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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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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

第1篇

【摘要】金税工程三期的实施是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工作部署,其有力地促进了依法治税、深化了税收改革、强化了科学管理,也为个人所得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格局带来一定程度的调整。在这个大的背景下,高校的税收信息化管理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高校如何以金税工程三期为契机,继承前期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的成果,继续深入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是高校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通过对金税工程三期的变化分析,结合高校税收信息化系统建设的特点,提出了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关键词】金税三期 高校个人所得税 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金税工程三期概况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经历了“征管电算化”、“税收电子化”、“税收信息化”、“税收管理信息化”等多个阶段。标志性系统由“GPRS”、“金税一期”、“金税二期”发展到今天的“金税三期”。金税三期工程属国家级信息系统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融合了税收征管变革和技术创新,统一了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搭建了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对于进一步规范全国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实现“降低税务机关征纳成本和执法风险,对税收征管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2016年10月8日金税工程三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该系统统一了全国征管数据标准、口径,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纳税服务系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同时,也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打下了夯实的基础,意义重大。

金税工程三期系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对数据格式、数据的完整性及数据的准确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与原江苏省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相比有如下不同:

1、增加人员信息管理模块,加强申报人员基础信息的管理。金税工程三期系统增加了人员信息管理模块,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首先要进行人员信息的维护,对于新增人员必须完善基础数据,对于离职退休人员也要做相关的人员变动处理,大大提高了对人员信息的管理要求,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2、加强与社保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交互,严格控制超限额申报。金税工程三期系统中对明细申报数据做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与社保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交互,由系统检验对社保及公积金数据的合理性,在纳税申报时及时发现超额扣缴的社保及公积金,有效控制了超限额申报免税收入的情况。

3、通过信息化系统,统一数据格式,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打下坚实基础。金税工程三期系统统一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数据格式,进一步规范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数据,为个人收入信息的资源共享打下坚实基础,为之后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数据准备工作。

二、高等院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的特点

1、需求推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

近年,我国的税制改革不断深化,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高校科研事业蒸蒸日上,与境外科研学者的交流不断增加。同时为了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引入外籍优秀学者的数量也与日俱增。纳税人结构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其次,在前几年高校大规模新建校区的影响下,高校规模迅速扩大,在职员工人数随之增长,纳税人数量显著增加。再次,税制的深化改革,对税收申报数据的要求不断增加。数据要求由粗放到精准。同时税务局管理系统不断完善,数据风险分析不断加强。面对大量复杂的数据和税务监管部门严格的监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需求迫切,在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应运而生。需求与技术相互促进推动成就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发展。随着税务系统的不断变革,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也在不断的完善,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2、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从点到线再到面。随着近年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高校的信息化系统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这一业务点切入,慢慢延伸至不同类型人员收入的个税计算,从手工计税到系统线下计税慢慢发展为线上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用经历了“嵌入高校财务系统局部应用各类型收入全覆盖的线下计税应用个人所得税线上申报管理系统应用”阶段。从纸质申报向管理信息化蔓延。

3、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较为封闭。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大多由财务部门牵头开发,应用于收入的申报、计税、账务处理等工作。数据来源仅限于财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基本不与人事等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在人员基本信息的数据采集方面较为薄弱。

三、金税三期背景下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1、需求拉动,进一步提升和优化个人所得税系统的功能和性能。随着金税工程三期的全面推广影响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发展的因素愈加复杂,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过程既会受到税收业务与信息技术的影响,又将受到人员素质影响。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应转向深化应用。近几年是国家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税制改革特也将越加深入,在“营改增”之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也呼之欲出,这些都将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信息化的建设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在金税工程三期的大背景下,高校必须根据监管需求,妥善处理好当前信息化需求与建设、应用的关系,将业务与技术紧密结合,进一步提升和优化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功能和性能,以保证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2、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转向深化应用。金税工程三期全面实施后,实现了全国个人收入信息的共享,税务机关能够全面掌握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收入情况。同时,申报数据格式更加的规范,税收申报已不再是简单的将高校系统中的数据复制、粘贴。他对数据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等都有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教育部等监管部门对高校收入情况越加的关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应从简单的数据采集、计算转向税收数据的综合分析与应用。数据应用的需求千差万别,而且变化较快,因此应深化应用,建立数据应用技术平台,通过搭建较为完整的技术平台架构,为数据应用提供基础服务和技术支撑,实现对各类源数据的集中处理和存储,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数据模型,为数据应用提供口径统一的、高质量的基础数据。

3、多部门协作,加强数据对接,进一步完善人员信息的采集数据。金税工程三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加强了对人员基础信息的管理,包括单位在职人员及申报劳务的外单位人员。并要求必须填报人员的联系方式及人员状态等信息。高校财务部门做为财务业务单位,负责收入的计税及发放工作,不责人员基本信息的登记和管理。而在人事部门却有着非常详实的个人基本信息。因此,财务部门可将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与人事部门的人员信息苦进行数据对接,这样就能全面掌握人员的基本信息与动向,更好的完成纳税申报及税收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1]靖树春.基于系统管理理论的税务管理现代化框架与路径分析[J].税收经济研究,2015,05:23-28

[2]申纪新.新形势下实现企业税务管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J].现代经济信息,2015,19:102.

第2篇

在全面推进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依法纳税,规范涉税业务管理,防控税务风险,成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必然要求。本文将从税务管理及税收风险防控的角度,以科研费用加计扣除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为切入点进行论述,探讨企业纳税管理应用措施。

二、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紧迫性

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未能对涉税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存在较大的税收管理风险;企业涉税风险预警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税收遵从成本的管理缺位,尚未建立起涉税风险预警体系,缺乏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企业虽然注重建立以降低税负为目标的税收筹划体系,但用于构建适合企业长远战略目标的企业税务战略和管理体系还尚未得到普遍重视。

因此,税务管理应该和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乃至战略管理相互契合,有效控制企业纳税风险,提高财务业绩,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提供支持。

三、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税务管理的观念还未完全建立,企业对税务管理认识不够深刻,对税收法规及税务征管的认识严重不足,企业税务人员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无法满足税务机关日益严格的纳税管理要求。

本文从企业科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加计扣除、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认识不足方面分析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税务管理风险。

(一)科研费计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

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采取的是备案制管理办法,即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只要向税务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台账、归集表、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就可以自行加计扣除。

税务部门在科研费用加计扣除上的宽松征管模式,使得企业在该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一是存在不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的支出。二是委托外部单位的科研项目支出,未取得受托方提供的该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三是企业科研项目不能取得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的三新项目认定证书。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由发放企业代扣代缴的征税机制,企业负责对员工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并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由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造成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1)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管理方式不完善。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主要有:一是利用Excel表格统计个人所得税的基础资料,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二是部分企业使用单机版的工资管理系统,其提供了较好的工资处理功能,但不能对补贴收入、奖金收入进行管理和扣税。三是税务局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其主要是为了满足税务系统自身管理需要,只能汇总填报,无法满足企业日常个人所得税管理需要。以上几种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不能很好地契合企业薪酬管理的需要,无法满足企业薪酬管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需求。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支付员工的所有收入都应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发放员工部分费用享受优惠政策,不纳入计税基础。

