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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增设备的进项税额,对于固定资产较多的物流企业,这样不但降低了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还改变了通常采用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法。针对这种变化,通过研究全面转型后的增值税,深入探讨此次变革对福建物流企业在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上的变化,并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
0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物流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越来越多,其现代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性能也越来越先进,固定资产占企业的比重相当大,投资也相当大。在我国加入WTO后,物流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理财环节。正确地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增强物流企业的经济实力,提高其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是物流企业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一变革必然导致物流企业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
1转型后增值税的科目设置
2009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是一次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要求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根据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福建省物流企业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增值税的物品一样,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文章提到“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这种设置方法是2004年7月1日起,我国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试点地区在增值税转型试点时期所采用的科目,从2009年1月1日起,这个明细科目已不再使用,而福建省不属于试点范围,故本文对这个明细科目不做任何介绍。
2福建物流企业对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2.1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2.1.1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物流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运输费用时,运输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1】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购入不需安装的货车两辆,买价为280 000元,增值税47 600元,支付运输费5 000元。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47 600+5 000×7%= 47 950
借:固定资产 284 650=280 000+5 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7950
贷:银行存款332600
2.1.2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物流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等,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安装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在建工程”账户。
【例2】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购入需要安装才能使用的车辆检测线一条,买价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600元,支付包装及运输费2 000元。设备由供货商安装,支付安装费2 0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1)支付设备价款、税金、包装及运输费
借:在建工程8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600
贷:银行存款95 600
(2)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3)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84 000
贷:在建工程84 000
2.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指物流企业为了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而由物流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其建造实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两种。由于本次增值税转型只对自营工程的账务处理有影响,出包工程的账务处理并无变化,故本文只对自营工程的账务进行阐述。
自营工程,是指物流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例3】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建造一大型器械,为工程购入各种专用物资200 000元,支付增值税34 000元,专用物资与当期全部用于机器设备类工程建设,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银行存款234 000
(2)领用工程物资和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200 000
贷:工程物资 200 000
(3)工程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200 000
贷:在建工程200 000
2.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2.4捐赠转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例4】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34 000元,支付运输费1 000元。增值税由A企业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200 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70
贷:营业外收入234 000
银行存款1 000
2.5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固定资产:
(1)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3)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5】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1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1月11日,该企业将一套自制的价值1 000 000元大型设备用于该企业内部生产,设备成本为700 000元。
借:固定资产870 000
贷:库存商品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2)1月17日,该企业将交付使用的大型设备作为股利分配给某股东。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 170 000
贷:固定资产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3)1月25日,该企业向当地红十字会捐赠一台价值50 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58 500
贷:固定资产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2.6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专用于免税项目、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将购入的固定资产50 000元(已取得专用发票),其中50%用于本企业的厂房改扩建工程,另外50%发生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9 250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9 250
贷:固定资产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500
借:营业外支出29 25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9 250
2.7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7】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原价为234 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该设备恰好使用3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若2012年的售价为210 600元(含增值税),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设备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则购入的增值税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在2012年3月出售时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固定资产原价=234 000/1+17%=200 000(元)
3年累积计提折旧=200 000/10×3=60 0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 600/1+17%×17%=30 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40 000
累计折旧 60 000
贷:固定资产 200 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10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40 000
贷:营业外收入40 00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则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34 000元(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设备成本),设备出售之日为2009年1月1日之后,则设备出售视为旧货销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相关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3年累积计提折旧=234 000/10×3=70 2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 600/1+4%×4%×50%=4 0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63 800
累计折旧 70 200
贷:固定资产 234 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10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6 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050
借:固定资产清理42 750
贷:营业外收入42 750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11-127.
