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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如皋农村“三大合作”快速发展,累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946家,合作联社24家、农地股份合作社305个、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23个,有效地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搬经镇土山村、丁堰镇刘海村等村通过建立果蔬专业合作社,不断加强合作社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在确保农户保底收益的基础上,每年增加集体收入20多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志勇村抢抓扬启高速等重点工程经过该村的机会,吸引本村能人范存建投资数千万元,盘活取土坑水面100多亩,成立了“南通市黑沙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以养殖乌渔为主,年销售近一个亿,利润达2000万元,村集体年收入80多万元。
二、发展资源开发型经济
通过开发集体有效资源,走集体、农民互利之路。据统计,全市332个村,共盘活经营性资产4700多万元,盘活村组集体土地27023.5亩,水面27852.7亩,新增集体收入1100多万元,为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吴窑镇立新社区将集体拥有的国有河堤岸边资源对外发包,年收入10多万元。东陈镇万富社区利用建造高速公路在社区留下600多亩废塘,引进嘉定客商与本村能人合股建设淡水白鲳养殖场,增加村营收入近20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花园桥社区发展多个农业项目累计流转土地3379亩,达到总面积的81%,其中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路、渠、沟、塘等公共面积241亩,每年村集体可获收入24.1万元。
三、发展资产经营型经济
充分利用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规划的优势,通过盘活闲置场地、集体闲置货币资金,找准市场需求点,开展资产经营,实现资产增值。如城街道城南社区充分发挥资源区位优势,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物业经济,使资金向资产转化,资产再产生收益,从而确保资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利用集体积累4238万元购置经营性资产10905平方米,年租金收入达183.9万元,实现了组组有资产、年年有收益、户户有分配、人人有享受的目标。磨头镇磨头社区以186万元的价格整体购买占地12亩的金磨综合市场产权,由居委会统一管理经营,村级集体年实现收入70多万元。
四、发展物业带动型经济
通过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强化村级物业管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搬经镇湖刘社区大力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现已形成入住300多户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及房屋出租每年可增加村集体收入20多万元。搬经镇中心社区在农民集中居住推进过程中,社区统一对外发包代建,将小区的服务配套用房对外发包,既保证项目的整体推进,又为集体增加收入50多万元。
五、发展服务创收型经济
关键词:村改居社区;管理;苏州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4-01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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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村改居社区大量涌现。村改居社区,顾名思义,就是由农村社区转换为城市社区的过渡性社区,因村委会变为居委会而得名。相对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村改居社区面临的社会问题更为复杂,社区管理难度更大。本文在苏州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村改居社区管理的相关问题加以研究。
一、村改居社区的特点
作为一种过渡类型的社区,村改居社区有着自身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半熟人社会
村改居社区是“半熟人社会”,不同于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传统的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人与人相互熟识,交往基本是全面化与人格化的。现代的城市社区是“陌生人社会”,人们之间基本是陌生的,交往基本是片面化与匿名性的。村改居社区一般都伴随着集中居住的过程,即由原先各个村庄迁移合并组成,人与人之间是“半熟人社会”性质,即大多数人之间认识但不熟识,人们的交往不可能是全面化与人格化的,但也不像是城市社会那样的片面化与匿名性,而是处于二者之间。“半熟人社会”性质决定着村改居社区管理手段的特殊性,即村改居社区既不能像城市社区那样主要依赖制度进行管理,也不能像农村社区那样主要依赖道德进行管理,而必须制度与道德并重,不可偏颇。
(二)集体经济仍旧保留
村改居社区不同于纯粹的城市社区,它有集体资产实体作为自己的经济支撑。在苏州,“村改居”之前,不少农村社区就有一定的集体资产。集中居住村庄合并“改居”后,各村集体资产也被合并。一般而言,“改居”后,社区以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的形式,对集体经济进行资本化运作,以现代经济管理与发展模式进行集体资本最大化操作,优化资本形式,促进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收益用于分红与集体福利。集体经济发展了,社区各项事业的建设也就有了经济上的支持与保障。
(三)过渡性较强
村改居社区是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发展的过渡阶段,“边缘效应”比较强,一方面,其保留着农村社区的“基因”,另一方面,也具有城市社区的“基因”。从管理体制到人的行为方式,都是如此。以管理体制而言,尽管实现了村委会向居委会的转变,但村改居社区开展工作的思路,基本上还沿用村委会的模式。
(四)空间的城市化与人的城市化之间相对脱节
在村改居社区中,空间的城市化与人的城市化之间相对脱节,空间的城市化要远远快于人的城市化。在空间的城市化方面,由于村改居社区是政府推动城市化战略的重要组成,政府往往投入较大,在小区建筑与基础设施方面,村改居社区与城市社区差别不大,甚至局部还要好于城市社区。但在人的城市化方面,则相对滞后,居民的文化程度、生活习惯、现念以及行为方式等,还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
二、村改居社区管理的难题
由于处于过渡状态,村改居社区目前情况较为复杂,在管理方面面临诸多难题,经过分析,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居民适应新环境问题
在村改居社区中,很多居民难以适应新的空间环境。在“改居”以前,不少居民住的是平房,而且有自己的土地,“改居”后,住进了楼房,而且也失去了土地。空间变化与居民生活习惯之间的发展是不同步的,空间可以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但居民原有的生活习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转变,因此居民对空间出现了不适应,尤其在中老年人身上体现得比较明显。
在村改居社区中,很多居民也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在“改居”以前,居民之间是“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熟人交往模式。“改居”后,出现了大量的“半熟人”,甚至是“陌生人”,人际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多居民还局限于以“熟人社会”的思维处理人际关系,显然在新环境下是行不通的,因此不少居民还存在人际磨合问题。
(二)失业问题
伴随“改居”的过程,村改居的社区经济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改居”以后,社区已经基本上没有土地。这种变化对部分年轻人影响不大,因为很多年轻人在“改居”前,就已经在附近工厂打工。这种变化对老年人影响也不大,在苏州,“改居”中土地与拆迁补偿,再加上社区的集体福利,使多数老年人晚年生活有所保障。
比较尴尬的是40—50岁的人(即“40、50现象”),他们不能再像以前一样靠土地生活,同时文化素质不高,适应环境比较吃力,难以像年轻人一样到工厂打工,再就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三)外来流动人口问题
“村改居”社区往往是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的聚居地,吸引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尤其经济发达的苏州,更是如此。原因在于:首先,村改居社区一般都位于城乡结合部,对于外来流动人口而言,租金相对较低。其次,村改居社区往往是农民拆迁集中居住后形成的,之前都进行拆迁补偿,由于居民原居住面积比较大,因此住房补偿面积也比较大。把多余的一套或者几间住房出租出去,是许多村改居社区居民谋生的重要方式,但这样一来导致外来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外来流动人口不像当地人口那样对社区有责任心与归属感,同时生活习惯与当地人口又有所不同,因此给社区管理带来了很大难题,造成不少治安问题与环境卫生问题。
关键词:社区建设;社区治理;参与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052-02
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民政部借鉴国外社区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社区建设”的口号和思路,我国的社区建设随着城市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在当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肩负着促进社会结构转型的重要历史使命。社区发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其发展过程包括由政府启动、主导阶段;政府推动和社区参与并存,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阶段;社区自治、自理等三个阶段发展。二十多年来,在政府的积极推动支持下,我国的社区建设正逐步由第一阶段的政府主导向政府推动与社区参与并存的阶段过渡。目前在社区建设理论研究中,居民参与模式正成为研究热点。
1 社区治理的涵义和社区参与理论
1.1 社区治理的涵义
“治理”一词源于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家赋予“治理”以新的含义。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罗西缁认为,“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库伊曼也认为,“治理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来强加,它之所以要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互动”。1995 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说明治理的四大特征:治理是一个过程;治理的过程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是一种持续的互动”。由此可以看出治理的核心理念是突破单纯强调政府管理的理念,主张政府、公民以及其他组织共同来参与对社会的管理,强调参与主体间的协调、沟通与交流,治理的本质在于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是指以地域为基础,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社区治理的四个特点包括:主体多元化、机制扁平化、过程互动化、资源内生化。所谓主体多元化是强调要整合社会资源,要与利益相关方合作;机制扁平就是原来纵向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向横向的网络化管理转变;过程互动和资源内生是将社区居民视为社区建设的主体并参与到各项社区建设服务。
1.2 社区参与
“参与”的基本含义是指人们参与了对某一领域发展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或直接参加了这一领域的整个发展过程,以及发展成果的分享。社区参与是指“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介入社区发展的过程、方式和手段;是指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发展计划、项目等各类公共事务与公益活动的行为和过程,以及对社区发展成果的分享”。社区参与是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管理的客体与主体,自觉自愿地参加社区各种活动或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运作的过程和行为。社区参与主体指的是在社区发展运动的宏观背景之下,居民群众、政府组织、单位组织和中介组织都作为主体参与社区的发展和建设。
我们在社区建设研究中发现,中国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存在几个普遍的问题:一是在当前的社区建设中政府往往占主导地位。二是社区居民参与率不高,缺乏相应的表达机制和参与渠道。三是从社区公共参与的类别来看,居民的社区参与内容多为非政治事务参与,如文体健身活动、环境整治活动、治安巡逻活动等,而对社区选举等政治性事务很少参与。四是社区居民参与以被动的、执行性参与为主要形式。这种社区管理模式使得居民的需求与社区治理组织的供给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社区治理的事情居民漠不关心,而居民上心的事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社区治组织没有很好发挥其自身的功能与职能导致居民参与热情低、参与实效性差、社会效益低下。因此我们需要在实践中寻找出一种有效的社区参与机制和组织形式,推进社区建设和基层民主的顺利运行。本文以成都市Q社区的参与式治理为研究实例,重点考察这一社区建设模式的居民参与形式、组织机构和运作模式,进而对我国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新型社区的建设及治理提供一些理论支持和启示。
2 Q社区参与式治理的模式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快速推进,城市空间不断扩张,人口、产业和要素资源不断向城市集聚。许多大城市逐渐向周边乡村地区拓展,出现了许多城乡一体化的社区,这些社区保留原著居民,同时也增加了大量的外来打工者和城市新移民。地域和文化上的差异,增加了社区治理的复杂性。成都市Q社区正是这样的一个新型城乡一体化社区。
2.1 Q社区简介
