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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52;F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02(2013)03-0075-03
0 引 言
农资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是连接工业与农业生产的桥梁,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资保障和基础[1]。农资市场在生产季节有大量、稳定的需求。农资流通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是影响农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是促进农用工业发展的有效手段。近年来,“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农资流通服务体系直接关系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农村稳定。农资物流是农业经济中一个十分重要但研究较少的问题。
2011年以来,陕西、云南、辽宁等地纷纷开始建立大型农资物流中心。伴随大型农资工业园区的建立,农资物流管理将更加网络化、智能化、透明化。随着我国农业规模化、集约化趋势的提速,农资流通领域的相关研究也提上日程。作为推动世界信息产业第三次革命的物联网技术,在农资物流领域的应用可以加快现代农资物流的发展,提高农资物流的管理水平。
目前,农资市场普遍存在着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主体混乱、农资质量安全问题严峻、价格持续增长、技术服务欠缺、售后服务不到位、交易成本高、宏观管理和监控不系统等问题[2-3]。也有学者认为农资信息不对称影响了我国农资产品的安全[4]。农资市场的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资物流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1 农资的分类特点
由于范围大,涉及面广,目前农资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陈建梅[3]给出了一个被普遍采用的定义,即农资是指特定于农林牧渔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运用的凝结了劳动者劳动价值的物质生产资料。总体上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和渔具等七大类农资产品。陈万龙[5]认为“农资产品”主要包括农业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等,农业生产所需的种子、肥料、农药等以及畜牧生产所需的畜禽、饲料等,农业生产需要消费的其他原料、材料、燃料。
要实现农资流通的现代化和智能化,必须对农资的类别有清晰、明确、规范的界定。多数农资相关网站把农资分为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兽药和其他。张璐[6]构建了农资商品本体的分类体系。其中,农业生产资料的第一层分类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农膜、饲料、种畜禽、农业机械、中小农具、兽药、土地以及其他。张璐是结合农资领域的相关网站、《科学叙词表》、专业书籍的相关内容,对农资进行的分类,具有很好的应用价值,但需要对第一层类别进一步细分。农资商品的分类能够促进农资流通的信息化。
渔机渔具需求的地域性十分明显,其在沿海地区的需求量远高于内陆。土地作为一种不可移动的农资商品,无法参与实际的流通过程。肥料比化肥涵盖面更广。因此,本文研究的农资主要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农膜、饲料、种畜禽、农业机械、中小农具、兽药及其他。
2 农资物流发展现状
2.1 农资物流
农资物流是物流业的一个重要分支[7],是指从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农业生产的组织到农产品加工、储运、分销等,从生产地到消费地、生产者到消费者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产品流动。现代农资物流是包括信息传递在内的一系列计划、执行、管理控制的过程。任登魁[8]基于物流阶段将现代农资物流分为农资供应物流、农资生产物流、农资销售物流以及废弃物流四个方面。其中,农资供应物流是农资物流研究的主要内容。
刘飞驰[9]等人认为,农资物流的特殊性表现在:一是存储条件要求高。部分农资商品技术含量高,对储运的条件(光照、湿度、温度等)要求高;部分有毒、有害、有刺激性气味的农资需要专业化储运条件;部分农资需要全程冷链运输等。二是季节性强。三是农资利润低。
汝宜红[10]认为,农资物流具有如下特点:配送方向是从城市流向农村;配送路线是从干线运输到支线运输;配送规模从大到小,成扩散型;配送活动具有很强的季节性等。陈万龙[5]认为我国农资产品物流体系具有分散性、需求差异性、市场无序性等特点。李莉[11]认为农资物流企业建立自己的配送体系还存在一些障碍。例如,终端客户群分布广泛,地理条件、交通通讯状况千差万别,导致产品的统一配送难度大;农资产品具有品种多、季节性强、地域性强等特点,这些特点加大了企业在仓储、运输上的管理难度;物流配送系统存在的车辆空驶问题难以避免;终端销售网点农忙过后基本处于空闲状态;企业管理水平难以满足发展需要等。
马福晶[12]指出:我国农资物流信息化服务系统存在着信息内容单调、信息产品和技术的实用性差、信息咨询服务滞后等不足。
一些专家对农资供应链进行了研究。李奎刚[7]分析了豫北地区邮政农资物流的不足之处,以农资超市的建立为基础,提出了如图1所示的现代农资供应链网状模型。这种现代农资供应链并没有包含目前广泛应用的电子商务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然而,将这种运作方式应用于回收物流(尤其是农用机械)是值得借鉴的。
图1 现代农资物流运作模式
杨荫[13]指出了农资市场物流体系存在着供给的分散性、需求的差异性和平台的落后性等问题,提出了要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理顺农资的流通渠道,建设高效、快捷、有序的农资市场物流体系的建设方向。洪运华[14]分析了我国农资供应链管理的现状,指出了农资供应链管理存在现代经营理念淡薄、管理支持不够、信息管理不完备等问题。
因此,我国农资物流目前主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农资的特点使得管理难度较大;二是农资物流的季节性导致部分农资资源闲置;三是农资物流体系有待完善;四是农资物流的信息化水平低。在农资物流中采用供应链管理理念有利于提高农资物流的整体管理水平。
2.2 农资连锁经营
农资连锁经营是近几年农资研究领域的热门话题。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农资连锁经营模式的优劣势、现状、解决策略、连锁店选址等方面。
范小建[15]分析了连锁经营在净化农资市场、提供优质农资、改善农资服务的优势。吴忠华[16]针对连锁经营存在的管理不规范、资金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建议从多方面进行解决。例如,采用多种模式构建连锁网络;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充分发挥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强化企业的信息和物流建设;着力解决淡季经营问题;搞好人力资源管理等。杨毅[17]认为存在市场环境混乱、经营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对信息流与物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钱韧[18]认为农资连锁经营的问题主要有:缺乏大型农资企业集团;农资市场区域广阔,人口分散,运输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对消费者的教育效果差等。
欧阳斌[19]将汽车4S 店的管理模式和商圈分析理论应用于陕北果业的农资连锁店的选址研究。有效的连锁店地址的选择能够大大提高农资物流的效率,加速农资的流转。
尽管有很多不足之处,连锁经营正逐渐成为农资流通的主要模式,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与传统流通方式相比,培育大型农资流通企业,实现农资连锁经营,能够更好地规范农资市场,有效降低农资交易成本和物流成本,为农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提供渠道支撑,最终实现物尽其流。
2.3 农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
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的相关研究已经较为成熟,有大量文献可供参考,但是,基于农资的特定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目前研究很少。洪运华[20]构建了一个现代农资配送信息系统,系统包括客户关系管理、配送管理、采购管理、仓储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等模块。这些模块通过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为现代农资供应链提供了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吴东庆[21]等人提出建设一个以SaaS (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即服务)方式运营的统一农资营销信息服务平台。平台包括农资统一门户网站、农资信息资源库、农资垂直搜索引擎、信息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农资店进销存管理系统、农资交易信息电子市场等功能。平台的服务对象包含农户、公众用户、农资商、管理部门、农资店、运维管理员等。
农资配送信息系统和营销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大大提高了农资配送效率,优化了农资销售模式,改善了农资管理水平。但是,上述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只是针对农资物流局部的应用,不能为整个农资物流供应链服务。建立基于农资物流供应链理念和农资连锁经营渠道的农资信息服务平台和系统是农资物流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对于解决农资市场和农资流通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具有战略意义。
2.4 物联网技术在农资物流中的应用
在农资物流体系中,物联网技术主要应用于追溯系统和监管系统。方薇[22]等人将农资产品的基本信息,用RFID 与网屏(或二维码)相结合的混合编码模式进行编码,提出了一种农资信息溯源服务系统。可以通过该系统对农资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供应生产配送销售消费)进行质量信息的跟踪追溯。通过融合知识服务、商务精准推送、农资监控调度等扩展功能,系统使农资供应链和商务链实现了有机结合。虽然目前将物联网技术应用在农资领域的期刊文献很少,但多家科研部门正在联合开发物联网的农资应用系统。
据供销总社与中科院联合签署的战略协议,双方将重点在农资物联网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农资商品质量追溯技术标准、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云数据平台、农资供应链商务智能系统、农资科技一体化服务系统、农资溯源智能化终端、化肥商业淡储监管系统等7个应用领域开展技术合作。供销系统农资行业率先应用了物联网技术[23]。
湖北省作为全国5个试点省份之一,已开始运行农资市场监管系统。系统录入了在湖北省市场上销售的农机 (包括配件)、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种子等五大类农资商品的信息。通过该系统可查询到商品信息、经营主体信息、农资监测信息等,可追溯入库产品的“身世”,并将多次抽检不合格的农资商品自动打入黑名单[24]。
2012年年底,无锡提出协调推进“农资物联网”六项内容建设的意见,包括农资产业链用户信息网络地图,农药、尿素、复合肥农资质量追溯系统,统一的农资商品编码标准,农资物流配送跟踪与智能调度系统,农资产品电子商务,农资管理与流通智能信息平台增值服务示范[25]。
物联网技术在农资物流中的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RFID、WSN、云计算技术等物联网关键技术正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农资物联网。物联网技术将掀起一轮农资物流领域的“革命”浪潮。
3 结 语
我国农资物流目前存在着管理难度大、农资资源闲置、物流体系不完善、信息化水平低等问题。建立一个基于供应链理念、连锁经营渠道、物联网技术的农资物流信息监管平台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极大地提高农资物流的流通效率和监管水平。农资物流信息监管平台致力于提供各种农资生产、销售、物流、技术服务、重要农资的租赁和回收等多方面信息,为客户关系管理、物流管理、财务管理、政府监管提供支持。
参 考 文 献
[1] 商建发[2009]98号. 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R]. 农村财政与财务,2009,(5):33-34.
[2] 蔡文. 我国农资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经济纵横,2006(5):25-26.
[3] 陈建梅.我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特点、问题与对策[J].农场经济管理,2007(3):9-11.
[4] 董舟,田千喜. 农资市场的逆向选择与我国农产品安全[J]. 安徽农业科学, 2010, 38( 19) : 10330-10331.
[5] 陈万龙. 农资产品物流体系的主要特点及其建设方向[J].中国市场,2008(2):61.
[6] 张璐,康丽,程新荣,等.农资商品本体分类体系方法研究[J].农业网络信息,2009(8):38-41.
[7] 李奎刚.豫北地区现代农资物流运作模式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16):48-50.
[8] 任登魁.现代农资物流与供应链管理[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5,7(1):72-75.
[9] 刘飞驰,邹小梅,陈泽民.我国农资物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国农资,2010(8):46-47.
[10] 汝宜红,宋伯慧.配送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11] 李莉. 对农资市场发展的理性思考[J]. 农业经济,2009(3):95-96.
[12] 马福晶.浅谈农业物流信息化服务系统[J].经济研究导刊,2008(1):64-65.
[13] 杨荫. 农资市场呼唤现代物流体系[J]. 经济导刊, 2008(6) : 63-64.
[14] 洪运华. 农资供应链管理问题研究[J]. 中国市场, 2007(6) : 100- 101.
[15] 范小建.大力推进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经营[J].中国供销社合作经济,2002(6):15-17.
[16] 吴忠华. 我国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经济纵横,2006(8):26-28.
