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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首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有效性;安全性;利培酮
在临床当中利培酮属于新型、非典型性抗精神疾病的药物,在国内目前已经有很多学术专著证明了利培酮对于精神分裂有非常好的治疗效果,而且耐受性良好,适合剂量明确[1]。本文探究了临床中对首发精神分裂的患者行以利培酮进行治疗所起到的效果,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择取我院2012年1月~2015年1月在门诊以及住院部当中首发精神分裂的患者150例,其中包括80例男性患者以及70例女性患者,年龄为20~50岁,平均(36.23±4.67)岁。全部患者均已经确诊是首发性的精神分裂症状,满足相关的诊断标准。全部患者在一般资料上没有明显的差异,可以参与研究。
1.2方法 对其行以利培酮(思利舒)治疗干预,都是口服给药,剂量按照实际情况给药0.5~4mg/d之间,最大量不能超过8mg/d,治疗周期为12w,在接受治疗阶段,禁止同时使用其它类型的抗精神疾病的药物、抗抑郁类药物以及电休克等,必要的话可以采用适量苯二氮卓类药物。
1.3临床观察指标 在第12w的时候,使用PANSS(即阳性、阴性症状计量表)来测量患者的治疗效果,减分率在25%及以上的患者,可以认为治疗是有效的。另外,分别在患者服药之后的第2、4、8、12w借助BPRS(简明精神疾病评定)量表来进行有效性分析;同时借助TESS(药物不良反应)量表来对安全性进行分析。并将治疗前后的效果进行对照分析。
1.4统计学方法 在本次针对利培酮对于精神分裂的治疗效果展开的探究分析当中,我们针对数据的实际情况选择了统计学软件包SPSS19.0对其进行处理,对于计量资料我们选择(x±s)来进行表示,并行以t检验;同时对于计数资料,我们选择[n(%)]来进行表示。本文中我们认为P
2 结果
在治疗有效性上,治疗之后150例患者的有效概率为83.33%(125/150),在BPRS评分以及TESS评分上,BPRS评分前后对比均有明显的差异,见表1、2。
3 讨论
在本次针对利培酮对于精神分裂的治疗效果展开的探究分析当中,治疗之后150例患者的有效概率为83.33%(125/150),在BPRS评分以及TESS评分上,BPRS评分前后对比均有明显的差异,患者的治疗效果比较理想,首发性精神分裂得到比较好的控制。另外,血药浓度和TESS评分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的关系,主要的不良反应类型包括失眠、便秘、轻微头痛等,均可以经过对症处理缓解,在本文当中没有影响到最终研究结果。这一研究成果说明,在临床中对首发精神分裂的患者行以利培酮进行治疗,能够起到较好的治疗效果[2]。
经过临床调查可以发现,精神分裂症这种症状的阳性症状大多包括幻想以及妄想,这可能和人体的大脑边缘系统以及多巴胺的功能性亢进之间一定的联系,而相对的,阴性症状则大多是因为投射至人体额叶以及前额叶的皮层表面多巴胺功能性降低。
利培酮包含着非常特别的中枢性药理作用,属于D2受体以及5-羟色胺受体均衡拮抗药剂,临床经验证明这种药物能够对患有精神分裂的患者阳性和阴性症状起到非常好的治疗效果,而且锥体外系的副作用不大,拥有较强的耐受性。就当前临床情况来看,利培酮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性的抗精神疾病药物,比起传统的抗精神疾病类药物来说,抗胆碱能更低,且对于心血管、过敏等症状的发生概率来说也更低一些,同时,它对于首发性精神分裂症状来说临床治疗的效果非常理想[3]。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临床当中需要控制治疗周期,治疗不断地延续可能会令利培酮在患者体内的血药浓度不断提升,不过这种情况并不能提升抗精神疾病的治疗效果,反而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造成血糖和血脂上的指标异常[4]。因此在实际临床操作的过程当中,作为医护人员,需要加强在治疗过程中控制血药浓度的力度,避免不良反应[5]。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临床中对首发精神分裂的患者行以利培酮进行治疗,能够起到较好的治疗效果,而且安全性也比较理想。
参考文献:
[1]李巧波.利培酮片对精神分裂症长期治疗的有效性、安全性及对社会功能的影响[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26):216.
[2]曹国兴,曹华琼.利培酮治疗精神分裂症长期疗效及安全性临床观察[J].重庆医科大学学报,2011,36(05):621-623.
[3]尹彬华.阿立哌唑与利培酮治疗门诊首发精神分裂症的疗效比较[J].中国实用医刊,2014,41(22):62-63.
