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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活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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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活动

第1篇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二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在人类发展史上,并不是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会出现自由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尤其如此。在以往世代的职业活动中,基本上不存在什么自由自主的行为。在社会生活领域,虽然人们有着强烈的追求自由自主行为的愿望和热情,能够真正实现的并不多见。所以,“圣人”才会受到神化,“驭风而行”的自由境界才会那样令人神往。总的说来,人类社会的进步更多地表现在人的自由自主的行为上面。在社会生活领域,宗教活动和审美追求,有时甚至能够使自由自主的行为变成现实。在工业社会充分发展的时代,在私人领域甚至管理活动中,都有对自由自主行为的追求。到了工业社会的后期阶段,这种追求已经形成了文化氛围,但还不是公共领域特别是社会治理活动可以追求的目标。所以,管理型社会治理者的行为完全是权力和法律驱使下的行为,既不自由,也不自主。然而,公共管理改变了这种状况。由于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能够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因而公共管理活动能够超越权力和法律,公共管理者能够获得自由和自主。

综上所述,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活动是行政管理职业化的延续,并且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活动。它既不同于农业社会那种完全依赖于权力作用的社会治理,也不同于近代社会那种权力与法律共同作用下的社会治理,而是用道德来统摄权力和法律、再运用权力和法律来实现它的伦理本质的社会治理。对于公共管理这种职业活动,我们需要从伦理的角度深刻认识和自觉建构。正如启蒙思想家对“法的精神”的呼唤为整个近代社会提供了制度设计的基石,我们对“伦理精神”的思考将发现通向未来社会的阳光大道。

[摘要]公共管理是人类社会治理史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共管理者,是这一社会治理活动的职业承载者。如果说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活动更多地遵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那么作为后工业社会治理活动的公共管理,则奉行伦理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分析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探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的伦理基础。

第2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第3篇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在人类发展史上,并不是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会出现自由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尤其如此。在以往世代的职业活动中,基本上不存在什么自由自主的行为。在社会生活领域,虽然人们有着强烈的追求自由自主行为的愿望和热情,能够真正实现的并不多见。所以,“圣人”才会受到神化,“驭风而行”的自由境界才会那样令人神往。总的说来,人类社会的进步更多地表现在人的自由自主的行为上面。在社会生活领域,宗教活动和审美追求,有时甚至能够使自由自主的行为变成现实。在工业社会充分发展的时代,在私人领域甚至管理活动中,都有对自由自主行为的追求。到了工业社会的后期阶段,这种追求已经形成了文化氛围,但还不是公共领域特别是社会治理活动可以追求的目标。所以,管理型社会治理者的行为完全是权力和法律驱使下的行为,既不自由,也不自主。然而,公共管理改变了这种状况。由于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能够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因而公共管理活动能够超越权力和法律,公共管理者能够获得自由和自主。

综上所述,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活动是行政管理职业化的延续,并且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活动。它既不同于农业社会那种完全依赖于权力作用的社会治理,也不同于近代社会那种权力与法律共同作用下的社会治理,而是用道德来统摄权力和法律、再运用权力和法律来实现它的伦理本质的社会治理。对于公共管理这种职业活动,我们需要从伦理的角度深刻认识和自觉建构。正如启蒙思想家对“法的精神”的呼唤为整个近代社会提供了制度设计的基石,我们对“伦理精神”的思考将发现通向未来社会的阳光大道。

第4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第5篇

 

城市的发展使得居民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也逐渐提高。于此同时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精神生活的追求也越来越丰富。政府也逐渐将目光放到了居民的精神文明建设与公共资源规划发展上来,使得公共活动场所的设立逐渐增多。但是,由于公共活动场所的环境十分的复杂,人流量较大,配套的设施也不够完全,所以在公共场所聚集活动时,往往容易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强化城市公共管理安全是政府在进行城市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所以要及时的排除一切不稳定的因素,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一、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

 

城市的安全是为了给居民提供一个安心的居住环境,也是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保驾护航。安全不仅仅是要保证人们的身体不受到伤害,也包括对人的精神状态的一种保护。城市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在城市规模化活动的过程当中,发生的一些突发的事件,比如自然灾害或者是突发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进行的管理保护工作,使得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娱乐尽可能小的受到影响和威胁,具有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就是要以城市公共活动的安全为主体,维护社会的公共治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活动的正常开展,运用各种法律、经济、管理手段却最终良好的效果。

 

二、城市公共活动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时间频频发生,所以社会各界对于公共活动的安全重视也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加强城市公共活动安全的管理已经成为了大家共同的目标。目前在城市公共活动安全管理当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首先,就是公民对于公共活动安全的意识问题以及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者的安全意识问题。公民的安全意识以及公共安全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水平。在08年发生的各种特大灾害面前,显示出来我们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在安全知识普及,安全教育以及应急处置方面都存在着非常大的问题,公民的安全意识以及心理适应能力都急需提高。

 

