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是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充分利用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一系列新的宣传手段和方式,将原来面向企业、面向职工的宣传,逐步发展为面向社会、面向全体市民的更广泛的宣传,贴近企业、贴近职工、贴近市民,突出“以人为本”的宣传理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普及面;同时加强培训教育,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不断提高,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二是严肃事故处理和隐患的整改。突出做好“三强化”:即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结合两节、两会、“五一”黄金周、暑期、“十一”等重点时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领导带队、专家参与的形式,对全区高危行业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抽查,发现隐患,责令整改。20*年以来,全区共出动检查组8000多个,检查各类企业5*0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5321处,整改48974处,整改率为97.8%。强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的企业或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严格行政执法。20*年以来,全区共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721份,其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2份,罚款114.45万元,处罚生产经营单位183个,责令停产整顿89家、关闭56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了查处,严肃实行责任追究。20*年,全区共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40多起,按期限应该结案35起,实际结案39起,事故结案率为98%,依法处分了负有责任的64人。
三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涉及我局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留以及调整了行政许可事项2项。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将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办理机构等向社会公示;成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科,初步建立了规范、透明的行政审批运作机制。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编印了《亭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用手册》,制定了《亭湖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和《亭胡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订完善了24种行政执法文书,执法工作基本规范,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执法程序完善,处罚的范围和种类比较合理,自由裁量权运用基本适当,维护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良好形像。
我区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稳步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依法治安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总体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不高,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有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还不够强;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建设滞后于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数量不多,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困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处罚行为不规范,行政处罚范围较窄,偏重于对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不完备,只注重经济处罚,而对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证照及资格的处罚较少;自由裁量权适用上不够严肃,对个别案件经济处罚适用上处理不当,实际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额度,有的失之于宽;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一是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观念。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政权力的运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运用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法定职能界定要求;同时确立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三是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同时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需要在不断的学习中养成,在安全生产实践的磨练中造就,在安全监管系统形成学法、讲法、守法和从严执法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多个制度要素和环节。如,行政执法主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评价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直接反映一个部门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应当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这些制度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很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在《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指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各项制度和配套性文件,对过去法律法规中不相适应的内容加以修改、完善,尽快形成较完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是一项需要集体智慧来完成的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作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切合实际地制定各项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指导性文件和制度,以更好地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坚持执法务必从严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关键。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安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依法予以维护,不使守法人吃亏;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敢抓、敢管,不使违法人得利。强化程序意识,依法完善有关执法程序的制度和规则,加大对程序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推进行政执法公开,保障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确保程序正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搞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违法执法的人和事,不管涉及什么机关、什么职位,都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予以追究。不仅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作为的行为,还要追究违法不作为的责任;不仅要追究违法机关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规范性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定期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执法动态,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方法和措施,调整执法工作的重点,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减少执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年度、季度和月执法工作超前做出决策,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执法工作。
近年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一是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制度进一步完善。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了《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使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加完善;为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会议,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建设的意见》,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要求。
