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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发展势头强劲,风险与监管难度也愈益加大。本文通过系统梳理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发展轨迹,借鉴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提出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坚持风险防范底线思维,坚持监管一致性、公开性、合作性原则,打造由政府、市场、公司、社会共同组成的中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风险监管;发达国家;经验及启示
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带动产业变革,互联网正加速与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发展。其中,互联网保险正从目前的一个新兴渠道逐步形成一个新兴业态,在保险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带来了新的变革。保险监督和风险管理应为互联网保险保驾护航,以确保实现保险发展与规范并重。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一)网络安全风险
1.系统安全风险。一是计算机系统故障、黑客攻击、感染病毒等软、硬件安全风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系统崩盘,继而给使用者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二是网络诈骗风险,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从事保险诈骗活动。
2.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虽已实现电子化,但因目前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尚不成熟,网络安全管理仍不完善,可能存在客户私密信息泄露,保险公司产品设计、定价信息来源不准确等问题。
3.支付安全风险。网络支付安全性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交易行为的可控性和交易合同的合法性等,由于目前第三方支付软件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出现网络支付风险。
(二)产品设计风险
1.同质化风险。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应根据市场需求、保险大数据并运用精算技术计算,但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多是条款简单的车辆险、意外险及短期收益的理财型产品,同质化较高,缺乏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2.创新风险。目前部分保险企业为追求短期效益,以创新为幌子,推出“险”“奇葩险”等带有赌博性质的伪创新保险产品;另外,部分保险公司与P2P合作,为其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对互联网保险创新构成新的风险。
(三)道德风险。互联网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因无法面对面接触,导致信息核查难度大,特别是在开展核保业务时,投保人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外,互联网保险销售准入门槛较低,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打“理财”牌,销售广告上突出“保底”“收益高”等内容,缺少风险提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四)服务质量风险。面对海量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消费者,保险公司更需要认真细致地做好保险服务。但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对互联网保险客户服务投入不足,线上、线下服务不完善,特别是在投保时风险提示不足,容易引发保险纠纷,制约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
(五)法律监管滞后风险。随着互联网保险爆发式的增长,原有的监管措施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但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的滞后矛盾长期存在,容易产生监管真空,产生法律监管滞后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一)起步阶段(1997~2005年)。中国保险信息网于1997年上线,是我国最早的保险第三方网站,新华人寿于当年11月在网站上推出我国第一张保险电子商务保单。从2000年开始,平安、太平洋、泰康等保险企业通过探索互联网保险渠道,建立各自网站和电子平台,实现互联网在线销售保险产品。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开通“网神”,开始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销。但因当时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整体环境欠佳,市场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不足,该阶段互联网保险仅起到企业门户的资讯作用,尚未大规模发展。2005年4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范电子支付业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后中国人保财险推出第一张电子保单。
(二)探索阶段(2006~2011年)。2006年,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纷纷改版升级官网,提出“互联网保险超市”运营概念,采用“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直销模式。特别是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推动了中国互联网市场的快速发展,一批以保险中介和保险信息服务的保险网站先后出现。该阶段,多数保险公司开始重视互联网保险,相关的监管规定也陆续出台,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步迈向规范化发展进程。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发展网络保险,逐步提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2006年9月、12月,中国保监会先后《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保险业“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确定“十一五”互联网保险的建设目标为“基础建设基本完成、应用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9月,中国保监会《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有力促进了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的规范有序发展。
(三)快速提升阶段(2012~2014年)。这一时期,各保险公司依托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互联网业务管理模式。2012年8月,平安人寿推出首个“平安人寿E服务APP”。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保险得到了长足发展,2013年9月29日,腾讯、阿里巴巴与平安集团联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真正实现从“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的质变。2014年1月15日,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为保险监管提供了网络服务和信息支持。该阶段,保险业与互联网开始深度融合,保险公司探索建立一套相对可控的体系,初步确立了互联网保险的基本模式。同时,多项监管法规出台,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保驾护航。2012年5月,中国保监会《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向广大投保人就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风险提示。2013年8月,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互联网保险公司要满足消费者保护、公平竞争、信息安全等特别要求。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公司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进行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2014年2月,中国保监会印发《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将网络保险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做了明确分类,着力构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长效机制。2014年4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是互联网保险的首个监管政策,明确设立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门槛及经营规范。
(四)创新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随着互联网金融逐渐被消费者熟知及认可,互联网金融各业态间开始逐步融合,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向众筹、个体网络借贷(P2P)等行业提供保险服务,衍生出新的保险产品。如,京东众筹于2015年携手京东保险、中国人寿,推出国内首例“众筹跳票险”。互联网使保险业呈现难得的发展机遇。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达2234亿元,同比增长160.1%,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超过100家。2016年6月,蚂蚁金服保险和CBNdata联合了我国首份互联网保险消费行为报告———《2016互联网保险消费行为分析》,首次提出“互联网保民”概念。截至2016年3月,这一群体人数超过3.3亿,是股民数量的3倍。未来,互联网与保险的合作将更加紧密,竞争也将更加激烈。2015年10月1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正式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新规让更多的保险机构获得经营资质,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互联网保险销售必将迎来新的突破。新规将提升对创新型业务的监管能力,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有效防范化解风险。2015年11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推行单证电子化,减少纸质单证,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营业务网点、电话、互联网等多样化服务渠道。2016年1月,《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出台,重点对互联网平台选择、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等提出要求。2016年3月,《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出台,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出财产保险企业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美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互联网保险,是全球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1988年,美国有86%的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保险市场、产品等信息。2012年,美国通过互联网渠道获得的个人车险保费收入,占个人车险保费市场的30%以上。目前,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其中InsWeb、Quicken、等网站影响力较大。美国监管当局采取宽松审慎的监管方式,一是修订和完善监管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用于新型市场需求;二是强调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平台的稳健经营及客户的权益;三是美国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四是拥有全球最完善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
(二)英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英国是互联网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2010年,英国家庭车辆险和财产险的互联网销售份额占比高达47%和32%。英国互联网保险由B2C起步,之后B2E和B2B相继兴起,使英国保险市场成为一个高效的网络保险体系。英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强调一致性原则,即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统一的行业标准,认可电子保单的法律效力,适时监控互联网保险产生的风险;同时按照适度审慎原则,坚决维护消费者利益。此外,英国政府一般不干涉保险产品开发和相关费率的确定,互联网保险拥有完善的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性极强。
(三)日本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1999年7月,日本出现网络保险公司,是一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的企业。日本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比例居全球首位,其中:该国60~64岁的群体使用互联网的比例高达70%以上,80岁以上的老人使用比例近20%,极大推动了网络寿险企业的发展。2008年5月,LifeNet生命(美日合资)进入日本开展互联网寿险业务,是全球首家使用手机购买保险的公司,也是首家24小时提供免费咨询的公司,优质的服务使得该公司保单件数迅速由2008年不到1万件大幅上升到2013年的近20万件。日本互联网保险监管在法制完善的前提下,注重行政指导作用,多采取协商、建议等手段,对市场违规行为开展前期处理,使市场调控与政府监管和谐共生。保险公司在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时,必须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身份认证,政府监管部门会不定期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估,引导经营主体自主发展,以提高社会信用度。
(四)经验及启示
1.社会征信体系较为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是互联网保险风险控制的核心,发达国家的国家信用管理与行业信用管理相辅相成,为互联网保险监管打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
2.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共同配合。政府和市场是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重要主体,国外保险监管当局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以审慎监管为导向,坚持“最大支持、最少干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
3.强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产品核查制度,并不断完善互联网安全防护技术,能尽可能地降低保险风险,最大程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四、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议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监管部门既要对互联网保险给予开放包容的态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更要与时俱进,寻求新的监管突破。一要坚持底线思维,管住风险底线,守住风险前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二要坚持监管一致性原则,保持线上、线下保险监管的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行为;三要坚持公开性原则,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市场透明度,依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四要坚持合作性原则,形成政府监管、市场约束、内部治理、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一)政府监管方面
1.构建前瞻性的监管制度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部门要将互联网保险监管纳入保险体系顶层设计中,形成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层面的制度保障体系。一是将互联网保险补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其他保险法规中,使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法规中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等专项风险管控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技术、新标准的研究和监测,从机构管理、系统性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三是将互联网保险监管纳入保险各项具体业务制度中,使其成为常态化工作,与业务同步发展。
2.明晰各级监管机构职责权限。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由各保险机构的总公司直接管理,按照我国的监管职权,建议由中国保监会实施统一监管。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各地保险纠纷将日益增多,由中国保监会统管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建议中国保监会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现场调查权和理赔纠纷权,适当下放至其派驻机构。另外,如遇到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时,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实施。
3.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互联网运营并没有改变保险的风险本质,线上、线下监管适用的法规政策应保持一致性。一是建立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审批或备案制度,允许保险公司设计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可在条款、费率等方面差别于线下产品;二是对新产品保持高度的风险警惕,特别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高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应加强规范;三是完善互联网信息披露制度,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特别是风险提示等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4.加快培育互联网保险监管人才。政府部门应担负起培训互联网监管人才的任务,积极培养精通信息技术、熟悉保险和网络操作实务、能灵活行使监管权限的复合型保险监管人才。一是利用高校教育平台,协助开设互联网保险相关专业或与监管相关的课程,为互联网保险提供充足、优质的人才储备;二是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举办互联网保险监管培训班;也可采取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三是尝试建立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挂牌实名服务,构建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市场约束方面
1.构建全面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要进一步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政府、企业与个人的统一信用评级制度,以信用制度作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强大支柱,并以此促进保险监管的实施。
2.建立灵活审慎的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保险对经营主体要求较高,因此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标准既要突出安全、便捷,更要注重注册资本、服务规范标准等基本指标。特别是随着淘宝、京东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入互联网保险市场后,明确和规范其销售资质显得尤为重要。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主动遵守市场规则,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组织保险机构签订互联网保险安全自律协议,协助保监会监督检查保险机构业务网站和互联网保险经营信息等。保险监管部门应将部分事务性工作授权给保险行业协会实施,以促使其在行业发展和自律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公司治理方面
1.狠抓信息安全。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加强客户数据保护,通过建立数据异地灾备系统,严格网络隔离与监控,建立信息泄露追究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对客户信息保护意识,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保险服务。
2.狠抓内控内管。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交易安全保障、售后服务管理等内控制度,重点关注互联网市场的新风险和考核体系,利用现代化手段降低风险控制成本,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3.狠抓队伍建设。互联网保险需要线上、线下的紧密配合,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支掌握保险知识、技术和善于开展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确保能够准确解答消费者的问题,做好系统研发、流程设计、网络安全维护等工作,并在保险保障期间为顾客提供周到的增值服务。
(四)社会监管方面
1.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要强化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新增保密条款,明确保险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消费者信息资料的规定;二要明确赋予保险消费者相关信息知情权和主动查询的权利,力争变消费者的事后知情为事先了解,变被动为主动;三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保险责任制度,明确保险公司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2.着力形成跨部门监管合力。互联网保险涉及保险监管、银行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等多个部门和环节,要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主体作用,通过建立跨部门监管合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合力协作的格局,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反应和处置,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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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 雒招霞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去年12 月10 日,保监会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了很长时间,此次监管办法也是综合了各方的意见。
7 月18 日,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据了解,该《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并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同时,《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点,《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此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一位从事保险研究人士认为,《办法》对机构网点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对信息化做得比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网上争得全国的地盘。
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电商事业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中小险企还是有些支持,最重要的是有些业务没有开设机构的也可以开展,不受区域限制。不过,这对大型保险公司会有些冲击。
互联网保险有效监管路径
