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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事故一直是困扰施工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被列为建设工程三大主题(质量、安全、环境)之一。本文从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 根据我国公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探讨从管理上建立起安全管理系统,提高我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以求降低事故发生率,保护广大从业者的人身安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关键词:交通建设 施工生产 安全管理
Abstract: safety accidents always puzzl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important factors, is listed as the construction of three major themes ( quality, safety, environment ) is one of the. This paper from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point of view,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 highwa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situ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discusses from the management to establish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China, improve the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method, in order to reduce the accident rate, protect the general practitioner's personal safety, to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enterprises.
Key words: traffic construction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建设工程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建设投资也在不断增长。尤其是近年来公路施工项目迅猛增加,在建工程规模不断扩大使公路施工业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期。公路施工业的不断发展,为我国基础设施能力的不断增强,为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做出了基础性贡献。公路施工业在我国支柱产业的作用和地位也进一步地显示出来。
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所在。在谋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人的生命始终是最宝贵的。而公路施工业在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大事。
一、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
交通建设工程由于其特殊性,其有如下特点:产品生产的固定性、露天作业条件恶劣性 、结构庞大施工高空性、队伍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实施安全管理的困难性 ,其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劳动保护的艰巨,并且产品品种多样性、工艺多变,施工安全管理复杂,有时施工场地窄小带来多工种作业的立体交叉性 。这些都给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困难。一旦发生事故将是
严重、复杂、可变性较强的。因此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和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其管理的探讨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作为施工企业,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应从基础性的工作做起。
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从事安全工作的必备条件,应熟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时,要注意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等。在各种管理制度中,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是为保障安全施工确定的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是指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是安全生产必备的基础制度。
2、建立现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及相关方的安全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以构成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3.明确交通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健全保证措施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供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其中在生产过程中还要执行各项保证措施,包括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 ;2)按照标准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进行设置---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3)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①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的土方、石方开挖;
②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③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④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⑤隧道工程中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⑥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⑦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⑧爆破工程;
⑨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工程;
⑩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4)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5)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6)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按要求设置 7)制定施工环境污染防护措施,防止施工过程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8)制定施工消防安全保障措施,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等。 9)健全劳动安全管理措施 包括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等等。10)配备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等的安全防护用具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验收等。
4、实行持续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上岗;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参与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对比表见表。有关条款中还增加了民事责任。并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如规定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等,从罚款数额上来看,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并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xx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制度,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实施、验收和监测。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基坑开挖、地下暗挖、吊装、爆破、高大模板和高边坡作业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交底。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管、负责人带班等安全管理制度,评估安全隐患风险,落实治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和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和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对重大隐患应当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使用相对固定职工的,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告知下列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一)工作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
(二)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三)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人员享有下列安全生产权利:
(一)了解施工作业的危险和危害;
(二)对施工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获得职业卫生与健康保障;
(六)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权利。
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
(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二)遵守安全生产标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应急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防护的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工程监理责任,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理责任纳入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并细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下列安全管理事项进行审查:
(一)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四)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实施情况;
(五)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
(六)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的维护、保养、使用情况;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与重点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要求。
监督检查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馈赠的财物,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推荐的产品,不得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确认。
监督检查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负责督促被监督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监督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建立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并依法公开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并告知相关部门。
依法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处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证据等相关材料,移送有处罚、处分权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约谈制度,并定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检举、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法收取费用,或者接受被检查单位馈赠的财物的;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推荐的产品,或者推荐分包单位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应当受理的检举、控告未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现场监理,或者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旁站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国家增加了对建筑市场的投资力度,各种建筑工程项目逐渐增加,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施工单位忽视了安全生产管理,但是在实际的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难度比较大,因此本文就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对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对策
近年来我国房屋建筑、道路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施工建设的项目越来越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率也逐渐增加,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所以要重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
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1.1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低、管理人员素质差
(1)由于我国建设施工的企业比较多,相关的工作人员数量比较多,但是缺乏综合素质高、管理水平高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中忽视了安全问题,所以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我国建设工程管理存在重视工期、轻视安全的问题,从近几年来很多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的情况来看,很多建设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违规的操作,例如在施工的过程中要对安全生产、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操作等进行检查,但是很多工作人员没有完全掌握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很多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只是走形式,没有落实相关的管理工作及相关安全培训,没有充分发挥管理的作用,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薄弱。由于我国建设部门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比较严格,大多数企业都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但是有些企业为了减低成本支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成为了摆设,没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员,很多企业配置了安全管理员,但是不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安全管理部门也不能发挥管理的职能,相关的安全管理也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这样的管理形式不利于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文化的发展,导致企业的安全管理与企业的发展脱节,不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企业的发展。
1.2缺乏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和安全教育
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但是很多企业在项目安全管理中没有进行综合管理,在管理环节中容易出现管理缺失的情况,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虽然我国建筑管理部门重视安全教育,但是在实际的建设企业中,在开展安全教育时,教育的内容、形式和对象都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建设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达到的效果不明显,在实际的施工建设中,企业的安全教育一般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程序三个方面,现场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和安全技术等安全教育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企业在安全管理落实方面没有做到位,存在严重的漏洞。
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
2.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想要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就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利用制度有效的促进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逐渐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体系。这样可以使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与监督部门的管理手段和培训教育接轨,使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制度和标准等可以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要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生产理念,在检查的过程中要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为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的首要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与实际施工结合在一起,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企业要做好现行的法律法规、安生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要求部门负责人做好培训工作,把安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做好实际施工的安全防护工作,从而保证施工的安全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
2.2规范建筑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
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中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管理机构要根据条例对各方的安全生产作出全面的认识和清晰的判断,明确指出责任的主体,细化条例中的相关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规定建设方安全行为,进一步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性,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3全员参与到安全管理中
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是生产过程中严重的问题,建设工程实际上是人、机、环、法、管、料各要素综合转化的过程,在每个环节中都存在相应的安全隐患,相关的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对待每个环节的工作,想要减少安全隐患,就要让全员参与到工作中,把安全责任制落实到项目经理和专门的安全管理员身上,在逐渐延伸到全部施工人员,从安全管理的部门到施工的安全管理部门,逐渐形成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部门为核心,以全体员工和所有职能部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体施工员工积极参与到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中,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管理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的排查,真正做到隐患发现及时,处理正确迅速,形成适应建设生产特点的安全管理团队。
2.4形成动态管理的安全管理观念
