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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证件的真实性查证方法如下:
1、在网上查证:可以到房屋所在城市的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房产证查询查询时要输入产权人的姓名和产权证号。
2、到房产局查询:这种方法需要产权人的配合,需要产权人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到当地的房管局档案馆或查询窗口查询。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市场有效性;权证;实证检验
作者简介:杨勇(1973-),男,江苏如皋人,博士,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公司金融和产业经济研究;达庆利(1945-),江苏六合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营过程分析与决策,投资分析与决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1-0146-03 收稿日期:2007-10-21
一、市场有效性文献综述
有效市场假说(EMH)是现代金融市场理论的基石,是现代资产组合理论,CAPM,APT以及期权定价模型等现代经典金融理论的假设前提。戴国强(2006)认为一旦动摇有效市场假设,就会使所有基于有效市场假设的理论受到质疑,甚至被。对有效市场假说的实证检验一直是金融经济学家们讨论和检验的重点课题之一。
股权分置改革催生的中国权证市场,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根据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统计,2006年我国权证市场总成交金额达2439亿美元,超过香港市场的2304亿美元,仅次于德国市场的2859亿美元,位居全球第二。国内市场数据显示,2006年权证成交金额占两市总成交金额的比例达22.0%,权证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仅次于股票的第二大交易品种。我国权证市场由于建立的时间还不长,相关的实证研究比较少见,对我国的权证市场表现如何,其是否达到某种形式的市场有效,不仅对投资者有着重要的影响,对管理当局而言也是意义深远的。
Antoniou(1997)研究认为对于新兴资本市场,一般是不能达到半强式和强式有效的,所以对其检验主要是针对弱式有效进行检验。综上所述,本文希望在对市场有效性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计量经济学的有关方法,对我国权证市场进行实证研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依据和理论指导,为政府制定新兴的权证市场政策提供切实可行的科学的政策建议。
市场有效性的研究始于1889年Gibson发表的著作,此后很多学者都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1970年,FAMA在《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和实证研究回顾》这篇经典文献中对有效市场假说作了这样的解释:所谓有效市场是指这样的市场,在这一市场中,证券价格总是能够充分体现所有可以获得的信息变化的影响。投资者都利用可获得的信息力图获得更高的报酬,证券价格对新的市场信息的反应是迅速而准确的,证券价格能完全反映全部信息,市场竞争使证券价格从一个均衡水平过渡到另一个均衡水平,而与新信息相应的价格变动是相互独立的,今天的价格变动与昨天的价格变动无关,或称随机的。因此,EMH又称随机游走理论。FAMA(1970)还依据Roberts(1967)所发现的资产价格与信息的不同关系,提出了可以对有效市场进行分类的观点,认为根据资产价格所反映的信息不同,可将有效市场分为三种类型:弱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和强式有效市场。
(一)市场有效性检验方法分析
市场有效性程度是衡量资本市场成熟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自从FAMA正式提出有效市场假说以来,人们采用了各种各样的方法来对市场的有效性进行了大量的实证检验,形成了许多检验理论与方法。洪永淼(2002)认为这些理论与方法总体上来讲是沿着两个方法分别进行:一是通过检验金融产品价格是否遵循随机游走形式,来直接考察金融产品价格对信息流反应的灵敏度;二是通过检验各种技术分析方法的获利能力,间接探究历史信息对预测未来期货价格变换的有效性。
(二)中国资本市场有效检验
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张亦春(2001)研究认为,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股票市场为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这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阶段性变化。徐剑刚(1995),候晓鸿和曾继民(2000)等从检验期货市场价格或收益率变动是否服从随机游走的角度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期货市场均未达到弱式有效。而商如兵和任旋(2000),张小艳和张宗成(2005)研究认为我国的期货市场达到弱式有效,而对权证市场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尚为鲜见。
二、中国权证市场的实证检验
至2007年6月底,沪深证券市场已有36支权证上市流通,市场上权证可以按T+O方式交易。在36只权证中,有26只欧式权证,9只百慕大式权证,1只美式权证。本研究选择2006年底到期的欧式行权方式的认购权证共有3支(宝钢JTBl,武钢JTBl,鞍钢JTCl),所有样本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不同权证的样本区间参见表1。
在金融研究中主要关心收益而不是价格,而计算资产收益的方法通常是连续复合法。资产的连续复合收益或对数收益-被定义为总收益(1+Rt)的自然对数。权证的收益率采用对数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从表2中可以看出,宝钢JTBl和武钢JTBl权证对数收益率均值为负值,反映了权证价格下降幅度大于上升幅度,这与实际情况相符。在权证市场创立初期,由于权证品种稀缺,供求失衡,导致价格虚高,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权证价格必将回归到理论值。
三、实证结果
弱型有效市场指资产价格己经反映了全部历史信息,资产价格完全遵循随机游动规律的市场,资产价格随机游动也意味着资产价格变动(即收益率)与其历史序列无关。关于权证市场弱式有效市场的检验,主要在于检验前后期权证价格变动是否具有相关性。如果弱式假设不能成立,则前后期权证价格变动存在某种相关性,那么历史权证价格包含的信息可用于预测未来权证价格的变动。主要检验有效市场假说的方法有(1)序列相关检验;(2)游程检验;(3)单位根检验;(4)方差比检验;(5)频谱检验。Lo和Mackinlay(1997)提出方差比检验,该检验认为,如果时间序列呈现随机游走,那么2期的方差应该是1期的2倍,q期的方差应该是1期的q倍。IJo和Mackinlay证明,方差比检验比序列相关检验和游程检验都更加有效。对方差比检验的标准正态分布统计量,在同方差和异方差假设下,分别为
根据按收盘价计算的回报率(即对价格序列取自然对数后的一阶差分)的描述性统计(未报告,可根据要求提供),我们发现所有样本的日回报率数据都不服从正态分布,并具有很高的峰度和偏度、及厚尾(fat tails)尖峰(sharp peaks)特征。这表明我们采用方差比率检验(而不是序列相关检验和单位根检验)来研究中国权证市场的随机游动过程是比较恰当的。
说明:z(q)和z*(q)统计量服从均值为0、标准差为1的正态分布,在5%和1%显著水平下的临界值分别为1.96和2.58。如果计算出来的统计量大于临界值,那么就意味着关于随机游动的原假设(即VR(q)=1被拒绝。*表示在5%的统计水平下显著:**表示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
从表3中可以看出,发现在95%的置信水平上,同方差情况下宝钢JTBl,武钢JTBl和鞍钢JTCl,拒绝随机游走假设;在异方差情况下宝钢JTBl的标准方差比统计量落在接受域内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内,无法拒绝随机游走的假设,除了滞后阶为32外其余武钢JTBI和鞍钢JTCl的标准方差比统计量超出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拒绝随机游走的原假设,即权证收益序列不服从随机游走假设,所以从总体上看,中国欧式认购权证权市场未达到弱式有效的。
1审查判断单个证据
审查判断单个证据,主要适用于对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审查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等,分析其是否可靠,是否具有证明价值,以去伪存真,剔除与案件事实不相符的证据。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1.1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就是证据应该具有的客观存在属性,也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首先看证据的来源,即证据是怎样形成的或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例如,判断火场中收集到的证据是否是客观形成,其在形成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及影响的大小;判断证人自身具有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述能力等方面有无缺陷,是否因火灾惊吓而导致表述不清以及证人的身份与案件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这些都是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来源需要考虑的因素。其次要看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即证据所反映的人、事、物情况是否符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熟知的真理或某个专门领域里的道理。例如火场中形成的物证痕迹等证据内容是否符合燃烧原理和规律等。
