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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违法建筑 拆除 没收 法益均衡
近些年来,伴随我国城市建设进入快速城市化时期,被称为城市顽疾之一的违法建筑问题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建筑可适用限期拆除和没收的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和没收均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当二者针对违法建筑情形时,往往会涉及到比较大的公共利益,因此具体适用时尤应慎重,并且应当体现注重法益均衡的行政比例原则。就此而言,笔者认为,现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将对违法建筑的限期拆除作为优先于没收的处罚方式,并不妥当。
违法建筑概念的界定
实践中,违法建筑这一概念的内涵模糊不清,并且与其他类似概念常常未加鉴别地等同使用,诸如“违法建设”、“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物”等。因为违法建筑会面临限期拆除或没收的行政处罚,所以对违法建筑概念本身作出清晰的界定关系到行政主体所具有的行政处罚权的法定界限问题,关系到国家公权力如何充分保护公民私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问题。事实上,人们对于违法建筑概念的混乱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诱发拆迁纠纷和激化社会矛盾的主要因素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该法确定了有关城乡空间布局的一切事务由国家依法进行管理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单位和个人利用空间资源进行的建造行为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建造行为以及建筑物是否合法只能由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判定。
其次,该法明确了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权的法定权限和权力运行程序。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规划管理部门依相对人申请,经核准颁发的相应许可证就是城乡规划在具体建造行为中的落实和体现,许可证所设定的建造要求和条件是不允许违反的。
最后,该法还规定了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的原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除了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约束外,还必须要照顾到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在违反法律要求的同时,还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失,必然会遭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便是该法第六十四条所确定的法律责任。
该法第六十四条对于它所适用的违法情形是这样概括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结合上文的分析可以认为,这一概括用语简洁准确,可以作为“违法建筑”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这样既可以消除概念混乱使用的现象,维护《城乡规划法》的权威性,同时也体现出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当然,行政相对人违法方式及违法程度各有不同。就方式而言,该条适用的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两种情形。台湾学者王泽鉴将违法情形分为“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由于程序违建并未违反城乡规划,只是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建造行为,其仅有的程序违法性可以通过重新申请、取得许可而消除。故立法及实践均未对此加诸处罚。而实质违建在根本上就存在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不可能通过程序来补正,必然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不符合城乡规划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便均属实质违建情形。据此观点,有学者认为《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当中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适用于单纯的程序违建,该条所针对的均为实质违建。只有实质违建的情形才可能损害公私利益,表现出程度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行政比例原则
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对违法建筑分别设定了三个档次的行政处罚。第一个档次,针对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违法建筑,鉴于其正在对规划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为了防止这种不利影响的扩大化,首先应处以“责令停止建设”;第二个档次,针对已经对规划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的违法情形,处以“限期改正”和“罚款”。此类情形既包括已完工的,也包括在建的违法建筑;第三个档次,针对已经对规划实施造成了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情形,处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处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罚款。显而易见,该条对于违法建筑之违法性进行判定所依据的标准是违法建筑对规划实施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不利影响的大小,决定违法程度的大小,进而确定法律责任的大小。因此,可以说,该条规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性相一致的行政公正原则,有利于行政处罚权的规范行使。但是,现实生活中各个具体的违法建筑实例具有千差万别的表现形态,对它们进行上述三个层次的违法程度的判断便成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自由裁量的问题。
针对自由裁量权存在被滥用,进而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有学者主张采纳行政比例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规范和约束。
行政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应该以给公民及社会带来最小损失或者最大受益的方式来追求、实现其目标。”①行政比例原则最早产生于德国,主要用于约束警察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由于该项原则集中体现出国家积极保障人权、注重公益维护和强调公权限制的价值取向,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认可。“行政比例原则主要调整两类关系:一是国家活动中的目的与实现目的及手段之间的关系,一是自由权利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②与行政法治原则不同,行政比例原则主要考量行政行为所涉及之上述两组关系之间的均衡性问题。比起更为笼统模糊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来,该原则更具清晰性和可操作性。
行政比例原则又称为行政法上的“黄金条款”,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子原则。首先是适当性或妥当性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特定目的,在若干可选择手段中应采用最能够实现目标或最有助于实现目标的手段。其次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最温和原则,它指的是在众多能同样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当中,行政主体应采取对相对人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必要性原则反对过分行政,强调行政主体在注重行政目标最大程度地获得实现的同时,也要尽量保证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最小的侵害。最后是法益均衡原则,亦称法益相称原则,它指的是行政主体采取的行政手段对当事人利益所造成的侵害不得大于行政目的所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该有一种成本意识,应该着眼于全社会来算计行政行为的得与失,经济上不合理、外部性成本过高、存在着巨大浪费的行政行为都是没有效益的、不理性的、不成比例的,在本质上都是不合法的。”③
显然,行政比例原则着重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那么,根据该项原则来分析《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时,首先要问的问题是:违法建筑涉及到怎样的利益冲突呢?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这意味着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行为必然与公共利益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国家对于在地上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除了考虑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之外,尤为重要的是,还必须保证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大目标得以实现。这些重大目标主要依靠国家法律当中的一些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来进行确认和保证,这些规定是规划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加以贯彻落实的。与《规划法》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主要有《防震减灾法》、《水法》、《公路法》、《铁路法》、《民用航空器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气象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所着力维护的公共利益会受到公民、企业或单位违法建造行为的侵害。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对于处罚方式的选择应当以行政比例原则为指导,认真权衡利益,在充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同时实现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就此而言,《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限期拆除和没收的规定并不妥当。
拆除优先于没收不妥
《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针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情形规定先限期拆除,只有在不能拆除的情况下,才予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处罚,可并处罚款。这样规定既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同时也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尤其是其中法益均衡的子原则,进而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首先来分析一下两种处罚方式的不同特点。其一,从两种处罚方式的严厉程度上说,二者差别不大。虽然建筑物拆除后有些建筑材料可以回收利用,但这部分回收物的实际折算价远远不及材料的采购价。如果采取破坏性方式拆除的话,就连这微小的建材回收价值都不能实现。除此之外,拆除费用还要由违法建造人承担。因此,拆除和没收几乎都将导致相对人在违法建筑上的全部投资付之东流,可视为最严厉的处罚方式。其二,从两种处罚方式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来看,拆除可以使相对人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使特定的空间利用状态恢复原样。而没收只改变了建筑物的权属,建造物的实物形态仍然存在,其对规划造成的不利影响仍然存在。其三,两种处罚方式分别针对适用于不同的违法建筑情形。必须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定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城乡规划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不拆除无以消除此种影响的情形。相对于拆除所适用的严重违法情形而言,没收所适用的违法建筑尽管存在违法性,但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足够严重的程度,可以在不予拆除的前提下,采取其他方式体现国家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就此而言,没收所适用之违法情形的社会危害程度小于拆除。遵照处罚与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按由轻到重的顺序排列,应当是没收在前,拆除在后。亦即,如果违法建筑并未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不必拆除的,应处以没收;如果违法建筑已经对城乡规划造成严重不利影响,非拆不可的,则限期拆除。《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恰恰颠倒了两种处罚方式的逻辑顺序,让人迷惑:既然面对的是非拆不可的情形,怎么还有不能拆除的可能性存在呢?既然还有不能拆除的可能,又何必非要限期拆除呢?