Q社区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西北部,占地面积1.84 平方公里,共有居民1万多户,3万余人。社区交通便捷,设施齐全,环境优美,区位优势十分明显,原来是典型的农村社区,由于城市扩展,现在属于城乡统筹新型社区,是青羊区三个新型的城乡一体化过渡社区之一。该社区人口聚居密度较高、异质性程度高,社区居民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社区成员主要由本地拆迁户农民,外社区安置农民,商业楼盘居民和外来的打工人员构成。成都市青羊区是2009年国家民政部命名的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区之一,而Q社区是青羊区在探索实践居民社区参与模式的实验田。尽管该社区的居民在生活方式和生活需求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多元化,但近两年来,Q社区坚持以人为本,改进管理方式,注重居民参与,创导自愿互助,探索出了一种新型的参与式社区治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2.2 Q社区的参与式治理模式
Q社区在建设过程中为了改善居民的参与积极性,采用了两个重要办法:一是对公共空间的让渡和社会赋权;二是公众对公共空间的争取和公民精神的培养。经过这几年的社区治理建设,社区工作方方面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社区建设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立完善的社区组织体系。
好的社区组织体系是社区参与治理的保障。Q社区统一构建了完善社区居民大会、居民议事会、民主监事会、社区公共事务所等社区自治组织和服务组织。同时,2007年10月,社区与省总工会家属区等小区物管公司、灵通汽修公司、省工会、中铁八局等8家单位,探索组建了全市首个“社区共建理事会”,建立了完善的社区建设组织体系。
(2)注重人才队伍建设。
社区党委和社区居委会成员,通过“公推直选”的办法产生。社区公共事务所人员实行公开招聘,鼓励社区“两委”兼职。社区直接实施的特殊服务项目所需专业人才,由居民议事会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每年年终,由街道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社区企事业单位对社区公共服务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社区治理主体参与民主评议和绩效考核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升社区自治功能、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同时测评活动对政府工作队伍考核体系进行了重大变革,把过去由部门单位考评为主,变为以社区居民考核为主,使得社区管理工作人员不仅要对部门负责,同时也要对广大民众负责,“两个负责”的结合,促进了社区管理工作与人才队伍的建设。
(3)搭建议事平台,拓展参与空间。
Q社区努力改变政府包办社区建设的局面,在改革社区组织上有新突破。社区成立社区议事会,监事会,物管共建理事会等,发挥社会各界人士、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协商、监督、评议等,拓展社区各类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空间。
Q社区在社区服务中心成立了议事厅,在体制上和程序上体现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导地位。居民按一户一票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21位议事会代表,成立了社区议事会,议事会成员每两年进行换届选举。议事会成员代表社区所有居民行驶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商讨社区内的所有治理问题。同样由居民代表选举组成社区民主理财组,负责社区的财政运营。社区同时成立了由各个阶层居民21名代表组成的监事会,负责监督议事会的一切工作和社区财务状况。议事厅设置以来,为居民自治搭建了良好平台,它紧紧抓住社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建言献策,积极协商讨论,充分集思广益,极大程度地拓展了社区建设的参与空间。
(4)搭建沟通平台,拓宽参与渠道。
为了沟通社区信息,拓宽参与的信息双向反馈渠道。在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按照合法、公开、民主、便民、实效的原则,实行民主咨询、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通过问卷调查、上门走访、召开会以及“两上两下三公示”的方式完成项目初选、项目修订、项目确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社区除了使用传统在院落粘贴公示的方法,还利用了方便快捷的网络技术――手机民情信使。将社区将要商讨的议题,会议时间等信息发送到每个居民的手机上,让居民第一时间了解,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发展社区集体经济,提高社区经费保障。
Q社区是一个城乡过渡社区,这里城乡统筹规划后,部分土地被化作城市规划地,社区保有集体用地108亩。社区的发展经费主要包括20万元/年的财政专项补助及社区自筹经费。如何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来搞活经济,增加创收,同时解决居民就业是社区工作的一件大事。社区利用农产品资源优势,联合青羊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将部分集体用地打造了“Q社区菜园”,为成都市区提供物美价廉的时令蔬菜。同时社区大力发展“农家乐”等特色餐饮娱乐项目,在壮大集体经济的同时又合理利用了闲置流转土地。Q社区还成立了自己的物管服务公司,将社区内的车位租金,物管费,门面租赁费等收入列入社区集体经济,这些社区配套项目为失地农民创造了就业岗位,同时发展了社区集体经济。
(6)丰富社区精神文化生活,增强社区居民归属感。
引导和支持社区建立多种多样的兴趣娱乐组织:如舞蹈队、合唱团、读书会、书法绘画俱乐部、运动俱乐部等,这些自愿组织或团体为社区成员提供了沟通的媒介和互惠环境,有利于丰富人们的业余精神生活,促进社区成员间的了解和交流,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从而激发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活动的热情。2009年以来,社区每年都要开展丰富的社区文娱活动。2009年的活动主题是社区的和谐与幸福。该活动通过议事会的提议讨论,由社区公共服务人员在社区内发起,组织了包括党支部成员,社区物管公司,学校师生,社区机构人员,新老居民共同参与的文娱节目。这种活动加强了社区各团体、居民的融合,提升了他们的社区意识与归宿感。
3 参与式治理社区建设的启示
几年来,Q社区的参与式治理,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均取得了很大的成效。Q社区居民参与式社区治理模式对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新型社区的建设具有重要启示及指导意义。参与式治理的前提是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它要求社区建设中需构建完善的社区组织体系,提高社区管理队伍素质,拓宽、拓展广大居民参与渠道与参与空间。充足的社区运营经费,是进行社区治理和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的保障。只有坚持“以社区居民为本”的原则,立足于提高社区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提升居民的凝聚力与归宿感,才能激发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达到共建共荣的良好社会效应。
总之,在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社区的良好建设与治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之一。新型社区建设必需开拓思维,理顺“参”与“治”之间的关系,加强人才培养,完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适宜的参与方法与途径,提升居民的凝聚力与归宿感,才能有效构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区。
参考文献
在中国现有条件下,与城中村相伴生的、具有鲜明过渡性意涵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是农民城市化的一种“新型社会空间”,是弱势的非农化群体“小传统”得以依托、行动逻辑得以体现的社会场域。这种组织化共同体是农民城市化进程中非常值得注意的“社会空间”。笔者提出的都市村社共同体概念,为村庄研究增添了“走向终结型的村社共同体”类型。
1990年代末以来, 大有燎原态势的城中村日益成为中国城市化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这里的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过程中,已经实现非农转化的村社区的组织及其社会关系网络等能在城市经济社会关系中延续下来,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城市社区。由于已经或者正在形成的城中村与一些比较严峻的城市问题(如治安、流动人口管理、城市“景观”)直接或间接地关联在一起,因此,无论在当下政府、公众抑或学界的视野里,城中村都在相当程度上被建构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化现象。本研究立足于广州城中村个案,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就城中村依存的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承续与变异逻辑进行探究。这既可以在理论上深化理解城中村现象,又可以在实践层面和政策层面上提供一条不同的思维路径。
在城市化的村庄研究中,非农化的“工业村”是比较集中的研究论域。 王颖通过对1990年代上半期广东南海乡村再组织的经验研究,指出非农化即乡村社区的工业化,这种新基础上的社区化是“集传统家族文化、地缘关系、群体基础结构、行政组织单位、社会实体、情感归属与社会归属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是“新集体主义”在社会意识、关系模式、组织方式上的现实化。(注:王颖:《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再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65页。)折晓叶、陈婴婴则通过自然城镇化中产生的“超级村庄”的研究,发现这种村庄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内源性的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既是工业化的社区,又保留着乡土社会生活秩序与原则”的社区组织。(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9页。)这些具有代表性的非农化村庄研究发掘出,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非农化虽然改变了原有的社区传统与结构,但传统与现代要素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互融合的关系,传统与本土可以成为创造与促进现代社区发展的资源。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特有的现象, 西方经典理论在阐述由乡村向城市的转型过程中,并没有涉及过渡形态的“亦城亦村”共同体组织的存在形态与城市化意义,更没有着重涉及在周边已经完全城市化的社会情境下,“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的变异与生存逻辑。在国外关于城市外来移民聚居区的研究中,如关于华人聚居区唐人街的研究中,有研究者注意到,这种“民族文化聚居区”是“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社区,在承担具有浓厚原乡本色社会文化“庇护所”的同时,更提供了让各种融入主流社会的因素得以发育与崛起的社会空间(注:周敏:《唐人街——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华人社区》,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3页。);关于非精英群体移民的社会融化研究指出,非精英群体更倾向于用乡土性的资源,更热衷于通过群体的内聚来为其社会融入提供服务(注:王春光、Jean-Philippe BEJA:《温州人在巴黎:一种独特的社会融入模式》,《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这些研究表明,传统乡土性资源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会融化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与地位。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本研究提出并借诸分析的一个核心概念。 这种新的村社共同体特指与传统小农村社共同体相对应、相区别的一种村社型组织,是以行政村庄为边界,建立在非农产业经济基础之上,并在非农化过程中依赖自身的经济、权力、历史、文化和社会心理等资源进一步凝聚起来的共同体组织,具体包括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与后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由于本研究关注的城中村是完全进入城市地域、经济结构上也已经“去”工业化的特殊城市社区,因而,本文是关于一种特定类型的新村社共同体的研究。
一、缘起:“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
石牌村是本文关于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及其运作逻辑得以展开的实体空间, 同时也是笔者关于城中村立论的重要现实场景。
石牌村是广州市建成区内的45个城中村之一。 石牌村原是广州市近郊的一个普通乡村,1980年代初开始,它的农地逐渐被征作非农用途,村民聚落周边的农地逐渐被标准的城市建筑取代。1987年,为配合城市东移策略的实施,天河区在原石牌村域内成立了石牌街道办事处,村因此成为街道办事处辖下的一个行政村,并同时成为广州市第一个“街带村”、“街‘管’村”的农村社区。到1994年,村庄农地差不多全部征用完毕,在不断拔地而起的城市建筑的重重“包围”下,村域范围与村民聚落基本合为一体,形成内外特征均自成一格的城中之村。
城中村的发育成型过程, 同时也是原来的村社组织“走进”都市并成为都市村社型组织的过程。村庄非农转化中与非农化以后,随着村域优势级差地租的形成与房屋租金的刺激,依托于低成本的村民私宅,逐渐形成一个流动人口聚居区。1994年,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已达万人,超过本土常住居民的人数。其后,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到1990年代末,石牌村已成广州市声名显赫的流动人口聚居区。据2000年统计,区内共有本土居民9181人,3139户,外来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4.2万人。近年来,流动人口一直比较稳定地维系于这种规模。异常复杂的流动人口聚落的形成,客观上对社区提出巨大的“治理”要求,原村社组织在诸多紧迫“问题情境”下顺乎自然地获得了崭新条件下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因此,进入都市以后,甚至到撤村转制以后,石牌村仍被称为“村”。一直都在治理着这个社区的,依然是村社型组织。也恰是在这一意义上,数量上几倍于本土居民的庞大外来人口只不过是“嵌入”这个村社型组织的一个重要变量。石牌村是一个在人口数量上以外来流动人口为主,但在经济社会结构上却以本土居民为主的特殊城市社区,村社型组织是该新型社区的治理主体。
