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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电公司开发电力市场存在的问题
1.1 营销战略方面的问题
供电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对市场的认识与调查,因此其发展战略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缺少先进的营销理念。当前一些供电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仍坚持经济至上的营销理念,在创新以及服务等方面的意识较为薄弱;第二,营销战略的布置上。市场是瞬息万变的,因此营销战略也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当前一些供电公司并不能清晰的认识到这一点,使其营销战略缺少合理性。
1.2 市场定位方面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供电企业通常为国营企业,属于垄断行业,因此对市场缺少一定的重视,导致其战略决策上的失误。具体表现有:第一,市场调查不够深刻。一些供电公司在市场调查时不够深入,因此调查结果也不够理想,从而影响领导决策结果;第二,目标制定的错误性[1]。由于对市场缺少深刻的认识,因此一些电力企业在制定战略目标时,其营销目标、营销手段也会存在偏差。
1.3 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
一些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开发市场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其不能正确使用营销手段,进而使开发市场的效果也不理想。此外,还有一些工作人员缺少负责的态度,因此在开发市场时,不能够认真对待工作,影响工作的质量。
2 供电公司开发电力市场的主要策略
2.1 学习先进的营销理念
营销理念是指导供电公司开发市场的主要思想,因此在营销理念的选择及学习上是非常重要的。为此,供电公司可以参考以下几种营销理念,将其与本公司的实际发展状况相结合,从而帮助供电公司开发市场:第一,创新理念。创新是民族发展的灵魂,同时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为此,供电企业可以从管理以及技术方面的创新,推动企业的发展,如产品的品种、产品的生产方法、采用的组织方式等。第二,效益理念。企业进行改革主要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获取效益,因此树立企业的效益理念是必要的。电与其他商品不同,它是借助电网实现其价值的,因此电网对于电力市场有重要意义[2]。供电公司需要明确其工作的重心,在遵循国家政策的要求下,通过加强服务质量等方式,实现对电力市场的有效开拓,将供电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第三,服务观念。消费者是市场竞争的主要对象,因此消费者对供电公司的服务情况会直接影响该供电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供电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其服务观念,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而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推动供电公司的发展[3]。
2.2 完善供电公司工作流程
企业的工作流程受其管理理念影响,企业的营销理念不同,其工作流程的制作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当前,在市场发展规律影响下,电力企业要想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尽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需求对供电公司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企业在制定工作流程时,应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需求,从而获得消费者的认可。第二,流程要简明扼要。企业在制定工作流程时,切忌不要过于冗长,否则不仅会增加工作的负担,影响工作效率,也会给工作人员留下要求繁多的印象。第三,保证工作流程的系统性[4]。相关人员在制定工作流程时,需要注意各条例之间的关联性,从而使其形成一个协调的格局,从而保证供电公司工作开展的系统性、科学性。
2.3 加强供电公司的服务管理
当前服务意识对于企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由于企业服务是无形的,因此需要供电公司对其进行处理。为此,供电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服务质量进行体现:第一,对其服务进行包装。这需要供电公司在建筑、工具、人员形象、信息等方面进行设计,让消费者通过公司人员的服务理念、服务水平等,对供电公司的质量进行感受,进而吸引消费者。第二,使用技能化的服务。技能化的服务主要是通过服务技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获取消费者的认可。通常情况下,供电企业服务技能可以从电子服务、客服中心等几个方面着手。第三,承诺化的服务。这种服务通常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比较彻底。不会给消费者留下讨论的余地。②比较明确。供电公司给予的承诺通常是简明的,不会有异议的发生;③明确的利益性。供电公司的承诺会给客户带来一定的利益。④服务真诚。供电公司给予的承诺通常给人的感觉都是非常真实的。⑤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供电公司给予的承诺具有规范性的特点,保证各项服务的规范进行[5]。
2.4 完善供电企业的供电结构
供电公司运营的核心内容就电网的运行,而获得的效益主要是通过电价获得的,不仅如此,电价在调节市场需求、保证市场的规范运行方面有重要的作用[6]。因此,供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其供电结构:第一,制定合理的电价。电价是影响消费者消费的主要因素,因此其是否合理,对于供电公司的发展有重要影响。第二,发挥电价的杠杆作用。这主要是指供电公司可以在不同时间段对电价进行合理的调整,从而缓解用电高峰期的压力,促进用电的合理性,保持用电的平衡。第三,供电企业还可以让消费者参考供电公司提供的电价进行用电选择,从而减少供电公司的成本,减少消费者的用电费用。
2.5 积极创新、开发技术
2.5.1 蓄冰储能技术
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使人们的用电需求逐渐增加,但是空调的用电量就非常的惊人,占据总用电量的一部分。为此相关部门可以积极研发新技术,将蓄冰储能技术应用在空调技术当中,从而确保空调功能的同时,居民消费的时段,缓解用电高峰、缓解用电低谷。
2.5.2 蓄热锅炉技术
这种技术主要是在供电低谷时段,通过加热蓄热体,将能量存储的方式,在用电高峰期将能量释放,从而缓解用电的紧张。而该技术适合在用电低谷阶段使用,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用电者的成本,同时还能缓解高峰期用电的紧张状况,具有一举两得的作用效果。
2.6 提升供电企业员工的素质
人员是影响供电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人员素质高低也直接决定了供电企业发展的长度。由此可见,提升员工素质的重要性。为此,需要供电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人员素质的提升:第一,树立良好的形象。供电企业在开发电力市场的过程中需要人员拥有良好形象,这样一方面可以为消费者留下好印象,看到企业的正规化管理,认可供电公司的企业文化[7]。另一方面,良好的形象,也会更加吸引消费者的眼光,使其在开发市场中占据有力地位。第二,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供电企业在开发市场的过程中,需要有深厚的营销知识,以及专业的能力,才能保证其市场开发的质量。因此加强员工的培训是十分必要的。为此,要求供电企业能够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培训,进行相关知识与内容的学习,从而使其能够掌握更多关于开拓市场的方法与技巧,为供电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机遇。第三,加强员工的规范化管理。供电企业在对员工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制定统一的标准,树立良好的模范,从而使其在开拓市场的过程中,能够展示供电公司优秀的一面。
1电力市场营销特点
第一,需求预测。对于电力生产来说,需要发电、输电以及配电同时进行,生产的电能不能进行储存,这样就很容易造成电能供需间的矛盾,如需求数量、质量标准、电价定位以及需求信息等。为提高电力市场营销质量,必须要提前做好市场需求预测,获得各项真实信息,解决生产与需求间的矛盾,顺利开展营销活动。第二,组合策略。电力产品具有一定特殊性,所对应的营销策略也就不同,需要对市场营销组合策略进行特殊性分析。包括电力产品与服务策略、电力销售渠道策略与电价策略等,基于电力产品特点,在普通产品营销策略上进行调整,不仅要均满足实际发展需求,同时还可以提高企业市场评价[1]。
2电力市场营销策略
2.1市场营销内容
(1)形象营销。以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核心,在整个社会中针对不同消费群体,树立电力产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形象,来获得消费者对企业与产品的认同度,提高对电力产品的需求感。企业可以利用宣传媒体,或者是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通过社会综合调查,对营销方案进行调整,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提高自身在行业内的形象。(2)需求营销。以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据,结合相关政策,以提高企业营销效率为目的,制定相应的营销方案,引导消费者,改善能源结构,提高电力产品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引导消费者合理应用电力产品,提高电能资源应用效率[2]。通过引导需求营销策略,来提高电力产品在能源市场中所占地位,扩展季节性电力市场,并挖掘市场中存在的潜在客户。(3)服务营销。针对电力产品进行市场营销时,需要对电力产品所具有的特点进行分析,以获取客户最大认同度为目的,为其提供优质的营销方式与服务,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实力。利用服务营销策略,提高电力产品质量,扩大电力消费市场,确保连续供电,维持合理的价格,来促使各项营销活动的顺利进行。
2.2市场营销步骤
在针对电力产品进行市场营销分析时,需要按照专业原则来进行,确定好每个实施步骤,使得企业能够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一般营销步骤包括确定目标、企业弱点分析、建立目标市场以及营销策略组合。在确定市场营销方案前,需求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现状,分析确定长期发展目标,并结合该各项电力业务活动来分析所存不足,以拓展新市场为目标,来对以往业务过程与结果进行分析,确定一个新的目标市场。然后针对此市场来寻找客户,了解并掌握客户用电需求,制定完整的营销策略,选择有效的间服务模式,为不同客户群体提供对应的服务作业,保证营销活动能够正常运行,进一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2.3营销影响因素
在电力市场营销中,经常会因为各项因素的影响而导致营销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想要进一步对电力营销工作进行优化,就需要分析并掌握各项影响因素,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进行管理。第一,产品成本。每增加一个额外产品,便会造成产品成本增加,这时便要求营销人员去分析并确定客户是否愿意支付增加的成本,来抵消企业产品成本。第二,产品竞争。主要就是指同类产品间的竞争,如果电力企业提高附加产品价格,行业内便会存在企业通过降低价格来提高同类产品在市场内的竞争力。第三,客户期望。即购买产品本身利益外的好处,如客户在任何时间段内用电满足后,追求降低电价水平,或者是获得更好的服务等。
3电力市场营销优化措施
3.1更新营销理念
对于电力市场营销工作的优化,首先需要对传统营销理念的转变更新,重点做好市场需求分析,以提高服务质量,获取更多经济效益为工作核心。第一,改革创新。即对市场需求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产品需求为基础,对企业自身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选择应用新型生产方法,获得新型产品,并拓展新市场,选择新的营销策略组合模式,从根本上利用技术来打开市场,赢取消费者信任。第二,市场效益。较之其他产品,电力产品具有特殊性,在进行市场营销分析时,企业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高质量服务为手段,最大限度上来满足电力消费需求,并利用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刺激市场消费,提高产品综合效益。
3.2工作流程整合
企业内部工作流程均由经营理念决定,对于不同的企业,经营观念不同,相应的内部工作流程也就存在较大的差异。为提高电力市场营销效率,企业需要在确定满足市场需求经营理念基础上,对工作流程进行适当的调整,实施整体营销服务。提高客户服务部门的建立完善,促进企业与客户间形成有效的联系,保证各项信息的有效传递,减少中间工作流程,使得整个工作流程更为简洁。
3.3重视服务质量
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作为工作核心内容,采取服务包装化、服务技能化以及服务承诺化措施。即对营销工作服务地点、场地、设备、信息、资料以及人员等进行设计,使得客户能够通过接触各项事物来获取相应的信息,促进服务购买与交易活动。而服务技能化即利用专业服务来吸引并满足客户,如推行电子商务,建立客户服务中心、家用电器展示中心等,最大程度上来获取客户认同感,促进营销活动的成立。
4结束语
电力营销活动的有效开展,需要电力企业认清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分析各项影响因素,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营销策略,并做好各项工作的优化,争取提高服务质量,从根本上来促使营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刘洋.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市场营销策略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2.
