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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采购物资管理,降低储备资金占用额,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某矿司[2001]152号文《某矿务集团物资集中供应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货物资范围
1、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物资,因使用单位提报需用计划不周等需方原因,造成无法在本单位使用的采购物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集团公司内部能够调剂使用的物资;
(2)社会市场能够通用并落实到买受人的物资;
(3)经与供货厂方协商可以退回原生产厂的物资。
2、因产品质量、交货期等供方原因造成无法在原使用单位使用的采购物资。
二、退货程序
退货单位须经其供应部门及经营负责人签字后向物资采购部门提交退货申请,物资采购部门落实后,符合退货条件的按照规定的物资验收入库程序办理退货。退货单位应保证所退物资相应的附件、质量标识、证件及实物的完整。
三、退货物资价格计算
1、因退货单位计划原因要求退货并且退货物资可以内部调剂使用的,自到货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物资采购部门与退货单位按照采购价的80%退货结算,每延期一个月再按降低10个百分点结算,超过六个月不予退货。
2、内部不能调剂需要通过市场销售或与供货方协商可以退货的,自到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其退货结算价格按照市场实际销售价或与供货厂方协商退货价的80%计算,每延期一个月再按降低10个百分点结算,超过六个月不予退货。
3、因物资产品质量或交货期原因造成退货的,按照物资采购部门与领用单位结算的金额退款,物资采购部门与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处理。
4、退货结算价与原采购价格或协商退货价的差额部分冲减物资采购部门管理经费。
四、其他
1、非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的物资退货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一条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应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第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第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能满足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要求的,不得成为潜在中标供应商。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采购管理,企业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领域中的招标管理已有明确法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但未达到招标条件和招标限额的非招标采购管理成为企业管理中的肓区,使企业非招标管理存在如顶层设计不完善、理解不一致、操作不一致、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降低效率,对非招标采购领域容易生产腐败,成为影响企业有质量、有效益发展的瓶颈。笔者通过对油田企业非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进行探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
非招标采购方式;问题;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已经成为降低采购成本,有效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之一,招标采购方式应用比较广泛和成熟,但其程序冗繁,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较高也是招标采购的缺点。与招标采购方式相对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对招标采购方式的有效补充,具有相对灵活性、交易成本较低的优势。加强对非招标采购管理和监督,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报,本文从非招标采购的定义、类型及适用范围入手,试对当前非招标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进行探讨、分析。
一、非招标采购定义、类型及适用范围
1.非招标采购定义。
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和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
2.非招标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2.1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2.2询价: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让其报价,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最后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3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保证原有采购项目货物的一致性等原因,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3.非招标采购适用范围。
3.1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招标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2询价适用范围:按有关规定,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3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二、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的必要性
1.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是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外部要求。
中石油作为中央企业,所有权属于政府,因此,只要是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体的资金来源的应该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与之配套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后者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实施非招标采购管理有法可依。
2.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集团公司提出突出质量效益发展的总体目标,从过去注重规模发展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发展转型,现阶段规模速度的发展与质量效益不同步的矛盾较为突出,投资回报率较低,成本上升较快,因此,相对于招标管理的规范,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符合集团公司质量效益原则,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规范非招标采购管理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应该是有非常大的潜力可挖。
3.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非招标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在非招标领域中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防范采购人员的不廉洁行为,加强对非招标领域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预防腐败,促进企业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化整为零,应招标项目未招标。
在实际采购中,存在以地域限制化整为零,肢解项目,规避招标,以非招标采购方式取代招标方式。如将钻前工程排障施工项目以区域划分为两个项目,标的总金额达到800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商;油田大量使用的通用化学试剂未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等问题。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理由不充分。
目前,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工程、物资采购和技术报务项目基本上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的单位单一来源方式高达92.42%,如钻前工程现场监理、管线防腐施工、无损检测、安全验收评价等施工和技术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理由不充分,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不足,采购方式的单一性造成采购成本较高,也易存在腐败现象。
3.将比选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
《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非招标采购只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方式。部分单位将比选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比选应该是采购中遵循的一种基本原则,比选这种方式没有法律上的定义,是市场为了避开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方式而创立的一种采购方式,因此,不能构成法定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
4.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不恰当。
在选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选择不恰当,《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询价采购方式不适用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对于项目较复杂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型号较多,对应的价格也不相同,采用询价的方式不利用价格的谈判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询价适用于价格比较单一的物资采购。如天然气装置维修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设备维护型号较多,辅助材料也较多,采用一次性报价,不能达到竞争性谈判的效果。
5.未建立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就目前而言,集团公司制定了招标采购等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对非招标采购方式仅在《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简单提及,但未按照业务分类统一制定非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标准、适用条件、谈判实质性内容、具体工作流程等内容,造成各单位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非招标采购,如成立谈判小组的时间、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编制要求、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方式、谈判中是否公布供应商报价执行不一致等不规范的问题。
6.采购信息不够公开。
集团公司对招标信息公开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信息未明确信息渠道、采购公告内容、采购公告公示期的时间、成交公告公示期的时间等内容。
7.供应商评定的标准操作性不强。
非招标采购的成交原则应该是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但在项目实践中,“质量与服务相同的情况下”这一原则较难判断,不同品牌的产品质量有差异,不同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的水平也有差异,因此,如何衡量质量和服务标准难以确定,以“最低报价法”原则成交,可能会导致低价低质的采购;以服务和质量采购又可能造成价格不是最低的现象。
8.以不恰当方式排斥潜在服务商。
在油气田企业,技术服务领域选商方式大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土地复垦技术方案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也以行政区域选择服务商,而不是按照服务商所持有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所规定的资质等级来确定服务商。
9.以行政干预确定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
部分单位、部门以会议纪要等行政方式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的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的选择,未进行公开、公正和公正的选商。10.承包商库准入不够,可供选择的承包商竞争不充分。如定期检验FD1、FD2(含在线校验)在油田企业仅准入一家,且此家没有取得HSE准入资格;如化工、净化装置、炉窑工程施工,车辆GPS导航定位服务等仅2家准入施工单位,套管防磨技术服务仅1家准入单位,承包商库准入不够,不能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
四、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有监督措施不得力的原因,有的则和领导干部不能廉洁自律、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内外勾结腐败有关。
1.油田企业快投快建是影响非招标采购管理行为遵循规范性的客观因素。
当前,市场对天然气的刚性需求,使油田企业采取超常措施加快产能建设,一方面狠抓老气田稳产,另一方面勘探开发快速高效推进产能配套和重点工程建设快速推进,为达到快投快建保障天然气供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等采购中存在应招标项目未招标,选商方式不符合规定、提前做完成未进行竞争性选商等逾越、简化程序的问题,使企业在非招标采购管理的规范性受到一定影响。
2.企业管理理念不到位,主观上不愿意采用竞争性选商。
部分单位领导对竞争性选商的理念认识不到位,业务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未有“货比三家”的竞争性意识,习惯于“随用随购”,认为单一选商方便实用,主观上存在不愿意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有利于企业加强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的采购方式。
3.企业管理存在管理缺位,未从顶层设计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
国家财政部第74号令颁布了《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但集团公司未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仅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简单提及,没有建立制度和业务流程,存在管理缺位,油田公司也未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采购业务部门对非招标采购的认识不足,操作规程不熟悉,造成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不规范。
4.个人私利益驱动,单方选商易于操作。
个别领导和业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动,以此方式灵活、周期短、程序少、工作量小、易操作可以有效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采购为理由,大量采用单方谈判选商,搞意向内定、达到个人获取利益的目的。
五、对策
1.从制度层面完善管理缺位,建立健全顶层设计。
集团公司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的同时,对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制定实施细则和一系统规章制度,将法律法规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采购信息公开渠道管理、采购程序、供应商确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违规违纪处罚规定以及业务流程等进行具体规定,从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使非招标采购管理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用制度保障采购活动的阳光操作。
2.加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用的考核检查,促进管理的规范。
采购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考核检查,充分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货物和服务;规范使用询价采购方式,采用最低报价与综合评审相结合,合理确定成交供应商;谨慎选择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此方式应严格审批程序,规定公示内容,杜绝腐败现象,对于各种方式应加大考核力度,将竞争性谈判比率纳入物资采购管理的考核指标,提高竞争选商的比率,降低采购成本,让采购在阳光下规范运作。
3.加强对非招标采购管理的持续监管,有效提升监督效果。
对非招标采购要由现在的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转变,由披露问题向预防问题、控制风险转变,由阶段性审计向持续性监督转变。借助集团公司现有的合同管理系统应用平台,对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进行在线适时、连贯的监测和修改,将审计关口前移,实现事后向事中、事前转变;利用审计查证和审计咨询相结合的方式,由披露问题向预防问题、控制风险转变。通过持续监督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预防和警示作用,改善非招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使企业问题越来越少,问题出现的概率越来越低,实现审计监督的“免疫”功能作用。
4.以完善和构建资管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探索建立物资采购廉政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实行廉政风险评估和预警,有利于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物资廉政信息采集、分析、反馈处理制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怀问题,及早提出对策、完善和构建物资采购管理惩治和防治措施。
5.实行供应商分类管理,形成供应商竞争机制。
通过建立供应商资源库,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每年按业务类型补充一定比例的优秀供应商,淘汰不合格供应商,对供应商考核实行“黑名单”制度。同时,采取ABC分类管理法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按照油田公司物资供应的重要性进行分类,对不同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供应商管理策略,一方面通过竞争机制激励供应商不断改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采购方也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在供应商名单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合理有效利用企业资源,保证物资供应稳定,提高运作效率,降低采购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
6.强化培训力度,提高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
加强对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的培训,现有采购人员对非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理解不到位,习惯型、经验型采购人员居多,对非招标采购的操作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应加强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培训力度,促进采购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提高。
作者:刘锦屏 单位: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审计中心
参考文献:
[1]张建边.建设项目项目采购管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2]张栋天.非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如何公开[J].中国招标,2007(2):22-24.