接下来再分析一下必须拆除之违法建筑为什么非拆不可?上文已述,城乡规划要落实国家相关法律的规范性要求,这些法律均涉及国家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事关社会重大公共利益。比如我国法律当中有关确保人民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防灾减灾的规定有,《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修建建筑物必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使社会公共利益蒙受巨大损失,这部分受损的公共利益远远大于违法者的成本投入。尽管违法者的投入属于其私人资产,但从整体的角度而言,这些私人资产也是整个社会资源的一部分。因此,根据法益均衡原则,国家为了确保整体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必须以较小的代价来换取更大的利益。这样的实例并不鲜见,例如,2008年2月号称郑州市历史上面积最大的违法建筑郑州市“帝湖花园东王府”2号楼、5号楼两栋高层建筑被政府强制爆破拆除。该建设项目除存在程序方面的违法事实外,还违反《水法》、《防洪法》的规定,占压河道、直接严重影响城市泄洪,不拆不足以保证城市公共安全。
由此可见,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一般具有以下一些特征:第一,违反国家有关公共安全、自然和环境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由于法律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位阶较高,因此,此类违法修建建筑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第二,违法建筑已经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会使社会总体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三,为消除此类违法建筑的严重不良影响,法定的除拆除以外的其他救济方式不足以获致最佳效果。由于拆除是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不仅会给相对人带来直接的利益损失,也会使整体的社会财富受损。适用时务求适当,非到必要时不可用之,亦即应当具备拆除的必要性。相比而言,尽管没收也适用于违法建筑中的严重情形,但这些情形所危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并未大于违法建筑本身的价值。前已述及,如果将其拆除,损失的不仅仅是违法者的私人利益,同样受损的还有社会公共利益。这不符合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行政比例原则。一幢耗资甚巨的违法修建的大楼,如果其并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具备以它为代价来保护一个更大利益的必要性时,对其适用没收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惩诫作用,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该建筑物所凝结之社会资源的利用价值,造福于众。可见,对违法建筑适用拆除还是没收,依据的主要标准便是法益均衡原则所要求的社会利益最大化。拆除针对的违法建筑其所损害的公共利益大于其自身价值,而没收针对的违法建筑其所损害的公共利益并未大于其自身价值。可以说,前者适用于严重违法情形,后者适用于较为严重违法情形。《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在设定拆除优先、没收在后的顺序时,并未体现二者适用之违法严重程度的区别。一律首先适用针对严重情形的处罚,显得过于强硬。没收适用之前提“不能拆除”,用语含糊,让人费解。
综上所述,《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针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所设定的拆除在先、没收在后的处罚顺序并不妥当。根据行政比例原则,这样规定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使行政执法的外部性成本过高,不利于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笔者认为,按照拆除和没收针对适用之违法建筑的不同社会严重程度,应当取消拆除作为没收的前置适用条件,代之以有关二者适用对象的具体规定,以增强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③李荣珍,王进:“论行政比例原则”,《法治论坛》,2007年第3期,第55页,第62页。
[关键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证据的要求;调查和搜集证据的方式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6081
1行政处罚证据的类型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据的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2行政处罚中调查和搜集证据的原则与要求
21调查和搜集证据的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须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可以得知,全面、客观和公正就是调查和搜集证据的基本原则。
全面地调查和搜集证据,是指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材料。既要围绕涉嫌违法的行为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各种证据,又要收集与量罚有关的各种证据;既要收集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又要收集当事人无违法行为的证据。全面地调查和收集表现在证据的类型上,就是不仅要提取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还要收集证人证言,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等。
客观地调查和搜集证据,是指执法人员应当客观地调查和搜集证据,并且要针对不同种类证据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尽量收集原本原物,并妥善保管;对于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一定要如实记录;对于现场笔录,如实记录现场情形,并且不使用模糊或带有主观猜测的语句。
公正地调查和搜集证据,是指执法人员不能只收集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证据,而不收集能反映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或不受处罚情形的证据。例如在询问当事人时,不能不予记录其陈述从轻处罚的情节等。
22调查和搜集证据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即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行政处罚证据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调查和收集的证据应该与案件有证明关系。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排除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以避免错失收集有效关联证据的时机,从而提高执法效率。
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调查和搜集证据的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等。首先执法机关应在权限范围内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办案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并且在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执法人员在调查和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并且不得采用威逼利诱等不正当方式搜集证据。
证据的真实性则是强调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应与原件相符,尽量收集原件原物。
3行政处罚中调查和搜集证据的主要方式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在食品监管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调查和搜集证据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六种。
31询问
执法人员应该围绕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确立询问主题,保证整个询问过程完整并有逻辑关联性。例如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案件询问中:首先应核实被询问人身份及与本案的关系,其次询问当事人经营状况,是否持有有效合法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是否有变更延续等情形后,进一步询问其从事涉案食品的具体经营活动,从何处购进、采购数量及价格、是否索取供货商资质并留存采购小票、采购时是否按照规定查验食品并记录等,最后核实当事人是否曾经有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及具体情形。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属于书证的一种,应当由办案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字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在笔录上记录原因,并由证人签字。另外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3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食药部门行政执法的主要调查方式之一。现场调查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告知被调查人其身份,笔录应如实记录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证件名称号码等,同时笔录应客观记录现场情况,必要情形下也可以采用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例如食药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现场检查笔录中应当如实记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信息等,这样既有书证,又有物证。避免出现执法人员仅凭借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形。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调查人应当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若有需要修改的位置,应当由被调查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者按指纹。
33抽样检验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抽取样品,制作抽样记录,开具样品清单并及时封存好送往相应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
34先行登记保存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唯一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并且执法人员应当经分管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当场清点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与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并交付当事人一份。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证据。食药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7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35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检查时,针对其资质及采购记录等资料要进行检查,所收集到的材料大多为书证类,为确保搜集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尽量调取原件原物,例如涉案食品采购记录。采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当事人提供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的复印件,并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例如当事人身份证明和餐饮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食药部门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量罚时,需要确认其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所以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注意对当事人账簿的检查,查账的重点在于,一是确定所查账簿是真实有效的;二是弄清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下对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概念基本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即违法所得指的是当事人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而货值金额指的是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另外查账时应注意复制重要证据。
然而在检查过程中,往往会有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所以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和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如实将告知行为记录在相关书证中。
36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食药部门执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附清单,并向当事人出具一份。查封、扣押的物品可以就地或异地保存,执法人员或当事人应妥善安置,不得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如果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执法人员可依法留存证据后先行处理。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查封、扣押的物品或场所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联、当事人并无违法行为及其他依法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时,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若查封、扣押的物品需依法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鉴定的,其时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当情况复杂需要延期时,执法人员应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延长,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期决定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制作出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执法人员稽查办案必须遵循的原则,对此,执法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调查和搜集证据的方式,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认真收集每一个证据,并正确分析,正确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而且可以降低因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从根本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我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全面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按照教育与处罚并重、裁量权法定、过罚相当、同事同罚和最小损害规则,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的实施,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本实施方案中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理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四、实施范围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是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工作方案(2012年5月30日前)
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据本方案的要求,统筹考虑,周密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梳理行政处罚项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建立裁量基准制度(2012年8月15日前)
(一)梳理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
各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按照方案后附的“表格样式”要求,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程度、适用条件、处罚标准等五个方面进行认真梳理。
(二)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标准
各执法部门要以《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区28家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综览的通知》(灞政办发〔2010〕111号)为依据,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制定行政处罚项目的具体规范标准。
(三)向社会公布经审查备案的行政处罚项目规范标准
各执法部门行政处罚项目的规范标准拟定以后,应当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相关制度
1.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予说明。
3.建立重大或复杂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重大或复杂案件,单位的负责人要进行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
4.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试点部门要将本部门执法人员名单及执法证号、本部门专用的监督电话及专用投诉电话对外公示。
第三阶段:及时总结,随机抽查(2012年10月15日前)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作实施以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改进工作,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材料报区政府办304室。
六、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权力行使,预防执法腐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四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领导力量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扎扎实实促进工作收到实效,推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91-01
行政处罚白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罚决定,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力,可以根据违法情况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尤其在适用罚款和拘留处罚时,还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选择罚款的具体数额或拘留的天数。笔者就如何规范适用消防行政处罚白由裁量权,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罚决定谈几点看法。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
行政白由裁量权是伴随现代社会飞速发展,行政范围不断扩大,为发挥行政机关能动作用,应对新的社会问题对行政管理活动提出的挑战,以更好的满足社会需要而产生的。行政管理问题日益专业化,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呈多样性。一般规定难以适应这种变化,为了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使得愈来愈多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机关灵活的加以处理。由于社会的迅速发展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有冲突,使得立法机关不可能制定出详尽、周密的法律,即使能够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对行政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赋予行政机关灵活处理各种行政事务的权利。而且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有着严格的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依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就要求赋予行政机关依照具体情况灵活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利。