1.2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首先看证据是否是由法定人员依照合法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或提供。办案人员在收集火灾证据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其次看证据是否具有合法的形式。例如,证据形式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形式,证人证言吗,火灾受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勘验、检查等笔录是否按照规定格式由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盖章等。还要看证据是否有合法的来源。例如,证人证言是否出自合格的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出自其本身,鉴定意见是否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出具等。一切来历不明的物品、痕迹、道听途说的言词或捕风捉影的议论,只能在侦查中作为参考的线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3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联系,即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某一情节。例如,由于吸烟不慎造成的失火案件中,并非所有的烟头都是物证,只有与火灾的发生有直接联系的那一个,才能作为物证使用。一般来讲,直接证据的联系比较明显,办案人员可以很好判断,无需复杂的推理。而间接证据的联系比较隐蔽,并不能够单独来证明案件事实,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对其进行关联性判断。
2审查判断多个证据
审查判断多个证据尤其适用于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对反映案件事实中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和对照,分析其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对于互相矛盾或者有差异的证据要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及时辨明真伪。
审查判断多个证据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看同一个人对案件事实所提供的多次陈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如果发现差异,要及时查明情况,例如证人是否受到威胁利诱,犯罪嫌疑人是否为逃避责任而翻供等,从而判断其陈述的真伪。二是看证明同一个问题的多个并列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例如,在判断起火点时,要综合考虑火势蔓延痕迹、烟熏痕迹以及证人证言等多项证据,看其所表现出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指向同一点。在判定多个证据的可信性的同时,还要判断单个证据的可信性。
3审查判断全案证据
审查判断全案证据就是对所有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看其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其任务主要是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证据确实性的审查判断是将全案所有的证据与其所分别证明的若干个案件事实结合起来检验,以查实它们是否相互协调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合理。对证据充分性的审查判断是把查证属实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对象联系起来分析,以确定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晨间护理是基础护理的重要部分,传统上,护士除完成晨间护理外,同时还要完成各种常规治、护理、文书书写,应对各种突发病情的处理,而护士仅为2人,这些都要求在病人起床后至白班开始之前即在07:00~08:00这段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多、任务重、时间紧迫,使晨间护理多数流于形式,护理质量较差[1];另外,传统的晨间护理内容多注重生活护理,病房环境的整理,随着护理模式的转变,患者对护理内容要求也日益增多。基于这些问题,我科(神经内科)自2014年1月起,创建环境整理-基础护理-护理查房的齐参与型的晨间护理模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神经内科床位43张,护士名,其中主管护师名,护师名,护工名,护龄5年以上名,2~4年名,1年以下名。各组成员按照年龄、职称、工作经验进行整体搭配分为2个责任组,实行APN连续排班制,每个责任组人( 护理组长人,责任护士人),负责例患者,每日在岗人(包括护理组长人、A班责任护士3人,P班责任护士2人,N班责任护士2人) 。
1.2 方法 2013年7月~12月实施原有晨间护理工作流程,2014年1月~6月实施环境整理-基础护理-护理查房的齐参与型的晨间护理工作流程。
1.2.1原有晨间护理工作流程 07:00~08:25由2名夜班护士协助患者完成口腔护理、会阴抹洗、鼻饲等基础护理,08:25晨会集体交接班,夜班护士和值班医师各自汇报患者情况,护士长及科主任分别予以点评并传达院务内容,布置当日工作重点。8:30晨会结束,医生开始查房,办公护士等待处理新的医嘱,护士长、护理组长、责任护士、夜班护士开始进行晨间护理,晨间护理结束后根据医嘱开始患者的各项检查、治疗及护理工作。
1.2.2 环境整理-基础护理-护理查房的齐参与型的晨间护理工作流程
1.2.2.1环境整理-基础护理流程
1.2.2.1.1 时间安排 07:30~08:25 神经内科多数患者年龄大、病情重,常常伴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肢体瘫痪、吞咽障碍、大小便失禁等,住院时间长,易发生并发症,无疑基础护理工作繁重,因此在这个薄弱时间段适当增加护理人员,协助患者做好基础护理。
1.2.2.1.2 人员安排 由2名护理组长、2名夜班护士、1名护工组成。
1.2.2.1.3 主要内容 07:30护理组长带领2名夜班护士、1名护工开始晨间护理,指导护工整理病房环境,如抹床头柜、统一病房物品摆放、整理床单位等,确保为患者提供一个舒适,整洁的环境,协助不能自理的患者行洗漱,口腔护理、皮肤护理、会皮肤护理、管道护理等,认真观察病情、生命体征、准备计算出入量,再次告知当天特殊检查患者的注意事项,并协助患者进食,预防误吸风险。08:25~08:30进行晨会交班。
1.2.2.2 护理查房的工作流程
1.2.2.2.1 时间安排:08:30晨会交班后至09:00,如医生刚好进行该患者查房,应先避让。
1.2.2.2.2 人员安排:由护士长、护理组长、责任护士、实习护士组成。
1.2.2.2.3 主要内容 护士长前一天确定一个重点查房患者,告知管床护士做好准备,查房当天,管床护士先报告患者的目前情况,提出护理问题,制定的护理措施及落实情况,然后由护理组长补充,整个过程护士长会提出专科相关的问题,由参与人员发言,最后由护士长总结查房内容并书写查房记录。
1.2.3 效果评价 由护士长-护理组长-质控员组成质控小组对实施模式转变前(2013年7月至12月)和实施模式转变后(2014年1月至6月)6个月内,科室用《晨间护理质量评分表》[2]评分,内容见表一,总分为100分,评价基础护理落实情况;患者满意度评价由医院病人服务管理中心每月发放《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表》的分值进行同期评价;用《晨间护理查房考核标准》[3],内容见表二,评价护士专科知识掌握情况。
2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包对数据进行统计处理,采用t检验进行统计学分析。
3 结果
创建环境整理-基础护理-护理查房的齐参与型的晨间护理模式后,提高了基础护理的落实率、患者满意度、护士的专科知识掌握率,结果见表三。
4 讨论
4.1 创建环境整理-基础护理-护理查房的齐参与型的晨间护理模式提高了患者满意度,结果显示,晨间护理模式转变后患者满意度较原有晨间护理模式提高(P
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然后将审查结果适用有关行政法律、
法规,作出相应的判决,即诉讼请求、审查范围和判决方式三者关系
顺畅清晰,但有些情况则不尽然。例如:某乡政府批了一块土地给甲
建房,乙提出异议,认为其中一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乡政府的
批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乡政府的批地行为。经查,乙所谓讼争地的使用权,是乙的事实认
识错误,乡政府的批地行为不存在侵犯乙的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因而,
人民法院判决……?
