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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效生态农业的生产经营模式
我省各地自然环境与农业生产的方法和过程不同,农业技术经济发展水平也各有差异。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适应技术进步和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的要求,认真总结探索有效的生产经营模式。
(1)空间协调模式。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根据各种不同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按照农产品的适应性,把农、林、牧、渔等各业生产在平面或立体空间上进行科学搭配和布局,使土地资源在平面和立体方向最大化,使空气、光能、生物种群等得到充分利用,从而增加农产品生产的载体,优化农业生态环境。具体可分为空间种植模式、空间养殖模式和空间种养模式三种:空间种植模式是根据农作物间的互利共生,建立一个空间上多层次、时间上多序列的产业结构,从而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如农作物间作、套作和轮作模式等。空间养殖模式是在一定空间内养殖动物的层次配置,或在一定时间内的生产有机配合。常见的有:陆地立体圈养模式(如鸡舍上层、猪舍下层、鱼池底层)组合、水体立体养殖模式(如鸭上层、鱼下层、珠蚌底层)组合。空间种养模式,则是在一定空间内栽培植物与养殖动物按一定方式配置的生产结构。如稻――鱼共生组合、稻――鸭共育模式等。
(2)时间利用模式。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因此,时间也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源。时间利用模式根据各种资源、有关农作物和动物的时间节律,采用栽培措施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巧用天时,合理利用时间组合和季节更迭,以实现生产项目周年合理搭配,最终获得效益的最大化。一是时间结合模式。把不同的农作物或同作物的不同品种,按其各自不同的生长时间进行科学合理搭配,使前后茬尽量结合,以便多季多次地生产出产品,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用。二是时间轮换模式。根据恢复和提高土壤肥力,防除病虫杂草危害,提高作物的产量和品质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同一田块按一定顺序,逐年轮换种植不同作物的复种方式。如水旱轮作,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饲料轮作等模式。三是人工季节调控模式。为利用农产品供应的季节差,通过人工环境控制手段,营造满足作物(动物)生长发育所需的客观条件,这样可以增加特别是在自然条件不适宜的条件下,增加农业产出,保障市场供应。
(3)物质能量循环模式。这是按照生物链和能量链的流动而设计的生产模式。它根据生态学原理,在一个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构成的生产体系内,充分利用生物之间、生物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的关系,运用系统内外的能量资源,科学有序地调度,推动包括废弃物在内的各种物质和能量的经济转化,实现农业增值。具体为:一是种植业内部链式循环。主要是指在作物及食用菌等生产体系中物质的多向循环利用。如大田作物秸秆、棉籽壳等用作培养食用菌的原料,食用菌产后留下的菌渣和废物再作大田肥料等。二是养殖业内部链式循环。主要利用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粪便废弃物,作为其他畜禽、渔业养殖的饲料或营养材料,实现废物利用良性循环。三是种养业结合链式循环。这种循环在种植业和养殖业之间发生。一般有畜禽――渔――作物食用菌循环、禽――畜――渔――果循环等。四是种养沼三结合链式循环。利用沼气厌氧发酵等功能,连接种养有关环节,既产生能源,又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等。
(4)要素集约模式。这种模式是充分考虑土地、劳动、资金、技术、能量等单方要素或多个要素之间在功能和数量上的相互关系,使各要素互利共生、协调发展,提高自我组织能力,增殖自然资源,维持高质效益,形成持续稳定高产的多元化农业。
(5)功能拓展模式。农业具有生产、生态和生活功能。在农产品市场约束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要求农业在生产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满足社会食品需求的同时,发挥涵养水源、防止洪涝灾害、处理有机废弃物、净化空气、提供绿色景观等美化环境功能,发挥提供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增加收入的功能。当前,农业功能拓展最主要的形式,就是依托原有现代农业园区、高效生态农业基地等自然优美的乡野风景、舒适怡人的清新气候、环保生态的绿色空间,兴建一些休闲、娱乐设施,开发“农家乐”游乐活动,突出野趣、乐趣、闲趣,提供科普教育、度假、休憩、游乐、就餐、住宿等服务,提供亲近自然、感受农村气息的休闲观光场所。
高效生态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而且在实践中,农业的生产经营模式也不是单一的,而是以某种模式为主导,其他模式兼而有之,优势互补,混合发展,以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化、效益最大化。
高效生态农业的推进机制
从浙江实际出发,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构筑六大机制,加快建成高效生态农业的产业体系。
(1)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工业生产的最大特点是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产品形态的整齐划一、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也是高效生态农业最重要的属性。借助工业化理念,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关键的就是要把企业化的质量管理模式引入农业领域,实施标准化生产。一是完善标准化制度。建立一套与名牌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标准化的手段来规范从种子到加工、包装的全过程,生产出外观统一、内质良好的优质农产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广泛引进、推广国际通用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技术以及良好的管理规范,鼓励生产经营者积极争取相关认证,取得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入场券”。二是全面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产品认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为抓手,建立一大批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全面推行标准化模式图、生产档案记录等,形成稳定的农产品质量生产基础。三是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服务便捷的原则,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网络和农业质检机构,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全过程的监测,形成政府管理和市场约束的“倒逼”机制,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
(2)培育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构筑龙头带动机制。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是由生产经营主体的素质和组织形式决定的。我省人多地少,传统的农户多,其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难以与市场对接。必须以组织化、规模化为方向,积极培育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批发市场等适应产业化要求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创新组织形式,一头对接市场,一头连接农户,形成“龙型”的生产经营体系。一是加速土地规模经营。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合理引导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扩大农户经营规模,发展订单农业,形成集中连片种养的条件,便于基础设施改善和设施农业发展,吸引资本、技术等要素投入。二是以专业合作组织为载体,引导农户自主联合。加强农业合作文化建设,扶持和帮助农民走合作的路子,根据农田、园地、林地等资源优势和不同的区域生产特点,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组织形式。三是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扩大合作。在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同时,把重点放在带动功能的发挥,放在建设与农户的连接机制上。大力发展“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形式,促进龙头企业壮大与农民增收相协调,避免企业与民争利,实现农企互动、优势互补、产销对接,形成带动规范生产、促进农户增收的组织机制。
(3)加快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构筑农业科技促进机制。科技是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它不仅包括生产技术,还包括加工、贮运、种子种苗、种养模式等技术,不仅包括技术本身,还包括创新推广技术的能力。一是要明确技术创新和研发重点。科技开发不应为技术而技术,而要提高有效性、适应性,重点解决生产实际中的重大问题。加快研发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先进适用技术和技术模式。加强科技协作攻关,力求在种子种苗、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标准化、质量安全、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开发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二是要实行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对接。生产实际中的技术问题能及时反馈,并得到科研部门的及时响应。科研部门的研究成果能及时得到生产部门的示范和推广应用,提高转化率。其中,很重要的是根据农业区域化布局的要求,完善农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技组织及人员素质,创建高效的农技推广服务平台。三是要提高农民应用科技的能力。加强农民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专业技能和吸纳现代科技的能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普及。
(4)全方位畅通农产品物流,构筑市场拉动机制。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从根本上讲要反映市场的需要、体现竞争的要求。因此,必须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选定农产品目标市场。一是要加强农产品市场研究。既要系统调查现有农产品市场,详细了解需求情况,包括需要的品种、数量、档次和流通渠道等,还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和未来走势,进行市场方向、营销策略和销售渠道研究。二是要大力发展现代市场营销业。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建立以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核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产品出口企业协会)和专业大户的市场营销作用,积极培育农产品流通、农村经纪人队伍和营销大户,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构建集约化、系统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市场营销。三是加快农业“走出去”。把开发要素市场与开拓产品市场有效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运用资本经营的办法,把我省的资金、技术、品牌、加工、管理和种子种苗等优势,与外地的土地、人力、市场等优势相衔接,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在内外市场的共同拉动下,为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动力。
众多的企业已经进入到生态绿色鸡蛋,甚至是有机蛋的领域,以德清源为例,根据AC尼尔森2007年1月市场研究结果,德清源生态鸡蛋目前在北京品牌鸡蛋市场占有率高达71%,是消费者最信赖的鸡蛋品牌。成功的原因不仅仅是采用生态农业模式,实现了生态养殖、食品加工、清洁能源、有机肥料、订单农业、生态种植的循环系统,将每个鸡蛋打上来“身份证号码”,对其品质和来源进行了全程化的监督和管理,蛋壳上就会被标注上各种相关信息,包括生产地址、时间、批号、序列号、质检员工号、鸡舍号、鸡笼号及产蛋鸡年龄等等。更重要的是具有品牌营销的意识,从2007年5月1日起,德青源拿出3000万元在电视、地铁等媒体上进行广泛传播,抢先占领鸡蛋品牌的制高点。并结合社区深度推广教育的活动,加上生态饲养的德清源蛋本身在颜色和口感上与一般鸡蛋有明显差异,使其销售额从50万做到了5亿。
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的德青源公司位于京郊延庆县张山营镇水峪村,由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国内外公司和6个投资人共同投资建设,主要从事工业化蛋鸡养殖业。公司每年利用延庆县生产的玉米2万吨,占全县玉米年产量的六分之一。
德青源公司正在投资建设的“德青源养殖生态园”,是目前全国最大的现代化蛋鸡养殖场之一。生态园一期工程投资7800万元,占地138亩,现已建成11栋、总面积1100平米的鸡舍,并从国外引进了由电脑控制的检蛋设备包装车间,已形成雏鸡、蛋鸡、肉鸡及饲料生产配置的“一条龙”生产线,并开发出“双黄蛋”等系列产品。目前,生态园存栏美国“海兰克”蛋鸡50万只,日产鸡蛋30万枚,总产量的80%供应京城和县内超市,20%供应市内国家机关。 目前又在全国各大中心城市布点,加快扩张速度,如在上海附近不到100公里的区域投资5000万建立现代化生态化蛋鸡基地,建成后将对上海市场进行一次新的生态蛋革命。
根据多年从事生态环保产品的专业机构上海劲释咨询研究认为,由于蛋鸡养殖较其他猪羊牛等牲畜相比,养殖成本低、养殖周期短、养殖技术不高等特点,高品质生态蛋将作为主流产品,在未来的15年内逐渐替代普通非安全鸡蛋,该市场将呈现井喷式发展,其市场前景不亚于当年的奶业和豆奶业的高速成长期,目前德清源是以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的模式给市场提供安全的高品质鸡蛋为主,但是这并不能真正满足市场的潜在巨大需求,因为这仅仅是基础需求,因为这些鸡蛋还是以工业化圈养的方式饲养的,笔者了解到圈养鸡蛋和三洋鸡蛋,工业化鸡蛋和天然放养鸡蛋,吃种植饲料和捕捉野食,在鸡蛋的品质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而急需鸡蛋营养的消费者,尤其是婴幼儿、孕产妇、老人、伤病者、学生、亚健康、营养不良者,需要更安全、更自然、更具有营养的鸡蛋。因此对鸡生长的环境、饲料、饮水、品种、情绪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比如以饲养有机鸡的区域,方圆30公里内不能有工业污染和化工企业。因此为有机蛋,绿色AA级蛋提供更大的市场机会。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目前有以下生态、绿色、有机蛋在市场销售:
图表略,读者可到以下地址下载图表阅读:
蛋业中的蒙牛何时诞生?
