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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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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征收标准

第1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23日

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制,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领域。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上述“小微企业”、“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小企业”除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存在其他条件的制约,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简而言之,就是“小微企业”、“小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二)流转税优惠政策领域。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实施细则》: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应税现代服务业中,涉及的几个行业,在现行中小企业划分中,“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200万~3,000万是小型企业,20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50万~1,000万是小型企业,5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可见,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仅含有微型企业,还含有部分小型企业。

第2篇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从事铁精粉、膨润土生产及深加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征收资源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按照计量数据依法查实征收。

第三条根据铁选及膨润土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铁精粉价格变动情况,确定不同的税收定额征收标准。

(一)对加工铁精粉的铁选企业,吨粉征收资源税54元。

(二)对磷铁生产企业,与铁精粉生产企业一样,按铁精粉计量数量缴纳税款,待月底由税务机关按磷铁企业的税收政策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对球团企业,吨产品球团按1:1.1的比例折算铁精粉,按上述标准征收原材料资源税。吨球团所得税最低定额征收6元。对铸造企业,吨铁征收所得税25元,年终汇算清缴。对于球团、铸造企业收购的铁精粉必须提供统管办计量单,不能提供计量单的,由球团、炼铁企业代收代缴铁精粉定额税收。

(四)对铁选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标准,参照凌源钢铁公司上月10日、20日、28日公布的平均收购价格确定,定额标准详见附表。平均收购价格由统管办、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认。

(五)对膨润土加工企业,吨膨润土定额征收资源税6元,吨膨润土所得税最低定额征收3元。

(六)对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及部分规模较大的铁选企业、膨润土加工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实征收。但企业仍需在销售产品时按上述标准预缴税款。

第四条铁选、膨润土及深加工企业一律以统管办当期提供的计量结果为依据,结合相关指标,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二OO八年十月份铁精粉税收定额征收标准为61元/吨,以后视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铁选、膨润土及深加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统管办申领销售矿产品吨位票及*县矿产品销售运输调运单,统管办出具*县矿产品吨位票收据。每月初由税务机关根据统管办提供的当期企业销售数量定额征收税款。对于企业应纳税额高于定额征收标准的,相关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七条实施定额征收办法后,年度终了税务机关对企业应纳各项税收进行核查,对没有达到应纳税额的,依法补征相关税收。

第八条县统管办每月2日前为各企业提供上月销售铁精粉、膨润土及相关产品的计量结果。

第3篇

一、建筑安装及房屋装饰装修税收标准

对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建设项目工程收入的5.47%(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0.15%,教育费附加0.09%,企业或个人所得税2%(预征),资源税0.2%,印花税0.03%。

在县城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建造私房的(仅限居民自用住房或门店),税收征收标准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核定征收,普通家居装修(造价200元/m2以下)按每平方米10元核定征收,豪华家居装修(造价200元/m2以上)可上浮30%;门店装修按每平方米10元核定征收,城区中心地段可上浮50%。

二、销售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标准

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的8.45%(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0.15%,企业或个人所得税2%(预征),土地增值税1%(预征),印花税0.05%。房地产交易原则上按交易双方提供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交易价格低于县政府颁布的房地产座落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平均交易价格10%以上的,以基准地价和房屋平均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个人居住满5年以上(含5年)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居住不足5年的住房销售的,按8.45%的税率标准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税收(其中属普通住房的免征1%的土地增值税,按7.45%征收);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余额的5.4%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同时按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1%的土地增值税和0.05%的印花税。

三、契税标准

在本县内房屋权属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1%—4%。

(一)城镇干部职工居住的房改房第一次上市交易,按成交价格的1%征收;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含二手房、商品房),按成交价格的2%征收;

第4篇

一、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县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全县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由于房地产交易行为面广量大,涉及的税种和征收环节多,征管难度大,税务部门对房地产流转的三级市场管理手段还有待加强,开展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势在必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指由县地税部门统一设置征收窗口,对房地产交易所涉及的税收,由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向地税部门缴纳各项税收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和完税证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包括赠予、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实行“以票控税、先税后证”。因此,实行办证环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能够有效堵塞征收漏洞,防止税收收入流失,对规范全县地方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方法

(一)征收范围。凡我县境内征用、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所涉及的房地产税收。

(二)征收方式。在县政务大厅地税局征收区域设立“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地税窗口”),对纳税人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的税收申报、征收实施一体化管理。

(三)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围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通过对“四个环节”(土地征地环节、房产销售环节、房产转让环节、保有环节)和“两个关口”(土地权属转移、房产权属转移)实施全程控制,对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实行统一管理,把好产权办理关,实现房地产业各税种征收管理的有机结合。

1、土地登记环节。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登记,国土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地籍资料和地价资料(包括土地权属现状、等级、价格等),地税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建立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信息库,建立“一户式”档案。国土部门按照“先税后证”制度,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时,将纳税人的完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未出具完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相关手续,把好土地权属转移关。

2、房产销售环节。房产、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时,将纳税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房屋、土地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纳税人无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房产、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相关手续,把好房产权属转移关。

