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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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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税务管理

第1篇

论文摘要: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增设备的进项税额,对于固定资产较多的物流企业,这样不但降低了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还改变了通常采用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法。针对这种变化,通过研究全面转型后的增值税,深入探讨此次变革对福建物流企业在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上的变化,并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

0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物流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越来越多,其现代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性能也越来越先进,固定资产占企业的比重相当大,投资也相当大。在我国加入WTO后,物流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理财环节。正确地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增强物流企业的经济实力,提高其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是物流企业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一变革必然导致物流企业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

1转型后增值税的科目设置

2009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是一次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要求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根据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福建省物流企业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增值税的物品一样,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文章提到“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这种设置方法是2004年7月1日起,我国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试点地区在增值税转型试点时期所采用的科目,从2009年1月1日起,这个明细科目已不再使用,而福建省不属于试点范围,故本文对这个明细科目不做任何介绍。

2福建物流企业对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2.1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2.1.1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物流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运输费用时,运输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1】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购入不需安装的货车两辆,买价为280 000元,增值税47 600元,支付运输费5 000元。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47 600+5 000×7%= 47 950

借:固定资产 284 650=280 000+5 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7950

贷:银行存款332600

2.1.2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物流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等,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安装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在建工程”账户。

【例2】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购入需要安装才能使用的车辆检测线一条,买价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600元,支付包装及运输费2 000元。设备由供货商安装,支付安装费2 0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1)支付设备价款、税金、包装及运输费

借:在建工程8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600

贷:银行存款95 600

(2)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3)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84 000

贷:在建工程84 000

2.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指物流企业为了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而由物流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其建造实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两种。由于本次增值税转型只对自营工程的账务处理有影响,出包工程的账务处理并无变化,故本文只对自营工程的账务进行阐述。

自营工程,是指物流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例3】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建造一大型器械,为工程购入各种专用物资200 000元,支付增值税34 000元,专用物资与当期全部用于机器设备类工程建设,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银行存款234 000

(2)领用工程物资和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200 000

贷:工程物资 200 000

(3)工程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200 000

贷:在建工程200 000

2.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2.4捐赠转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例4】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34 000元,支付运输费1 000元。增值税由A企业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200 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70

贷:营业外收入234 000

银行存款1 000

2.5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固定资产:

(1)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3)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5】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1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1月11日,该企业将一套自制的价值1 000 000元大型设备用于该企业内部生产,设备成本为700 000元。

借:固定资产870 000

贷:库存商品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2)1月17日,该企业将交付使用的大型设备作为股利分配给某股东。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 170 000

贷:固定资产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3)1月25日,该企业向当地红十字会捐赠一台价值50 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58 500

贷:固定资产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2.6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专用于免税项目、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将购入的固定资产50 000元(已取得专用发票),其中50%用于本企业的厂房改扩建工程,另外50%发生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9 250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9 250

贷:固定资产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500

借:营业外支出29 25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9 250

2.7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7】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原价为234 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该设备恰好使用3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若2012年的售价为210 600元(含增值税),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设备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则购入的增值税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在2012年3月出售时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固定资产原价=234 000/1+17%=200 000(元)

3年累积计提折旧=200 000/10×3=60 0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 600/1+17%×17%=30 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40 000

累计折旧 60 000

贷:固定资产 200 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10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40 000

贷:营业外收入40 00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则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34 000元(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设备成本),设备出售之日为2009年1月1日之后,则设备出售视为旧货销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相关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3年累积计提折旧=234 000/10×3=70 2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 600/1+4%×4%×50%=4 0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63 800

累计折旧 70 200

贷:固定资产 234 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10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6 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050

借:固定资产清理42 750

贷:营业外收入42 750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11-127.

第2篇

[关键词] 物流企业;挂靠经营;营改增;税收漏洞

[DOI] 10.13939/ki.zgsc.2015.24.017

物流行业是物流资源产业化而形成的为客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的行业,物流辅助服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运输业务是其核心。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供求矛盾和行业政策的影响,为了谋取更多利益,降低投入资金和营运成本,物流行业的挂靠经营现象也显得越来越普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物流企业更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 物流企业挂靠经营模式的现状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模式甲-在1995年就已获得国家认可,物流行业作为涵盖交通运输的聚合型产业,延续并推广了这种模式。挂靠经营是指个体运输户(挂靠者)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被挂靠者)名下,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由向该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的经营模式。虽然挂靠经营模式的普及使市场供求矛盾得以缓解,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物流行业的发展,但是挂靠经营的随意性以及物流服务的隐蔽性却加大了相关单位对物流企业管理的难度。

2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及物流企业纳税的情况

截至2014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而装卸搬运、货物运输、仓储、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等物流辅助业则适用6%的税率。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物流企业的纳税情况产生了巨大的差异,部分物流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同时,也有部分物流企业(以挂靠经营的物流企业为主)的税负大幅下降,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存在问题。

3 营改增实施后物流企业挂靠经营模式下存在的税收管理问题

在营改增模式下,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会计核算要求变得更加严格。物流企业的营运车辆大多由白有车辆和挂靠车辆组成,而且后者居多。当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分拨给挂靠者并向其支付报酬时,挂靠者按照合同的规定营运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费用,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被挂靠单位。符合申请代开条件的挂靠者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部门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也为3%,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作为被挂靠者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是,这样看似简单的业务却存在很多税收管理问题。

(1) 被挂靠单位难以从挂靠者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税负增加。由于大部分挂靠个体手续资料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有意逃税,被挂靠单位很难从挂靠者手中取得专用发票。在营业税制下,仅根据其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可扣除凭证也不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挂靠者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税负担;但是在“营改增”模式,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如果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需承担较高的税负。

(2) 物流企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渠道有限。目前,物流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途径主要有石油公司和提供车辆维护、修理修配的4S店。由于国内4S店的修理维护费用较高,行业内维修欺诈现象严重,加之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c/o,可抵扣额相对较低,所以物流企业宁可放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愿意到4S店维修。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物流企业采取在国有大型石油公司统一办理多用户加油卡的方法获取旗下挂靠车辆燃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车辆持副卡到发卡单位所属加油站加油时,消费信息就会汇总到主卡上,石油公司就可以根据主卡消费信息向被挂靠单位按照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税收管理漏洞,产生套取增值税发票现象。虽然多用户加油卡的使用有效解决了物流企业车辆燃油增值税发票问题,但是在管理上却存在极大漏洞,真实使用情况难以监督。以挂靠者(小规模纳税人)承接被挂靠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按照11%测算)分派业务为例:(仅从增值税角度简单分析,其他费用不计)

物流企业承接222万元(含税)的业务,将业务分派给挂靠者A,取得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做如下会计处理:

Dr:银行存款

222

Cr:主营业务收入

200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2

Dr:主营业务成本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Cr:银行存款

103该项业务毛利为100万元,应交增值税额为19万元,挂靠者承担3万元增值税额;

如果物流企业不向挂靠者支付现金,而向其提供价值110万元的加油卡作为回报,同时将其视为白有车辆的燃油费入账,并且不向挂靠者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挂靠者在当月将油卡消费完。会计处理结果如下:

Dr:银行存款

222

Cr:主营业务收入

200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2

Dr:主营业务成本

94.0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98

Cr:预付账款

110该项业务毛利为105.98万元,应交增值税额为6.02万元,挂靠者不需承担增值税额,还可以额外获利7万元,税款流失严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受利益驱使,被挂靠单位和挂靠者形成默契,以价值稍高于挂靠者应得劳务报酬的加油卡副卡进行交易,挂靠者不仅不用支付代开发票税金和T本费,还可以额外获利;被挂靠单位也取得了可抵扣额远高于代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大减少了自己的赋税额。

(4) 混合经营,故意变更收入结构,利用税率差异降低税负。物流行业是集合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的复合型产业,按照营改增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两者税率存在差异而业务性质又难以区分,因此在交易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物流企业在开具发票时人为地减少税率较高的运费金额,增加税率较低配送、仓储等费用从而降低其销项税额,降低整体税负。

4 营改增后加强对物流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是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降低代开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收费项目,降低申请难度,方便挂靠者申请代开发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设立开票奖励制度,激励挂靠者主动申请代开发票;

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对挂靠者及物流企业本身的燃油、里程及吨位情况同时进行监控,杜绝套取增值税发票现象的发生;

二是加强对4S店的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为物流企业取得正常修理、修配支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便利;

三是积极建立更加适合经济发展和管理需要的经营模式取缔现行的挂靠经营模式,以实现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相互监督;

第3篇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务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本文以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税负影响和相关纳税筹划管理工作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 营业税改增值税;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管理

【作者简介】闫玉荣,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高级会计师。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 是我国税务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随着它的逐步推广实施,对相关企业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物流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融合了运输、仓储、货运以及中转服务等内容的综合性行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行业,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本文以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税负影响和相关纳税筹划管理工作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国家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及改革意义

(一) 税制改革背景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是商品和劳务在流通过程中所要缴纳的税种。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两税并行的缺陷与不合理性日益显现,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税收监管征收等方面造成了诸多不便。国家拟通过税制改革,逐步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仅对产品的增值部分征收税款,减少重复纳税,达到实质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两税并存,造成以下一些问题。

1.影响增值税完整抵扣。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通过税负转嫁可以将税款转移到最终消费方,即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是下一个环节所抵扣的增值税。两税并存对于缴纳增值税单位的企业,有时在经营环节取得了营业税发票,由于营业税发票不能抵扣,破坏了增值税的完整抵扣链条,无疑加大了增值税单位的税收负担。

2.造成营业税重复征收。营业税是按照企业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于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每一道环节都征收营业税,会形成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造成税收征管困难。增值税属于国税征收范围,营业税属于地税征收范围。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的多样化,对于劳务和货物等混合经营业务,在实际纳税中难免有界定不清晰的地方,给国税与地税划分征税范围造成了障碍,致使税收征管困难。

4.影响产业国际竞争力。我国对第三产业主要征收营业税,但在出口环节无法进行出口退税,增加了税收成本,降低了国际竞争力。

(二) 税制改革内容

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成功启动,营改增已涉及全国许多行业。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工作在上海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拉开了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范围的序幕。当年8 月,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13年8 月1 日,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全国试行。2014年1 月1 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此次税制改革,在原有17%和13%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新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三) 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本次税制改革对税制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降低企业税负,增强发展能力。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实质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后劲。

2.完善流转税制,消除重复征税。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完善增值税链条,如把那些与货物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等服务行业划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加了进项税抵扣金额,减少了企业税负。

3.完善税收制度,促进产业发展。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推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利用进项税抵扣可有效减轻服务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4.优化社会环境,提高设备更新速度。对于各行业来说,设备不及时更新会导致耗油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造成社会环境恶化。税制改革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进项税,减少税负。因此,营改增有利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营改增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单位有3家,分别是铁路运输分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和港口储运分公司。其中,港口储运分公司所涉及的是现代服务业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6%,营改增起点为2013年8月。汽车运输分公司和铁路运输分公司所涉及的是交通运输业项下的陆路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汽车运输分公司营改增起点为2013年8月,铁路运输公司营改增起点为2014年1月。通过营改增前期阶段的试运行,上述3家改征增值税后,税负率比改征前均有所提高,如铁路运输分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率为3.36%,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5.72%, 上升幅度为70.24%;港口储运分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率为3.36%,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3.57%,上升幅度为6.25%。造成税负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 新税制税率偏高