看到如上的表格,可以发现目前该领域,缺少全国性企业,或者强势品牌,说明该行业总体发展相对初级,市场集中度很低,除了德清源在北京市场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外,其他蛋品牌在当地或一线城市的销量有限,虽然四川铁骑力士开发的圣迪乐村有机蛋5元一只自然销量每天超过1000个,但和上海总体蛋市场日消耗近百万只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现在生态有机蛋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 规模化的问题
由于对环境要求较高,有机蛋形成规模化具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可以利用农林符合饲养的方式解决以上问题,如承包荒山荒地,种植农作物、果树和经济林,放养各类山鸡,鹌鹑、特种鸡。山鸡实现半野生态放养方式,想吃什么就吃什么,树林作为山鸡挡风遮雨栖息场所,鸡粪作为肥料滋养果树林,多余的秸秆可以培养高蛋白质、无菌饲料蛆,综合开发、循环开发、立体开发,实现规模化、产业化、有机化,解决产量不足的问题,又治理了荒山荒地,形成新的生态旅游静待你,同时保护了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一举数得。
2、 品牌生动化的问题
如何让市场迅速接受1.5元以上的一只的鸡蛋,是摆在所有生态蛋企业的一道难题,笔者认为除了像德清源那样因为拿到风投,可以大规模广告传播的模式外,可以以大型社区、高端社区、大型企业、社团机构为基点、以公关活动、新闻事件为引爆点、以卖场、超市为发力点,进行深度推广,通过现场演示、品尝试吃、食品安全讲座、换购促销,尤其是制造焦点事件,引起广大消费者对问题鸡蛋的关注,借力打力,进行品牌营销的突破,如笔者正在协助山东一家有机蛋企业进行市场突围,因为该机构同时种植有机玫瑰,笔者建议其用有机玫瑰饲养有机蛋,制造产品的差异,开发出有机玫瑰红山鸡蛋,赠送当地500对结婚和生子的新人与家庭,通过聚焦人群,以点带面,在婚礼喜宴、满月酒等“聚众体验”的模式,结合中国早生贵子、多子多福传统社会认知。获得了市场的认可和青睐,正在成为当地的鸡蛋领导品牌。
3、 品控管理问题
因为牵涉到从种植、养殖、包装、仓储、物流、分销、终端陈列等环节,有机生态蛋品控成为保证该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如果这一缓解没有完善的话,即便不要规模,也要把品控做好,当年牛奶市场的爆发,值得借鉴,全国的奶牛产的牛奶根本供不应求,所以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生态有机蛋作为高价值营养健康食品,也将会出现这一问题,在市场出现爆发之际,一定要头脑清醒,不能为了规模和眼前的利益,以次充好。同时寻求专业的机构和设备解决一些品控的问题,如利用互联网、食品回溯系统、量子检测等方面进行控制,保证产品的高品质和安全性。
4、 人员素质提升
1.1几个概念的辨析
1.1.1生态农业旅游
生态农业旅游即以生态学原则为指南、生态农业建设为基础,乡村生态环境为背景,集农业生态文化景观与环境、农业生产活动与风俗习惯等旅游资源将观光度假、学习考察、娱乐参与等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生态旅游活动。它成功让旅游产品开发形式愈加新颖和丰富,实现了旅游跨产业的发展,并且进一步开拓了农业发展的空间。生态农业旅游适应了“参与性、娱乐性”旅游热潮,成为现代旅游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1.1.2社区参与
1985年,西方学者墨非(Murphy)第一次将社区参与运用于旅游研究,他《旅游:社区方法》一书出版,使社区参与渐渐为全球熟知。1997年6月,世界旅游组织等颁布《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标志着社区参与旅游研究进入了完善阶段。社区参与(Communityparticipation)是指在开展旅游的地区,社区居民能有效地参与社区内旅游的决策、规划、旅游地环境保护及旅游地社会文化维护等方面的行为及其过程,在保证旅游可持续发展下实现社区的全方位发展,它的主体是社区各居民,客体是社区内发展旅游方面各类事务。通过社区参与,旅游地居民能真正从旅游发展中取得经济收益,并能够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从而使社区居民有归属感、认同感,最终实现旅游及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1.2欠发达地区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模式及层次
1.2.1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模式的内涵
根据目前中国期刊网上已有的一些研究,欠发达地区生态农业旅游社区参与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生态农业旅游发生地是在旅游资源较为丰富的乡村欠发达社区;二是欠发达乡村社区的生态自然环境、风俗文化等旅游资源保持了原真性;三是在欠发达地区发展生态农业旅游时,保护他们的生态资源和环境一直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社区参与是生态农业旅游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欠发达地区乡村社区的居民既是该地区生态文化及生态文明的载体,又是始终贯穿于生态农业旅游过程中生态旅游资源及社区文化的忠实保护者、传承者。社区参与不仅对欠发达地区原真性生态文化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让更多的旅游者能获得更为真实的生态农业旅游体验,且社区参与能让欠发达地区广大社区居民在开展生态农业旅游中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因而社区参与对欠发达地区生态农业旅游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2.2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模式类型及层次
一般情况下,生态农业旅游地开发主体不同,给旅游地社区带来的效益也会不同。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开发的模式不同,会对欠发达地区旅游发展的效用也会不一样。目前,根据地域状况的不同,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社区参与及其运作也有一些不同的模式。曾艳将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模式划分为下面四种类型:一是非政府组织主导模式,它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对旅游社区的开发进行规划、指导、监督社区旅游规划的实施,并进行最后的利益分配,但它不参与利益分配。这种模式特征是旅游发展由非政府组织开发,协调政府和社区关系,保证把旅游经济收益最大限度的留在社区内,但这种模式在国内很少采用。二是政府主导模式,是由政府主导旅游社区的开发、管理,并对景区景点收益进行统一配置,如“政府+公司+社区组织”模式。该模式是政府、公司、社区组织三方共同参与旅游开发,主导方是政府,但三方都有自己的盈利渠道。这种模式较容易让政府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社区居民难以享受利益收益且承担其他一些方面影响。三是社区主导模式,是社区作为参与和收益的主体来决定开发的走向并决定最后的利益分配方案。在这种模式下社区参与的程度特别高,且参与的范围也最广泛,收益也有很大程度提高。在旅游企业经营管理中,社区广大居民有监督权和发言权,居民能真正参与旅游企业,如“社区机构+居民+公司”模式。四是公司主导模式,是在政府的宏观政策引导下公司掌握经营管理权,并进行利益分配,如“政府+公司+农民旅游协会+旅行社”模式。其中公司作为核心参与者,其他几个参与者与公司彼此配合,共同形成一个统一的运行体系。这四种模式是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的。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大概有初级参与层次、积极参与层次和成熟参与层次三个层次,每一个层次都有自己的特色和适应性,具体见下表。从目前的现状分析,我国的社区参与旅游模式仍然处于初级或积极参与层次,因此这就需要广大学者不断研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特色,最终构建适合我国的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模式。
2南充村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现状
2.1龙湾生态旅游区南充村社区现状
南充村位于具有国家二级保护名贵植物—沉香的培育基地的广东省罗定市龙湾镇,南充村距离龙湾镇中心10公里,距省道荔朱线7公里,距罗定市区约53公里,它是边远山区乡村之一,广东典型的欠发达地区。该村耕地面积788亩,下辖16个村民小组,人口2354人。改革开放后,结合实际情况大力发展“三高”农业。2003年,南充村建成以“公司+农户”的综合开发模式,建成“三高”农业生产基地:即以黄榄、茶叶、龙眼、八角、三华梨、蔬菜、蚕桑种植和仔鱼、山地鸡养殖等为主。南充村现在不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养殖业和新型种植业,推行农业机械化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该村委耕地广阔平坦,土壤肥沃,水源充足,是粮食主产区。农业结构调整后,该村委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业,是旅游特色村,效果较好。2005年龙湾生态旅游区被评为“云浮胜景”,2007年南充村评为广东最美乡村之一。
2.2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现状
2006年之前,在罗定市龙湾镇政府的扶持下,南充村开始发展乡村生态农业旅游。为了进一步发展生态农业旅游,村里成立了生态农业旅游专业合作组,以集体的方式经营生态农业旅游,农民以入股的方式参与合作组并行使管理。2006年,广州南湖国旅参与其中经营,村合作组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发展南充村的生态农业旅游产业。南湖国旅负责向该村组织和输送游客,合作组则承担为游客提供生态农业旅游相关服务。2007年村旅游分成达到8.21万元,2010年达9.5万元。目前南充村已经初步建成了以龙湾生态旅游区、特色农家菜和土特产品等农业相关资源为主要载体、以田园观光、瀑布欣赏、特色餐饮等活动为内容的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园区。2011年南充村接待游客量月7000人次,接待收入近30万元,南充村已成为罗定市发展生态农业旅游的成功典范。在龙湾镇政府、南湖国旅和南充村民的共同努力下,该村的交通状况、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正在不断地完善,村民的生活状况不断好转、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建设的热情也不断地高涨。
2.3南充村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问题探究
2.3.1社区村民缺乏参与意识,参与程度低
在调查中发现,南充村社区参与全部是龙湾生态旅游区本地村民,他们受教育态度相当低(该村高中学历以下的村民约占该村总人口的90%左右),部分村民甚至不会说且听不懂普通话,另外他们对生态农业旅游发展认识不足,不明白自己在旅游环节中作用以及生态农业旅游对他们生产生活的影响,同时村民对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政策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没有足够的了解,故而对生态农业旅游活动的参与热情不够,社区参与大部分只是停留在自发的水平,一般属于独家独户的家庭分散式经营,这使他们在生态农业旅游活动中所获得的权利和收益极少。同时村民在参与过程中过分注重了自身经济收益最大化,对环境及公共资源没有给予足够的保护。
2.3.2社区参与机制缺乏
在南充村,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真正的完善的社区参与途径和渠道,也没有建立一个专门机构指导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在是否要进行生态农业旅游规划、如何规划及发展规模等问题方面,村民还是没有参与权和发言权,基本上都是南充村村委会负责,更不用说在进行某项决策之前开展一些公开的村民咨询方面的活动。因此南充村居民在龙湾生态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和决策方面基本上没有起到作用,居民目前还没有真正参与任何旅游组织形式。现在龙湾生态旅游区的旅游项目以租赁承包的形式委托给广州南湖国旅,他们作为开发经验的主体,还没有把南充村村民吸纳到经营决策以内。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龙湾生态旅游区处于欠发达地区,资金、技术处于劣势,这在客观上让社区居民的商业经营权和决策权被剥夺。
2.3.3社区被动参与开发,专业培训不够
自2006年广州南湖国旅参与到龙湾生态旅游区经营以来,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开发一直按照“政府主导基础建设、企业负责旅游开发”的模式发展。但由于南充村资金不足且观念较为落后,社区在旅游供给和旅游市场开发方面的参与一直处于被引导被安排的状态,缺乏主动参与,且南充村社区居民的经营理念也难以满足旅游市场变化的需求。根据调查发现,南充村专业合作组的组织者—南充村村委会及相关成员对生态农业旅游市场发展的关注度不够,同时对生态农业旅游产品的创新开发的意识也不强,他们的工作只是接待游客方面,并没有包括生态农业旅游市场研究方面。在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各项服务中,所有旅游相关服务都是由村民负责,但是村民普遍文化层次不高,几乎没有收到过专业接待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因而他们的服务意识不强且服务技能差,这成为了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一大障碍。
2.3.4其他产业体系配套不足,居民旅游收入少
尽管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丰富而有特色,但发展水平不高,缺乏其他旅游相关经济系统配套产业基础,如没有南充村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供给企业,这阻碍了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更难以满足现代游客的综合化的体验要求。另外,由于南充村龙湾生态旅游景区受到季节降雨量的影响,使景区内瀑布的形成受到很大影响,因而游客在时空分布上边具有了季节性与集中性,即淡季和旺季。在淡季,旅游消费收入一般不能维持社区旅游发展经营的成本。再者,来南充村进行生态农业旅游的团体游客极少,大部分都是一些零星的散客,他们自带食品,故游客旅游消费不是很强劲,这对南充村的旅游收入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3南充村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模式构建
