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法治安全知识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国家安全工作实行专门机关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人民群众支持的原则,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护:
(一)发现并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二)提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的;
(三)举报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的。
市人民政府及国家安全机关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单位组织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购置的网络技术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应当自购置之日起在10日内通知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安全检查。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的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审批。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各类重要、大型国际会议或者涉外活动,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防范机制和国家安全责任制度,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国家安全教育,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帮助、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师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将国家安全教育作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学院要开设国家安全教育课程,做好公务员的国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在其人员执行公务出国(境)前,应当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离开上述岗位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知道其因私出国(境)之日起2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的具体范围和工作人员的脱密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离开上述岗位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人员出国(境)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回国(境)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对外交往中,发现国(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国家安全机关对上述情况查证属实后,可以对报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所掌握的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或遗失。
第十七条有关国家机关以及电信、邮政、宾馆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机关的需要,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信息网络接口和相关资料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建立国家安全防范机制的;
(二)未建立国家安全责任制度或者责任制度不落实的;
(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工作不力,致使本单位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情形,情节严重的。
注意交通安全就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现在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于非命的人太多了。我就曾经听说过这样一则交通安全事故:那是一个晴朗的日子,我和妈妈在街上散步。突然,一辆车“唰”地一下擦肩而过,我定睛一看,原来是一个男孩骑着自行车,不知要去哪儿,由于他骑得太快了,差一点儿就撞上了斑马路上的行人。行人劝他不要骑得那么快,可他不听劝告,继续骑他的“飞车”,脸上不时露出得意而急促的神情。我想:这个男孩可能是有什么急事吧!要不然他怎么会骑得那么快呢?但这样很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果然,在一个拐弯的地方,我和妈妈看见许多人围在路中央,我们就带着好奇心走了过去。“啊”我不禁惊叫起来。这不是刚才骑“飞车”的那个男孩吗,他撞车了?我听见旁观者议论纷纷,“唉!这孩子可怜啊!刚才不小心撞上了一辆大卡车,连人带车一起飞了出去。”“如果这个孩子车骑得慢一点,如果那个开车的开慢一点,如果……”可是,再多的“如果”也不能挽回这个男孩的生命。男孩的父母不知为他操了多少心,可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倒在血泊中离去……
现在城市交通繁忙,像这种悲惨的交通事故在我们的生活中时有发生,据报道我国交通事故死伤率居世界第一,这是一个惊人的结论。所以,为了爱惜我们的生命,无论交警在不在场,我们都要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例如:过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得翻越交通护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能在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戏……我们小学生不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而且发现有人违反了,应及时地批评、劝阻。
我们每天都要出门,去上学、上班、买菜……。当我们走在马路上,交通安全是很重要的。有些人问“大热天不系安全带行不行?”“卖瓜农用车咋不让上高速?”据统计,发生交通事故后,前排司乘人员如系安全带可有效减少70%的伤亡。安全带是为车辆发生意外后专门保护前排乘坐人的生命免受伤害而设计的,能有效地保护前排乘坐人避免二次碰撞。天气炎热,一些人在行车时图一时凉快不系安全带,实际上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所以系安全带是非常重要的。
一、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立法视角立法在保护食品添加剂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不但有助于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对整个社会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特别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我国而言,立法的这种积极作用显得尤为突出。此外,立法对于完善企业自治和政府监管也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从而间接影响食品添加剂安全的保护水平。郭斌基于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比较研究指出,无论一国的食品市场是否发达,法律条文的设计水平都与该国食品添加剂安全保护水平呈正相关[1]。自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通过后,学界围绕该法展开了丰富的研讨,为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提供了良好的背景,并且以此为基础不断深化和拓展。
1.对《食品安全法》的基础性研究
纵观现有基础性研究,对食品安全法测度的探讨大致是围绕测度理念、测度标准和测度内容3个角度展开。首先,在理念上,孙效敏指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理念存在三大不足: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不足、对食品标识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对充分发挥消费者制衡作用认识不足[2]。鉴于此,其重构了包括政府信息化和消费者参与性等在内的立法保护测度体系。其次,在标准上,有学者提出应当运用监管资源整合度、监管机构运转协调度、监管主体行为规范度等指标测度食品添加剂领域的立法效率,促进食品添加剂立法保护水平的提高[3-4]。最后,在内容视角上,杨明亮等人认为《食品安全法》相比起原有法律,在公民权利、生产企业社会责任以及政府监管职责上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的运行过程和实际效果都应当成为测度食品安全立法保护水平的有效内容[5]。
2.对食品添加剂立法研究成果的拓展
鉴于《食品安全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学者们主要从构成体系、立法主体以及研究跨度这3个方面加以修正和拓展。
(1)构成体系拓展。魏益民基于风险分析原理和食品安全学原理的研究分析,提出食品添加剂的法律保护还应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市场准入标准作为测度立法体系完备与否的指标[6]。同时,他还指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造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用范围的不明确,进而表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与配合也是衡量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6]。李晓瑜等人认为在立法体系系统化的过程中应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作为测度法律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之下,这一指标还应当涵盖消费者权益维护、产业技术发展、管制技能配套和国际标准衔接等重要指数[7]。
(2)立法主体拓展。学界普遍观点认为,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者应当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参与到立法活动中去,而这一参与机制必须建立在与现有立法主体有效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因此,应当将立法活动的透明度、公开度以及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消费者的参与作为测度食品添加剂立法保护水平的指标加以重视。殷静等人提出从内在动力与专业技能的角度出发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维权组织也应参与到相关立法过程中去[8]。
(3)研究跨度拓展。学者们从纵向和横向2个方面进行研究测度的跨度拓展。首先,在横向测度方面,学者多以美国、日本和欧盟的相关立法为对象进行比较研究。这些国家因其较为成熟的食品市场和较长的食品添加剂运用历史,在准用制度、管理法规、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立法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刚晓宁对美国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体系的研究不难看出,法律概念的准确性、特殊立法的针对性、相关立法的互补性和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是精确测度食品添加剂法律立法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9]。刘春青等人基于对欧盟指令式立法的研究,提出采取“混合体系”即基本法与单行指令相互配合,并应将科学评价和协商作为测度立法水平的指标[10]。汤川宗昭认为日本的食品添加剂立法体系与美国有相似之处,并认为审批程序指数也是测度食品添加剂立法水平的重要标准[11]。其次,在纵向测度方面,学者将食品添加剂安全保护立法指数的时间跨度扩展到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杨明亮等人对《食品安全法》与之前的《食品卫生法》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新法的颁布优于旧法的修改,进而将规范生产行为、推行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和实行风险分析管理与规范行为、控制关键点和保护个体这3个测度指数相联系,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指标”可以有效测度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科学性和先进性[5]。
二、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执法视角就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而言,执法效率可能比立法本身更加重要,执法的充分、有效性能够抵消立法不足带来的部分不良效果。从多年的研究和实践中可以看出,许多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相应法律常因为执行环节的不畅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欧美学者以执法经济学为基础进行研究,认为执法效率在转型期国家远比法律制定更加重要,因为它能产生一种更为直接的作用[12]。执法从主体角度可以划分为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2种机制。私人执法理论认为,私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揭示和调查,进而通过调解和诉讼对违法行为进行矫正,这种私人执法一旦成功,执法者便有权获得其执法行为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反之则应当赔偿被告损失[13-1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也从私人执法的角度构建了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指数,从其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有权进行包括提讼在内的私人执法行为。由此可见,尽管在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重要性的系统比较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但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立法实践的角度出发,逐步完善和协调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测度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p#分页标题#e#
1.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公共执法视角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学者主要从权力协调、资源配置和效果导向3个视角来建立并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公共执法测度。首先,从执法权力角度出发,执法者权力界限的明晰合理直接影响执法的成败;其次,执法机构须具备充足的执法资源,从而保证其执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最后,公共执法的效果导向是对整个执法体系实效性的检验和评价,是直接反映执法效率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指数。总之,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就必须对执法的权力、资源和效果3个视角的测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与考量。
