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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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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第1篇

    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国地方金融机构近年来呈现较快的发展趋势,但是也面临着深化改革的环境,这对我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满足地方金融需求,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随着我国规划纲要的提出,金融管理工作逐渐从中央交由地方承担,各省市也设立了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然而,我国各省市的经济水平和金融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仍然实施以“一行三会”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管理,保证了我国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独立性,但是对地方金融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无法满足地方整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权限缺乏法律依据,降低了我国对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因此,本文针对目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深化,很多地方金融机构也争相进行创新,但是地方金融机构的很多创新活动开始出现混乱现象,使得当前实施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具体存在两大问题:第一,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现阶段,我国地方普遍存在地方特色的投融资平台,如典当行和担保公司等,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管理和国家金融管理之间缺乏沟通机制,往往造成国家对地方金融发展疏于管理,致使地方金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二,我国各省市的金融状况的差异,导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没有统一的管理,甚至由于目前地方较大的金融体系,很多金融机构脱离了金融监管范畴,导致金融风险大增。另外,市域、县域之间的金融监管也存在协作困难,县域金融监管力度较弱,无法有效开展监管工作,致使地方金融服务建设效率下降。而且,很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往往立足于本地区的利益,更强调于为大项目投放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管理,制约了地方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是各省市自行设立的,而且各自的发展情况也尽不相同,有的省市甚至都没有设立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设立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其名称不统一、权责不明晰,存在职能交叉、多重管理的现象。在地方金融机构职能定位方面,有的金融机构倾向于为地方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为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有的金融机构则主要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这种职能错位现象,很可能导致交叉管理问题,如有的省市针对不同的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如,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等分别由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这种分散的地方金融管理权责,对地方资源的配置是非常不利的,也存在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的问题,致使地方金融管理效率下降,无法正常维护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侵害了地方金融发展的环境。因此,需要针对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明确具体的权责,如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以及监管职责、地方金融机构投融资行为及其特征等。

    (三)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金融管理实施的“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在对地方金融实施管理时更倾向于监管金融风险,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把关,致使地方金融发展面临较大的困难。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更有效地扶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急需要当地发展地方金融。过于严格的准入把关就抑制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金融的需求,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存在不符。中央为了更方便的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很多时候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规划无法有效执行,影响地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国各省市的金融资源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地区金融资源过于集中,有的地区金融资源则严重不足。因此,需要结合各省市金融的发展状况,适当的对金融监管进行权力下放,肯定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职责,允许部分创新性的地方金融监管行为。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

    地方政府应以正确的金融发展观作为工作核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行为。地方金融资源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整合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地方金融行为是否合理的指标之一。因此,地方政府应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和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考虑,切实做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实施合理的金融行为,确保地方金融管理顺利,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环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中央应尽可能的出台相关地方金融管理的法规,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职能,明确规定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责,对其实施统一管理。中央以完善的地方金融预算管理,切实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约束地方金融管理行为,提升地方金融发展竞争力,推动地方金融整体发展,加快中央金融管理职能向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转移。

    (二)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

    地方金融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能够实现地方金融良性管理,需要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发挥引导作用,促使地方金融管理实现专业化水平,以明确的管理界限提高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协同性。在中央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中,坚持“垂直监管,地方协调”的原则,实施专业化的中央金融管理和协调性的地方金融管理。如,在中央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地方应开展服务协调工作;在中央把控金融原则、政策落实状况时,地方应开展运行反馈工作。总之,地方金融管理应秉持“主管负责制”,梳理地方金融管理权责,明确制定地方金融未来规划、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协同中央监管地方金融、实施地方金融日常管理以及风险处置权责,促进地方金融稳定发展。

第2篇

近年来,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类理财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组织发展迅速。随着经济发展转向新常态,部分地区民间金融的无序扩张势头明显,地方金融风险不断加大。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有效处置区域金融风险的迫切性日益突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等要求。浙江温州等地开启的金融改革试验,已经把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作为重要的改革内容或目标。2014年,国务院国发30号文,对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进行了划分。由于中央与地方监管理念差异、地方政府各金融管理部门职权划分尚需明晰,为贯彻落实好国发30号文精神,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有效防控民间金融风险,进一步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现状与问题: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国外关于金融管理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已经有成熟的理论体系和成功的实践做法,关于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论述并没有特意区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且主要体现在政府行为对金融发展影响方面。20世纪60年代,麦金农和肖等以金融受到抑制的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提出了减少政府干预打破金融抑制的理论。20世纪90年代,赫尔曼、斯蒂格利茨等提出政府为推动金融发展而推出一系列金融干预政策措施的金融约束理论。最近的研究表明,政府对金融运行的干预既可能存在促进金融体制健全的作用,如EsseneRienze(2010)的德国企业的研究;也有可能对金融发展具有负面效应,如Sapienza(2004)对意大利银行信贷研究所发现的与政府关联银行在贷款发放方面的腐败可能性。

鉴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相关研究较为集中在国内文献,主要涉及地方金融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地方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等内容,且侧重于提供具体的对策建议。较为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董敏、袁云峰(2012)通过对浙江的数据分析,提出现有地方金融结构不利于浙江经济效率的提升,在不根本性改变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仅调整金融结构是无益于效率提高的,且在制订和实施金融体制改革的时候要考虑地区性特征。贾静雅(2012)等梳理了地方金融改革的4个阶段并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借贷危机是促进目前地方金融改革的促发因素。王鹏飞(2012)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提出了管控民间借贷风险的意义。吴国培(2014)提出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中存在金融事权过于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职能需要规范、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不清晰等诸多问题。杨涛(2013)、杜强(2013)等提出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着力点和改革路径。王英(2013)等提出了构建权责明晰的中央和地方双层监管体系的构想。张健华(2014)、宋成玉(2014)等提出了地方金融体系改革的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边界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规范民间融资等措施。

总体来看,国外关于地方金融管理改革缺乏专门的研究,仅有运作成熟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可供参考。国内研究虽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但常常对地方金融改革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概念未加以严格区分,同时在理论深度和实践的指导性方面尚待深化,尤其在研究中央和地方关于金融监管权限资源配置基础上,未能专门系统深入研究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中的管理职能和实施机制等问题。

三、政策思路

笔者认为,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的建设宜着眼于系统性风险防范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要求,在国发30号文基础上,探讨如何对地方金融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进行研判、以及由何单位做出权威性研判的问题,为更加有效促进国发30号文精神贯彻落实做初步探索。具体而言,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着手。

第3篇

1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发展得比较迅速,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下,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因此,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1],不仅可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可以满足金融业的发展需要。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传统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各个地方政府需要尽快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2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21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求

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也有了新的要求,虽然许多地方金融机构都对管理体制进行了创新,但是创新出来的管理模式比较混乱,就使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主要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将金融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进行的过程中,二者之间缺少对管理体制的信息交流。当前我国存在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模式有很多,例如,担保公司、投资理财等,但是由于国家与地方在金融管理体制上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交流[2],政府没有履行好管理金融的职责,所以导致可能会出现金融风险的问题。第二,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导致每个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不一样,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没有被统一,许多金融机构都脱离了金融管理体制的监管,最终导致金融风险增加。

22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目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是由各地方的相关部门进行设立,每个地区的金融发展情况不同,有的地区甚至没有设立金融管理部门。每个地方的金融管理部门名称都不相同,导致行使的职责权利也是不同的,这样就很容易出现职责重合的现象。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的过程中,有的金融管理机构会针对地方的规划进行管理,有的地方则根据金融的管理办法而进行管理,这样就很容易出现职能的混乱。地方分散的金融管理模式,对各个地方的资源配置很不利,不仅会使地方的金融管理不合理,而且将会使地方无法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维护。

23地方金融监管不适合地方金融发展

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的主要模式就是一行三会,地方在实施金融管理体制时,更加注重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因此,对地方的金融机构在准入上有非常严格的把关,导致地方金融的发展存在着巨大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3],地方政府想要发展当地的经济,就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严格把关,抑制住了地方金融快速发展,所以导致出现地方金融监管不适合地方金融发展的现象。政府为了有效的进行金融管理,很多时候颁布的政策使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无法实施管理,严重地影响了地方资源的配置。

