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市场监管发展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当前春耕备耕在即,正是农资商品销售和农民购买农资商品的高峰时节。为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正常进行,市工商局组织召开了这次会议,总结过去一年全市工商系统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查摆问题,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今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把“红盾护农行动”不断推向深入,努力开创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下面,我就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严厉、准确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的保障,是净化市场秩序的保障,是真正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保障,也是树立、维护工商机关监管农资市场威信的保障。我们要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重点品种,突出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保质期、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和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各级工商机关要在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过程中,注意学习农资领域新的科技和法律知识,特别要了解掌握各种农资所涉及的特定法律政策,要关注新发展,了解兄弟部门的监管动态,提高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意识和能力。要认真组织好“农资放心工程示范店”评选活动,以典型为榜样引导广大农资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要积极会商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资、肥料、农药、农机、饲料等行业协会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加强自律性监督,引导农资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热情为“三农”服务。
当前春耕备耕在即,正是农资商品销售和农民购买农资商品的高峰时节。为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正常进行,市工商局组织召开了这次会议,总结过去一年全市工商系统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查摆问题,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今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把“红盾护农行动”不断推向深入,努力开创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下面,我就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严厉、准确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的保障,是净化市场秩序的保障,是真正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保障,也是树立、维护工商机关监管农资市场威信的保障。我们要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重点品种,突出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保质期、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和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各级工商机关要在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过程中,注意学习农资领域新的科技和法律知识,特别要了解掌握各种农资所涉及的特定法律政策,要关注新发展,了解兄弟部门的监管动态,提高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意识和能力。要认真组织好“农资放心工程示范店”评选活动,以典型为榜样引导广大农资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要积极会商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资、肥料、农药、农机、饲料等行业协会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加强自律性监督,引导农资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热情为“三农”服务。
当前春耕备耕在即,正是农资商品销售和农民购买农资商品的高峰时节。为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正常进行,市工商局组织召开了这次会议,总结过去一年全市工商系统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查摆问题,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今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把“红盾护农行动”不断推向深入,努力开创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下面,我就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__%;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_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严厉、准确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的保障,是净化市场秩序的保障,是真正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保障,也是树立、维护工商机关监管农资市场威信的保障。我们要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重点品种,突出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保质期、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和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各级工商机关要在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过程中,注意学习农资领域新的科技和法律知识,特别要了解掌握各种农资所涉及的特定法律政策,要关注新发展,了解兄弟部门的监管动态,提高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意识和能力。要认真组织好“农资放心工程示范店”评选活动,以典型为榜样引导广大农资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要积极会商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资、肥料、农药、农机、饲料等行业协会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加强自律性监督,引导农资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热情为“三农”服务。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科学发展为核心,以服务经济发展为重点,以为当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为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服务。
二、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县级和各工商分局、所要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
1、完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日监测制度。将当日采集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按时间要求报州局市场科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2、完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周分析报告制度。市场股和各工商分局、所每周要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每周二报州市场科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3、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市场股和各工商分局、所每季度要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季度综合分析报告,并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州局市场科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4、从2009年4月1日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日监测制度,将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监测情况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5、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化情况每周综合分析制度,并于下周二前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6、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化情况季度综合分析制度,并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三、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市场股和各工商分局、所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要对市场主体变化、流通领域食品监测、消费热点、违法广告、商标申报注册等情况每季度进行分析,并在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形成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人民政府。一是市场主体变化。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对策以及投资的领域、投资的热点等进行综合分析。二是流通领域食品监测。主要是对监测的数量进行归纳,综合判断市场食品安全的指数,存在的问题,应对的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三是消费热点。主要是分析当前民生较关注的消费热点问题是什么,对消费与发展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政府引导消费提供依据。四是违法广告监测、通过监测数据,分析违法广告重点及表现形式,提出下步监管重点。五是商标申报注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件数,未来商标拓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
三、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将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动情况每周综合分析报告和每季综合分析报告抄送市场,由市场股综合后将每季度市场监管信息分析报告抄送州局对口科室。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进步规范治理水平。以争创全国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和全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为目标,制定培训计划,加强理论学习,完善工作制度,进步物价执法职员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能力,进步服务质量,在全局上下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活动。
二是加强涉农价格监管,促进农村稳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农产品价格政策,加强农资价格监管,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不断强化涉农价格信息服务,促进农业生产,推进农村稳定发展。
三是强化市场综合调控,确保价格基本稳定。按照“政府协调、各方联动、突出重点、综合调控”的方针,加强收费治理,严格控制调价项目,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狠抓明码标价,实行价格信用等级晋级制,充公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是加强收费治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治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规范高中教育收费,取消不公道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落实择校生“三限”政策。强化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治理。完成乡级医疗收费改革,严格控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严格审核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妥善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门难点价格题目。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现状发展趋势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一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二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三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四是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
2.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
3.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第一,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必须具备一个基本的外部环境,即已上市的或将要上市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它们不能仅仅将证券市场作为融资的工具。由于证券监管机构没有合法的理由介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因此依靠证券监管机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不现实。
第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回归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立场。证券监管机构发展市场的职能应该限于宏观层面,而微观层面的职能必须剥离,这样才能使投资者保护职能真正得以发挥。其发展市场的微观层面职能则交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合约和自律规则行使。
第三,必须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合理确认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使证券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公共管理职责。
第四,必须确立合理的证券监管机构内部组织架构。我国受制于宪法,无法赋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大的独立性。但是,证券监管机构实行真正意义的委员会制是可行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委员会制。
第五,明确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的法律关系。新《证券法》对于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划分仍然是不合理的,没有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给予合理的确认。应当把交易所定位为法人企业性质或者第三部门,并推动证券交易所之间展开竞争。
第六,推动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完善的法律、相对“积极”的司法有助于证券市场纠纷的解决,减轻证券监管机构的压力。
总之,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为实现其效用最大化,比较该制度安排的收益与成本后,从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选出来的,其实质是解决渐进改革中出现的新的制度不平衡。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较,中国证券市场具有外生性,这种外生性证券市场存在制度缺陷。中国证券市场是渐进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的问题是改革过程中不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反映。加之,证券市场“泡沫”机制所产生的风险,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极为复杂,实施监管的难度很大。中国证券市场主要功能是“为国有经济融资”服务,并进一步分析得出“为国有经济融资”与“证券市场风险控制”间的矛盾具有不可克服性,从而得出证券市场的监管困境根源在于其制度缺陷,所谓的监管失措只是监管当局的无奈之举。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不能单纯的依靠“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来解决。在转轨经济中,监管当局是有所作为的,可以在证券市场的制度重建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圆晨.股市泡沫生成机理以及大辩论引发的深层思考——兼论股市运行扭曲及庄股情结.经济研究,2001.
[2]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兼评杨瑞龙的“中间扩散型假说”和“三阶段论”.经济研究,1999.