3、房产转让环节。对单位或个人转让房产的(即二手房交易),由房屋交易当事人到“地税窗口”办理申报纳税、减免税申请和发票开具手续,然后持完税(免税)凭证以及税务发票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过户手续。对单位或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买人持商品房购买合同(协议)、销售不动产发票(全额)等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4、保有环节。地税、房产、国土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地税部门要建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变更登记信息资料,以便加强房产、土地保有环节税收征收管理,同时也为国家即将开征的物业税建立初始档案,为后续税源的稳定增长奠定征管基础。

(四)房屋交易价格的确定。房屋转让计税依据由地税部门依据房产交易合同等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合理成交价格确定。对纳税人申报的房产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地税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核定其转让价格。交易价格按照房屋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并参照房产部门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进行核定。

三、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搞好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地税部门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依法办事效率。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协税护税义务,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办证情况。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房地产税收政策、征收标准、办税流程等资料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公示专栏,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积极性。

第5篇

关键词:财政税收;市场经济发展;作用;探究分析

一、市场经济发展与财政税收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发展与财政税收互为基础与前提条件

之所以说财政税收与市场经济发展二者之间是互为基础与前提条件的,主要就在于财政税收能够更好地为我国后期经济的繁荣昌盛贡献出应有的力量,而这是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层次推进促使对财政税收的管理检查力度也加大了,要想从根本上确保社会生活的稳定和谐,就必须要认清经济生活中财政税收的作用。财政税收具有很强的创新开放性与及时有效性,它是对我国整体的经济收入水平与综合资源进行的再分配,财政税收层次的高低直接关乎着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与消费理念的不断转变与优化升级而使得国家对现行的财政税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节整顿,最终使得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中更加具有科学公平性与合理公正性。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财政税收成正比关系

一方面,我国当今的社会生活与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财政税收的制约影响的,正是二者所谓的相辅相成的关系,财政税收的调节分配不均匀就会严重激化现如今的贫富分化现状,这从根本上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且反而大大激化了这一问题的突出代表性。虽然财政税收的实现具有繁琐复杂性与长期缓慢性,但还是处处反映与代表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态势与状况。另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反过来束缚着财政税收的职能发挥,任何国家的稳定进步与经济实力的上升都是依托于财政税收制度来完成的,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是决定财政收入的涨幅变化幅度的。如果经济不景气,财政收入就会大幅度的缩水,就难以为我国各种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有效的资金,进而阻碍社会发展,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发展与财政税收是成正比关系、相辅相成的

二、基思马思丹所述的“财政税收与经济增长”理论

第一,任何一个国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会在相应程度上受到财政税收的影响,私人与公共消费的增长幅度也会对其产生约束,此外,政府教育培训与税基的扩大都会统筹兼顾好财政税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并且维持好国家公共服务支出与税收基础来源之间的动态平衡,从根本上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与社会发展进程。第二,税收政策在市场经济中主要来源于两个方式:一是高税负国家的政策是充分挖掘资源利用率且倡导资源的走向,趋势是由高成本向低成本转变,而低税负国家恰恰相反。二是生产要素总供给与经济收益相互依赖,在适当程度上予以财政税收相应的较少可以有利于工作革新与投资储蓄的进行。第三,某些国家之所以会出现后期投资与消费的大幅度上升就在于这些国家的税收负担普遍的比较低,并且他们的投资增长率与税收后的负担是成反比关系的,而且税收政策主要是通过降低税收刺激等一系列的措施来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希望我国对此引起反思,积极响应倡导且鼓励高成本向低成本的转移变化。第四,基思马思丹关于市场经济与财政税收的增长理论是建立在科学客观的对比分析基础上来实现的,他得出的另一著名结论就是投资增长率与宏观税负是反比关系,低税负国家在投资增长率方面是远远大于高税负国家的,这非常有利于民族工业与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导向作用。

三、财政税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扮演的角色

在当前我国大的市场经济背景之下,财政税收毋庸置疑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必须要在各个发展阶段对我国的国情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始终秉持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这有利于增强我国在世界经济环境中的竞争力。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的市场需求是不受国家计划经济的管控的,这就致使在一般情况下,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下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待解决,最为典型突出的问题就是市场经济分配存在着极度不均匀的现象,这就凸显出了财政税收的重要作用。总之,我国的税收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它的方向也逐渐从单纯强调筹集财政收入功能向强调经济增长与税收关系方面倾斜,由此可见财政税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扮演的角色。

四、增强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有效策略

(一)进一步加强对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增强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有效策略,起到最为立竿见影效果的措施就是进一步加强对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因为财政税收是一项繁琐复杂的工作,它关乎着国计民生,我国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着偷税漏税的症状,这与平衡市场经济分配与财政税收开放性是相互背道而驰的,大力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就可以有效避免不合法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首先就是要加强国家相关财政部门对不同税收比例的协调分配,其次就是各行各业都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明目张胆违反国家财政税收制度的不法行为予以沉重的打击,再者就是要完善相应的监督体系,对于某些大额的税收征收情况要密切关注。