营改增前,铁路运输分公司、港口储运分公司分别按运输收入和港口装卸搬运码头服务收入交纳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分公司税率为11%,港口储运分公司税率为6%。两公司税率与之前相比有了明显提高,尤其是铁路运输分公司税率从3%提高到11%,提高幅度较大,而且税负短期内下降有一定困难。

(二) 可抵扣进项税偏少

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分公司和港口储运分公司可抵扣的项目主要有燃油、修理费、材料费、港杂费、水电费等。其他在成本费用中占比较高的诸如人员工资薪酬、折旧费、租赁费、保险费、过路费等项目均不能抵扣。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尤其是机车、矿煤车等使用年限已达20 年以上),更新换代不是很频繁。此外,两公司基本已到了成熟期阶段,非成长期阶段需要投入大量设备,因而实际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很少,所以税负增加(见图1、图2)。

(三) 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少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刚刚起步,有些业务人员对增值税相关知识了解得不够,有时可能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有时可能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三、对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与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改后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成本费用可抵扣率越高,税改后企业的税负就越低,反之税负就越高。而物流企业普遍存在资产总额少、可抵扣进项税额偏低、税率偏高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如何做好营改增后纳税筹划管理以降低税负,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 利用税改契机,逐级反馈,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一是争取合理降低税率。如对铁路运输分公司等产业新税率提高幅度较大(提高了8%),但因客观实际因素可抵扣成本较少的,应逐步降低税率。二是尽早全面铺开营改增试点范围。针对目前部分行业已实行营改增,部分行业仍延续征收营业税,实行税改行业无法取得未税改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税负抵扣。如上述两公司过路费、过桥费、保险费等项目目前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为实现平稳过渡,也可将上述暂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业务按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减少销项税额。三是争取政府或财政部门增值税补贴政策。对营改增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的税负增加情况,可据实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申请财政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将国家结构性减税落到实处。

(二) 加强成本管理,全面做好进项税款抵扣工作

一是提高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项目比例。虽然营改增是减税政策,但是企业税负能否真正下降还取决于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占成本的比重。如企业成本费用中大部分项目不能抵扣,会导致企业减税的效果不明显。因此,企业应加强日常成本管理,提高可抵扣成本的比例。二是加强宣传,做好税改培训。增强业务人员日常索要增值税发票的意识。据调查,铁路运输分公司与港口储运分公司可抵扣项目应取尽取发票比率大约分别为90.63%和96.72%。应该说,两公司在采购材料、日常购销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绩很好,但仍有上升空间。三是做好规划,应结合销项税,综合考虑安排进项税抵扣节奏。一般来说,当企业有大量销项税额时,购入固定资产较合时宜,这样可使进项税额能够及时抵扣。否则,就会有一部分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因此,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内部投资规模。

(三) 研究纳税筹划,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在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同时,国家也相应出台了一些配套优惠政策,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此,若物流企业有国际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在服务公司与境外公司合作中可以研究如何通过合理渠道扩大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实现整体税负下降的效果。因此,财务管理人员只有学懂、吃透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精神,才能做好税务筹划管理。

(四) 及时完成结算,合规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一是及时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即在票据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做好应税事项与非应税事项共同负担进项税额的应税处理工作。对于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非增值税业务的,应合理划分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准确计算,减少税负。

第4篇

【论文摘要】根据新所得税法的法律条文和实施细则,针对物流企业的行业特征,从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两个因素适用税率和税前扣除项目人手,比较了新旧所得税法下物流企业不同的纳税标准,分析了新所得税法对物流行业的政策引导,为物流企业尽快适应新法、调整纳税管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意见。

1引言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增加、修改、完善了许多内容。物流企业面对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应正确把握政府的政策导向,即时调整纳税方案进行税收管理,做到合法纳税,并最大程度地提高税后利润,发展企业。

2新税法与旧税法的对照分析

新所得税法对照现行所得税法,其主要特点是统一了五项标准并提出了两项过渡措施,具体有:(1)法律适用统一。新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整合,把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办法“合二为一”。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均适用新所得税法。(2)纳税人认定标准统一。新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纳税制度,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3)所得税税率统一。新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基本税率确定为25%,除“过渡期政策”外,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率认定上一视同仁,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得到了统一。(4)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新所得税法原则上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真实合理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包括取消了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对企业公益性捐赠、研发费用等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进行了统一规定。(5)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新所得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符合过渡性优惠条件和西部大开发区域优惠条件的企业外,设立在其他所有地域的企业均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6)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即对新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7)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即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优惠,同时,新所得税法还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新所得税法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分析

新税法下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让内资物流企业与外资物流企业一起站上了公平起跑线。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扣除项目调增项一扣除项目调减项由以上公式可知,应纳所得税的计算,主要受适应税率和扣除项目的影响,新所得税法对以上两个因素均有新的规定。

3.1税率分析

(1)微利物流企业适用税率分析。旧税法规定,微利企业享受27%和18%的税率,外资企业享受24%或15%的优惠税率,对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l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法规定,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为20%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在我国,真正具有实力的综合物流巨头屈指可数,大量物流企业停留在单一的运输或仓储阶段,普遍起点低、起步晚、规模小、整体实力弱。新旧税法更替的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过去的规定是10万元,过了l0万元就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规定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更多的企业享受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

(2)一般物流企业税率。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对于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来说,却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的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内资企业,税负是十分偏低的。新税法出台后,统一了税率,统一规定所得税率为25%。税率的统一使企业能够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竞争,有利于挖掘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扭曲行为。目前世界上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的平均税率则为26.7%。相比之下,新税法25%的税率属于中偏低。这样的税率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也有利于继续吸引外资。

3.2物流企业相关的税前项目扣除标准分析

旧法在税前成本扣除标准方面,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很大。这种不同待遇给内资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新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有利于物流企业的公平竞争。新税法主要对以下几项扣除标准进行了修改:

(1)工资支出。新税法改变了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扣除,而改为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按照旧税法,如果内资企业实发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那么对超过部分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一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都有征税,而新税法的制定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物流企业属于人才密集型企业,新税法的规定有利于物流公司降低人力成本,为物流行业引进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物流行业尽快摆脱低层次徘徊状态。

(2)研发费用。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同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旧法规定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对于物流行业来说,改变低起点、小规模、竞争力不强的现状,就必须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改造水平,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些条件限制,更加有利于物流行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含量和竞争能力,设计出节能、环保、高效、科技含量高的物流服务产品。

(3)广告支出。关于广告支出,旧税法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具体有①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②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③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类别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对于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的物流行业来说,将会从中受益。目前物流企业投入广告比例普遍偏小,一般在0%~2%之间。广告客户绝大多数是物流商用车生产企业和会展企业,其中物流企业广告仅有国外巨头ups等,国内的也仅有中远、中外运、中国邮政等大型国企的形象广告,鲜见其它物流企业身影。物流广告客户缺失已经成为严重制约行业媒体发展的重要因素。

(4)基础设施折旧。新税法对企业足额提取折旧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准予扣除,同时规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我国物流行业长期存在基础设施不足,技术装备落后的现状。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增加了不少,修建了许多高速公路,铁路也几次大提速,但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仍然不能完全满足物流服务的需求,主要运输通道供需矛盾依然突出。仓储设施落后,大量的仓库是2o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老旧建筑,在仓库防火、防潮、防盗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在使用高新技术手段储藏现代化的商品方面困难也不少。另外,现代化的集装箱、散装运输发展速度缓慢,高效专用运输车辆少,运输车辆以中型汽油车为主,能耗大、效率低,装卸搬运的机械化低。

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装卸设备、信息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是实现物流高效化的重要保证,随着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物流行业逐渐呈现出大型化、高效化、专业化和自动化固定资产的投入需求,新税法的规定完全有利于物流行业的这一发展趋势。

(5)企业兼并亏损弥补。新税法与旧税法对企业合并弥补亏损有不同的规定,旧税法规定: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x(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国税发【2ooo】119号)新企业所得税法:当年可由合并后企业弥补的被合并方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国家当年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新税法将加速物流业兼并、重组趋势。

第5篇

论文摘要:我国零售业物流环节信息管理水平落后,是造成商业经营成本过高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零售企业尽快建立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势在必行。针对我国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型零售企业的承受能力、使用能力等具体情况,研发信息产品要按照“以较低成本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进行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做到实用、够用、好用,才能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我国零售业企业物流管理的突出问题—信息化程度低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我国的零售业企业,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顺应流通业发展的趋势和市场要求,不论在管理上还是在技术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在经营场所上,相比以前的大小百货店,增加了超市,连锁店,便利店等多种形式。在管理和统计上逐步摆脱了手工操作,普遍使用电脑、传真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在交易与货款支付上,普遍采用了POS系统,增加了银行卡支付、商场消费券支付、客户信用消费、网上支付等多种方式。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人和新经济形态的出现,特别是加人wT0,这些都使得我国的零售业企业逐渐暴露了与国外同类企业的较大差距。现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落后的物流配送形式制约着销售模式的更新。近几年来,国内的零售业企业在网点的数量与规模上有了长足进展,但企业新服务产品的开发依然严重不足。大多数的零售业企业以一般的柜台销售和批发、零售为主,由于需求信息资源的缺乏,造成服务同质化,并直接导致了各商业企业相互之间的无序竞争:价格战、盲目投资追求规模以及其他一些非正常竞争手段纷纷出现。

面对商贸流通业日益激烈的竞争,各零售业企业已经意识到了上述情况的严重性。近年来,大多数的零售业企业都在从各门店的柜台零售和批发销售两种基本业务向多种增值服务转型:如向电子商务网上交易,个性化销售和送货上门等方向发展。从上世纪末期开始的Amazon, eBay, Dell以及国内的8848. com, dang-dang. com等一大批BtoC厂商便是这种新销售模式的代表。但当这种销售模式逐渐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同,并且开始产生较大销售额的时候,各类零售业企业物流能力的不足之处也随之表现出来。

毕竟虚拟空间完成的只是营销工作,即使营销和支付工作都可以在网上完成了,但产品最终需要一件一件地送到客户手里,这必须依赖发达的物流网络才行,也就是说销售模式能否更新,营销效益能否最终实现,决定于物流管理水平的高低。

第二、落后的物流配送形式导致企业经营成本过高。国内一些规模较大、组织比较复杂,在不同的地区拥有大量的分店、连锁店的大中型零售业企业,它们的经营管理成本相对于同等规模的国外企业有时甚至高出了近50%。主要原因是周转物流不畅造成资金利用率低,表现在各项成本当中,又以企业存货管理成本和从企业的中心库到各地的经营部之间的运输配送成本为主要部分。笔者曾对重庆市几家大型国有零售业企业,如:重庆新世纪百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百货集团等几家大型企业进行了实际的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它们的经营管理成本大大高于同等规模的国外企业,其中从企业的中心库到各地的经营部和客户之间的配送成本最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车辆装载不恰当和在配送过程中路线往复太多,空驶率过高造成。据统计,针对现有的产品的配送存在平均高达49%的运输空载率。