其次,是在日常生活当中缺乏防范意识。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之后,人们的目光往往聚集在应急处置和事后的恢复上面,往往忽视了如何在日常的生活中如何加强预防,化解公共活动当中的安全危机。许多公共活动出现安全问题,都是由于在活动开始之前忽略了安全检查工作,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加以重视。只有加强日常的防范意识,才能够积极有效的化解安全危机,才能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日常管理的机制当中,要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提前的员,这样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发生何种危机,都能够及时的解决,提高救援的效率。

 

最后,是信息导向的错误问题。当今的时代是信息多元化的时代,所以信息的准确程度以及信息传播的速度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安全事故的发展方向。正面的信息有利于社会的舆论导向,使公共安全部门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在发生安全问题时进行有效的防范。目前,许多地区都没有建立一个权威的信息平台,发挥不了信息的导向性作用。

 

三、城市公共活动管理的对策分析

 

首先,需要我们强化安全意识,将责任落实到主体。一般的情况下政府部门都会对有组织的公共活动进行准备并且做好紧急预案。但是对于一些自发性的活动就不会多加的重视,造成时间节点的预判发生错误。所以需要政府的相关部门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加强风险方案意识。进行公共活动的公民也应该提前对场地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熟悉场地结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加大宣传教育的普遍程度,可以用实战演习等方法让群众掌握基础的逃生技能和危机处理方法。可以使用公共设施开办讲座、展览等等,不断的强化安全意识。

 

其次,加强基础设施的排查,注重实效。尽管信息化建设近几年来被重视,但是一旦发生险情,无法向群众传递信息进行指挥,做到安全有序的撤离和疏散。所以公共场所的基础设施不应该将目标仅仅放在现代化上,而是应该注重实用性。对于这些安全设施也要定期的进行排查,防止出现紧急状况下的失灵现象。在大型的公共场所,一定要预留应急通道,要制定完善的预案细则,健全应急指挥中心的联动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送达以及人员的及时疏散。

 

最后,要加强信息的推广,建立权威的信息平台。可以使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和强调重要场所以及重大时间节点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于假期的出行指南进行及时的,引导公众实现合理化的流动,减少高密度人群的聚集活动。对于发生了安全问题,要及时的通过权威平台真实可靠的信息,避免群众被错误信息误导,作出不理性的举动。

 

四、总结

 

虽然随着社会服务的逐渐健全,一些大型的城市已经逐渐形成了多方联动的紧急安全管理机制,但是不得不说应急预案的体系发展还不是十分的完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于生活质量追求的提高,精神文化生活更加的丰富多彩,越来越多的自发性公共活动被发起。但是由于不确定性的因素导致许多措施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应对。所以我们必须的平常的生活中防范未然。因此,作为政府的管理者,应该充分的人时代自发性公共活动管理的重要性,要强化安全防范的意识,并且加强安全管理的举措,不断的向居民宣传和推广应急防范知识,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卫机制,使得自发性公共活动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安全保障。

第6篇

一、活动项目前期沟通

任何一个活动项目前期沟通很重要,这就是说根据活动要求,把活动中的每一个信息点和相关的要求准确无误地传递给相关供应商。

那么,一个活动项目都需要沟通些什么呢?一般来说,活动项目前期分为礼仪管理沟通、摄影摄像管理沟通、主持人管理沟通、搭建/AV管理沟通、VIP管理沟通、演艺管理沟通、餐饮管理沟通、安保管理沟通、礼品管理沟通等等。

上述这些细项中需要我们与供应商沟通哪些内容呢?如,礼仪管理的沟通,我们前期需要告知供应商筛选符合活动要求的礼仪、提供符合活动调性的服饰、告知活动流程、细节内容、化妆、站姿等培训。

再比如主持人管理沟通,需要提前告知主持人活动的相关细节,其中包括活动背景、活动人数、活动嘉宾构成、活动环节、活动地点、活动时间、服装要求等。

二、执行文案的撰写

所谓执行文案,就是活动中需要的执行手册,它是一个活动沟通顺利进行的有力保证,将活动项目所涉及各个岗位的职责及时间安排都撰写在执行手册中,有助于后期参加项目的人员能够快速了解项目,明确分工,并了解自己的岗位要求。

执行手册一般包含活动基本信息、整体活动流程安排、职责分T、AV流程控制表、物料清单、摄影摄像管理、礼仪管理等,在根据活动流程及安排将活动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填写到活动列表每个岗位职责中去,如下图是一个摄影的流程管理安排表,它能够让我们清晰地看到摄影的时间安排、工作地点、拍摄内容及相关要求。

我们以往做执行手册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误区,从常规执行手册目录上分析就是一个“已确认信息的汇总资料”,实际上对现场并没有真正起到执行管理的作用。因此我们提出了一个方法,也可以算是一套标准。

那么执行手册究竟如何撰写?我们认为,除了应有的确认信息外,还需要将现场的分工内容以文字资料进行详细描述。这里给出一个活动执行五要素方法论:时间、地点、做什么、怎么做、备注。如摄影摄像管理表中的内容一样,礼仪管理、搭建管理、演艺管理、主持人管理等,都可以将现场的执行内容提前以文字内容写出来,这样做的好处有几点:

·保证执行效果、降低风险。在活动中各岗位按照活动执行手册中的内容进行培训,可以确保每项工作实施内容准确无误,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降低活动各环节出错率。

·适合新人培训。新人可以按照活动执行手册中一个岗位职责规定直接进行操作,可降低对新人进行项目培训的沟通成本。

·体现专业度,让客户对我们在执行层面的经验更加放心。

三、现场的执行管理

由于活动现场的管理事务繁杂,如何控制好现场的各项工作,保证活动顺利进行,这就要求活动的管理者在事前项目沟通以及执行文案的撰写上准备充分,即要将项目所有的细节及要求与各类供应商谈清,还有要把岗位分清楚以及各岗职责及要求写细,最后在现场由活动管理者统一管理各方面负责人,协调和控制整个现场工作。

一般在活动的现场活动管理人员主要工作是:监督和控制各种岗位人员的到场和准备情况。例如舞台灯光音响视频是否已经安装和调试完毕,为领导嘉宾准备的水、胸花等是否齐备,演职人员及主持人是否到齐,媒体记者是否已安排妥当等;负责各岗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及确认。

第7篇

有一些营销活动是商展宣传,的确能为公司创造业绩,然而,有一些却只是砸钱做形象,根本赚不了钱,还得付出庞大的成本开销。为什么有些通路愿意花大钱进行营销企划,举办许多没有实质业绩的宣传活动?

例如,诚品信义店的生活风格书区,每周五下午会推出烹饪活动,每次这样的活动来人不过百人左右,图书销售也不会因此而大幅飙升。就算真的飙升,恐怕还是不敷成本。

诚品敦南店为何要举办诚品讲堂?收费真的能够支付举办演讲的成本吗?更别说多年以来,诚品一直砸大钱办诚品好读,推行诚品选书?

博客来为什么推出一档又一档的书展促销活动?他们每周花人力编写,固定推出博客来选书、书市快讯、BookPost、专门读书店……推出大量的营销宣传活动。

(永和顶溪)小小书房、(淡水)有河Book、(台中)东海书苑、(嘉义)洪雅书房等独立书店,为何推出一档又一档与阅读有关的艺文、演讲、书展活动?

从B2c的角度来看,书店营销企划举办各种活动,能够召聚消费者前来自家的商场参加活动,人潮来了,购物的机会就增加了。话虽如此,但是有些活动明显无法聚集人潮,还得花大钱。

若从B2B的角度看,或许能找到很不一样的答案。

当合作的供货商在自家的商场举办的活动越多,通路与供货商双方人员互动是否越频繁?人都是情感的动物,当互动的机会增加,彼此之间的情谊也一定会增加,特别是这样的商业互动能够替公司创造业绩时,更是恨不得能够多一些与对方合作的机会,形成一套良性正向的循环。

大量的促销商展活动的背后,是双方工作人员大量互动下的结果。这些合作与互动所建立的默契,一起创造的业绩,是别人无可取代的差异化,是竞争激烈的零售通路与其他通路进行区分的重要手段。

特别是当供货商最后也都认同通路推出的营销宣传活动,成为这些零售通路的死忠支持者时,所赚得的声誉资本,将能为公司赚进后续的无限可能。

公司的营销企划部门举办大量的活动,不只为公司赚业绩、赚名声,还能为公司做好供货商管理,赚取供货商的认同与支持。

商业促销与营销活动的举办,也是供货商管理的一环,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手。通路商多多举办营销或商业促销活动,对于供货商管理,至少能达到以下三点功能:

(1)商展促销活动数量增加,与供货商互动往来频繁,彼此的工作人员因着互动的增加而培养出其他供货商无法取代的革命情感。

(2)透过商展促销活动,传递零售通路商的价值理念、品牌诉求,争取供货商的配合、认同、支持。

(3)透过商展促销活动,向供货商展现通路的实力。好比在对供货商说,只要你跟着我做活动,业绩保准错不了。能赚钱,谁不乐意?

以诚品为例,诚品品牌形象的打造与建立,除了店面装潢呈现的诚品式美学风格外,其实最主要靠的是大量的营销企划活动与文案的累积,一点一滴渗透进消费者的潜意识,培养出惊人的忠诚度。

从供货商管理的角度来看,从诚品好读、诚品讲堂、诚品选书,到诚品的各种演讲、书展活动,无一不在争取消费者的青睐与认同,其实也是在争取出版人的青睐与认同。当出版同业认同诚品书店是台湾实体图书零售通路的第一把交椅时,自然更乐意和诚品合作推出各项促销与书展活动,更乐意给诚品特殊折扣或特殊产品(如诚品独家封面),而诚品也回馈给供货商登上诚品好读与诚品选书的机会。

第8篇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提前一个月安排布置相关准备工作。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下发《关于开展全市2016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宜管字〔2016〕28号)文件,确定了2016年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进行了详细部署安排。

二、积极开展、广泛动员

节能宣传周活动期间,我市积极组织开展以下宣传活动:

(一)开展低碳体验活动。6月10日定为“低碳体验日”。除信息机房等特殊场所外,办公区域空调、公共区域照明停开一天;3层以下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原则上停开电梯,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所有景观照明灯、装饰用灯关闭一天。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共同发起“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活动,得到了众多机关干部、职工的积极响应。活动期间,31个单位100多名市直机关干部聚集在xx市原市委大院门口,参加了我们组织骑行、坐公交、走路上班活动,体验低碳节能生活。

(二)组织节能技术产品展示会。6月9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共同在市行政中心组织开展节能技术产品展示会,邀请节能企业和节约型示范单位参与展示活动。展示会吸引了众多机关干部职工,参展企业的节能产品丰富多样,包括LED节能灯、新型即热式开水器、节能天然气用具,节能技术和节能小常识贴近生活,节能效果显著。通过这次展示会,机关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机关单位的节能改造思路进一步得到了扩展。

(三)在市行政中心开展电子废弃产品现场集中回收活动。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格林美公司联合制作了展板,宣传资源回收利用知识。江西格林美公司捐赠电子废弃物回收箱10个。市行政中心各入驻单位纷纷主动参与绿色回收活动。据统计,此次活动共回收电脑主机34台、显示器19台、打印机7台、传真机7台、电话机38只、还有电视机、手机电池、键盘等各种电子产品若干。

(四)组织学校开展“节能环保主题班会”。宣传周期间,市教育局按照市节能办的要求,专门下发文件《关于开展“节能微排、绿色环保、勤俭节约”主题班会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班会。在xx八中,xx中学两个示范班的师生上了一堂低碳环保主题班会,学生们通过查找学校节能中存在的问题,思考日常生活中怎么样节能,还通过自编自演相声小品、发倡议等形式,发动全校师生一起参与低碳节能行动。与此同时,拍摄示范课的视屏,制作光碟发放给全市1000多家学校。

(五)送废弃电池回收箱和节能宣传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制2000套(8000张)节能宣传画,免费发放给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进行统一张贴宣传。江西格林美公司资助了10个废旧电池回收箱,发放给县市区公共机构,将废旧电池统一回收,减少环境污染。

(六)县(市、区)、市直单位节能宣传周活动丰富多彩。奉新开展节能现场咨询会活动,给市民宣传节能减排,拍摄现场视屏。宜阳新区节能管理部门组织了系列节能宣传活动,如节能知识竞赛和环城骑自行车等,宣传效果显著。市检察院自行组织低碳骑行活动,单位职工踊跃参加。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一)在市行政中心营造节能宣传周氛围。(1)两栋办公大楼和三个机关食堂电子显示屏在活动期间滚动显示宣传主题和口号。(2)在楼梯口摆放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宣传画。(3)制作10块节能工作宣传展板在节能产品展示会展出。(4)公共机构节能进社会,设置广告牌,向全社会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在明月大桥北面既建设银行墙体做了一块大型节能宣传广告牌。

(二)发动媒体广泛宣传(1)xx日报开辟专版介绍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的各项活动。(2)xx电视台在《xx新闻》和《民生直通车》栏目多次播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活动新闻。(3)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分别于8日、9日向机关干部群发节能宣传周主题信息,增强机关工作人员节能意识,提升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的氛围。(4)xx电视台宣传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全市节约型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先进典型。

第9篇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按照xx市委宣传部、xx市文明办、xx区委宣传部、xx区文明办《关于开展“践行价值观 文明我先行”主题系列活动的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市局的统一部署,工商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充分立足行业职能,着力加强文明经营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指导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开展“文明经营”活动。现将活动开始以来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和相关所直接挂钩,加强对工作的指导。

二是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内容和标准,并划分了具体的工作职责,做到定岗、定责、定人。

三是注重长效。为保证文明经营工作持续开展,不走过场,切实构建市场文明经营体系,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成立文明经营办公室。

二、注重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一是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认识。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上级文件,明确目标,强化规章制度和监管责任的执行落实,切实提高对开展“文明经营”工作的认识。

 二是倡导文明经营理念。面向辖区各类市场主体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先后共印制“守信经营”、“诚信兴商”、“事事处处营造和谐,点点滴滴展现文明”、“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旺”等内容的各类宣传横幅53幅、发放宣传资料10000多份,签定文明经营承诺书30000多份,发放文明经营倡议书30000多份,辖区各类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充分利用公示栏、广播、电子屏幕、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普及文明知识,设立警示栏,弘扬诚信理念,进一步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意识,提升了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诚信自律意识。

 三是调动市场开办者积极性。以签订文明经营承诺书、发放文明经营倡议书和召开专题会议及行政约谈等方式,向市场开办者、大型商场超市及各类经营户全方位、多角度地阐明了文明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主动参与。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形式,取得了各类经营主体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了工商部门、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通力协作的文明经营活动主体框架。 