(二)维持好我国财政支出与各个地方政府职能之间的动态平衡

所谓的维持好我国财政支出与各个地方政府职能之间的动态平衡,指的就是要从根本上使得各个区域的财政收入趋于安定合理与科学精确,还要同时做到在最大化程度上提高政府职能的灵活性,因为财政税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会带来市场效应,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国家在经济发展环节中财政税收具有不可或缺性。与此同时,还要贯彻落实好“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使得财政支出与政府职能二者始终处于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尽量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还要努力提高中央财政的经济收入,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平衡社会各个方面的经济水平,进而促进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从根本上确保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拥有科学的征收标准

纵观全局,财政税收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税收政策自身具有较强的无偿性与强制性,要想实现财政税收与经济的同步稳定发展,就必要从根本上确保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拥有科学的征收标准。公正客观的税收标准是建立在当前我国实际的经济发展运营状况这个坚实的基础之上的,这会加强我国当下税收行为的公正化、透明化、公平化,使其做到有标准可依,财政税收的规范性不仅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经济增长与约束生产经营行为,还有利于最大化的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希望相关的财政税收部门人员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征收标准落到实处。

(四)推动建立健全完善科学的财政税收制度

推动建立健全完善科学的财政税收制度是运用财政税收手段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又一大具体措施,它在推动我国经济实力增长与社会和谐进步的同时还会更好地提高直接税收的比例。要想将该项措施贯彻落实好,就必须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大力倡导的“可持续发展观与新常态”理念,还要对直接税收与间接税收的比例做出改革创新与优化升级,往往良好的财政税收制度决定了税收的实际情况并准确的呈现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态势,采取有效的财政税收制度可以更进一步的推动财政税收工作的改革,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富强添砖加瓦。总的来说,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随着经济实力与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得到完善,只有从根本上确保财政税收的科学合理运营,才能为我国经济的稳定进步添砖加瓦,进而更好地发挥财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基础性作用.

参考文献:

[1]周晓玲,赵秀丽.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影响[J].经济工作导刊,2016(3):106-108.

[2]栗芳,乔应平.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分析[J].经济管理:文摘版,2013(11):211-214.

第6篇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50号)以及《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将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购销业务:工业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商业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房地产业,按照房产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加工或承揽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运输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保管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第7篇

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创新;策略;国民经济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税收管理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要符合时代的潮流。在税收体制创新时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有效践行我国的财政政策。因此,我国的行政机关一定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财政税收体制,一定要加强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整体性和有效性,企业机关一定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提升财税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目标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深化改革也在深入推进,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一些体制改革的措施,而且要对相应的措施做出合理的解读,以便财税工作人员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一定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改革的过程一定要把广大人民的广大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权利,做好财政管理机制改革的先前的准备,更好的推动机制改革的进行,促进财政税收事业的蓬勃发展。因此,我们通过一系列的实践和探索,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调动起税收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综合工作能力。

二、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现状

1.财政税收体制存在局限性

我国在推进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还是有出现了诸多问题,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我国财政收支的分布区域不是太稀疏,增大了分税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的难度,同时还存在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现象,这些现象都不利于国家财政管理的宏观调控,大大的降低了国家财政税收工作的工作效率。此外,在我国的财政税收体系制度中,那些具有国有资源以及资产收入的非税收入,因为它们不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管理内容,所以这也造成了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局限性。

2.转移支付不专业

财政税收的工作中有一项步骤至关重要,即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本来是推进财政税收工作的有序进行,但是由于我国财政的税收体制不够完善,在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有些工作人员想着省事,就简略了转移支付的步骤,有的主管由于习惯性就简单看了一下就随意签了字,也不管票据上的数据是否准确,就直接放入档案中。这些都是转移支付中工作人员常出现不专业的运行步骤,这样就会对税收工作起到阻碍的作用。转移支付的专业性能够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运行步骤专业性强会帮助税收在二次检验时节约时间,能够合理安排运行的时间,转移支付是税收过程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工作人员的操作步骤的专业性强也会增加自己做事的严谨度,对于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种历练和积累经验,逐渐成长起来。有着这么多的好处,我们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专业性,培育一拨有才能的团队。

3.频频发生乱收费现象

我国在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给了很多优惠,全身心的投入,给出了不少大规模的优惠政策,为促进财政税收体制,优惠了许多税种,比如:农业税、营改增、提高个税起征点等,但是还是会出现众多的乱收费的现象。比如,一些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收费,自行提高收税的起征点,有的老百姓由于权力的胁迫,只能委曲求全,交上不合理的收费;还有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把国家的优惠政策歪解,把本来属于利于百姓的政策转变成利于自己的政策,从百姓手里谋取不合理的收费。这些现象严重阻碍税收体制的创新和发展,也不利于人民群众发展成果共享,更不利于我国经济快速腾飞。同时阻碍我国综合国力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对此现象要有足够的重视。

4.预算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尽管我国预算管理体制在不断完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导致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是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还不太完善,相关政府部门在财政收支期间没有把财政预算列入管理工作的范围。在这个预算管理执行过程中,由于预算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比如预算编制比较粗糙,预算指标不够具体等,这些在客观上给预计监督带来困难,对相关财政管理人员缺乏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些都势必影响到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推进和发展。