在村社组织成为新型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同时, 也在进行着自身的“拟单位制”的建构。与许多非农化村庄一样,石牌村集中了大部分农地非农转化的补偿资金与相关资源,以此为基础发展出实力雄厚的社区经济;并以社区经济为基础,推动了包括村民福利(如居民生活补贴、社区合作医疗、社区养老、社区助学等)在内的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逐渐建立了一个“拟单位制”的社区生活体系(注: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村庄组织在非农化过程中,建构了一种类似于原来城市社区中普遍存在过的“单位制”组织,如毛丹提出的“单位化村落”,李培林提出的“单位制”村落社区。但笔者发现,城中村社区组织的“单位化”现象与一般城市的“单位制”有着本质区别,它的前提是社区组织拥有的公共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承受力,因此,充其量只能称为“拟单位制”的建构。),形成以行政村社组织为框架、成员与其从属的组织有着高度利益关联与社会心理凝聚的共同生活体。
值得关注的是, 进入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还“闯进”撤村改制以后的城市化发展之中。1990年代中期以后,城市闹市区内仍然还有称之为“村”的社区,这与周边的城市氛围很不协调。1997年,经天河区委区政府批准,石牌街道办事处对石牌村进行了撤村改制的变革。改制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集体经济公司化,组建了三骏企业集团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撤销村党总支,成立了企业集团党委;第三,撤销村委会,原村委属下的27个经济社在行政管理上改组为27个居民小组,分五个居委会直接归街道办事处管理。显然,改制是要通过改革,实行对庞大村庄经济的公司化管理,通过居委化实现对非农化村民及居住地的城市化管理,由此实现制度与体制上的城乡一体化,把村民转变为市民,把农村社区转变为城市社区。
按照这一制度设计,改制既能够让原村民更充分地分享城市化利益, 同时又能够实现政府城市管理的策略,是一举多赢之策。社区经济的公司化,是要把繁杂的社区行政与社会事务“剥离”出来,转移到街道与居委会,这既可以节约原村委投资于办社区的大笔开支,又可以引入规范的公司化运作机制,从而推动经济效益的提升,让社区居民(同时还是公司股民)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居委化则可以通过强化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对城中村事务的介入,强化街道与新组建居委会的联系与管理力度,优化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社区治理。按理说,这应该是一场上上下下都会有高度“共识”的制度性变革。
然而,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石牌村改制由于启动较早而未经村民公决, 但村委就撤村改制事宜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中声明,“石牌村的村民虽然转为居民,但不论从人的素质,生活习惯,对事物的认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属农村型的”,并且还特别强调,“长期以来,村委会的自治组织形式已被广大村民接受且运行良好”(注:见石牌村委于1997年4月11日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可见,在村一级的认知中,至少还没有产生出内在的需求。因此,这种改制还称不上是达成“共识”的变迁。无独有偶,1999年,天河区着手对附近的另外10个村进行改制。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正式颁布实施,当中明确规定,撤村建居必须经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付诸实行。起初,10个村的改制都遇到了来自村民与村干部的阻力,不少村第一次投票未获大多数通过,后经深入做工作,并经两次投票才得通过。邻近石牌村的猎德村本来也预定参与改制,但因抵触思想严重,两次投票都未获通过,最后只好暂时放弃。
石牌村的改制经历了七年多, 在政府具有明确定位的公司化与居委化的改制方案中,表现出明显的“非预期后果”。最具实质意义的是,多年来,在原村民委员会基础上新成立的几个居委会与一般城市社区居委会不同,它们由于经济利益、历史文化、社会关系网络等因素,共同组成一个以三骏公司为核心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三骏公司也因此成为这个城中村社区事实上的“当家人”。而且,该现象至少在广州已实行改制的城中村中不是个别现象,这些改制公司因此被人们称为城中村社区的“影子内阁”。
如此“成熟”条件下的村改制为何得不到最主要“受益”群体的大力拥护与支持,公司化与居委化的“分离”性举措为何遭遇到村社“顽固”的“抗争”?改制中的这种上下分歧与“非预期后果”(注: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译,三联书店,2001年,第310页。),反映出政府行为之下、城市化过程之中的一个独特社会场域行动逻辑。
二、理论分析框架:布迪厄的场域理论
村社型共同体“闯进”都市,并能在撤村改制以后得到再延续。毫无疑问, 其生命力得到体现与释放的真正原因还在于它自身的场域逻辑。在布迪厄跨越诸多学科边界的繁杂理论体系中,场域理论是其精髓。其中,有三点意涵值得关注。
第一,场域是客观社会关系的网络结构。场域的诸构成要素中, 本质性的是把各要素联结起来的客观关系,因为“场域都是关系的系统,而这些关系系统又独立于这些关系所确定的人群”(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45页。)。第二,场域是具有自身动力机制的网络结构。在布迪厄的场域动力机制中,社会资本占有重要地位,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复合体,那些资源与对某种持久性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这一网络是大家所熟悉和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的网络(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第202页。),场域中的关系网络赋予每人以集体拥有的社会资本,且通过制度性联结得以加强。而社会资本累积对于历史延续的依赖、对于群体性关系网络的依托都反映了场域的运作特点。第三,场域的逻辑是“实践的模糊性逻辑”。场域结构中有着人们不可完全贴近的、属于自身的“逻辑”,并因此表明场域变迁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特征。
相对独立的网络结构与动力机制以及“模糊性”的逻辑存在, 决定了场域生存发展中的自我逻辑性;同时意味着,具体场域并不单纯地属于总体社会安排中的“零件”,而是有着自身的目标、追求与价值,从而在社会格局中有着自身的发展路径与作用。具有启发意义的是:第一,作为客观关系网络结构的场域,它存在着自身的运作逻辑与动力机制,是在历史累积中形成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空间。由此提醒我们,一个场域的存在及其结构隐含着“生产性”能力的内生资源体系,在发展进程中往往具有独特含义。第二,场域是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社会处于无止境“双向解读”的关系之中,任何自主性都是这一过程的体现,但场域实践的逻辑意味着存在理智无法企及的地方,因此,“非意图”因素与“自然秩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第三,场域是自身历史发展的结果,对于场域,要特别关注它的历史生成过程、历史文化因素与现实功能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在现实活动中的价值。第四,场域的相对自主性过程在实践中还提醒我们,不同社会场域都具有推动自身发展的内在力量,只有在充分开发与利用这种力量的过程中,社会才具有更充分的基础性推动力。
三、都市村社共同体:农民城市化的特殊社会场域
都市村社共同体的场域逻辑使得非农化弱势群体在实现城市化的过程中, 拥有了能够最大化自身多层面利益的社会场地。基于此,都市村社型共同体获得了新条件下的生命活力。
(一)建构守护型的经济模式与弱性的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从而建构了共同体得以凝聚的经济基础。
在地理区位已经进入城市且经济社会格局越来越强地受到城市辐射的背景下, 石牌村能够继续凝聚成一个村社型共同体,其独特的社区公共经济(即原村集体经济,后改制为三骏企业集团,到目前为止,该经济的功能仍呈现出浓厚的社区公益色彩,笔者称之为社区公共经济)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到城市的新条件下,它所建构的社区公共经济恰是与城市市场经济相接轨的一种经济类型,因而,这种经济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正是倚赖这种经济资源的支持,共同体组织才能够不断地生产与再生产着自身的能力。
社区现有的公共经济中,绝大多数都来自与土地资源密切相关的物业出租, 而这些出租的物业,或者由征地补偿款直接转化而来,或者由留用地(征地时政府按一定比例返回的土地)转化而成,或者由征地补偿款与留用地相结合转化而成,由此形成规模庞大的物业出租经济体系。历经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建成的各类物业,总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年租金收入一亿四千多万元,占到三骏公司总收入量的七成以上。我们暂且把这种以物业出租为主的经济模式称为守护型的经济模式,因为这种经济的最重要特点是安全第一、保守经营。
社区经济的这一特点意味着它拥有与众不同的生存逻辑。 由于尽可能外移出去的市场风险和相对简单化的经营管理与效益衡量标准,守护型经济模式明显地体现着村庄共同体在面临巨大市场化动力和压力下更深层的社区生存的理念。不难想象,在城市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石牌村这样的社区经济,无论从发展视野、经营管理策略角度,还是从人力资本资源等方面都处于绝对劣势地位,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共同作用随时都有可能把它推向“风雨飘摇”的生存境地;而且,村庄不仅是“弱势”的经济共同体,同时还是“弱势”的社会共同体,它在经济层面的生存与它在社会层面的生存是不可分割地关联在一起的。在这样的内外条件下,要真正改变产业结构,通过追求产业升级来促进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确实很难。因此,人们实际奉行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经济发展与一般意义上的创业不同,它所做的是把国家征地后的资源以最简单的方式开发出来,从而,以最保守的方式尽可能地稳定住市场利益。显然,在社区组织的现有条件下,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最为理性的选择。而恰是这一理性选择,社区共同体的生存发展基础与城市市场经济才取得了相对的平衡。
为适应内外环境的巨大变化, 村庄在这一过程中还建构了一整套具有社区自身特点的市场保护机制。这可以借助黄宗智研究中国农村经济时关于“过密化”与“反过密化”的观点来认识。(注: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的危机及出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5页。)村庄的自我保护倾向是村社共同体的一种本能,而村庄经济保护机制的建构只是村庄自我保护在经济层面上的演绎。在石牌村各种经济合同与文档中都可以发现,只要在可能的条件下,它都会有意识地把村社区的利益诉求融会到每一个事项以及与合作者的关系之中,从而实现村社区的整体发展。在村内,从保护性的产业到保护性的职业乃至保护性的业务都是存在的。比如,村内的物业建筑是村庄经济发展中非常活跃的同时也是利益比较大的行业,这一领域的集体项目一般是走不出村庄的,村内不仅有个建筑装修的四类企业,而且还有一支人数不少的村人“包工头”队伍,两者几乎独揽了村内大大小小的集体工程项目。可见,即使面临异常强大的市场作用力,社区经济同样建构着自我保护机制。
不同的是,在石牌村还有着强大的“反过密化”力量与这种保护机制抗衡, 因此,社区经济的自我保护机制呈现出弹性与弱性的特点。首先,村庄经济结构本身便内含着抗“过密化”的因素,这是最具杀伤力的“武器”。物业出租经济由于经营管理比较简单,对劳动力的吸纳非常有限。随村庄经济规模的扩展与向第三产业转型,村里的就业不仅没有提升,甚至还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1987年与1982年比,营业总收入增长了将近10倍,从业人员反而减少了140人;2000年总收入又比1987年增加了将近20倍,而村社区经济能够解决的村内就业人数与20年前差不多。兆隆公司是三骏公司最大的下属公司,拥有上亿资产,经营项目全是物业出租,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在内仅4人。物业出租这一特定产业对劳动力吸纳有极大的局限,同时,比较低下的村人综合素质与比较高的就业要求,客观上抑制了村社区经济保护机制赖以发挥的空间。其实,作为物业主的社区组织在与物业承租方签订各种租赁合同时,一般都会尽可能地提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要求,但承租方往往出于节约成本和便于管理的考虑,在合约制定或执行时表现得弹性甚强。太平洋电脑城是村里的效益“明星”物业,与承租方约定大楼的保安员与保洁员全部雇请村人。但现在的情况是,保安员已经没有村人,保洁员仅存10多个村人。“亮点”物业尚且如此,遑论其它。
城市市场经济中,石牌村这样的非农化群体无疑是竞争中最为脆弱的群体, 它们的自我保护机制会在强大外在环境的推动、侵蚀下发生流变,形成独具特色的保护模式。在石牌村社区公共经济飞速发展的20多年间,“过密化”力量总是伴随着“反过密化”的力量,自我保护机制的建构总是伴随着“解构”,并且,后者的压力与动力远远大于前者。正因为如此,才形成了既富于弱质、又充满弹性的内部保护市场;进而石牌村的社区经济也才没有像“一些乡镇企业,特别是办在村域内的乡镇企业”(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第385页。)那样,扩展的速度高于所得效益,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
守护型经济模式与弱性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共同构成社区经济运作的两大特点。正是由于这两者的协同作用,才使共同体的生存逻辑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实实在在地走到一起,才使原本是市场竞争中最为弱势的群体,能够在并不如意的内外环境下,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以最稳妥的方式保持住城市化与市场化的双重利益,避免了经济层面上群体性地陷入“无地农民生活的困境”。因此,这一经济模式在农民城市化过程中是一种深具发掘价值的经济模式。
(二)建构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相结合的权力运作模式, 从而建构了具有自身特点与功能的社区治理能力。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个人利益本位日益凸显的社会变迁过程,也伴随着群体性合作与社会组织的再整合过程。基于此,村社区在建构自己经济能力的同时,也建构了社区公共权力在新条件下的运作能力;此外,由于这是一个具有深厚家族文化传统的社区情境,传统家族化的治理资源自然成为共同体能够借助并获得认同的资源。由于它能有效地以民间自组织的方式分担城市社区治理的职能,而且,由于这是适应市场机制与借用民间深度认同基础上的职能分担,所以,创造出了一种新的社区治理模式。