从理论上说,人民法院不论诉讼请求是什么,都应当对被诉的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以纠正一切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多数情况下,这种“纠正”
与“保障”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但在上述的案例中,就不具有这种一
一对应关系。
理论界关于人民法院是只就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还是超出诉
讼请求范围对全案进行审理,历来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主张不能
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查。理由是:①行政相对方在规定期间
内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即可以推定行政相对方服
从了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裁定,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考虑,法院不
宜进行审查。②行政诉讼实行“告诉才处理”原则,行政相对方没有
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应审查,如果法院审查,可能会挑起新
的争议。第二种主张全案审理。理由是:①行政裁决只要不合法就应
予以纠正,否则不能保证法律正确贯彻实施,不利于保护公民、组织
的合法权益。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相关的行政行为有密切联系,法
院不全面审查可能引起新的纠纷,行政争议不能彻底解决。
由此,我们有必要从更深的层次来认识我国行政诉讼的宗旨(或
称目标模式),并以此来指导行政审判实践。
由于我国是经历了长期封建制度的国家,“官贵民贱”、“民不
告官”的封建传统观念还很有影响,民要告官很不容易,另一方面,
现代行政权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强制性,使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行使行政权时主观性、随意性增大,以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甚至很严重。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反映到
《行政诉讼法》上来,就是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就是说,
我国行政诉讼的宗旨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只不过是这一宗旨的“副
产品”,即人民法院对被诉的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合法的具体行政
行为予以维持,否则予以撤销、限期履行或变更,从而实现“维护和
监督”功能,如此认识,其法律和理论根据有:
①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宪法》根据主要是第41条,公民“对
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
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
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可见,行政
诉讼的宗旨是落在被侵犯的合法权益的补救上。②行政诉讼和民事诉
讼一样都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人民法院行使“维护和监督”
的职能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③从《行政
诉讼法》第2条看,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那些认为自己的合法
权益受到直接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这一基本事实就不
能提起行政诉讼,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特定人损害的具体行
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甚至检察院也不
能提起“公诉”。④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因为
这种行为违法的话,损害的对象不是特定的,原告难以确定。这也是
设立《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
行使行政职权,完全是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
基本点出发,没有后者就无从谈起前者;换言之,即便被诉的具体行
政行为违法,但并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则人民法院不宜在裁判文
书中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某种决断,否则,该判决失去依托,
即没有诉讼请求为根据,正如原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没有
提出行政赔偿,人民法院不宜径行判决赔偿一样。应当明确的是:诉
讼请求是原告方提出的,原告可能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诉讼请求提
得不准确,或者遗漏,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还可以有条件的追加或
变更诉讼请求,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不囿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也不能
漫无边际,其审查范围确定在与原告合法权益有关的方面即可。但判
决时则不能超出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更不宜作出没有诉讼请求为根据
的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关于审查范围,从行政诉讼之初就存在着“法律审”和“事实审”
之争。所谓“法律审”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能对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适当进行审查,对事实问题不
必或者说无权进行审查。其主要理由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时已调查取证并载入卷宗,法院再进行事实审查,未免重复;不对事
实进行审查,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行政纠纷尽早解决。所谓“
事实审”就是指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要全面审查,不应局限于法
律审。其主要理由有: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密不可分,只有当一定的
法律事实产生之后,相应的法律问题才会产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依
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
是否正确、适当的基础;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行政机关大都没有专
门的审查事实的机构或专家,也没有一套防止偏见的规则或程序。所
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对其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以
及是否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现在先撇开什么“法律审”
和“事实审”的素语以及有关理论,仅就笔者作为一名法官而言,从
来就没有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就能作出判决的;不对案件事实进行
审查,就能判断出案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难以想象的。实践中甚
至有具体行政行为根本就没有适用任何法律根据,这种案件是不是压
根就不用审了呢?因为无可审查。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事实”上相比有其特殊性,民事案件有
客观事实和当事人认为的事实;行政案件有客观事实和行政机关认定
的事实。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认为的事实不是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主
观随意性较大,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也经常变动。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
认定的事实是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的,在诉讼过程中较少也难以
改变。但不管是当事人认为的事实,还是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其中
都含了“人的因素”。从哲学角度说,主观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但由
于受到人的局限性的影响,如认识能力、认识手段、条件等,正确反
映客观并非轻而易举,何况行政机关的具体承办人在办案中再掺杂进
一些其他因素呢?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情况也说明这一点,有相当一部
分案件,原告方也认为,如果事实是行政机关认定的那样,则适用法
律就没有错,而事实恰恰不是行政机关认定的那样,所以适用法律也
就是错的。从法律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不对事实进行审
查,何谈以事实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章是有关证据的规定,
并要求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如果不对事实进行
审查,证据有何价值?《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具体行政行
为证据确凿,是人民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而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有权判决撤销。如果不
对事实进行审查,这类判决的根据何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即是说,事实不清的,只能实行开庭审理。这些都是人民法院有权也
应该进行事实审的明证。事实上,合法性审查本身就包含着对事实的
审查。
尽管笔者主张“事实审”,即,既审查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是
否符合客观事实,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但是,其
审查范围仍围绕着诉讼请求进行。此外,还应当明确,“事实审”不
等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案件,如果经审理,原告完全符合条件,
也依照法定程序递交了有关文件,就应当判决行政机关履行颁发营业
执照的法定职责,而不是由法院发给原告营业执照;如果行政机关仍
拒绝颁发,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按日罚款的强制措施。
现在回头分析前面的案例。
乙的诉讼请求是撤销乡政府的批地行为,人民法院便对该批地行
为进行审查,但是不是必须对该批地行为的所有方面(环节)的合法
性进行审查呢?笔者认为,根据前述的行政诉讼宗旨,没有必要对被
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其审查范围与影响原告的
合法权益相吻合即可,本案批地行为的合法性涉及许多方面,如审批
程序是否合法,审批面积是否超出法定面积,被审批的土地是否还有
侵犯其他人的使用权等等。然而,这些与乙的权益均无关,因而乙的
权利主张只是其中一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属自己,所以人民法院只对这
一部分进行审查。被告举证说明该土地的使用权不属于乙,而乙又提
不出反证,则乙的权利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自然不予
支持。对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唯一可考虑的判决方式只有维持
━━且慢!维持该批地行为,意味着该批地行为是合法的,但人民法
院并未对该批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审批面积根据甲的
人口已超出法定面积(这与乙的合法权益无关),那么判决本身就站
不住脚,换句话说,作出维持判决是要担风险的,也不实事求是,这
时我们不无遗憾的说《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不完全适应审判实践的需
要,因而,我们必须采用民事判决的方式━━驳回诉讼请求,即对被
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作肯定或否定的判断。采取这种判决方
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给行政机关纠正错误、去掉瑕疵留
下了可能性,因为既然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维持了,行政机关也只能将
错就错,即使去掉瑕疵、纠正错误亦成了不合法的行为,也有损于国
家行政机关的威信。其次,易于使当事人息讼,因为当事人难于理解
法院为什么要维持错误的行为,而采取驳回的方式,只意味着当事人
丧失胜诉权,法院把余地留得宽一些比较主动。实践证明,如此处理
效果很好。
从实践中再回到理论上来,我们有理由对一个通行的命题进行反
思:“行政诉讼的核心就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
的予以维持,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限期履行”,这种提法太笼统,且
有缺陷,只是对《行政诉讼法》浅表诠释,未能将行政诉讼的宗旨落
实进去,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笔者认为,比较全面、深层次的提
法应当是:对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作出维持、驳回诉讼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确认违法、限期履行
等相应判决(变更判决是例外)。
针对不同的诉讼请求和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应适用相应的判决方
式。具体如下:
①维持判决: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方面都与原告合法权
益有关,并对其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且合法的情况。
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于无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
行全面审查,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予以支持的情况。
③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
权益的情况,但可视需要,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④限期履行的判决:如果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
责,审查范围界定在被告是否应当履行或者是否应当及时履行而拖延
履行,如果原告有理且仍有履行必要的,应用限期履行的判决;如果