目前南充村在生态农业旅游活动中,社区居民既是旅游发展的经济推动者,又是潜在的环境破坏者。为保证实现社区参与、社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目标,应该建立一种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社区参与模式。
3.1构建社区参与的决策模式
南充村社区的居民是龙湾生态旅游区的真正主人,他们对生态农业旅游的规划与实施有着一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他们在参与生态农业旅游的决策方面主要包括参与旅游开发与规划、参与旅游项目的立项和参与商定利益分配方案等。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成立一个社区管理的专门机构,让社区居民参与到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决策中来,重视居民对发展旅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目标和南充村社区发展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具体而言,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决策体系包括:一是形成一个能够保证社区居民参与生态农业旅游经营的决策机制和沟通渠道,并成立一个地方性的由社区参与的旅游行业组织,以协商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规划与发展的重大事情,并对旅游区一些重大决策可以进行否决制度。二是建立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方式的合作机制,从产业经济学方面看,生态农业旅游社区的产权体系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这对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在产权的制约下,一些旅游项目的开发中社区居民应占有一定的股份,尊重他们的意见并与之协商,尽量形成社区居民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机制。三是建立相关问题的磋商制度,在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中可能会引发诸如环境恶化等方面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磋商制度,让参与生态农业旅游的各方主体能够从中得到满意。
3.2构建社区参与的利益分配模式
在生态农业旅游活动过程中,利益分配是社区参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南充村,发展生态农业旅游有政府、企业、社区等各相关利益主体,即使在社区内各村民也会有不同的利益主张。因而有必要建立一个社区参与的利益分配机制,来满足社区居民的各自利益分配诉求,减少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南充村社区是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它所追求的是南充村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并不是个别或少数居民的利益。因此,对那些获利能力强的居民,支持、鼓励他们直接从事各项旅游活动以参与利益分配,而对那些经营能力相对较差、获利能力较弱的居民以间接参与的形式从发展生态农业旅游活动中受益,具体做法有:一是直接在相关旅游企业直接就业以获取劳务收入的方式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利益分配;二是由于社区居民是生态环境破坏的最直接受害者,所以以生态补偿机制让他们从全部旅游收入中获得部分利益补偿;三是由于广州南湖国旅买断了龙湾生态旅游区若干年的经营权,为保障南充村居民的利益,可以让他们自愿投资入股南湖国旅以获得股息收入。
3.3构建社区参与的环境保护模式
龙湾生态旅游区是南充村居民长期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因此环境的保护对居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社区居民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开发中,要不断地强化他们环境保护意识,使他们由原来对保护环境的漠不关心转变为主动参与环境建设和保护。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他们普遍认识到自己的利益来源于旅游的发展,而良好的自然环境是发展生态农业旅游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条件,环境保护的好,他们的利益就能得到保障,因此社区就会形成一个环境保护的氛围。社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具体有:一是将生态农业旅游项目和南充村居民的经济发展两者结合起来,引导他们在脱贫致富过程中对生态资源予以保护;二是改变南充村居民以往那种资源消耗方式,在生态农业旅游活动的带动下,形成一种环保型的生活方式,使社区发展与环境保护朝着有利方向前进;三是调动广大旅游者融入到南充村环境治理中,最大限度地发动他们和社区居民一起参与环境保护。在南充村社区居民参与保护环境的同时,也要提高他们对自己社区文化的认识和保护,建立一个合理的开发模式以实现本社区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创新和发展。
3.4构建社区参与的技能培训模式
前面说过,南充村居民基本上都是本地土生土长的农民,他们对旅游的知识及相关的服务技能特别欠缺,因此在鼓励、扶持他们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之前,有必要对他们进行简单的旅游专业知识和相关服务方面的培训,主要包括家庭旅馆服务、景区景点导游接待与讲解、生态农业旅游市场开拓等方面内容,努力使社区每一位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居民至少掌握一门专项的旅游服务技能,使他们在参与旅游过程中能体现自身的价值。这项培训工作应该有南充村村委会及上级政府牵头,对那些参与生态农业旅游的居民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认识,让他们认清生态农业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具体方式可采取村村通广播、县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宣传资料等,突出生态农业旅游中的环境保护意识,让他们自觉的、主动的形成环境保护的观念。同时,也要加强对南充村社区参与的相关旅游管理人员的能力培养,他们的素质会直接影响社区参与的质量。技能培训的具体方式是:充分利用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和罗定中专等师资力量,对社区居民进行在职培训、举办讲座、专业讨论等,帮助他们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使他们适应生态农业旅游的发展,最终社区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实现。
4结论与展望
[关键词]生产者服务业 黄河三角洲 高效生态经济 意义
上个世纪,世界先进国家先后进入“服务经济”时代。进入21世纪以来,这种现象有了更深入的发展。不仅服务业产值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迅速提高,而且渗透到一切经济活动之中。离开服务业,代表着现代社会的先进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都无法实现,尤其是金融、保险、咨询、市场调查为代表的生产者服务业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和现代化的标志。对于正面临着大开发、大建设的黄河三角洲地区来说,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能促进特色产业竞争力的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高效发展与生态有效保护的统一。因而,大力发展生产者服务业对黄河三角洲建设具有战略意义。
一、生产者服务业简介
生产者服务业(Producer Services)的概念于1966年由美国经济学家H.Greenfield提出,也称生产者服务业。他认为,生产者服务业是指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是一种可用于商品和服务的进一步生产的非最终消费服务。1975年,美国经济学家Browning & Singelman根据联合国标准产业分类(SIC),把服务业分为四类,即生产者服务业、流通型服务业、消费者服务业和社会服务业。在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将生产者服务业分为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和商务服务等。
生产者服务业是由于企业为应对激烈的竞争环境、提升核心竞争力,在产业的分工不断深入发展的基础上,将部分缺乏竞争优势的生产活动“外置”而形成的。因而,生产者服务业是与制造业直接配套的,是从制造业内部生产服务部门独立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它能利用现代高技术对生产过程进行更为精细的专业化分工,把传统上由企业内部组织进行的服务活动剥离出来,通过为制造业提供智力型服务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来推动制造业的发展。同传统的服务业相比,生产者服务业是一种高智力、高积聚、高成长、高辐射的现代服务业。
由于生产者服务主要作为商品和服务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发挥中间功能,因此,在经济服务化和知识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以生产者服务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越来越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主导性力量。据统计,1980-2005年期间,全球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56%上升到68%,主要发达国家达到71%,中等发达国家达到61%。其生产者服务业的增长又远远超出服务业的平均增长水平。在OECD(世界经合组织)国家中,经济主体已经从原来的制造业转换到服务业,金融、保险、房地产及经营服务等生产者服务行业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了1/3。生产者服务业己经成为发达国家经济的支柱产业,如美国生产者服务业增加值占其GDP的比重超过48%。
在国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者服务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生产者服务业的产值稳步增长,结构逐渐优化,竞争力得到不断提高,形成相对完整的生产者服务体系。2003年,生产者服务业附加值达到了14658亿元,是1990年的5.7倍。1997- 2004年生产者服务业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0.6% ,成为拉动投资增长的重要力量。国内经济最发达的北京、上海等地,也正是生产者服务业最发达的地区。京津冀经济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都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当地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2009年11月的《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中(以下简称《规划》),也明确指出要:“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重点发展生产业。”
二、生产者服务业对黄河三角洲的意义
黄河三角洲地区土地资源优势突出、地理区位条件优越、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生态系统独具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较好,而且其开发已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拥有良好的政策支持等外部环境。但该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严重制约着其发展,给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提出严峻挑战。
发展生产者服务业,有利于高效利用区域优势资源,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构筑现代生态产业和循环经济体系;有利于该地区实行区域发展统一规划、陆地海洋统一布局、重要资源统一管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统一推进,发挥比较优势,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有利于加快与天津滨海新区、辽宁沿海经济带及山东半岛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企业合作等方面的全面对接,提升区域合作层次和水平,促进环渤海地区互动并进、共同发展。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是黄河三角洲地区建设全国重要的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特色产业基地,实现《规划》目标,成为环渤海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区的关键。
1.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体系的构建要求重点发展生产者服务业