目前,该《办法》还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办法》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相关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高效便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跨区域销售的产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一旦发生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 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导致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三是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另外,《办法》还表示,保险机构的总公司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负总责,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问题 监管 建议
近年来,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和变革,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业的必然选择。为了顺应大数据时代,保险行业也有很多大动作,只是每次引来的噱头大过创新,直到2013年11月6日,由平安保险董事长马明哲,腾讯CEO马化腾和阿里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共同出资设立的全国首家网络险企――众安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越来越多的人才开始真正系统地关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思考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努力让互联网保险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变革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速度迅猛,缺乏有效监管
从2012年到现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处于全面发展的阶段,各保险公司借助官网、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离线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2011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保费规模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高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之快。
正是因为互联网保险近些年来如此快的发展速度,导致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根本跟不上它发展的步伐。近些年国务院与保监会也都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和保险体制改革的法规和行政条款,但面对发展迅速的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并没有完全跟上其发展的步伐。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合同时效性和法律效力及其他方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特殊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至今仍未制定监管规范网险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也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不成熟。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准入、运作、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发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而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对于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发挥的环节起到把关的决定作用。所以在近几年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和变革中,一系列市场问题凸显出来。
(二)经营模式多样,缺乏完善体系
互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逐渐多样化。第一,保险公司通过在公司官网提品报价,推出官网直销平台,如泰康在线;第二,保险公司选择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利用其网络平台如淘宝网、易保网、慧择网等;第三,保险企业出资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如新华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四,由云商集团成立专业保险销售公司,如苏宁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第五,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联合组建互联网保险公司,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多种多样的经营模式将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尽管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模式都不够完善,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模式存在宣传推广难、产品体系不完善、运行维护难度大等问题;专业中介模式存在产品缺乏创新、销售规模受限制的缺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面临监管缺失、资金流转漏洞、销售资质欠缺等方面的问题;网络兼业模式饱含缺乏监管要求、市场秩序混乱、运营效率低下的诟病;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在国外发展成熟,已经成为主导模式,而在国内市场才刚兴起。这种商业模式较前四种更能加强与客户的深入沟通,所以顾客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很高,其中的最为典型的类型便是纯互联网模式,虽然专业互联网模式越来越受到险企和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视,在全社会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遗憾的是我国专业纯互联网模式只有刚成立的“众安在线”,其保费规模还很小,运营模式还在探索中,离国外的发展程度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用户数据公开,信息安全堪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公开与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趋势,但数据公开伴随着来自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的争议,制约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大数据公开是一把刃剑,一方面数据公开,不仅为依托网络经营风险的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更便捷准确的数据来源,促进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将为整个社会创造价值。
另一方面,数据公开可能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人权的侵害在大数据时展互联网保险不容忽视的问题。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使得某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对保险网络数据资料进行篡改或破坏变得更加容易。在我国信息安全技术不成熟、各保险企业对信息安全投入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安全存在严重的威胁,因为技术的不成熟导致互联网保险客户的隐私信息被泄露、窃取甚至贩卖的案例不在少数。如何尽快保障信息安全,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四)产品品种单一,结构不甚平衡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以低价值、短期化、低黏度、标准化为主,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不是很多,主要是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其他险种的比例很小,在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
当前互联网保险市场过多偏重理财类保险产品,这类标榜高收益的理财险吸引了大量客户,虽然高收益的保险理财产品在灵活性、收益性、安全性方面取得较好的均衡,自身确实有一定的优势,但收益伴随着风险,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也蕴藏着较高的风险,从这方面来看,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脱离了风险保障的核心价值和本质,从长远看对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是不利的。对于最近几年热门,也是今后保险行业发展趋势的健康险,险企应该凸显出其专业化、个人化、高端化的特性,大多数险企已经注意到要大力发展这样一种潜力巨大的商机。但是实际上大多数互联网保险网站的健康险产品仍旧过于低端化、普遍性、专业性差。网险在做长期寿险市场方面,虽然在创新和销售方面做过尝试,但是网险在产品推介沟通和客户信任度方面的难度更大,所以长期寿险的市场规模很小。
(五)服务体系薄弱,缺乏专业人才
在运营服务体系方面,大多数互联网保险只能通过网络进行产品的宣传、投保和支付,但是后续服务中的保全、理赔工作还要借助线下的柜台来完成。造成提交理赔材料多、理赔时间跨度长、赔付款不能及时到位等现象,也就是客户所谓的“投保易,理赔烦,赔付难”。相对于银行、证券强大的在线自助服务体系,互联网保险在这方面显得比较落后,这在获得客户忠诚度、满意度、信任度方面有明显劣势;
我国互联网保险相关企业目前存在一个共同问题:专业经营人才缺乏。互联网保险产业需要既具有保险、法律法规、营销等专业知识,又同时具备过硬的互联网络技术的跨学科专业人才而这正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面临的困局。
二、解决我国互联网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
由于近些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速度过快,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为了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稳健发展,针对当前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以及未来仍将出现的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问题,明确并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条件,让拥有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高超的信息技术、足够的偿付能力、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及雄厚的产品开发实力的企业来经营风险较传统渠道更高的互联网保险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法律法规方面,建立健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适用其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定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要兼顾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电子支付结算、后续服务等法律法规,确保其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有法可依;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可持续发展,从法律制度层面使其监管的全面性提高。从监管体制方面,要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将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对各公司运营业务能力进行分级,并建立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信用体系,这不仅是电子商务时代的要求,也是整个社会良性发展的必要,这需要监管部门建立适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一整套信用体系;建立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控力度,确保互联网保险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阻止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使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有法必依,让互联网保险监管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经营模式
尽管现如今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模式都不尽完美,都存在着各种缺陷,当前互联网保险公司是顾客满意度最高的一种经营模式。针对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模式,相关险企应注重加强产品的推广,优化产品的结构,使顾客能够在多样的产品之间有选择的空间,同时应注重培养相关的网站维护人才,定期对网站进行维护更新,保证网站安全有效的运行;而专业中介模式应注重产品的创新,自主拓展销售渠道,使产品更加的畅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亟需解决的问题是资金问题,首先企业本身应完善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其次监管部门应注重审查相关企业的销售资质,并加强资金方面的监管;网络兼业模式应致力于提高自主运营效率,这样才能在相对混乱的市场秩序下实现自身发展,当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创造一个安全有效的市场秩序;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能够加强与顾客的交流,顾客对其的认可度也很高,但是此种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保费的规模还很小,但是此种模式在国外已经发展成熟,成为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主导模式,所以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发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学习他们成功的方面,避开他们所犯的错误。
(三)强化信息安全
首先,要处理好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在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公开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同时有效利用其他行业的公开数据,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开阔思路。其次,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对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问题从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各公司要制定防御政策,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具体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体系安全运行,保证交易、数据、支付安全。最后,要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机制,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直接接触并管理着客户的所有信息,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安全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因此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对其资格的审查力度和范围要加大,另一方面要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保证客户信息数据的安全。
(四)优化产品结构
互联网保险产品应当从险种和目标人群出发,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做出改变,不断创新设计多样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我国互联网险企应当探索中长期产品,长期保险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如果能在产品形态、产品设计等方面做出一些改进,创造出一条新的互联网平台销售渠道,使其更加适合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那将更有利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面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客户的需求,需要各保险公司设计出全方位、多层次、简洁明了的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杜绝产品的单一、老套。同时,互联网保险还要承担起理性引导消费的社会公众服务职责,因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很多互联网保险平台还不能实现网络一站式服务,因此各险企要优化升级运营体系,完善在线投保、支付、在线退保、理赔功能,并且优化运营流程,提高运营的效率,增加客户的满意度。
(五)培养专业人才
针对互联网保险服务体系薄弱的问题,互联网险企应加强技术创新,这就需要培养专业的互联网保险人才。数据分析师、数据工程师和数据科学家,将是未来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源。发展互联网保险,应大力培养基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险双人才,培养他们的观察力,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到某一个社会现象背后的非结构化数据并挖掘出来,保证这些数据的时效性。另外,提高相关人才的想象力,能够运用处理技术盘活这些数据,把数据结构和逻辑整合成新的商业模式,创造成新的商业机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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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军.保险业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J].电子商务,2011(7).
[5]徐海超.保险电子商务系统的设计与网络营销[J].企业导报,2012(19):167.
在高层定调之后,从业者更加关注的是未来金融业如何与互联网金融互促发展?
“拥抱互联网金融才能在新时代找到新的突破。”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您认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将会如何发展?
闫冰竹: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资金融通的新兴服务模式。具备互联网理念和精神的金融业态和金融服务模式可以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从表现形式上,互联网介入金融,被称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运用互联网,则被称为“金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将给金融业带来诸多正面激励作用:
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一是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对客户交易数据进行有效分析,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精准服务。二是有利于增强金融的“普惠性”,能让更多的人随时随地享受金融服务。三是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的“便捷性”。
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一是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在线批量审批,集中处理,使贷款单笔审批时间更短、成本更低。二是降低融资门槛,一定程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国经济周刊》:近期余额宝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规模扩大引起监管层的注意,您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如何监管?
闫冰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缺失。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金融模式,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相关业务无明确监管部门。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新的商业模式往往领先于监管规定,造成监管执行中遇到许多问题。
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猛,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需求。
基于此,我建议应该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一是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三是针对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监管部门需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另外,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借鉴国际经验,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议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
《中国经济周刊》:您怎么看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和冲击?
闫冰竹:总体上,互联网对传统经济的渗透程度不断加深。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注入了活力,有望开启金融变革的新时代。作为金融和互联网交叉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是当前最具创新活力和增长潜力的新兴业态,也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的关键领域。2013年被业界誉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年”,在中国金融变革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形成相互博弈、相互交叉、共生共进的格局。2014年互联网金融将再次迎来创新发展。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性高、灵活性强、技术优势明显等特点,这将给商业银行带来竞争手段更灵活、市场反应更灵敏、创新能力更强的新对手,对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服务模式形成跨领域冲击。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开始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引起人们生活习惯和商业模式悄然改变。
此外,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超越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增加了资本市场交易的频率,对流动性风险有一定放大效应,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虚拟账户的产生使网络金融逃出了传统金融流动性监管的体系,增大了潜在风险。从金融产品交易的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虽然使得风险对冲需求下降,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各类资金配置型金融活动的风险要素,对金融风险管理提出新要求。
《中国经济周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跨界竞争合作会给银行业带来什么机会?
闫冰竹:拥抱互联网金融而不是排斥,才能在新时代找到新的突破。互联网金融创造了共生与竞合的业态环境,深刻改变了银行业发展格局,但本质仍然是金融,单纯的互联网无法满足所有客户特别是高端客户的个性化金融需求。同时,银行业可以利用资本、客户资源、信用和风控能力等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已有优势与新兴技术更有效地结合,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从目前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所涉足的主要集中在传统金融机构当前开发并不深入的领域,与原有的传统金融业务形成互补态势,所以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从市场规模角度,并不会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很大冲击,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创新思路以及其显现出来的高效率,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还是带来了较大的理念冲击,也带动了传统金融机构进一步加速与互联网的融合。
《中国经济周刊》: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部分中小银行有可能破产倒闭。您认为,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如何设立?
