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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urban planning is the fundamental basis of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t is also the "soul" and "leading"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urban planning and urban disaster planning or planning of underground space, it is the basis of civil air defense projects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eps and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procedures of the civil defense planning.Key words: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procedures; significance
中图分类号:F5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4-0020-02
一、编制城市人民防空规划的重要意义
城市人民防空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总体的防护要求,重点是人防设施(主要是人防工程,也包括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含新建和改造)发展的目标和计划作出的全面部署,它确定了规划时期内城市人防发展水平、建设重点、布局和步骤等,是搞好城市人防建设、增强城市防护能力的主要保证,它可以保证城市人防建设有重点、有秩序、合理发展,避免建设和作用的随意性、不均衡性,减少浪费,提高利用率;可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目标防护有计划实施,依法建设、使用和管理;可以保证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特别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基本保持同步,协调发展等等。总之,编制城市人民防空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建设,对城市和城市群建设,对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防规划编制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如何编制城市人防规划,具体分几个步骤比较合适?至今还没有明文规定,参考城市其他专项(专业)规划的制定步骤,兼顾城市人防规划的编制特点,本人认为编制城市人防规划划分六个基本步骤较为合适。即:调研、编写(起草)、讨论和咨询、审批、备案。
(一)人防规划调研。调查研究是规划编制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主要是收集所需要的人防规划基础资料,以便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发展对策。
对调研收集的各种资料,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并按要求整理出适合制定人防规划作用的《基础资料汇编》。编制城市人防总体规划,一般需要收集城市基础资料、城市人防现状资料和有关人防建设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
为了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编制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城市人防主管部门不仅应对城市人防建设尤其是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情况了如指掌,例如人防历年的成果及主要成就有哪些?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又有哪些?出路在哪里?主要对策是什么?等等,而且还应安排专人参与其他资料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规划编制的主要原则、要求和思路,以便对人防规划的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进行通盘考虑。
(二)编写。编写是人防规划编制中最主要的工作。当城市较大、规划工作较复杂时,城市人民政府通常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市总规划纲要,城市人防规划纲要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纲要一经批准,就可以作为编写城市人防规划的依据;如城市规模较小,根据实际不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时,应拟定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大纲,作为人防规划编写的总纲目。
在人防规划编写的过程中,应随时与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等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收集和更新规划信息,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人防规划编写情况,认真吸取正确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形成城市人防规划初稿,经人防主管部门内部讨论并经修改后形成讨论稿。
(三)讨论和咨询。规划是前瞻性的战略目标,要重视规划的讨论与咨询。人防规划方案确定之后,应分送有关部门进行对口审查,征求各有关部门对各专业规划的修改意见,并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综合修改;而后,组织专家咨询组反复讨论与研究,对规划进行战术技术审定,认证规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签署鉴定结论。
通过讨论与咨询,多方面吸纳社会各方意见,不断修改完善规划,着重处理好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承上与启下、重点与一般、定性与定量、前瞻性与操作性、全局性与区域性、经济发展与同步建设等关系。
(四)审批。人防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编拟呈报人防规划报告,连同规划文件、规划图纸各种图表数据等,呈送城市人民防空委员会讨论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呈报审批。
(五)备案。经批准的人防总体规划,是城市人防建设的法定依据,应按程序报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实施。
三、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要以人防规划为依据,贯彻落实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选址建设人防工程。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预防和遏止人防工程建设违规违法事件发生,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程序,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如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编报项目建议书。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选址、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等。
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应当提供当地发改委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合作建设单位投资分摊协议等相关资料,人防指挥工程还需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出资证明等。
项目建议书完成后,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大型项目(投资规模2000万元(含)以上、人防指挥工程1000万元(含)以上)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中型项目(投资规模600~2000万元、人防指挥工程1000万元以下)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和军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小型及零星项目(投资规模600万元以下)由当地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可行性研究。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的具体地点、征地拆迁情况以及土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建设条件、环境保护以及环评审批意见,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和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调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比选,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人防工程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开发利用情况等。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征询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组织初步设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四)申报年度工程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计划下达后实施,按规定程序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原批复机关审批。
(五)组织工程招投标,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按程序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六)组织人防工程项目施工。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人防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人防防护设备应当由国家人防防护设备定点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并进行安装施工,检测合格才能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七)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及时按规定上报备案,进行项目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一、2014年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人防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夯实。
一是全面完成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清理后行政许可事项为5大项、其它服务事项为3项,在县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公开。10月份以来,每月完成信息报送7条以上,累计信息报送33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人防设施进一步完善。完成了省人防办下达的人防机动通信建设任务,新购人防指挥通信车1辆。
三是加强防空警报日常维护,确保了“11.1”防空警报试鸣日活动开展,县城两台防警报鸣响率100%。
(二)人防执法有新突破。
《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70令)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文件出台后,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10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14〕34号)两个文件,为人防工作日常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在日常工作中,我办顶住方方面面压力,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加大征收力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截止12月10日,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近70万元。
(三)人防宣传有新进展。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制作展板、悬挂横幅和人防知识挂图、张贴通告、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全年先后开展人防知识进校园、进社区和街头宣传活动3次。广泛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70号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发〔2014〕10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14〕34号)等法律法规和防空防灾知识,发放人防知识宣传资料5000余份(册),制作宣传展板15块,悬挂知识挂图26幅、横幅52条,张贴通告150份,接受群众咨询257人次,举办人防知识竞赛1次,播放《居安思危、备战人防》科教片20场次,收到了较好效果。