[17] 杨毅,王保利,万广圣.我国农资连锁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市场论坛,2006(1):49-52.
[18] 钱韧. 关于农资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问题探讨[J]. 乡镇经济,2007(5):61-64.
[19] 欧阳斌. 陕北果业4S农资连锁概念店的选址与构建[J]. 安徽农业科学, 2011,39(8) : 4860-4861.
[20] 洪运华. 中国农资连锁经营的发展之路[J]. 商场现代化,2006(5):6-8.
[21] 吴东庆,刘任,郭世仁. 广东省农资营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研究[J]. 广东农业科学,2012(16):217-220.
[22] 方薇,超远,良图. 混合编码模式的农资溯源服务系统[J].农业工程学报,2012,28(14):164-167.
关键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5-0010-1
近几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资市场也跟着日益开放和活跃,这在方便农民的同时,一些纠纷和投诉现象也不断发生,对农资市场的发展形势是很不利的。
1 现在农资市场状况和监管难点分析
1.1 当前农资市场的经营点过小而且过于分散
农资市场的大部分都分散在各个乡村,经营点的规模普遍很小,大多数都是以家庭式经营为主。存在着工商所的工商人员数量少、任务量重等问题,使农资市场的监管难度和成本都大大升高。
1.2 农资市场的经营主体过乱
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不断进步,农资市场日益放开,以往的传统格局被取代,一部分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加入农资市场,这些经营者一方面给农民带来了方便,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不少的问题。首先是承包经营,有一些个人本来没有经营的权力,却靠着承包的名头,在缴了一些承包费用之后,以农技服务站或是供销社的名头建立一些连锁店用以经营农资,名义上是集体企业,实际上却是个人经营。其次是经营范围超标,因为农资销售有一定的季节性,某些日用品店为达到利益,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也经常贩卖一些农药、化肥等相关农资产品。还有一部分是无证经营,有一些经营者是在没有营业执照的基础上进行农资经营,其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都没有基本保证,这对于农资市场产生了极大的不利。
1.3 一些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素质低下
在很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在外打工,一些中老年人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工作,这些人中绝大多数文化素质低下,甚至是文盲和半文盲。经营者的文化素质低就造成了部分监管制度很难施行,并且缺少对应的农资技术知识,不能及时给农民提供出有助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文化素质低,甚至看不懂产品的用法用途,对自身利益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1.4 一些相应部门的监管水平不足
农资监管工作的涉及面较广,农资市场相对应的主管部门有农业、质检、工商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者业务素质不同,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执法手段也不同,仅仅会从产品的厂址和名称、有效保质期限、广告信息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这对于农资产品的质量和监管体系很难形成较高的防范措施。
1.5 部分农资产品的自身问题多
近几年来,在工商部门的大力护农政策下,假冒伪劣产品有所减少,但是虚假夸大广告宣传、侵权等问题仍旧较多。
1.6 针对农资消费的维权难度大
对于农资纠纷事件,要由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清楚产品生产的全面过程,如果是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要送到上级机构进行检测,周期过长。一些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在购买一些农资产品过程中,不知道检查产品合格证,不懂索要凭证和保留发票,在纠纷事件发生时,也不知道要保留样品,对于处理和索赔上产生了一时难以解决的局面,对于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农民对于一些损失不大的行为自愿放弃投诉。
2 加强农资市场长效监管的相应对策
监管农资市场的目的在于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不被侵害,使农民都可以对农资产品买的放心、用的舒心。对于上述的一些问题,针对怎样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管工作给出解决的对策。
2.1 加强宣传、创造良好氛围
对运用广播、电视媒体的方法加大宣传,加强农民在购买农资产品时对产品的识别知识和使用常识,以此来提高农民的自我防范意识。还要通过媒体手段大力加强对打假工作的宣传,让一些不法经营者及早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应该承担的后果,也会使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提升。
2.2 成立农资经营者责任制
对农资产品经营者的类型进行严格把关,对新申请的经营单位做到严格审查,坚决杜绝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现象。对已有的农资经营单位要定时做好规范工作,遇到不法的经营者给予清理整顿,彻底全面的保障农民利益。
2.3 建立制度和章程,抓好对农资市场的责任落实
对供销社等部门建立起专门针对农资市场的管理机构,派遣专人负责平时工作,成立经营者准入把关、产品质量咨询、农资产品退换和赔偿等相应机构。工商部门应对这些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使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成为人人有责的工作,对农民利益起到维护作用。
2.4 培养示范典型,做到以点带面。
针对农资产品经营的现状,可以对部分经营突出的经营点开设监管示范工作,示范点必须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条目,通过培养示范点,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全面推广,以达到逐步统一、共同进步的作用。
2.5 创建不法信息预警纰漏制度
在一些农资市场相应部门中开设举报电话,农民在购买、使用农资产品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及时的向相应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使农资产品的经营模式变得更加透明公开化,对于一些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能够及时有效的给予帮助和处罚。
3 总结
农资市场的相应管理部门怎样才能发挥作用,对现在存在的问题进行整顿和规范,加强农资市场的长效监管措施,全面的保障农民的利益,是近几年工商部门一直在思考与分析的问题,也是工商部门对监管措施进行创新,提高其在社会中形象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针对现有的现象提出几点分析和解决方案,争取达到共同进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江涛,潘小镇,刘小燕.保障放心农资下乡的探索与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上半月刊),2006,(01).
[2] 栖岩.乍暖还寒话农资[J].大众标准化,2006,(04).
关键词 农资市场;问题;对策;江苏涟水
中图分类号 F25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21-0344-01
1 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
1.1 经营主体多元化
目前,农资经营长期由国有经济独家经营的局面已经被改变,取而代之的是以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为主,打破了行政区域、行业垄断的经营方式,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形式、多渠道的经营格局[1-2]。据统计,全县目前共有农资经营单位(户)462家,其中县乡农技部门开办农资经营的有50户左右,成立公司的有8家,这些公司在全县各乡镇大多设有分支机构,全省5大种业公司(中江、明天、大华、神州、红太阳)在涟水县各乡镇也设立分支机构或代销点,其余农资经营户都是个体工商户,占农资经营单位(户)50%。另外还有一部分村组经营户甚至都没有经营执照。
1.2 经营网点分散化,从业人员低能化
过去的农资经销点,主要分布在县城和农村集镇,行政村几乎没有代销点,现在已分布到村组,目前涟水县农资经营网点几乎遍布全县所有乡镇(园区)行政村。全县农资经营从业人员近2 000人,受过农业专业知识教育的很少,60%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老、弱、病、残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1.3 经营规模小型化,经营品种多样化
全县农资私营户75%以上经营品种数量较少,经营规模多在5 000元左右,“提篮小卖”者居多。近年来,随着市场流通的加快,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品种的种类明显增加,全县农作物品种有300种左右,农药品种达1 000个,肥料品种约200个。
1.4 农资经营主体增加,经营渠道杂乱无序
随着农资经营体制放开,农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逐步被放宽,主体的性质变化较大。即使有明确规定,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为规范经营设置了一定的门坎,部分人不能经营。但相当部分经营门点都是由个体承包、转包或挂靠经营,经营渠道杂乱无序,假冒伪劣鱼目混珠[3],造成管理难度加大,农资质量很难保证。部分农资主体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违规经营,谋取不义之财。如在2011年稻飞虱等病虫害高发期间,涟水县市场就出现过用于防治稻飞虱的农药敌敌畏含量为零的现象。
1.5 劳动力结构变化,规范经营意识淡薄
从目前涟水县农资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从事农资经营的人员大多数是一些老、弱劳动力[4],该弱势群体由于缺乏必要的相关农资经营知识和法律知识,违法不知,守法不力,在从事农资经营的过程中,缺乏规范经营的意识。有的人自认为是小买卖,特别是在农资销售的春、秋旺季,最容易出现违规现象,甚至是农资安全事故,隐患极大。在执法过程中曾发现少数农资经营点边卖农药边卖食品的现象,执法人员跟其讲明利害关系,责令其整改,但是经营者却不以为然。
1.6 农资品种繁多,农民辨假防假能力不强
目前涟水县农资市场农资产品五花八门,应有尽有。少数企业仿冒著名企业品牌投放,造成农资市场良莠不齐。由于农村有文化、有知识的青壮年大量外出务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多是文化水平低、科技知识少的老弱妇残,缺乏识别假冒伪劣农资的能力,在购买农资时,只关心价格,贪图便宜,而忽视对质量的要求,往往容易上当受骗。另外,有些农民对假劣农资防患意识较弱,只要市场出现新品种,周围有人购买,也不仔细辨别真伪和优劣,盲目跟进购买。企业为迎合农民这种求新、从众的心理,不断翻新花样造假制劣,更换包装,蒙骗用户,坑害农民。农资品种的多样化一方面活跃了市场,满足了农民多方面的选择,另一方面也给市场监管带来了难度。
1.7 投入较少,监管后劲不足
近年来,政府在农资管理上无论是领导重视程度,还是财力支持都较以前有了很大的侧重,但是与形势发展相比还显得不相适应。农资市场放开后,网点呈现摊点多、渠道乱、分布散、品种杂、面积广、战线长等现象,执法监督成本较大。目前执法机构的装备还比较落后,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办案经费、人员配备,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资整治措施落实必然会大打折扣。
2 对策
2.1 建立统一农资领导机构
成立以主管流通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和所有农资监管职能部门参加的农资管理工作组织,便于统一指挥、统一调配力量、统一协调行为。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工作经费。制定详实的工作方案,推行责任追究制、完善考核考评办法,并细化量化。
2.2 扩大宣传增加受教育面
围绕“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的主题,以“送科技到田头、送法律到农户”双送活动为载体,每年到各乡镇开展现场咨询活动2次、发放明白纸以及由各级新闻部门播放的“放心农资与维权知识”,让农民掌握识别农资真伪的方法、选购质优价廉农资的注意事项、维权手段和途径,提高广大农民识别假冒伪劣农资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对农资生产经营者进行相关的农资法规培训力度,强化其守法意识,促使其合法生产经营。
2.3 加强执法队伍体系建设
健全执法网络,充分发挥农资信息员的作用。在每个乡镇配备1~2名信息员,以拓宽农资市场信息收集渠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农资管理执法队伍。
2.4 建立联手监管协作机制
农业、工商、质监、公安等农资监管的职能部门要凝心聚力、齐抓共管,在领导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全方位地开展农资市场的整治行动。坚持将重点抽查与面上普查相结合、源头治理与市场监管相结合、标签管理与抽检相结合、突击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做到重点季节重点查、重点环节认真查、重点区域反复查、重点市场仔细查。同时,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保护农资名优产品的活动结合起来。另外,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积极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农业生产事故处事机制等。
3 参考文献
[1] 丁声俊.我国农资市场的现状及规范措施[J].中国农资,2008(9):1.
[2] 王芳,王双进,李红梅,等.中国农资流通市场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8):3403-3404.