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对优惠政策的理解不充分,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有偏差,给企业及员工利益造成损失。目前,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偏差的,主要是在差旅费补贴及误餐补助、防暑降温费及员工疗养费等方面。

四、企业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一)科研费加计扣除风险防控措施

账务核算规范,费用归集准确的研发费是否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企业在账务处理时,应当设置“研发支出”二级科目,按费用的明细类别进行准确归集;开展多个研发项目的,应分不同项目进行明细归集。

企业委外研发费用可一并加计扣除,但需要进行规范操作。应要求科研项目受托方提供委外研发费的支出明细表,根据支出明细表将受托单位发生的非研发费用剔除,不进行科研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出于技术保密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获得三新认定证书,导致科研费用无法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应加强科研项目的备案工作,为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打好坚实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措施

(1)根据企业特点开发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需要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为后续管理准备基础数据;提供统计查询功能,满足各级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应用接口,为其他税费征收提供信息。

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2)企业应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规范。一是误餐补助及差旅费补贴的管理办法在税务机关备案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按照各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单位以午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降温费或取暖费根据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规定,允许扣除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省级税务机关未制定相关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三是员工疗养费并不包含在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范围内,取得疗养费时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结束语

第3篇

应用列联表分析和χ2检验等统计分析方法,研究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在不同纳税人群的异向结果。基于问卷调查样本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行业差异,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职位层级无差异,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税款计算方法知晓程度无差异,不同行业纳税人群对高收入人群纳税情况评价差异,不同职位层级纳税人群对劳动所得是否征税的态度差异等实证结果。结合行为学、心理学的税收思考,提出应对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异向结果;统计分析方法

一、研究背景

(一)税务机关亟需针对不同的纳税人群提供差异化的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截止201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19%①,已成为主体税种之一。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项目。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注重源泉扣缴。但是,整体纳税遵从度还有待提高,未能足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现象还较普遍。就全国而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质量仍有待提升,截止2014年全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率仍低于70%。以厦门市为例,2014年全市经过纳税评估补缴的个人所得约3800万元,经过税务检查、税务稽查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约1200万元,两项合计约占全年征缴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的近1%②。这些现象说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管理冲突。从概念上讲,“冲突”是指发生在同一空间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的互相对抗的过程。可以分为意识冲突和物质冲突两种类型。表现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征纳双方之间的管理冲突也可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基于依法纳税的认识的诚信纳税意识冲突,二是以偷、逃、避税为形式的税收违法行为导致的事实冲突。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群体,其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管理冲突的表现各有侧重。例如,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群体,既可以根据收入水平大致划分为高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也可以依职位层级、所处行业、教育背景等划分不同的纳税群体。群体的差异,可导致意识冲突的不同,实施实质性冲突(指产生税收违法行为的管理冲突)的动机不同、能力不同、行为差异等。近年来,税务部门主要从加强非劳动所得管理,推进高收入者征管,积极创新征管手段,强化基础管理等方面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具体包括改进纳税服务,改善纳税体验;加强税收宣传,培养纳税意识;打击税收违法,抑制违法动机;加强信息管税,促进源泉扣缴等。如果税务部门能够针对不同的纳税群体,提供差异化的服务项目,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熨平”管理冲突、提高纳税意识,将会极大地提升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质效。

(二)行为学或心理学的分析方法不能直接识别出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群1.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如从冲突主体上讲,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从具体形式上讲,有以认识为基础的意识冲突,有以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冲突等。根据行为科学关于管理冲突的理论分类,管理冲突分为四种基本类型:(1)双趋冲突,例如“少(扣)缴税款”与“依法纳税”两个目标都符合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A的需求,一方面担心税务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在不被发现的前提下少缴部分税款。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A出现双趋冲突;(2)双避冲突,例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B有强列的动机不想“足额缴纳税款”,又非常担心“税务机关税收检查”,在作抉择时将产生双避冲突;(3)趋避冲突;(4)双趋避冲突。但是,明确管理冲突类型的分类,并不意味着知晓对应分类的纳税人群。2.同样,公共心理学关于知觉偏差的效应与影响理论,也常被用于分析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冲突。“首因效应”使人的认知具有表面性,或者容易固化某种认知等。例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A曾因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不良的纳税记录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这种影响强烈且持续,将极大地降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机。“近因效应”则会妨碍当事人客观地、历史地看待人和事。例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B虽然在多年前因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过,但近期则侥幸避过了税收检查,造成当事人认为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低,继续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机被错误地加强了。类似的,“晕轮效应”“社会刻板印象”等也可以用来对不同的税收管理冲突进行心理学分析。但是,公共心理学分析同样无法直接识别出不同类型的冲突人群。本文将以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为例,对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在不同纳税人群的异向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直接识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群,并提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工作建议。

二、调查方案设计

对税收管理冲突的研究,除了上述应用行为科学、公共心理学等理论和方法进行定性研究之外,我们也可以采用定量分析的研究方法。统计方法与技术是现代社会、经济研究运用的基本方法,在税收领域也有广泛的应用。在税收领域的许多研究问题中,常常会遇到不可计量的定性指标变量(区别于定量指标变量),比如,税负高、中、低指标,工资薪金收入水平高、中、低指标等,就属于定性指标。对这类定性指标的基本分析方法是按照它的变动范围进行分类,调查机构按照某种设计方案发放问卷,从收回的问卷中可统计出各种属性的计数结果(这种数据称为频数),由此可以计算出不同分类的频数分布。对于定性数据的统计分析常常采用列联表分析和χ2检验。个人所得税计有11个征税项目,纳税人分布极为广泛,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对纳税人不论从心理层面,还是从行为层面分析,其差异都是显著的。本文旨在探讨应用统计分析方法研究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的新思路,因此简化需求,设计了一个简化的、针对工资薪金项目的调查方案。希望通过调查了解以下信息: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群对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法定税负(以下简称“法定税负”)的评价;不同职位层级的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的评价;对税款计算方法不同知晓程度的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的评价;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群对高收入人群纳税情况的公共评价;不同职位层级的纳税人群对劳动所得是否征税的态度等。调查在9个行业中随机抽取33户企业,随机发放超过400张问卷调查表,收回有效调查表336份。

三、调查数据的统计学分析

(一)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评价的统计学分析根据表1数据,可以计算填列对应的多项概率分布表(受篇幅所限,此处略去对应的多项概率分布表,下同)。

(二)不同职位层级的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评价的统计学分析根据表2数据,可以计算填列对应的多项概率分布表。