第三,落后的物流配送形式影响着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与国外企业相比,中国企业的物流成本高居不下,根本原因恰恰就是企业物流信息管理水平低下。由于没有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应管理模式的支撑,运作不规范,操作随意性大,粗放型管理必然造成物流成本大大增高,而高昂的成本又导致盈利水平低下,进而影响企业无力对完善物流网络给与必要的投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

我国零售业企业的整体信息化水平低,导致了与国外同类企业的差距越来越大,这也正是近年来国外”超市、连锁店”、“大卖场“等频频进人中国市场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企业对物流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是决以上问题的关键。

二、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及其特点

物流系统,是由多个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单元结合起来,以商品为工作对象,为完成商品流通为目的有机结合体。物流系统分为物流作业系统和物流信息系统等(如图1),本文所述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指的是商业物流信息系统。物流系统内各相关概念可用下图表示(图1)

商业企业,特别是零售业企业引进商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后,就能使其所拥有的各类产品在配送的全过程中得到监控,能够对各个环节现存的操作问题进行优化,用信息化管理代替原有的人工管理,从而对各个环节上的运营动态状况、和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出现有了解、预见的能力。能够使企业更好地针对自身的个性化需求,选择最优的配送组织方式和配送工具,通过掌握信息的优势,为自己的客户提供高效、快捷、个性化的配送服务,强化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

现阶段国内零售业企业的物流已深人到千家万户,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作为零售业企业,直接面对瞬息万变市场,面对日益复杂的分销和配送体系,深感企业实现信息化管理的迫切性。在去年的一次关于LM(物流管理)的权威调查中,被调查对象中表示物流管理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必经之路的占绝大部分(66% ),而认为现在企业没有必要去关注和实施的几乎没有,可以说大部分的企业都认同物流管理信息化思想与系统的价值。可见,提高物流管理信息化水平在国内已经成为当前物流企业的普遍共识,迅速建立和完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已势在必行。

三、研发适合国内现状的物流管理信息产品

1、世界通行的系统软件与中国市场需求有一定的距离

目前与物流信息管理类似的软件产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Oracle, SAP为代表的、由传统的大型ERP软件企业生产的软件产品,其产品功能强,复杂程度高,适用于大范围、多品种,业务复杂的大型商业企业,特别是全球范围分销的企业和国内大型分销商及物流商。另一类是以EXE, Manugestics为代表的专业性企业生产LM专业性软件产品,尽管在国外这类软件使用效果较好,但该软件所要求的使用背景是信息化管理比较成熟的企业和地区,且价格不菲。

但我国目前具体情况是:产品销售以国内市场为主,许多产品主要在省属地区内分销。尤其对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产品结构不是特别庞杂,如果使用各类ERP软件发展而来的大而全物流软件,类似杀鸡用牛刀,成本和维护费用过高,功能浪费严重,并不很适用。如果照搬美国LM系统,这类软件的专业化程度很高,对使用企业的整体信息化水平也有较高的要求,国内一般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现有的初级阶段信息化管理水平又无法与之相适应,加上LM软件与管理流程紧密连接,要求软件商对管理流程非常了解,使得物流软件要求的本地化程度较高,故而纯粹照搬先进系统难以发挥软件应有的功能,因此也不适用。

2、国内用户对物流管理信息产品的选择倾向

根据对物流软件市场的调查及企业用户需求的分析,我们发现,用户对物流软件的功能中得以下几项尤为关注:

—存货管理、数据交换与配送管理受到关注。调查显示,有高达94. 3%的物流企业内局部地使用了管理软件,而且用户对物流管理软件最为关注的功能是存货管理和数据交换,其关注率达到41.4%和36.4 %,其次配送管理,达到31. 4%,再次证实了软件产品市场的潜力,并为产品的开发方向提供了参考。

—关注成本与实用功能。目前市场上物流管理软件的操作复杂程度与价格和用户期望存在着一定差距。由于物流管理软件的使用对象有很多素质相对较低的员工,如果操作界面或方式太复杂,往往会给系统的应用带来非常大的麻烦,多数操作人都喜欢操作简单、与本地、本行业物流业务联系紧密的软件。在物流环节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压缩的今天,企业对物流软件的成本也愈加敏感,许多更倾向于低成本的TI’服务,而不再青睐大投人超前的管理系统。44. 5%用户对物流管理软件的价格可承受范围为50万元以下,以较低成本达到基本功能,是多次市场调查的结论之一。

3、研制开发经济实用的物流管理软件

针对上述国内零售业企业规模普遍不大,中小型企业占绝大多数的现状,基于国内用户对物流软件的要求,要迅速提高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水平,就必须研制开发经济实用的物流管理软件。即开发具有以下特点的软件产品:

1)软件价格合理,功能贴近实用:相比于现有许多几十兆甚至于几百兆大型物流管理软件,应该注重开发成本低、代码量较小的软件。设计时避免功能“大而全”,突出企业常用的基本功能,降低软件价格,才能让软件提供商“卖得掉”,用户企业“用得起”。

2)硬件环境要求低:企业在投资建设物流信息系统时,硬件投资占绝大部分,而硬件的配置通常是由所使用软件的需求制定的,开发对硬件环境要求较低的软件,可以大大降低投资额,从而规避风险,降低总成本。

3)数据交换能力强:在进行企业间交易时(如大量的批发客户)由于一个企业往往会为多个生产厂商及客户服务,而每个生产商用的管理软件可能不一样,因此其数据格式、单据形式也不一样。这意味着,企业工作人员将不得不进行大量的重复录人以满足不同客户数据和单据格式的要求,大大增加订单的出错率,降低工作效率。而这正是目前大多数物流企业的现实情况。所以,所开发的物流管理型系统要有与多套不同软件的接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无缝电子数据交换,提升业务处理效率。

4)界面友好、易于使用:考虑到物流管理软件的使用对象有很多素质相对较低的员工,必须采用一目了然的图形化界面,操作简单,信息提示尽量采用日常语言,开发完善的帮助系统和配套的在线帮助网站,协助培训员工。同时要求系统对误操作的容错能力强,不会因为无意的错误操作,导致数据损失。

5)数据类型丰富、安全性强:由于历史原因,许多企业已有的MIS系统采用了不同类型的数据库,为了很好地兼容和管理已有的数据、系统应该能够提供标准化的丰富的数据接口,支持不同类型的数据库(特别是比较老式的数据库)。同时针对不同的用户和权限应该采用多重认证,数据传输中应该使用128位数字加密技术,从而有效地保证数据安全。

第6篇

关键词:供水企业管理 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 构建

1.精益六西格玛管理的定义及内容

精益和六西格玛管理各有特点、各有优缺点,单纯的实施精益管理并不能使用统计的方法实现对企业管理,单纯的实施六西格玛管理并不能有效地提高管理效率,同时还会造成资本的增加。因此,精益六西格玛管理是集合了精益与六西格玛管理,兼容了服务管理质量以及管理速度的一种管理方式,能够相互促进、优势互补,促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George, M. L.对于精益六西格玛服务管理的定义为:精益六西格玛是一种管理方法,通过改善投入成本、加快流程速度、提高管理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等,使固定价值实现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方式。精益六西格玛与传统的六西格玛管理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传统的六西格玛服务管理体系主要解决和变异相关的问题,而精益六西格玛服务管理体系不仅仅包括传统六西格玛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包括了与效率、变异等相关的综合性问题,例如控制一个过程的产品一次通过率管理为传统六西格玛服务管理,而精益六西格玛管理不仅包括上述管理内容,还包括了缩短生产提前期、简化过程中的某些动作以及优化整个生产流程,因此精益六西格玛服务管理非常复杂,并且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更加困难,需要构建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才能保证精益六西格玛能够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相应的作用。

2.供水企业管理中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的构建

2.1战略体系构建

供水企业应该站在战略的高度考虑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的构建,这样构建的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能够有助于改善业绩、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及提高客户对供水服务的满意度。通过分析供水企业的特点,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应该构建战略体系,这样能够让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更好、更快的融入到企业的组织战略中,快速的对班组建设、服务标准化、对标等现有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的结合。因此,为了保证精益六西格玛战略体系的执行效果,供水企业的领导层、管理层应该站在战略的高度,直接构建精益六西格玛战略体系,确保精益六西格玛战略和组织战略的契合度。同时,供水企业还应该采用会议、培训、文化传播、宣传等方式,将精益六西格玛战略深入到每个员工的思想中,将职工的生涯目标与组织战略以及精益六西格玛战略体系统一起来,形成组织团队,便于更好的实施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的战略。

2.2精益服务体系构建

根据IBM的定义,服务是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共同创造价值的活动,精益六西格玛服务质量特性是必须满足客户的要求,以达到甚至是超过客户期望,让客户忠诚或者满意。因此,供水企业的服务体系构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服务的界定,通常状况,战略目标以及组织的方针被抽象地描述成为“运作卓越”、“客户满意”等,这些服务目标是明确的,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将会无从下手,因此供水企业的服务体系应该将服务目标转化成一个切合实际、明确的条款,例如绩效指标、关键特性CTQ等,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应该始终坚持尝试解决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的原则,以此界定服务是否达到相应的目标;第二,量化现状,通过价值流图分析、过程图分析以及SIPOC分析,能够将问题的形成特性有效的描述出来,并根据其特性进行量化处理,然后通过质量功能展开(QFD)、因果矩阵(C&E)、失效模式分析(FMEA)等方法,能够量化现状;第三,采用新概念改进服务,通过采用精益管理、DOE以及六西格玛管理等方法结合的方式,选择最佳的服务方式;第四,流程的控制,通过对服务体系的整个流程进行监视与测量,能够有效的控制服务质量的形成工程,保证服务的稳定性;第五,和其他管理体系的整合,精益六西格玛提供了螺旋上升、优秀的持续改进方法,通过与其他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整合,能够对推动企业核心流程的持续改进。

2.3办公室精益价值流体系构建

供水企业的办公室精益价值流体系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才的管理,限制员工完成任务所需要的责任与权限,提高管理层命令的权威性;第二,物品移动管理,有效的避免过多批复、过多传递、过多的邮件附件;第三,人员移动管理,采用精益化管理,尽可能的避免多余的动作,例如步行道传真机、打印机、复印等位置;第四,强化返工管理,尽可能的避免返工的出现,例如员工流失、发票错误、设计错误、订单处理错误等造成的返工;第五,避免过度加工,避免过多的报表,或者由于加急文件等,工作人员出现重复检查、重复录入等无效环节;第六,减少等待时间,尽可能的减少等待反馈、审批、系统响应、系统停机等浪费的时间;第七,避免出现库存积压现象,例如办公文件爆满问题;第八,避免出现过量生产,例如过多的采购办公用品、打印过多的文件等问题。虽然供水企业的办公室精益价值流体系在质量、服务以及成本上客户不可见,即这些并不是直接服务于客户的,而是针对企业内部管理以及生产现场考核的一种管理体系,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不必要的浪费,有效的提高服务管理速度,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以及有效的降低企业的成本。

2.4企业文化体系构建

为了提高供水企业管理中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的效率,必须从文化建设方面对精益六西格玛进行规范。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文化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描绘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的愿景,供水企业管理中的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目标是创建一种在所有环节中展开以用户为中心、关注员工和流程以及永无止境地持续改进企业文化,在描述愿景的过程中,员工可能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交流的机会,这样能够为创建企业文化创造一种轻松、愉悦的氛围,这是创建精益六西格玛文化的基础;第二,通过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企业的员工宣传精益六西格玛文化,明确创建精益六西格玛文化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只有让员工充分的认识到精益六西格玛文化的重要性,才能够得到员工的认可与支持;第三,让精益六西格玛文化融入到组织文化中,让该文化成为员工日常交流的通用语言,让员工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精益六西格玛文化;其四,制定品牌战略时,将精益六西格玛文化作为辅助,树立品牌效应,这样能够用以客户为中心的精益六西格玛服务文化深深的打动客户,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同时提高供水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结束语

总而言之,精益六西格玛作为一种质量改进哲学,或者是质量改进方法,越来越受到企业领导层的重视,供水企业也不例外,通过在供水企业管理中构建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精益六西格玛管理信息化,有利于优化供水企业的生产和服务流程,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供水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邹先军,徐风沧.基于精益六西格玛的持续改进体系构建[J].上海质量,2014(5):65-67.