关键词:电力市场化改革;DEA;Malmquist指数
中图分类号:GF062.9;F2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1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26-03
一、引言
自2002年国家正式启动电力市场化改革10年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电力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而对于电力市场化给电力产业带来的绩效如何,研究者们的研究结果却远未达到一致。电力产业的改革绩效问题一直是研究者们关注的重点,从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与视角来看,基本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选取电力产业的相关数据,采用DEA方法与计量回归方法研究电力产业的改革绩效。比如楼旭明、窦彩兰、汪贵浦(2006)选取中国1981~2001年电力产业的相关数据,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评价了中国电力改革绩效的相对有效性,他们发现中国电力改革的绩效不明显;杨淑云、于良春(2008)采用中国电力产业1996~2003年省际面板数据,用DEA与Malmquist指数方法衡量了中国电力产业在市场化改革期间的生产效率变动情况,结果发现中国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没有显著提高企业的效率;但肖兴志、孙阳(2006)对1978~2005年间中国电力产业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清晰的规制框架、独立的规制机构与不断成熟的规制对象提高了电力产业总量与效率。第二类是采用上市公司数据对发电行业在市场化改革期间的绩效问题进行实证检验。于良春、杨淑云、于华阳(2006)选取了上市发电公司的样本数据,发现“厂网分开”改革没有显著的提高中国发电企业的生产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李眺(2009)采用A股火电上市公司数据,利用生产函数的随机前沿方法(SFA)与二阶段的Tobit回归模型研究了电价改革、要素投入对火电企业生产率的影响,发现2005年以来以激励性规制为导向的电价改革显著提高了火力发电企业的生产效率。
电力产业分为发、输、配、售4个环节,目前的改革是发电市场充分竞争,但是输配售尚未完全分开,仍然保持垄断经营。因此,本文选取市场化改革前后发电上市公司数据,并采用DEA测算发电企业的技术效率,利用Malmquist指数分解发电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变动情况,以期详尽的考察发电企业在市场化改革期间的绩效情况。
二、发电企业的效率检验
(一)数据选取与说明
本文选取沪深两市A股2000年之前上市的以发电为主业(大约80%以上的主营业收入来自电力销售)的电力企业为研究对象,时期为2000~2011年。在剔除主营业业务发生较大变化,以及数据缺失的样本之后,共选取20家上市发电企业。按照地域分东部地区6家(深圳能源、深南电A、穗恒运A、粤电力A、建投能源、国电电力),中部地区8家(皖能电力、漳泽电力、赣能股份、长源电力、豫能控股、通宝能源、内蒙华电、华银电力)以及西部地区6家(明星电力、三峡水利、桂冠电力、桂东电力、乐山电力、国投电力)。采用DEA方法测算效率需要确定投入与产出指标,本文选取上市公司年报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固定资产净额、流动资产合计为输入指标,主营业收入为输出指标。
(二)效率测算与结果分析
1.综合技术效率
为了测算样本上市公司2000~2011年的技术效率,我们采用面向投入的BC2模型,使用deap2.1软件计算的结果见表1(结果的排列顺序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类时的顺序)。根据DEA的理论,综合技术效率即为规模效率与纯技术效率的乘积,纯技术效率是企业由于决策和技术等因素影响的生产效率,而规模效率是由于企业规模因素影响的生产效率。综合技术效率综合了以上两种影响企业影响效率的因素,因此更能体现一个企业现实的生产效率,表1所列的即为综合技术效率(TE)。
数据来源:由DEA计算结果整理得到
(1)从图1可以看到,不论是全国平均的技术效率还是区域性的平均技术效率,2001年都是处于2000年到2011年这一时期的最低点,即从2000年到2001年技术效率处于下降通道,在2001年到2011年技术效率处于一种逐渐上升过程。表中的技术效率都是相对于本年度处在最前沿的发电上市公司而言,它衡量了不同发电上市公司相对于效率最高发电上市公司的相对效率大小,因此技术效率是一个相对指标。从2000年到2001年,平均技术效率的降低说明了不同发电上市公司的技术效率出现了两极分化趋势,一部分发电企业的技术效率明显降低。
一在法律上遇到的困难及看法: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
关键词:电力企业;后勤管理;市场化;研究
随着国家电力公司自身体系建设的努力发展,给电力企业单位带来了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在这种背景下,为保证电力企业能跟随时展潮流,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积极实施对后勤管理工作的革新,并为电力企业单位的发展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为电力企业工作人员提供舒适、高能的工作环境,以便来进行安全、稳固的生产[1]。
1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工作的现状
(1)后勤管理的特性。1)后勤管理工作的基本特性就是服务,在某些程度上是后勤实行管理的关键性任务。电力企业单位的后勤服务能够为企业的发展生产在后勤方面做好管理的保证工作,从而能够保证整个电力顺利有序的进行生产。同时,确保各项服务贯彻落实和工作可以落实在实处、督促工作人员基本素质的提高以及生活条件的提升,因此,只有努力做好后勤管理服务,才能保证电力企业顺利的进行生产和运转。此外,后勤服务应该为企业管理提供全方位以及多角度的服务,对整个电力企业单位在各方面各环节进行服务,后勤服务基本上就是保障企业常规的生产和运转的。所以,电力企业单位后勤服务的实质就是为企业单位、员工和整个电网事业服务。2)保障性能。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在某些程度上能够为电力生产提供保障,一个企业的发展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总会遇到各种问题,因此,保障性能便显得特别重要,而企业生产往往会忽视这一性能。一般情况下,一件小事便能够将保障性能显现出来,而这种不起眼小事往往会对整个电力企业单位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要想真正实现后勤管理服务的综合的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努力,任何失误无论大小都会对整个企业的发展进步造成不能估计的严重后果。(2)信息化体系的建设。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信息化所涉猎的行业越来越多,增强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是调解企业内部一切业务相互关系的关键所在,其所包含的范围是整个企业一切部门[2]。所以,在电力对产品信息实行统一规划以及宣传的过程中有效避免造成任何不必需的重复建设,后勤管理服务通过信息化建设贡献各种资源,将多余的信息删除掉,进而最大极限地保证数据源的可靠精确性。(3)流程化体系的建设。目前大部分电力公司广泛采取传统分散型的管理手段。后勤部门不仅要对电力公司负责也要对用电业主负责。而且,受诸多因素干涉以及控制的影响,后勤部门的职能通常会被分散进行,不仅难以实现和谐指挥以及统一筹划,而且在发现问题之后相互推脱的现象时有发生。
2改进策略
(1)进一步健全后勤管理服务的强化标准。电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务的技术支撑标准是以公司规定的统一化准则体系作为支撑。1)电力业要依据自身发展的情况将制定好的后勤准则制度工作进行全面启动,通过加强标准意识、加强后勤强化标准建设的有效推广,进而促进后勤管理各项工作与技术、各项工作标准以及管理业务的高度接轨。2)建立和完善系统化、多角度、全面位的后勤管理体系、全面涵盖各项工作标准和技术管理的相关准则。3)将集约管理取代分散管理。将精益管理取代粗放管理[3],在此背景下后勤组通过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提供重要全面的服务保障和优秀的服务,完成对后勤能源资源的有效调整,进而加强电力企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2)建立和健全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电力公司要想取得长久的发展,就必须增强信息化建设。1)管理设施资产必须严格依照一室一档的规定对后勤设施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同时,由于这种模式有利于将设施和房间直观清楚形象的在管理工作人员的面前展现出来,进而有利于工作人员对房间设备进行清点和查看,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清点后勤设施工作质量的提高,还能够最大极限地促进设施资产信息准确性的提升。2)对相应的机关事务实施综合性全面管理手段,如会议、安保、保洁、外卖以及绿化等。对其进行综合性全面管理,能够有效的促进管理效果、质量以及水平的提升,进而有效施展后勤管理在保障方面以及服务方面的性能。3)增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对客户、车辆以及保安人员实施科学合理的管理,进而为电力公司提供安定、安全、可靠以及安静的工作环境。(3)注重后勤人才队伍的培养。培养一批专业的高素质的后勤管理优秀人才是企业进行科学全面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市场化的关键所在。所以,企业要提升培养后勤人才的认识,通过对后勤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培养其成为优异的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主见以及有创新精神的全面人才,进而为现代化电力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4)设立一定的奖励和考评标准。一定奖励和考评标准的设立,对于公司及时发现处理后勤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并且有利于企业彻底解决问题并有效的进行整治与改革。然而,就目前电力公司工作进行的实际情况,其考评绩效以然存在极大的缺陷。1)不断加强评估员工绩效的工作。电力公司应该依据后勤组的实际需求,通过平衡计分卡合理科学的对企业财务进行分析,进而促进后勤管理服务市场化的进展。2)良好奖励机制的设立能够调动员工的自觉积极性。企业奖励员工的方法主要分为物质以及精神两种。通过平衡计分卡能够科学的考核职工的绩效,并将绩效纳入职工的工资中,有利于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在给予职工物质奖励的同时也可以适当的给予其精神奖励,促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市场化的发展。
3结束语
由此可见,本文通过对当前电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务现状的分析与探讨,从进一步健全后勤管理体制的强化标准、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建设、重视后勤部门人才队伍的培养以及设立一定的奖励和考评标准等方面给予了完善电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务市场化的具体策略。
作者:杜金峰 常爽 单位:国网铁岭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1]谭云曼.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电力企业后勤管理[J].通讯世界,2017(05).
最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能源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以及社会发展越来越重要,国家电力公司对本身体系的革新与建设也在不断努力发展中,这不仅给电力单位带来全新的工作机遇,也带来了相应的挑战,电网公司的不断发展就对电力企业的后勤管理提出越来越高的工作要求。所以,通过对电力企业实际发展情况与客观要求相结合,增强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的分析研究势不可挡。
关键词:
电力企业;后勤管理;市场化;研究
随着国家电力公司自身体系建设的努力发展,给电力企业单位带来了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在这种背景下,为保证电力企业能跟随时展潮流,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积极实施对后勤管理工作的革新,并为电力企业单位的发展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为电力企业工作人员提供舒适、高能的工作环境,以便来进行安全、稳固的生产[1]。
1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工作的现状
(1)后勤管理的特性。1)后勤管理工作的基本特性就是服务,在某些程度上是后勤实行管理的关键性任务。电力企业单位的后勤服务能够为企业的发展生产在后勤方面做好管理的保证工作,从而能够保证整个电力顺利有序的进行生产。同时,确保各项服务贯彻落实和工作可以落实在实处、督促工作人员基本素质的提高以及生活条件的提升,因此,只有努力做好后勤管理服务,才能保证电力企业顺利的进行生产和运转。此外,后勤服务应该为企业管理提供全方位以及多角度的服务,对整个电力企业单位在各方面各环节进行服务,后勤服务基本上就是保障企业常规的生产和运转的。所以,电力企业单位后勤服务的实质就是为企业单位、员工和整个电网事业服务。2)保障性能。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在某些程度上能够为电力生产提供保障,一个企业的发展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总会遇到各种问题,因此,保障性能便显得特别重要,而企业生产往往会忽视这一性能。一般情况下,一件小事便能够将保障性能显现出来,而这种不起眼小事往往会对整个电力企业单位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要想真正实现后勤管理服务的综合的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努力,任何失误无论大小都会对整个企业的发展进步造成不能估计的严重后果。(2)信息化体系的建设。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信息化所涉猎的行业越来越多,增强电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是调解企业内部一切业务相互关系的关键所在,其所包含的范围是整个企业一切部门[2]。所以,在电力对产品信息实行统一规划以及宣传的过程中有效避免造成任何不必需的重复建设,后勤管理服务通过信息化建设贡献各种资源,将多余的信息删除掉,进而最大极限地保证数据源的可靠精确性。(3)流程化体系的建设。目前大部分电力公司广泛采取传统分散型的管理手段。后勤部门不仅要对电力公司负责也要对用电业主负责。而且,受诸多因素干涉以及控制的影响,后勤部门的职能通常会被分散进行,不仅难以实现和谐指挥以及统一筹划,而且在发现问题之后相互推脱的现象时有发生。
2改进策略
(1)进一步健全后勤管理服务的强化标准。电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务的技术支撑标准是以公司规定的统一化准则体系作为支撑。1)电力业要依据自身发展的情况将制定好的后勤准则制度工作进行全面启动,通过加强标准意识、加强后勤强化标准建设的有效推广,进而促进后勤管理各项工作与技术、各项工作标准以及管理业务的高度接轨。2)建立和完善系统化、多角度、全面位的后勤管理体系、全面涵盖各项工作标准和技术管理的相关准则。3)将集约管理取代分散管理。将精益管理取代粗放管理[3],在此背景下后勤组通过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提供重要全面的服务保障和优秀的服务,完成对后勤能源资源的有效调整,进而加强电力企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2)建立和健全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电力公司要想取得长久的发展,就必须增强信息化建设。1)管理设施资产必须严格依照一室一档的规定对后勤设施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同时,由于这种模式有利于将设施和房间直观清楚形象的在管理工作人员的面前展现出来,进而有利于工作人员对房间设备进行清点和查看,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清点后勤设施工作质量的提高,还能够最大极限地促进设施资产信息准确性的提升。2)对相应的机关事务实施综合性全面管理手段,如会议、安保、保洁、外卖以及绿化等。对其进行综合性全面管理,能够有效的促进管理效果、质量以及水平的提升,进而有效施展后勤管理在保障方面以及服务方面的性能。3)增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对客户、车辆以及保安人员实施科学合理的管理,进而为电力公司提供安定、安全、可靠以及安静的工作环境。(3)注重后勤人才队伍的培养。培养一批专业的高素质的后勤管理优秀人才是企业进行科学全面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市场化的关键所在。所以,企业要提升培养后勤人才的认识,通过对后勤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培养其成为优异的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主见以及有创新精神的全面人才,进而为现代化电力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4)设立一定的奖励和考评标准。一定奖励和考评标准的设立,对于公司及时发现处理后勤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并且有利于企业彻底解决问题并有效的进行整治与改革。然而,就目前电力公司工作进行的实际情况,其考评绩效以然存在极大的缺陷。1)不断加强评估员工绩效的工作。电力公司应该依据后勤组的实际需求,通过平衡计分卡合理科学的对企业财务进行分析,进而促进后勤管理服务市场化的进展。2)良好奖励机制的设立能够调动员工的自觉积极性。企业奖励员工的方法主要分为物质以及精神两种。通过平衡计分卡能够科学的考核职工的绩效,并将绩效纳入职工的工资中,有利于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在给予职工物质奖励的同时也可以适当的给予其精神奖励,促进企业单位后勤管理市场化的发展。
3结束语
由此可见,本文通过对当前电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务现状的分析与探讨,从进一步健全后勤管理体制的强化标准、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建设、重视后勤部门人才队伍的培养以及设立一定的奖励和考评标准等方面给予了完善电力公司后勤管理服务市场化的具体策略。
参考文献:
[1]谭云曼.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电力企业后勤管理[J].通讯世界,2017(05).