(三)对税款计算方法不同知晓程度的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评价的统计学分析根据表3数据,可以计算填列对应的多项概率分布表。

四、调查分析结果的税收思考与工作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行业差异结果的税收思考与工作建议统计分析表明: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的评价是有差别的。根据表1数据进一步分析,可知:认为税负偏高的比例的行业差异明显,从高至低依次为:行业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行业7(信息技术服务业,90%),行业3(交通运输业,87%),行业8(制造业,83%),行业1(电力业,70%),行业6(批发零售业,66%),行业2(房地产业,52.5%),行业4(教育业,5%),行业5(金融业,1.56%)。由于调查样本企业偏少,统计数据并不能完全反映真实情况。但是,我们仍可以读出一些区别。比如,传统的居民服务业与现代金融业正好是税负评价的两端。传统居民服务业的收入水平、缴税金额都远低于金融业,但却100%认为税负偏高,而金融业却只有不到2%的受调查人觉得税负偏高。说明纳税人对税务负担的心理承受力不是完全取决于缴纳税款的多少,而是取决于税后可支配收入的高低。从心理学角度看,传统居民服务业纳税人群的知觉偏差效应类型为“社会刻板印象”。由于较低的收入水平,他们会认为个人所得税理应由高收入的人群缴纳。从行为学角度分析,虽然发生在居民服务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的类型不容易界定,但是税务部门应当选择的处理冲突的最优策略无疑就是“合作策略”。即,税务部门应主要采取加强税收宣传、政策宣讲,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等非税收执法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职位层级无差异的税收思考与工作建议统计分析表明:不同职位层级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的评价的差异不显著。根据表2的数据的进一步分析,可知:不同职位层级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法定税负偏高的比例分别是:74%(公司高层),78%(公司中层),78%(普通员工),平均比例为78%。说明不论职位层级高低(对应收入水平的高低),绝大多数的被调查对象都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偏高(即,统计学意义上的无差异评价)。也说明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的潜在对象是不论职位高低与收入多寡的。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仍旧任重道远,各级税务部门应继续加大税收宣传,持续加强重点项目、重点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三)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税款计算方法知晓程度无差异的税收思考与工作建议统计分析表明:对税款计算方法不同知晓程度的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的评价的差异不显著。根据表3数据进一步分析,可知:在所有被调查人群中,表示对税款计算方法不了解的仅有7%,绝大多数的被调查对象(83%)是了解或大致了解税款计算方法的。说明个人所得税税收宣传的重点不在于讲解税款的计算方法(或者说,由于绝大多数人已经知晓),而应该重点宣讲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四)不同行业纳税人群对高收入人群纳税情况评价差异结果的税收思考与工作建议统计分析表明:不同行业纳税人群对高收入人群纳税情况的评价是有差别的。根据表4数据进一步分析,可知:在所有被调查人群中,仍有26%的被调查人认为高收入人群未足额缴纳税款。按行业统计,从行业1到行业9,被调查人认为高收入人群未足额缴纳税款的比例依次为:40%,5%,10%,58%,20%,16%,25%,38%,0%。教育业(行业4)的比例最高(58%),制造业(行业8)的比例次高(38%),租赁与商务服务业(行业9)的比例最低(0%)。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之所以教育行业的比例最高,是由于处于中等收入水平的人群,有思考能力,对税款征收的关注度较高,但缺乏税收理论知识,而产生社会刻板印象,或晕轮效应,导致一定程度的知觉偏差。同时,根据调查项目之一(管理冲突的行业差异)的统计数据,教育行业对其实际较低的税负水平是基本满意的(仅5%的比例认为税负偏高)。关于制造业,工作性质决定其对税收工作较少关注,相对较低的收入水平与相对较高的工作强度,在认识上容易产生首因效应或晕轮效应等。而租赁与商务服务等传统的居民服务业的纳税人群,由于整体较低的文化水平,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度低,导致其对当前高收入人群真实纳税情况的评价失真。由于仍有较高比例的被调查人认为高收入人群未足额缴纳税款,一方面说明税务机关应持续加强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另一方面也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加强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举措,取得的成效,甚至个别典型的高收入人员税收违法警示案例等,以此达到向中、低收入纳税人群传达正面的、有效的信息,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

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全员全额扣税 普通高等学校

【正文】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能力强的税种,却也被认为“征管第一难”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也是在此背景下破茧而出的。

所谓全员全额扣税扣缴申报制度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高校财务部门是高校实施收、支统筹分配的具体执行机构,具有税法赋予不可推卸的代扣代缴义务。为此,深入研究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这只小麻雀有助于以小见大,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政策方案。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

现阶段我国的税收信息化水平还未能都覆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税务系统中未能形成有效的资源共享,也无法与银行、工商、企业等部门实行信息联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主要是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为主进行数据采集、计算和缴纳的。这就给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落实留下了监控盲区。

高校具有人员数量较多,所得发放金额小但次数多,所得发放依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的特点。高校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博弈过程中,纳税人显然处于信息优势,扣缴义务人即使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意愿,但信息瓶颈的存在势必造成计算上的不准确,人员梳理上的不完全,金额申报上的不完整。

2、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难以准确区分

高校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代扣代缴。虽然在职人员的工资比较容易区分,而工资以外的津贴、课酬、奖金等,由于汇总计算较困难,为了简化核算,往往按照某一固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额。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对“全额”的基数与变化数的掌握。

3、高校无法及时提供纳税凭证

高校一边代扣代缴税款,一边又无法及时提供纳税凭据,使得个税扣缴工作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从而使得扣缴申报这一链条出现了延时性断裂,这对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4、高校人员类别及构成复杂

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收入群体,人员组成较一般企事业单位具有人数多、身份复杂的特点。与高校人员结构复杂局面极不对称的是,税法中并没有详尽地对不同性质的人员分类方法给予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各类人员身份不尽相同,高校财务人员只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个人的判断进行分析处理,这种模糊性给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运行产生了制度上的障碍。

5、收入发放时间及发放形式不统一

高校中的许多薪酬因其特殊性很难按月发放,比如,校内教师的岗位业绩津贴以及科研奖励等,需要授课或终考核结束才能予以发放;外聘人员讲授不同课程所得的课酬,待授课结束后一并发放。然而,税法要求按发放收入当月计税,这种计税方法势必造成教师的某些本属于不同期间或不同项目的收入只能在其发放当月集中扣税,倘若按公平性原则将这些薪酬分摊到以前月份,税额就需重新计算,对个人所得税的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二、 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完善措施

1、制度层面:出台针对高校的税收管理办法

税务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考察的形式,全面深入了解,对高校所得情况复杂、发放时间不一致的情形予以研究;积极协调税务机关、高校、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具体的征管方法,以保证个人所得税及时上缴及避免教师实缴税金的不合理增加。对于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有歧义或难以界定的收入形式,本着税负公平的原则,应该及时作出相关补充规定,保证高校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从而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提供制度保障。