3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措施

31树立地方金融发展观,对金融管理行为进行引导

地方政府在实施金融管理体制时,应该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对金融的发展行为进行积极地引导,促使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完善,不仅可以有效的分配地方资源,而且还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因此,地方政府在进行规划时,一定要将地方的经济发展与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有效的结合起来,一定要有效的进行地方金融发展的规划,在实施地方金融的管理体制过程中,确保金融行为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确保地方经济的平稳发展,为金融业构建一个良好的发展氛围。对金融管理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引导,中央应该针对金融管理体制出台相应的保护法规,积极地整合各个地方金融管理的所要履行的职能[4],明确地规范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责与权力,对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实施。中央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控制地方将金融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以及隐患,要强有力的限制地方金融管理的行为,不断地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不断地加强我国社会经济的建设。

32明确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

在进行地方金融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主体的权利与职责。地方的金融管理本来就比较复杂,所以为了更好地实施地方金融管理,就应该将地方与中央的金融管理界限分开,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管理的体制上,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中央对地方的金融管理起着积极引导的作用,中央对地方金融的积极引导有利于促进地方金融管理尽快适应经济的发展,尽快趋于金融管理的专业水平,明确地方与中央的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利于协调地方与中央进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模式。在中央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直接管理、地方协调的管理原则,实施专业化的金融管理模式。

中央对地方进行金融管理时,一定要落实政策,有效地开展工作。地方在进行金融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强化责任制度,明确管理的职责与权力,有效地实施金融管理体制,促进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

33在统一地方金融监管主体下进行分类监管

各个地方在进行金融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一个统一的监管主体,中央应该支持各个地区设立地方金融管理监管机构,并且要明确监管的具体内容。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去规定每个地区金融管理部门的具体任务,并且应该将所有的金融机构都纳入监管的范围之内,这样有利于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在实施地方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监管机构的经济状况[5],要对地区的经济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判断,进而结合金融发展的需求,对地方金融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管,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且还有利于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第4篇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对其金融市场实施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以及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协调配合依据金融法律法规作出结构性体制安排。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依据本国国情、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背景所建立的金融监管体制各有所异。从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专门的中央银行职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混业监管时期。1980年左右我国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之初,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多种金融业务,这时期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实质是混业经营。与此相匹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采用了混业监管模式。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首次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除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外,在法律上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二)分业监管时期。九十年代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在建立后高速发展,但监管体制相对脱节,甚至造成局部金融混乱的局面,金融监管开始受到重视。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并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随后,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法定监管地位。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成立、1998年《证券法》制定,将对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002年《保险法》修订,从法律上明确了保监会对全国保险业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责;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同年12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授予银监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权,自此确立了沿用至今的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三)分业监管兼。顾协调监管时期2003年至今,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范围日趋扩大和日趋成熟,为顺应经营模式的转变,同时也是借鉴国际经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开始从严格的分业监管开始向混业监管转变,并在此过程中有了制度创新——2013年8月“一行三会”会同中国外汇管理局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以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监管。2017年3月,“一行三会”会同多部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被视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迈出的一大步”。此前,各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类业务因为监管主体和法律规章不一致,存在着极大的套利空间。此次通过联席会议,“一行三会”及外汇局在资管的统一监管上协调一致,再加之各部门接下来将会制定的细则,能有效防止各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不一进行监管套利并防止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憾

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起算,我国分业监管体制至今只实行了十四年。我国金融业高速发展,但监管制度本身存有滞后性,导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金融业现状存在脱节。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缺憾造成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难以协调,并且对监管主体权责划分的不明确也造成对多种金融业务(尤其是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督管理活动中并存着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一)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监管效力有限。1.监管协调难度大在现有体制下,金融监管体制之基础仍为分业监管,因此部门利益仍是协调监管的最大障碍。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各监管部门在联席会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导致部门权责不清、监管效率低下。再者,联席会议只是金融监管相关部门的协调议事机制,并未形成统筹监管的权威性,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监管地位。此次联席会议统一资产管理类业务监管标准,但该标准最终需在不改变现有监管体制、不违背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兼顾各机构职能差异下作出规定,其操作难度不言而喻。2.信息共享不充分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提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是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之一,但这些规定仍属于引导性的要求,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之间仍未建立起系统、高效、权威的信息共享机制。(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有缺憾,存在法律真空。1.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法律制定本身的滞后性与金融业发展的快速性同时存在,致使对于当前的许多金融创新工具和业务的监管大多是由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颁布规章或办法,这些法律规范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不能及时彻底理清监管规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的问题。再者,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处罚后果及量化标准,因此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不强。2.相关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仍有许多金融监管相关制度尚未完善,主要有:一是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证券法》第三章“持续披露信息”一节,连同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做出总体上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简要,很多仍缺乏向公众披露的细则,并且披露标准相较于国际标准略宽松。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主要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颁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作为基本框架,但事实上这些规定仍较概括,适用性不强。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但未有利益冲突调整、处理机制。三是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我国在此方面存在法律空白。2003年《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但其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权责划分做出具体规定,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难以有效,造成多处监管重叠或监管漏洞。3.地方金融监管有形无实随着地方经济和地方金融的发展,在我国传统的“自上而下”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尤其是县级以下)的金融业出现监管空白,地方政府实际上承担了这部分监管职能。但从法律层面上看,地方政府存在着严重的金融监管权利和风险处置责任不对等,其实行金融监管的职能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科学规范的监管原则和标准。权责分离使得地方政府难以有效应对地方金融系统性风险,也难以保证事后处置效率。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法律对策

当前各界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具体如何改革,除应适应我国混业经营的经营体制相适应外,还应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监管水平以及监管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1.提升部门监管协调性和有效性。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尚“年轻”,监管水平较低,金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因此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一步到位不现实,短期内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应是提升部门监管协调性和有效性。有学者建议,当前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授权,由国务院牵头将“联席会议”上升为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在立法上确立其法律地位。此外,由金融监管委员会牵头建立并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以促进监管部门之间政策的协调性和有效性,进而消除监管真空、监管冲突,防止监管套利。2.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虽然短期内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适宜温和地转向协调监管,但当我国金融业全面形成混业经营,并且监管主体积累到足够的经验、监管水平提升到一定程度时,我国仍应选择混业监管模式,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更能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下顺应金融业的发展需求,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二)修订和补充金融监管法律。1.推进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当前应及时理清现行金融法律体系,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与金融业发展现状以及近期趋势不符部分的修订。例如,在正在审议的《证券法》修订稿中扩大“证券”的定义和范围,不仅包括原来的证券和股票,也应延伸到多种经济权益凭证(包括集合理财产品等),以适应混合经营的新形势。2.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针对当前金融监管制度的不足也应补充立法以填补法律空白。一是规范信息披露机制。有学者建议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尤其需要明确风险计算的标准以及信息披露人的责任。二是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首先,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法定监管目标;其次,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从源头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补充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除整合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外,许多学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防范和化解作为混业经营主要表现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金融系统性风险。(三)加强金融监管监督。从立法层面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固然重要,也不能忽视对监管行为的监督。当前金融反腐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折射出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人员行为规范上存在诸多弊病。为防止监管人员行为扭曲,应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在立法上确定监管人员的责任及违法后果;同时应加大监管透明度,引导社会各界对监管行为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中国法学.2009.

[2]原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2.