(四)便民服务有新提高。
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2014年11月9日,人防办整体从县行政中心三楼搬迁至政务服务中心七楼,添置完善了相关办公设备,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三楼开设人防服务窗口,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办事。
(五)配合政府中心工作有新起色。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转变工作作风,主动配合县政府办搞好建整扶贫、同建同治、“两违专项整治”、维稳等中心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新起色。
一年来,人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受我办人手较少、办公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人防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人防宣传不够深入,执法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
二、2015年度人防工作计划
1、进一步加大人防宣传力度。继续抓好法制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人防知识进校园、进机关、进党校、进社区、进企业“五进”活动,创办学校、社区人防知识宣传阵地各1个,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
2、进一步加强防空防灾应急演练。年内开展防空防灾应急演练1次以上,提高全民自救互救能力。
3、进一步加强防空警报建设。根据城市现状,新增防空警报2台,确保县城区防空警报覆盖率达100%。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省及各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市人防主管部门所属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质量监督时,其监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认证。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占该机构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监督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本地区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措施;
(二)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以及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争端的协调处理;
(三)向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工作。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并对委托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三)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检查工程建设实体质量;
(五)监督竣工验收;
(六)向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七)按规定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八)承办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城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基本程序和内容: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自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制定监督方案和详细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开工前,监督员应当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检查构配件和设备设施生产单位的资质及营业范围。
(三)施工中,监督员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重要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四)竣工时,监督员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等进行监督。
(五)验收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战转换和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四)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具体实施质量监督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许可证件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市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对其所监督的工程承担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退还监督费,由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具体监督任务直至撤消人防工程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其中撤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决定:
(一)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的;
(二)不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一、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建设的主题。特别是作为战时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其建设质量是人防防护工程体系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是发挥人民防空整体防护功能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效益是建设人防工程的目的,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效益是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的根本要求。积极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人防工程“三个效益”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务改善民生,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目的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第次全国人防会议和全省、全市人防会议精神为契机,以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为依据,重点摸清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和“三个效益”发挥情况,通过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标准、规范建设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定额管理、搞好维护使用、深化开发利用等有效措施,解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与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切实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
三、方法步骤和主要任务
时间安排:年5月10日-年1月15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5月10日至5月31日)
主要任务:1.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领会省市人防办关于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2.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找准存在问题,理清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3.搞好宣传动员。要向党政军领导认真汇报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背景、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争取领导重视支持;要做好沟通协调,争取部门理解配合;要深入开展社会宣传,赢得群众、社会认可和赞同,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通过宣传让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了解掌握人防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法定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让人防全体干部职工思考并研究提高人防“三个效益”的途径和办法。
(二)分析检查(6月1日至8月15日)
主要任务:找准存在问题、分析问题根源。要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进行逐项检查,找出影响质量效益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根源。
主要分析检查以下方面和环节存在的问题:
1、人防工程规划方面。人防工程规划编制滞后,人防工程规划前瞻性不强,编制质量偏低,落实不到位,工程种类不配套,布局不合理,建设比例不科学等问题;
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方面。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缴审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类别、防护等级、应建面积不按规定执行,存在随意降低防护等级,减少应建面积现象;易地建设条件不充分,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收费标准按政策执行不到位,有少缴、漏缴现象。
3、项目论证决策方面。人防工程研究论证和决策不够科学,建设方案不够优化,造价不够合理;人防工程应建未建,易地建设费违规减免,特别是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不建人防工程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履行人防义务不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阴阳合同、不按合同履约等问题;
4、建设单位方面。建设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对从业资质重视管理不够,定额使用不规范,质量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人为压低工程造价,缩短施工周期,违规发包工程等问题;
5、勘察、设计方面。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业务,注册执业人员不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勘察结果不真实、不准确,接受无证单位挂靠,出卖图签、图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落实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够等问题;
6、施工图审查方面。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审查业务,专业审查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不具有相应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不按有关规定报审,不认真履行审图责任等问题;
7、人防工程施工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标准规范施工,工程质量责任不明确,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不落实,从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不够,专业素质不高,重从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轻资格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
8、人防工程监理方面。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作为独立、公正质量监管者的意识不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有差距,不按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实施监理等问题;
9、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履职不够,验收备案不及时,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
10、防护工程体系完善方面。建设规模不适当,布局不合理,种类不配套,功能不优化,防护质量不高等问题;