[2]王金德.基于精益六西格玛的服务质量管理[J].中国质量,2011(7):20-21.

[3]任岫云,李平.精益六西格玛项目管理模式研究及系统开发[J].机械,2011(1):40-45.

第7篇

关键词: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税收筹划顾名思义,是企业在税收方面做出的一种筹划行为,又称“合理避税”。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进行合理规划,选择合适的方案以达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一种企业理财行为。其中,“税收利益最大化”不仅要实现税负最轻,还要兼顾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目标,提高企业整体利润水平。税收筹划有利于农产品物流企业提高财务规划能力,合理降低经营中的税收负担,降低现金支出,优化现金流,从而提高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保障运营安全。

二、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的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企业外部因素引起的风险,如市场环境变化等,导致企业无法实现税收筹划目标,从而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系统风险多来源于企业外部,企业难以对外部因素实施有效控制,这些风险对企业税收规划造成的消极影响也很难确定。对农产品物流企业而言,税收筹划的系统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税收法律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税收的基本法,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抽象和宽泛,使得地方税务部门很难严格参照执行,只能根据自身在长期征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地方税收征收细则来实施管理,这一现象使得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上位法,从而导致税收中存在一定的混乱。再者,现在的税收法规与一些司法解释过于繁杂,甚至存在矛盾,导致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难以做出准确判断,有法却不知该如何依,依哪个,形成了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2.税收自由裁量权风险税收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权利,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面对的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多种多样,难以做出统一的裁决,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为税务部门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允许税务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原则,自行做出行政决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条款,提高税务行政效率。税收自由裁量权在为税务部门提供工作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这主要是由于税务员知识和素质水平不一导致的。其一,税务员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利用税收自由裁量权扭曲正常执法行为,给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难以规避的风险;其二,税务员可能受到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在判断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时做出错误判断,使农产品物流企业蒙受非法避税的惩处;其三,有些税务员可能为了避免麻烦或出于偷懒的心理在工作中“不作为”,使得农产品物流企业难以享受应得的税收优惠;其四,税务员也可能受到上级税收任务的影响,在执法过程中过于严格,从而影响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此外,也有一些税务部门为增加收入,对不合法的税收筹划没有进行事先公示而直接在事后收取罚款,给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损失。

三、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

由上文可见,农产品物流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面临众多风险,企业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才能保障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标和效果。农产品物流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主要应做好以下方面。首先,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定义,树立税收筹划观念,在遵法守法的前提下合理避税,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活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正确的税收筹划观要求企业在税收法规的约束下,以合法纳税为前提实施筹划活动,企业须知,合法纳税是义务和根本,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经营手段,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增长。其次,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认识到税收筹划带来的净利润的增长是有一定限度的,也就是说,税收筹划的规划空间不是无限扩张的,企业不能把眼光都放在税收筹划上,不能过度依赖税收筹划来实现利润增长。企业必须树立合法纳税的观念,对农产品物流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只是一项可以提高企业收益的技术,企业要在守法的基础上利用税收筹划技术获取更高的利润。此外,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还要建立系统的筹划观念,税收筹划工作是一种管理行为,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公司各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来共同完成。某一部门的疏忽可能导致整个税收筹划安排的失败,因此,农产品物流企业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系统,强调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平衡税收筹划工作的收益与风险,达到最优的利润水平。

四、结论

随着农产品物流企业的发展,税收筹划工作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的一环,积极了解并防范税收筹划风险十分必要。目前,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其中系统风险主要包括税收法律风险和税收自由裁量权风险,而非系统风险主要包括税收筹划人员风险和税收筹划操作风险。针对这些风险,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包括树立企业税收筹划观念、降低税收筹划法律风险、化解税收筹划人员风险、协调企业内部筹划机制、建立筹划风险预警机制等。通过合理的预防与调整,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将逐渐降低,税收筹划安排将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洁.浅析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及防范[J].电子商务,2010,10:43-44.

第8篇

关键词: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税收筹划顾名思义,是企业在税收方面做出的一种筹划行为,又称“合理避税”。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进行合理规划,选择合适的方案以达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一种企业理财行为。其中,“税收利益最大化”不仅要实现税负最轻,还要兼顾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目标,提高企业整体利润水平。税收筹划有利于农产品物流企业提高财务规划能力,合理降低经营中的税收负担,降低现金支出,优化现金流,从而提高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保障运营安全。

二、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的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企业外部因素引起的风险,如市场环境变化等,导致企业无法实现税收筹划目标,从而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系统风险多来源于企业外部,企业难以对外部因素实施有效控制,这些风险对企业税收规划造成的消极影响也很难确定。对农产品物流企业而言,税收筹划的系统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税收法律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税收的基本法,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抽象和宽泛,使得地方税务部门很难严格参照执行,只能根据自身在长期征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地方税收征收细则来实施管理,这一现象使得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上位法,从而导致税收中存在一定的混乱。再者,现在的税收法规与一些司法解释过于繁杂,甚至存在矛盾,导致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难以做出准确判断,有法却不知该如何依,依哪个,形成了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2.税收自由裁量权风险税收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权利,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面对的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多种多样,难以做出统一的裁决,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为税务部门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允许税务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原则,自行做出行政决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条款,提高税务行政效率。税收自由裁量权在为税务部门提供工作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这主要是由于税务员知识和素质水平不一导致的。其一,税务员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利用税收自由裁量权扭曲正常执法行为,给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难以规避的风险;其二,税务员可能受到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在判断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时做出错误判断,使农产品物流企业蒙受非法避税的惩处;其三,有些税务员可能为了避免麻烦或出于偷懒的心理在工作中“不作为”,使得农产品物流企业难以享受应得的税收优惠;其四,税务员也可能受到上级税收任务的影响,在执法过程中过于严格,从而影响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此外,也有一些税务部门为增加收入,对不合法的税收筹划没有进行事先公示而直接在事后收取罚款,给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损失。

三、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

由上文可见,农产品物流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面临众多风险,企业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才能保障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标和效果。农产品物流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主要应做好以下方面。首先,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定义,树立税收筹划观念,在遵法守法的前提下合理避税,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活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正确的税收筹划观要求企业在税收法规的约束下,以合法纳税为前提实施筹划活动,企业须知,合法纳税是义务和根本,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经营手段,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增长。其次,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认识到税收筹划带来的净利润的增长是有一定限度的,也就是说,税收筹划的规划空间不是无限扩张的,企业不能把眼光都放在税收筹划上,不能过度依赖税收筹划来实现利润增长。企业必须树立合法纳税的观念,对农产品物流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只是一项可以提高企业收益的技术,企业要在守法的基础上利用税收筹划技术获取更高的利润。此外,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还要建立系统的筹划观念,税收筹划工作是一种管理行为,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公司各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来共同完成。某一部门的疏忽可能导致整个税收筹划安排的失败,因此,农产品物流企业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系统,强调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平衡税收筹划工作的收益与风险,达到最优的利润水平。

四、结论

随着农产品物流企业的发展,税收筹划工作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的一环,积极了解并防范税收筹划风险十分必要。目前,农产品物流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其中系统风险主要包括税收法律风险和税收自由裁量权风险,而非系统风险主要包括税收筹划人员风险和税收筹划操作风险。针对这些风险,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包括树立企业税收筹划观念、降低税收筹划法律风险、化解税收筹划人员风险、协调企业内部筹划机制、建立筹划风险预警机制等。通过合理的预防与调整,农产品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将逐渐降低,税收筹划安排将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洁.浅析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及防范[J].电子商务,2010,10:43-44.

第9篇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业;影响;对策探析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就是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营改增试点工作先行在交通运输与部分现代服务业、生产业中开展,今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营改增”适用范围的扩大甚至取代营业税,将是未来我国税制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一、引言

(一)“营改增”的政策背景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解决我国现行税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会议决定开展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同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开展“营改增”的试点。2012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范围。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中关键的一步,它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完善税制体制有着深远的影响。“营改增”的意义在于,它有助于完善增值税体系,增加增值税收入;有助于试点地区获得制度分割收益,促进相关产业的分工和专业化,增强竞争力;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各个环节的税负,从而降低物价水平。

(二)“营改增”对物流业的意义

物流业是融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装卸业以及包装业、配送业等为一身的一种复合型服务业,是社会经济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营改增”对物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对其他产业发展也有积极的助推作用。

1.“营改增”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现阶段我国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经济的整体核心竞争力,“营改增”的实施,可以健全我国现行财税制度,促进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现代服务业发展能力,推动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2.“营改增”便于物流企业实现专业化分工协作,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由于物流外包已经成为物流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但目前实施多环节和全额征税的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就凸显了出来。而且物流企业无法抵扣其外购的固定资产、燃料等已纳增值税,这样就造成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征税。所以,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企业往往更加倾向于实行小而全、大而全的生产经营模式。“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物流企业的专业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这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积极意义。

3.“营改增”可以减轻物流运输企业的税负,促进物流业更好地发展。随着作为第三产业的物流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它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地位也会越来越重要。在物流运输企业中实行“营改增”,可以减轻物流运输企业的税务负担,有利于把我国物流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4.“营改增”便于物流企业正确纳税,降低纳税上的风险。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并存,使得很多业务活动难以进行纳税界定,这样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风险,而且还给税收的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如物流企业的混合型销售、兼营行为,要正确区分是比较困难的,容易产生纳税风险。“营改增”之后,就能避免这各情况的发生。

总之,“营改增”从长远来看,对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虽然短时间内可能导致部分物流企业的税负增加,但这只是一个短期现象。为此,物流企业要积极从自身找原因,采取各种措施,把营改增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二、“营改增”对物流业的影响

“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税率分别为6%和11%,其中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从前面试点地方的实践来看,“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尚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对物流企业税负的影响:税负不减反增

