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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管风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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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管风险

第1篇

关键词: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38-03

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意义

随着表外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衍生产品市场上的巨额亏损事件屡屡发生。这些巨额亏损事件的背后隐含着许多发人深思的问题。商业银行创新业务在给全球经济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也使商业银行外部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大大弱化。相对于不断飞跃发展的银行业务创新,商业银行外部的监管措施明显的跟不上步伐。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以及外部事件的风险干扰,使得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受到冲击,商业银行破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给人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那就是在不断创新的现代市场经济中,除了商业银行自身应该进一步加强内部风险防范措施之外,外部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实现有效的监管。

国际银行业不断发展的实践表明,稳定和高效的商业银行监管目标对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使商业银行的资金得到合理的配置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使商业银行既能提高经营效率,又能保持稳定发展,使两者实现动态平衡,并且实施有效和最低成本的监管,是目前商业银行监管创新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国际银行业业务监管模式

在银行业监管发展的历程中,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民族文化、不同的政治法律环境以及不同的金融发展状况,使得不同国家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各国财政部进行监管,二是由各国中央银行进行监管,三是由专门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予以监管。而且,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并不一定都直接对商业银行执行监管职能,是否直接执行监管职能要视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状况而定。因此,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执行机构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以上介绍的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来直接执行监管职能。实行这种监管的国家有中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第二类是由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和其他机构一起共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美国、加拿大和法国等国就是这种情况。第三类则是由商业银行监管机构授权监管执行机构来对商业银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英国就属这种情况。那么,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数量和性质来划分,各国商业银行监管可区分为三种模式。

(一)一元化监管模式

一元化监管模式主要是指由一国单一的中央银行或者是专门的某个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权利较为集中。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的国家既包括像英国、新西兰、葡萄牙、荷兰、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等这样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包括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埃及、巴西、印度等国。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体制,金融结构较为简单,所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国家内部未曾专门设置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才纷纷开始建立专门的中央银行,并由央行来对国内商业银行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也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

(二)多元化监管模式

多元化监管模式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共同对国内商业银行实施监督和管理。根据监管权限的范围是归中央还是地方所有,又可将多元化监管模式划分为两线多家监管模式和一线多家监管模式两类。

1.两线多家监管模式

两线多家监管模式中的“两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多家”是指有不只一家的监管机构来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实行监督。全世界实行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并不多,主要是些实行联邦体制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它。在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国内商业银行发照注册并实施监管。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共有八个之多。它们分别是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放款委员会、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国民信贷公会保险基金、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其中,联邦储备体系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负责管理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这三个主要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基本相同,只是负责的范围不同而已。

2.一线多家监管模式

一线多家监管模式是相对于两线多家监管模式而言的。这种监管模式的权利较为集中,由中央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机构来具体执行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法国等国。

日本财政部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但日本中央银行与这些机构紧密协商,共同完成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任务。在德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联邦财政部代管的德国联邦信贷机构监督局和德国中央银行密切合作,共同行使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法国财政经济部和法兰西银行作为管理全国金融业的最高政府机构,行使对整个金融业的决策和管理,但商业银行的具体监管工作则由国家信用理事会、银行规制委员会、信贷机构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分工负责。

3.跨国化监管模式

跨国化监管模式是指对跨越国界的经济合作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的模式。采用这种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跨国的西非货币联盟和中非国家银行。如西非货币联盟,它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实践中坚持统一的银行条例、统一的准备金率、统一的外汇储备,并统一规定各国商业银行的贴现总量。此外,它在每个成员国的机构还负责各有关国家地区性业务,并监督和管理该国商业银行体系。总之,各成员国执行统一的金融章程。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模式

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主要是实行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为主,商业银行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中介监督管理为辅的监管模式。银监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间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以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定期监管与非定期监管等手段,通过商业银行管理档案、风险监管档案、风险状况的定期通报以及特殊情况及时通报等形式,强化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监督与管理。同时,通过建立同业公会,强化行业自律。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透明度,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稳定健康的发展。

但是,由于中国银监会2003年4月才正式履行原本由央行承担的对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的职责,因此,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的银监会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手段缺乏灵活性、规范性,同保监会、证监会两大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方面仍未取得实际的效果等。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的发展趋势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在内涵上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对表外业务进行监管创新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放松管制,而是应该对其重新建立新的管理规则。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尤其是创新产品进行监管时应该在全面、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更多有利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走向规范化的监管创新手段。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产品创新的日益活跃,金融监管创新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原有的运作机制已难以适应变化了的金融运作需要,落后的管理体制已成为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表外业务的障碍。因此,要想推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发展,就必须对那些落后的监管体制、运作体制、人力资源配置体制进行改革,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建立新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制

西方发达国家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大多经历了“监管―放松监管―再监管”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反映了世界各国在表外业务监管实践中的深化。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控制系统,而应该是一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具有系统性、规范性、有效性的金融监管调控体系。这个监管体系应能使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实现监管目标的超前性、监管手段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监管过程的连续性、系统性等要求。为了达到这一要求,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创新经验的同时,也应该努力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表外业务监管体系。

1.构建功能性创新监管模式,强化表外业务监管的法制建设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其业务范围已涵盖证券、保险及银行各业。而对于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监管,目前在我国是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来进行分业管理。当存在表外业务创新产品的交叉业务时,三大监管机构就存在着无法实现共同协调监管的问题。为此,应该考虑构建一个专门的裁定机构来对表外业务创新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以便能够及时地解决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功能性创新监管的组织架构见图1所示。

图1 表外业务功能性创新监管的组织架构

这种组织构架的创新也符合国际银行业经营日益综合化的客观要求,以及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我国就可以建立这样一个由金融监管委员会领导下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统一的综合监管体制。

另外,为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制的构建,还应该进一步地健全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法规的建设,增强表外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2.健全商业银行的互律监管系统,促进同业稳定健康发展

银行同业工会是一种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民间管理组织,它通过行业内部管理,有效地避免商业银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促进同业之间彼此的理解与合作。他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加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在金融市场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我国在2000年5月也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该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业自我约束体系的进一步成熟。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在不断完善表外业务产品的交易规则、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交易纠纷等方面作出进一步地努力,以便更好地促进银行同业间的相互监督约束和合作交流,使同业公会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3.强化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提高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透明度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时刻都会受到公众的关注和社会舆论的评价。因此,建立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系统是完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系的有效办法之一。这个系统可以通过建立社会举报和具体的查处程度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商业银行合法合规经营表外业务产品。同时,还可利用一些社会监督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进行间接监督。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表外业务财务数据的可信程度,并有助于社会有关方面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有一个较为理性和准确地判断。

(二)构建与外部监管体系相适应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内控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发展经验证明,没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哪怕外部监管再有效力,也不可能有效的防止金融风险。当今,随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日趋复杂多变。无论是金融监管当局、行业公会还是社会监督都只能对商业银行进行非现场检查和非定期的现场检查,无法替代商业银行在日常业务中的自我约束。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的首要任务。

(三)建立有效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是保证商业银行体系在整体上长期、安全、稳健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表外业务的监管创新在建立监管体系时,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风险的控制作用,把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资信评估制度作为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运作机制,如建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披露商业银行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状况,还要披露其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过程,使商业银行能够保持审慎经营。另外,还应加强媒体的监督,通过媒体的客观真实的报道,及时披露和发现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问题,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约束。

(四)加强国际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合作与交流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各国的金融监管已纳入世界金融体系,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国际间监管的交流与合作。我国表外业务创新工具的市场交易目前已跨越国界。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放松对外资银行的准入及业务范围的限制,我国境内外资商业银行也开始将更多成熟的表外业务产品投入到国内市场。这势必增加了我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交易活动的监管难度。为此,我国在商业银行监管创新的策略上要注意从国际银行的整体发展来考虑商业银行监管的政策取向。同时借鉴和吸收国际最新监管理念和经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水平。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加强国际监管的研究,增进与各国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充分交换有关信息,从而提高我国监管当局对表外业务的国际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金融衍生产品跨国交易的金融风险。其次,要重视与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的潮流和变化。在制定有关表外业务的法规政策及管理条例时,要注意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这样,既有利于有效制约外资银行及境外银行分支机构在我国从事各种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世界各国对我国金融监管能力的认可。最后,要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监管理念和技术、方法,培育一支熟知国际银行表外业务规则管理、擅长表外业务国际监管合作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以全面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 辛子波.银行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 胡怀邦. 银行监管: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第2篇

【关键词】内部治理 外部监管 保险公司 风险

一、引言

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事情方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需要进行风险预估的,这样才能避免公司由于过度承担责任导致经营失败。美国国际集团(AIG)由于过度冒险而遭到大批客户的拒绝,给公司发展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这就说明科学合理的进行风险承担,才是保险公司经营之本。

保险公司经理人的决策行为一般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个是内部治理,一个是外部监管。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就在于经理人可以为股东提供最大化的财富值,而外部监管更加有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保证经营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因此,经理人的决策收到双因素的制约,同时两者存在互补关系,为公司的健康良好经营保驾护航。