11、防护设备方面。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质量检测制度不落实,质量不合格,低价竞争,串标抬价,市场混乱,设备安装质量不高,售后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12、维护使用方面。工程维护管理人员、资金、物资、制度落实不够等问题;
13、平战转换方面。平战转换方案内容不实、措施不详,转换设施设备不到位,平战转换经费不落实等问题;
14、平战结合方面。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实施管理顶层设计不够,制度不健全,投融资机制和开发利用经营模式单一,效益低下,三个效益不协调等问题;
(三)深入整改(8月16日至11月15日)
主要任务: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深入整改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1、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2、执行工程建设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3、规范项目决策行为;
4、强化人防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5、落实平战转换措施;
6、加大平战结合力度;
7、实行人防工程挂牌管理制度;
8、建立联合查办工作机制;
9、健全落实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建立完善人防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通过科学有效整改,确保活动深入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建章立制(11月16日至12月15日)
主要任务:重点在提升人防工程质量效益的做法、经验等方面进行总结,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管、工程维护使用、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长效机制,切实把解决问题过程变为建章立制过程,形成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检查验收(12月16日至年1月15日)
主要任务:对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市人防办在各县市区场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四、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大事。各县、市、区、场要把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摆上重要日程,思想上高度重视、部署上具体严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质量效益年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落实领导责任。为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建工作机构。
(二)突出工作重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开展涉及的工作和环节很多,活动中要注意把握重点,突出抓好查纠问题、建章立制等重点环节。
(三)积极探索创新。在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把握新形势新阶段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针对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敢于创新,善于创新,使活动更加扎实有效,富有特色。
(四)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背景目的、根本要求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营造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良好氛围。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现状
经过10多年的发展,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了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从试点探索到全面推行的历程。目前杭州地区具有人防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有84家,其中甲级3家,乙级18家,丙级63家。2011年,《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实施,标志着我市人防监理事业迈入规范化轨道,但我市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提高。
(一)建设单位认识不够,企业责任心弱化
当前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社会认知度有所提高,但人防工程监理作为特殊工程的专业监理并没有得到所有建设单位普遍认可,仍有部分建设单位认为人防工程监理可有可无,也致使人防监理企业一定程度上缺乏行业信心,企业责任心弱化。
(二)监理企业良莠不齐,技术力量不够强
目前具有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中,甲、乙级的比例相对偏低,各企业人防监理水平参差不齐,其中还不乏有纯粹挂靠的现象,人防监理工程师数量还比较少,甚至无法完全保证每个开工的人防工程现场具有1名人防监理工程师。
(三)技术设备比较落后,检测能力不到位
监理企业在检测设备上与施工单位相比差距比较大。对原材料、构配件、试件的监理检验工作,除了一定比例的见证取样送检,平行检验作为最为重要的检验手段目前可以说绝大多数监理企业没有这个能力。
(四)技术人员流动频繁,高端人才很缺乏
在工程领域盛传,“一流人才搞开发,二流人才搞设计,三流人员搞施工,四流人员搞监理”,监理行业成了“鸡肋”,高智能人才不愿进监理公司或者不愿从事监理工作,有的监理人员是从施工单位淘汰后转到监理单位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监理队伍的技术人员的层次普遍偏低。
(五)主管部门管理乏力,行业管理尚缺位
人防主管部门对具有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的管理仅局限于人防监理资质的申请、升级、年检、延续,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及人防资质证书相关事项的变更事项,平时管理仅仅依靠人防质监站的质量监督。人防监理企业的行业管理更是严重缺位,人防监理工程师培训及人防工程师再教育培训还没有走上正轨。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现阶段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既有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监理企业自身的原因。
(一)从社会环境分析:一是监理取费低是直接原因。监理取费很低,监理企业一方面不可能以高薪留住高素质的人才,一方面会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以获取利润,从而降低监理的服务水平。二是监理行业的恶性循环现象。监理市场局面极易恶性价格竞争严重,由于价格战的普遍存在,利润缩水,影响到监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的提升,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三是监理单位行为不规范。由于许多业主对监理缺少内在的需要,仅为符合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而配备监理,未把工程管理的实际权利交给监理,不配合监理人员的工作,使监理权威性缺失;四是监理企业处于尴尬地位。在当前“大业主,小监理”的环境下,建设单位习惯于掌握工程建设的控制权,监理单位有责无权,对工程没有实际控制权,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和控制。
(二)从企业自身分析:一是对监理事业缺乏信心。由于监理行业利润较低、工作量较大、责任较重,使许多监理企业对监理事业失去了信心。二是缺乏正确的发展观念。监理行业的竞争终将是人才和信誉的竞争,为了承接业务,进行低价不正当竞争,然后通过聘用低素质的监理人员降低成本,从而导致监理服务水平的降低,失去了市场信誉。三是日常管理水平跟不上。部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如同虚设,不按监理程序办事,难以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实施人防监理。
(三)从管理体制分析:一是监理行业定位问题。建设部推行建设监理制的初衷是借鉴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咨询管理。当前的实际情况是监理行为仅仅局限于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把建设监理制搞成实施阶段的质量监督或监工,实际上完全背离了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初衷。二是监理的责、权、利不对等。尽管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已明确了监理企业的责、权、利,但由于监理是受业主委托,在当前“大业主,小监理”的环境下相应的权和利很难得到保障,致使责、权、利严重失衡。三是企业资质申请的标准过低。国家人防办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对监理企业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人防监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人数标准太低。
三、下步对策
(一)近期工作
一是加强对外宣传,提高社会认可度。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二是加强对监理取费和监理人员的管理。逐步实行监理合同备案制,对监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监理取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监理合同不予备案。三是建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人防工程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是派驻项目监理的全权负责人。四是加强监理企业、个人信用管理。完善和落实《在杭人防监理企业、人员网上公示制度》、《人防监理人员挂牌上岗制度》,实行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五是统一监理监管原则和处罚标准。监理和完善人防监理行为和人防监理工作质量监管的具体原则,与建筑市场信用机制挂钩,实行信用扣分制度。
(二)远期规划
一是构建法律框架,提高监理执行力。要抓住《人防法》修订的机遇,明确人防工程监理必须具有人防监理资质的企业承担,这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被社会认可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是拓展监理业务,提供增值服务。人防监理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受业主委托,以监理合同为依据,使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法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人防监理企业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只有监理的服务水平上去了,才能受到业主和市场的认可。
三是培育检测市场,增强检验能力。扶持和鼓励大型监理企业建立自己的试验室,提高监理企业的技术、装备实力,对现场常用的检验项目应由监理单位自己的试验室按比例进行平行检验,监理企业实验室向社会开放,收取合理的费用,让监理行业的平行检验真正的开展起来,可以极大地提高监理单位的监理水平四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以民防协会为依托,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突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不同岗位人员的需求,通过3到5年的时间,使大部分人防监理企业建立以注册工程师为骨干的、专业配套的、稳定的人防工程监理队伍。
五是加强重点研究,完善技术体系。注重加强人防监理重点内容的研究,人防监理主要抓好工程建设的“四个环节”和“四个重点”内容的研究。要重点抓好门框墙制作、人防门安装、活门安装和穿墙管线的防护密闭工程施工的“四个重点”施工现场的监理。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范围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区所辖开发区、科学园等开发园区和各街道规划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对象
1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市、部队驻江宁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2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3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凡在规定区域范围内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各种民用建筑。都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5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使用费收入。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按照城市人口人均1元,区财政应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经费由当地政府部门安排解决。