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是农业生产和农资营销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有利于强强联合。在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趋势的大环境下,农业生产无论是组织形式还是经营形式,都在向集约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这也是现代农业的必然走向。通过土地流转而形成的大户、联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发展公司等农业生产经营形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流,小户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也逐步通过土地流转融入到合作经营的环境中来。这种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在品牌打造、风险防范、科技创新、产业升级、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都具有传统生产组织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对于这种农业生产组织经营,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农资营销方式。当然,传统的门店式的农资营销,肯定无法满足规模化农业生产的需求。规模化的农业生产,需要具有一定实力和条件、能够满足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经销商的农资保障。实际上,从农药、农肥、农机具、种子等农资储备到应用到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农资经销与农业生产已经联为一体,农资经销商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和保障。而唯有具有一定规模的农资经销商才能适应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主体,可见,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有利于农资经销商与农业产业化的强强联合。
有利于产销市场融合。农资生产的终极目的是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农资生产也需要一定的途径才能实现满足农业生产,而农资营销正是农资生产与农业生产对接的桥梁和渠道,这个渠道里的关键因素其实就是农资经销商。既然是桥梁或渠道,也就说明农资生产与农业生产两个生产环节当中,在对接和合作过程中必然存在问题和矛盾,因此,我们尽量把两者间的渠道缩短,这样在渠道中损失的东西就越少,始端和终端的效益也应该越好,效率也应该越高。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正是缩小农资与农业生产之间距离最有效最实际的办法。农资生产方向和计划,需要以农资市场为依托,农资市场营销要以农业生产为前提,当农资经销商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他们对农资市场的要素都能够了如指掌,再让这些信息反馈到农资生产厂家一方,使农资生产厂家对农资产品的计划有了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把握,有效化解农资生产的盲目性,这样,不但农资生产、销售与农业生产之间的距离缩小,而且产销的针对性、适应性以及市场需求都有了较为理性的把握。有利于农资技术创新。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是永恒的,但在需求中,追求高品质、高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也是必然的。人们的这种需求,决定了农业生产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推陈出新,生产出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满足市场需求。而农产品生产的推陈出新,也必须要有农资的创新才能实现。没有低毒高效优质安全的农资,就不可能生产出品质优良的农产品。而要生产出品质优良的农产品,关键还在于农业生产主体的生产意识和价值观念。如何使产品的质量提升上来,需要生产者主观的努力,也需要有能够满足优势农产品生产的物质条件即农资,而当农资经销资格主体化之后,作为产品生产主体的农资经销商,他既对生产优势农产品的农资要求有技术上的把握,也能够对如何生产新农资,原有农资需要在哪些方面加以改进和创新,都比其他生产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和方案,提出的创新意见也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对农资技术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有利于资本资源的合理流动与应用。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无论是对农业生产还是农资营销,都是一个资本资源整合融合的过程。对于农业生产主体来说,农资经销商加入后,农药、农肥、农机具等农业生产成本交由农资经销商承担,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业生产的资金压力和融资压力,很多农业生产过程中通过农资可以解决的技术环节问题也都得以解决,能够腾出资本和精力扩大生产规模,在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发展,使本身自有资金资源能够更加宽松地应用与运作。对于农资经销商来说,进入农业生产环节之后,也必须根据生产规模、市场需要来进行农资营销,营销的对象和方向更具有针对性。需要多少农资,需要哪些农资,如何来使农资使用最科学、搭配最合理、效益最优化,如何来盘活资金资源,农资经销商都必须认真考虑分析,主动作为。当这二者融合一起后,资本资源的运作方向更加明确,重点更加突出,主次更加分明,质量更加优化。有利于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之后,农业生产的规模优势凸显出来。在解决了农资的渠道来源之后,农业生产者首先想到的必然是如何来进一步扩大规模,发展生产。当然,规模的扩大不可能无止境,达到一定程度后,个体的规模必将受到局限和制约,在这种情况下,产业要寻找出路,必然要进行转型升级,创造出新的产业优势;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之后,使农资的农业支撑作用得以进一步发挥。农资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但具有物质资源的支撑作用,因为农业生产离不开农资,没有农资,农业生产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且农资还对农业生产具有导向性作用,特别是种子、农肥、农机具等农资,是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市场上什么农资能够满足地力条件和生产条件,哪些农机具可以改变和推进生产方式,需要什么生产经营体制,农资的导向性作用,就是在这些方面体现出来。而农资所能体现出的特征,往往影响着产业的发展方向,影响着产业的发展规模,同时也对产业的转型升级具有能动作用。
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资营销效益。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农业生产成为农资经销商又一条增效途径,如何使农资发挥出最大效益,减少资源浪费,也就成了农资经销商必须思考的问题。现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很多农资使用并不科学,农资浪费严重,农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有的甚至恶化耕地资源,给环境带来严重后果,增加农业生产成本,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要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农资的改革与创新。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使农资经销商成为生产和改革的主体,必然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同时,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在农资营销市场上,也已经抢占了先机,将一定的市场份额收入囊中,既减少了农资营销渠道环节的成本,又减少了产品推介、技术培训、实验示范等其他营销费用,对农资生产销售计划执行、营销、资金回笼、“三包”服务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当前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是农资营销的一种发展方向,也是农业生产规模化发展的产物,必然会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而发展。但是,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产销对接机制尚未建立,角色转换存在障碍。从纯粹意义上来说,农资经销商毕竟还是市场渠道中的角色。现阶段,很多农资经销商并不是从农业生产过程中“转业”过来的,有的还是从商业(狭义的概念)系统“转业”来的。其价值体现,依然是以农资经销为主,对具体的农业生产环节还一知半解,并不十分熟悉。农资生产,也是在传统的农资生产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产的计划依然依靠农资经销商的销售计划,并没有直接与农业生产实现无缝对接,因此,农资的产销对接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即使一些农资生产厂家开展的测土配方施肥、专用肥,统防统治等也不过是产销对接的初级阶段和相对简单的农资产销对接方式。而很多农资经销商在主动融入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也缺乏应有的激情,对资格主体化的优势没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宁愿守着眼前的一块市场,求稳守旧,不肯创新。有的农资经销商即使已经参与到农业生产中来,资格已经主体化,但依然用原有的思维来看待自身的角色,停留在农资经销层面,未能适应转换,不敢以主人翁的姿态来发展生产,做活营销。
分配方式和风险处置没有可借鉴的经验,难以体现要素价值。农资经销商即使是资格主体化后,如果不是以独立的形式主体化,而是以股份制或者某一环节的主体化,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收益分配问题。农资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到底占多少份额,本身没有特定的规律和公式,不同的生产过程、自然条件、产品品牌以及产业规模和管理方式等,都可能使农资的消耗不同,农业生产的成本不同而导致总体的收益不同,体现在收益分配上自然也就不同,从而导致农资产品的价值体现也不相同,有的甚至优质的农资产品并没有良好的效益,而普通的农资产品获利可能更多。二是农业生产的风险处置问题。很多农业生产环节的风险,本身并不是农资带来的,也不是农资本身能够化解的。一旦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以后,这些不可预知的风险将会集中到农资方面来,处置农业生产风险对农资的依赖性和期望值加大。如果农资经销商处置风险的能力达不到预期,将使这一模式的影响力大打折扣。而且,对于收益分配和风险责任,当前还没有可供借鉴的方式。所以,农资的要素价值还难以得到合理体现。农资使用过程中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农产品生产同质化趋势明显。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之后,农资的使用主动权基本上掌握在农资经销商的手中,使用什么农资,使用量多大,都由农资经销商决定,不排除一些利令智昏者使用假冒伪劣农资。由于农资经销商对农资的把握具有渠道内的绝对优势,势必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增加难度,农资产品直接从厂家到农业生产环节,不通过营销渠道环节,这种监管缺失的现象更为严重。与农资产品监管难度加大的同时还有农产品的生产竞争陷入同质化的局面。在一定的区域内,当一种农资使用的效益具有优势时,其它的农产品生产者纷纷效仿,趋于一致。
虽然这种趋势对于农资行业本身来说并无不妥,毕竟市场需求扩大。但对于农产品生产,则导致产品的同质化趋势加剧,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品牌优势。农资销售渠道扁平化加剧,传统的营销格局和营销体系发生变化,渠道内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使农资从生产环节直接进入应用环节,不再通过农资流通环节,从流通的角度看,使销售渠道扁平化趋势加剧。而销售渠道的扁平化,直接影响的还有传统的营销格局和围绕营销而形成的各种营销体系,包括平时围绕农资营销而采取的各种促销措施,也都成为不必要。也正是这些过程的忽略,直接导致农资营销渠道内原有的各种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一些营销环节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也正是这些忽略,带来了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冲突,一边需要节省这些成本,而另一边则希望继续维持这种利益平衡,二者无法达成一致,必然通过各种形式和策略阻止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的发展。合作经营的平台、方式、管理、章程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对于农业生产经营尚属新生事物,而农资经销商强大的资本和资源优势,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合作平台,也需要公平合理科学而又实效的合作机制,即使是农资经销商直接转型为农业生产者,也与其他普通农业生产者有差别,然而,目前这些合作平台和机制还很不成熟,根本没有合理引导这种趋势发展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在对于这种新兴的生产主体,在管理层面,也只有沿袭原有的合作社管理模式,而合作社的管理机制现在依然不健全,甚至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合作社的解散和退出,就很不规范,也根本无法管理到位,有些合作社在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不了了之。而在合作社自身层面,管理的依据不过是由社员通过的协会章程,这些章程,很大程度上是合作社为了成立而拼凑出来的条文,这些东西对于主体化后的农资经销商,根本谈不上法律保障。
补贴政策落实的寻租空间加大,部门监管作用导入难度加大。近年来,国家政策惠农力度加大,通过农资渠道对农业的投入也越来越多,农资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各种补贴都是通过农资环节实现的。这其中,也不能排除一些利用补贴租、套取和骗取补贴的现象,这些现象,必须要有农资营销环节的参与,有的甚至就是生产、营销、使用、管理四方共同联合,投机取巧而获利。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后,规模更大,需要的投入更多,而国家投入政策的倾向性也更加集中,客观条件的改变使得其在主观上谋利的愿望更加强烈;在农资环节,产销对接,渠道缩短,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补贴,农资经销都是既得利益者,而且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之后,补贴对象其实也就是经销商。作为经销商,可以在经销环节制订补贴资金的流程,一旦利令智昏,很容易钻补贴政策空子。而且,在这种情况下,部门监管的触角有时候甚至还难以导入,监管缺乏着力点,这样,势必给利用政策进行利益寻租带来了更大的空间。
三、农资经销资格主体化发展的几点建议
不管农资经销资格主体化存在多少困难和阻力,但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变革以及农资本身的发展要求,这一合作趋势必将成为产业发展合作的主流,成为农资经销商转型升级的基本方向。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农资经销资格主体化趋势,积极引导和扶持产业融合。农业要发展,农资也要发展。农业要发展,离不开农资作支撑;农资要发展,离不开农业作基础。农业的发展,只能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的集约化发展之路,无论发展的形式如何变,合作的形式不会变,离开了合作,农业发展不过是一句空谈。合作,首先就需要农资的合作和融入,需要农资成为合作的前提和条件。而农资的发展,最终必须以农业发展为基础,必须围绕农业的发展来实现自身的发展,也必须符合农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农资的发展,最终的落脚点还是服务农业,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服务才是农资发展的根本出路。