二、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及风险的概念

(1)内部治理。现在市场的发展促进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虽然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益处,但是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因为利益不同,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也就不尽相同,经营者也有可能不考虑所有者的利益,于是就有了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内部治理结构多半是由高层管理人员、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从对公司治理的研究看,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从股权结构方面来研究,将股东按照持股比例的多少进行分类,然后运用股权集中度、绩效等对股东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让大股东享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这样的安排有利于股东之间的监督,也有益于建立激励机制。第二就是从资本结构方面研究公司治理,就是根据资本结构分清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然后进一步理顺公司治理机制。

(2)外部监管。外部监管就是从外部治理的角度来管理公司,外部环境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决策,包括法律、政治和社会的规则等,这些都极大的影响着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形成,也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制约。我国学者对外部监管进行了深入了研究,认为至少包含契约文化、产权保护、政府治理等多方面内容,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内部治理的问题,就需要结合外部环境制定适合内部治理的方案,协调好公司内外之间的关系,促进金融行业的有序良好的发展。

(3)风险。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就势必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可以将风险分为一般风险和保险公司特有的风险。其中,一般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而保险公司特有风险是指承担风险以及与准备金相关的各种风险。

三、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与风险承担关系分析

(1)内部治理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之间产生的冲突是保险公司内部矛盾之,在完全市场的条件下,保单持有人如果可以掌握很多有关保险公司内部的信息,就可以预测风险,假设公司的管理者经营目标是是实现公司财富最大化增长,那么保险公司在市场上的评估值,和本身投资的成本就没有直接联系。但是这是一种假设情况,不太适合保险公司的内部实际。保险公司股东和保单持有人之间导致的风险是股东道德风险,因为他们之间的风险和收益呈现了明显的不对称,股东更加偏好风险,希望财富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且因为股权决定权益,本身具有激励作用,所以股东很可能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这就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内部治理的基本问题。此外,保险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也会产生冲突,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在薪酬和业绩的刺激下,管理者有可能不会顾及股东的长远利益,而追求短期可以获得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无形中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2)外部监管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外部监管是由于政府的各项措施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对风险承担有以下影响:保单持有人本身处于弱势地位,且投资分散,需要有一个部门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这就是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承担的责任;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同时也保障了保单持有人的部分权益,对保险公司追求高风险的投资活动给予有效的限制,保证了公司的稳定发展。

(3)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与风险承担的关系。经过对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与风险承担进行研究,很多学者得出了一个共同的研究结论,就是如果外部监管强度增大,那么内部治理的程度就会变弱,也就是保险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这种效应的表现也是比较明显的。当外部监管力度大时,内部治理的替代效应就大,保险公司面临着较低的风险;相反,保险公司则会加大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何有效地管控这些风险,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对于保险公司的健康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需要平衡好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的关系,两者之间的替代效应,会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也产生着影响,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人也要协调内外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郝臣,李慧聪,罗胜.保险公司治理研究:进展、框架与展望[J].保险研究,2011,(11).

第3篇

关键词: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

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意义。

随着表外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衍生产品市场上的巨额亏损事件屡屡发生。这些巨额亏损事件的背后隐含着许多发人深思的问题。商业银行创新业务在给全球经济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也使商业银行外部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大大弱化。相对于不断飞跃发展的银行业务创新,商业银行外部的监管措施明显的跟不上步伐。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以及外部事件的风险干扰,使得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受到冲击,商业银行破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给人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那就是在不断创新的现代市场经济中,除了商业银行自身应该进一步加强内部风险防范措施之外,外部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实现有效的监管。

国际银行业不断发展的实践表明,稳定和高效的商业银行监管目标对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使商业银行的资金得到合理的配置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使商业银行既能提高经营效率,又能保持稳定发展,使两者实现动态平衡,并且实施有效和最低成本的监管,是目前商业银行监管创新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国际银行业业务监管模式。

在银行业监管发展的历程中,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民族文化、不同的政治法律环境以及不同的金融发展状况,使得不同国家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各国财政部进行监管,二是由各国中央银行进行监管,三是由专门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予以监管。

而且,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并不一定都直接对商业银行执行监管职能,是否直接执行监管职能要视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状况而定。因此,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执行机构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以上介绍的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来直接执行监管职能。实行这种监管的国家有中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第二类是由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和其他机构一起共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美国、加拿大和法国等国就是这种情况。第三类则是由商业银行监管机构授权监管执行机构来对商业银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英国就属这种情况。那么,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数量和性质来划分,各国商业银行监管可区分为三种模式。

(一)一元化监管模式。

一元化监管模式主要是指由一国单一的中央银行或者是专门的某个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权利较为集中。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的国家既包括像英国、新西兰、葡萄牙、荷兰、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等这样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包括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埃及、巴西、印度等国。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体制,金融结构较为简单,所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国家内部未曾专门设置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直到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才纷纷开始建立专门的中央银行,并由央行来对国内商业银行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也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

(二)多元化监管模式。

多元化监管模式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共同对国内商业银行实施监督和管理。根据监管权限的范围是归中央还是地方所有,又可将多元化监管模式划分为两线多家监管模式和一线多家监管模式两类。

两线多家监管模式。

两线多家监管模式中的“两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多家”是指有不只一家的监管机构来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实行监督。全世界实行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并不多,主要是些实行联邦体制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它。在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国内商业银行发照注册并实施监管。

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共有八个之多。它们分别是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放款委员会、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国民信贷公会保险基金、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其中,联邦储备体系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负责管理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这三个主要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基本相同,只是负责的范围不同而已。

2.一线多家监管模式。

一线多家监管模式是相对于两线多家监管模式而言的。这种监管模式的权利较为集中,由中央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机构来具体执行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法国等国。

日本财政部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但日本中央银行与这些机构紧密协商,共同完成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任务。在德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联邦财政部代管的德国联邦信贷机构监督局和德国中央银行密切合作,共同行使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法国财政经济部和法兰西银行作为管理全国金融业的最高政府机构,行使对整个金融业的决策和管理,但商业银行的具体监管工作则由国家信用理事会、银行规制委员会、信贷机构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分工负责。

3.跨国化监管模式。

跨国化监管模式是指对跨越国界的经济合作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的模式。采用这种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跨国的西非货币联盟和中非国家银行。如西非货币联盟,它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实践中坚持统一的银行条例、统一的准备金率、统一的外汇储备,并统一规定各国商业银行的贴现总量。此外,它在每个成员国的机构还负责各有关国家地区性业务,并监督和管理该国商业银行体系。总之,各成员国执行统一的金融章程。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模式。

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主要是实行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为主,商业银行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中介监督管理为辅的监管模式。银监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间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以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定期监管与非定期监管等手段,通过商业银行管理档案、风险监管档案、风险状况的定期通报 以及特殊情况及时通报等形式,强化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监督与管理。同时,通过建立同业公会,强化行业自律。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透明度,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稳定健康的发展。

但是,由于中国银监会2003年4月才正式履行原本由央行承担的对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的职责,因此,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的银监会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手段缺乏灵活性、规范性,同保监会、证监会两大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方面仍未取得实际的效果等。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的发展趋势。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在内涵上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对表外业务进行监管创新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放松管制,而是应该对其重新建立新的管理规则。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尤其是创新产品进行监管时应该在全面、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更多有利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走向规范化的监管创新手段。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产品创新的日益活跃,金融监管创新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原有的运作机制已难以适应变化了的金融运作需要,落后的管理体制已成为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表外业务的障碍。因此,要想推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发展,就必须对那些落后的监管体制、运作体制、人力资源配置体制进行改革,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建立新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制。

西方发达国家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大多经历了“监管—放松监管—再监管”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反映了世界各国在表外业务监管实践中的深化。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控制系统,而应该是一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具有系统性、规范性、有效性的金融监管调控体系。这个监管体系应能使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实现监管目标的超前性、监管手段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监管过程的连续性、系统性等要求。为了达到这一要求,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创新经验的同时,也应该努力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表外业务监管体系。

构建功能性创新监管模式,强化表外业务监管的法制建设。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其业务范围已涵盖证券、保险及银行各业。而对于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监管,目前在我国是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来进行分业管理。当存在表外业务创新产品的交叉业务时,三大监管机构就存在着无法实现共同协调监管的问题。为此,应该考虑构建一个专门的裁定机构来对表外业务创新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以便能够及时地解决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功能性创新监管的组织架构见图1 所示。

这种组织构架的创新也符合国际银行业经营日益综合化的客观要求,以及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我国就可以建立这样一个由金融监管委员会领导下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统一的综合监管体制。

另外,为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制的构建,还应该进一步地健全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法规的建设,增强表外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2.健全商业银行的互律监管系统,促进同业稳定健康发展。