二是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充分利用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一系列新的宣传手段和方式,将原来面向企业、面向职工的宣传,逐步发展为面向社会、面向全体市民的更广泛的宣传,贴近企业、贴近职工、贴近市民,突出“以人为本”的宣传理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普及面;同时加强培训教育,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不断提高,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三是严肃事故处理和隐患的整改。突出做好“三强化”:即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结合两节、两会、“五一”黄金周、暑期、“十一”等重点时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领导带队、专家参与的形式,对全市高危行业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抽查,发现隐患,责令整改。2005年以来,全市共出动检查组8000多个,检查各类企业15070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15321处,整改148974处,整改率为97.8%。强更多更全文章来自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的企业或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严格行政执法。2005年以来,全市共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6721份,其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2份,罚款114.45万元,处罚生产经营单位183个,责令停产整顿89家、关闭56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了查处,严肃实行责任追究。2005年,全市共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106起,按期限应该结案84起,实际结案77起,事故结案率为91.7%,依法处分了负有责任的144人。
四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涉及市安全监管局的15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留以及调整了行政许可事项11项。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将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办理机构等向社会公示;成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初步建立了规范、透明的行政审批运作机制。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制定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和《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实施细则》,修订完善了24种行政执法文书,多数单位执法工作基本规范,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执法程序完善,处罚的范围和种类比较合理,自由裁量权运用基本适当,维护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良好形像。
市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稳步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依法治安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总体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不高,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有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还不够强;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建设滞后于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和市立法中有些需要配套的措施没有及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数量不多,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困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处罚行为不规范,行政处罚范围较窄,偏重于对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不完备,只注重经济处罚,而对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证照及资格的处罚较少;自由裁量权适用上不够严肃,对个别案件经济处罚适用上处理不当,实际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额度,有的失之于宽;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一是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观念。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政权力的运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运用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法定职能界定要求;同时确立权力与责任对等更多更全文章来自原则,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三是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同时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需要在不断的学习中养成,在安全生产实践的磨练中造就,在安全监管系统形成学法、讲法、守法和从严执法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多个制度要素和环节。如,行政执法主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评价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直接反映一个部门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应当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这些制度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很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在《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指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各项配套性文件,对过去法律法规中不相适应的内容加以修改、完善,尽快形成较完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是一项需要集体智慧来完成的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发挥各自的作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切合实际地制定各项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指导性文件和制度,以更好地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坚持执法务必从严
(1)批评教育;(2)责令限期改正;(3)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4)责令改正;(5)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6)罚款;(7)没收违法所得;(8)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9)依法给予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0)依照规章制度给予处分;(11)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12)吊销资质;(13)关闭;(14)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15)连带赔偿;(16)追究刑事责任;(17)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8)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9)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20)拘留;(21)吊销有关证照。
二、行政处罚种类中的并行和递进关系
1.并行关系
《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处罚的结果是有所不同的。有的违法行为用一种处罚办法,有的违法行为用二种或二种以上的处罚,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这里责令改正和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同时使用了两项行政处罚。归纳并行使用的处罚见表2。
2.阶梯关系
生产经营活动的结果受多种因素的作用,作为事故隐患的整改也是这样,受着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的重视程度、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认知程度及生产经营单位人力、物力、财力、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导致在一个整改指令规定的时间到期,未全面完成整改,在复检中发生类似隐患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处置,在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上就形成一种阶梯执法的问题,在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中这种情况应用较多,但种类较为简单,归纳有以下几个方面:(1)责令限期整改(或伴有罚款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2)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操作
1.要注重实事
安全生产执法中,执法人员一定要掌握被执法者违犯《安全生产法》的确切证据,并且一定要让被执法者清楚自身违法的行为,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定要亲自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应注重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在作业现场应注重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安全生产检查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其中包括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剧、特种设备、电气设备、高处作业和本企业易发生工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设备、工种、场所及其作业人员;造成职业中毒或职业病的尘毒产生点及其作业人员;直接管理重要危险点和有害点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特种作业岗位及特种作业人员。通过细致的检查,准确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查找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准确理解和把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所列的违法行为的定义,“对症下药”
一是法律法规所列的违法行为,描述精确、简练,在实际应用中一定要精读法律法规原文和注释,深刻领会原文的意义,并且在碰到实际问题时要反复比较,找到最适合的法律法规条文,依法处置。二是对处罚的额度方面,要能准确把握,切不可在处罚额上做“表面”,搞象征性,既然处罚,就必须从底线开始,这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件很严肃的工作。