2、高校层面:严格执行全员全额管理

(一)全员管理

人员管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和动态维护两方面内容。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教师的姓名、地址、纳税人状态、纳税人状况等。对人员基本信息的数据采集完成后,还需要对基础数据实施动态维护。动态维护不仅指人员本身发生增减变化时的动态维护,还指人员前述各项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发生了变化的基础数据进行动态更新。

(二)全额管理

全额管理通过以身份证代码为唯一标识的一户式管理模式实现。 一户式管理指高校在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将每个教师依姓名和身份证建立一户式档案,在前述对个人校内收入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个人按月各类应税收入及其对应所得税的分类明细档案,按个人所得项目明细填报“支付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并按时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内容,包括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进行明细纳税申报。

3、教师层面:鼓励教师自行申报

虽然代扣代缴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重要途径,但由于高校教师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这就要求在出现取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或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时,教师应按税法要求主动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纳税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的部分,学校尽管对其没有扣缴义务,但应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各种校内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宣传全员申报的意义,即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监控的目的是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使教师理解个人所得税不单纯是国家聚财的法律,也是一部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强教师作为纳税人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从而形成自觉纳税的氛围。

4、信息层面:加强个人信息化管理

信息渠道的不顺通,信息来源的单一化都会降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质量,因此,信息化建设将有利于税务机关信息的获得以加强对全员全额申报的监控,也有利于简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程序。

首先,要加强和推行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结合现代化方式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以减少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遵从成本。与此同时,教职工依法纳税后,税务机关应该及时提供纳税情况的明细表,确保全体纳税人依法享有知情权。

其次,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护税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共同制度和实施协税、护税措施,堵塞申报漏洞,这不仅能节约社会资源,又能充分发挥已采集信息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掌握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性。

参考文献:

[1] 张丽:《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分析》,《科技咨询导报》,2007年第4期。

[2] 张明华:《浅析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年第7期。

[3] 王艳:《浅析如何完善高校个税代扣代缴工作》,《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0期。

[4] 陈旭:《规范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探析》,《铜陵学院学报》,2009年5期。

第5篇

《办法》共十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快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强化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也是难点,是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度。《办法》正是从这一难点入手,提出了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目前绝大部分扣缴单位并没有明细申报到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只是一个汇总数。因此,《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从源头严格把关,按税法规定审核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税务机关应对扣缴单位报送来的明细信息,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申报来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

当然,信息采集的渠道是多样化的,一方面,可以从扣缴单位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另一方面,可以从个人自行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再者,可从社会其他部门共享的信息中获取。信息来源渠道畅通了、可靠了,才能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四项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信息的采集、后续的管理提供了保证和依据。

《办法》的另一亮点,就是全员全额管理概念的提出。个人收入档案建立起来后,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与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在尽可能地把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纳入到税收管理中后,我们可以从中选取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查实高收入个人是否足额纳税,通过对信息的汇总分析、纳税评估,避免纳税人多处分解、漏报少报收入,达到税款应收尽收的目的,最终由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对取得应税收入个人的全员全额管理。

同时,《办法》对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高收入者管理,也从实际操作层面予以细化。《办法》不仅要求各地将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房地产、高等院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等纳入重点纳税人的范围,而且也要求各地从收入较高、知名度较高、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收入项目较多、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税收征管影响较大等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从而对其实施滚动的动态重点管理。

第6篇

第一,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王某的股权赠与行为不征税。

第二,印花税。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印花税。签订股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

第三,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为堵塞税收漏洞、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5月2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对核定征收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案例中若自然人股东王某以平价或低价转让所持股份给李某,则税务机关可参照企业净资产及股东持股比例核定其转让价格为600×30%=180万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180-150)×20%=6万元。

但对于自然人股东无偿赠与行为,转让双方(假定均为自然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对于赠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而赠与行为是无偿的法律行为,虽然发生了股权转让后果但并未取得任何收益,因此也就无所谓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受赠人而言,《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明十一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中未包含股权赠与项目,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的法律原则,受赠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作出了规定:除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者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对于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7篇

关键词: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0-0009-02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的实行,地税部门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监管不断加强,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不可否认,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准确稽核高收入群体个人收入,避免国家税款流失,已成为中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显示,1994―2004年间,全国个人所得税年平均增幅高达48%,远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长率。200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首次突破 20万亿元,共完成 2 093.91亿元,比上年增长20.5%,增收356.6亿元;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 600元后,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仍保持17.1%的增长,达到2 452亿元;2007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创新高,达到3 185亿元,增长29.9%,增加733亿元。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4年的1.6%迅速提升至2007年的6.44%,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可见,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大量流失也是不争的事实,其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尤为突出。从2005 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比重看,工薪所得税占54 176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占1 412 % ,两者合计占68 196 %; 企事业单位承包、劳务报酬等其他项目应交税所占比例较小,约占3 141 %。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非工薪的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足额缴上来。

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一)分类所得税制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税务机关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高收入的作用。分税制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税,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

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4 4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2 0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元,稿酬收入为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乙获得工薪收入为2 200元,要纳10元的个税。乙的收入只有甲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10元的个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导致税负的不公。

(二)源泉扣缴的不到位

目前,个人所得税制一直采取个人申报纳税和单位代扣代缴两种主要征收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缴为主。由于,中国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具有多元化、隐形化特点,收入通常直接以现金支付,并不通过银行转账,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因而源泉扣缴只能管住那些代扣代缴规范的工资收入,而高收入者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从而引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三)高收入者纳税义务意识薄弱

在西方国家,“只有死亡与纳税是不可避免的”观点,是被广泛认可和普遍接受的。而中国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要致富,吃税务。”两者的纳税义务意识形成鲜明对照。近年来,高收入者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这种意识只是浅显的,主动的申报意识仍比较薄弱。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受个人利益的驱使,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以达到高收入的目的,毫无纳税义务责任感。

(四)税务执法惩处不力,偷逃漏税屡禁不止

依法纳税是国家公民的基本义务,对偷逃漏税行为必须依法惩处、有效打击,激励公民依法纳税。但目前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者进行专项稽查,而对查出的偷逃税行为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法律威慑力不强。加之对偷逃税处罚标准低,使偷逃者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三、完善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措施

(一)实行混合税制模式

混合税制模式,即对某些应税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综合申报纳税,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等一次性所得实行分类征收,从来源上进行扣缴。这样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对纳税人部分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此模式与中国现行税制最根本的区别,是将劳务所得并入工薪、经营所得一同计征,是比较适合中国公民实际收入状况的。同时可防止税收流失。