经济关联型的社区权力运作是共同体组织权力运作的一大显着特征。 都市村社共同体这类民间组织天然地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同时,经过市场化的大扫荡,经济理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准则,各种社会关系网络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着重新的编织与梳理。这些都决定了,在治理能力再造中,只要具备条件,就有可能通过经济资源的注入来实现社会变迁背景下微观单元的自发调整与适应。在社区组织内,许多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规定往往都带有经济性的处罚与激励。几乎所有公共活动的参与(小到出席一般的村民会议,大到代表村参加龙舟大赛)以及所有涉及公共荣辱的事件(小到拿文凭考上学,大到参加国际比赛拿国际大奖)往往都与社区经济“奖励”或者“处罚”联系在一起。而且,效果往往还很明显。
许多研究者注意到, 在历史上华南村落强大的宗族组织与其令人诧异的自组织能力之间,宗族公共财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稳定的经济来源既是宗族存在发展的基础,又是宗族活动具有吸引力的前提条件。波特在对香港新界屏山邓氏的研究中指出,缺乏经济基础的宗族组织将无法发挥其传统社会功能,单凭情感和祖先崇拜仪式是不能强有力地把族人凝聚在一起的(注:Jack M. Potter, Capitalism and the Chinese Peasant.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p.68.)。
这种经济关联型的权力运作,是在社会变迁条件下, 以一种类似于市场化的方式对组织体系进行再梳理,其权力能力主要来自组织成员之间的密切利益关联。这一治理模式,与一些地方成功地采用经营式动员的道理具有一定相通性。其之所以有效,“在于运用了一种类似于市场的方式对这些权力和组织因素加以使用”(注:马明洁:《权力经营与经营式动员:一个“逼民致富”的案例分析》,载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编《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第1辑,鹭江出版社,2002年,第47页。)。当前,在中国社区公共经济发达的村庄中,这种治理模式并非少见。在这些村庄中,社区公共经济与人的经济理性的结合成为村社组织最容易挥动的“权力之棒”。这种权力的运作方式实际上是以村社正式组织为基础,借助于社区经济资源与内部利益的联系来实现的。该治理模式中,除共同体的公共经济资源外,利益相关的内部组织化联结本身便是有效的治理资源。
在这一拥有历史文化渊源的社区组织情境中, 它拥有一般现代城市社区难以具备的本土化资源,这些资源在每个治理细节中都发挥着它的功用。比如,对家庭和家族影响力的开发与利用是社区公共权力运作的重要特征。“户代表会议”是目前石牌村社区广泛发动的重要途径,当有关事项需要进行全体动员时,此村常常以“户代表会议”的形式达到目的。
借助宗族性关系依然是社区权力有意或无意采取的一种策略。 宗族制度下的权力运作曾经是村社区权力运作的最重要方式。虽然已经时过境迁,但在社区“心灵”深处,它依然是协调社区资源配置、实现社区正常运转的因素。在实际最高权力层“两委会”成员构成中,大姓氏池、董、潘姓大体上是平衡的。三姓称大与照顾三大姓的平衡是村里的老规矩,这对于协调群众的心理平衡有好处。社区组织的宗祠重修活动,先是池氏宗祠重修,继而潘氏宗祠重修,接下是董氏宗祠重修。社区权力就是在包容、顺应与利用本土化与民间化的规则过程中自发地实现着传统心理与现代社会变迁的交流,同时创造着新基础上的社区权力认同。
在这个熟人与半熟人化的社区人际关系网络里, 正式与非正式权力关系呈模糊化状态,它们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利用在促成权力寻求内部合作、推动社区事务的运转上起着微妙而重要的作用。正式权力与关系的非正式利用、非正式权力与关系的正式利用同时存在于社区权力的逻辑中,并渗透到社区共同体生活的所有方面。诸如民间舆论、熟识信任、身份认同、父老权威等,所有这些都时不时进入正式权力实现秩序的过程中。虽然社区公共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与社区结构中的一些内在紧张直接相关,但它同时又是推动社区秩序实现的力量。
村社区实现秩序的权力运作, 主要还是一种具有家长制色彩的拟家族化的治理模式。在分配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调解人们之间的资源分配与利益关系时,它主要依赖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套关系网络;其效力来源于对本土化知识的熟悉以及与“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联系在一起的机制(注:梁治平:《论清代的习惯与习惯法》,载于杨念群主编《空间•记忆•社会转型:新社会史研究论文精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37页。)。其中,无论是权力之下流露出来的脉脉温情,还是权力之上显露出来的赫赫威严,往往都没有脱离家长制的韵味。林南在论述天津大邱庄发展模式时也指出,地方政治权力结构不一定因市场转型而发生根本变化,因为该结构的基础是家族网络(注: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三联书店,2002年,第28页。)。同样可以看到,在石牌村这样的城中村社区,自主权的复得为社区权力的发挥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空间。利用扎根于村庄记忆中的权力运行方式就成为一种便利的而且是相当合理的选择。
在这种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治理模式中,有两个因素值得关注。 一是关于社区经济与治理的关系问题。学者对社区经济与治理效果的正相关关系已经达成一定共识。二是对这类社区治理模式的评价问题。非农化村庄研究表明,这些村庄已有的治理成果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对社区内社会资本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深度非农化的城中村社区事实上已经从村民自治向城市居民自治过渡。如何对这类特殊社区的治理模式进行定位?有学者论及社区建设的目标模式时指出,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是中国社区建设的双重目标,政府能力有限性和社会资本的下降或丧失并不仅仅存在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与城乡边缘社区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实现善治与社会资本重建是整个国家的一种战略性政策(注:赵孟营、王思斌:《走向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城中村社区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存在,是社会资本相对丰盛的所在。虽然,社区的城市化与市场化瓦解了部分社会资本,但它也继承、创造或者强化了一些社会资本,特别是利益关联性的社会资本。如果在进一步的社会资本增值路径中实现社区治理优化,更会显示出共同体组织网络的重要性。
显然,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结合的社区权力运作, 其有效性与合理性都深深地存在于这个具有经济实力与历史文化根基的共同体中。社区公共经济与本土性资源基础上构筑的社区治理模式,在特殊城市社区找到了赖以安身立命的秩序法则;它在大量分担政府治理成本的同时,还能够在这块弹丸之地准备着完全融化于城市的种种条件。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社区治理模式本身会有它内在的一些问题:有些是固有的,有些是派生的。这种成长于大都市里的特殊社区毕竟不是孤岛,都市脉搏的每一次跳动都会给它带来深深的颤动。石牌村的权力与秩序结构随时面临着挑战,对挑战的应对也正是这个过渡性社区权力与秩序格局的自我进化过程。
(三)走向现代的生活方式与文明的建构
在厚实的社区公共经济与独特的治理模式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在非农化农民群体对于城市生活的适应中到底有什么作用?
文化人类学研究显示,关系网络不仅涉及工具理性与理性计算,也涉及社会性、道德、意向和个人感情;它既是权力游戏,又是一种生活方式。(注: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刘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5页。)共同体生活中,隐含与依附的、已经存在的与还在“生成”的内在质素,随时都能够被发掘出来,并派上实际用场。这些早已结束传统农业生产、往往又被现代市场竞争排斥于就业边缘地带的人们,如何找寻富有意义的闲暇生活,在其行动体系中凸现出重要性。而在这一行动特点的凸显化过程中,历史累积中形成的潜在资源,随时随处都可能成为可以借助的现实资源。宗族性联谊是城中村异常活跃的民间活动,在参加祭祖典礼、观赏庄稼长势、共述两地情缘的交流中,在类似这些血缘和历史情缘的联系中,所实现的不仅是历史的延伸,而且还在实现着城市化、市场化中人们的心理认同与社会认同,以及社会视野与社会关系的扩展。从派生出的少量经济活动中还可以看到,历史与现实的融合能够嫁接出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崭新生长点。
现代文明生活核心的理性精神与文明生活方式的培养,同样发挥着特有的作用。因为共同体组织的存续,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急需的现代文明与理性化精神,才有条件以组织化与群体化的方式传播并被农民接受。实际上,无论是天河区发起的村民素质教育,还是广州市推行的殡葬改革、居民普法教育等活动,主要都是通过共同体组织的力量和网络得以实施和实现的。其中,村民素质教育推行的力度大,持续的时间也长。1999年3月,石牌村根据区委区政府文件,制定了村民素质教育方案,并以公司董事长挂帅方式成立了村民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分批对村里16—40岁的中青年村民进行全面综合素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文化基础课、法制教育课与专业技术课,经费统一由三骏公司负担。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与经济奖惩相联系的制度规定。许多参加学习的学员都顺利通过学习。不管这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有何局限,在让村民转化为真正市民的素质训练中,它都具有独到的效果。
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由于特定的社区背景, 其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全面地渗透经济理性的价值观念;同时,它还拥有传统村社价值合理性的深刻土壤。两者共存共融,使得它在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紧张关系中、在两者的博弈中能够达到相对“中庸”的境界。该境界无疑为这一时期人们的生活方式注入崭新因素,同时又存留了满足心理认同的原生文化因素。许多人承认,迈入城中村以后,生活状态尽管有它的不足之处,但生活质量却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这是社区发展史上的黄金时代。在城市化过程中,他们还能保持传统社会文化网络,这是这一时期能够贴上“黄金”称谓的重要原由。日本学者内山雅生指出:“那些过去的惯行的继续存在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农民生活本身是依存于农村社会的各种关系中的。”(注:转引自李江涛、吴重庆《村委会选举与乡村社会的自组织资源》,《中国农村研究》2001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61页。)
学者在广州都市村庄南景村的调查中也同样发现, 生活在都市中的原住南景村民没有产生如台湾都会区原住民的自卑感、精神的失落和内心的郁闷,没有造成文化弥合中的深度困扰,而是在不同层次上划定着认同的边界,在村庄的认同中,分享着组织化的管理与经济利益;在地缘、血缘与历史文化的认同中,寻找着往日的亲情、友情与社会心理的满足(注:孙庆忠:《都市村庄——广州南景村的人类学追踪研究》,中山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未刊稿),第115页。)。它在与都市文化的交流中,维系着一些固有的行动方式与交际网络,同时又在建构着新型的社会关系与价值观念。城市化的深化过程也是两种文化先糅合继而又逐渐疏离的过程,由此没有形成激烈的社会心理与文化冲突。
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社会资本带来的好处远远超越经济领域, 对于创立一个健康的文明社会与社区至关重要(注: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0页。)。这一具有社会资本性质的组织化共同体,在社区可持续性的经济利益创造之中,在获得认同的社区治理模式建构之中,在适应城市化与满足本体需求的生活方式选择之中,均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它是实现农民城市化利益最大化的独特场域与“新型社会空间”。
四、关于都市村社共同体的进一步阐释及政策性思考
经典的“理想型”范畴中,滕尼斯(Tonnies,F)区分了乡土社会与法理社会,认为前者是简单小型的社区社会,后者则是复杂大型的个人取向型社会;迪尔凯姆(Durkheim,E)区分了机械团结社会与有机团结社会,认为前者是“集体意识”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后者则是复杂分工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雷菲尔德(Refield,R)区分了俗民社会与都市社会,认为前者以传统规范、全面人际关系互动为特征,后者则以多元化价值观与片面人际互动为标志。纵观这些城市化与社会变迁的二元分类法与解释范畴,村落与城市都各自拥有一套规范与文化意义系统,它们是如此不同乃至相互排斥着;因此,若以这种分类视角看,村落终结型的变迁是颠覆性的一种社会变迁。然而,在转型得以发生的并非“理想型”的具体情境中,后生文化形态总会拥有前者文化形态的沉淀。在城市特质与农村特质、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如果有使过渡平缓发生的场所,那么,巨大的差异与冲突就能够消融于逐渐的演变之中。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恰好为这样的转变搭起了一个时空“平台”。
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生成和它所发挥的作用,在由“村”向“城”的转化中,石牌村并没有采用以“城”去同化“乡”的方式,而是采用以村社型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和本土化的资源去吸纳“城”、实现与大都市融合的路径。此种转型没有根本意义上的组织重组,无论是向城市社区组织转型的居委化,还是向现代经济组织转型的公司化,都是寄居于本土组织的。令人关注的是政府力量对这种方式的介入。石牌村改制五年后的居委会换届选举,街道仍然下文让三骏公司去做,类似这样的事例还有许多。这里反映出一个深刻的矛盾:一方面最贴近民间的基层政府部门常常体会到借助本土力量进入工作的便利,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会通过各种途径有意识地保护这种力量,如三骏集团公司的董事长还曾一度兼任街道党委副书记;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出于更具普遍意义的理念,以及对本土性力量感知的弱化,更倾向强化政府本位的权力,由此招致文本制度与实际工作的矛盾。