第一,生产者服务业是黄河三角洲地区发展先进制造业、建设先进制造基地,形成制造业竞争力的关键。生产者服务业由于其中间投入性天然的与制造业高度相关,对制造业各种生产活动都有巨大的影响影响。没有配套的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黄河三角洲建设的重点建设的石油装备、汽车及其零部件、设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都无从谈起。首先,生产者服务业是发展先进制造业的内在要求。现代经济体系中,制造业和服务业已经建立一种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动态内在联系。它们之间深层次的专业化分工,可以提升企业的专业化水平,集中力量发展核心竞争力,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出质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降低运营成本;其次,生产者服务业是提高现代制造产业链运转效率的关键。现代经济中,产品真正处于生产制造环节的时间只占很少部分,大部分时间处在研发、采购、储存、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等阶段,而这些阶段正是现代服务业的覆盖范围,产业链高效运转依靠现代服务业的高度发展;再次,生产者服务业成为制造业产品价值增值的主要源泉。现代先进企业的最主要的价值增长点已不在制造生产环节,而转移到生产服务环节。越来越多的制造企业通过外包等手段,将生产环节剥离出去,专注于设计研发、品牌营销、资本运作、技术创新、专业咨询等业务领域的经营;最后,生产者服务业能促进知识和技术在制造业生产过程的运用。制造业技术和知识的应用大多是通过科技开发、管理咨询等生产者服务的投入来完成的,生产者服务起着把技术进步转化为生产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作用。黄河三角洲地区要发展有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提升该区域的制造业竞争能力,就必须发展生产者服务业。
第二,生产者服务业是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基础。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体系要求按照高效、生态、创新的原则发展现代农业和节水农业,以绿色种植业、生态畜牧业、生态渔业为突破口提升自然资源的利用率和当地农业的效益。高效生态农业体系的建立,对比于传统农业,要求相关地区在密切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实现特色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要求在产业链上有进一步的整合,要求相关的农业知识能更快的得到推广和运用;要求更多的商业支持,比如物流、融资、市场运作、品牌经营等;要求通过更多的生产者服务保证农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突出产品的特色,进一步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这些无不需要配套的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
第三,生产者服务业对于黄河三角洲地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黄河三角洲地区要通过建设电子信息、新材料及生物工程等高技术产业提升整体的产业层次,提高附加价值,形成新的利润点。但这些产业都有知识密度高、投资风险大的特点,对该地区中小企业的进入无法形成有力的吸引,给产业市场化设置了一定障碍。只有与之配套专业生产者服务业的介入,才能促进相关行业知识的流动,提供高科技企业研发创新的平台。通过相应的金融支持、物流支持、商务支持、信息支持提高项目的成功率。比如,项目前期需要可行性研究、风险资本、产品概念与设计、市场研究等生产服务,项目中期,应有商业咨询、质量控制、设备租赁等生产服务,项目后期需要广告、运输、销售等服务。
第四,生产者服务业是黄河三角洲地区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环境友好型工业、循环经济的重要保障。黄河三角洲地区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和高效生态的发展模式,要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合理的发展经济,相关的生态指标成为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循环经济成为必然选择。然而,要发挥该地区的资源和能力优势,原油生产、精细化工、轻纺、造纸等产业不仅不能轻易放弃,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要进一步的巩固加强。这就要求必须大力发展生产者服务业,促进这些产业的集聚生产、集约发展、集中治理。生产者服务业的介入,能推动高效能、可循环技术研发,加快电力、建材、轻工等行业的技术改造,构筑生态环保产业链;能促进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加快传统化工向低排放、可循环、精细化方向转变;能支持石油化工等产业链的延伸,提高海水、卤水和岩盐资源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油盐化工产品的接续利用。
总之,黄河三角洲地区要建立高效生态经济体系,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环境友好型工业,就必须重点发展配套的生产者服务体系。
2.黄河三角洲区域经济的发展要求重点发展生产者服务业
第一,生产者服务业能有效的促进黄河三角洲地区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和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是决定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因素,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体现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重要标志。从近现代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产业结构必须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状态的变化并协调发展,由此推动经济持续发展。服务经济时代的产业结构要求必须重点发展生产者服务业。《规划》确定的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产业体系中,无论是起基础作用的高效生态农业或是重点发展的环境友好型工业无不以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为支撑。生产者服务业与第一、第二产业协调发展能有效推动产业结构在高科技化基础上的优化升级,进而将产业结构推进到适应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知识经济时代的模式。而且,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还可以促进第三产业内部协调发展,支持消费者服务业的发展。黄河三角洲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能促使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的竞争力、集约化的利用资源,从而转变生产方式,对当地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二,生产者服务业能推进黄河三角洲地区产业集群的快速发展。现代经济体系中,产业集群是一种有效的生产组织方式,我国也已经进入以产业集群促进产业竞争力的发展阶段,长三角、珠三角强大的制造业竞争优势适合当地的产业集群现象密切相关的。生产者服务业与其它产业的融合发展正是特定地域内的产业集群化发展一种有效途径。可以通过将金融、保险、物流、培训等生产者服务业紧密围绕在制造业的周围,构成产业集群的生产服务支撑体系,推动产业集群的健康发展。同时,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还能促进产业集群创新能力的形成。在生产者服务业的嵌入,能引起产业集群内部的技术扩散和知识创新[3],为产业集群内的先进企业提供交流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平台。比如,研发、咨询等生产者服务机构往往比企业具有更强的对新知识的吸收消化能力,当新迁入企业带来的新技术还不能被原企业所接受,或这种新技术具有部分不可移植性时,研发、咨询机构可先把新技术接收过来,通过研究改良后再逐步推广。金融担保、管理咨询等非生产者组织可以通过资金支持、智力支持帮助小企业在创新中长大,改变自身的地位,获得创新的内在动力,进而加快整个产业集群的创新速度。可以说,发达的生产者服务业,将使产业集群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为其创新提供持续的动力支持,使创新的源泉涌动不息。《规划》中在黄河三角洲地区划定了多个工业园区作为当地产业集群的发展的平台,以促进整个地区工业竞争力的提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重视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
第三,生产者服务业能促进黄河三角洲地区的构建良好的创新平台。首先,生产者服务业有助于黄河三角洲地区的创新能力。经济意义上的创新,不同于实验室里的科学发明,创新要素包括人才、信息、资金,甚至制度环境等。生产者服务业可以通过配置创新要素,提升当企业的创新能力,进而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其次,生产者服务业有助于降低黄河三角洲地区企业的创新风险,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作为现代生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在推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的结合是现代创新体系中最活跃、最强大的因素,这已经为创新的实践所证明,纳斯达克、硅谷莫不如是。再次,生产者服务业有助于黄河三角洲区域的创新系统的构建。现代意义上的创新系统应当是由参与技术发展和扩散的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组成,并有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广泛介入和政府适当参与的网络系统。生产者服务业在网络中发挥着配置创新要素、促进其充分有效组合、实现最佳创新模式的功能,是创新网络的骨架。因而,黄河三角洲地区要提升当地企业的创新能力、降低创新风险,构建先进的创新网络,必须高度重视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
第四,生产者服务业有助于协调黄河三角洲区域经济的发展。黄河三角洲经济开发区包括东营滨州等地的19个县区,总面积达2.65万平方公里。各地的资源条件、区位优势、产业基础、经济状况等都有所不同。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必须有“一盘棋”的思想,从整个区域的发展高度统筹各地的发展,实现比较优势,提升整体的产业能力。尽量避免长三角、珠三角开发过程中由于区域内各地市产业趋同,发展模式相近,造成的重复竞争、资源浪费现象。另外,对整个黄河三角洲经济区来讲,也要主动加强与周边地区特别是天津滨海新区、辽宁沿海经济带等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形成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新格局。这些都离不开区域内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生产者服务业能够通过区域内部的交易成本降低、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培育产业竞争优势,促进产业集聚,形成更加明显的产业特色,最终形成明显的区域经济特色。这个过程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正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同时,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还有助于加强产业对接,积极承接山东东部和天津滨海新区产业转移,深化黄河三角洲与周边经济区的的交流和合作。
第五,生产者服务业能加速黄河三角洲地区核心城市的形成。黄河三角洲地区经济的崛起,必须有以其核心城市群作为发展的基点,并以之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目前黄河三角洲地区的各市仍缺乏相应的功能和影响力。对于城市发展来讲,生产者服务因其很高的区域经济“乘数效应”比制造业有更高的经济价值。同时,生产者服务业一般都具有很高的知识和技术密集性,不仅对城市本身经济的发展又很强的带动效应。而且对本城市周边城市的经济发展有很强的外溢效应。更为重要的是,生产者服务业作为现代城市核心产业,能够决定城市的能级与地位,有效的提升城市的辐射力、影响力,进而强化城市的区域枢纽作用。城市通过发展生产者服务业能够实现对现代生产要素的加工、整合、配置,从而加速产业集聚、人口集聚,促进城市商品市场、人才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完善,优化区域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中心[4]。如沪、宁、杭等地之所以能够成为长三角的核心城市离不开其发达的生产者服务业。东营、滨州等地要成为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则必须能够发挥其资源配置中心的作用,必须有发达的生产者服务业作为支撑。
三、结语
作为服务经济中最具经济价值的生产者服务业,对未来的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能左右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成败。黄河三角洲地区要在全国率先创新出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高效增长与生态有效保护的统一,就必须高度重视并优先发展当地生产者服务业,由此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但也必须看到,目前黄河三角洲的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现状还远远不能满足高效生态经济发展模式的需要。这就更加显现出大力发展生产者服务业对于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代中强.制造业与生产者服务业的互动关系―来自长三角的证据[J].产业经济研究,2008(4):22-28.
[2]高峰.全球价值链视角下制造业与服务业的互动[J]. 现代管理科学,2007(1):43-45.