(二)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办法,即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主要形式。中国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应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加强对扣缴责任人的业务培训。同时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进行系统的监督,在中国部分单位已鉴定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但这仅是落实代扣代缴办法的第一步,还必须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管理机制,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行为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控。对扣缴义务人拒不补扣补缴,法律没有也无明确相应的强制措施。在以后的税收政策调整中可以考虑增加对扣缴义务人的强制执行措施,这样不仅减小税务部门查补税款入库的难度,而且还增强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感和纳税意识,让他们意识到如果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将和纳税人一样进行强制执行。

(三)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

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表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是税收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撑。只有纳税人具有良好的纳税遵从意识,能够自觉的按照税法的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填写申报表,按时缴纳税款,税款的征收才能顺利实现,并有效减少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摩擦,促进税收法制秩序的形成。因此,根据中国高收入者的具体情况,应对高收入者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让个人所得税法深入人心,提高高收入者纳税自觉性。同时也应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把纳税人的钱用好、用得有效才是变被动征税为主动纳税,从而逐渐养成纳税意识的根本途径。

(四)强化税务稽查,加大对高收入者逃漏税的税收处罚力度

从中国实践看,随着征管模式的转换,实行纳税申报和税务之后,税务稽查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强有力的税务稽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申报得以高效运行的关键。强化税务稽查不仅要为稽查人员配备现代化的稽查手段,更要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不断提高稽查质量。同时要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重点打击高收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对一些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偷税、逃税行为除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高收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总之,影响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对其治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大,相信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会更加完善,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会得到进一步解决,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保障社会公平等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志健.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税务研究,2009,(4).

[2]张富珍.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J].税务研究,2006,(12).

[3]张明.中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转向综合税制评论[J].税务研究,2008,(1).

[4]许娟. 浅议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法制完善 [J].当代经济,2009,(11).

第8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征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新的税制结构给日管带来极大的挑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重新划分背离了分税制的初衷。一是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税基确定复杂的税种。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人为地把这同一税种的纳税人分割开来,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容易产生政策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不利于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二是征管范围重新划分造成国、地税部门日管中存在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但由于企业类型的不同、各地商事登记的不断调整,造成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大的问题和争议。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国、地税之间的交叉和摩擦会越来越多。三是企业所得税会出现流失。两部门征管力度的不同,征管方法和措施不统一,影响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给企业留下“避重就轻”的空间,造成税源流失。

(二)跨地区经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监管困难。一是各地对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存在很大差异,对企业分支机构级别应如何界定、由谁界定没有具体的指引,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会出现分歧,产生征管范围的争议,往往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处于被动。二是总、分支机构不能信息不能及时共享,国家税务总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后,跨省市分属国地税管理的总分机构有望实现信息共享,但由于各地征管系统的差异,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三是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虽然新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权,但由于具体的操作问题而使该项工作举步维艰。

(三)税收优惠方式较多,增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难度。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方式达十多种,如减计收入、直接减免税、抵免税额、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方式的不同,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不同,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并存极大地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

(四)征管软件不统一,信息共享程度差,征管效率低。目前地税系统一直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行研究开发软件系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软件系统,数据不能共享,信息沟通不畅通。加上企业所得税业务的特殊性和税制的不断调整,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不能很好的满足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需要。

(五)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税法遵从度降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中均没有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从单个税种来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税,但同一笔所得先后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应税收入时,就会先后课征两次,造成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会降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增加征管难度。

二、适应新税制需要,创新征管制度

(一)调整税制机构,完善相关政策。一是要调整税制机构,避免对来源于同一收入的所得额在企业和个人之间重复征税,逐步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配套政策,尤其是要强化顶层设计理念,避免政策的交叉和冗杂。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各项管理制度,推进所得税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建立企业所得税监控预警机制,做到源头防范,及时准确地发现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国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国地税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所得税业务信息不畅通的问题,通过建立税收情报交流制度和完善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来协调所得税管征存在的一些交叉问题和矛盾,强化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协作的基础。国地税应以一切有利于税收工作、一切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三)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专业管理队伍。全面推进所得税专业化管理,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我们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的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针对目前所得税管理任务重、管理人员少,尤其是管理骨干人员比例偏低的状况,要想办法要把税收管理、财会、法律等业务专长的税务干部逐步调整充实到所得税队伍中。

(四)深入实施所得税信息管税。当前,无论是强化征管还是优化服务均离不开信息支持和技术保障。加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是实施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提升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托。只有充分发挥利用已有系统功能,合理开发升级软件系统,深化信息应用分析,才能稳步推进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

第9篇

1.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解决措施

针对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最好能够在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缴纳,这样比较统一,也好管理,不容易出现重复征收情况。即使没办法争取统一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不应该按照总工程造价款的一定比例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要按照施工人员个人的薪金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要想成功争取到这个结果,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完善和规范经营管理活动,并尽量提交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要求的相关资料。其次,驻外施工工作人员的工资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发放,而是要在建筑施工企业总部所在地发放。最后,加强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沟通、交流与协调工作。

1.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解决措施

由上文可知,工程结算营业税及其附加的难点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工程让利及提取的税金金额和甲方代扣缴存在差异性所造成的。一方面,需要解决工程让利是否应该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范围的问题,其实根据营业税实施税则的规定,让利部分是不应该被当作工程结算的,不应该被认定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所以,施工企业在办理结算的时候,要避免在结算报告中使用“让利”这两个字眼。另一方面,关于施工企业与建设方代扣代缴形成的营业税额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问题,实际上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要远小于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工程完成量,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确认工程结算收入时尽量将时间保持跟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一致,尽可能按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营业税。

1.3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难点解决措施

首先,将驻外分公司的施工工程严格控制在甲方签批的工程进度结算之内,遵守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确认进度时要严格审查成本费用是否全部入账,杜绝成本费用入账不及时行为,并按时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要如果是持《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施工的,则要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应税务机关要求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办理工程结算时要了解相关需要提交的资料,对于提供资料有困难的,比如在偏远山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出具所得税管辖征收证明文件。一般这样操作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大多不会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一样,必须要做好前期的工作,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2结论

第10篇

关键词: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作为地方税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已经告别历史舞台。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难点。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无论从稳定宏观税负的税制安排,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来看,都是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抓手。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日益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然而由于股权转让交易行为较为隐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较为严重。

一、现阶段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2,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在0.24~0.36之间,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这意味着我国收入差距悬殊,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难以发挥,应该引起高度警惕。随着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的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同时,数据显示美国等发达国家资本利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由此可见,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有效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职能。

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现状

(一)现行有效的政策依据

2013年12月浙江省办公厅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其中规定,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给同级税务部门。随后,余杭区地税局和工商局联合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纳入常态化管理要求,并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东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指导意见》,对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进行流程化设置,细化了从资料受理、审核流转到台账登记的一系列征管要求,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现有征管操作流程