(二)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60元。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核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2400元。
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4%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每个单体人防工程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50元。
超出部分可不需兼顾设防,新建民用建筑的地下空间面积超出该项目核定的必建人防工程面积。改为缴纳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50元。
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
(一)区财政每年按规定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给同级人防部门。
(二)由区人防部门委托地税局代征,所征经费在10日内划转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人防建设经费专户。
(三)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同时下达人防工程建设任务。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经区人防办公室审签后,由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使用费收入由区人防办公室负责收取。
四、人防建设经费管理
(一)区人防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经费的主管部门。各项人防建设经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
(二)人防建设经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免征各类税费和基金。
(三)人防建设经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财政局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拨付。
(四)应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对按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人防建设经费,一经查实,区人防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缴人防建设经费,并从逾斯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
(五)人防建设经费的筹集单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依法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四、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九、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十、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修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构筑物;”
行政征收(共2项)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平战结合费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管线;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3.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收取使用费的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经济效益的行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他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一、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4.《**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人防工程和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四、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五、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和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和大纲进行。”
七、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建成后,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须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与奖惩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其主要标准是:
(一)有健全的人防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
(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对所占用的人防国有资产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真实、完整、准确。
(四)对使用的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了合理、有效、节约。
(五)对平战结合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
(六)人防国有资产没有受到侵犯,损害和流失。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依法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四、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九、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十、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修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构筑物;”
行政征收(共2项)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平战结合费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管线;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3.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收取使用费的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经济效益的行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他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一、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4.《**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人防工程和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四、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五、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和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和大纲进行。”
七、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建成后,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须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与奖惩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其主要标准是:
(一)有健全的人防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
(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对所占用的人防国有资产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真实、完整、准确。
(四)对使用的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了合理、有效、节约。
(五)对平战结合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
(六)人防国有资产没有受到侵犯,损害和流失。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项目(以上四类工程统称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条市民防局工程管理与建设处(以下简称工程处)受市民防局的委托,依法负责市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市民防局行政执法支队配合。
第四条市民防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人防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前,须提供市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条人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和施工单位,自查承建的人防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并报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须知”中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工程处接到人防工程建设单位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日期。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设备、设施(特别是防护设备)均已调试到位;
(二)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六)有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提供合法有效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资料或证明。
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应从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按建筑(防护)、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五个专业分别随机抽取一位,如抽取的专家隶属该工程监理单位的,则重新抽取。
第七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按专业分工,以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为组长,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不同专业分成五组,受组长领导,进行资料查阅和工程实体查验。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
(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意见;
(三)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实验,并逐一检查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工程处根据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下发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意见书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后,申请复验。
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工程处调查处理。
第二条在本省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意见书是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审查符合人民防空要求,准予组织开工的法律凭据。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应当持有本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将意见书纳入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办理意见书:
(一)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建设单位按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持有财政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
第五条申请办理意见书基本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在计划和项目报建时,向人防主管部门领取《**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和立项报告,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查