这一转型表明了村社型共同体组织及其本土化资源对农民城市化的意义。 因为这些本土性资源是寄居在共同体组织网络之中的,因此,共同体组织便成为“小传统”依附并发挥作用的社会场域,该组织本身也成为最重要的本土资源。通常,具有弱“势能”特质的社会群体与文化是以自己的“小传统”为“桥梁”,进入或者融化到具有强“势能”特质的“大传统”中去的。而农民是通过他们的“小传统”进入到“大传统”中去的(注: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革的压力》,李玉琪、袁宁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15页。)。在这个意义上,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是特定“农民”群体城市化的实质性依托。
学者指出,应该对我们的现代化理论、现代化策略与政策进行深刻反省, 发挥与发掘诸如宗族、宗教与习惯法等传统资源在社会与社区发展中的作用;即使一些“社区记忆受到市场化与现代化冲击会趋向弱化,但在短期内,它仍然与地域传统文化和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密切联系在一起,与市场化程度不可化约”(注: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学者甚至一致认为,“小传统”中的不少因素都可以发挥社会资本的效用,因为,社会资本的特征是“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而“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以实现某些既定目标”(注: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54页。)。对于农民这一在整体社会结构中最为弱势的社会群体,动员与利用自身具有的社会资源更是他们走向城市社会生活的有效的与便捷的路径。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群体成员可以借助的惟一重要社会资源。 在城市强势力量的“围攻”下,脱胎于农民、又不得不进入城市生活的城中村民普遍一无技术、二无文化、三无特殊优势,是城市生活中最缺乏竞争能力的群体。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弱者保护机制,这些人的诉求与利益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忽视。由于都市村社共同体具有长期正式组织的合法性,同时又根植于农民的历史文化以及种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关系与制度,所以,这类共同体拥有实现这一群体需要的不可替代的能力与潜力。
事实上,村社共同体借助自身的组织化机制, 建立了应对城市“围攻”的适应性经济模式、治理方式与生活方式。在此,因为已有组织化网络的存续,所以大小“传统”才有机会进行多层面的交流。在这里,发现以下情况并不意外,即城中村民在拥有一份衣食无忧生活的同时,还能以自己的方式分享、编写民间社会的历史文化,实现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因此没有产生进入城市生活的严重困扰与大规模的失范行为,没有陷入城市生活与社会心理的双重“边缘化”状态。这与许多征地转居后陷入“社会排斥”与“社会边缘化”的农民不同。
关键词:快速城镇化、乡村规划、规划失效、控制与引导、编制体系、管理机制
Abstract: In the area of rapid urban city,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demand rapid expansi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rur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on the coordin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space contradic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This combin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planning management planning in Bijie City explores in the full establishment system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improvement of rural planning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try to enrich the practical relevance and the future orient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Keywords: rapid urbanization, rural planning, planning failure, control and guide, the establishment of system, management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发展背景
毕节市地处乌蒙山区中段、贵州省西北部,处在滇东高原向黔中山原丘陵过渡的倾斜地带,境内山高坡陡、沟壑纵横,土地破碎,是典型的岩溶山区和喀斯特地貌区。全市总面积26844.5平方公里,高原山地占93.3%。
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贵州“工业强省”战略实施以来,毕节市城乡面貌日新月异。据统计,毕节市的城镇化率从2005年的16%提高到2010年的27%,2012年的城镇化率为30.17%,进入快速城镇化发展阶段。毕节市正处于从以乡村建设为主迈向以城镇建设、乡村建设并重的发展阶段,在空间规划上偏重城市规划,而忽视乡村规划,使其面临着城乡建设空间冲突和城乡规划工作失效两个方面的突出矛盾。
1.1 建设空间矛盾突出
由于地处云贵高原过渡地带的山地地区,毕节市适宜建设用地破碎零散,同时随着整体发展环境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矛盾突出。
(1)城市空间拓展迅速
根据毕节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其城市规模将从2010年的45万人、32平方公里发展至2030年的160万人、190平方公里。毕节市中心城区将进入迅速扩张阶段,建设用地平均每年增加16平方公里,两年时间现状城区将扩大一倍。
图1毕节市中心城区2010年与2030年建设用地对照图
(2)乡村建设需求旺盛
毕节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然村落数量多且空间分布分散。据统计,2012年末,毕节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共有村庄225个,村庄密度达到23个/百平方公里,农村人口约60万人。
经过二十多年的“开发扶贫、生态建设”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毕节市“三农”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尤其是农村家庭收入有了大幅提高。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4926元。农民收入提高,急需改善居住环境,促使农村建设需求迅速释放,同时由于乡村建设粗放、无序,导致用地需求量大。
1.2 规划管理失效严重
在快速城镇化初期,城乡规划工作常偏重于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研究,而忽视乡村规划建设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在面临城市空间快速拓展和乡村建设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城乡建设空间矛盾导致了规划管理失效现象的出现。
规划失效的一个表现是乡村规划管理无法开展。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核发“一书两证”(规划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乡规划和村规划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一方面,由于缺乏乡、村规划作为规划管理依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已停止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一方面,在毕节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中,重点对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用地布局进行了研究和安排,而没有对规划区范围内乡村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做出具体安排,在没有编制乡规划和村规划的情况下,难以指导乡村规划的编制和乡村建设管理。
规划失效的另一个表现是乡村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由于东部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回乡创业需求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乡村建设需求日益增加。在乡村建设得不到合理疏导的情况下,乡村违法建设活动亦日渐增多。
2 原因分析
规划编制与管理上“重城市轻农村”、“重管制轻疏导”是导致并加剧“建设空间矛盾”和“规划管理失效”的两个主要原因。
2.1 规划编制上“重城市轻农村”
受行政体制、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规划体系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毕节市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上出现“重城市轻农村”,主要体现在规划编制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不足。
首先,缺乏对乡村地区规划建设进行针对性研究。一方面是毕节市原为毕节地区,受行政职能的限制,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职能由县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其规划编制工作集中于县城的城市规划而忽视了乡村地区;另一方面是经济发展欠发达,政府在规划编制费用上的预算较少,难以满足全面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尤其是乡村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于当前城市总体规划偏重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对乡、村建设用地没有做出具体安排,难以指导乡、村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导致现有城乡规划难以满足城乡空间拓展和统筹协调城乡建设的要求。
其次,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对城乡规划体系进行前瞻性创新。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前,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着重于城市规划,在乡村规划编制上的法规、规章、规范不完善,难以指导城乡统筹规划的编制工作。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五个层面规划的城乡规划体系。但对城乡规划编制中的诸多问题仍有待解决,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能否布置乡村建设用地、能否批准乡村建设、能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证的依据是什么等等,需要在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修改中进行完善。
2.2 规划管理上“重管制轻疏导”
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困扰,城市政府存在“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与乡村建设用地指标此消彼长”的认识误区。同时,由于缺乏规划指导,在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上,采取了“城市规划区内禁止进行乡村建设”的一刀切规划管理方式。这种以管制为主导的规划管理方式导致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管理工作出现脱节,主要表现在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和统筹性不足。
首先,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不协调。一方面,在毕节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中,没有安排乡村建设用地,为保障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禁止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严禁乡村建设;另一方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则每年都有新增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进行乡村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乡村建设因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无法落地,使区内大量乡村建设的合理需求失去了合法的建设途径,从而导致违法建设严重和规划管理成本增加。
其次,相关部门在乡村建设计划上缺乏统筹。当前,多个部门在分头推进农村各项建设,如交通部门的通村公路建设、教育部门的教师周转房核学生宿舍、住建部门的危房改造和棚户区改造计划、发改部门的生态移民搬迁、水利部门的饮水工程等等,这些工程的建设缺乏统筹安排,导致城乡的无序建设和重复建设。
3 途径探索
针对前文阐述的现实问题和原因分析,在快速城镇化地区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上应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思路,运用控制与引导并重的工作方法充实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体系。
3.1 充实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毕节市正处在城市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职能的转型、城市经济的转型和城市空间的跨越都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作为支撑。
(1)加强城乡空间一体化规划
毕节市政府提出跨越式同城化发展战略,跳出七星关、大方原有城区在中部地区建设新城和产业园区。在快速城镇化地区,由于原来城市建成区范围较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其范围内大部分地区仍为乡村地区,在未来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乡村建设仍是城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城化战略的提出,使原来处于城市边缘的乡村地区成为城市建设的核心地区,要求加强城乡建设空间的统筹规划研究,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建立城乡空间协调机制,协调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的矛盾。