3.裁量合适
(1)以执法机关一般的执法处罚水平为基准,如果执法机关安全管理严,一贯的执法水平较高,则相应的处罚也高,不可在执法过程出现处罚额忽高忽低的现象。
(2)参考执法时间段的大环境。如在上级开展严打、专项整治期间,进行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处罚的额度可能要比平时要高。近两年国家在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按上限执行的,这种有了具体明确的要求的,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办,切不可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弹性。
(3)已进行了告知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如区域里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活动前已下通知,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从严给予处罚的,检查中再发现有违犯法律法规的,这种处罚则要高于一般标准。
(4)屡犯和初犯之间的差异。对于经过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再次检查中又发现类似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一般要高于常规标准,初次发生的,则可以酌情掌握。
(5)把握一次执法行动中的行政处罚面,不可太大,也要尽量避免无处罚的现象出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不但是对违法者的一种惩处,同时也是对其他未被处罚者的一种惩戒性教育。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掌握“惩处面窄、教育面宽”的原则,一次行政执法行动,要有行政处罚的单位,但不能过多或没有处罚。过多说明监管部门在往日的监管过程中疏于管理,要求不严,没有处罚则可能是活动流于形式的。笔者在工作中曾见一行政执法机关对辖区的八个涉业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后对七个单位各给予行政罚款20万元(另外一个单位已停工半年),这种处罚则把安全教育的意义彻底抹杀了,是不可取的。
(6)特殊情况的处理。行政执法人员要全面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每次检查中都要联系过去的基本情况,发现违法行为,要能究其原因,查出违法行为的根本原因所在,对有特殊情况的,在处罚过程中要作特殊处理。出现特殊情况的原因很多,执法人员一定要适度掌握。但特别要注意的是要坚决杜绝人情关系的特殊情况,不以人情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是处理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重要方面。
4.执法的程序要合法
行政执法遵守的重要原则是执法的程序要合法,国家在执法程序上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国家出台了《行政许可法》,总局出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这些法规严格地规定了执法的程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执法的程序,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宁可不执法,也不在程序方面违法”。程序不合法的执法就是违法。做到程序合法也是保护被执法者权益的十分重要的方面。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执法程序操作。
5.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使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的执法,编制了一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正确使用这套执法文书,有利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正确遵守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这套执法文书进行认真学习和理解,一是通过学习,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适用,执法过程的每一步工作都涉及行政执法文书,每一步工作用哪一个文书格式,这是依法执法中的一项很重要工作,如果不熟悉执法文书的内容,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二是正确的完成执法文书要求的程序,需要有两人签字的不能代签,要经会上讨论决定的,就要有会议记录。两种文书之间有时间规定的,第二种文书下发的时间要达到规定的间隔,等等。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难点
1.现场检查不能全面发现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往往受执法者专业知识面的限制,到基层的生产现场不一定能全面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这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难点或盲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努力解决工作中的“盲点”。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强化学习,扩大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的知识面。二是深入实际,有重点的学习,结合所管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情况,“需要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这样学习往往是带着问题学,能及时地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有较好的效果。三是深入实际现场学,在安全检查中,碰到不懂的问题,虚心向生产经营单位在场的专业技术人员请教,现场消除自身的知识盲点。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用
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中,有多处是“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实际工作中,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一是处罚影响较大,操作有难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除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外,还涉及到一个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经济和社会影较大的停产停业,可能引起众多受损者与政府的矛盾,安监部门做此处罚决定受到方方面面压力较大。二是部分处罚与责任不相当,难得企业认同和理解。有些违法行为或者隐患并不很大,在一定程度上不会造成事故,但违法者逾期不改正,也会受到“停产停业整顿”这样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这样的问题,如果企业逾期未改正将受到“停产停业整顿”这样严厉的处罚,往往得不到企业的理解和认同,使这项处罚难以实施。三是如何“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人员难以操作和把握。理论上讲,“停产停业整顿”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排除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非常复杂,其中要考虑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较大的“杀伤力”,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流动、生产经营单位信誉等都会造成影响,甚至可能产生新的安全隐患,比如某些化工生产企业的有些设备和流程,一旦停止可能产生更大的安全隐患。四是相对人不履行,缺乏法律保障。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停产停业整顿”的义务,安监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那么是否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具有给付内容”、“给付”具有主动性、积极性,如缴纳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显然不具有诉讼法意义上的给付内容,因此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申请执行,法院不受理。
即使法院受理,因时过境迁,已失去了“停产停业整顿”的意义。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慎用“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一是对于事故隐患的危险性较大、容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不实施“停产停业整顿”难以保证安全的列入“停产停业整顿”的主处罚范围。而其他一些安全隐患较小影响不大的,以从重予以经济处罚或施于其他行政措施。二是缩小“停产停业整顿”处罚的执行范围。根据隐患大小、危险程度将“停产停业整顿”范围限定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比如一个车间、一条生产线或是一台设备等,而不是一处隐患全厂停产。其他部分可采取隔离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正常生产经营。
五、结束语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行政执法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坚持打防结合原则,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创新安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蓄意瞒报事故、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盲目生产的违法案件,全面提升全系统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开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三、执法重点
本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对象为:
1、无证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许可证过期仍然生产经营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或群众举报和上级督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瞒报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5、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2008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列为挂牌整治的;
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工作步骤
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1、动员启动阶段(4月22日—4月30日)。市安监局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动员。