[3]陈世龙.竞争性谈判需把握15个”节点”[J].中国政府采购,2007(8):63-67.PMT.
从国内外(地区)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主要分为两种——委员会领导制和部门管理制,委员会领导制指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委员会管理政府采购,部门管理制指由某个政府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政府结合各自实际选择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体制,总体上,大部分省市地区采用部门管理制,少数省市采用委员会领导制。机构设置总体上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实施,但形式多样、分离程度不一。本文就上海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作些思考和探讨。
一、上海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特征
1995年12月《上海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出台,经几年试行和几次修改,1998年12月《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对本市政府采购体制性内容进行了制度化规定和规范。
后经几次调整,2008年11月,根据市政府党组会议精神,原由市财政局受托管理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整建制划入市政府机管局。在内容上,本市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呈现以下特征。
1.市与区(县)政府采购管理相互独立
按照上海市、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行政财税体制,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市本级和区(县)根据各自的采购资金来源和支出安排,选择和建立适合自己实际的组织管理模式、内容政策、程序和做法。上海市与区(县)分别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政府采购事宜,市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区县政府采购负有管理和指导职责。大多数区县通过转发《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补充意见或自行制定办法的方式,建立各自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并制定适用本区县政府采购实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大部分采购事项都各自独立完成。而市政府采购事项则很少利用区(县)采购资源和平台。
2、市本级实行采购委员会领导制,“决策—监管—执行”三分离,区(县)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尽相同
上海市级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实行市政府采购委员会领导制,“决策—监管—执行”三者相分离。
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16个委办局为成员组成的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政府采购改革方向、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及协调政府采购管理等方面重大决策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日常监督管理事项,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委员会和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对数额巨大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集中政府采购机构,履行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等职责。市本级各预算主管部门是分散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执行机构。
上海17个区(县)都实行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制,但各区(县)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的内容和形式不尽一致,大部分区(县)参照市本级的做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并自2009年以来陆续完成了集中采购机构从政府财政部门中分离的工作,但有的区(县)则尚未实行管采分离,有的区(县)集中采购机构则直接隶属于区政府。有的区(县)将集中采购机构与招投标中心合并独立设置,有的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市场化采购方式。
二、上海政府采购运行管理中的体制性问题及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上海市、区(县)两级基本建成了两级管理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和制度规范,对推进上海政府采购工作和制度建设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一些诸如采购周期长、效率低、价格高、质量差等问题长期存在、重复出现,充分折射出上海政府采购运行管理在深层次的制度设计与治理规范中还存在诸多不足或需要完善之处。
(一)缺乏高效的资源整合效应,采购机构和采购业务运行的总成本高
上海市、区(县)两级的财税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政府采购组织分级设置、政府采购多平台、各自独立运行。一方面,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缺乏制度性的统一部署,市、区政府采购管理和业务运行机构缺乏必要的联动,市区(县)各行其是,机构运行和业务采购重复,总体运行成本高;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被极大地弱化,资源共享程度低。
政府采购的支出规模大和公共性、政策性特征决定了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其他管理手段不可替代的宏观调控功能。上海政府采购资金总量支出规模巨大,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具有明显的调控引导功能。而上海政府采购两级管理体制的弊端大大地弱化了上海政府采购的经济调控功能,并使得政府采购在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寻租行为产生、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基本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二)采购管理制度适用范围没有实现采购业务、财政采购资金管理、预算单位的全覆盖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都应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在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下通过集中或分散方式实施完成。现行上海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上,没有实现采购业务、财政采购资金管理、预算单位的全覆盖。
一是公益性强、社会关注的基本建设、民生保障等大额的专项预算项目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是集中采购目录内以货物类所占比重较大,主要为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工程采购纳入集中采购比例较低,服务类政府采购所占比重很小。对于资金总量大的工程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全过程参与,实行集中采购;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和统计范围,通过委托社会中介或采用“代建制”等方式实施分散采购。政府投资的市政道路和水利工程项目、中央部委拨款投资的部分尚未属地化管理的项目、为弥补市场缺陷在非竞争领域建立的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等的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服务类采购主要集中在信息、物业服务等。
三是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及服务不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此外,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药品采购主管部门之间在采购管理职责划分上界面也不够清晰。
(三)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内容不完整、体系不健全、实效性不够强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行政监督管理、审计监督及纪检监督。行政监督管理主要是指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采机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目前,上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内容的监督管理还没有实现全覆盖,尚处于个案受理处置的监管阶段。政府采购审计监督采取的是抽查审计方式,在现有的信息基础和预算管理基础上,尤其是缺乏相应责任追究机制的前提下,其监督的影响力和效果明显不足。至于纪检部门的监督则主要体现在对采购交易过程是否实现“公平、公正”的过程和执行财务资金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分重要流程环节缺失和虚化的背景下,其监督的有效性更多体现在程序形式上和严肃财经纪律上。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编制没有实现单列,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实现对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同样,政府采购信息的不完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信息屏蔽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政府采购的外部的社会监督更加难以实现。
一、岗位职责及要求
1.负责物资采购工作
(1)掌握所负责物资的储备情况、生产物资使用情况及物资到货周期,根据物资采购计划,把握物资需求情况;
(2)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依计划完成物资采购任务;
(3)物资的采购要按公司规定做到先计划后执行,因生产急需先行购置的部分物资,要及时补签《材料计划》。
2.负责物资到货验收工作
(1)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事项,跟踪货物,督促到货,保证生产物资正常供应,对逾期到货的物资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做出相应处罚,并将该客户诚信等级降级;
(2)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物资采购合同,组织相关人员对到货物资技术参数、外观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进行现场查验,并办理物资验收手续;
(3)对验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积极与供货商沟通,对不合格物资进行退换货处理,并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沟通,保证生产物资正常使用。
3.负责物资入库管理工作
(1)根据合同内容及物资实际到货情况,及时将验收合格的物资入库,并办理物资入库各项手续;
(2)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对物资名称、型号、价格正确无误后,办理物资到货结算手续;
(3)到货物资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不能办理入库,如实际数量多于合同数量、型号不一致、技术要求不一致等。
4.负责物资质量反馈工作
(1)定期深入一线使用单位调研物资使用情况,不定期从材料员、库管员手中得到第一手物资使用信息,跟踪记录物资使用周期;
(2)在质保期内的物资质量出现问题时,及时与供货商协调按“三包”协议进行处理,保证生产物资的质量状况;
(3)根据物资质量反馈体系,建立质量信息库,从而给供应商排队建档,进一步加强供应商管理。
5.协助物资退库管理工作
(1)根据公司物资退库管理办法,协助提出物资退库申请的单位,做出退库准备,将退库物资整理放在待验区;
(2)组织相关部门对需退库物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物资进行退库处理,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3)对申请退库的物资,未经过验收不准予退库的物资,根据公司制度规定,找出原因,对问题责任人做出相关处罚。
二、作业标准
1.根据生产状况、施工进度、物资使用周期,把握物资需求情况,核对物资采购计划,合理掌握物资储备,及时了解库存动态,保证矿井生产物资供应。
2.严格按照《合同法》及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把握煤矿物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努力降低采购成本,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物资采购合同谈判工作。
3.严格按照物资验收制度对到货物资组织验收,保证到货物资质量符合采购合同约定事项,满足生产物资需求,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物资验收入库。
4.严格执行物资入库管理制度,协助相关人员进行入库管理工作,确保入库物资质量,保证合格物资按时入库,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5.深入基层调研物资质量,跟踪记录物资使用情况,及时做好质量问题解决工作,坚持质量至上原则,保证矿井生产物资质量良好、正常供应。
6.严格执行公司物资退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准确反映生产成本,规范物资积压、滞留或多余时的退库管理,规范物资采购程序,敦促退库物资的及时处理,创造健康、健全工作流程。
三、事故案例
天水采油公司“2·23”爆炸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2 年2 月23 日甘肃天水采油公司,凌晨开始,聚乙烯新线工艺参数不正常,降负荷生产,值班班长发现悬浮液接受罐压力急速上升,于是安排3 名操作员到现场关阀门,进行停车处理。不到1 分钟,新线就发生了剧烈爆炸,造成8人死亡,1 人重伤,18人轻伤,事后统计,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00多万。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经事故调查取证分析,认定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一块不合格的玻璃视镜。是物资采购人员、验货人员严重失职,使不合格的视镜安在了装置上,埋下了事故隐患。
2.间接原因:本次事故属于采购、验收人员严重失职,监管部门监督不力,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三)防范措施
1.加强物资采购管理,严禁采购不合格产品。
2.严格遵守公司物资验收制度。
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制度。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尚处在摸索阶段,政府采购的规模偏小、采购质量和效率不高、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益显现。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管理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采购法规 监管机制
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一是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5900亿元左右,六年累计节约财政资金2000多亿元;二是采购范围不断扩大,由单纯的货物采购扩大到工程和服务采购。《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政府采购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采购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规模偏小,范围偏窄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范围,虽然涉及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领域,但每一领域涉及的项目十分有限。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虽然达到5900亿元,但在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GDP的10%,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按以上口径计算,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应在25000亿元左右。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缺口仍然很大。目前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而对工程及服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二)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已有的《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等的方面上有很大差异;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现行的采购规章大多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局限性较大;操作性强的政策法规明显不足。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供应商以及市场管理等诸多方面规范不全,存在很多漏洞,导致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既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又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且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采购效率不高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起点。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预算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经常与部门预算分别布置、分别编制、分别上报,造成与部门预算脱节的现象;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随意性很大;三是缺乏可操作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机构一般是将经财政批准的资金计划作为采购的依据,财政何时批准就何时采购,缺乏计划性,致使零星采购多、小额采购多、重复采购多,影响了采购效率。