[3]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近年来,相国寺市场分局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立足专属市场分局的实际,理出了“一二三四五”的工作思路,即实现一个总体要求(出色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确保两个稳定(队伍稳定、市场稳定);围绕三大格局(大服务、大监管、大基层);突出四项建设(制度建设、机关建设、基层建设、信息化建设):实现五个目标(思想进一步解放,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备,机关形象进一步提升)。自觉将各项工作融入经济发展大局之中,全心全意,千方百计服务“第一要务”,促进了大市场的和谐发展与繁荣稳定。特别是周伯华局长提出“四个统一”后,大家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认为周局长的“四个统一”,解决了基层过去工作中存在的单纯为执法而执法、为监管而监管,工作片面化、简单化的问题,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开阔了视野。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该分局认真贯彻省工商局“立足工商抓工商,跳出工商抓工商”的指导思想和实施“兴企强省”、“兴农富民”两大工程,创新方式、改进管理、优化服务、尽心尽力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尽职尽责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繁荣当地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党委政府和企业、商户的赞扬。其主要做法是:
一、实施“双兴”工程。强化服务促进发展
该分局紧紧抓住履行工商职能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把功夫用在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上,放在促进企业商户做大做强上。按照省工商局提出的“兴企强省”、“兴农富民”两大工程,立足相国寺市场实际,出台了支持企业和商户发展的12条具体措施,建立并落实了“54321”的人性化服务机制。即:为经营户提供主动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五项特色服务:工作中推行首问负责制、公开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等“四个制度”:办理证照过程中做到咨询服务一口清、发放资料一手清、受理登记一次清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能办的告诉怎么办等“三清、三办”;主动接受来自群众和各级行政组织两个方面的监督:达到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能,真正让企业商户满意的一个目标。分局各科室和每个工商所都确定了重点帮扶对象,落实了帮扶项目,制定了详细的帮扶计划。帮助一批商户走上了致富的道路。尤其是结合河南省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省情和开封实施旅游带动战略的市情,采取措施帮助大相国寺这个著名的旅游胜地和宗教文化场所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文化产业化水平。一是加大监管力度,对景点周围的无照商户和违章商户进行治理,净化了寺院周围环境:二是针对他们对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缺乏的情况,为寺院送法上门,培训人员,帮助他们建立健全各种经营管理制度。三是为寺院出谋划策,拓展经营思路,增加旅游项目。
二、创新监管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紧紧抓住管好管活大相国寺市场,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这个中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四个统一”和省局“工商抓工商、跳出工商抓工商”的工作要求。不断创新方法,完善制度,积极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一是推行“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对所有企业商户都建立了“一卡三表”和经济户口,即:登记注册情况卡、经营品种及来源情况表、回访回查记录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情况表。如实纪录经营户货物来源情况、诚信情况以及工商所日常检查、行政处罚情况,为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保证了管理工作有的放矢。二是推行分层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信誉情况,将商户划分为A、B、C、D四大类。针对不同类别的业户,违法行为的不同程度,采取“远近”不同的监管方式。三是推行“三权分离”的规费收缴制度。首先,由协会理事、行业组长、管段人员、工商所长共同核定规费标准,实行民主定费,其次分局领导、监管科再共同研究实行集体核费。而后向商户公示。做到了收费者不管理,管理者不收费,通过阳光作业解决了收关系费、人情费等商户最敏感的问题,增强了管理人员履行好商品质量监管职责的自觉性。四是推行警示教育制度。本着严格监管执法、人性化操作的原则,对尚未造成后果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实行首次不罚款。在每个行业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予以警示,促使其增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对其他商户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五是打造“数字工商”,加大科技支撑力度。通过实现分局和工商所与市局网络互联,加强全体人员计算机操作技能培训,达到人人会操作、个个会使用;通过局所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推行无纸化网络办公:通过局所联网,切实做到收费、管理、查费三权分离,杜绝人情费、关系费,堵塞了漏洞。
三、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建设和谐市场
该局按照监管与服务统一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立足做企业商户的贴心人,从解决关系企业商户和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着手,加大维权工作力度。一是深入开展消费维权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工商机关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维权体系,快速高效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和举报,及时化解消费纠纷: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领域热点问题,加大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力度,引导经营者健全行业规范,引导和督促企业自律。12315覆盖面扩大并利用电子网络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畅通12315投诉渠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二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市场周边企业商户的日常监管,及时整顿、取缔市场及周边地区非法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无照经营的饮食、生活日用品摊点以及出租屋,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的环境。三是积极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与促进就业再就业紧密结合,积极努力为促进就业再就业作贡献。通过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积极落实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登记费、管理费,促进社会稳定。
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和“动产抵押登记无纸化审核”,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办事便利化水平和政务服务电子应用效能。
在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工作中,为了方便各企业领取、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同时提高全市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使用率,市场监管局印制了下载图例、宣传明白纸,专门召开了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动员会议,抽调机关各科室精干力量,与各市场监管所同志一起,分所、分组、分片,进厂入户,面对面帮扶、手把手指导,帮助广大企业主下载、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截止12月27日,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的推广应用,已免除2258家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另外,免除3000余家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在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中,市场监管局通过电视、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形式,广泛宣传关于动产抵押登记服务的法律、法规、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同时在全局干部大会上明确要求各监管所、队执法人员既要当好企业的监管员,又要做好企业的服务员,把动产抵押登记政策走到哪宣传到哪,搞好对企业的融资帮扶和复工复产服务工作。为了方便企业,市场监管局积极优化动产抵押服务流程,推行“零跑腿”登记。依托全国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对接,做到了即时受理,即时办结。有资金需求的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后,局工作人员可随时接到短信提示,及时查看线上平台信息,完善报送的相关资料,即时审核办理,实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对网上提交抵押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完成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确保即时完成审批公示流程。企业和银行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和查询相关公示信息,有效提高了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效率,真正实现了全流程“不见面”,线上办事“零跑腿”。截至目前,市场监管局共利用网络平台办理动产抵押登记133件,融资金额共约11.37亿元。利用网络和平台全面实现了“无纸化审核”处理,进一步发挥了动产抵押登记作用,促进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1978年,当时的国务委员陈俊生到义乌来看马路市场,那时全国对农民离土经商争议很大。陈俊生说我是管农业的国务委员,来义乌意味着支持,不来意味着反对,来与不来真是左右为难,最后他说我要来,但是晚上来。那一年。他晚上打着手电筒,在马路边上的帐篷里一个一个照过去,一个一个地看,仔细地看,深情地看,静静地看睡在帐篷里的摊贩。他们在做梦,在做一个农民在改革开放的前夜发家致富的梦。他看过以后大声地说,中国农民致富的道路就在这里。但是。他没有敢开会,他说允许试,不要张扬。以义乌为代表的浙江市场人就在“允许试”这样的条件下慢慢地试,这里面的酸甜只有义乌人知道。陈俊生后来说义乌市场的发展是香一年臭一年,香香臭臭又一年:风一程雨一程,风风雨雨又一程。去年周伯华局长来到义乌考察,他也象当年陈俊生一样细细地看,静静地看,深入地看,他看到了市场信用监管的有效性,看到了市场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他说,当年如果说农民的出路在市场,那么今天我们要说市场的出路在于信用监管,要用这种信用监管来实现我们工商对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方式的根本转变。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实现监管的根本转变。
所以,这个全国现场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对全国工商来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市场监管的一次重大转变;对浙江工商来说,是提升多年来的监管实践,实现监管市场的一次重大破题。
一、没有市场就没有今天的浙江
浙江有三件宝:龙井茶在虎跑、企业家像海潮。大小市场如牛毛。目前,浙江省有个私民营企业257万户,省外浙商有400万人。国外浙商有350万人。这些人土生土长。会跑会跳。不吵不闹,是忍者神龟,是变形金刚。全省现有市场4000多个。年成交额已经达到1万亿元。这些市场变废为宝、点石成金。变黄土为黄金,变腐朽为神奇,这就是浙江市场的功效和功能。浙江有几个东西很神,一个是神韵的西湖,一个是神灵的普陀。一个是神秘的温州,还有一个是神奇的义乌。有人说义乌这个市场里面应有尽有,除了军火、没有;全球人都有。除了外星人没有。这里有40万种商品:150个产业经济集群,500多个经济块状。全省的市场里有近100万个经营户,创造相关的就业岗位500余万个。
浙江的市场就是浙江的聚宝盆,它最大的功劳有四条:一是市场主体的发祥地。搞市场经济第一重要的是市场主体,正因为有了市场主体,才有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市场培育先发的地方,最早允许农民离土经商。让晒场变市场,让老乡变老板,让集市变城市。让农民变居民。浙江的市场主体就是从农民中来,是从离土的农民中来,赤脚上田到市场,农民变成了市场主体。变成了法人。市场主体的摇篮就是商品市场。浙江的实践已经告诉我们,浙江经济的发展就是靠千千万万个竞相进发的市场主体支撑起来的。二是块状经济的发生器。浙江的经济。从市场起步,然后是工商联动。先有市场,再有企业集群的支撑,再有国际一体化的桥梁和集散地。浙江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提篮小卖、长途贩运、前店后厂、专业市场、园区工厂等过程。市场主体从农民到商贩,从商贩到店主,从店主到企业家,从企业家到外交家。进而到国际上进行一体化交易的实业家。先有商品市场。再到工业园区,专业市场连接着工业园区,工商联动带动第三产业,然后走向国际化。市场在这一过程中起了一个原生性的、母体的作用。三是国际一体化的展示台。现在浙江市场的商品出口到世界215个国家和地区,并在40多个国家设立分市场。浙江经济的发展是从培育市场起步。从市场到工厂。从市场到园区。从市场到基地,从摊主到老总。从省内到省外。从区域到国际,兴商建市,贸工联动,以商强农。城乡一体,外向拓展,市场越做越大。产业越来越强。城镇越来越繁荣,老百姓生活越来越富裕。四是商业文明的引导旗。浙江市场最早意识到,做响不如做长,商业文明是持续发展的灵魂。目前浙江市场发展的态势,是从市场主体、产业群体、国际化一体。演变进入到一个商业文明引领的复合体。