第5篇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壮大了地方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孕育了市场对金融服务创新的监管需求,而由于金融混业经营、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差异性、金融资源供给不均衡等原因所导致现行金融监管效能部分失效,更是推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成立的现实因素。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弥补“一行三局”监管盲点的重要措施。目前,“一行三局”的垂直监管一般延伸到县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延伸到省级。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已经出现“一行三局”监管模式很难覆盖的领域,如民间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金融监管权下放到基层,可有效缩短监管半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本地优势。另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的必然举措。地方政府金融办一般归属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形式对当地经济进行引导和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促进经济、金融健康持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区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与问题的此起彼伏,考验着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执政能力。为此,成立一个隶属于地方政府系统的金融监管机构成为现实需要。

二、更名、扩编、增责是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与实现路径

首先,由于在我国并不存在一个综合性、统一性的中央的金融监管部门,故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名称并不统一,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监管办公室”以及“金融监管服务中心”等名称。更名是各地方政府金融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更名为“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办更名为“北京市金融局”,从而,金融监管权也随之得到适当扩大,服务地方经济金融的功能也得到一定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重视金融协调、服务和培训的职能,密切联系地方金融实际,注重强化金融产业规划、金融政策实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新兴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其次,在编工作人员数量与人才结构是衡量一个组织机构强大与否的重要标志。从全国来看,上海市金融办是较大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机构编制一百多人,可它们感到人手还是不够。另外,江苏同样面临这个问题。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编制数量和职能完善程度上存在较大差距。一般地,提供传统公共服务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而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则是对地方政府的重大挑战。传统地方政府既缺少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现代金融人才,也缺乏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快速变化,地方政府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有效利用金融这个有效的经济手段,为此,充实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编制与人才力量迫在眉睫。第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制内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地方政府金融办重要职责与功能的有效发挥,必定以一定的权责为保障。否则,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实际上,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金融办正是通过一定程度的增责扩权来发挥其重要功能的。例如,温州市于2011年成立温州市金融监管服务中心,与金融办合署办公,其职能已经由服务、协调两项拓展至十一项,其中包括:负责股权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类投资公司监督和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专项检查;配合相关金融监管和其他管理部门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专项管理;聘请第三方组织对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机构和相关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统计、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数据信息,等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一步向监管领域延伸,使得金融办无疑已逐步成为地方政府实施金融产业建设的核心权力部门。

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是扩权增责与强化协调、服务功能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地方政府金融办扩权潮起。2009年上海市印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这个被外界称为“三定方案”的规定,新增了监管地方金融国资企业、地方各类新型金融企业等职责,从而赋予了上海市金融办更多实权。同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3月30日挂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市)级金融工作局。它改变了过去金融办不在政府序列的情况,其职能也进一步强化。以此为鉴,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市、自治区也提出类似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思路,分别将金融办调整为政府直属机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的扩权思维并不应放弃成立金融办的初衷——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服务当地的金融工作。鉴于经济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的形势,地方政府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管理当地金融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合理、适当扩大权责的过程中,其协调与服务职能更应该得到强化。当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服务功能的目的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对局部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通过金融改革创新,采取得当措施,尝试建立“一办一行三局”即地方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证监分局、保监分局、银监分局相互协调、沟通和协作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尤其是要理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地方机构与当地政府金融办信息收集、交流与共享机制,以克服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构建新型地方金融监管打下坚实的信息合作基础,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形成“大一统、小分权”的新型监管格局

第6篇

笔者认为,为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适应金融业跨机构、跨市场、跨国界交叉经营的现实存在和未来趋势,实施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统一、分层监管模式将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选择。

现行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3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3年以后,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陆续成立,由此中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监管、“一行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发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负责提供支付结算等相应的金融服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集中于相应行业的微观监管层面。

就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这种监管体制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完善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地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

但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我国金融业开放步伐加快,金融业综合经营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问题也逐渐显露。

首先,综合经营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一些大型央企和民营企业也纷纷建立自身的金融平台,成为产融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形成了多家监管机构同时监管一家金融机构的现实,往往会产生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监管成本过高或监管资源浪费等问题。

其次,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它们中的大部分是兼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既增大了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对于在传统金融监管方面尚缺乏经验的中国来说,对用现代金融技术武装起来的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将会受到严峻的挑战。

此外,民间金融的日益活跃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近年来以浙江等地区为代表的民间借贷日益兴起和活跃,在发挥正规金融难以做到的“拾遗补缺”和缓解我国一些地区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两多两难”(民间资金多,中小企业多;投资难,融资难)等突出问题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缺位,极易诱发非法吸储、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等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机炒作行为,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当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家监管机构自成系统,条块分割,各司其职,它们之间的协调合作至关重要。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不可避免地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现象,涉及审批权力的,体现权力设置的重复;涉及责任追究的,反映出监控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真空,造成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降低。

其次,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想的金融监管手段应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统一。而中国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行政干预较多,造成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约束力不强。目前基层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监管,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超前预警效能。

第三,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与“一行三会”的监管边界不清。财政部、汇金公司作为现有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承担着金融业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责,通过公司治理角度对金融机构的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各类风险、股权分红、薪酬模式进行管理,这些职能一定程度上与“一行三会”的职能相重叠。

除了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也存在类似问题,上海国际、天津泰达等金融控股公司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职责,对地方金融机构有很强的控制力。

最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存在利益冲突。中国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并成立银监会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银行监管时的双重角色冲突。但是,成立银监会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的冲突得到彻底的消除,而是将这种冲突外部化了。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虽然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而这些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效传导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信息。

地方金融办职能定位不清

近年来,为弥补地方金融产业发展滞后而造成的经济“短板”,地方政府纷纷成立了政府辖下的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金融办或金融服务局),用以协助中央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服务,并推进地方金融业加快发展。各地方金融办成立以来,的确在促进区域金融健康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随着金融办的不断发展以及职能的逐步扩大,其先天不足也逐渐显现。由于各地金融办是地方政府自发创立产生的,成立的目的及发展过程带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名称不统一。自金融办成立至今,金融办的名字就“五花八门”,以省级金融办为例,除北京明确称谓金融工作局以外,主要从功能角度考虑,各地的称谓主要有:“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稳定办公室”、“金融管理办公室”等,名称无法统一,功能自然也各不相同。

二是职能不明确。地方金融办的设立,最初定位是代表地方政府,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关系。随后,地方金融办的职能逐渐扩充,开始具备一些金融监管职能,特别是近几年来,地方金融办逐渐被赋予在培育金融产业、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小额贷款、监管准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职能。

然而,这些职能大都是地方政府为满足自身需求的直接结果。各地金融办由于地方经济禀赋不同,其职能定位也千差万别。

三是发展不均衡。在我国新一轮的区域发展规划中,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建立已成为共识。目前可以看到的区域发展格局中,环渤海的北京、天津,长三角的上海,珠三角的广州、深圳,西部的成都、重庆等,在这些城市中地方政府金融办作用发挥得最为充分,基本成为了地方政府实施金融产业建设的核心权力部门。

由于各地方政府金融办的定位和发展有差别,客观上也造成了各地的金融发展更难平衡,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同时也不便于金融办在全国范围内加强横向合作或建立相应的联动机制。

四是地位不对等。目前全国各级政府金融办身份地位多有不同,以省级政府金融办为例,在级别上,有的是正司局级,如北京、上海、重庆、内蒙古等,有的是副司局级,如黑龙江、天津、江西、四川等;在机构设置上,有的是地方政府直属机构,如北京、上海、广东等,有的挂靠在政府办公厅,如江西、吉林、陕西、黑龙江等,有的则内设在发改委,有的仍停留在联席会议制度上。

五是权责不明晰。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对金融诉求的不断增多,金融办的职能,尤其是监管职能也在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利益博弈中,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出现了一些交叉,客观上在一些工作中造成了多头监管现象。个别金融办从地方政府利益出发,常常凌驾于“一行三会”的分支机构之上,在实际工作中干涉金融监管事务,致使许多工作权责不清,有的还出现了金融办与当地“一行三局”金融监管相悖的情况,对监管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金融监管模式再造

借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应尽快建立一个统一清晰的金融监管框架,完善金融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一行三会”及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定位,合理划清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边界。这样使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职能更加明晰,使得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金融办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以促进我国经济金融的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笔者认为,可行的监管模式创新可遵循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统一、分层监管模式。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表明,金融监管当局协调不力是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产生及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许多发达国家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构,或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有些甚至将监管机构合并回中央银行等。

目前,中国的金融分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应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监管权力,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以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盲区”,从而明确以人民银行为主体的监管协调机制。

其次,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维护金融稳定。

完善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需要明确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分工。鉴于中央银行的职能,应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中央银行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同时,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早期预警体系、金融稳定指标体系,在宏观审慎分析基础上进行压力测试。

要研究如何在制度上建立逆周期的因素。采取措施缓解金融机构的顺周期性,并通过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改革计提拨备和公允价值会计方法等,建立恰当的逆周期机制。通过降低信贷活动、资产价格以及整个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防止金融失衡的扩大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增加,维护金融稳定。

此外,应理顺监管体系,不留监管真空。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应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抓紧制定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

再次,建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这包含两点,即:建立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共享的数据库和建立信息共享责任约束制度。

前者针对非现场监管和金融统计彼此独立而不能相互利用的情况,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和统计网络进行改造,尽快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的金融信息系统。

后者主要是以法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原则、标准、内容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以保障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质量,增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合力。