想要切实提高建设安全管理能力,就要形成动态管理的安全管理观念,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实际贯穿在整个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对建设过程安全风险进行事先预测评价、事中安全风险再评价与监控,保证每个环节、每个时间、每个部门的安全生产都得到有效的保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度建设。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想要实施动态安全管理,就要不断完善和健全相关的制度,从实际的工程情况出发,建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动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②安全生产预评价,预评价是在施工前对安全风险的事先估计及其控制策略;③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的再评价,是对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的评估,可以完善安全生产预评价;④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监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评价可以有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可以把生产流程与安全风险监控有机结合起来,对风险因素进行准确的判断,并且预测安全风险的演变趋势,并根据风险因素制定完善的应对措施,尽最大的能力把准确判断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以上这些方面有利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安全管理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做好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各阶段的工作,才能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3结语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管理在建设工程中有重要的作用,所以企业要重视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排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减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提高企业的安全的管理的能力和质量,从而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
作者:纪义华 单位: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
参考文献
[1]程江.浅谈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旬刊),2010(24):52~53.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强化安全生产各项举措,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大力推行标准化施工,全面提升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1、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坍塌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生产性火灾事故等。
2、死亡人数低于省、市下达的控制指标。
3、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不低于85%。
4、新报监项目创建市级文明工地17个,创建省级文明工地7个。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率达100%。
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率达100%。
三、工作措施
1、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实施状况的监督检查,要求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企业应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分期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2、继续深化落实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明确分管责任人,建立安全监理的各项制度,规范监理工作流程,落实安全责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相关内容,安全监理要认真把好四道关:一是要把好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关,尤其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二是要把好起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关;三是要把好方案审批关;四是要把好现场验收关。
3、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继续抓好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包括土方开挖坍塌、脚手架垮塌、模板坍塌)、施工起重机械事故的专项整治。以点带面,监督企业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和标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生活区必须与作业区分开,杜绝施工楼层作职工宿舍;全面推行起重机械、脚手架等租赁单位行业确认工作。
4、继续推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文明工地创建水平。
以扬尘治理为突破口,树立一批典型示范工程,继续开展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活动,严格文明工地创建推荐评审标准,规范文明工地推荐评审程序,加大创建文明工地动态化、日常化管理力度。重点要提高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和安装工程创建文明工地水平。
5、加大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一要贯彻执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二是要建立健全隐患销项闭合的责任管理制度,对所监督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认真跟踪落实。三是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发生过安全事故、中标价特别低的工程重点监督,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施工安全隐患多、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的工程重点监督,对查出的问题,跟踪检查、落实整改,不留死角和盲区。加强对项目参建各方安全行为和安全责任落实的检查,制止不规范、不安全行为,对违法违规者,依法查处,屡犯重罚。四是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并按省厅要求,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与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LBS定位系统试点工作相结合,与推行在建项目视频监控相结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加强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认真贯彻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押证制度。充分利用先进科学仪器加强监督抽查,大力发挥专家作用开展监督综合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并建立工程分类处置制度,发现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处理,将整改、暂停施工、约谈、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融为一体,尤其要大力加强工程安全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工程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惩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6、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大力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一是提高信息化监督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短信群发系统,提高预警效率。在施工现场推行网络视频远程监控,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提升安全生产科技监管水平。二是推广使用先进施工安全设施,试行塔吊防碰撞、防超载装置的应用。在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阻燃装配式轻钢结构临时用房、标准铁制配电箱、合格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等施工安全设施、设备和材料。
7、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一是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大、中型建筑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优势,扩大培训教育面,推动培训教育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今年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率要达到90%以上。二是要组织开展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知识和能力。三是要全面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重点抓好一线操作人员理论知识培训考核工作。四是加大安全宣传力度,以“安全生产月”等主题活动为抓手,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
1.1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与业主和监理方行为集识别
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除施工单位之外,业主和监理单位也是直接与现场施工发生直接联系的项目利益相关者,其中施工方是工程施工的直接实施者,业主是工程项目的组织方,监理方则受业主委托对施工过程和施工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分析国内外有关施工安全与业主方关系的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建筑业实际情况,并根据业界专家的访谈结果,业主和监理方对施工安全的影响行为集可总结归纳。
1.2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关系模型构建