(1)基于权力协调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以权力协调为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要求的是执法主体能否具有法定的正式权力,不同执法机构之间的权力能否做到相互协调、权责明晰。基于我国现有执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划分,华晨泓提出了包括执法主体统一性、行为协调性、水平一致性、过程公平性以及司法系统的高效性和体系的完备性在内的公共执法指数,应当从这些指数出发,不断完善食品添加剂执法中的“接口对接”[15]。袁丽铭等人则从执法客体的特殊性和发展状况方面进行逆向考察,指出有必要按照食品添加剂企业规模及行业的特殊性来设计具体的研究指数,区别监管,针对不同级别企业采取有区别的具体执法措施[16]。
(2)基于资源配置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以资源配置视角进行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重点在于以执法者对其执法行为的资源投入为前提,进而对掌握不同类别资源的执法主体能否充分投入食品添加剂的法律保护、提高执法效果和执法水平进行分析。早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学者就指出,公益领域的安全风险应该归属于公权力机关的管制范围,因为他们更具有管制的资源。在我国,拥有法定权力的执法机构往往并非这种权力的行使者,因此,相比起权力协调视角,基于资源配置的公共执法测度避免了对于执法者法定权力划分的过分依赖,进而弱化了我国执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权力界限不明晰对公共执法成败所带来的现实困难。刘春青等人研究表明,政府掌握着重要的执法资源,其执法资金保障、专业技术队伍以及预防、检测的设施、设备都应作为衡量公共执法力度的重要指数,而食品行业协会则应当运用其对本行业技术、规范的了解和在行业成员中的公信力资源对政府部门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进行补充[10]。徐剑锋等人则认为消费者维权组织应当将消费者个体较为单薄的救济能力加以整合,使私力救济转为社会公共执法资源[17]。
(3)基于效果导向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基于效果导向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重点在于强调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所带来的社会实效性,即对于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的社会认知和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从张志光[18]、宣海林等[19]的研究可以看出,学界当前构建了2组变量来测度公共执法效率,一组用以测度政府行政执法效果,包括当地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数量及频率、行政处罚力度、当地食品企业的数量和其纳税在当地财政中的所占比例等重要指数;另一组用以测量法院司法效果,包括法院受理食品侵权案件数量及所占全部案件比例、结案数与受理数的比例、涉案人数与当地人口关系、案件理赔数额与实际损失等指标。然而,在行政执法效果的测度上,由于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指标测度的准确性难以充分保障,同时,司法效果的测度指数中并未包括被告结构分析、取证难度、原告构成等重要指数,测量范围偏小、精度不足。
2.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私人执法视角虽然全面的私人执法改革在当下显得并不切合实际,然而这种私人执法行为显然是现行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一种普遍现象[20],然而,从整个学界的研究焦点来看,这种执法测度的研究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私人执法视角的研究测度以不同的私人执法主体为切入口大致可分为:生产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消费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和公共媒介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生产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针对性,对于日益复杂、不断变化的食品添加剂市场有很强的适应能力,但却缺乏实践论证和制度保障;消费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具有普遍性和全面性,是学界研究和执法实践的重点所在,然而其针对性不强,且执法的现实阻力较大;公共媒介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有广泛性和同步性的优势,已在日常执法实践中得到丰富的验证和肯定,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制度规制而发生的不当执法行为,往往会对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产生如社会恐慌现象等诸多不利影响。
(1)生产者行为视角的私人执法测度。长期以来,国内学界都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自律能力和违法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研究指数。范正伟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诚信生产者会因同行业违法生产者的添加剂滥用行为在一定时期和市场范围内发生生产成本的相对提高而造成利润受损;同时,滥用食品添加剂带来的社会问题对于该食品的整个生产领域都会造成深远而广泛的负面效益,而诚信生产者在其中往往成为不法厂家的“替罪羊”,故应将诚信生产者对同行业违法生产者的执法行为和途径作为一项重要的私人执法指数加以考量[21]。在西方,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22]则从生产者行为及责任的角度出发,从行为方式指数、责任主体指数、承担形式指数等方面进行生产者私人执法研究。
(2)消费者行为视角的私人执法测度。孙燕明和王虎等人从消费者行为视角切入进行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私人执法测度研究。孙燕明聚焦于消费者私人执法的重要性,基于对消费者自我维权情况的调查数据提出了包括参与意识指数、参与程度指数、参与渠道指数、参与效率指数和参与机制指数在内的5个私人执法指数。他认为,在现有条件下消费者参与机制短缺及参与意识的淡薄、参与程度与效率不高、参与的渠道和途径不畅都是造成我国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23]。王虎等人的研究基于对消费者主体弱势地位的充分考量,更为关注消费者私人执法的内在动力指数研究。消费者私人执法的内在动力指数可分为执法保障性指数和执法激励性指数。其中,前者包括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举证责任,延长诉讼时效,降低诉讼成本及必要时运用公益诉讼机制4个方面;后者主要是指培养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制主体对食品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标准,推动消费者在私人执法中内在动力的提升[24]。#p#分页标题#e#
(3)公共媒介行为视角的私人执法测度。尼克·史蒂文森将媒介行为及媒介对社会文化的影响与立法、司法和行政上升到同样的高度,从这一测度入手进行的研究重视公共媒介对社会控制所产生的效能,这种效能不仅决定大众对事物的态度和认识,甚至能改变其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25]。学界对近年来大众媒体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并以公共媒介行为为立足点测度私人执法力度。周善、叶芳认为,由于媒介产业竞争的加剧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在遭遇食品添加剂引发社会安全问题时,其往往存在着报道专业性过强、夸大事实宣传、缺乏科学分析等问题,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心理和执法准确性的下降[26-27]。苏金远等人以社会“从众心理”和媒介在“公共领域”中的舆论强化作用为切入点,提出媒介行为应当以社会责任感为底线,充分发挥“传声筒”和“扩音器”的作用,用权威性提高信息的准确度;用连续性提高信息的可信度,进而在“公共领域”内对消费者进行良好的教育和宣传;与生产者进行合理的“媒介公关”互动,全面提升媒介在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中的重要作用,避免相关信息的传递错误与扭曲[28]。
三、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展望
总体来看,学界当前对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研究是从立法、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3个测度展开。纵观这3个研究视角的完善过程,其发展的态势具有不平衡性,立法视角的测度研究起步较早,成果丰富,公共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在我国备受关注且影响深远,相比之下,私人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受到重视的时间不长,发展较为缓慢。同时,各个视角的研究测度内部也存在着发展与完善的不平衡性,以公共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为例,学者的研究视线大多聚焦于如何促进行政执法者的权力协调和资源配置之上,忽略了效果导向对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公共执法的重要推动与定位作用,同时学界对法院作为执法者的公共执法行为研究甚少,造成了司法效果测度指数的严重匮乏,进而使其测度的准确性大打折扣。综上所述,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还远未成熟,还需要不断深入、系统地拓展和完善,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对现有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进行完善与突破。
1.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视角的多维化
首先,相对于立法与公共执法视角,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私人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有待加强。其次,在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上,关于立法与执法、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的测度视角的比较研究,以及由此而展开的对不同研究视角的相对重要性和有效性的探讨也需要去尝试性地开拓。最后,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不仅是法制问题,也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诸多问题的一种集中外现,故无论是在立法、公共执法、私人执法之任何一种视角的研究中都应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加以考量。例如私人执法中的生产者行为视角,应将市场机制中的信用机制和产权机制加以考虑适当引入,通过强化品牌意识在食品企业中的树立,进而提高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总之,进一步在不同的位阶上拓展当前研究视角的维度,并对不同研究视角的相对重要性加以比较和探讨,去除现有测度体系的封闭性和保守性应当成为下一步研究工作的重点之一。
2.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指标的完善
在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指标的选定上,现有研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与模糊性。首先,现有研究要么侧重于权力协调视角的测度,要么侧重于资源配置视角的测度,而相对忽略了效果导向视角的测度研究。深化执法效果视角的测度研究有助于弥补当前由于执法体制障碍而带来的执法缺陷,提升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实际效果。其次,在现有不多的效果导向视角测度研究文献中,其研究的重点仍过分集中于行政监管主体的公共执法之上,而相对忽略了法院司法审理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从不完备法律理论看来,食品添加剂市场是一个损害行为标准化低和预期损害大的特殊市场,必须将法院司法审理与行政监管执法提升到同样的高度。再次,现有研究的测度指标存在着明显的不系统性和模糊性,范围偏窄。仍以法院司法效果视角的公共执法为例,现有研究仅将受理食品侵权案件数量、结案数与受理数的比例、涉案人数与当地人口关系、案件理赔数额与实际损失等浅层指标作为测度的依据,而缺乏如被告构成情况、原告取证问题、受损主体性别、受教育程度、年收入状况、高低端市场在所涉案件中的比例关系等更能深入反映公共执法效率的重要指标,进而给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的准确性造成了干扰。综合上述3点原因,笔者认为,应当在以后的研究中不断丰富与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的指标设计,进而更加全面、准确地度量真实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
3.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方法的整合
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测度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单一性。首先,现有研究要么依赖于执法人员的知识、经验,要么依赖于已有的法律文本,进行大量的文本分析。然而,这2种测度方法都存在局限性,执法人员较为重视对于本领域的实际操作情况的考察而使研究偏向主观,而过多的文本研究可能产生理论性过强但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因此,在以后的研究中可以将两者的研究方法加以结合来测度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其次,现有研究大多依赖于前人的成果进行文献分析,忽视了实证研究的重要作用。
文献分析法的优点在于分析成本低,工作效率高,能够为进一步工作分析提供基础资料、信息,其缺点在于收集到的信息不够全面,且这种信息也多为二手信息,有可能影响测度的准确性,实证研究则可以很好地弥补这一不足。因此,在进行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测度研究时可以将文献分析与实证调查相结合,从而既保证研究的效率性又提高研究的精确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针对我镇农村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促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进一步好转,提高我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增强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
二、工作重点
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小商店、小餐(店)馆、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以及制售假劣食品和无证无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粮、油、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整治力度,力求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方面取得成效。
三、预期目标
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大案要案,使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增强农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感。预期目标:建立市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基地1个,完成3千亩种养殖基地;蔬菜、生猪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92%和95%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覆盖率达到70%以上;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率下降10%,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低于0.8%,大黄鱼等10大类初级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原28类应取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取证率达100%,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取证率达50%以上,城乡结合部以外食品加工小作坊建档及目录监管率100%,城乡结合部内B、C类企业综合整治转化率达100%,D类企业关停并转率达100%;市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其他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0%以上,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上市现象基本杜绝;有效遏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减少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整治内容