“营改增”是为了减轻物流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物流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但从税改试点城市情况看,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不减反增。2011年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上海65家大型物流企业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2008-2010年3年间营业税实际年均负担率为1.3%,其中货物运输业务营业税负平均担率为1.88%,而实行“营改增”后,其增值税实际负担率为4.2%,税收负担率增加了2.9%。上海21家参与试点的物流企业中,大部分存在缴纳的增值税比以往缴纳的营业税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造成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税率提高;二是抵扣不充分。物流企业改征增值税后,不同物流业务的税率增长幅度也不一样。交通运输业税率由原先的3%上调至11%,增幅最大;物流辅助服务的税率由5%提高到6%,增幅不大。物流企业的进项抵扣项目往往很少,主要是燃料和固定资产。而大部分从事跨地区运输的物流企业,从途经的加油站购买燃料一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物流企业的原固定资产都在“营改增”之前购买,自然无法抵扣。占物流企业成本20-30%的通行费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抵扣凭证,还有保险费、租赁费、人工成本等也并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范围。

就目前“营改增”施行情况看,物流企业的税负存在不减反增的趋势,这是税务部门和物流企业都应该注意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对物流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管理要求提高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首先,应纳税额的核算要求提高。物流企业原来的营业税核算,服务发票金额即为取得的服务收入,实际发生的支出则为相应的成本,收入额(或收入差额)*税率=应纳税额。而“营改增”后,要在分别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基础了,才能计算应纳税额f本期销项税额一本期进项税额),对会计核算的要求有了很大提高。其次,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提高。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物流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日常采购商品、接受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进销发票的管理要求都提高了。还有,混业经营的核算要求提高。物流企业混业经营行为普遍存在,“营改增”规定混业经营行为在不能准确核算各类业务的前提下,税率从高。这就要求物流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准确核算“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运输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以便采用不同的税率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三)对物流企业操作流程的影响:操作流程重新设计

现行的工商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难以适应物流行业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物流企业已经形成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确认收入、成本的会计核算方式。“营改增”后就要求按照规定对财务处理操作流程进行合理调整。

在发票征管方面也需要对业务流程进行合理的设计。有些物流企业(如货物运输、报关、仓储配送等),往往开票金额小、频率高、数量大,每月开具发票和取得的发票都要有几万份,甚至更多。在发票的购买、开具、比对等方面,不仅物流企业工作量大,而且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也带来很大不便,所以发票征管业务程序也必须进行调整。

(四)对物流企业生存能力的影响:企业生存面临压力

在“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可以抵扣外购燃料、固定资产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有利于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进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物流企业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往往不足,一般难以抵消税率提高的部分,尤其是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只要进项税额达不到8%,就会造成税负的增加,物流企业生存面临很大的压力。

尽管在试点过程中,各地都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试点企业因税改造成税负增加的那部分税款予以退还,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中小物流企业往往为生存考虑,改向物流辅助服务方向发展,也有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适用较低税率,减轻其生存的压力。

三、物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不利影响,物流企业应该积极从自身情况出发进行应对,以适应税制改革,并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一)争取财政补贴:及时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

“营改增”比较普遍的问题是物流运输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企业如果发现“营改增”确实使自身的税负增加了,就应当及时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以避免税负增加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当注意的是,过渡性财政扶持需要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如实反映税负增加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属实后才能获得。而且过渡性财政扶持只适用于税制转变这一特殊时期,企业并不能长期享用。更不用说,有的地方由于财力原因,根本就无法实施财政扶持。因此,企业要积极从自身情况出发做出调整,以适应“营改增”的税制改革。

(二)调整经营结构:经营向供应链服务延伸

物流企业要认真研究“营改增”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的影响,合理调整企业经营结构。企业要深入分析自身经营情况,向集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于一体的供应链服务方向延伸,以更好地适应税制改革。还有,尚未实施“营改增”的企业其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可考虑在实施后进行,以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合理划分业务类型: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在实际工作之中,物流企业往往既有混合型销售,同时又有兼营行为,要想能够正确地区分,可以说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税种不一样,税率也不一样,如果企业无法做到正确区分业务类型,就会产生极大的纳税风险。“营改增”后,物流企业按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这就可以避免或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四)进行税务筹划:控制企业税务成本

税务成本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一项不容忽视的支出。物流企业从原先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这就必然会对企业税务成本的核算产生重大影响。物流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不同税制下的税务成本变化,并按照新税制对公司涉税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必要时也可以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获得专业的税务筹划方案,达到控制税务成本的目的。

第10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物流企业;经营模式

税务筹划,又被称为税收筹划(英文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于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或是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现少缴税款或是延期纳税的目的之一系列谋划活动。

一、目前物流企业运营模式现状

物流企业指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物流行业的主要业务可归纳为运输及仓储两类。

(一)经营模式单一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逐步加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全球电商、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国内物流企业的整体实力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然而,从网络、功能、服务、管理等各方面的综合实力来看,与国际上大的物流企业还有着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物流企业经营模式较为单一,物流服务的增值部分较少,缺乏满足客户个性化物流服务。从现状来看,国内物流企业所取得的收益仍旧停留在一些诸如,运输、仓储保管的较为初端的服务上,这些服务大约占总数比例的85%,而那些高端的增值服务或是物流信息服务收益仅占15%。

(二)物流企业实际税负有加重的可能

随着国内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于各行业的税收征管也在趋于严格,尤其是营改增以后,看似对于物流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但是对于增值税的企业管理的要求也更高,如果物流企业不予认真对待,不仅税负不会增加有可能还会提高。比如,物流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问题、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取得是否合法、物流企业成本费用支出是否符合“三流合一”等问题。

(三)物流企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

据“中物联金融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内物流企业年均融资需求量大致在30,000亿元以上,而被传统金融机构满足的需求不足10%;其中,物流运费垫资一项,年约需6000亿元,但这部分需求只有不到5%是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得到。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物流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以H物流公司成立物流园为例进行税务、融资渠道的相关筹划

物流公司组织税务筹划是一项较为系统且复杂的工作,尤是2016年5月起国内营改增税制改革全面推开以后,所涉及的业务面将更为广泛。因而,现以H物流公司为例从购置土地到日常运作所涉及的诸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等税种进行较为详尽的介绍。

(一)物流公司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筹划

H公司从购置土地的选择开始,选择周边工业工厂较多购买仓储用地建造物流园,国家对现代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的有减半征收政策,根据财税〔2015〕98号第一条之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法规第二条对于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作为现代物流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同时,运用该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虽然未来财政部或是税务总局有可能还会类似税收政策,但目前在没有最新税收政策之时,物流企业是否还享受该项税收政策,须同当地地税机关做好沟通工作,以免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税务风险。

(二)物流公司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物流企业增值税税率适用方面。营改增后,对于物流公司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确定问题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形式,一般纳税人适用于1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同时还规定采取简易征收方式的一般纳税人视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即,一般纳税人如果从事仓储为可选择简易征收,按3%的税率纳税,一经认定36个月以内不得变更。优点:简易征收税率低,但也有不足一旦选择简易征收的方式,对于建造仓储用房时的进项发票为11%的进项税票意味着不能抵扣,这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财税【2016】36号文的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即从事不同增值税业务的企业,应需要单独核算该项业务。因而,在相关业务的财务核算上,可以选择主业外从事批发贸易、出租外沿墙体做广告等,可以通过主业外的销项税中予以抵扣。同时,也要注意要在账务处理方面将税率高、低不同的业务进行严格的区分,如果区分不清,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从高计征增值税。

2.增值税进项抵扣方面的税务筹划。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别在于“扣税制”。即,物流企业的增值税计算是销项税扣除进项税的余额以后如为正数则需上缴增值税,如为负数则作为当期留抵税额在下期作为进项税额继续抵扣销项税金。因而,在H公司的运输服务业,如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其进项税金是可以进行抵扣的。那么运输业的主要增值税进项税金为购进的汽油费用。物流企业可能采取与中石油、中石化联系办理统一的加油卡方式,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对于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的车辆也必须到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加油,进而改变企业加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以便增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其二,与相关汽车修理、修配单位联系,选择最佳、最优汽车修理单位,在确定价格的同时,与相关企业签订较长期限的合作合同,并要求驾驶人员在规定的汽车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的维修,如此,基本上可以解决目前车辆维修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三) H物流企业房产税方面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对于H物流企业对外提供物资所需存放场地问题有着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因为营改增后仓储保管业务适用于6%增值税税率,而租赁业务适用于11%增值税税率,所以在签订所需货物仓储保管合同时,应该区别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并对其进行分析。通过区别的分析,作为仓储物流行业,如果不是对特定商品保存有极其严格的要求,都可以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仓储适用税率6%,租赁合同适用税率11%,从而降低5.65%的纳税成本。同时,签订仓储合同后,缴纳房产税可依照自有房屋征税管理办法,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享受减征10%―30%的1.2%进行缴纳,这样可以减轻房产税税负。可见,使房产税按原值交纳,如果签订了租赁合同必须按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及按11%缴纳增值税,这无形中增加企业税负。

(四) H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方面的筹划

鉴于物流企业外源性融资过程中缺乏抵押物的现状,银行可以采取仓单质押的形式进行融资。此种融资方式下,如果对于物流企业本身进行融资,物流企业可以借此获取经营所用资金,如果金融机构对于仓单所有权人进行质押担保融资,质押担保融资一般都需要一定的期限,从而无形中延长了仓储保管合同的执行期限,从而此种形式,可以在不增加物流企业运营成本的前提下,但他可以为企业增加经济收益,对于物流企业可以增加公司的服务收入。然而,仓单质押融资关键在于仓单的质押要求及质押的适用范围,如果符合相应条件有可能给质押融资带来一定风险。一般来说仓单质押的质押物,要符合所有权明确、无形损耗小、市场价格相应稳定、变现能力强、便于计量、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货物范畴包括诸如,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塑料产品等大宗货物。

三、总结

税务筹划的初衷是为了使得纳税主体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法,以实现延迟纳税、少缴甚至是不缴税的目的,亩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从目前国内的税收征管方面来看,随着征管体制的日臻完善,给物流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物流企业只有在提高对于税收法规遵从度的基础上,合理的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方能从实质上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并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参考文献:

[1] 计金标.税收筹划(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第11篇

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施了“分?制”税收制度改革,2012年1月1日启动了“营改增”试点工作,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指出,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除以上三者以外,税率为6%。我国现代物流企业是以交通运输(运输、货物快递)为主,集运输、装卸、搬运、储存、包装、配送、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多个物流业态为一体的复合型企业。在税制改革之前,我国的物流企业主要适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征税管理办法,营业税取消后,我国的物流企业税收的上缴只适用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因此,此次税制的重大改革对我国现代物流企业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二、“营改增”对我国现代物流企业的有利影响

1.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中小型物流企业税负

由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在税收上缴时进行抵扣。随着现代物流企业迅速发展,交易次数增多,增值税的“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优点,恰好有效地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负,符合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特别是针对中小型物流企业的税赋增收,呈现明显的下降优势。其中,年营业收入不足500万元的小规模物流企业,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税率由原来的5%下降到3%,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2.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纳税风险

“营改增”实施之前,两套税制并行造成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多种困境,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特别是现代物流企业所涉及的业务环节相互交叉,所涉及的服务和商品的区别愈益模糊,许多经济交易行为难以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大量的企业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要求财务人员要有高度的区分能力以避免纳税风险。而在实行“营改增”后,这种风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减少,同时还能降低征税成本。