二、管不好市场工商就要下岗
工商与市场有着与生俱来的天然关系。在浙江,工商是市场的培育者和推动者。管市场理直气壮。从提篮小卖到马路市场,从马路市场到星级市场,早期的工商部门,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积极地承担了培育市场的责任,集中了财力、人力,克服了种种困难,承担了种种风险,因势利导。化险为夷,使市场发育有了一定的条件和空间。在建设市场的过程中,工商与市场有一个风雨同舟、相伴相生、与生俱来的特殊经历。对市场有着特殊情感。
国家实施市场“管办分离”政策之后,不少地方有一种不管市场的思想状态,无权不管。无私不管,无利不管。说到底是无心去管。有的地方疲了、倦了、厌了。没有新的职能去拓展,没有新的领域去占领,节节败退,唉声叹气,今不如昔。现在回过头去看。不办是对的。不管是错的,管办分离、管更精专。只有不办才能真正的专心的公正地去管、强有力地去管,无私地去管,才有可能管到位。2004年,浙江省工商部门在政府的支持下。提请浙江省人大专门出台了《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确立了工商“以管促办、以管助兴”的指导思想,使我们在痛苦当中实现了新的职能转移和新的监管加强,重新寻找到了工商部门在市场管理中的定位,重新确立起工商对市场为义不容辞的监管责任。
监管市场是工商的法定职能,管不好市场。工商就要下岗。流通领域是工商部门的监管范畴,市场是流通领域最集中的体现。工商监管市场是工商职能最具体的表现,是职能的最本质的反映。管流通、管市场,工商天经地义。哪里有市场,那里就有工商;哪里有好的市场,哪里就有好的工商:哪里有成功的市场。哪里就有工商成功的监管方式:哪里的市场兴旺了,哪里的红盾就在闪光:哪里的市场失守了、退却了。哪里的局长就应该下岗。促进发展是工商工作的宗旨,抓好监管是推动发展的重要保障,工商不仅要做培育市场的助产师,而且要做好市场的监管者、商路的巡道夫,执法的守门员。
与时俱进。促进发展,探索监管方式,是我们工商的使命。对市场的发展,工商的各个不同的时期,各个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监管方式。先期的工商是做“恶人”,追赶提篮小卖,整顿西瓜摊,与路人争吵:在市场经济发端的时候,工商是做“媒人”,把农民介绍到市场当中来,让市场聚人气,让要素与要素之间进行嫁接和
链接:再后来市场监管的任务又重起来。产品商品琳琅满目,监管制度一时跟不上,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曾经有一段时期监管是被动的,跟着媒体的曝光走。跟着外商的投诉走,跟着西方发达国家的指责走,跟着领导的批示走,跟着治假造假人的发明走,工商充当着“猎人”的角色,去捕猎、去搜寻、去打击;在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的现阶段,工商在监管当中要做一个“文人”的角色,要文明监管,是一个人文的引路的监管,灵魂是信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与时俱进的监管方式,是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形势下工商监管方式转变的具体的创新实践。要遵循市场发展的轨迹,从最初的创办者,向现在的市场监管者转变,从最初的单向支持繁荣向现在倡导文明转移,从自发的发展向现在的规范发展转移,从省内支持向省外支持转移,从原先运动式的粗放监管向现在的精确式长效监管转移。过去为农民引入了市场的概念。现在要为市场引入文明的概念:过去市场管理是打击的概念,现在市场引入的是规范的概念:过去引入的是清理的概念,现在引入的是建设的概念。工商对市场不仅仅是清理打击。还有一个市场的二度建设。一度建设是让它繁荣起来,二度建设是让它文明起来,只有文明才可以保障持续的繁荣。建设文明就是今后市场的一个重要的使命,信用分类监管就是建设商业文明的重大举措。
三、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
信用分类监管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监管是为了发展,市场信用监管就是为了市场持续的发展,这是我们浙江在监管实践和市场发展实践当中的一个体会。我们曾经一味地为了短期的繁荣,走过信用缺失、无序经营、恶性竞争、低端倾销这样的一个路子,市场发展曾经落人低潮。我们在市场发展和市场监管的过程中,确实曾经出现了一些成长当中、摸索当中、探索当中的一些问题。实践也表明如果市场当中充斥着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市场就不可能长久。现在浙江各级政府在研究市场是办响还是办长,最后都选择办长。过去有一句话叫“一日种蕉”、“一年种竹”、“十年种柳”、“百年种松”,创办市场和监管市场必须要用“百年种松”的理念作为取向,才有可能把市场管好。监管市场的基本点、基本取向,就是为了持续,要做长久而不是只做眼前,要“甲天下而不是假天下”,要“遍天下而不是骗天下”。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本质要求就是市场持续发展,义乌的市场能够发展到现在,就是把握了一个市场持续发展,把握了一个市场信用分类。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责任要求。工商一定要把市场信用监管变成我们的责任。市场尽管出现了假冒伪劣,要怎么去看,出现问题是主流还是支流?是前进当中的问题还是本质的问题?工商如果退避三舍,那么这个市场就更加糟糕了。第一,工商要进入市场,不进入市场工商就不能获得监管权。第二,要给市场装上一个以商业文明为内核的信用分类监管的“灵魂”、“识别器”和“紧箍咒”。要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变成工商的一种新的职能取向和职能手段。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政府、监管者和经营者的共同要求。如果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只有我们工商认知,政府没有认知,政府和工商如果不坐在一条板凳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不能到位。现在,浙江各级政府是这么看,这么说,也是这么办的。浙江在推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过程中,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变成为政府、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共同要求。在市场发展和监管过程中,浙江有三个转变:一是把持续的、长久的发展变成政府的主流导向;二是文明经营变为经营者的自觉行为:三是科学的市场信用监管变为工商人的监管艺术。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实现工商职能到位的具体要求。一是必须要有宗旨意识。义乌将商业文明的概念引入到各个层面,让所有的经营户和市场创办者形成一个共荣共辱的宗旨意识。让各个层面都意识到共同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是靠大家共同来建立的。二是必须要有一个强烈的行业操守意识。道亦有道,市场行业也有道,要建立不遵守操守就会受到谴责的职业操守。三是必须要让所有的市场经营者和创办者必须要有自觉接受工商监管的自觉意识。过去我们走了一个误区,认为对经营者放的越宽越好。其实是不正确的。应该要培养他们一种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着力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号)和省政府、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专题分析研究,合理确定我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我市年经济发展目标和我省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具体要求,确定我市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9%以内。新建住房价格以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依据。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调控房地产市场和稳定房价的责任,明确问责机制,确保完成全年的调控任务。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国土、规划、财政、税务、发改(物价)、公安、统计、工商、金融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互通信息,形成调控合力。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规模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完成年我省下达的市保障性住房新开工建设任务。多渠道筹措资金,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土地净收益10%计提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采取政府直接投资、开发商与政府合作开发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建设以及由企业提供自有土地建设等模式,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和加快房源供应速度。
四、强化对商品房预(销)售监管。加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坚决遏制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情况,出现房价异动的区域、项目,可暂停预售予以抑制。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六、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合理引导消费需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0号)规定,严格执行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房地产估价市场监管和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七、发改(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宅的价格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548号)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一房一标价”的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八、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掌握居民购房情况,执行限购政策以及依法征税提供依据。
一、科学发展观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特别是保持国民经济的长期的较快的稳定的增长,既要坚持体制改革,不断解放生产力,还要加快科技进步,提高生产效率,同时还必须保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就是要健全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秩序,这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只有健全和完善市场秩序,才能为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勤劳经营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才能促进市场主体的技术创新和进步以及效率提高。否则,企业就会产生各种形式的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合法经营的生产者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收益和回报,而采取非法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生产者就会受到鼓励,假冒伪劣产品就会充斥于市场,科技进步和管理进步更无从谈起。因此,要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市场秩序的建设。从国际实践上看,大多数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保持长期较快的经济增长,和它们的经济法制健全、市场秩序规范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长期陷入困境,和缺乏一个好的市场秩序也不无关系。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秩序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得经济增长和发展具备了比较稳定的制度基础。经济的波动幅度明显缩小,显示出了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举一个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在2005年之前较长时期里,我国的证券市场很不规范,以至于有的经济学家把它称为“不规范的赌场”,令广大投资者望而却步,市场很不景气,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很不协调。而经过几年的改革和治理整顿,市场秩序有了很明显的好转,投资者信心受到鼓励,市场交易趋于活跃。只有不断完善市场秩序,才能调动广大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推动经济顺利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使广大人民能够充分享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在这个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工商行政部门在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对企业和个体户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和公平的消费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为消费者购买优质产品提供必要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对广告的监管和违法广告的查处,确保消费者获得正确的消费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查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消费者才能够顺利地享受到经济快速发展的实惠,才能够实现共建、共享和谐社会。否则,如果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那么,经济发展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就无法得到应有的提高。而实际上,在一个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常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的需求也必然会受到压抑,消费需求无法正常增长,经济增长自然就会受到制约。在一定意义上完全可以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但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各种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的审查和监管,通过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可以使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有利于市场活动的顺利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是各种市场主体集中精力谋发展,一心一意搞创新,才能够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否则,如果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企业的顺利发展就很困难,市场交易成本就会大大增加,社会资源就会出现严重的浪费,经济的顺利发展也就无从谈起。这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内容之一,应当得到充分重视。