(一)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质量源头监管。
1、加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全程管理,探索建立蔬菜、水产品、猪肉等生鲜食品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和产品标志管理,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主体建立生产档案和检验检测制度。加强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加强对农药、兽药残留以及“瘦肉精”、氯霉素等污染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全面推广无公害标准化模式图,深入推进农业科技入户,组织开展“百场千村”科技示范推广。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进农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律意识。
2、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着力抓好以农药(兽药、渔药)残留、违禁药物使用等为重点的农产品、水产品源头污染治理和投入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等行为,规范化肥、农药、渔药、兽药的使用。严肃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积极推进农资放心店建设,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和质量抽检,提高农资质量。开展对水产苗种养殖场的投入品的监督检查。
3、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认定工作。发挥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龙头作用,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生产基地的建设,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农产品),鼓励生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深入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大力推进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活动。
4、加强农产品质量动态检测。完善例行监测制度和追溯制度,组织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加大农产品质量抽检力度,产品扩大到蔬菜、水果、畜产品、茶叶、大米5大类25个品种,完成省、*市例行抽检,及时监测信息。继续加大对初级水产品及大黄鱼等10大类重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检。强化追溯管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整治和重点产品、重点产区包装标识检查。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1、开展小企业、小作坊治理。严格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业许可证审查和发放工作,利用整合提升的“五种模式”和市场准入的“倒逼机制”,狠抓整治和准入,城乡结合部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尝试实行区域特许准入制度,对纳入目录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发放专门准产证,确定销售区域。
2、组织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整治。深入组织开展“百千万工程”,突出果冻、液体乳、白酒、食品保鲜膜、奶制品塑料容器和饮用水塑料容器6类重点产品,以及区域合格率低、市场准入进度慢、食品添加剂问题集中的食品及相关产品专项整治活动。
3、加强巡查和抽查。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的力度,抽查批次不少于监管企业数的1.5倍,坚决曝光不合格的产品,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产销,依法吊销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全面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的质量控制能力,加强从业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4、加强无证生产加工查处专项行动工作。严厉打击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糖果制品、啤酒、葡萄酒、黄酒、茶叶(包括边销茶)、蜜饯、炒货食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等食品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继续以婴幼儿配方奶粉、白酒、葡萄酒等产品为重点,以小城市和农村乡镇为重点区域,深入开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专项行动。
5、加强食品添加物质的监管。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管理,全面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申报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申报率达100%。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和执法监管网络系统功能作用,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食品流通环节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流通经营秩序。
1、全面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大对农村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以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车站、码头等为重点区域,以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作坊、小商店、小摊点、小餐馆为重点场所,以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食品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为重点品种,集中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经销病死禽畜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强化食品标识和包装管理,严厉打击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
2、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加强对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程监管,引导和监督农村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完善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严把农村食品市场准入关。开展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和强制检测,及时清退不合格产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完善对不合格食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退市。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3、加大农村食品消费维权力度。大力推进12315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监管体系。通过扩大12315网络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农村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食品消费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群众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督作用。
4、加强城乡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对不达标的屠宰加工场,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积极推进牛、羊的定点集中屠宰。严格检验检疫,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猪肉产品质量,促进屠宰行业水平的提高。注重肉类品牌化建设,加强肉品安全宣传。
(四)强化餐饮环节整治,规范餐饮业加工食品行为。
1、开展农村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食品原料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建筑工地、学校周边、餐饮摊点的整治力度,重点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和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以及利用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不洁原料或过期食品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非食品原料等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建立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以农村餐饮业和学校食堂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放,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推进农村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农村餐饮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卫生监督管理,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效率,强化行业自律。按照*市城郊结合部(农村)餐饮业卫生许可条件(试行),对农村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企业发放卫生许可证,实施对学校食堂的量化分级管理。
3、加强农村餐饮管理,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开展公共卫生管理进农村、进社区活动,落实农村家宴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措施。针对性地开展餐饮消费薄弱环节的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重点监督监测导致食物中毒较多的酒类、熟肉制品、散装食用油等食品。积极推行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重点监管农村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
(五)强化农村保健食品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
以农村保健食品经营者为重点对象,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产品为重点品种,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检查和专项抽检,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和非法添加药物的违法行为,整治和规范农村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深入开展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整治行动,完善对违法广告的公告和警示制度,严肃查处误导、坑害消费者尤其是农民群众的违法行为。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产品标准执行、标签说明书规范情况,严防不合格保健食品流入农村市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32号),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的意识,落实有关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范围,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按照“四个一律”(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不合格食品一律销毁,不准出厂上市;查实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一律严惩、曝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一律实行监管责任倒查)的要求,加大对农村食品各环节检查频次和覆盖面,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农村食品安全软硬件建设投入,保证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建立部门联动和定期联系工作制度,形成齐抓共管机制,齐心协力搞好专项整治。镇科教文卫体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积极推进日常监管的机制与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对策,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质量工作总体水平为目标,以强化质量管理、推进技术标准和科技进步为支撑,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保障,切实把提高产品质量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质量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有效性,使质量工作成为推进“三化”、建设“三市”强有力的助推器。
二、主要目标任务
围绕科学发展,本着政府、市场、企业相结合的原则,发动全社会力量,加大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主的专项整治力度,加快推进“质量兴市”工作,不断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使我市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有较大提升。重点抓好以下8个方面的目标任务落实:
(一)立足以质取胜战略,提高质量水平。加快实施以质取胜和名牌发展战略,全面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争创国家名牌、全省名牌工作实现新突破。依据“甘肃名牌”规划,到2010年,力争全市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实现零的突破,甘肃名牌产品达到40个以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达到2个以上。培育壮大甘肃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名牌企业群体,使名牌产品生产总值、出口创汇、企业利税增幅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部分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二)加强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一是产品质量监管。引导企业大力开展质量兴企、兴业等活动,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立足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切实加强产品质量标准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积极推进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常态化,努力构建长效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着力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使全市生产领域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档率达到10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生产企业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95%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和重点企业按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积极引导和推进不具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中小型企业实施企业质量体系评价。二是工程质量监管。加强城市公共场所、公用设施、道路照明等领域的质量管理,加强对建筑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严格把好使用建筑材料质量关。加强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到2010年,全市竣工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大中型项目优良率达到30%,争创“鲁班奖”建设工程。三是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逐步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层次和质量管理水平,实现服务质量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四是环境质量监管。加大科技投入,完善监管机制,建立科学的能耗标准、节水标准、节地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切实解决好能源和环境质量问题,全面改善城市与农村的环境质量,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
(三)推进标准化工作,夯实技术基础。有效发挥标准化工作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和规范公共管理秩序、提高城市竞争力中的助推作用,加强对涉及本市全局性、战略性、关键性领域标准化工作的研究,力争做到重点工作有新突破,服务水平有新提高。加快食品和其它消费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和其它消费品安全标准体系。一是工业标准化。加快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企业标准化科学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大力提升采标率,全面提升地方工业标准化水平。工业企业产品全部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和检验,产品标准覆盖率保持在98%以上,主要工业企业采标率达到80%以上,对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优先采用国际标准。二是农业标准化。大力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加快建立农业标准体系,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的新型现代农业,努力实现农村发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加大农业标准化工作投入力度,提高农业标准化对新型农业的推动作用。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努力提高我市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覆盖率。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实现农产品无公害生产和无公害消费。力争到2010年,制(修)定农业地方标准56项,建成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3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区18个,村级示范户100个,甘肃省农业名牌产品16个,全市认证无公害农产品50个。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建立和实行绿色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特色农产品标准覆盖率达到80%以上,优势特色农业地方标准覆盖率达到80%以上,力争95%的农产品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三是旅游标准化。认真贯彻落实国颁的星级饭店、旅行社、景区(点)等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的管理行为和服务水平,逐步拓展行业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旅游标准目标管理市场,有力地提高旅游产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促进旅游产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四)加强计量基础工作,优化改善环境质量。一是开展节能降耗服务活动。以计量检测体系为保障,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和产品,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突出行业重点,深入企业开展扎实有效的节能降耗服务活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完善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监管体系,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节能工作的良好环境。二是加强计量基础工作。帮助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检测水平;与企业建立联系制度,做好企业能源计量的监督服务。加强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受检率达到100%,在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率达到95%以上;建立健全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在大中型企业中继续推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确认工作,在小型企业中继续开展计量合格确认工作,加强实验室计量认证工作,全市98%以上对外出具公正数据的实验室取得计量认证资格;三是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严格执行污染物减排标准,推行清洁生产。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SO2、COD排放量比*年削减12%和18%;建立严密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加强对药品、农产品等质量安全的监管。
(五)严格市场准入,严防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许可证的管理。不断加大质量检验检测投入,着力提升食品、农业生产资料、化工、机电、日用生活品等产品的检验能力,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检验能力,确保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产品和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建立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和农村小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确保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的产品80%以上录入电子监管网。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积极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及商标侵权行为,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维护销售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构建动态监管体系,提高安全监察的有效性,确保不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在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过程中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六)提升质量保障水平,强化质量技术服务。通过加大各类技术机构投入,增强检验检测能力,扩展检验检测领域,大力夯实技术基础性工作,为质量立市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要加快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整合检测资源和检测机构,建立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的检验检测机构网络和运行体系。以市级检验检测所(站)建设为依托,不断加强全市检验资源的配置。加快计量测试、质量检验和标准化服务等3个平台建设,逐步形成资源集聚、效应显著、专业优势明显、服务功能完备和信息化程度高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努力打造具有领先水平的专业检验基地。同时,完善计量溯源体系建设,形成设置科学、分工明确的量值传递保证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切实提高计量保证能力。加快建设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完善新产品开发、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渠道,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改造落后装备和工艺,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加快全市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换代步伐,从根本上推动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强持久性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
(七)重视人才培养,建立质量管理人才库。大力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指导企业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努力培养一支由质量专家、质量工程师、质量管理人员组成的质量管理人才队伍,为“质量兴市”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
(八)以产品质量信用为重点,搭建质量信用信息化平台。逐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质量信用制度,构建全市质量信用体系,营造诚信的生产消费环境。结合开展“质量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百城万店无假货”和’诚信兴商”等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计量、标准、特检等法律、法规知识,形成全社会讲质量、重诚信,人人为“质量兴市”做贡献的社会氛围。大力推进辖区打假责任制,建立质监、工商、农牧、卫生、环保、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假标识、假包装物非法印制活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行为和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生产行为,使区域性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三、工作步骤
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年):全面启动第二轮“质量兴市”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完成对全市各类生产企业的质量状况调查和分类建档工作。加强标准化技术基础工作,完善全市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体系,督促重点行业主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加强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高质量监管和技术服务的能力。加强计量技术基础工作,抓好量值传递体系建设,督促重点企业按照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使所有企业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贸易公正结算的计量手段。加强市场准入和认证认可工作,大力推行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开展相关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阶段(2009年):进一步落实“质量兴市”各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加强检验检测、标准化、计量、认证工作,建立适合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技术基础,帮扶一批企业争创名牌产品。
第三阶段(2010年):普遍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优势农产品、主要工业产品和旅游服务业质量达到全省先进水平。质量监管长效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检验检测体系以及标准化、计量、认证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质量兴市”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上成立“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职责及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把“质量兴市”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调控和引导,制定新一轮质量振兴计划和“质量兴市”工作方案,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步骤进行质量工作提档晋级。要加大质量工作的投入,落实扶持奖励政策,完善质量奖励制度,努力实现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所提出的各项目标。
(二)明确工作责任
1、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负责做好“质量兴市”活动的宣传报道,在评价质量、引导消费、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等方面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质量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事迹。开辟质量专题栏目,对社会反响强烈的质量问题及时曝光,并跟踪报道。及时公布我市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引导优质消费。在播发、刊登广告活动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防止虚假广告坑骗用户或误导消费者。