最后,应从国家层面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进行责权定位。

客观上讲,金融办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正是由于地方金融发展的特性需求,才促成了金融办的产生和发展。从实际情况看,金融办发展至今,已经具有了“一行三会”监管框架内所不具备的一些功能,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因此,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地为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责权定位,将金融办纳入到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引导其逐步成为“一行三会”在地方监管的重要补充,并在当地的金融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是配合中央管好区域金融的职能。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已经基本成熟,对于金融产业发展,中央有统一的规划和意见来指导。

从理论上讲,由于我国目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十分明显,完全按照“一刀切”来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监管的信息传递链条过长,中央鞭长莫及,效果很难理想;从实践上看,在现行体制下,基层的金融监管工作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也将遇到很大的困难。

因此,应明确各地金融办配合“一行三会”分支机构实施宏观调控和协助金融监管的职能,重点发挥金融办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以及与地方政府信息沟通和反馈的作用。同时,要严格划清金融办和“一行三会”分支机构的监管边界,有效防止金融办权力越位。

二是差异化管理地方金融及准金融领域的职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发展的差异性比较明显,可以考虑建立统分结合的分层次管理体制,根据各个地方文化差异、经济发展水平、信用状况,制定具有差异化的监管策略。

在监管内容上,地方政府金融办可通过金融办代表当地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参与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强化金融办对准金融领域的监管,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是编制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的职能。金融办应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联合金融监管部门,组织金融机构联合编制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

四是推进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职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仍然滞后,也迫切需要地方政府特别是金融办为本地区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比如: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金融发展情况、提出决策建议;积极协调工商、税务、公安、司法、海关等执法部门,为金融机构的展业提供司法和行政便利。

五是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职能。目前我国民间融资尚无明确的监管主体,地方政府金融办应当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资源整合和信息收集中的优势,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负责组织搭建民间资金借贷平台;推动民间信贷市场的建立和利率市场化。

第7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政府;金融机构;创新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必要性

1.金融监管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却不完善,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较差,金融监管难以落实到位。此外,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方面的监管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

2.金融监管主体有待统一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相对比较分散,这种监管方式给政府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不仅如此,各个部门采用的监管方式、手段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致使政府的金融监管存在十分严重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现象。由于监管主体不统一,从而使得监管的有效性不足。为此,当务之急是必须加快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

3.金融监管手段有待创新

现阶段,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途径多以行政处罚或是干预为主,而法律、经济、网络等手段的运用相对较为缺乏。虽然采用行政手段实施监管见效快,但却容易掩盖和激化金融市场的潜在矛盾,这不利于市场的稳定运行。在我国金融机构盲目发展的背景下,单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很难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故此,对金融监管手段进行创新尤为必要。

4.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有待协调

我国金融监管力量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尤其是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配合。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中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格局,欠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易发生监管真空问题。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策略

1.加快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为确保金融监管稳定、有序进行,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建立并逐步完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构建起可以与国际金融法规相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应当加快制定如下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法》、《外资金融法》、《期货交易法》等等,并依据国际惯例,对与经济和金融发展不相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此来解决金融监管有法难依的问题。同时,还应尽快出台与法律法规相应的实施细则。此外,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与国际相接轨的问题,故此,监管部门除了要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之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美国、新加坡等代表性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

2.建立地方统一的监管主体

地方政府应明确监管主体,设立金融监管局,借此来对“一行三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等,并构建统一的监管指标,以此为依据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坏账率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局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来配合“一行三会”开展工作,这样不但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还能进一步提高监管成效。

3.综合运用有效的监管手段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政府可以将行政、法律、经济以及网络等监管手段有机地结合到一起,增强金融监管效率。首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借此来规范其行为。其次,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以价格、税收等途径,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调控。再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具有在线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监控,以此来确保可以及时获取准确、可靠的监管信息。通过上述几种手段的联合运用,不但有助于监管成本的进一步降低,而且还能从根本上提监管效率。

4.构建政府与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机制

在金融监管体制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构建协调监管机制,增强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首先,应设立金融风险调查小组,发挥出监管的合力,并对牵涉较广、金额较大的金融风险案件实行联合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带头作用,尽最大的可能配合用好独立于政府的监管资源。其次,应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借此来实现监管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可由监管局和专业的监管机构联合构建,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信息共享,有助于增加监管的协同效应。

三、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政府必须承担起金融监管的职责,完善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加快金融监管手段创新,大力打击金融市场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同时,政府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建起协调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监管合力,以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我国金融业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光有.浅议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13(4).

[2]左嵬.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初探[J].时代金融,2011(3).

第8篇

一、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

地方范围内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活动,必须有相应的政府机构来管理,这一点没有成为也不应该成为问题,真正的问题是管理哪些事项,并应该由谁管理。在我国,与金融有关的工作事项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金融监管,二是货币政策,三是金融改革与发展。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在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和转轨中国家,金融发展甚至比金融改革和金融监管更加重要并更具有根本意义,不能不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从层次分布来看,货币政策主要任务分布在中央一级,金融监管和金融改革与发展在中央与地方的分布则基本是均衡的。毫无疑问,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是既是货币政策当局也是金融监管当局的中央银行及其分支行的主要职能,与金融监管关系比较密切的金融体制改革也理所当然地进入其职能范围、由其管理和协调,但金融发展问题究竟由哪个机构负责,实际上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

与金融发展关系比较密切的机构,主要是中央银行及其分支行和各级政府负责发展计划的部门。中央银行明确的职能是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金融发展虽然应该是份内工作,客观地讲,上上下下的确也做了不少的工作,但重要性排位显然比较靠后,加上金融发展牵扯的面比较广,比金融监管等更加具有宏观性和综合性,中央银行也难以全部承担,因此,既不是中央银行的重要工作更不是主要工作。各级政府的发展计划管理部门,作为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计划和规划方面负有全面责任的宏观经济管理和综合管理部门,有能力也有责任对金融发展负有部分重要责任,但鉴于金融工作的特殊性,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以致无论是在国家的十五计划还是中央银行的十五计划都没有关于金融发展规划的论述,金融发展尤其是地方金融发展实际上成了一个“被遗忘”的角落。

金融发展没有明确负责机构,一个直接的后果是导致金融改革与发展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指向,一方面全国全面的金融发展处于不自觉状态,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各自为“战”,自行发展,甚至背离整体发展的理想方向和目标。由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缺乏金融发展整体规划的严重性,而在四大银行相继撤并“淡出”的地方尤其是县市一级,金融发展规划的缺乏导致了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金融服务供给不足、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融资难不可避免。可以说,地方金融发展尤其是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的县域金融发展成了一个“被遗忘的角落”中最被遗忘的角点,重视金融发展尤其是包括县域范围的地方金融发展问题势在必行、刻不容缓。鉴于地方尤其是县域范围内货币政策的任务比较轻,金融监管已有明确负责机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地方金融管理的主要任务应该是金融发展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金融改革。与此同时,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还应该在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归纳起来,地方金融管理职能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大的方面:

1、制定地方金融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应该是地方金融管理的首要职能。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个人和企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规模、特征以及增长趋势的分析预测,参照千人和千企业平均拥有的金融机构数量和结构及其与全国和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制定地方金融发展的总体规划,包括5年和10年发展计划。

2、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根据全国金融改革的精神和方向,负责地方范围内金融机构的体制改革与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问题。包括以政府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负责地方政府全资或部分出资的金融机构发展和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负责新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组建的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3、推动地方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是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的辅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理所当然是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能。包括地方范围内的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健全,都应该纳入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4、配合、协调中央驻地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为了搞好金融监管并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作好与中央驻地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工作,配合金融监管机构作好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确保一方金融安全。

二、地方金融办公室的定位与走向

地方金融办公室的成立实际上早已铸就于垂直化金融管理体制的建立,对垂直体制在解决一些问题的同时导致新问题出现的这种按下葫芦漂起勺现象的逐步发现和认识,促使一些地方政府从一两年前开始设立自己的金融管理机构,近来具有举足轻重地位和巨大示范效应的直辖市金融办公室的设立,使得地方金融管理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可能引起或存在的问题也随之被揭示,而对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下一步走向的推测更使这一问题备受关注。

第9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弱点;改进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50-02

1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其目标是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包括金融风险防范、防范效果、监管主体设置等方面。