三、扎实推进,实现放心消费环境。

一是借xx市卫生城市届满重创之机从硬件入手,积极动员市场开办者投资改造市场硬件设施,对市场地面、下水道、台档、照明、便民设施等硬件进行了更新,使市场面貌发生根本性改观,广受群众欢迎。

二是软件升级。指导市场开办者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包括市场管理和检查制度、交易纠纷调解制度、商品质量和价格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并加强市场监管。

三是指导经营者加强文明经营诚信建设。做到公开公正规范经营,亮证亮照经营,明码标价,无销售国家严禁入市的商品,能按照消费者要求提供相应的票据。

 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一行冒雨到XXX农贸市场调研指导

文明经营活动

第10篇

调查摸底阶段(*月*日至*月*日)、集中整治阶段(*月*日至*月*日)三个阶段的证照管理示范街创建活动。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活动中,我所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确立了××镇共建路一条街为示范一条街,通过创建活动推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和规范证照管理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所积极行动,按照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宣传发动阶段(*月*日至*月*日)调查摸底阶段(*月*日至*月*日)集中整治阶段(*月*日至*月*日)检查验收阶段(*月*日至*月*日)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从以下五方面进行规范1、规范经营资格,确保“经营必领照”。2、规范证照悬挂,确保“领照必亮照”。3、规范年度检验,确保“在业必年检(验照)”。4、规范注册事项,确保“不符必变更”。5、规范证照管理,确保“监管必到位”。

三、宣传发动,提高认识:

为让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领会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专项整治活动和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我所在所务会上首先让领导小组各位人员学习××市局实施方案和文件要求,充分领会上级文件精神,使得工作人员明确活动的意义重要性和如何扎实有效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此次活动。在逢集日、节假日等人群较多场合散发《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和“××工商所实施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活动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让人人知晓人人理解人人参与人人配合,共同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规意识,为活动的顺利深入开展创造有利声势和良好外部条件。在此阶段,继续扩大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知晓度,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发动。

四、全面排查,造册登记:

我所认真研究部署,确立××市××镇共建路一条街为“证照管理示范街”,该示范街东自××小学大门西侧,至铁路道口,长约*米,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户,其中企业*户,个体工商户*户,涉及食品、药品、农资、金融、邮政、电信、修理、服装等行业,该示范街处于××镇商业中心地段,集镇规划建设规范,基础设施齐全,紧邻××镇农贸市场,人流量大,商品交易集中,交通方便,经营行业涉及生产、生活和服务消费等各个领域,是××镇经济发展的中心。统一认识,明确任务,通过分片“拉网”方式,逐街逐巷逐户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造册登记,建立健全××工商所

“证照规范管理示范街”经营户登记台帐,确保此次活动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五、创建示范街,规范证照管理: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实施。我所工商所人员多次深入示范街各经营户门店,规范证照管理,对无照、执照过期经营户下发了《限期办照通知书》,通过下发《限期办证、照通知书》等方式,引导经营户申办执照合法经营。对证照管理不规范的经营户做好宣传、帮扶。促进个体户守法经营,使示范街经营户有照经营、悬照经营、按时年检验照达到三个100%,将示范街建成消费者放心购物街。同时注重创建示范街活动的资料收集、存档、整理。

六、一个结合,力求长效:

结合另外一项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监管工作,即*工商企监字(20xx)*号“××市工商局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黑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所按照上级要求和安排,结合辖区工作实际,顺利开展××工商所共建路“证照规范管理示范街”创建活动。要通过短期创建,长期保持,使示范街真正起到长期示范作用。力求建立健全证照规范管理示范街常效监管机制,把示范街建成文明街、放心购物街。

七、存在问题,工作难点:

1、创建“证照规范管理示范街”活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是动态的监管。无照经营的存在,有许多方面的原因造成:诸如:有的经营户不懂得法律法规,开业忽视证、照的办理;农村食品经营户有的是老年人,让他(她)们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对困难;有的经营户执照过期,不知道及时办理证、照。

第11篇

一、工作思路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条例》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努力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为抓手,加大农机安全执法力度,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农机事故;加大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增强安全发展理念。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为重点,推进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法制机制,增强农机安全保障能力,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素质,大力提升农机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查处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各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标准等情况;查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违法违规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检查农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和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二)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行动,重点排查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建立与落实情况;排查农业机械机库棚、维修、储油等设施安全情况;排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加大力度,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作业、不按时参加安全检验的现象进行整治,对驾驶操作人员无证驾驶的现象进行治理,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率、检验率,提高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消除事故隐患。

(三)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要切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对《条例》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执法人员素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农机安全宣传片,组织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日常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农民机手的安全意识。

要结合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制定宣传计划,继续做好“六个一”的宣传活动,即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广大农机手和群众放映一部“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堂“平安农机”知识课。要把农机安全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制机制建设

(五)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要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贯彻《条例》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要实施好《移动式拖拉机安全检测装备项目》,

进一步带动地方加大农机安全投入,切实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努力改善执法手段,切实履行好农业机械免费安全检验、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监督服务职能。加快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络建设。要完善相应的农机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要落实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重大农机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损失。