农资发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取得农资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对于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应该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积极引导和扶持,为农业与农资的有效融合提供支持,为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通过产业规划引导,搭建合作平台。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后,必然会推动产业的融合与发展,但产业的融合与发展,不能无序,应该积极引导。政府要根据区域具体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科学理性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通过农业项目建设、农业产业布局、区域功能定位、农业园区等形式,将规划落实到各种经济合作实体当中并推动实施。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根据国家政策及区域产业发展实际,结合行业特征,加强对合作经营的指导和引导,解决合作经营过程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根据这些矛盾问题产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等规律性因素,制定防范和破解机制并积极推行,为合作经营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后的新型产业合作体,也应该认真把握产业发展方向,顺应产业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根据自身特色,使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更加适合区域产业发展并不断适用产业发展方向,以求在区域市场上获得更大的效益。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服务,化解风险,合理调节分配机制。越是政策资源优势强,信息量大的地方,其政策与信息的把握要求就越高。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其实还是一个政策和信息资源再分配的过程。针对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之后的合作经营,要强化政策宣传和信息服务,帮助相关主体合理有序利用政策资源和信息,以保证各项政策和信息资源在产业发展过程中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要引导金融、保险等各种风险处置机制进入农业生产环节,有效解决合作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确保合作经营良性发展。要理顺合作经营过程中的生产量、效益贡献量和资金占用量等要素,合理调节分配机制,科学制定合作经营分配指导原则,为农资与农业生产合作经营收益分配提供参考。要建立健全相关合作经营法律制度,为合作经营体制的构建、合作主体的联合、拆分、退出以及重组等提供法理依据,确保各种合作经营主体依法运行。强化农业生产指导监管,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合作经营主体,虽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基础和条件,但农业生产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使生产成果不尽人意。而有的生产经营者,对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各个环节并不十分了解,很多具体问题也无法应对,特别是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很大程度上还有一个磨合过程和对农业生产总体的熟悉和把握过程,对具体的生产环节不见得都全面了解和熟悉,所以,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就很有必要。在指导过程中,对农资经销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验主义和本本主义等问题,要及时指出,防止照本宣科,不切实际。要加强对农资应用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进入农业生产过程,造成农业生产的安全问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报废农资、淘汰农资要坚决报废淘汰,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关键词:农资;连锁;流通网络;电子商务;农村信息化建设
本文为浙江省供销社课题:浙江省农资连锁流通网络“一网多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F71 文献标识码:A
一、浙江省供销系统农资连锁流通网络现状
“三农”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设完善的现代农村流通网络是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扩大农村需求,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有效的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流通依据和保障。目前,我国各省市都在积极规划发展现代流通网络,商务部推出的“万村千乡”工程也正是解决流通网络的建设问题,而农资的连锁经营正是“万村千乡”工程实施的主要途径之一。
“农资连锁经营”可利用自身品牌优势和统一采购的优势,把物美价廉的农资送到万村千乡,使农民在家门口就能买到放心的农资。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促进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2010年农资连锁经营销售额占全省农资销售额的比重达到80%左右。浙江省供销合作社经过多年的规划发展,在全省农村现代连锁流通网络建设中已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08年底,全省系统建办各类连锁经营企业已达194家,连锁网点17,691个;农资市场占有率稳定在70%左右,2009年和2010年又各新增了千家,在农村商业发展中发挥了主渠道作用。仅供销系统浙农集体下的惠多利农资连锁企业就在浙江省建有434家连锁农资销售网点。同时,整个供销系统仍在不断加强连锁网点的建设和管理,可以说,供销合作社的网点体系是目前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中较完善的网络体系结构。
二、浙江省供销系统农资连锁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系统调研我们发现,作为服务农村、销售农资的供销系统连锁经营形式,在具体运营时还面临很多实际问题。
(一)农资商品种类不能保证。连锁经营配送一般采用集中采购的形式降低价格,但由于农资的品种、品牌繁多,具体销售网点的需求不大,连锁企业比较难配齐所有的品种,使得农资供应链不够完整,农民不一定能在连锁网点买到即时需要的农资产品。
(二)农资需求季节性强。一般的连锁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各种促销手段刺激提升需求,经营淡季较少。而农资经营却不同,农业生产的显著季节性造成农民只在需求季节购买,浙江省内一般冬季的3~4个月农资连锁网点的营业额较低,淡季促销也很难提升营业额。因为农资销售淡旺季明显,开店、经营的高投入和一年之中几个月的销售淡季,超低水平的营业额,使得整个连锁网络存在严重的人力、物力的资源浪费和较高的维持成本。
(三)农资物流成本居高不下。浙江省山区较多、平原稀少,村镇分布分散,农资连锁店分布广泛,但是物流配送上每个网点的需求量不大,因此难以形成规模化和专业化,成本居高不下。
(四)低销售利润和高售后服务成本。农业生产资料由于惠农的国家政策限制,很多农资产品都有限价,因此农资产品一般售价偏低、利润空间偏小,且售后整个生产周期的服务成本较高。一般从农资产品出售前的宣传到出售后一直到农产品产出的整个过程经常需要跟踪服务。
从农资连锁网络本身暴露的问题归结起来我们发现:
1、连锁流通网络包括网点的利用率偏低,比如淡季空闲、配送量少,等等。
2、物流、售后等运营成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削薄了连锁企业利润率。
3、人们虽然建立了庞大的流通网络、众多的连锁网点,在农资连锁上解决了土地生产资料供应问题,但仍然不能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其他高质量产品仍然不能得到满足,仍存在农村购物难的问题。我们要扩大内需,提高农村农民的消费能力,也要先建设健全、科学、合理、灵活配送、安全高效的现代农村日常生活用品等的商贸流通网络。
4、因为连锁网点的分散性,仅在销售网点上形成网络形式,真正意义的信息化农村农资网络流通并不完善,连锁网点间没有很好的信息流通和农资流通。
三、浙江省供销系统农资连锁流通网络的“一网多用”模式
虽然存在上述问题,但是作为浙江农业支撑的供销系统仍然必须做好农资连锁经营,并且不仅仅供应农资,也应该在各个方面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
按照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扩大农村消费是当务之急,而商业网点和商品品种的欠缺,却成了农民便捷消费的一道坎。需要通过“增点”、“扩面”创新农村连锁流通业态,增强流通服务功能。增点供销系统一直在不断规划建设中,扩面则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
如何优化现有的流通网络服务,学习发达国家,借助供销合作社现有的连锁网络平台提升流通网络的作用,充分依托农村的信息化网络平台,把农民生产、生活的各方面需求尽量在现有的网络体系中扩展解决,进行“一网多用”的功能性改造,实现网络服务功能的最大化,形成“一网多用”的复用模式,具体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扩展改造:
(一)依托农村信息化建设整合农资流通电子商务平台。为了更好地利用连锁网点的功能,最大化满足农资产品的供应需求,解决农资产品供应链不完全的情况,可以依托正在建立的农村信息化建设,在农资连锁网点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提供丰富的功能,比如对于连锁网点不能提供的农资产品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的电子商务功能直接预约订货,直接通过连锁流通网络配送减少流通成本;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查询周边连锁网点的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销售分析和优化,为后续的备货提供依据;也可以在农民不能在本地网点买到需要农资的时候,最快地找到最近的农资销售网点平衡销售。
电子商务平台还可以提供推广种植、推广自主知识产权商品、收购农产品和销售农民的农产品等各种子功能,进行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和连锁经营流通网络的全复合,共用信息网络,共用流通网络,达到网络功能的最大化。
(二)利用信息网络在连锁网点农技信息等。农资产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独特的使用方法,把农资连锁经营的产品经营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紧密地结合起来。农民可通过连锁网点联网的计算机自行查询农技信息,指导农户正确使用农资,并传播先进农业实用技术的信息,提高农资产品的售后服务效果。
(三)扩展商品销售种类。扩展商品销售种类,如农用机具、五金杂项、生活用品的经营等。通过扩展商品销售种类不仅解决农资经营的季节性销售、淡季零销售的问题,另外也提供给农民更多的消费品选择,实现一站式消费。扩大农民便捷消费的其他商品可以通过委托农资连锁网络配送避免其他送货形式的不及时并减少流通成本。
(四)充分利用物流网络实现双向流通。利用现有的连锁流通网络将原来单向的从企业到农民的农资销售扩展为从农民到企业的双向流通。进行农民手中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通过电子商务网络应用系统平台的信息可以联合职业农产品经纪人的力量实现农产品的统一收购、配送、出售,也可以代收购商做农副产品的收购运输。这种直接对接减少了流通环节,可以直接利用农资产品配货的返程剩余运力,复合在连锁配送网络上降低了农产品流通成本,充分发挥农村连锁流通网络的流通功能,也更好地服务了农民。
(五)拓展与邮政、通信、医药等单位的合作等。在流通网络的应用上,也可以加强和邮政、通信、医药等单位的合作,在销售网点和流通网络运力上都可以附加这些企业功能,最大化地运用现有的流通网络,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结论
关键词:农资;监管;规范;玉门
农资监管是以整治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为手段,以规范农资经营者行为为抓手,以控害治劣防隐患为突破口,以提质增效保安全为目的的专业性农资执法。多年来,玉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受玉门市农牧局委托,按照上级农牧部门的安排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与现场检查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 主要做法
1.1 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
为了切实搞好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行动,玉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按照玉门市农牧局制定的《依法行政责任书》,从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政责任制、规范执法、行政监督和其他工作五大项29个具体项目85个小项细化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强化了目标管理,细化了工作任务,规范了工作程序。做到领导重视,人员落实,责任到人,组织严密,措施得力,确保农资执法活动有组织、有秩序、有目的的顺利进行。
1.2 广泛宣传培训,提高守法维权意识
结合“12.4”、“3.15”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玉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按照主动咨询与深入培训相结合,实物展示与现身说法相结合,贴标语挂横幅造舆论与学法律讲知识增技能相结合,出动宣传车造声势与设咨询台解答实际问题相结合,指导咨询农民与培训提示经营户相结合,认真宣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等农业法律法规,热情解答了农民提出的如何购买质量可靠农资的问题,购买农资时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等问题。
1.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规范化管理和程序化运作
为使农资监管各项活动有章可循,有序运行,玉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制定了八项内部管理制度,给农资经营单位制定了五项管理制度和“两证(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两帐(进、销台帐)、两票(进、销发票)、一卡(信用卡)、一书(农资经营承诺书)”的“22211”农资规范经营制,有力地促进了农资管理制度化、农资经营制约化和农资消费规范化的稳步推进和科学实施。
1.4 严格市场检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在依法监管农资市场中,玉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始终强化监督管理攻难点,严格执法程序抓规范,突出监管实效保安全”的监管策略,加强了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了违法经营农资的处罚力度。在“3.15”活动期间,销毁过期、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农药55个品种100.91公斤,共计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24.57万元,有效地震慑了制售假劣农资的不法行为,促进了无公害蔬菜产业的不断发展,提高了蔬菜产品的质量和食用的安全性,确保了农民用上货真价实的放心农药产品、市民吃上健康安全的蔬菜产品。
2 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1年以来,玉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通过不懈努力,充分应用行政执法手段,打击违法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不足,如农资监管主体资格不明确,多部门分头监管职能交叉,违法经营假劣农药和国家禁限用农药的行为依然存在,农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差,农资执法经费不足、手段落后等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2.1 明确主体资格,对接职能交叉
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投入品,相应的执法工作的主体资格应归到农业部门,工商、质监、安监、物价等部门应为协调配合单位。各监管部门如有职能交叉问题,由各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对接,并报各自的上级部门备案。《农药经营许可证》可作为经营农药的唯一凭证,在玉门市实施多年已取得很好的效果。《化肥经营许可证》和《农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一直没有实行,建议上级部门新增《化肥经营许可证》和《农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各证都应归属农业部门办理。
2.2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维权意识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认真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所有门店张贴《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玉门市农牧局推荐禁、限用农药可替代农药品种名单》和《玉门市农牧局推荐无公害农产品施用农药名单》等宣传资料,以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力度,增强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意识,提高农户的维权意识、无公害防治意识和农药产品识假辨伪的能力。
2.3 完善规章制度,建立进销台帐
对现有规章制度每年进行完善,并根据新情况和新要求,建立新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用制度规范各种行为。农资商品是专项商品,应重视建立进销台帐,要求经营户对新进的每一批农资进货渠道和销售每一种商品的去向进行详细登记,使农资商品进有源,售有根,追有踪,检查有依据,处理有证据。有利于问题早暴露,隐患快排除,责任更明确,处理更公正。
———我们在治理整顿农资市场监管中的几点做法
为推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我们__工商局结合工作的实际和农资市场的发展现状,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以查源头、抓重点、促实效的工作思路,大胆探索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新路子,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