(1)一元监管体制和多元监管体制。按金融监管权主体的数量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一元监管体制以及多元监管体制两种金融监管体制。其中,一元监管体制主要是指由某一国指定某一法定的机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其中,一元金融监管体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而多元金融监管体制则主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对相应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多元监管体制可进一步划分为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和两级多元监管体制。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如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

(2)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按照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其中,机构性监管体制存在的情况下,出现银行、证券、保险与金融监管机构并存的情况,由此分别设立对应的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机构,而这些分别的监管机构则将分别对这些进行进一步的监管;而在功能性监管的情况下,一个金融活动将由一个金融监管者进行监管,以此来提高整个监管过程的效率。

2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1998年至今,我国不断地深化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并进一步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而随着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等金融机构也相应地成立。从2003年开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成立,银监会开始行使监管银行、信托、金融资产公司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管理机构,以此来不断地促进金融市场中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地成长。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50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既进行宏观调控,又进行监督管理的职业。银监会的成立使得中央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府的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增强,既而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以及效率。与此同时,分业监管的成立,也有助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水平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然而,虽然我国金融相关的法律体制仍然在不断地完善与提高,但是,随着金融国际化与自由化的发展,我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以及相当薄弱的环节。

3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弱点

(1)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功能差。由于我国本身体制性的问题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的落后,使得我国银行内部控制的效率不高,银行内部的审计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而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内控手段和措施不力;②对金融业务尚未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评定机构;③内部制约机制并不健全;④由于机构设置的重叠使得总部对于各分支的约束力有限;⑤不遵循规章制度的现象普遍存在。

(2)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缺陷。由于我国历史上曾经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使得我国的金融体制的监管局限于行政审批、行政处理等方式。由此导致了以下三个问题:①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出现难以协调的现象;②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目标具有多样性,这使不同监管目标之间的监管机构产生冲突和矛盾;③金融监管机构以计划管理模式进行设立,虽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都各有分工,但是仍然存在着权责不明的情况,这使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真空地带。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无论是整体素质还是个人素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金融监管人员的个人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与完善;②部分金融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为他们在监管的过程中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严重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

(4)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不完善。国内外的监管经验说明,金融机构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自律的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自律机构缺乏相应的权威性;②自律监管部门缺乏一定的合力;③由于自律制度落实问题缺乏刚性,使得落实问题不能到位;④由于自律制度不能够体现相互制约的理论,因此自律制度缺乏完整性;⑤我国金融行业在自律组织及手段运用两个方面建设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比如组织机构不完善等。

4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弱点的改进与完善

面对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同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坚持实行分立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还应该逐步地对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进行整体的安排与规划,改革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

(1)保持并进一步提高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提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保持三大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对于保持并进一步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效率、效果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与作用。

(2)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现阶段,我国还应该不断地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权责不一致,所以在分立监管的机制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势必出现不协调的地方。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使得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地进行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换,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发展。

(3)健全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的有效保障是健全的法律法规。因此,只有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法可依,才能够从本质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①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建立牢固的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的理念;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符合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③修改我国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④加强金融公司的监管法律建设。

(4)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除此之外,我国在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过程中,还应该坚持金融监管机制完成与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制度改革相协调,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这是因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微观基础是商务银行的公司化治理,因此,只有将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联系起来,才能够取得成效,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低效;分析

金融监管。作为保障金融体系安全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历来是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十分关注的问题。对于监管机构的设立。监管权限的约束,以及监管标准的制定都是十分审慎的。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更是使得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将监管重点从合规性监管转向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预防。我国的金融监管自人民银行独立行使金融监管职能以来,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也逐渐加强。但就监管效果而言,却不尽人意,消极金融现象时有发生。关于监管低效的原因是综合性的,本文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与金融安排上。分折造成监管低效的必然性。

一金融监管所面临的压力

长期以来,我国的大多数金融机构以单纯追逐资产的增长作为自己的经营战略,完全依赖于表内业务的增长,而忽视了表外业务的,金融创新不足,导致金随机构资产效益低下。对新的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使高息揽存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也使得金融监管陷入了困境。

首先,从金触机构的行为来看。方面,由于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优质资产的总置有限,与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欲望无度,形成尖锐矛盾,致使金融机构的优质资产占比下降,信贷风险持续增大,有问题贷款普遍增多,资产风险不断攀升;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为维护其市场形象与公众信誉,从而提高其必须资金的能力,不得不相应降低成本控制预期,用超负荷的成本费用掩盖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风险。这些都使得金融监管面临隐性风险的挑战。

其次,金融机构面对市场竞争,也愈来愈重视发展表外业务与金触创新。这无形中又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的动力大多来源于规避金融监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要不断发展以适应新的要求。既要审视监管范围是否有效,更要改进与创新监管手段。

再次。巴塞尔银行委员会于1999年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征求意见稿,对于规范与统一全球银行监管标准做出了进一步的努力。它主要通过三个文柱来控制银行风险,其别强调了监管当员对象个银行资本变动状况进行持续性检查的重要性与凸现市场监督在控制银行风险方面的作用。这就要求对银行监管文化方式与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从而使对资本充足率的评估从仅仅以比率为基础的静态标准转向更全面、更符合实际购动态考察。在不久的将来。监管者不但需要对技术创新、新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全球性金融井购风潮作出快速的反应,而且需要在业务监管方面与国内外的有关监管当局密切协调与合作。这将是来自于金融全球化的巨大压力。

我国的金融监管如何加大力度,迎接这三大挑战,是迫在眉睫。否则。加入wTo后,国外金融业送入中国市场,那时所面对的将是一个更为复杂的环境,下面就金融体制改革路径与金融制度安排对金融监管的影响进行分析。

二渐进式改革路径带来的金融监管低效 .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即试图在不触动原有利益格局的情况下,缓慢推进改革步伐。20年的经验与成果也充分证实了渐进式路径选择的正确。但是,相对于前苏联、东欧,我们的成功是源于初始条件的不同。还是改革方式有异呢?就此。国内外经济学家看法存在较大差异。其实人们忽略了贷币化水平差异这一重要的条件。正是由于人们强调初始条件时,未考虑货币化水平的差异,因此金融因素就不能进入视野,而事实上,在改革过程中,随着则政支持型经济向金融支持型经济的转轨,金融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渐显著。如果把货币化水平或金融因素放入视野之中。则渐进式改革路径的选择正是源于初始条件的差异。换言之,就是由于金融因素的差异。

可见,金融因素差异决定了改革路径的选择,也决定了。金融体制改革本身将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模式。由于在渐进改革中需要巨大的金融支持。从某种意义上也就限制了金融体制的激进式模式的选择。也正是如此,才使得金融业一方面要为渐进式改革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在自身维艰的改革模式中产生金融监管低效的必然无奈。

1.经济体制改革依赖于弱金融的强力支持。必然导致监管低效。改革初期,国有的市场负愤串接近80%。其中80%的企业达到90%以上;在20世纪8D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银行注入国有企业的净资金流量高达GDP的7%—8%。另据肖耿的研究,在中国每年所注入的生产与投资资金中,预算资金的份额由 1972年的92.3%降到1991年的24.2%,这种减少在流动资本中尤为显著由1972年的57.2%下降到1991年的0.6%,而国有银行在新注入的资金中所占份额则由7.7%上升到75.8%。其中流动资本占比更是由42.5%上升到99.4%。1996年国有银行所注入的生产与投资资金占比为84.6%。其中流动资本占比为99.3%。这一系列数据,无一不昭示着体制内的增长与体制的平稳过渡都源于金融的巨额支持。再来看中国经济顺利转轨过程中存在的巨额金融补贴。在1985—1994年间,通过财政渠道给国有企业的各类补贴约平均折合GDP的5.63%。其中各年财政补贴从1985年占 GDP的7.5%下降到1994年的2.2%,与此同时,通过国有金融渠道的隐性补助却在迅速上升。单单以低利串信贷和末归还本金形式统计的金融补16就占GDP比重平均为1.72%。1992年高居3.6%。其次,在财政补贴中,也含有一部分金融的贡献。这是因为国家财政也同样从国有金融那里获得了大笔的金融支持。据统计,1987-1995年间,中国公共部门(包括政府预算与国有企业)的赤字平均占GDP的11.16%,而通过金融渠道融资占GDP的比重高达7.09%。另据有关资料显示,国有银行对国家财政的金融支持一直是国家控制金隘的主要收益,平均占总收益的比重为55.55%,1996年其总额达到4067.7亿元。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转化为国有企业的补贴。再者,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的过度负债和大量不良债权,事实上也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一种金融补贴。

