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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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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政策

第1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金融;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二氧化碳的过度排放而带来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已经成为大部分国家都认同的世界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低碳经济实现节能减排势在必行。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中国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减排目标,更是说明发展低碳经济是中国今后必须要走的道路。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一种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工业革命、信息革命之后的第五波革命浪潮。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的金融手段是现阶段发展低碳经济最为有效的途径,所以说对于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研究有着不可磨灭的现实意义。赤道原则就是国际上金融机构支持低碳经济的一个很好的表现。2003年6月4日,欧美10家国际性大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截至2009年6月,全球共有69家金融机构采纳了赤道原则。金融要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发挥作用,金融本身需要新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出现了“绿色金融”、“碳金融”等新的概念。金融业要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绿色金融”、“碳金融”是必经之路。

二、金融支持低碳经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碳金融更多是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DM)进行的金融活动。截至2008年2月,中国CDM项目获得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签发的核证减排信用(CERs)达到36万吨,占联合国目前核定CERs总量的31.33%,首次超过印度成为最大的CDM碳交易量国家。如果按照每吨10美元交易,交易额将达到3.6亿美元,这一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果。

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进入中国,对具有碳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如成立于2007年3月的沛雅霓资本公司,旨在投资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盖茨基金是创始合伙人之一。另外,汇丰银行、英国益可环境集团、瑞典碳资产管理公司、气候变化资本集团(CCC)都已在中国开展节能减排投融资业务。

2006年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2007年6月中国国务院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目的是通过绿色信贷逐步推行绿色经济政策和环境经济制度。2008年中国发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系统介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和取得的成就。

在这些政策的促进下,国内的金融机构也纷纷涉足碳金融市场。民生银行是国内在碳金融方面走得比较靠前的银行,它将节能贷款与碳金融结合,创新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兴业银行则引入能效融资这一新的金融产品。能效融资是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的气候变化类融资产品,是专门为有关节能、洁净资源和减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兴业银行还是首家加入“赤道原则”的中资银行,这是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举动。2008年农业银行出台了水泥等8个“两高一剩”行业和国家提示风险行业的信贷政策,考虑环保因素否决贷款项目167个,支持“节能减排”项目金额711亿元。

自2008年底至2009年9月末,我国主要商业银行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产业贷款增速分别为13%、19%、-45%,均大大低于同期31%的贷款平均增速,低碳信贷结构调整成效明显。而截至2009年6月末,北京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已突破40亿元。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中国节能减排融资项目贷款已累计发放1.33亿元。

尽管中国在金融领域中已经作出了一些成果,但是离低碳经济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金融支持方面做得还不够,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碳金融的衍生产品和服务单一,创新不足。我国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目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碳金融衍生品单一。随着碳金融市场的形成,金融机构需要开发出更多有关的金融衍生品来满足市场的需要。目前,国内仅有民生银行和兴业银行在贷款方面先行一步,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发行与碳金融排放交易的理财产品,碳金融衍生品创新滞后;其次还有金融机构在碳金融方面的服务也缺乏多样化。我国银行和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企业低碳化生产的金融服务不足。金融服务单一,仅仅在信贷方面有所发展。国外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注意到中国碳金融市场的潜力,而中国本土的金融机构却迟迟没有行动,浪费了机会。

第二,缺乏碳减排交易市场定价权。我国虽然是世界上最大的碳资源市场,但是在碳减排交易市场上却没有定价权,是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低端。例如,CERs在中国收购价格为4~5欧元/吨,而在欧洲市场上在8~10欧元/吨,在欧美交易所被包装成CERs期货合约,价格就变为15~17欧元/吨。碳交易规则的制定被牢牢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碳排放关系着中国整个低碳经济的构建,如果无法掌握碳交易市场的定价权,中国经济将会受制于人,中国在碳交易领域就将面临着与其他低端产业同样的命运,为发达国家加工制造商品只能获得极低的利润,而发达国家却占据着产业链的高端位置,赚取高额利润。欧盟、美国等国家由于自身国家实力的强盛,以及在各个领域的领先,构建高端市场――碳交易所,掌握着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定价权。

第三,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认识尚未到位。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进入我国的,对我国很多金融机构还是一个新兴的事物。所以很多的金融机构对其认识尚未到位,没有意识到其能带来的巨大收益,甚至有的金融机构对碳资源的价值都没有正确的认识。即使有的金融机构察觉到碳金融的价值,但是由于对其操作的模式、交易的规则和业务流程不熟悉,也只能放弃。目前,国内只有少数的银行关注碳金融,发行了一些相关的金融产品,其他的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第四,国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化不足。虽然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碳指标出售国,但是中国国内的温室气体排放的交易却并不活跃,交易的主动权仍然在国外的交易平台。并且,我国现在是通过CDM来参与国际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在市场中只是纯粹的买方,而中国要想实现自己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中提出的减排目标,仅仅依靠目前在CDM项目上的成绩是不可能的,所以探索发展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势在必行。目前,我国虽然已经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市场化减排平台,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广泛统一的市场,只是出于探索初期,故对于实现市场化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金融支持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