3.有利于物流业分工与协作,促进专业化发展

“营改增”之前,物流企业都倾向于生产服务的内部化,以避免业务分工和服务外包可能导致的营业税增加。实施“营改增”后,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业、制造业等上下游产业之间的税制障碍将被消除。物流企业即可打消原有顾虑,改变经营模式,提高核心业务竞争力,加强业务外包,促进不同环节分离。推动物流、商贸、生产企业之间的双向互动发展,促进整个物流行业走向专业化、细分化,从而加快物流企业持续发展。

三、“营改增”对我国现代物流企业的不利影响

1.税率提高,可抵扣额较少,一般纳税人税负不减反增

随着大中型物流企业不断形成,以一般纳税人的角色上缴税收的物流企业增多。交通运输业作为物流企业的核心,增收率由3%提高到11%,而包装、装卸、配送等物流辅助服务项目,税率也普遍由3%、5%,上升到6%。大幅度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税赋。其次,由于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固定资产修理和购置、日常消耗的燃油项目上。而大多数固定资产的购置都在“营改增”之前已经发生,短期内很难实现固定资产抵税。加之运输中途购进燃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能全部取得。使得现代物流企业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小。

2.口径不统一,税率不一致,增值税发票不易管理

现代物流业的业务类别多且差异大。“营改增”后,现代物流业企业的税率主要以11%的“交通运输业”和6%的“物流辅助服务”为主。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物流企业所涉的经营业务主要是以运输为主,其他相关物流业务为辅。各项物流业务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很难明确区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而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要从高纳税,又会增大企业的赋税压力。在税率不统一的情况下,其多环节多业态的特点,必然导致票据名目繁多,涉及各类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不能统一,增大发票管理的难度。

3.核算要求提高,财管难度加大,财务人员任务增加

增值税额的征收采用差额法,用销项税减去进项税计算得来。“营改增”后,现代物流企业的销项税率主要涉及11%、6%,进项税率主要涉及17%、11%、6%、3%。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后,财务会计人员所涉及的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抵扣进项税,核算销项税等相关会计工作都会较“营改增”之前复杂。加之现代物流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仍不完善,内部业务细分不到位,货物运输制度不健全,这些都不利于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相应业务及税费的核算,增加会计工作的难度,也不利于财务管理。

四、我国现代物流企业在“营改增”后应采取的措施

1.充分运用税收优惠,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现代物流企业应该冷静分析自身税负增加的原因,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地进行税务筹划,仔细研究国家政策,利用一切可能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相关的过渡性财政补贴,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享受政策优惠,降低企业税负。合理运用纳税人身份纳税,特别是把控好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利用3%的低税率纳税。

2.积极拓展业务,调整定价体系,转嫁税负

现代物流企业应该不断地进行创业创新,扩大自身的营业规模和经营范围,积极拓展业务,形成复合型的物流企业,小规模企业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靠拢,增加企业的经济来源。同时,物流企业应调整定价体系,调高服务价格,将自己的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上下游企业实现循环进项税抵扣,达到多赢目的。

3.掌握抵扣时机,争取各项抵扣,增加抵扣额度

企业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尽快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增加当期进项税额。在进项税抵扣方面,应购入可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的固定资产如车辆、设备等。一般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应选择尽可能低的纳税方式进行,采购供应商也尽量是一般纳税人。在运输燃料的采购也应该以集中购买、分散使用加油卡的方式来解决专用发票问题。

4.开展会计核算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做好财务工作

在“营改增”实施下,企业应该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企业内部开展“营改增”会计核算培训,掌握企业税目、税率变化,提升涉税业务水平,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妥善处理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企业造成的影响,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做好企业财务工作。

第12篇

(成都华铁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81)

摘 要:随着我国新兴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原来的税制设计已经无法满足不断促进新兴服务业不断发展,稳定各行业税收负担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便应运开始。“营改增”可以减轻某些新兴服务业的税收负担,捋顺上下游企业的税收抵扣环节。而物流运输企业作为我国原来属于缴纳营业税,现改征增值税的企业,必然也会受到这项税收政策变动的影响,物流企业需要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 :“营改增”;物流企业;影响;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071-02

一、引言

我国税制需要通过一定改革以不断适应经济的发展。“营改增”是我国在商品服务领域进行的税收改革之一,目前我国“营改增”的试点首先选定在交通运输业及部分具有生产性的服务业中进行。而我国原先对这部分行业征收营业税,主要是因为营业税的征收过程简便,利于税收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但营业税具有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可能出现重复征税等缺点,随着生产业及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导致这些行业的税收负担较重,无法有效发展。而增值税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税种,其征收过程虽然更加复杂,但却可以促进企业税收负担的均衡,利于企业发展。物流业作为一种符合性较强的现代服务业,汇聚了包括交通运输、仓储保管及组装配送等功能,在我国现展中的地位不断凸显。物流企业如何有效把握“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变动,进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不断减轻企业的纳税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和价值便成为了物流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由于物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营改增”能否减轻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捋顺物流企业上下游税收抵扣链条关系成为了国家也密切关注并需要及时把握的问题。

二、“营改增”进行之后,物流企业的税收现状

(一)物流企业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额较少

物流企业的主要成本包括交通运输成本、仓储成本等,而交通运输成本占据成本链条中最重要的部分。物流企业和从事客货运输的交通公司一样,其交通成本主要构成是购买大型运输工具(包括大小型货车、分流专用车等)、租用其他公司运输工具、过路费、汽柴油购买消耗、企业员工工资等。按照“营改增”的政策要求,物流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规定如下:在进行“营改增”改革之前物流企业所有买入的运输工具都不可以重新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费等费用由于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同样没法顺利抵扣。这种情形的出现,造成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可能不降反升。例如,MF物流企业主要从事面向终端消费者的商品运输派送服务,根据该企业的企业发展规划,MF物流企业需要于2010年前完成企业80%以上的运输车辆更新。因此,在“营改增”推行后,该企业由于2010年之前购买了大量运输车辆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造成企业税收负担明显上升,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二)物流企业适用的税率明显上升

在推行“营改增”之前,根据我国旧税法的规定,物流企业所从事的运输业务收入需要按照3%全额征收营业税,仓储业务需要按照5%全额征收营业税。但在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物流企业从事的运输业务收入依照11%差额征收增值税,仓储装卸业务依照6%差额征收增值税。虽然“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进行差额征税,但是由于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少,无法平衡企业的成本开销,这直接导致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明显上升。同时,造成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明显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物流企业所主要从事的运输业务税率由全额征收3%上涨到差额征收11%。例如,主要从事大型商贸批发企业的货物业务的SP物流企业对该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收负担进行了核算。根据财务部门给出的相关报告显示,该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前的运输业务税收负担为3%,仓储业务税收负担为5%。而“营改增”以后,该企业的运输业务税收负担为8.9%,仓储业务的税负为4.5%。由于SP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是货物运输,货物仓储占总业务比重较小,同时由于运输业务税负增长过大且仓储业务税负降低较小,造成SP物流企业税负急剧上升。

(三)物流企业获取进项抵扣发票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大型物流企业的数目正在不断增加,大多数物流企业的运输范围较大,往往都是全国范围内进行物流配送。而这种现象也造成了物流企业获取进项税额抵扣发票的难度较大。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大多是运输业务,而运输业务中的柴油汽油费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但是目前大多数的加油站无法即时向加油方当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造成了我国物流企业在获取油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在一定难度。另外,物流企业的自有车辆每年都需要进行定期维护维修,而目前我国物流企业的车辆维修维护费用一般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这是因为物流企业主营业务流动性较大,很难定点进行维修维护,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进行小型维修,不可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而即使物流企业可以对本企业的车辆进行定点维修维护,但一般维修点都不是一般纳税人,因此依然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例如,T物流公司的物流司机谭某的日常工作就是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将货物运送至山西太原。根据其自述说明,其驾驶的货车在每次进行运输时都会在沿途的小型车辆维修点进行简单检测和维护,保障行车安全。但从没有收到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物流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式

(一)提高物流企业相关财务人员的税收管理能力

1、增强财务税务人员业务能力

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较为简单,只需要核算业务总收入就可以进行税款的计算缴纳。但是在进行”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的征收需要计算总销项税额和总进项税额,因此核算过程较营业税更为复杂。因此物流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需要不断增强自身的业务处理能力,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税款缴纳合法。

2、升级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系统

企业的税务管理系统是企业进行有效税款核算缴纳的重要配置。由于其主要业务所征收的税种有了较大的变化,因此其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都有了较大变革。根据调查了解到目前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都已经开始使用现代化税务管理系统进行税务管理。随着“营改增”的推行,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都需要对现有税务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防止因为信息失误造成的税款缴纳错误。

(二)合理进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主要从事仓储业的物流企业而言,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前仓储业务按照5%全额征收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仓储业务按照6%差额征收营业税。虽然表面上看税率上升,但是由于“营改增”之后企业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实际税率反而有所下降。因此,主要从事仓储业的物流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同时,在物流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内后,其他企业从该企业购买的物流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这样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可以减轻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业务量,促进企业拓展市场,不断发展。

2、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开展纳税筹划

小规模纳税人便是我国税法划定,某些小型企业在满足特殊规定时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法征收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后,我国税法仍然给予这些刚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在符合某些条件时适用于简易征税法。虽然目前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的企业规模比较大,根据税法规定大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但是物流企业依然可以对企业的业务进行有效划分来避免成为一般纳税人以减轻企业的税负。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对从事业务种类、运输距离远近等进行合理划分,并成立相应的公司以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的低征收率进行全额计算征收增值税,这和之前适用的运输业务全额依照3%征收营业税,仓储业务全额依照5%征税差距并不太大,对企业税收负担变动影响也较小。且这样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会明显低于其作为一般纳税人时的税收负担。可是,物流企业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则其无法独立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如果一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需要申请税务局进行发票代开,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必然会影响到企业下游的业务购买方。如果其他的物流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且业务提供价格相似,则该物流企业的生意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影响,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物流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供应商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1、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物流企业选择供应商身份的方法

在”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身份的选择来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物流企业想要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方式进行。如果物流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原料的可抵扣税款越多,其税收负担越低,因此即使某供应商虽然供应某原料的价格略高于其他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但是因为该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在物流企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后,原料价格更低,则物流企业仍然可以通过选择该身份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物流企业选择供应商身份的方法

如果某物流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减轻税收负担的方式就是减少企业某业务的收入。但此种方式必然会造成企业利润率下降,因此当物流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在进行供应商选择方面需要注重企业利润的高低。此时对该物流企业而言,能否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已经没有意义。因此,在其进行供应商选择时,只需要考虑供应商给予的最终价格高低这一因素即可,无需再考虑供应商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结语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不断发展,物流企业税收链条的完善也逐步受到了国家的重视。目前“营改增”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全面推行,这对我国税制结构完善、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营改增“的实行也对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当前物流企业可以在不断提高企业相关财务税务人员的税收管理能力的同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利用纳税人身份的差异、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等方式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利润水平,减少企业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 王立夏.“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和决策研究[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3(05).