(六)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要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等规定,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要求,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设置岗位,科学配备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基层农机安全组织建设,明确乡镇

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建立健全与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的安全生产联系制度,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基层农机安全监管体系。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提高履职能力。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规范监理人员管理,推行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农机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要结合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实际,积极参与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推进政务公开,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进一步转变作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认识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年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与我市“三农”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细化方案,明确任务。要按照农业部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有关部署,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扎扎实实做好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

第12篇

2020年6月是全国第十九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为“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根据市住建局统一部署,我处紧紧围绕市政设施管养工作实际,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并精心制定了活动方案,以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增强职工安全意识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处“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强化领导

制定《市政处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成立了以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处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检科,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教育、督查、迎检等工作。同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分阶段制定目标,明确责任、层层分解、逐级管理。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有力保证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一)各队所、科室以班前班后、学习日等形式,组织职工学习上级安全月相关文件、市政处安全生产月方案及各岗位职能职责、员工安全操作常识,了解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意义和目的。

(二)制作了4块安全月专题宣传展板分别在机关和三个队所养护基地进行展示,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防灾减灾法》和各种安全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和自我保护的相关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素质。

(三)通过看录像、现场演练的方式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我处于6月18日组织有关科室、队所安全员进行消防演练,现场操作2.5公斤手提式灭火器,对模拟着火点进行灭火,演练持续了10分钟,锻炼了安全管理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为进一步强化职工的安全红线意识,6月23日下午,我处组织各队所、科室有关人员观看了“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等安全警示录像,对职工进行了一次思想警示教育。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抓设备安全。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教育,实行定人定车专人负责,明确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强化驾驶员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杜绝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做好车辆设备的维护保养,坚持“三检”,定期保养,适时维修,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辆性能完好。

(二)抓防盗安全。加强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防盗安全责任,办公场所做到离开时断电、关门、闭窗。

(三)抓消防安全。一是加强对办公场所、仓库等重点部位的排查,将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完善消防设施,对将近失效期的、缺失的消防设施进行更换、补齐,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确保无安全隐患。

(四)抓人身安全。强化职工的人身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三不伤害”,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工位的安全督察。质检科组织人员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检查,根据需要,为队所添置安全服100件、安全路障200个及安全警示牌20个。

(五)抓设施安全。为给市民营造安全通畅的出行环境,我处巡查人员每天奋战在岗位第一线,巡查处管市政设施,发现路面坑洞、路灯不亮等问题,立即安排人员维修。

四、自查自纠,防患未然

第13篇

关键词:医院管理年 人事管理 服务水平

国家卫生部开展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对于医院来说是一件意义重大的事情。以医院管理年为契机,强化医院的基础管理,加强对于医院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一、医院人事管理工作现状

许多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对于人力资源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思想上不够重视,没有正确的观念;由于许多医院并未真正形成为市场主体,在其运营方面相关行政部门会进行干预;虽然现在医院被列入到事业单位行列,部分医院在人员考核方面还依据于事业单位的考核标准,其中考察的内容也比较笼统;一些医院在招募员工后,并未及时对员工进行医院方面的价值观教育,没有形成良好的氛围,导致员工缺乏与医院共同发展的思想,这是由于医院没有给员工树立正确价值观造成的。

二、加强医院人事管理工作

医院人事管理工作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应该按照国家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医院人事的管理工作。

1.执业管理

医师执业管理规定医生必须要依法考取相关执业医师资格证后才能上岗工作,并且对于执业助理医师应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其执业类别进行执业,不能独立进行相关医学的诊断,更不能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对于不合格的医师,医院有权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三到六个月时间,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再对其进行考核,合格的意识允许继续执业,否则可给予注销注册,回收其意识执业证书。职业管理方面要严格检查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对于医院所有医生的职业资格证进行严格审查,坚决禁止无职业资格证的人参加医院的工作,杜绝靠关系进入医院工作,对于医生、护士的职业资格证要有备份。医院管理年活动期间,让医技科室的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办法检验相关工作人员的实际能力。对于无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医院立即与其终止聘用合同。

2.组织机构管理

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在设置上必须合理化,对于医院各项的管理工作要能够支持。医院应该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并且能够及时修订完善,要求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责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医院可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院级领导要把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推进医院管理职业化进程;建立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院、科级领导要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卫生政策,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专门的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来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内容应该包括学科建设和人才梯队建设,并且组织实施。

3.人力资源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树立起正确的人力资源观念,人力资源是医院长远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建立公开、公正 、平等的用人制度并且在工作中要全面落实,对于工作人员的选拔,不管是医院内部培养还是通过外聘来储备人才,都要做到一视同仁,要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运作,通过对完成规定的考试内容的成绩评定,为医院挑选最合适最优秀的人才;医院要进行高效运作,必须要有合适的组织体系跟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能够使岗位职责明确、权限使用清晰,要注重员工的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只有员工的能力能够适应工作岗位,则留住人才的可能性才会增大;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激励机制可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去激励员工,精神激励方面可通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等方面进行激励,物质激励主要是给予员工与其职位和贡献相符的薪资待遇。这样的双层激励方式能够有效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增强医院的凝聚力,并且提升医院的竞争力。制约制度要求医院员工不能在工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收患者赠送的“红包”,不拿药品的“提成”。相信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的共同施行,能够提升医院对于人事管理工作的效率。