首先,统筹确定乡村发展规模。当前多数城市在编制总体规划时,重点放在了城市发展规模的研究上,鲜有对镇、乡、村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进行研究,从而导致乡村规划缺乏功能定位和发展规模上的指导。应充分研究城乡发展的动力机制和需求,激发城乡各层面对发展的积极主动性,根据规划期末的城镇化率来确定乡村人口和建设用地的规模,指导乡规划和村规划。
其次,划定乡村建设用地空间增长边界。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除划定城市空间增长边界外,还应提出镇、乡、村的建设空间范围,划定乡村建设用地空间增长边界,以指导下层次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合理确定乡村建设用地标准和安排建设用地布局。
图2城市、镇、乡、村建设用地空间增长边界示意图
(2)制定乡村用地分类标准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五个层面的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修改将建设用地共分为六个中类: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和其它建设用地(H9);其中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细分为四个小类,包括城市建设用地(H11)、镇建设用地(H12)、乡建设用地(H13)和村建设用地(H14)。
2011版用地分类标准中城市建设用地、镇建设用地、乡建设用地和村建设用地的划分与城乡规划法的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相对应,为总体规划中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全覆盖奠定了基础。但是,对乡、村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还没有制定,需在此基础上,根据乡村实际和发展需求制定乡建设用地、村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指导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
(3)充实乡村建设规划内容
制定一个开放、可生长、可持续、刚性与弹性兼备的乡村建设规划。通过该规划实现统筹安排农村道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控制和引导农村建设与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保障和促进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落地等各项核心工作顺利推进。
第一,建立农民建房档案管理制度。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充分了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需求,将农民住房情况分类进行建立档案管理,详细登记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善户、已有住房户的资料。采用“建房人申报”的方式,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个人建房申报,经村委会、镇政府审核后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规划进行统筹安排,明确近期建设任务。
第二,提高乡村建设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划作为实施总体规划的行动计划,找准抓手逐步解决问题。探索多样化的农民住房用地管理模式和住房建设模式,合理确定农民住房建设规模、布局和标准;确定新型农村社区选址,控制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综合交通系统、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开展美化工程,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景观风貌。
第三,衔接国土部门用地管理。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应返还10%的用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发展集体经济和配套设施建设。若城乡规划中没有乡村建设用地布局,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将返还建设用地落地,导致城市与乡村建设的用地矛盾进一步激化。
3.2 完善乡村规划管理机制
由于地处山区,毕节市适宜建设用地资源紧缺,在城市建设需求和乡村建设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城乡建设空间矛盾日渐凸显。如何促进城市建设与乡村建设之间的协调发展、完善乡村规划管理依据和管理程序,成为毕节市城乡协调发展的关键,也将影响未来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
(1)制定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通过该管理办法的制定,统筹协调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建设的管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细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发程序;规定乡村建设标准;明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模和规划选址,划分为乡村建设控制区和乡村建设引导区两类地区;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条件;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标准。
(2)协调城乡建设时序
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充分衔接上层次规划(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发展规划(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五园”新村建设、生态文明家园建设),选择投资省、见效快、带动效果明显的试点。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建设计划,协调多种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性资金投入,撬动村民积极有序地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4 结语
毕节市正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进入快速城镇化发展阶段,城乡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空间拓展均处在转型当中,规划将在城乡发展中起着龙头作用。因此,充实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和完善的乡村规划管理体系是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有力保障,作者仍将在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中尝试作出有益的探索。
参考文献:
1.仇保兴,《追求繁荣与舒适——转型期间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若干策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05.
2.仇保兴,《和谐与创新——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问题、危机与对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06.
3.王蒙徽,《广州城市发展中失地农民城市的问题研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08.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学基础责任主体弱势群体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随着立法活动的推进,伴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不断勃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国农民的组织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市场主体的建设问题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并将逐步成为农村市场主体的主体力量。它较好地解决了户营经济走向市场问题,成为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不对等交易状况的重要组织体,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破解“三农”难题方面正发挥着一种独特经济组织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们发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点,需要我们加以明辨、利用和规范,以更好地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组织作用,从而使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和适应性。
一、必要的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再认识
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了解不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责任进行相应的诠释,以便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进而展开相关研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涵的把握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是同类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最广义的理解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广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除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狭义理解的有过窄、不准确之嫌;最广义理解的则界定过于宽泛,将乡镇村经济组织等不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包括进来,显然是错误的;广义理解的亦有同最广义理解的一样的错误。笔者认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中的最基础性工作之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与立法中相关制度安排的契合问题研究,仍需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的明确开始。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其实质应是合作社,定义要明确合作组织的特点。实践中可借鉴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简称ICA)和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简称ILO)对合作社的定义。其次,要考虑其经济性。很显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合作组织,而非政治合作组织,更非文化合作组织。其经济性特征决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义时要把握其“约定共营合作经济”、“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尝试着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如下定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个合作组织;二是一个经济合作组织;三是依法自愿联合,体现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五是实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
(二)企业社会责任界定的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有人称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最早产生于上世纪的德国和美国。早在1920年,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被德国公司法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以盈利为目的、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使命的传统企业理论的修正与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理论支撑主要是基于企业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说、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理论等主要理论观点,其概念是根据企业和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政府权威日益衰弱、社会自主治理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必然要求社会各个部分都相应地承担各自在社会治理和社会和谐运行中的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其一是“二元最大利益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其二是“特定社会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其三是“法律责任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及其机关的成员在做出经营决策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所负有的不威胁、不侵犯社会利益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而向社会公众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并以不利后果为表现。其四是“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等等学说在从某些层面勾画出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二元最大利益说”在对传统股东至上主义观念进行修正的同时,过于强化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这必将会导致企业发展动力的匮乏和发展目标的盲失,从而反过来实现不了对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的增进,更不用说是可持续增进了。“特定社会义务说”看似有道理,但定义中“社会义务”涵义的宽泛和“某方面”界定的模糊使得定义空泛而无用。“法律责任说”则抹杀了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差异性,使社会责任法律化的步伐超越了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从而走入“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就会成为谬误”的泥潭。“社会利益义务说”尽管看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但其“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的界定仍属空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准确地对企业社会责任下一个定义是相当困难的。企业社会责任应是一个既具有相对固定内涵,又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的,不能随便下定义,也许下不了确切定义的发展性概念,是一个富有张力的概念,其内涵和边界必将随着社会向前发展而发展。学术同仁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每一次界定,都是在为接近其概念内涵的真理而努力。