2、市发改委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的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严格产业准入条件和标准,引导企业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质量技术改造,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质量兴市”活动深入开展。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质量兴市”各阶段的目标任务,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等工作。要认真履行“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完善全市质量信息系统,定期汇集有关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等基础情况。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开展面向企业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管理素质和质量意识。深入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新办企业实施审查制度,加强对许可证产品的动态管理,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检验、测试手段,并负责考核验收。
4、科技部门要不断优化科技结构,培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质量工作专业人才,组织实施各类科教计划。在引进项目和鉴定科研成果工作中,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可靠性,抓好科教示范推广,加强专利产品的保护,对侵权案件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对假冒专利行为要依法查处。
5、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从快查处。
6、农业、卫生、食药等监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农资、医疗、药品质量,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严厉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7、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公共场所、公用设施、道路照明等领域的质量管理,加强对建筑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严格把好使用建筑材料质量关。
8、环保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总量控制定期考核和公布制度,确保全市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量,废气中二氧化硫、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量逐年削减,促进环境质量稳步提高。
9、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企业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大定点屠宰、酒类商品的监管工作力度,在职责范围内严查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10、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对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和解决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指导中小企业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水平。
11、旅游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状况,受理旅游者投诉,组织指导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12、安监部门要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监察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非矿山工商企业安全生产,协助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工作。
13、工商部门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要求,把好工商企业开办审查登记关。加强日常管理和年检监督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积极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及商标侵权行为,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4、财政、金融、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对各县(市、区)及有关企业的质量项目和税收方面给予支持。
(三)加大宣传力度
新闻宣传部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培训教育、开辟专栏、节日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质量兴市”活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广泛监督,努力营造“政府重视、企业参与、社会关注”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与“质量兴市”相关的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等知识,以落实“质量兴市”各项目标任务为重点,对“质量兴市”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推动“质量兴市”活动在全市范围深入扎实地开展。
(四)重点落实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社会责任
“质量兴市”的基础在企业,必须着力抓好企业的质量工作,发挥企业在“质量兴市”活动中的主力军作用。
1、实施名牌发展战略。要鼓励引导企业争创国家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和全省名牌商标,引入用户满意理念,把用户满意作为企业产品最高质量,鼓励企业争创“用户满意企业”、“用户满意产品”。要通过对取得名牌产品、著名商标、质量奖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每年评选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等活动,进一步推动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推动我市经济发展。
2、加强技术管理。鼓励并帮助企业推行先进、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积极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技术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3、加强市场监督和打假工作。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激励企业积极参与“质量兴市”活动的重要保证。各级质监、工商、药监、建设等部门要加大不合格品的整治力度,加大对制假售假单位、个人的曝光及处罚力度,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要切实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专项打假治劣活动,抓大案要案,抓源头、抓窝点,杜绝恶性、行业性、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标识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要实施区域监管责任制,从源头上狠抓质量安全,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与引导企业自律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完善标准、计量、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引导企业走质量兴企之路,形成良好的消费环境、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
(五)建立“质量兴市”的长效机制
“质量兴市”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周期长、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强化目标管理,制定和完善质量责任考评办法和考核细则,把质量责任分解到位、落实到岗、具体到人,力争搞出特色,有所突破,建立长效机制。
1、建立“质量兴市”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要把“质量兴市”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制定的“质量兴市”目标计划,确定考核项目、内容与方法,按年度逐项考评“质量兴市”目标落实情况。检查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县(市、区)和职能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
2、建立健全质量工作规章制度。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根据“质量兴市”工作分工,进一步细化和制定各自“质量兴市”工作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本地产(商)品的质量监管,把工作重点从注重具体事务管理、具体项目审批转移到宏观管理、研究制定规划和政策、加强日常质量监管上来,从集中专项整治行动转移到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上来。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和监管责任。讲,“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坚持监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因此,落实好安全监管责任,需要通过大力推进依法治安来实现。推进依法治安,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才能够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一、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新安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多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营造全社会都关注安全、关心安全、参与安全的氛围。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宣讲活动。采取举办培训班、安全讲座、召开专题学习会、座谈研讨会,聘请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建宣讲小组,赴基层、进厂区开展宣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尤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迅速掀起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热潮。深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方参与者全面掌握新《安全生产法》,保障法律条文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二、明确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度
能不能把依法治安做好,关键还是看领导。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关键是要明确领导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自觉摆正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部署,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有关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抓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不可代替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知责明责,全面负责,认真履责,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三、强化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
推进依法治安,必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工作要在预防和治本上下功夫,隐患排查治理一定要强化源头治理、重点治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入开展隐患大排查活动。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职责,开展日常性、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形成高压态势,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依法治理措施,严肃责任追究;要加强执法监督,建立长效机制,树立不执法就是失职,不严格执法就是违法的理念,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努力维护政府监管的公信力和法律权威。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论涉及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问责。对典型的案例,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一家被查处、万家受教育”的警示作用。
四、强化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以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核心,着力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在敢管、廉管上下功夫;提高业务素质,在会管、善管上有所突破。
依法督促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仅自身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而且要把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武装每个员工的头脑,让每个员工都成为“安全员”,都能够辨识风险、主动消除风险。
五、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要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制定规划、组织生产,都必须同时考虑安全生产投入,并有足以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可靠措施。要配齐、配足执法检查、事故查处、应急救援所需要各种装备、器材,能够适应各种工作环境的需要。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重大危险源必须依法登记建档,加强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要强化安全监管方式。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按照年度计划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部门联合,综合执法力量,深化“四不两直”(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用接待、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工作方式,做到“全覆盖”检查。