2、执法检查阶段(5月1日-10月30日)。市局统一组织、统一部署,集中时间,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重点专项监察,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区、环本农场在平时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并配合市安监局展开行政执法活动。
3、总结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市安监局撰写2009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南通市安监局。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全市各镇、区、环本农场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把这次行动作为深入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主要载体,积极主动搞好配合,确保行动有序顺利推进。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行政执法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坚持打防结合原则,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创新安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蓄意瞒报事故、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盲目生产的违法案件,全面提升全系统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开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三、执法重点
本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对象为:
1、无证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许可证过期仍然生产经营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或群众举报和上级督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瞒报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5、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XX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列为挂牌整治的;
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工作步骤
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时间为XX年4月20日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1、动员启动阶段(4月22日—4月30日)。市安监局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动员。
2、执法检查阶段(5月1日-10月30日)。市局统一组织、统一部署,集中时间,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重点专项监察,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区、环本农场在平时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并配合市安监局展开行政执法活动。
3、总结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市安监局撰写XX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南通市安监局。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全市各镇、区、环本农场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把这次行动作为深入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主要载体,积极主动搞好配合,确保行动有序顺利推进。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行政执法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坚持打防结合原则,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创新安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蓄意瞒报事故、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盲目生产的违法案件,全面提升全系统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开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三、执法重点
本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对象为:
1、无证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许可证过期仍然生产经营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或群众举报和上级督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瞒报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5、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2008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列为挂牌整治的;
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工作步骤
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1、动员启动阶段(4月22日—4月30日)。市安监局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动员。
2、执法检查阶段(5月1日-10月30日)。市局统一组织、统一部署,集中时间,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重点专项监察,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区、环本农场在平时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并配合市安监局展开行政执法活动。
3、总结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市安监局撰写2009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南通市安监局。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全市各镇、区、环本农场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把这次行动作为深入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主要载体,积极主动搞好配合,确保行动有序顺利推进。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XX镇2020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在全镇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全镇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促进我镇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有力的开展计划执法工作,促进全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中小学校、幼儿园、道路交通、水上安全、建筑施工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杜绝全镇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
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章违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抓好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三违”行为的查处;大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努力构筑“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执法检查任务
对全镇的危险化学品、职业病危害企业、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每年最少开展4次执法检查和2次有针对性的复查,对监管的其他企业每年最少开展2次行政执法检查。
一、计划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9、《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10、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编制计划的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坚持落实两个主体、两个责任的原则。通过监督检查促进生产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落实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监管责任。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的原则。根据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危化、船舶钢结构、重大危险源等的安全检查,有效重点领域的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四是坚持效能优先,服务至上的原则。借行政执法检查之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为企业排查安全隐患,辅导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三、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经营资格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规程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安全设施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7、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综合科检查计划
督查、检查各镇政府(区)和相关部门开展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检查及上级规定的检查,全年不少于40家次;
(二)监督科检查计划
全年至少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00家。
1月份:⑴检查开发区重点企业;⑵检查非煤矿山企业;⑶组织春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
2月份:⑴检查金沙镇重点企业;⑵检查非煤矿山企业;
