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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深入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及量化指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度依法行政考评的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下同)、市直各行政机关(包括中、省垂直管理的部门,所属重点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机构,下同)。
二、考评采取以集中组织考评为主,现场考评、自评和社会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和市直行政机关应分别对照年度县市区政府和市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及量化指标评分表(附后),进行自查自评,就本年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报告要详细阐述具体作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举措,并于年12月20日前将自评结果、相关表格(附后)和专题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集中组织考评从年12月起进行,具体时间和考评对象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通知。
三、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评,包括所属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对市直各行政机关的考评,包括所属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关键词]数字内容产业 政策法规 保障机制
[分类号]G120
数字内容产业的稳定、持续发展,有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我国政府已给予数字内容产业一定程度的重视,“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鼓励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但目前针对数字内容产业的专门法规尚未出现…。立法上的滞后与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极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成熟。本文拟对国内外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构建我国数字内容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
1 国内外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现状分析
1.1 国外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现状
数据表明,数字内容产业是一个规模庞大、快速增长的产业,2000年全球产业规模为600亿美元,而2008年则发展为7630亿美元,而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是促成这种良好发展局面的决定性因素。
1.1.1 宏观层面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的宏观层面,即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和法律保障体系。国外数字内容产业发达国家均具有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强有力的产业扶持政策。如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和成熟的行业协会组织为产业发展提供空间和保障;英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为产业发展确定目标、重点和支持手段;韩国的《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基本计划》大力支持开发新的数字内容服务模式;澳大利亚则采取共同规治模型:即政府提供立法框架,业界提供切实可用规则交由立法机关填充整合形成制度,并交由相关机构去监督、实施。
完善的政策法规为产业发展指引了方向,强有力的扶持政策保证了产业发展所需资源、资金、人才等,国外数字内容产业因此呈现蓬勃发展趋势。
目前,美国数字内容产业产值占GDP的7.8%,文化消费约占家庭消费额30%,文化产业产值占GDP的18%~25%。英国数字内容产业已成为仅次于金融服务业的第二大产业,2006年其产业增加值为573亿英镑,占国民经济总增加值的6.4%,是英国增长率最快的产业部门。韩国政府把扶持数字内容产业作为振兴经济的国策,2003~2007年间,其产业产值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2008年产业规模达103亿美元。澳大利亚数字内容产业总产值约210亿美元,占GDP的3.5%。
1.1.2 微观层面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的微观层面,包含内容资源开发、技术保障、数字版权保护、产业税制优惠等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数字版权保护。
数字版权保护即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数字化内容不被非法复制,保障数字内容提供者和运营商的利益,为用户提供更为优质信息服务。业界普遍认为数字版权管理(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标准体系将成为数字内容产业基础性政策之一。
国际上DRM技术研究成果颇丰,其中较为成熟的标准有OMA DRM2.2、微软DRM等。DRM技术标准是整个数字内容产业的关键技术标准,保障了产业各方利益,维护了市场秩序,我国亟需制定适合产业需求的DRM标准。
此外,数字内容产业发达国家均通过政策法规保障信息公开与共享,为产业发展提供资源保证,如美国《电子信息自由法》、欧盟《电子欧洲:全民信息社会》等法令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产业发展所需信息资源;在产业人才培养上,日本、韩国等国成绩显著,如日本已建立完善的数字内容产业教育体系,涉及从职业教育到大学高等教育的各个层次;韩国为解决游戏人才的不足,更是设立专业研究机构――游戏研究所;在产业税制上,国外对数字内容产业有大幅减免优惠措施;在信息安全上,国外成熟的信息安全政策规避了产业潜在信息安全风险,如美国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案》、《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欧盟的《信息安全框架决议》等系列政策为数字内容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1.2 国内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现状
随着网络与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网络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设与完善,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2007年达1711.5亿元,较2006年增长34.1%。目前,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已初步形成以互联网数字内容、数字影音动漫、移动数字内容服务为主,数字教育、数字出版等市场快速发展的产业格局。
我国各级政府均对数字内容产业态度积极。在国家层面,“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鼓励教育、文化、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中央各相关部委从各自管理角度制定了相应的宏观政策,对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予以极大关注:如信息产业部的《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纲要》,文化部的《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等,都从不同角度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也积极扶持。在上海,2003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2009年《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均对数字内容产业给予极大关注,且上海数字内容产业发展颇具成效:2009年10月,上海市数字内容产业促进中心揭牌,上海市数字内容公共服务平台开通。台湾地区则于2002年通过了《加强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推动方案》,后又推出《数位内容产业发展条例》。此外,北京、广东、天津、江苏等各省(市)均对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大开方便之门。
相比之下,我国对数字内容产业虽态度积极,但缺乏系统的规划及政策法规体系支撑。对比国外情况,我国在政策法规建设方面尚存诸多问题:①没有针对数字内容产业专门立法;②政策零散,可操作性差;③政府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缺乏竞争公平性,且监督、反馈环节薄弱,政策实施效果较差。
2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建设的设想
笔者认为,数字内容产业运行保障机制即由数字内容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和确保政策法规效用发挥所采取的措施与手段所构成的有机体,涵盖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管、修订等方面。如图1所示:
2.1 政策法规子系统
依据数字内容产业自身特色及其信息传播过程,结合我国产业及政策现状,构建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法规体系。
2.1.1 内容服务与技术保障政策 内容服务与技术服务是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支持性行业,是推动整个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国有着传承5 000年的文化遗产,在发展数字内容产业上有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巨大的市场潜力。笔者认为,首先,应在政策上体现对内容资源开发上的鼓励与扶持,既可传扬中华文明,又可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资源体系;其次,应制
定公共信息资源再利用法规,避免政府大量有用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创造公平、科学的市场竞争环境;再者,制定产业内各细分领域技术标准与规范,以政策引导、规范技术的发展,为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扫除技术障碍。
2.1.2 人才政策据统计,我国仅动漫人才缺口就高达100万以上,与其他行业的人才过剩形成鲜明对比。应逐步形成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其他行业剩余人才流向数字内容产业,确保数字内容产业人才需求。同时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现行教育体系内多管齐下,构建合理、科学的数字内容产业人才开发机制。此外,鼓励数字内容产业各从业机构与教育部门联合,培养产业发展所需各类专门人才。
2.1.3 知识产权政策 由于数字内容产业自身传播内容易于复制、修改的特征,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显得尤为重要。在“三网融合”背景下,信息传播的媒介边界逐渐消失,各种信息均以数字化形式生产和传播,这对传统版权秩序提出了挑战;同时,数字内容产业融合了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其版权秩序较为复杂,新数字化环境下的版权秩序亟待构建。目前我国适用于数字内容产业的版权政策薄弱,特别在流媒体版权保护技术方面经验和成果甚少。应构建合理科学的数字版权秩序,促使数字版权登记制度化,制定自主DRM技术标准并推广、普及。我国数字版权监管认证平台的构建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与尝试。
2.1.4 专门产业扶持政策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尚在启动阶段,需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大力扶持。首先,国家提供无形资产融资担保机制,改善产业资本环境和融资环境,解决其资金周转期较长的发展瓶颈;其次,构建产业辅助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咨询、市场分析、产品营销等系列辅助行为;通过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资助或减免税收及低息、无息贷款等方式,对数字内容产业给予资金支持。此外,鼓励政策研究、内容开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资金的投入,加速数字内容产业立法环境的成熟、技术保障水平的提高和产业链的完善。
2.1.5 信息安全政策各种通讯及网络技术给数字内容产业带来传播便利的同时,还带来了信息安全隐患。我国信息安全立法刚刚起步,远不能适应数字内容产业发展需求。应在国家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信息安全研究,保证信息安全领域立法研究和技术研究的资金投入。同时鼓励企业或机构设立各类基金,形成国家引导、企业资助、科研机构参与的多元化信息安全研究格局。再者,由于数字内容产业全球化的特点,还应加强国际合作与借鉴,建立国际法律准则,避免跨国信息安全问题。
2.2 执行保障子系统
政策法规体系能否发挥预期管理效果,执行保障工作至关重要。应建立运转协调、管理有方、保障有力的政策法规服务体系,为政策法规有效实施创造环境。
2.2.1 建置统一的产业入口网站,确保政务公开应建立统一的数字内容产业入口网站,及时将产业政策法规公之于众,确保政务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民参政议政权,增强大家对政策的认同感,减少政策实施的潜在阻力。同时利用统一的产业入口网站,可及时、便利地得到政策实施的反馈信息,便于及时了解政策政策实施效果并做出相应调整。产业统一入口网站由政府出台政策支持,下拨专项资金;而企业则通过行业协会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应尤其注意网络安全问题和内容更新。
2.2.2 设置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我国数字内容产业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产业管理上存在缺陷。一方面,数字内容产业突破了部门和行业界限,对传统框架下部门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另一方面,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行业成员缺少合法的利益诉求途径。为避免政府部门多头管理、权责不分,保障产业正常发展,首先,应设置专门行政管理机构,避免权力管辖重叠现象,建立专门执法队伍,保障政策法规的有效执行;其次,构建产业协会,建立政府和企业之间有效的合作与协调机制,增强行业自我管理能力。同时,还应制定统一的行业协会法,确保行业协会的独立性,避免成为政府职能部门的附属机构,为行业成员利益诉求构建合法途径。
2.3 监督保障子系统
本文所构建的监督保障子系统涵盖两条原则:即执法监督与守法监督。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的监察、督导活动。而守法监督是指对政策法规客体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2.3.1 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共进对执法行为来讲,内部监督指通过对执法权运行事前的主体要素控制、事中运行控制和事后救济控制来实现行政执法权内控整体目标的行为。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是为了实现执法权的内部控制,确保政策法规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对执法行为的外部监督,指执法机构以外的行政、非行政机构或团体对执法行为、效果的监督,主要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方式。对产业群体来讲,内部监督指产业界内部对自我守法行为的监督,可通过行业协会监督、企业自我监督、企业间互相监督实现;其外部监督指参考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设立数字内容产业专门监督员,监督企业守法情况。