三、医院管理活动开展的意义

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能够使得现代化医院管理更加完善,在新时代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够提升医院的工作率,精湛的医疗技术和健全的管理工作能够使医院在越加激烈竞争中占据优势,医学管理作为管理科学的一个分支,与医学和社会科学紧密相连,为了适应社会事业和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1]龙华平,周绍明.实行精细化管理树立医院品牌形象--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成效与经验[J].医学临床研究,2014(3)

第14篇

1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通过实际工作发现,重大活动档案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和问题。

1、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机制不健全。

重大活动往往由多个单位或一个单位的多个部门参与举办,主办单位在制定活动运行机制时,没有将档案工作考虑在内,许多单位也没有将单位档案部门纳入其中,致使档案工作无法贯彻于整个活动的始终,档案人员不能及时参与活动开展,不能及时掌握活动文件材料形成状况,档案人员在活动结束收集文件材料时,协调工作困难重重。

2、重大活动档案材料收集不齐全。

重大活动往往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虽然大都成立活动领导小组,但是许多分活动都是各自开展,活动期间各单位工作积极配合,活动结束后各自为政,造成活动文件材料分散保管,给收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得不到保障。

3、重大活动档案整理不规范。

一般来说,重大活动分为机构组建、筹备、举办、总结、撤销等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形成多少不一的文件材料,而且载体形式多样,有纸质文件材料,也有照片、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有的还有大量的实物档案,由于各单位档案人员业务素质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掌握和执行的整理标准不统一,重大活动档案整理不够规范,给以后档案利用造成了不便。

2 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鉴于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可以遵循以下几点:

1、建章立制,强化措施,统一协调,加强督导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是一个长期性的任务,其涉及部门多、范围广,工作人员多数是从外单位抽调而来,活动一结束,人员各回各家,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要靠档案部门自己独立完成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要抓好重大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由市府办出面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工作措施,把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列入到主办、承办活动的外事机构中来。并建立和完善重大活动档案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把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纳入到各级领导、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每年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提前部署,事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检查

很多人通常会认为档案工作应该是在重大活动结束之后的任务,但实际的情况是:活动结束后才发现,有些材料从形成就不规范,不符合归档要求,有些材料缺失却已很难收集。由于重大活动时间性强,工作头绪多、任务重,活动开始后,组委会各工作组往往忙于活动本身,而忽略活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因此,对于档案工作一定要提前做出部署安排,要在活动前明确档案组织机构,建立起负责档案工作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形成一个完整的档案工作网络体系,采取事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方式,参与五金博览会等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从源头上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与完整。并制定出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标准规范,细化工作职责,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为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开展做好充分准备。

3、明确责任,完整收集,严格标准,整理规范

第15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 QC小组活动 管理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01年以来建筑业蓬勃发展,工程项目的体量及社会影响不断加大,施工企业规模在此过程中也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同时质量管理的压力也进一步加大,QC小组活动程序为工程质量控制提供了科学的方法,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QC小组活动的管理工作,认真对QC小组活动的作用进行定位,积极开展培训及人才培养,注重过程指导与成果培育,适时进行激励,促进本企业的QC小组活动深入开展。

二、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的特点

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实际是过程质量管理,管理的对象多,涉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过程繁杂,涉及到各工艺及工序,通过对各参见方工作质量的管理,控制工序质量的管理,最终实现工程质量的管理。

虽然工程质量点多面广,但是工程的质量管理又有重点可言,要抓住工程的安全、功能、观感的质量管理,并将影响到上述三方面质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列为质量管理的重中之重。

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要坚持事前管理,坚持用科学的方法,坚持富有力度的管控,主张工程质量管理的持续提高和整体提高,使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稳中有升。

三、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

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遵循QC小组活动的管理技术,按照PDCA循环即“戴明循环”合乎逻辑的工作程序,以工程质量控制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用数据说话,应用各种统计方法,对不同类型质量控制课题采取相应的活动程序,实现解决质量问题并形成质量控制成果。

四、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与QC小组活动管理的内在关系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来实现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是通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制度执行来控制各项工作质量,实现各项目工程实体质量管控的目标。QC小组活动具有明显的自主性、广泛的群众性,在施工企业范围内主要是项目的管理人员自发组织的质量活动,有可贵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作为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者应意识到QC小组活动对企业质量管理的积极推动作用,将QC小组活动管理纳入到企业质量管理的范畴,确立为解决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的必要手段,通过上下联动将QC小组活动推上企业意志的高度,将QC小组的自发组织与企业的正确管理结合起来,扩大QC小组活动的影响范围与参与程度,强化企业质量管理的基础。