原告无理,对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如书面答复等)应用维持判决,对
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应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⑤变更判决: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处罚,且显失
公正的情况。但是,显失公正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通常发生在不
宜变更的情况下,如罚款的同时又吊销营业执照,经审理认为显失公
正(畸重)的,可以维持罚款部分、撤销吊销营业执照部分,这实际
上仍是一种广义的变更,只是以更具有逻辑性的维持、撤销的形式出
现罢了。
⑥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
决形式,但审判实践中仍无法离开这种判决。例如,行政机关以口头
形式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但在作出判决时已没有履行必要的,对此既
不好适用限期履行判决,也不好适用撤销判决或变更判决,更不能适
用维持判决。除了用确认违法判决外,别无他法。对于非要式的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已经执行终了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如治安拘留、
收容审查完毕)的,通常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因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目
的已不在于是否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于确认这种行政行为违
法,其作用除了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赔偿的根据外,它还用来解决某
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行政行为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事实是否
具有效力,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关系双方当事人
在此种关系中有什么权利、义务等法律问题,有人认为,确认判决可
以是确认违法也可以确认合法,而笔者认为,只能确认违法,否则用
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维持的判决。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不应囿于
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应根据原告、第三人提出的权利主张,就影响原
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那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
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无须面面具到、漫天撒网,即以诉讼请求为下限,
以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方面为上限,并根据诉讼请求和审查范围,适
当选择判决方式。必须指出:对于那些显而易见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关键词]民行检察;调解;机制
在当前民事纠纷大量增多的情况下,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所有司法工作者的目标,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一环。在民行检察工作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将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向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延伸,向社会管理创新延伸,向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延伸,体现了民行检察工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一、调解优先原则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意义
民行检察调解优先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义务自治原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也是作为民行检察抗诉职能的补充,与抗诉职能相比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1.节约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耗费,不仅是司法活动应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设计、评价一项法律程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准。采取“民行检察调解优先”,当事人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形成合意,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解决争端问题,就可以避免提抗、抗诉、裁定再审、再审裁判、再审强制执行等程序带来的再次诉讼所牵扯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从而节省有限的司法成本,减少经济消耗,实现司法资源的效用最大化。
2.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切司法工作者的目标。诉讼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而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诉,更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对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申诉人的情绪一般会相对稳定。但抗诉不成功,或者原判决、裁定存在瑕疵或显失公平,由于种种原因,不符合抗诉条件,其合法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当事人情绪就有可能波动。特别是那些社会反映强烈、侵害弱势群体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得不到公正公平处理,就容易导致当事人反复上访、缠诉,使矛盾升级,甚至酿成恶性事件发生,从而影响社会和谐安定。检察环节通过运用非诉讼机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彼此都满意的调解协议,使双方避免因再打官司带来新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当事人是乐意的。将申诉案件消化在诉讼程序之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这样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解决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判决不服到处申诉缠诉的“后遗症”。对社会的安定团结也是非常有利的。
二、贯彻调解优先原则首先应转变观念,确立机制
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以及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家事纠纷、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法院审结后正在大量进入民行检察申诉领域。
首先,民行检察工作要确立“调解结案优先机制”。即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把办案重心放在“调”字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检察调解结案。其次,要把履行检察监督权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有机结合,把维护公平正义与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结合,达到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再次,民行检察案件承办人要通过“耐心听、辨是非、居中调”来促成调解的达成。同时,民行检察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来保障“调解结案优先机制”落到实处。就是在民事申诉案件各个办案环节建立“会见申诉人制度、风险告知制度、调解预案制度,调解履行制度”等制度促成当事人调解,并保障调解的效力。对于重点案件优先适用 “调解结案优先机制”办理,即针对“邻里纠纷、亲朋之间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涉及农村稳定”的案件,重点做好调解工作。
三、适用调解原则化解矛盾,应讲究方式
1.创新思路,注重调解优先。改变重抗诉轻息诉的思想,在确保抗诉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民行案件调解息诉上来,做到抗诉与调解并重。在抗诉理由不充分而促成调解效果更佳的情况下,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重点对案件有瑕疵,抗诉条件不充分的;判决有错误,抗诉效果差的;诉求有错误,权利得不到保护的;家庭邻里有矛盾等类案件,优先启动调解机制。
2.实行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民行案件官司打输了,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但是申诉也是有风险的,如申请抗诉将失去上诉权,抗诉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办理抗诉案件的时间可能会较长,而且抗诉也不一定会改判等等。通过告知申诉的风险,提醒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正确看待民事申诉权利,促使其愿意接受调解。
3.立足效果,注重跟踪监督。在达成息诉息访的同进,坚持做好后续的监督跟踪工作。对于民事申诉案,注意与法院沟通联系,使调解工作与法院执行工作衔接协调、统筹一致,确保民事调解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对上访案尤其是群体访案件,不管是否完全属于职责范围内,都坚持首办负责制。
4.因案制宜,确定调解方案。每件民行申诉案件都有各自的个性,所以把握个案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调解方案,做到有的放矢,是促成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
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践行“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的需要。增强民行检察监督的效能,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使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检察环节通过运用非诉讼机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彼此都满意的调解协议,使双方避免因再打官司带来新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将申诉案件消化在诉讼程序之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这样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解决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判决不服到处申诉缠诉的“后遗症”,对社会的安定团结是非常有利的。
注释:
①检察院:我国现行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②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当然的行使法律监督的主体,检察监督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实质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控制和约束,以达到权力之间的平衡,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以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③民行检察监督:民行检察监督是包含在具体的法律运作过程中的特定行为,其核心是检察监督权力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运作。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公示粮食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责及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公示粮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公示。公示粮食行政许可程序、监督检查工作流程等;
(四)执法期限公示。公示在粮食行政许可、处罚、复议中,可能影响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执法期限;
(五)执法结果公示。公示行政许可结果、处罚结果、行政复议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结果;
(六)执法监督的公示。公示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形式包括:书面、网络、报刊、公告栏以及其他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本局将机构职责、执法人员情况、执法依据、行政许可程序、监督检查工作流程、执法结果、执法监督方式等内容在《扬州粮网》、公告栏、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方便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和监督。
第四条本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机构为监督检查科。在公示后15日内应将公示内容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时间为一个月,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粮食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我市所有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和适当性实施监督,既审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有效,又要检查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合法、适当;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持证上岗;
(四)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文明执法,是否有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和超越职权、等行为;