二、如何认识和坚持“四个统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坚持“四个统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市场监管,不断健全和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的监管,确认市场竞争主体的资格;通过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保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活动公平有序进行。市场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重要的经济职能之一。只有市场监管有效实施,才能保证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的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对于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们要认识到,市场监管本身并不是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市场监管是实现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手段和条件。我们不能就监管论监管,不能脱离政府经济工作的大局讨论监管。而应当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市场监管。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辨证关系,使监管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正如周局长指出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更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目标一致,相辅相成。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放松管理、不讲规范,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最终阻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监管的过程。就是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过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服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要正确处理监管与维权、监管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努力在监管执法中体现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努力通过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调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要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坚持依法行政的关系,按法办事,依法监管”。可以说,“四个统一”全面地论述了科学发展观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系,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实践的理论提炼。
要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四个统一”,关键是要不断深
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要义,以人为本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在各个方面,包括企业登记、维护公平交易、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各方面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四个统一”,还要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解决目前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一些制度或规定,为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供条件。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改善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和成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商标行政保护工作、治理商业贿赂和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等社会广泛关注的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积极推进了机制创新,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
从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来看,我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工作。
首先,要进一步改进企业登记和营业登记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的产生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特别是要为广大创业者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认真落实国家在政策支持、市场准入、收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现有的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制度中,还有哪些不利于创业和经营的规定,进一步了解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对现有登记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做法,推进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保险;兼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5-0058-05
中国保监会2000年8月4日颁布《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海南省保险兼业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兼业机构逐年增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保险兼业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行业社会认知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成为海南省保险业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兼业业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还很不适应,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不到位,兼业机构自身经营不规范;另一方面,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缺陷。本文通过收集整理近年来海南省保险兼业市场的经营情况,结合目前的监管现状,就如何规范发展保险兼业,进一步推动保险兼业业务健康发展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图12001-2008年海南省兼业机构数增长情况表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一、海南省保险兼业市场发展概况
(一)保险兼业机构的现状
2001年2月海南省保监局成立以来,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迅速增加,机构数量已从2001年的85家迅速发展为2008年的1503家,机构主体以年均200%的速度增长。[1]
在1503家保险兼业机构中,银行、车行、航空类机构由于在依托主业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其网点分布广、从业人员数量多、客户资源优质丰富、为投保人提供便利服务,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申请兼业资格的机构数量增长迅猛。
图2截至2008年底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情况图
数据来源:海南省保监局.关于2008年度海南省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的报告[R].海南省保监局,2009.
2005年至2008年,车行类机构增长率达68%,银行、航空类机构次之,邮政类机构数量几乎没有变化。
(二)兼业业务发展情况
图32005-2008年海南省各中介渠道机构家数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近几年来,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保费收入增长迅速。2005-2008年,兼业保费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总保费年增长幅度15个百分点。从2006年开始,保险兼业机构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60%。截至2008年底,全省实现保费收入300664.80万元,其中兼业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达99720.49万元,占到了总保费的33%,成为推动海南省总保费收入增长的重要渠道,是仅次于保险营销员的第二大保险中介业务渠道。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在各类兼业机构中,银邮类机构的地位日益突出,其所实现的保费支撑着兼业渠道保费总量的半壁江山。截至2008年底,银邮类兼业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达67788.47万元,占兼业渠道保费的67.98%,占海南省总保费收入的22.55%。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二、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兼业机构经营不规范
由于保险业务不是兼业机构的主业,大部分兼业机构存在对保险业务重视不够、保险专业知识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我们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些兼业机构从业人员根本没有学习或者无视《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违规现象屡见不鲜。[2]一是没有设立独立的代收保费银行账户,将代收保费放在用于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的银行账户中进行结算;二是不建立业务台账,或虽建立了业务台账但管理混乱,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较差;三是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结算保费或挪用保费,拖欠或挪用保费时间长达1年多;四是以现金形式收受手续费,收取手续费后不开具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五是保险公司将兼业机构作为违规套取现金费用的渠道。
从其它省市兼业市场情况看,经营行为不规范是当前我国保险兼业业务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一些地方的个别保险兼业机构打着保险中介的幌子做着保险公司的业务;部分商贸企业、咨询公司或“皮包公司”通过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保险兼业资格,在无任何主营业务的情况下专门开展保险业务,以“兼业专做”的方式逃避保险监管;少数保险兼业机构与保险公司沆瀣一气,为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假批退、编制假赔案以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资金。这些风险性苗头的共同特点是涉及面广、对保险行业潜在冲击大、影响恶劣、危害性大,如不及时遏制,不仅影响了兼业队伍的健康发展,还将影响到专业公司、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导致保险市场秩序混乱,经营环境恶化。