关键词:林下经济; 农民: 增收致富
1 林下经济发展现状
近年来,南乐县紧紧围绕种植结构调整和优化,大力发展经济林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林下种植、养殖、林果业等复合经济模式。目前我县发展林下经济近3.2万亩,其中,林牧2.2万亩,林菌0.5万亩,林药0.2万亩,林菜0.2万亩,其他0.1万亩。由于林下经济是一个新兴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中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1.1 规模总量不大,缺乏龙头带动 近年来,林下经济虽然取得了初步进展,但由于缺乏龙头企业带动,林下经济发展规模较小,难以形成规模优势,不能满足市场批量需求和有效的辐射带动能力。
1.2 资金制约因素大 经调查,大多数农户对发展林下经济热情很高,但由于缺乏启动资金,发展初期就受到限制,致使全县林下经济发展缺乏后劲。
1.3 市场组织化程度低 由于缺乏专业协会,养殖和种植户的市场信息不灵通,在种养品种选择上存在盲目性,在产品经营中,大多数只有等待收购者上门或零售,效益得不到保障。
1.4 管理水平低 在种养过程中尤其是养殖方面,养殖户大多采用传统的养殖方式,对科学养殖技术掌握不够,致使饲养成本高,效益差,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1.5 群众认识理解有偏差 一是农户普遍认为林下种养与普通种养没什么两样,甚至还不如普通种养;二是部分农户对林下经济发展模式、扶持方式和优惠政策等内容认识不够,缺乏参与热情;三是有的农户思想不解放,怕吃亏、怕赔本,畏首畏尾,对发展林下经济持怀疑观望态度。
2 发展林下经济的优势
根据“近期得利、长期得林、远近结合、以短补长、协调发展”的原则,我县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表现在:
2.1 气候优势 我县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春季干旱多风沙,夏季炎热雨量大,秋季晴和日照长,冬季干旱少雨雪。光辐射值高,非常适宜发展林下经济。
2.2 林地空间优势 目前,全县林地面积4万亩,其中适合发展林下经济面积达到3.2万亩,并且绝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优势。随着上级部门对林业种植的重视程度及退耕还林政策的落实,林地面积将进一步扩大,林业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贡献率也日益凸显出来,林地优势更加明显。
2.3 政策优势 近几年来,濮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林下经济,并把它列为“十一五”规划的重点项目,在财政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决定每年拿100~200万元,支持林下经济的发展,并提出“百万亩速生林林下经济基地”的建设目标,对林下经济发展在资金方面予以重点倾斜,以此夯实林下经济快速发展的物资基础。南乐县为抓好林下经济发展,成立了林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并在县林业局设立了专门办公室,县政府明确表示,对发展林下经济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镇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财力支持。
2.4 效益优势 利用林地资源,在林下综合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效益十分可观。据调查,近几年,濮阳市五县二区结合各自的实际,因地制宜开发林下经济的不同模式,如南乐县张果屯乡的林鹅模式,亩养鹅1000只,一年养四茬,亩年效益可达2万余元,近德古乡的林下种植双孢菇,每亩林地有效种植面积300 ㎡,全年按3茬计算,每亩纯收入1.5万元,是单纯种粮或种树效益的数倍甚至10倍以上,取得了显着的效益。
3 发展林下经济的建议?
林下经济作为生态、高效、循环经济,发展前景广阔、潜力巨大。结合南乐县林下经济发展现状和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就全县林下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通过技术讲座、科普宣传等方式,对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意义、技术模式和成功典型进行全面、深入、广泛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算对比账、算效益账,展示林下经济的综合效益与优势,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激发广大群众发展林下经济的热情。
3.2 培育龙头企业,示范带动 要把培育壮大产业龙头作为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产业化发展模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鼓励种植户、养殖户搞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尽快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格局。要充分发挥政策扶持、金融支持等优势,培育种养大户,促其上档次、成规模,催生扶强一批专业化林下经济发展龙头,带动更多的群众投身林下经济。
3.3 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发展适销对路的林下经济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林地发展规划。根据农业企业和产品市场情况,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挥地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优势,突出产业发展建设重点,把规划做得科学合理。
关键词:林下经济; 农民: 增收致富
1 林下经济发展现状
近年来,南乐县紧紧围绕种植结构调整和优化,大力发展经济林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林下种植、养殖、林果业等复合经济模式。目前我县发展林下经济近3.2万亩,其中,林牧2.2万亩,林菌0.5万亩,林药0.2万亩,林菜0.2万亩,其他0.1万亩。由于林下经济是一个新兴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中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1.1 规模总量不大,缺乏龙头带动 近年来,林下经济虽然取得了初步进展,但由于缺乏龙头企业带动,林下经济发展规模较小,难以形成规模优势,不能满足市场批量需求和有效的辐射带动能力。
1.2 资金制约因素大 经调查,大多数农户对发展林下经济热情很高,但由于缺乏启动资金,发展初期就受到限制,致使全县林下经济发展缺乏后劲。
1.3 市场组织化程度低 由于缺乏专业协会,养殖和种植户的市场信息不灵通,在种养品种选择上存在盲目性,在产品经营中,大多数只有等待收购者上门或零售,效益得不到保障。
1.4 管理水平低 在种养过程中尤其是养殖方面,养殖户大多采用传统的养殖方式,对科学养殖技术掌握不够,致使饲养成本高,效益差,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1.5 群众认识理解有偏差 一是农户普遍认为林下种养与普通种养没什么两样,甚至还不如普通种养;二是部分农户对林下经济发展模式、扶持方式和优惠政策等内容认识不够,缺乏参与热情;三是有的农户思想不解放,怕吃亏、怕赔本,畏首畏尾,对发展林下经济持怀疑观望态度。
2 发展林下经济的优势
根据“近期得利、长期得林、远近结合、以短补长、协调发展”的原则,我县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表现在:
2.1 气候优势 我县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春季干旱多风沙,夏季炎热雨量大,秋季晴和日照长,冬季干旱少雨雪。光辐射值高,非常适宜发展林下经济。
2.2 林地空间优势 目前,全县林地面积4万亩,其中适合发展林下经济面积达到3.2万亩,并且绝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优势。随着上级部门对林业种植的重视程度及退耕还林政策的落实,林地面积将进一步扩大,林业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贡献率也日益凸显出来,林地优势更加明显。
2.3 政策优势 近几年来,濮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林下经济,并把它列为“十一五”规划的重点项目,在财政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决定每年拿100~200万元,支持林下经济的发展,并提出“百万亩速生林林下经济基地”的建设目标,对林下经济发展在资金方面予以重点倾斜,以此夯实林下经济快速发展的物资基础。南乐县为抓好林下经济发展,成立了林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并在县林业局设立了专门办公室,县政府明确表示,对发展林下经济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镇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财力支持。
2.4 效益优势 利用林地资源,在林下综合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效益十分可观。据调查,近几年,濮阳市五县二区结合各自的实际,因地制宜开发林下经济的不同模式,如南乐县张果屯乡的林鹅模式,亩养鹅1000只,一年养四茬,亩年效益可达2万余元,近德古乡的林下种植双孢菇,每亩林地有效种植面积300 ㎡,全年按3茬计算,每亩纯收入1.5万元,是单纯种粮或种树效益的数倍甚至10倍以上,取得了显着的效益。
3 发展林下经济的建议?
林下经济作为生态、高效、循环经济,发展前景广阔、潜力巨大。结合南乐县林下经济发展现状和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就全县林下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通过技术讲座、科普宣传等方式,对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意义、技术模式和成功典型进行全面、深入、广泛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算对比账、算效益账,展示林下经济的综合效益与优势,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激发广大群众发展林下经济的热情。
3.2 培育龙头企业,示范带动 要把培育壮大产业龙头作为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产业化发展模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鼓励种植户、养殖户搞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尽快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格局。要充分发挥政策扶持、金融支持等优势,培育种养大户,促其上档次、成规模,催生扶强一批专业化林下经济发展龙头,带动更多的群众投身林下经济。
3.3 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发展适销对路的林下经济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林地发展规划。根据农业企业和产品市场情况,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挥地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优势,突出产业发展建设重点,把规划做得科学合理。
关键词:低碳;经济;农业;经济;发展
DOI:10.16640/ki.37-1222/t.2016.05.194
低碳环保型社会建设是当今社会建设发展的一种主流模式,在低碳经济的环境下,要求现代化农业经济朝着低消耗、低污染的方向进行发展。相对于我国而言,农业经济是社会经济的重要部分,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不仅可以调整产业结构,还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建设。但是,当前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出现了很多问题,影响了整个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以下本文针对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
1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现状
1.1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应用的体系不适用
目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应用的体系依旧是承包责任体系,由于这种体系缺少接耐、创新,导致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基础并不结实。以往的农业经济体系无法满足低碳农业发展各方面的要求,并且以往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过于分散,特别是注重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短期效益,但是,在当今社会所倡导的低碳农业经济,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比较大,而且取得经济效益的周期相对较长,这就造成了部分群众对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不认可和支持。
1.2农业经济生产理念过于落后
因为我国各个地区农村的知识普及性比较差,获取相关信息也不够及时,导致目前在农村里许多人对低碳农业经济发展认识不足,也没有形成良好的低碳农业经济发展理念,当得知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比较大,而且取得经济效益的周期相对较长时,很多人都难以接受这种事实,由此产生了抵抗心理。
1.3缺少科学技术的辅助
在当前低碳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因为缺少科学技术有效的辅助,导致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所获得的成果并不理想,对形成规模化的生态农业经济还有一定的距离,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需求。因此,在发展低碳农业经济的过程中,应该合理地引入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发展的基础,强化农业生产的科学含量,这样才有利于低碳农业经济模式的发展。
2针对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问题的措施
2.1树立低碳农业理念和创新农业生产体系
在分析了我国目前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现状后,发现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本文结合相关资料提出以下几点措施,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之所以不能在农村顺利开展,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低碳农业的作用和价值并不了解,以及生产理念过于落后。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低碳农业方面的宣传,让人们正确地认识到发展低碳农业的作用和价值,可以安排专业的团队到当地农村每家每户进行宣传,也可以把当地农村的群众组织起来进行培训,从而帮助人们树立良好的低碳农业理念,促进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在农村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还需要对农村的农业经济体系进行创新,在承包责任体系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出有利于发展低碳农业经济模式的生产制度,促使低碳农业经济能够取得实质性的发展。
2.2合理地引用相关科学技术
根据低碳经济环境下对农业经济发展低污染、低消耗等要求,所以在建立的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中提到要节约水电、合理地用药施肥以及科学地进行农业生产等内容。首先,在农业生产环节里,应该选择效果较好的肥料和农药,并且减少对化肥农药的运用,根据低碳农业的要求调节农业化肥的使用结构,在保证杀虫和育肥功能的前提,尽可能地降低农药和化肥对土壤结构的破坏;其次,是化肥和农药的应用,在化肥方面应该大力地推广农家肥、有机化肥以及复合肥等,从而提高土壤中有机物质的含量,在农药方面政府应该加快生物农药的研发,可以使用科学的病虫害防治技术,或者通过选择抗病植株等手段来降低对农药的使用,合理地满足低碳农业有机发展和绿色的要求;最后,在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要重视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节的相关科学技术的应用,目前,人们研发的“养殖-沼气-种植”这种农业循环经济模式,能够有效地实现农业资源的循环运用和废物的回收,满足了低碳农业低污染、低消耗的要求,所以,应该在我国各个地区大力地进行推广。
2.3健全低碳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不完善也是一个影响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在农村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从多个角度合理地健全低碳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针对我国低碳农业发展起步较晚的原因,政府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低碳农业经济发展制度,再结合我国的国情合理地制定。另外,低碳农业经济发展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较大,政府可以鼓励发展融资,通过相关途径为低碳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为低碳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3结语
综上所述,在低碳经济环境下,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还存在许多问题,应该从树立低碳农业理念和创新农业生产体系;合理地引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健全低碳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这几个方面出发,促进低碳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郑铁.低碳经济视阈下的休闲农业发展研究[J].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1).