六、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血的教训决不能再以血的代价去验证。严肃责任追究,通过对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的严查、问责和曝光的倒逼机制,迫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深刻反思,回到依法生产经营的轨道上来。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支持,排查和消除隐患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为充分发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身份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督促企业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紧紧抓住贯彻落实新安法这个重要抓手,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新安法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为全区人民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燃气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为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法》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燃气市场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二、工作重点
科学规划,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区液化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销售市场。重点对非法经营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合理布局,控制总量,减少站点,严格标准,搞好建设;明确安全责任,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系数,遏制和杜绝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安全隐患多、不符合规划、无资质证书和气瓶充装登记证的燃气企业坚决予以关停
一)搞好燃气市场的摸底排查、清理整顿。要通过摸底排查。对非法倒罐的商贩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加强对燃气器具的检测和准销管理,重点查处无证经营、无证安装维修燃气器具的行为,对没有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要清除出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安全运行。
乡镇区域按原个乡镇设置
二)严格供应站点的规划建设。供应站点的设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合理规划、选址城区供气站点布局原则上每至户为一个区域。每个区域原则上设一个供气站点。燃气供应站点应当远离人口密集区,并必须达到以下标准:设有单独的办公室(值班室)和钢瓶储存间(分为空瓶间和实瓶间)钢瓶储存间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米;配备防雷防静电设施,设有外开门和通风窗;安装防爆电器、燃气泄漏报警器、防盗门、防盗窗;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米的实体围墙,并符合消防安全间距,配备灭火器材;张贴岗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用户安全换气用气须知,设有固定联系电话。
区建设、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联合组织验收
三)严格燃气供应资格的认定及手续办理。申请办理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燃气供应站建成后。验收合格后,由区建设局颁发燃气供应许可证。
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四)切实加强燃气供应站点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推行服务承诺,从根本上解决非法经营、用户钢瓶过期使用、搀杂使假、短斤少两的问题。
并按规定进行统一编号,1经营管理。每个燃气供应站点应储备至少只以上的钢瓶。不允许使用无登记注册的钢瓶。供应站点的气源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液化气站提供,充装时严格按标准充装,并做好登记工作。出站时必须加套塑料倒拉封口。
防止不合格或超期未检的钢瓶进入用户。对收回的钢瓶要严格检查后再进行充装液化气,2钢瓶管理。燃气企业要对进入储存间的液化气瓶进行不间断检查。否则不允许上市流通。钢瓶的所有权要逐步向燃气企业过渡,今后燃气用户原则上不再购买钢瓶,对现有燃气钢瓶可与供应企业协商托管,也可协商租用供应站点的钢瓶。各供应站点要严格钢瓶的使用管理,按照安全检测标准,定期搞好钢瓶的检测。同时,积极鼓励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参加燃气保险。
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管理、供气登记、气瓶发放;安全送气员负责气源采购和上门送气。燃气供应站点的工作人员,3持证上岗。各燃气供应站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送气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工作。燃气供应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统一服装和形象标识,佩带“安全管理员”或“安全送气员”标志,并标明单位名称、姓名、编号、职务等。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月日结束,这次专项整治从月日开始。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建设、整顿规范阶段(月日至月日)
按照要求搞好供应站建设;1合理确定各供应站的选址和建设规模的基础上。
2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各供应站工作人员参加相关技术岗位培训;
3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和服务承诺等制度建设。
二)考察验收、统一颁证阶段(月日至月日)
对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站颁发相关证书。燃气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区燃气供应站进行统一检查验收。
三)燃气器具市场整顿规范阶段(月日至月日)
召开经销单位负责人会议,1对全区燃气器具市场进行调查摸底。下发适配性检测通知;
做好报检工作;2填写申请表。
对检测合格的商品张贴准销标志,3对检测结果予以公布。对不合格的商品取缔出市场。
四)全面验收阶段(月日至月日)
1对非法站点经营取缔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对供应站建设、服务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对燃气器具市场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4整治领导小组对燃气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综合验收。
四、工作要求
统一思想认识。开展燃气市场专项整治是确保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
一)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燃气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要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出动宣传车等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对燃气专项整治活动意义、目的要求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经营业户真正认识到专项整治的意义和好处,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自觉自愿地参加和配合全区燃气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本篇文章主要对食品安全的基本含义进行阐述,从中外食品卫生监管法律体系之比较、中外食品卫生监管体制之比较两个方面,对中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比较进行解析。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给相关领域提供些许的参考。
关键词:
中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比较
随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稳定的提升,人们对食品安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食品安全不仅仅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健康。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总是会存在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怎样才能有效的抑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健康,是中外政府首要解决的任务。由于中、外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因此在社会框架以及价值观点上会存在一些差异,因此,中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必将会存在一些差异。下面,我们将进一步对中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比较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食品安全的基本概述
所谓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没有毒害、没有药物残留,符合相关营养需求的食品,人们在食用这些食品之后,不会给身体带来任何的危害。结合倍诺食品安全基本含义,食品安全是“食品中含有毒素,或者存在有害物质对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的公共性安全问题”。同时,食品安全也是对食品在加工、生产、储蓄、销售等过程进行监管,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以及食用安全,减少人们身体疾病隐患,由此可见,食品安全对人们和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在2013年末,在召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主席做出了重要的讲话,要给我国人民提供安全的食品,相关部门就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所以。食品安全,主要指“管“出来的。
二、中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一)中外食品卫生监管法律体系之比较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相关部门就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但是根据实施结果来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有效处理这些问题,就要对原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因此,在2008年,我国相关部门又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并向社会收集一些修改意见,经过无数次的修改和调整,终于在2009年初,新型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出台。外国《食品安全法》具备四项作用,第一,避免出现因为食品问题而引发人民身体危害;第二,注重食品营养;第三给人民提供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四,增强国民体质健康。最早的《食品安全法》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后续也经历了无数次的调整和修改,最终在2008年全面实施。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不仅包含了《食品卫生法》,同时还涉及了食品卫生法实行令等相关内容,这让外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得到了全面的完善。由此可知,国外的食品卫生监管法律体系建立的时间要远远长于我国食品卫生监管法律体系建立的时间,并且和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管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国外的食品卫生监管法律体系更加的全面,它不仅仅包含了《食品卫生法》,同时还涉及了食品卫生法实行令等相关内容,这样有效的保证了食品的安全。
(二)中外食品卫生监管体制之比较
结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我国的中外食品卫生监管体制涉及的主体主要包含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中央;第二个层次是地方。中央主要包含了国务院建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它的主要作用就是对食品安全进行协调、指导以及监管。国务院建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工作就是对食品安全进行评估、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制定、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公布、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和处理。地方的食品卫生监管主要是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并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任务和标准来进行食品安全的监管、引导和协调。国外的《食品安全法》中以明确指出,结合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要求来进行食品加工、生产、运输、销售等工作,其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交给食品安检部门、农业部门、水产部门以及环境部门等负责。由此可以,国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比较,还是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他们都是应用分散式的管理方式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主要交由卫生部门负责,而卫生部门旗下又设有农业、工商、质量监管等多个部门,并对其进行分工,一旦出现问题,将职责落实到个人身上,从而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质量和水平。
三、结语
人们的三餐都离不开食品,只有保证食品安全,才能建立和谐优化的社会。但是,现阶段,总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这些安全问题的出现,也就预示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弊端。随着人们的生活质量逐渐提升,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业越来越严格,为了给人们提供安全的食品,就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并和西方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比较,借鉴一些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从而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质量,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给我国人民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作者:罗祥泉 单位:浙江祥铨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何翔.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J].卫生研究,2013,02:343-346.