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作为建设单位制定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方案和组织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人防主管部门审查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填报《**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时提出易地修建人防工程要求的,人防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定应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数额,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向指定财政专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签发:
人防主管部门给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签发意见书。
《**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作为申请、审查、签发意见书的原始资料存根,由人防主管部门归档保存,备查。
第六条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行政服务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将意见书申请办理程序纳入民用建筑报建联合审批办事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作出申请办理意见书行政服务承诺。
第七条建设单位取得意见书后,应在一年内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签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按批准意见执行。
第八条伪造或涂改的意见书无效。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伪造、涂改意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法予以处罚。
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人防工程的建设量也越来越多,但是从总体方面来看,我国的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的水平并不乐观。因此,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要非常重视其施工质量管理,将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看做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努力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为国家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通信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四大类。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平时为经济建设服务,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人防工程在建设前都经过了可行性论证,既考虑到战时防空的需要,又考虑到平时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平战双重功能。同时人防工程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从土建到装修都注重质量。建成投入使用后,能取得显著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
1.1人防工程建设体制中由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加上传统型的管理模式,由此形成的局部封闭管理,致使许多工程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单位缺乏人防工程的专业知识和质量管理水平。这种管理格局,基本上是一种内部的监督体系,很难实行严格、公正的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机制。
1.2人防工程设计专业性强,市场准入中人防专业设计单位缺乏,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掌握的人防工程设计知识参差不齐,造成人防工程设计问题较多,设计质量审查把关难度增加,使工程质量受到影响。
1.3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主管部门也无法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无法有效遏制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防护设备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和竞争的无序化,致使当前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持续低下,无法得到快速提升,这也就给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带来严重的阻碍,无法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在未来的战争中也无法实现对国家和人民安全的有效保障。
1.4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相对落后。人防工程建设具有分布散、专业性强的特点,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经济水平也得到了巨大的飞跃,近年来,我国对人防工程的建设也加大了投入,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建设的标准也越来越高。我国人防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其相对固定的编制、专业人员配备和其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方法、手段都较落后,难以适应我国这些年来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大、标准高、分布散、专业性强、工程项目多的现状,无法实现对人防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也就不能保证人防工程高质量、高水准的建设。由独家人防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认定的状况,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
2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对策
2.1加强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及参建人员资质审查管理
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条件,直接关系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优劣。因此,加强对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资质审查管理,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的基本保障措施。受资质审查的参建单位有:人防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供应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参加人防工程建设。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管理制度,核查项目部成员资格证书,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查询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并且监理单位要用经过人防监理培训的监理员担当人防总监。
2.2 开工前抓好图纸会审工作
由于人防工程具有防护功能、密闭性能等不同于一般土建工程的特殊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人防工程图纸会审并进行技术交底工作;查阅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重点审查关键部位和主要分部分项的质量保证措施,完善质保体系。
2.2.1 建筑:设计任务书,建筑专业有关人防工程的内容;平战功能、战时防护级别、标准,防化级别、防护单元、抗爆单元、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每个防护单元出入口防护设施的位置、规格等;进排风、给排水系统有关设备房间的布置、建筑装修设计标准、防火标准的要求、战时转化设计位置及主要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2.2.2 结构:结构计算书,主要设计参数选用,等效荷载的计算及主要荷载的取值,地下水位较高时的结构抗浮计算,主体结构和主要构件的计算简图,主要结构、构件(底板、外墙、门框墙、临空墙、顶板)及孔口防护计算结果,电算结果,伸缩缝、抗震缝和沉降缝的设计位置,主要结构材料的选用,防护设计及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的主要技术措施。
经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必须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合格的由审查技术人员签发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式四份),并在施工图上羞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返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报审。
2.3 加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与安装的管理
防护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设施,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事关工程质量的达标与否,加上防护设备产品加工图纸为载体。因此,国家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
首先要把好防护设备进场验收关。防护设备严格要求使用国家人防办定点生产厂家的正规产品,在进场时首先核查许可证,检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型号、外形尺寸、材质与外观。对有密闭性能要求的阀门可采用强光照射的方法,检查阀门关紧后是否出现漏光、透光现象,合格的才准予安装。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对产品采购和进场环节的管理,以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其次检查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人防主管部门在检查防护设备时,应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懂一些防护产品的设计原理以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利用互联网搜索来获知相关信息,确保防护产品的质量。
2.4规范人防专项验收程序,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人防工程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是投资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所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人防工程建设程序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强调和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管理,是促进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的保障措施。附建式防空地下室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因其附建于地面建筑之下,是地面建筑的一个功能区(同时相当于建筑工程中的基础工程),应在地面建筑竣工验收之前进行人防专项验收。这样能促使施工单位重视人防工程施工质量,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不过关,则不能进行地面建筑的竣工验收。
3结语