3月份:⑴检查平东、五接镇重点企业;⑵与市质监局联合对船舶修造、钢结构企业逐个进行检查,对船舶修造、钢结构企业外包队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收集填报安全状况表;⑶分别在平东、五接镇召开船舶修造、钢结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外包队负责人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专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作业务辅导;
4月份:⑴检查平潮、刘桥镇重点企业;⑵与市质监局联合对船舶修造、钢结构企业逐个进行检查,对船舶修造、钢结构企业外包队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个外包队收集填报安全状况表;⑶分别在平潮、刘桥镇召开船舶修造、钢结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外包队负责人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专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作业务辅导;⑷组织“五一”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
5月份:⑴检查兴东、兴仁镇重点企业;⑵与建管局联合检点建筑企业;
6月份:⑴检查张芝山镇、港区重点企业;对钢丝绳企业进行逐个检查;⑶召开钢丝绳企业负责人会议,专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作业务辅导;⑷一次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会议,专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7月份:
⑴检查先锋、川姜镇重点企业;⑵与建管局联合检点建筑企业;
8月份:⑴检查十总、东社镇重点企业;⑵与建管局联合检点建筑企业;
9月份:⑴重点检查骑岸、石港镇重点企业;⑵对冶金企业进行重点检查;⑶检查金沙镇城区部分餐饮、娱乐行业经营企业;
10月份:
⑴检查二甲、五甲镇重点企业;⑵对冶金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11月份:⑴检查三余镇、环本农场重点企业;⑵与建管局联合检点建筑企业;
12月份:⑴检查四安、西亭镇重点企业;⑵检查非煤矿山企业;⑶组织元旦前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开发区部分餐饮、娱乐行业经营企业;
(三)危化科检查计划
全年监管、执法、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少于300家(次),危化品零售单位检查面不低于60%,处理违法行为不少于10次,发出《整改通知书》不少于50份,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案件办结率100%。
1月份:对七家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部分烟花爆竹专卖店进行节前安全生产检查;对三家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对没有停产、在正常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节前安全检查;检查不少于20家。
2月份:继续对全市七家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部分烟花爆竹专卖店进行节前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不少于15家。
3月份:对复工的化工企业和危化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不少于20家。
4月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普遍进行一次现场检查,聘请专家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记录》,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检查不少于22家。
5月份:对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不少于30家。
6月份:对化工企业和危化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不少于20家,并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月份:组织相关单位,对化工企业进行夏季安全大检查;检查不少于40家。
8月份:对危化品经营单位(加油站、储存企业、危化品批发单位和油漆店)进行检查,检查不少于35家。
9月份:对危化品经营单位(加油站、危化品批发单位和油漆店)进行检查;检查不少于35家。
10月份:同时对前一阶段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复查,特别是对开出“整改通告书”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不少于30家。对有违法形为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11月份:组织专家对危化品红色重点企业和重点单位,进行第二次安全大检查;检查不少于20家。
12月份:结合冬季安全生产,对一般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不少于30家。同时做好台帐、迎查、被考核的准备工作。
(三)宣教培训管理科计划
2009年宣教培训管理科将以船舶钢结构、机械制造行业为重点,突出特种作业人员、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检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全年将检查企业不少于60家。
2月份:南通江华机械有限公司、南通美维机电有限公司、江苏四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星维油泵油嘴有限公司;
3月份:江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东源协力电器有限公司、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
5月份:*市四安球墨铸铁有限公司、南通通达矽钢冲压有限公司、*市星光机械有限公司、南通海平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富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南通金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6月份:*市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恒信铸锻有限公司、*市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艺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虹波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四方冷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全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7月份:*大通钢业有限公司、*新联电容器配件厂、南通阀门厂、*世发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哈维斯特阀门有限公司、南通天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一品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南通沪航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8月份:*市三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美亚热电有限公司、*振华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山姆机械制造(南通)有限公司、*兴隆拉丝模具厂
9月份: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南通环宇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南通华耐特石墨设备有限公司、*市润通铜业有限公司、*市锦峰船舶劳务有限公司、南通昌龙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南通华鼎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市正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金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市环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10月份:南通蛟龙机械有限公司、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南通吉尔达集团公司、*市通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南通江海电容器有限公司、*市新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久泰电缆有限公司、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华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博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中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11月份:*海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南通尧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南通华铮隆钢业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吉尔达钣焊有限公司、南通东德钢业有限公司、南通吉尔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市顺祥钢结构有限公司。
六、监管执法、检查要求
1、各业务科室按照检查计划,根据全年工作安排和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灵活安排检查;
2、进行安全检查时至少要有两个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与镇安监所取得联系共同开展检查;
3、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见附件),既要记录存在的问题,又要提出整改的要求,对于存在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责令当场整改,若不能当场整改的,应当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期限内整改完毕;
4、现场监管执法中,如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安监案件,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发挥各个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或落实整改责任;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查安全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及时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015年,我站将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有序实施,对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三大高危行业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八行业及职业健康监管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100%,查出的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遏制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推动我镇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计划执法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一般情况下,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具有针对性,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检查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一)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人员应明确检查路线或检查场所,现场检查计划,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