为认真贯彻落实《 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第57、76条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年”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乡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县政府决定调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执法权限。调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执法权限为:
为切实做好乡村道路委托监管执法权限调整有关事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交接权限,明确监管责任。本月23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重新签订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见附件1),及时调整执法的范围、权限和方式。在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之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仍按原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执行;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后,按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执行。
二、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执法水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要对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修正案》专题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关执法制度。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修正案》及执法监督等规章制度要求,加强委托执法日常检查和监管,开展执法考核工作,发现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出现执法过错,应及时纠正,避免“委托了事”、“监管缺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其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屠宰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重点问题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生产、使用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滥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等。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业部门牵头)。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蔬菜、畜产品、茶叶等三大类要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强化溯源管理,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开展农产品包装标识检查。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质监部门牵头)。
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的重点是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和不具备基本质量卫生条件的加工企业,全面推行小作坊登记管理、目录监管、限定区域销售和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加强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组织开展酒类、豆制品和豆芽、饮用水、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及饮料、儿童食品等风险和问题较多产品的专项抽查。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使用添加剂备案率达到100%;小作坊登记建档率、目录监管率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均达到100%;彻底解决28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
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的重点是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健康和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建议吊销证照;加大对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商部门牵头)。严格执行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制度,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撤柜等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重点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推进实施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的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项制度,重点查处小食杂店无照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扎实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大力推进连锁超市、放心店向学校、社区和厂矿企业延伸,着力解决“无店村”食品安全保障问题。到今年年底,县城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村级连锁配送占应建放心店行政村的比例达24.8%,农村放心店多种形式的食品统一配送面达70%以上。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卫生部门牵头)。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小吃店、食品摊点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和溯源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对餐饮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分级,按等级分类监管,严格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协助做好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生产药品;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销售药品,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实现特殊药品的信息网监控,同时增加对定点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频次;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严格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查处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及不科学用语误导消费者的药品广告;协助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经贸部门牵头)。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推行资质等级认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今年年底,县城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5%;县城的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行动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现在起到今年底为止,具体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月中旬至月下旬)。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和工作措施。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举办专栏、专题访谈等形式,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行动实施阶段(月下旬至月上旬)。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有关部门对相关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小作坊等进行集中普查,并对集中普查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九个方面的专项整治任务确定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制定周密详细的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各方力量,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多管齐下、合力攻坚,进行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总结提高阶段(月中旬至月底)。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进一步健全完善打扶结合、着力治本的长效监管机制,并将工作情况于月日前报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月日前将整治行动总结报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整治,由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相关牵头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制定工作方案。要将专项整治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各级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其他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二)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要坚决打破地方保护,坚持抓大案要案,加大查处案件力度,落实“四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四个一律”(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不合格食品一律不准出厂销售,查实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一律严惩、曝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一律实行监管责任倒查)。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严惩,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充分履行职能,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整治行动中,凡发现违反《特别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认真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关键词】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公路交通网络得到了大力的建设,而作为公路建设重要的配套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也随着科技的进步朝着智能化的方面发展,并为保障公路顺利运营和行车安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交通安全设施的分类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旨在保证在公路行驶过程中行车及行人的安全,根据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交通标线、交通标志、隔离栅栏、护栏和防眩板等。交通标线,根据不同的功能分为路面指示标线、禁止标线以及警告标线。交通标线的设置必需醒目,因此,在标线的颜色上有特殊要求。路面指示标线一般为白色,禁止标线与警告标线则以更为醒目的黄色与红色为主。同时,受环境影响,交通标线还有纵向、横向之分。设置这些标线的目的是保证道路交通的通畅。交通标志,根据不同的功能可分为警告、指示以及道路施工等六种。交通标志的设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地设置,主要注重强调路面情况和规避交通危险。因此在颜色和形状上形式也较为多样。如提醒行人提高警惕的警告标志一般用黑色三角图案,而指示性的交通标志则多以形状多样的蓝底白图表示,禁止标志则多以白底红圈或红杠表示。隔离栅栏,主要是为防止动物等进入公路,将影响交通秩序的意外因素控制到最低。隔离栅栏的设置应充分考虑美观性和道路的通达性。护栏,根据不同的功能,分为桥梁护栏和路基护栏两种。其作用在于通过吸引车辆的注意,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防眩板,其主要用途是改善夜间的路面情况,缓解驾驶员的疲劳感,从而减少夜间安全事故的发生(见图1~5)。
2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质量控制对策
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完善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把好施工原材料的质量关、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人为错误。2.1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控制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首先应从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入手。在管理体系中,要明确整个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人,一般情况下这一职位由项目的总工程师担任。项目的总工程师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的总体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相关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相应的检查,各个施工单位应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规范施工行为、控制施工质量。在施工的过程中,专业工程师必需确保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不符合规范的地方进行及时纠正,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完善的管理体系可以将施工的每个细节的质量把关工作分配到具体的责任人,从而实现有效管理,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2.2控制原材料的质量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是实现安全设施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会为工程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由于这类问题的隐蔽性高,造成的不良后果影响非常大,因此需要严把原材料的质量关。原材料的质量很难从外观上进行判断,这方面的工作需要专业的质检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测、考察。首先要确认原材料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是否具备供货资格,然后对原材料是否符合工程施工标准进行相关的确认工作,在对这些环节全部进行确认之后才能投入正式的施工。同时,在供货过程中,还应对原材料进行不定期的抽样检查,确保原材料在供应环节的质量保障。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停工,并停止有质量问题的原材料的使用,同时追溯问题源头,杜绝问题材料继续出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2.3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人为错误施工不规范是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不达标的一个重要因素。避免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加强对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强化对工程安装质量的控制。在施工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应按照施工设计和相关操作规范进行,并在施工安装完毕后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质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操作施工。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可通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不定期的科学讲座完成,这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保证每个工作人员都能自觉遵守相关的管理程序。