——余xx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滥用职权自首出借
【案由】滥用职权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61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8年11月21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余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4辑(总第66辑)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揸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单位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到期后无法收回借款,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故意违反行政机关关于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将网点资金以单位名义出借给他人使用。到期后无法收回借款,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裁判理由: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单位公款非法置于个人的支配之下,即“公款私用”,由个人非法支配、使用单位公款。
本案被告人作为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撩自以单位名义出借资金,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没有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键词】 小儿安神补脑颗粒;多发性抽动症;临床研究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部病例均为深圳市中医院儿童脑病专科2007年8月至2008年10月的门诊病人。将100例患者随机分为小儿安神补脑颗粒治疗组60例,西药对照组40例。治疗组中男32例,女28例;3~6岁24例,7~11岁25例,12~18岁11例,平均年龄(1.03±4.05)岁;病程0.5~1年26例,2~3年21例,4~5年13例,平均病程(4.97±2.60)年。对照组中男26例,女14例;3~6岁10例,7~11岁22例,12~18岁8例,平均年龄(1.09±3.80)岁;病程0.5~1年14例,2~3年17例,4~5年9例,平均病程(4.58±2.30)年。两组在性别、年龄、病程、病情程度以及发病诱因等方面,差异无统计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诊断标准
1.2.1 西医诊断标准[1]
根据DSM|IV诊断标准制定:①具有多种运动性抽动及一种或多种发声性抽动,有时不一定在同一时间出现。所指的抽动为突然的、快速的、反复性的、非节律性、刻板的动作或发声。②抽动每天发作多次,通常为阵发性发作,病情持续或间断发作已超过1年,其无抽动间歇期连续不超过3月。③上述症状引起明显的不安,显著地影响社交、就业和其他重要领域的活动。④发病于18岁前。⑤上述症状不是直接由某些药物(如兴奋剂)或内科疾病(如亨廷顿舞蹈病或病毒感染后脑炎)引起。
1.2.2 中医诊断标准(风痰上扰型)(自拟)
眨眼、弄鼻、动嘴、皱额、点头、耸肩、手臂抽动、肤肌紧张、胸腹拘挛、下肢抽动、发作无常,或心悸惊恐、烦躁易怒、舌淡红、苔薄白或腻,脉滑。
1.3纳入标准
①符合TS诊断标准及中医风痰上扰型辨证标准者。②完全按照本研究治疗和观察者。
1.4排除标准
①舞蹈病、手足徐动症、肝豆状核变性、脑炎及药源性等引起的抽动障碍症。②凡不符合纳入标准,未按规定用药、无法判定疗效或资料不全等影响疗效或安全性判断者。
1.5统计方法
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用(±s)表示,组间差异采用t检验。
2治疗方法
2.1治疗组
小儿安神补脑颗粒药物组成:石菖蒲、远志、益智仁、胆南星、陈皮、半夏、羌活、石决明、礞石等。主要功效:涤痰止惊,补脑安神。用于风痰上蒙、阻滞清窍所致的儿童抽动症。口服,每日3次,5岁以下每次1/2包(10 g),5岁以上每次1包,10~15岁每次2包。
2.2对照组
氟哌啶醇片口服,开始剂量为每次0.5 mg,每日2~3次,以后根据药物的治疗效果进行酌情加量或减量。
3月为l个疗程,共治疗2个疗程,疗程结束后进行疗效评价。
2.3观察指标及方法(自拟)
(1)用耶鲁综合抽动严重程度量表(YGTSS)制定观察项目及抽动信息采集时间表,由专人评估追踪,并记录不良反应及特殊情况。
(2)评定方法