2.3.2 主体监督与行为监督并用
我国现有媒体准八制度是严格的主体监管。这种管制策略认为管住了主体,就管制了内容。这在很大程度上对数字内容产业传播渠道进行了事前净化与规范,但在网络条件下信息一旦删除很难恢复,没有事前的监督与审查,出现问题便很难追究责任。因此,进行主体监督的同时还应采取行为监督,制定产业行为规范,对传播渠道、传播内容进行事先约定与规范,将事前规范与事后监管充分结合起来,充分维护数字内容产业政策法规体系的运行。
2.3.3 渠道与内容监督分而治之数字内容产业处于三网融合背景下,对其产业行为的监督迥异于对传统媒体的监督。传统的内容产业分属不同管理部门,各管理部门同时管理相应的渠道和内容;而数字内容产业基于传播通道的融合和传播内容的融合,传统监管模式不再适用。因此,应使渠道监督和内容监督分而治之,渠道对政策法规的执行效果由一个部门统一监管,而内容对政策法规的执行效果由另一部门监管,避免因管理上的权责不分带来的混乱,以适应新的产业特征。
2.3.4 技术监督与道德监督并行加紧对数字内容监督系统的研究开发,不断升级技术监管手段,从技术上削减产业违法行为不易捕捉所带来的执法困难。在技术监督的同时,倡导道德领域的自我监督。道德是人类行为准则的调节器,运用道德手段可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数字内容产业政策法规的有效实施。通过颁布、倡导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违法可耻、守法光荣的道德氛围,促使产业从业者和消费者不断提高素质,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监督他人和自我监督,主动维护数字内容产业政策法规体系的威严,确保行政执法效果。
2.4 信息反馈及政策修订子系统
政策的权威性来自于科学性,产业政策法规的制
定不可能一劳永逸。应采取措施构建产业政策法规体系的信息反馈与修正子系统,依据产业和环境的发展对政策法规适时作出调整。
2.4.1 政府、企业设立专门情报机构
政府设立专门情报机构,搜集数字内容产业对政策法规体系的反馈信息,并及时将反馈信息处理结果反馈给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政策信息反馈机构,搜集企业自身对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适应情况,将政策法规体系中不妥之处及时反馈给政策制定机构,以便国家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战略,真正建立起数字内容产业的政策法规服务体系。同时,为提高企业对政策法规信息反馈的积极性,可构建合理的政策法规信息反馈激励机制。
2.4.2 统一培训政策法规情报人员 采用教育体系、企业竞争情报部门实践基地教学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模式,形成长效培训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情报人员进行培训,培养经费可由政府和企业共担。首先,培养情报人员对政策法规的敏锐性,便于捕捉政府政策信息和企业政策反馈信息;其次,培养情报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提炼、升华的能力,使其能够向政府政策制定机构提供系统的、具有逻辑性的反馈信息,向企业决策层提供恰当的政策法规;再者,培养情报人员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行情报搜集工作时遵守情报伦理,做到合理、合法利用情报,并做好保密工作,严防情报外泄。
2.4.3 对反馈局限性的认识与预防政策信息反馈过程在政策法规运行一定阶段后进行,发现问题存在时间滞延。政策法规制定机构一定要将可能的环境变化因素考虑进来,合理、科学利用反馈信息,重视预防的前馈作用,借鉴外部或以前经验,尽量避免政策法规反馈信息的这一局限性。应充分考虑利益对政策法规反馈信息的影响。政策的产生以调整和实现某种利益为目的,但政策法规体系应维护整个产业群体的合法利益,避免个别团体在信息反馈中弄虚作假,做到奖罚分明,导善抑恶。
3 结语
数字内容产业是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均有重要意义。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及广阔的、持续增长的受众需求,在发展数字内容产业上拥有先天优势。应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充分考虑我国产业现状,竭力做到以政策法规引导产业有序运行,以执行保障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策法规效用正常发挥,以政策信息反馈机制促使政策法规逐步完善,以此建立系统、科学的数字内容产业运行保障机制,为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成熟提供有效保障,促使我国数字内容产业早日发展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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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现予,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六节、重要事项
第七节、财务报告
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章、备查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公司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的某些规定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因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公司确实不便遵循本准则某些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并保证该豁免不会导致对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损害。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简化。
第六条、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当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时限从短不从长,其他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第七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可以以人民币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第九条、半年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间。半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制,幅面应为209毫米×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第十条、半年度报告摘要应当包括全文各部分的重要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在内容上不一致,或因遗漏重要事项而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半年度报告摘要应简明扼要。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半年度报告,并在该期限内将报告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半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应为标准六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于公司自己或其他互联网网站、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或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半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办公地点和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或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公司应作特别提示。
第十五条、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参照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特殊行业公司除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公司应披露如下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
公司还应单独披露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
第十八条、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解释。
第二十条、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标明各部分的标题及对应页码。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
(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三)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四)法定代表人;
(五)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六)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指定互联网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一)公司应采用列表方式,提供下述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其中,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与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应披露报告期期末及年初数,其他数据与指标应披露报告期及上年同期数。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说明扣除的项目及相关金额。
同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在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期末净资产上的差异。
(二)第(一)项中的财务数据与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填列或计算。
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第二十三条、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其他原因引起股份总数及结构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年度报告准则》的附件《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要求的格式及其他相关要求予以披露。如无变化,无须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股东总数。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持有公司股份达5%以上(含5%)股东的全称、报告期内股份的增减变动及期末余额、所持股份类别以及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托管的情况。持股5%以上(含5 %)的股东少于10名的,公司应披露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公司在遵循前款规定时,还应披露如下信息:前10名股东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和未上市流通股份的,应分别披露其数量;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因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与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说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时间;前10名股东中代表国家持股的单位以及外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刊及日期。如无变化,无须披露。
新控股股东或新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公司应简要说明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主要业务及产品、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报告期净利润以及报告期期末净资产;新控股股东或新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简要说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经历及现任职务。
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如无变化,无须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聘或解聘情况。
第五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二十九条、公司管理层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含现金流量情况,下同)。
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公司管理层应当说明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或净减少额,下同),以及报告期期末总资产、股东权益等主要财务数据与上年同期或年初数相比发生的重大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第三十一条、公司管理层应当说明报告期经营情况,包括: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具有不同风险行业、地区的,应分别阐述占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含10%)的经营业务所在行业或地区、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发生的变化;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对报告期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层应当说明报告期投资情况,包括:
(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以前期间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尚未使用募股资金的用途;募股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已履行变更程序、新的用途、实际进度与收益情况;
(二)重大非募股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收益情况。
上述投资行为若涉及增加新的被投资单位,公司还应披露该单位的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公司拥有其股东权益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公司管理层应当将报告期实际经营成果与招股上市文件或定期报告披露的盈利预测、有关计划或展望进行比较。有重大差异的,应予以说明并分析其原因。