第13篇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企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对于企业发展来讲,营改增对我国企业造成非常明显的影响。营改增基础上,企业发展中的各种税负形式出现很多变化,本身物流企业涉及税负的项目非常多,营改增为物流企业税负改革提供了更多的方向与更大的空间,同时也为纳税筹划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怎样进行合理避税减少税负压力成为当下物流企业重要的问题。相关企业应根据当下营改增的具体要求,时时关注税负相关的变化,结合自身的发展及时进行税负调整与规划,坚持以自身发展角度为基础,以营改增政策要求为根据,进行纳税筹划。

一、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纳税筹划重要性

我国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营改增,其中涉及我国的房地产、建筑以及物流等企业,国家在此基础上不再征收营业税,并且政府对此提出相关优化保障。但是营改增的实施对于部分企业来讲,税负并没有减少,反而出现增加,这必然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及发展等造成影响。但是在税负调整中,需要企业清晰了解,这种政策的实施虽然在短时期内会对企业造成影响,但是在后期的发展中,改革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积极影响。当然企业在适应营改增的过程中,需要长时期的调整才能真正发现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政策,这其中会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在进行营改增优化的过程中,积极地对税务管理进行调整。营改增税负革新,属于物流企业发展的一项挑战,应根据增值税的缴纳规律进行详细研究与分析,结合统筹规划的方案,逐渐提升企业在税负上的管理水平,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的收益探索出最适合的税负政策,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进步。

(1)物流企业税负筹划能够更好地减轻与优化企业的税负压力,同时增加企业的经营收益。因为我国物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前物流企业按照6%计算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按11%计算增值税,导致物流企业的税率增加。因为部分物流企业在业务模式上比较特殊,营业成本的可扣除支出项目比较少,因此税负压力大。在物流企业中很多项目不能实行进项税抵扣,因此整体上的税负比重出现严重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税负筹划,根据物流企业本身的税负调整,尽量提升物流企业中能够合理避税的项目,制定最适合物流企业的税负计划,帮助物流企业降低营改增基础上带来的税负压力。

(2)物流企业的税负筹划能够帮助物流企业很好地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我国的现代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中包含企业自身生产力以及相关基础设备等的竞争,同时在企业的管理水平上竞争更是非常激烈。企业有条理的管理模式能够很好地提升企业的经营运行效率,同时对于企业生产质量等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能够提高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竞争力。企业的税负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增强在税负管理方面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税负调整,能够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与经营的基础上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前景,并且还需要提高物流企业的税后利润。从基础上来讲,税负筹划对于企业的税负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升企业在管理中的活力,是一种高智商、高素质的筹划形式,应进一步规范企业在税负方面的管理,加强物流企业的财务筹划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制度,更加严格地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等行为,提高企业在整体上的管理水平。

(3)物流企业的统筹规划能够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营改增之后国家的税负优化,能够帮助国家更加深入地了解税负调整方向,促进国家的税负完善。从国家税负角度来讲,我国的物流企业开展的税负筹划是对营改增之后的企业税负完善,帮助国家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实际的税负影响,同时根据税负影响积极开展营改增改革之后的经济规划,帮助国家实现营改增目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税负政策。

二、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措施

对于国家推行的营改增在短时期内为我国的物流企业带来的税负压力,需要物流企业积极开展税负筹划,保证物流企业能够进一步适应营改增,及时对增值税进行合理计划,其中需要物流企业从基础的业务开始到最终的业务结束都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的经济收益,为国家完善税负政策做出贡献。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对于增值税纳税主要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这两种纳税人在税负缴纳的基点上以及税率上存在很多的不同,同时对于国家的税负政策与优化政策等具有差别,因此纳税身份的选择对于物流企业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应首先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然后在正确认识选择的基础上制订科学筹划的税负计划。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负利率的变化,其中包含的项目为毛利率、适用税率以及企业的营业成本等,在税负中抵扣项目比重也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因素全部取决于纳税人身份,在适应营改增基础上需要慎重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以下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计算方式:一般纳税人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根据纳税人纳税计算公式能够分析出,其中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具体计算税率项目不同,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增值额进行计算,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根据全部收入不含税计算,在这种情况下,营改增对于企业纳税人提出非常严峻的考验,若是企业在营业方面可抵扣项目比较多或是数额比较大,则比较适合一般纳税人,但是企业若是没有高数量的可抵扣税额,则适合小规模纳税人。若是企业的可抵扣项目与企业的销售额相同,在税缴纳上将其称为无差异平衡点。当然在进行无差异平衡点计算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关注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其他成本,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各项标准与要求都非常严格,需要根据实际的经营成果等进行详细统计与计算,同时还需要配制专业的财务团队一同进行税务研究,因此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上一定要非常慎重。

2.从供应商的角度进行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对于企业的税负筹划等需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展开不同的研究,包括以物流企业中的供应商为根据进行身份的选择。很多物流企业基本都会在城市的不同角落中设置营业点,没有进行营改增之前,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是不需要计算或是考虑进项税额的,本身在业务往来上就非常繁多,因此在纳税身份方面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身份的重视逐渐提升,其中更是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纳税身份对于应纳税额具有重要影响。对于物流企业从供应商角度上进行分析。一般纳税人: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同时供应商方面也属于一般纳税人,其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大,若是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没有可抵扣项目,在这种基础上,就需要供应商给予一定的补偿,减少物流企业因为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压力,这样也能为企业的税负筹划提供空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若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本身的增值税计算中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供应商方面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只需要在相互交易过程中根据成本进行调整便可以。

3.协调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增值税的缴纳不仅与企业自身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同时与物流企业的客户也存在联系。很多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压力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与筹划。导致税负压力增加包含很多方面,物流企业很多业务都与交通运输有关,因为自身可抵扣税额比较少,加之我国的交通运输税率提升,导致压力增大。特别是物流企业中的上下游变化趋势波动等,造成税负增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运行的特点,与客户进行协商,尽量增加双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实现共赢的局面。

4.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积极对物流企业的业务结构等进行优化,若是在相同业务基础上,不同的营业模式在税率上会产生很大的差距。特别是针对物流企业来讲,物流企业在生产经营上经常分成上下两极,旺季与淡季,若是物流企业在淡季中,自身运行比较缓慢,可以根据具体的需要及时将各种设备等进行出租,这样能够在增加收益的基础上减少税负压力,或是根据自身的税率积极进行税负筹划,及时将经营方式由高向低调整,减轻自身的税负压力。

5.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根据物流企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内部管理以及控制优化,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根据不同的企业业务及时进行税负核算,加大企业税负筹划的力度,根据自身在营改增背景下的适应能力,提高物流企业的营业能力,将不同部门之间的财物等进行详细划分,单独展开税务核算,这样能够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负的压力。

三、结语

总之,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的物流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模式的需要,积极采取各种优化措施推动与实现税负筹划,利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供应商角度的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等,保证物流企业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陆亚如.“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3(5).

[2]梁军.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4).

[3]景世中.“营改增”对物流行业财税处理的影响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2014.

第14篇

关键词:营改增 物流企业 企业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F25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2-0156-02

对于企业发展来讲,营改增对我国企业造成非常明显的影响。营改增基础上,企业发展中的各种税负形式出现很多变化,本身物流企业涉及税负的项目非常多,营改增为物流企I税负改革提供了更多的方向与更大的空间,同时也为纳税筹划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怎样进行合理避税减少税负压力成为当下物流企业重要的问题。相关企业应根据当下营改增的具体要求,时时关注税负相关的变化,结合自身的发展及时进行税负调整与规划,坚持以自身发展角度为基础,以营改增政策要求为根据,进行纳税筹划。

一、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纳税筹划重要性

我国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营改增,其中涉及我国的房地产、建筑以及物流等企业,国家在此基础上不再征收营业税,并且政府对此提出相关优化保障。但是营改增的实施对于部分企业来讲,税负并没有减少,反而出现增加,这必然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及发展等造成影响。但是在税负调整中,需要企业清晰了解,这种政策的实施虽然在短时期内会对企业造成影响,但是在后期的发展中,改革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积极影响。当然企业在适应营改增的过程中,需要长时期的调整才能真正发现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政策,这其中会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在进行营改增优化的过程中,积极地对税务管理进行调整。营改增税负革新,属于物流企业发展的一项挑战,应根据增值税的缴纳规律进行详细研究与分析,结合统筹规划的方案,逐渐提升企业在税负上的管理水平,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的收益探索出最适合的税负政策,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进步。

(1)物流企业税负筹划能够更好地减轻与优化企业的税负压力,同时增加企业的经营收益。因为我国物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前物流企业按照6%计算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按11%计算增值税,导致物流企业的税率增加。因为部分物流企业在业务模式上比较特殊,营业成本的可扣除支出项目比较少,因此税负压力大。在物流企业中很多项目不能实行进项税抵扣,因此整体上的税负比重出现严重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税负筹划,根据物流企业本身的税负调整,尽量提升物流企业中能够合理避税的项目,制定最适合物流企业的税负计划,帮助物流企业降低营改增基础上带来的税负压力。

(2)物流企业的税负筹划能够帮助物流企业很好地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我国的现代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中包含企业自身生产力以及相关基础设备等的竞争,同时在企业的管理水平上竞争更是非常激烈。企业有条理的管理模式能够很好地提升企业的经营运行效率,同时对于企业生产质量等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能够提高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竞争力。企业的税负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增强在税负管理方面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税负调整,能够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与经营的基础上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前景,并且还需要提高物流企业的税后利润。从基础上来讲,税负筹划对于企业的税负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升企业在管理中的活力,是一种高智商、高素质的筹划形式,应进一步规范企业在税负方面的管理,加强物流企业的财务筹划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制度,更加严格地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等行为,提高企业在整体上的管理水平。

(3)物流企业的统筹规划能够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营改增之后国家的税负优化,能够帮助国家更加深入地了解税负调整方向,促进国家的税负完善。从国家税负角度来讲,我国的物流企业开展的税负筹划是对营改增之后的企业税负完善,帮助国家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实际的税负影响,同时根据税负影响积极开展营改增改革之后的经济规划,帮助国家实现营改增目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税负政策。

二、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措施

对于国家推行的营改增在短时期内为我国的物流企业带来的税负压力,需要物流企业积极开展税负筹划,保证物流企业能够进一步适应营改增,及时对增值税进行合理计划,其中需要物流企业从基础的业务开始到最终的业务结束都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的经济收益,为国家完善税负政策做出贡献。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

对于增值税纳税主要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这两种纳税人在税负缴纳的基点上以及税率上存在很多的不同,同时对于国家的税负政策与优化政策等具有差别,因此纳税身份的选择对于物流企业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应首先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然后在正确认识选择的基础上制订科学筹划的税负计划。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负利率的变化,其中包含的项目为毛利率、适用税率以及企业的营业成本等,在税负中抵扣项目比重也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因素全部取决于纳税人身份,在适应营改增基础上需要慎重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以下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计算方式:

一般纳税人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根据纳税人纳税计算公式能够分析出,其中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具体计算税率项目不同,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增值额进行计算,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根据全部收入不含税计算,在这种情况下,营改增对于企业纳税人提出非常严峻的考验,若是企业在营业方面可抵扣项目比较多或是数额比较大,则比较适合一般纳税人,但是企业若是没有高数量的可抵扣税额,则适合小规模纳税人。若是企业的可抵扣项目与企业的销售额相同,在税缴纳上将其称为无差异平衡点。当然在进行无差异平衡点计算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关注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其他成本,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各项标准与要求都非常严格,需要根据实际的经营成果等进行详细统计与计算,同时还需要配制专业的财务团队一同进行税务研究,因此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上一定要非常慎重。