(五)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六)视检查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形式,促
进和保证企业生产安全。1、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一听企业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二看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基础资料、台帐;三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检查。
__镇安监站在编在岗人数为2人,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我站从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确定为:2人×90%=1.8人。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全年天数-全年法定假日)×执法人员数量=(365-115)×1.8人=450天。
2、其他执法工作日的确定(36天)
其他执法工作日=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日+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日+举报查处工作日+参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市局组织的执法行动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促整改治理工作日+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专项整治、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日+__镇和上级安全部门安全生产的工作任务日=20×1.8人=36天
3、非执法工作日的测算与确定:共272天
学习培训(20×1.8人)=36天
考核工作日(7×1.8人)=12.6天
各类会议(25×1.8人)=45天
年补休、病事婚丧假(19×1.8人)=34.2天
党群活动(20×1.8人)=36天
应急救援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其他(60×1.8人)=108天
36+12.6+45+34.2+36+108=271.8天=272天
4、执法工作日确定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450-36-272=142日,按照每天检查2家、两人一起开展执法,全年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42天。全年执法检查企业142天×2家=284家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19家(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2家、礼花弹1家、黑火药2家、无硫发射药1家、引火线1家、批发经营单位1家、烟花仓储1家)、危险化学品2家、非煤矿山1家、综合行业企业12家。
全年计划执法检查142家(次)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1、全年每家企业平均检查次数:284/34=8.35 =8次
2、重点监管三大高危行业企业22家,按每企业每月安排一次执法检查次数:22×12=264次
22家重点监管三大高危行业企业名单
略
3、12家综合行业企业全年执法检查次数:284-264=20次
12家综合行业企业名单
案例一
属主体执法还是非主体执法
【案情】
2007年4月某日,市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楼顶一大型广告牌存在事故隐患。监察支队立即派员到现场,经检查发现举报属实,广告牌危及行人安全。监察支队确定立案调查取证。随后下达了责令改正文书,并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整改到期后,监察支队对事故隐患消除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既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进行安全评估。经研究决定,监察支队下达了强制性拆除的执法文书。
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市政府的“三定方案”,广告牌的管理属市政部门,安监部门进行检查并下达改正文书的行为属于越权执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广告牌的设立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安监部门对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查处是法定职权,不属于越权执法。
【评析】
该案件分歧的焦点是,该执法行为属于主体执法还是非主体执法?是否属于主体执法的关键是广告牌的设立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据调查,该广告牌设立的目的是用于出租,出租属于经营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某市监察支队依法查处广告牌事故隐患,属法定职权。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监察支队查处出租广告牌存在的事故隐患,权责法定。因此,在执法监察工作中,要以单位从事活动的性质确定是否属执法检查的范围,不因单位管理机构的属性确定是否属执法检查的范围,是本案留下的启示。
案例二
再议越位处罚
【案情】
2006年11月,某市安监局监察支队,在对一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有一建筑施工工地,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用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随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安条例》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之后进行复查时发现逾期未改,下达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万元处罚,建筑施工队伍不服处罚,申请听证。听证结果撤销该次行政处罚。
【评析】
施工队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安条例》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所以安监部门依据《建安条例》给予施工队伍处罚不当。
实施处罚的安监局认为有三点依据可以给予处罚:
一、《建安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安监部门是该法规的执法主体之一。其总则第一条已经明确说明,“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可见。《建安条例》并没只根据《建筑法》制定,也未规定执法主体只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安条例》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安监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建安条例》的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属安监部门。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法定职权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有关行业的安全管理条例,安监部门不一定是必然的执法主体,主要是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例如《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在第一条中同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但安监部门并不是《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处罚主体。《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煤炭局却不是该条例的执法主体。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适用《建安条例》中的某些条款(比如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但并不代表我们就是整部《建安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况且,我国在行政处罚中,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实行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对同一环节不允许也不可能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相同处罚权的执法主体,以避免职能交叉。
《建安条例》中对安监机关的职责规定是“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是前置条件,限制了安监机关的职责权限。即《安全生产法》有条文规定的,我们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中没有规定的,我们不能执行实施行政处罚。我们安监部门能适用的条款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法》及明确由安监部门行使监管权和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就涉及安监、交通、质监、公安、环保等多个执法主体,而安监部门不可能适用该条例中所有处罚条款。
这次座谈会局党组非常重视,专门研究讨论这个会,目前正是建国60周年大庆最关键的时刻,根据国家、省、市电视电话会精神,近期局系统集中时间、精力、手段,沉入基层,加强安全检查,把确保安全提升到一个政治高度。为什么在这个重要时段开这个会,就是为了了强化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权威,促进执法质量,保障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大局的稳定。市局已经下了文,要求开展国庆安全大检查,今天的会议是座谈会,也是动员会,给大家鼓个劲、加个油、增添新的动力。