二、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消防行政处罚白由裁量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利,具有命令和服从以及强制执行的性质。而权力本身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倾向,可能使行政权力成为执法人员谋求私利的工具和满足私欲的手段。
(一)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定不全面
消防行政处罚白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合法、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规定的比较宽,例如:《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五类消防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各个地区都相应制定了本地区的消防行政处罚白由裁量权的实施细则,但标准不统一,幅度不一致。
(二)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程序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设定和事实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消防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提供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材料没有及时收集并进行集体研究。违反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做出的处罚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三)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一些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将罚没款收入留在了自己的小金库,有的部分流入,有的全部流入。处罚过程与处罚相对人讨价还价,商量执法。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的过程不公正的选择适用法律和政策依据,不公平的对待执行对象。
三、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一)完善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立法
在立法层而,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硬性规定和执法的白由裁量关系,法律条文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白由裁量的幅度和范围。“徒法不足以白行”。配套的法律文件,构成一个有不同层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组成的法律体系。较层级低的规范性文件,可随着形势的发展废、改、立,以适应不断变化,从而克服法律因稳定性较强所具有的局限性。对不便于做强制性规定,应建立一个参照标准,作为指导性的意见。
(二)建立完善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需要加强公民以及舆论监督的力度,以权利制衡权力,扩大权利的广度,以抗衡权力的强度。加大执法公开力度,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把消防行政处罚白由裁量权的依据、程序、结果等全部公开,维护公民知情权,监督消防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复议具有监控行政权力的功能,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理,对使用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可以决定撤销、变更,也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消防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不仅可以审查消防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可以审查消防行政处罚行为的适当性。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培养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蚀,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自己的内控力,遏止私欲的膨胀,在思想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欲念。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临这许多复杂的问题和层出不穷的新事物,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R].2009
为使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向纵深推进,突出对重要权力的有效监控,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监控模式建设工作方案》(衡安监〔20*〕*4号)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全面抓好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基础上,突出抓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监控。要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运行的特点和规律,以权力行使公开透明运行为核心,以规范行政处罚权运行程序为重点,以规范自由裁量权为突破口,以强化监控为手段,紧密结合我局实际,着力增强行政处罚权运行监控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实效性,打造“阳光权力,服务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
按照全市安全系统统一标准、统一模式、统一推进的要求,一是建立行政权力廉政风险评估防范机制。廉政风险评估防范机制,是指科学分析、识别、评估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在行政权力运行之前,有针对性地提出预警防范措施的机制。全面查找各类行政权力和权力运行不同环节中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科学地识别和评估。动态采集、分析、反馈和处理廉政风险信息,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针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强化监管措施,提高廉政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机制。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机制,是指科学设置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按照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必须依法确定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实现权力运行不同环节之间的有效制约。必须把公开透明贯穿于决策、执行和结果的各个环节,实现动态公开。三是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是指在行政权力运行之后,检查考核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机制。将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评议考核有机融入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考核等工作之中,要强化行政问责,加强责任追究,对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思路,组织发动(20*年12月15日以前完成)
按照打造“阳光权力,服务安全发展”的工作思路,由局监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监控模式化建设工作方案》,组织召开推进会议,安排部署推进行政处罚权监控模式化建设工作。
(二)查防控考,模式化推进
1、建立廉政风险评估管理模式(20*年12月18日前完成)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运行廉政风险进行评估,突出抓好5个环节:①查,即查找廉政风险点。采取先自查后评估的方式。先由相关科室、大队自查,填写《廉政风险自查表》,交局行政权力监控机制领导小组审查评估,填写《廉政风险评估表》,确保全面准确查找出行政处罚权运行过程中每个环节的廉政风险点,不留死角。②定,即评定风险等级。由行政权力监控机制领导小组根据廉政风险高低程度确定各廉政风险点等级,分为A、B、C三个风险等级,A级为最高风险等级,B级为较高风险等级,C为一般风险等级。并编制“行政处罚权廉政风险等级目录”。③警,即警示廉政风险。依据行政处罚权的运行程序制做廉政风险警示图,以红、黄、蓝三种颜色标注A、B、C三个风险等级,A级用红色标注,B级用黄色标注,C级用蓝色标注,并注明责任人及防控措施,悬挂在办公场所显要位置进行风险提示。④防,即建立廉政风险监督防范机制。要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做到权力运行每个环节都可防可控,确保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公开透明。⑤管,即加强廉政风险管理。对A、B、C三个等级的廉政风险实行分级管理、一岗双责。A级风险列为严重风险,实行专项防范。行使A级风险权力时,主管负责人必须填写《廉政风险自控表》,明确廉政风险防范目标,对A级风险权力事项的决策要通过“案审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在行政权力运行监控工作办公室备案;B级风险列为较重风险,实行重点防范。对B级风险点,以科室防范为主,行政权力运行监控工作办公室定期检查;C级风险列为一般风险,实行一般防范,以岗位责任人预防为主,行政权力运行监控工作办公室加强指导。
2、建立行政处罚权运行监控措施模式化。(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针对行政处罚权运行过程,从立案到结案各环节都要建立监控措施,做到权力运行环环可防可控。健全“六项制度”。针对“立案”环节,重点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登记备案制度》,做到立案有台帐,有备案,便于监督;针对“调查取证”环节,严格规范办案人员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十项守则”》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六不准”》,确保廉洁办案,公正办案;“作出处罚决定”环节属A级风险等级,要重点监控。针对“作出处罚决定”环节,一是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处罚案件集体会审制度》,弱化廉政风险,强化监督,有效避免“一言堂”和少数人说了算;二是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违法后果、主观过错、整改情况等因素,依照全市统一处罚标准执行;针对“执行环节”要严格依法按照处罚决定来执行;针对“结案环节”要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归档制度》,实行一案一档,专人管理,做到每宗案件都要有据可查。
3、推进行政处罚权公开透明运行模式化。(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突出推进“三化”。①公开内容标准化。要把行政处罚权运行程序、法律依据、处罚标准、承办科室、联系电话进行长期公示。②运行过程公开动态化。围绕行政处罚权的决策、执行、结果等环节,建立权力运行记录制度和行政处罚办理结果公开制度,做到及时、动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③公开形式统一化。在单位政务公开栏内设立“行政处罚”专项公开栏,及时公开行政处罚的决策、执行、结果等环节信息,以方便群众监督。
4、推进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模式化。(20*年3月31日前完成)
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是指在行政权力运行之后,检查考核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机制。将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评议考核有机融入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考核、民主评议考核等工作之中,原则上每季度考核一次,全年累加,结合群众投诉和日常工作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成绩。
强化行政问责,加强责任追究,对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对工作开展好的,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据有关情况实行追究问责,倒查责任,并视情节和危害情况,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此促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行政处罚权监控机制建设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成立以李会武局长为组长的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将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与各项工作有机结合,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
【关键词】工商管理;行政案件;处罚方式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70-01
案例:2013年1月18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与B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书》,租赁时间是2013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2013年2月20日A公司领取了以区某街道某路某号为住所的营业执照,并在此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后A公司为了从某银行获得贷款,于2013年7月11日携带伪造租房协议书复印件和用其他方式取得住所地在C乡镇的某企业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区工商局办理公司住所地变更登记。2013年7月15日,区工商局根据其提交的材料核准了变更登记。2013年8月28日,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对新设立的企业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C乡镇的某企业从未提供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给A公司,也未与其签订过租房协议;A公司的住所地从成立至案发一直在区某街道某路某号,未迁入到C乡镇;A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后获得C乡镇银行贷款100万元(C银行知晓)。2013年10月28日,根据A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的相关违法事实并请求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区工商局依法予以了撤销,恢复到2013年2月20日的登记状态。同时,区工商局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司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A公司法定处罚幅度以下2.5万元的罚款。(1)
上述案例反应出的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行为。
一、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与把握
在对本案违法行为进行考量时,需要厘清几个时间点,首先是2013年2月20日A公司获取的公司登记,我们认为此次登记属于公司法上的设立登记,此后便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法人资格。其次是2013年7月15日A公司获取的公司登记,我们认为此次是公司法上的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根据区工商局调查的内容判定此次登记是违法行为人A公司为了获取C乡镇银行(只对C乡镇企业发放贷款)贷款,虚构材料,骗取了公司住所地变更登记。再次,2013年8月28日,区工商局对A公司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了上述违法行为,开始进行立案调查,违法行为从7月15日到被区工商局发现共计43天。最后,2013年10月28日,区工商局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请求撤销了A公司的变更登记;同时对A公司予以了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来源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从前述的几个时间点来看:第一,A公司的违法行为是骗取公司住所地的变更登记。第二,对该违法行为目的分析,为了获取C乡镇银行的贷款,为了企业的发展,且原有的住所地和变更后的C乡镇同属于该区辖区范围内。第三,从违法行为的结果上看,A公司如愿获得了C乡镇银行的100万元银行贷款,同时从区工商局向该银行了解到,C银行该笔贷款尚未造成呆账、坏账,且事后已经知晓A公司的上述骗取登记行为,应当说A公司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
二、法律责任评价分析
当A公司违法行为产生,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的危害后果以及损害了社会金融秩序的相关法益,那么就需要对其法律责任进行及时性、客观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2)当我们比照这一条款时,也需要对许可法的总则第八条第一款信赖保护原则予以重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就本案而言,由于A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材料均为虚假,行政机关在回访调查时予以发现,同时A公司对违法行为主动认识并申请予以撤销变更登记。从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职责上看,公司登记机关虽然只对登记材料的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负责,但从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过错主要在于A公司,依照上述规定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式纠正。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公司登记机关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存在过错或过错责任大小如何认定。这必然涉及到区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认定问题,综合本案来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只对形式材料进行了审查,因为变更事项均在同一辖区范围内,应当由其辖区范围的派出机构予以核实或者现场实地核查,故我们认为区工商局确有登记疏忽情形,属于办理变更登记程序瑕疵,应当予以指出,但不影响A公司违法行为的判定,不能将其主要过错转嫁于登记机关之上。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法律评价是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是否适用。区工商局除撤销变更登记后还对该公司予以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在法定幅度以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的5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罚款处罚。其依据之一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了减轻处罚。我们认为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必要,理由如下:一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罚则事项属于递进式的分类,也是是根据案件情节程度予以处罚,罚款较撤销登记显然较轻,二者无法同时适用。二是法律层级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应当撤销的情形,法规层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亦规定了情形严重时撤销登记的内容,下位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三是《行政处罚法》无法适用,否则与《行政许可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冲突,无法达到行为与后果相适应的目的。故本案不需要对行为人A公司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撤销行政许可方式的审慎运用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行政许可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许可未作出之前状态的行为。行政许可的撤销方式主要包括五种,即行政许可机关依职权撤销、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撤销、行政许可机关上级依职权或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撤销、诉讼判决撤销。(3)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许可登记”进行的是处罚式纠正,有将自身过错全部转嫁于申请人之上,似乎让人难以信服,有失法律公平。我们认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2号令)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必要时刻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主动撤回式纠正,即撤回登记的行政处理,并不宜罚款,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此,就个案而言,撤销行政许可的处罚方式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需要适用,也要根据案件情况、过错责任比例分担,适当考虑自我纠错的行政处理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最大化保护。
参考文献:
[1] 沈一平.试论我国撤销公司登记的现状与法律问题.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
注释:
[1] 案例来源于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度执法案例汇编.