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涉税流程为例,税务受理流程如下:(1)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以杭州市纳税服务局《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为例,共计股权转让协议等11项必需资料。(2)专人审核。根据所提供资料对企业房产、土地、账面净资产、财务报表、转让双方资格具备等多项事宜进行审核。(3)出具征收意见。转让受让方缴纳税款,同时取得完税证明,用于工商办理变更。

(三)现行税款征收情况

从2014年开始,全国各地个人股权转让缴纳税款数屡创新高,例如2014年12月,湖北省荆州市地税局征收单笔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8亿元(中国税务报),创全省个税单笔缴纳之最;2014年,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就某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通过BVI持股公司减持分配境外所得收益补交个人所得税2.48亿元。同时,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所得税数据为例(见下页表)。通过以上数据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来看,2011—2015年余杭区个人所得税保持着较大幅度的增长,而相较于工资薪金所得,股权转让个税收入年均增长不稳定,收入起伏较大;二是资本性所得、特别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潜力巨大;三是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已迫在眉睫。

三、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在适用范围、收入确认、成本和费用扣除、纳税申报、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基层税务机关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结合余杭区对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探索,本文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从政策层面而言,目前还存在不少政策的空白;从征收管理层面而言,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和漏洞。

(一)政策层面的空白及争议

1.对“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不够细化。67号公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界定了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但是,公告没有对于“合理费用”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从而造成了税企争议。目前比较有争议的点就是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律师费、中介费、评估费、咨询费以及首次公开募股的发行承销费等费用。2.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或无偿转让征税未明确。资本市场中,低价或无偿转让股份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IPO之前的股权激励。上市之前的股权激励中既有大股东给管理层无偿让渡股权的,也有以非常低的价格转让给管理层,这个价格比PE的价格要低得多。一般企业股权激励中的低价转让则是低于原始出资金额或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是否可认定有正当理由,应该如何征税,目前政策仍未明确。3.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未明确。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工商登记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在认缴登记制度下,企业章程约定的股东股权比例与股东实际投资比例往往不能统一,一笔股权转让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这为股权转让个税的征收带来了新的挑战。以2015年4月我区某公司发生的一笔股权转让为例,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东莫某、方某二人分别出资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莫某认缴比例为7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250万元),方某认缴比例为3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50万元)。现方某将其股权150万元转让给王某,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其中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50万元由王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足。该公司3月31日净资产为300万元,方某、王某非直系亲属。此案例明显属于低价转让而无正当理由,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问题是如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净资产份额按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核定还是按实际出资额核定,目前并未有明确的征税政策。

(二)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1.纳税申报配套不够完善。虽然股权转让个税征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提及多年,各地也都在广试广探,但截至目前,仍未设计针对股权转让所得专门的自行纳税申报表。在余杭区的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均采用综合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针对所得申报而言,综合申报表过于单一,不能细致反映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全过程。2.资产评估报告的两难抉择。67号公告对于“必经评估”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严格,即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就需要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显然,被投资企业资产金额较大时,资产评估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现实情况是,小股东转让持有的大企业股权,小股东的转让收入甚至没有资产评估费高,从而出现转让方无法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情况。

四、完善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细化政策,消除争议

1.细化“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是纳税人能举证是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由转让方承担的并且符合常规的费用就应该允许扣除。部分省市在这方面的文件及规定的细致程度就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8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宿迁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宿地税发[2009]104号)第13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已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2.明确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征税政策。股权激励性质的股权转让,不应单纯地以转让收入偏低来进行调整,而应按其业务实质确定征税办法。根据《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的,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也可以参照此条规定,认定转让方低价转让具有正当理由,受让方实际支付的价格低于原始成本或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数额部分,在股权转让发生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3.确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政策。67号公告中关于“净资产核定法”的具体处理办法为: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虽然公司的留存收益是由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创造的,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比例才是法律上认可的股东对公司权益的占有比例。因此,对于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行为,一般情况在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时,应按公司章程比例即认缴比例确认相应的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完善配套,加强管理

1.逐步完善纳税申报配套。参照并借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设计专门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将纳税人基本情况、转让企业、转让股数、转让收入、核定收入、扣除项目、转让所得及税款缴纳情况悉数反映在申报表中,全面细致反映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全过程。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多样化电子申报,完善配套,满足纳税人的申报需求。2.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评估。解决资产评估报告两难抉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参照67公告的指导性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资信评级、综合评定及公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直接委托资信较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当然,这必然会大大增加地税部门的经费开支,涉及到财政预算支出的调整,需要财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二是以区县、市或省为区域和平台,每年通过资信评级、综合评定、评估反馈等方式确定几家可靠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其一进行资产评估,为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提供可信依据。但这必然要求地税部门建立起公开、公正、透明、廉洁的评价机制,引导评估机构进行诚信评估。3.强化股权转让专项管理。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并定期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和业务培训。针对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的实际情况,应以业务骨干团队为人员基础,成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股权转让案件的评估检查。同时,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加大对股权转让的评估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强化股权转让的专项管理。

参考文献:

[1]贾康.加快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J].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2013,(1).

[2]臧耀民.以征管现代化为引擎持续推进税收现代化[J].税收经济调研,2014,(34).

[3]郭智华.居民个人境外间接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践与启示[J].南京市税务学会,2015,(2).

[4]宁吉.2014形势与目标[J].三联生活周刊,2014,(12).

[5]洪连埔.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纳税遵从实证研究[J].税务研究,2015,(6).

[6]钱丽换.关于营改增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研究[J].江苏商论,2016,(29).

第11篇

一、扩大居民纳税人范围,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形势需要

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按照现行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确立属地和属人双重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一方面对居民纳税人行使完全的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非居民纳税人,则仅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其中的居民纳税人,系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中的非居民纳税人,则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可见,我国判断居民与非居民法律地位的要素只限于住所和居住期限两项。而在法国,除住所和居住期间外,个人主要在法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个人的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境内,则同样可认定为法国税收居民;而且,只要个人在日历年度内在法国居住天数超过183天,其虽然无住所也被视为法国税收居民。俄罗斯判断居民身份的要素只有一个,即在俄罗斯居住183天以上的个人属于俄罗斯居民。美国判断居民的标准稍嫌复杂,其规定外国公民如果是美国合法的永久居民(即持有“绿卡”),或者符合实际停留时间的检验标准,便被视为美国居民。如果按当前日历年度计算,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不少于31天,且个人于当前年份在美国停留的总天数,分别加上前一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1/3和前两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1/6,等于或大于183天,那么该人便满足了居民身份检验的条件。

从上述各国的经验看,我国在居住期限方面的时间标准偏低,这与“入世”后我国对外开放的现实状况不符。当前,越来越多的外国人进入中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在一些大、中城市开始购买高档商品住宅。因此,宜借鉴国外经验,将目前在我国居住不满“一年”的居住期限缩短为6个月或者180天,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流失和不公平的税收竞争。同时,通过税收协定的形式,解决和避免与他国在税收居民身份认定上的冲突。