闫冰竹:中国存款保险可以实行分步走,先期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再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待未来条件成熟时,在存款保险制度职能设计上,由初始阶段仅仅具有的“付款箱”功能,逐渐增加监管介入力度,包括完善风险处置机制与审慎监管权,即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和机制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将损失风险或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风险叠加;保险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自2013 年起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出逆袭式增长。2013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收入440.5亿元,2014 年更是实现了同比195%的惊人增长,全年保费收入858.9 亿元。尽管互联网保险发展势头迅猛,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其业务营销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说金融监管与法律保障得不到有效实施,客户需求没有得到较好挖掘,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服务体系有待完善,营销渠道拓展性不足,风险叠加管控力度不强,等等。为破解上述问题,帮助互联网保险走出营销困境,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法律适用体系和金融监管机制
为了保障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可持续性,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适用体系和金融监管机制。首先,建立和健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的基础上,一定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在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安全、电子支付结算、互联网交易后续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隐私的保护性。其次,继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机制。互联网保险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政府、保险公司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四体一体的监管机制;按照各公司运营业务能力的分级,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完善与建设,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体系,确保互联网保险业务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平台。
二、坚持“客户至上”,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客户至上”即以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为至上目标。在互联网技术对社会生活全方位渗透的今天,客户需求会呈现出“多元化、碎片化、快速化”的特征,这就要求保险经营企业将“深挖客户需求”作为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与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以多样化的产品服务、个性化的产品设计来吸引保险客户。因此,互联网保险经营企业应该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以及搜索引擎互联网新技术,提升自己获取和挖掘信息的能力,分析和预测互联网保险用户的需求和交易行为,把适用于个性化及多样化需求的产品形态及价格机制精确“定位”到消费个体身上。
三、重视互联网保险的产品创新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及大数据等技术的兴起,消费者的个体行为与消费特征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数据均能够被有效的记录下来,并且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科学分析与预测,这也使能基于大数据开展定制化保险产品设计成为可能。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必须遵循“简单、灵活、个性”的开发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产品设计简单易懂,才能吸引更多互联网消费群体的关注,才能激发出更强的现实购买力。保险公司应该把适宜于互联网营销的比较简单的短期险种做互联网营销推介,而对于比较复杂的、不宜于互联网营销的保险产品在其他营销渠道上进行推介,这样做既能够激发互联网营销的天然优势,又能够充分调动其他营销渠道的积极性。
四、立足客户体验,推动服务模式转型
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消费者的个体意识明显增强,他们开始普遍关心自身在消费过程中的主置,如:自己的需求是否得到尊重,是否能够被诚信的对待,购买过程是否便捷且愉快,等等。“关怀用户感受”已经成为互联网营销成功的关键,“体验式经济”的重要性已经凸现。因此,保险公司在完善互联网营销服务体系过程中应该立足 “客户体验”,构建一种基于线上和线下相互融合(Online To Offline,O2O)的新型服务模式:在线上构建符合互联网发展趋势的交互性界面,在线下整合队伍、门店、营运资源,充分发挥保险行业优势,扩展保险服务边界。
五、重视营销的社会化和精准化,提升互联网保险的社会口碑
从目前来看,社交网络平台发展迅猛,信息传播及时、迅速,大量的商业成功案例已经证明社交网络营销是捕获海量商业用户的重要途径。保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社交网络平台,秉诚与消费者共赢的思想,在自身成本节约的同时,拿出其中的一部分以价格优惠、增加附加服务等形式来回馈互联网消费者。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数据进行深度数据分析与筛选,建立目标客户群,细分产品市场,将品牌培育及服务投放量结合起来,进行精确的产品营销。准确的产品定位及良好的服务增值,可以帮助保险企业留住现有客户和挖掘潜在客户,进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凭借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口碑,保险企业就可在社交圈进行二次品牌营销,在现有客户不流失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产品客户来源,从而形成闭环式的营销模型。
六、应对多重风险叠加,建立、健全风险评估、监测及预警体系
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发展的摸索期,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体系,对于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国际有益经验,保险经营企业应该高度关注网络安全认证,确保网络支付安全,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制度,注意保险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根据网络风险状况对互联网平台进行系统更新和升级,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确保互联网保险平台的稳定与安全。同时,保险经营企业还应该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加大做作业资格审查的力度与范围,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杜绝公司内外部人员非法接触平台数据,确保互联网保险交易和服务的安全,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互联网保险用户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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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红坤刘富强翟大恒.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4(10).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一)业务规模发展迅猛。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增长势头非常迅猛,已处于高速成长期。通过保监会的数据可以看到,互联网保费收入规模从2011年的31.99亿元,增长至2015年的2,233.96亿元,增长了68.8倍,是同期总保费增幅(69.3%)的99.3倍;占总保费规模的比例由2011年的0.22%增长至2015年的9.20%。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企业也由2011年的28家到2015年的110家,占比从2011年23.33%上升至2015年的74.32%。中国人寿、泰康人寿等大型保险公司纷纷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公司,探索专业化经营之路。国内大型互联网公司也纷纷布局保险行业。2013年,由平安、腾讯和阿里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为国内第一个也是全球第一个获得网络保险牌照的网络险企,除众安在线外,百度合资组建互联网保险公司百安保险,京东也将保险作为第六大业务板块并入京东金融体系。此外,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近年也有了明显的增加,目前有超过100家左右的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
(二)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与传统的车险、理财险等保险产品不同,互联网保险产品更加多样化、场景化、碎片化。如2013年推出的鞭炮险、爱情险、怀孕险等,2014年推出了春运险、人在囧途险、中秋赏月险等,2015年推出了扶老人险、雾霾险、加班险、堵车险、吃货险等。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且无论品种数量还是收入规模都不容小觑,如淘宝的退运险,仅2015年双11当天,淘宝及天猫平台上的共计3.08亿个包裹购买了退运险,较去年同期增长70%。
(三)运营模式不断拓宽。相比传统的直销渠道、专业渠道和兼业渠道三种保险销售方式,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成为各家保险机构的“新宠”,其运营模式主要包括保险机构官网直销模式(如平安保险APP)、互联网企业电商网站模式(如网易保险、淘宝保险)、专业第三方互联网保险机构模式(如慧择保险网)、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如众安在线)。
二、应关注的问题
(一)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规定还只是框架性的、基础性的,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保险业务引发的新行为。现行规章制度中对有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反洗钱规定较少,对于诸多具体性的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可操作性有待提高。
(二)保险机构对反洗钱工作不够重视。一些保险机构特别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反洗钱意识较为薄弱,没有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配备相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反洗钱工作处于刚刚起步甚至没有开始的阶段。此外,大多数保险公司认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金额普遍较少,利用其进行洗钱的可能性更小,因此在开展该业务时很少进行反洗钱宣导和培训,导致业务人员缺乏反洗钱工作意识,即使发现客户行为有异常,也不会从洗钱的角度进行分析监控。
(三)部分机构游走于监管边缘。目前,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鱼龙混杂,一些机构从成立背景、人员构成和管理方式上,都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有的假“互助保险”之名、行非法经营之实,甚至借互联网保险参与洗钱等。
(四)创新产品为不法分子清洗资金提供可乘之机。符合互联网海量、高频、碎片化等特征的各类简单创新保险产品层出不穷,在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清洗资金提供了便利。如有些机构将在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万能险的保险期限碎片化,长险短做,一年后自动退保(领取退保授权),还有的把万能险拆解成短期碎片化产品,对接P2P产品,直接打通万能险和P2P之间的壁垒,这些创新也容易为洗钱分子所利用。
(五)非面对面的业务流程使保险机构难以了解客户。互联网的开放和平等性决定了消费者可以不受限制的进入,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不仅可以实现异地购买,也可以获得异地赔付,这种运营模式受众更宽、也更为公开透明,然而这种全流程的网络化,使得保险机构和客户无需面对面,客户办理保险业务时,只需要根据网站提示完成信息填写并支付即可。为了提高客户体验舒适度和简化业务流程,多数保险机构提示的必填信息仅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账户信息等,对于反洗钱法规中要求登记的其他信息如证件有效期限、职业等缺少关注,且保险机构对于客户是否利用他人信息投保、所填写的信息是否真实等无法进行有效核对,难以了解客户。