[2]许广月.中国低碳农业发展研究[J].经济学家,2010(10).
[3]匡跃辉.论低碳消费模式的实现[J].消费经济,2010(05).
[4]朱涛.河南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程与中部六省对比评价[J].市场研究,2012(10).
低碳环保型社会建设中,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作为当下农业经济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与逻辑分析法相结合,对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现状进行一系列探索,并对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问题的具体措施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提出创新农业生产体系、引用相关科学技术、健全低碳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等措施的研究。
关键词:
低碳;经济;农业;经济;发展
低碳环保型社会建设是当今社会建设发展的一种主流模式,在低碳经济的环境下,要求现代化农业经济朝着低消耗、低污染的方向进行发展。相对于我国而言,农业经济是社会经济的重要部分,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不仅可以调整产业结构,还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建设。但是,当前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出现了很多问题,影响了整个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以下本文针对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
1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现状
1.1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应用的体系不适用
目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应用的体系依旧是承包责任体系,由于这种体系缺少接耐、创新,导致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基础并不结实。以往的农业经济体系无法满足低碳农业发展各方面的要求,并且以往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过于分散,特别是注重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短期效益,但是,在当今社会所倡导的低碳农业经济,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比较大,而且取得经济效益的周期相对较长,这就造成了部分群众对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不认可和支持。
1.2农业经济生产理念过于落后
因为我国各个地区农村的知识普及性比较差,获取相关信息也不够及时,导致目前在农村里许多人对低碳农业经济发展认识不足,也没有形成良好的低碳农业经济发展理念,当得知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比较大,而且取得经济效益的周期相对较长时,很多人都难以接受这种事实,由此产生了抵抗心理。
1.3缺少科学技术的辅助
在当前低碳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因为缺少科学技术有效的辅助,导致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所获得的成果并不理想,对形成规模化的生态农业经济还有一定的距离,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需求。因此,在发展低碳农业经济的过程中,应该合理地引入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发展的基础,强化农业生产的科学含量,这样才有利于低碳农业经济模式的发展。
2针对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问题的措施
2.1树立低碳农业理念和创新农业生产体系
在分析了我国目前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现状后,发现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本文结合相关资料提出以下几点措施,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之所以不能在农村顺利开展,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低碳农业的作用和价值并不了解,以及生产理念过于落后。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低碳农业方面的宣传,让人们正确地认识到发展低碳农业的作用和价值,可以安排专业的团队到当地农村每家每户进行宣传,也可以把当地农村的群众组织起来进行培训,从而帮助人们树立良好的低碳农业理念,促进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在农村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还需要对农村的农业经济体系进行创新,在承包责任体系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出有利于发展低碳农业经济模式的生产制度,促使低碳农业经济能够取得实质性的发展。
2.2合理地引用相关科学技术
根据低碳经济环境下对农业经济发展低污染、低消耗等要求,所以在建立的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中提到要节约水电、合理地用药施肥以及科学地进行农业生产等内容。首先,在农业生产环节里,应该选择效果较好的肥料和农药,并且减少对化肥农药的运用,根据低碳农业的要求调节农业化肥的使用结构,在保证杀虫和育肥功能的前提,尽可能地降低农药和化肥对土壤结构的破坏;其次,是化肥和农药的应用,在化肥方面应该大力地推广农家肥、有机化肥以及复合肥等,从而提高土壤中有机物质的含量,在农药方面政府应该加快生物农药的研发,可以使用科学的病虫害防治技术,或者通过选择抗病植株等手段来降低对农药的使用,合理地满足低碳农业有机发展和绿色的要求;最后,在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要重视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节的相关科学技术的应用,目前,人们研发的“养殖-沼气-种植”这种农业循环经济模式,能够有效地实现农业资源的循环运用和废物的回收,满足了低碳农业低污染、低消耗的要求,所以,应该在我国各个地区大力地进行推广。
2.3健全低碳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不完善也是一个影响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在农村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从多个角度合理地健全低碳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针对我国低碳农业发展起步较晚的原因,政府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低碳农业经济发展制度,再结合我国的国情合理地制定。另外,低碳农业经济发展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较大,政府可以鼓励发展融资,通过相关途径为低碳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为低碳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3结语
综上所述,在低碳经济环境下,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还存在许多问题,应该从树立低碳农业理念和创新农业生产体系;合理地引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健全低碳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这几个方面出发,促进低碳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作者:孙景超 单位: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人民政府农经站
参考文献:
[1]郑铁.低碳经济视阈下的休闲农业发展研究[J].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1).
[2]许广月.中国低碳农业发展研究[J].经济学家,2010(10).
[3]匡跃辉.论低碳消费模式的实现[J].消费经济,2010(05).
低碳环保型社会建设中,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作为当下农业经济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与逻辑分析法相结合,对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现状进行一系列探索,并对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问题的具体措施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提出创新农业生产体系、引用相关科学技术、健全低碳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等措施的研究。
关键词:
低碳;经济;农业;经济;发展
低碳环保型社会建设是当今社会建设发展的一种主流模式,在低碳经济的环境下,要求现代化农业经济朝着低消耗、低污染的方向进行发展。相对于我国而言,农业经济是社会经济的重要部分,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不仅可以调整产业结构,还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建设。但是,当前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出现了很多问题,影响了整个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以下本文针对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
1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现状
1.1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应用的体系不适用目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应用的体系依旧是承包责任体系,由于这种体系缺少接耐、创新,导致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基础并不结实。以往的农业经济体系无法满足低碳农业发展各方面的要求,并且以往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过于分散,特别是注重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短期效益,但是,在当今社会所倡导的低碳农业经济,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比较大,而且取得经济效益的周期相对较长,这就造成了部分群众对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不认可和支持。
1.2农业经济生产理念过于落后因为我国各个地区农村的知识普及性比较差,获取相关信息也不够及时,导致目前在农村里许多人对低碳农业经济发展认识不足,也没有形成良好的低碳农业经济发展理念,当得知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比较大,而且取得经济效益的周期相对较长时,很多人都难以接受这种事实,由此产生了抵抗心理。
1.3缺少科学技术的辅助在当前低碳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因为缺少科学技术有效的辅助,导致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所获得的成果并不理想,对形成规模化的生态农业经济还有一定的距离,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需求。因此,在发展低碳农业经济的过程中,应该合理地引入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发展的基础,强化农业生产的科学含量,这样才有利于低碳农业经济模式的发展。
2针对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问题的措施
2.1树立低碳农业理念和创新农业生产体系在分析了我国目前低碳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现状后,发现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本文结合相关资料提出以下几点措施,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之所以不能在农村顺利开展,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低碳农业的作用和价值并不了解,以及生产理念过于落后。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低碳农业方面的宣传,让人们正确地认识到发展低碳农业的作用和价值,可以安排专业的团队到当地农村每家每户进行宣传,也可以把当地农村的群众组织起来进行培训,从而帮助人们树立良好的低碳农业理念,促进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在农村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还需要对农村的农业经济体系进行创新,在承包责任体系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出有利于发展低碳农业经济模式的生产制度,促使低碳农业经济能够取得实质性的发展。
2.2合理地引用相关科学技术根据低碳经济环境下对农业经济发展低污染、低消耗等要求,所以在建立的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中提到要节约水电、合理地用药施肥以及科学地进行农业生产等内容。首先,在农业生产环节里,应该选择效果较好的肥料和农药,并且减少对化肥农药的运用,根据低碳农业的要求调节农业化肥的使用结构,在保证杀虫和育肥功能的前提,尽可能地降低农药和化肥对土壤结构的破坏;其次,是化肥和农药的应用,在化肥方面应该大力地推广农家肥、有机化肥以及复合肥等,从而提高土壤中有机物质的含量,在农药方面政府应该加快生物农药的研发,可以使用科学的病虫害防治技术,或者通过选择抗病植株等手段来降低对农药的使用,合理地满足低碳农业有机发展和绿色的要求;最后,在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要重视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节的相关科学技术的应用,目前,人们研发的“养殖-沼气-种植”这种农业循环经济模式,能够有效地实现农业资源的循环运用和废物的回收,满足了低碳农业低污染、低消耗的要求,所以,应该在我国各个地区大力地进行推广。
2.3健全低碳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相关制度不完善也是一个影响低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在农村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从多个角度合理地健全低碳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针对我国低碳农业发展起步较晚的原因,政府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低碳农业经济发展制度,再结合我国的国情合理地制定。另外,低碳农业经济发展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较大,政府可以鼓励发展融资,通过相关途径为低碳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为低碳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3结语
综上所述,在低碳经济环境下,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还存在许多问题,应该从树立低碳农业理念和创新农业生产体系;合理地引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健全低碳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这几个方面出发,促进低碳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郑铁.低碳经济视阈下的休闲农业发展研究[J].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1).