(四)政府采购队伍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已基本建立起了一支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队伍,但从规模和专业能力上,都还不能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政府采购人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业务,它涉及到经济、贸易、管理、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大都来源于财政部门,离专业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五)政府采购信息不规范、渠道不畅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信息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在政府采购信息的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公开应该的信息;信息的媒体选择不科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政府采购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增加了供应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难度。难以有效地做到资源共享。
(六)政府采购职责不清,监督不力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人员合一使用的现象,他们既承担着管理和监督职能,又直接从事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致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缺位,也容易诱发新的腐败。即便有些地区实现了管办分离,但监督与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如开标方面,对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单位受个别供应商的委托,把标书内容推到供应商设定的套里;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开标的全程监督。在审批方面,目前基本上都是采购单位拟定好采购清单,造好预算价,然后由采购部门审批;但并不是所有的采购项目都按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如电脑是竞争性谈判采购,路灯、垃圾桶是单一来源采购等。另外,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考核工作只能走形式。
二、改进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
(一)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采购规模的大小表明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政府调控经济的力度。只有规模上去了,政策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应按照“稳步发展,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首先,要抓好工程、服务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府采购工作,拓展服务采购的范围,将培训、会议、接待以及政府购买劳务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次,有效整合政府采购资源,实现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等采购资源的共享,积极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第三,在大力推行协议供货采购形式的基础上,继续积极探索其他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的采购方式。
(二)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仅仅是一个大的法律框架,尚不能解决政府采购操作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建立一个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财政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做好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衔接,解决具体执行中无法律规定或有法律规定但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应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解决制度缺失问题;同时做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的修订工作,使政府采购活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三)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采购项目是否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个工作的质量。首先,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约束,做到预算、计划和执行有效衔接,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各采购单位应及时做好全年采购计划,详细列出年度采购项目和资金。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对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其次,应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从预算编制入手,细化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对采购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计划,减少随意性。另外,对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不能采购;对确需追加的采购支出,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培训,开展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专题研讨,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水平,以及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二是要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准则和岗位标准,实行持证上岗,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三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强化采购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道德素养,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
(五)建立完善、规范的采购信息机制
加强信息公告规范化运作,提高信息的合理性。第一,合理选择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取的原则。一方面要在合法的指定媒体,同时瞄准目标受众的阅读取向,合理选择其他信息媒体。另外还要注重网络、杂志和报纸的合理搭配。第二,实行定岗定责。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员岗位,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明确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措施。第三,?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进程。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按照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目标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国政府采购网管理,实行分网站维护业绩考核和公告制度,全面实现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互联互通。
(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
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分离工作,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逐步建立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之间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政府采购不但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还要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和制度化,逐步从合规性监督向合规与效益并重的监督模式转变。首先,在加强对集中采购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分散采购的监管。可以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建立分散采购项目申报制、公开信息、抽取专家、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报告、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等制度和程序加以约束和牵制,确保分散采购行为的规范。其次,坚决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在信息公开、采购流程、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纠纷仲裁等方面实行全面公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章,促进全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第三,对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严肃纪律,建立岗位考核体系。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的任务,任重而道远。应该按照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以加强法制建设为重点,以规范操作执行和健全监督管理为核心,以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和加快电子化建设为支撑,以推动专业化队伍建设为保障,不断创新发展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谋划工作新举措,努力开拓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王文新:集中采购机构急待解决的五大问题[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2、任伟:如何促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3、张许栋,张金泉:构建服务型政府采购中心的思考[J].政府采购指南,2005(11)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35号)
关键词: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管理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226-01
一、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有助于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浪费,防止,尽可能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事业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推动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优良的技术、设备、服务等保障。现就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下。
1.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法治意识不强、重视不够。我国政府集中采购从1996年起试点,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得到逐步完善。然而实际工作中,部分政府采购人员的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与人们对《预算法》和《会计法》的重视程度相比较,大家对《采购法》作为一部法律的严肃性缺乏足够的认识。部分事业单位没有结合单位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有部分政府采购人员思想觉悟不高,认为只要不捞钱就没事。
2.政府采购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有待提高。政府采购除了政策性、规范性强外,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实际应用的经验都有很高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自动化的普及,对事业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负责政府采购的人,有的懂财务预算、会计实务,熟悉政府采购相关经济法规,却对事业单位的科研、技术和服务纯粹外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只认名称和金额,对很多所采购物资的具体用途和使用方法却一无所知。有的人是非财务人员出身对单位技术业务比较熟悉,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知之甚少。要做好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要求从业人员既要了解本单位科研和业务工作的特点及性质,又要具备预算和财务知识,要有比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现阶段一些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出现的问题,有部分原因在于政府采购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够完备。
3.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存在的问题。一般而言事业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主要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而政府采购的实施则是由物资采购部门和物资(货物、工程和服务)使用的具体业务部进行处理,所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需要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等相互协调配合。编制政府预算时财务部门忙得不可开交,业务部门不紧不慢,到了需要使用时业务部门就会心急火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时协调不充分、综合性不强、准确和细化欠缺,预算和实际情况脱节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影响政府采购顺利进行,进而影响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4.政府采购操作过程缺乏规范性。政府采购操作过程是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关键环节。虽然政府采购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政府采购中违规采购的问题依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不按程序报批,随意改变采购方式。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达到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故意绕开政府集中采购;随意以应急为借口,避开招标改为其他方式购买;不按照本国产品优先采购的原则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对确实需要采购的进口产品,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和审核。
二、加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建议
1.增强政府采购的法治意识。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要重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自觉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要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结合各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按规章办事,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发现和培养适应现代要求的政府采购人才。事业单位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询价、委托、招标、评审等各项工作,关键在于发现和培养人才,财务专业的政府采购管理的人选可以有意识地安排到技术业务部门进行短期培训,非财务出身的政府采购管理的人员可以鼓励参加专业院校的财务管理的学习,通过一定时间的跨专业的学习培养,政府采购人员的知识结构将得到改善,综合业务能力将得到提高,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