第二条 本市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方税务局是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用于出租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即:按应税收入的6%计征。
第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市场租金价格等因素,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收讫房租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其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0日内。
第九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委托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第十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人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应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人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自房屋出租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人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纳税人应到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办理纳税登记;没有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纳税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
第十二条 代征人应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内容、权限和期限进行代征代缴工作,履行代征义务。
代征人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局应当对税款代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对代征人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向代征人提供代征税款所需的各种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 代征人应依法领用税收票证,做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代征人应于代征税款当日持税收缴款书向银行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十七条 代征人应于每月10日、20日和28日(节假日不顺延)将所使用的税票和税款征收情况报送委托地方税务局。
第十八条 代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局可以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取消代征人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证书》: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二)代征人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代征人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代征人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代征协议的情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税款。
第二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地方税务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对委托代征人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委托地方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目的和工作原则
(一)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旨在加大城市依法管理力度,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整体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与"做强、做大、做优、做美"苏州中心城市的战略要求相适应,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协调发展。
(二)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以行政职能"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明、公正、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为原则,逐步实现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重心下移;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原则,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统一规范、有序协调,改善执法形象,提高执法质量。
二、试点范围和执法职能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在我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市、区两级同步实施,逐步到位。
(二)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批准文件,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主要集中行使以下行政执法职能: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上述批准范围内,我市开展试点工作所集中的具体行政处罚权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作出明确界定,试点工作中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行使执法职能。
三、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一)市、区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市执法局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行使组织协调、教育培训、检查监督及考核奖惩等行政管理职能。
(二)市执法局为正处级建制,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区执法局为正科级建制,与区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区两级执法局均下设执法队伍,全市执法队伍人员编制暂定420人,均为全民事业编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编制来自两方面:一是从原市政公用监察大队、园林绿化监察大队及规划监察大队划归部分编制;二是由市编委统一安排解决不足部分。
(四)市执法局下设机动督查大队和直属执法大队,均为正科级建制,编制暂定70人,以市执法局名义执法。机动督查大队负责对市、区两级执法队伍执法工作的督查,并可随机进行执法。直属执法大队负责开展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道前街)、火车站地区、高速公路出入口地区的执法活动。
(五)各区执法局设若干中队,平江区、金阊区、沧浪区队伍编制各暂定70人,虎丘区编制暂定30人、吴中区编制暂定50人,相城区编制暂定20人,均以区执法局名义执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市管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执法活动;新区和工业园区队伍编制各暂定20人,均以市执法局名义执法,开展新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执法中队分区域开展执法活动,不直接设在街道。
(六)对区执法局实行双重管理:
1.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区执法局人员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的管理;
2.市执法局负责区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督查和应急调度、指挥;
3.区执法局负责人由区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并充分听取市执法局意见后,由区按规定程序任免。
四、经费供给
(一)全市执法队伍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其中,市执法局直属队伍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今后的装备添更和日常维护费用等由市财政核拨,区执法队伍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今后的装备添更和日常维护费用等由区财政核拨,对平江、金阊、沧浪、虎丘四个区由市财政补贴50%。市、区执法局新组建队伍一次性开办费包括装备费由市财政按实际需求核拨。其他专项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自承担,其中用于对全市执法队伍考评的奖励专项经费由市执法局专项申请解决,并由市执法局统一掌握使用。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设立统一帐户,市、区两级执法队伍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票据。市、区两级所得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其中,各区所缴款项按规定返回区财政。严禁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三)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款分离实施办法》的精神,市、区执法局作出行政罚款决定后,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可采取当场罚款当场收缴外,其余处罚涉及的一切罚款必须采取由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交,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罚款的,于24小时内由专人送交指定银行。
(四)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对其所需的各项经费要按时足额核拨,并对罚款票据的发放与罚款的收缴实施监督。
五、队伍组建和监督管理
(一)市、区两级新招聘的行政执法人员按国家公务员条件,由市统一组织公开招聘,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统一安排。招聘工作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共同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对原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执法人员、长期从事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符合条件的主要骨干以及市人事部门统一安置的转业军官,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局制订具体聘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对统一招聘和聘用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联合组织为期一个月的封闭式强化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接受军事训练,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核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管理,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统一着装(制式由市政府和省法制办确定),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
(五)严格加强市、区两级执法队伍内部管理,建立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执法报告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错案赔偿制度、考核评议制度等,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层级监督。
(六)市、区两级执法局实行政务公开,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明示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权限、程序、办事期限和工作标准等,并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接受市民投诉,强化社会监督。
(七)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末位淘汰制,每年考核,对不胜任执法工作的予以解聘。
六、执法程序和复议管辖
(一)市、区两级执法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市、区两级均建立行政执法案件预审制度,对《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案件实行每案必审。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申请人选择,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执法局依法受理。
七、配套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定期召集市执法局及规划、市政、水利、环保、绿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举行联席会议,通报执法情况,协调解决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部门联系制度。为保证行政处罚职能的有效行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经常性的联系配合。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执法局处罚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市执法局处理,执法局作出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市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相关部门处罚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有权部门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报送执法局备案。
八、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及筹备班子。市成立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书记、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各区、新区和工业园区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法制办、体改办、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城管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水利局、环保局、园林和绿化局、工商局的负责人为成员,重点协调解决筹备工作中遇到的各项重点、难点问题,同时成立筹备工作办公室(设在城管局内),具体组织和实施各项筹备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行政执法公众参与机制为抓手,深入推进我市档案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工作环境,努力促进我市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市本级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平台,为法治建设和依法治档奠定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强化公众参与,从制度上保障群众对档案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确保档案工作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阳光透明、公正高效。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建立行政处罚案件