[2]曹雪峰.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电力企业后勤管理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32):279.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新晨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
日本政府由通产省负责对电力实施管制。管制的主要内容是:电价、环境保护和规划。电价管制的原则:一是成本主义原则——按完全成本作为核定电价的基础;二是共同报酬的原则——合理的利润,最早的总资本报酬率为8%;三是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成本加利润的办法。对环境保护的管制主要是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和对核电建设的环境评价;对规划的管制主要是对长期供求规划和核电建设规划要与电力公司共同讨论。
1999年出台的新电力法是为了促进竞争,实现电力自由化。它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开占市场份额30%的特别高压用户(2万伏,用电2000千瓦以上),允许这些用户自主选择电力公司,直接参与电力零售;二是新建电源项目实行招标。新电力法的施行,虽然放开了30%的电力市场,但到目前只有2%至3%的用户更换了供电商。
从2000年3月电力市场放开,实行自由化。政府计划到2004年对现行开放作一个回顾:首先要检查的是自由化以来的实际情况;第二,了解海外自由化发展状况;第三是要检查电力作为公用性事业,在保持其公用性方面做得如何,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自由化的范围是否要继续扩大,是不是要全面自由化。
美国:两种方案两个结果
美国电力改革的核心是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电价。1978年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出台,允许企业建立电厂并出售电力给地方公用事业公司。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出台,同意开放电力输送领域,并要求在电力批发市场引入竞争。1996年,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要求开放电力批发市场。厂网分开只明确必需进行功能性分离,分开核算。
美国在放松电力管制过程中,出现了加州大停电和电价飞涨、电力公司申请破产保护这样的重大问题,令政府惊惶失措,令世人震惊。美国的电力改革是从加州开始的,由于充分相信市场的力量,“市场能解决一切问题”,大部分照搬英国改革模式,改革方案中存在固有的缺陷:
一是强迫电力公司出售50%的发电容量,而同时没有要求电力公司和发电商之间签订长期稳定的供购电合同。二是要求电力公司必须100%从现货市场购电,没有期货市场,市场无法提供反映长期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三是缺乏科学合理的价格传导机制,对最终用户的零售价格冻结,而批发市场价格可以大幅波动和上涨,使得处于中间环节的电力公司无所适从,价格倒挂,最终申请破产保护。四是保证电网用电增长需要的供电责任不落实,将这一重大责任寄托于市场的自我调节。另外,环保主义者对环境保护的不切实际的苛求,也是造成加州十年没有建发电机组,投产新的输电线路的原因之一。
美国出现了加州这样的问题,但美国最大的东部PJM&127;电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了纵向整合电力改革模式,获得了成功。具体做法是:
1将各电力公司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进行功能性分离,财务分开核算。将输电分离交给系统独立运行者管理,不要求强制出售发电厂,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供电,用户有权选择供电商。
2PJM负责输电系统经营,进行职能管理,&127;提出输电计划对发电厂进行调度,不拥有输电资产,公平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输电服务和电力交易市场。
3电力公司及供电商分别对用户供电负责,供电负荷要有发电容量保证并有必要的备用容量,不足将受处罚。
4发电容量来源由三部分组成:(1)本公司电厂;(2)双边交易合同;(3)现货市场和一天期货市场。电力市场交易容量约占15%左右。
5为反映电网内部能力限制和拥堵,电力市场实行分区边际定价机制。
在美国本土的48个州中,现在已有24个州正在制定和实施电力改革计划,其中弗吉尼亚和西部的一些州,已经根据加州出现的情况,决定放慢改革的步骤,内华达州已经决定将电力改革延期4年。
2000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提出要建立区域输电机构,在跨州的一定区域范围内,创造一个中间没有隔离层、没有独断层的完整的输电经营系统。区域输电机构的重要作用,一个是集中精力把输电基础设施建设好,一个是监督系统的运行潮流。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始作俑者
英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始于撒切尔时代。1979年保守党赢得大选,撒切尔夫人坚信“市场万能”,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廉价出售政府拥有的企业,进行了一系列国有行业私有化改革。并于1988年2月发表《电力市场民营化》白皮书,拉开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序幕。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实行私有化和在电力市场引入竞争。1990年3月31日,按《电力法》形成新的产业结构:国有电力企业被分解为12个地区配电公司、3家发电公司和一家高压输电公司。供电商包括地方供电公司和二级供电商。英格兰和威尔士电力库开始交易,允许大于01万千瓦用户选择供电商。
1990~1996年上述各公司股票陆续上市,完成私有化。1998~1999年,允许所有用户选择供电商;新电力交易规则方案(NETA)出台;2001年3月27日,新电力交易规则施行,以多个市场和双边合同取代强制性电力库。
自行业改革以来,由于引入竞争,加强管理,减人增效,及成本低的天然气发电比重由1%提高到22%等因素,零售电价有较大幅度下降,居民用户价格下降28%;中型工业用户电价下降约31%。此外,政府为减少持续降低电价的压力,在改革之初将电价提高了约25%,为改革和电价降低提供了较宽松的条件和环境。
当不少国家纷纷效仿英国率先推行的电力库模式的时候,英国却又率先抛弃了这一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新的改革措施:
1.从2001年3月27日起取消强制性电力库,实行新的电力交易规则。新电力交易规则NETA是一个由双边合同形式主导的市场,合约双方包括发电、供电及交易商和用户;供电商和发电商可就将来任何时候买卖电力订立合同;允许电力合同的时间跨度从当天到几年以后,合同需要实物交割;国家电网公司作为系统运营商,接受电力的买卖出价,以平衡1.5小时以内合同交割中出现的供给和需求的差额,并解决输电网的堵塞问题;系统运营商调度电力直到满足需求,市场价格为系统平衡时最后一个发电单位电价;对合约电量和实际电量不符的市场参与方,将按系统平衡时接受的电力买卖的价格支付费用,并且支付系统运营商使系统平衡的成本。
2.纵向整合。供电公司购买发电商,实现发电和售电的自我平衡,目前英国五个最大的供电公司,发电和售电是基本平衡的。
3.横向整合。供电公司之间将出现相互兼并,平均每个供电公司的用户规模将由300万户提高到500万户,实现规模效益。
法国:反对破碎化以实现规模经济
法国电力公司在电力行业中占据绝对统治地位。法电占全国总发电量和装机容量的94%,拥有100%的输电业务,自1958年起拥有75年输电网的独家经营权,拥有全国96%的配售业务,拥有100%的电力进出口业务,2000年全国发电量的16%输出国外,主要对瑞士和英国出口。在欧盟指令的推动下,法国制定并实施了《关于电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和革新的法律》,即新电力法。新电力法明确公共服务使命及其资金来源,设立公共服务基金,加入电力价格中,由用户负担;确立供电市场开放时间表和有选择权用户;建立生产许可证制度;设立一个电力监管委员会,经费由财政负担;成立在管理上独立于发电的输电网管理机构;法国电力公司实行发、输、配账目分开;法国电力公司业务经营领域将扩大,允许对有选择权用户提供供热、供气等服务。
新电力法的实施,迈出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在2000年用电量1600万千瓦时以上的拥有选择权的1200个用户中,有20户更换了供电商。法电对电力改革主张纵向整合,实现规模经济,反对破碎化;并要考虑长期发展战略。法电提出到2005年的四大战略目标:一是用户非常满意率达到50%以上;二是集团50%的营业额来自法国境外业务收入和境内非电业务收入;三是集团的经济效益跻身于同类能源服务的国际性集团的前三名;四是法电集团的全体成员与企业的观点和目标保持一致,处处体现企业价值。
尽管有来自欧盟的压力,但法国政府对法电的政策仍没有太大的变化:一是仍与法电签订三年的经济合同;二是没有将法电分解为若干公司的意愿,只是按电力法的规定将其发、输、配业务实现功能分离和财务分开;三是没有将法电私有化的意愿;四是没有要求法电裁减员工;五是没有给法电设定降低电价的目标。
欧盟:倡导建设统一电力市场
欧盟于1996年12月19日一致通过关于放宽电力市场的指令,内容包括:
一、有选择权用户可自由选择供电商,参与的欧盟及欧洲经济区13个国家必须依据时间表开放供电市场。
二、供电市场可采用不同的业务模式。
第三方接入:有选择权的客户和供电商可接入供电网络;允许采用纵向整合化系统,但必须将发电、输电和配电行业的会计账目分开;可采用管制价格或协商价格。
单一买家:有选择权的客户可与独立供电商签订合同,但所有电力均由单一买家供应,而单一买家则按约定价格向合约供电商购买电力。
三、对于发电市场,欧洲国家可选择采用招标机制或许可证制度来监管新的发电容量。
欧盟指令后,整体而言,市场改革步伐比“欧洲竞争指引”的指令所预期的要快得多,在2000年,欧洲市场已开放了80%,远远超过规定的30%。
关键词:供电企业;电费;核算;质量;水平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对电力事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要求,近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引导下,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平竞争、开放竞争、市场化运营的观念已经成为电力企业市场改革的价值取向,逐渐致力于改善电力市场电费核算管理科学化的趋势,以实现电力企业效益的稳定提升,与此同时,加强供电企业的电费核算管理水平也是电力企业致力于完善的,在电费管理手段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存在电费体系组织构架改革不完善,输电、配电、售电分离改革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核算把关手段单一等问题,电费管理重视程度薄弱、相关制约垄断政策上的缺乏以及控制手段弱等原因,不利于电力公司科学合理地实施电费管理,所以,加强对电力企业电费核算质量,提升电费管理水平,完善供电企业内部建设和体系改革,对实现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公平开放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体制改革目标,构建和谐电力企业发展与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电力企业电费核算管理中存在的挑战
1 电费项目管理有待于提升。
目前,我省电力企业的行业电费核算效率较低、管理水平不高的现象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以提升电费核算管理水平。价格调整、市场竞争的排斥等负面影响,是一直制约电力企业改革步伐缓慢的关键因素,电力公司缺乏对电费项目管理的重视,成为制约电力企业改革认识上的原因。
造成管理重视程度薄弱的原因:首先,电力事业在我国能源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市场竞争压力的缺失,公平开放竞争的缺乏,不利于电力公司科学合理制定电费管理策略,从而导致电费核算过程中的效率和质量水平低。此外,缺乏对电力事业有效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上的建设,缺少法律层面的制度改革来制约无序不合理的经济竞争和经营模式,导致电力企业对电费项目管理重视程度低,不利于电费科学实施与管理,改革电力体制的积极性不高,致使经济效益提升存在困难,需要我们根据现实情况做出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 电费核算控制手段薄弱
在我省目前的电费管理上,由于厂网分开建设,竞争主体的增多和竞争压力的不断提升,使得电力企业的资金压力不断上升,电力企业电费控制手段薄弱成为制约电力体制改革的不利因素,仍是一个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
电费控制手段薄弱的原因: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金融危机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使得原有的电费控制手段失效,电费核算过程复杂、核算系统运行水平不稳定,造成电力企业的电力运维成本不断增加,电费核算的科学化管理程度不高;电力企业关联单位的收益与实施厂网分离相互影响,使得核算难度增加;电力公司没有一套完善的电费核算与控制的措施和手段,缺乏完善的管理控制机制,电费控制力度不够,控制手段有待加强。
3 电费核算管理体系不完善
在电力公司电费核算方面,仍是一个需要不断改进的过程,具体表现为核算体系不规范、软件系统算法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手段,一些供电企业的电费核算制度不健全,电费核算把关力度不强,导致电费差错和资金风险,使得电费核算管理水平低,质量差,这种现象不利于电力公司的良性循环发展,同时也制约了电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进行,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电费核算体系不规范的原因:电力公司电费核算管理手段缺失,机制不完善;电费核算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内容不详实或滞后政策,导致各地区处理电费问题的方式有差异;缺乏一定的核算监督与审核制度,不利于电费核算水平的提升与电费资金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加强供电企业电费核算质量的相关措施
1 建立供电企业的电费核算管理体系
供电企业电费核算管理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有效的提高企业电费核算质量,强化核算手段和水平的提升,主动掌握和控制未来的企业现金流量,有利于供电企业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调剂资金,发挥供电企业资金的控制和管理效益。这要求供电企业建立先进的电费核算管理体系,科学有效地对企业电费进行预先控制、过程监督和核算分析的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2 加强供电企业电费结算的理财服务观念,提高核算管理人员素质
供电企业电费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是适应现代化企业科学管理而产生的,作为企业的内部资金的管理中心,要立足于为企业服务的理念,管好财、理好财,确保企业电费资金安全、充分发挥电费核算效率,要配置一些有专业技能的电费结算管理人员,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企业电费结算内部控制经验,培养资金高效安全的管理意识,完善企业的现代化电费核算和管理机制。
3 完善供电企业电费核算管理的奖惩制度
为了更好的完善电力企业电费核算质量水平,在不断建设核算制度的基础上,还要专门设立电费核算管理的奖惩制度,进一步规范与激励企业员工对于电费核算的科学性和真实性,避免电费核算不真实甚至发生差错,实现奖罚分明,责任到位,分工明确的核算制度与规范。
三、提高电费管理水平,加强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
1 加强电力企业的电费核算管理手段的科学化
首先,根据电力企业当前的电费项目管理实际状况,要有针对性地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强管理手段,强化管理力度。管理手段要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的形式,统筹兼顾,转变经营思想,提高对电费核算的认识程度,从而从电力公司内部着手,建立电费控制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本着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运营观念,以人为本,转变生产经营观念;其次,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加强对电力公司员工的道德素质教育,防止员工不正当地谋取利益,从思想认识和道德意识上强化管理手段,并且建立一套企业内部职工垄断谋私的惩罚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强化核算管理内部监督,及时地根据具体情况发现调整和纠正差错,是保证电费核算数据真实性、可靠性的关键。