通过以上,不难看出,一方面由于体制内效率普遍低下,自有资本严重不足,对机构存在十分强烈的依赖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本身的资本比率也十分低下。而为了满足改革的要求,弱金融又必须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这势必进一步恶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单就简单的审慎监管、这样的金融机构都难以合规,更够不上什么效益监管的高度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其实也束缚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手脚,无法加大监管力度,也无法提高监管标准,使金融监管流于合规性与准入的形式。毫无效率可言。

2、金融体制改革的渐进模式必然造成金融监管低效。金融体制改革是边际改革,总体思路是要将发达市场国家的金融制度移桓到中国。但在移植方式上不同于前苏联和东欧的激进式改革,而是一种渐进式的、缓慢推进的改革。这种特征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得相当明显。例如。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以剥离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试图将商业金融与政策金融分开。但由于国有企业的困境,国有银行的倍贷压力并未减轻,遂又提出大力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但在改革进程中仍未解决政府与银行不分的。也正因为如此。使得金融监管当局陷入尴尬境地一方面政策性银行负担政策性业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背负政策性业务。监管当局无法真正以商业银行的标准去要求它们。这种情况当然不是金融钵制改革的初衷。而是由于存在政府与银行不分的现状而不可避免的。金融体制的渐进式改革模式势必使金融机构陷入到一方面被解放出来追逐效益另一方面又背上新的政策性业务的矛盾之中。势必使政府处于一方面急于培育出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又迫于经济发展放不下强制型金融支持的两难境地。政府与金融机构都处于转轨的环境中,左右为难、也使得金融监管无处着力。

3.自上而下的金融体制改革路径造成全融监管低效。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从一开始就是在政府控制下的自上而下的改革。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专业银行分设,再到政策性银行的成立,无不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完成的。也正因为在金融体制改革中有政府的参与,从而极易产生寻粗行为与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寻租所认为的租金是指由于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和控制。抑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资源的稀缺性,从而形成的额外利润。就中国经济改革过程而言,金融资源无疑是一种稀缺资源,它的分配并不是依循市场来进行的。反而带有一些行政分配的意味(尤其是在改革初期)。而金融资源的价格——利率并没有实行市场化,这样在市场利率与规定利率之间存在的价差使形成了租金。也成为金融机构寻租行为的利益驱动。金融机构的寻租行为(甚至包括与地方政府协同的寻租行为)无疑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4.与金融寻租紧密相连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也使得金融监管的效率大打折扣。国有银行的产权虽归国家所有,但是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这就为内部人员进行内部控制提供了可能。金融机构内部人为获得额外收益,想尽办法。钻金融监管的漏洞。如果说金融寻租通过金融资源的转移,有可能符合了金融资源追求效益的市场特性,从而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但是由于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存在。致使内部人会因为追逐收益最大化而进行“逆选择‘或是带来道德风险。最终使国有金融资产流失”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存在又为金融监管树立了一道屏障。金融监管的效串率。

5. 由于存在金融对经济增长不容替代的支撑作用,因此。中央政府乃至地方政府都充分认识到拧制金融资源对于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因而作为金融控制的主体也使得监管者本身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宽容,所谓监管宽容是指监管者尽量不行使构破业银行逐出业外的权力。试想。如果监管考完全铵效益标准将其逐出业外的话、又怎么能保证经济发展所需的巨额金隘支持呢?万一对储蓄与投资者的信心产生影响,那岂不是得不偿失,在种种顾虑之下,监管宽容的存在致使市场惩戒机制不力,金融监管的效率也就无从保障。

三金融制度的过渡安排对金融监管效率的影响

在转轨经济条件下是进行垄断性的金融制度安排。还是迅速引入非国有的或国家不进行直接控制的竞争性金融制度安排,这是金融制度安排的主题。在转轨经济条件下、纯粹的市场金融制度无法提供足够的货币供给。在流动性偏好的假设下,如果不配合以适当的过渡金融安排,将会出现货币供不应求的局面,从而难以动员足够的储蓄资源。转轨中的经济也会因无法获得及时而有力的金融支持而呈“J型”下降。如果迅速引入竞争性金融安排将使国有金融机构面对一个均衡的高利率水平,也就意味着国家要支付更大的成本去动员储蓄来为国有经济提供金融支撑。所以在转轨时期,对金融制度必然是一种过渡安排。

随着体制外企业的不断成长,非国有企业产出的迅速增长被纳入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数。于是地方政府开始为体制外企业寻求金融支持,由于金融制度的过渡性安排。体制外金融机构很少,大部分仍是体制内的国有金融成分,显而易见。地方政府为体制外企业寻求金融支持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要与国家争夺金融资源的使用权。这其中又会产生新的寻租行为,影响金融监督的效率。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分业监管;改善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在任何一个经济体中,金融业都已经成为了其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金融活动要形成巨大的社会财富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美国次贷危机与欧债危机所产生的阴影至今仍然存在,在危机产生之后全球金融业都受到波及,各国政府通过各种措施来进行救市,然而其产生的影响仍然波及到了实体经济,使得世界经济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衰退。现在国际社会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共识,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监管协调机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要求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重新审视。我国的金融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虽然有很多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供借鉴,但是因为我国仅仅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区别,这就要求要贴合我国的实际来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分析思考。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现状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确的提出了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35条中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建立起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第6条中也提出了国务院所建立的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要和其他各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起监督管理的信息协调机制。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从2000年就开始建立起了分工合作机制,央行、证监会与保监会通过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个季度都会进行讨论。在2003年,人民银行所负责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都划转给银监会,而在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起了协调机制。

在金融海啸对全球产生影响的过程中,建立起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央行的协调,证监会、银监会与保监会在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监管产品、市场以及经营机构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多的成就,为我国市场与行业的发展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实践中主要取得了以下的成果:(1)并表监管的开展标志着协调监管的开始;(2)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形成了良好的有效互动;(3)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逐渐加大。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所存在的现实障碍

(一)信息交流成果不多,效果不突出

我国金融业发展相当迅速,已经呈现出了综合性与交融性的特征,这些特征要求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不同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必须要尽快的加强相互的信息共享与交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国务院金融旬会制度、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能够做到定期的交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是对于不同的领域分别实施金融业的行政管理,一般的信息交流就能够满足要求,但是央行有着从全局统领、稳定社会的职责,更加需要准确的判断系统的不稳定因素,这就需要更加全面与充分的金融监管信息,同时处于对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防范,也需要进行深层次的信息交流。当前所共享交流的信息资料难以满足出于维护金融稳定而对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性分析的需求。

(二)金融监管水平不高

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素质和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手段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让金融监管难以满足我国金融业发展以及国际金融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高级监管人员相当匮乏,很多高级监管人员对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监管都较为困难,就更不要说促进监管协调的发展,因此,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因为监管水平的限制,使得监管协调更多的是仍然处于理论水平上。

(三)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度不高,为金融监管协调带来困难

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上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但是在体系、法律依据以及监管程序上仍然是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在透明度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只有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才可以让监管机构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与规范运行提供有效的监管,并能够促进协调的加深,对各种非必要与非正当的监管行为进行有效的规避。而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也是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重要前提。

三、改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措施

(一)落实“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信息深层次交流

在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落实,不仅仅可以改善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能够有效的促进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因为部门利益的主观因素以及各个行政管理之间的侧重点存在的差异性以及技术上的问题,使得“一行三会”的金融风险信息部能够有效的进行交流共享,而对信息的利用也难以让人满意,有鉴于此,需要对中央银行监管方法进行丰富,让中央银行具有从其余各种金融机构中直接获取各种相关报表资料的权利以及更加直接与普遍的现场检察权,在这样的基础上结合定期的金融稳定信息交流,可以从信息层面上促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改善。

(二)培养高级监管人才,改善监管人才队伍

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产品与新理念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人员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能够促进监管工作的发展,金融监管人员不仅仅是需要对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法规、正常以及相关的金融业务知识进行掌握,同时还必须要对其他金融监管领域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熟悉,并且努力的改善自己的监管理念,积极的改善当前的监管手段。因此,需要重视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引进高级监管人才的同时,通过培训与自学的途径,构建起监管人员工资交流机制,互派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实践。