群众公议工作程序,在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会中进行陈述,听取意见、建议,形成行政执法权力阳光运行工作机制。
(三)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外,市本级档案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要实行群众公议。
(四)鉴于市本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少,要求将本单位纳入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的集中开展群众公议工作范围。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2年7月底前):认真梳理、规范、确定本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流程,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学习培训,对群众公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认识,明确任务。
(二)全面启动(2012年8月):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
裁量目录》和有关配套制度,按照市法制办工作要求,全面启动群众公议工作。
(三)常态运行(2012年10月):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本级档案管理部门群众公议工作的检查评估,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行政处罚权力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群众公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项工作摆上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市档案局局长为组长,以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档案局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群众公议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
(二)强化培训宣传。进一步加强相关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业务,熟练掌握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群众公议工作要求,熟练运用自由裁量标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阵地,强化社会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关键词】机电设备 ;测试性验证 ;方法探究
中图分类号:TU8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前言
在我国当前的装备设计领域中,测试性设计已经被广泛应用和推广。良好的机电设备测试性验证设计可以有效提高装备的性能效果,增加装备生命周期,还可以提高装备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当前机械设备制造中的重要操作流程。在进行机电设备测试性验证的过程中,设计人员要针对当前机电设备实际操作要求和操作环境进行设计,对其故障影响值进行分析,从本质上增强机电设备的测试性验证设计的真实性,提高测试效果。本文就机电设备的测试性验证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现结果如下。
1 机电设备测试性验证概念
机电设备一般指应用了机械、电子技术生产和生活中所需要的机械、装置和设施等物质资料,在当前的机电设备中常见的为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种类繁多,根据机电设备的用途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大类,产业类机电设备、信息类机电设备和民生类机电设备。在对机电设备进行应用的过程中,操作人员常采取测试性验证设计对产品的实际效果进行检验,对机电设备的状态、隔离故障特性等进行研究和分析。
在对机电设备进行测试性验证的过程中,设计人员要从机电实际出发,系统地对机电进行测试分析、试验与评价,明确测试性的基本概念、测试性定性要求和定量要求、诊断方案设计、测试性分配和预计、故障模式与测试分析、基于相关性模型的测试设计分析、测试性设计准则、机内测试设计、外部测试设计、测试性验证与评价等,从本质上提高对机电的测试效果。对机电设备进行测试性验证有效提高了装备的可用性和实际操作意义,对我国的机械工程发展具有非常好的促进效果。
2 机电设备测试性验证流程
常见的机电设备测试性验证主要包括对自然故障的检验法和对故障注入试验的检验法。上述两种主要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对机电设备性能测试,观察其故障检测及隔离信息,对机电进行评价。
2.1 自然故障检验法
自然故障检验法通过直接对机电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故障进行判断,对其进行故障隔离和分析。在该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对机电设备产品信息进行准确收集,对产品检验性质进行准确定位,确保高质量、高效益地对机电产品性能进行评测。
2.2 故障注入试验法
故障注入试验法主要是将一定的故障模式应用到试验过程中,对产品的相关性能尽心那个检测。通过注入的故障情景,观察机电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在该过程中,操作人员要严格把握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对故障样本进行随机抽取和分配,确保样本具有代表性意义,整体研究符合故障分析标准。第二,根据设备工作信息和环境注入故障情景,确保故障情景试验对设备检验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意义,提高检验效果。第三,对接受或拒收判断依据进行准确制定,确保对机电设备进行有效选取,提高机电工程质量。主要操作过程如下:
2.2.1 根据机电设备性质对测试性验证进行设计,明确具体验证项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见的指标参数为故障隔离率(FIR)、虚警率(FAR)、故障检测率(FDR),通过对上述指标进行验证,观察指标要求是否符合当前的要求和定义。
主要数学模型表示为:
(1)FDR=ND/D*100%
其中ND为常规条件下使用标准方法检验出的正确故障数;N为发生故障的产品总数。
FIR=NL/ND*100%
其中NL为常规条件狭隘用正确方法隔离得到的不大于L个单元的故障数;ND为在规定条件下检测得到的准确故障数。
2.2.2 在进行操作的过程中,设计人员要结合维修性和可靠性进行验证性试验及性能试验检测,有效选择性能试验检测方法。要对其可能造成故障的条件进行深刻分析,观察故障模式的影响和危害性,确保从本质上利用测试性验证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减少测试性验证的工作量。测试性验证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二项分布法、多项分布法、正态分布法等进行定制,实现验证前计算、验证后分析,完成对选取样本的独立检验,观察检验效果。
2.2.3 设计人员要根据机电设备性质进行验证方法计划,对验证小组进行规划和分组,实现整体的故障模式选取,对验证性综合数据进行分析,记录故障数据。
2.2.4 对测试性验证技术进行准备,确定参试样机。实施故障注入性检验,观察故障注入操作过程和操作细节,对机电设备进行数据采集、填写。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则。例如故障检验不可对设备造成破坏、要具有高效的可住入性和实际效益;故障检验注入操作简单,效果明显,可实用性较强。
2.2.5 对测试性验证结果进行审定。观察测试结果,如果结果符合机电设备测试要求则完成设备测试性验证报告;如果结果不符合机电设备测试要求则对设备进行返修,重新进行测试性验证直至最后符合要求,完成设备测试性验证报告。
3 测试性验证技术措施
3.1 样本分配与选取
在对故障样本进行分配和选取的过程中,要对被测试性对象进行集中,实现整体抽样检测,确保检测样本具有普遍性和实际操作意义。样本分配中要增加样本的覆盖率,基于故障率样本量进行方案分配,确保样本的真实性。要基于故障率分配后采用随机抽样对样本进行选取。要基于故障单元实现模块化,完成对故障影响相对比值的分析和处理。
3.2 故障注入方法
在进行故障注入的过程中,主要实现对故障的软件模拟、物理模拟。软件模拟依赖系统数学模型进行数据处理,这种方法时效性较差,整体可信度较低。物理模拟主要是在实际的系统上加入故障激励,实现软件注入和物理注入,将相关的寄存数据整体注入故障项目中,实现重离子击穿法、电源扰动法及管脚级注入法等,提高故障注入效果。
在对串联机构进行注入的过程中,实施故障注入的效果并不理想。经过实际操作研究相关人员发现采用后驱动技术效果较为显著。通过后驱动技术实现对基本机构的串联,确保障碍按照特定运动规律完成复杂的运动轨迹,实现输出级的紧密相连。注入过程中,要将器件从管脚处进行输入,对瞬间最大电流进行灌入或拉出,确保电位按照一定的要求和规律变化,实现对机电设备的测试性验证激励。除此之外,还要对机电结构进行输出电位控制,达到控制效果后对机构主动电路故障进行注入,完成整体注入操作。
4 测试性验证实际检验
在完成所有的测试性验证设计操作后,设计人员要将测试性验证进行实际检验,对设备机器进行流程指导和关键技术检测,观察设计的整体使用小狗。通过使用故障影响相对比值样本的分配方案对故障注入目标进行统计,记录每一次的检验数据,对设计好的测试性试验检验综合数据表进行填写。在常规操作中一般只使用三个故障注入模式,通过三个故障注入模式实现对数据的检验。
5 总结
在进行机电设备的测试性试验过程中,设计人员要严格按照测试性验证方法和步骤,对整体验证结果进行分析,观察总体验证效果。在对试验技术进行设计时,要对故障性验证分析进行合理运用、有效选取测试性试验样本、准确记录机电设备测试性验证数据表,对测试性验证操作不断发展和完善,从本质上提高我国的机电设备验证效果。
【参考文献】
[1] 何洋 叶晓慧 赵建扬.机电设备的测试性验证方法初探[J].电光与控制,2011, 18(11):89-90
[2] 杨鹏 邱静 刘冠军.基于扩展的关联模型的测试性分析技术研究[J].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2008, 30(2):78-79
[3] 孙启亮 涂群 章孙敏 王国涛.工程装备测试性技术及应用研究[J].机电工程技术,2010, 39(12):12-13
姓名:齐建明 性别:男 籍贯:河南 学历:大专
关键词:新课改;初中政治教学;教学方法
随着世界全球化的推进,我国经济水平突飞猛进,人们对知识的渴求也越来越强烈,要求也越来越高,学习知识的途径也更加广泛。初中时期是青少年性格、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特殊时期,教育对他们的影响甚是重要。所以,不断加强初中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对他们的成长至关重要。在加强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政治教育工作者要不断转变思维,更新教学内容,丰富教学理论,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主要目标,帮助初中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在新课程背景下,教师要鼓励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学习,发挥他们在课堂上的主观能动性,建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初中生的发散思维,力争培育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
一、新课改初中政治背景要求
首先,新课改后教师要有更强的责任感,了解每一位学生的学习需求,积极主动地引导学生学习,而不是一味地向他们灌输知识。教师要由传统教育方式中的传授者转变为知识的引导者,不断调整知识内容,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性格和所教科目的了解,进而培养出既拥有坚实的基础知识,又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的学生。其次,教师应提倡学生自主学习,发挥学生在课堂上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导者,注重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最后,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的能力得到提高,所以教师在教学中要让学生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懂得如何把课本知识应用于生活,真正完全地学会知识。
二、初中政治教学改革策略
1.培养学生的学习习惯,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政治学习都比较乏味,没有太大的学习兴趣。所以在新课改中,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改变学生之前对政治课堂的印象,让他们体会到政治学习有趣的一面。在教育方法上,教师要积极摸索,不断寻求科学的教育模式,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让他们积极思考,主动探究学习,从中激发学生学习政治的好奇心。另外,教师应使政治教学与游戏教学相结合,营造有趣的学习环境,让学生在玩游戏中轻松、愉快地学习,以达到“我要学”的效果。
2.书本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为了使中政治教育得到实效性教学改革和创新,我们要不断拓宽学习领域,要教会学生学会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现实生活中,授课时多把书本知识和现实生活中的某种现象结合起来,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提高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比如,在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时,布置学生课下查找近年来拟定出了哪些政策,让学生讨论这些政策的目的和作用,让学生通过自己的调查了解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这一课程。采用教学内容与社会实践的结合模式,学生可以做到学以致用,从而提高了他们对政治知识的了解,提高了教学效率。
3.创设教学情境。创设有效的教学情境有利于培养学生探究问题的意识,可以使学生经过一系列的思考,思维就能活跃起来,积极地表达自己所思所想。比如在上“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内容”时,选取学生耳熟能详的改革开放为例,帮助学生理解学习党的基本路线,使学生了解这些内容在党的建设过成所占的重要位置,最后再提出相应的问题让学生思考:“为什么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都有哪些变化”“改革开放对我国发展的主要影响什么”“改革开放政策科学吗”等问题。带着问题,学生学习、探索的积极性就会更加强烈,课堂气氛也会越来越活跃,学生的兴趣被激发了,学习效率自然而然就提高了。
4.改进教学方法。在新课改背景下,我们政治教师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授课模式,寻找新的教学方法,转单一的教学方式为多种教学手段相结合的课堂教学,鼓励学生积极地进行自主探究性的学习。其次,要改善课堂教学的程序,努力为学生提供更多思考的空间。再次,利用多媒体教学,使板书清晰、明了,方便学生观看,也可以为节省板书时间,还可以利用课件把枯燥的政治理论与音乐或图片相结合,或把它转化为有趣的视频,这样就可以大大激发学生学习的好奇心。
5.提高教师素质。在新的课改的形势下,提高教师的教学素质是关键,也是初中政治教学改革的重点。这需要教师进一步转变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法,注重知识的不断创新,进行补充再学习,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水平,适应教改的需要。另外,政治教师要不断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思想、模式、理论,取其精华精,取其糟粕,努力自我充电,提高自身的知识涵养,为国家的教育改革贡献自己的力量。
6.加强师生沟通。新课改后的政治课堂积极的参与进来,使课堂气氛活跃起来。在课堂授课过程中,教师要注重引导学生积极探讨回答问题,让每一位学生都有机会表达自己对课堂问题的理解。并且教师可以根据某一社会现象对知识进行拓展,激发学生积极讨论的热潮,使他们学到的政治知识更加丰富,并懂得与现实生活相结合。与此同时,教师也要参与进来,或表达不同的见解,或对学生的观点做完整的总结,这样可以进一步促进师生之间交流,培养师生情感,让学生的学习更加轻松。
在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学生课堂的参与度越来越高了,学习主动性也增强了,课堂气氛活跃了,学习效率大大提高了,同时培养了学生的自我探究能力,提高了他们的创新意识,使政治教学的改革真正得以实现,促进了政治教育的发展。
三、结束语
总之,新课改后的初中政治教学主要提倡创新思维的培养,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这就需要我们教师改革教学模式,不断加强学生的创造性学习、自主探究性学习及团结合作行的学习,并逐步完善初中政治教学体系,使初中政治教学策略不断现代化、科学化。总体来说,教育改革作为教育界的重点工程,要想改革可以科学地进行,我们必须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是国家推动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王齐艳.浅谈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J].科技信息,2011(06).