我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国家级贫困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0。如何促进我县的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群众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营造农资生产经营发展的良好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全县各乡镇走访,收集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出现的结症,寻求解决办法。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在农资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市场过乱、价格过高、质量无法保证、出现了农资纠纷无法投诉等问题。为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好务,切实解>:请记住我站域名/农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一是我们积极与县供销社、农资部门联系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农资连锁经营;二是加强对农资销售的宣传,使农民群众购买到合格、有质量保证、正当渠道的农资产品;三是建立销售网络,我们与农资企业和农业主管部门一道,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在每个乡、镇、村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群众中建立经销点,实行产前产后一条龙的服务,由农资经营企业与愿意从事农资经营的群众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连锁经营农资的模试。既保证了农资销售的质量,方便了农民群众,又使农民群众发现购买的农资有问题有了索赔的具体对象,从而对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抓好对农资经营的入口关,规范经营行为
为了搞好农资销售经营,确保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们从一开始就对农资经营的入口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将其排除在关口之外。由我们牵头组织技监、农业部门在县上的重点集镇集中召开农资连锁经营暨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现场会,大力宣传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进行连锁经营的流程、方法、要求。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人或企业,按照农资经营的要求,提供《农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代销协议,到所辖区工商所办理经营《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我们这样做,既可使从事农资经营的经营户大胆地进行经营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使一些不法分子无利可图,失去发展的空间,防止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净化我县农资市场的经营环境。
三、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手抓农资市场的网络建设,一手抓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保证我县农资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在此我们利用春耕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并结合我县农资市场的实际,对我县农资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特别将种子、农药、化肥等春耕农资重点商品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管理和监测的力度。深入乡、村、销售点、重点市场和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我们的方法是:一查是否符合农资规定的资格要求;二查是否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查进货渠道、进货数量、经营品种和出厂合格证、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等。在进行集中检查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了平时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平时巡查和监测,充分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销售和生产假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共查处违法经营户12家;受理消费者投诉65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万余元。
四、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的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办实事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作为农民还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始终把农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高兴不高兴当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积极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并限定时间完成。二是把受理群众投诉与办理经济违法案件结合起来进行,不仅要让农民群众受到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而且要使违法者由于经营伪劣、假冒农资给农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建立举报网,公开举报电话。随时随地接受群众举报,让群众投诉有门,举报有望,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要求“12315”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保护神。做到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来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的良好形象和执法的权威,努力把“12315”职能运用好,发挥好,成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一、农资经营现状与问题
目前,该省共有各类农资经营主体20508户,基本形成三大经销网络:
(一)供销社、农技部门经营网络
供销社、农技部门目前仍是农业生产资料营销主渠道之一,农资销售总量约占全省销售量的三分之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却日渐萎缩。
1、县以下供销社、农技部门经过改制,原来隶属于县供销社、农技部门的乡镇供销社、农技经营网点或倒闭或解散或承包,员工也都退休、买断,少数改制后的企业也按公司法等规定运作。有的县以下供销社、农技经营系统虽然名义上是国有(集体所有),事实上由个人经营。
2、经营网点迅速减少且布局不合理。全省隶属于供销、农技部门经营户不足30%,具体到乡镇,经营网点更少,如舒城县干人桥镇共有各类农资经营者34户,其中供销农技部门只有3户,不到10%,且集中分布在县城中心乡镇。
3、销售市场占有率下降。如怀宁县,供销系统全县农资销售量已不足全县农资供应量30%。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网络
据2006年3月份统计,全省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私营经营户已发展到10473户,点多面广销量大,已成为农资商品销售的主渠道之一,整体呈现“网点分散、经营环境差,经营规模小、品种数量少、知识水平低”的特点。但由于目前的政策和法规限制,很多个体私营工商户处于违规经营状态。
1、集体执照、个人经营。如庐江县全县农技部门从事农药经营的共有163户,集体经营户仅6户;怀宁县农业部门124户农资经营户中有66个、供销124户农资经营户中有19户是集体执照,个人经营。
2、一店两照,即一个农资经营门点有两个营业执照。个别地方如桐城市供销系统由于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但由于破产程序尚未终结,为了以合法的主体身份完成破产程序,使职工的社保、医保等有着落,各经营网点普遍保留集体执照,又领取个体执照从事经营。
3、超范围经营。有的个体农资经营者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是一种农资商品,实际上又兼营其他农资商品;有的营业执照只核准为日杂百货,但同时又销售农资。
4、无照经营。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部分经营者未办理营业执照或采取流动经营方式,走村串户,推销农资。
(三)连锁加盟店等新型经营网络
近年来,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异军突起,并朝着规模化方向发展。目前,全省连锁经营企业已覆盖全省60个县区,有连锁经营店2000多家,县级连锁配送中心20多家。其中,辉隆集团、徽商集团农家福等跻身全国农资连锁经营企业50强。
但是,根据目前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该省连锁、加盟经营企业也遇到法律障碍,发展受到限制,如微商农家福是原省物资局改制的徽商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具有合法的农资经营主体地位,不能经营农药和化肥,销售农药和化肥属于违规经营。
二、当前农资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管理部门多,相互间衔接、协调不够。
农资是一种特殊商品,生产经营管理涉及农业、发改、商务、工商、质检等多个政府部门。如农药经营,从农药企业投资审批、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发放到农药经销审批和注册登记,以及环境保护和打假等等,各个部门都从各自的职能出发,进行农资生产经营的管理,但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造成很多问题,增加了政府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果。另外,有的行政机关从本单位利益出发,对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设定了复杂的程序和高额收费。农村个体户本来就是小本经营,农药利润又低,导致一些个体户无钱或不愿办证而超范围经营。
(二)现行政策法规严重滞后,行政执法难以公平公正
一是现行政策法规规定造成不同经营者之间竞争地位不平等。目前农资市场管理实际执行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国务院一系列文件,如《关于化肥、农资、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关于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等。这些政策法规是在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严重短缺的背景下出台的,为了尽可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国家严格限制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流通渠道,在当时情况下是必要的,而今农资产量已基本能满足农业需求,其中许多限制性政策既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形势,也不符合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使供销社、农技部门在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同时,长期处于垄断地位,而深受农民欢迎的个体私营农资经营者及连锁、加盟经营企业则处于违规经营状态,发展受限。
二是有的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妨碍了公正执法。如农技部门既是法定的农药管理部门,又是合法的农药经营企业,必然会影响到公平竞争,而对于自己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也很难进行处罚。
(三)现行的限制性政策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WTO的要求,使行政机关执法处于两难境地。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为期一年的临时性许可,并且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目前法律、法规除《种子管理条例》规定了前置许可外,其余有关农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前置许可,而是设定符合条件的准入制,即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经营。《农药管理条例》虽然限定了经营主体的种类,但除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设定前置许可外,其余农药经营也实行准入制。化肥等农资无法律规定,国务院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中也无化肥经营许可,因此,对化肥经营继续采取限制性政策已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除在过渡期内特别保护的产业外,将逐步放开市场准入,允许外国资本及经营者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并保证其市场竞争机会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书》附件中保留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6类24种产品在过渡期指定经营权,农资不在其中。因此我国目前执行农资经营准入制或按主体设定准入 (实际是指定
经营)不符合我国人世承诺。
但由于目前这些限制性政策、法规仍然有效,使得行政机关执法处于两难境地。如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则限制了个体私营农资经营者及连锁、加盟经营者参与农资经营,极大地不便农民购买农资,也不利于农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如果不严格执行法律,对农资经营不加限制,又违反了政策规定,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将可能面临受到行政处分的危险。在现实中,地方党委政府要发展农业,稳定就业,鼓励和支持并要求行政机关放开农资经营渠道,行政机关只好采取默许式,用变通方式放开农资经营主体。
三、建议与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农资管理虽然初步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但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特别是消除政策与法规之间关于不同农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的矛盾规定。建议国家以立法或政府文件形式设定农资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适度放开农资经营主体,严格依法核准种子经营,适度放开农药经营,全面放开化肥经营。
1、对于种子经营者,除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及农民在集市上出售交换剩余的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之外的所有经营者,严格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实施前置许可,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
2、对于农药经营者实行区别对待。凡经营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农药的,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法定单位(即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办理经营许可证后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对经营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农药的经营者不限制经营主体性质或成分,允许自由竞争。
3、对于化肥经营者不再设置限制,除国家储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政府指定或竞标外,放开批发和零售市场。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农资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应进一步理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方式。目前,农资商品流通市场的地域广阔和网点分散与政府实施有效监管之间的矛盾,使不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难以保证连续有效地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能,少数地方监管职能甚至处于缺位状态,使得农村市场成了假冒伪劣商品倾销地。同时,我国目前的农资管理体制也存在硬缺陷,有关部门职能交叉与职能缺位状况同时存在。一方面,法律赋予了农业部门以管理权,但在具体工作中却缺少有效执法人员和手段;另一方面,发改、工商、商务、质检等部门虽然也从不同角度参与农资管理,但相关权责并没有明细规定。所以,首先应在法律上对相关农资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力进行规定,明确农业管理部门在农资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明确职责分工。其次,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管执法机制,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根据商品质量检查、抽样检测及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市场商品质量状况有关信息,及时向经营者、消费者进行市场预警或消费警示。对不合格商品应责令停止销售,并实施退市机制。取缔不合格的、非法的农资经营者,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事件。第三,建立和实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责任,把监管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个人、落实到岗位,从制度上保障监管工作的落实。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致使问题发展蔓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创新农资产品流通模式,保证各类农资经营者公平竞争