2 推动供电企业电费核算体制的改革
在加强电力公司管理手段的基础上,要积极地推动电力公司的体制改革的进行,推进电力主辅、主多分离的改革进程,从体制上避免关联企业电费交易、生产经营分割、资金预算失控,从而加强对电费核算建设的科学管理,促进电力公司内部体系改革,从而实现打破垄断、公平开放竞争、提高电费核算管理效率、避免电费差错、完善电力建设体制改革目标以及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3 实现供电企业电费核算市场化发展
对电力公司的电费核算管理要进一步趋向电力交易市场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加强电力公司经济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完善,将电力公司的电费项目管理与电费核算放到市场经济规律主导下的运行体制中运行与发展。一方面,完善从电费的预算到电费核算、电费数据发行、电费资金回收的管理一体化,制定实行电力公司电费管理和核算市场化、开放化、公平化、透明化的管理;另一方面,根据市场化的原则,提高电力公司业扩新装、电费抄表核算收费等各服务环节的工作透明度,完善电费核算监督制约体制的建设,将电力企业的电费项目管理建立在一个开放的、公平的、竞争的、诚信服务的市场化运营机制上,实现市场化发展,促进经济效益的实现。
结语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电力企业的发展与建设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在面临多方机遇和挑战的社会环境下,加强电力企业的电费核算质量,提升电费核算水平,完善企业内部体制的改革,将不断提升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此外,企业电费结算的内部控制是集合了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技巧性的工作,同时做好财务的内部监督控制,加强电费核算的内部管理水平,是提高经济效益和提升供电企业形象的重要程序。各级电费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核算内部控制的认识和基本知识的掌握,认真贯彻和实施核算把关制度,综合电费核算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分析,加强对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的总结交流,使得日后的电费核算有经验可循,有教训可借,更能促使实施者的管理建设水平的提高,提升电费核算管理建设的科学性,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感。相信随着电力企业体制和核算技术的发展完善,必将走出供电企业电费管理的制约性局面,开拓电力行业的核算管理新局面,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一、 电力全球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促使世界各国为实现本国经济的发展,加大经济开放程度,逐步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大循环中。全球经济一体化,在电力行业,就呈现为电力全球化,它促使世界各国纷纷实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电力全球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煤炭、油、气等发电能源,可以从世界市场采购,使发电能源选择具有多样性。
日本能源资源贫乏,只有少量水能和煤炭,必须大量进口原油、天然气、煤炭及铀等能源,是世界第 2 大能源进口国。虽然近几年日本进口能源的比重已明显降低,但到 1999 年底(指财政年,截至次年 3 月 31 日),一次能源进口比例仍超过 79%。日本的发电能源主要从世界市场采购。
2003年第一季度,俄罗斯石油产品出口达2090万吨,出口额42亿美元,其中出口柴油830万吨,价值20.9亿美元;出口重油930万吨,价值13亿美元;出口油25万吨,价值5200万美元;出口天然气达531亿立方米,出口额为52.9亿美元。俄罗斯是世界上出口发电能源较多的国家之一。
2.既可考虑自己建电厂供电,也可考虑由国外输入电力,这取决于经济效益的分析及环境容量的大小,相应需要发展跨国联网。
2002年上半年,俄罗斯电力出口量为72亿千瓦时。其中,俄罗斯向独联体国家出口电力29亿千瓦时,价值4650万美元;向独联体以外及波罗的海国家出口电力43亿千瓦时,价值7200万美元。据俄罗斯统一电力公司预测,到2005年俄罗斯电力出口将达到287亿千瓦时。
白俄罗斯年需电力平均为340亿千瓦/小时,但近年来每年只生产260亿千瓦/小时,需要进口70至80亿千瓦/小时。 2003年白俄罗斯生产电能259亿千瓦/小时,进口76亿千瓦/小时,其中从俄罗斯进口35亿千瓦/小时,通过俄罗斯公司从立陶宛进口41亿千瓦/小时。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由于能源分布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电网互联运行的巨大效益,跨国联网输电的趋势不断发展。如欧洲发输电联盟(UCPTE)早在1963年就实现了西欧各成员国400千伏交流联网,以后又通过直流同英国、瑞典实现非同期联网。1995年9月原民主德国电网与西欧电网联网,1995年10月波兰、捷克、匈牙利三国电网与西欧电网同期互联。美洲最大的北美互联电力系统由美国2000多个电力公司组成,电网装机容量近700 GW。北部还与加拿大通过交流和直流互联,南部则与墨西哥电网互联,形成了一个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北美电网。
3.加强引进外资与对外电力投资并举,使资金、人力资源双向流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力度,使电力企业在融入全球电力市场中不断发展提高。
发达国家电力公司互相收购、兼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的一些大的电力公司纷纷制定海外投资战略,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机构。美国一家电力公司花了20亿英镑收购了伦敦供电公司,后又被法国EDF收购并直接经营。英国国家电力公司和PowerGen电力公司在海外投资,连续三年分别位居世界最大独立发电商排行榜的第2位和第3位。美国电力公司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市场化国家的投资也远远超出在其他国家投资的总额。
发展中国家电力工业吸收发达国家电力公司的投资,同时发达国家的电力公司也实现了资本输出的目的。以中国为例: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中国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力项目公司共计39家,涉及的装机容量达2700万千瓦,外商投入股本金总计达23亿美元,境外融资协议金额达上百亿美元。投资高峰期集中在1995到1997年,三年时间里,外商投资电力项目公司成立了19家,投入股本金约16亿美元,涉及装机容量1550万千瓦。
4.在电网布局、电源结构、电力能源供应及技术等方面,必须确保电力安全供应,具有较强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否则将对国家电力安全构成威胁。
蒙古西部和北部多个省份依靠俄罗斯供电,2000年3月,俄方曾因电费问题对蒙古西部3省断电近1个月。到了2002年11月,蒙古西部的科布多、巴音乌列盖和乌布苏分别欠俄罗斯4.86亿图格里克、2.7亿图格里克和3.23亿图格里克(1美元约合1115图格里克)的电费。俄罗斯远东地区电力公司多次敦促这3省尽早偿还拖欠的电费,但由于蒙方未积极回应,于是俄方停止向这3省供电。由于正值严冬,西部地区又是蒙古最寒冷的地区,停电后,当地供暖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同时又影响了当地污水处理和自来水的供应。蒙古总理、基础设施部长和财政经济部长与西部3省的领导进行了磋商,并决定由蒙古政府向西部3省提供优惠贷款4.50亿图格里克,加上各省自行筹资,希望尽快将拖欠的债务偿清,使俄方恢复供电。
为了解决蒙古西部省区用电问题,蒙古政府计划2005年在西部建立德尔根和泰希尔两座小型水电站,届时该国西部省区将结束进口俄罗斯电力的历史。
二、电力科技创新
电力科技创新使得电力网络具备了开放运营的技术,对世界各国电力企业的传统经营方式造成了空前的冲击。没有电力科技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力工业不可能走向市场化。电力科技创新对电力经营管理体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发电科技创新对电力经营管理体制的影响。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20年间,电力需求旺盛,石化燃料价格低廉,供电成本很低,电力科技创新的重点集中在发电科技上,提倡大电厂、大电网、大机组。随着电脑、信息和控制技术在发电设施上的应用,在发电领域不再有更多的规模经济效益:电厂设备和规模已经定型,热效率提高已达到极限,从技术上已没有更多措施降低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小型热电联产机组有了新的生存空间。除水能资源开发可以建设大型、特大型水电站外,其他如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的发电利用都是小型的。
2.输电科技创新对电力经营管理体制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电力需求增长趋向缓和,电力部门转而重视电力负荷管理与电力需求管理,致力于用户消费结构的研究,以改进电力负荷及用电量的预测。这时,电力科技创新的重点集中在输电科技创新和配电科技创新上。
在输电方面,各电力公司的中央调度中心,通过各种通信方式将各发电厂及变电所联结成一个完整的调度、监控系统,各发电厂按照其调度命令调度发电量以适应电力需求的变化。调度中心的电脑,除了收集各发电厂和变电所供需电量资料外,还依据经济调度的需求计算结果,每隔数秒,就指令,调度各发电厂的发电设施,以达到整体最优。
3.配电科技创新对电力经营管理体制的影响。配电科技创新使配电系统实现了自动化。配电系统自动化主要是利用电脑、信息及控制设备,将配电线路及各用户连接成一个系统。其基本功能除了监控线路、迅速侦察事故、隔离故障和快速转供,以缩小停电范围外,还可以深入到每个用户,用微处理机和配电自动化系统替代传统的机械表,将任何时段的用电量、负荷记录下来,为电力公司经营管理所用。
配电科技创新使配电环节的功能分离,配电环节中若干环节可以让非电力公司来经营。例如,在美国加州,非电力公司被允许从事查表收费业务。随着电表记帐付费技术和配电网络维护技术进一步提高,配电环节更多的功能可以从配电公司的业务里分离出来。
配电公司出现横向整合和多种公用事业一并经营的现象。在菲律宾,城市和各省配电公司被允许与农村配电公司合并,以扩大规模,提高经营效率。煤气公司和配电公司的合并则扩大了配电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同时,煤气和电力的交叉竞争变得增强。
三、社会各界对打破电力垄断的强烈呼声
铁路、民航、电信、天然气等其它自然垄断行业服务对象都是社会部分群体?熏而电力则是对社会的全方位覆盖,服务对象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国计民生。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首先在铁路、民航、电信、天然气等行业率先实行体制改革的,而电力的体制改革则往往是放在最后来进行。电力体制改革因慎重而显得迟缓,社会各界对打破电力垄断因期望值较高而呼声强。
电力用户要求打破垄断。他们看到了垄断经营的弊端,要求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享受低电价、高服务质量、拥有用电选择权、安全稳定用电。
电力投资者要求打破垄断。他们希望获得宽松的市场准入、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合理的投资回报。
独立发电公司要求打破垄断。他们要求电网企业不再拥有发电公司,所有的发电公司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则下,获得发展和采用新技术。
环境保护组织要求打破垄断。他们希望通过市场手段,减少污染。
监管者要求打破垄断。希望能够通过竞争实现最优选择,通过监管实现价值最大化。
政府也希望打破垄断。政府要求电力工业降低直接支付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变垄断经营造成的体制性缺陷,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吸收到足够多的资金,促进电力发展。
四、国际组织的政策扶持
在所有的国际组织中,世界银行在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上起的作用最大,态度也最坚决。世界银行经过广泛调查研究之后,执行董事会通过了世界银行工业能源处撰写的《世界银行1992年政策报告――世界银行在电力部门中的作用》,将电力改革纳入世界银行认可的国际援助战略的一部分。这个报告对推进全球电力改革,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电力改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世界银行认为,尽管发展中国家的电力系统有了惊人的发展,而且确有一些效率高的电力部门和许多成功的单项工程,但是由于政府未能触及到电力部门的基础――体制问题,而使得电力部门在制定电价、财务、技术和机构等方面存在着问题。
世界银行主张不能继续以垂直垄断方式来管理电力工业,应对电力工业进行改革――政府必须对电力部门减少干预,允许电力部门有较大的自,政府只负责制定目标、政策、法律和规章,以保证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而且,世界银行还发放贷款支持电力市场化改革。世界银行1991年财政年度对发展中国家电力部门的贷款数额约为400亿美元,约占世界银行总贷款的15%。
五、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体制存在的缺陷
以公有方式实行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导致了竞争制度的缺失,存在明显的制度性缺陷,难以达到有效提高全行业效率的目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前,垂直垄断和公有制的电力企业经过几十年的运营,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随着全球性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发达国家电力需求增长速度变慢,电力供给的增加受到越来越多因素的制约,部分电厂对电网企业有意见,不收购上网电量,造成人为分割和电厂亏损。另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蓬勃发展,电力需求很大,求大于供,缺电严重,要求高速度发展电力工业,这就需要更多的资金,而政府不能提供足够的资金,使得公用电力事业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
2.由于电力企业内部缺乏激励机制,电力企业之间缺乏竞争,造成电力企业普遍效率低下,服务差。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输电、配电损失很大,发供电设备维护修理落后,供电可靠性低下,有些电力投资决策具有明显的缺点,电力供应很难满足用户的要求。
3.发达国家电价水平居高不下,民众对此深感不满。而发展中国家人为压低电价,阻碍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发展中国家政府紧紧地控制着公用电力事业,要求电力工业承担过重的社会目标,并且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干预太多,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认为便宜的电力对社会经济有好处,从而人为压低电价,这种政策的后果是:不能刺激用户节约用电,使得电力使用的经济效益不高;由于公用电力事业财政紧张,低电价,使得公用电力事业无法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和新的电力工程的投资,甚至连电厂的日常维护检修也难以维持,更谈不上老电厂的更新改造。
4.阻碍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阻碍了能源效率的提高。并且政府缺少有效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政府以行政手段为主直接管理电力工业,从而扭曲了市场信号,导致了监管成本高、效率低。最突出的现实问题是价格管理,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导致价格十分混乱,价格不能真实反应市场的供求关系。
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政府对电力企业干预太多,介入太深,政府没有将电力企业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而是过多的强调了电力企业的公用事业性和自然垄断性,要求电力企业承担许多非商业化的社会目标,没有提供按市场经济规律去运营的条件,电力市场长期处于垄断状态,缺乏有效竞争。