(三)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理解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无疑是重要的,但把握其性质更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形式角度看,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和法律责任以外的一种责任。独立责任说承认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之外还存在对立的一面责任——社会责任。独立责任说较好地展现了针对传统企业责任观点的不足而提出用新责任弥补其不足的现实构想,较好地体现了企业责任在不断发展的历史发展观。正如乔治•斯蒂纳(GeorgeA•StEiner)和约翰•斯蒂纳(JohnF•StEIner)在《企业、政府与社会》一书中所说:“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是在与传统经济观念相对抗的过程中缓慢发展起来的。这两种观念之间的紧张状态并没有停止,它还会继续下去。”[9]在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初期,独立责任说对唤起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无疑是重要的、有作用的。随着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独立责任说唤起人们注意的必要性开始下降,社会责任中如何促进企业切实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正逐步上升为更重要的主题。独立责任说的最大缺陷是不能系统完整地理解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割裂开来看问题。表现为从内容上将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对立起来,从对象上把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分离并可能走向对立(独立责任认为:经济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社会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二是混合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各种责任的混合体。混合责任说认为社会责任只是相对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其责任本质仍分别属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如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经济责任,相对于企业而言是经济责任,相对与企业组织组成的社会而言就成了社会责任。混合责任说的严重不足是明显的,将社会责任看作是对象置换与内容相加,其本身就否定了人们对社会责任理论的智慧创造,使人感到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是连“新瓶装老酒”还不如的“旧盆装老酒”。三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视为企业对社会承担的全面的综合责任。该学说最有代表性的观点由阿基?B?卡罗(ArchieBCarroll)提出。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用三个同心责任圈来说明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即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综合责任说的形象说明。它认为:在三个同心责任圈中,最里圈是企业明确的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中间一圈是企业在执行这种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和优先权的变化能够承担的一个持积极态度的责任;最外圈是新出现的还不明确的企业责任。综合责任说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认知社会责任的思路。事实上,其与独立责任说的差别只是在形式上,它仍然没有回答“社会责任是什么”的本质问题。
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内容本质角度看,概括起来亦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新是法律责任说;二是新道德责任说;三是公益责任说。从现阶段来看,将社会责任本质定义于法律责任显然是有失偏颇的。不管是旧法律责任也好,还是新法律责任也好,法理学的社会责任应有其本质的内核,与法律责任应有本质的区别,其与法律责任内核的融合尚欠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条件。新道德责任说似乎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客观现实,但其没有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纷纷有加快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趋势。如果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质把握时,没有看到这一点,也终将决定其所得结论是短命的,乃至是错误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社会时,用道德、法律、市场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的必然结果,是“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法学理念平衡发展的结果,是法律对利益机制进行平衡协调与平衡公平与效率价值实现的结果。企业单纯在守法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已无法实现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已被无数事实所证明。市场机制的缺陷、道德自律性的不足、法律本身的局限,使得全面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社会给出超越传统责任的新责任安排。公益责任是否是一种新的责任安排呢?我们尚需进一步的研究。笔者认为,就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现实性来看,企业作为“企业公民”、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在谋求自身有机体生存发展的同时,履行为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而协助政府、社会解决社会问题或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改善社会的责任,确应是一种企业责任发展的正确选择。
二、有益的探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和责任主体分析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学者们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业不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体,是承载伦理义务的伦理主体。就企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社会学基础、法学基础和伦理学基础等不同方面,学者们展开了颇有见底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对其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基础作必要的探讨。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集中地反映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学特征和表现上。与企业不同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因而,可以说它不是典型的经济实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的是农民成员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的“社员的集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农民成员谋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为经济利益的承担者,更多地是以一个体现成员利益的媒介存在,对于农民成员而言,其利益的实现体现一定的财产权益的获得,但更多地表现为成员从组织中获得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出合作经济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一个“穷人的联合体。”从某些意义上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就是在为社会弱势者提供联合的组织体,通过这样的组织体运行,为成员提供与社会强势者进行平等对话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消费合作社——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诞生就是“穷人联合”的经典体现。由此看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特征与其社会责任存在很多的契合点。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
平衡协调利益。法是调整利益的,利益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利益问题,特别是利益矛盾和冲突问题是文明社会的制度焦点,是人类设立制度的原点问题。有了利益矛盾和冲突,人类社会就有了协调这种矛盾冲突的客观需要,社会随之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机制或新的社会制度规范。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经济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在历史的早期,个人利益被作为一种绝对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终地推崇和保护。亚当?斯密提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提供了理论基础。亚当?斯密认为: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边沁也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有每个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最大利益。”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关注,加上以庞德、耶林等为重要代表提出的社会利益理论的推动,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利益包括并高于个人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社会利益理论的崛起为法律或国家限制个人自由、干预个体行为创造了理论基础,个人利益的极度膨胀及过分追求导致的社会问题被人们越来越重视,制止纯粹利益取向的市场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已成为法律不能推卸的责任。社会利益观念的勃兴与企业责任的提出是一脉相承,其平衡协调个人与社会利益,将个体对利益的追求置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上进行评价,最后实现对个体利益可持续最大化追求,已成为社会责任发展和相关立法活动展开的基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强化的组织成员的合作自由与平等是平衡协调利益的现实写照和最好地运用。
平衡公平与效率。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价值。法律往往通过保证机会公平来实现公平,通过缩小贫富差距来实现公平;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来保证经济效率,通过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效率;通过法律的可确定性,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降低成本,运用确定的科学方法来提高效率。从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产生起,公平原则就是架构合作组织一切制度的首要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公平为生存基础,以追求公平为已任,不得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对公平的追求体现对形式意义上和实际意义上的公平、组织内公平与组织外公平的合理追求。在强化公平价值的同时,作为一类合作经济组织仍希望通过对效率的提高为增加组织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作贡献,使合作经济组织在更广的空间、更长的时间里用更多的财富实现可持续均衡分配,从而真正实现公平。在我国,公平与效率本质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是一对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的社会价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为实现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随效率的增加、效率的增加伴随着公平程度的提高提供了较好地组织体。公平与效率兼顾,促公平发展,促效率提高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安排的必然选择。