(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促进金融监管机制透明化

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力度不够,是因为当前的法律部能够有效的制裁违法违规行为,而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却又难以发挥作用。可以根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其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监督体制,促使其透明化,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范违法行为与不合理行为的产生,形成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力,改善金融监管行为的透明度。

总之,要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就不能够忽视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为此,我们需要清晰的认识到当前金融监管协调存在的困难,并积极的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第12篇

(一)金融风险的内涵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是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动脉。对于金融经营,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要做的,就是学好如何去控制风险,规制金融风险隐患。金融风险可以分为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等,但在我国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

(二)地方债务问题越发显著

引起地方债务问题的原因。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激增、潜在风险较大等问题也逐步暴露,但是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与欧美经济体的债务危机有根本的不同。发达国家的债务困局是发达经济体长期实行高福利、赤字财政政策以及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分工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所造成的,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分权制下财税体制的弊端。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却与愈演愈烈的欧美债务危机有着相同的现实背景。2008年金融海啸爆发后,各国政府用强力度的财政扩张政策刺激经济,导致2010年以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财政风险急剧上升。我国以地方融资平台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迅速扩张也是在2008年以后。2009年和2010年,我国新增银行贷款大量流向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2009年地方政府债务由2008年底的5.56万亿元急速增至9万亿元;2010年,即使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收缩,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仍增长了18.86% 。

我国地方债务的潜在风险。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一方面,2008 年、2009 年发放的银行贷款集中到期,另外由于控制房价之后,土地出让金减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还款来源减少,后续贷款则一方面监管严格控制,另一方面银行动力也不大。我们了解到银行 2009 年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时候利率是下浮 10%的,现在把资金贷给企业,可以上浮 30%甚至到 50%,所以银行自己现在也没有太大动力给平台贷款 。平台现在贷款没有,发债也受阻,靠借新还旧来缓和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应当值得关注,这是第二个风险。能否解决地方债务问题关乎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至少带来三个严重的后遗症:一是中央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空间受到限制,松不得也紧不得;二是不可避免对私人消费和投资产生挤出效应;三是不断出现负面消息对资本市场造成冲击。

二、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新形势下完善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是对国家与金融市场、政府与金融企业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随着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国际金融业正向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这些都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强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各国都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我国如何建立和完善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监管体系,已成为金融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现实 。

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的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在金融业务界限日益迷糊的现实情况下,我们必须明确的知道实现金融混业经营,一般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二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

金融风险防范的意义。金融风险一旦发生,带来的损失金额往往比一般风险造成的损失大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这是因为货币资金的筹集与经营,不但涉及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而且还涉及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即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所以,金融风险的存在与发生,无疑是对经济稳定发展的一个威胁。而金融风险防范的实施,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且能在金融风险发生后减少它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减少金融风险损失给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带来的波及效应和不良后果,最终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 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

规范地方债券市场。在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缺失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一揽子方案设计以及配套措施建设控制地方债违约风险是自行发债面临的最大问题。首先,建立和完善地方债券市场。在试点推进过程中要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对发行模式和偿付机制进行科学设计,对发债规模和资金运用等进行严格限制。通过试点最终是要探索建立规范的地方债券市场,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22期2013年第39期-----转载须注名来源从发行、担保、审批、交易、回购、偿还等各个环节制定详细的运行和操作规则,同时逐步放开地方债的投资对象,从机构投资者逐步扩展到个人投资者。其次,彻底完成商业银行的去财政化。要切断地方政府与银行的潜在利益链条,通过修订《预算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规范地方商业银行运作,实行真正意义上政企分开的股份制运作机制,在推行地方债的过程中,防范债务主要由银行认购等现象的发生,借此真正完成商业银行的去财政化 。

稳定地方财政 避免信用违约。地方政府债务核心是加强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核心是加强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财税体制改革。允许地方政府发债面临着平衡地方政府收支这一根本性难题,这也是地方债务问题产生的根源。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在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矛盾。因此,必须通过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失衡问题,为地方政府提供未来可持续的新收入来源。如果中国经济周期在下滑,地方政府债务立刻会成为大问题;如果持续平稳较快增长就不会成为大问题;因此,要想杜绝政府债务危机,还是要稳定经济,稳定周期,不宜于让经济周期发生剧烈波动。地方债务问题直接影响经济环境稳定性,市场信用的稳定性一旦被破坏,会使得原本萎靡的实体经济雪上加霜。

动态的调整监管维度。加强金融监管,要完善监管规则,努力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实践表明,监管者及时发现金融市场发展中的风险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市场的变化往往领先于监管者的应对举措。因此,银行、证券、保险各监管部门要增强调控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及时研究和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要在发展中不断扩大监管的维度,快速地完善监管的内容。这是目前转轨时期,多变的市场对监管机构的客观要求。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省长春市 13011)

参考文献

[1] 李芸. 金融风险概述[J].财经之窗, 2011,(02).

[2] 张捷. 地方债务问题剖析[J].财经时报. 2012,(06).

[3] 魏佳宁. 防范金融风险 推动金融改革[J]. 金融时报. 2011,(05).

第13篇

【关键词】金融办,金融监管,中小金融机构

金融办是我国地方政府最近几年新设的机构,目前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地方金融业发展。金融办只是简称,其全称各个省市区并不统一,有“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协调办公室”、“金融管理办公室”等等。自2002 年上海市政府首先设立金融办,到 2011年底,我国除港澳台之外的全部已31 个省级政府成立了金融办,另外有222 个地级以上城市成立了金融办,一些县市政府甚至区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金融办。在过去的十年左右的时间里,金融办由弱小走向强大,由协调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机构关系的机构,逐步变成拥有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的实权部门。但是,目前金融办的定位和职能并不是很清楚,各个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办的管辖范围不统一,金融办的运作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分析金融办的设立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利弊,并据此简要探讨金融办的职能定位问题。

一、设立金融办的益处

我国地方政府纷纷设立金融办有其必然性,主要原因是金融办是原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补充,能促进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具体理由有以下两个方面:

1、设立金融办有助于弥补“一行三会”的监管漏洞,及时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1998年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是“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实行的均是垂直监管体制。人民银行的最基层单位设到县级,而银监会设到地市一级 (部分在县设监管组),保监会和证监会则只设到省级。“一行三会”的监管半径相对较短,大量的地方金融领域缺少金融监管覆盖,难以适应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实体经济和金融机构的监管需要。特别是随着地方小微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一行三会”的监管资源更是严重不足。到2012年底,我国有村镇银行近千家,小额贷款公司7000余家,融资担保公司9000余家,有放贷功能的典当6000余家,加起来达2、3万家的规模,并且还在迅速发展,每个省的小微金融机构就有上千家之多,“一行三会”根本无法对这些地方小微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而地方金融办就应运而生,弥补了对小微金融机构监管的漏洞。2008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各地方政府金融办被赋予监管职能,由更为熟悉地方情况的金融办填补对小额贷款公司这类准金融机构的监管空白。

此外,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相较于 “一行三会”在地方派出的金融监管部门而言,地方政府对本地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信息掌握更为充分,对风险的处置更为快捷,一旦出现风险苗头,当地政府可以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些优越性是“一行三会”所主导的金融监管体系所不具备的。

2、设立金融办有利于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一行三会”在地方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是监管监管,防范监管区域内金融系统出现风险事件,而忽视了金融发展,限制金融创新活动。在“一行三会”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必然会会加大他们的监管难度,造成监管资源更加紧张。一行三会在地方的派出金融机构对监管区域内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持排斥态度,这限制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而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的升迁考核的主要指标就是地方经济增长速度,在地方金融发展方面,地方政府有着不同“一行三会”的独立的利益诉求。地方政府为促进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必然会大力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地方政府具有有促进管辖区域内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的强大动力。这一点,从金融办出现之后,我国地方小微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的现象中能一瞥端倪。