3.扎实提高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事业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对单位的年度物资、设备、服务、科研等的需求提前进行充分论证和研究。既要考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需求,也要详细考虑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内容,同时要综合评估项目的技术参数、数量、进度等。要加强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同时要注重财务和技术业务部门的统筹和协调。目标就是提高政府采购预算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4.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定比较好的政府采购预算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做好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在于对政府采购执行过程的有效控制,事业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的制度和细则,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审核,要探索完善政府采购的批准、采办、验收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
总之,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财政支出的透明度,预防腐败。发达国家还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定政府采购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绿色产业等的发展。因此,加强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对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薛春莉.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会计管理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10(12)
[2] 林琼.事业单位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15)
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有着非常大的影响,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为此,西宁市财政局成立了西宁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对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组织实施等工作。2008年为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实行了管采分离,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监督管理职能。2010年又成立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政府采购的有序开展。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管理,越来越多的项目纳入采购范围,政府采购范围由最初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拓展到目前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17个项目40多个品种,采购资金总量持续增加。2011年全市累计实现采购资金75940.83万元,比上年增长58.46%。但是,随着政府采购数量的加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需要逐步完善。
管理创新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推进,国家、省里陆续出台一系列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西宁市围绕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监督等环节做了相关管理的整合。
首先成立“西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议事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采购工作集体研究(决议)制度。结束了“拍脑袋”决策的状态。并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适应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目前,库内共有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专家近千人,同时也给各区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了便利。
其次对定点纸张和耗材、定点印刷及公务用车维修、汽车装潢的定点供应商进行考核。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管理,依据《关于印发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供应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对西宁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定点采购服务进行考核。
另外,西宁市财政局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特聘12名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推进市级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制度保障
有了管理上的严密体系是不够的,还需要在制度上加以保障。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办法和制度,为依法采购提供制度保障。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即便是在计算机网络系统时代,最终还是要在人的操作下运作。没有一定的强制性规则来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政府采购很难收到预期效果。因此,政府采购建设所急需的不是专业和技术保障,而是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于是,西宁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预算单位,制定了十多个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采购各方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有了制度保障的基础上,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的宣传和解释,举办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2011年6月和11月对西宁市各预算单位举办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两次,主要是通过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熟悉政府采购操作业务,进一步提升各级、各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并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及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流程及各方职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采购计划的管理,政府采购计划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合同与履约验收,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报表等进行讲解。
方法探索
管理的加强与制度的保障,使西宁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在日后的工作中,为寻求工作方法的探索,打下了坚实基础。
西宁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在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时,首次采取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异地抽取的方法。比如,西宁市卫生局医疗设备招标项目共需30名评审专家,那么,就从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13名评审专家,从本地专家库抽取17名评审专家,这样,就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首次对拟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公示。比如,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采购的“西宁市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软件”项目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对此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又如,对市教育局心理实验室拟单一来源采购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及西宁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首次将银行账户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且首次将西宁市交警支队、服务业促进发展局、医疗机构药事监管中心等单位的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工会经费账户及专户等纳入政府采购。
行为规范
近年来,西宁市财政部门在依法管理、依法采购的意识上不断增强,采购行为逐步规范,采购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在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实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上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建立和完善了财政部门、审计、监察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对操作执行环节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基本实现招标信息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标书编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管理,有效地推进了操作执行规范管理。
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西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政府采购规模偏小,缺乏采购专业人员,采购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采购预算执行效率不高等等问题。
开创新局面
针对种种政府采购的问题,西宁市政府采购工作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健全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形象,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发展。
西宁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依法采购。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认识,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范围,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
坚持效率优先,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要相互衔接,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采购机构要进一步优化采购环节,制定采购活动标准化工作规程,缩短内部运转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要提高标书编制质量,确保招标质量,实现政府采购价格和质量最优。
并且,西宁政府采购中心强化监督管理,加强依法采购的执行力。一是强化对采购人规范性操作的监管。针对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编制技术指标要求等容易提出倾向性意见的环节加强约束。通过强化招标文件范本及编制指引的约束作用、扩大最低价评标法的适用范围等手段。二是对采购中心进行业务考核。对集中采购机构业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不断改进服务,提高集中采购效益。三是完善对评审专家的责任处罚机制,强化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加强监督力度
西宁市采购中心准备以即将出台的政府采购法为契机,梳理现行政策制度与法律法规不协调、规定不具体等方面的问题,在法律法规明确的框架内,对现行的政策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并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处罚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处罚规定不完备、不细化,造成违法难究的问题,在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对《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的细化标准,强化对采购人、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江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我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称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市级由财务部门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由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市局财务部门主管市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归口办公室管理,确定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表。
(七)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市(区)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市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应当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二)项目操作岗位职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拟制政府采购合同等。
(三)审核监督岗位职责: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四)合同执行岗位职责: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手续,编报采购信息报表等。
综合管理岗位、合同执行岗位实行专岗专人配置,政府采购项目操作岗位据工作量实行一岗多人配置。市局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可实行专人管理或兼职管理。
第八条市局和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单位政府购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
第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市局财务部门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当年度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确划分市局与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执行范围。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工程4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1.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
2.分散采购的实施办法,由各级国税局采购人制定;
3.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实行委托采购的,应当与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由市局根据当年度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
(一)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信息公布、在线交易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授权采购是指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在取得总局、省局授权后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以总局、省局文件方式进行授权,或通过采购人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方式进行授权。
第四章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财政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逐级上报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2.政府采购工作组
3.集中采购部门
(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四)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流程)
1.采购项目立项审比程序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4.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7.废标处理程序