银行同业工会是一种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民间管理组织,它通过行业内部管理,有效地避免商业银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促进同业之间彼此的理解与合作。他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加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在金融市场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我国在 2000 年 5 月也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该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业自我约束体系的进一步成熟。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在不断完善表外业务产品的交易规则、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交易纠纷等方面作出进一步地努力,以便更好地促进银行同业间的相互监督约束和合作交流,使同业公会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3.强化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提高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透明度。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时刻都会受到公众的关注和社会舆论的评价。因此,建立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系统是完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系的有效办法之一。这个系统可以通过建立社会举报和具体的查处程度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商业银行合法合规经营表外业务产品。同时,还可利用一些社会监督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进行间接监督。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表外业务财务数据的可信程度,并有助于社会有关方面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有一个较为理性和准确地判断。

(二)构建与外部监管体系相适应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内控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发展经验证明,没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哪怕外部监管再有效力,也不可能有效的防止金融风险。当今,随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日趋复杂多变。无论是金融监管当局、行业公会还是社会监督都只能对商业银行进行非现场检查和非定期的现场检查,无法替代商业银行在日常业务中的自我约束。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的首要任务。

(三)建立有效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是保证商业银行体系在整体上长期、安全、稳健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表外业务的监管创新在建立监管体系时,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风险的控制作用,把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资信评估制度作为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运作机制,如建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披露商业银行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状况,还要披露其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过程,使商业银行能够保持审慎经营。另外,还应加强媒体的监督,通过媒体的客观真实的报道,及时披露和发现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问题,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约束。

(四)加强国际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合作与交流。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各国的金融监管已纳入世界金融体系,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国际间监管的交流与合作。我国表外业务创新工具的市场交易目前已跨越国界。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放松对 外资银行的准入及业务范围的限制,我国境内外资商业银行也开始将更多成熟的表外业务产品投入到国内市场。这势必增加了我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交易活动的监管难度。为此,我国在商业银行监管创新的策略上要注意从国际银行的整体发展来考虑商业银行监管的政策取向。同时借鉴和吸收国际最新监管理念和经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水平。

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加强国际监管的研究,增进与各国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充分交换有关信息,从而提高我国监管当局对表外业务的国际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金融衍生产品跨国交易的金融风险。其次,要重视与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的潮流和变化。在制定有关表外业务的法规政策及管理条例时,要注意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这样,既有利于有效制约外资银行及境外银行分支机构在我国从事各种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世界各国对我国金融监管能力的认可。最后,要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监管理念和技术、方法,培育一支熟知国际银行表外业务规则管理、擅长表外业务国际监管合作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以全面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 辛子波。银行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胡怀邦。 银行监管: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第4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高管薪酬;风险承担;风险控制激励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4-0107-005

商业银行高管的“天价薪酬”在外界看来一直是一团迷雾。金融危机期间,美国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倒闭,清算时暴出的管理者高薪酬让人瞠目。[1]危机之后,相关研究集中在基于绩效和股权的薪酬激励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即如果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与绩效和股价挂钩,导致高管短期内抬高股价以实现其薪酬最大化,使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给全球金融体系带来灾难,但是目前商业银行现行的薪酬制度是否确实蕴含着经理人较高的风险承担行为还没有统一定论。[2]

国外学者研究表明,公司高管薪酬和风险承担之间的数理关系因高管不同的效用函数、不同的假设条件而不同。[3]国内研究中,对商业银行高管薪酬、绩效和风险承担之间关系的研究还很少见。仅宋清华(2011)分析三者关系后认为高管薪酬与风险承担呈倒U形关系,高管薪酬激励在提升了银行绩效的同时也加大了银行风险。[4]张鹏(2012)认为商业银行高管薪酬激励的风险承担效应取决于外部监管和银行内部治理机制之间的博弈。监管的存在到底能否减轻高管在绩效薪酬激励下的风险承担行为。[5]基于上述问题,本文重点研究高管风险承担行为与薪酬之间的相关关系以及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因素,主要将银行所受的内外部监管因素考虑在内。

一、研究假设、变量说明与模型设定

(一)研究假设

银行面临的监管主要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部分,其中内部监管来自于银行内部的治理机制,主要是股东和外部董事对银行高管的监督;外部监管主要来自于监管机构,如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的监管(Kose John2010)。[6]

1.银行内部监管与风险控制激励

(1)来自银行股东的监管

银行具有高风险和高负债特征,其资源配置缺乏透明度,经营者与委托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使经理人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导致银行的过度风险承担。[7]因此,商业银行股权越集中,控股股东直接监管银行的动机就越强,这可能会导致较低的高管薪酬和较高的风险控制激励。由此提出假设1和假设2:

假设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高管薪酬负相关;

假设2: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风险控制激励越强。

(2)来自银行外部董事的监管

银行的外部董事拥有监督、考核、奖罚公司管理层的权力,通过减少管理层和股东间的利益冲突来维护公司的利益。[8]在声誉机制的辅助约束下,和银行没有关联的外部董事因更高的客观性更能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避免银行董事和高管合谋从事高风险行为来侵占债权人利益的行为。[9]因此,外部董事占比越大,影响力越强,也就越愿意监管高管并将高管薪酬与银行风险承担相联系。由此提出假设3和假设4:

假设3:外部董事占比越高,高管可以获得的薪酬越少;

假设4:外部董事占比越高,风险控制激励越高。

2.银行外部监管与风险控制激励

存款保险或国家担保产生了风险的转嫁激励,银行自身承担的风险比较有限,其风险控制激励主要来自于外部监管压力。[10]

2009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进一步加强,比如通过设定更严格的放贷标准来保证资本充足率的达标。但对于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而言,监管机构会放松监管,认为银行有能力稳健运营,因此对高管薪酬的风险控制激励减弱。[11]监管者除了资本监管之外还会对银行不良贷款进行监管,更低的不良贷款监管要求使银行不得不谨慎放贷,监管机构通过将银行高管薪酬与风险挂钩来及时阻止银行的风险行为。[12]因此提出假设5和假设6:

假设5:对有较高资本充足率的银行而言,监管反而弱化风险控制激励;

假设6:不良贷款率更高的银行面临较高的风险控制激励。

(二)模型设定

本文从商业银行受到的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个角度来研究监管对高管薪酬、银行风险承担以及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并由此建立模型(1)和模型(2)。

为了解决模型的内生性问题,我们采用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滞后一期的形式。模型设定如下形式:

lncomit=α0+α1lnzit-1+α2blockit-1+α3outit-1+

α4blockit-1*lnzit-1+α5outit-1*lnzit-1+α6lncomit-1+

α7roait-1+ut+εit (1)

lnzit=α0+α1lncomit-1+α2capit-1++α3defit-1+

α4capit-1*lncomit-1+α5defit-1*lncomit-1+

α6lnsizeit-1+α7lnproit-1+ut+εit (2)

式中,解释变量blockit-1、outit-1分别表示代表银行治理内部监管程度的第一大股东持股和外部董事占比指标;capit-1、defit-1分别表示能够代表银行所受外部监管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指标;参照宋清华(2011),采用滞后一期的Z-score对数值lnzit-1作为风险承担变量;lncomit-1表示滞后一期的高管薪酬,借鉴之前的研究,用“薪酬最高的前三位高管薪酬均值”代表;lncomit-1、roait-1为模型(1)中影响薪酬的控制变量;lnsizeit-1、lnproit-1、为模型(2)中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控制变量。ut随银行个体和时间而变化,εit为误差项。

模型(1)中之所以将高管薪酬作为被解释变量,是因为银行内部治理中无论是股东监督还是外部董事的监督将直接对高管薪酬产生影响。做出高管薪酬制定决策时,除了考虑绩效因素之外,是否将风险因素考虑在内正是模型(1)想要解释的问题。同时模型(1)考虑到影响高管薪酬的其他因素:绩效和高管的前一期薪酬水平(工资粘性)。

模型(2)主要用来研究外部监管对银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首先考察资本监管和不良贷款监管对银行风险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同时加入以下控制变量:(1)银行规模size,银行规模越大说明垄断能力越强,更容易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从而获得银行较好的盈利能力,同时受到政府隐性存款保险的保护,风险较低;(2)银行的净利润pro,净利润直接用来衡量银行的盈利能力,能稳定盈利的银行抗风险能力较强。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变量说明

本文选取16家在沪深A股市场上市的银行,其中包括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8家股份制(招商、光大、华夏、民生、中信、兴业、平安、浦发)商业银行和3家城市(北京、南京、宁波)商业银行。根据其2007―2012年披露的年报数据对银行监管、薪酬激励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做实证分析,其中由于农业银行上市时间较晚等信息披露问题,本文将选取数据构建非平衡面板模型。

(二)平稳性检验

本文使用EVIEWS6.0对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为避免伪回归现象,在对面板数据进行回归之前,首先对包括相关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以确定其平稳性。本文主要采用LLC检验、ADF-Fisher检验方法来验证面板数据的平稳性。检验结果显示所选变量均为I(0)平稳变量,即对该面板数据无需继续进行协整检验便可继续对模型进行面板回归分析。