自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以英美等国为代表,西方工业国家陆续进行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从改革的过程看,西方工业国家实行电力改革的做法大同小异,基本都是对国有电力公司实行私有化(或公司制改组),拆分垂直一体化管理的电力公司,在发电环节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对输、配电企业实行规范、透明的监管,在售电环节逐渐允许大用户选择电力公司。其中实行国有国营体制的国家,还重新成立监管机构对电力工业实行集中监管。这些国家共同特点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充分准备,立法先行。推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西方国家,从提出问题到建立市场,一般都经历了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上是用一半的时间酝酿、建立内部模拟市场、设计方案,拟定法律法规,用一半的时间组织实施。英国从1983年立法提出鼓励建立发电商,到1989年立法提出发、输、配、售分开,到90年代初完成这项改革大约经历了10多年。
二是高层决策,政府推动。由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复杂性与特殊性,这种改革的突出特点是需要从体制、法规、技术等各方面综合配套推进,在改革中实现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利益调整。因此国外电力改革都是由高层甚至最高决策层发出改革的号令,改革依靠政府综合配套推进,同步进行技术支持手段的开发与完善。同时还要依靠行业中介、电力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广泛参与,需要社会上经济、法律等许多方面的专家的共同参与,由于电力市场各方对改革的要求是不同的,有的还尖锐对立,因此各国都是在政府的主持下,将公平、效率有机结合,实现使社会受益的改革目标。
三是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电力工业的改革不是局限在发电或售电等某个特定的环节,而是对电力生产、传输、使用全过程的配套改革,是涉及对电力体制的整体改革。因此,在实施改革之前都应有明确的方案设计。但改革实施的过程是分步推进的,从发电企业的竞争,售电市场的开放都是渐进式的,无一例外的经历了一个市场逐级开放、竞争逐步扩大的过程。改革的整体性和渐进性,是国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共同特点。
四是业务分解,管理集中。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因此首先是清晰界定产业链中的竞争环节和垄断环节,竞争的部分遵循价值规律和供需关系,依靠市场规则运作;垄断的部分和环节在政府监管下进行规范的运作。
西方国家的改革都立足于把垄断限制在最小程度,都是按照电力生产供应的基本流程,将一体化的体制格局,分解成若干环节,将所有可以竞争的部分独立出来充分竞争;将必须垄断的部分使其经营财务透明,并由独立的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在改革过程中国家对电力的管理实现了相对集中,第一是对电力的宏观调控职能向政府政策管理部门集中;第二是对电力市场管理、协调的职能向市场监管机构集中,产生了专门的监管机构;第三是对不属于政府和企业在市场中的功能集中于行业中介服务组织。
发达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原因
(一)传统电力体制的低效率是引发西方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原因。
西方电力工业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两种基本的体制模式:一种是私有电力政府监管体制,如美国。这种体制下政府允许私人公司垂直拥有电力资产以及经营发、输、配和零售业务。私人电力企业对市场的垄断由政府通过监管来控制。其中,电力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审核电力公司的成本,并根据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监管电价。
另一种是政府直接经营的国有国营体制,如英、法等西欧国家。这一体制直接以国家垄断代替私人垄断,国家垂直拥有电力发、输、配资产和零售业务。由于国家垄断的电力公司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实际上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因此该体制下不存在美国式的电力监管委员会,政府一般通过某一行政部门或专门管理委员会来指导和监督电力公司的经营。
西方传统的两种电力工业体制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垄断对消费者造成的利益损失,而且对电力工业的长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满足了西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但是,随着电力消费需求的饱和以及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技术进步的逐步停顿,传统电力体制下激励不足、经济效率低下的弊端逐步暴露出来,无论是“私有政监”还是“国有国营”,都缺乏市场竞争所具有的激励机制,使得电力企业投资浪费和冗员现象严重,导致电力的高成本和高价格。正是电力工业的低效率和高电价,成为各国消费者要求进行电力改革的基本动因。如美国率先实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加利福尼亚、宾西法尼亚、纽约等州,其电价明显高于美国平均电价水平(1999年美国平均电价6.66美分,加利福尼亚、宾西法尼亚、纽约的电价分别是9.34、7.67和10.40美分),这些地区要求改革的呼声最高。
(二)经济理论的发展和上世纪70年代末期美英等保守派政府掀起的新经济自由化政策,进一步推动了电力市场化改革。
西方经济学从重商主义开始就存在着关于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基本争议,主张市场机制的经济自由主义和强调政府作用的国家干预主义代表着两种对立的经济哲学。电力行业由强调政府控制到强调市场竞争的转变反映了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
从上世纪60-70年代开始,西方经济学理论取得了多方面的新发展。在宏观经济理论上,新古典经济学派开始质疑凯恩斯的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的理论和实际作用,主张减少政府干预,让市场自由发挥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上,新的理论开始认识到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政策的公务员与平常人没有什么不同,没有理由认为他们可以做出比生产者和消费者更明智的决策。在微观和工业组织理论方面,新的研究发现在电力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电和输配电环节各有不同的技术特征和市场特征,笼统地认为电力工业具有天然垄断性是不够科学的。实际上,发电和零售环节具有竞争性,在这些环节引入竞争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的经济效率。这些倾向市场的经济理论发展由里根和撒切尔夫人代表的保守政府在上世纪70年代末变成了新的经济自由化政策,由此掀起了一轮放松政府监管的浪潮,金融、电信、航空、能源等一系列部门纷纷开始引入市场竞争的改革,90年代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也是这一浪潮的延续和组成部分。
(三)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示范效应也进一步促进了改革的扩散。
最先开始实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西兰、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最初几年改革的效果十分明显,电价下降,供电服务质量改善,效率提高,过度投资得到抑制。良好的改革示范效应,使电力市场化改革迅速席卷全球,到2000年底,几乎所有的西方工业国家都制定了电力市场化改革方案。这一趋势在2000年美国加州发生电力危机后才转趋谨慎。
发达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启示
20多年的实践证明,发达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总体上是成功的,其积累的经验对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1)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应坚定不移。发达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实现了当初既定的目标:电力企业效率和服务质量都有所提高,电价有所下降,过度投资得到抑制,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明显增强。即便是那些曾经电力改革遇到波折甚至发生电力危机的国家和地区,也从来没有怀疑过电力市场化的方向,而是检讨自身市场模式设计的欠缺,并通过改进市场模式,来实现市场化改革的目标。
我国电力工业改革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国家是相同的,也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引入激励机制,改进供电服务。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所确定的思路、原则和主要措施,与西方国家的做法总体上是一致的,应坚定不移地往前推进。
(2)电力体制改革要有明确的理论指导。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西方国家电力改革除依据宏观经济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最新的研究成果指导总体改革外,在具体的市场模式设计上也都有明确的理论上的指导,如英国的“电力库”模式就借用了经济学边际成本理论,美国PJM电力市场“节点定价”模式是将边际成本理论与电力系统运行特点有机结合起来,澳大利亚电力市场采用的“差价合约”模式,就借用了金融合约的思想,等等。
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虽然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电力市场模式,但对这些经济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缺少认真的探讨。而缺乏理论指导,长期“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难免会有局限性。因此,在今后的改革实践中,应更加重视和思考指导电力改革的理论问题。
(3)真正建立有授权、有能力的监管机构和符合经济原则的监管机制。有效的监管是电力市场化改革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西方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历程,某种程度上也是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发展的过程。虽然市场能够解决效率、激励等很多问题,但市场不能解决其自身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外部的监管机制来纠正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监管与市场是相互依赖的,电力市场的建立意味需要更为有效的监管,而不是相反。因此,伴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原来没有成立专门监管机构的国家纷纷成立监管机构,如英国改革的同时成立了监管机构;澳大利亚在改革多年以后,于2005年成立了新的联邦电力监管机构,并集中监管职能;市场化改革走得最远的新西兰,在经历2002年严重缺电以后,于2003年也不得不重新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美国等原先已经设立监管机构的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其监管机制。
我国电力行业目前发展改革中面临的许多问题,与政府监管不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要通过进一步改革,完善监管体制,将经济性监管职能尽量集中于电监会,同时电监会本身也应尽快建立一支有能力的监管队伍,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
(4)电力市场模式设计是关键。西方国家的电力市场模式都是因地制宜的,并且市场模式是动态的,不断调整和完善的。如英国初期的电力市场规定发电企业全部电量必须竞价上网,改革12年后放弃了这一交易模式,改用以双边交易为主的市场交易模式(NETA)。
我国幅员辽阔,各区域情况差异很大,建立电力市场要防止盲从某种固定模式,应对症下药,允许各地区根据不同系统条件实行不同的市场模式。当前,在积极推进区域竞价市场建设的同时,要推进合同市场的建立,大力培育、发展长期合同制的双边或多边交易,鼓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或配电公司签订购电合同。这既是长远的方向,也较切合我国国情。因为对用户而言,通过现货市场竞争降低电价是欢迎的,涨价则很难被接受;对电力企业则反之。只有双边或多边交易,由于建立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对电价涨跌有理性的心理预期和应对措施,才能平稳消纳电价下降或上升的风险。
罗慧(1979―),女,硕士,高级会计师,江苏省电力公司,研究方向:企业经营管理。
刘梅(1983―),女,博士,工程师,江苏省电力公司,研究方向:企业管理与运营检测。
摘要:本文在梳理企业运营管理协同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对英国国家电网、美国电力、法国电力等国际企业运营协同实践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得出电力企业协同运营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企业运营;管理协同;电力企业
1.企业运营管理协同理论
协同学理论源于现代物理学和非平衡统计物理学,它是以耗散结构理论为基础的,是一门研究完全不同的学科中存在的共同本质特征的横断科学。它通过分类、类比,来描述各种系统和运动现象中从无序到有序转变的共同规律。协同学理论是由德国物理学家哈肯(H.Haken)于1974年提出来的,哈肯通过探讨耗散结构大量的系统元素,如何在适当的外在环境条件下,根据其内在的分合机制(内因),经过合作竞争完成系统相变的自组织过程。所以它也称为非平衡系统的自组织理论。
协同论发现耗散系统虽然可分解成很多的组成元素,但对系统相变具有决定影响力的正是其中少数关键份子。这些关键份子(慢变数)在耗散系统(解构―混沌―成核)过程中,扮演主导角色;其他的众多变数(快变数)则扮演被支配的顺从者角色,所以掌握系统中关键份子的动态是了解系统相变行为的关键。这种现象在协同论中被称为支配原理(Slaving Principle)。
协同论的另一项发现是当耗散结构面对剧变的环境,系统结构所进行的解构与重组过程,都遵守一项“潜规律”:①尽快恢复系统的稳定;否则,②如不能恢复原有的稳定状态,那就根据系统元素的内在特性,重建一个可在新环境中稳定存在的新结构。即耗散结构演化的基本规律是“追求稳定性”。
协同理论的出现,使人们对系统的认识又前进了一步,它对系统的产生和发展给出了数学的描述和实验证明,而且深入地考察了系统内部复杂的自组织行为。它所描述的系统自组织和有序化的概念、原则和规律,对许多学科的研究和实践都有着一定的方法论意义。
协同管理以整个系统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对企业内外部资源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充分发挥各个资源的作用,使资源的运作产生协同效应,从而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是确立集团各部分的分工协作,通过各业务部门、各单位之间协同配合达到集团内外资源共享,提升集团及各业务核心竞争力。
根据协同论,在管理中企业组织要从无序向有序发展必须通过组织内部构成要素非线性相互协同作用来完成。各要素的非线性相互协同作用导致企业系统新质的涌现。
2.典型电力企业运营协同实践
(1)英国国家电网公司(NG)
英国经过市场化改革后,市场开放程度高,英国国家电网在英国垄断专营输电业务,但受政府监管机构严格监管,对其运营效率和可靠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英国国家电网为满足监管机构与股东的要求,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其输电生产运营板块有专门的资产管理部协调资产管理相关职能,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基建和运检等职能进行适当整合,确保运作效率。
英国电网输电生产运营实行专业化运作,重视资产管理:资产管理相关职能如规划、建设、调度均由专业部门负责,并有专门的资产管理部负责资产管理统筹协调。
(2)美国电力(AEP)
