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Abstract: The urban planning is the fundamental basis of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t is also the "soul" and "leading"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urban planning and urban disaster planning or planning of underground space, it is the basis of civil air defense projects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eps and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procedures of the civil defense planning.Key words: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procedures; significance
中图分类号:F5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4-0020-02
一、编制城市人民防空规划的重要意义
城市人民防空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总体的防护要求,重点是人防设施(主要是人防工程,也包括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含新建和改造)发展的目标和计划作出的全面部署,它确定了规划时期内城市人防发展水平、建设重点、布局和步骤等,是搞好城市人防建设、增强城市防护能力的主要保证,它可以保证城市人防建设有重点、有秩序、合理发展,避免建设和作用的随意性、不均衡性,减少浪费,提高利用率;可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目标防护有计划实施,依法建设、使用和管理;可以保证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特别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基本保持同步,协调发展等等。总之,编制城市人民防空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建设,对城市和城市群建设,对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防规划编制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如何编制城市人防规划,具体分几个步骤比较合适?至今还没有明文规定,参考城市其他专项(专业)规划的制定步骤,兼顾城市人防规划的编制特点,本人认为编制城市人防规划划分六个基本步骤较为合适。即:调研、编写(起草)、讨论和咨询、审批、备案。
(一)人防规划调研。调查研究是规划编制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主要是收集所需要的人防规划基础资料,以便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发展对策。
对调研收集的各种资料,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并按要求整理出适合制定人防规划作用的《基础资料汇编》。编制城市人防总体规划,一般需要收集城市基础资料、城市人防现状资料和有关人防建设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
为了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编制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城市人防主管部门不仅应对城市人防建设尤其是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情况了如指掌,例如人防历年的成果及主要成就有哪些?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又有哪些?出路在哪里?主要对策是什么?等等,而且还应安排专人参与其他资料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规划编制的主要原则、要求和思路,以便对人防规划的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进行通盘考虑。
(二)编写。编写是人防规划编制中最主要的工作。当城市较大、规划工作较复杂时,城市人民政府通常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市总规划纲要,城市人防规划纲要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纲要一经批准,就可以作为编写城市人防规划的依据;如城市规模较小,根据实际不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时,应拟定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大纲,作为人防规划编写的总纲目。
在人防规划编写的过程中,应随时与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等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收集和更新规划信息,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人防规划编写情况,认真吸取正确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形成城市人防规划初稿,经人防主管部门内部讨论并经修改后形成讨论稿。
(三)讨论和咨询。规划是前瞻性的战略目标,要重视规划的讨论与咨询。人防规划方案确定之后,应分送有关部门进行对口审查,征求各有关部门对各专业规划的修改意见,并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综合修改;而后,组织专家咨询组反复讨论与研究,对规划进行战术技术审定,认证规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签署鉴定结论。
通过讨论与咨询,多方面吸纳社会各方意见,不断修改完善规划,着重处理好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承上与启下、重点与一般、定性与定量、前瞻性与操作性、全局性与区域性、经济发展与同步建设等关系。
(四)审批。人防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编拟呈报人防规划报告,连同规划文件、规划图纸各种图表数据等,呈送城市人民防空委员会讨论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呈报审批。
(五)备案。经批准的人防总体规划,是城市人防建设的法定依据,应按程序报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实施。
三、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要以人防规划为依据,贯彻落实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选址建设人防工程。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预防和遏止人防工程建设违规违法事件发生,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程序,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如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编报项目建议书。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选址、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等。
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应当提供当地发改委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合作建设单位投资分摊协议等相关资料,人防指挥工程还需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出资证明等。
项目建议书完成后,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大型项目(投资规模2000万元(含)以上、人防指挥工程1000万元(含)以上)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中型项目(投资规模600~2000万元、人防指挥工程1000万元以下)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和军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小型及零星项目(投资规模600万元以下)由当地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可行性研究。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的具体地点、征地拆迁情况以及土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建设条件、环境保护以及环评审批意见,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和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调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比选,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人防工程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开发利用情况等。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征询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组织初步设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四)申报年度工程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计划下达后实施,按规定程序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原批复机关审批。
(五)组织工程招投标,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按程序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六)组织人防工程项目施工。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人防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人防防护设备应当由国家人防防护设备定点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并进行安装施工,检测合格才能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七)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及时按规定上报备案,进行项目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一、2014年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人防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夯实。
一是全面完成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清理后行政许可事项为5大项、其它服务事项为3项,在县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公开。10月份以来,每月完成信息报送7条以上,累计信息报送33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人防设施进一步完善。完成了省人防办下达的人防机动通信建设任务,新购人防指挥通信车1辆。
三是加强防空警报日常维护,确保了“11.1”防空警报试鸣日活动开展,县城两台防警报鸣响率100%。
(二)人防执法有新突破。
《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70令)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文件出台后,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10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14〕34号)两个文件,为人防工作日常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在日常工作中,我办顶住方方面面压力,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加大征收力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截止12月10日,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近70万元。
(三)人防宣传有新进展。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制作展板、悬挂横幅和人防知识挂图、张贴通告、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全年先后开展人防知识进校园、进社区和街头宣传活动3次。广泛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70号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发〔2014〕10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14〕34号)等法律法规和防空防灾知识,发放人防知识宣传资料5000余份(册),制作宣传展板15块,悬挂知识挂图26幅、横幅52条,张贴通告150份,接受群众咨询257人次,举办人防知识竞赛1次,播放《居安思危、备战人防》科教片20场次,收到了较好效果。
(四)便民服务有新提高。
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2014年11月9日,人防办整体从县行政中心三楼搬迁至政务服务中心七楼,添置完善了相关办公设备,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三楼开设人防服务窗口,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办事。
(五)配合政府中心工作有新起色。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转变工作作风,主动配合县政府办搞好建整扶贫、同建同治、“两违专项整治”、维稳等中心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新起色。
一年来,人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受我办人手较少、办公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人防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人防宣传不够深入,执法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
二、2015年度人防工作计划
1、进一步加大人防宣传力度。继续抓好法制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人防知识进校园、进机关、进党校、进社区、进企业“五进”活动,创办学校、社区人防知识宣传阵地各1个,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
2、进一步加强防空防灾应急演练。年内开展防空防灾应急演练1次以上,提高全民自救互救能力。
3、进一步加强防空警报建设。根据城市现状,新增防空警报2台,确保县城区防空警报覆盖率达100%。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省及各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市人防主管部门所属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质量监督时,其监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认证。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占该机构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监督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本地区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措施;
(二)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以及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争端的协调处理;
(三)向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工作。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并对委托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三)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检查工程建设实体质量;
(五)监督竣工验收;
(六)向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七)按规定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八)承办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城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基本程序和内容: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自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制定监督方案和详细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开工前,监督员应当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检查构配件和设备设施生产单位的资质及营业范围。
(三)施工中,监督员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重要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四)竣工时,监督员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等进行监督。
(五)验收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战转换和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四)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具体实施质量监督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许可证件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市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对其所监督的工程承担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退还监督费,由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具体监督任务直至撤消人防工程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其中撤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决定:
(一)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的;
(二)不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