三、财政税收管理机制创新策略

1.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

为了更好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确保我国财政收入、相对持续稳定平衡。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还可以保证地方政府在地方税种范畴内行使税收立法,税收减免等财政政策,中央可授予地方相应的权力,增加地方税收,同时,还可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需要,把财政税收创新赋予有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时代特征,有时代特有的标识,更好的推进改革创新的进行,促进财政税收体制的顺利推进。当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有很多单位聘任临时工,这对于我国财政税收执法部门非常不严肃。他们工作粗鲁、蛮爆,没有专业技能,现代化办公应用技术较低,因此,应加强财政税收人员的考核制度,提高财政税收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综合能力和职业道德,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求事业单位的财务税收管理人员有较高专业技术资格,提高国家安全系数,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工作管理资源。

2.合理优化转移支付体系

转移支付体系是税收工作的重要部分。现在我国的转移支付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性,因此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合理控制转移支付过程中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保证转移支付在有效的社会环境里进行优化处理,保证财政的系列工作顺利推进。在优化过程中要把转移支付所需的工作操作进行合理分配,把工作操作的流程进行专业性的分析,让工作人员都知道规范性的转移支付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我们要提倡财政信息公开化,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服务。

3.制定结构合理的税负征收标准

在税负征收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标准科学的主题税种设计、适合有效的税负标准。首先,需要从整体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有序研究对一些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要降低税负标准,以此来保障该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其次,在制定合理的税负之前一定要对周围的社会环境要有所了解,针对某一地区要制定正确的税收收入标准,提高个人所得税机制,确保二者的工作不发生矛盾冲突,依据法律来制定税负征收标准,以此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也要大力宣传税负的好处,让广大人民都知道税负,这样就有利于财政税收工作的有序推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才会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合理的税负征收标准可以稳定人心,增加社会稳定度,税负征收标准前提必须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合理制定标准。

四、结语

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要有先进的理念,也要有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我们要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展属于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注入新鲜的血液。因此,我们在财政税收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探究、总结工作经验,把不足之处尽量补救回来,之后,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理论相结合。明确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目的是什么,明确之后根据我国独特的国情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制定出规范科学可行的税负征收标准”等制度、标准和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在税收管理体制创新的过程是一定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把财务税收的目的作为工作的中心。在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跟着党的节奏走,再创新的过程中一定要有新的思维,新的思路开拓才会有好的体制上的创新。财政税收工作机制的创新关乎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一个好的财政税收体制,经济也会迅速得到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也会得到显著的提高,也会扩大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因此,相关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清楚认识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目标,全面分析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现状,在创新中追寻中国梦,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践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文献:

[1]何鹤鑫.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创新策略探析[J].商,2016(04):131.

[2]李奕宏.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3]孙哲.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成本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第8篇

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创新;策略;国民经济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税收管理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要符合时代的潮流。在税收体制创新时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有效践行我国的财政政策。因此,我国的行政机关一定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财政税收体制,一定要加强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整体性和有效性,企业机关一定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提升财税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目标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深化改革也在深入推进,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一些体制改革的措施,而且要对相应的措施做出合理的解读,以便财税工作人员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一定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改革的过程一定要把广大人民的广大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权利,做好财政管理机制改革的先前的准备,更好的推动机制改革的进行,促进财政税收事业的蓬勃发展。因此,我们通过一系列的实践和探索,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调动起税收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综合工作能力。

二、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现状

1.财政税收体制存在局限性

我国在推进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还是有出现了诸多问题,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我国财政收支的分布区域不是太稀疏,增大了分税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的难度,同时还存在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现象,这些现象都不利于国家财政管理的宏观调控,大大的降低了国家财政税收工作的工作效率。此外,在我国的财政税收体系制度中,那些具有国有资源以及资产收入的非税收入,因为它们不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管理内容,所以这也造成了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局限性。

2.转移支付不专业

财政税收的工作中有一项步骤至关重要,即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本来是推进财政税收工作的有序进行,但是由于我国财政的税收体制不够完善,在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有些工作人员想着省事,就简略了转移支付的步骤,有的主管由于习惯性就简单看了一下就随意签了字,也不管票据上的数据是否准确,就直接放入档案中。这些都是转移支付中工作人员常出现不专业的运行步骤,这样就会对税收工作起到阻碍的作用。转移支付的专业性能够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运行步骤专业性强会帮助税收在二次检验时节约时间,能够合理安排运行的时间,转移支付是税收过程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工作人员的操作步骤的专业性强也会增加自己做事的严谨度,对于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种历练和积累经验,逐渐成长起来。有着这么多的好处,我们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专业性,培育一拨有才能的团队。

3.频频发生乱收费现象

我国在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给了很多优惠,全身心的投入,给出了不少大规模的优惠政策,为促进财政税收体制,优惠了许多税种,比如:农业税、营改增、提高个税起征点等,但是还是会出现众多的乱收费的现象。比如,一些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收费,自行提高收税的起征点,有的老百姓由于权力的胁迫,只能委曲求全,交上不合理的收费;还有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把国家的优惠政策歪解,把本来属于利于百姓的政策转变成利于自己的政策,从百姓手里谋取不合理的收费。这些现象严重阻碍税收体制的创新和发展,也不利于人民群众发展成果共享,更不利于我国经济快速腾飞。同时阻碍我国综合国力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对此现象要有足够的重视。