美国电力经历了市场化改革,发电、配电业务市场化运作,输电业务区域垄断,电力市场化程度较高,其对公司客户服务,成本控制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AEP当前组织架构为发输配分离的事业部架构,调度为第三方机构负责。通过输电与配售电业务生产运营版块职能整合,以及适度集中的客户服务中心设置,取得客户响应速度与运营成本的平衡。
AEP从公司的实际出发,对公司的业务板块进行了整合。一是整合公司组织架构,根据输配分开,第三方独立调度的监管要求,AEP输电配电分为两个事业部,其资产管理相关职能(规划,建设、调度、运维等)有一定程度整合:输电事业部:生产板块规划、运检职能整合至专门的资产管理部,基建职能归属资本改善部,调度归属输电操作部。配电事业部:配网资产管理如规划、建设、运维等职能归属配电服务中心;二是AEP根据业务所处地理区域,分别设置了两个区域性的客户服务中心,以提供贴近本地客户的及时服务,同时通过集中运营有效控制成本。同时,AEP当前组织架构中,将共享服务中心作为利润中心商业化运作,与其余事业部合作,提供支持职能共享服务,以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提升服务效率。
(3)波特兰通用电力(PGE)
PGE所在的俄勒冈州仍维持区域电力公司发输配垂直一体化垄断形式,电力市场化程度较低,输电网受严格监管,成本压力较大。PGE电力公司为降低成本,提高输电网运营效率,设置了专门的输电及可靠部,协调输电网规划与调度运行等职能。
通过设置专门的输电及可靠部负责协调相关职能:PGE在其公用事业服务部下专设了输电及可靠部,统筹协调电网运行相关的规划、调度和交易职能,增强电网运行可靠性。设置专门的可靠性管理协调机构,提升了电网规划与调度运行的科学性与协调性,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有效控制了运营成本。
(4)法国电力(EDF)
EDF旗下有发电企业、输电公司RET、配电公司ERDF。RTE作为法国电力集团EDF的全资子公司负责输电网运营,公司通过全面推行集约化管理,高效配置企业资源,实现规划、建设和营销大客户的集中运作管理,以实现公司运营效率的提升和管理成本的降低。
具体执行情况如下:关键支持职能(人、财、物):集中管理,由独立的部门负责,为业务运作提供支持;规划、建设:总部集中,由总部负责;运行、检修:总部统一协调管理,具体操作交由地区;营销:由于输电网主要客户对象为大客户,战略重要性高,由总部集中负责。
其中,法国电力输电网公司RTE通过规划、建设、运检归属同一部门,加强彼此协同提升资产效率;而配电网公司ERDF则以客服与运检归属同一部门,保障服务响应速度与有力的系统可靠性,大大提升客户满意度。
在改革的潮流面前,各国都结合本国实际,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符合本国在国际市场中战略定位的改革目标,并采取不同的步骤和措施,以保证目标的实现。英国电力富余,用电增长缓慢,对电力发展需求不大,电力改革是以私有化、引入竞争、降低电价为主要目标。将国有电力局分解成12个地区配电公司、3家发电公司和一家高压输电公司,以后逐步私有化,开放发电市场,引入竞争机制,输配电继续实行垄断经营,加强监管。对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则结合实际,对原有电力公司进行功能性分离。
美国的电力企业以私营为主,电力改革目标是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打破垄断、降低电价。大企业用户是推动改革的原动力。美国电力工业以州管理为主,联邦能源委员会只提出厂网分开、发电引入竞争机制的要求,具体改革方案由各州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改革模式多样化,有PJM电网的成功经验,也有加州失败的教训。
欧盟也只是对各国电力改革提出原则要求,改革模式、进度由各国结合本国国情自行确定。法国的电力改革是在欧盟指令的框架内,以保持整体实力和竞争优势,扩大在欧盟内市场占有率为目标。因此,法国电力公司仍然是国有化公司,保持一体化的体制,只是在功能上将发、输电业务分开,以满足欧盟指令的要求。这是以电价的低廉和用户满意为基础的,也是法国政府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保存实力、向外扩张的思想体现。
日本的电力改革虽然也以自由化为目标,但坚持谨慎原则,在保证有稳定的投资,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前提下,进行自由化改革。这是适合日本资源依赖进口、九大区域电网之间不存在资源优化配置的特点的。
各国在改革中一般都以现有电网管理体制为基础,提出改革方案,并采用渐进的改革方法,从改革到基本完成一般都要十年左右时间。
电力改革要实现多重目标的平衡
实施电力改革、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主要原因是改革有多重目标,而且相互之间有矛盾。这些目标包括:
---用户希望低电价、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稳定供电。
---股东希望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
---电力公司希望公司获得发展和采用新技术。
---员工希望工作有保障和高工资。
---政府希望实施全国性的能源政策和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方针。
---环境保护组织希望减少污染。
---监管者希望能够通过竞争实现最优选择,通过监管实现价值最大化。
---燃料供应商希望保护其市场和投资。
电力改革必须使上述目标相互平衡,要实现这种平衡,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电力发展的不同水平,确立改革的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
不同发展阶段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着眼点和目标不同
根据各国的经验,成熟的电力市场的标志是:电价水平一般反映了成本和投资回报率;用电客户有较高的电价承受能力;有限的用电需求增长;有限的筹措资金的需求。
而发展中电力市场的标志是:在电价方面交叉补贴现象较为普遍;用电客户对电价上调的承受能力有限;对建设和扩充电力设施所需的资本具有很大的要求。
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和首要目标是不同的。对于成熟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是降低电价,改革的首要目标是:降低电价,提高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充足的发电容量,基础设施扩建和升级,吸引投资成为改革的次要目标。
对于发展中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是电力设施的扩建,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吸引电力投资,建设充足的发电容量,基础设施扩建和升级,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降低电价,提高效率和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则成为改革的次要目标。
电力市场化改革要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
电力的市场化改革除需要有正确的、适合市场经济规则和电力工业特点的指导思想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包括:
---系统必须有足够的规模(容量):系统中要有若干的竞争主体,而且每一主体都能达到其经济规模。
---系统要有充足的备用容量:这既是市场化改革的原因之一(追求系统的价值最大化),也是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保证改革期间的安全稳定供电)。
---要有高质量的输配电网络系统。
---要有与市场化改革相配套的电力法和完备的基于激励机制的监管法规。
---要有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输电配电过网费的计算原则和办法。
---要有切合实际的长期电力规划(每年滚动编制一次),并明确组织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及办法。
---要有保证发、输、配电设施发展的措施办法。
---要明确系统运营机构负责发、输、配电间运行调度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建立完善的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明确现货市场和长期、中期、短期合同的关系及管理办法。
---改革过程中原有电厂沉淀成本(因执行国家能源政策致使造价较高,缺乏竞争力)处理办法。
---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风力发电、水电等)发电补偿办法。
---要有成熟的信息技术系统支持。
---要有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实现灵活的进入退出。
周密设计改革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
电力市场化改革方案的设计包括:一、电力立法。审查现有的电力立法、准备立法咨询文件、起草修改后的电力法、通过修订的新电力法。二、经济财务分析。建立详细的经济模型,资产(企业)价值评估,准备过渡期合同,制定输配电价格。三、批发市场设计。制定系统安全标准,建立电力库定价,期货市场定价和对冲市场,检验电力库规则,建立信息技术系统和结算系统。四、形成具体监管法规。界定监管的范围,起草监管法规,通过监管法规,正式组建监管机构。在经济和财务分析方面要做更详细的设计:要检讨国际电力改革的经验教训;建立批发市场/电力系统模型;完成电力各环节的财务模型;建立供电价格对用户经济影响模型,包括设计市场和产业结构;确立和处理过渡期主要问题,包括补贴、沉淀资产、各环节收入的重新调整、过渡性的供电协议、新投资的需求;对电价结构和监管法规的详细设计。
电力改革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会在一次改革后就停滞不前,技术的更新、市场的成熟及改革以前未察觉的问题,都需要对改革方案进行不断调整。在这个持续的演进过程中,可能要伴随着一些重大事项的发生,比如行业结构的重新调整、股份化改造、修改监管机制、大型公司交易(兼并、收购、重组),因此方案的不断调整是客观要求。英国改革12年后放弃电力库交易模式,今年起改用新电力交易规则(NETA)便是一例。
电价核定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虽然各国在电力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电价核定的原则有所不同,比如正处于发展中的电力市场,电价的核定原则要与改革的首要目标相一致,电价水平要使股东有较高的回报,吸引投资,加快电力建设;对于成熟的电力市场,电价的核定要有利于提高效率,让用户分享提高效率的成果。
但各国在电价核定中都能共同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一是成本补偿原则。电价能够补偿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合理报酬原则。电价能够让股东有合理回报。三是公平负担原则。用户负担的电价应是成本加利润,取消交叉补贴。
在正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竞争环节的电价,由市场决定;垄断环节的电价,由监管机构或政府核定并受监管。
定价原则是否正确,是影响电力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美国加州管死了销售电价,而放开发电批发电价,因供不应求,批发电价猛升,造成两个电网公司破产,发生了严重危机。
建立独立的、专业的电力行业监管机构
电力行业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是指独立于本行业的任何一家经营者,被充分授权监督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例如制定或改变价格。
对电力行业有效的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对本行业具有详尽的专业知识:有能力获取详细和准确的行业信息,包括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能克服监管者和市场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不均衡性;能了解本行业中的变化,包括技术和竞争行为等;能吸引合格的职员。
基于上述要求,一家独立的、专业的电力行业监管机构,比多头分散的行业监管结构更可取。为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履行职责,要有明确和清晰的法令法规;要有开放和透明的监管程序;要有由所有本行业经营者参与的监管程序;监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期限要固定;要有完善的申诉机制。
(二):我们不该向国外学什么
今日刊发系列专题文章《世界电力市场化改革对我们的启示》之二——《我们不该向国外学什么?》。文章结合世界各国电力改革的教训,回答了如下问题:怎样认识英国的电力私有化模式;怎样看待加州电力危机的教训;谁来负责电力供需的总体平衡;怎样看待西欧的电力市场重组和整合趋向;怎样认识电力商品的两个市场、两种合同;怎样正确对待环保政策的要求。
这次调查中,正碰上了三件对电力市场化影响较大的事件。一是美国加州的电力危机;二是法国在3月23日~24日欧盟首脑会议上否决了欧盟进一步加快开放电力市场的安排;三是英国3月27日起取消了强制性电力库,实行双边合同主导的新交易规则。这三件事既引起了正在推行电力市场化国家的关注,也引起了未推行电力市场化国家的关注。特别是加州电力危机的教训,震动了许多国家。
西方流传一句名言,市场能解决一切问题,但市场不能解决自己的问题。一个设计错误的方案,自己不能纠正自己。我们正着手进一步深化电力改革,不是更应该仔细地分析和冷静考虑正在发生的重大事件,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吗?
怎样认识英国的电力私有化模式
这场电力改革首先发生在英国,有深刻的政治背景。1979年保守党人撒切尔夫人赢得大选,认为“英国经济最大的两个问题是垄断的国有化企业和垄断的工会”。1982年马岛战争胜利。1983年大选连任。1984年煤矿失败。预备已久的撒切尔夫人“私有化方案”诞生。进行了一系列国有行业的私有化改革,从北海石油、港口、机场、电讯、煤气到宇航、钢铁、煤炭、供水都私有化,最后把规模最大的电力工业私有化。
从分解英国电力公司(CEGB)为16个公司(12个地区输电公司、3个发电公司、一个高压输电公司)开始,16个公司分别大规模上市,外资大量进入并重组,发展到目前进行纵向整合,重新设定新的电力交易规则(NETA),前后经历了11个年头,从私有化模式到管制的不断加强,改革政策仍在不断地调整之中。
可以说,英国模式是一个完整的从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电力向私有化转变的不归之路。尽管在具体操作模式和加强监管等方面探索了许多新的做法,但是,对于这种私有化模式,不仅不同的发达国家有他们自己的看法,发展中的中国,对关系国家重要命脉的电力行业,究竟采用什么模式,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怎样看待加州电力危机的教训
加州电力危机的教训,各界都有不同的分析。但有一条是一致的,就是加州没有处理好市场开放和发展的关系。美国FERC两位专家在1993年考察了英国电力私有化以后,将英国的做法移植到美国,积极提倡电力进一步放松管制,实行自由化。
加州在电力危机发生之前,一直是推进改革的典型,但三年以后,碰到了加州新经济高速增长所引起的电力需求和供应不足之间的尖锐矛盾。正如前文所述,成熟与发展的两种电力市场,改革关注的焦点不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力资源还是相当短缺的。电力改革的目标不完全是为了降低电价,改革要尽量有利于电力发展,要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更多的足够的电力。不能改来改去改成了缺电,又回到加州轮流停电,又回到中国20年前长期电力危机的年代。
谁来负责电力供需的总体平衡
在加州发生电力危机期间,我们反复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这场危机的法律责任由谁来负?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政府通过经济管制对电力行业实施控制,法律规定供电公司对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有不间断供电的义务和责任。现在电力行业发、输、配、售各个环节破碎化以后,显然哪一个环节都不能负责了,因此出现了电力公司向法院上诉,要求赔偿的状况,而不是政府上诉要求电力公司进行赔偿。
我们先后请教了各国有关的监管机构、电力公司、律师协会和专家,请教了当初参与设计英国和加州改革模式的专家,都认为电力各个环节已无法执行过去的法令,监管机构是政策执行者,不能负责。政府认为它只负责宏观调控,平衡出了问题应当由市场负责,缺电了市场应当响应,增加供电,建设电厂。当市场没有反应或者不响应如何办?看来只能是美国政府和加州政府直接紧急干预,甚至出现了州政府出钱收购两大电力公司和电网的办法,出现了私有化——自由化——政府收购的逆向循环。
在一个电力有较大的富裕、增长速度极低的成熟电力市场中,短期内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但电力急剧增长,把原有的储备容量吃光以后,很快就会在负荷高峰期间爆发出电力危机。把一个完整的链条分割破碎以后,谁也不能负责,法律也来不及规定谁将对此负责。崇尚自由化改革的专家们相信,由于“政府失灵”,所以“市场万能”,市场能解决一切,但是当出现“市场失灵”时,社会将怎么办?