目前我国农资市场存在的混乱现象,已经成为破坏我国农业生产和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严重祸害,因此,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状况,在农资商品市场的供销渠道、质量保证、价格监督、售后服务、监督检查及损害赔偿等环节,创新农资商品流通模式,逐步形成以经营企业为主体、专业服务为内容、农民利益为中心、政府监管为保障的农资产品流通体系,不仅有助于防范、减少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更有助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首先,要突破农资商品流通体制障碍,放宽农资商品经营主体的准入限制。国家应将工作重点转向对市场主体资格和规范经营服务的管理监督。凡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农资商品经营准入条件的各类经营者都可以从事农资商品经营。同时,加快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将农技站、植保站等政府管理部门下属的农资经销企业与政府脱钩,改制成独立的经营实体,与其他经营者一起公平竞争。鼓励农资生产企业进驻农村直接为农民提供服务。
其次,积极扶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业态,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资经营企业走上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农资经营龙头企业或批发企业,建立农资现代物流中心或农资现代配送中心。另一方面,以现有零售经营农资网点为基础,采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建立农资零售网络,这样,不但要建成一个进出把关严格、流通线路清晰、内在质量保证的农资供应主渠道,而且要形成一个布局合理、销售行为合法规范,标志标识统一、农民购买方便放心的农资零售网络。
一、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市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有关精神及要求,把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工作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工作,将其定位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红盾护农工作的“基础”,深化流通领域商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突破口”,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主要表现在:
一是清理登记,明确主体。自20__年开始全系统对全市农资经营户进行了全面持续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对长期经营化肥农药等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证照,使其经营主体合法化,改变了“不敢办照”和“无法办照”的状况。20__年至20__年进一步深入清理,初步建立了工商所、分局农资经营户登记台帐和管理户口,使全市农资经营户情况进一步得到全面掌握。
二是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全市工商系统把化肥、农药和种子作为农资监管的重点,实施化肥、农药为重点的准入制度,以种子为重点的留样备查公示制度。全系统制定实施《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实施办法》、《种子留样备查公示办法》、《农资经营绿黑名单公示制度》、《化肥抽检实施办法》等制度,为深入推进农资商品市场准入提供规范。
三是积极推行,初见成效。20__年全面[:请记住我站域名/]规范和推行了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市局印制启用了农资商品购销登记台帐,销货信誉卡等,初步建立起了进货查验、查证索票、购销登记备案、售货出据(卡)、责任约定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并首次开展了绿黑名单网上公示;首次开展化肥货量抽检工作,查处了一批农资案件。全面启动种子留样备查公示工作,形成县(区)局统一备查,工商所(分局)分别公示的良好工作格局。通过以上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和落实,工商管理部门长效管理,经营户自律经营的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经营户底数,经营户资格等数据信息失真和不全。全市各县(区)不同程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虚假挂靠经营等。
二是推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和种子留样备查公示工作不够有力和规范。如在落实购销登记台帐的发放使用方面存在一发了之,不加以具体指导,有的地方怎样登记,怎么备案都不甚了了;在种子留样备查公示中备查户不全面、多环节备查,留样存放不规范,公示不到位等等。
三是农资质量监管有较大差距。一方面对质量监管无处下手,无办法无能力,真假难变;另一方面对质量标准及检测认识不清,检测不规范,执法效能偏低。
二、扎实推进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思考
(一)明确定位,建好平台
农资商品市场准入是农资市场监管和流通领域商品市场准入的创新之举,通过几年的实践其基本制度设计和操作已基本成熟和较为可行。但全系统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和分局一线监管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存在着认识的误区,认为农资市场商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是应景之作,是形式之举,在思想上有抗拒性、在行动上有消极性,在方法上有随意性。在推进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热情不高,认识不深,定位不明,抓手缺乏,内容空空,因此需要进一步解决好定位和平台问题。明确定位就是要通过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三个机制,即农资商品质量市场准入过滤机制、农资商品质量问题发现机制,不合格产品市场退出机制,使农资质量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联动。建好平台就是要全面推行以进货检查验收,查证索票、购销台帐、协议质量承诺、质量管理责任和不合格商品退市为内容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种子留样备查公示制度,通过两个制度平台实现科学联动监管。
(二)立足长效,突出重点
市局党组提出并反复强调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就是将流通领域商品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目标化,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成果的制度化。近几年来全市工商系统在推进流通领域商品市场准入制度中已初步确定了以食品、农资为重点,立足长效监管,建立健全制度,丰富完善监管措施的工作格局。特别是20__年食品、农资监管制度已初显配套完备。就农资商品市场准入而言,立足长效就是通过落实农资商品市场准入一系列措施建立起工商部门监督促动和农资经营者责任自律相结合相统一的基本制度。突出重点就是从现阶段全市农业生产形态的实际出发,按照生产和市场需求,突出化肥、农药、种子三类关涉面最广的消费安全的农资商品,并区分重点区域、重点环节予以监管。
(三)落实制度,强化措施
根据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制的规定要求,结合前期检查和调研情况分析,在落实制度,强化措施上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入清理,建立户口。虽然多次经过清理但无照无证、超范围经营依然存在,特别是农药经营无从业人员资格证,无农药许可证等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在基层工商所分局农资经营户管理户口普遍没有建立,导致管理对象信息不全和失真。要加大清理整顿的力度,既无照又无证的一律予以取缔,对有照无证、超范围经营的要通过与农业等部门配合清理,培训、发证尽快合法其资格。在清理的基础上工商所(分局)按“以所建帐,以户建档”的原则建立辖区农资经营户登记台帐,以化肥、农药、种子为重点的监督管理档案户口,集中注册登记、购销备案、检查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和资料。
二是确定对象,分类管理。从前期的检查和调研的情况看落实市局印发的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简单操作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象针对性不强,分类监管不够,如有的县区局不区分个体和国营均发放工商部门制发的购销台帐和信誉卡,一方面工作量大特别是供销经营部门,另一方面有重复务作之负,供销农资经营部门其本身有较健全购销帐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农资连锁经营模式的优势,以及基于这种优势可能带来的违反竞争法的市场障碍,并就如何规范农资连锁经营模式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护小规模农资经营者的利益、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信息透明度等防范农资连锁经营弊端的建议。
近年来,在农资流通领域“连锁经营”是出现频率很高的词,各种形式的农资连锁经营实体纷纷出现在各地的农资市场上。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用统一采购或授予经营权等方式,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加盟)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连锁经营具有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优势。农资经营者通过连锁经营的模式,依靠其特有的优势给农资经营主体带来了可观的效益,为建立农资市场秩序开创了新的局面。
但是,尽管农资连锁经营有许多的优势,缓解了农资市场上的无序竞争的一些问题,然而这种连锁经营的模式也存在很多隐患,可能造成市场竞争障碍,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本文分析了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并从竞争法的角度分析在其优势中潜藏着的违反竞争法的隐患,并提出完善农资经营模式的建议。
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
伴随着我国农资流通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快速过渡,农资生产企业不再受到旧的农资流通体制的束缚,进入了自由流通的市场领域。农资分销网络在市场竞争和淘汰的过程中,渐渐形成了以个体经营户为主要形式的网络格局。农资生产企业依托这种分销网络而生存,但是,这种以个体户为主的分销模式存在诸如资金、信誉和规模等方面的风险,其一是中间环节繁杂,不能保证分销商对农资质量和品牌的维护,另外在出现假冒伪劣农资后,农资消费者不能有效地找到生产者,也使正规生产商信誉受到损害。在这种形势下,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应运而生。
(一)农资连锁经营提高了经营者的竞争力
农资连锁经营这种模式,给经营者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提高了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形成品牌效益,促进了农资经营主体的规范化管理,从而提高了市场占有率,改变了市场结构。
1.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减少了营销的中间环节,扩大了经营规模,提高了经济效益。首先,降低了经营成本。集团化统一订购增强农资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谈判的优势,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这种大批量、多批次并以长期合同方式固定的订货能减少交易中的资源损失,尽可能地避免交易摩擦,同时也符合农资生产厂商的利益,一般能获得厂商给予的价格优惠。另外,农资集团化订购利用庞大的分销网络,提供内部供货价格以降低市场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其次,简化了流通环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是连锁经营的重要一环。发展连锁经营,建立高效运转的物流配送中心,简化了流通环节。第三,带来了规模效益。农资连锁经营总部以雄厚的资金实力作为后盾,通过整合上游农资生产厂资源,丰富产品;对下游拓展并巩固连锁网络。进而达到以经营规模取胜,以商品价廉见长的规模经济效应。随着农资连锁经营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区域网点的合理布置,以区域配送中心为基点的物流规模也相应扩大,从而带动了整个农资流通领域物流的系统化、低成本、高效益的运营。第四,信息共享。农资连锁总部对市场信息和市场趋势进行分析和处理,向连锁经营的网络主体(区域农资配送中心和基层店铺)之间进行传递,减少了决策的不确定性,有效降低整个连锁系统经营风险。而且,庞大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本身便是一个快捷、低成本的信息收集系统,而且伴随网络规模的扩大,其生成的信息、信息的积累、增值和再利用的价值以及整个农资连锁网络对于信息反映的灵敏度越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
2.形成品牌效应。品牌是企业的形象,连锁经营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诚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商品质量管理、完善售后服务制度来树立品牌形象。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在严格品牌授权使用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利用品牌发展特许经营,吸收加盟店参与,扩散品牌效应。通过建立品牌,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将形成一系列的无形资产,如商标、特许经营权等,从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放大连锁经营的效益。
3.促进农资经营主体管理规范化。农资连锁经营要求加入的经营者接受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化的管理。伴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农资连锁经营总部对于整个连锁网络的管理逐步趋向于一种职业化的管理,即由总部集中行使管理权力,集人事、财务、物流、营销、信息等管理于一身,这种集中更有利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更有利于企业的协调运作。
各个区域农资配送中心和基层店铺可以充分享有农资连锁总部这种职业化集中管理资源,例如农资连锁总部提供专门的培训;财务管理系统;总部的物流系统升级等统一的市场运作和广告宣传投人等将会使每一个基层店铺获益,并在一定支出水平上获得大于分散支出时所取得的收益。
4.提高市场占有率,改变市场结构。连锁经营依靠规模效益盈利,投资大,因此,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必须有实力较强的大型龙头企业带动,以他们为核心,整合现有农资营销网络,发展连锁经营。推进农资连锁经营过程中,鼓励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的农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与业务重组,建立产权清晰的股份制核心企业,以此带动连锁经营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通过这种模式,企业间相互联系和依赖的程度加强了,从而形成一个整体,实现强强联合,共同发展。
(二)农资连锁经营降低政府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成本
我国现在农资市场上存在很严重的以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问题,农资市场秩序混乱。农资市场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常常出现劣质的商品,而农民购买到劣质农资后,难以得到赔偿或者其他的救济措施。伴随着我国农资流通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快速过渡,农资生产企业摆脱了旧的农资流通体制的束缚,纷纷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大展拳脚。经过了市场的竞争、淘汰,形成了目前这种以个体经营户为主要形式的农资分销网络格局。农资生产企业依托这一分销网络而生存,同时又强烈感受到了单纯依靠这种分销模式所存在的经营风险。基于对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的追求,保证市场上流通的农资商品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也为农资消费者的救济提供更便利的途径,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崇,因为这种经营模式大大降低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能够有效控制市场上农资质量和服务水平。连锁经营是个一体化的链条,拥有稳定可靠的供货源。因为连锁经营需要大批量采购,统一配送,必然要有规模化的供货源。在农资出现问题的时候,监管部门就可以很容易追溯责任者或者找到生产厂家,便于对劣质农资的处理,追究责任。连锁经营也可以方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服务水平的统一要求和管理。