4.预算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尽管我国预算管理体制在不断完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导致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是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还不太完善,相关政府部门在财政收支期间没有把财政预算列入管理工作的范围。在这个预算管理执行过程中,由于预算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比如预算编制比较粗糙,预算指标不够具体等,这些在客观上给预计监督带来困难,对相关财政管理人员缺乏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些都势必影响到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推进和发展。

三、财政税收管理机制创新策略

1.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

为了更好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确保我国财政收入、相对持续稳定平衡。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还可以保证地方政府在地方税种范畴内行使税收立法,税收减免等财政政策,中央可授予地方相应的权力,增加地方税收,同时,还可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需要,把财政税收创新赋予有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时代特征,有时代特有的标识,更好的推进改革创新的进行,促进财政税收体制的顺利推进。当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有很多单位聘任临时工,这对于我国财政税收执法部门非常不严肃。他们工作粗鲁、蛮爆,没有专业技能,现代化办公应用技术较低,因此,应加强财政税收人员的考核制度,提高财政税收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综合能力和职业道德,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求事业单位的财务税收管理人员有较高专业技术资格,提高国家安全系数,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工作管理资源。

2.合理优化转移支付体系

转移支付体系是税收工作的重要部分。现在我国的转移支付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性,因此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合理控制转移支付过程中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保证转移支付在有效的社会环境里进行优化处理,保证财政的系列工作顺利推进。在优化过程中要把转移支付所需的工作操作进行合理分配,把工作操作的流程进行专业性的分析,让工作人员都知道规范性的转移支付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我们要提倡财政信息公开化,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服务。

3.制定结构合理的税负征收标准

在税负征收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标准科学的主题税种设计、适合有效的税负标准。首先,需要从整体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有序研究对一些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要降低税负标准,以此来保障该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其次,在制定合理的税负之前一定要对周围的社会环境要有所了解,针对某一地区要制定正确的税收收入标准,提高个人所得税机制,确保二者的工作不发生矛盾冲突,依据法律来制定税负征收标准,以此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也要大力宣传税负的好处,让广大人民都知道税负,这样就有利于财政税收工作的有序推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才会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合理的税负征收标准可以稳定人心,增加社会稳定度,税负征收标准前提必须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合理制定标准。

四、结语

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要有先进的理念,也要有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我们要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展属于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注入新鲜的血液。因此,我们在财政税收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探究、总结工作经验,把不足之处尽量补救回来,之后,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理论相结合。明确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目的是什么,明确之后根据我国独特的国情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制定出规范科学可行的税负征收标准”等制度、标准和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在税收管理体制创新的过程是一定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把财务税收的目的作为工作的中心。在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跟着党的节奏走,再创新的过程中一定要有新的思维,新的思路开拓才会有好的体制上的创新。财政税收工作机制的创新关乎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一个好的财政税收体制,经济也会迅速得到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也会得到显著的提高,也会扩大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因此,相关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清楚认识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目标,全面分析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现状,在创新中追寻中国梦,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践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文献:

[1]何鹤鑫.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创新策略探析[J].商,2016(04):131.

[2]李奕宏.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3]孙哲.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成本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第9篇

在我国,个人“税感”沉重一直是没有间断的话题。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也有多项调整,其中多项措施直接惠民,但是对于很多老百姓和企业而言,似乎“感触不深”。

2011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开始实施,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根据测算,全国的个税收入全年或将减收1600亿元。这是近年来对个人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

过去,在我国个税征收过程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最容易征收的部分,也是最不易逃避的部分;而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却来自于股息红利、房地产等财产转让所得、拍卖等各种财产性收入。

但是,在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够完善、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不够健全,再加上高收入人群的很多交易直接通过现金完成,税收征收过程中难免出现遗漏,产生“灰色地带”,甚至一度使得我国个税成为“工资税”,没有发挥调节的效用。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频频出手,剑指高收入人群个税征收监管。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要完善征管措施,从多个环节堵住高收入者个税征收漏洞,在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股息红利所得上加强监管。

但是,仅仅是目前在个税上免征额的提高、税率结构的调整,都是在分类税制下的完善,对于老百姓的受益更像是一刀切。长远来看,一方面,还是要像“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到的那样,“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要根据家庭总收入对其进行综合考量,以家庭为单位设定征收标准会使我国个税征收更平衡、更公平。另一方面,尽力堵住高收入人群征税的漏洞。最终实现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

2012年,营改增试点的大幕正式拉开,更是让很多试点企业齐声叫好。随后,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双双提高,也减少了很多个体工商户的实际负担。个人认为,减税应从中小企业的税负做起。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中小企业是免征所得税的,创造出有利“创业”的好氛围,也让最终商品的价格有所降低,最终让老百姓享受减税的好处。

2011年以来,最受关注的“加税”举措无疑是房产税试点的启动和资源税改革的全国铺开。

2011年1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细则终于“浮出水面”;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原油、天然气等领域的资源税改革正式从试点地区向全国范围铺开。

增,应该增什么?有专家说,无论增税还是减税,现在涉及的几乎都是“大众税”,都是全体纳税人一起来。要增,大家一起增;要减,大家一起减。例如个税的调整就是如此。也就是说,在目前中国尚未对高收入者开征税种的现状下,如何让富人多征税还需要重新考虑。