(五)法律文书是否统一规范,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六)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的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一)在被监督检查单位召开有关会议,听取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现场查看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落实情况;
(四)向被监督检查对象或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对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权责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
(一)对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二)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检查;
(三)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也可以根据管理信息回馈、公民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形,启动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公告等方式,事先通知被许可人书面检查的内容、时间,以及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能够反映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行政机关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及时核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被许可的条件、范围等从事特定的活动。
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其他监督检查方式进一步核查。
第七条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被许可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以外,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检查应当事先告知被许可人。
实地检查可以依法采取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
第八条行政机关进行定期检验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许可人具体的检验时间、方式和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定期检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应按规定完成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确定定期检验的合理期限,并事先告知被许可人或者予以公告。
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一般不采取定期检验的方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抽样应当有科学依据;检查、检验、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结果应当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被许可人。检后样品尚有经济价值的,应当归还被许可人。
第十条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
受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程和约定的期限,出具检查、检验、检测结果报告。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结果报告,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行政机关不得超越《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范围随意撤销行政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依法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及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由被许可人和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被许可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行政机关应当将下列监督检查材料归档保存:
(一)被许可人报送的书面材料;
(二)由监督检查人员、被许可人签字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
(三)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结果的书面记录;
(四)举报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保存的其它材料。
公众有权向行政机关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的书面记录。行政机关公开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的书面记录,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将监督检查情况抄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内或市外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许可人基本情况;
(二)主要违法事实;
(三)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信箱、网站、公开电话等,接受举报。行政机关收到举报的,应当记录在案,及时指派相关执法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被举报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
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依法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交书面材料和提供检测样品,接受询问,真实陈述、反映有关情况。
被许可人认为监督检查人员所做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属实的,应当在该记录上签字;被许可人认为监督检查人员所作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有误的,有权提出更正或在该记录上加以说明。
第十七条从事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对自检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行政机关核查。
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和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加强对自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被许可人的不良记录档案,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逐步实现与被许可人、下级行政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动态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后,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对未经行政许可而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理念统一是边防行政检查统一性的首要问题,在我国基层的边防行政检查机关中,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边防行政检查理念,加之工作人员依法检查的意识并不是很强,例如有些边防行政检查站是由现役军人执行检查工作的,而“没有把边防行政检查站作为一个行政执法机关。”[2]此外,边防行政检查人员的证据理念还存在较大的差异,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执法理念。据此,需要在边防行政检查工作中,树立依法检查的理念。并重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联接,在证据理念上达成统一性。
体制统一
我国在边防行政检查体制方面还缺乏统一性,与世界其他国家存在一定差异。公安边防管理局是我国的边防行政检查主管机关,我国实行现役武装军人检查体制,在边防行政检查机关内部则由出现职业制和现役制并存的情况。而国外则实行公务员体制,相对而言,在体制上具有更强的统一性。据此,我国需要健全边防行政检查体制,实现边防行政检查管理体制的统一。为此,需要整合相关的机构,将边防行政检查机构改为职业制,将边防行政检查权统一由公安部领导。而我国目前已经开展此项统一的实践,并受到了良好的效果,领导体制统一后,边防行政检查人员的着装和执法证件也能够做到形式上的统一。
依据统一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我国边防行政检查的依据是《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关于惩治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由于涉及边防行政检查的法律规范比较少,因而在实践中会出现一些边防行政检查行为没有相关法律支撑的情况。例如对于边防行政检查的具体职责以及如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法律并没有直接的规定,由此导致,实践的一些边防行政检查行为没有获得有效的法律支撑,甚至会出现有些法律规范互相矛盾的情况。对此,需要统一边防行政检查的实体法规定,实现边防行政检查依据的统一,最终迎合边防行政检查的需要。
职能统一
在边防行政检查中有的检查人员没有认真或者积极地履行自己的检查职责,在履行职责上会出现一定的偏差。例如有的检查人员在实践中会出现越权的情况,为非法活动提供通行便利,以谋取个人利益。又例如有的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实行差别待遇,将本应该通行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予通行。据此,为了保障边防行政检查职能的统一,需要边防行政检查人员转变思想,积极履行自己的检查职责,摈弃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差别待遇的观念,以遵守WTO的规则,实现入世承诺。
方式统一
一、指导思想
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的理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拓宽执法监督领域,深化行政指导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能力,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法治工商”建设。
二、工作要点
(一)深化依法行政工作,促进“法治工商”建设
1.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理念教育,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端正执法理念,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执法。处理好监管与服务地方经济的关系,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文件精神,组织人员梳理完善行政处罚依据,确定应当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制定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
3.深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性工作。继续开展全局优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评选,提高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的能力和水平。
4.继续推动工商所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进一步提高工商干部的执法能力,促进工商所的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升,加快建立法治理念牢固、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执法监督到位、执法制度完善的法治工商所。
5.排查执法风险点,积极防范执法风险,实现执法效能的最大化、执法风险的最低化。
(二)推进行政指导工作,转变行政方式
1.加强对行政指导理论研讨,了解目前全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和解决途径,指导各工商所开展工作,达成行政指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
2.积极转变行政方式,正确处理行政指导与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关系,推进行政指导工作上阶、拓范围、出成效。
3.认定一批行政指导示范单位和行政指导示范项目,以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4.积极在行政许可、消费维权、合同纠纷、行政复议等领域探索行政调解。
(三)强化程序公正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1.贯彻执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进一步细化有关程序,提高工商执法办案的规范性。
2.创新行政执法程序。推行“三步式”柔性执法程序,即“对初次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先进行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以减少行政处罚案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将“三步式”柔性执法程序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结合起来,对其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带有自由裁量的处罚条款进行逐条量化规范。要做到量化标准切实可行,合法、合理,在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每一个违法行为的适用依据后面都要标注适用、部分适用以及不适用“三步式”柔性执法程序的情况。要切实做到降低处罚幅度、减少权力行使自由空间、规范行政处罚程序,量化处罚标准。
3.结合《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出,研究探索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制度。
(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拓展监督领域
1.积极拓展执法监督领域,适时组织、参与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等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2.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强化听证工作,加大对行政处罚案件合理性的审查力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积极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对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加大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加强理论与实务研究,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1.对执法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与司法机关、复议机关开展研讨,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系统性和典型性问题。