(三)模型形式设定检验

建立面板数据模型的第一步就是要检验被解释变量的参数是否对所有截面都是一样的,从而避免模型设定误差,改进参数估计的有效性。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以及混合估计模型,首先要对模型的具体形式进行筛选。检验结果显示,模型(1)的固定效应要优于随机效应模型和混合估计模型。但Hausman检验结果显示模型(2)应选择随机效应模型(检验结果见表1)。

(四)实证结果分析

模型(1)和模型(2)的实证结果分析如表2,从表2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实证结果表明:

1.银行内部监管中的股东监管起到了加强风险控制激励的作用

模型(1)结果显示: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高管薪酬负相关,同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提高了银行的风险控制激励。假设1和假设2成立。我国银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大的银行都为国有银行,国有银行高管薪酬平均水平低于股份制银行也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这就意味着目前银行业并不存在国有银行具有政府性质的大股东虚位使高管受到的监管较小,从而可以获得较高薪酬的现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更有动机将银行风险因素考虑在高管薪酬制定中,从而加强了风险控制激励。

除此之外,外部董事占比对高管薪酬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并不显著(假设3和假设4成立但不显著)。这表明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对高管薪酬及其风险敏感性并没有起到“监管作用”。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在我国独立董事通常身兼数职,履行职责不到位;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通常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受董事会牵制,同样存在虚位情形。

2.银行外部监管机制的加强弱化了高管风险控制激励

模型(2)结果显示: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风险负相关,而不良贷款率与银行风险正相关。同时资本充足率越高,表明银行受到的资本监管越小,即监管机构认为银行有能力稳健经营,因此弱化了高管薪酬的风险控制激励。假设5成立。不良贷款率高的银行更容易受到严格监管,监管机构通过将银行破产风险与高管薪酬挂钩来监督控制高管的风险承担行为。假设6成立。

三、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研究结果表明:一是银行内部监管中的股东监管起到了加强风险控制激励的作用;外部董事占比对高管薪酬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并不显著,“监管作用”较弱。二是银行外部监管机制的加强弱化了高管风险控制激励。

根据本文的实证结论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高管薪酬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风险因素

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高管薪酬制定规则中还没有全面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13]在进一步的改革中应建立起综合考虑市场风险和业绩因素的薪酬机制,银行根据风险暴露时间和风险类型递延支付高管薪酬,使薪酬制度不仅能够反映银行当前的利润和风险,而且能反映未来的潜在损失和风险,实现风险结果与薪酬水平相匹配。[14]

(二)充分发挥外部董事在薪酬管理中的作用

董事会应设立由非执行董事构成的相对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外部董事应该积极主动发挥自己的监管职能,对银行的战略发展、业务经营等问题有完整而清晰的认识,才能在董事会中真正起到有效作用,避免被董事会牵制而对高管进行过分监管,同时动态监督薪酬体系的运作情况,并通过对薪酬体系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其按照设计的目标运转。[15]

(三)增强高管薪酬的透明性,加强对高管薪酬的监管

银监会应该通过商业银行递交的年度高管薪酬和奖金情况,明确高管薪酬和奖金发放的具体细节,披露高管激励性薪酬安排。同时银监会应该对不同性质的银行实行差别薪酬,作为监管方的政府应该有所作为,但是应该按照客观规律办事[16],尽量依赖市场力量而非政府力量对银行实行恰度监管,比如可以要求银行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程序来监控和确保银行提出的激励性高管薪酬方案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17]

(四)避免监管机构对银行公司内部治理的过度替代

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内部治理机制必须置于外部严格的监管框架下,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必备条件,但是监管过度又会导致银行内部治理中的股东治理机制、董事会治理机制和薪酬激励机制等治理机制的扭曲。[18]随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逐步完善,对银行的外部治理可以适当弱化。[19]

参考文献:

[1]方军雄.高管权力与企业薪酬变动的非对称性[J].经济研究,2011,(04),1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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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鹏,张颖.商业银行高管薪酬的风险承担效应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2,(07):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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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沈小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契约类型的选择[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26-134.

第5篇

按揭贷款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涉及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两个方面,同时包括基础业务、表外业务、系统性风险三个维度,由此形成了六方体系从而需要进行综合考量。

关键词:

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外部监管;内部风控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4-0126-02

1 从按揭贷款制度到按揭贷款体系

按揭贷款从其诞生到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期间各国的按揭贷款制度逐步走向趋同,继而在英美法与大陆法系中形成了以抵押贷款为核心的银行业务制度,并为各国银行业所普遍采用。从表面上看,按揭贷款制度以房产为抵押、并可兼顾质押保证等方式,又属于零售贷款风险较小,但从实质上看按揭贷款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既与银行业相关又与房地产业联系密切,与银行业相关使其可能对经济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与房地产业密切相关使其充满风险,因此按揭贷款制度实际上是一项风险波动极大的制度。也正是因此,虽然按揭贷款制度已经存续了百年,但各国有关按揭贷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却从未停止过,之所以会如此在于虽然各国的按揭贷款制度是近似的,但各国按揭贷款市场的情况及发展却有所差异,这种差异的结果是各国往往需要根据本国的市场情况对按揭贷款制度进行调整,从而确立适合于本国的按揭贷款体系,以最早确立按揭贷款制度的美国而论,虽然其本身的按揭贷款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但在其2010年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中专门就有对于按揭贷款问题的新增规定。

按揭贷款风控制度十分强调有关的体系性建设,而这一制度的核心则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狭义的按揭贷款制度指银行向居民贷出的以其使用贷款所购买的商品房为抵押的一种银行零售业务,而广义的按揭贷款制度是随着现代按揭贷款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形式不断多样、风险不断加剧而形成的以控制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风险为目的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因此亦可称为按揭贷款风控制度。按揭贷款风控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对基础按揭贷款业务信息不对称性的风险控制制度。按揭贷款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在于通过房产抵押保证银行获得还贷,但是作为一种银行零售贷款业务对贷款的审核制度与借款人的征信制度同样不可或缺,特别是在按揭贷款总量不断膨胀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一定的风险。其次,对按揭贷款资产管理活动信息不对称性的风险控制。按揭贷款资产的特点是流动性差,期限长,根据《巴塞尔协议》之规定会对银行产生比较高的资本要求,由此引发了银行对按揭贷款资产的一系列管理活动,这些活动多以表外业务的方式进行且交易方式复杂,继而将引起按揭贷款业务在性质上的变化,从而在按揭贷款市场交易各方之间产生风险。最后,对按揭贷款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的控制。系统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来自于按揭贷款总量增加所带来的杠杆率的提高与业务种类复杂化所引发的法律责任上的不确定性,是量变与质变共同的结果,往往容易造成整个市场的判断失误,是各国监管部门最为关注的风险,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时往往风险难以避免。

2 信息按揭贷款风控体系之构建

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性风险控制既需要政府参与也需要银行参与。通常按揭贷款的风险控制制度可以分为外部监管制度与内部风控制度。外部监管制度塑造市场结构、市场环境。我国的按揭贷款外部监管制度起源于1997年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之后在2005年开展了一系列有关表外业务的试点工作但直到今日进展缓慢,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过热,按揭贷款市场的风险逐渐暴露,针对系统性风险的限贷政策逐渐出台并不断被强调但却收效甚微;内部风控制度是银行风险控制的业务规范,从体系上看主要是以《巴塞尔协议》系列为核心,适当配属业务规范,但是这一体系的建设却始终无法得到重视,致使其推进缓慢。继而得出按揭贷款市场的基本制度体系: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外部监管资产管理(亦可称为表外业务)制度、外部监管系统性风控制度、内部风控基础制度、内部风控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而本文的核心问题即在于找出这六类制度相互之间的关联即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按揭贷款市场风控制度的核心。风控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因此关键的问题是找出风险来自于何处,笔者认为按揭贷款市场作为一种借贷业务,最大的风险即来自于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在按揭贷款市场广泛存在:从按揭贷款基础业务制度的角度看,银行是否能获得还贷取决于对房价与借款人收支情况的准确了解,其中常见的是借款人对于自身还款能力的欺诈;从按揭贷款债权管理的角度看,银行作为交易的发起人往往与其他交易对手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各种交易中介组织之间对按揭贷款资产池的处理亦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按揭贷款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角度看,监管部门力图控制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但这一风险实际起源于银行的微观按揭贷款业务,只有银行才知道其真正的风险,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会造成监管部门风险信息的缺乏,亦有可能延误对有关风险的及时处理。由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对按揭贷款市场有三大帮助:一是提高按揭贷款市场的资产质量,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二是提高按揭贷款市场的专业化程度,信息的对称可以降低机构之间的成本从而允许更多的专业机构存在,继而使市场成熟起来;三是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处理效率,降低银行的杠杆率。