五、施工企业QC小组活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施工企业对QC小组活动的管理直接影响项目部层面QC小组活动开展的广度与深度,虽然我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已经开展了多年,各施工企业对QC小组活动开展也有了不同层度的重视,但是QC小组活动的管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施工企业对QC小组活动的定位不当

部分企业将QC小组活动仅仅作为创奖的手段,没有将QC小组活动定为控制工程实体质量的有效手段,造成QC小组活动仅停留在创奖层面,不能融入到广大员工施工生产中去,QC小组活动的效用没有得到正确的认识。

(二)施工企业缺乏QC小组活动培训

部分企业的QC小组活动还是仅在几个项目中开展,没有实现全面铺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QC小组活动知识并没有在企业内普及,企业没有组织和参与相应QC知识培训,造成广大员工开展QC小组活动的知识与意识的缺失。同时没能积极参加全国工程建设QC诊断培训,企业的QC小组活动人才匮乏。

(三)施工企业对QC小组活动没有统一的要求

部分企业内部各项目自由进行QC小组活动,有的项目质量意识强一些或是有创奖需求就自行开展QC小组活动,而有些项目虽然存在质量控制难题,由于自身的质量管控意识不强,企业又没有统一的要求,就错过了开展课题的机会,同时也失去科学控制工程质量的良机。

(四)施工企业忽视QC小组活动过程指导

部分企业在QC小组活动的过程中没有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指导,小组活动开展的深度完全取决于成员的素质,小组成果总结主要取决于主要成员的理解能力,活动开展效果与成果总结水平不高,小组活动开展过程中的阻力较大,甚至中途停滞不前。

(五)施工企业缺乏对QC小组活动标杆的培育与激励

部分企业在开展活动突出的项目部获奖后,没有将此项目树立为该领域的标杆,造成其他项目错失向其学习和迎头赶上的机会。同时缺少相应的激励措施,奖项获得之后,小组成员没有得得相应的认可,积极性被打消。

六、施工企业QC小组活动管理要点与方法

(一)施工企业要对QC小组活动的正确定位

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最终要体现在工程实体上,而QC小组活动是直接针对工程实体质量开展的一项质量管理活动,比其他质量管理手段更为直接,活动程序具有逻辑性,体现了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控制工程质量的特点,因此施工企业应将QC小组活动定为工程实体质量管理的必要手段。在此基础上要求各项目均要开展针对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的QC小组活动,使QC小组活动在施工企业范围内全面展开,充分发挥QC小组对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的效用。

(二)施工企业要加强QC知识的培训与人员取证工作

QC小组活动有其科学的工作程序,不同类型的课题也有其不同的活动程序,同时课题的发掘、活动前的调查、过程中的研究分析以及数据采集均有科学的方法,所以要把QC活动开展好就必须有相应的合格人才,为此施工企业要加大培训的力度。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对企业进行大型培训,也可以组织内部师资分区域对各项目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要求QC小组内部组织互训,通过全方位的培训增强员工对QC知识的理解及应用能力。

施工企业应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诊断师取证工作,使企业拥有指导QC活动开展及QC成果撰写的专业人才,进而提高企业QC小组活动的整体水平。

(三)施工企业要对各项目部的QC小组活动提出要求

施工企业每年要组织QC小组和课题的注册工作,组织QC小组活动的启动工作,对小组活动的课题进行认真的审核,并对可行的课题进行注册,同时对QC小组也要进行注册。在此基础上企业要对已经注册的课题汇总,统一下发注册批准文件,要求QC小组完成活动所需的各项工作,并要求过程中进行总结,最终形成QC成果。

(四)施工企业要对QC小组活动进行过程指导

项目范围内成员组织成立QC小组之后,由于资源与能力的问题会遇到各种困难,那么作为企业管理层要善于引导,为小组成员提供管理和服务,对活动效果进行监管,使QC小组活动始终处于科学有序的状态下,为小组活动目标的最终实现提供组织保证。同时要对QC小组的总结与成果的撰写提供指导,让小组开展了的活动在成果中得到正确的体现,使小组活动成果经验得到记录和传承,留下活动过程的痕迹。

(五)施工企业要为QC小组活动提供展示的机会及激励

QC小组活动成功开展之后,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起到了控制作用,为企业赢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企业要对QC小组进行表彰与肯定,同时为小组创造机会,参加上级企业、省级、国家级QC成果的,使QC小组成果得到展示,使小组成员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提高小组成员继续开展活动的积极性。同时施工企业在考核项目和员工时将QC活动开展效果赋予一定的权重,作为一项评比的采分点,来促使项目和员工开展好QC小组活动。

七、结语

当今工程规模不断增大,施工企业应加强生产一线的质量管控,通过对QC小组活动的管理,实现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要点的管理控制,使企业的质量管理落实到了基层与工程实体上。同时,有了企业的引导与管理,QC小组活动目标更加明确并具有针对性,工作程序和活动程序更加规范,活动的效果能够得到及时的肯定,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形成企业全域范围内重视开展QC活动的良好氛围。在此基础上,施工企业应不断加强QC小组的管理,形成企业全员质量管理的氛围,不断提升质量品牌,提高企业的发展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