如前文所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为资质要求、安全措施及现场管理三个方面,为探讨这三类职责与业主行为及监理行为之间的影响关系以及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设计相关调研问卷,包括三份量表:①施工安全影响因素的控制情况调查,其包括18个施工安全纠正因素;②业主行为对安全生产的影响调查,其包括16种对施工生产安全产生影响的业主行为;③监理单位行为对安全生产的影响调查,其包括17种对施工生产安全造成影响的监理单位行为。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支持下,共发放问卷212份,回收有效问卷139份,问卷地域分布涉及22个省市和自治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业主填报的有效问卷比例分别为61.0%、27.1%、11.9%。经因子分析法检验,各因素在相应类别因子上的荷载都较大,而在其他类别因子上的荷载较小,说明量表结构效度较好。经克朗巴哈α系数信度检验,各因子的α值均大于0.8,说明本研究的数据有高信度,可以用于后续的统计分析。
2模型计算结果
2.1模型的计算初步结果
通过对数据的初步处理,确信数据有较高的信度及效度之后,理论模型参数估计的初步运行结果如表3所示,从运行结果中可以看出,在显著性水平为0.05的情况下,监理行为对资质要求及安全措施的荷载系数的p值都大于0.05,这表明在95%的置信度下接受两条路径系数都是0的原假设,所以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删除或作其他修正。依据模型参数估计显著的程度,可以接受假设H11,H12,H13,H21,拒绝其他原假设。根据此检验结果,业主行为对确保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资质要求、安全措施审核和现场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都显著正向相关,而监理单位仅与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正面性,而与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和安全措施审核不具有显著相关关系。在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后,还需要对模型的适配度作检验,如果模型适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结果解释,如果模型不适配,要判断模型是否需要修正,但修正的过程应以理论及实践为基础,不能仅依据数据的统计指标。根据模型修正指标的参数估计发现,许多误差项之间存在共变关系,即将这些关系释放,则可有效降低卡方值,使得模型更好的适配,本文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22对误差项的共变关系,对模型的再计算结果表明修正后的模型与实际观察数据的适配有了较大的提升,更好地满足了统计要求的分析标准。
2.2模型的修正与计算结果
为更清楚的描述业主行为和监理单位行为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影响机理,可以借助统计学中的结构方程模型方法,以揭示潜变量与观测变量相互之间及各潜变量之间的结构关系,并通过荷载系数和路径系数来体现这些结构关系。在完成模型假设修订和增加误差项之间的共变关系后。出业主行为对资质要求、安全措施、现场管理,监理行为对现场管理的路径系数均为负值,这是由于问卷中业主行为及监理行为的问题采用否定句式而造成的,因此在后续的讨论中,这4条路径系数都将取绝对值后进行探讨。
2.3模型计算结果的解释
(1)施工单位的安全相关资质要求受业主行为的影响较强,二者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但受监理行为影响的效果则不显著。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对包括安全在内的各类资质要求多集中于招标环节,该环节受到业主方的主导,而监理单位较少参与;同时,施工单位资质的弄虚作假常发生于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的“串标”情形,即使后期监理单位发现了此类问题,也难以对此进行处理。通过测量模型可以看出,业主行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纠正效果最好,即业主对资质要求中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影响最大,接着按照影响程度依次是对项目负责人执业资质影响、项目技术负责人执业资质、专职安全员资质的影响。
(2)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计划水平与业主行为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但受监理行为影响的效果则不显著。安全措施通常作为标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制质量的高低与业主的要求和重视程度紧密相关。安全措施费的使用到位与否以及总分包之间的安全职责划分,同样受到业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安全目标水平要求的影响。监理单位行为在这方面的作用和影响与其在资质要求因子中的作用类似,二者之间无显著的影响关系。通过测量模型可以看出,业主行为对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纠正效果最好,即业主对安全措施中的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影响最大,然后按照影响程度依次是对总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费用、以及安全措施方案和专项方案等的影响。
(3)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受到业主方和监理单位的正面影响,且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业主越重视安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就越好。业主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两种途径,且直接影响所占比重更大,充分表明业主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起到毋庸置疑的龙头地位,而监理单位作为业主雇佣和法律强制的监督角色,其在安全管理中的话语权相当有限。通过测量模型可以看出,业主方对施工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及纠正违章作业的纠正效果最好,即业主的直接和间接行为对现场管理中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及纠正违章作业的影响最大,其次按照影响程度依次是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资质、安全防护用品和施工机械使用及管理、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方案管理、起重设备管理、应急预案的要求的影响。
3进一步的讨论
3.1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的角色复杂性
业主的概念在工程建设中常常与甲方、建设单位等交互混用。原建设部有文件指出,建设单位是“项目投资主体、开发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企业或单位”。在理论上,业主是基于产权界定的角度,系指拥有物业产权的人或单位;甲方则是基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角度,系指合同中支付报酬的一方;建设单位则是从项目法人的角度,是代表项目投资方完成项目建设管理的一方。因此,业主和甲方是“提供资金,采购相应的标的物,并对其享有所有权”,是经济活动中的买方或者消费者,建设单位则是“整个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和核心”,具有工程建设的“全面管理权”,是经济活动中的生产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项目生产组织链条中的下游供应商。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均以建设单位而非业主或甲方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无疑是准确的。但在法律关系内容上,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更多的体现了其业主身份的消费者和买方角色,并未发挥建设单位作为生产者和组织者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积极影响能力。
监理单位的角色争议由来已久。从监理制度设立之初就有“独立第三方”和“业主方的咨询工程师”的讨论,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又出现了监理单位“代为受过”的争议。从工程实践的调研来看,监理单位发现了施工企业安全方面的问题后,只有通过口头、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暂停令、专题会议、报告建设单位(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等柔性、间接手段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或反映问题,但这些建议和报告在得不到建设单位(业主)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时,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只能成为程序化和纸面化的避责手段,前文的模型也支持了这一现实情形,即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效果上远低于现行法规和预期,相反业主(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的影响能力巨大。
施工单位的角色复杂性来自于工程建设项目单件性和离散性的特点,不同于制造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筑行业的施工单位以承包方式组织项目施工,在承包方式上存在多家施工单位平行承包和多级总分包的复杂形式,更有违法层层分包和非法转包的情形。现行法律法规中,仅仅笼统的以“施工单位”为法律关系主体,列出了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未考虑实际存在的复杂承包关系带来的各施工单位安全职责交叉混乱问题,而监理单位由于是施工现场的常驻单位之一,成为了遏制和减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的连带责任主体,显然,这一混乱的根源并非是监理单位的监督不力,而在于不同承发包方式下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上的组织混乱。
3.2提升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建议
基于以上对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上行为影响机理模型和角色复杂性的分析,本文认为,从根源上提升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层面:
一是提升对业主安全责任的要求,发挥其生产者和项目组织者对安全生产的影响,防止其盲目压缩工期、盲目压低造价和违章指挥等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欧盟在1992年公布的《建筑业作业场所指南》(CEC,1992)首度明列业主安全责任,英国2007年颁布修订后的《ConstructionDesignandManagementregulations》(CDM2007),使业主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上的角色和作用得以具体化,美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局OSHA在近年来的多个事故调查和处理中将业主纳入控制性雇主的角色进行处罚。在我国,已有学者提出将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但在将业主(建设单位)纳入安全责任追究体系时,尚需考虑到在不同承发包方式下业主(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参与程度的影响因素,如在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下,建设单位同时是施工总包单位,又是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的业主,但在EPC(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下,项目总包商承担了项目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业主介入很少。因此,尽管难以“一刀切”的将业主视为工程建设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但必须在后续的政策法规制定中明确业主(建设单位)是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且在业主干预工程建设程度较深时会成为控制性责任主体或主要责任主体。