(六)支付方式多样化加大了资金交易监测难度。与传统保险的支付方式相比,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支付方式更加多样化,快捷支付、网银支付、网上第三方平台支付等均可实现保费的支付。尤其是网上第三方平台支付,平台较多,常见的有支付宝支付、手机支付、微信支付、银联支付、财付通支付、快钱支付等,虽然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实名制,但部分机构未依法对支付账户进行实名认证。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通过不记名充值卡的方式将资金注入虚拟账户用于支付或转账,并且能够关联多家银行账户,快速高效地实现资金转移,对于这种支付方式,目前技术上还没有未交叉认证,而多数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相关系统中也只能显示第三方支付机构名称,无法获取实际交易人的账户信息、个人信息等,这些支付方式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切断了资金交易流水的监测链条,增加了监测难度。
(七)电子化的交易信息留存不规范。各家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信息主要是电子数据,这些电子数据通常以代码的形式存储在软硬件中,其搜集、审查、调取、鉴定都需要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辅助,否则很容易泄露甚至被不留痕迹地篡改,虽然《电子签名法》等法规已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电子证据,但关于电子证据如何提取、如何鉴定真伪等细化问题均未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信息等资料的保存管理不规范也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三、监管对策
(一)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反洗钱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传统保险营销模式制定的,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显得有些捉襟见肘,相关监管部门应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点及风险成因,尽快取消不适用的监管要求,并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反洗钱监管细则。同时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强化对互联网保险机构的监管,一方面加强对保险机构洗钱风险识别防范的培训,提高其反洗钱工作意识和工作技能;另一方面采取多种监管手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督促保险机构强化反洗钱工作,完善监管体系。
(二)加强监管合作,防止监管真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出现,使得保险行业在技术、结构、权力等多个层面发生了改变,也为监管带来巨大挑战。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及以机构监管为主的架构下,“一行三会”应加强信息沟通,厘清互联网保险的“模糊地带”,对出现的苗头性违规问题,及时警惕和重视,并进行风险提示,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
(三)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丰富的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手段。在互联网大环境下,仅凭一家或几家保险机构难以采集充足的客户信息,因此监管部门可以进行数据资源整合,对接工商系统、公安系统、征信体系等,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对于个人客户,也可依托共享平台,引入生物识别技术,采集指纹、脸部识别、眼部虹膜等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与个人身份信息融合匹配,探索视频认证、人脸识别、个人电子签名等技术,丰富的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手段,增强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
这三位着装风格迥异的“马总”,一位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董事长兼CEO,一位是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兼CEO,还有一位是腾讯董事会主席兼CEO。11月6日,这三位分别来自金融业和互联网企业的重量级人物,首次一起公开亮相,讨论时下最热的“互联网金融”。
三人并非凭空论道,而是携其合作成果而来。被冠以“全球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安保险”)于同日正式揭幕,阿里巴巴是第一大股东,平安和腾讯并列第二大股东。 “三马卖保险”的举动,被马云视为三人的理想,“相信也是这一代很多互联网和金融公司的理想”。
保险“触网”非一时之兴,早在数年前,网销便成为保险公司的新兴渠道之一。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一些保险公司对内设立互联网事业部或电子商务部,对外打造O2O平台或与第三方合作成立电子商务平台。过去三年,来自网络渠道的保费保持了100%以上的增速,不过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仍不到1%。不过,人保财险电子商务事业部总经理蒋新伟预计,10年后来自电子商务的个人财险业务份额将占50%。
前景令人兴奋。但从目前的业态来看,保险业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路径还主要停留在渠道上。诸保险业人士表示,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尚未完全理顺,还没有找到较成熟的运作模式,与既有渠道亦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在产品设计、客服和理赔等方面,还没有真正地顺应互联网消费群体的特性。
对谨慎而保守的金融业来说,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开疆破土,需要对人性和数据有超群的洞察力和想象力。在互联网人士看来,如果能从一种社会现象挖掘出其背后的数据结构,运用想象力和逻辑思维,将数据结构整合成一个新的商业模式,便可以创造出新的商业机会。
金融企业严密樊篱正被互联网企业一点点撬开。在众安保险这块互联网保险的“试验田”上,50后的马明哲、60后的马云和70后的马化腾,是否能够实现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创新之举? 谋划众安
马明哲、马云和马化腾在电子显示屏上分别写下三个“人”字,这三个字便幻化成三座山峰,宣告“三马”联手的成果——众安保险正式成立。
“三马”走到一起,马明哲评价为“一拍即合”。来自传统金融业的马明哲,以科技达人著称,他对电子商务的兴趣和尝试,可以追溯到2000年投资“PA18” 电子商务网站项目。彼时,马云尚未创办淘宝网,商务手机更是天方夜谭,马明哲的这个过于前卫的项目最终不了了之。
梦想并未被放弃。两三年前,经常在一个圈子玩的“三马”,萌生成立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念头。当时,互联网金融还未形成潮涌之势。“三马”自己觉得都不太可能,对监管部门是否批准牌照没有把握。但是,马云的态度是,“你只要想干,肯定有办法”。
“三马”根据当时的形势分析认为,与互联网银行相比,成立互联网保险公司似乎更靠谱一些。去年3月的平安集团内部A类干部大会上,马明哲首度提及,他与马云和马化腾拟联名申请成立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时隔五个月,马明哲在2012年中期业绩会上首次对外证实,平安正与阿里巴巴、腾讯共同申请成立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实现互联网企业与金融企业“地空结合”。
去年下半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勃兴,传统金融业的游戏规则和经营模式面临挑战。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出于对创新的鼓励和对新技术的支持,经过审慎考虑,保监会于今年2月批准了众安保险的筹建。对于能够顺利批筹,马化腾认为,可能正好“踏在了这个(互联网金融)轨迹上”。
筹建工作很快展开,华泰财险原营销总监尹海加盟众安保险,参与筹备工作。今年9月26日,众安保险拿到开业批文,10月9日完成工商注册,11月6日正式开业,不可谓不神速。
作为首家有互联网金融血液的保险公司,众安保险的股东名单上几乎集结了互联网领域的主要巨头:阿里巴巴持股19.9%,是单一最大股东,平安和腾讯各持股15%,并列第二大股东,携程、优孚控股、日讯网络科技、日讯互联网、加德信投资、远强投资等六家股东,则合计持有其他50%股权。
阿里有交易平台,腾讯有社交平台,平安则有保险专业技术和团队,这种股东优势,使得众安保险犹如“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但是,这些强大的股东资源似乎无意加注在众安保险身上。众安保险总经理尹海表示,股东们不会给予众安保险在资本以外的其他资源的支持,众安保险也不打算依傍股东资源打开局面。
三位“高富帅”共同创业,很多互联网和金融业内人并不看好,认为三人的个人色彩过于鲜明,在各自的领域已形成强大的优势又互有竞争,在众安保险这个平台上,可能会出现各自战略不同而难以协调的局面。
三人在很多问题上其实观点相左,在论坛上已有充分表现。马明哲认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体现了逻辑的两个方向。对这两个概念的不同理解,决定了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改革路径和实效的不同。
一向语出惊人的马云再次放出豪言,宣称金融业对互联网的了解,远不如互联网对金融的了解。传统金融业干的活,他们都能干,“只是什么时候干好而已”。
除了不时反驳马明哲关于保险的看法,马云更不忘“挑衅”马化腾。他对着台下的复旦学子说,我们生活在好的时代,绝对不意味着“闻讯而逃”,“讯”是腾讯的讯。马化腾马上反击:“逃”是淘宝的“淘”吗?
尹海坦承,股东们开放和分享的价值观,其实消减了众安保险的某些优势。
对于平安来说,旗下已有财险公司,正在打造和整合自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与淘宝等第三方平台亦有比较成熟的合作,淘宝保险频道目前的成交单量中,有三分之二的保单来自平安。单就保险主体来说,似无成立众安保险的必要。
此前马明哲曾对外表达过这样的观点,互联网上的保险产品交易金额其实很小,但“网络上的虚拟价值是存在的”。
腾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方向是移动支付和小额信贷,保险并非盘中重棋。
阿里成立众安保险,则被业内认为旨在服务于阿里集团整个的电商产业链。马云则一再强调,阿里不是想做金融,而是要做信用体系。在他看来,中国不缺金融机构和金融手段,缺的是一套针对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和小企业的信用体系,“把这个信用体系建好了,金融自然就好了。我们的布局不在于挣多少钱,不在于拿到这个牌照,还是在于信用体系。” 淘金大数据
“三马”虽然明暗交锋,但至少在一点上是一致的:把众安保险打造成为数据公司。
与传统保险业不同,众安保险的“另类”之处在于,不作为网络渠道销售传统的财险产品特别是能迅速形成规模的车险,而是成为一家“互联网数据公司”。
以众安保险作为平台,将流量、社交和交易数据转化成金融数据,或许正是“三马”走到一起的共同诉求。无论是占领渠道,还是占领终端,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获得数据,这是其核心资产,亦是相互争夺的命脉。
由分析流量和数据入手,提供服务,进而切入金融业务,是马云们的互联网金融思路。对于金融企业来说,由于其掌握的客户数据不包含交易行为和消费习惯,互联网便主要作为销售工具或渠道,用于提升效率或降低成本。
“三马”成立众安保险,似乎志在进行一场颠覆。尹海称,众安保险要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运用互联网思维,解决传统金融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难以涉及的领域,服务传统金融难以服务的客户。
在大数据时代,保险公司通过对流量和数据的分析,不仅可以对用户精准定位,还可以对保险标的和风险因子进行细分,采取单独定价、单独核保甚至单独理赔等个性化定制,从而突破传统渠道难以实现或因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不愿做的领域。
“轻资产”的年轻消费群体是互联网运用和消费主体,但在现有的金融服务体系中,其需求存在盲区。以信用保险为例,互联网创业者是典型的“轻资产”群体,没有可做抵押物的资产,难以获得传统的金融支持。但他们拥有一笔无形资产——信用,其在社交网络上形成的人际关系和社交关系以及相关的信用评价,打破了以往集中制的信用审核机制,这正是马云所提出的“社交电商”的运行基础。
马云认为,金融本质上是做信用。但现行金融机构重在拿牌照,整个信用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通过对每个数据行为的分析,进而掌控每个人的信用情况,是阿里做大数据的个中要义,也是众安保险探索的路径和模式。
“在社交网络,人的品格比财产更重要,这个更加符合信用的本质,众安会积极参与和探索这种基于社交关系的信用评估,据此设计和提供风险服务方案。”尹海表示。
基于互联网领域的各种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将是众安保险的主打方向之一。但是,相关的数据支持,不会来自“三马”对各自积累的海量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可行的路径是,由众安保险建立产品精算和风控模型,放到客户比如淘宝网的数据库中运行,由其将运行结果反馈回来,再由众安保险据此进行调整和修改,如此往复。真正属于众安保险的数据,是在产品正式上线后,实现交易后产生的。
根据信用评估提供服务,实则把传统金融的风控环节由事后提至事前。但是一个难点在于,如何把海量的交易数据和社交数据,转化为精算数据,以便对风险进行定价。
来自业内的一个疑问在于,目前来自网销的保险业务量占比微乎其微,远未成为主流,定位于“小而专”的众安保险,如何保持发展后劲,是否会沦为农险、健康险等专业保险公司一样的尴尬境地?