第三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应当简要说明下半年的经营计划,包括收入、费用计划等,分析可能对下半年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这些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本年度经营计划做出修改的,应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公司管理层如果预测下一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第三十六条、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管理层应当对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予以说明。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管理层应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予以说明。
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三十七条、上年年末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报告期期末仍存在差异的,应分析该差异对公司的影响,说明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计所需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涉及金额、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由此产生的损益占报告期净利润的比例等,本节下同)。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处置以及企业收购兼并事项的涉及金额、进展情况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一)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交易应披露下述信息:交易总金额占同类交易总金额的比例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过的有关协议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金额与结算方式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交易的变化情况;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销货退回的,应予说明。
(二)资产收购、出售交易应披露下述信息: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帐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交易价格与帐面价值、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报告期期末存在债权、债务或担保事项的,应披露形成原因、清偿情况、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有关承诺(若有)。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如下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事项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额、期限以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信息,包括担保金额与担保期限。对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事项,公司应予明确说明。
(三)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信息,包括受托单位、委托金额、起止时间、约定收益、实际收益、期末余额以及该项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承诺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承诺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注册会计师的名字以及审计费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除上述第三十七条至四十四条规定之外,且未曾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其他重要事项信息。
第四十六条、对上述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五条规定之外,且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在报告期内发生以及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要事项信息,公司应当编制索引,注明有关事项的名称,有关报告刊载的报刊名称、日期及版面,刊载的互联网网站名称及检索路径。其中,对多次发生的同类重大事项,公司应注明涉及金额的合计数。
第七节、财务报告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第四十八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
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目的仅是为公众提供公司上半年的简要情况,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其余重要提示内容应按照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披露,无须披露第十九、二十条的内容。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第五十条、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无须披露其余内容。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披露股东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信息。
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自上而下进行。上下对口的行政执法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在系统内集中梳理;上下不对口或不完全对口的,以省级部门为主梳理,并协调和指导市、县(市、区)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补正。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对有关执法部门职能作调整的,有关部门应一并列入。
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五)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底前完成,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确定,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据梳理和职责界定工作应当在20*年2月上旬完成。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底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和人事部门备案。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界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要处理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关系,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与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占相当比重,不搞重复考核。
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主体。省、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所在地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和《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执法评议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增强行政层级监督实效。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具体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制定。这项工作应在20*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省政府将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项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人事厅负责,在20*年4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都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力量。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同时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
省法制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省编办、监察厅和人事厅要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省法制办做好有关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法制、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也要加强配合,根据分工履行职责,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落实工作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市政府印发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市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抓紧执法依据的梳理。省政府已以甘政发〔〕334968号文公布了省直52个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市直有关部门在梳理所属部门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以避免遗漏。
尚未完成执法依据梳理的市直有关部门,必须抓紧完成执法依据梳理,最迟于10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办公室,以便审核公布。未按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也要按本通知要求上报,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本级政府监督。
二、分解法定职责,明晰执法责任
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本级政府依法确认公布的执法依据,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原则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逐级逐岗分解落实具体执法责任,明确界定各执法岗位的职责。分解执法职责过程中。要注意体现机构改革,特别是事业单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部门“三定方案”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不一致的由编部门牵头进行调整。要结合不同岗位的具体职权,定执法工作流程,分解执法责任,量化考核指标,使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都明确自己岗位的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范围、执法权限与义务、执法标准与考核指标。要根据本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相关内容,采用流程图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定精细严密、科学高效的内部执法程序,切实把本部门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这项工作务求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各部门分解落实执法职责的具体方案,经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和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健全工作度,规范执法行为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执政为民、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各项配套度的建立健全和调整完善工作,有效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对今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要实行常态和动态管理,依法及时提出排岗定责、增删完善的意见,报经本级政府法机构和编办依法审核后,通过政府发文、汇编文本、新闻媒体和网络渠道等形式予以公示。要严格遵循法统一、职权法定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也不得放弃任何一项法定职责;行政执法中涉及各部门间职能重叠、交叉,需要调整和明确的由本级政府编办和法机构协调确认;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职能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间的协调配合。
四、完善考评办法,落实责任追究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实行垂直或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组织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考核结合起来,按照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定评议考核方案,确定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要明确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不同的责任层次,依法确定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分解量化执法项目,确定具体分值,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要按照《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表》见附件)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定具体方案,认真做好年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工作。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任用、晋级的依据。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
市、县(区)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度和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度。通过随机抽查、阶段检查、年度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各县(区)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惩机。定期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视具体情况或情节给予惩处。市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将在今年年底前组织力量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评议考核。各县(区)政府也要做好相应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年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