例如,在世界各国通行、主要针对富人征收的财产税,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之地,未来这块空白必须弥补。而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今日,赠予税、遗产税等的征收也是防止社会财富过于向少数人群集中的重要手段之一。2013年两会期间,就曾有遗产税初步具备征收条件的消息被爆出。

减,减什么?除了要让老百姓“少交税”,更应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民生保障和福利水平与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水平密切相关,而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财政收入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因此,保障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随着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以及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将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在北欧一些国家,宏观税负高达50%,而且很多是直接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扣除,却没有激起社会的广泛反对。为什么?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税收投向在医疗、社保等方面让民众真正体会到了好处。虽然欧债危机显示出高福利也有弊端,但对我国来说,现阶段要考虑的却是如何补上民生欠账。

第10篇

一、国际上对绿色税收制度的认识和发展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1973年,欧共体公布了第一个环境领域的行动规则,指出:应当仔细分析环境政策中可利用的经济手段,分析不同手段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实施这些手段的利弊、实施预定目标的相对目的以及它们与成本分配规则的协调情况。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入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这个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发表了第一份关于利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报告。此后,十几年里,尤其是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体/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

二是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三是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

三、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以国情为本的原则。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二)坚持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三)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四)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构想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一)绿色税收的税基和课税环节的选择

税基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所要解决的污染问题是属于地方性的,还是全国性的。从理论上讲,最佳的选择应该是把所有同环境污染有关的排放物包括在税基中。但税基界定范围越广,项目越精确,管理成本也将越高。选择征收排污税还是产品税则要看监测成本和可行性。对从固定的大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排污税,比对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更容易实施。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能够确立污染物和产品消费之间的直接联系,则采用产品税会更加有效。

课税环节的选择取决于利用税制或申报管理制度的可能性。从效率的角度讲,应尽可能地对排污课税,同时减少课税对象的数目。

(二)税率的确定

从理论上讲,为了使污染企业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税率应该能够使减污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但实际操作很难。所以次优的选择是先设定环境改善目标,即是以污染削减为目标还是以资金筹集为目标,目标选定后,再确定税率的高低。就我国目前状况来说,环境改善的目标既包括对污染的控制,又包括筹集必要的环保资金。因此税率不宜过高,以扶持企业的成长,并保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

(三)征收管理问题

1、征管级次问题。环境问题有地方性的,又有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因此环境税种既不应完全划归中央,也不应完全划归地方。对于污染范围在一定区域内而征收的税,可由中央统一立法,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资金支配权也归地方。对于专门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则应划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由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平衡各地生态环境改善的进程。

2、征管机关问题。环境税的征管机关应是税务机关,这是因为环境税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税,符合税收的本质属性。当然,由于环境税的特殊性,税务机关与环境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时,应认真考虑环保部门的合理建议,使税收手段与环境部门的规章制度协调发挥作用。

(四)与其他手段之间的配套实施

征收环境税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手段,只有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最佳的环境目标。具体包括:

第11篇

摘 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的主体,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安排自己的涉税活动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合理地减轻自身的税负,即税务筹划,不但能在筹资环节中有效地节约开支,还能在经营过程中为企业的税务进行合理合法地瘦身。本文即对税务筹划进行简单的探讨,从税务筹划的现状、加强税务筹划发展的对策、合理筹划的方法进行浅析。

关键词 税收机制 税务筹划 中小企业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1.中小企业对税务筹划的认识性

税务筹划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对中小企业来说还比较新鲜,缺乏税务筹划的全面了解,导致在认识上存在很大的误区。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税务筹划与税务部门无关,是自己的事情。然而,国家指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希望纳税人能够主动学习,并在纳税过程中积极回应,有助于开展税收工作。还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税务筹划就是避税,正因为存在这样的误区,将税务筹划与避税混为一谈,在思想上忽视税务筹划。另外,税务筹划分工不明确,工作权责不能有效落实,使得会计人员认为税务筹划是领导们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导致税务筹划无法顺利开展。再者,会计人员配备不足,同时对会计人员信心不足,怀疑能否顺利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最终导致企业难以有效开展税务筹划。

2.社会未能提供理想的税务筹划环境

税收活动中的征收管理水平不高:我国税收征管与其他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同时,由于行政人员具有较大的裁定权力,致使纳税人与征税人关系复杂。税务执法人员不依法办税现象比比皆是,收受企业好处,为企业减少税收。严重妨碍税务筹划的健康发展。

财税发展慢:我国税务咨询、筹划等业务还在不断发展,行业可为企业节约建立税务筹划部门的开支,有利于开展税务筹划活动。税务人员专业水平有限,筹划经验不足,使得公司无法有效进行税务筹划,无法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合理减少税负。

税法宣传力度不够: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不足,使得不法企业从中获取暴利,让国家遭受很大的税收损失。同时,税法宣传力度不足,仅仅刊登在税务杂志上,缺乏调查反馈,使得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带来不便。再者,各行各业对税法调整有不同的看法,缺少宣传和解释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误解。