尹海表示,众安保险不急于把盈利和保费规模作为首要目标,“用一两年时间确立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对于众安保险来说,提高客户的接受度以及提高对风险的管控,或许是当务之急。 线上线下对接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的优势之一是互动性,而这种互动性来自线下线上的无缝对接。新华保险新渠道业务负责人杨澍认为,互联网保险的核心竞争力除了市场营销能力和客户体验,还来自安全性和线下的配合。
“与传统行业连接,超级复杂,互联网只是提供一个桥梁和工具的作用。真正实现金融的功能,需要与包括平安在内的金融公司合作。”马化腾表示。
线上与线下的对接,需要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共同针对存在的产品设计及服务问题进行灵活调整。
对此,互联网无疑是追踪客户需求与发现问题的有效工具。在11月10日腾讯公司举办的“WE大会”上,马化腾表示,互联网让企业第一次有机会直接从消费者获取信息,原来需要预测和调研市场,现在则由消费者动态、实时地反馈信息,变成“消费者驱动型”。
日本规模最大的网络战略咨询公司beBit大中华区总经理陈鼎文在一个论坛上指出,未来的金融趋势并非一味地进行模式或功能创新,而是能够跟上客户的节奏,真正实现“客户需求”才是长久的决胜之道。
易宝支付就针对保单派单环节繁琐的问题,进行了相应改造:由其先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投保人收到保单后再划款给易宝,二次派单从而简化为一次,既节省保险公司的物流成本,又提升了客户的消费体验。
在线上线下对接上,渣打银行的一些经验,也许可以带给保险公司一些借鉴。据了解,渣打银行很重视提升客户在线上线下互动的参与度,为此在银行的各渠道都实现了客户“端到端”的服务,有83%的客户使用超过三个渠道和渣打进行沟通。在渣打银行看来,无论线上或线下,必须连结整个服务网络,才能提升客户黏度。
对于互联网消费群体来说,复杂的金融产品不适合其口味,因为选择标准无法视觉化。马明哲认为,与寿险产品相比,财险产品更适合网络销售,这也是众安保险以财险切入的原因。如果进而细分,财险业务中,有70%来自个人客户,其中的50%有机会网上销售,这是众安保险未来发展的机会。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线上和线下实现良好对接的一个考量指标是客户转化率。从目前来看,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的保险网销客户转化率约为1%-2%,传统电话直销的客户转化率则仅有0.4‰至0.5‰。
众安保险本身不设分支机构,其线下的支持便尤为重要。尹海透露,众安保险与平安将在线下理赔等业务上开展一些合作。
有“互联网女皇”之称的玛丽·米克在《2013年互联网趋势报告》中称,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商业化快速发展,许多“空白领域”将被重新想象。有人畅想,未来的线上线下互动可能会出现C2B模式,由消费者创意一个保险产品理念,其他消费者预订,由保险公司竞价出单。 灵活监管
对没有分支机构的众安保险来说,线上和线下的对接,还涉及如何监管的问题。现行监管原则是属地监管,即众安保险归属上海保监局监管。由此带来一个难题:如果一对一地解决发生在异地的理赔纠纷,由谁对其进行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决定了监管需要一套新的理念和方式,其监管体系需要涵盖互联网金融服务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以及机构身份认证标准等内容。
目前保监会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制度,保监会2011年的《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其监管主体不包括保险公司,涉及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文件还有去年的《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以及今年9月的《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保监会表现出了开放的姿态。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在内部会议上指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对保险监管的方式方法提出了新要求,保险监管要因时而变,加快推进保险行业和保险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一位保监会相关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保监会正在研究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待众安保险运行成熟,总结积累的监管经验后,再正式。“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成什么样,没有人能够预测。国内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制度都还没有成文,我们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也是摸着石头过河。”
近几年,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2015年1至5月,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亿元,互联网保险占总业务规模已达5.7%。但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待规范。7月27日,保监会召开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放开部分险种经营区域限制
按现行监管规定,任何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仅限于保险公司注册地以及已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解释,对于未明确放开经营区域限制的其它人身保险险种,一是考虑到一些险种可能无法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理赔等全流程服务,有赖于分支机构的设立满足其产品经营服务需求,比如健康险;二是部分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难以有效突破保险本质,而是简化成重收益轻保障的理财产品,偏离了保险保障。
他表示,对于没有放开区域限制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也可以继续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销售,但前提是,保险公司不得将这类产品销售给本公司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平台应该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投保人的地理位置,而且,作为保险公司来讲,应该作好消费者的说明和解释工作,包括风险提示以及可能无法提供服务的提示。
在《办法》明文放开区域限制的险种中,并不包括车险,但此前不久,并无线下分支机构的众安保险获批可开展互联网车险业务。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说,如车险等一些保险产品对售后服务的要求很高,原则上在无解决方案之前,监管部门禁止这种跨区域经营。不过,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那么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也可开展该类业务。之所以批复众安开办车险业务,是基于它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即与平安财险合作,后续的理赔服务完全依托平安财险的网络来进行。
规范高现价理财险 近期或约谈几家公司
就人身保险而言,目前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大部分为存续期短、收益高的网销理财险。目前,一些网络在售的理财险预期收益率高达6-8%,且短至三个月或一年便可零手续费退保。去年9月,理财险借助网络渠道快速发展,期间出现了一些公司违规销售及过分夸大收益率现象,保监会曾集中整顿网销理财险,一时间,网销理财险曾纷纷下架。不过,近段时间,网销高收益理财险悄然回归。在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招财宝上,大部分短期理财产品均为保险机构开发的万能险种,期限三个月到三年不等,显示的历史年化结算利率最高达8.02%。
对此,袁序成说,保监会已注意近期部分保险公司的网销产品偏重强调高收益,近期可能会约谈几家公司, 要求他们按新出台的《办法》进行规范。去年保监会曾要求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互联网业务。如果再发现部分公司有违监管部门规定,可能会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甚至是不再允许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关于“信息披露”部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袁序成表示,对于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另外一个重点,就是要能做到如线下业务的投保、承保等流程,保监会根据《办法》对高现价理财险加强规范。
第三方平台参与经营要取得资质
保监会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因此,《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2、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3、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4、互联网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5、互联网保险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一)网络保险市场起步早、发展迅猛
1.萌芽阶段。1993—1995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萌芽阶段,并成为全球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开拓者。这主要得益于美国先进的网络技术、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这一时期,很多保险公司开始建立自己的网站,但仅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1995年2月,一家完全独立于传统保险机构的网站In-sWeb创立,同时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
2.起步阶段。1996—1999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起步阶段,各项业务都得到了迅猛发展。1997年初,美国81%的保险公司至少拥有一个网址,其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为0.39亿美元。1998年,美国86%的保险公司已在互联网上其保险产品相关信息,61%的网站提供商地址查询服务,43%的保险公司把网络保险业务作为公司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美国互联网保险费收入迅速增长到1.55亿元,较1997年增长了197%,翻了近两番。
3.发展阶段。2000—2008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阶段。随着2000年《电子签名法案》的出台,美国保险公司开始积极发展网上直接销售的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之保费收入也因此迅速达到总保费收入的0.2%。2001年,美国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0亿美元,其中来自汽车保险的网络保险费就有8.5亿美元。2003年,美国网络保险的保费收入达47亿美元,增长速度超过270%。2005年,通过互联网销售车险的保单数量比2004年增加了29%。
4.成熟阶段。2009年至今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成熟阶段。近年来,美国网络保险的市场份额呈现直线上升态势。2009年就已有50%以上的客户使用互联网渠道了解和选择保险服务,不少保险险种的网销交易额已超过市场总额的30%。2010年,美国汽车保险、房屋保险的网上销售额已达到84亿美元,大约占市场份额的4%。目前,所有的美国保险公司都开展了网上保险业务,其中InsWeb、Insure.com、Quickquote等网站的影响力最大。福雷斯特研究公司的报告预测,数字化渠道在2015年的市场份额将达到140亿美元,增长率超过10%,并将大大增加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盈利空间。
(二)网络保险经营模式的多样化
随着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其经营模式也逐渐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公司自建网站。截止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拥有一个、甚至多个自己的保险网站。主要进行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的宣传、为客户提供联系方式,拓展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少数网站仅提供保险公司及其产品的相关信息,而大多数网站还提品销售,可以分为表1中的两种具体类型。产品销售型公司的网站既帮助公司降低了营销成本,又方便了客户投保。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复杂型产品采用线上咨询、线下投保相结合的营销模式,使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前景更加诱人。
2.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保险公司自建网站一般仅提供自己的保险产品,随着消费者对不同保险公司产品对比需求的增加,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应运而生。第三方网络保险超市提供众多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且提品筛选、对比功能,客户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了解几个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并进行详细比较,在最短时间内选择最适合于自己的产品。这种营销模式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了便捷的选择权。下表2就是目前美国第三方保险网站的三种类型及其运营机理。
3.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随着保险理财产品的大量涌现,越来越多的人把保险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互联网金融超市就是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为顾客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客户可以享受到集投资、信贷、结算、储蓄、保险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例如,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通常汇集储蓄国债、理财产品、电子银行、信托、黄金、房产房贷、外汇、保险、基金等多领域的各种产品和信息。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在证券经纪公司、银行的网站上直接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监管体制
(一)美国保险(含网络保险)的监管体制
美国采用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模式,实行州和联邦政府相结合的双重监管机制。联邦政府只是扮演全国保险监督协调者的角色,保险业的立法管辖权由州政府具体掌握。每个州的政府机构都设有保险监管局,局长作为保险监督官负责本州保险市场的监管事项。美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相当健全,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保险市场监管。美国的早期警戒系统通过检测保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提早发现需要重点监管的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财务危机。同时,赋予民间保险组织和服务机构部分监管职能,以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网络保险监管的特殊性及其要求
网络保险是传统保险和信息网络融合发展的产物。与传统保险相比,网络保险蕴含的风险更广泛、复杂,不仅包括传统保险行业的各种风险,而且涉及到互联网技术方面的风险。其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本身的缺陷、故障风险。比如,TCP/IP协议的安全性不足;病毒、黑客、木马对计算机的攻击;互联网通讯系统的开放形式;缺乏机密技术和安全密匙管理等,这些很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客户认证风险。这主要由于非实名制的客户认证方式,不能保证客户的信息安全。三是网络保险的软、硬件系统如果来自国外,也可能威胁网络保险的整体安全。因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比传统保险市场监管涉及面更广,包括保险实务监管和网络技术系统安全监管。网络保险市场监管也更为困难,既要借鉴传统保险监管的相关经验,又要注重适当创新,以便给网络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主要特点
(一)网络保险监管宽松而谨慎,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美国保险监管局一直采用宽松谨慎的网络保险监管政策。一方面重视网络保险交易的安全性,努力维护网络保险平台的稳健经营以及保险客户的隐私和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保险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保险经营效益,监管局不仅不干预网络保险的发展,而且还大力支持。例如,在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整体经营环境的同时,努力使原有的保险监管规则尽量适用于网络保险市场。监管部门还大力修订、不断补充网络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消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法规短板,确保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二)充分利用行业自律监督功能,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维护了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标准协会(IM-SA)是由美国寿险协会创建且独立运营的行业自律类机构,这个完全自愿的组织有助于更加高效地满足监管要求和潜在消费者的需求。事实上,政府考虑出台很多强制性政策规定时,都结合了该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美国保险学会2000年“PublicPolicyPrinciplesforElectronicCommerceandInsurance”,公布了12条网络监管规则,主要目标是开放市场、促进竞争、维护系统的完整性、保证监管效率。
(三)完备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美国最初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是规定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方面。美国保险业1970年代曾出现偿付危机,此后各州更加重视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最终形成了一个由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追踪系统(FAST)、风险资本(RBS)监管要求和现金流测试(CFT)组成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包括网络保险在内的所有保险业务进行科学监管,目的是保证市场的稳定。下表为监管部门基于RBC的具体值划分的四个监管层次,以及对应的监管措施。
(四)健全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了网络保险的有效监管