8.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9.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0.询价采购程序
11.委托机构采购程序
12.合同审核及付款程序
13.验收程序
1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5.询问处理程序
16.质疑处理程序
17.回避申请处理程序
18.信息公告程序
第五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国税系统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各级国税部门的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一)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级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施计划。
(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级属于分散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
(一)总局在统一布置预算“一上”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表》(总局部门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表》(各市分散采购部分)的编报口径。
(二)市局在汇总本系统预算“二上”后,根据预算“二上”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上报省局财务管理处。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的采购人应当自接到上级国税机关下的预算后,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
第六章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总局、省局、市局对本级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由市局转报省局备案:
(一)市局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情况;
(四)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情况;
(五)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局备案:
(一)县级以上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市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由市局转报省局审批:
(一)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三)需要审批的授权采购;
(四)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协议,下同),由各级国税系统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评审专家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应当主要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十一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三)对特殊项目所需税务业务专家,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无法抽取生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四)按照上述办法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确定。
第三十二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是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市局根据规定的权限对我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市局对我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的情况;
(八)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总局、省局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一)市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键词:机械制造;采购;管理;问题;对策
一、我国机械制造行业采购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历史包袱严重,资金严重紧缺。我国机械制造行业主要是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创建起来的,在经过了长期的社会发展之后,仅留下来的一些机械制造行业企业也只能够维持基本的再生产活动,企业自身方面极为缺乏强劲的发展动力。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企业出现了极为严重的不良资产积压,存在大量的存货,而且亏损挂账情况以及负债率都是非常高的,还有很多离退休职工相对严重的企业管理问题也是非常突出的,企业所背负的非常称重的包袱始终都没有摆脱掉,而且大部分的企业都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紧张的问题,一旦出现资金紧张或者是资金短缺对于企业采购方面也面临着非常重要的问题,尤其表现在采购速度以及采购质量等方面更加明显。
(2)企业的采购管理制度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很多机械制造行业的采购以及管理水平都是非常落后的,而且大部分的机械制造行业也缺乏当前能够有效适应市场变化的现代化管理办法,企业使用的管理手段落后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变化。而且企业科层式的管理组织机构并不是适应企业的发展,这种结构急需进行转变,将其转变成为扁平化的业务流程组织管理模式,再加上我国很多机械制造行业企业对基本的业务流程都不够熟悉,也没有指定比较完善的业务管理流程,整个业务管理流程存在管理以及控制方面的极为不规范现象,而且随意性非常大。大部分的机械制造行业企业都根本没有进行标准化以及规范化,还有制度化以及程式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表现在采购管理方面,不同的企业管理模式都是不一样的,根本没有一个行业标准。
(3)对供应商方面的选择应该加强。当前我国机械制造行业在对供应商选择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大部分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做到向整个市场供应行业提供所有的产品。因此,机械行业采购问题就会受到一些地方政策方面的限制,使得采购获得的产品根本不是质量好的产品,而且在价格方面也不是最合理的。而且,我国很多机械制造行业都在向国外企业购买先进的设备以及生产线,大部分的关键性的物资采购都需要向国外企业购买,但是这种跨国采购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而且程序也非常复杂,尤其是价格方面非常昂贵,最终影响到机械制造行业采购速度以及质量。
(4)采购风险管理能力较弱。我国大部分的机械制造行业都存在较为严重的风险管理问题,针对企业采购风险管理方面并没有指定和形成一套十分完整的理论以及实践思路。应该全面加强对企业实施采购风险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适应不断变化的现代市场,并且也才能够在出现危机的时候能够做到把危机降到最低。
二、机械制造行业采购管理对策
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市场发展环境,当前我国机械制造行业是采购管理方面一定要做出某些方面的改革,具体改革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扔掉包袱,深化改革。通过加强对机械制造行业企业的深化改革措施,并且扔掉一些企业遗留的历史包袱,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并且使企业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能够有所好转,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提升企业的采购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企业采购管理能力。
(2)采用现代化的采购管理模式。当前我国机械制造行业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最关键的是应该使用更为现代化的企业采购管理模式以及采购管理办法,创建更加适合整个企业发展的全新的采购管理制度,并且全面提升企业的采购管理水平,以有效增强企业能够获得更加长足的发展后劲。
(3)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在进行供应商选择的过程中,企业建立的指标体系应该和提供货物以及服务的供应商之间达成一致协议,虽然不同的行业对于自身供应商选择方面有着不一样的属性要求,但是对于机械制造行业来说,同时使用的六个主要评价指标就是产品质量以及产品价格,还有到货水平以及企业信誉,服务跟进以及企业先进性等等。
(4)加强企业采购风险管理。对于任何的企业在进行采购之前都是应该做好风险控制的,并且要做好采购前的风险控制以及采购中的风险控制,还有采购完成之后的风险控制,做好信息反馈机制,创建机械制造行业采购风险预警机制,以完善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三、总结
采购在企业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购进的零部件和辅助材料一般要占到最终产品销售价值的40%~60%。这意味着,在获得物料方面所做的点滴成本节约对利润产生的影响,要大于企业其他成本―销售领域内相同数量的节约给利润带来的影响。提升企业采购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罗伯特・蒙茨卡(Robert M.Monczka),罗伯特・特伦特(Trent.R.),罗伯特・汉德菲尔德(Handfield.R.),王晓东.采购与供应链管理[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2] 李政,姜宏锋.采购过程控制:谈判技巧・合同管理・成本控制[M].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论文摘要】: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以来,采购规模逐年扩大,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支撑点之一,在宏观调控经济、节约资金、抑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从运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要进一步发挥调整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参与国际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作用,还存在亟待规范和完善的问题。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国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支撑点;与此同时,采购行为、采购方式得到进一步规范;专家评审机制、限时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等得到进一步落实;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但是在收到良好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政府采购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并且通用类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现实中,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一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而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无监督人员监标;有的机构把自身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有的采购人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个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有的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不熟悉,无法合理评价投标文件;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匆匆完成评标,评标质量不能令人信服;有的专家不能坚持独立评审,过分迁就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意见;有的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不熟悉,对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审规则缺乏了解,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裁量;有的专家利用自己的身份,主动与采购人和供应商联系,为采购人“包装”替供应商“代言”,直接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不当。有的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质疑消极应对,敷衍塞责;有的屡找借口,推托责任;有的置之不理,将矛盾上交。导致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管理者及参与人在审批、组织和评审政府采购项目时,把关不严、执法不力、利益驱动、责任意识淡漠。
政府采购欠缺节制意识。作为社会公共事业,政府采购节制意识的提高,采购行为的公开、公正、透明,只有在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一种真实。
二、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与完善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应允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维权,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同时,制定出台有关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最大限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重视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拟定政府采购目录时要广泛征求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意见,凝聚大家的智慧,科学划分通用项目与专用项目的内容,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人为因素。同时,要推行采购方式审批责任追究制,不断规范财政部门的审批行为。
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采购、注重规则,其它采购机构要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要从工作业绩、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从现代政府采购团队文化建设的角度,结合诚信原则,使服务变成品牌,变成展示政府采购形象的载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一是要把好“入门关”,既要大胆引进品德高尚、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才,又要慎之又慎,努力在政府采购专家的引进机制上下功夫,力争做到引进与需求一致,道德审查与专业审查并重,破格与资格并举,特别要重视对专家实践经验的审查。二是要把好“监督关”,要制定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工作制度、专家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和诚信制度,把专家的评审行为置于各方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专家清正廉洁和客观公正的思想意识。三是要把好“审验关”,要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充分利用对专家资格核验复审的时机,从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水平、执业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建立起评审专家的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执行能力。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所有政府采购管理者和参与人,应注重公正道义素养、专业权威素养、信息吸纳素养和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服务意识、配合意识、自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重视监督检查。强化职能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培育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使纳税人积极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来自纳税人的监督针对性强、效率高,能有效节约政府组织监督的制度成本,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目标和效益目标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般说来,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从政府采购的概念,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基本要素有四项:第一,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为开展日常政务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第二,政府采购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国际上通行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招标采购;第三,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第四,政府采购的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对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各地的立法基本规定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但在立法过程中对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范畴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以及社会募集资金,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所占的比例很少,不宜纳入政府采购。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是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但并未出现“国有”企业,而是以法人或财团的名义出现。新加坡的政府采购主体为政府部门(government ministries )和法定机构(statutory boards),而国有企业(government company)并非政府采购的主体。上海的采购办法虽然将国有企业纳入了政府采购主体范围,但在表述上却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即将国有企业包括在有关单位之中,而没有使国有企业直接在法条中出现。作这样的处理,是因为我国加入wto 必须签署《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procurement,gpa),而且我国政府单方承诺最迟在2020年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如果扩大政府采购主体,就相应扩大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而且,随着关于公有制经济实现多样化进程的推进,企业产权必然走向多元化,今后将难以区分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而且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和社会募集资金,不是财政性资金。因此,政府采购主体不包括国有企业,有利于避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此外,还应看到,政府采购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建立这个制度的初期,把政府采购规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并在限定的范围内将这个制度牢固地建立起来,然后,逐步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这样做,符合渐进的改革模式。