农资连锁经营运行良好,提高了农资市场主体和农资的市场准入的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农资市场的质量安全问题,能有效追溯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有利于创建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但是,这只解决了农资市场的安全问题,政府的支持使得农资经营者占据了有利的市场地位,却留下了市场竞争公平性的隐患,当市场不能保证公平的时候,以农资连锁的经营模式保障农资购买者利益目的也就难以保障了。
综上所述,从农资连锁经营中的优势分析中,显而易见,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形成品牌效应、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场占有率改变市场结构,这些都是针对经营主体而言的,强调的是对农资经营主体通过农资连锁经营所能够取得优势。另外,降低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成本,有效控制农资质量和服务水平,这是针对农资监管主体而言的,农资连锁经营的形式有利于监管。这与农资连锁经营所倡导的目标显然有一定差距,农资连锁经营被认为是能够改变目前农资流通领域无序竞争的局面,为农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农资产品的有效方式,并且作为农资打假整治工作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整治手段,然而从现实的分析可见,农资连锁经营的模式,显然对农资经营主体市场竞争力有很大的提高,也有利于监管,但是这样一来,使得本来就不平衡的农资买卖双方的地位更加向经营者一方倾斜,农资购买者就处于更不利的位置。也就是说,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越突出,越容易引起反竞争的弊端出现。
农资连锁经营的反竞争倾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体必然会选择更有利的方式经营,而政府监管的一个很重要的职责就是要平衡市场主体各方的利益,不能为了降低监管成本而选择一种有损某一方利益的经营方式。就农资连锁经营而言,如果经营主体能够妥善经营,其优势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很显然了,但是经营主体追求的是更多的利润,农资连锁经营给经营主体留下了很大的投机空间,这也使得农资连锁经营模式潜藏了反竞争法的种种隐患。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要保证充分的市场竞争,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却存在许多反竞争法的隐患。
总体上看,农资连锁经营会强化经营者在农资市场中的地位,作为最大利益的追求者,连锁经营的主体必然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其可能的反竞争行为通常会以以下方式表现出来:达成价格同盟,统一价格是连锁经营的主要特点之一,从竞争法的角度看,统一定价剥夺了农资购买者对交易价格的谈判权利,由于连锁经营本身减少了农资市场的经营主体,作为农资购买者的农民会由于缺乏选择而不得不接受连锁经营者的价格条件;滥用优势地位,排斥其他经营,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希望竞争对手越少越好,连锁经营者也不例外,基于其连锁经营的强势,可以通过价格、质量、政府的支持等手段排挤其他小规模的农资经营者,逐步使其优势地位成为垄断地位。
农资连锁企业反竞争行为可能导致的市场危害后果是: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农资连锁经营模式的优势,以及基于这种优势可能带来的违反竞争法的市场障碍,并就如何规范农资连锁经营模式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护小规模农资经营者的利益、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信息透明度等防范农资连锁经营弊端的建议。
近年来,在农资流通领域“连锁经营”是出现频率很高的词,各种形式的农资连锁经营实体纷纷出现在各地的农资市场上。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用统一采购或授予经营权等方式,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加盟)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连锁经营具有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优势。农资经营者通过连锁经营的模式,依靠其特有的优势给农资经营主体带来了可观的效益,为建立农资市场秩序开创了新的局面。
但是,尽管农资连锁经营有许多的优势,缓解了农资市场上的无序竞争的一些问题,然而这种连锁经营的模式也存在很多隐患,可能造成市场竞争障碍,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本文分析了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并从竞争法的角度分析在其优势中潜藏着的违反竞争法的隐患,并提出完善农资经营模式的建议。
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
伴随着我国农资流通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快速过渡,农资生产企业不再受到旧的农资流通体制的束缚,进入了自由流通的市场领域。农资分销网络在市场竞争和淘汰的过程中,渐渐形成了以个体经营户为主要形式的网络格局。农资生产企业依托这种分销网络而生存,但是,这种以个体户为主的分销模式存在诸如资金、信誉和规模等方面的风险,其一是中间环节繁杂,不能保证分销商对农资质量和品牌的维护,另外在出现假冒伪劣农资后,农资消费者不能有效地找到生产者,也使正规生产商信誉受到损害。在这种形势下,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应运而生。
(一)农资连锁经营提高了经营者的竞争力
农资连锁经营这种模式,给经营者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提高了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形成品牌效益,促进了农资经营主体的规范化管理,从而提高了市场占有率,改变了市场结构。
1.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减少了营销的中间环节,扩大了经营规模,提高了经济效益。首先,降低了经营成本。集团化统一订购增强农资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谈判的优势,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这种大批量、多批次并以长期合同方式固定的订货能减少交易中的资源损失,尽可能地避免交易摩擦,同时也符合农资生产厂商的利益,一般能获得厂商给予的价格优惠。另外,农资集团化订购利用庞大的分销网络,提供内部供货价格以降低市场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其次,简化了流通环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是连锁经营的重要一环。发展连锁经营,建立高效运转的物流配送中心,简化了流通环节。第三,带来了规模效益。农资连锁经营总部以雄厚的资金实力作为后盾,通过整合上游农资生产厂资源,丰富产品;对下游拓展并巩固连锁网络。进而达到以经营规模取胜,以商品价廉见长的规模经济效应。随着农资连锁经营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区域网点的合理布置,以区域配送中心为基点的物流规模也相应扩大,从而带动了整个农资流通领域物流的系统化、低成本、高效益的运营。第四,信息共享。农资连锁总部对市场信息和市场趋势进行分析和处理,向连锁经营的网络主体(区域农资配送中心和基层店铺)之间进行传递,减少了决策的不确定性,有效降低整个连锁系统经营风险。而且,庞大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本身便是一个快捷、低成本的信息收集系统,而且伴随网络规模的扩大,其生成的信息、信息的积累、增值和再利用的价值以及整个农资连锁网络对于信息反映的灵敏度越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
2.形成品牌效应。品牌是企业的形象,连锁经营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诚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商品质量管理、完善售后服务制度来树立品牌形象。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在严格品牌授权使用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利用品牌发展特许经营,吸收加盟店参与,扩散品牌效应。通过建立品牌,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将形成一系列的无形资产,如商标、特许经营权等,从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放大连锁经营的效益。
3.促进农资经营主体管理规范化。农资连锁经营要求加入的经营者接受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化的管理。伴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农资连锁经营总部对于整个连锁网络的管理逐步趋向于一种职业化的管理,即由总部集中行使管理权力,集人事、财务、物流、营销、信息等管理于一身,这种集中更有利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更有利于企业的协调运作。
各个区域农资配送中心和基层店铺可以充分享有农资连锁总部这种职业化集中管理资源,例如农资连锁总部提供专门的培训;财务管理系统;总部的物流系统升级等统一的市场运作和广告宣传投人等将会使每一个基层店铺获益,并在一定支出水平上获得大于分散支出时所取得的收益。
4.提高市场占有率,改变市场结构。连锁经营依靠规模效益盈利,投资大,因此,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必须有实力较强的大型龙头企业带动,以他们为核心,整合现有农资营销网络,发展连锁经营。推进农资连锁经营过程中,鼓励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的农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与业务重组,建立产权清晰的股份制核心企业,以此带动连锁经营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通过这种模式,企业间相互联系和依赖的程度加强了,从而形成一个整体,实现强强联合,共同发展。
(二)农资连锁经营降低政府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成本
我国现在农资市场上存在很严重的以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问题,农资市场秩序混乱。农资市场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常常出现劣质的商品,而农民购买到劣质农资后,难以得到赔偿或者其他的救济措施。伴随着我国农资流通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快速过渡,农资生产企业摆脱了旧的农资流通体制的束缚,纷纷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大展拳脚。经过了市场的竞争、淘汰,形成了目前这种以个体经营户为主要形式的农资分销网络格局。农资生产企业依托这一分销网络而生存,同时又强烈感受到了单纯依靠这种分销模式所存在的经营风险。基于对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的追求,保证市场上流通的农资商品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也为农资消费者的救济提供更便利的途径,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崇,因为这种经营模式大大降低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能够有效控制市场上农资质量和服务水平。连锁经营是个一体化的链条,拥有稳定可靠的供货源。因为连锁经营需要大批量采购,统一配送,必然要有规模化的供货源。在农资出现问题的时候,监管部门就可以很容易追溯责任者或者找到生产厂家,便于对劣质农资的处理,追究责任。连锁经营也可以方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服务水平的统一要求和管理。
农资连锁经营运行良好,提高了农资市场主体和农资的市场准入的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农资市场的质量安全问题,能有效追溯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有利于创建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但是,这只解决了农资市场的安全问题,政府的支持使得农资经营者占据了有利的市场地位,却留下了市场竞争公平性的隐患,当市场不能保证公平的时候,以农资连锁的经营模式保障农资购买者利益目的也就难以保障了。
综上所述,从农资连锁经营中的优势分析中,显而易见,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形成品牌效应、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场占有率改变市场结构,这些都是针对经营主体而言的,强调的是对农资经营主体通过农资连锁经营所能够取得优势。另外,降低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成本,有效控制农资质量和服务水平,这是针对农资监管主体而言的,农资连锁经营的形式有利于监管。这与农资连锁经营所倡导的目标显然有一定差距,农资连锁经营被认为是能够改变目前农资流通领域无序竞争的局面,为农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农资产品的有效方式,并且作为农资打假整治工作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整治手段,然而从现实的分析可见,农资连锁经营的模式,显然对农资经营主体市场竞争力有很大的提高,也有利于监管,但是这样一来,使得本来就不平衡的农资买卖双方的地位更加向经营者一方倾斜,农资购买者就处于更不利的位置。也就是说,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越突出,越容易引起反竞争的弊端出现。
农资连锁经营的反竞争倾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体必然会选择更有利的方式经营,而政府监管的一个很重要的职责就是要平衡市场主体各方的利益,不能为了降低监管成本而选择一种有损某一方利益的经营方式。就农资连锁经营而言,如果经营主体能够妥善经营,其优势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很显然了,但是经营主体追求的是更多的利润,农资连锁经营给经营主体留下了很大的投机空间,这也使得农资连锁经营模式潜藏了反竞争法的种种隐患。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要保证充分的市场竞争,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却存在许多反竞争法的隐患。
总体上看,农资连锁经营会强化经营者在农资市场中的地位,作为最大利益的追求者,连锁经营的主体必然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其可能的反竞争行为通常会以以下方式表现出来:达成价格同盟,统一价格是连锁经营的主要特点之一,从竞争法的角度看,统一定价剥夺了农资购买者对交易价格的谈判权利,由于连锁经营本身减少了农资市场的经营主体,作为农资购买者的农民会由于缺乏选择而不得不接受连锁经营者的价格条件;滥用优势地位,排斥其他经营,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希望竞争对手越少越好,连锁经营者也不例外,基于其连锁经营的强势,可以通过价格、质量、政府的支持等手段排挤其他小规模的农资经营者,逐步使其优势地位成为垄断地位。
农资连锁企业反竞争行为可能导致的市场危害后果是:
(一)农资连锁经营会排斥小规模经营者
农资连锁经营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开展的,把生产规模比较大、质量好的企业联合起来,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以严格控制农资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因此,在加入的时候往往很多小规模的生产经营者没有达到这些标准而被排除在连锁经营的网络之外。这种模式降低了政府监管成本,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资市场上价格暴涨、假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但是,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监管才是政府的职责,不能为了其监管的便利而过度干预市场的经营。另一方面,政府的推动,很大程度上给连锁经营者做了宣传,也间接否定了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这本身就造成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公平状态,有违市场竞争的原则。
(二)农资连锁经营可能导致垄断
连锁经营体系里的生产经营者,由于经营过程中间环节减少,信息共享,建立品牌等规模效益的形成,成本不断下降,同时由于其技术水平比较高,质量也比较好,那么在同时具有了成本低、质量好的优势时,在市场同等条件下,就有更大的利益空间,这利益空间可能是经营者自身取得,也有可能是通过统一定比较低的价格,让利于市场上的购买者使农民得到优惠。但是,不管是企业自己得利还是让利于消费者,都在客观上会提高连锁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从 而使得其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当市场占有率到了一定的比例的时候,统一的价格联盟就很可能造成对其它生产经营者的限制,通过控制价格,来限制竞争,从而排挤其他的生产经营者,因为小规模生产经营者的成本往往比较高,在价格竞争中很可能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被迫退出市场。市场上农资连锁经营者们占有绝对优势的时候,并控制了价格的时候,垄断就形成了,这时农资连锁经营在市场上的地位就不能保证其进入市场时的初衷了,此时必然会损害农资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是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三)农资连锁经营会助长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农资连锁经营都是以某一区域为一个范围发展起来的,一个区域的农资连锁网络形成,需要有稳定的货源,稳定通畅的物流,以及渐渐形成自有品牌。当一个范围内有了稳定的市场链条时,这对于政府的监管来说是非常轻松的,此时往往会为了维持本来就比较稳定的市场秩序而对外来的经营者或者品牌进入这个区域制造各种阻力,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农资市场的充分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农资连锁经营可能损害农资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所有的生产经营者来说,如果能控制市场和操纵价格,就能少花成本而获得超额的利润。而要控制市场,限制其他的生产经营者对于普通的生产经营者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必须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庞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并凭借这些优势在竞争中取胜。农资连锁经营模式,把优势的企业进行联合,就提高了他们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当连锁经营网络不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当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将会对其他的小生产经营者造成威胁,限制和剥夺他们的利益;同时也限制和剥夺了消费者对于商品和价格的选择权,使他们处于不利的地位。