从目前金融支持低碳经济面临的问题来看,政府和金融机构都必须要做出行动才能解决。政策体系的完善是首要任务,金融机构自身也要增强支持经济的动力,创新产品与服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高效的碳金融市场,增强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故鉴于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支持碳金融的政策体系。对于我国来说,应当通过立法形式确定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并逐级分解到地方和重点企业,确立完善的监测和考核体系。确立财政支持政策,制定有关环境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建立“绿色信贷”目录指引为银行的相关业务的发展服务,并且设立项目的环保标准来规范项目的实施。学习国外支持碳金融发展的相互配套、严密完善的政策体系,建立完善的气候变化数据库,健全碳交易监管和法律政策,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地位,为碳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地方政府要着眼于大局,给予碳金融的发展以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建议利用赤道原则来作为银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准。执行赤道原则需要自主制定环保原则的能力以及相应的独立执行的能力,这些能力则是建立在银行内部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基础上。国家要制定政策促进银行加强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提升其能力以便更好地执行赤道原则。

第二,加强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和服务多样化。要实施对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就必须加强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首先,学习外国的成功经验。例如,荷兰银行首先设计气候指数和水资源指数,然后推出收益与其挂钩的气候理财产品和水资源理财产品。其次,积极探索发展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例如,商业银行可以推出挂钩低碳消耗的基金,开展碳权的质押融资贷款等等;保险公司可以推出有关碳排放的保险。最后,发展碳信托类产品。其设计理念是为那些具有环保意识和碳金融知识的企业设立碳信托投资基金,将这笔资金投资于具有CDM开发潜力的项目中,通过这些项目的开发获得相应的CERs指标。而通过发展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来完善碳金融的服务。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投融资咨询、担保、信托、租赁服务。中国农业银行推行的清洁发展机制融资顾问业务就是一次有益的尝试。总之,金融机构自身必须要做到创新机制灵活,提高创新能力,创造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低碳经济蓬勃发展。

第三,掌握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定价权。全球已经形成以碳交易为主的市场体系,掌握碳交易价格定价权是争夺话语权的关键。2009年国家发改委为CERs制定了最低交易价格8欧元/吨,试图打破中国CER贱卖的困局,但是这是不够的。若要掌握碳交易市场的定价权,就必须加快碳金融的建设。中国的碳金融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政策、法律、设施、人才等各方面都比发达国家落后。只有国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积极进取,才能赶上发达国家。而要改变目前在碳交易产业链中的低端地位,就要建立自己的碳金融市场,与发达国家一起在碳交易二级市场上争夺。碳交易的定价权与碳交易是以哪种货币结算有重要作用,所以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使其成为碳交易的结算货币是必需的。

第四,提高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认识。碳金融是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商机。要提高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认识:首先,要使得金融机构能够认识到“碳金融”的价值,意识到如果做好与其有关的业务,能得到多大的回报。只有先意识到这点,金融机构才有动力发展碳金融业务;其次,金融机构要了解到碳金融市场的操作模式,以及项目是怎样开发和运行的。只有了解了规则,金融机构才能正确地开展业务,不会盲目发展;最后,金融机构需认识目前碳金融需要哪些产品和服务,迅速确立自己的市场定位。例如,商业银行可以发展中介服务。中国目前作为碳排放权的出售方,与国外机构的谈判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需要对项目比较了解的中介服务。商业银行可以发展这方面的业务,增加收益。

第五,建立统一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交易市场。中国要想实现通过市场化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建立一个可供国内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市场。世界最著名的碳交易市场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排放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温室气体减排体系,这些交易市场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我们通过吸收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多层次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交易市场。我们可以对于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进行重点建设,使之逐步发展为国际性的碳交易市场。

四、结束语

在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后,在面临着全球变暖这一世界问题前,对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已是刻不容缓。而金融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通过金融支持,促使私人部门主动提高对能源的利用率和使用更加清洁的技术来生产,加大对于发展低碳生产模式的投资,促使中国实现低碳经济这一可持续发展之路。中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提出的减排目标,对我们现在的经济结构来说是有困难的,但是此时金融就更应该要先一步做出改变来支持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碳金融的兴起为中国提供了千载难逢,中国的金融业一定要做出相应的调整,适应国内外的变化,争取在未来世界的碳金融体系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晓青.关于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建议[J].环境保护,2008.5.