六、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一、界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市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主要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自上而下进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在梳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商市编办审核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其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必须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领《罚没主体资格证》,凭《罚没主体资格证》向市财政局申领罚没票据。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五)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年4月30日前完成,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确定。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于4月30日前按照相关的统一梳理示范格式,将梳理结果及单位实施方案的纸质稿(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稿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照上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的梳理格式做好上下衔接,也可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示范格式进行梳理(详见附件)。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5月15日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人事局备案。
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市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承担全市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市监察局和人事局(编委办)要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修订如下:
一、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修改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二、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修改为“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三、第十条第一款“发行人申请文件经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
第二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该款最后增加:“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内容: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五、第十三条“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移到第十二条(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之前,第十三条其他内容删除。
六、第十七条“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删除。
七、第二十条“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第二十六条增加两款内容:“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九、第三十六条“本准则所指的风险因素是与发行人相关的所有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修改为“本准则所指的风险因素是可能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十、第五十二条(三)、(四)删除,并增加以下内容:
“(三)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五)、在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十一、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充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结构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修改为“发行人应充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十二、第五十九条“首次托管及历次托管的情况”修改为“历次托管的情况”。
十三、第六十七条“主要包括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投入与产出、技术水平以及以上因素的发展趋势。”修改为“主要包括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技术水平等。”
十四、第六十八条“如产业政策、产品特性、技术替代、消费趋向、购买力与国际市场冲击等因素”修改为“如产业政策、技术替代与国际市场冲击等因素”。
十五、第七十一条(六)“每种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及成本构成”修改为“每种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情况”;第八项中的“产品或服务的平均价格及定价策略”删除。
十六、第七十二条“成新度”修改为“成新率”。
十七、第七十七条(二)“对前5名客户的销售额占年度营业额或销售总额的百分比”修改为“对前5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十八、第八十一条“或所采取的先进生产工艺或技术诀窍、运用的新材料及新的生产手段、节能技术、新的生产组织方式等”删除。
十九、第九十五条(二)“其他股东”修改为“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
二十、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是否由其签名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修改为“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其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
二十一、第一百一十条(二)“家属持股,即上述人员的配偶或未满十八岁的子女持有的股份”修改为“家属持股,即上述人员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持有的股份”。
二十二、第一百二十六条“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利润表”修改为“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十三、第一百四十一条“说明近三年业务的进展及盈利能力”修改为“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平均价格和销售量及其变动趋势说明近三年业务的进展及盈利能力。”
二十四、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行人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有障碍的,应加以必要的说明”修改为“对投资者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可能有障碍的,发行人应加以必要的说明。”
二十五、第一百五十条“未披露盈利预测的,应详细披露上述情况的影响”删除。
二十六、第一百五十一条(九)“未披露盈利预测的,应详细披露上述指标”删除。
二十七、第一百五十三条(四)“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修改为“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竞争关系”。
二十八、对第三章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以简化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内容,并就披露要求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准则》(2003年修订)第三章。
上述修订完成后,《招股说明书准则》中相关条目编号发生变化,在《招股说明书准则》(2003年修订)中已做相应调整。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3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六节、业务和技术
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一节、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
第十三节、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
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六节、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特别提示和特别风险提示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四节、募股资金运用
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第七节、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并由二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
第八条、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的,应重新修订招股说明书。在符合本准则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申报稿不一致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项,如发生股东或董事、经理(含总裁等相当的职务)变动,出现财政税收政策、业务方向和范围的重大变动,取得或失去新的重大专利或特许权,以及进行新的重大投资或融资行为等,发行人应视情况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并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发行人认为还有必要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修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后至股票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生上述事项的,发行人也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做“特别风险提示”,并在“风险因素”一节详细披露。
第十二条、招股说明书还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在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发行人可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的披露。
第十六条、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发行人、任何中介机构或人士利用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进行推介宣传的,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十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应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总结
市司法局: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弥政办发〔2019〕77号)安排要求,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组织实施,及时出台工作方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现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紧密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服务窗口或公示栏,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示途径。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实际,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服务窗口或公示栏进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报市司法局备案。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详细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二)事前公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并公示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投诉举报方式、途径等必须主动公示的信息,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市市场监管局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三定规定,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编制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改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适时动态调整。根据《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了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方便群众办事。