(二)保险公司对兼业机构管理比较松散
一是业务管理不力。在业务管理过程中,不按要求与取得《保险兼业许可证》的单位签发《保险兼业委托书》开展保险业务,不按合约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手续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普遍存在。二是业务指导不到位。保险公司对兼业机构业务指导较少,甚至默许一些违规行为,比如委托险种超出保险兼业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坐扣保费、现金支付手续费等,纵容了兼业机构业务的不规范运作。三是对经办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不严。除银邮类机构平均每个营业网点有超过1人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外,车行、其他类兼业机构的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均为无证上岗。另外,保险公司对经办人员培训也不到位。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兼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具体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从目前执行的情况看,海南省的保险公司还没有组织兼业机构的持证人员开展继续教育。
(三)保险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由于兼业是在开展主业过程中以兼业身份进行保险销售,监管机关无法像对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一样进行机构核准、高管人员审核、现场检查等全过程严格监管,对兼业市场的监管成为保险监管相对薄弱的领域。
1.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兼业机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使得对兼业机构的执业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约束。在实务操作中,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几乎都能申请兼业,因为对保险兼业机构没有资本金的限制,而且机构在保险业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使得兼业市场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2.监管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对兼业机构进行后续管理。海南省目前的兼业数量多,分布广,行业复杂,而中介监管干部不到5人,以这么小的监管队伍去管理这么大的市场,没有合理的监管体制机制和现代的监管手段是难以做到的。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兼业的监管仅限于许可环节,对取得资格后的兼业机构不进行直接的市场监管,既不了解已许可的兼业机构的业务情况,也无法收集不良业务记录,更无力实施经常性、覆盖面广的现场检查。在1503家保险兼业机构中,长期没有业务发生或者业务规模很小的机构大量存在,但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必要的监管措施对此类机构进行及时清理,使得这类机构虽名存实亡但却无法退出市场。
3.监管部门对兼业机构的兼营业务难以实施独立监管。兼业机构行业分布广泛,对其主业经营的管理隶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而现有的保险监管制度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只能对兼业机构的兼营业务实施监管,而兼业机构的许多违规问题依附于主业的财务、业务档案记录,因此对涉及主业的保险业务形成了监管真空。此外,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碰到问题还需要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存在着协调成本较高、协调时间较长、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标准难以统一等问题,监管效率亟待提高。比如保险监管部门独立开展对银行类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时,需要翻阅银行财务凭证、业务凭证,工作难度比较大:一是银行主业业务量大,要从合并装订的会计凭证中找到保险业务收入凭证工作量很大;二是行业监管壁垒限制查找,由于银行对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与中间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合并装订,如果不借阅与主营业务收入凭证装订在一起的所有收入凭证,兼业业务收入存在的问题就很难查出。
三、加强对保险兼业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
保险越发达,保险中介越重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未来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兼业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法规、规范市场监管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显得十分重要。
目前,保险兼业市场监管的主要依据是保监会2000年颁布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环境的变化,这个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监管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市场发展的新特点、新形势,适时出台新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改变对兼业机构“重审批、轻监管”的现状,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机构经营行为,提高保险兼业机构监管效率,应该是保险业监管部门要解决的主要问题。[3]
(一)严把准入关,疏通兼业机构退出渠道
1.强化许可证管理。监管的内容之一是市场准入监管。许可证不仅是进入市场准入的通行证,执业的资格证,同时也是接受管理的登记证。因此,发放许可证是整个兼业管理的前提与基础、是整个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必须严把“入口”关,选择适宜的机构进入市场,做到“持证经营、接受管理和进出有序”。
目前,全国市场上有近14万家保险兼业机构,海南省也有千余家。这些机构中既有分支庞大的银行、邮政类机构,也有销售票点和汽车修理厂等中小机构,各个兼业机构间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差别很大,新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应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业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保险兼业机构自身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做到区别对待,分类、分区域监管。
一方面,通过分类监管,做到各有分工。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经营规模较大、保费来源集中的全国性大机构的经营情况,比如银行、邮储类兼业机构;各地保监局负责监管规模较小、管理松散的其他类机构,比如车行、航空售票点等。
另一方面,保监会要允许和鼓励各地保监局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探索保险兼业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有效手段。一是在申请机构申报保险兼业资格时,保监局可以到申请机构营业场所实地考察,鼓励发展业务良好依托主营业务开展保险兼业业务的“坐商”。二是进一步明确或细化准入资格条件。如对申请条件之一“有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业务来源”的具体含义进行细化,明确进入门槛的标准。三是统一规范险种。鼓励兼业机构开展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险等简易型险种,不鼓励兼业机构开展涉及企财险等其他复杂型险种,而应由专业中介机构开展,避免恶性竞争。四是对从事兼业业务的人员明确资格要求,至少有1人通过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而达到督促具体从业人员加强保险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五是切实抓好兼业机构的内部管理,申报机构要明确兼业合同、兼业业务台帐、保费代收账户、手续费收取等方面的规定。六是实行监管提示制度,促使其完善保险业务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监管高压线,在从业之初就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2.疏通退出渠道。要净化兼业机构主体,扶优限劣,必须有完善的退出机制予以保障。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机构和对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开展业务的机构,监管部门要通过随时监测许可证的情况,坚决让其退出市场;对继续申请资格的机构,要求其提供前三年的兼业业务台帐,并结合市场违规情况决定该机构是否可以继续获得资格。
(二)积极发挥保险公司的管理作用,强化保险公司责任
除了加强兼业市场准入监管,还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面对这么庞大的保险兼业队伍,如何进一步规范机构经营行为,找准监管的着力点是理顺兼业监管的关键环节。通过积极发挥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从而提高兼业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已经在保险监管系统内部基本达成共识。
1.明确保险公司责任。在对兼业人管理中,保险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负什么责任,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领导各负什么责任,都应明确界定。作为保监局,目前我们要解决的就是落实分支机构的责任,将兼业业务的规范性作为考核高管和公司经营的主要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年检年审时,兼业业务的管理情况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督促公司重视兼业业务。
2.敦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针对兼业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是委托授权制度、财务制度、台帐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培训制度等,让保险公司能够切实负起管理的责任,规范兼业的实务操作。
3.建立健全严密的内控制衡机制,防范市场风险。如建立业务部门、办公室、财务部门对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制衡机制,确保合同关系的正确履行;建立业务员、业务核保部门、财务部门对业务来源属性确认的制衡机制,确保业务属性的真实性,减少后期通过模糊业务渠道属性套取费用的可能性;逐步实现保险公司与兼业机构业务数据的连接等。
(三)改善监管方式,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1.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善市场主体内部、市场主体与监管机关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状。现代信息化的管理离不开信息化管理手段,目前监管部门使用的保险兼业管理系统严重滞后于监管政策的调整。保险公司兼业机构信息不能共享,涉及基本事项变更、许可证换发等事项的申请时,出现系统不支持的情况,不能满足监管需求。当前重要的是加紧研发兼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各个兼业机构保险业务基本信息、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的全过程动态监控,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4]
2.建立业务台帐集中制度及严格实行代收保费及手续费独立账户制度。要求兼业机构每月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要素完整的台帐,对兼业机构的业务情况,监管部门实行定期的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现场检查。严格实行代收保费及手续费独立账户制度,将兼业机构开具独立的代收保费及手续费银行账户作为行政审批的一项环节,夯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运行基础,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效率。
3.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提示保险消费者通过兼业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必须首先核实该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兼业资格,开通兼业机构网络或短信查询平台,为消费者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4.严厉打击兼业业务违规行为。通过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对那些不规范展业的兼业机构是一种震慑。重点关注和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侵害消费者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销售误导、假冒保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活动、伪造或者变造保单、挪用侵占保险费、参与制造假退费或假赔案等方式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等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海南省保监局.关于2008年度海南省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的报告[R].海南省保监局,2009.