2.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五五普法”的要求,总结成果,迎接上级单位的检查验收。制定“六五”普法规划。
(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法制队伍建设
1.认真实施《工商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高效有序的组织好全系统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工作。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杜绝无资格人员从事执法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枉不纵。
2、属地监管原则。坚持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界定市安监局、乡镇(街道)执法检查的对象,强化属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
3、全覆盖原则。在坚持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基础上,通过重点执法检查方式,把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工贸、职业健康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做到全覆盖、不缺失。
4、计划统筹原则。根据市安监局现有的执法力量、装备条件及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特点,并结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科学统筹执法检查的对象、时间、次数和方式,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二、市安监局当前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和工作日分析
(一)执法力量:市安监局现有综合、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和政策法规5个执法职能科室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大队(内设二级机构,侧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具备执法资格的共18人;用于监管执法车辆5部(单位车辆3部、租用社会车辆2部)。
(二)执法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365-11-52*2)天*18人=4500
非行政执法工作日:1390
1、应急值班每人每月2天:2天*18人*12月=432
2、学习培训每人每周0。5天:0。5天*18人*52周=468
3、参加党群活动、考核、会议每人每月1天:1天*18人*12月=216
4、病假、事假每人每年3天:3天*18人=54
5、法定年休假:15天*8人+10天*10人=220
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279
1、证件发放:每月1天,发放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许可证。1天*4人*12月=48
2、现场验收、审查:40个*1天*3人*1。5(系数)=180
3、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每季度3天。3天*4人*4季度=48
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每年4起。4起*3天*3人=36
5、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每年1起。1起*3天*4人=12
6、安全生产举报查处:每月5起。5起*1天*3人*12月=180
7、参加政府及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打非治违行动:每季度1次。4次*1天*18人=72
8、参加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每年3次。3次*1天*18人=54
9、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每月4起。4起*0。5天*3人*12月=72
10、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每年12天。12天*4人=48。
11、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每月1天。1天*6人*12月=72
12、召开、参加有关安全工作会议:每人每月0。5天。0。5天*18人*12月=108。
13、政府、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每人每月0。5天。0。5天*18人*12月=108
14、复产验收工作:13家非煤矿山企业、18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春节和夏季停产后的复产工作。2人*2次*0。5天*13+3人*3次*0。5天*18=133
15、机动工作日:每人每月0。5天。0。5天*18人*12月=108
执法检查工作日(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4500-1390-1279=1831
1、综合督察(职业健康):318
①、综合督察检查18个乡镇(街道)和居巢经开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3人*19*2天=114
②、综合督察检查18个乡镇(街道)和居巢经开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情况:3人*19*2天=114
③、综合督察检查15家重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情况:3人*15*2天=90
④、综合督察检查11个重点监管的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3人*11*2天=66
2、非煤矿山(含3家尾矿库):130
非煤矿山企业定期检查(每年6次):2人*13家*5次=130
3、危险化学品:39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加油站)大检查:
2人*20家*4次+2人*39家*3=394
4、烟花爆竹:804
①、18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2家批发经营企业定期检查:2人*18家*20次+2人*2*12次=768
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专项检查:2人*18*1天=36
三、市安监局重点执法检查的对象和责任分工(见附表)
1、综合监管重点企业11家、18个乡镇(街道)和居巢经开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科室:综合科。
2、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13家。责任科室:矿山科。
3、职业健康重点企业15家、18个乡镇(街道)和居巢经开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科室:职业健康科。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20家和18个乡镇(街道)零售经营单位。责任科室:危化科和执法大队。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59家。责任科室:危化科和执法大队。
四、执法检查的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19个方面的执法检查内容,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执法计划和月度执法进度计划的要求,开展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前要编制好现场检查方案,对被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五、执法检查的方式
(一)现场检查:现场执法检查人员按照编制好的现场检查方案进行执法检查,并逐项记录检查情况。
(二)现场处理: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相应现场处理措施:1、当场予以纠正;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7、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三)复查:对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或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
(四)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五)安全生产督查:被督查的对象存在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不及时落实到位情况的应当填写督查意见书发给被督查单位,并将每次督查的情况上报至合肥市安监局和市委、市政府,并抄送相关单位。
(六)督办:对安全生产督查或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报告市政府,提请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发出挂牌督办文件。
(七)联合执法:对一些地区或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突出,需几个部门整合执法力量联合整治的,应当以市安办名义,召集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八)专项整治:对具体领域、具体行业或具体企业在特定时期出现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需要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的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执法。
(九)事故调查处理:对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调查处理。
六、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
执法检查结果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2、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4、应当依法提请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应及时市政府书面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严明责任。各职能科室要严格对照此执法计划,各负其责,科室负责人要亲自抓、主动抓,系统认真开展执法工作,确保完成工作计划。
(二)加强监督。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每一起案件,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对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重要问题,要及时梳理,建立整改台帐,加大整改和督促检查力度。
(三)完善机制。针对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在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和领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确保执法检查到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二】为规范全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x〕18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文源街道20xx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和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区安全生产“十三五”发展规划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推动全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培训和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有力地促进全街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将全街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以及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事故死亡率等严格控制在市政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以内,坚决遏制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概算
1.行政执法人员数量:XXXX年底文源街道安监站在岗人员2人,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2人。
2.总法定工作日(500日):
全站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
=250日/人、年×2人=5OO日。
注: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一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365-52×2-11=250日
其中:①全年总天数365天;
②双休日=52周×2天/周=104日:
③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国庆节等共计11天法定假日。
3.非执法工作日估算(210日):
其中含学习、培训(2人×lO日=20日);考核(2人×5日=10日)、会议(2人×20日=40日);值班补休日、公务员法定年休假、病、事假、探亲假、婚(丧)假(2人×20日=40日);参加党群活动(2人×30日=60日);科技信息、事故管理、报表统计上报、开展综合监管、应急救援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省、市、区安监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等(2人×20日=40日)。
4.执法工作习估算(290日):其中含实施行政许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查处、重大稳患排查 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各类专项整治、执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检查等。
执法检查工作日=500-210=290日
以2名执法人员1-2天检查一家(次)企业测算,290个执法检查工作日可以安排检查94家次企业左右。
四、重点监管领域和对象
20xx 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根据我街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确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商贸行业为重点监管对象。事故隐患挂牌治理、来信来 电举报、有限空间、涉氨、涉高温作业企业等方面为XXXX年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