二、适当合并个人所得类型,在征税对象上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了分类所得税制,列举了11项具体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在个人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这显然无法满足对相对隐蔽、不易监控的个人其他收入来源的征税需要。个人所得分类过多,不但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成本,而且也容易出现偷、漏、逃税行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已逐渐成为众多专家学者的共识,且被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之中。目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方面的层层改进,正为实行这一税制积极创造着条件。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重点推出的新规定中,所要建立的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以及所研发应用的统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都是题中应有之意。建议将现行11种个人所得进行适当合并,可考虑将所得性质和计算是否简便作为合并标准,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先课以分类所得税,然后汇总其年综合所得,对在法定限额以上的所得再以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从而实行严格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有人提出,把综合计征和分类计征结合起来,最恰当的方法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列入综合征税,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仍实行分类征税。笔者认为,在目标税制中把几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所得项目列入综合征税,适用同一税率,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作用的有效发挥,与税收公平原则相悖。相反,实行严格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可以有效兼顾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和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发挥。因此,建议分别依劳动所得、经营所得、资本所得、知识产权所得和其他财产所得等,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合并归类,并就不同类别的所得配置不同的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三、调整费用扣除标准,贯彻税收公平原则,以人为本,加强和谐社会建设

税收公平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制定税收制度时的首要准则。个人所得税以所得归属人为中心,特别斟酌和考量纳税人的个别状态和家庭负担,因此被认为最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理论上,衡量税收公平与否的标准主要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两种。受益标准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践中难以实现和操作;而能力标准是迄今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

然而,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原本应最能体现社会公平的个人所得税,现在却成为社会不公平的源头之一,国家虽然在2005年对工薪所得部分的起征点作了调整,但却并未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整个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从而使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收明显与中、低收入者不相匹配,已婚已育者负担的税收与未婚未育者不相匹配。要确保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信赖感,长期维持其适用效力,就必须维护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课税原则,在费用扣除的标准上重视基本人权的保障和国家税权干预的界限。个人生存权保障的优先性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得以贯彻,纳税人的家庭抚养义务应优先于其纳税义务,从而使得每个人生存权保障的支出得以在所得总额中减除,确保其个人及其配偶、子女生存之必需。个人所得税属于“属人税”,是对人课税,对参与市场交易有所收入者课税,因此在衡量时必须考虑其个人因素,否则个人所得税无疑将会沦为“营业税”。

第12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涉税事项;涉税管理;施工业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建筑企业是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其他专门工程、有一定施工资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经济实体。由于建筑企业的施工业务周期长、跨地区经营、流动性大的特点及各地方税收政策的不同、办税员对税务政策的理解差异等原因,造成建筑企业财会人员在日常业务涉税事项的办理中,工作难度大,同时加重企业的税负。所以,如果建筑企业不能加强对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正确管理,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和税负,造成企业经济利益的不必要损失。

一、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简述

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是指建筑企业在开展施工业务过程中涉及到的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事项。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是指建筑企业在施工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税事务,进行规划、组织、指挥、协调及控制。在以上涉税事项管理中,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是管理的主要内容。

二、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施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按照当月完成施工产值或收到的工程款的不同税率计算并征收的地方税金及附加,包括如下税种:

1.营业税。该税种是按照当月完成的施工产值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工程款或完成的产值或收到的工程款的3%税率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该税种是按营业税乘以税率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由于应税劳务发生地不同其税率也不同。因此在计算该税款时,应根据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不同计算。

3.教育费附加。该税种是按营业税款的5%税率计算(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价格调节基金。该税种根据劳务所在地不同,其税率也有所不同,例如西宁按营业税款的1%税率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 堤围防护费。该税种是按照当月收到的工程款或完成的施工产值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工程款或完成的产值的1.2%税率(广州是按此税率征收的)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税种由于地区不同税率也有所不同,或者有的地区征收,有的地方不征收,所以应根据劳务发生地的税收政策区别对待。

(二)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如下几种征收办法:

1.按企业的盈利情况征收。(1)对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办法,税率为25%。(2)对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的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项目。(1)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直属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1.2%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广州市是这样执行的)。(2)如在跨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并由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年终总、分机构汇总清算。(3)由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项目,其经营收入、成本、资产总额和职工工资要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分项目统一核算,并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可分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和向企业征收征收两种:

1.向特定的工程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中,对外地建筑企业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工程款开票金额的0.1%至1%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根据劳务发生地的具体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向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在支付职工工资、薪金及支付给为企业提供劳务的个人报酬时,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企业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印花税

由于施工标的大,质量要求高,所以对施工方要求非常严格,不但要求施工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且双方要就建设该标的签订可行的施工合同。合同双方均应向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应为合同价的0.03%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

对建筑企业的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重点有如下措施:

(一)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管理

1.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施工产值与营业收入孰低为营业税的纳税基数。虽然对于一个项目总的开票金额是确定的,最终缴纳的税款总额也是一定的,但对于一个工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来说,如果在施工过程中能减少纳税,可以为企业省一大笔财务支出。所以,在日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施工产值尽量不要超过营业收入,尤其是垫资施工的项目。因为,根据税法规定,税务部门采取权责发生制征税政策即项目完工百分比来计算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而不按财务上确认的营业收入来征收。建筑企业本身风险大盈利微薄,如果企业垫资又垫缴税款,这会对建筑企业的资金产生很大压力,增加企业财务成本,从而降低该项目的利润。

2.分包税款要在开总包票时扣除。根据税法规定,总包缴纳的营业税是按照总包收入扣除分包后的差额计算缴税。在工作当中,总包开票时,应先开分包发票,再拿分包发票所缴的税款抵减总包发票所应缴纳的税款。如果对税法理解不深而重复缴纳分包发票部分所承担的税款,增加企业的税负,从而对企业造成损失。

3.存在甲供材料时要按照实际收到的进度款或者开票金额纳税。在实际工作中,收到的工程款中如果包含甲供材料款,要尽可能和甲方协商按照实际到账进度款开具发票,甲供材料款开具收据。因为甲供材料款并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4.项目的其他结算收入应计入工程业务收入的核算。由于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复杂,一个项目与业主的决算金额中,不仅包括工程合同金额,还有其他款项,如:罚款、资金占用利息、奖励等包含在工程决算书中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向业主开具发票,适用3%的税率,如果单独核算,就应根据款项内容按其他业务收入开具发票,适用5%的税率,所以,并入工程款向业主开发票,可以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应考虑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纳。使用业务能力强、有职称的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册、规范核算。不能考虑采用核定征收,因为核定征收的税负重,这样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个人所得税管理

如果向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向特定工程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的政策也不一致,有的省份征收,而有的省份不征收,比如广州市对外来施工企业在广州施工的项目按1%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其按扣减应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项税款,企业应该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尽量争取减、免税。

(四)印花税管理

企业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合同价的0.03%缴纳印花税。按照规定,建筑企业将总承包项目的部分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资质的企业时,除了按总承包项目合同价缴纳印花税外,还应就分包金额缴纳印花税。所以,如果建筑企业自身具备该项目的施工资质,应尽量避免分包合同,这样不仅能确保工程质量,还会降低企业税负。

总的来说,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很复杂,涉及的问题很多,只靠企业的财务人员的付出是很难做好的,还需得到各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企业也要对税收政策及时深入地掌握,在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同时,也要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才能对企业的涉税事项管理得更好,更好地为企业的蓬勃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S].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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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S].2008.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S].1988.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S].2008.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S].2007.