二、设立金融办的弊端

地方政府设立金融办,最大的弊端是地方政府有可能借此干预地方金融活动,破坏金融活动的市场化运行机制,累积金融风险。1998年建立的“一行三会”垂直监管只体制,其主要目标就是避免是地方政府直接干预金融活动,从而导致形成大量的银行坏账,累积金融风险。1998年底央行打破行政区划设立九家大区行,实行垂直管理,初衷就在此。而金融办如果拥有金融监管权力,地方政府就有可能借此机构,以金融稳定的名义干预金融机构的运行。这种现象不仅在理论是可能的,在现实中已经真实发生。自温州2011年爆发企业老板“跑路”潮后,2011年10月,温州市政府派25个工作组分别进驻25家当地银行,包括当地的工农中建交五大行。据浙江当地一位大行人士透露,当时温州市政府除了要求要求银行不抽资、不压贷,温州市政府甚至要求当地银行,企业贷款到期不能不续贷;不经温州市政府审批,银行不能将逾期贷款列为不良贷款。温州政府的这种做法实际又回到了上世纪90年初直接干预金融活动的局面。

三、金融办的职能定位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金融的职能定位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第14篇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管窥

长期以来,各国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具体方法上存在很大差异。但近年来,各国都加强了对金融机构业务资料的监测分析,同时加强了现场检查的力度,并广泛地利用了外部的审计力量。这里将通过对英国的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分析,寻求建立和健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经验与启迪。

(一)市场准入

英国银行的注册管理是由英格兰银行监管局负责。英格兰银行给予银行准入注册,又称为授权或认可。1、授权资格必须是法人,是公司性的信贷机构。2、最低资本。银行至少有500万英镑。3、申请者要提供即将接受存款业务的规模、性质、业务计划和管理安排,以及监管当局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4、机构的每位董事、控制者或经理人员在其位置上是合适的;业务经营至少由两个人有效地进行管理,这个标准又称为“四只眼原则”。

(二)对银行经营的管理

1、资本充足率。英国监管当局要求银行资本的最低清偿比率为8%;同时规定比最低清偿比例高约50%的触发比例;目标比率是在触发比例确定之后设定的,目标比例通常至少高于触发比例1%之上,若银行认为目标比例要少于触发比例1%时,则需监管当局同意。目标比例可以起到一种“警告灯”的作用,是监管当局开始与商业银行讨论其确保触发比例不被侵犯的信号。

2、流动性管理。监管当局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是以流动性缺口来衡量的。净缺口数值是一定时期流动性资产减去到期负债。监管当局对流动性缺口的监督是通过设立流动性指导线来进行,通常只对第1时区(8天以内)和第2时区(1个月以内)的流动性缺口设立最高指导线,即8天以内流动性缺口率不超过10%,1个月以内流动性缺口率不超过20%。

3、贷款大额风险的监督。监管当局认为,对单一顾客、某集团、某一经济领域、某金融业务领域(如外汇)的超额贷款使银行承受巨大风险,需要通过与资本挂钩或资产分散化来加以控制。监管当局主要运用大额风险与资本基础挂钩(10%-25%)的报表来予以监督,任何单一贷款或风险显著增加,都将导致现场检查的增加。

4、风险准备金。在英国,银行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根据金融和会计惯例进行的。对此,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事实上,英国银行的准备金有两种,即特殊准备金和普通准备金。特殊准备金表现为某笔特殊贷款的减值,普通准备金是根据那些损失而提取的。按规定,决定准备金水平是银行决策层的职责。在按法定要求对银行进行审计时,审计师要就银行所提准备金的充足率作出评价。监管当局在对银行管理层就审慎监督问题进行例行会谈的过程中,准备金的提取情况也是重要议题之一。

(三)现场和非现场稽核

英国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现场检查不以己为主,而是由报告会计师和检查支队代表监管当局,根据1987年《银行法》和监管当局的要求,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并向监管当局报告,然后由监管当局与被检查银行就上述报告或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的问题举行各种会议,讨论和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大额风险和外汇风险。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予以高度重视,且与大额风险、外汇风险等监督挂钩。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督的目的是监督银行的授权标准是否被遵守,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

(四)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

1、市场退出。指重组、合并或自动解散等。监管当局的监管作用是持续到所有存款偿还为止。2、监管当局有权对不符合授权最低标准的银行予以取消、禁止或限制授权。3、在监管当局认为必要时,银行可被置于管制状态或清盘。4、英国的存款保险管理。英国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限于1万英镑以内的存款,存款中只有75%可保险。

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英国是举世公认的金融监管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在金融监管上注重功能性监管和控制风险的防范与预警体系的建立,注重混业经营下的集中统一监管与综合性监管。英国的监管运作在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一,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如何构建,是与各国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的状况密切相关的。世界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而且,虽然金融监管体制对金融监管效率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只是为有效的金融监管提供良好的环境,监管体制本身并不能确保有效的金融监管(Goodhart et al,1998)。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监管体制如何设计,充其量只能算作第二位的重要问题,而取得并加强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果才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目的。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应该既是学习外国经验同时又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既在技术上可行又在成本上经济的体制。英国选择统一监管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而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市场经济体制还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尤其在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不发达的条件下,金融配置资源的能力不强,潜在的金融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行业的自我约束力不足,所以我国目前不宜过快推行统一监管,而应维系分业监管的格局。众所周知,统一监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金融机构具有很强的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能力;三是监管体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划分、顺畅的协调机制、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及快速的反应操作;四是具有较高水平的复合型优秀监管人才。若不顾条件,脱离实际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最终只能是削弱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竞争力,诱发权力垄断和,致使统一监管的潜在优势丧失。

第二,分工与协作的和谐统一。英国在FSA成立不久就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同样在我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双边及多边紧急磋商机制,这对顺利推行货币政策和开展金融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协调机制流于形式,应当将协调机制通过立法的方式有效固定下来。

第三,权力制衡不可缺少。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再一次告诉我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我国,金融监管的权力制衡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当被监管单位对监管部门的处罚不服时,应该有不同系统的单位受理申诉,而不应该由金融监管部门的上级受理,以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二是针对农村信用社归地方政府管理的现实,应赋予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否决地方政府可能随意撤换信用社领导的权力,以尽量减少来自地方政府对金融的行政干预。

第四,我国的立法必须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我国目前的监管目标笼统,落实难度较大。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但在实践中如何实现目标,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与最终目标相配套的、明确的中介目标,导致省以下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无所适从、难以抓住主要矛盾。另外,由于监管资源有限,因此所有监管资源应该用来实现监管目标。这就要求树立风险监管的主导思想,这里的风险监管不是指对特定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而是指要注重防范那些影响实现监管目标的风险。

第五,监管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对实现监管目标可能产生的风险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从而把大部分资源用到那些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身上。由于金融机构对实现监管目标所产生的风险是经常变化的,因而对金融机构的分类也应定期进行。

第六,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措施时,应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任何一项监管措施都是有成本的,包括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本身所产生的成本,以及金融机构的遵守成本,这些成本的总和应该要小于其所产生的效益。现实中,虽然监管效益很难量化,但应该在成本效益的框架下,鼓励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

第七,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监管机构负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即要提高普通消费者的金融知识。一个安全而稳定的金融制度不但要依靠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还要依赖市场约束。市场约束取决于信息披露和公众的金融意识。提高全体民众的金融意识应该是责无旁贷的义务。

结 语

第15篇

内容摘要:在对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大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对比发现,当今世界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已经是综合监管,各国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仍然保持着极其重要地位。中国在加入WTO后,为了应对加入WTO后来自金融强国的激烈竞争,本文就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利于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监管体制

一、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金融体系的变化相适应,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的银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业监管。另一方面欧洲则积极推进统一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金融监管创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首先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监管组织、制度的创新,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各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总体趋势

纵观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综合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经采取了综合监管模式,只有法国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综合监管模式中,美国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其它国家则为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与央行合作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法国正在考虑向综合监管转变。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不明显。在实行综合监管体系的国家中,德、英、日等国的监管当局独立于央行。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银监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转移到欧洲央行,德国正在考虑将综合监管职能放回德意志联邦银行。英国和日本在最近两三年才陆续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当局,日本实际上是将监管分别从大藏省和财经部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同时加强了央行的监管职能,增设了检查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对滞后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

(四)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人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在政府监管主体的设置方面,由于金融监管的范围涵盖整个市场,尤其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金融行业的专业性,要求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独立型的监管主体。随着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具有明显的一致化的倾向。

(二)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还应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纪检部门的力量,建立纪检部门对监管工作的调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对违法监管、执法不严或失职等行为的处置办法,定期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对监管者的举报制度。

(三)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加人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在国内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

(四)充分重视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