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环境,美国做了积极探索。1993年公布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6年修订了《统一商法典》;1997年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法案》;2000年,国会正式批准《电子签名法案》。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助于合理解决网络保险的法制问题和安全技术问题,也为网络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美国经验对我国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启示
美国政府坚持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适度审慎的监管为原则,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监管机制,更新监管技术,确保了对网络保险实施有效监管。面对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机遇,我国应积极学习美国的监管经验,积极为网络保险发展“保驾护航”。
(一)不断完善网络保险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健全的法规、标准统一的技术、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健全的电子交易以及安全认证立法,为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技术环境,加速了网络保险的普及。在相关法律实施上,美国规定了保险监管部门必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权限和范围,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要对非法网络保险交易进行跟踪和调查。相反,中国有关网络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很少,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推动网络保险的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以确保其健康发展。
(二)尽快完善国内信用体系,支持网络保险监管
美国金融市场的信用体系以市场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强大支撑,金融市场立法充分保障了违规惩罚、信息公平、信用等级评价等。此外,个人、企业以及政府的信用都需要信用评级机构统一评价,这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保险风险监管的实施。而我国信用管理体制落后、监管部门能力不足,网络保险业务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又大,导致网络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因此,政府组织推动、加大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
(三)坚持宽松审慎原则,确保网络保险监管的灵活性
“不阻碍限制网络保险的发展”是美国网络保险监管的前提,坚持以“适度监管”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会给网络保险市场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束缚。此外,美国设立网络保险市场准入标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监管效率,而非为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我国建立网络保险监管体系也应坚持“宽松审慎”的原则,监管规定不宜过细,重点监管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其余以市场调节为主。
(四)突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督,提高网络保险监管效率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进入互联网时代,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变革。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沟通和交易,快速地改变着传统的生活模式。许多的传统工业、交易方式、消费模式在互联网的冲击下,也在发生着新的发展和改变。银行保险等金融股机构在面对互联网带来的冲击时,也冒着风险进入了互联网的浪潮。所幸,随着保险行业不断地尝试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技术服务,保险业和信息技术进行了相互的融合,产生了新的运营方式:互联网保险。本文对保险营销方式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并对互联网下的保险营销方式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现代营销
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研究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体系也逐渐形成,传统的金融领域包括银行、金融、保险等,都在发生着极大的变革。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支柱型产业,也不断地加入了互联网格局。各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报信个人等纷纷加入互联网保险的阵营,对传统产品进行互联网化改造,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在整体保险销售额的比重也在逐渐加大。互联网保险相对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来说,在很大的程度上减低了成本,也提高了保险企业的运作效率。
(一)互联网保险概论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现代社会新兴的保险营销模式,和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方式不同,它以互联网为工具来进行的现代营销方式。互联网保险指的是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近几年保险行业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上的迅速发展让更多的人感受到保险行业和网络电子商务合作的宽阔发展前景,各种传统的线下保险营销模式也在逐渐地向互联网保险模式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不仅可以减少保险企业的运营成本,更能提高产品营销效率,发展更多的互联网保险客户资源。
(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过程
1.初期发展在1997年,国内最早的保险行业第三方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建成,成为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信息化管理需求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网正式诞生,成为我国保险业迈向互联网大门的第一步。2000年,“网险网”正式成立,它是实现网上投保功能的第一个电子商务保险网站。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泰康人寿在北京开通了“泰康在线”。2005年,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渐地走向了规范,互联网保险开始正式的发展,各个保险信息网站像雨后新芽一样涌现。
2.探索发展期1999年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网站的出现,在我国走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商业道路,开创了一种新的互联网业务模式,给互联网市场带来了新一轮的发展热潮。2011年,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逐渐趋于规范化、专业化。一批以保险服务为定位的保险网站纷纷出现,在风险投资的推动下,互联网保险更是进入快速发展。这个阶段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规模相对还比较小,在一些资源配置及政策方面缺少切实有力的扶持。
3.发展提速期保险公司经过积极探索和发展,进入了互联网保险的全面发展时期。互联网保险已经不仅仅是对保险产品的互联网化,而是对保险行业商业模式的颠覆与改革。据统计,在2012年互联网保费就有上百亿元,2013年中国第一家专业的货物保险公司众安在线的出现,更意味着保险业在互联网时代被更多的客户所需求,10月16日,保监会批复,众安在线获得国内第一个、也是全球第一个网络保险牌照。这个时期的互联网保险模式已经基本确定,保险业在互联网时代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商务大军。
二、互联网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改变
(一)对客户的改变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移动设备的普及,让消费者真切强烈地感受到互联网带来的巨大便利。互联网消费模不仅节省了大家的时间,简化了支付过程,让消费者在家就可以轻松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消费者不再是被动地接受商家,而是有更多的消费空间,消费选择也更加的主动和多样化。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互联网保险模式能够更加直观地显示保险产品的功能、服务标准、服务效率等,消费者对于复杂的保险条款也有更明确清楚的理解和认识。在消费者能够自主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形势下,消费者的消费意愿更加明显,消费主动性也更加提升。但随之客户对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利弊分析,也会有更加清醒的了解和判断,对保险产品的选择性和服务要求也会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也要注意把握消费者的心理,分析并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二)对保险公司的改变
1.互联网对保险公司的产业链进行重新改造,保险公司的竞争者不再只是同行业的人,最后的竞争者很有可能是某个不同行业的互联网或大数据公司。他们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而这正是保险公司缺少的,所以保险公司在互联网时代只有大量的汇集客户,才能建立有效的商业模式,这是需要高度重视的方面。因此互联网保险应该建立“真正以客户为主”的发展战略,满足客户的真实需求,提升客户体验,最终获取客户资源。
2.传统的保险产品种类单一、条款复杂,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平台上的销售模式。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不针对性地分析客户的偏好和需求,在此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研发和调整,不断充实保险产品的内涵,使保险产品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3.互联网时代在带来更多的客户要求和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同样带来了机遇和新的保险需求,它使传统模式下行业一些不可能的事情变成可能。比如在2014年“双11”当天,一天的退货运费险就卖了1.5亿单,创造了单日同一险种成交比数的世界纪录。在保险需求方面,保险行业在大数据时代可以更快速的发掘新的客户需求,开发出新的产品,使过去无法满足的保险需求成为现实,也使保险在其他行业开发出更多新的市场。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
(一)经营方式复杂,缺乏完善的体系
互联网使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变得更为多元化。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官网进行直销,在网络上进行产品报价。可以选择和网络技术公司或互联网公司进行合作,或者自己出资成立电子商务公司,也可以选择由云商集团成立专业的保险销售公司。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在这些多样化的模式中,都存在类似产品体系不完善、销售模式受限制等缺陷。复杂的经营模式影响到市场的秩序,运营的效率也比较低,离国外发展相对成熟的互联网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互联网保险的险种有待扩展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与传统渠道的保险产品的差别并不大,最大的区别只是购买渠道和方式的不同。互联网保险想要有更长远的发展,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发互联网属性的保险产品。现在网络上销售的险种一般是意外险、财产险、车险、疾病险等,保险险种的形式比较单一,对价格、条款等并没有完全的标准化。虽然现在的互联网中也出现了像淘宝的运险费、一些企业的网络销售车险等方式,但互联网保险模式的真正实现还需要更多的拓展和功能完善。
(三)缺乏有效地保险合同管理法规
我国互联网保险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地飞速发展,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却跟不上如此迅猛的发展。虽然国务院和保监会也出台了一些互联网监管和保险体制的条款和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制机制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实效性和法律效力等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致使商务平台和市不能很好地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要求。由于缺乏专业有效的监管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相场秩序缺乏强有力的保障,也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的不成熟。
(四)用户隐私易被泄露
大数据时代使数据公开和共享成为现代流行的趋势,但是也带来了法律道德及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和争议。一方面大数据为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更加准确综合的数据来源,提高了互联网保险的效率。另一方面,数据公开对用户的个人隐私、人权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和影响。有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互联网开放的特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对互联网数据资料进行篡改和破坏,互联网保险客户的信息很可能被恶意的窃取和泄漏,如何让我国的信息安全更好的受到保障,是互联网保险发展需要仔细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互联网保险问题的解决方法分析
(一)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
如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多样化较明显,据调查发现,互联网保险公司是当前较多用户比较满意的一种经营模式,因此对于一些自主经营的互联网保险官方网站,应该更注重加强保险产品的推广,对产品的结构进行优化,同时注重培养相关的网站维护人才,对网站及时的维护更新。专业的中介要注意自主的拓展销售渠道,注重产品的创新。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借鉴一些外国互联网保险成熟的发展经验,学习适合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部分。
(二)拓展互联网保险的产品
如何满足互联网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是互联网保险需要研究的问题,要想把互联网客户转化成互联网保险客户,就必须通过对网络潜在客户群的上网习惯、关注偏好、消费习惯、职业收入等特征进行收集分析。根据分析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吸引客户的注意力,增加互联网保险的多样性供给,针对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开创新的险种。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比较新的经营理念和现代营销手段,现阶段互联网保险很难全盘的取代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但是可以和传统的保险营销相结合,实现更大的价值和利益。
(三)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
我国互联网保险现阶段的市场有些混乱,为了我国互联网的稳健发展,健全适用于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注意保持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保障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健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电子支付结算、后续服务等方面也要提高监管制度。确保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有法律依据和法规保障;建立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建立信用体系,是整个社会良性发展和电子商务时代强烈要求。
(四)强化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安全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如何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进行较好地处理,是互联网保险发展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问题,需要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在互联网信息安全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尽快出台关于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的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机制,加强对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体系安全运行。一方面要健全电子信息安全的机制,保证客户信息的数据安全。另一方面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力度和范围要加大,明确具体责任,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在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其他行业的公开数据,同时整合公开有效的、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为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开拓更宽广的发展道路。
五、结语
互联网保险具备节约经济成本、服务快捷便利、客户资源针对性较强等优势,但现阶段在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还不太成熟,需要在不断地发展中解决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不断优化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环境,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多元化营销渠道,完善保险企业的电子商务环境,加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专业人才建设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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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吕颖.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策略浅析[J].河北金融,2014(07):52-54.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问题 ;对策
一、引言