3 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的解决思路

由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对按揭贷款风控体系中制度不协调问题的研究继而得以开展。上述六方面制度虽然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笔者认为其中最为核心的思路就是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处理,外部监管处理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主要是信息披露,具体到基础制度领域是指按揭贷款人的征信制度,表外业务领域是指交易对手的信息披露制度,系统性风控领域则是指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披露制度;内部风控处理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主要是信用评级,银行的信用评级发展趋势表现为由外部评级向内部评级的发展,从法理上看,两种制度刚好可以从外部与内部共同促进市场各方的信息对称性。目前我国风控制度中的不协调之处主要表现为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之间缺乏应有的联系:外部监管的发展趋势是相关制度的加速、扩张发展,也许不是刻意的,但监管部门的大量立法都以外部监管为导向解决市场问题,随着近年来系统性风险的加剧,限贷政策出台频繁但效果却甚微,从而使监管部门的权力过于膨胀;内部风控制度的发展趋势则刚好相反,呈现出逐步细化继而集中的趋势,这一发展趋势源于《巴塞尔协议II》所确立的基础风险内部管理制度的稳固。两种制度之间协调性的缺乏表现为彼此之间都力图确立本身的体系性却忽视了彼此之间可能带来的阻碍与促进,继而影响制度整体的发展。

对于协调性缺乏的解决思路以两种制度的信息不对称解决方式以及制度的地位为出发点。在基础业务制度中,外部监管确立了市场的基本框架,统一的按揭贷款业务框架是业务得以开展的出发点,由此决定了所有银行的按揭贷款风险内控规则应该以此为基点发展,从而避免内控制度过于宽泛没有重点的情况;在系统性风控制度中,目前的以外部监管为主的信息不对称性风控制度似乎走到制度发展的尽头,虽然监管部门拥有较大的权利,但真正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银行,且也只有银行才具有真正的了解并且能够及时处理自身所面对的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由此认为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应该以银行内控为中心,外部监管制度应该围绕其中。由此得以建立两种制度的联系:对于基础业务制度,内部风控制度中的评级制度应该以外部监管所确立的征信制度为基点开展,对于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外部的系统性风控制度应该以对评级市场的监管与银行的内部评级监管为主要方向。

从按揭贷款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制度有关信息不对称性的联系继而可以找出按揭贷款风控体系的整体发展趋势。基础业务制度中外部监管的核心地位意味着对其有关的立法规范应该被重点关注,其中最为核心的制度是对借款人的外部征信制度,即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的建立长期以来缺乏制度规制,直到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才算有所好转,但也只是刚刚开始制度化进程,离建立适应按揭贷款市场的规范尚距离很远;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中内控制度的核心地位意味着银行有关按揭贷款的资本计量不应再继续作为重点,更加主动的将评级结果纳入信息不对称性风控体系进行实际操作的规范应该逐步开始探索。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外部监管系统性风控制度、内部风控基础制度、内部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由此形成了按揭贷款制度体系的发展趋势:监管部门对市场风险的介入应该逐步间接化,譬如建立征信制度、监督评级机构等,而银行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应该更加自主化,建立更加全面的贷款审核机制与系统性风险处理机制。

按揭贷款风控体系对信息不对称性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具有顺序性的过程。制度的推进应该是渐进式的,监管部门监管的间接化过快将会导致市场风控体系的真空,而内控机制发展过快同样也肯能引发对业务效率的抑制,相比之下,采用先发展内控机制外部监管逐步退出的模式更加合理,同时应该注重的是两者之间的衔接,制度不宜整体推进,从推进的次序上看应该采用的顺序是:外部监管基础规则、银行内部风控方面的基础业务规则、银行内部表外业务规则、银行内部系统性风控规则、外部系统性风险监管规则、外部表外业务准入规则,这一顺序意味着银行与监管机构在制度体系的推进中具有不同的地位:银行根据市场的变化要发展业务,就必须在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整体性的完善其基础制度、表外业务制度与系统性风控制度,表外制度不可能单独发展,否则将会使银行难以面对风险,由此决定了银行是按揭贷款风控体系制度推进的重要推动力;政府的责任则是根据银行的系统性风控变化决定外部系统性风控的监管,继而根据整体的制度变化情况决定表外业务的发展,也就是说政府在此处属于守夜人的角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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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尚公.沈春晖.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学研究,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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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2008年,由住房贷款抵押证券衍生品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了全球各地。衍生品从最初的风险规避工具到现在金融危机的引发者,其中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我国处于这个特定的国际金融形势之下,银行衍生品的发展即受到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发展特征。金融危机不仅给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发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且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从我国银行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必要性考虑,主要有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其中,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包括规避风险的需要、转移赢利点、增强市场竞争力等。在中国衍生品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投资者对衍生品业务的需求也不断扩大。投资者的需求主要分为两类:来自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和来自个人投资者的需求。

二、我国银行金融衍生品风险的内部控制

在国际金融危机这个特定背景下,通过对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解决现存问题的关键是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的改进。

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关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是风险控制的关键。现在衍生品业务起步较早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这套体系中不乏有我国银行借鉴的地方,但我国银行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业务范围等都与国外银行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如果不假思索,直接把国外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照搬过来,非但不能控制风险,反而会不利于风险控制的实施。各大银行应该先结合自身现有衍生品品种、高级管理层的衍生品业务知识、特定环境,设定适合自己的一套内部控制制度。

其次,内部控制制度衍生品的创新,而不断更新是风险控制的准则。对银行而言,金融衍生品可谓日新月异。相应的,衍生品对内部控制的要求也是不断变化的。衍生品需要一套可随着衍生品的不断变化而更新的内部控制体系。高级管理层应该在银行衍生品风险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设计出一个动态循环的内部控制体系。

最后,考虑到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要避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内部控制会有几个固有局限会限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内部控制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这几个因素,尽量避免局限性给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带来障碍。

三、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还不完善,还存在着众多问题。要为银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高效的外部监管机制。要从外部监管的关键点和具体对策两方面着手。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关键点:

首先,要确立外部监管安全和效率并重的外部监管目标。

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安全只有在整个银行体系效率提高的基础上才能长久实现。因此,要确立衍生品风险监管安全与衍生品市场发展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从而确保银行衍生品业务在有效的外部监管下,高效发展;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银行衍生品市场的规范;构造衍生品创新与衍生品监管良性互动机制,建立透明、公开的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

其次,要加强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的部门协作。

在实行以银监会为主的统一的监管模式下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强沟通与交流。因为衍生品业务不仅是在银行范围内,更是在证券、保险等都有很大的市场。所以可以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独立监管之上建立总体协调监管机制,为实现集中监管奠定基础。从长远看,建立一个综合金融管理、统一制定协调政策和监管标准的衍生品监管委员会,还是必要的。

再次,促进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确保各监管机构之间有效协作,中国银监会要在提高信息供给的充分性、准确性、规范性制度安排方面做出协调统一。如建立统一的会计体系或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规范市场中介机构发展,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保证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公布等,保证信息共享的稳定性,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最后,客户监管中以机构客户监管为主要监管对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机构投资者普遍存在着内部专业人员不足、境外金融机构转移风险大、风险提示透明度低等问题。因此,外部监管的力度应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管中应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衍生品交易中的透明度,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自主营销和背对背交易。

纵观国际衍生品外部监管历史,同时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本文结合我国实情和银行现状提出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银行衍生品外部监管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第7篇

一、深入领会内部审计积极跟进外部监管的意义

2011年,建设银行总行行长、监事长、首席审计官从战略高度对内部审计提出要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和各项业务发展态势,保持与业务部门的同步,提高对外部监管政策变化的关注度和敏感性,结合外部监管重点,分析探索新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拓展视角,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及时调整审计思路,积极跟进和服务外部监管;2012年又提出按照风险导向、监管政策导向、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导向三项原则来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并突出信贷领域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四大风险领域。这些都需要全行内部审计工作紧紧围绕全行工作中心和首要任务,从思想上树立服从服务于业务发展大局的理念,把主动跟进、配合外部监管工作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任务,不断提高落实央行及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方针政策的水平和意识,不断提升审计服务工作精细化、专业化水平,为全行业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保障。

二、以监管为导向,优选审计项目

审计计划和项目选择,应考虑外部监管内容及要求结合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优先顺序。在每年的审计计划和项目中要体现外部监管精神,并将此类计划和项目列为审计重点排序。如2012年外部监管强化了对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防范系统性风险,为此,总行审计部在系统项目中安排了房地产贷款审计、理财业务审计、影子银行业务审计、新资本协议达标工作审计等,正是监管导向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体现,充分反映了当前经济运行中反映最强烈的金融经济问题,既是外部监管部门最关注的问题,也是银行高管层最需要了解的问题,所以全行审计部门应紧紧围绕这一工作思路,在年度系统性审计项目和自选审计项目中,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关注的重要领域、重点问题的审计力度,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充分发挥审计预警作用。