一、进一步认识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执法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执法工作是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安监部门的脸面,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和脊梁,离开执法这个主线,安监工作则形同虚设。一个地方安全形势好不好,关键是执法工作是否到位。安监部门掌握着群众的生命簿和财产簿,这几年给我们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局党组对执法工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更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构建成熟的执法队伍不是一朝一夕,需要上下共同推进和努力。当前面临城市化、工业化加速时代,工业型社会向风险型社会转变时期,面临着金融危机对各行业带来新挑战的时刻。与此同时,安监队伍的现状尚与这一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不匹配,尤其是县大队的组织形态还没有突破,要求县大队独立运行,这将作为今年重要的考核指标。结合机构改革,市、县共同呼吁政府进一步采取措施改善、改变安全监察执法队伍人少、装备少等问题,切实以队伍建设推进和保障执法工作的到位。希望各位要认清形势、勇挑重担,以更大的信心和决心,探索和建立监察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监察执法的执行力,不断开创监察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科学的工作方法,促进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沿海开发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随着国家对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要考虑怎样体现工作成效、体现党委、政府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当前,要围绕热点、突出重点、把握难点,形成特点。热点就是社会发展的热点,行政执法必须围绕于、保障于经济建设。任何一项工作脱离于经济建设,不能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就无地位、无理解、无作为。安全工作千头万绪,面广量大。若不能突出重点,就难以形成成效,只能做一个“消防员”,被动挨打。我们要突出危化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再推广到比较危险的行业,如冶金、铸造等,只能以点带面、以重点带面,集中精力打歼灭战。要把握好难点,安监工作是全新的工作,在工作中必然会遇到难点。要考虑遇到难点怎么把握,对难点采取什么措施解决。第四个是特点。各地都有自己的特点,滨海、响水经济总量更多的是化工,建湖是烟花爆竹。如何在工作中形成特色,就需要深入基层,形成特色、特点。在这个过程中要擅于思考和集成。市局要求将监管、许可、监察三分离,部分县局还未到位,这个不是为了特色而创特色,而是工作的需要。关于执法环境的问题,需要在座的同志采取大智慧,主动化解。现在存在埋头执法的问题,有了问题去执法,对企业说理式执法不够,到领导那里去汇报不够,企业不能心悦诚服。我们要抓住执法工作的主动权,抢抓主动,加强社会宣传,加强对企业的说理式教育:你存在什么问题、违反法律哪一条,有可能造成什么后果。我们要知道,不执法不足以树立权威,不宣传不足以树造形象,一定要强化对自身工作的宣传,要体现服务宗旨,任何工作体现不了服务企业,肯定受不到欢迎。在执法过程中,做好三大员,即法律法规的宣传员、企业管理的辅导员、事故隐患整改的督导员。执法工作不是目的,是手段,必须要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处罚的原则有四句话,首查不罚、整改不罚、不改必罚、重犯重罚,就是在说理式执法的基础上形成的,要把执法与服务有机统一,执法工作要与促进社会和企业发展有机结合,帮助企业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模式,同时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在服务中执法才能体现执法效果。
三、要注重学习,适应时代不断发展的需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改革行动,确保应急执法改革横向到广、纵向到深,江山市坚决扛起改革大旗,三个加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监管效能,筑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基础,截至目前,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累计立案办理69起,累计处罚金额89.7万元,切实保障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一是“执法+宣传”营造浓厚执法氛围。江山市充分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月、老毛说应急、小惠讲安全、才艺比赛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五进”活动,通过拉横幅、投放电子屏、发放宣传折单、张贴海报等形势,全面提高民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参与度,逐步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的热度,营造浓厚的执法氛围。
二是“执法+培训”提升人员执法水准。江山市充分结合应急管理体系行政执法特性,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执法检点难点的教育培训,结合本市执法实际案例和全国典型案例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解读培训,全面增强全局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准。
根据市政府《扬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扬州市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市安监局于11月中旬分两组对7个县(市、区)安监局2008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评议考核。从考核评议情况看,各县(市、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少进步与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共性与个性的问题。现将考核评议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评价
今年以来,全市安监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加强。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今年以来,各县(市、区)安监局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重中之重来抓。各地均成立了安全生产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总负责,分管副局长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具体负责,各业务处室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负责。今年,高邮市安监局专门成立了法制科,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审核,并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各科室工作责任书,按月分解落实执法任务,全年两次测评、考核,与工作绩效挂钩,实行奖惩。维扬区安监局将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分解到岗,形成“人人身上有担子、一级一级抓落实”的良性互动工作机制。
(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
各县(市、区)安监局对违法案件的处理,从立案、调查、取证、事实证据认定、法律条款适用、处罚告知、处罚决定、文书制作、案卷归档等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程序。各地还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实际,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制定完善了一些列工作制度。江都市安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检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和《行政执法考核奖惩制度》等十多项行政执法专项制度和二十多个管理制度。宝应县安监局为有效落实全市行政执法推进会的工作要求,专门研究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完善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告知制度》、《执法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制度和回访制度》等十二项规章制度。
(三)逐步壮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今年以来,各县(市、区)安监局在狠抓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上付出了很大努力,各地都设立了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充实了一批行政执法人员。邗江区安监局还设立三个安全生产执法中队,配备了三辆执法车,目前正在着力开展行政执法委托试点,准备授权三个乡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宝应县在辖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安监站(办),配备了3-4名专(兼)职安监人员,装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各地安监局都注重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对新进人员及时送培,做到全部通过法制部门的考核,持证上岗。广陵区安监局组织全局人员系统学习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仪征市安监局制定了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计划,坚持每周五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有记录,自学有笔记,对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稳步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
各县(市、区)安监局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水平的同时,把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规范职权、履行职责的重中之重来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也在稳步提升,今年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明确了执法流程。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来信来访办理等事项明确了办理程序,进行了公示。二是规范了文书使用。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要求统一制作了预制式文书,避免了文书填写过程中的随意性。三是规范自由裁量。为了有效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结合实际,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实施、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有效克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四是推进说理式文书。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实施和理由,分别在《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切实维护出发对象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安监形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各县(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县(区)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设、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等。