[2]任卫峰.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创新[J].上海经济研究,2008.3.

第2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 政策 碳税

无论是国内工业增长与能源之间的矛盾、国际上的减排压力,还是未来低碳发展的广泛前景,发展低碳经济都有其紧迫性和重要性。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宣布,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2005年下降40%~45%。如何制定我国的低碳经济政策以实现这一减排目标成为当前的关键问题。

一、低碳经济政策研究综述

我国很多学者对发展我国低碳经济的政策进行了研究,付允等(2008)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论证了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发展方向、方式和方法,即以低碳发展为发展方向,以节能减排为发展方式,以碳中和技术为发展方法,并从节能、化石能源低碳化、设立碳基金、确立国家碳交易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实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政策措施。金乐琴等(2009)也建议开征碳税和推行碳交易,支持技术创新,促进低碳技术的重大突破,通过构建低碳经济试点区,以实现中国向低碳经济转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应对气候变化课题组(2009)提出近期将把提高能源效率放在优先地位,进一步实施计划生育、节能减排、植树造林、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中远期则采用法律的、行政的,特别是价格、排放权交易、自愿协议、能源服务公司等经济手段,形成长效机制。黄栋(2009)提出中国应该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包括开发低碳能源、强化节能、调整产业结构、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李建建等(2009)指出利用碳交易市场机制,建立起完善的低碳信息平台,并借助绿色利益驱动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由之路。

一些学者通过不同的模型模拟各种低碳政策的效果,为政策实施提供参考。庞军、邹骥(2005)指出CGE模型是进行环境政策分析的理想工具,认为CGE模型是唯一有可能精确评估环境政策社会成本的分析手段。魏巍贤(2009)建立CGE模型对中国能源环境政策进行分析,认为征收化石能源从价资源税是节能减排的一个有效途径,但由于其对宏观经济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其征收必须结合各种补贴形式,同时必须建立一个合理透明的能源价格机制。杨岚等(2009)通过静态CGE模型结果,说明征收能源税对国民经济总量增长有轻微影响,对能源结构的改善有一定作用,并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改善环境质量。建议在实施的过程中,采用渐进提高税率,在征收能源税的同时,降低所得税以及减免行政性收费等方式,可避免对国民经济和居民生活产生明显冲击。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的主要困难

1、能源以煤为主的结构将长期存在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重新重工业化导致对重化工产品的需求将持续增加,进而转化为对能源需求的增加。从我国近几年的能源消费情况看,年均能源消费量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从2000年的1.8亿吨标准煤增长到2007年的26.56亿吨标准煤。从能源消费结构看,煤炭所占比重接近70%,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煤炭消费量大直接导致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较高。

2、提高能源效率难度较大

从我国三次产业结构看,工业特别是重化工业比重偏高,而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比重偏低。我国重新重工业化的现实直接导致产业结构调整将十分困难,无法在短期内解决产业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问题,因而提高能源效率的困难比较大。从节能减排看,虽然国家将节能降耗工作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政策实施效果,包括针对节能减排的投资发挥的作用,存在滞后期。技术进步转化为企业的节能绩效还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立竿见影,一蹴而就。

3、低碳技术发展缓慢

技术创新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但我国在低碳技术的研发方面还面临诸多困难。从整体上看,我国在鼓励低碳技术发展方面仍然缺少有效的激励手段,现有的相关政策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服务机构对低碳技术的支持也明显不足,直接导致低碳技术发展缺少足够的资金。

三、我国实施低碳经济的政策工具

低碳经济的政策从英国开始付之实践,而后法国、德国、丹麦、荷兰、日本、美国等也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展低碳经济主要采取的政策手段包括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实践证明,开征碳税和推行碳交易等市场手段被认为是碳减排中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此外碳定价、碳基金、发展新能源等政策都被一些国家相继采用。而行政手段主要是通过碳减排立法、能源立法的方式实现政府对低碳经济的引导。以下本文重点介绍碳税、碳基金、碳交易以及低碳技术政策。

1、碳税

在中国征收碳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对中国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选择。开征碳税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合适的征收方式,遵循逐步推进的原则,采取税收中性的改革措施。所谓中性改革措施是指,一方面将碳税收入返还给公众(企业或居民),用来减轻碳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用碳税收入削减其他的扭曲性税收。征收碳税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理顺能源价格,当前,我国能源价格大部分由政府制定或管制,价格形成机制尚未与国际接轨,国内能源价格与国际价格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我国应该理顺能源价格机制,取消对石油等能源价格的补贴,改变石油等能源的负碳税率趋势,从而为未来实行碳税机制做好铺垫工作。