[2]王建.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5)[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本文仅就那些由于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意识不强,现行监管不够完善而产生并可能制约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几个问题作一些分析。
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
1997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为1080.97亿元,产险收入首次低于寿险收入,产寿险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4.47%和55.53%,而在1990年末,产险业务为寿险的4倍左右。而且,1997年产险比例的下降幅度是这两年中最大的一次。同年,上海市保费总收入为87亿元,产、寿险在总保费中分别占32.2%和67.8%,产险所占比重的下降速度更是大得惊人。可见,在短短几年中,产寿险比例结构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保险市场上产险业务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相对缓慢的时期。这一现象的出现,既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又是我国产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积淀的种种问题合力作用的必然结果。这些问题许多是由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意识不强、现行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只有正视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产险业才能重铸辉煌。
(二)我国产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无序竞争加剧,产险费率已到达危险的“临界线”。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每年以8%左右的速度递增。应该说,这样的经济环境更适合我国产险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但是,有的市场主体没有认识和抓住这一有利于自身长远发展的良机,积极主动调整经营指导思想和业务结构,而只是看到在市场开拓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市场竞争主体越来越多,担心有限的保源会被不断增多的保险主体所分割,每家分得的“蛋糕”会越来越小。于是,为了维持或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在一定范围内,竞争已到了无序化的程序。市场无序竞争是目前影响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最大和最主要的问题。
当前,我国产险市场无序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不外乎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所谓价格竞争,就是采用高手续费、低费率和提前支付高额无赔款退费等手段在同业中争揽业务的不正当做法;而非价格竞争则是在产险经营中渗透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外来力量,并力图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等来促使客户投保。显然,这些不正当竞争都是对市场正当竞争的扭曲,最终会影响产险业的整体利益和保户权益的维护。近年来,许多产险公司将机动车辆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作为主攻的效益险种。于是,各家产险公司间的不正当竞争在这两个险种的业务发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有的产险公司为了拉拢客户,不但采取降低费率和滥支手续费、无赔款退费等违规、违法的竞争手段,而且还不顾自身的风险,以向企业发放巨额贷款、帮企业担保融资等为诱饵揽保,甚至还和保户串通一气,或制造假赔案,或人为扩大损失程度,公然骗取保险赔款。产险公司自身业务经营指导思想的偏差和破坏性竞争引发了产险经营中费率低、费用高、赔付率高的危局,而有的保险人和保户利用产险公司的思想偏差,人为加剧恶性竞争的行为则更使我国产险市场的危机进一步凸现。例如按有关规定,保险业务最高能拿10%的手续费,但有些单位在掌握一定数量的保险客户后,索要的手续费率越来越高,并同时与多家市场主体接触,谁家手续费出得多就为谁家做,以致于手续费率达到30%已时有所闻。同时,由于当前我国产险市场的业务竞争主要集中在保险费率上,有的机构和客户就想方设法压低费率,使产险费率达到了危险的“临界线”。在非价格竞争中,有的产险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拉政府有关部门与自己联合发文,规定有关客户必须到某一产险公司投保等。这样的业务竞争不但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且产险公司也往往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率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都会被他人控制。这种种无序竞争的行为追根溯源,皆是由于监管不力或监管未到位造成的。
2.保险经纪人良莠混杂,既“坑”保户又“炒”产险公司。
改革开放后,保险经纪人首先在深圳出现。1993年6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批准了16家保险经纪公司开业,其他城市随即也出现了类似的公司,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各地保险市场活跃起来。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促成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人。保险合同的严肃性要求保险经纪人对投保双方都有诚信的义务。但由于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相应的管理法规、措施尚未配套,政府也未实行对保险经纪人专业资格的审验制度。因此,保险经纪人队伍良莠混杂,有许多人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皆未能符合市场服务的要求。不少经纪人为了争取高额利润,在客户那里抬高保险费率,到了产险公司又千方百计压低费率,然后从中捞取“费差”,既“坑”了保户又“炒”了产险公司,这种在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活动中被严格禁止的做法,在我国产险经纪市场却十分盛行,这表明我国的产险经纪市场先天不足,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3.非保险经营单位介入产险市场,冲击了产险公司的正常业务。
保险是一个风险大、专业性强的行业。政府有关部门对保险经营企业的设立有着严格的限制,但有些非保险经营类的单位,对保险经营的技术与风险未加研究,以为经营保险可以“稳赚”,就采取种种办法介入产险市场,直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冲击了保险经营单位的业务发展。如铁路运输部门开办的保价运输业务,就带有自办货运险业务的性质,致使产险公司正常的货运险业务量急剧下降。
影响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远远不止上述几种。应该严肃指出的是,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产险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产险市场正常秩序,还会导致企业干部员工和政府官员的腐败,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我们必须对此有高度的警惕。我国产险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很大的关系。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外部控制机制等。但多年来,由于一些市场主体热衷于企业外部的无序竞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和发挥企业内部监控部门应有的作用,甚至于连监控部门必要的人员皆未能到位,从而对保险业务活动中诸如承保、核保、分保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不能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出现的问题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保险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截至
1997年底,我国虽有19个省(市)成立了具有团体法人资格的保险行业协会,但目前还只能停留于定期召开会议,就如何共同遵守法规、依法经营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只能在交换意见的层面上开展工作。虽然有的地方也由这些团体协调各市场主体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并力图用这种形式规范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并未收到预想的效果。原来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限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对保险公司的检查也总是间断的而非延续的,在日常管理中也往往重条款、机构设立的审批,而对业务竞争的手段、履行偿付的能力、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等问题重视不够,从而也就无法对产险公司内的监管部门发出预见性的整改意见,市场主体违规违纪的苗头得不到及时制止。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产险公司的内控机制,强化产险公司的内部监管
产险公司形成自身的内控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新型保险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因为作为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之一的产险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监管与调控措施的具体接受者和执行者,产险公司只有根据自身的特点,抓住经营运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起高效的内部监控机制,才能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并使政策监管、行业监督的要求落到实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商业保险公司的规范化建设,1998年以来,更是三令五申,要求各分支机构和广大干部员工依法稳健经营,并对一些违法违规的事和人作了严肃处理,力图以自己的规范行为,来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这样做虽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使业务发生了滑坡,但我们仍将坚定不移地做下去。因为强化内部监管,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稳步经营和长远利益。
当前,要发挥产险公司自我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应切实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1.强化公司内部监管和加快内控机制的建设。产险公司要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制度执行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我约束机制,使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为此,不但要改变过去那种外延式粗放型的业务增长方式,建立内涵式集约型的业务经营机制,还应进一步加大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力度,根据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设置必要的岗位,增添应有的监管人员。这样,才能将责任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将各类无序竞争的行为控制住,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2.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运用管理。近年来,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越来越少,甚至已出现亏损的苗头。于是,有的产险公司为了使保险资金增值,进行了保险资金的违规运作,从而使产险市场乱上加乱。可以说,产险市场的许多问题都是对资金运用监管不力而出现的。因此,发挥产险公司自身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各司处的财务制度,管好用好保险资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根据国外保险市场的经验,保险资金的运用已在产险业的发展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国内既无成熟的资本市场,产险公司又无清晰稳妥的管理机制,专门的投资人才又十分匮乏,因此,从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增强资金实力,掌握市场主动权的战略需要出发,必须进行安全高效的资金运用,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偿付能力,同时要努力探寻出一套职能独立、上下结合、机制灵活、管理严格的新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积极争取政策,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险资金收益。同时,产险资金运用权也应该相应集中到总公司,对过去运用逾期未收回的各项资金,应积极组织力量,加强清收。财务管理还应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和经营方针,以保证产险公司资产质量的不断提高。