二、加强税务筹划的对策

1.正确认识税务筹划

了解税务筹划的作用,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有利于税务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税务筹划有利于缓解企业税负,相当于提升企业业绩,但也不能将企业的利润寄托于税务筹划。

2.提升规避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规避税务筹划风险前要明确税务筹划的目标:税务筹划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提高企业整体效益。很多中小企业忽略企业财务管理,同时会计人员作风要严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使得税务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由于税务机构筹划水平有限,为明显违反税法规定的方案不管不顾,使得企业承担因税务筹划不当带来的巨大风险。

3.配合税收管理工作

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在避免税收活动中不必要支出,如超过纳税期限缴纳滞纳金。中小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根据纳税要求上交有关材料进行审批,不能因为规模大就偷税、漏税,不利于企业发展。

4.加强与税务执法部门的沟通

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不能仅仅依靠税务筹划部门开展工作,同时也应该熟悉有关调控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与税务执法部门沟通过程中,遇到不合理的税务行为,要巧妙地拒绝,合法维权有利于维护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关系。

5.多关注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中小企业配合税务工作的同时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调整企业税负结构。选择税收优惠是要注意: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滥用或误用会被认为偷税;熟悉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说明,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申报,保障纳税人权益。

6.不应一味的降低税收

税务筹划过程中不能一味的降低税负,而忽视长期可持续发展。合理的税务筹划应该着眼于企业发展,减少企业整体税负,合理规划,避免缴纳不必要的税收。仅仅为了其他环节的节税,可能会提高其他环节的税负,企业总体收益反而降低。因此,在选择税务筹划过程中不仅要关注短期效益,更应提出有利于长远发展的税务筹划方案。

7.借鉴税收专家的经验。

税务筹划属于高层次财务管理,不仅要了解税法,还要具备金融、投资等专业知识。中小企业在人才配备方面存在限制,可以聘请专家或机构,借鉴专家们丰富的经验,使得筹划方案合法合理,最大可能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三、营造良好的税务筹划环境

1.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出台中小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在提供就业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些中小企业还接纳特殊群体,中小企业在这些方面拥有巨大的优势。因此,国家为中小企业应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在税务登记,税收申报等方面适当放宽政策,使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借助税收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2.整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法制化

在各种法规文件的补充部分中可以看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属于弱势群体,缺乏承受能力和社会谈判能力。散乱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很难执行到位。因此,整理中小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法制化,有利于中小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更好地享有税收优惠。

3.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应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征收标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科学核定应纳税额,严禁或人为扩大征收范围,通过核定征收切实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实行税务筹划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第12篇

在我国的税收结构中,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重要的流转税在运行,但是在市场经济中,仍然是以营业税作为主体,以增值税作为附加进行税收征收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到一个高速发展阶段,第三产业逐渐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产业链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延长。因此,实行营业税的弊端也随之暴露了出来,重复征收的问题在近几年不断地发酵,极大地增加了建筑设计企业的税收负担,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健康、良好的发展。因此,国税局在2011年里连续颁发了两个重要文件:《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这两个政策文件都为“营改增”的税收改革政策的试点奠定了理论基础,由此为代表正式地拉开了我国的税制体制改革的帷幕,成为了21世纪中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

二、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缺陷

“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的首要缺陷就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在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建筑设计行业属于文化创意类企业作为征税对象,在实行增值税作为主要税收政策后,其企业的纳税对象和抵扣对象也随之大幅增加,并且由于增值税的征收标准、管理手段等都与之前的营业税有着很大程度的不同,而建筑设计企业项目工期基本较长从而使收入的确认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此,财务管理中,纳税这一块的操作工作开展十分艰难,也就不利于税收部门对其开展税收管理工作。

2.税务管理效率偏低

现行的“营改增”政策中,增值税实施的载体就是“票控税”。票控税,顾名思义就是以票据来实行税额的抵扣。在实际的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由于纳税的主体不同,再加上需要票据严格地符合规范,导致了票据种类的多样化情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为税务管理人员在进行抵扣项目核对的工作时设置了障碍,所以使得税务部门在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效率偏低的现象。

3.税制设计上存在问题

当前,虽然“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已经实行了三年多的时间,但是其还是沿用营业税时所使用的税收体制,这样对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这一行业中是以脑力劳动作为主要增值的部分,而现行的税收体制恰好是排除了这一抵扣项目,导致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是非常的重。因此非常不利于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我国现代服务业的蓬勃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国民经济的良好、健康发展。

三、加强建筑设计行业的税收管理的建议

1.完善“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原纳税的会计体制不符合现象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这一情况,我国的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牵头制定并完善“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使得企业纳税部分的会计审核体制能够符合“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从而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营改增”政策,并且还能够充分彰显“营改增”政策的优点,在最大限度内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3]。

2.加强税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针对税务管理效率偏低这一问题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税务管理队伍的建设,通过培训和进修,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水平。更好地开展税务管理工作,提高其实际的税收征管的效率,更好地为企业为社会进行服务。

3.优化税制设计结构,优化增值税抵扣环节

针对当前税制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机制,对税制设计结构进行优化和改革,通过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推广,通过其覆盖率的不断扩大来优化和延伸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并且将人力、脑力劳动也作为主要的抵扣项目列入税制体制中,使得能够最大限度内杜绝重复征税的现象和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