2.从供应商的角度进行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

对于企业的税负筹划等需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展开不同的研究,包括以物流企业中的供应商为根据进行身份的选择。很多物流企业基本都会在城市的不同角落中设置营业点,没有进行营改增之前,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是不需要计算或是考虑进项税额的,本身在业务往来上就非常繁多,因此在纳税身份方面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身份的重视逐渐提升,其中更是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纳税身份对于应纳税额具有重要影响。对于物流企业从供应商角度上进行分析。一般纳税人: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同时供应商方面也属于一般纳税人,其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大,若是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没有可抵扣项目,在这种基础上,就需要供应商给予一定的补偿,减少物流企业因为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压力,这样也能为企业的税负筹划提供空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若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本身的增值税计算中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供应商方面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只需要在相互交易过程中根据成本进行调整便可以。

3.协调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增值税的缴纳不仅与企业自身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同时与物流企业的客户也存在联系。很多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压力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与筹划。导致税负压力增加包含很多方面,物流企业很多业务都与交通运输有关,因为自身可抵扣税额比较少,加之我国的交通运输税率提升,导致压力增大。特别是物流企业中的上下游变化趋势波动等,造成税负增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运行的特点,与客户进行协商,尽量增加双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实现共赢的局面。

4.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

e极对物流企业的业务结构等进行优化,若是在相同业务基础上,不同的营业模式在税率上会产生很大的差距。特别是针对物流企业来讲,物流企业在生产经营上经常分成上下两极,旺季与淡季,若是物流企业在淡季中,自身运行比较缓慢,可以根据具体的需要及时将各种设备等进行出租,这样能够在增加收益的基础上减少税负压力,或是根据自身的税率积极进行税负筹划,及时将经营方式由高向低调整,减轻自身的税负压力。

5.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

根据物流企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内部管理以及控制优化,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根据不同的企业业务及时进行税负核算,加大企业税负筹划的力度,根据自身在营改增背景下的适应能力,提高物流企业的营业能力,将不同部门之间的财物等进行详细划分,单独展开税务核算,这样能够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负的压力。

三、结语

总之,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的物流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模式的需要,积极采取各种优化措施推动与实现税负筹划,利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供应商角度的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等,保证物流企业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陆亚如.“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3(5).

[2]梁军. 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4).

第15篇

为了解掌握物流企业税收试点效果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物流企业经营发展的税收政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受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承担了《我国现代物流业税收管理研究》课题。为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开展了物流税收试点企业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调查问卷33份,并于2007年6月22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座谈会”,44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参加了会议。

五大问题需要明确

“所属企业”的认定问题。按文件规定“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概念,但对“所属企业”没有明确界定,许多试点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控股机构因此不能全面享受试点政策。如,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在全国设立了1100多个经营网点,拥有自备车辆1000多台,并利用2000多台合同车辆和外雇车辆,年营业额达18.6亿元,但仍有22%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享受不到国家赋予总公司的试点政策。

“仓储费”的界定问题。按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但没有对什么是“仓储业务”和“仓储费”明确界定,如仓库的租赁费用和营运、管理、维护费用,在仓储环节完成的装卸、搬运、分拆、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由于对此缺乏明确界定,各地在执行中不易掌握。

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文件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公路运输总量中大部分为个体运输车辆,组织化程度低,流动性大,不能够方便地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又确实是公路货运市场的“主力军”。试点企业因凭证缺乏,无法实行营业额减除项目的确定,使试点的效果大打折扣。个体司机开展运输业务开票难的问题是目前全国比较普遍的问题,由于缺乏监管体系与便捷方便的代开票服务,导致“卖发票、假发票”现象突出。一方面国家税款流失严重,另一方面诚信守法的企业享受不到应有政策。

货代业务减除的问题。有企业反映,货代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目前还不能列入营业额减除项目。还有部分物流企业提出了自有铁路专用线的运营收入不能够开具运输业发票的问题。

伴随营业税发生的附带税种的减除问题。部分企业提出当运输业发票采用差额纳税后,附加的印花税、防洪基金、副食品价格调整基金等仍然按全额纳税。

税收监管突出的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思路已经不适应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开票纳税资格的认定,必须具有自备车辆,只有自备车辆运输的货物量才能开具普通运输发票,有的地方还规定了每辆车的额度限制和属地限制。而整合社会资源,提供一体化的物流服务,不仅是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和现代物流业创造社会价值的基本模式,也是解决我国大部分公路运输车辆个体化现象税收监管困难的有效途径。如果再延续这种硬性要求企业自备车辆的传统思维,将会削弱我国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阻碍现代物流业在我国的发展。

物流服务业务税负较重,税率不统一,增值税抵扣政策不一致。物流属于充分竞争的劳动密集型微利行业,全行业平均利润率在3-5%之间,目前的税负显然偏高。而且各个业务环节税率不统一,增值税抵扣政策不一致。在开展运输业务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缴纳3%的营业税,并允许抵扣工商企业增值税进项,而仓储、装卸、配送等业务只能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5%的营业税,还没有纳入工商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务利润率仅为2.6%,不仅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更低于道路运输业的盈利水平。仓储业是更加需要政策扶持和引导的行业,而仓储业营业税税率为5%,反而高于运输业。同时,现代物流一体化的要求逐步提高,一些综合性物流业务和供应链服务已经很难简单地区分运输部分和仓储部分,在物流收入核算上也逐步向物流费用总包、销售比例核算的模式发展。这样人为划分,不仅给物流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带来了一定困难,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

物流业务发票种类繁多,不易监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物流业使用发票有普通运输业发票、服务业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3大类,共20余种。这些发票都有不同的使用范围、标准和要求,繁杂的发票种类带来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物流企业财务管理复杂,管理成本高,限制了业务集成和网络扩展;二是税务部门拉长了管控链条,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降低了征收执法的效果;三是物流企业所服务的生产型企业无法精确估算综合物流成本,影响企业产品成本分析和市场决策;四是束缚了守法企业的手脚,给不法企业留下可乘之机,不利于形成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物流业税收政策与建议

税收政策是关系物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结合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要和物流税收试点中出现的普遍问题,提出以下关于深化物流业税收改革的政策建议:

建议一:明确现有试点政策,研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一,明确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的范围。建议把“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界定为试点企业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参股公司。这些“所属企业”不论是否具有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均可以享受试点企业总部的相关政策。

第二,界定试点企业“仓储业务”差额纳税的内涵。建议用“库存分拨管理”的现代物流管理范畴进行解释,将现代物流企业在“库存分拨管理”业务中的仓库租赁费用、营运、管理、维护费用,在库存分拨管理环节完成的装卸、盘点、搬运、分拣、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费用解释为试点政策“仓储业务”的内涵,并以此来解释(国税发[2005]208号)文关于“仓储业务”及“仓储费”的含义。

第三,放宽“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限制。现阶段首先放开自开票纳税人拥有车辆车籍登记的地域限制,不论车辆在何地注册,都可以认定为自有车辆;放开集团型企业各分支机构的限制,对一家集团型企业可以考核其总的车辆数量,但不要求每一个分支机构必备车辆;放宽单车货物量的限制,对其实际从事的物流配送服务与运输服务部分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开具运输业发票。

第四,承认货代代开票纳税人及“联运业务”的营业额减除项目。货代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允许列入营业额减除项目。如纳税人从事联运、分运、物流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运输合作方运费(物流劳务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第五,解决伴随营业税发生的附带税种的减除问题。当运输业发票采用差额纳税时,允许附加的印花税、防洪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实行同等的差额纳税。

建议二:通过多种方式,扩大试点范围,减少行政审批和自由裁量权

第一,从行业入手,扩大试点。建议在目前已有明确界定的仓储行业全面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顺应制造、交通、仓储等行业供应链一体化协调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研究快递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快递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合理确定其适用营业税政策及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对已经相对成熟的汽车物流、医药物流、家电物流等推开全行业试点。

第二,从区域入手,扩大试点。建议选择物流业发展相对成熟,监管制度比较健全的深圳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和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等地,进行区域性试点。利用成都、重庆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机会,研究中西部和农村物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第三,从规范发展的企业入手,扩大试点。建议从经过行业协会评审认定的优质物流企业中选择新的试点企业。如按照国家标准评审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经国务院整规办批准的物流企业信用体系评级认定的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建议三:统筹考虑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要,从制度上改革物流业的税政和税收管理

第一,减轻税负,调整税率。建议对仓储、包装、装卸、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物流业务各环节,参照现行运输业税率3%征收,并允许实行流转税抵扣机制,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按现行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7%进行抵扣。

第二,取消或放宽自备运输工具的限制。建议提升物流税收监管能力与水平,对达到一定规模,具备一定条件,没有自备运输工具的物流企业给予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鼓励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如暂时不能够全面取消自备运输工具的规定,可逐步放宽自备运输工具的限制。对自有、承租的交通工具以及总机构或母公司拨入的交通工具,可以视同“自备交通工具”;对个人独资企业以业主个人名义注册,确属参与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船,视同自备车辆处理。

第三,推行个体车辆税收代扣代缴制度。借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办法,建议推行个体车辆营业税代扣代缴政策。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物流企业法人单位在实际支付给个体运输户运费时,按照税务部门确定的征收比例扣除应纳税额,然后由物流企业将代扣税款一并代缴,并接受税务部门监管。为防止物流企业为外雇车辆代开发票时,虚开给一般纳税人能抵扣进项税的运输发票,建议一律开据普通运输发票(或加上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字样)。这种发票只能用于物流企业本身支付运费和营业额的抵扣凭据,而不能用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进项税凭据,从源头上堵住个体运输经营户营业税款流失的“黑洞”(详见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关于对物流企业雇用个体车辆支付运费索取发票难的解决建议》)。

第四,将物流业务营业税改变为增值税。从长远看,应逐步创造条件,将物流业务营业税改变为增值税,以利于支持产业发展,同时简化征管手续,扩大税源。

第五,研究设立符合物流业务需要的专用发票。整合与物流业务相关的各类现有发票,推出统一的物流服务业专用发票,以适应“一票到底”的一体化物流运作需要,简化现有物流企业发票管理政策和税务监管机制。

第六,真正落实集团化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政策。

有效问卷分析

从收回有效调查问卷的企业性质来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48.15%,股份制企业占14.81%,中外合资企业占14.81%,个体、私营企业占18.52%。其中59%的被调查企业成立于2000年以后。2006年,这些企业平均拥有净资产4.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平均为11.67亿元,纳税总额平均5029万元。55.2 %的被调查试点企业员工总数在500人以上,26.9%的企业网点总数在100个以上,78.6%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开展物流经营业务,72.4%的企业从事运输、仓储、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服务等多项物流综合性业务。

调查中有17家试点企业提供了按同口径同比计算当年减少重复纳税的统计数据,总计为1487.7万元,每个企业平均减少重复纳税额87.5万元。其中47%的企业减少重复纳税额超过50万元,29%的企业超过100万元,17.6%的企业超过200万元。被调查试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占33%,10亿元以上的占24%,20亿元以上的占14%,有28家入选当年全国最具竞争力的50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