(三)事中公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一律佩戴或出示国家部委、省政府法制办等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现场出示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做好相关告知说明工作,尤其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清楚。明确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的办事人员及窗口职责,采取摆放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部门服务窗口,详细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了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同时,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并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四)事后公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文书工作细则,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主动及时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等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也及时进行技术处理后给予公开。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密切注意与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一并开展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持续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推行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制定或采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格式;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等,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效果。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为本部门各执法科室、队、所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器材。建立完善全程记录装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加强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明确记录流程,制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正在修改讨论中。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化建设及档案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利用现有“互联网+行政执法”,结合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自动生成不可删改的行政执法数字化案卷,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记录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的作用,结合已有的办公自动化和执法系统,探索音像记录的即时上传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网络同步管理,逐步提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四)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运用。市市场监管局逐步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等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为强化组织保障,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弥市监发〔2019〕39号)中,成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体,对本部门所有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审核。认真做好法制审核人员选配和培训工作,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参加各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配备3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满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
(二)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核范围、内容及程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和目录清单,制定了《市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法规适用等情形,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界定本部门所有行政执法类别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内容,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标准和程序等。
一、评议考核范围
(一)各区、县(市)建设局;
(二)本委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和直属单位。
二、评议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是被评议考核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案卷质量情况;
(九)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情况;
(十)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内容。
具体考评内容详见市政府对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目标和市建委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评目标。
区、县(市)建设局以及本委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和直属单位统一执行市政府设定的考评目标和市建委设定的专用目标。市政府考评目标和市建委专用目标的分值各占目标总分的50%,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在市政府考评目标中设5分加分,市政府考评目标满分为55分。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方式
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以平时监督检查为主,具体方式如下:
(一)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三)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明察暗访、专题调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五)采取召开座谈会、在行政机关网站设立征求意见专栏、问卷调查、测评、互评等方式,分别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或相关机关测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
(六)征求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八)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建立被评议考核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档案,将平时检查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年终按照评议考核档案记载的内容对被评议考核单位作出评价。
四、奖惩办法
经过评议考核,将对各被评议考核单位按以下方法作出评价: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公正、奖惩结合的原则,以规范行政执法、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切实促进依法行政,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评议考核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执法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的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它区政府所属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被考评单位)。
三、评议考核内容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有否不作为情况;
(十)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履行执法案件审核职能的情况。
考核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室)制定。
四、评议考核方式
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评方式,最后成绩由日常考评成绩累计形成,实行百分制量化。日常考评主要采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选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对行政执法情况实地调查、抽查有关执法资料及执法档案、查处行政执法案件以及社会评议等方式进行。
评议考核结果由区政府进行通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年,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已陆续对外公示。为规范我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推行,根据*年《全区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工作
(一)执法责任分解的主要内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结合各类行政执法的工作流程,将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及执法人员。
各类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行政行为。
(二)执法责任分解的具体要求。对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的分解,要充分体现该项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执法的工作流程、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应当明确执行该执法项目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所承担的相应责任,明确执法工作流程中每个工作节点所对应的各项质量标准、时限要求、监督内容、考核方法等内容。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的分解,应当与本行政机关所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本机关的“三定”方案及职位分类工作相结合,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执法岗位,不能因人设事、因人设岗。
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在执法工作实践中已经积累了成功经验的行政执法事项,先行推进责任分解工作,并积极探索在本部门政务工作平台上实行实时监督和考评。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公示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宿豫政发〔*〕30号通知要求,对每一项执法的标准、流程、工作目标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通过公示栏、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
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度,将执法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把执法质量纳入部门和执法人员岗位目标进行考核评议,公开考核评议结果,兑现奖惩,确保执法责任落到实处。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办案、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错案的,将依法追究错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过错责任。
四、相关工作要求
关键词:行政执法; 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责任制
监督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和制约着行政法治的进程。[1]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2]这一规定,在制度层面上明确了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以此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具体内容,《纲要》不可能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较少探讨[3],但是实务界在不断探索,本文主要结合过去一段时间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具体实践来阐述一下作者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理解。
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极少有人提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学界同仁讲得更多的是行政案卷制度,即行政案卷排他制度。
一般认为,行政案卷是指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具有程序性、唯一性、封闭性、客观性、整体性、相关性和多样性的特点。[4]所谓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前通过调查、鉴定、举行听证等形式取得的和相对人提供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各种记录、陈述意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以及程序中做出、收到的各种法律文书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案卷,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只能以该案卷为依据作出,卷外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根据的一项程序制度。[5]根据这一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定案的证据只能是在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过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质辩的证据,凡未经记载和质辩的证据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 556(e)款规定:“证言的记录、物证连同裁决程序中的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构成按照本编第 557 节规定做出裁决的惟一的案卷。当事人交纳法定费用后,有权取得副本。”第 557 节所规定的正式裁决决定,只能根据案卷做出。[6]