3.加强对机构增设的审批,严格对基层公司的管理。建立有一定覆盖面的机构网格是产险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础,但有机构就要有管理、有效益。近年来,对基层公司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所造成的危害,已令许多产险公司吞下了苦果。因此产险公司要不断强化统一法人的体制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增设数量,并切实加强对基层公司的管理,着眼于基层公司长期经济效益的实现。
4.提高承保理赔质量,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承保和理赔是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也是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控制产险公司经营风险的两个重要环节。因此,要对可保财产进行认真的风险评估,并通过评估确定承保范围和应该相应使用的保险条款,以及明确保险人应负的责任等。对高风险标的还须经专家评估并落实分保。要建立核保核赔的专人负责制度,严格把好核保核赔关。为此,要将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人员通过考试选,并授予其核保人或核赔人的资格和给予其与业务级别相称的相应的权限。在理赔时,要实行严格双人查勘制,做好查勘记录,并要善于识别和防止各种骗赔案,坚决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以维护和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尽快实行诸如机动车配件价目表、家财和企财等险种的定损标准和情况通报等信息资料的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联网工作;要注重转变业务操作的管理模式,改变分散出单的办法,将出单权力上收,并在分支机构建立出单中心,实行专人核保、统一出单,同时,要对保险单证实行统一管理,特别要严格保费收据的领取和使用,防止造假单、作假案和保费不入帐现象的发生,以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以产险营销市场的管理。我国有广阔的保险市场,仅靠现有的员工直接展业的直销体系,难以满足市场对产险的需求。为此,首先要建立相应的营销机制,并完善营销管理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建立起手续费的签收制度,禁止将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再入帐。其次要把产险人队伍视作产险公司的“共生体”,应通过制定严格的培训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向他们传授保险、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再次要建立产险营销长期发展的经营思想,努力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靠技术经营、靠信誉取胜。
(二)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市场监管的补充作用
作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既是政府与保险业的中介,国家监管的得力助手,又是保险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切实提高各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管理的自觉性。随着我国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逐步深入,行业组织的作用将日益受到重视。国际上,财产保险行业间的自律组织主要有:保险人同业公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等。如英国的英国保险公会、劳合社承保人公会、伦敦承保人公会、火灾保险人委员会等。我国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设立保险同业组织,所以,必须尽快建立与完善。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一方面应致力于维护行业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的自律,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发挥补充作用。目前,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行业协会应切实发挥以下的功能作用:(1)协调同业关系,促进同业间的沟通与协作。针对现阶段产险市场出现的问题,由行业协会牵头,定期召开各家保险公司会议,在组织大家共同分析市场的基础上,消除相互间的误会,加强相互监督,求得同业在思想认识和实际做法上的基本一致。(2)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大众
的保险意识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3)
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以规范各保险经营主体的行为。加强对产险人和市场的管理,通过统一条款、费率、手续费,明确竞争的规则,扼制恶性竞争。(4)负责对各保险主体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使它们能依法规范地进行经营。对现行规定尚未涉及,而又必须共同遵守的问题,要制定可行性规章,并将其引入同业仲裁,以更好地发挥其处理客户投诉、协调纠纷、制裁违约的功能。
(三)调整和充实政府监管部门的力量,发挥行政监管的主导作用1.改善保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基本上还停留在“问题跟进型”的管理阶段,尚未达到“行进监控型”的水准,也就是保险监管机构只能在哪家保险公司出现问题后才被动地对那些问题作事后处理,还不能根据市场信息和保险公司定期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评核,并形成预警系统,从而积极主动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作出干预。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宣告成立,因此,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就应将改善保险监管方式当作首要任务来抓。切实改革以前那种“问题跟进型”的管理方式,并在对问题的处理上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注意维护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同时,应尽快健全地方保监会的组织体系,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保监会之间的监管关系、监管权限及职能,以确保监管工作持续、稳步地开展起来。
为了堵塞监管漏洞,一方面,中国保监会各级监管机构要争取掌握到辖内相应各级保险机构的业务数据,并将所掌握的数据在上下各级保监会之间进行有机的多元组合分析,以利于对产险公司的经营状态作出科学的定性判断。另一方面,还应积极组织专业力量对产险公司进行系统的稽核审定。
2.构筑保险法律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完善相应的各项法律法规。
根据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及现有的法律环境,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应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础,并由各种规范保险活动的单行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法律文件共同组成一个内容相互补充、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应该说,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已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构画出了我国未来保险发展的整体框架,但仅描绘出一个健全保险市场的轮廓还是远远不够的,尚需以其精神和原则为出发点,进一步制定出具有较强技术性和约束力的保险单行法规细则,如《保险公司经营原则》、《保险市场竞争条例》、《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等,以及专门适用于产险市场规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财产保险险种、条款、费率的制定与厘订原则和审定办法》和《产险公司核保与理赔规则》等,同时应加紧制定与之相配套的《保险公司监管条例》,当前尤其要加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宣传力度,并在实际操作中加强依法监管和执法的力度,并对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全面清理,尤其要对降低费率、扩大责任范围、提高手续费、搞假赔案等行为进行规范,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以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为保证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首先应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并配备具有保险及法律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实施各项保险法规,制定普法宣传措施和惩治违规行为的办法等;其次,各地区的保险监管分会也要设立相应的法律监督部门,专门负责对本地区保险市场各主体守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再次,要在全国各地区的监管分会内设立举报系统,以便于及时发现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3.明确监管目标,严格监管内容,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中国保监会要根据法律规章,明确对保险业监管的内容和目标。按照国际常规做法,中国保监会应对四个目标进行监管,即,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维护保险市场合理的价格竞争与公平的保险条件以及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特点,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监管事宜的不同,有所侧重地实施监管,并把监管重点放在对各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理技术上,既要监管各种险种的分保计划,更要监管各保险机构应付巨灾侵害的保险安排,以防因分保安排不当而对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所造成的冲击。当前,总结东南亚金融风波的经验教训,我们尤其要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产负债比例、资产配置、费率和手续费控制等重要方面投入精力,并将反映赔付率、准备金提取、净资产变化、资产配置比例、风险自留比率、偿付能力增减等的指标综合到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之中。以便于监管部门能视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或违规、违纪程序的不同,对其及时采取诸如停止增设机构、承揽新业务、增加资本金和撤换负责人等的干预措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定运转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要严防保险公司的支付危机触发整个社会的危机。
4.建立跟踪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管理。
中国保监会应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专项稽核和全面稽核,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金平衡表、业务经营状况表等内容形成专门的指标监控表,以便于随时检查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了防止屡查屡犯或前查后犯的现象发生,各级保监会要对违规机构实行整改督办制度,对被查的单位从查处决定到整改措施,乃至经办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都要一一督查,以落实责任。同时,还应组织对保险公司实行评级制度,以便掌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改善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
5.加强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准。
期货市场的现状
90年代初期,期货市场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各部委、政府都建立了自己的期货交易所,由于没有监管,产品随便上市,期货带来的社会危害比较大。1998年,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期货市场迎来规范发展的时期,交易模式不断创新,市场风险越来越少,逐渐得到社会认可。
对于期货的服务模式,冉华说,通过不断探索,除了企业直接参与之外,还有“保险+期货”、点价交易、粮食银行、订单农业等等多种模式。
模式一:“保险+期货”。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卖给农民,农民买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对冲风险,整个链条由此形成。
模式二:点价交易。目前市场上大宗商品的通行模式。买卖双方都只谈未来,比如明年3月份买货的时候,根据期货的盘面价格,谈定交货地点和品级,根据期货价格来确立,其他价格从期货上来缓冲,解决了定价问题。现在期货市场上交易的主体模式是点价模式。
模式三:粮食银行。近年发展很快,农民把粮食交给当地的粮食企业作担保,可以取玉米,也可以兑换别的品种,粮食银行又通过期货市场对冲风险。
模式四:订单农业。主要是“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农户与合作社签订合同,合作社将粮食卖给公司,公司再通过期货市场来转移风险。当然履约时可能产生一些问题,部分农民在价格上涨之后,不把粮食卖给公司,就面临着履约的风险问题。
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期货市场有以下功能:
免费提供公开、连续、权威的价格信息。有了期货之后,信息和价格风险由全社会共享,对整个产业影响重大。