互联网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具有信息透明、方便、成本低、覆盖面广、效率高的特点。(引用自汪演元的《从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历史轨迹看发展趋势》)
毋庸置疑,互联网保险具有传统保险业不可比拟的优势,借助互联网思维进行的创新为传统保险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近年来,传统保险机构纷纷开始了对互联网保险的尝试,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由2011的28家增长到85家,保费收入由2011年的31.99 亿元上涨到2014年的859.9亿元。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2223亿,比2011年增长近69倍,互联网保费在总保费收入中的占0.2%上升到2015年的9.2%。我国互联网保险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产品单一、监管不力等。剖析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对于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规范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
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金融中刚兴起的行业,它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是在这短短的时间里,它使得我国的保险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总体来说,我国互联网保险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分别为1997年至2007年的萌芽期、2008年至2011年的探索期、2012年至2013的发展期、2013年至今的爆发期(引用自李红坤 刘富强 翟大恒《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从1997年中国保险信息网的正式建成为起点。同年3月,“网险网”诞生,它是首家实现网上投保功能的电子商务保险网站。随后出现了两家电子商务平台,一家是平安保险的“PA18新概念”,另外一家是泰康人寿成立的“泰康在线”。此后,各类与互联网保险相关的网站纷纷出现。总体来说,这一阶段的互联网保险市场还没有实现大规模打开。
在阿里巴巴创建之后,电子商务逐渐壮大,为互联网保险的成长提供了很好的平台。2011年年底,规模保费总计约为32亿人民币,随着银监会颁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渐走向规范化、专业化。
从2012年起我国互联网保险真正开始了大规模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在2013年,保险公司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取得了显著性的发展。2013年“双11”,国华电商开创了9分34秒过亿的销售神话,天猫旗舰店双11当天成交5.26亿。短短一年多时间,国华电商销售业绩已接近20亿。同年9月29日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众安保险”)获中国保监会同意开业批复,成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全国均不设任何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承保和理赔服务,这一新模式又给互联网保险的壮大提供了新的契机。
三、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品种单一
目前,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产品种类比较少,占主导地位的险种主要是一些标准化的理财类保险、人寿保险以及车险,而其他险种的销售比例极小,在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我国在售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中,理财类险种占据了很大比例。而互联网保险过多依靠理财类保险产品的状况,使互联网保险脱离了保险应有的风险保障的核心功能,而且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在我国普遍不高,严重影响高收益保险产品的持续发展,可能会出现严重的后续退保问题,这无疑会给刚兴起的互联网保险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服务体系缺乏专业人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保险产品的宣传,支付和投保变得更加有效,但在后续服务中,理赔和保全还是借助线下柜成的。由于保险业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水平的缺乏,线下理赔所需的资料繁多,耗时长以及赔付款不能及时到帐的问题难以避免,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三)缺乏有效监管
在互联网保险飞速发展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却落后了。现在,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和制定专门的规章来约束和规范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由于网险的发展历史还不长,很多潜在的问题和一些特殊要求还有待监管机制的建立来解决和满足。
(四)缺乏信息安全保护
不可否认,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互联网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用户数据的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和引起注意的问题。而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将贯穿核保,支付等关键环节。一旦用户数据被恶意窃取或泄露,用户的人身财产利益很可能反而会受到伤害。保险此时的给予用户保障的本质功能将严重受到威胁,互联网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无疑会受到制约。另一方面,由于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导致用户信息资源的浪费,如何在进行资源共享公开部分数据的同时保证用户数据的绝对安全值得我们思考。
四、解决我国互联网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优化产品结构
互联网保险产品应当从险种和目标人群出发,了解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客户的需求,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做出改变,设计出全方位、多层次、简洁明了的产品。比如,对60后可以多宣传一些养老险和疾病险,向70后80后则可以多推荐一些理财型的分红险。另外,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根据客户不同的社会特征,消费习惯来推出更加个性化的产品。
(二)培养专业人才
网络保险业务高度专业化,管理难度大,这就决定了它需要一个高层次、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一方面必须精通电子商务,另一方面也必须熟悉保险专业。因此,为了满足网络保险的需求,政府应高度重视对网络保险人才的培养,所有相关机构应相应地调整网络保险的课程结构,使其适合于保险网络教学要求。
(三)健全法律法规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用传统金融相关的法律来对其进行监管必然不恰当。而且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起步较晚,许多相关的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不同程度的法律空白或漏洞。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完善与互联网保险相关的移动支付、电子合同等法律;同时逐步建立起信用体系,完善征信数据来加强信用管理,推动互联网保险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四)强化信息安全
数据的公开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和被不合法利用。所以公开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的同时要确保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各行业之间可以进行客户数据资源的共享,加强沟通和交流。其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机制的建立,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此外,公司在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的同时,针对可能会出现的技术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五、结语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
一、前言
互联网金融是以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和传统的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一个新领域。传统的金融模式借助了互联网的网络互联, 通信联通的技术实现了资金相互融通,支付便捷,信息中介的新型的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的发展历程
在最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在蓬勃的向前发展,比如说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P2P等等模式,严重的冲击了传统的金融业,一些新的理财方式也开始此起彼伏的涌现出来。老一辈的人们原来只会把钱存进银行,最后得到一点利息,让自己辛苦挣下的钱得到一点点的升值。而现在理财方式的增加,人们就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让自己的钱不至于贬值。互联网金融也会有很多不好的地方,如打着理财的口号进行非法集资,使人们承担大量风险,监管部门也不好妥善处理,法律法规也还没出台对这些行为的监管政策。从下图展示出从2005年到2015年中国联网的普及率在不断增加,说明中国大范围的人都在使用互联网,促使了互联网金融的加快发展。
三、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对比分析
四、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的客户渠道不同,客户可以自己体验,业务通过互联网推广速度快,边际成本低,投资的门槛低,获得回报高,操作方便,学习起来容易,上手快,人们不会受到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资源,进行资金操作。
(一)流程优势
互联网金融都是用电脑处理信息,操作流程标准化,避免了人为造成的操作风险,客户办理业务也不需要排队,办理业务的效率高,节约客户时间。金融企业也有大量的数据库,经过电脑整合的数据进行分析,引入控制风险模型,企业从申请贷款到发放贷款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大大的提高了办事的效率。
(二)支付优势
金融是我国经济的大动脉,而支付方式就是动脉血管。所以说支付体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创新的支付渠道,使支付服务更加便利。如互联网支付可以通过线上支付的渠道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资金清算行为,解决了跨行跨地支付和信用保证问题。当电子货币的产生使支付媒介的成本降低到了极限。2015年是线下电子支付大规模应用的最为广泛的一年,餐厅、超市、商场几乎都可以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工具。根据中央银行的数据看出,2015年第二季度全国的银行机构处理电子支付业务高达249.76亿笔,金额594.15万亿元。而移动支付业务达到了22.86亿笔,金额26.81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41.34%和445.14%。
(三)普惠优势
普惠金融是指在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通过增加中央的政策的逐渐引导的过程中、加强金融系统的建设、将金融的基础设施变得更加完备,适用于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恰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以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体为普惠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2015年中国大力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对一系列机构进行了调整,在银行机构中增加了普惠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推广普惠金融的工作。一方面,显示出政府发展普惠金融的决心,另一方面P2P网贷正式纳入“普惠金融”工作范畴,也意味着P2P行业被监管层认可。
五、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对传统的商业银行有着巨大的冲击,对商业银行的替代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在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支付领域,信贷模式,中间业务都有着影响。
(一)商业银行支付功能减退
商业银行最开始就是拥有支付功能起家,人们将钱存入银行,银行聚集大量资金以后就开始进行贷款。银行的存款,贷款,汇款都是从支付业务衍生出来的。所以支付业务对于银行来说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现在互联网金融在大量的发展支付业务,从客户的资金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到商家手里,中间已经不再通过银行。2015年三季度(2015Q3)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的规模已经达到了30747.9亿元,同比增长52.6%,环比增长9.3%。
从图中表现出每年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交易规模都在逐步增加,最近的增长速度开始放缓。但也体现出了商业银行的支付功能开始减退,慢慢被互联网金融代替。
(二)小微的信贷业务开始减少
由于国内小微企业大多数都不符合银行的放款条件,对于刚起步的小微企业没有任何资质和抵押物,资金周转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没有资金就很难扩大发展,这无疑就打压了一些新兴的企业。国家政策上就对小微企业予以间接的支持,但也不足以解决燃眉之急。在2010年在浙江成立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和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就是针对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投资。借款者可以随用随借,随借随还,只要公司具有良好的资质即可,不要任何的担保和抵押,这样大大降低了贷款的门槛。阿里巴巴小微信贷是根据淘宝网上搜集的大量信息,利用支付宝来发放贷款,这是银行从未用过的形式,不仅贷款门槛降低了,申请和发放贷款更加便捷。商户在淘宝上开店,所有提供的信息就会形成风险评估,风险定价。贷款公司就根据风险的评估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随时供商户贷款。在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的冲击下,银行的信贷业务也逐渐减少,影响银行未来的发展。
(三)促进商业银行产业的创新
由于互联网金融逐步走进大众的视野,使金融业变得更加人性化,个性化。这时的商业银行也感到危机,想要通过不断的创新才能在这个互联网的大环境中立足。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就推出了最新的客户体验中心,让客户能更便捷的办理业务。从理财产品来看,低门槛,高流动性,高收益为代表的“余额宝”作为互联网金融下的理财产品,对银行存款造成严重的打击。央行公布了2014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报告显示,当月人民币存款减少1866亿元,同比少减2161亿元,这就说明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存款有一定的分流作用。到2014年12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同比增速减少到9.1%达到了历史的最低点。2015年国有银行的理财产品就开始从封闭式到开放式的转型,来抵御“余额宝”,“P2P理财”等等的冲击。
六、互联网金融对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业是通过开发产品、销售、承担保险、理赔、客户服务等等过程,现在互联网金融的进入后,保险业也通过线上销售保险。2000年8月太保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最先开通全国性的网站,太保保险公司的网站是第一个联通全球性的保险网络,随后泰康保险公司也开通了网络。客户的择险,投保,理赔都在网络上进行。
(一)促进保险产品的开发
在过去的生活中,保险无非就有财产险,医疗险,机动车辆险等,而随着互联网金融到达我们生活的各个地方的时候,互联网金融就发展出多样的保险产品来适应我们生活的需求。比如:我们在网上买东西需要退货险,钱放到支付宝中需要安全险,还有个人信用保险等等,这样互联网金融就让保险公司在网络上就方便的获得客户的数据,兴趣爱好,个人偏好,更能精准的开发出适合更多客户的保险产品。互联网金融将保险业推向一个电子化,网络化的新时期。
(二)增加了保险的销售方式
过去的保险公司是销售员去各个地方进行销售保险产品,而现在可客户可以在网络上就自行选择投保的产品,购买后就生效了。减少了很多繁杂的程序和人力成本,大大的加快了效率。在中国保险业协会的最新消息中,2015年的互联网保险的保费高达2234亿元相比较2011年增加了69倍。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保险产品共同打包销售,出现一种双赢的局面,比如平安银行推出的“陆金所”产品,采取的是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每月都有部分本金和利息回款,年化收益率达到4.6%左右。由此保险业也开始进驻互联网金融的大市场中,2015年在金融其他行业不景气的时候,保险业却异军突起。
(三)提高了对客户的服务
保险公司通过网络获得客户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不同的客户给予不同的服务,这样提高了客户与保险公司的交互体验。服务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创新,将给客户提供更多合理的,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目前的保险公司几乎都推出了手机APP,客户就可以随时随地了解最新资讯,保险的信息查询。
七、互联网对证券业的影响
(一)增加了证券业的发展渠道
银行业,保险业都开始陆续通过互联网金融来扩大发展,证券业也不例外。网上开户,网络选股,网上交易,客户的资产管理等业务都在网络上如火如荼的进行。2014年4月份,国泰君安等6家券商相继获得了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的资格。证券业协会强烈支持证券经营机构,私募公司等在线上进行拓展客户,减少一些人力成本。在互联网平台之上,促进了券商之间的竞争和创新,例如出现的“众筹模式”都是一种证券业发展的创新。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就是帮助证券业改变原有的经营渠道,减少了很多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为融资,投资都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
(二)拓宽了证券业的数据资源
最开始的证券业由于交易网点的匮乏,很多交易都要依靠银行来完成,客户信息获得的也十分有限。有了互联网金融,证券业就逐步的摆脱银行的主导模式,通过电商平台上获取更多的新用户,在网络上客户就会获得更好的体验,加快了证券业柜台服务的发展。
八、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