[关键词]党建政工;实效性;方法
1.油田企业党建政工工作的难点
应该说,在油田等众多企业中,党建和政工两项工作面对的阻力是很大的,障碍是很多的,工作开展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归结一下,主要表现在人员众多、和培训难度大等两个方面。
1.1人员众多
一般的中小型企业都是少则几百人,多则近千人,而像油田这样的大企业,则是少则几千人,多则上万人,管理难度非常之大,更何况在整个大的管理体系之下的党建政工工作,开展和管理起该各项工作难度应该是更大的。
1.2培训难度大
前面已经提到,少则几千人、多则上万人,甚至一、两万人的大型企业,要想在这样一个中大型企业中有效地开展党建教育或者党建培训工作,一方面的难度是教育和培训的周期较长,另一方面的难度表现为集中培训时场地比较紧张,由此可见,要想顺利地完成一次党建教育或者党建培训工作,是何其难。
2.油田企业党建政工工作存在的问题
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目的是切实做到有的放矢,排查出问题后为的是更好地解决问题和防止相关问题再发生。经过实践总结,发现在企业政工及党建工作中,主要表现为重视程度参差不齐、工作体系不够完善、党建政工地位不高等三个方面,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破解。
2.1重视程度参差不齐
在企业中,尤其在油田企业中,由于企业的规模大,子公司、分属企业多,部门与科室数量更多,造成了有的重视政工及党建工作、有的忽视政工及党建工作,还有一部分是站在中间的角度上,忽左忽右、忽前忽后,没有把企业的政工及党建工作纳上一个相对重要的议事日程。
2.2工作体系不够完善
在企业中,虽然政工及党建工作开展得也比较早,但是因为两项工作在企业中的“从属性”,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更加注重于自身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实力的提升,而忽略了政工及党建工作,导致一些企业的党建工作体系不够完善、不够正规、不够实效。
2.3党建政工重视程度还不够
虽然在油田企业中政工和党建工作的地位很高,但是在一些科室和前线基层队中重视程度还存在不足,个别同志错误地认为政工和党建工作不在主战线上,而是处于“支线”或者“分线”的位置上,那么什么是主战线,是指那些企业生产、企业发展的经济工作才是企业货真价实的主战线,认为政工和党建工作处于从属的地位,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片面的认识,亟需在油田企业中把重视程度全面、真正提高起来。
3.有效性开展油田企业党建政工工作的办法
兵不在多贵在精,经过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以及对其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的借鉴和学习,总结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党建及政工的工作方法。
3.1提高认识,强化教育,调动全体员工认承党建工作
不能否认,大多数企业的员工对党建工作认识不足,认为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没有太大的关系,觉得党建和政工工作在企业中是可轻可重的,没能从思想的根源深处去正视和认承党建工作,没有从思想根源深处去重视党建及政工的工作。为此,在今后的党建和政工两项工作的开展历程中,一定要从提高认识入手,全力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教育的内容中要包含党建与政工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开展两项工作的实际意义,教育过程中,还要不断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分层次有步骤抓好员工的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坚持培训和考核相结合、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提高员工参与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实效性,让广大企业员工从根源上、从本质上去了解两项工作,并逐步从了解到理解、从理解到支持、最后取得对党建和政工工作的支持。同时,还要不断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特点、方法和途径,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动力,以沟通、协调、服务的方式来增强凝聚力,确保油田企业的政工及党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3.2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创新推行党建工作
企业的政工及党建工作虽然已经有多难的工作历程和工作经验积累,但是制度还在不断的完善之中,机制还在不断的健全之中,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党建及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也要不断的创新,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修订各项制度、建立有效沟通机制,主要包括管理层与员工的日常沟通机制、班组之间的相互沟通机制、员工之间的相互沟通机制等,不断提升企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整体执行能力。在今后的政工及党建工作的开展历程中,必须着力建立健全党建机制、政工机制,让两项工作的工作机制得以顺利有效推进,着力修订和完善两项工作制度,从而让制度规范权力、让制度指导工作,打造思想政治工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3.3强化管理,发挥党建政工工作的实效性
政工及党建工作在整个企业中的地位始终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地位,始终没有从意识层面、工作层面来完全提高,有时候威信不强和重视不够,致使政工及党建工作根本就无法实现自身工作正常有效的开展。因此,建议企业中的政工及党建工作在领导力量上进一步强化,如此一来,管理力度及工作开展力度自然大增,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管理同规划、同决策,同布置、同安排,同管理、同活动,同评比、同考核,同跟踪、同监控,使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管理之中发挥作用,加快推进政工及党建工作的有效性、实效性、高效性。
4.总结
实践证明,企业的党建和政工两项工作是不可或缺的,党建和政工两项工作必然会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同步健康发展,如果把经济效益和发展实力比喻成一个企业的肌体的话,那么党建和政工两项工作就是企业的血液和精神,可见同样是不能与企业相剥离的,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企业发展历程中,党建政工必然会发挥出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必然会推进企业增强凝聚力和企业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的同时,必然会助推企业取得更大的发展。
【关键字】房地产;保障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出让;划拨;楼面地价
1 上海市保障房政策简述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动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构成。
1.1 政策体系
近几年配合中央对房价调控及保障房建设的要求,上海市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关于廉租房的有:《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等。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试行办法)、《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公共租赁房的有:《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关于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本市公有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组建办法》等。
1.2 上海保障房建设主流方向
在这些保障性住房中,政府热衷的是经济适用房建设。因为政府在经济适用房建造过程中基本不承担任何成本,而且还有收益。与商品房开发一样,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收益主体仍旧是政府、银行、开发商。这可以从《试行办法》经济适用的三个房价格内涵看出来:
价格一、 建设项目结算价格:即政府与开发商的结算价,其由开发建设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构成。
价格二、销售基准价格:销售基准价格=周边房价×折扣系数。
价格三、销售价格,即每套住房的具体价格,由住房保障机构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购房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1.3 保障房新热点
保障房的新热点是公共租赁房,公共租赁房主要是针对解决既不符合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提出的新概念,目的是解决这些群体的过渡性居住问题。
上海的公共租赁房还包含单位租赁房,单位租赁房是指上海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改建,提供给本单位职工短期租住的职工宿舍,包括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主要定向提供给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员工租住的市场化租赁宿舍。
2 上海保障房现状分析
目前中央大张旗鼓的要求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房,很多人认为保障房是新的概念,其实不然,因为94年前我们的福利分房就属于保障房范畴,即城市居民的全民保障。
分析2010年“上海市每百户城市居民家庭房屋产权构成”,我们可以知道37.2%的房改私房及16.3%的租赁公房属保障房范畴,按这样算上海市的住房保障率53.5%。
(数据来源于上海市统计局2010统计年鉴)
上图中租赁公房、租赁私房居住条件依旧恶劣(见图1、图2),基本上应纳入享受保障房范畴,共计比例在21%左右,与中央保障房占比要求基本吻合。
图1原有公房的现状相片
图2原有私房的现状
3 基于保障性住房政策引发的几点思考
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大张旗鼓的建设保障房,目的之一是为了调控房价。但笔者认为享受保障房的群体对住房的需求对房价的影响并不是主因。