政府采购主体中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范围,没有严格的界定,这是各地立法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虽然这些机构前面,一般都冠以一个限定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但没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量化,不便于实际操作。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法人或财团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其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适用本办法之规定,并应受该机关之监督。”这样的立法表述似可借鉴。
招标采购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分为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三种方式,(注:在起草过程中,对招标分类的表述分歧较大,最后采用了上述表述。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表述有较大的差别,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送审稿)》规定:“招标必须采用竞争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方式;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议标方式。”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采购招标之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其中竞争性招标也称为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此外,政府采购还有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定向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对招标采购,有一种不当认识,即将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制度等同起来,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招标,招标是政府采购的全部,这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误解。(注:我们在起草过程中曾对公开招标采购的程序作了全面的规定,由于公开招标规则的篇幅较大,因此,有人建议将草案的名称改为“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深圳在起草中一直采用“政府招标采购条例”的名称,直到最后才去掉“招标”。广东省也直接冠以“招标采购”,即《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
从现有的立法来看,对财政性资金的内容有不同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第二稿)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在正式通过的采购条例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上海市在起草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上海市财政局起草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讨论稿)》规定:“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承借或担保的债务等”;但《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不知出于何种考虑,财政部起草的《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并未对财政性资金作出解释。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财政性资金不仅应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而且还应包括那些既非预算内也非预算外而是政府部门收取的公众基金、收费收入等。
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者担保借款,根据外国政府的贷款协议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协议,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从而排除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中存在表述方面的分歧。国际上通行的表述方式为“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有人对这种表述提出异议,认为货物和服务是可以购买的,但不能购买工程,这种表述不符合汉语习惯。深圳在起草的条例草案中曾表述为“采购物资、服务或者工程”,但在审议中,由于有人对这种表述提出异议,因此在颁布的条例中删去了“工程”。《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采购对象表述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也没有把“工程”列入。《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对采购对象则表述为:“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但在关于《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说明中却表述为“提高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这两者之间的不同表述,说明了立法者故意在草案中回避这个问题,以避免被否定的结局。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表述为:“本法所称采购,指工程之定作、财物之受买、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注:台湾唐国盛律师在对《政府采购法》的释义中却表述为“…工程、财物及劳务之采购…”。唐国盛:《政府采购法律应用篇》,永然文化,国民87年,第61页。)从上述的规定不难看出,人们还不能完全接受采购“工程”这种表述。从实际情况看,这个问题主要出现在法规的审议阶段,而法规的起草者对这种表述基本认同,学者也认同这种表述。在这个问题上,上海在起草过程中各个部门的意见比较一致,没有拘泥于汉语使用习惯,而是容忍了这种外来语的搭配方式,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表述,(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在序言中规定:“鉴于…[政府][国会]认为应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加以管制,以促进下列目标:(a)…;(b)…;(c)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竞争;…”)即采购对象为“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协议和外国的政府采购立法,都将政府采购的对象规定为货物、工程和服务。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国际通行的做法,政府采购的对象是特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政府采购不可分割的部分,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反映我国的改革开放水平。因此,政府采购的对象应当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特别是本世纪三十年代以来,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和原则。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应当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通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和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效率与效益等原则,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原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采购应当遵循效率与效益、公开、公正和公平等原则。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通用的采购原则是公开、公平竞争、透明和效率原则。韩国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国民待遇、公正、扶持中小企业以及鼓励共同参与原则。新加坡的政府采购基本原则为透明原则、物有所值原则以及公平与公开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需要,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竞争机会。政府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避免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影响,并有效地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产生。这样做既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行政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政府采购的这项基本原则,在国内各地的立法中都得到了确认。(注:例如《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效率原则。”《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的原则”。《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讨论稿)》曾列举了五个政府采购原则,但《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未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原则作出规定。)
实行政府采购的目的在于强化对财政支出的调控,节约财政性支出,并减少资金的流转环节,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但是,政府采购是为了满足政府机构为开展日常政务的需要进行的,因而保障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行是政府采购制度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这不仅是采购的效率问题,也是采购的社会效益问题。因此,如何协调效率与效益、社会效益与资金效益之间的关系,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安徽和深圳两地的立法中规定了效益原则,但效益原则是指资金效益还是社会效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资金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有明显区别的。资金效益是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以财政性资金支出的数量大小来衡量的。社会效益注意社会整体利益,因而社会效益不仅包含资金效益,而且还包含效率,因为没有效率的资金效益是不可能产生整体的社会效益,只有在效率中才可能出现社会效益。因此,社会效益是资金效益与效率的统一。政府采购应当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实现采购的资金效益。上海的办法在起草中,对效益与效率的关系曾颇费斟酌,也参考和研究了国内外的立法表述,最后表述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有的国家将物有所值列为政府采购的一项原则。物有所值与资金效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物有所值原则是以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基础的,但又不局限于资金的使用效益,它的着眼点在于价格与效益的比,在于所采购的物品的效用和功能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效益。应当承认,物有所值原则的价值取向,是符合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要求的。它比效率与效益的表述,更具弹性,亦更具内涵,这项原则赋予了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员从实际出发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实施这项原则,需要有完备的法制环境以及全社会普遍的较强的法律意识。不然,不利于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并有可能滋生腐败,导致财政性资金的滥用。笔者认为,我国各地的立法中,都没有表述这样的原则,恐怕不是偶然的。
三、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有两种:委员会制和部门管理制。国务院和上海采取了委员会制,(注:《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为中央政府采购委员会(简称‘采购委员会’,下同。)采购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财政部部长兼任。采购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部。”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将有关部门吸纳到委员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便利于协调和化解部门之间的矛盾,这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深圳和安徽采取了部门管理制,(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一定程度上便利于对政府采购的管理,符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关于一项行政事务宜由一个主管部门管理的精神,避免了多头管理。但是,各种矛盾和冲突集中在财政部门,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从而妨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
从国外的情况看,台湾地区采取委员会制,设立行政院暨公共工程委员会,负责修改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定政府采购的标准合同、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协调、督导。美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行部门管理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预算审查和批准、拨款、制定政府采购法规或者指南、管理招标事务、制定支出政策、实施具体的采购工作。韩国不仅实行部门管理制,而且将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分开,即财政经济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国家采购厅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韩国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保障,这种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机构与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机构分离,这种政策制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制约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了腐败的产生。