只有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其行政指挥能力和干预作用,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阶段的验收工作和维护工作,增强国民的人防意识,才能有效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才能建设高质量高水准的人防工程,才能保证在未来的灾难和战争中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十九世纪是桥的世纪,二十世纪是高层建筑的世纪。科学家预言:二十一世纪将是人类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新世纪。进入新世纪,随着城市地面空间愈来愈局促、愈来愈狭小,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加快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步伐,地下铁路和其他地下交通线,地下街、地下公用建筑和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库、地下管线、地下城市综合体等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近年来,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进展步伐加快,地下铁路已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全面铺开,地下街、地下宾馆、地下会堂、地下娱乐中心、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库、冷库等在各大中型城市也纷纷涌现。与此同时,动荡不安的国际局势和潜伏的战争危险,对我们做好军事斗争准备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也把城市人防工程作为国防备战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所以,在现今的形势下探讨人防工程如何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有机的结合,使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既是形势使然,也是发展必然,既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又是长远的战略抉择。本文拟针对当前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相结合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着重从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契合点上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人防工程建设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总体发展规划要相契合
从某种意义上说,规划是政府行为又是法律行为,抓住了规划就抓住了龙头,就能保证各方面有目的、有计划地去实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研究地上和地下的协调、各个分系统之间的配合,又要进行资源调查和需求预测,而且还要考虑财力和资金的问题,是一项决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事先做出全面的规划和部署。而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起步较晚,之初,作为城市人防专项规划,只是解决城市战时防空袭的需要,没有形成独立的分系统,既缺乏各分系统之间的有机结合,也缺乏地下和地面之间的协调,更没有对未来深层地下空间的开发进行全面部署。由于人防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不统一、相脱节,所以仅依靠《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不可能有力地促进城市交通、环境建设用地等问题的解决,甚至会造成地下空间这种不可再生宝贵资源的浪费或破坏,人防工程建设自身也难以实现良性的、可持续的发展。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总体发展规划相契合的基本要求,决定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化城市的标准,及早编制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规划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人防工程建设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人防建设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同样,我们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时,也要符合城市防护的基本要求,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长远,通盘考虑,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人防工程建设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人防工程规划与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相结合,与城市整体发展形态、结构布局、地面建筑空间相协调。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把握好以下几点:
1、确保必要的人防工程建设体量。按照国家“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建设方针和有关规定要求,必须确保人防工程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中保持一定的地位,占有一定的数量。应认真调查分析城市灾害特点,查明城市的主要灾害系统,建立各种灾害毁伤预测数学模型,并根据城市留城人口数量,测算各类人防工程的总数量;再根据核袭击条件下的城市危险区的划分,以及战备、社会、经济、环境等综合效益的优化,提出合理布局各类人防工程的方案,从而达到提高城市在灾害和战争条件下的稳定性和灾后城市功能的恢复能力。
2、城市中心、居住区中心是规划相契合的重点。对于城市中心、居住区中心和机场、码头、车站等城市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心,对外交通枢纽和人群相对较为集中的地区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坚持地上、地下综合规划,统一施工,必须考虑防空、防灾的地下人员掩护空间,避免自然灾害和空中袭击所造成的人员大量伤亡。在规划建设城市生命线工程时,如地下水库、地下输配电站、地铁工程、主干输水管道等,应保证它们有足够的防灾抗震、防空抗毁等防护能力,提高城市综合抗御灾害能力。从当前城市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有必要把“两区”(城市新区和开发区)纳入规划相契合的重要一块。
3、加强地下工程平战功能转换的研究工作。在编制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地下建筑工程的平战转换规划,安排好地下工程平战功能设计、建筑材料和施工等技术的开发和研究规划,做到非人防工程在战时、自然灾害情况下能顺利、限时、安全地转换为地下掩护体。当前,由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社会需求,地铁、地下街、地下商场、地下仓库、地下车库等地下设施的发展势头很猛,为了避免地下空间资源的浪费或滥用,研究制定这些地下工程的平战功能转换工作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4、从长计议,四维规划。规划除了三维空间之外,还应考虑第四维,即时间,可称之为“四维规划”。地表区域的规划,只能称为平面规划,即二维规划;加上立轴,即考虑地上空间及地下空间,才是三维规划。实际上,规划还应考虑时间因素,因为建设有个轻重缓急或者阶段性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把建设资源用足就是用好,一定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规划一旦失误或不周,后遗症久远。尤其对于地下空间,如果规划不周或开发不当,其处理、改造的难度远大于地面建筑,造成的损失也会更大,更不用说无序开发或滥用。
二、人防工程建设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管理体制要相契合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一项新兴事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地下空间开发始于人防工程建设,并先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军地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初期,地下建筑以人防工程为主,地下空间资源开发的经济利益不明显,甚至被认为无利可图,地下资源管理权之争矛盾较小,人防工程管理工作较为单纯。但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所带来的城市地面空间拥挤,地下空间资源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越来越明显,人防部门和其他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在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功能、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会发生矛盾。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6号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明确建设部门是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把地下空间的规划、工程建设的审批、设计、施工、质量管理、验收、专用标准和设备的选型等统统包揽在自己的职责业务范围内。但事实上,这些工作并没有全部开展起来,地面建设与人防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与交通结合修建地下铁路、地下停车场等,修建的地下建筑产权不清晰,资产管理各自为政,反而使建设主管部门与人防、交通、城建等部门主管权限上发生了冲突,并且严重影响到地下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开发水平。
总之,由于城市各管理机构职能分散,城市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和城市规划管理的差异较大,因而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弊端也比较突出。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一个权威的、具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职责和职能的城市管理机构或协调部门,与其相关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行政管理机构有建设局、规划局、人防办等,其中有的机构有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和管理的职责,有的则有部分职责,如人防办仅负责人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除上述明确的或理应明确的职责外,还有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的制定、资金筹集、宣传教育等都没有明确的机构负责,这些都严重的制约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
所以,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相契合的当务之急,是在管理体制上的配套。基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特殊性,从抓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建议成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领导小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统一立法、规划、部署、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立法,制定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法规,规范开发利用行为,确保协调发展。
当前,各地政府越来越重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速度也有所加快,但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各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积极性,必须使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协调领导小组要以争取“立法支持,保护产业资源,加强宏观管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目的,通过立法规范带动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和管理。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注重开发后的地下空间为人防服务的问题,对人防工程的防护建设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它没有突出自身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专业服务性特征。所以,立法要着眼于大局,着眼于未来,从国家战略利益的高度出发,全方位地考虑地下空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把人防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纳入全面的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之中。
三、人防工程建设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资金投入渠道和建设资金管理方略上要相契合