3.1 房价上涨原因简析及对策
房价高涨原因错综复杂,综合了土地成本、建造成本、供需关系、经济发展、通货膨胀、房价上涨预期等等因素。而笔者认为基于供需关系及合理通货膨胀的房价上涨是合理的。但上海的房价在短短十年里翻了五倍甚至十几倍却是不合理的。总结房价非理性上涨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3.1.1 急功近利的政府是房价高涨的推手
首先政府制定规则刺激需求,如放宽贷款要求、实施购房退税政策、购房落户、内外销商品房并轨等等。
其次制定土地供应链上的游戏规则太高地价,即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批租制”与招标、挂牌、拍卖为主价高者的竞争性出让方式。
以上海市某区某地块为例:该地块原是棚户区,以旧式里弄房和自建住房为主,总拆迁建筑量约14500,可利用土地面积在9000左右,2006年拆迁评估价加补偿费用最后土地拆迁成本在3个亿,如果该地块划拨供地,则土地取得成本在2200万/亩左右。2009年11月,该地块东北侧一用途为商办地块成交,楼面成交地价在16500元/,容积率约为4,折合每亩单价4400万,可见政府土地财政之依赖转变之难,近100%的垄断利润。
在是地价抬升房价?还是房价抬升地价?的争论中,政府作为国有土地监管人把自己当成了土地一级供应商,无论地价抬升还是房价抬升,政府永远是受益者。
3.1.2 “道德缺失”的开发商是房价上涨的主犯
房地产在上市前经历了土地价格的积累后紧接着就是开发商投入建造成本的积累。而市场的售价又是成本的倍数关系,举例如下:
楼盘区域 楼面地价
(元/) 土地交易
日期 建造成本
估值(元/) 11年售价(元/) 备注
宝山区顾村 5500 2007年年中 5000 20000 毛坯
杨浦区江湾镇 20000 2007年年底 10000 69000 精装修
从上表可见到目前为止,房地产开发仍旧是暴利。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要调控房价,政府作为土地的管理者应该转换自己的角色与管理目标。我国的土地政策实行的是全民所以制,即土地是全民的财产,政府只是管理者的角色而不是商人,所以土地管理不应以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应该以土地的科学合理有效利用为目标。其次目前限贷限购政策不应该松动,以抑制需求。只有房价降了,保障房的供应才有保障。
3.2 保障房建设主流方向不合理
从2007年开始,上海市政府选择把经济适用房作为上海保障性住房的主要供应方式,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不难理解政府的选择。但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来讲,这种方式显失公平,容易滋生腐败,调节收入的保障性分配应该以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为标准,比如基本的居住需求,因此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公租房。
三)高地价及高房价阻碍公租房建设
我们知道房价和地价两个变量是绝对相关的,高的房价影响周边地块的拆迁成本;高的地价带动周边房价的预期。在这种状况下,要在成熟地段建设公租房是难上加难,因为公租房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确定了其低投资回报低、投资回收期长,难以激起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分析如下:
地段 杨浦(如黄兴路沿线) 宝山(如海江路永清路)
建造单价(元/) 4500
套型面积() 60
套成本(元) 270000
套月租金(元/月) 2500 1500
套年租金(元/年) 30000 18000
税费(按17.56%计) 5268 3161
税前回报(元) 24732 14839
回报率 9.20% 5.50%
纺织品在日常使用中会接触到各类液体,表面润湿性是其表面性质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与其实际使用要求密切相关的一项性能。本文重点详述了纺织品表面润湿性的现象和原理,接触角试验方法,接触角在纺织品表面润湿性中的应用及研究状况。
关键词:接触角;表面润湿性;躺滴法;超疏水表面;荷叶效应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科技水平的进步,人们对纺织品的性能也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表面润湿性是纺织品的一项重要指标,是评价其具有拒水性/亲水性的项目之一。例如医用防护服、手术单、户外运动服装、墙布、桌布、雨衣、防雪服等产品都对表面润湿性有不同的要求,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满足实际环境的应用。
接触角试验方法通过测量纺织品表面与液体之间的接触角大小,得到可量化的接触角值来表征纺织品的表面润湿性,还可以通过观察纺织品表面接触角的变化情况了解其润湿过程。
1 表面润湿性
润湿是固体表面上的一种流体被另一种流体所取代的过程,往往是指液体取代气体的过程。表面润湿性是液体在固体表面上附着的现象,是固体表面的重要性质之一,也是自然界常见的一种界面现象。自然界中的荷叶、玫瑰花瓣和鳞翅目昆虫翅膀等表面都存在特殊的微观几何结构以及具有一定疏水性的化学组成,其表面与水滴的接触角可以达到160°,水滴在这样的表面很容易滚落,如图1所示荷叶上的水珠,这种现象被称为荷叶效应。荷叶效应理论已经应用到很多行业,而在纺织行业中,很多企业基于这种理论开发了具有荷叶效应的织物,该类织物具有超疏水的能力。
图1 荷叶效应
著名的杨氏方程揭示了在理想的光滑表面上,当液滴达到平衡时表面张力与接触角之间的函数关系。一般当固―液间的接触角θ90°时,认为表面具有疏水性质,如图2(b)所示 [1]。
图2 接触角示意图
纺织品的表面润湿性通常包括对织物表面润湿性和单根纤维表面润湿性的研究。对于织物而言,它是纤维的集合体,纤维之间存在空气,其表面润湿是液体和纤维集合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而单根纤维的润湿,则遵循固体表面的润湿原理[2]。润湿作用包括沾湿、铺展、浸湿三种类型,对于织物来讲,其表面润湿性主要是沾湿和铺展;而对于纤维以及染色工艺来讲,其表面润湿性主要是研究浸湿。
2 接触角试验法
接触角是在固―液―气三相交界处,作液―气界面的切线穿过液体与固液交界线之间的夹角,它是表面润湿程度的度量,如图2所示。接触角是肉眼可以观测到的一种界面现象,是液体与固体表面相互作用的直观表现。将液体滴于织物表面,液体可能在织物表面形成一个具有一定接触角的液滴并停留在织物表面,也可能铺展开来并被织物吸收。接触角的大小可以用来表征织物表面的润湿性或者疏水性,接触角越小,表明织物润湿性越好,疏水性越差;接触角越大,表明润湿性越差,疏水性越好。
液滴的平衡是体系能量趋向最小化,使液滴在固体表面处于稳定状态,静态接触角是固―液―气界面间表面张力平衡的结果。织物表面的润湿性能一般采用静态接触角表示,简称接触角来衡量。常用的纺织品接触角试验方法主要包括座滴法和Wilhelmy法,其中座滴法适用于织物的接触角测量,而Wilhelmy法则适用于单根纤维接触角的测量。
2.1 座滴法
座滴法是测量织物表面与液体间接触角的一种最常用方法,也称躺滴法,将规定体积的液滴直接滴在织物表面上,然后通过量角法、量高法、液滴形状分析法和光反射法等方法来测量液滴在织物表面的接触角。
(1)量角法:将一个液滴滴在织物表面,在获得织物和液滴的清晰图像后,在固―液―气三相交界处作液―气界面的切线,使用量角器直接量出接触角大小的一种方法。该方法的优点是操作方便快捷,缺点则是受试验人员的操作影响较大,精度较低,不能实现连续动态测量接触角的变化情况。
(2)量高法:当液滴的体积小于6μL时,可忽略重力作用对液滴形状的影响,认为液滴呈现标准圆或者标准圆的一部分[3]。将一个液滴滴在织物表面上,通过测量织物表面上液滴的高度和接触面的宽度来计算接触角,同时可以通过连续跟踪测量液滴高度和接触面的宽度来得到动态的接触角变化情况。
(3)液滴形状分析法:随着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的发展,其在接触角测量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使用液滴形状分析算法来计算接触角。常见的液滴形状分析算法包括:多项式拟合法、Snake法、轴对称液滴形状分析法、Young-La-place方程数值综合法和解析近似法等。液滴形状分析法重复性好,误差小,精确度高,已广泛应用于接触角测量中[4]。
(4)光反射法:将液滴滴在织物表面后,将光源通过狭缝照射到三相交界处,通过改变光的入射方向,当反射光刚好沿着固体表面发出时,可根据入射光与反射光的夹角计算接触角,光反射法只能用于测定小于90°的接触角,局限性大,并且操作繁复、难度较大。
2.2 Wilhelmy法
Wilhelmy法可用于测定液体的表面张力和液体在单根纤维上的接触角,是由Wilhelmy于1863年提出的,根据其测量原理也将其称为润湿天平法。该方法基于Wilhelmy公式,对于浸没在某一种液体中的物体:F=P・C・cosθ-(QL-QG)・V,其中F为润湿力;P为润湿周长;C为液体表面张力;θ为接触角;QL为液体密度;QG为气体密度。对于相当细小的纤维来说,与总作用力相比,浮力约为总润湿作用力的1%,可忽略不计,则F=P・C・cosθ。当纤维与液体接触时,润湿力会给纤维一个拉力,或者是推力,通过测量纤维垂直与水接触时的润湿力,根据公式可以计算接触角。
纤维表面并不是完全均质且光滑的理想表面,因此其实际接触角并不是如杨氏方程所预示的取值唯一,而是在两个角度之间变化,这种现象称为接触角滞后现象。当液体沿着纤维表面上升时,纤维的表面是由固―液界面代替固―气界面,该接触角称为前进接触角;当液体沿着纤维表面下降时,纤维的表面由固―气界面代替固―液界面,称为后退接触角。通过采用前进接触角和后退接触角的差值来表征接触角的滞后性。
3 应用研究
接触角法在纺织品中的应用包括:计算表面能、亲水/拒水整理效果表征、染色、开发超疏水织物、纤维表面性质和纤维和树脂界面相容等方面。
3.1 计算表面能
表面能是固体表面特征和表面现象形成的主要推动力,是描述和决定固体表面性质的重要物理量,表面能的计算与表征是许多自然现象和生产过程的理论基础。至今为止尚未找到一种能够从试验上直接测量固体材料表面能的试验方法,对于纺织品表面能的计算,应用最广泛的方法就是接触角法,该方法通过测量织物与不同表面张力的液体之间所产生的不同接触角去计算出纺织品的表面能[5]。用接触角来计算固体表面能是基于杨氏方程的推导,由于杨氏方程只适用于化学性质均一的理想光滑表面,因此研究学者在杨氏方程的基础上,发展了很多计算表面能的方法,如Zisman法、Antonow规则法、Berthelot规则法、Good-girifalco法、Fowkes法、Owens法、几何平均法、调和平均法和LW-AB法等[6]。
Wenzel理论认为粗糙表面使得实际上固―液之间的接触面要大于表观观察到的面积,增大固体表面粗糙度会使疏水表面更疏水,亲水表面更亲水,这种粗糙是指纤维表面的微纳米级的肉眼不可见的粗糙。Wenzel只考虑了液滴在固体表面完全接触的情况,Cassie-Baxter理论认为当固体表面具有很高的粗糙度时,液体与固体不完全接触,部分与气体接触。在材料微细结构化表面,因为结构尺度小于表面液滴的尺度,将有截留的空气存在,于是表观上的固―液接触面将由液―固和液―气共同组成[7]。
狄剑锋等[8]为了比较各种纺织品表面能计算方法的结果差异,分别用Owens二液法、Owens三液法、Neumann法、Forkes法和Vanoss法计算表面能,并对计算结果进行了比较,认为Neumann法测量和计算最为简单,Owens二液法最为常用。Owens二液法、Owens三液法、Neumann法、Forkes法和Vanoss法在国际上被广泛使用,但研究发现,它们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5种计算方法均可用于表面能大于20 mJ/m2的表面,但对小于20 mJ/m2的最好选用Neumann法计算[9]。