农资连锁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时会用各种优惠和承诺吸引消费者,也在这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优势,从而慢慢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值得担忧的是,当农资市场中,连锁经营者取得了绝对的优势后,他们的承诺可能会因为竞争的不足,监督不够而得不到实现。市场上的农资产品也不一定能保证质量和服务,因为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更少了,而且信息也不对称。在农资市场上,购买者本来就处于信息弱势,对于产品的质量没有足够的分辨能力,而且购买的选择本来就少。连锁经营发展壮大之后,改变了市场结构并形成优势地位的时候,购买者的选择余地就更小了,信息的不对称也会更加严重。这对于购买者来说地位就更加不平等,保护农资消费者利益也就无从谈起。
农资连锁经营的弊端防范
尽管农资连锁经营有许多优势,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资市场上的混乱,保证了农资的质量、价格和服务,但是,也存在很多的隐患,需要有相关的制度来防范和限制其弊端,从而推动农资连锁经营的有序健康发展。
(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就农资市场而言,作为政府两大职责是:要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要保护农民也就是农资消费者的权益。而要实现这两个目标,加强监管是主要的方式。但是农资市场的监管往往会走向两个误区,一是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二是为降低监管的成本而只监不管。这两种方式从长远来看会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农资连锁经营是政府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其中不少企业都享受了政府给予的税收、信贷等政策上的优惠和扶持,在市场管理上,监督检查不能因为是被扶持企业而放松,应该就连锁经营这种模式建立相应有效的严格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对农资质量和服务的检查要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农资市场关系到农业生产,而农业生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政府应当加大监管力度,调整监管方式,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有效保护农民的权益。
(二)保护小规模农资经营者的利益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而保持相当数量的经营者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如果片面发展连锁经营,排斥小规模的农资经营者,就会导致在特定的市场区域内竞争对手的减少,从而形成有利于连锁经营者的市场格局。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连锁经营者就很可能利用其在农资市场中的特殊地位,损害农资使用者的利益。在家庭承包经营的体制下,农资使用者是广大的农民,由于知识水平、交易经验和农资使用规模的制约,农民本来在农资市场中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农资经营者通过连锁经营取得优势的市场地位,必然会强化二者在农资交易中的不平衡格局。因此,为了鼓励竞争,保护农资使用者利益,就必须在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同时,保护小规模农资经营者的利益,建立农资市场有序竞争的机制。
农资连锁经营的其中一个隐患是可能形成农资市场的垄断,而且是在政府推动和扶持下形成的优势地位,往往造成的市场障碍更加严重,《反垄断法》出台将使其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另外,农资市场是为农业提供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是关系国家安全的特殊产业,因此,对于农资市场该有特殊的规制,应该在给予保护和扶持的同时保证农资市场的适当的竞争空间,才能引导农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严厉制裁农资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各种采取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的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以保护其他农资经营者的利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四)提高信息透明度
由于农资市场上,消费者对于所购买的农资没有足够的辨别能力,因此,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的、充足的、真实的信息,让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能够充分行使选择权。
综上所述,农资连锁经营对于保证农资质量安全,建立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权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一经营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农资市场的质量安全问题,却也给农资市场的竞争公平性带来了隐患,可能造成农资市场的反竞争行为,比如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甚至垄断等市场障碍,因此,笔者建议,为保证农资连锁经营优势的有效发挥,防范其弊端,应该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督体系,提高信息透明度,另外,呼吁《反垄断法》对农资市场做出特殊的规制,并尽快制定和实施,使得市场法治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一、 人力成本。农资连锁经营一般都是按照县级市场设立配送中心,必备的人员配置是不可缺少的,如司机、仓管、会计、业务人员、农技老师等,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度来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有利于管理;从市场的角度来说,队伍健全,服务水平和竞争优势强于其他农资批发商。
二、 物流成本。因为加盟店都分布在各个乡镇甚至村里,所以要租库、配车。而农资行业的特殊性是淡旺季非常明显,当病虫草害出现时,产品要立即配送到位,如配送不及时,错过时机,剩余产品一放就是一年,很容易造成老货龄。因此,当有的客户要一件、两件甚至几盒,都得及时配送到门店。那么服务于加盟店的物流成本是较高的。一个县的年毛利能否支撑起人员工资、仓储、配送等费用,则决定着配送中心的生存和发展。由于市场发展的不均衡性,这里面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从而导致一些配送中心不能够达到盈亏平衡点。
三、 培训成本。乡镇农资店大都是以夫妻店的形式经营,所以农资连锁的加盟店主要来源于这些夫妻店。因此组织加盟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统一培训,或到门店进行一对一的培训,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连锁公司和家盟店的经营理念不能相统一,那么连锁加盟的意义也就不大。所以要时常加强对加盟店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经营、技术、服务、规范和管理等。但是很多公司在这方面做得还是不够,较为简单和粗放,缺乏系统性。
四、 低毛利运营。虽说随着市场的激烈竞争,现在处于微利时代,但农资连锁经营的毛利水平较其他行业还是较低的。尿素几乎没有利润,复合肥、配方肥从今年的市场行情来看,毛利率在2%--5%之间,农药的毛利空间也在压缩。可以说,农资连锁经营是处于低毛利水平的运营中,但作为企业来说毕竟还要发展。而行业的特点是难以改变的。
五、 产品线问题。连锁经营往往因为现有的产品线不能够满足加盟店的需求,从而导致加盟店对连锁公司的忠诚度不高。连锁公司手里有几个强势的品牌产品,加盟店相对较好管理,对加盟店也有一定的制约力;反之,加盟店则四处采购,虽为加盟店,也是名存实亡;比如有的加盟店竟然出现“一店多牌”的现象。所以,连锁公司不能够提供丰富的产品则难以做到“六统一”。这恐怕是连锁公司最为棘手的问题,但是连锁公司不可能做到所有产品都经营,而加盟店的需求又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农资连锁只能优化产品,向专业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
六、 赊销问题。农资行业的另一重要特点是赊销,到了销售销售旺季,特别是化肥,占用资金较大,如果不赊,直接影响销量,甚至加盟店转向其他品牌;如果赊销,经营网点多,自然会加大连锁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难度,对连锁公司的资金链也是一个考验,同时,也会增加连锁公司的财务费用。这确实是两难境地,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应该多角度地去思考,比如培训、技术、管理、品牌、营销等。
当前春耕备耕在即,正是农资商品销售和农民购买农资商品的高峰时节。为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正常进行,市工商局组织召开了这次会议,总结过去一年全市工商系统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查摆问题,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今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把“红盾护农行动”不断推向深入,努力开创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下面,我就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__%;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_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严厉、准确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的保障,是净化市场秩序的保障,是真正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保障,也是树立、维护工商机关监管农资市场威信的保障。我们要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重点品种,突出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保质期、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和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各级工商机关要在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过程中,注意学习农资领域新的科技和法律知识,特别要了解掌握各种农资所涉及的特定法律政策,要关注新发展,了解兄弟部门的监管动态,提高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意识和能力。要认真组织好“农资放心工程示范店”评选活动,以典型为榜样引导广大农资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要积极会商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资、肥料、农药、农机、饲料等行业协会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加强自律性监督,引导农资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热情为“三农”服务。
当前春耕备耕在即,正是农资商品销售和农民购买农资商品的高峰时节。为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正常进行,市工商局组织召开了这次会议,总结过去一年全市工商系统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查摆问题,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今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把“红盾护农行动”不断推向深入,努力开创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下面,我就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严厉、准确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的保障,是净化市场秩序的保障,是真正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保障,也是树立、维护工商机关监管农资市场威信的保障。我们要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重点品种,突出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保质期、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和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各级工商机关要在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过程中,注意学习农资领域新的科技和法律知识,特别要了解掌握各种农资所涉及的特定法律政策,要关注新发展,了解兄弟部门的监管动态,提高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意识和能力。要认真组织好“农资放心工程示范店”评选活动,以典型为榜样引导广大农资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要积极会商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资、肥料、农药、农机、饲料等行业协会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加强自律性监督,引导农资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热情为“三农”服务。
当前春耕备耕在即,正是农资商品销售和农民购买农资商品的高峰时节。为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正常进行,市工商局组织召开了这次会议,总结过去一年全市工商系统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查摆问题,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今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把“红盾护农行动”不断推向深入,努力开创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下面,我就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__%;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_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严厉、准确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的保障,是净化市场秩序的保障,是真正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保障,也是树立、维护工商机关监管农资市场威信的保障。我们要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重点品种,突出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保质期、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和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各级工商机关要在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过程中,注意学习农资领域新的科技和法律知识,特别要了解掌握各种农资所涉及的特定法律政策,要关注新发展,了解兄弟部门的监管动态,提高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意识和能力。要认真组织好“农资放心工程示范店”评选活动,以典型为榜样引导广大农资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要积极会商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资、肥料、农药、农机、饲料等行业协会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加强自律性监督,引导农资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热情为“三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