怎样看待西欧的电力市场重组和整合趋向
在英国不断将国有电力公司分解缩小并私有化的同时,出现了国际和欧洲大电力公司进入英国,兼并重组、强占地盘的趋向。而且不仅在英国,跨国之间也互相借市场开放的机会,大量地进行兼并重组活动。
我们去英国访问期间,德国E-ON全部收购了英国POWER-GEN公司资产。德国彭博社报道:“德国最大型公用公司E-ONAG&127;同意以153亿欧元现金收购英国第三大电力公司POWER-GEN,同时会承受该公司的71亿欧元债务,这次跨国收购将使E-ON成为全欧第二大电力公司。”“POWER-GEN&127;在英国有300万客户,在美国有100万客户。”“E-ON借这次收购涉足英国及美国市场。”“E-ON&127;在德国的最大对手早已收购电话、传媒和其他资产,去年同意收购THAMES水力公司,成为全球第二大水力公司。”
在比利时,我们访问了掌握比利时电力市场80%的比利时电力公司。这家公司五年前已被法国里昂水务集团的TRACTEBEL百分之百兼并,&127;成为法国公司的子公司。TRACTEBEL积极扩展业务,&127;已掌握发电机组容量超过5000万千瓦,成为世界领先的大电力企业之一,欧洲第五大电力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独立发电商。
在法国,法电EDF在国内电力市场饱和以后,积极拓展国际市场。&127;现在法电在国内拥有3000万客户,在国外已扩展2000万客户,还在继续扩展中。在德国,EDF兼并了德国第三大电力公司ENBW。在英国,EDF从美国公司手中买下了伦敦电力公司,伦敦电力公司经过三年经营,又买了英国300万千瓦的发电厂,&127;掌握了伦敦市区300万客户,&127;并取得伦敦以外100万客户的供电权。EDF和法国政府签订的未来五年目标中,&127;要使集团50%的营业额来自法国境外业务收入和非电业务收入,把扩展国际市场特别是欧洲市场放在重要位置。
2000年十大国外发电投资商,其中第六家POWER-GEN已在2001年被德国E-ON兼并消失了。世界十大国外供电投资商,&127;已无一家英国公司的位置。欧洲十大发电商其中第九家已被德国兼并,第十家已被法国兼并。欧洲将主要是前五家电力公司的天下。英国自由化改革的设想,只有公开竞争,每家公司只能占领20%以下市场,才能公平。相反,国际市场的大企业还要做大做强,争夺市场,许多国家正在使国内公司合并成大公司,以争得一席之地。
英国彻底厂网分开的结果,是丧失了国内电力公司的市场,成为跨国电力公司的天下。总书记在今年5月8日在香港举行的《财富》全球论坛上讲话中指出:“同时也必须看到,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经济全球化也使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受到外部经济波动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们在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对经济全球化的风险应该有充分的认识。电力作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只有做大做强,才能抵御加入WTO后国际资本的冲击。
英国私有化改革的设想是厂网彻底分开、输配分开、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将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各个环节分解。但经过十年左右的时间,英国又重新出现了纵向整合的趋势。美林公司两位高级分析员介绍说:在欧盟,允许主导性电力公司存在。对单个主体国家来说,要保持竞争地位,每个国家要有一两个主体公司,这样才可以尽量稳定电价。法国人更认为最好让客户不要经历波动性电价。最近,欧洲最流行的将是纵向整合模式。英国也在往这方向走。
国际资本的兼并重组趋向和最近出现的纵向整合趋势,反映了国际资本的动向和竞争的结果,是大企业占优势,这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认为破碎分割才能实现公平竞争,只不过是学者们的“纸上谈兵”而已。综观英国、美国的实践,难道我们还能把十年前设计的英国模式简单搬来用吗?
怎样认识电力商品的两个市场、两种合同
一般商品市场中存在零售和批发两个市场,即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即期市场和长期市场的差别,存在着现货交易、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的差别。当电力市场模式出现以后,尽管由于计算技术的先进性,一些繁杂的计价和竞价,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但究竟能有多大的规模,多大的量进行竞价,现货市场交易能搞成什么规模呢?
加州电力市场的设计者,为了保证竞争的公开性,防止发电商和零售商勾结,操纵市场,一律强制性进入现货市场,实践证明是失败了。加州排斥了长期合同,把庞大的电力市场处于即时的交易状态。如一天分成48个时段,每个时段不同价格,即时平衡。当电力处于高峰状态时,整个电力市场和电价处于十分不稳定的状态。运转比较成功的美国东部PJM电网,现货交易量占15%。&127;我国竞价上网试点的经验也是在10%~15%左右。
试点的经验证明,电力市场是以一个长期市场为主导的市场,把电力看成一般商品一样,如同网上购物一样,任意选择,即时变化,是十分不切实际的经济学者的想法,完全不符合电力商品的特性。特别在供需不平衡时,需要新增的电力,是不可能呼之即来的,需要长期的平衡和长期的投资。
英国改革后十年将强制性电力库修改成以双边合同形式为主导的新交易规则,允许电力合同跨度从当天到几年以后,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对发展中高速成长的不成熟的电力市场,如果没有长远的考虑,如果没有国家能源政策的支持,如果没有电力的长期平衡,一个关系国家经济命脉运转的电力系统,将陷入何种不稳定状态是可想而知的。
怎样正确对待环保政策的要求
世界各国把环保政策都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京都议定书”已为发达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美国布什总统发表了否定“京都议定书”的谈话,引起了世界各国环保人士的指责。在美国加州,有十分激烈的环保主义者,要求不能把发电厂和送电线路放在自己的后院,使建设一个电厂和一条大的输电线路很难得到批准通过。造成了十年没有新的大电厂投入,十年没有建成大的输电线路。在原有的储备容量吃光以后,电力危机出现了。
最近十多年来,大量的用天然气发电代替石油和煤炭发电,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英国人承认他们是幸运的,十多年来由于丰富的北海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关闭了大量的烧煤电厂,改善了环境。美国加州也是发展了燃气电厂,但当天然气价格随着石油价格暴涨以后,又不得不限制建设燃气电厂。
中国也能这样做吗?我们要合理地利用天然气,合理地开发利用再生能源,但是不把我们能源的基石放在丰富的煤炭资源上,运用清洁煤和洁净燃烧技术,把分散的煤炭污染,集中到现代化大电厂集中烧煤,治理污染的基础上,是别无出路的。我们没有那么多的清洁天然气,难道我们能制定立足于烧进口天然气的能源政策吗?
这场历时十多年的西方大力倡导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沉重的教训。直到今天,大多数国家都还在慎重对待,认为并没有到可以有结论的时候,情况还在发展。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我们要吸取可以为我们所用、适合国情的经验,也要抵制不切实际的做法,切不可盲目跟进,听信一些表面化的宣传,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慎重对待,切实探讨其中的利弊,这是我们这次调查的体会和肺腑之言。
(三):把电力规律和市场原则结合起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人民生活都离不开电,对电力系统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电的需求越来越大,电力工业必须快速增长,这对于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尤为重要。电力体制改革必须把电力工业的客观规律与市场原则结合起来,以确保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
电力改革中必须紧密结合电力系统运行的两大特征
电力系统的主要物理规律是即时平衡和整体互动性。前者是指在庞大的互联电网中,电力的生产和消费必须保持实时平衡,任何背离都将引起频率波动,导致设备破坏直至整个系统瓦解。后者是指电力系统中所有部分的复杂的相互影响,连接在一起的电厂、电网和用电器,可以被视为世界上最大的机器,任何单一部件的变化都会对整个系统产生影响。
电力系统的特点是产、供、销、用电同时完成,产品不能储藏。发电、输电、配电、供电在生产上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是电力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天不同时间用电量变化很大,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正常供电,必须连续不断地保持发、输、配、供电之间的平衡。为了适应用电负荷变化,在电力系统中要有必要的备用容量(一般约8%左右),输电网要留有适当的裕度。电力系统运营调度部门要随时监视系统运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电力系统供电安全。保持电力系统在生产、发展中的整体一致性,是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也是电力工业的一个主要特点。
必须考虑电网的电力潮流分配和传输容量的规律
电网中各输电线之间的电力潮流(输电容量)分配是根据物理学的克希霍夫定律确定的,输电线的传输容量是根据物理学欧姆定律、电磁感应定律确定的。这是不可改变的客观规律,电力市场交易必须服从这些规律,根据上述规律确定电网各个环节允许的输电容量进行交易。有的国家在电力改革过程中发生电网拥堵现象,是由于设想的容量与电网允许通过的容量不一致。发生电网拥堵若是局部的、小范围的,一般比较容易解决。如果电网拥堵发生范围很广,线路较长,为解决拥堵而需要建设的送变电工程较多,投资较大,会影响电力交易的经济合理性。是解决电网拥堵,还是修改电力交易合同或改变电源布局更合理,这就需要作全面的经济分析论证。
设计改革方案时要考虑输电成本与输电距离
输电成本一般与输电距离成正比,有时甚至高些。远距离输电投资很大,成本也较高。如天生桥水电站到广东直流输电工程每千瓦时输电成本0.11元。阳城电厂至江苏淮阴输电成本也是0.1元/千瓦时左右,距离更远输电成本将更高,远距离输电不一定经济、有竞争力。因受输电能力和输电成本的限制,电力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只能在一定合理范围内进行。将来实现全国联网后,认为广东用户可从东北电网购电是不现实的。
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厂网分开后可以在大电网内采用邮票法收取输电过网费,即不论发电厂与供电区之间距离远近,过网费相同{过网费=(输电总成本+利润)/总输电量},使用户有更大的选择空间。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不正确的。这样会严重扭曲不同电厂向用户供电的实际经济性。例如广西、云南、贵州电厂向广东供电,其实际输电成本相差很大,用统一标准收费是不合理的。邮票法比较方便,但只适用于供电范围不大的电网,远距离送电采用节点法(即不同输电距离收取不同的过网费)收费较为合理。
核电、油电、天然气发电在靠近用电中心地区建设比较经济合理。烧煤电厂则与煤的发热量有关,国内外的实践和研究说明,发热量低于12540千焦/千克的煤在坑口建厂向外输电比较经济,发热量高于20700千焦/千克的煤一般在用电中心附近建电厂综合成本低。因此除受环保、水源、出灰等建厂条件限制外,大部分火电厂建在靠近用电中心地区。这是经济性决定的,不能认为是地区壁垒造成的。各国电网之间交换电量的比率一般是不大的,1999年欧盟各国平均为8%,日本九大电网间为6.4%。
改革要确保发电、输电、配电之间协调一致
电力不能贮存,电力供应的系统性、随机性及高度可靠性,这是电力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个重要特点。电力行业的公用性要求电力系统供应安全、质优、价廉的电力。电力工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建设发电、输电、配电工程要有大量资金。一个地区内输电、配电网只能是一个,具有垄断性。发电、输电、配电之间必须保持协调配合一致和系统性,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协调配合不好会造成停电或重复建设。电力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必须进行规模经营才有竞争力。发展水电、核电,再生能源发电,洁净煤发电等,并不都具有竞争力,有的需要政策上的支持。
电力改革必须把市场原则和电力系统客观规律结合起来。电力市场交易只能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电力系统运营管理及发展规划,也要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作必要的调整。要在电力公司内部对发、输、配电作功能性分离,分开进行核算,确定输电、配电的过网费,为逐步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创造条件。
从本国实际出发确定合理的能源政策
电力工业是耗用一次能源最多的行业,发达国家占40%以上。各国都从能源供应的经济性、安全性出发,制定本国的发电能源政策。优先利用本国资源,进口能源则选择适合本国特点来源可靠的能源,注意能源品种及来源多样化,并根据能源市场供应情况及价格,及时调整能源结构。
英国石油、天然气、煤炭资源都很丰富,可以立足国内解决。过去以煤电、核电为主,天然气发电很少,不1%。90年代起廉价清洁的北海天然气大量供应,英国建了1800万千瓦天然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用来替电成本高的燃煤电厂。英国1999年发电装机容量7530万千瓦,发电量3382.2亿千瓦时,发电构成为:核电占31%,煤电占39%,天然气发电占27%,其他占3%,形成煤电、核电、天然气发电并重的局面。受北海气田资源限制,今后英国天然气产量增加不多,预测2003年后将开始进口,且天然气价格不断升高。目前已暂停天然气发电项目的审批。
法国本国一次能源不多,主要依靠进口,从能源供应的安全性、经济性出发,坚持以发展核电为主的方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发电能源不受世界石油市场的影响,发挥了核电国产化及规模经济效益,发电成本在欧洲各国中是较低的,除满足本国需要外还向国外出口。2000年法国电力公司装机10350万千瓦,其中核电占82%,水电占13%,火电占5%。出口电量770亿千瓦时,占16%。
日本大量从国外进口石油、天然气、煤炭用于发电,并积极发展核电。石油危机后停止建设烧油电站,大量进口液化天然气用于发电。1999年日本发电装机容量22429万千瓦,其中水电19.8%,火电59.9%,核电20.1%,地热0.2%。2000~2009年规划十年新增发电装机5263万千瓦,其中水电580万千瓦(11%),核电1263万千瓦(24%),煤电1984万千瓦(38%),天然气发电1206万千瓦(23%)。仍以核电、煤电,天然气发电为主。
美国能源资源丰富,主要立足国内,石油部分依靠进口,因环保主义者要求国内放慢发展核电,水电资源已基本开发利用,故新增发电装机主要是天然气及煤炭发电。90年代起转向重点发展天然气电厂,约占新增容量的65%。煤炭用于发电,较直接使用对环境有利,故美国80%以上的煤炭用于发电。美国1999年发电装机容量67781.1万千瓦,发电量37061.4亿千瓦时,其中水电3194.8亿千瓦时(8.6%),核电7282.5亿千瓦时(19.6%),煤电18843亿千瓦时(50.8%),油电1235.6亿千瓦时(3.3%),天然气5699.7亿千瓦时(15.4%),其他868.38亿千瓦时(0.23%)。