助推企业做大做强。近几年,发展最快的是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管理风险,期货市场在进口贸易和海外资源收购中也起到保驾护航作用。今后在全球发展期货贸易,如果没有先进的风险管理规定,想把企业做大很难。
有利于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冉华举例,中粮每年约收购玉米600万吨进行深加工,并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按每农户5吨产量计算,大约稳定了120万种植户的订单收入。
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规模,助推我国融入全球生产贸易体系。目前,国内日均压榨大豆1000吨以上的企业中,90%以上的企业参与期货市场进口大豆,每年进口的大豆可为我国节约耕地面积约8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4.4%。如果没有风险管理机制,进口大豆国内到岸税后价是3元/斤,风险很大。
期货市场当前监管情况
期货市场监管非常困难。“扰乱市场的行为很多,需要逐渐规范。”在冉华看来,期货市场的监管,主要有几个方面:
防止价格上涨。价格影响消费,社会各方利用价格来安排生产消费,一旦价格纵以后,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错误、浪费,所以监管最重要的是确保价格不控。
防止过度投机和结算风险,通过制定相关规则来控制风险。
第三方市场监控。第三方协助期货交易所保证市场价格不控。另外证监会正在建立期货市场体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交易价格乱象。
关键词:政府证券监管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发展模式大致可划分为自然成长型和政府主导型两类。自然成长型以美、英等发达国家为代表,在自由市场理念笼罩下的市场发展中,政府并未采取具体的发展规划或加以过多的行政引导。政府主导型以新兴证券市场国家为代表,政府通过明确的规划和积极的政策设计来推动证券市场发展。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中,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
一、自然成长型证券市场发展模式的政府证券监管
(一)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缺失时期
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表明,最早的证券市场是以场外市场的形式开始的。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规模化、公开化和有序发展的产物,早期的证券市场监管呈现出松散及以自律监管占主导地位,政府监管缺失的特征。政府奉行不干预政策,各国关于证券监管的法规很不健全,缺乏统一、专门的证券立法。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之前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英国、1994年以前的德:国均处于这个时期。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取得法律授权并逐步强化的时期
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交易量的增加和投资者数量的增多,政府逐渐意识到证券市场对一国经济发展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自律监管弊端的暴露,自律监管占主导地位的现状已经无法满足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各国通过立法设立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授权其进行证券监管并不断强化其监管权,形成了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行的局面,政府监管不仅需要与自律监管分工协作,还涉及到与其他不同政府部门的配合。
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对投资者信心的打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作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统一管理美国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是SEC的工作重心。自律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SEC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基本分工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商和证券交易的日常监管主要由自律性组织负责,而SEC主要对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但是,仍然保留有限的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直接监管的权力。SEC不但扮演监督证券自律机构的角色,更扮演与自律组织合作的角色。SEC除了与自律组织分工外,还涉及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财政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保险业监管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之间的协作与合作。
英国和德国设立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1986年,英国议会颁行了《金融服务法》,授权新设立的证券投资管理局(SIB)代表政府对从事证券与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自此,英国建立了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但SIB之下设立了3个自律机构,因此,英国仍然是以自律监管为主。德国于1994年颁布了《第二部金融市场促进法案》,根据该法授权,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BAWe)为管理证券市场的联邦政府机关,自此,德国建立起了对证券市场的联邦、州、自律机构的三层监管框架。1994年以后,德国又进行了多项立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对金融市场实施进一步改革,市场管理由自律管理模式向政府监管模式转变。
(三)设立单一金融监管机构之扩权与监督并重的时期
为了适应混业经营下金融统一监管的需要,各国逐渐放弃了以往的分业监管模式,设立了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为提高监管效率,逐渐增加该机构权力。与此同时,为了克服监管权力过大带来的弊端,通过明确权力行使程序,建立各种机制,强化对其监督,为合法权益受损者提供多种救济途径。
美国没有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但是,由于美国法律采取了功能监管理念,而且SEC十分注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因此,分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并不影响对混业经营主体的有效监管。为了提高SEC的监管效率,国会通过对证券法及相关法律的数次修改,扩充了SEC的权力。权力扩大对监管效率的提高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其中之一是侵犯了自律组织的原有空间,频繁地行使原来保留的对证券公司进行直接监管的权力,结果导致了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高度重叠,监管成本提高、效率下降。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出现,自律机构首先进行了改革,NASD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将两者之间的会员监管、执行和仲裁功能进行整合,于2007年7月成立了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目前该局为全美最大的自律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所有在美国经营的证券公司。SEC下一步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与FINRA的配合。
权力扩大的另外一个弊端是可能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美国通过多部法律严格规定SEC的权力行使程序。其中规则制定程序受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以下简称“程序法”)、1995年《文书精简法》、2003年《监管弹性法》。的调整,其他权力行使程序主要受到《程序法》的调整。不仅如此,SEC还根据上述法律的要求,制定了《SEC行为规范、公平基金规则和偿还计划》,适用于SEC所有的执法程序。限于篇幅,这些法律规则无法展开,但上述法规对SEC程序规定共同的特点是:一是程序的规定极其详细,自始至终贯彻对当事****利保护和尊重的原则,尤其强调给公众及利害关系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所有程序均体现了公开性和公众参与性;二是程序规定的灵活性与严谨性并存,体现了监管效率原则,突出体现在《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构可以依据执法的需要,依法定情况选择不同的程序。为了保障SEC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还对SEC进行了议会监督和司法审查。
在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下,为了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制度竞争力,英国和德国都对本国证券监管机构进行了整合,建立起了单一的综合行使金融监管权的机构。英国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法》(FSMA)建立起了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服务业的监管职能于一身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自建立以来,其职权也在逐步扩大。作为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FSA并非监管所有的金融活动,还涉及与其他机构的协调,如,贸易和产业部负责管理公司法方面的事务,职业养老金监管局负责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监管等。为避免FSA权力过大,FSMA对FSA的权力行使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FSA的行政许可程序和处罚程序,这些规定均体现了公开、保护相对人利益的特点。同时,防止权力扩大的另一措施是对FSA进行了广泛的外部监督:一是财政部与议会的监督;二是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庭(以下简称“金融法庭”)的监督与司法监督。
2002年,德国根据《金融监管一体化法案》和《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法》,将原银行监管局(BAKred)、保险监管局(BAV)和证券交易监管局(BAWe)合并组建成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aFin),对整个金融市场实施兼容性的统一监管,独立履行金融市场监管、客户保护和流动性监管的全部职能,是德国证券行政执法的核心机关。BaFin通过内设金融监管论坛的形式,与联邦财政部和联邦银行进行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与协调。此外,因为Fafin内部仍然由不同的机构分别对证券、银行和保险市场进行监管,涉及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为此,FaFin内设跨行业事务协调部,专门负责协调工作。对BaFin执法程序规定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违反秩序法》,其中分析、立案阶段和调查阶段适用第一个法律,处罚阶段适用后一个法律。为了有效监督BaFin的监管行为,内设有管理委员会,主席单位为联邦财政部,负责监督BaFin的监管行为,并决定其预算;同时还设有专业顾问委员会,对BaFin的业务管理提出建议,并协助其完善监管法规。
(四)小结
第一,政府证券监管权取得合法授权的原因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可以归纳为弥补自律监管的缺陷。但各国情况又不尽相同,如美国是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对投资者信心的打击,英国和德国则是为了提高本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这些都只是表面原因。更为深层的原因是各国政治经济的差异导致对证券市场重要性的认识不同,由此决定了政府职能定位从原有的不干预经济,到后来的积极履行职权,最终目标是促进本国经济的繁荣。
第二,从政府证券监管权未来发展的趋势看,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是大势所趋,目的是为了适应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综合监管要求。英国和德国已经实现了统一的金融监管,但是由于德国金融监管机构内部仍然采取分部门监管,因此仍然存在协调配合问题。美国之所以坚持原有分业监管,主要原因在于该国法律对金融监管采取功能监管的理念,并且注重与其他机构的配合,并不影响其应对混业经营监管的效率。因此,怎样设置监管机构必须根据本国国情,同时,也依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发展水平。
第三,近年来,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为防止权力的触角漫无边际地侵入私人领域,各国都通过法律详细规定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行使程序,并强调程序的公开、公众参与、灵活性,以及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不仅如此,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对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权力行使的监督,在这些监督机制中,来自行政机构内部的监督应该是位于第一层级的,同时还有议会监督,因为议会通过的法律是监管机构的权力来源,因此,这种监督是最根本也是最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