由于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热,进入门槛降低,大部分群体都可以使用互联网金融来投资,融资,理财。这样既大力支持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但也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国家的监管跟不上,就有很打着投资理财的公司,骗取老百姓的钱进行非法集资。2016年1月北京市,上海市都相继出台了《“互联网+”行动实施意见》,要求互联网金融要规范化发展,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快建设安全风险防控平台,提高风险防控的能力,保障人民的利益。2015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既给予了互联网金融的包容,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对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等互联网金融主要行业分开监管,具体落实监管的职责。(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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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常态;“互联网+保险”;现状;对策
引 言
“互联网+保险”的金融模式,是保险公司以互联网为平台,或是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在线上开展各项保险销售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数据进行存储与分析,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基础,而保险又是一个以数据为参考,完成工作的一个行业,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能够改变保险单一的运营模式,实现“互联网+保险”。
一、“互联网+保险”的现状
2015年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保险”是传统的保险行业借助互联网具有的优势,扩大保险业务的覆盖面积,增加保险对社会业务的影响,现在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也存到诸多问题。
(一)发展速度较快,产品形式较为单一
保险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后,加快了发展的速度,除了线下的经营活动外还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线上交易[1]。但互联网保险提供的服务大多是一些简单的产品,不需要过高的标准,价值较低,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为主。
(二)有丰富的经营模式
“互联网+保险”让保险行业的经营向电商化转变,丰富了经营模式。首先,会建立官网,并在官网中建立网络营销平台,在平台直接给出不同产品的价格,在线营销;其次,保险企业会与网络技术公司建立合作,在各网站上开展业务;再次,“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可以成立一个新的公司――互联网保险公司;最后,除了原有的企业形式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外,保险企业还可以以销售或电子商务的形式,成立公司。
(三)创新程度较低
“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是根据客户对保险的需求,准确定位;其二是把大的保险目标细分成各个小目标,分析其中包含的风险来定制保险产品,让定价有一定的变动空间。现在,虽然各保险企业纷纷推进了“互联网+保险”内容的创新,但创新程度较低。
首先,在经营模式的选择上,很多保险企业只是把产品转移到线上,在线上完成产品的营销,没有让互联网和保险真正融合,其次,有的企业虽然根据当下的社会现状,推出了不同的保险,比如根据雾霾情况推出的“雾霾险”等,该保险内容仍属于传统保险,一些保险还具有不确定性,与保险本质不符。
二、促进“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提高准入的标准,稳定保险市场
保险行业为了积极地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抓住机遇,建立新的经营模式,及时发现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要提高准入标准,使经济实力以及较高的信息技术水平的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的各项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的信用,降低保险风险。此外,“互联网+保险”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掌握专业的保险知识,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接受客户的监督。
(二)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促进产品创新
保险借助互联网的优势,能够大范围搜集网络数据,扩大保险的应用范围,并在这一范围中,增加保险产业的类别,丰富产品的形式。此外,保险企业还可以通过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分析客户的消费特点与心理,确定其消费倾向,以及客户的消费需求,并根据这一消费需求,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发新产品,实现互联网和保险的结合[2]。而保险企业开发新产品时,要考虑不同经济阶层的消费情况,制定不同的产品价格,服务于大众。同时,互联网保险具有的便捷性,能够让客户省去繁琐的业务操作,只需几步即可完成保险产品的购买,由服务人员完成送单、回访的工作,增加了客户的体验。
(三)对数据进行保护,建立监管机制
数据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基础,而保险企业对数据的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必须明确公开数据与客户信息之间的关系,要保证公开的信息不会泄露客户的私人信息,把可以促进社会发展的信息公布出去,并根据其他企业或行业给出的数据,拓展“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思路。其次,保监会要根据“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建立信息监管机制,并运用这一机制,对保险企业的数据、信息进行管理,给出工作规范。并且,各保险公司还要明确职责,要求使用者、运用者承担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同时及时发现存在的技术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创建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
(四)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信息技术水平的高低对“互联网+保险”的高效运营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保险企业必须借助互联网技术,提高自身信息技术的水平,开发不同的服务软件,提高服务质量[3]。同时,技术人员也要全方面的搜集信息,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整合优化,深层次的挖掘数据隐藏的信息,在日常服务中应用,向商业化转变。
(五)培养专业人才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出现,各保险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也逐年增加,像是数据分析师、工程师等,为其发展打下人才基础。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让他们成为保险双人才,提高对数据的处理能力和观察能力,从中发现非结构数据,确保数据的时效性。此外,还要丰富人才的想象力,把收集到的数据放在一个结构中,从而建立一个新的商业模式,发现商业机会。
结 语
“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的出现,要求保险企业根据现有的发展现状,提高准入的标准,稳定保险市场,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促进产品创新,对数据进行保护,建立监管机制,提高信息技术水平,培养专业人才,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05:84-88.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SWOT模型 特征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和内容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或者网络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在线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具体业务上既包括网上投保、承保、核保、理赔等传统的保险环节,也包括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有关保险服务的信息咨询。互联网保险涵盖很多具体内容,各个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也不一样,从不同角度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业务内容。但是从保险业务流程来看,互联网保险的具体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数据的搜集和分析、保险产品设计和营、提供专业的保险需求分析、提供保险产品购买服务、提供在线核保与理赔服务、提供在线交流服务六个方面。
二、互联网保险的SWOT分析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尤其特有的优势与劣势,对优势与劣势进行如下详细阐述,同时分析得出其威胁与机会,对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一)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分析
1.互联网保险的最大优势是拥有更高的运营效率、更有效的降低成本、是保险公司有更强的竞争能力。因为互联网保险的绝大部分业务都是通过网上办理,通过计算机的大数据处理,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可以大幅度降低劳动力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可以省去中间环节,省去之前占大额销售成本的中介费用,能有效的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同时可以让利给保险人。
2.互联网保险可以有效提升保险业的透明度。通过互联网,投保人可以全方位的了解其想知道的信息,对保险产品和企业信息比较选择,同时能有效降低投保人大量选择险种的成本,方便其自主选择最适合的险种,减小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劣势;同时能降低保险业的进如壁垒,避免由几个寡头长期垄断市场,为保险业注入新鲜血液,使得每个保险公司都能公平的参与竞争。
3.扩大投保受众、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发掘市场容量。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以较低的成本向投保人传达大量保险信息,拓展保险的覆盖面,根据客户需要高快速低成本的推出可以与其匹配的保险产品。通过大数据处理客户潜在的需求,用互联网思维快速推送其可能需要的产品,将潜在的需求转换为实实在在的营业额。互联网保险的出现大大刺激了保险业的同业竞争,可以提升客户的个人议价能力,同时也可以倒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自身创新能力,推出更有吸引力更有市场的保险产品。
(二)互联网保险的劣势分析
虽然与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发展优势明显、潜力巨大,但也存在一些劣势。
1.客户缺乏信任感,保险公司难以保证信息的绝对安全。相比与直接见面交易能有实物合同和实际的公司办公场地,互联网保险难以提供如同传统保险业的信任感给予投保人;同时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保险公司的网络安全系统容易遭到恶意攻击,导致信息袭泄漏。
2.互联网保险会导致行业不正当竞争更加多样和隐蔽化,对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传统的销售模式转为互联网的新型销售模式,可能带来竞争对手恶意攻击对手网站、通过网络各种社交平台恶意诽谤竞争对手,也可以针对客户擅自修稿保单信息,利用投保人缺乏相关专业性知识进行有力于保险公司的操作,这都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由于增加了核保的难度,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增加。容易出现在承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有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同时投保人通过互联网不一定百分百传达了自己的真实信息,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机会分析
我国现行各方网络环境,为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有利机会。
进入“十三五”谋划之年,国家十分重视互联网产业,提出了众多互联网整合发展计划,同时为规范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国家不断完善了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让互联网行业和其相关联产业进入快速健康发展的快车道。互联网保险就属于重要的互联网概念板块,在政策上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在操作上也得到技术上完美的兼容。
国家最新推出“宽带中国”的发展战略,同时不断完善国内软硬件的建设,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同时随着我国互联网企业不断走出国门,不断将国外的先进的网络技术引进国内和国内网络人才的大批涌现,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全力开拓市场提供了大量的硬件和人力资源储备。
国内互联网普及率和电子商务在近年来得到巨大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国民常见的购物形式,为互联网保险消费提供了大量的潜在客户。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取得了国民的认可和信任,网络消费已经日趋常态,正是消费方式的快速转变,保险消费购买模式的转变也必将发生,互联网保险也得到保险公司极大的重视。
(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面临的威胁分析
我国现行信息环境、保险行业环境和互联网保险本身条件都可能为互联网保险发展带来潜在的威胁。
1.我国互联网用户的结构特征与互联网保险潜在的客户结构存在差距。(1)我国互联网的主要使用人群的年龄结构与保险潜在客户年龄结构差异明星:我国20岁以下的互联网用户占比28%,20~29岁用户占比最多为29.1%,而这两个年龄结构购买保险的意愿很低。(2)我国互联网主要使用人群的收入结构与保险潜在客户收入结构差异较大:月收入低于4000元的达到65.3%,其中28.7%的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互联网使用人群中拥有购买保险经济实力的人数占少数。(3)我国互联网主要使用人群职业结构是学生,占比27.6%,学生基本上不具备购买保险的能力和意识。可见,我国互联网的用户结构特征与互联网保险潜在客户特征差异较大,这将成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主要威胁。
2.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过高的赔付率不利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在2011~2013年的三年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在逐年递增,但每年实际赔付金额已经超过其保持盈利的数额,并且赔付率还在不断逐年递增,2013年更是创下36%的赔付率。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整体在发展,虽然保费收入在逐年增加,但过高的赔付率导致保险公司时常出现低盈利或亏损的情况,这跟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有很大的关系,若要实现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改善原有的经营模式,有效的降低赔付率,特别是简单赔付率,实现我国保险公司的长效盈利。
3.互联网自身的优劣势可能成为其发展过程中的威胁。由上所述,互联网保险有高度的透明性,而这也将给互联网保险业带来一系列的威胁。首先就是会导致产品同质化,由于产品并未有较大差异,客户会倾向于选择有品牌效应的大保险公司,从而导致中小微型互联网保险公司难于经营存货。其次是投保人的广泛性和对其地域差异的非选择性,会导致出现一系列如异地理赔的难题。此外,价格战将成为互联网保险公司争夺客户的手段,这极有可能导致互联网保险公司间价格的恶性竞争循环,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保险的费率厘定制度
保险定价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影响保险的发展,过高的价格会导致销量的减少;而过低的价格则会导致保险公司的亏损,所以合理的定价显的尤其重要。互联网保险的一个巨大优势在于降低成本,但是目前的保险监管法律却对保险费率进行比较严格的控制。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改变保险费率,所以大部分产品费率差不多,不能体现互联网保险的优势。所以保险监管机构应该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让市场在保险定价中处于决定作用的地位。充分发挥互联网保险的低成本优势,鼓励创新,放开费率管制,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和开放个人与企业的征信系统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因此如何获取尽量多的客户信息,对于判断是否承保和控制风险尤为重要。这就非常需要一个强大的征信系统,而且是一个适当开放的征信系统。互联网保险的特点中,有一个就是虚拟性,尤其是开展纯互联网保险,全程都在网上进行A保险公司,更需要强大的完善的综合征信系统。诚信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短板,但是征信系统的封闭和垄断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当前使用的征信系统但是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推出的新系统,从推出之日起便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征信系统信息征集范围和公开程度的讨论。问题的焦点主要是信息征集和隐私保护的关系,以及征信系统开放性问题。如果能够把更多的信息记录下来,征信系统能够更加开放,那么贷款企业也就能够根据个人信息情况进行甄别,而不至于靠单一的央行征信系统做出错误的判断了。
(三)促进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金融混业经营
金融混业经营对互联网保险的促进作用有几个方面:(1)有利于保险产品配合其他产品捆绑销售。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人们的投资理财已经不再是一个单一的行为。同样的对保险购买也不再是单一的保障,人们需要的是全方位的,一体化的,一站式的保险保障服务。单一的保险产品在竞争中逐渐出于劣势的地位。(2)有利于保险公司获取更多的客户信息。在混业经营下,保险公司获取的客户信息可能不仅仅是客户在保险公司的信息,还获取客户在银行的存贷款信息以及信用卡信息等,此外还有证券基金等方面的情况。互联网保险通过从客户到产品的过程,通过大量数据分析,获得客户的精准的保险需求,然后在设计保险产品,这才是互联网保险的真正优势。(3)有利于互联网保险风险的控制。金融混业经营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获取更多的客户信息,也能够使得保险公司更能抵御风险。一是能够根据客户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使得每个客户为自己不同的风险交纳合适的保费;二是混业经营有利于扩大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而为互联网保险提供更安全的经营环境,是的客户对互联网保险更有信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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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艳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3.
[3]文刀,互联网保险时代来了[N],经济观察报,2013.
[4]陈华.广州市网上保险消费者偏好行为的实证研究[J].消费经济,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