4.减少企业税率级次

理想中的增值税税率是排除摒弃多种档次的,这也是我国当下急需要实现的一个目的,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将会是一个潮流。增值税需要单一征收,因为单税制有很大优点,统一进行征收,就会排除差别待遇,不公平的现象出现,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是有意而无害的。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实行了增值税的政策,并且实行增值税的这些国家实行的都是单一税值,只有一小部分国家采用不同的档次要求。从经济发展的朝向和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政策制定上来看,在服务类行业实行单一增值税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税值的统一对国家税务部门的税务征收工作提供了很大方便,也能够有效促进服务业经济的发展,在适应市场的同时,还兼顾到了公平的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5.合理安排企业业务模式,增加可抵扣成本比重

建筑设计企业“营改增”后,应当合理安排企业业务运作模式,在购进商品及劳务时,尽量获取合法的、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项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并且建筑设计企业还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善相关财务核算制度,评估“营改增”对企业自身的影响,积极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财务管理中尽量避免因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限而给企业带来损失。从而使企业能充分发挥“营改增”带来的发展机遇,争取将不利的影响降到最低。综上所述,通过对“营改增”税收改革政策的背景、意义等进行了科学细致的分析和探讨,我们可以得知,“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政策作为当前主要贯彻的国家政策,在上海试点取得了优异成绩后,如何优化覆盖范围内相关行业的税收管理成为了当前摆在我们眼前首要解决的问题。

第13篇

一、国际上对环境税收制度的认识和发展

上世纪60年代,由于工业化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加强环境保护,以税收强制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退化度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核心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使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的可持续发展准则得以公认。随着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等财富在代内和代际的公平分配”理论的确立,为解决全球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经济学家庇古率先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是绿色环境税收得以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

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我国环境税收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设立的23个税种中的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与生态环境有关。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未形成环境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

(二)是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三)是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

三、建立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立环境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以国情为本的原则。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二)坚持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三)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四)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

四、我国环境税的构想

我国建立环境税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一)环境税的征税对象

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即带来环境污染的所有行为和因消费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所有消费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从国外环境税征税经验来看,我们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鉴于目前我国最大的环境问题是水污染、大气污染(以二氧化硫为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所以当前我国环境税的征税对象应该主要确定为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工业及生活垃圾的行为。在征税对象下可以正列举水污染、二氧化硫、燃料和垃圾四个税目。

(二)环境税的纳税人

根据前面对征税对象的界定,环境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工业及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但是为了减少环境税对微观主体的影响,保证环境税的顺利征收,在当前可将纳税人确定为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对居民个人和行政事业单位暂不征收。其中,水污染税目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排放各种工业废水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二氧化硫税目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排放二氧化硫气体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燃料税目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燃料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垃圾税目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排放各种工业固体废物和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垃圾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

(三)环境税的计税依据

从理论上讲,环境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是污染排放量、污染产品的生产产量和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但是由于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包含的污染物与污染排放未必存在因果关系,而且数量难以确定。因此选择污染物的排放量或污染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更为科学,也便于实际操作。具体来说对排污行为征税的,以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对污染性产品征税的,以污染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四)环境税的税率

由于征收环境税的目的在于通过企业外部成本内在化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故在设计税率时应考虑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理论上说,最适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损害成本。但实际操作很难,税率高低应适中,税率过高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过轻又不足以引导纳税人减少污染行为。同时,税率不必追求全国高度统一,应该允许各地区在一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税率形式可采用定额税率,将税收负担与污染数量直接联系起来,体现“谁污染谁缴税,谁污染多谁多缴税”的公平原则。此外,还应考虑差别因素,对那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破坏性强的行为给予较高的税率。

(五)环境税的征收管理

环境问题有地方性的,又有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因此环境税种既不应完全划归中央,也不应完全划归地方。对于污染范围在一定区域内而征收的税,可由中央统一立法,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资金支配权也归地方。对于专门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则应划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由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平衡各地生态环境改善的进程。

环境税的征管机关应是税务机关,这是因为环境税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税,符合税收的本质属性。当然,由于环境税的特殊性,税务机关与环境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时,应认真考虑环保部门的合理建议,使税收手段与环境部门的规章制度协调发挥作用。

五、与其他手段之间的配套实施

征收环境税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手段,只有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最佳的环境目标。

(一)税收手段与管制手段的配合

管制手段不应因为经济手段而完全被取代,在一定条件下,它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税收的应用应与管制的连续使用或加强结合起来,这一点已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同。

(二)税收手段与其他经济手段的配合

我国应借鉴西方各国的环境税制中普遍包括了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其原因是“费”简便易行,且较为灵活,同时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特别是当随着污染程度的变化需要不断地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采用收费措施更适宜。此外,押金制度也为西方各国所广泛使用。

参考文献:

[1]梁燕华.环境税“双赢”效应分析及其对我国税改的启示[J].软科学,2006,1

[2]何志浩.西方国家环境税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改革与理论,2002,11

[3]丁芸.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设想[J].税务研究,2007,7

第14篇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

第15篇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