搞好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规划是龙头,体制是保证,资金投入是关键,没有充裕的建设资金投入,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近些年,各地在一轮又一轮城市建设热潮中,以经营城市理念为指导,大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从过去的政府财政直接投入,扩展到采取转让、拍卖、租赁、置换、抵押、BT投资合作等多元化投入的办法,为城市建设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并开始向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方面延伸。相对而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筹资渠道比较狭隘,已经滞后于城市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在实际操作中,人防工程建设的资金主要是通过筹集人防费,再由政府委托各级人防办投资、建设和管理,说到底还是政府工程,这种单一的筹资渠道是很难满足城市人防建设发展的资金需求。所以,从人防事业长远的发展目标出发,要进一步拓宽人防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渠道,努力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进程,完善管理方略,使之与城市建设、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相融合、相接轨,促进人防事业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破解产权归属难点,把好权益分配关。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影响人防资金筹集的重要因素,是制约人防事业发展的瓶颈。人防工程作为战备设施,必须符合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要求,保证出资者职责到位而不越位。必须依据《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按照明确人防工程产权、保障国防资产增值、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的原则,施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平时归投资人使用,战(灾)时启动应急预案,纳入战时保障机制。这样,可有效地防止产权上的不明和纠纷,调动社会各方投资人防建设的积极性。
2、实行建管分离,构建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要建立一套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改变人防投资工程由政府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和监管的格局,打破投资与筹建一体、筹建与实施一体、实施与监督一体的“三位一体”旧模式,积极探讨决策科学化、主体多元化、管理专业化、行为规范化的人防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努力推行以“间接管理、权责一致、市场竞争、廉洁高效”为核心内容的新型运行管理模式,大力推广人防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制、代建制,逐步实现人防投资工程投资管理和工程管理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关键词:人防工程,研究探索,健康快速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人防工程实现了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不明确,阻碍了人防工程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平战结合利用,既无法有效实现企业(开发商)的融资发展也制约了国家的(人防主管部门等)融资建设。因此,研究和探索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改革,对于推动人防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人防工程是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其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按抗力等级划分,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疗救护、配套工程、专业队工程;从工程构筑方式,又分为掘开式工程和坑地道式工程两大类。
掘开式人防工程根据工程上部地面是否有地面建筑,又分为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坑地道人防工程从施工方法上讲是采用暗挖(掘进爆破)施工的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当根据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而分别认定。
单建式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它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在此,我们着重探讨一下附建式人防工程产权的归属问题。免费论文。免费论文。
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我国人防法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 WriteZhu('6');。在<<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依据这条简单的定义,可以归纳为“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但是,现行人防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以致于理论和实际上对其认识分歧较大。论文参考。概括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附建式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论文参考。因为附建式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费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开发商不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并且根据国家政策,减让了开发商在人防工程面积上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可以看成是国家间接投资。
二是开发商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建式人防工程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没有进行公共面积分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工程建造者的开发商就应当享有所有权。在我省,也有不少小区的开发商将附建式人防工程出租,作为其拥有所有权的抗辩理由。
需要重视的是,由于人防工程目前的所有权还不甚明晰、使用权责关系和程序不清、派生权利界定模糊,使得人防工程在进一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最大效用上面临障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投资多元化的进行,难以满足人防工程长期建设和重点建设的需要,降低了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因此,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制度体系,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甚至我省人防发展的工作重点。
1、完善法规、依法管理。在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今天,制定完善的人防工程管理法规,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当务之急,在政策上要紧密衔接,以法律的力量支持人防主管部门的管理,以规范诸方面的行为。免费论文。
2、建立产权登记制度。产权登记是落实人防工程产权管理的根本措施。根据《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国家所赋予的权力,认真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克服“产权登记可有可无”的模糊观念,提高对产权登记工作的领导,把产权登记工作作为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二是确立机构和精干人员负责落实产权登记工作。对人防工程逐项登记,完善手续,建立档案。同时,产权登记要与明确产权相结合,与产权变更、转让、审批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产权登记的基础数据、资料的作用。
3、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动人防工程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关系,既要适当分离,又要紧密结合,实现“人防国有资产在适当范围内有进有退”。
4、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论文参考。按照国家及军队“明确人防工程产权、保障国防资产,鼓励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促进社会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的指示精神,应明确规定保障防空效能的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平时使用为主、兼具防空效能的地下建筑归投资人所有,以防止产权上的不明和纠纷。
总之,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势在必行,我们应当统一思想,顺应潮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顺利实现人防工程新旧管理模式的转换。我们相信,只要人防工程产权明晰,在不久的将来,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防各项事业的发展,必将实现新的突破。
人防工程档案对国家的战略安全而言意义重大,是人民防空、和平时期人防规划建设与人防管理的重要政策依据。随着我国城镇化率的提升,城市人口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增长,这给人防工程的容纳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新形势下我国人防工程的数量也在急剧增长,而且大有人防工程与民用建筑有?C融合的趋势。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城市防护能力的需求,必须要切实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这同时也离不开一套科学、完善的人防工程档案管理体系的支撑。因此,如何做好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成为了当前在人防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 什么是人防工程
通常,人防工程即指人民防空工程,顾名思义即为战时能够对人员进行疏散转移、提供战时医疗服务、储备战略物资、减少因空袭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的建筑工程。这类特殊性质的建筑工程因其自身所需具备的防空功能,同在单独修建在地下、山体之中。新形势下,城市发展与城市防空需求使得人防工程通常既具备和平时期的实用性,也具备战时的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功能。全新的人防工程发展思路与设计理念使得新建的人防工程通常均具有非常良好的平战转换能力。同时,由于人防工程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因此人防工程在设计标准、施工要求、原材料选型采购、竣工验收等重要项目环节与民用建筑工程均有着很大的区别,这使得人防工程档案拥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与复杂性。
3 人防工程档案的特殊性
人防工程档案一般是指在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及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对其建设活动所手机的具有极高保存价值与战略意义的信息载体,包括文字、图片、声像、计算机数据等基于各类载体的历史记录。人防工程对于国家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其在设计标准、施工要求、原材料选型采购、竣工验收等重要项目环节均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与民用建筑相差甚远,这些特异性因素也决定了人防工程档案相比较一般建筑工程档案而言拥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与复杂性。人防工程档案中包含了大量人防工程建设环节的重点信息,具有很高的战略意义和信息价值,同时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性与完善的保密措施。目前,暂行的《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是国家性质的指导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方针性、规范性文件,
4 人防工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1 人防工程档案管理责任划分不科学
目前我国各地方的人防工程档案的管理职责普遍存在划分不科学的现状。因人防工程档案的特殊性,现今的人防工程档案的内容构成较为复杂。新形势下的人防工程档案在包含重要人防信息的同时也含有大量的城市建设信息。这使得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与城市建设部门的档案收集工作存在业务的重叠,使得人防工程档案的管理界定较为模糊。如果单一由地方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的收集、归档的话会使得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部分无法再城建部门得到有效的收集与备案,阻碍了人防工程档案数据的科学管理。如何正确处理人防工程档案管理的职责划分是当前推进人防事业档案管理工作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4.2 人防工程档案管理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套健全的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机制是对人防工程档案实现有效管理的根本,也是规范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需要。在目前我国各区域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缺乏完善的人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现象,使得人防工程档案管理的开展缺乏指导性、缺乏有效性。相关规章制度的缺乏或不完善使得这些地区的人防工程档案收集工作进展困难。