二是细化对施工单位在各种承发包方式下的安全职责要求。如上文所述,工程项目的复杂组织形式决定了项目现场存在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平行作业情形,导致安全事故的直接致因可能是受害工人的所属施工企业,可能是同时作业的其他施工企业,可能是之前作业单位完工后遗留的安全隐患,可能是现场有责任消除安全隐患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多家施工单位所致等等,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现场,所涉及施工单位的责任轻重更有直接导致、间接造成、有责任纠正、有义务提醒等等,远非当前法规笼统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所能涵盖。因此,根据项目的承发包方式和现场项目组织特点,细化总包、分包单位以及平行承包单位、施工管理单位在平行作业、交叉作业和前后作业等各类情形下安全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区分,不仅能从根源上消除组织混乱带来的安全水平提升障碍,也将有助于极大的提升业主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效果。
三是根据事故致因理论而非市场主体角度重新区分现行法规条例中规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无论建筑法还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相关主体安全管理责任时均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的角度进行区分,但是从上文3.1的分析可见,承发包方式的差异会对各市场主体在安全管理上的控制能力造成极大的影响,难以依据现行法规条例确定业主、监理方、总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但从事故致因的角度来看,与工程安全事故伤亡工人相关的企业责任主体涉及到四类,分别为造成现场产生危险源的隐患致因方、受委托负责清除现场危险源的隐患消除方、暴露在危险源附近的施工作业人员的雇佣方以及对工程现场监督管理具有指令权和决策权的工地控制方。该四类责任主体的划分,一方面可以明确现场多家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与特定事故隐患相关的各施工方分别承担工人雇佣方、隐患致因方或隐患消除方的责任,较目前事故调查中常见的施工单位违章施工、违规操作等事故责任划分更为清晰准确;另一方面,有助于理清在不同的承发包方式下业主(或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即仅当业主的指令或决策将诱发新的危险源或造成原危险源不能消除时,业主(或监理)将被定性为事故责任的工地控制方。
4结论
关键词:新加坡安全管理;经验;借鉴
工程项目的多样性、工程周期的紧迫性、周边环境的复杂性、施工工艺的粗放性、施工人员的流动性和劳动力的密集性,决定了当前建筑行业仍然是一个高风险、多事故的行业。尤其在国内城市建设突飞猛进、日新月异的大发展时期尤为突显。最近几年,虽然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从总体上来看基本受控,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呈下降态势,但是随着城市基本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不断的承接施工。如何从根本上把握安全生产,控制或降低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大的或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如何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营造企业安全生产文化等等,就需要我们在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不断超越。这次有幸组团赴新加坡建设工程市区线一期902标及二期920标施工现场为期8天的考察学习,考察的内容涵盖了新加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基本做法及经验等。通过考察学习,受益匪浅,感触深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加坡安全生产管理力量
每个标段均有1名安全经理、3名安全官、6名以上的安全员及2名环境监督保护人员,分包的安全员还不包含在其中,这样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在一起将可能超过20名。现场有了如此多的安全管理人员,势必要做到每个作业区域,甚至每个作业点均有安全管理人员旁站监督。当我们走进施工现场,均可以看到带有明显标识的安全员在现场不停的实施监督,同时,项经部在管理方面,要求凡是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均要佩戴蓝颜色的安全帽,这样但凡是业主或是公司检查,进入施工现场,只要看见有人穿戴蓝颜色的安全帽,便可以知晓现场是否有安全员,反之则相反,如果没有,便可以马上通知现场的安全经理,要求加强现场安全人员监控。
1.每日生产安全碰头会
每天下午1点钟,项经部要组织召开一个小型的安全生产碰头会、参加的人员主要为项经部生产经理、安全经理及各分包现场负责人,主要内容为对当日的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布置及汇总,同时对现场的安全工作进行讲评,不足的地方及时整改。
2.外部安全技能培训
新加坡人口大约有468万,人口较少,国土面积狭小,为一个城市国家,因此在工程建设方面暴露出来的一个显著问题便为劳动力不足,本国的工人很少从事体力劳动,大多从事管理工作,因此新加坡的主要劳动力均来自邻国,诸如泰国、印尼、孟加拉等国,这些国家均为劳动力输出国家,而这些外来工人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一目了然,大多为文化知识不足、岗位技能相对匮乏,为此政府对这些外来务工人员有一套严格的准入制度,凡是想在新加坡从事工作的务工人员,均要通过培训,获得相应技能的资格证书方能上岗,经考试合格后签发合格证书,培训的单位也是由政府出资办理的,由政府出资,参加的人员一律免费,由此可见新加坡政府是多么的重视安全技能培训;同时各企业单位在招收这些人员前,也要严格审查这些相关技能岗位证书,诸如急救员、电焊工、吊车督工、司索工等,没有证书一律不得录用上岗。
3.内部安全培训
外来人员经企业录用后依旧不得马上上岗工作,首先要通过企业内部的安全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涵盖了一些基本的安全常识及现场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培训完毕后项经部会每人发放一个小的彩色标签,张贴在安全帽一侧,以示通过内部安全培训,具备上岗资格。项经部在每个礼拜二和礼拜四共设两次内部安全培训,也就是说,如果工人是礼拜五进场的,他也必须等到下个礼拜二进行了安全培训、获得了标签才能上岗。这就好比是在驾校学车,驾校考试通过获得驾驶证只是初步具备了合法开车上路的资格,但是要真正掌握开车技巧、积累开车经验还是要在日常的开车过程中慢慢逐步积累,因此内部安全培训相当重要。
4.P.P.E个人
安全防护用品制度所谓”P.P.E”翻译过来便是个人防护用品,具体分为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鞋,即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均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方能进入施工现场,无论是在新加坡、香港还是印度(集团在建项目),项目安全管理均贯彻执行了PPE(个人防护用品)制度,无论是业主、监理、管理人员或是工人、无论施工人员是在地上还是在地下;白天还是夜间;是本单位人员、外来驾驶员或是访客外来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一律要穿戴PPE。同样在安全帽的颜色上也有所区分,不同的颜色代表不用的工作岗位,在新加坡,白色代表的是业主和访客、紫色代表管理人员、蓝色代表安全员、红色代表电工、黄色代表工人等,这样施工现场的工种、人员布置情况一目了然,究竟现场有没有安全员监督、有多少特殊工种、有多少普工在从事工作、是否普工在违章从事特种作业,我们可以看的清清楚楚。
5.班组讲评制度
每日班组讲评制度,每日共安排了三次的班组讲评,时间分别为早上8点、下午1点及下午7点,参加的人员主要为现场项目经理、安全员及一线工作人员,讲评的内容主要为基本的安全常识、法律法规知识或是对当日发现的安全违章、文明施工等现象进行当日讲评,通过日复一日、循环式、填鸭式的安全教育,逐步加强民工的安全意识。每日在讲评前首先召集工人进行热身运动,之后再进行讲评会,这样一来可以振奋工人精神,同样也可以很好地热身,避免受伤。
6.每月安全讲坛及安全奖励制度
每月项经部会邀请政府层面或是监理、施工单位的一些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一线工人举办安全讲座,采取的方式主要为PPT多媒体方式,通过播放图片、科教片、安全事故分析录像等形式对工人进行宣传教育;在安全奖励方面,项经部每月会从各分包中选举出一些当月安全工作表现优异、安全意识较好的工人,由项目经理为他们颁发奖状,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倘若一个月内现场无任何安全事故,项经部将会为现场所有工人免费提供一顿丰盛的午餐,工人们吃得开心,项经部办得也开心。通过这样的奖励手段,从个人逐步扩展到集体,令大家逐步意识到,只要自己安全工作做得好,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便有机会获得奖励。这样一来,对一线工人来说既获得了荣誉又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对项经部安全来说,整体的工人安全意识均有所提高,花一点小钱,何乐而不为呢?
7.安全宣传海报动漫化
在新加坡工地的施工现场,我们随处可见一些动漫化的安全宣传海报,无论是在上下通道口、扶梯口、办公室、食堂、会议室、走廊等地方均可以见到,在内容上也不同于国内的安全宣传栏,大多是通过文字结合图片的形式对工人进行基本安全教育、安全知识普及等,在色彩方面,图片也都是采用彩色海报形式;而这些安全海报,均是用政府统一印刷制作,免费提供给各工地,为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潜移默化地逐步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工地安全经理在此基础上,又自发地制作了一些现场安全违章告示牌,以图片的形式将本现场拍下来的一些安全违章照片布置在告示牌上,同时在错误的违章照片一旁张贴一些正确的做法,这样通过对比的方法,形象地告知工人们什么是错误的做法,什么是正确的做法,避免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8.颜色代码系统
新加坡工地在现场使用颜色代码系统,主要内容为用四种不同的颜色相应代表不同的月份,黄色代表(1、5、9)月、绿色代表(2、6、10)月、蓝色代表(3、7、11)月、橙色代表(4、8、12)月,每月工地会安排机械设备专管员对现场的大型机械、吊具、索具、钢丝绳等进行检查,凡是经过现场检测合格的便要求在机械、吊具、索具、钢丝绳上刷上当月相对应的油漆色,这样便可以一目了然,使用者在使用前如果看见有相对应的油漆色,便可以知晓此设备用具经过检测,能够安全使用,反之则相反,应予以清退或者报销。9.设备管理及标签系统新加坡工地每周要求各分包对现场使用的起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要求一定要将吊车起重臂放下进行全面检查,这在我们国内是很少见的,国内很少有将吊车大臂降下来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的。在日常设备及中小型机具检查管理方面,新加坡工地采用标签系统,自行设计制作具有粘性的彩色标签,标签的颜色也分红色与绿色两种,一旦设备及工具上被张贴了红色标签,则表明此设备不得使用,需要维修或是更换;如果被张贴了绿色标签,则表明已进行过安全检查,可以放心使用。10.环境保护首先新加坡工地在防噪音污染方面对现场的大型机械、发电机等均做到了隔音防护,在机械的四周加装隔离板,减少噪音污染;在夜间要求使用非金属的工具,诸如在榔头的两头加装橡胶等减低噪音;在土壤保护方面,新加坡政府对废水回收利用放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因为新加坡本身淡水资源匮乏,均要从邻国进口,因此淡水对于新加坡人民来说异常的珍贵,为此政府强制要求各工地一定要配备污水处理系统,生产用水一定要实现经过污水处理系统,经沉淀水质达到要求后再进行循环利用,可以用来作为车辆冲洗、厕所用水,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市管网,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与新加坡相比,目前国内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缺点与不足