3.2 亲水性/拒水性评价
刘娴等[10]采用亲水整理剂浸渍PP非织造布,然后以蒸馏水为试液,通过针管将水滴滴落在整理过的PP非织造布表面,测得其平衡接触角为0°,即液体在织物表面完全润湿,而整理前PP非织造布的接触角为148°,通过整理前后非织造布接触角的测量结果来表征其亲水整理效果。黄锋林等[11]研究了等离子体处理后丙纶纤维表面形态以及接触角的变化,利用基于Wilhelmy原理的接触角仪测量了纤维的动态接触角,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了等离子体处理后丙纶纤维的表面形态和表面接触角的关系,结果表明等离子体处理技术能够显著降低纤维表面接触角,改善纤维润湿性能,发现表面粗糙是导致纤维表面后退角降低的主要原因。
3.3 染色性
丙纶纤维表面润湿性差,使得其染色困难,限制了在服装上的应用,所以改善丙纶纤维的润湿性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狄剑锋等[12]为了改善涤纶纤维的染色性能,采用碱液对其进行了表面处理,用动态接触角仪测量表面处理后纤维的动态接触角,用原子力显微镜测量了纤维表面的粗糙度,用分散染料对处理前后的纤维进行染色,并用测色配色仪测试了样品的染色深度。试验结果显示,经过表面处理后的纤维,表面粗糙度明显增大,表面接触角明显减小,纤维上色速度明显加快,可以减少染色时间10min以上且达到同样的染色效果。
唐晓亮等[13]采用自行研制的常压介质阻挡放电连续处理装置,在不同气体(Ar,N2-Ar,O2-Ar)环境下分别对涤纶织物进行表面改性处理。测量了涤纶纤维处理前后接触角、毛细效应和色差值等。结果表面经过常压低温等离子体处理的涤纶织物,其染色性能和表面润湿性能都得到了改善。
3.4 超疏水纺织品
通常将接触角大于150°的表面称为超疏水表面,具有超疏水表面的纺织品在表面自清洁、防雨雪、拒油、抗血液等方面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超疏水透气织物可用在军用作战服装、户外服装、医生手术服、帐篷、防雨服、防雪服等领域,具有巨大的市场和经济效益,使其成为纺织领域研究的热点。
王前进等[14]以荷叶表面微纳米结构为参考模型,对棉织物进行处理修饰,获得了超疏水织物,水滴在该织物上表面接触角可达160°。织物形成的微纳米级粗糙度和ASO-1膜的存在是织物疏水的主要原因,微纳米凸体能减少纤维与水的接触面积,提高水在纤维表面的接触角,使织物具有超疏水性。
制备超疏水表面主要有以下一些途径:在纤维表面涂敷一层低表面能物质,同时增加其表面的粗糙度;对纤维的亲水基团进行改性,如将纤维素结构的―OH等亲水性基团用其他疏水性基团取代。
3.5 纤维表面性质
李健等[15]研究了低温等离子体处理对PBO纤维润湿性的影响,通过芯吸效应和接触角法表征处理前后PBO纤维的润湿性,采用扫描电子显微镜(SEM)观察处理前后纤维的表面微观形貌,用X射线光电子能谱仪(XPS)对处理前后PBO纤维表面化学组成进行定性分析。结果表明,改性后PBO纤维芯吸高度大幅上升,接触角明显降低,其表面产生明显刻痕,局部有剥离现象,改性后PBO纤维O、N元素含量均有所提高。
4 结语
表面润湿性是纺织品的一项重要指标,采用接触角法可以得到可量化的接触角值来表征纺织品的表面润湿性,可以直观地观察到液滴在纺织品表面的形状和变化。同时接触角法在纺织品的表面能计算、亲水/拒水性改性评价、可染色性、超疏水表面、纤维表面性质、界面相容性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加强对纺织品接触角试验方法和表面能理论的研究,有助于拓展和完善其在纺织品领域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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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海棠,女,38岁,汉族,住宜阳县城关镇解放东路,个体工商户。
被告:河南省宜阳县卫生防疫站。
法定代表人:牛建勋,站长。
1995年8月29日,宜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检查组在本县张午乡检查工作,中午在张午“福雅轩酒家”用餐后,发生42人集体食物中毒。经医院检查为变形杆菌所致。8月30日宜阳县卫生防疫站对张午福雅轩酒家及许海棠的卤肉加工店进行了采样卫生指标检查;从“福雅轩酒家”的牛肉、卤猪肉、猪肚片、猪耳中检出的致病菌为变形杆菌,从原告许海棠的卤肉店采集卤肉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为:细菌总数:无法计数,大肠菌群30个/100g;致病菌:无法计数;大肠菌群,未检出;致病菌:无检出。另查明:1995年8月29日中午“福雅轩酒家”给客人食用的大肠、心肚、猪耳等卤肉是28日下午在许海棠处购买的。该卤肉于28日下午2时许出锅,空汤后在风扇下吹凉,3时半左右装入塑料食品袋。“福雅轩酒家”来人取出后装入塑料编织袋,乘小客车于晚6时半左右到张午,将卤肉取出放置电风扇下吹凉,晚9时许放入冰箱。29日上午9时许将肉取出解冻,切碎加调料上盘,等客人食用。
1996年元月29日,宜阳县卫生防疫站做出宜卫罚字(96)第2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海棠的“熟肉加工店用的塑料包装袋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用于熟肉包装;于8月27日(实际是8月28日——编者注)出售给张午‘福雅轩酒家’的熟肉未经检验,又在未放凉的情况下装入塑料包装袋;在8月29日(实际是8月30日——编者注)对该店进行模拟采样检验中,该熟肉细菌总数严重超标;该店两人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办健康证。由此推断,该酒家27日卖给张午福雅轩酒家的熟肉引起食物中毒,可能在该加工点已造成污染。”上述事实已违反了《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七、十一、三十二、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许海棠一千元罚款的处罚。
许海棠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己使用的塑料食品袋是市场上通用的,从未有人通知过需要检验,也没规定每天出售熟肉时都要送防疫部门检验。当天出售的熟肉其他单位食用后都没出问题。说明问题不在本店。“福雅轩酒家”发生食物中毒后,次日防疫站对该店熟肉进行模拟采样检测不能说明当日出售的熟肉在店内细菌指数超标,防疫站对我的处罚没有科学根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宜阳县卫生防疫站辩称:一、因该店所用食品袋上印刷的所有文字全为外文,属进口的塑料包装袋,未有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检验证明,又未经当地卫生检测部门检验,是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二、原告以“从未有人通知过每次出售熟肉时都要进行检验”为借口,否定防疫站依法行政是站不住脚的;三、模拟采样检验和推断是食品卫生法允许的。防疫站对其处罚是正确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审判
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5年8月29日张午“福雅轩酒家”食物中毒事件属变形杆菌所致,并非大分子化合物中毒,而新塑料食品袋的卫生指标为正已烷提取物。被告8月30日对原告店中卤肉模拟采样检验结果说明原告的卤肉加工点存在不卫生情况,但该模拟采样检验不能证明8月29日出售给福雅轩酒家的卤肉已携带(变形杆菌)致病菌或未携带致病菌。卤肉从加工出锅到食用前存在着多个可能污染的环节。在未排除卤肉从“福雅轩酒家”来人装入塑料编织袋运至张午及第2天的再加工这一系列过程中可能造成污染前,以或然性的推断结论进行处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5月27日作出判决;
撤销宜阳县卫生防疫站1996年1月29日(96)宜卫罚字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
这是因为:(1)卫生防疫站没有对原告使用的塑料食品包装袋进行检验,没有证据证明包装袋的卫生状况与食物中毒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国家标准总局的GBn146-81食品包装用聚炳稀树脂卫生标准,检验项目为正乙烷(大分子化合物)提取物,而不是细菌、致病菌的卫生指标。卫生防疫站既然没有对塑料袋的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也就无法确定塑料袋在用时是否携带致病菌。从“8。29”中毒事件原因看属致病菌中毒,而不是大分子化合物中毒,故无法确认塑料袋的使用与食物中毒有直接因果关系,以此进行处罚,实属勉强。(2)“8。29”食物中毒的直接致害物是卤肉。而卤肉从加工出售到消费者使用前,存在着多个可能造成污染的环节,因此只有排除了“福雅轩酒家”从购入、运输、保管、再加工到出售这一系列过程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之后,才能认定卤肉的病害是在原告加工的过程造成的。而在缺乏上述结论的情况下,以原告加工的卤肉未经检验,原告加工店中有人没有健康证为由推定卤肉在原告加工点受到污染发生病变是没有根据的。以这种或然性的结论来进行处罚难以令人信服。(3)8月30日的模拟检验不能作为认定“8。29”食物中毒事件原告具有过错的直接证据。从8月30日卫生防疫站的抽检情况看,原告食品加工点存在有“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加工的卤肉细菌超标等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但此结论并不能必然说明或证明原告8月28日卖给“福雅轩酒家”的卤肉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防疫站以8月30日的核检结论作为依据进行处罚是没有道理的。
二、卫生防疫站不具有进行处罚的主体资格
根据1995年10月30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95年10月30日以后对食品卫生违法事件进行处罚的应该是县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无权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县卫生防疫站于1996年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处罚,是无效的。审理中有人认为“8。29”中毒事件发生时新的食品卫生法尚未颁布,卫生防疫站已调查处理,且处罚适用的法律《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尚未废除,卫生防疫站是有权对此事件进行处罚的。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法律一经生效就应不打折扣的执行,如有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所以“8。29”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罚发生在1995年10月30日之后,就应由县卫生局实施,卫生防疫站不具备处罚的主体资格。
三、卫生防疫站的处罚适用法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