3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质量控制的具体方法
本文以临连高速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为例,对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质量控制的具体方法进行简要阐述。3.1交通标志施工工序:基础定位放样基坑开挖基础混凝土浇筑标志立柱安装标志板安装。基础定位放样: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现场交底的控制桩点及实际情况进行标志定位放样。使用经纬仪、全站仪等仪器,保证交通标志基础的和其立柱中心的平面位置。如果道路沿线的设施或高压线造成了对标志板的遮挡,应相应地调整标志的位置,以免增加认读难度。基坑开挖:基坑的位置、几何尺寸、深度等数据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底应整平夯实,并控制好标高。基础混凝土浇筑:按照施工要求拌和混凝土。基础立模应符合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基础钢筋的排列和底座法兰盘的安放位置应根据设计图纸严格执行。基础法兰盘应与基础对中,并与基础顶面平齐,预埋地脚螺栓外露长度控制在10~20cm,并与基础法兰盘垂直。混凝土的浇筑应在基坑开挖后24h内完成,在浇注过程中应进行振捣。标志立柱安装:立柱的安装应在吊车的配合下完成,并保证立柱的竖直度,以及控制安装时产生擦伤、划痕等问题。标志板安装:安装过程需符合设计规范,保证其支撑,同时避免损坏标志板版面,安装完毕后进行验收。3.2交通标线施工工序:放样清扫路面划底漆划标线。在施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保持路面清洁、干燥,无灰尘、油污及松散颗粒等。在加热涂料时,应避免长时间的高温加热,涂料的熔融状态最好控制在6h以内,以免造成涂料材质热劣化。划线时熔融斗和划线斗应保持恒温,一般涂敷温度应控制在180~190℃以内,划标线施工应避免在雨天、风大、尘埃大及温度低时进行。玻璃珠的撒布量为涂料的20%,并要保证撒布的均匀。3.3隔离栅栏施工工序:放样挖坑网片立柱安装固定立柱斜撑安装。放样及挖坑: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相关操作。先定出中心线,然后在中心线上标出立柱的位置。挖坑时,要保证平面尺寸和深度不小于设计要求,并保证坑底的清洁。网片、立柱安装:根据设计图和现场实际情况,在地面上将网片和立柱进行连接,待连接完成后按基坑顺序进行竖立,可采用临时支架帮助支撑,并保证线形的美观。固定立柱、斜撑安装:待隔离栅栏的线形检验合格后,进行坑内浇筑混凝土的固定立柱安装,这时可支除临时支撑,并固定螺栓。混凝土的强度应达到设计标号的80%,并在每隔7片网时设置一个斜撑基础。3.4护栏施工工序:放样打桩护栏安装护栏线形调整。在施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护栏板和立柱等材料的质量必需符合设计要求,且要保证护栏板和立柱的镀锌品质,保证镀锌的厚度和均匀度,不可用花板。可利用标准长度的钢筋,将两侧弯成月形,用以控制立柱的间距。在将立柱打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打入过深的问题,应将立柱全部拔出并将基础夯实再重新打入,或对立柱的位置进行调整。3.5防眩板施工工序:放样安装支架防眩板安装防眩板线形调整。防眩板的结构较为简单,只需在中间分隔板的护栏上进行防眩板的安装即可,基本不会出现质量问题。但需对防眩板的尺寸大小和安装高度进行控制,以保证其整齐有序,最大限度的发挥防眩作用。
参考文献
[1]杨银凤.浅淡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及具体措施[J].科技资讯,2009,33:34.
[2]李彦芳.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控制措施[J].江西建材,2015,21:143+146.
2019年12月31日,省上出台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1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又出台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省、市消防安全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草拟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将火灾防范置于消防工作突出位置,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二)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了县、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三)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在明确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七项共同消防安全职责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四)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采取了更高的履责标准。明确了共有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和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五)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作为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其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明确了应当实施约谈和追责的情形,并规定了免责条款。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开展《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活动,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和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成立《管理办法》宣传活动领导小组。
三、活动主题
食品安全人人关注,健康人人构建。
四、宣传内容
《食品安全法》、《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九部门严打《公告》、国家卫生部与农业部的易非法添加物《名单》、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行动和食品药品综合整治工作有关精神,以及我县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五、活动时间
年6月20日―7月20日。
六、具体活动安排及分工
(一)现场集中宣传
县城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卫生、公安、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参与,在群益广场组织一次声势浩大的现场集中宣传活动。活动主要形式为现场悬挂标语、设置现场宣传咨询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单等。宣传单由参与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分头印制。
各乡镇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在赶集日举办一次现场集中宣传,主要形式为现场悬挂标语、设置现场宣传咨询台、发放宣传单等。宣传单由卫生、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提供。
(二)组织宣传车队流动宣传
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卫生、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各出动1辆以上执法专用车辆组成车队,播放《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法》条文录音、发放宣传单,用4天时间在县城和全县各中心场镇流动宣传。
(三)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平台宣传
(四)组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和托幼机构制作标语、展板、墙报等进行宣传
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公场所制作宣传标语、展板、墙报等形式进行宣传。
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负责组织被监管单位制作宣传标语,覆盖率不得低于30%。
县教委负责组织全县学校和托幼机构制作宣传标语覆盖率不得低于80%。
(五)举办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召集食品生产经营者座谈、组织食品安全诚信承诺
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还要以举办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召集食品生产经营者座谈、组织食品安全诚信承诺等形式开展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
七、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各有关单位要从促进“健康”、“平安”建设的高度出发,深刻领会在全县开展《管理办法》宣传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把宣传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精心谋划,认真组织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类基层组织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围绕宣传主题、打造活动平台,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大力推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商场、进学校。
(三)广泛收集宣传活动资料,及时上报活动信息
各单位要注意收集好此次宣传活动的图片、视频和文字资料信息,形成本单位此次宣传活动的资料档案。
请县教委、农委、卫生、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于7月5日、7月20日将宣传活动月数据统计表(附件1)和宣传活动图片(电子版)报送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宣传活动月上报图片累计不低于5张。
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做到“依法生产经营、保障安全条件”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执法检查内容
(一)开展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专项执法行动。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维简费提取、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标准提取并执照规定使用。
(二)开展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三)开展执行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依法从严查处无证上岗、未按照规定培训即上岗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义务制度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从严查处安全投入不到位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开展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期整改情况。
三、执法检查时间
从2013年6月至12月10日,集中开展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
四、执法检查任务分工
县安全监管局成立三个检查小组(详见附件),不定期抽查监管范围内企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不定期抽查辖区、行业(领域)监管范围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执法检查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形式,是促进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明确分工,合理调度,确保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力、有序展开,取得实效。
按照“以人为本、快速救援”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身体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实行局党组统一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救援现场指挥部,按照既定方案实施应急救援,及时抢救人员,消除险情,将损失降低到最低。
二、组织领导明确分工
为加强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三、应急报告和措施
(一)发生重、特大事故立即报告
突发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人群和程度不同可分为三级:一级是涉及全市特别重大、突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并出现3人以上死亡,或引起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未得到控制,死亡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二级是涉及全市重大、突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一次伤病超过10例,并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病例,或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但引起伤病未得到有效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三级是指涉及全市发生的区域性、临时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问题,发生伤病达10到15例,陆续发生在30例以内、无死亡病例报告或发生在某区域内及有关重要活动期间的情况。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根据需要报告公安(110)、医院(120)、卫生防疫等部门以求得紧急救助。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要在5分钟内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安排各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要求各指挥小组成员在半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迅速到达事故观场,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并在10分钟内向郑州市局和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及时通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商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事故名称、事故类别、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原因等。
(二)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
1、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观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2、应急救援信号发出后(或者接到应急救援电话通知后),各应急指挥小组所有人员应立即行动,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快速集结,以应急救援分队为单位组织赶赴事故现场参加紧急救援。
3、因违犯救援规定,贻误救援时机,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受到较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应急救援训练和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