按照属地监管、综合监管、分级检查的原则,安监站对所有高危经营企业全年至少开展6次执法检查,对商贸行业全年至少开展4次执法检查,实现高危行业、重点领域监督检查全覆盖。
五、安全行政执法计划相关事项
(一)执法检查内容
分为组织管理检查和作业场所检查,组织管理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作业场所检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落实情况
检查方式、方法: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核对是否存在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许可证有效期间、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情况等。
2、安全生产机构设立情况
检查方式、方法:查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资料、核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童制度和各工序操作规程文件、资料,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实际操作情况(内容合法合规具体,责任到人到岗);查看企业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是否涉及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结合安全日志和作业场所抽查发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现象,来确定企业教育和督促员工执行情况。
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查看教育培训记录、档 案,记录是否真实、符合要求,查看新上岗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资料,查看特种作业人数和相应资点取得情况,查看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审批 资料,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等。
5、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和监督佩戴使用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发票、合格证;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等。
6、重大危 险源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告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报告确定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查看企业重大危 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重大危险源检测、维护、保养资料和档 案,记录和签字情况等。查看应急预案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讲玄己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等。
7、对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检查方法、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设备清单,查看各类设备检测合格证、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查看企业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台账和记录。
8、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审查文件内容是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落实、层次管理、考核标准等,查看企业内部检查制度,查看企业内容层次管理情况,查看车间主任、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记录本登记是否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逐步汇报、签字等。
9、应急预案 制定、演练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应急预案拟定文件、-应急队伍组成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 资及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等。
10、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是否有新、扩、改建项目,查看“三同时”落实情况,查看建设项目审查、验收资料、文件等。(或由企业出具该期限内没有进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自查证明)
11、承包、出租、交叉作业的管理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模式、状况,查看承包、出租合同、协议,查看承包、承租单位相应资质,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调阅定期安全检查台账、记录和督促整 改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情况,查看相关协议,查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协调资料。(或由企业出具无租、承包的自查证明)
12、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缴纳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帐户、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内容安全 费用管理制度情况,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查看工伤保险购买凭证,对照 职工花名册核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查看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和有效期限等。
1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通报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查阅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三自”系统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公示牌情况,查看隐患排查治理迢录,查看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1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企业自查在有危 险品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情况;现场抽查核实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5、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或值班和进出厂登记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领导带班作业、值班安排计划查看负责人带班、值班记录,现场作业场所检查是否有带班作业人员 等;查看职进出厂登记制度、保障措施和落实情况。
16、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查看专职或兼职 职业下-摩管理人员 配备、培训情况;查看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岗位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资料、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资料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 案)及对工作场所进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
17、废弃物品处置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废弃危 险物品处理制度、处理登记台账、处理措施,对企业废弃危 险物品销毁地点核查核实。综合重点场所抽查查看废弃危 险物品处理情况。
18、爆破、吊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 等 危 险作业管理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动火作业、吊装、爆破等危 险作业制度,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查看是否存在危 险作业,核实现场管理情况。
1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要求企业出具对生活区、办公区危 险物品排查情况证明,并通过现场场所抽查核实。
20、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评估报告、防雷检测报告、羿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等,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核实上述内容和情况,以及评价资质。评价结论情况(一般只对资质、结论、期限 等要件形式进行检查)。
21、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标志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抽查生产车间、中转间、库房内划线确定疏散通道情况;查看企业疏散标志设置情况;现场抽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疏散门不能锁闭、不能堆放物品堵塞、疏散门口不能有台阶、明沟等)。
(二)执法检查方式
1、计划检查。根据本执法计划,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对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计划执法检查。
2、专项检查。在事故易发季节、重大节会期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以及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媒体曝光、部门移送(交)的违法行为核查等,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联合检查。对拒绝、阻碍安全监管行政检查或者拒不执行安全行政执法指令等需要多个有关部门共同执法的违法行为,报上级部门批准,开展联合执法。
4、机动检查。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有新改扩建项目和兼并重组的、生产规模较大且危 险性较大的企业,适当增加监督检查的次数,开展机动检查。
六、组织实施和考核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市安监局备案。
一、健全档案法律体系,修订并补充档案法律法规
要有效提升档案行政执法效果与效率,就必须要健全档案法律体系,解决档案法规间存在的冲突与矛盾,同时结合执法实践情况修订并适当补充部分内容。首先,结合修改后的《档案法》以及《档案法实施办法》清理并修改不适用的档案行政规定以及修改部分条款,如消除《档案法》第24条里针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里”的约束,增加“中央关于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工作规章或是标准规范需要通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规定;处理好档案法律法规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关系,尽量减少法律法规间的冲突与矛盾。其次,落实立法补充,如明确档案行政执法的执法程序以及标准界定,拓展档案行政处罚权利;依照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显现出来的法律新问题做好立法补充工作,如完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2]。
二、规范执法,强化档案行政执法效果与效率
有效规范档案行政执法,理清以往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化与拓展。首先,严谨执法程序,尤其是针对部门时间概念,如检查结果的告知与复查时间、处罚决定告知书的下达时间与送达时间的有效衔接等。其次,规范执法细节,如在现场检查工作时,应统一现场检查记录重点和顺序的格式,统一并整理调查记录相应要素,避免因为调查记录问题而导致失误。再次,在调查的时候要注意用语、行为、举止、礼貌、态度等方面的规范,将良好的执法风气贯穿执法工作始终,将执法过程提升为建设和谐稳定社会的实践活动,树立良好的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形象。最后,在执法时应将执法工作同宣传、教育等紧密结合,将执法现场转变为良好的宣传阵地以及业务培训阵地。
三、不断丰富执法方式,有效强化执法力度
结合实际改进档案行政执法方式,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紧密结合,使档案行政执法方式更加丰富和多样化,有效提升执法效果。如进行档案登记;行政许可以及非许可审批备案;及时征集与征购具备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积极接收在进馆范围里的档案等等。在行政执法检查的时候,使用综合跟专项结合、定期跟不定期结合等多样化的检查方式,合理制定行政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根据档案工作的热点、难点以及重点问题,有针对性、方向性的展开相应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修订《档案法》,确保其有效性
结合当前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需求,强化对电子文件以及档案的管理工作;能开放的档案积极对利用者开放,有效改善档案信息长时间封闭的问题,并更加细化保密档案规定,拓展档案的开放度;强化档案“三个体系”建设工作,实现对新行业以及新领域档案的高效、高质管理;更加细化档案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强化对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案件的查处力度与打击力度,强化档案法制的威信与震慑力。
五、完善档案法规,强化档案行政执法同外部有关法规的关系
在新时期环境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暴露出了同《档案法》有关规定的矛盾与冲突,同时也凸显了一个问题:在谨遵法律法规稳定性与严肃性的基础上,强化对《档案法》有关内容的修订十分迫切与必要。这就是说,必须不断完善档案法规,强化其与外部有关法规的协调关系,使《档案法》具备更好的协调性、包容性以及前瞻性,才能增加《档案法》的活力,为档案事业的健康、稳定、长久发展提供保障。
六、完善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行政处罚的相关制度
