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

资产基础估值法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资产基础估值法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资产基础估值法

第1篇

一、资产评估增值的确认

资产评估增值的确认,是进行税务、会计处理的前提。上讲,确定资产评估增值,包括确认增值额和增值额的入账时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资产评估的增值或减值,应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的金额为增值额或减值额,以报告的批准时间为入账时间。实务中,资产评估是评估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估价的过程,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并不一致。从基准日到评估报告批准日期间,被评估企业的资产还会发生变动,因此,入账时间实际上应为企业的调账日,增值额须以批准增值额为依据,视评估期间资产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

1、评估期间资产数量增加,增加部分按取得资产的实际成本确认其价值,与评估增减值无关;

2、评估期间资产数量减少,资产减少的价值,已不包括在调账日资产的账面价值中,对减少原价值应确认的增减值,不再调整;

3、只有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发生增减值而且调账日仍存在的资产,必须在评估报批准增减值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现举例说明调账日评估增值额的最后确认。

例1 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2001年9月1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11月30日为资产评估调账日。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中房产类原值5000万元,已提折旧250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5200万元,折旧2500万元;流动资产中原材料1000吨,账面余额420万元,评估确认值483万元。评估期间房产折旧80万元;购入材料500吨计210万元;领用材料600吨。该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发出材料成本。调账日有关资产增值额为:

1、房产类评估增值率=(5200-2500)÷(5000-25000)-100%=8%

调账日入账的增值额=(5000-2500-80)×8%=193.6(万元)

2、原材料评估增值率=(483-420)÷420=15%

调账日原材料账面余额=420+210-420÷1000×600=378(万元)

调账日入账的增值额=(378-210)×15%=25.2(万元)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如果改制企业已报批实施新会计制度,有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在资产评估和确认评估增值额时,应特别注意,增值额应是评估值大于原资产账面余额的差额,而不是大于原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二、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77号)中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地调整有关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该文件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后,为了解决企业在执行中提出的问题,1998年4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财税字[1998]50号文了《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指出通知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只适用于股份制改建的内资企业。第四条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账户的价值并据此提取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应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扣除。并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有关纳税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调整的有两种。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两种调整方法各有优缺点。使用第一种方法,要求评估增值必须按增值资产的种类、项目逐一调账,并在折旧或摊销时,分别计算折旧额或摊销额中属于增值额折旧或摊销的份额,并应设补充登记簿进行分类、分项登记,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根据补充记录汇总,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计算准确,贴近实际,但记账的工作量较大,评估增值的资产项目不多的企业或采用分立、合并改建方式的企业适用这种方法。使用第二种方法,是根据纳税调整的规定年限,将资产评估增值额平均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分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额。这种方法简单实用,但合理性、准确性差。资产评估增减项目、种类繁多难于一一对应的大型企业或采取整体改建的企业适用第二种方法。

三、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一)评估资产调账日的会计处理

内资企业改建为股份制企业,在调账日对评估资产的增值或减值确认后,应将资产评估价值与其相对应的资产原账面余额进行调账。如果是流动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或其它资产,应将其净增值或净减值直接调增或调减各对应账户的余额;如果是固定资产净增值或净减值,则应分别按原值和累计折旧的净增减额,相应调增或调减“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余额。如为净增值,还应按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按其与应纳所得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账户。依前例(1),调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936000元

贷:递延税款 638880元

资本公积 1297120元

借;原材料

252000元

贷:递延税款 83160元

资本公积 168840元

若改建股份制的已经执行了《企业制度》,还应注意,已提取了“减值准备”的资产,评估后有的产生了净增值,说明该项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按对应的账户分别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贷记“投资收益”、“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二)评估增值递延税款的确认与会计处理

极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建,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以1997年7月1日为界限,7月1日以前改建的,评估增值已折成股份,按税法规定,不再缴纳所得税,将其全部增值额计入资本公积,固定资产按评估后的原值计提折旧。7月1日以后改建的,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改建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时,应区别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1、按评估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评估增值部分不计提折旧,其价值不能实现,因此,不评估增值的递延税款,调账时将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账户,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折旧率分期计算,将增值额从“资本分积”账户向“累计折旧”账户逐步转销。