笔者认为,管理体制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采用何种体制来保证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更为有效地克服旧体制的惯性,有助于把新的体制建立起来,并把对新制度的阻力和内部的摩擦系数降低到可能的程度。
制度建设具有阶段性,一项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过程。在法制基础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社会中,立法的着眼点与法制完善的社会应有所不同的。加强对权利约束与控制,是社会转型时期立法的重点。因此,立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提供一套完整的操作规范,而且还必须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束并辅之以有效的监督,完善内部机制和健全外部机制。委员会制可能比较适合这个时期的法制发展的特点。此外,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实行委员会制有利于协调各部门的矛盾和冲突,能有效地克服旧体制的弊端,从而有助于这项制度的确立。而实行部门管理制,则将各种矛盾和冲突的焦点集中到部门,不利于消除旧体制的弊端,阻碍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完善,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立法的重点应当从对权力的约束转移到对操作程序与规范的规定,那么,实行部门管理制则有利于政府的工作效率,降低政府运作成本。实行委员会制则有可能降低工作效率,增加政府投入,加大政府运作成本。
笔者认为,无论采购哪种管理体制,都应借鉴韩国的做法,将政府采购政策的制订与政策的执行分开。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的分离以及采购机构与中介机构的分离,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明确,彼此之间可以形成一种制约机制。从各地的立法上看,采购主管部门与采购机构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一种情况是,采购主管部门不仅负责采购政策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审批,而且还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采购活动。另一种情况是,成立政府采购机构的地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与采购机构关系密切,相当于它的下设机构。这种现象的存在,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有负面的影响,造就了一种不公平的新利益分配机制,如果任其自由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可能失去原有生命力。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必须引起重视并应予妥善解决的问题。
四、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以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我国各地的立法主要采取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但广东省采取了分散采购的模式。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没有固定的模式。各个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实行相似的管理体制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差异;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也实行不同的采购模式。香港和新加坡是城市性质的经济成员。香港实行集中采购模式,除了低值商品外,一律由布政司政府物料供应处实行集中采购。新加坡实行分散采购,但其采购模式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注:在1995年5月之前, 新加坡的政府部门实行集中采购,由中央采购局负责采购,而法定机构则自行采购。1995年5月, 新加坡关闭了中央采购局,除少数项目外,实行分散采购。 1997年9月,新加坡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制定了《政府采购条例》(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该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新加坡所有政府部门和25个法定机构。)即从高度集中的采购模式发展到极度分散的采购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集中采购有利于这项制度的建立。这项制度趋于完善之际,分散的采购方式则可能更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有利弊。第一,集中采购的优势在于可以形成合力,如果运用得当,不仅可以调节社会供求总量,促进产业、产品结构的优化,还可以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第二,集中采购具有规模效应,可以节约采购成本,有利于形成社会对采购活动的监督。但集中采购实行分批采购,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计划性,有时不利于行政机关开展政务的需要。分散采购适用于小额采购和经常性采购,能够满足政府机构经常性活动的需要。第三,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以集中采购为主、以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可能更利于这项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集中采购能够获得最优惠的价格。从而节省开支,使财政性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且由于事权的集中,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此外,在地域辽阔、法制基础薄弱的国家中,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不利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使政府采购制度流于形式,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政府采购制度。集中采购模式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从而使政府采购制度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宜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但集中采购应当控制在适当范围,否则,从事集中采购的机构就可能成为第二个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仅加大了政府的运作成本,亦与政府采购的宗旨不合。一般说来,以下几类采购可以适用集中采购:一是大宗物品的采购,即消耗量大的低值易耗品如纸张等;二是单位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汽车、计算机、空调、复印机等;三是一定门槛价之上的服务;四是工程采购。对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争议较大,主要是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多样性,以及财政性资金在工程项目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此外,工程采购不同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相比较而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程序较为简单,工程采购的程序较为复杂,而且在一些地方已经有较为成熟的一套招投标制度。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公共工程的资金的渠道多样性,以及公共工程质量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政府应当加强对其控制和监督。上海的办法将“工程”列入集中采购,在表述上却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即将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的范畴,但鉴于工程采购的特殊性,对工程采购的规定又有别于货物和服务。(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七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委员会审议,采购中心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国家在进行政府采购立法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的差异,对政府采购模式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或者采用多种采购方式共存的局面,以便各地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适合的采购模式。
五、政府采购机构
定点采购优势与劣势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一是从政府管理部门来看,通过一次招标确定了供应商,政府需要某种货物时就可以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若干合同,简化了复杂而又费时的招投标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资金,又方便了管理;
二是对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是个潜在的大市场,他们有着浓厚的兴趣,他们通过增加投资,上设备或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报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竞争,不仅繁荣了市场,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三是对定点商家方面,虽然在招标时压低了价格,商品价格利润降低,但是定点增加了销售量,其经济效益只会提高,同时,通过竞争被确定为定点单位,也提高了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力;四是对采购单位来说,定点单位地点固定,距离相对又近,商品价格低,质量可靠,服务优良,不仅采购方便,用起来放心,还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
但定点采购有它的局限性,一是市场竞争力较差,一年只组织一次(如果一年组织几次,采购效率就要受到很大影响),不容易得到广大潜在供应商的注意,加上市场 经济,供应商优胜劣汰,变化频率很快,容易失去最佳的供应商;二是不容易控制价格的浮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是受价值规律控制的,其变化因素很多,不易掌握;三是供应商容易受利益驱动,一旦中标,不再争取好的价格和好的服务,停留在招标时的水平上;四是由于政府采购采购量的不确定因素,当采购量长期低于投标预计量且有一定的幅度时,供应商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要影响到供货质量。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执行属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
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其中属地为省辖市市区内的,执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
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办公用品是指办公用的纸张、笔墨、信封、资料夹、计算器、计算机耗
材、其它消耗用品等。
第四条 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
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一次确定若干家,两年一定。
第六条 河北省财政厅的职责:
1、统筹制定定点单位布局方案,对定点单位资质提出总体框架。
2、委托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对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3、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预中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以及定点单
位布局等情况进行审查,提交备选名单报定点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4、鉴于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特殊性,河北省财政厅代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办公用品定点
单位签订《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合同》,核发定点资格证书和牌匾标志。河
北省财政厅不做为合同一方参加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对下
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定点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2)办公用品价格标准执行情况;
(3)规定信息向河北省财政厅反馈情况;
(4)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5、将定点单位选定情况通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并制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
品定点采购证》。各单位凭证到定点单位采购办公用品,享受统一的优质服务。
6、会同物价部门对办公用品定点单位收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单位的财
政监督联络员进行业务指导。
7、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执行情况的管
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执行定点采购政策情况;
(2)《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记载情况;
(3)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七条 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职责:
1、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提出的定点单位布局方案、资质要求,审查定点单位资格。
2、接受河北省财政厅委托,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3、向河北省财政厅提供预中标单位的详细情况。
第八条 对办公用品定点商场(店)单位的要求:
1、热情为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设专人负责,保证售出的商品质量高、价格低、
数量足、服务优。可电话采购的,及时送货上门。
对体积超过0.5立方米或重量超过10公斤的货物,必须提供免费送货服务。对需要安装的,
负责免费安装调试。
2、按照《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合同》的规定,制作本商场(店)办公用
品定点采购价目表,除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外,还应分送在本商场(店)定点采购的省直行政
事业单位,并将办公用品价目表悬挂在本商场(店)醒目位置以备监督。
3、经销的办公用品必须是全新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现货,不允许出现假冒伪劣商品。
4、对外宣传、刊登广告时涉及定点问题的,要按河北省财政厅统一规定执行。
5、设置12名财政监督联络员,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财政监督联络员受财政部门委托对
定点单位办公用品的供应和价格优惠情况进行监督,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河北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上月办公用品结算表和有关资料。
6、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
7、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规定
缴纳税费,必须提供带税章的正式发票,有权拒绝购买办公用品单位提出的办公用品采购以外
的不正当要求;不得为购买单位开具虚假发票;坚决杜绝给个人送礼品、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
竞争行为。
第九条 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要求: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办公用品购买、保管、领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
2、建立采购询价制度。特别是在采购较大数额之前,至少应在定点范围内货比三家,择优
购买。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定点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供货关系。
3、各单位购买办公用品时,须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交给定
点单位,由定点单位登记购买办公用品的时间、品种、数量、单价、总金额并签字确认。《河
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登满或使用满两年后,交回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
室核销,更换新证。该证不作他用,不得转借。
4、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单位结算时,使用非现金方式由财务人员办理。
5、属于下列情况,需由两家定点单位出具无货或不能供货的证明,经河北省财政厅批准后
方可到非定点单位购买:
(1)购买商品的价格和质量综合评价明显优于定点单位的;
(2)各定点单位无货供应的;
(3)其它经河北省财政厅同意的购买事项。
6、发现定点单位存在提高价格、质量下降、以次充好、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或者定点单
位的任一办公用品高于非定点单位的,及时向河北省财政厅反映。
7、擅自到非定点单位以外购买办公用品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因公到外地出差,