[2]许广月.中国低碳农业发展研究[J].经济学家,2010(10).
[3]匡跃辉.论低碳消费模式的实现[J].消费经济,2010(05).
[4]朱涛.河南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程与中部六省对比评价[J].市场研究,2012(10).
“但‘事物总有两层性’,低迷的市场淘汰一些自身素质一般的公司的同时,对于每个行业中具有成长为‘世界品牌’潜力的企业来说,则是一个很好的整合期和发展期。”今日资本创始合伙人徐新说,事实上,现在市场上的很多明星公司都经历了完整的经济周期,甚至是好几轮的起起伏伏才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如百度、无锡尚德、新东方、携程等。目前的经济环境有助于“好”企业快速脱颖而出。
徐新,这个长着娃娃脸、笑容亲切,有着两个孩子,被称为“撬动消费的女王”的中国本土风险投资家,在多年创投工作中彰显“徐式投资风格”魅力的同时,成就了多位百富榜上的企业家。
“在中国经济大舞台上,所有的参与者都是聪明人,比拼的只是谁在创新、管理、渠道等方面付出的劳动更多。努力工作与拼命工作相比,自然是拼命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更胜一筹。对于我来说,拼命工作并不意味着压抑或痛苦,反而非常享受‘将企业打造成行业第一品牌’所带来的乐趣。”
“打造成行业第一”说来容易做起来难,尤其是处于低谷期的2009年。今年是中小企业苦苦挣扎的一年,“活”下来似乎都成了一件“奢侈”的事。
尽管如此,却难不倒我们眼前的这个女人。她在实践中总结的三大法宝: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企业核心文化、打造行业第一品牌,不但使其所投资企业例如相宜本草、钻石小鸟、京东商城等年销售额翻番,还成就了网易、德青源、娃哈哈等世界品牌。
品牌之机
“通过品牌营销,同时不断跑马圈地,达到或保持行业第一才不会被‘吃掉’,尤其是大众消费类企业,树立品牌刻不容缓。而中国正在形成的中产阶层,由于不断追求高质量的生活,已经成为品牌消费的主力军,抓住这类人群的钱包就等于拿到了长期赚钱的钥匙。”徐新说,以前,人们生活的目的只是吃饱,现在则大不相同。吃工作餐去“味千拉面”、“吉野家”、“真功夫”;喝水喝“娃哈哈”、“雀巢”、“乐百氏”。事实说明,中国已经进入了品牌时代,无论经济好坏,中产阶层都愿意为品牌付一定的溢价。
在徐新看来,品牌打造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两点:
首先,要有充足的预算支持。品牌打造成效与投入成本成正比,企业必须让渡一定利润打造品牌。她曾建议投资的几家企业将其收入的20%-30%用作品牌打造,经过几年的努力,直逼行业第一品牌。
“令人遗憾的是:中小型企业进行品牌营销时,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即企业家品牌意识较弱,赚钱目的太强,根本不合得投资建设品牌。这一点严重限制了品牌的树立及推广,进而制约了企业发展。不过现在值得庆幸的是:金融危机引发价格震荡,加之产品出口萎缩的外部环境,逼着传统企业走上品牌之路。目不管是主动营销’还是被动而为’,很多企业家已经有意识地进行品牌宣传,而且出手越来越大方。”
其次,针对消费实力最强的中产阶层进行“招牌式”营销。最好的例子是“德青源”品牌鸡蛋。普通鸡蛋3元~4元/斤,“德青源”最贵时2元/个,在食品安全受质疑及经济不景气的今天,销售领域覆盖全亚洲,备受消费者青睐,形成稳定且快速增长的消费群体。根据AC尼尔森市场研究,该品牌仅在北京就占据了品牌鸡蛋70%以上的市场份额。它的品牌推广打着“生态农业、绿色鸡蛋”的口号,以及鸡含有空调,全部采用无抗生素饲料;郊区封闭式大型养鸡场饲养,鸡可在山上跑;鸡蛋上有“产蛋时间”标识;蛋黄橙黄色;全天24小时售后服务。此品牌营销模式,让德青源所锁定的细分消费群――城市中产阶层感受到实实在在的价值,并迅速接受其建立的中高端鸡蛋品牌形象。
“对于类似‘德青源’这类行业先行者,必须抢先成为第一品牌,若等其他企业追上来后再争夺市场占有率,只能落个‘平分秋色’的结果,甚至被并购。只有在前期跑马圈地阶段,将市场占有率提升至超过第二名2倍以上的位置,才相对安全。而在提升过程中,品牌营销至关重要,企业切忌‘丢西瓜捡芝麻’。”
兼顾“后院”
正如人的需求体系,必须先满足温饱然后才是精神层面的要求,企业的发展也是如此:只有先解决生存问题,才能涉及扩张规划、品牌建设、行业第一等。
“为应对2009年经济低谷,企业应制定一系列发展策略:首先,在注重销售业绩增长的同时,重点关注现金流。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放慢开设分店的速度及数量;现金流紧张的企业,巩固核心业务守住现有市场;其次,必须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企业核心文化。只有具有约束力的考核体系,再加之能够团结所有员工的核心文化,才能使企业鲜活不倒,才能避免被淘汰的厄运。”
建设体系和文化是稳固“大本营”的根本保障,其核心是给员工钱和爱。以2007年9月获得8000万元投资的相宜本草来说,具体做法是对销售进行绩效考核:一方面,每天考核与点评销售人员的工作内容,制定月度基本销售指标;另一方面,设定店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者有高额奖金。同时给予爱,除了奖励销售额最高员工奖金外,颁发奖状,召开员工表彰大会,提高员工销售积极性。
关键词:资本市场;多层次市场;产品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150-02
一、河南省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河南省资本市场日益壮大。资本市场初具规模,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融资数额也在不断增加,各种信托担保公司也越来越多,资本市场体系逐渐完善。截至2011年末,全省共有A股上市公司63家,通过IPO募集资金合计89.07亿元,全年有8家公司实现并购重组再融资共计171.68亿元[2]。证券公司1家、证券分公司5家、证券营业部146家(含筹建中3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家,有效账户(包括沪深两市股票账户、基金账户等)超过700万户。期货公司3家,期货营业部70家。基金分公司两家。资本市场机构建设以及各项基础性工作扎实推进,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河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我省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本市场总体规模偏小
河南省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资的比例占全国融资比例不到4%,与河南GDP占全国6%比重的现状不相适应,也就是说,河南省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明显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市场内部失衡比较严重,河南的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发展滞后,在全国所占份额比较小,没有起到辅助股票市场调整结构的作用。
(二)资本市场多层次体系发展不平衡
资本市场有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在场内交易中有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不管是在主板市场还是中小板市场上市的条件要求都很高,绝大多中小企业仍被排除在条件之外。而在创业板中,河南的企业只有4家高科技企业上市。可见,河南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投资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等交易市场很不发达。
(三)上市公司分布不均衡
目前,河南省上市公司共63家企业,从产业分布情况看,这些上市公司高度集中于第二产业,第一和第三产业仅4家。这种产业分布与河南省是农业大省的地位不匹配,也与河南省的产业结构优化要求不适应,从产业分布也能看出,河南省上市的企业没有起到优化河南省产业结构的作用;从行业分布看,上市公司多分布于金属,医药,汽车、食品等领域;新能源环保、高科技和旅游方面的上市公司很少,这对河南省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
(四)投资者数量偏少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河南有将近1亿人口,但是全省证券投资者开户数337万户,相对人口总数河南资本市场的开户数量是比较低的[1]。同时,河南省的证券市场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发展严重不足。这种投资结构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也不利于对上市公司人员的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三、推进河南省资本市场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特别是中国的资本市场,起步比较晚,市场机制不成熟,不健全,有很多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都需要政府的出台相关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是完整的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目的是弥补场内市场有效配置资本的不足,最大限度地激发民间资本的增值潜力和促进企业股权流动。我们应该积极探索以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为基础,构建规范的区域性集中、统一、高效的场外交易市场,创建规范运行、具有相当规模的区域性电子交易系统(第四市场),获取国内领先优势。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相独立的,在未上市企业股份的发行、交易、结算、监管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则的现代场外交易市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三)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多种融资渠道
加快完善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改善企业资本结构,推进融资渠道多元化进程。一是在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同时,要努力挖掘企业其他融资方式。目前,企业债券仍然是河南省资本市场发展的薄弱环节,充分利用“十二五”良好机遇,加大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有条件企业依托优势产业,积极运用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融资工具来筹集资金,把发展债券市场和河南省产业政策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起来;探索中小企业集合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创新债券发行的担保方式。二是推动郑州商品交易所增加新品种,扩大规模,以品种带动规模,进一步拓展投融资渠道。三是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政府合理担保、利息补贴等方式,在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制造业、生态农业、文化旅游、生物制造等方面适时推出债务融资的创新工具(如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打通新的融资渠道。推动资本市场全面发展。
(四)强化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作用,增强其辐射功能
构建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是我省2005年提出的设想。经过这几年的建设,郑州区域金融中心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分布着一定数量的全国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已成为我省区域性金融总部的集聚区,金融中心雏形初显,初步产生了金融聚集效应。在此基础上,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区域性金融的中心作用。首先要进一步发挥好它们的积极作用,其次,要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大做强地方性金融机构。我省将重点按照,“一个基地,两个中心,三个体系”要求,建设一个聚集区,全方位拓展我省金融资源的聚集辐射能力。按照这一要求,我们要加快河南金融机构的建设,尽快形成由银行、证券、保险等组建的新的融资平台。郑州市要按照“中心带动”的要求,抓住实施区域发展战略机遇。
(五)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坚持“以发展为主线,通过监管创新和专业服务力促发展,努力促使河南省上市公司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实现提高,推动河南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确立新的监管理念,以信息披露监管为前提和保障,以推进公司治理、诚信运作作为重点和途径,大力提升河南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河南上市公司发展壮大。同时,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和司法部门对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监督,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六)努力培养中介服务机构,增强其服务功能
中介机构的发展水平和当地的资本市场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我们要通过政策倾斜、税收优惠、业务扶持等多种手段,逐步发展壮大本地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创设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活跃资本市场,同时充分利用河南省的区位优势和郑州市区域金融中心的作用,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培养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吸收国内外优秀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河南开设分支机构,加强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并引进优秀的专业人才加盟中介机构,吸取国外先进的资本市场管理和运作的理念,推进河南资本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
[2] 河南证监局,http://.