例2 某企业2000年8月1日进行股份制改建,10月1日为调账日。其中,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360万元,已提折旧18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384万元,累计折旧180万元,折旧年限10年,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改建后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

评估调账日

借;固定资产 240000元

贷:资本公积 240000元

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 30000元

贷:累计折旧 30000元

每月转销增值额时

借:资本公积 2000元

贷:累计折旧 2000元

2、按评估增值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评估增值部分在计提折旧时增加了折旧费用并能从实现的收入中得到补偿,因此,在调账时,应计算未来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在每年计提折旧时进行纳税调整,结转递延税款,依例2,其会计分录为:

评估调账日

借:固定资产

240000元

贷:递延税款 79200元

资本公积 160800元

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 32000元

贷:累计折旧 32000元

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

792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920元

每月转销资本公积时

借:资本公积 1340元

第2篇

一、关于企业自营建造中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税法依据

企业自营建设中的固定资产不仅包括生产机械、运输工具等生产所必须的设备,还包括土地附着物,主要是指建筑。前者称为用于生产的可动固定资产,后者则是用于生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我国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后,又于2008年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些有关增值税的法律都对企业自营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计算做出了规定。首先,增值税一定要有专用的发票或者其他专用凭证才能收取,不然不能收取。其次,企业自营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只代表用于生产的动产固定资产,并不包括其他。再次,用于生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不能以及其他自建工程不收取增值税。最后,对消费型增值税的收取只对一般纳税人起作用,一般来说,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固定资产支付,那么增值税的额度依然需要计入到固定资产的价值当中去。所有这些关于增值税的规定都为企业自营建设中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与准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免产生错误。

二、企业购买所需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自建时需要购买建设所需的物资,一般的形式都是企业购买之后,各单位来领取。这些购买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应该进行核算,核算的项目主要包括物资的买价、运送物资的费用、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等,这些项目会成为核算税收的依据,一般详细登记在“工程物资”中借方这一栏,而对这一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主要分为三种情况,那么具体的处理方式也就有三种。第一种情况就是企业采购的物资全部都用于工程建设中,这些物资都是用于生产需用的动产,而且明细非常清晰。根据税法的规定,用于生产的动产固定资产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销售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也是增值税增收的项目之一。因此,所购的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不应该计在工程所需的物质成本之内。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采购的物资全部用于工程建设,这些物资都是都用于生产需用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明细非常清晰。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自建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销售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并不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因此,所购的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应该计在工程所需的物质成本之内。第三种情况就是企业采购的物资没有明确是动产固定资产还是不动产固定资产,分类比较模糊。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物资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认证。在建设过程中,若领用的物资是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则按照第一种情况来处理;若领用的物资是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则按照第二种情况来处理。

三、领取企业内部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内部物资就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正好这些产品又可以用于企业自营建设。这种物资并不是独立的,所有权没有脱离企业,因此在进行会计学的核算时,这些物资不应该做销售处理,自然也就不能确认其收入。关于这种物资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一般分两种情况来看,也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资全部用于生产需要用到的动产固定资产,明细清晰。这种业务并不在增值税税法规定的销售范围之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但是有时候也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税收凭证,但是这一项目的所有抵扣联与记账联都需要在企业当中。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将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在建项目”科目中,而对“库存物资”进行贷记。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资全部用于生产需要用到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一定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在进行税务申报之时,需要按该产品的销售价格来计算。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将企业内部的物资全部用于生产需用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产品在增值税的销售范围之内。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将企业内部被领用的自产产品的实际成本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在“在建项目”科目中,而对“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贷记。