1.制度贯彻的执行力度不足
目前从我们国内的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来说,大到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小到食堂、寝室卫生管理制度,可以说是很详细、全面的,但是这些大多只流于书面形式,在实际管理当中,制度的贯彻执行力度相当不足,我们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安全管理中往往停留在口头上要求贯彻执行相关制度,但是我们缺少对制度贯彻执行的监管力度。我国自古便有句古语“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们目前缺少的就是这种躬行精神!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匮乏
新加坡每个工地均有超过10名以上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做到安全生产全面监控,这与国内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及整日疲于应付外界检查、开会、内业资料整理等而无暇顾及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着很大的差距。国内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缺乏是每个项目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与项目成本考核有直接关系,每个项目人员数量配置子公司均有考核要求,这也就造成了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状,因为我们现场没有足够的专职安全员对现场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当然也只能空喊口号咯!
3.工人准入机制及安全培训教育
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承诺书
项目名称:珠海市前山旧村改造
项目地址:珠海市前山三台石路西侧粤海西路北侧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现就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的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由以下责任人按照各自责任范围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侯宝旭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
贾慧琪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侯兆新
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建造师
马钢
为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李明瑞
承担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
二、严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力争无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中毒事故、无火灾事故、无坍塌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格率达到100%。
四、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
1、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及时审查、签认、支付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2、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明确鼓励争创省、市建设工程优良样板工地,明确对荣获省、市优良样板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的工地予以奖励,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合格的工地予以处罚。
3、严格按照珠海市公安局《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及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的通报》(珠公发[2005]300号)文件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由施工单位与负责项目管理的部门签署预防交通事故目标管理责任书,教育和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项目安全管理资料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5、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加强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一线作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参加安全培训等信息记录。
6、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按照以下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1、严格遵守JGJ59——99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
2、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制度健全,资料齐全,安全责任到人,安全措施落实。
3、设置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并按总平面图挂设安全标志牌。
4、抓好安全三级教育和日常安全防事故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5、施工用电规范,采用TN——S系统,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使用标准电箱,电线、开关、漏电保护器等使用合格产品。
6、按规范搭设外脚手架,使用经过检测合格的安全网,做好四口五临边防护,明确各楼层防护责任人。
7、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有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施工外用电梯、塔吊、桩机安装拆卸方案,有完备的验收、检测手续。不使用没有安装防护罩、超过使用期限及没有保险装置的卷扬机,不使用单根钢丝绳的井字架,按规定搭设独立的卸料平台。
8、健全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配足防火器材,不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煤气炉等,不在在建建筑物内居住或办公。
9、严格遵守安全监督程序,按规定完成达标验收之后才进行施工。
10、按规定编制各项特殊专项作业安全组织设计或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六、按照以下标准规范落实文明施工措施:
1、按照JGJ59——99标准和省建设厅有关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标准,搞好文明施工。
2、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围墙、大门坚固、美观,门楣书写企业、项目名称。
3、施工现场布局合理、规范,五牌一图及各种标牌齐全,挂设整齐美观。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出入口、材料堆放场、宿舍、办公场所、仓库、厨房、厕所等实现硬地化;施工现场卫生、整洁、排水畅通;材料实行分类堆放、整齐有序、标识规范。
5、宿舍采用砖墙铁皮屋顶或其它安全实用的金属结构活动房屋,不使用石棉瓦及树皮搭设。
6、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洗车槽,冲洗干净离开施工现场的车辆,防止环境污染。
7、饮食及用水符合卫生标准,食物做到生熟分开,厨房设置纱门纱窗,有厨房卫生许可证及炊事员健康证。
8、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周围社区工作,不引起周围居民投诉或纠纷。
七、违反本承诺书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不合格或安全隐患较多的,发生四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愿接受以下处罚:
1、接受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责令暂停施工整改;
2、接受暂停施工整改期间由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安排的现场全员安全教育;
3、接受珠海市建设局依法作出的停止承接任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处以各方责任主体、责任人罚款等行政处罚。
八、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九、本承诺书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2、《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建造师(签名):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总监(签名):
年
月
日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序
号
项
目
清
单
措施费金额(元)
占安全、文明措施费比例
使用计划时间
一、安全防护项目清单
1、五牌一图
150000
0.3%
2007.5~2012.5
2、施工现场临设
16000000
33.8
2007.5~2012.5
3、封闭施工围墙及装饰、大门、门卫室等
9000000
19
2007.5~2012.5
4、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等
550000
1.2
2007.5~2012.5
5、工地绿化、美化
300000
0.6
2007.5~2012.5
6、其它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820000
3.87
2007.5~2012.5
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1、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等
15000
0.03
2007.5~2012.5
2、安全培训及教育
100000
0.2
2007.5~2012.5
3、“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
300000
0.6
2007.5~2012.5
4、施工用电等
7000000
14.8
2007.5~2012.5
5、起重设备等安全防护措施
300000
0.6
2007.5~2012.5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设施
500000
1.1
2007.5~2012.5