5 切实做好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举措
5.1 改变落后的人防工程档案管理理念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我国的各项事业的发展模式与西方发达经济体的发展模式在中心思想上有着一定的相同之处。在市场逐渐走向高自由度高开放程度的大背景下,我国的人防工程的建设也早已不是以往单一的国家投资行为模式,已经发展为集国家、地方、集体、民营等多种经济模式并存的局势。随着人防工程与民用建筑相互融合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与推广,人防工程的投资者的角色已经发生了改变。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工程部分,管理则由其合资人进行日常管理。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必须加快转变管理理念,提升自身的管理思想意识,改进管理弊端,保障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及科学性与标准性。
5.2 建立健全的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机制
各地区结合自身发展情况与人民防空能力的需要,制定本辖区内符合自身需求的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人防工程的档案管理,提高人防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效率,健全人防工程档案管理体系。一套完善的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机制使得人防工程档案的定义、范围、报送、移交、归档、利用的关键环节都能得以清晰、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通过对建设单位的严格要求与责任划分,对竣工验收技术细节的明确定义,使得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与项目管理水平均可以得到有效提升。
5.3 平衡好人防工程档案的保密性与实用性
受人防工程档案自身特殊性的影响,通常在对档案进行管理中重点是在于对档案的保密与保护,忽视了其作为档案而言所必须具有的实用性的本质。长期的内部管理内部检索的模式使得人防工程档案成为不可触及的禁地,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使得工作人员无法对档案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了解与掌握,大大降低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探究人防工程档案保密性与实用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得人防工程档案在保证保密性的基础上能够被有效的利用其蕴含的价值,从而助力人防工程事业及城市建设管理向好发展。
【关键词】安全监理;节能监理;人防监理;项目管理;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自 1988 年开始试点,并于 1992年正式全面强制推行以来,已经有 20 多年的时间。其从无到有,从不熟悉了解到熟悉了解,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安全、及早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已逐步在各行业的工程建设中得以推广,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几年工程监理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动向及变化,监理企业、监理人员也面临着比较棘手、需要解决的问题。现从事监理工作的实践认识,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提出拟解决的对策和建议供业内借鉴。
1. 安全监理问题及对策
(1)众所周知,前些年建设监理工作可以概括为“三控、两管、一协调”。但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后,原先的“三控”,转变成了“四控”,即“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的控制,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工作量急剧增加,风险也成倍增加。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频发,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除了施工单位被追究责任外,监理企业也逃不了干系,尤其是总监往往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锒铛入狱也不少。有些建设单位在安全方面也给监理制定了许多不合理的规定,认为只要发生安全事故,无论监理安全工作是否到位,在处罚施工单位的同时,也一并向监理开罚单。为此,很多监理人员将很大的一部分精力转移到了安全监理上,以致减弱并影响了正常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方面的管理控制工作。即便如此,往往由于施工方低价中标、工期紧、不愿加强安全方面的投资等因素,结果安全事故依然频发,监理遭受处罚依然如故。监理企业难以生存,监理人员压力大、包袱重,工作积极性受到了严重的挫伤。
(2)其实,对监理处罚有不少是不当处罚。比如有些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原本不应由监理负责,但相关责任强加于监理而形成处罚;有些是被监管单位不接受监理的监管而引发事故造成对监理的处罚;甚至没有监理合同关系的工程发生了安全事故,也要处罚监理等。这其中一部分是体制问题;另一部分是有关方面、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理在认识上存在的严重偏差,在认定监理责任时缺乏依据,处罚标准不一,存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扩大化的倾向,以至于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3)幸运的是,经过近几年广大监理工作者、行业人士及专家、学者等多方努力及求索,安全监理工作的“窘境”有可能会很快得到改变。目前已从相关方面传出信息,将出台《工程建设监理条例》,以明确监理职责权限,即只对自己的错误指令承担相应的责任;修订《安全条例》相关内容,明确界定监理责任,如安全管理方面,如果监理履行了监理程序,即不应再承担安全事故责任;不承担与施工安全没有直接关联的事故责任,像施工交通问题、工人食宿问题、突发疾病问题等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修改报告制度,监理受业主委托,对现场无法控制的安全隐患,只宜向业主报告,不应超越委托合同职责向主管部门报告;另外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时,建议选派监理方面专家参与,以公正、科学地界定监理责任。
2. 节能监理问题及对策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建筑能耗约占到全国能耗总量的30% 以上,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 1986年开始,我国陆续颁布一系列节能规划、标准、目标及管理办法,特别是近几年来,先后颁布了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落实情况较差,效果十分有限。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有责任、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根据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有效监理。要认真学习和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并从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程序化地开展好监理工作。概括地讲主要是在施工准备阶段,要组织培训学习节能知识、配备节能标准规范、认真组织和参与节能图审及设计交底工作,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审核节能专项方案;在施工阶段,主要突出节能材料/构件管理、工序管理和验收资料的签批;在验收阶段,对节能资料认真汇总、审核,并落实节能专项验收。
3. 人防监理问题及对策
人防工程又名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应对战争及重大自然灾害时应急救援场所,已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具备防护及密闭的安全性能,因此人防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制作、安装,既有普通民建、公建建筑的共性,即满足抗震设计及规范,同时又必须具备人防结构的特殊要求,如钢筋代换问题、三种墙(防护墙、密闭墙、临空墙)及筏板基础钢筋制作及安装问题,各种门(防护门、密闭门、防护密闭门、防爆活门)安装构造问题等。当然,其质量评定及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也有特别的具体规定。为此,监理人员决不能按照常规来进行人防监理工作。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监理企业要加强人防知识培训,要组织学习现行人防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明确其特别的、具体的要求,做到思想清楚、思路明白。二是在开工之始,人防质量安全站人员要亲临现场进行工作的交底,并且结合工程实际,对施工方、监理方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以及监督检点部位的频次、方式方法等,有效实施监督管理。
4. 项目管理问题及对策
(1)现阶段的监理多是仅指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监管工作,实际仅是以质量控制为主的施工监理。其收费低、责任大,人员素质难以提高;中小监理企业众多,之间恶性竞争激烈,对监理事业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与此同时,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几年,许多境外工程咨询公司进入我国建筑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建筑市场的竞争。从实情看,在项目管理上与国际惯例尚存有的较大差距,已影响到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此,建设部等都积极鼓励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进行改革,为建设工程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许多专家也呼吁广大咨询企业加速向项目管理企业转变。可谓大势所趋,势在必行。项目管理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显然,项目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综合性更强的工程技术服务性行业,其市场前景及技术优势都是现行监理企业无法比拟的,是监理企业做强做大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
(2)当然,项目管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前提是需要国家政策支持,需要更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作为监理企业要练好内功、不能急于求成。一是要培养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特别要有组织能力,懂得怎么做、谁去做;二要加强沟通、发挥团队和协作精神;三是要内挖潜力、培养引进、稳步拓展。只有这样稳扎稳打才能实现服务内容的不断延伸,以达到全过程、全方位实施项目管理的目标。
5. 队伍不稳和人员流失困境
(1)现在规模巨大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蓬勃发展,监理人员数量和专业远不能满足需要。监理机构在低价中标后,往往采取监理人员聘任制开展工作,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一般就不再继续从事监理工作,监理队伍的不稳定,不利于监理经验的积累;再者由于监理企业拿到较多监理项目,即随便招收非专业人员从事监理工作,人员素质低,职业责任差,对施工方采取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严重影响了监理企业的信誊;另方面监理人员工作量偏大,责权利失衡,收入不高、待遇偏低,工作缺乏成就感,监理工作吸引不了高素质人才,更难以留住高素质人才;对安全监理认识存在偏差,无专职安全人员配置,监理人员提心吊胆、灰心丧气,不少同志不安心工作,甚至出现一些总监骨干离开了监理行业。据统计,2009 年报考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只有 4 万左右,不但未增加,反而逐年减少,足以表明监理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2)在目前阶段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从内部建设问题、立法问题等制度上完善;再就是规范并适当提高监理收费,以提高监理人员收入差距。监理企业对于工作中成长较快、有能力、有潜力的监理人员,要尽可能、尽快地提升到相应工作岗位,及时认同肯定,使他们有成就感;要关心爱护员工,做员工的贴心人,努力帮助排忧解难,以便监理人员留得下、稳得住,并安心工作,才能得到提高和发展状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