(二)各县(区)局、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
(三)2015年以来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四)县(区)安全监管局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及人员配置情况。
(五)县(区)安全监管局监察执法机构建设、片区监察执法中队规范化建设情况。
二、检查形式
(一)单位自查。
各县(区)局、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要在5月底前对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分表》开展自查,形成自查书面报告,准备好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重要文件和有特色的相关活动资料备查。准备好2014年以来办理终结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目录清单和案卷,检查组根据所提供目录清单抽取案卷评查,最少不得少于5件,包括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2件,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1件,对生产安全事故实施行政处罚案卷2件。如无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就多抽查2件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案卷。2015年以来的一般、较大事故案卷必查。
(二)专项检查。
市局将于6月上旬从县(区)局法规科、或监察执法大队抽调具有监管执法经验的人员组建检查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组织执法案卷评查。检查组将听取被检查县(区)局、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深入有关企业了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建议。监督检查结束后,市局检查组将向被检查县(区)局、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交换意见,反馈监督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结果应用。
市局将根据执法案卷评查、单位自查及市局检查情况对其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定,分析查找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在全市通报。此次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依法行政考评工作的重要依据。案卷评查中质量好的案卷(检查时注明名称、编号)参加省安全监管局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行政案件,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区)局、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法制工作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协调,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确保取得实效。
各县(区)局、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要挑选责任心强、法律功底扎实、执法经验丰富的同志组成自查工作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依法治理相关工作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要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评查;要克服畏难情绪,不回避存在的问题,严禁工作不扎实、检查走过场。市局在抽查中若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将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分。
一、充分认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安、实施重典治乱、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摆上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在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五年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安。
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坚持职权法定,正确履行职责
1.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严格遵守处罚法定的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3.严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要进一步规范和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权的正当使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
4.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
5.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以“*”、“*”或者“联合检查组”等协调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执法。严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6.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对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进行事故调查,或者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必须有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书面证明。
7.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调查取证或者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记录在有关执法文书当中。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8.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期限进行。
9.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过立案程序。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10.严格依法调查取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定案。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1.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必须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应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在有关执法文书中载明。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项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2.严格实施查封扣押权。对确需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者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13.完善执法文书送达程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予以送达。
(四)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案卷评查制度
14.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执法文书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
15.行政执法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禁止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不作出会影响执法工作的外,行政执法文书提倡使用打印式文书。执法文书应当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禁止铅笔书写的资料入卷,以保证案卷材料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1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会同本部门其他机构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应当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五)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制度
17.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方法和备案流程,明确备案工作部门,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
18.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暂扣、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9.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安监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0.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十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省级煤监机构的相关行政处罚同时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21.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树立严格执法和科学执法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既要注重发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治标功能,又要注重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警示、教育的治本功能。要树立责任执法的理念,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