四、施工完毕后剩余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在施工完毕之后,可能存在一些没有使用或者使用后还有剩余的物资,针对这些物资的处理方法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售出剩余物资,剩余物资售出后,产品的净损益如果是利得,那么需要记载在营业外收入之内;如果产品的净损益属于损失,那么需要记载在营业外支出之内,一边计算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销售剩余物资手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需要分两种情形来看。第一种就是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之上,那么需要开具发票作为凭证。第二种就是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之上,需要考虑两个问题,即购买物资之时并没有做增值税相关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与增值税的税负是否公平。一般来说,这种剩余物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也可不进行申报。第二种情况就是将剩余物资重新利用,转化为生产所需要用到的原材料来使用。如果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动产固定资产之上,由于在购买之时已经进行了增值税的认证抵扣,那么就不需要在将它转出来,直接将其记录在剩余物资中的“原材料”账目中即可。如果物资在建设时用于自营建设等生产用不动产固定资产之上,根据增值税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税法上不允许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此时可以进行税务抵扣。但是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这一项工作非常复杂,容易产生错误,因此,不建议抵扣原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余额记录在“原材料”账目中即可。

五、结语

第3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风险防范;控制方法

[ Abstract ]: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with practice, summarizes the audit of fixed assets investment in the presence of several risk, and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were discussed.

[ Key words ]: fixed assets; investment; audit; risk prevention; control method

中图分类号:F530.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的投资也不断加大。作为审计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要承担一定的投资审计风险,为了更好的减轻甚至避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的风险,以减少甚至避免产生经济损失,审计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对审计风险进行防范和采取必要的控制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一方面是优化企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工程,同时又是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施工过程和施工工艺复杂、工程材料和设备工器具繁多,工程变更比较多,造价的不确定性因素贯穿整个建设过程的风险项目,因此,由其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固定资产投资竣工决算审计,具有审计周期长、审计内容多、涉及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审计,且技术经济性较强、审计方法复杂、审计范围广泛以及审计要求较高等一系列特征,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风险也较大;对审计风险的关注、预测、分析、评价,进行识别及科学分类,有利于审计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正确认识和评估审计风险,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水平,保障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1.审计风险的定义和特征

1.1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采用了没有意识到的不恰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或者错误地估计和判断了审计事项,作出了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审计结论,进而受到有关利害关系人或潜在的利害关系人的指控,乃至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审计风险防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审计部门的声誉和形象。

1.2投资审计风险的特征

1.2.1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审计风险涵盖了工程从立项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建设工程工期长、技术复杂、一次性不可逆转、外部条件的不确定性等客观事实决定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因人的意志而转移。

1.2.2风险具有潜在性。有时审计人员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偏离了被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审计风险暂停留在某阶段,这并不能说风险就不存在,一旦造成影响,引发追究行为,潜在风险就能转化为现实风险。

1.2.2风险损失具有多重性。投资审计风险的后果,损失的层面不仅是审计部门责任,而且也造成企业或国家资金的损失,降低审计部门的权威。

1.2.3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审计风险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然而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审计方法,经过工程竣工图与现场核对等恰当的审计程序,去降低或控制风险。

2.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根据作者多年的审计实践经验,认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2.1审计技术与方法运用的局限性,这是现代审计方法本身的缺陷。如审计分析性复核方法和抽样方法的采用,审计抽样带来了推断总体和抽样结果的误差,必然带来审计风险;而大量的分析性复核又会产生分析性复核的风险,使审计风险的构成内容更为复杂。

2.2被审计单位潜在的审计风险。被审计单位不积极配合,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是审计人员不能全面了解和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问题,而作出错误的判断。

2.3依据混乱、审计操作困难。审计依据既包括与项目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也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建设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施工签证、设计变更、图纸等;由于建设管理依据来源于建设、金融、交通、通信等各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考虑本行业的特点较多,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审计时,常发现各行业的文件相互之间存在着矛盾,审计操作比较困难,如在我省对建筑装饰工程造价的审计,可同时使用省建工系统、轻工系统颁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同一项目使用这两套定额,得出的审计结果差异较大,另由于施工签证不实、不全,特别是隐蔽工程部分,也会潜在的影响审计质量,增加审计风险。