7、隧道、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照明设施
100000
0.2
2007.5~2012.5
8、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等
9、预防突发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抢险设备
200000
0.4
2007.5~2012.5
10、交通输导、警示设施
11、基坑支护、检测
9000000
19
2007.5~2012.5
12、提升架体围护用安全网购置
200000
0.4
2007.5~2012.5
13、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配置
400000
0.8
2007.5~2012.5
14、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1465000
3.1
2007.5~2012.5
1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合计)
1500000000×3.16%=47400000元
建设单位支付费用方式:按工程进度拨付。
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
一、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架构
序号
类
别
姓
名
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号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
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核查情况
1.1
安全
生产
考核
合格
证情
况
建造师
(项目经理)
马钢
津建安(2009)0016669
符合
不符合
1.2
专职安全
员配备(1万
M2配1个,1-5万M22个,
5万M2以上3个)
黄飞
冀建安(2008)C0008767
符合
不符合
宋瑞东
冀建安(2007)C0000817
符合
不符合
周泽良
冀建安(2007)C0000827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二、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序号
制
度
名
称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
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核查情况
2.1
保
证
项
目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
否
2.2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是
否
是否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是
否
是否建立“平安卡”管理制度
是
否
2.3
一
般
项
目
是否建立验收制度
是
否
是否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是
否
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是
否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是
否
三、安
全
专
项
措
施
序号
方案名称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
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核查情况
3.1
施工临时用电方案
有
无
3.2
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
有
无
无此项
3.3
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
有
无
无此项
3.4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
无
3.5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
有
无
无此项
四、现
场
安
全
条
件
检
查
序号
标志、设施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
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核查情况
4.1
保
证
项
目
工地围档(围墙、围档板)
符合
不符合
4.2
工地门楼(包括企业标志)
符合
不符合
4.3
五牌一图的设置
符合
不符合
4.4
大门洗车槽
符合
不符合
4.5
临时设施
符合
不符合
4.6
其他防护或外电防护
符合
不符合
4.7
一
般
项
目
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符合
不符合
4.8
场内硬化处理
符合
不符合
4.9
现场卫生及材料堆放
符合
不符合
专职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
根据建质[2008]91号及珠府建[2002]123号文规定,专职安全员及各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如下:
1、专职安全员、资料员应配备:
(1)房屋建筑工程
10000M2以内
专职安全员1人;资料员1人;
10000M2——50000M2
专职安全员2人;资料员1人;
50000M2以上
专职安全员3人;资料员1人;
(2)市政、道路、桥梁、装修工程
造价5000万元以内
专职安全员1人;资料员1人;
造价5000万元--1亿元
专职安全员2人;资料员1人;
造价1亿元以上
专职安全员3人;资料员1人;
(3)建筑物拆除
专职安全员1人;
(4)机械设备安装根据工程量
专职安全员1—3人;
2、电工应配备:
(1)房屋建筑工程
10000
M2
以内
电工1人;
10000
M2——20000M2以内
电工3人;
20000M2——50000M2
电工4人;
50000M2以上
电工5人;
(2)市政、道路、桥梁、装修、设备安装及其它工程必须配备电工3人。
3、焊工应配备:
电焊、气焊设备(每台)
电焊/气焊工1人;
4、卷扬机操作工应配备:
井字架(一台)
卷扬机操作工2人;
井字架(二台)
卷扬机操作工3人;
5、塔吊起重机操作工应配备:
塔吊起重机(每台)
司机2人;指挥2人;司索2人;
6、施工升降机(人货电梯)司机应配备:
施工升降机(人货电梯)(每台)
司机4人;
7、桩机工应配备:
桩机(每台)
桩机工2人;
一、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三个一”的总体要求(即:咬住一个指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不突破省下达指标;明确一个方向,通过保证安全投入和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促进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关注一个重点,关心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改善农民工的作业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标本兼治,全面降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总量。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土木工程的监管。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区(含*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由市建设局负责安全监督,各区建设局配合;各县(市)范围内的工程,由当地建设局(建管局)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
2.新建临时建筑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安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划部门应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5日内,把许可情况抄送当地乡镇政府(街办)。
3.造价小于30万元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村镇基础建设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监管,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指导。
4.农民自建住宅的安全生产监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由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的装饰装修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市区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互通信息、协调配合”的管理模式。拆除工程应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市拆迁主管部门应根据拆迁许可项目负责监督。市拆迁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拆除企业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2.县(市)范围内的拆除工程,由县(市)建设局、建管局或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拆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农民自建房屋的拆除,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其他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2.水利、港口、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协调把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关口
(一)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1.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其他法定审批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不主动申办审批手续,故意违法或规避政府监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凡是不具备开工条件、施工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没有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2.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全面进行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推荐上报。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制度。安全报监工作要抓住重点,切实抓好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和资格审查。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和编审人员资格的审查,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前的验收。把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和专家论证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监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演练。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