[关键词]假日旅游, 旅游经济, 发展
假日旅游的出现,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一大增长亮点,初步形成了以旅游为主导的假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一个新现象。假日旅游的发展,可以带动如交通运输业、商业、饭店业、旅行社业等行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完善和优化;假日旅游的发展,有利于各地旅游资源的开发,促进了区域旅游业的发展。然而假日旅游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的凸显出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政策与措施,但实际中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一、假日旅游的产生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下称《办法》)的决定,《办法》将国家法定节假日由10天增加为11天,取消“五一”黄金周,“五一”国际劳动节假日由3天调整为1天,同时将除夕、清明、端午和中秋节等四个民族传统节日纳入国家法定节假日。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此次国家法定节假制度调整方案的制订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法定休假日天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二是法定节假日安排要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三是节假日制度安排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社会运行影响和冲击;四是休假制度安排要体现社会公平,让全体公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五是法定节假日调整和带薪休假制度安排要充分考虑到国民旅游需求。假日旅游经济是以节假日为契机,实现旅游需求与旅游供给的互动扩张,从而拉动经济增长的一种新的假日经济形式。假日旅游经济的出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其产生有深刻的背景。
二、假日旅游的影响
任何新事物在其初级阶段的时期,总是呈现其旺盛的发展力,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总会凸显出各种问题,假日旅游的发展作为一种正处于成长和完善阶段的事物,在显示其巨大发展潜力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假日旅游对旅游经济的正面影响
(1)增加国民经济收入
假日旅游促进了旅游、商业、餐饮、交通、景区、文化、体育、银行、保险、通讯等各产业的发展,产生了明显的促进和拉动作用,成为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2009年“十一”长假有多达8天的假期,全国共接待旅游者2.28亿人次,比2008年同期劲增28.5%与此同时,随着出行人数的增多,全国旅游收入也突破千亿大关,达到1007亿元。2010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共接待旅游者2.54亿人次,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同期增长27.1%;实现旅游收入1166亿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同期增长32.4%;旅游者人均花费支出459元。2011年黄金周期间,全国有超3亿人次出游,创下历史新高。而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零售和餐饮企业销售额近7000亿元,出游人数与销售额两项数字均创历史纪录。
(2)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
我国约70% 的旅游资源分布在农村,黄金周长假为中长途旅游创造了条件,推动了中西部和广大农村旅游及相关产业快速发展,涌现出一大批以旅游、文化、商贸等为特色的县、乡、村。一个年接待10万人次的农村旅游景点,可直接和间接安置300位农民从业,直接和间接为1000个家庭增加收入。据测算,全国乡村旅游年接待现已超过5亿人次,旅游收入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旅游带动发展的村(寨)超过2万个,脱贫乃至增收致富的农民超过600万。
(3)拉动城市周边经济发展
假日旅游期间,大量城市居民离开拥挤、喧嚣的环境,选择到城市郊区休闲度假,直接拉动了城市周边的旅游投资和消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分布在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和景区周边的各种“农家乐”。据不完全统计,四川、湖南、重庆等省市“农家乐”超过数万家,大多数省份也都有数千家。成都三圣花乡发展“农家乐”266家,开发各类旅游景点11处,2009年接待海内外游客1389万人次,旅游收入12729.6万元,农民人均收入12306元;北京雾灵山通过发展乡村旅游,2008年旅游接待14万人次,旅游收入132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100元,其中,45%来自于旅游业;贵州天龙村屯堡旅游点2009年经营乡村旅游的农户43家,接待海内外游客64万人次,农民人均收入由发展旅游前的760元提高到4725元。此外,依托毗邻城市的交通便利和区位优势,大批观光农业、高科技农业、生态农业等应运而生,一些现代新村、生态村庄、民俗村寨、古老村镇开发了旅游,成为城市周边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大量农民通过开旅馆、办餐饮、摆摊点、搞运输等,迅速转变为不离土、不离乡的服务行业的从业者。
旅游和休闲改变了社会产品结构。中国各地的风情、民俗、气候的差异为旅游休闲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人们对旅游产品差异性和个性化的追求使冰雪、海洋、阳光、空气都能够成为产品。从北方的冰雪世界,到南国的阳光沙滩,从京津的民俗小吃,到南国的水乡风情,都成为人们旅游的大餐。
2.假日旅游对旅游经济的负面影响
(1)景区超载,环境破坏
时间短、节奏快、人数多的假日旅游,使许多旅游地的客流量远远超过旅游地的容量和接待能力,导致景区景点及旅游线路超负荷承载,景区管理、配套服务协调失控,自然生态环境、旅游资源、视觉空间环境、观景审美情绪受到人为破坏。
(2)交通拥挤,住宿困难
浪潮式的假日旅游使得饭店宾馆爆满、拥挤。为解决住宿问题,许多旅游地的医院病房、办公楼会议室、办公室、商品楼出租房等都住满了游客。四川成都远郊的西岭雪山面对蜂拥而来的游客,只能提供篝火,让没有床位的游客烤火过夜。住宿的困难大大影响了游客的旅游质量以及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3)旅游服务质量下降,游客投诉增多
假日游人骤增,超出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承接能力和管理容量,导致接待标准名不符实,服务质量明显下降,严重影响了行业声誉和旅游地形象。假日旅游的热卖热销和主要景点的爆满,使许多旅游地接待服务匆匆应付,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临时招募、匆匆上岗的“地陪导游”敷衍了事;不法经营者违法经营,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擅自收费或收费不服务、减少服务,虚高定价,虚假折扣,强买强卖等现象十分严重。这种扰乱市场,危害行业的做法,虽能获益于一时,但负面影响却是长久的、深远的。假日旅游者的满意率普遍下降,旅游投诉明显增多。
(4)借势造势,盲目的旅游开发现象严重
假日旅游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和刺激了各级地方政府大打“旅游牌”的信心和决心。旅游规划作为旅游开发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得到了加强和高度重视,但在旅游规划过程中,地方政府对发展旅游业的极大“热情”,往往干扰了旅游规划的科学性。例如,坚持市场“一元化”的倾向,忽视旅游地资源评价,致使旅游地缺乏正确定位和鲜明形象以及地方文化内涵;忽视旅游市场结构分析和缺乏经济可行性论证,致使旅游规划项目贪多、贪大、贪高,旅游项目雷同、重复性建设频频出现,造成旅游地接待设施的结构性失衡和巨额投资的浪费。
三、如何更好地利用假日旅游促进旅游经济发展
假日旅游潮中凸现的这些不尽如意的问题,既有旅游设施供给不适应消费高峰需求的问题,又有有关部门估计不足、准备不够、协调不力、应急措施跟不上的问题。这是发展中的问题,前进中的问题,即使在发达国家,如此集中的旅游潮,也是难以做到尽善尽美的。关键的问题在于正确引导和各个部门的鼎力合作。为此,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政府必须进行宏观调控,利用信息和舆论导向,调节假日旅游市场
由于我国老百姓传统的从众的消费方式,加上信号息的不畅通,因此黄金长假期间都出现了各旅游景点人满为患的局面,从而导致了旅游服务质量下降,游客意见较多,满意程度较低。假日是全民的假日,市场也是全国性的市场,所以,政府有必要对此进行宏观协调和有效的引导,舆论导向是至关重要的。应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倡导健康、多样的旅游消费形式,推荐丰富多彩的旅游目的地,培育健康、成熟的旅游消费文化,做好旅游宣传引导工作,促使旅游客流合理分流,为他们的消费选择提供有效的帮助,防止热点过于集中,避免旅游企业经营操作和旅游者出游的盲目性,实现假日旅游科学有序发展。
2.修正服务缺陷,提高服务质量
服务缺陷包括企业的产品缺陷、?由于服务员工的素质缺陷所造成的服务失误和服务体制存在的缺陷。在与顾客交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顾客总会对企业提供的服务提出他们的意见、不满、抱怨、甚至投诉,如何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对企业能否留住顾客至关重要。特别是在节假日中,节假消费的大量性和集中性更容易出现服务缺陷。修正服务缺陷对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的作用巨大,有关研究表明,一个最好的顾客往往是受过最大挫折的顾客。同样,在节假市场,对服务缺陷的及时修正,必将大大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从而提高企业的收入和利润。
3.必须在大众消费上下功夫
要对假日旅游市场进行细分。零点指标网曾对此专门作过调查,即将受访群体划分为假日旅游高频群体、中频群体、低频群体以及非假日旅游群体。年轻人是整个假日旅游市场中最具有活力的群体,分析并抓住这部分消费群体的偏好及需求十分关键。我国目前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刚刚进入小康水平,尤其是整个假日旅游市场中最具有活力的群体――年轻人,他们的手中虽然有些余钱,但也不多,同时他们也想在原有的消费水平上提高一些,在追求物质享受的同时能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因此,面对假日旅游的大好商机,有长远眼光的商家,应把消费定位在大众化水平,这样才符合实际国情,才能薄利多销,抓住商机多赚钱。例如,在旅游方面,应避开一些热点线路,不断开发新的旅游项目和线路。在住宿方面,应以中低档旅社为宜,在旅游高峰时期,可以通过旅游供给弹性调节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4.依法治旅,强化监控,切实保护游客利益
市场经济归根结底是法制经济、合同经济,一切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旅游及其相关产业的从业人员和旅游者都必须保持一种以法律为准绳的平常心,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地方旅游经营企业不能在利益驱使下,片面追求眼前利益,而不顾旅游资源状况和自身容量,有意高强度超量接待,并强行提高收费标准和降低服务标准;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要抓好市场管理,抓好安全,加强对景区(点)和社会服务单位的治安、运输市场、交易行为以及食品卫生管理,严力打击欺客宰客、偷盗扒窃等行为,防止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保护环境,保护文物;旅游、商业、餐饮等社会服务企业都要明码标价,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景区(点)门票以及机票、车船票价格的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都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经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说假日旅游的发展既离不开政府管理部门的宏观引导和支持,也需要有业界共同的努力,在大众消费上下功夫,抓住个性化的消费,才能真正促进假日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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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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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