在外地购买办公用品的票据,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第十条 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结算执行两种办法:一是河北省财政厅按照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
按现行预算级次将办公用品购置费拨付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直接与定点单位办理价款
结算。结算时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0日。二是对列入集中支付试点的省直行政事业
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定点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定点单位
开据的《发票》,直接从该单位经费中代为支付。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定点单位违犯财经纪律、不履行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提供伪劣商品的,视不同情
况分别给予警告、抵扣履约保证金或取消定点资格。
3、用户投诉五次以上,经查实或抽查确有质量问题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单
位资格,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办公用品定点的投标活动。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的,定点单位有权拒绝供货。
5、触犯刑法,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
督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键词]问题导向型;绩效审计;运输;服务采购
A公司是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制造企业,具有多层级组织架构及多元化产业板块。由于采购需求大,占用资金多,公司在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实物采购方面,管理制度流程相对完善。而每年将近12亿元采购规模的服务采购业务,在管理方面相对薄弱,是否存在控制缺陷?采购成本是否合理?公司管理层专门指派内部审计部门,以运输服务采购为起点,开展绩效审计,推动服务采购管理提升。
一、问题导向型绩效审计实施过程和方法
(一)审计思路与目标
1.审计思路。围绕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和秩序建立,开展运输服务采购关键业务控制环节的绩效审计,针对审计发现问题,调研、分析问题动因及影响,制订适当可行的改进方案,提请决策委员会审议,明确管理职能,多方联动推动管理提升。2.审计目标。通过审查A公司的运输采购组织管理、制度流程建设执行、职能履行等,规范制度流程,明确组织职责,促进资源整合,扩大招标范围、提高招标比例,统一建立运输指导价格标准,建立服务供应商资源池和信息化共享平台。
(二)审计范围和方法
1.审计范围及重点。利用SAP系统,调取近三年公司运输业务发生明细,确定包括物流中心等5个资源中心、8个业务单元共计13个审计对象。并按照采购金额排序,进行ABC对象分类。经统计,A、B两类对象整体采购金额占到A公司运输采购总金额的98.98%。为此将审计重点确定为A、B两类对象,在满足审计全覆盖要求的同时,确保整体工作效率效果。2.主要方法。以问卷调查、数量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及专题讨论等方法,对A公司发生运输采购业务的13家单位进行数据回归分析,对其中A、B类共10家单位开展现场调研,运用重点访谈、穿行测试、控制测试等内部控制审计方法,对运输采购业务及管理现状进行评价,归纳确认业务特点,确定有效的改进方案。
二、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A公司国内、国际运输管理现状
1.国内运输采购方面。一是服务涵盖范围广。包括产品销售发运、物料及半成品市内转运配送、售后配件发运、科研物料和设备发运、不合格品退货等。二是方式种类多。包括汽车运输(含专运与配载)、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快递运输等。三是货物承运风险大。存在运输费用中不含承运货物保险费问题,目前仅公司本部发运的产品由财务资产部统一购买产品险。2.国际运输采购方面。A公司的出口销售运输及进口采购运输,分别由海外事业部与物流中心海外采购部承担。海外采购发生的运输费用占国际运输费用的85%,主要供应商为国际货运公司,运输费用除运费外还包含清(报)关费、商检费、费及港口码头杂费等。一方面,海外事业部负责出口销售的运输业务采购,包括因出口引起的退运进口业务。特点是运输业务采购与国际贸易条款联系紧密,采用尺寸和重量的阶梯性报价,受国际货运市场季度性波动影响较大,并且运输供应商的区域性优势也对报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物流中心海外采购部主要负责A公司进口采购所产生的运输业务,包括因进口引起的出口运输。特点是涉及的运输环节和运输方式多样,对运输供应商的报关能力有较高要求。
(二)与公司外部运输市场对比情况
1.公路汽运方面。公路汽运又分整车专运与汽车配载。(1)整车专运。运价计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吨公里报价(现行市场价格标准为0.35-0.5元),一般来说运输距离越远吨公里值越小,反之距离越近则吨公里值越大,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按吨公里报价;另一种是采取包干价的方式计算。(2)汽车配载。一般以千克(kg)为计费重量单位,以元/(kg*km)为运价单位。一般来说,货物批量小、到站分散,多采用此种报价方式。目前,A公司各业务单元与运输供方的整车运输报价基本上采用第二种方式,汽车配载则按单次询价确定价格。2.铁路运输方面。铁路运输可实现批量运输,费用相对低廉、运输安全性高、运输网络较发达、受自然天气因素影响小。但铁路运输的短距离费用高,中转时间较长,需要进行配送。又因其承运工具管辖权的特殊性,属于铁路总公司独家定价,价格谈判空间有限。3.航空运输方面。航空运输的速度快,适合紧急的小批量货物,但运费较高,对货物有重量限制,网点有限,只适用机场周边城市。计算货物航空运费的重量有实际毛重(高密度货物)和体积重量(低密度货物,即轻泡货物)。非直达航运航空运价按照比例运价或分段相加进行计算。目前A公司引入两家供应商的只有物流中心,其他单位均只有一家航空运输供应商,采购定价类似独家定价。4.快递运输方面。其特点是网点分布广,运送速度较快,运输过程包括铁路、汽车、航空等运输工具,但对承运物品有体积及重量的要求,承运费用较高。除邮政速递外,其他快递均为民营企业,与A公司合作的主要是顺丰快递。
(三)存在问题
1.制度建设。公司层面缺少统一制度,业务层面除物流中心与XX1子公司外,其他单位均未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2.需求计划与预算。一是发运需求的计划性不强。由于客户发货需求多变导致营销发货计划不稳定,各单位的临时发运和紧急发运情况较多。二是缺少预算变动的考核制度。尽管各单位均对运输采购制定了年度预算,但在实际执行中,大部分单位经常会进行大幅调整,且预算编制缺少对运输采购需求特点及市场供应情况的分析与预测。3.供应商管理。一方面国内运输由于供应商数量众多,采购分散,各单位运输供应商信息未共享,难以获得规模采购效应。A公司各单位对运输服务供应商的准入资质、评价管理并不统一,对其资金实力要求整体较低,准入考核项目较少,控制承运风险的手段较弱;另一方面国际运输的供应商主要为国际货运公司,其资质要求较高,来源复杂,所以受贸易合同制约,公司采购议价话语权较弱。加之国际货运公司的清(报)关能力、政府关系等不可控因素,使得国际运输采购管理被动。4.合同管理与采购定价。各单位对合同管理没有统一要求。除快递运输中的现金业务外,其他方式采购均签订运输协议或运输合同。首先,运输采购所使用的合同模板不一,存在合同条款法律风险。其次,采购定价不严谨,基本都采用询比价、议价方式,各单位实际定价差异较大,如相同运输方式、相同线路采购价款不同;同一家供应商的价格折扣不同;同类运输业务结算票据不同等。5.费用结算。除现金付费情况外,大多数按月度或60天结算,根据公司《经济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运输费用结算必须提供运输发票、收货证明,但部分单位没有在制度中明确,也没有在实际中执行。6.信息化建设。A公司物流中心针对自身业务管理需求开发了运输信息平台,该平台分为配送(见图1)、提货(见图2)、发运(见图3)三大业务模块,但是信息平台仅由通信信号事业部使用参与配送模块的部分信息流,其他部门未使用,利用率较低。
三、管理提升视角下的审计建议
1.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规范统一制度流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层面的运输服务采购制度或指导规范,明确各业务环节的职能职责;整合服务供应商、统一采购定价,实施集中采购。2.整合资源,推行“集中采购”管理模式。加强供应商源头控制,实施共享合格供应商;统一定价,制定内部运输价格指导目录;加强运输综合评价职能的实际应用。3.分解落实运输预算指标,强化预算控制职能。根据业务类型不同,分解落实业务单元的预算指标及降本目标。如物流中心国内运输采购将采用运输成本占比指标2.1‰作为控制目标,通过强化日常预算控制,有效控制高价运输方式的采购。4.建立运输服务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以物流中心运输信息平台为基础,在本地范围内逐步实行推广,通过供应商资源共享,统一定价管理模式,合理统筹运输配送需求、规范运输服务采购管理,提升管理效率和效果。
四、问题导向型绩效审计成果及管理提升成效
通过审计,公司了4项管理制度、3类运输基准指导价目录、建立合格供应商资源池。通过审计跟踪,发现集中采购、资源共享、规模采购效益已初见成效。管理提升成效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组织职能方面。改变以往组织无序状态,不但在公司层面设立了归口管理部门(物流中心),而且各单元也确定了自身的归口管理部门并与公司对接,统一了公司运输采购管理组织体系。二是管理制度方面。公司了《国内运输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国内运输服务采购定价实施细则》等制度,统一、明确了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了运输服务采购管理。三是集中采购方面。针对服务供应商数量众多,采购分散等问题,经过筛选,形成由19家合格供应商组成的资源池。利用集团采购优势,提高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运输服务采购的优惠幅度,获得规模采购效益。四是定价管理方面。通过调研了解不同类型运输方式的定价模型,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快递运输采购方式的基准价目录。五是供应商管理方面。针对供应商承运风险控制较弱等问题,在公司《运输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12条新供应商准入标准,规定按季度对运输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进行综合评价,强化供应商管理。六是信息化建设方面。针对公司内部物流配送频繁、信息未共享、资源耗费大等问题,明确由专门部门牵头,搭建运输信息管理共享平台,以实现配送需求统筹、进度实时跟踪、付款结算全流程控制,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五、绩效审计相关启示
近年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企业把降低材料成本作为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手段。材料成本是成本的主要构成要素,自然是控制的重点。对电力企业而言,在众多的管理领域中,物资采购管理关系到企业的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物资采购管理是实现上述两项主要管理内容的第一环,要把好这一重要环节,改革管理模式应是当前各电力企业积极探索的问题。
二、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一些国有企业仍未注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不严,纪律松弛,浪费严重现象时有存在,缺乏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表现在物资采购方面就是没有集中物资采购权和明确职责分工,没有对物资采购进行科学管理,导致采购程序不规范,招投标执行力度不够,造成物资库存积压,周转缓慢或假冒伪劣产品流进企业,造成许多损失和浪费。分析原因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物资招标制度的执行度较低。根据国家《物资招标管理规定》,企业10万元(指合同估价)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应采用公开性招标或邀请招标,凡在国内采购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定执行。
2、供应商管理尚不规范。目前,电力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管理相对薄弱,尚没有实行供应商的分类分级管理,同时也没有与价格供应商建立正式的长期合作关系。而经营策划部作为采购实施的主要监督部门,却不承担价格供方的管理职能,难以实现对采购有效的监督。
3、采购寻价机制运作不完善。 供应商的选择是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一般按规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至少选择三个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比质、比价、择优采购(惟一生产厂除外)。事实上,在调查众多电力企业了解到,由于种种原因,在询价过程中有时并不能按规定做到向三家供应商进行询价,而是直接向某家供应商询价后就发出订单。
4、询价及供应商选择缺乏有效监督。目前,电力企业物资采购从询价到初步确定物资采购供应商和价格都在采购部内部进行。一方面,在询价单发出过程中,向哪些供应商发出询价由采购部自行决定,缺乏有效外部监督,另一方面,询价信息反馈后,由采购部人员进行分析并初步选择供应商和确定价格,没有其他部门的参与,难以形成外部制约。
5、物资采购合同范围不明确。目前,大多企业的物资采购合同谈判中,多是由技术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性谈判,进行商务性谈判。在具体操作上,由于询价过程由采购部独立完成,且供应商和价格也已初步确定,所以在谈判中仍是采购部主导着谈判,尤其是商务谈判。
6、合同监督作用没有有效发挥。目前许多电力企业没有对物资采购制定一套价格标准体系,采购计划中提供历史采购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不具有足够的约束力。而且,目前物资采购价格的确定主要是询价、比价,并在内部独立完成,并无别的部门参与,因此采购价格的确定缺乏有效的制约。
三、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的对策与思考
物资采购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种物资的订购、运输、储备、供应等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和控制,只有抓住以下环节重点,才能有效控制成本。
1、采取集中规模进行批量采购,获取批量价差。通过物资归口管理,实行计划管理,进行规模采购,形成批量后,供应商不会忽视这样的大客户,一定会在价格上有所优惠。
2、做好市场的跟踪和调研,分析和掌握物资价格变动规律,在价格回落时购买。电力企业使用的许多物资,经过分析,都能找出一些价格变化规律,如企业生产需用的一些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劳保用品,在销售淡季购买,能节约不少采购资金。
3、加强物资采的管理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物资采购要贯彻国家物资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遵循比质、比价、比信誉、比远近和以厂家供货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先急后缓,适用及时的原则,千方百计采取多渠道,减少环节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总结经验,开拓货源,保证企业生产和建设的物资需要,使电力企业物资采购工作步人良性循环轨道。
4、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和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办法,搞好物资定额、计划及物资分类、采购分工工作,对大宗材料和设备,用招标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这两种采购方式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在供应商之间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供应商之间相互竞价,使企业在采购中处于有利地位。
5、建立代储代销关系。由供应商委托就近的营业仓库或经销商存储和保管货物。营业仓库或经销商是一种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实体,供应商委托这样的实体储存货物,就是把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货物存放在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仓库中,由后者保管和发送货物,企业则按照具体的使用数量和事先达成的价格向受托方支付相应的物料款项。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必再过多地储备物资,甚至不必再单独设立仓库从事货物的维护、保管等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便可以实现零库存和进行无库存式生产。
6、实行供应商配送方式。一般来说,在没有一定储备的情况下,无论是生产物料还是成品的配送,都会影响企业的库存量。因此,通过配送的方式,供应商及时地将按照订单生产或采购的物品配送到,企业可以在物品运输的途中实现储存,从而实现零库存。
7、出租仓库或厂房内的部分场地给供应商作为仓库。这种方式就是和供应商事前协商,把企业的场地出租给供应商,由供应商对企业所需的物资进行储备,企业用多少就领多少,事后供应商凭领料凭证与企业结算。这样,物资在未领用前,所有权属于供应商,企业没有实际的库存。
8、代保管。这种方式很简单,就是供应商将物资以书面形式委托企业仓库代为保管,企业用多少料就付多少钱,季度结算,料完款清。物资在用之前,所有权属于供应商,虽然仓库有物资的存在,但不体现在企业的存货账上,这也是一种零库存。
9、实施物资采购管理现代化。电力企业要广泛推广先进技术与先进管理手段在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运用,建立精干高效的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建立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履盖物资管理各环节,对物资定额、计划、合同管理、库存管理、帐目管理、统计报表以及设备材料的产、供、配送、采购、加工渠道、价格体系等物资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资料贮存与检索,不断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10、计算机网络竞价采购理念的优点。通过计算机竞价网络采购,甲乙双方不见面,避免了人为的随意性,改变了传统的采购方式,实现了日常化的竞价采购,规范了采购成木控制原则。由于采用网络准入制,严格控制供应商的入网资格,使产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