与学界对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界定不同,本文认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对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决定以及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而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由此看来,虽然都是涉及到案卷的制度,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并不是行政案卷制度。行政案卷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就二者的联系来看,二者和行政诉讼中的案卷移交制度一起,共同作为更广义的行政案卷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二者的制度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肆意和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就二者的区别来看,行政案卷排他性制度是行政案卷评查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案卷排他性制度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制度,其更多的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密切联系。而行政案卷评查制度是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更多的和评议考核制度、公务员的奖惩制度相联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5〕37号)文件也将案卷的质量情况作为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意义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在执行落实《纲要》,加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地方执法人员素质,培养依法行政观念,发现纠正违法行为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具体来讲:
第一,有利于促进合法行政,树立正当程序的观念。行政执法案卷制度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不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实现了对行政执法个案执法质量的监督和评估,能够有力地深化行政执法的程序观念[7],通过程序正义[8]实现实质正义,其制度的关键价值在于能够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质量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使其深刻明确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促使行政主体进行自我评价、激励或鞭策,有利于内部监督和制约[9],保证行政行为的严肃性、稳定性,防止行政机关朝令夕改,反复无常,损害相对人的权益[10],进一步缓解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和法院行政诉讼的压力,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第二,有利于促进合理行政,贯彻比例原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推行必然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行为的评价标准,而行政执法行为的评价标准有利于“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通过对行政执法案件适用尺度的分析,进一步细化、梳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贯彻行政执法自我约束原理,促进行政执法先例制度的建设。[11]尽管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合理行政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目标尚需一定时间,但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实践中一定会将行政执法合理性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三,有利于促进行政公开,深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理解,加强廉政建设。目前,各地方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向群众公开、向媒体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向社会公开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行政公开原则。诚如美国前司法部长克拉科所言:“如果一个政府真正的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众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如果我们不知道我们怎样受管理,我们怎么能够管理自己呢?”[12]
第四,有利于建立科学的行政执法评价标准和科学奖励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和公务员的选拔、培训和晋升机制。《纲要》第23条明确规定:“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能够通过客观的行政执法评价标准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档案制度的建设,同公务员的选拔、培训和晋升等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整体互动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五,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规制行政执法不作为。通过统计数字,各个执法部门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可以一目了然。比如,北京市法制办将全市所有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按年度加以统计,如果某个执法部门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没有行政执法案卷上报进行评查,那么这一执法部门就可以初步被认定为行政执法不作为,如其答辩陈述意见不被采纳后,市法制办就可以认定执法部门具有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北京市11年的实践证明,年度统计行政执法行为数量的做法对规制行政执法不作为具有较强的威慑力。
三、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实践情况
(一)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基本方法
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已经有了一段时间,最长的达到了10多年,积累了相当多的实践经验。这其中,北京市、辽宁省、贵州省、陕西省、江西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验最突出,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1.北京市的经验
在全国各地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践中,北京市法制办的经验最具有代表性,可以概括为“一种精神,一个前提,三个保障,十步工作法”。
(1)一种精神,即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
(2)一个前提,即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列入到依法行政和提高执法能力水平,正确贯彻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当中。
(3)三个保障。一是《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二是《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每年的具体通知和工作方案。三是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文书格式标准。这就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提供了保障,基本明确了评查主体、范围、方式与时间、内容、标准等。
(4)十步工作法。第一,明确案卷评查的内容和标准。第二,提前两个月评查工作方案。第三,遴选案件评查员。从各执法部门遴选,经过考试、培训上岗,实行回避制。第四,将全部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编号,实行定量随机调卷。第五,封闭集中评查。第六,向行政执法单位反馈初步评查结果。第七,听取被评查机构的陈述和申辨。第八,制作、评查通报和分析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媒体公开,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第九,将评查结果纳入各区、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奖励和表彰先进机构和个人。第十,总结评查工作,完善制度、文书等方面的建设工作。
2.辽宁省的经验
辽宁省的经验可以归纳为五个注重。[13]第一,注重案卷评查与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结合。第二,注重案卷评查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第三,注重案卷评查与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第四,注重案卷评查与贯彻相关法律实施相结合,特别是与贯彻法律的新情况、新问题相结合。第五,注重案卷评查与行政执法监督的其他活动相结合。
3.其他地方的经验
贵州省的特色方法,开展“五评”,即评最佳案卷、最佳法律文书、办案能手、最佳法制员、最差案卷。此外,江西省实行“三个结合”把握评查,“三个结合”主要包括案卷评查与执法责任制相结合、执法部门自评与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评查和抽查相结合、规范案卷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相结合。[14]
(二)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坚持的原则、标准和基本程序
1.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原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的七个基本原则,即公平、公开、效率原则;实体程序和案卷规范相结合原则;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原则;坚持纠正违法与预防违反相结合原则;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原则;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原则;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原则。
我们认为,这些原则不限于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到全部行政执法行为当中。
2.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内容
实践中,《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规定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各种标准,其主要包括:基本标准、一般标准和立卷归档标准。所谓基本标准是指反应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和程序等方面。所谓一般标准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在一般标准中,辽宁省根据情况分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标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标准和行政许可文书标准。而所谓立卷归档标准主要指的是案卷管理方面的程式和规范。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关于评查内容,北京市抓两点:一查合法性鲜题,主要涉及主体资格、违法事实及证据、适用法律问题和行政处罚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二查规范性问题,包括各种文书、记录等文件方面存在的问题。[15]
陕西省则将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分别分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和行政复议案卷评查[16]。在具体内容上,陕西省和辽宁省的做法大同小异。除此以外,贵州省还分别明确了“以招标、拍卖、考试、考核四种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指导性标准”。[17]
总的来讲,多数省级政府都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评查的内容和标准。
3.评查程序
北京市法制办总结11年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经验,将评查程序分为定期评查程序和不定期评查程序[18],他们的做法较为成熟,值得推广。
转贴于 第一,定期评查程序包括:
制定评查工作计划,确定组织案卷评查的安排;培训并选拔评查员,组成评查小组;书面通知评查的有关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范围、形式、时限、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和工作要求等;评查组织者在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查案卷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存在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两名评查员签字确认;评查小组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组织听取行政执法部门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误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不定期评查程序包括:
通知行政执法部门评查的时间和要求;在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抽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人员现场或者异地审查案卷;评查组织者于审查结束后当日或者3日内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受到评查结果后当日或者3日内对评查出的案卷问题提出意见;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向被查部门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处理
1.明确了案卷评查中违法和不合格的处理。例如,根据《北京市评查办法》第16-17条,案卷评查组织者发现案卷确实存在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应该通过案卷评查单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属于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应该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实践中,有的地方也存在撤销案件、退回罚款和进行国家赔偿等形式。
2.明确了对评议结果实施奖惩的基本做法。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一般将案卷评查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这样,就能够和评议考核制度结合起来,起到激励和惩罚并重的作用。对案卷评查中评出的优秀办案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通报表彰;对优秀办案人员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及时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简报编印工作,加强对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以四川省为例,办案人员年度主办案件20件以上,年度办案不合格率在5%以上不到10%的,由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不合格率在10%以上不到15%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不能评为本级活上级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对案卷评查等次为不合格、执法水平地下、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执法人员,建议调离执法岗位;对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建议检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9]