[关键词] 物流企业;挂靠经营;营改增;税收漏洞
[DOI] 10.13939/ki.zgsc.2015.24.017
物流行业是物流资源产业化而形成的为客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的行业,物流辅助服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运输业务是其核心。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供求矛盾和行业政策的影响,为了谋取更多利益,降低投入资金和营运成本,物流行业的挂靠经营现象也显得越来越普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物流企业更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 物流企业挂靠经营模式的现状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模式甲-在1995年就已获得国家认可,物流行业作为涵盖交通运输的聚合型产业,延续并推广了这种模式。挂靠经营是指个体运输户(挂靠者)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被挂靠者)名下,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由向该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的经营模式。虽然挂靠经营模式的普及使市场供求矛盾得以缓解,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物流行业的发展,但是挂靠经营的随意性以及物流服务的隐蔽性却加大了相关单位对物流企业管理的难度。
2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及物流企业纳税的情况
截至2014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而装卸搬运、货物运输、仓储、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等物流辅助业则适用6%的税率。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物流企业的纳税情况产生了巨大的差异,部分物流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同时,也有部分物流企业(以挂靠经营的物流企业为主)的税负大幅下降,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存在问题。
3 营改增实施后物流企业挂靠经营模式下存在的税收管理问题
在营改增模式下,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会计核算要求变得更加严格。物流企业的营运车辆大多由白有车辆和挂靠车辆组成,而且后者居多。当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分拨给挂靠者并向其支付报酬时,挂靠者按照合同的规定营运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费用,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被挂靠单位。符合申请代开条件的挂靠者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部门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也为3%,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作为被挂靠者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是,这样看似简单的业务却存在很多税收管理问题。
(1) 被挂靠单位难以从挂靠者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税负增加。由于大部分挂靠个体手续资料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有意逃税,被挂靠单位很难从挂靠者手中取得专用发票。在营业税制下,仅根据其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可扣除凭证也不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挂靠者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税负担;但是在“营改增”模式,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如果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需承担较高的税负。
(2) 物流企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渠道有限。目前,物流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途径主要有石油公司和提供车辆维护、修理修配的4S店。由于国内4S店的修理维护费用较高,行业内维修欺诈现象严重,加之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c/o,可抵扣额相对较低,所以物流企业宁可放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愿意到4S店维修。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物流企业采取在国有大型石油公司统一办理多用户加油卡的方法获取旗下挂靠车辆燃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车辆持副卡到发卡单位所属加油站加油时,消费信息就会汇总到主卡上,石油公司就可以根据主卡消费信息向被挂靠单位按照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税收管理漏洞,产生套取增值税发票现象。虽然多用户加油卡的使用有效解决了物流企业车辆燃油增值税发票问题,但是在管理上却存在极大漏洞,真实使用情况难以监督。以挂靠者(小规模纳税人)承接被挂靠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按照11%测算)分派业务为例:(仅从增值税角度简单分析,其他费用不计)
物流企业承接222万元(含税)的业务,将业务分派给挂靠者A,取得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做如下会计处理:
Dr:银行存款
222
Cr:主营业务收入
200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2
Dr:主营业务成本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Cr:银行存款
103该项业务毛利为100万元,应交增值税额为19万元,挂靠者承担3万元增值税额;
如果物流企业不向挂靠者支付现金,而向其提供价值110万元的加油卡作为回报,同时将其视为白有车辆的燃油费入账,并且不向挂靠者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挂靠者在当月将油卡消费完。会计处理结果如下:
Dr:银行存款
222
Cr:主营业务收入
200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2
Dr:主营业务成本
94.0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98
Cr:预付账款
110该项业务毛利为105.98万元,应交增值税额为6.02万元,挂靠者不需承担增值税额,还可以额外获利7万元,税款流失严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受利益驱使,被挂靠单位和挂靠者形成默契,以价值稍高于挂靠者应得劳务报酬的加油卡副卡进行交易,挂靠者不仅不用支付代开发票税金和T本费,还可以额外获利;被挂靠单位也取得了可抵扣额远高于代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大减少了自己的赋税额。
(4) 混合经营,故意变更收入结构,利用税率差异降低税负。物流行业是集合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的复合型产业,按照营改增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两者税率存在差异而业务性质又难以区分,因此在交易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物流企业在开具发票时人为地减少税率较高的运费金额,增加税率较低配送、仓储等费用从而降低其销项税额,降低整体税负。
4 营改增后加强对物流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是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降低代开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收费项目,降低申请难度,方便挂靠者申请代开发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设立开票奖励制度,激励挂靠者主动申请代开发票;
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对挂靠者及物流企业本身的燃油、里程及吨位情况同时进行监控,杜绝套取增值税发票现象的发生;
二是加强对4S店的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为物流企业取得正常修理、修配支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便利;
三是积极建立更加适合经济发展和管理需要的经营模式取缔现行的挂靠经营模式,以实现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相互监督;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务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本文以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税负影响和相关纳税筹划管理工作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 营业税改增值税;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管理
【作者简介】闫玉荣,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高级会计师。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 是我国税务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随着它的逐步推广实施,对相关企业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物流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融合了运输、仓储、货运以及中转服务等内容的综合性行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行业,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本文以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税负影响和相关纳税筹划管理工作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国家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及改革意义
(一) 税制改革背景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是商品和劳务在流通过程中所要缴纳的税种。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两税并行的缺陷与不合理性日益显现,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税收监管征收等方面造成了诸多不便。国家拟通过税制改革,逐步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仅对产品的增值部分征收税款,减少重复纳税,达到实质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两税并存,造成以下一些问题。