2、碳基金

发展碳基金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资金来源,二是资金用途。在我国碳基金模式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按企业模式运作。碳基金公司通过多种方式找出碳中和技术,评估其减排潜力和技术成熟度,鼓励技术创新,开拓和培育低碳技术市场,以促进长期减排。低碳技术包括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因此,必须强化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发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整合市场现有的低碳技术,加以迅速推广和应用。

3、碳交易

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参与碳交易。例如2005年10月,中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本质上,碳交易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配额型交易――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项目型交易――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4、低碳技术政策

从增长周期角度看,世界经济史上存在着由重大科技创新所主导的周期性经济波动,依靠重大技术创新的形成,催生集群式产业发展,方能走出经济衰退的困局。相关的新产品、新产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正处在替代化石能源的前期,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方兴未艾,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这些领域的技术将成为推动全球发展的新动力。因此,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技术领域科技创新的支持。当前要积极支持开发先进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先进成熟技术,提高能效水平。此外,还应加强与发达国家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生物固碳技术等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关键技术的交流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对中国的技术转让,加强消化吸收和创新,共同构筑全球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技术合作平台,形成互利共赢、技术共享、资源集成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付允、马永欢、刘怡君、牛文元: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8,3(18).

[2] 金乐琴、刘瑞:低碳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J].经济问题探索,2009(1).

[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应对气候变化课题组:当前发展低碳经济的重点与政策建议[J].中国发展观察,2009(8).

[4] 黄栋、李怀霞: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府政策[J].中国行政管理,2009(5).

[5] 李建建、马晓飞:中国步入低碳经济时代――探索中国特色的低碳之路[J].广东社会科学,2009(6).

[6] 庞军、邹骥: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与环境政策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1(15).

[7] 魏巍贤:基于CGE模型的中国能源环境政策分析[J].统计研究,2009,7(26).

第3篇

低碳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于预防、处理、解决资源环境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问世以来,我国政府亦高度重视低碳经济政策体系的构建,《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于指导低碳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应看到,由于部分低碳经济政策的内容尚不够合理,致使政策失灵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低碳经济政策并有效实施,以此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从微观经济个体的角度透视 

低碳经济政策失灵 

作为尽可能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以最大限度地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而制定并实施的低碳经济政策,其核心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逐渐摆脱传统的粗放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共赢的战略目标。但是,实践中却时常出现政策效果与预期目标相偏离而不能有效推行国家意愿或政策传递与交接过程出现断层而不能有效传达政策意志的情况,由此导致了低碳经济政策失灵。 

根据政策全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将政策失灵分为政策制定失灵、政策执行失灵、政策评价失灵和政策监督失灵,[2]笔者主要探讨的是政策制定失灵方面的问题。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根据赫伯特·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管理人”的知识、信息、经验和能力是有限的,他不可能也不企望达到绝对的最优解。同理,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者由于受“有限理性人”的限制无法考虑到政策目标的方方面面,因而在决策时可能无法做出真正反映现实需求的决策,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因受到内外部环境因素影响而偏离目标。从这一点上说,低碳经济政策失灵有其客观原因。但笔者认为,仍有必要探究在这些客观原因背后是否有其他的可控因素导致了低碳经济政策失灵。 

低碳经济政策的贯彻往往是自上而下的,从规划低碳经济发展方向的宏观层面,到发展低碳城市与低碳产业的中观层面,再到对企业、个人行为规范的微观层面,层层推进。然而,尽管低碳经济是一个宏观的经济概念,但它的政策效果却是基于企业和个人这一微观层面不断积累、传导和上升才能最终达成的。因此,从微观经济个体的角度分析低碳经济政策失灵的表现及成因,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低碳经济政策失灵问题。 

在微观经济个体数目尚未达到饱和状态的范围内,自然环境可以被看作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公共物品,其对于微观经济个体而言既是基本不花费任何成本就能获得的资源要素,也是基本不付出任何代价就能破坏的环境要素。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当破坏环境的收益远大于付出的成本时,微观经济个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可能会罔顾政策法规和社会道德。而当大部分微观经济个体都采取高碳经营行为时,微观层面的高碳化将上升为区域产业、城市的高碳化,进而使整个国家的产业、能源、消费结构高碳化,[3]此时,低碳经济政策失灵。 

二、微观经济个体视角下低碳经济 

政策失灵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一)高碳化运作收益与代价不对等导致的“公地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