四、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
近年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工作逐步推进。但目前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些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强。[20]第二,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不平衡。第三,地方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总体上较弱,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第四,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填写不规范[21],行政执法文书不统一,某些部委的执法文书制定时间较早,更新滞后,有的个别案卷证据略显单薄。第五,评查人员水平不齐。第六,一些部门拒不提供案卷的现象较为普遍。第七,由于人力、物力等条件所限,评查实行抽查制,案卷数量过少。[22]第八,行政执法案卷仍然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许多案卷缺少必备要素,有的案卷卷宗文书大小格式不统一、卷内材料排序不规范,案卷记录也有不完整的,归档装订不标准。[23]第九,有的地方政府的法制机构没有把握住本机构的地位,存在超越职权,直接对具体案件进行裁量,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奖惩的问题。
因此,必须采取有力的手段和措施来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意见
(一)见微知著,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手段,要认识到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面细致的量化和评查,这是其他制度不能取代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通过具体案件对行政执法的程序检验,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促使行政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加深有关人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二)开拓创新,完善、实践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方式、方法
1.评查标准从粗放向精确过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是该制度的核心。我们应主要参照辽宁省确立的标准,即将标准调整为基本标准、立案标准、归档标准,进而将不同的标准按照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进一步精确化。
2.将评查范围扩展到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虽然《纲要》是将案卷评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分离的。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二者是密切相联的。将这两种制度有机的联系起来,有利于案卷评查制度的开展和落实,同时,行政执法责任制也有了一个新的实现路径。
3.评查主体从单一制向多元化调整。
目前,各地方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体主要是政府法制机构和集中抽调相关执法部门人员。我们认为,将来有必要调整为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监察、人事、物价、编制等部门参与,邀请律师等社会工作人员参加评查,开创第三方对行政执法的评查,更好的贯彻参与行政,加强监督行为的效力。
4.检查、评查方式从常规式向灵活性转变。
第一,由一年一次的抽查式评查转为定期、不定期评查。第二,由全面评查转为重点部门评查。第三,由政府法制部门闭门评查转为与被评查单位互动评查。第四,政府法制机构从通报落实执法建议,向落实执法责任制、培训执法人员转变。实行执法人员个人执法记分办法,将评查结果记入个人执法档案。第五,开展优秀案卷和最差案卷的展示工作。
(三)固本强根,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做好制度基础保障工作
1.总结、推荐各地的创新制度。
各地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过程中总结了很多有意义的执行制度。如行政执法建议书制度、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责令整改制度、汇编典型案件评查制度等。
其中,导入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效能最具有代表性,从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视角观察,依法行政必须做到决策科学化、运行体系化和服务标准化。这些制度都可以逐步推广。
2.相关制度实行并轨。
第一,将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监督、考查、考核评议的一部分。第二,实施行政执法文书样本格式制度,有关部门要制作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及时更新过时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三,梳理、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第四,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五,进一步在制度上将行政执法的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相分离,防止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现象的发生。
3.建立案卷评查的保障制度。
第一,把案卷评查制度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总体内容。第二,政府执法部门应梳理好行政执法依据,将其通过网站或者纸质媒体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
On Selec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aisal of Archives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bstract: The selec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aisal of archives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is the important problem we have to solve in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on by law. From the practice in some districts all over the country, the system has developed much greatly except many problems. We should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this system make it perfect.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Selec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aisal of archives; Lia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1] 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
2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第21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文简称《纲要》。
3 在中国期刊网数据库中,以“案卷评查”为关键词搜索,只能找到2篇直接论述“案件评查”的文章。
4 孔繁华:《英美行政法上的案卷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
5 倪洪涛:《行政案卷制度论纲》,《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6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93 页。
7 客观的来讲,中国人缺少较为深刻的程序观念,中国人更多的追求的是实质正义。
8 关于程序正义,迈克尔·D·贝勒斯所写的《程序正义——向个人分配》一书较好的做了分析。参见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9 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10 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
11 行政自我约束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如果曾经在某个案件中做出一定内容的决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类案件中,行政主体都要受其前面做出的决定或者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相同的决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则。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12 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215页。
13 辽宁省法制办:《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提高全省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材料。
14 江西省法制办:《以案卷评查为切入点,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材料。
15 北京市法制办:《关于北京市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材料。
16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将行政复议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值得商榷的,虽然行政复议案卷评查也是整个案卷评查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其应属于“行政司法”案卷评查制度,而不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7 贵州省法制办:《在第五次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上的交流发言》,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材料。
18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第9条和第10条。
19 四川省法制办:《开展案卷评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材料。
20 贵州省法制办:《在第五次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上的交流发言》,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材料。
21 陕西省法制办:《狠抓案卷评查,不断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材料。
22 北京和河南各个执法部门年度抽查数量都为5卷,参见北京和河南法制办负责人在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上的报告。
23 安徽省法制办:《安徽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介绍》,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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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于 [1] 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
[2]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第21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文简称《纲要》。
[3] 在中国期刊网数据库中,以“案卷评查”为关键词搜索,只能找到2篇直接论述“案件评查”的文章。
[4] 孔繁华:《英美行政法上的案卷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
[5] 倪洪涛:《行政案卷制度论纲》,《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6]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93 页。
[7] 客观的来讲,中国人缺少较为深刻的程序观念,中国人更多的追求的是实质正义。
[8] 关于程序正义,迈克尔·D·贝勒斯所写的《程序正义——向个人分配》一书较好的做了分析。参见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9] 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10] 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
[11] 行政自我约束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如果曾经在某个案件中做出一定内容的决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类案件中,行政主体都要受其前面做出的决定或者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相同的决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则。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12] 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215页。
[13] 辽宁省法制办:《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提高全省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材料。
[14] 江西省法制办:《以案卷评查为切入点,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材料。
[15] 北京市法制办:《关于北京市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材料。
[16]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将行政复议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值得商榷的,虽然行政复议案卷评查也是整个案卷评查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其应属于“行政司法”案卷评查制度,而不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7] 贵州省法制办:《在第五次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上的交流发言》,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材料。