2.4审计人员专业结构、知识、经验和能力的有限性。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体现了较强的技术经济综合性特征,工程审计人员既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还要具备深厚的工程技术知识,同时还必须具有十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职业判断能力,才能完成与施工技术内容有关的审计工作;目前我省电信审计人员多为财务等部门的转岗人员,专业素质较高的工程审计人员仍比较缺乏,如不注重改善审计人员的专业结构、拓展知识面,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风险必定会日益加大。

2.5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关注意识。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职业关注意识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工程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注意识别风险,保持必要的职业和技术关注;同时审计工作要求审计人员须是高层次的德才兼备的人才,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如审计人员责任心差,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就发现不了应发现的问题,从而给审计工作带来风险。

2.6项目复杂、内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规范,或者管理处于无控制状态,使审计风险增大。如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或签订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或合同的某些条款与实际情况或与定额文件相违背,但在工程合同中却以合法的形式确定下来,遇到这类问题时,审计人员要保持职业审慎性,注意回避审计风险。

2.7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引发的审计风险。由于审计工作业务量大,时间紧、要求急、审计人员工作不细,取证不到位;审计方法使用不当、审计程序不合规、忽略或省略了必要的审计工作程序;以及审计人员的自身缺陷所形成的内在审计风险。

3.应采取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方法

根据作者多年的审计实践经验,认为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风险防范和控制上面应采用如下几种方法:

3.1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鉴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多,任务重,周期长的特点,更需要以科学的年度计划为指导,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运行。通过科学制定年度计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做到既突出重点,又全面监督;既确保审计效果,又促进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兼顾审计效率。

3.2针对评估风险易发点,准确把握重点环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一项涉及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等诸多环节的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也必定是多环节、多步骤、多内容的全方位监督,但在审计实践中,应避免事无巨细,胡子眉毛一把抓,而是要根据新准则的精神,针对不同阶段设置审计的关键控制点,对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重大事项,进行重点监控,以点带面,如此既能控制审计风险,达到审计目的,又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如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根据工程建设在勘察设计、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各自的不同特点及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环节加以监督,确保建设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3.3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强化人员综合素质。人员素质高低是做好审计工作的一项永恒话题。新准则特别强调了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具备必须的专业知识、职业胜任能力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3.4视审计整改检查,明确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质量是项目审计的灵魂,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控制,既是其根本目的所在,又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内在举措。为了加强全员、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明确审计责任,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针对审计质量责任、审计职业道德、审计人力资源、审计业务执行、审计质量监控5个要素建立有效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并通过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等方式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此外,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应按照新准则规定,充分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通过分级质量控制,多道程序把关,有效防范审计风险,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

3.5重充分发挥团队作用。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滞后及技术问题的无定式,很多问题的定性依赖于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此外,审计人员与施工单位分别出自为建设资金的使用把好关口和单纯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不同目的,对同一问题,尤其是缺乏明确的判断和定性依据的问题,双方的观点会不相一致甚至截然迥异,即便不同的审计人员之间,因各自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及对技术的掌握程度的差异,对相同的问题的看法也会存在不尽一致的情况。因此,要十分重视审计组的团队作用,不应将成立审计组仅简单地视为一种形式,而应实实在在地发挥审计组的集体力量,遇到争议问题,可以根据有争议事项涉及的金额大小设置重大事项的权限节点,按照不同的权限节点分别向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逐级汇报,通过集体会商,多方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寻求解决问题的最合理、最有效的途径,最大程度的避免个人的局限而造成对问题判断、定性时的偏颇、遗漏、不准确。

3.6审计人员要做好施工现场的跟踪审计,重在获取原始数据,并监督和促进工程施工及项目管理规范。审计人员要强化主动跟踪审计意识,从项目运作之初就制定计划,选择关键事项和关口环节,定期或不定期的到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工地现场,进行过程跟踪,主要获取详实的第一手资料,掌握和记录一些施工数据,特别是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确认,为结算审计打下良好的基础。对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和发现的一些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

结尾: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对于我国城市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既是技术人员又是管理人员,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并注重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做到又红又专,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风险防范和控制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案例》石爱中等,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杨殿福等,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