根据发作次数、频率、强度、复杂性、干扰、损害几方面的轻重程度分别分为5个分数等级,用记分法统计。
(3)分数计算方法
① 总的运动性抽动分数=次数+频率+强度+复杂性+干扰。② 总的发声性抽动分数=次数+频率+强度+复杂性+干扰。③ 总的严重程度分数=总的运动性抽动分数+总的发声性抽动分数+损害。
2.4疗效判定标准(自拟)
以治疗前后量表评分的减分率[(治疗前量表评分-治疗后量表评分)÷治疗前量表评分×100 %]作为疗效评定标准。显效:减分率≥60 %。有效:减分率在30 %~59 %。无效:减分率<30 %。
4治疗结果
4.1两组总疗效比较
治疗组的总有效率优于对照组,经比较差异有统计意义(P<0.05)。见表1。
表1两组总疗效比较(略)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5
4.2两组治疗前后运动性抽动症状改善程度比较
治疗组60例患者中48例有运动性抽动症状,对照组40例患者中32例有运动性抽动症状。治疗组显效率高于对照组,两组总有效率比较差异有统计意义(P<0.05)。见表2。
表2两组运动性抽动疗效比较(略)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5
4.3 两组治疗前后发声性抽动症状改善程度比较
治疗组60例患者中34例有发声性抽动症状,对照组40例患者中32例有发声性抽动症状。两组总有效率比较差异有统计意义(P<0.05)。见表3。
4.4 两组半年后远期总疗效比较
患儿临床观察结束后半年进行第2次总疗效评定。治疗组总有效率由半年前的93.4 %降为半年后的80.0 %,有13.4 %的患儿复发;对照组总有效率由半年前的62.5 %降为半年后的42.5 %,有37.5 %的患儿复发,均表现为原有的抽动症状反复或加重或出现新的抽动症状或间断服药。小儿安神补脑颗粒的远期疗效明显优于氟哌啶醇(P<0.01)。见表4。
表3两组发声性抽动疗效比较(略)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5
表4两组半年后远期总疗效比较(略)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1
4.5两组不良反应比较
对照组有24例患儿在临床治疗剂量下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晕、乏力、锥体外系副作用等。两组不良反应比较,差异有统计意义(P<0.05)。见表5。
表5两组服药后不良反应比较(略)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5
4.6治疗组疗效与病程关系的比较
病程在1年以内的患儿治疗效果最佳,总有效率为100 %,明显优于病程更长的患儿 (P<0.05)。见表6。
表6治疗组病程与疗效的比较(略)
注:与2~3年和4~5年病程比较P<0.05
4讨论
小儿脏腑娇嫩,形气未充,脾胃薄弱,肾气未充,心神怯弱,易受情志、思虑、惊恐所伤。心神怯弱是小儿多发性抽动症的重要病理基础,故多发性抽动症起病多在2~15岁小儿之间。本病与中医的风证、痰证密切相关,多因精神紧张,情志失调,视觉脑力疲劳过度,感受外邪,致五志过极,风痰内蕴而引发。《小儿药证直诀·肝有风甚》指出:“凡病或新或久,皆引肝风,风动而上于头目。目属肝,风入于目,上下左右如风吹,不轻不重,儿不能任,故目连扎也。”小儿脾常不足,脾虚不运,聚液成痰,痰气互结,气机不畅,心神被扰,则心烦易怒,喉发怪声,肝风挟痰上扰走窜,故或头项,或四肢,或肌肉时有抽动。中医认为多发性抽动症属于“抽搐”“瘛疭”“肝风”“慢惊风”等范畴。《素问·至真要大论》云:“诸风掉眩,皆属于肝。”“怪病多因痰作祟。”故认为主要病机是肝风内动、风痰上蒙、阻滞清窍、心神不宁所致。笔者根据多年的临床体会,自拟小儿安神补脑颗粒,以涤痰止惊、补脑安神为主要治法。方中石菖蒲开窍宁神、祛痰开胃消积;远志豁痰利窍、开通心气;益智仁暖肾温脾、开发郁结;胆南星清热化痰、熄风定惊;陈皮理气健脾、燥湿化痰;半夏燥湿化痰、降逆止呕;羌活散寒祛风、胜湿止痛、引药上行;石决明具有平肝潜阳、清肝明目作用;礞石具有坠痰下气、平肝镇惊作用,为治惊利痰之圣药(《本草备要》)。以上诸药配伍后,具有补肾益脑、平抑肝阳、祛风化痰、镇静止惊之功效。
本次研究中,治疗组与对照组病情总疗效的比较结果表明,小儿安神补脑颗粒对于小儿多发性抽动症患儿的整体治疗效果优于氟哌啶醇。治疗组与对照组远期疗效的比较结果表明,小儿安神补脑颗粒的远期疗效明显优于氟哌啶醇,复发率明显低于氟哌啶醇,克服了目前小儿多发性抽动症治疗药物远期疗效不理想、易复发的缺点。治疗组与对照组治疗前后抽动症状改善程度的比较中,两组运动性抽动前后改善程度比较,表明小儿安神补脑颗粒对于减轻患者运动性抽动以及发声性抽动方面有明显效果,而且优于对照组。治疗组疗效与病程关系的比较结果表明,小儿安神补脑颗粒治疗病程1年以内的患儿效果最佳。两组不良反应比较,证明小儿安神补脑颗粒安全性高,克服了目前小儿多发性抽动症治疗药物副作用大的缺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