[18]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第9条和第10条。
[19] 四川省法制办:《开展案卷评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材料。
[20] 贵州省法制办:《在第五次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上的交流发言》,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材料。
[21] 陕西省法制办:《狠抓案卷评查,不断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次全国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会议材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人防法律、法规,健全人防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人防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和《**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区人防办、区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以下简称维管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实行行政执法考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区人防办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区人防办主任任组长、其他办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综合科、通信指挥科、工程科的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并对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区人防办主任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办领导为本办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任负责,协助主任组织、指导和协调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各承担人防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的办领导负责;各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维管所受区人防办委托,负责对全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承办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和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施工作业以及开发利用的审批工作。维管所的负责人,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的办领导负责。
第七条人防行政执法包括人防行政许可、人防行政处罚、人防行政收费、人防行政检查、人防行政听证和人防行政复议。
人防行政许可,必须按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人防工程拆除审批程序、人防工程报废审批程序、人防工程改造审批程序及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作业审批程序分别进行。新晨
人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市人防办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
人防行政收费,按照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程序的规定进行。
人防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的监督检查程序进行。
人防行政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人防行政处罚听证和按照《**市人防办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实施人防行政许可听证。
人防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
第八条各承担人防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和维管所,应当将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及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切实履行好执法职责。
第九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考评采取执法人员自评与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其考评相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和考核。
对执法人员的考评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其年终工作考核、评优评先考核、政绩考核和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区人防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细则》的规定执行。
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专门就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与行政执法责任确定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分解执法职权统一采用《市××局(委、办)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范本附后)的形式,并遵循以下四个基本要求:
(一)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通过梳理和审定公布的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项目)分解到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指导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根据执法依据、执法职权的规定列出本机构、本岗位法定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法定的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从本单位的机构和岗位设置、执法事项、执法性质等实际情况出发,以切实解决本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为目标,在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相关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努力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
(二)完善制度,明确职权。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要与当前各项审批改革、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公务员目标管理与岗位考核、绩效评估等制度和工作相结合,做到相互衔接,互相促进,不断完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执法职权时,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如果发现本部门执法职权与其他部门执法职权有重叠、交叉的,要遵从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法律和“三定”规定不详尽的,要通过协调明确主责、辅责和共同责任;要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相衔接,对国家和省里已公布不再审批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得再分解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要在明确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执法。要重视解决机构合法、执法人员不合法,执法人员合法、机构不合法的问题。要重视解决委托执法中的问题,努力解决靠执法养队伍的问题等。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有重点地选择一些重点部门先行,做到面上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学习、借鉴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格式(范本)和省直机关分解格式和成果的基础上,努力进行创新,确保分解工作扎实推进。
(四)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各级要严格按照要求层层把关,注意解决好分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要理顺本部门内设机构之间存在的行政执法职权交叉、重叠,权责不清等问题。如一项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权,只能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行使,不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机构行使。(二)每一个行政执法职权按照执法过程(即受理、审查、批准)、执法标准等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如实施行政许可时,要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分解到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执法岗位;一个执法过程的一项行政执法职权只能分解到一个执法岗位,如行政许可的“受理职权”只能分解在受理的岗位;但一个执法岗位根据需要可以接受多项行政执法职权,如行政许可的受理岗位除了受理行政许可之外,也可将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职权分解在这个岗位上。(三)岗位职责的内容可以结合自己部门的特点或以往效能建设制度的内容,也即可以灵活、自行设定,而不是每个单位、每个环节都一样,但是尽量要与省厅(局)的格式、内容体系相衔接,尽量完善、细化职能、职责,便于今后确定责任。(四)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与相关部门的职权交叉时,向有权机关(编办、法制办等)提出协调建议。确定执法责任时,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的具体做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行政职权时,要根据已经审定公布的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结合本部门在以往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否实施过该项行政执法职能,或者该项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可以交由其所属的直属机构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等情况进行分解。如果法律规定某项行政执法职权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时,就可以考虑这项行政执法职权是否由下级来实施,是否已上收为省级统一实施;如果已经或研究确定由下级或上级来实施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项行政执法职权不必再进行分解。基本做法:
(一)分配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首先要将行政执法事项在本部门与其所属的直属机构之间分配,然后再由行政执法部门和直属机构分别在各自的内设机构进行分配。注意避免交叉重复。
(二)划分执法权限。执法权限根据执法事项性质不同、流程中的环节不同,有很大的区别。例如,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之间在执法权限上就有很大区别,许可在申请与受理阶段与审查决定阶段其权限也有很大不同。此外,执法程序是简单程序、一般程序还是特别程序,案件是普通案件还是重大案件,都会影响执法权限的划分。在实际划分时,要做两个层面的划分:(1)部门直属执法机构、部门内部执法机构之间的划分;
(2)执法岗位之间的划分,具体设置岗位时,要注意岗位是跟着流程和权限来的,与人员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一个执法人员可以有多个岗位。
一、考核范围
机关各行政执法处室和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二、评议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是被评议考核的单位(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案卷质量情况;
(九)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情况;
(十)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内容。
2008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在全面考核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基础上,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为重点,确定通用目标,分值为100分,结合年度工作重点,设10分加分,考核满分为110分。根据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的工作重点设立专用目标,分值为100分,结合年度工作重点,设10分加分,考核满分为110分。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各占总分的50%。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方式
2008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以平时监督检查为主,具体方式如下:
(一)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三)对有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明查暗访、专题调查;
(五)采取召开座谈会、在行政机关网站设立征求意见专栏、问卷调查等方式,分别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或相关机关测评行政机关处室(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建立被评议考核单位(处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档案,将平时检查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年终按照评议考核档案记载的内容对被评议考核单位(处室)作出评价。
四、组织领导机构
市商务局成立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朱绍清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陈树森同志担任,成员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条约法律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考评工作。
五、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