美国前能源部长史莱辛格认为加州能源危机教训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忽视了电力发展,造成缺电;其次是环保要求过高,限制在本州建设电厂;发电能源结构不合理,只发展天然气电厂,天然气价格上升4倍引起电价上升。
比利时电力公司专家认为只有发电结构合理的大公司,才能在未来市场竞争中站住脚。市场竞争须在执行国家能源政策的条件下进行,否则会给国家造成损失。
改革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强大、高效、有中国特色的电力工业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电力工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基础产业,国家必须进行控制。电力系统发、输、配、供电各环节在生产运营上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发展中需要统一规划,协调配合,才能防止重复建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经济上发电、输电、配电可分开进行核算,并在发电部分引入竞争。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电力工业的主题。今后10年西电东送,全国联网,开发西部地区大型骨干水电站和大型坑口火电站的任务很重。电力工业具有规模经济性,一个电源结构合理、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有大量人才的全国性电力公司,对推动电力工业改革和发展是必要的。
在我国发电市场已放开,并已初步形成多家办电竞争局面的情况下,要结合全国各电网的特点制定改革方案,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使大用户有权选择供电商,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在改革中要注意解决好谁对各电网各省供电负责的问题。省公司在办电和保证供电方面有重要作用,要避免发生类似美国加州的电力危机。电力系统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行业破碎化经营迟早会影响电力系统运营。因此,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展,是建设一个强大、高效、有中国特色的电力工业,而不是私有化和行业破碎化。
(四)中国电力改革的实践和前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至1997年初步扭转了全国主要电网缺电的局面,大部分电网实现电力供需基本平衡。东北、川渝等少数电网由于用电增长速度低于预测水平较多,出现暂时富裕。
深化改革对电力工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二十年来我们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有:变独家办电为多家办电;积极利用外资并欢迎外商投资办电;每千瓦时工业用电征收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新厂实行还本付息电价;实行“煤运加价”政策;实行“政企分开、联合电网、省为实体、统一调度,因地因网制宜”的办电管电方针。
过去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电力体制改革以加快发展和向市场经济转变为目标,解决了连续二十多年的电力危机,形成了比较开放的电力市场和适合当时国情的电价机制,初步实现了电力工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从国家独家办电到多家办电,形成了多家竞争办电的格局
针对办电资金不够的情况,我国80年代初起实行集资办电、多家办电的方针。开始由地方政府出资,以后发展到组织地市企业、乡镇企业集资,利用煤代油资金,出售用电权集资,发行电力企业债券等多种方式办电。1984年国务院批准华东电网采取工业用电提价不超过两分钱的办法征收地方电力建设基金,1988年推广到全国,为地方办电建立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198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明确集资电厂可以独立经营,与电网签订供电经济合同,也可委托电网代为经营管理。实行多种电价,独立经营的集资电厂,其售电价格允许浮动。大多数合资或非电力公司独资建设的电厂成立发电公司,形成了大批独立发电商。
为了解决发展所需资金、设备不足的困难,同时又积极利用世行、亚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政府出口信贷等贷款办电,鼓励外商来华独资、合资办电。1985年深圳与香港合和电力有限公司合资建设沙角电厂,用BOT方式经营管理,广东与香港合资建设经营大亚湾核电站,成立华能国际和新力等电力开发公司利用外资办电。以后许多外商纷纷到中国投资办电。
2000年全国3.19亿千瓦发电装机容量中,国家电力公司在中国发电市场份额已降至50%左右。在2000年新增发电容量2055万千瓦中,国家电力公司投资部分占58%。
无论从国内投资还是从外商投资办电情况来看,我国是发电市场比较开放的国家,也是独立发电商较多的国家。发电市场的开放程度远大于日本、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美国等国家。
从计划到市场转轨过程中引入多种经济成分
改革开放前电力工业全部是国有企业。1982年龙口电厂集资办电,开始引入集体所有制成分。1985年中外合资建设了沙角B厂及大亚湾核电站,引入了国外资本。90年代初上海申能和深圳能源公司等股票在国内上市,以后迅速发展到2000年已有上市公司40多家,吸引了大量国内投资。华能国际开发公司,大唐公司,新力公司等进行股份制改造后股票在纽约、香港上市,吸引了国外大量资金。上市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促进了电力工业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
1999年全国已有大中型中外合资电厂39个,总容量2700万千瓦,外商投资23亿美元。到国外上市的发电公司3家,总发电容量1953万千瓦,筹集资金16.5亿美元。在国内上市的发电公司37家,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筹集了数百亿元资金。电力工业已逐步形成以国有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状况。以国家控股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将是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
实施适应多家办电的电价政策
198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允许新电厂实行还本付息电价,使新电厂能够还本付息并取得合理收益。同时,对中外合资电厂,按照国际惯例通过签订长期合同明确年供电量及上网电价,由电力公司收购后转售给用户,吸引了外商来华投资办电。
以后又陆续推出高峰低谷电价,丰水期枯水期电价,鼓励用户多用低谷电、丰水期电力,以减少电网调峰困难,降低电力成本。1988年对炼铝、铁合金等大用户实行优惠电价,在加强城乡电网改造的同时整顿农村电价,逐步做到城乡同价。1999年在浙江、山东等六个电网进行部分电量竞价上网的试点。
电价改革在解决缺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燃料、设备价格逐步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我国电价水平在世界上是比较低的。
在电价政策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点,主要是:没有出台规范的电价定价原则、计算办法、审批程序;对电厂造价没有限制,助长了建设中的铺张浪费,造价过高,使电价不合理升高,加重了用户负担;居民用电价格低于工业用电价格;农村电价过高;电力公司内部没有对电厂和电网成本分开计算,定价透明度不高。这些都需要在今后深化改革中解决。
从各地分散供电向全国联网发展
改革开放前,我国电网规模不大,初步形成了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等五个跨省电网及山东、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蒙西等十多个独立省网。不少省网还分别由几个独立的小电网供电。
改革开放后加强了电网建设,建成了一批500千伏骨干送变电工程,使各跨省电网的联系大大加强。1989年建成了葛洲坝至上海直流输电工程,加强了华东、华中电网间的联系。90年代初建成了供电范围包括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的南方电网。2000年我国形成了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南方、西北、川渝等7个跨省电网及山东、福建、海南三个省网及北疆、拉萨等电网。其中华东、南方、华北、东北电网发电装机容量已超过4000万千瓦,跻身世界大电网行列。
今后十年将在北部、中部、南方三大电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在南方电网扩大西电东送容量的基础上,建设三峡向广东送电300万千瓦的直流输电工程,实现南方与中部电网联网。三峡水电站发电后,将向华中、川渝、华东送电,形成中部电网,福建联入华东电网。今年实现华北与东北联网,逐步实现华北与山东联网,建设西北向华北、山东的输电工程,形成北部电网。同时规划三大电网在南北方向上多点互联,2010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将实现联网,成为总装机容量约5亿千瓦,仅次于北美、欧洲电网的世界第三大联合电网。
为加速开发利用西南的水电资源,2010年后将建成金沙江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及其他梯级水电站,送电华中、华东、两广;开发澜沧江小湾、糯扎渡等水电站送电广东,雅砻江锦屏等梯级水电站送电川渝、广东;黄河上游梯级水电站向华北送电等。全国联网将不断加强。
从政企不分到政企分开
1998年撤销电力部,由国家经贸委及各省经贸委负责政府管电职能。国家电力公司成为国务院直属企业,授权经营原电力部管理的国有资产。各省电力公司也不再履行省政府管电职能,为政企分开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国家电力公司成立以来,积极实施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努力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取得了显著成绩:
坚持以战略总揽全局,推动公司化运作。及时提出和确立了建设“控股型、经营型、现代化、集团化管理的国际一流电力公司”的战略构想,公司整体实力明显增强,跻身世界企业500强。
坚持以发展为主题,推动电力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在结构调整中抓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初步走出了一条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发展道路。积极推进全国联网、“西电东送”,加大电网建设力度,实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推动两个根本性转变。坚持深化改革,认真贯彻“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电价,改善服务,促进发展”的改革思路,制定了“四步走”的改革战略。积极主动地实施政企分开、厂网分开和农电体制改革等各项重大改革。
坚持以强化管理为重点,推动公司效益持续增长。1997~2000年,在外部增支因素较多、部分地区电价不到位的情况下,主营业务年收入由2500亿元增长到3158亿元;累计实现利税1325亿元,其中利润366.4亿元,上缴税金1063亿元。多种产业年总收入由820亿元增长到1238亿元,累计实现利税395亿元,其中利润224亿元,上缴税金171亿元。
坚持“三严一表率”,推动公司系统员工素质不断提高,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从严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做表率”的方针,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84%以上的单位被评为市地级以上文明单位,60%以上的单位被评为省部级文明单位。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推动电力行业作风的好转。把搞好优质服务作为电力企业的基本使命,全面推行规范化、现代化服务。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整顿电价秩序,通过城农网建设改造,城市电价平均降低0.05元/千瓦时以上,农村电价平均降低0.1元/千瓦时以上。全国无电县减少到4个,乡镇和行政村通电率提高到98%以上。
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发展
2000年全国发电量和发电装机容量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水平仅为发达国家的10%~20%,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保持快速发展以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仍是电力工业的主要任务。
“十五”计划纲要提出了经济年均增长7%的预期目标,据预测,2005年相应需要发电量18000亿千瓦时,年均增长5.65%,发电装机容量约4亿千瓦,年均增长4.6%。201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翻一番,发电量将达到23600亿千瓦时,发电装机容量约5.2亿千瓦。不仅在增长速度方面远远超过发达国家,而且在每年需要增加的发电量和发电装机容量,也大大超过发达国家。
目前国外的电力体制改革都是在装机容量有富裕、用电增长缓慢(1%~2%)的发达国家进行。对发展需求不大的国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降低电价,改善服务。而在用电增长稍快(3%~3.5%)的美国加州电网由于忽视了发展,发生了电力危机。英国改革之初全国发电装机富裕20%以上,十年用电增长16.5%,年均增长仅1.5%,负荷增长不到1%。即使十年不新增发电装机,电力还有富裕。1987年我国发电装机容量为1亿千瓦,1995年3月达到2亿千瓦,2000年4月突破3亿千瓦,电力供需大体平衡,华北、华东等7个电网供需基本平衡,东北、华中等4个电网略有富裕,广东、浙江、河北南网等三个省网开始缺电,且人均用电水平很低,不到世界人均水平一半。
为了实现“十五”计划和21世纪中期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目标,电力工业必须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今后十年发电量预测需要年均增长5%~6%,年均新增发电装机2000万千瓦左右。今后西电东送和全国联网任务十分繁重,电力系统需要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安排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建成后经营管理工作也很复杂。
发展是硬道理。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目标与发达国家成熟的电力市场不同,应以促进发展为主要目标,同时逐步引入市场竞争,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结合实际,逐步实现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改善服务。要周密设计,完善立法,谨慎从事,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