三、日常审计监测及时跟进监管政策变化

面对当前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通胀预期不断增强、内外部需求剧烈波动,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普遍增大,经济金融环境不确定性增多和愈加严格的金融监管,内部审计在日常工作中唯有从驻地行实际出发,认真分析和把握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与时俱进,积极应对经济金融新形势和法规政策新变化,牢固树立“揭示风险、服务发展”的理念,加强前瞻性研究,提高对监管政策及其最新变化的敏感度,实时跟进外部监管要求和摸清驻地行落实情况,在审计项目和日常审计监测中及时将监管重点纳入审计关注视线,如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银行服务收费,不但是外部监管的重点,更是关乎社会民生的问题,内部审计在日常审计监测中应及时跟进,从监管的角度来全面看待和分析银行服务问题,以风险预警、审计咨询报告等多种形式,及时提示政策风险和监管风险,促使驻地行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防范监管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提高内部审计专业化研究对监管政策的关注度

我行内部审计经过多年的专业化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审计质量和审计价值的进一步提高,但随着全行经营发展方式的变化,内部审计更应紧跟业务发展和监管动向,自觉服从服务于全行发展的大局,特别是内部审计专业化研究的视角和视野决不能局限化,要能够关注到经济金融形势,关注到市场竞争环境,关注到监管政策导向,关注到银行同业变化等,主动掌握信息,深入分析经营环境的特征和变化,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提前预判对银行经营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影响,增强敏锐性和前瞻性。

一是各专业研究团队应注重将外部监管政策与现有的审计方法技巧、审计技术创新运用等内容一道纳入研究范围,参加驻地监管部门会议,收集、分析、解读银监会等部门最新的监管规定,明确监管关注重点、监管手段、监管问责以及相关的具体监管要求,及时了解外部监管部门相关要求,针对其具体要求,获取更多信息促进审计工作开展。

二是积极探索专业化建设的新机制,日常研究中结合具体研究领域分别制定监管政策推进情况的调研方案,细化监管动态专业研究的工作事项、时间进度、工作程序等方面内容,使监管要求真正落实到各项审计工作中并得以有序推进,从而达到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价值创造能力的目的。

三是在研究方式上要采取深入系统研究与灵活快速反应相结合。对全行或区域内,重要业务的发展和系统性监管风险的防范,我们可以采取立项、确定专题的方式,组织开展相对深入、系统的研究。对于一些监管热点和难点,特别是一些监管新情况、新变化、新苗头,我们要有敏锐的审计视角,采取短频快、灵活机动的方式开展分析研究,迅速提供高价值的审计信息。

第8篇

【关键词】经济危机 银行监管

一、经济危机下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第9篇

本文在介绍我国银行发展衍生品必要性、我国银行衍生品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法规、风险管理体系两方面论述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现状,并分别从内外两个方面研究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选用了一个适合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体系的内部控制框架。结合我国银行的实际,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具体方案。同时,以内部控制为重点,辅以外部管理。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一、我国银行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状况

        2008年,由住房贷款抵押证券衍生品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了全球各地。衍生品从最初的风险规避工具到现在金融危机的引发者,其中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我国处于这个特定的国际金融形势之下,银行衍生品的发展即受到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发展特征。金融危机不仅给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发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且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从我国银行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必要性考虑,主要有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其中,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包括规避风险的需要、转移赢利点、增强市场竞争力等。在中国衍生品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投资者对衍生品业务的需求也不断扩大。投资者的需求主要分为两类:来自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和来自个人投资者的需求。

        二、我国银行金融衍生品风险的内部控制

        在国际金融危机这个特定背景下,通过对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解决现存问题的关键是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的改进。

        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关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是风险控制的关键。现在衍生品业务起步较早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这套体系中不乏有我国银行借鉴的地方,但我国银行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业务范围等都与国外银行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如果不假思索,直接把国外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照搬过来,非但不能控制风险,反而会不利于风险控制的实施。各大银行应该先结合自身现有衍生品品种、高级管理层的衍生品业务知识、特定环境,设定适合自己的一套内部控制制度。

        其次,内部控制制度衍生品的创新,而不断更新是风险控制的准则。对银行而言,金融衍生品可谓日新月异。相应的,衍生品对内部控制的要求也是不断变化的。衍生品需要一套可随着衍生品的不断变化而更新的内部控制体系。高级管理层应该在银行衍生品风险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设计出一个动态循环的内部控制体系。

        最后,考虑到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要避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内部控制会有几个固有局限会限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内部控制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这几个因素,尽量避免局限性给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带来障碍。

        三、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还不完善,还存在着众多问题。要为银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高效的外部监

管机制。要从外部监管的关键点和具体对策两方面着手。

        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关键点:

        首先,要确立外部监管安全和效率并重的外部监管目标。

        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安全只有在整个银行体系效率提高的基础上才能长久实现。因此,要确立衍生品风险监管安全与衍生品市场发展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从而确保银行衍生品业务在有效的外部监管下,高效发展;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银行衍生品市场的规范;构造衍生品创新与衍生品监管良性互动机制,建立透明、公开的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

        其次,要加强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的部门协作。

   在实行以银监会为主的统一的监管模式下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强沟通与交流。因为衍生品业务不仅是在银行范围内,更是在证券、保险等都有很大的市场。所以可以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独立监管之上建立总体协调监管机制,为实现集中监管奠定基础。从长远看,建立一个综合金融管理、统一制定协调政策和监管标准的衍生品监管委员会,还是必要的。

        再次,促进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确保各监管机构之间有效协作,中国银监会要在提高信息供给的充分性、准确性、规范性制度安排方面做出协调统一。如建立统一的会计体系或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规范市场中介机构发展,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保证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公布等,保证信息共享的稳定性,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最后,客户监管中以机构客户监管为主要监管对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机构投资者普遍存在着内部专业人员不足、境外金融机构转移风险大、风险提示透明度低等问题。因此,外部监管的力度应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管中应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衍生品交易中的透明度,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自主营销和背对背交易。

        纵观国际衍生品外部监管历史,同时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本文结合我国实情和银行现状提出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银行衍生品外部监管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第一,建立统一的外部监管模式。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外部监管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分层监管所带来的监管无序和混乱。因此建立统一的外部监管模式,是加强外部监管的首要选择。在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金融监管。统一的监管模式可以提高管理的协调性,及时处理管理中的盲点,容易判断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

        第二,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当前,国际上已经就建立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风险管理体系问题达成共识。我国加入wto,外资金融机构涌入中国,国际游资流动性加大。在全球范围内有效防范控制金融风险,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进行经常性的交流与磋商,完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国际间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进行监测管理的机制。通过国际合作和经验、技术借鉴,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使我国金融业在融入金融全球化进程中,降低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田超 金融衍生品发展现状及制度安排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年(36)。

[2]孙宁华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形成及防范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3)。

[3]叶永刚 衍生金融工具概论 武汉:武汉人学

出版社 2000年(10)。

[4]金歌 2009金融风暴下的中国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年(1)。

[5]杨迈军 衍生金融品市场的监管 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 2006年(24)。

[6]谭燕芝 金融衍生品监管基于契约经济学的分析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8年(33.36)。

第10篇

本文在介绍我国银行发展衍生品必要性、我国银行衍生品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法规、风险管理体系两方面论述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现状,并分别从内外两个方面研究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选用了一个适合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体系的内部控制框架。结合我国银行的实际,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具体方案。同时,以内部控制为重点,辅以外部管理。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一、我国银行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状况

        2008年,由住房贷款抵押证券衍生品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了全球各地。衍生品从最初的风险规避工具到现在金融危机的引发者,其中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我国处于这个特定的国际金融形势之下,银行衍生品的发展即受到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发展特征。金融危机不仅给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发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且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从我国银行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必要性考虑,主要有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其中,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包括规避风险的需要、转移赢利点、增强市场竞争力等。在中国衍生品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投资者对衍生品业务的需求也不断扩大。投资者的需求主要分为两类:来自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和来自个人投资者的需求。

        二、我国银行金融衍生品风险的内部控制

        在国际金融危机这个特定背景下,通过对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解决现存问题的关键是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的改进。

        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关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是风险控制的关键。现在衍生品业务起步较早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这套体系中不乏有我国银行借鉴的地方,但我国银行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业务范围等都与国外银行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如果不假思索,直接把国外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照搬过来,非但不能控制风险,反而会不利于风险控制的实施。各大银行应该先结合自身现有衍生品品种、高级管理层的衍生品业务知识、特定环境,设定适合自己的一套内部控制制度。

        其次,内部控制制度衍生品的创新,而不断更新是风险控制的准则。对银行而言,金融衍生品可谓日新月异。相应的,衍生品对内部控制的要求也是不断变化的。衍生品需要一套可随着衍生品的不断变化而更新的内部控制体系。高级管理层应该在银行衍生品风险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设计出一个动态循环的内部控制体系。

        最后,考虑到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要避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内部控制会有几个固有局限会限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内部控制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这几个因素,尽量避免局限性给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带来障碍。

        三、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还不完善,还存在着众多问题。要为银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高效的外部监

管机制。要从外部监管的关键点和具体对策两方面着手。

        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关键点:

        首先,要确立外部监管安全和效率并重的外部监管目标。

        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安全只有在整个银行体系效率提高的基础上才能长久实现。因此,要确立衍生品风险监管安全与衍生品市场发展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从而确保银行衍生品业务在有效的外部监管下,高效发展;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银行衍生品市场的规范;构造衍生品创新与衍生品监管良性互动机制,建立透明、公开的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

        其次,要加强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的部门协作。

 

       在实行以银监会为主的统一的监管模式下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强沟通与交流。因为衍生品业务不仅是在银行范围内,更是在证券、保险等都有很大的市场。所以可以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独立监管之上建立总体协调监管机制,为实现集中监管奠定基础。从长远看,建立一个综合金融管理、统一制定协调政策和监管标准的衍生品监管委员会,还是必要的。

        再次,促进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确保各监管机构之间有效协作,中国银监会要在提高信息供给的充分性、准确性、规范性制度安排方面做出协调统一。如建立统一的会计体系或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规范市场中介机构发展,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保证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公布等,保证信息共享的稳定性,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最后,客户监管中以机构客户监管为主要监管对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机构投资者普遍存在着内部专业人员不足、境外金融机构转移风险大、风险提示透明度低等问题。因此,外部监管的力度应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管中应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衍生品交易中的透明度,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自主营销和背对背交易。

        纵观国际衍生品外部监管历史,同时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本文结合我国实情和银行现状提出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银行衍生品外部监管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第一,建立统一的外部监管模式。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外部监管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分层监管所带来的监管无序和混乱。因此建立统一的外部监管模式,是加强外部监管的首要选择。在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金融监管。统一的监管模式可以提高管理的协调性,及时处理管理中的盲点,容易判断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

        第二,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当前,国际上已经就建立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风险管理体系问题达成共识。我国加入wto,外资金融机构涌入中国,国际游资流动性加大。在全球范围内有效防范控制金融风险,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进行经常性的交流与磋商,完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国际间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进行监测管理的机制。通过国际合作和经验、技术借鉴,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使我国金融业在融入金融全球化进程中,降低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田超 金融衍生品发展现状及制度安排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年(36)。

[2]孙宁华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形成及防范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

04年(3)。

[3]叶永刚 衍生金融工具概论 武汉:武汉人学出版社 2000年(10)。

[4]金歌 2009金融风暴下的中国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年(1)。

[5]杨迈军 衍生金融品市场的监管 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 2006年(24)。

第11篇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中国金融市场特有的制度背景,在借鉴国际金融业发展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从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风险监管的视角出发,以期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支持。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

金融控股公司既是金融企业的一种结合方式,也是金融企业集团的一种经营管理体制。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三大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组成的金融论坛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二、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成因

金融控股公司因为其日益庞大的规模、复杂的内部结构以及大量的内部冲突,其风险也与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经济、金融安全与稳定息息相关。其风险成因既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风险也有基于中国国情产生的特殊风险

(一)多重财务杠杆与资本重复计算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资本为纽带而形成的母子公司控股结构的金融集团。母公司的资本通过投资控股对子公司形成支配权,从而形成一种双重财务杠杆;子公司再把自己的资本作为控股资本继续投向次级子公司,并且有可能使这种资金链条关系重复发展下去,形成多重财务杠杆。”①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重复计算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的重复计算而导致其资本不足的风险。这就意味着集团“净”或“合并”的偿付能力远低于集团成员“名义”偿付能力之和,即有限的资本要承担多倍于自身的风险。

(二)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是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于同一集团内部的其他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②但一旦“防火墙”失效或者根本没有“防火墙”的情况下,内部关联交易极易积聚风险,最后可能引发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支付危机。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风险与监管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无法可依”从而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业务经营带来制度上的隐患,使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风险增大。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公司涉及不同行业,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按照不同的监管标准、方法和监管政策进行共同监管。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必然将会给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些业务经营埋下风险隐患。

(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

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面临着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严重、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重大问题,这些都不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也加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督

(一)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优化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同时它作为整个社会的一个子系统,还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必须与外部治理相结合,通过外部治理来影响内部治理,实现内外部交换从而加强外部环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检查监督。

2.构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机制。金融控股公司要形成有助于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使得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具有激励约束兼容性;从内部控制环境、控制手段、信息与沟通以及控制目标等方面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加强风险识别、评估与预测——风险防范与控制——风险转移和补救等风险流程管理,适当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识别风险,努力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者之间的均衡与协同。

3.构建“防火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在金融混业经营中,“防火墙”是指一种制度安排,通过持股、业务、管理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在母公司和附属机构之间已经附属机构相互之间设置屏障,旨在割断各种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以防止风险互相传染。我国当前应当从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设计、关联交易以及高管等方面加大“防火墙”制度构建,以防范利益冲突、规避风险传递的不良效应。

(二)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外部风险监管制度

1.市场准入风险监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高风险经营的企业,如果有一些不合格的成员或者不遵守规则的成员进入该领域,很容易使得一国金融市场发生竞争无序、关联交易过度等准入风险。故此需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监管当局通过对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从而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

2.资本充足率风险监管。资本充足率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自身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是安全性考察考察重要指标。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构建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的监管框架:(1)最低资本要求,在并表基础上剔除重复计算的资本充足率;(2)监管检查,监管当局应建立机制,重点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与经营情况;(3)市场纪律,实现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

3.市场退出风险监管。与一般企业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推出对社会经济的冲击较大,同时也深刻影响着金融安全。过去通行的“法人有限责任”制度运用于金融控股公司容易产生较大的子公司推出风险,“加重控股公司责任”成为控制金融控股子公司退出风险的有效手段,其核心在于让控股公司承担出资额之外的超越有限责任的责任。

注释:

第12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 风险监管 内部风险管理 外部风险监管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 

金融控股公司既是金融企业的一种结合方式,也是金融企业集团的一种经营管理体制。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三大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组成的金融论坛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二、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成因 

金融控股公司因为其日益庞大的规模、复杂的内部结构以及大量的内部冲突,其风险也与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经济、金融安全与稳定息息相关。其风险成因既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风险也有基于中国国情产生的特殊风险 

(一)多重财务杠杆与资本重复计算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资本为纽带而形成的母子公司控股结构的金融集团。母公司的资本通过投资控股对子公司形成支配权,从而形成一种双重财务杠杆;子公司再把自己的资本作为控股资本继续投向次级子公司,并且有可能使这种资金链条关系重复发展下去,形成多重财务杠杆。”①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重复计算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的重复计算而导致其资本不足的风险。这就意味着集团“净”或“合并”的偿付能力远低于集团成员“名义”偿付能力之和,即有限的资本要承担多倍于自身的风险。 

(二)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是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于同一集团内部的其他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②但一旦“防火墙”失效或者根本没有“防火墙”的情况下,内部关联交易极易积聚风险,最后可能引发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支付危机。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风险与监管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无法可依”从而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业务经营带来制度上的隐患,使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风险增大。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公司涉及不同行业,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按照不同的监管标准、方法和监管政策进行共同监管。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必然将会给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些业务经营埋下风险隐患。 

(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 

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面临着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严重、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重大问题,这些都不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也加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督 

(一)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优化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同时它作为整个社会的一个子系统,还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必须与外部治理相结合,通过外部治理来影响内部治理,实现内外部交换从而加强外部环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检查监督。 

2.构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机制。金融控股公司要形成有助于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使得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具有激励约束兼容性;从内部控制环境、控制手段、信息与沟通以及控制目标等方面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加强风险识别、评估与预测——风险防范与控制——风险转移和补救等风险流程管理,适当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识别风险,努力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者之间的均衡与协同。 

3.构建“防火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在金融混业经营中,“防火墙”是指一种制度安排,通过持股、业务、管理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在母公司和附属机构之间已经附属机构相互之间设置屏障,旨在割断各种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以防止风险互相传染。我国当前应当从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设计、关联交易以及高管等方面加大“防火墙”制度构建,以防范利益冲突、规避风险传递的不良效应。 

(二)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外部风险监管制度 

1.市场准入风险监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高风险经营的企业,如果有一些不合格的成员或者不遵守规则的成员进入该领域,很容易使得一国金融市场发生竞争无序、关联交易过度等准入风险。故

此需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监管当局通过对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从而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 

2.资本充足率风险监管。资本充足率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自身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是安全性考察考察重要指标。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构建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的监管框架:(1)最低资本要求,在并表基础上剔除重复计算的资本充足率;(2)监管检查,监管当局应建立机制,重点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与经营情况;(3)市场纪律,实现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 

3.市场退出风险监管。与一般企业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推出对社会经济的冲击较大,同时也深刻影响着金融安全。过去通行的“法人有限责任”制度运用于金融控股公司容易产生较大的子公司推出风险,“加重控股公司责任”成为控制金融控股子公司退出风险的有效手段,其核心在于让控股公司承担出资额之外的超越有限责任的责任。 

 

注释: 

①孙大利,等.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和管理研究.生产力研究.2002(2). 