平衡协调“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理念。法理念的变化对社会组织的勃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个人本位”思想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兼顾的思想,是人类个体、组织、社会等关系进行科学思考和实践发展的结果。人们逐步认识到对个体自由的保护与实现的方法之一,就是对个人自由适当限制。个体让渡部分自由和权利给组织和社会,可以使个体在更好的环境、更广的空间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理念的要求,农民成员通过对个人部分权利转移给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的协调与妥协,实现自身的利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体现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平衡兼顾问题,很好地解决了追求农民社员个人利益和公众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国家职能观念的转变、正义与义务观念的拓展、社会伦理和社会学的发展等等都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条件。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我们往往只注重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相对人问题中企业对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可能象债权债务关系那样有相对应的特定责任权利人,人们只能将企业社会的相对人先虚化为“社会”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社会整体”。责任相对人问题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中会经常遇到。笔者认为:与企业社会责任一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相对人应是与社会利益的享受主体一致,一般是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向相对的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承担责任。有人可能会认为,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仍是表现对社会责任相对人的虚化。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会责任本质的未确定性,源于还没有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制化,没有建立使其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如果我们用法律规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用法律赋予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监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权利,明确谁来代表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确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的程序和救济的途径,那么我们就不会再感到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的虚化。
企业责任研究必须解决责任的归属问题。韩国商法学教授李哲松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董事;国内学者则认为,董事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唯一主体,企业、控股股东等都应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内学者的研究较为合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与企业有重大差异性的经济组织,其社会责任主体是谁呢?我们可以分三个层次来探讨:第一,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和称谓多种多样,如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各种类型合作社、“公司+农户”、“经纪人+农户”等。事实上,这些称谓中有的属于农民兴办的企业,有的属于经营形式而非组织形式,有的属于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等特殊组织形式,他们均不是处于竞争弱势地位的法人型农民联合体。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看,该法重点规范的应是符合合作社特点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具有独立人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应由其自身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如其以自己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第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社会责任应由其开办者、管理者和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相应责任。有必要说明的是: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的责任应是有限责任,不能象合伙组织那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作为责任主体。这些人员未尽其职责,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违义务,应先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前述内容承担责任;与此同时,由这些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理事、监事等未尽职责的成员应承担取消其职务等人身责任,特定条件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合理的归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
由于各个国家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且随着历史的不断向前演绎企业社会责任处于不断的创新发展之中。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更体现出这样的特点。尽管如此,我们追寻世界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脚步,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实际,仍可以归结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最紧密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的社会责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其社会价值的体现就在于对职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并承担部分对职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义务。可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尽社会责任时,最紧密的社会责任就是对合作经济组织职工的责任。职工与合作经济组织有着直接利益关系,职工利益理应得到优先保护。就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应尽的社会责任主要有:(1)建立健全职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活动的各项制度,使职工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中有一定的话语权。不能因为是合作经济组织而忽视职工作为生产经营管理主体作用的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创造条件。(2)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奖金,并随社会发展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水平。(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积极预防职业病,不断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能力。(4)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培育良好组织文化,尊重职工,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最普遍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享有者,其权益的维护应是社会永恒的主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农产品或服务,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其影响远远大于工业产品。如假种子会使农民颗粒无收,假化肥会使农作物生长困难、土地肥力下降,进而影响环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最优先的考量就是为其提供优质的农产品或满意的社会服务,通过提供这样的产品或服务,直接或间接保护消费者。与此同时,还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谋取暴利,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等。
(三)最直接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与其有着最直接联系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就投资者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经济组织,体现很好的人合性,其投资者的数量和份额受到很大是限制。不过,我们应该看到各种农业股份合作制组织的产生,使合作经济组织从经典走向现代。资金的介入使缺资金的农村有了新的资金支持,极大地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投资者的重视,必将成为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合作组织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让投资者享有应有的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权利,实现“合作民主”,为其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一方面尽其忠实和努力的职责,为投资者尽可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保证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保值与增值,确保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利益。当然,我们应看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特点决定了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应受到限制。
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债权人而言,合作经济组织应尽可能做一个“信用人”。其对债权人应尽的社会责任有:及时准确地向债权人通报组织信息,做到不编造、不隐瞒;诚实守信,不滥用组织人格,按期主动偿还债务,使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为债权人提供借贷安全保证。保证债权人的利息实现,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表现,是稳定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信用农村社会的需要,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尽的社会义务。
(四)最重要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社会的社会责任
合理承担社会运行成本是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是承担社会责任最重要的内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社会中基本组织形式和基础层次,理应将其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责任内容。对社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环境及社区可持续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慈善事业,乃至对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所应尽的责任。
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问题,是关系到全人类发展的大事,需要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付诸行动。为了防止环境恶化,使人类平等地享有优良环境带来的好处,人类就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强化生态良知,恪尽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现实生活中,强势群体有能力避免环境恶化的后果,但却有可能转嫁环境恶化的责任。弱势群体要么根本没有相应的责任意识,要么有相应的责任意识却无避免环境恶化后果的能力。对此,我们决不能任凭其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弱势者的联合,理应主动承担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如合理利用资源,防止对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破坏所进行的掠夺性利用;走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切实提高职工和组织成员的环保意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