第13篇

(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寅吃卯粮、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摊派征收现象,确保所得税收入平衡较快增长。

(二)加强税源调查和监控,开展税源普查,准确、详细掌握税源结构、分布及增减变化趋势,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和调度,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利用税源档案、管理台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平台,加强基础税源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征管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建筑、交通、制造、商贸等支柱性税源的征管,加强餐饮、娱乐、社会服务、股权转让等征管薄弱环节的所得税征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按照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的原则,通过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收入增长。

(五)认真开展收入分析,开展分税种、分行业收入信息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对收入增减幅度超过20%的行业或企业,进行重点分析,把握所得税收入动态变化情况。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正确把握宏观政策目标,积极探索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基础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政策,确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顺利实现。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围绕促进皖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发挥税收职能,助力崛起;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个性化服务;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拓展政策应用空间,释放税收政策效应,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落实支持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城镇居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网上查询。

(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办法,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的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三)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八)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模式、掌握业务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适用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推广实施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业务、汇总纳税、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九)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明确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着重把好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税前扣除项目,对大额资产损失进行实地核查。继续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全面推广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对企业汇缴申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巩固汇算清缴成果。做好汇算清缴与税源结构分析、开展纳税评估的结合。

(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充分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银行、工商等外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全面完整准确掌握企业有关数据,科学确定评估对象。加强企业监控预警分析,着力加强对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评估。每年的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所管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0%。

(十一)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县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我县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私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

(十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升级后,在所有代扣代缴单位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到年底,全面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基础,开展企业所得税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比对户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十三)加强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将高收入群体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和管理范围,全面完成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任务。注重提高申报质量,对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对已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要为所有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通过邮寄、上门服务等形式,把完税证明直接发送给纳税人。

四、继续开展培训与调研

第14篇

(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寅吃卯粮、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摊派征收现象,确保所得税收入平衡较快增长。

(二)加强税源调查和监控,开展税源普查,准确、详细掌握税源结构、分布及增减变化趋势,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和调度,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利用税源档案、管理台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平台,加强基础税源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征管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建筑、交通、制造、商贸等支柱性税源的征管,加强餐饮、娱乐、社会服务、股权转让等征管薄弱环节的所得税征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按照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的原则,通过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收入增长。

(五)认真开展收入分析,开展分税种、分行业收入信息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对收入增减幅度超过20%的行业或企业,进行重点分析,把握所得税收入动态变化情况。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正确把握宏观政策目标,积极探索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基础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政策,确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顺利实现。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围绕促进皖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发挥税收职能,助力崛起;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个性化服务;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拓展政策应用空间,释放税收政策效应,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落实支持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城镇居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网上查询。

(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办法,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的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三)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八)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模式、掌握业务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适用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推广实施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业务、汇总纳税、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九)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明确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着重把好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税前扣除项目,对大额资产损失进行实地核查。继续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全面推广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对企业汇缴申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巩固汇算清缴成果。做好汇算清缴与税源结构分析、开展纳税评估的结合。

(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充分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银行、工商等外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全面完整准确掌握企业有关数据,科学确定评估对象。加强企业监控预警分析,着力加强对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评估。每年的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所管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0%。

(十一)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县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我县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私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

(十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升级后,在所有代扣代缴单位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到年底,全面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基础,开展企业所得税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比对户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十三)加强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将高收入群体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和管理范围,全面完成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任务。注重提高申报质量,对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对已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要为所有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通过邮寄、上门服务等形式,把完税证明直接发送给纳税人。

四、继续开展培训与调研

第15篇

关键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方面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方面不够成熟,虽然几经改革,但效果仍不甚理想,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局面等等。个人所得税不但存在征收不公的现象,而且在税制模式,起征点等方面存在问题,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应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更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式的变更,分类所得税制缺点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别不同,采用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从而产生不公平。表现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应征的税管理不善,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宏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措施,可以使一些收入起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措施避税,造成所得起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少交税,而所得起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这种税制模式下,无法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的功能。

2、费用扣除方面存在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尚未建立起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的联动调节机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不能及时对费用扣除额进行调节,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没有对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结构等情况的不同有所区别。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必然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失衡,无法解决不同家庭结构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问题,另外,由于我国地区不平衡,收入及消费水平差异巨大,而费用扣除标准的一刀切势必造成地区间的税负不公。

3、税率不同带来的税负不公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纳税人与国家收益分配比例。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按不同的税收来源不同而不同。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五种类型。

这种税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计算过于复杂,不利于纳税人掌握。二是累进税率级次过多,且边际税率太高,不但造成效率低下,还会诱发纳税人偷逃税款。三是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产生同样金额的收入但因类别不一样而交税不同的情况。

4、征管方法不完善

目前大多数国家以自行申报为主,同时鼓励由所得支付人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模式。从征管制度方面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以源泉扣缴为主,对大额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由于征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造成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主要表现在:①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易导致税款流失。②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等原因,造成纳税人的收入中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③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征税成本高效率低。④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征收中难于操作。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设想

1、增加纳税申报项目

近些年来,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过去的工资薪金为主,兼有少量劳务报酬发展到现在的多项所得并存的情况,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的收入结构会越来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明显不适应上述发展态势的需要,当前可拟对证券交易所得和财产继承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起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含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根据个人的综合收入水平进行征税。

2、费用扣除标准扩大并增加弹性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为此,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逐步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征管模式。在费用扣除标准方面,一方面应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更主动断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消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实际所得减少的影响。二是增加地区差别,根据消费水平高低允许各地方有一定幅的调整权。

3、适当修改税率,有效控制个人收入源泉

我国应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多部门联运堵塞偷逃税漏洞,要限制或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并由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控制。在实名存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用号码,并利用网络统一管理,便于税务机关控制税源。

4、加强税收征管,培养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意识

在完善征管方法方面,代扣代缴是目前较适合的征收方式。现在要做的是明确代扣代缴的法律规定,促进这一制度的完善。在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要突出高收入人群中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加强高收入人群的自我申报宣传和查处,强化税收征管。为此,税务机关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对高收入者逐步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