第13篇

新协议对内、外部评级法应用的具体规定

新协议规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资本的依据是评级,此评级可以是外部评级也可以是内部评级,应根据银行采用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来确定。其中,使用标准法计量的银行必须采用外部评级结果,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可以有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选择。以上各种评级方法的使用必须得到银行监管当局的认可。

对于标准法下对外部评级机构的认定,新协议确立了六项认定合格标准,即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透明度、资源充分度和可信度。外部评级机构提供可靠评级结果的基本条件是要拥有充足可靠的历史数据和相关信息资源,具有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稳定的评级方法系统,能够不受政治经济及其他因素的干扰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级活动。

利用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进行资本金计量的内部评级方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在于,银行对于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评估值可作为计算资本计量要求的基本参数,即可基于银行自身的内部评级系统来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其中,内部评级法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而高级法中所有资本要求的计算参数都要由银行测算数值来决定。

应用内、外部评级方法进行资本计量的比较

新协议指出,基于内部评级结果进行风险资本计量的内部评级方法是比标准法高级的处理风险的方法,其优点是:使资本的计量更具有风险敏感性,更能反映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同外部评级相比,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能掌握更多的关于债项和债务人的信息,评级结果更为严格。由于新协议的最低资本规定,银行应用内部评级结果可以获得更有利的监管资本测算结果,因而,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可以促进银行安排更高级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机制,有利于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但是,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具有严格的技术前提和规范,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系统、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高级的风险管理和缓释技术等,因此,对内部评级法的应用有基础条件的限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现在难以适应新协议中技术方法的复杂性要求。

标准法下采用外部评级的优点是:评级公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强,其评级结果的社会透明度高。在企业国际化背景下,大型评级公司能够取得更广泛的信用信息,使评级更加全面。外部评级公司的业务受到市场、社会和业界、监管部门的多重制约和监督,具有维护其自身公正性并积极促进评级技术进步的压力和动力。

但实现外部评级机构的优势同样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只有基于比较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的成熟评级机构才具备上述优势。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经济中,评级公司的实力和技术条件往往都处于较低水平,评级结果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不够成熟,这些都制约了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的可靠性和客观性。其次,新协议中对外部评级机构的认:定,一般都要求评级公司有较强的实力和规模,如具有充足的技术和人才储备、具有广泛的信息资源渠道以及相当容量的信用信息库等。

我国应用内,外部评级方法的现状与发展评级行业建议

我国银行业应用新协议内部评级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管理信息系统落后,评级信息资源积累不足,处理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水平比较低,风险管理体系不成熟,缺乏有关风险缓释方法的应用,内部评级系统落后,与新协议的要求差别较大,现行银行的债项评级基本采用贷款五级分类法,尚不能称是新协议要求的贷款评级分类,从银行业监管当局看,目前尚无完善的资本监管制度,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离新协议要求差距很大;另外,监管指标和监管技术体系都不够先进和完善等。针对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目前银行业尚不具备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技术和管理基础,同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我国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之前,只能应用标准法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但在标准法下应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时,我国的外部评级机构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没有发达的信用服务行业和信用产品市场,我国的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数量相当少,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行业规模,导致评级技术水平不够发达、信息数据资源库的积累程度低,从而影响了评级结果质量。我国外部评级机构与新协议的认定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

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新协议对评级制度的要求和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对于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外部评级机构的发展应采取如下策略:

鼓励和推动国内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构建自身内部评级体系的工作,促进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新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将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达到国际管理标准的标志之一,是未来银行业内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内部评级法对我国银行业的积极意义表现在:新协议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因此各银行可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这有利于银行彻底改变当前资产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低下问题。新协议对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及要求较少,有利于各银行根据国内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完善。

重视外部评级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外部评级机构,提高其运作水平,促进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

外部评级机构的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从提高社会主体信用度的角度看,发展外部评级机构和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增强风险控制能力的目标是一致的。

在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内部评级法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可以应用外部评级结果来测定银行风险程度和计算监管资本要求。针对我国外部评级行业的不足,应按照新协议对外部评级机构认定的相关标准来促进评级行业的发展,努力使其生产出客观有效的评级产品,使银行在标准法下的风险管理手段真正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从推动银行业加强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的角度来说,外部评级机构将是支持该项工作的重要技术和信息资源伙伴。当前制约我国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核心因素是评级技术手段和人才资源问题,另外银行自身信息系统的落后也影响着内部评级的开展。基于这一点,外部评级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和人才优势,以及其在评级市场上的运作经验,同商业银行开展其内部评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技术合作,另一方面,外部评级机构的信息资料系统可以为商业银行信息采集提供帮助。

第14篇

关键词:安全评价;风险分析;应用

DOI:10.16640/ki.37-1222/t.2015.24.270

1 引言

国家安监总局于2014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即第13号公告。指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2 主要分析方法

根据不同适用范围,一般采用事故后果计算法、定量风险评价法或危险指数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1)事故后果计算法。是以爆炸事故后果模型为基础,根据装置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爆炸事故情景,计算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涉及爆炸品类危险化学品(如:硝酸铵、三硝基甲苯、硝基胍)的生产、储存装置。

(2)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用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1)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

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

3)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毒性气体的。但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风险标准执行。

(3)危险指数法。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性质、位置和生产类型,评估和计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危险指数,并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情形的,应当选用危险指数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1)未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

(2)不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但不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

(3)涉及毒性气体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3 危险指数法举例

某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但不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因此适用于危险指数法计算。

(1)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

查表,确定各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分类,列入表1。

(2)确定危险化学品基准量

查表,确定各危险化学品基准量,列入表1。

(3)计算校正因子

计算各危险化学品校正因子β,列入表1。

(4)计算危险指数

危险指数计算结果为28.61。

(5)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查表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防护目标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50m,危险程度为中等。由于周边企业距离该项目均在50m范围内,双边构成相互影响。因此该项目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与周边企业的安全。

4 结论

根据13号公告的要求,本文说明了安全评价工作中的风险分析,介绍了主要的方法,举例分析了危险指数法的实际应用。

参考文献:

[1]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S].

第15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 商业银行 内部监管 监管机制

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转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于2008年终于爆发,危机不仅向全球蔓延,甚至影响到了实体经济,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金融危机使我们能够积极而审慎地看待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能力。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相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商业银行进行内部监管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面对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八类。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银行业首当其冲,金融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账,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综上所述,金融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更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第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第二,内部组织结构不尽科学,部门之间业务分工不明确。权力制衡在运行中“失灵”,部分金融机构缺乏严格的授权管理和集体决策程序,在对各分支机构及部门的管理上授权不清、责任不明,甚至出现滥用权力。

第三,内部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一是内部监管制度牵制乏力,一些银行的内部监管制度在部门与部门之间不仅是相互割裂的,有的甚至是相互抵触的;二是部分制度不切合实际,难以实施;三是对决策管理层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

第四,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的对策

第一,开发新型的评价体系。构架现代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机制评价体系,可以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内部监管评价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发一种新型的评价体系。评价标准模式可以按以下层级设计:一是控制目标。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总是根据控制目标建立和评价内部监管。因此,设计评价标准模式,首先应根据经济活动的内容特点和管理要求提炼内部监管目标。二是控制环节。各项控制目标分别需要通过若干相应的控制因素予以实现。而这些控制因素作用的发挥是根据某些容易产生风险的业务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三是控制点。在对控制环节进一步细分的基础上,逐一排出重要的风险内部监管点。四是控制措施。不同的控制点有着不同的业务内容和控制目标,需要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和方法。因此,评价标准模式可按照“建立组织目标-评估风险-决定相关控制目标-确定控制环节-细分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的思路进行。

第二,加强监管部门协调。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第三,加强对商业银行房屋按揭贷款的风险内部监管。一是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市场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离开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住房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银行能够准确判断客户的信用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提高违约成本,增强贷款者的信用意识,减少违约事件发生的几率。二是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银行内部监管是抵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加强银行内部监管,应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金融机构间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以利于相对准确的行情预测和分析,为内部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健全同业自律机制,加强同业公会在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中的作用,维护同业竞争秩序。保护同业成员利益;加强银行信贷审查和贷后管理,保证审慎经营原则。

第四,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银行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内部控制监管体系具有三道防线的特征:一是指贯穿于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适时监督;二是指业务监督检查部门;三是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其中,一道防线和二道防线一般代表的是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而内部审计部门代表的是银行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应该是区别于银行的其他内部监督部门,必须保持其行政、职责和职能上的独立性,才能真正起到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作用。

四、结束语

内部监管是一个古老的课题,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组织的变化,内部监管的内涵和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特殊,更具有风险敏感性,内部监管在其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中的地位越发举足轻重。金融体系自身的脆弱性是商业银行产生经营危机的内在诱因,而内部监管不善和内部监管不力则是引发危机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是我国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监管和应对外部竞争的需要。

(作者单位: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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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励岗.美国社区银行制度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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