1.影响增值税完整抵扣。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通过税负转嫁可以将税款转移到最终消费方,即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是下一个环节所抵扣的增值税。两税并存对于缴纳增值税单位的企业,有时在经营环节取得了营业税发票,由于营业税发票不能抵扣,破坏了增值税的完整抵扣链条,无疑加大了增值税单位的税收负担。
2.造成营业税重复征收。营业税是按照企业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于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每一道环节都征收营业税,会形成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造成税收征管困难。增值税属于国税征收范围,营业税属于地税征收范围。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的多样化,对于劳务和货物等混合经营业务,在实际纳税中难免有界定不清晰的地方,给国税与地税划分征税范围造成了障碍,致使税收征管困难。
4.影响产业国际竞争力。我国对第三产业主要征收营业税,但在出口环节无法进行出口退税,增加了税收成本,降低了国际竞争力。
(二) 税制改革内容
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成功启动,营改增已涉及全国许多行业。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工作在上海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拉开了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范围的序幕。当年8 月,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13年8 月1 日,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全国试行。2014年1 月1 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此次税制改革,在原有17%和13%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新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三) 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本次税制改革对税制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降低企业税负,增强发展能力。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实质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后劲。
2.完善流转税制,消除重复征税。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完善增值税链条,如把那些与货物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等服务行业划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加了进项税抵扣金额,减少了企业税负。
3.完善税收制度,促进产业发展。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推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利用进项税抵扣可有效减轻服务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4.优化社会环境,提高设备更新速度。对于各行业来说,设备不及时更新会导致耗油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造成社会环境恶化。税制改革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进项税,减少税负。因此,营改增有利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营改增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单位有3家,分别是铁路运输分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和港口储运分公司。其中,港口储运分公司所涉及的是现代服务业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6%,营改增起点为2013年8月。汽车运输分公司和铁路运输分公司所涉及的是交通运输业项下的陆路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汽车运输分公司营改增起点为2013年8月,铁路运输公司营改增起点为2014年1月。通过营改增前期阶段的试运行,上述3家改征增值税后,税负率比改征前均有所提高,如铁路运输分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率为3.36%,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5.72%, 上升幅度为70.24%;港口储运分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率为3.36%,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3.57%,上升幅度为6.25%。造成税负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 新税制税率偏高
营改增前,铁路运输分公司、港口储运分公司分别按运输收入和港口装卸搬运码头服务收入交纳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分公司税率为11%,港口储运分公司税率为6%。两公司税率与之前相比有了明显提高,尤其是铁路运输分公司税率从3%提高到11%,提高幅度较大,而且税负短期内下降有一定困难。
(二) 可抵扣进项税偏少
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分公司和港口储运分公司可抵扣的项目主要有燃油、修理费、材料费、港杂费、水电费等。其他在成本费用中占比较高的诸如人员工资薪酬、折旧费、租赁费、保险费、过路费等项目均不能抵扣。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尤其是机车、矿煤车等使用年限已达20 年以上),更新换代不是很频繁。此外,两公司基本已到了成熟期阶段,非成长期阶段需要投入大量设备,因而实际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很少,所以税负增加(见图1、图2)。
(三) 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少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刚刚起步,有些业务人员对增值税相关知识了解得不够,有时可能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有时可能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三、对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与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改后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成本费用可抵扣率越高,税改后企业的税负就越低,反之税负就越高。而物流企业普遍存在资产总额少、可抵扣进项税额偏低、税率偏高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如何做好营改增后纳税筹划管理以降低税负,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 利用税改契机,逐级反馈,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一是争取合理降低税率。如对铁路运输分公司等产业新税率提高幅度较大(提高了8%),但因客观实际因素可抵扣成本较少的,应逐步降低税率。二是尽早全面铺开营改增试点范围。针对目前部分行业已实行营改增,部分行业仍延续征收营业税,实行税改行业无法取得未税改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税负抵扣。如上述两公司过路费、过桥费、保险费等项目目前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为实现平稳过渡,也可将上述暂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业务按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减少销项税额。三是争取政府或财政部门增值税补贴政策。对营改增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的税负增加情况,可据实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申请财政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将国家结构性减税落到实处。
(二) 加强成本管理,全面做好进项税款抵扣工作
一是提高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项目比例。虽然营改增是减税政策,但是企业税负能否真正下降还取决于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占成本的比重。如企业成本费用中大部分项目不能抵扣,会导致企业减税的效果不明显。因此,企业应加强日常成本管理,提高可抵扣成本的比例。二是加强宣传,做好税改培训。增强业务人员日常索要增值税发票的意识。据调查,铁路运输分公司与港口储运分公司可抵扣项目应取尽取发票比率大约分别为90.63%和96.72%。应该说,两公司在采购材料、日常购销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绩很好,但仍有上升空间。三是做好规划,应结合销项税,综合考虑安排进项税抵扣节奏。一般来说,当企业有大量销项税额时,购入固定资产较合时宜,这样可使进项税额能够及时抵扣。否则,就会有一部分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因此,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内部投资规模。
(三) 研究纳税筹划,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在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同时,国家也相应出台了一些配套优惠政策,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此,若物流企业有国际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在服务公司与境外公司合作中可以研究如何通过合理渠道扩大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实现整体税负下降的效果。因此,财务管理人员只有学懂、吃透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精神,才能做好税务筹划管理。
(四) 及时完成结算,合规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一是及时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即在票据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做好应税事项与非应税事项共同负担进项税额的应税处理工作。对于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非增值税业务的,应合理划分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准确计算,减少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