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是档案行政合法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要件之一。为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档案行政执法合法进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制发统一的档案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及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使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活动有章可循,提高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以《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为依据,重点突出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由裁量的细化,用规范的行为、严肃的法律、准确的处置方式来解决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尤其是对重大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必须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七、强化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档案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转变观念,由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管理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管理向依靠法律管理的转变,切实加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力度,以执法检查促进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各单位档案工作的改进和加强。在档案执法检查中,要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与业务指导相结合,把业务指导工作中的难点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性,同时要把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反馈给业务指导部门,进一步增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针对性。
一、公示原则
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
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
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载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为公开主要载体,以规范性文件、新闻媒体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四、监督检查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
1、立案阶段:
立案应有立案审批表,并明确以下内容:
(1)有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2)案件来源明确。属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注明“检查中发现”的字样,并写明发现的时间、地点;其他部门移送的,写明移送时间和有关情况;举报的,写明举报时间和方式;交办的,写明交办的时间和有关情况;
(3)有案情记载,记载简明扼要;
(4)有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5)有承办人的意见和签名,有承办部门、法制部门的意见和签名,有领导审批意见及签名。
(6)有立案时间。包括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2、调查取证阶段:
(1)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
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
① 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所在的具体地点;
②有当事人或被调查(询问)人基本情况;
② 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完整。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调查(询问)相关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③ 有检查人员或调查(询问)人员签名;
⑤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调查(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⑥调查(询问)笔录中如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询问)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作证。
(3)调取与保存证据(或查封、扣押财物):注明被取证(或查封、扣押财物)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有取证(或查封、扣押财物)事由和依据;
③有取证(或查封、扣押财物)的具体时间、地点;
④ 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⑤ 有物品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⑥ 需登记保存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
⑦ 有取证(或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有物品所有人、参加人、见证人签章;
⑧ 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告知和申辩:
①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
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③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④ 告知文书有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合理的申辩时间;
⑤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5)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
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① 有调查经过的描述:现场检查时间、检查人与被检查人、检查场所、交代表明身份情况及当事人或当事人代表在场情况、调查取证方式介绍、涉嫌违法立案情况介绍;
② 有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事实认定围绕构成要件,体现裁量情节,分点列明,证据相互印证;
③ 有处罚的依据:引有处理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法律内容的引用准确、完整;
⑤有案件承办部门的处罚建议。
(6)听证程序:
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① 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② 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③ 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人签名等;
⑤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3、审查决定阶段:
(1)行政处罚审批程序:
① 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② 集体讨论决定(情节严重、案情复杂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③ 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2)行政处罚决定书:
① 有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② 有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③ 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 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 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⑥ 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印章;
⑦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4、送达和执行阶段:
①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②给予罚款处罚的应有合法票据;
③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④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有执行情况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有行政机关申请材料及法院执行情况材料;
⑤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日期等。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
1、处罚决定书要有规定格式,编有号码;
2、有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
5、有警告或罚款金额内容;
6、有行政处罚的依据;
7、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8、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和盖章;
10、 有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或盖章;
11、 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2、当场执行处罚的要有备注。
三、案卷装订标准:
1、案卷材料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整理装订并予登记、归档,不得超过三个月未登记、归档的。案卷归档之日未执行完毕的,应在案卷中预留执行情况登记;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3、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或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秘密分正副卷的除外);
4、案件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5、卷内目录填写规范,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要工整、清晰。
6、纸张无破损、应用国家标准A4纸张。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7、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建立和完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市里决定于10月至11月期间开展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专项检查。为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本次检查,旨在了解各街镇乡、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
此次检查的结果作为各街镇乡、有关部门和单位2003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检查内容
(一)法制基础工作
1.行政执法机构是否健全,分管负责人是否落实;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参加培训合格,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并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上岗,亮证执法;
3.行政执法案卷档案是否规范,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填报政府法制业务统计报表。
(二)制度建设
是否建立了以下11项基本制度:
1.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2.行政执法岗位执法责任制度;
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5.举报、控告制度;
6.监督检查制度;
7.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8.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9.行政执法协助责任制度
10.委托执法责任制度;
11.行政执法责任制报告制度。
(三)行政执法工作
1.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准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强制措施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结案率达到80%以上;
2.依职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纠纷,是否存在推诿、拖拉等行为;
3.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管理职能,是否存在越权处罚、重复处罚和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4.行政罚款是否实行罚缴分离,行政收费是否实行收缴分离;
5.是否严格听证程序。
(四)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
1.是否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审理复议案件;
2.是否依法参加行政应诉;
3.是否依法做好行政赔偿。
三、检查考核方式和步骤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和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先集中听取汇报,再分别现场检查、抽查或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各街镇乡、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进行抽查,并结合日常工作落实情况予以考核。
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四、检查考核时间及人员组成
10月8日─15日,各街镇乡、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查自评,并于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评及考核打分的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10月16日─24日,县政府根据各街镇乡、各部门自查自评及考核打分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组人员由县政府法制办、县目标办组成,并邀请县人大法工委同志参加。
五、检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