1.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当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近两年来安全生产业绩好、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施工业绩优良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2.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发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把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送项目总监审查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严禁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3.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没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一律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由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责任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整改期满,由企业申请,经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估合格后,恢复参加招投标活动。
(三)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1.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除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的、确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被依法吊销资格等级证书、降低资格等级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外,不得更换。确因上述原因需更换的,由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单位认可,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后,到招标办备案。
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同时,必须参加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建筑行业相关专业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施工现场危险源和应急救援的处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加强进城务工农民施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培养工作。做好务工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是每个用工企业的责任。各级建设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教材编写和企业的师资培养工作。各用工企业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务使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了解建筑施工高危险行业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和规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关心和重视施工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各地要深入做好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检查整治力度。要坚持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复查跟踪,确保整改到位。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易诱发事故的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订相应措施,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并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各地要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前进行安全生产部署。
关键词:现场管理; 安全生产; 管理预案; 工业工程
一、企业安全事故中的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1.1思想准备。强化宣传,增强职工自我防备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做好预防生产事故的准备。1.2组织准备。成立完整的应急救援组织,充分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责任人,增强生产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队的发展,按照粮食仓储管理的特征,粮食仓储企业应当设立应急救援队、救援通信队、安全保障队、后勤服务队等,并为生产事故提供应急技术人员。1.3现场处置方案准备。根据不同的作业区域,分别修订企业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方案,主动面对各种情况引发的生产事故。1.4坚持值班制度。上下级企业安排值班,基层储粮企业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紧急时期要加强昼夜巡逻制度。1.5经常开展安全生产作业检查。上级储粮管理公司不定期组织对基层储粮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基层储粮企业抓好自查。经过反复检查,确保各环节安全隐患及时查明,并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2.基础设施事故预防预警。2.1基础设施建设事故预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要符合建设要求、符合标准要求和设计规范。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抓好施工安全,重视工程质量。2.2新建设施使用前安全性能的测试。新建仓库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仓库强度检验工作,配备专业人员监测仓库在装粮后的情况,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按照规定处理。2.3露天囤、土堤仓等事故预防。土堤仓、室外堆垛,应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操作,合理垫层,保证库房底部防潮措施;合理的配备阶梯,为日常工作检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提供便利。2.4设施设备老化等事故的预防。仓库线路的老化可能会给操作人员带来触电事故,阶梯和其他设施可能因为锈蚀等的破坏造成安全隐患。部分仓库必须定期维修检查,使其能力达到储粮标准要求。3.生产作业操作事故预防预警。生产作业的操作和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应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并拟定和完善各环节、各作业单位的操作要求。3.1入粮前的预防与要求。(1)根据粮食的种类、数量及运输方式,制订接受方案;(2)检查生产作业区域的设施、管道、检测装置、通风设备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3)清楚坑道内、陈仓内残留的灰尘及粮食;(4)在高空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以免高空坠落。3.2来粮车辆的安全预防。库区内的粮食运输应按照有关规定,凡是进库车辆在库区内必须配备专业人员统一调度;加强车辆交叉处安全防范。严禁行人行走粮食运输专用线。3.3机械作业设施安全预防。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启动和关闭作业线设施。(1)正确操作运输、装载料仓等设备,防止设备伤人。(2)生产过程中,随时检查作业区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可高负荷运转。设备运行时,严禁接触任何作业部位,不能在设备运转中进行维修。(3)严禁在作业区附近进行切割、电焊等明火操作,防止粉尘爆炸。3.4严禁超载储粮。粮食高度不得超过粮食线,仓储结束后应及时铲平粮面。避免超载或部分荷载引起筒仓体倾斜、墙体开裂、仓库坍塌事故。3.5进仓作业安全预防。对操作人员进行检查,入库粮食取样,平整粮食面或当地作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熏蒸后要确认仓内熏蒸药剂含量到达安全要求以及仓内不处于低氧状况及才可以入仓;(2)进入浅圆仓时,必须设有安全梯、自动梯、安全带等安全措施;(3)操作时必须确保仓库外有人员的监护。3.6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操作保护措施;卸粮时,卸粮跳板必须结实牢固,防止发生人员跌落。3.7闷塔事故预防。增强粮食清理,定期清塔,避免形成塔内粮食局部堵塞,保障排粮机流畅,临时停电时,一定要关闭总电源,开启风门散热,排除提升设施内留下的粮食。3.8残毒事故预防。粮仓熏蒸结束后,确认仓内熏蒸后残留药剂含量要到达相关安全要求状况时,才能许可操作人员进入仓内。3.9安全防火工作,重在预防。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展开区域内环境信息的危害评价和综合分析工作。自愿接受本地消防公安等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査。
二、储粮企业安全事故的响应程序及应急处置
生产作业事故发生后,在保证其他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要及时救援,现场负责人在立即报告的同时,要采取相应应对措施。1.设施事故应急措施。当产生设备设施、露天堆放坍塌时,现场相关负责人应立刻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并立刻组织相关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发生火灾时,要按照火灾应急预案进行。2.生产作业操作事故应急措施。在生产操作中,当发生设备伤人、人员跌落、人员掩埋、窒息、触电等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抢救现场。3.火灾事故应急措施。3.1当发生火情时,发现者应及时向事单位消防部门和值班人员报警,消防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根据火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3.2如局部发生火情,能够轻松扑灭时,发现人员在向消防部门报警的同时,应具备使用现场的灭火器具的能力,并及时进行扑救。3.3如火势较大,即将发生火势蔓延时,应马上启动应急预案,通知企业各相关部门,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企业各部门在接到通知时要立即行动,带领相关人员,到达指定位置,按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三、储粮安全事故指挥与协调
1.指挥与协调机制。企业事故应急部门根据灾情告知相关部门及其救援队伍。救援队伍要在现场救援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领导下,相互配合,组织协同作战,全方面展开救援,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应有效果,。现场事故应急专业指挥人员到来前,现场人员要采纳平时灾情预警演练情况,采取正确措施控制灾情。当安全事故较大时,应急救援人员要成立研究小组,对紧急事件进行分析,整理出紧急处理方案。依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对灾情的发展趋势做出有效的判断,找出有效的措施。并参与事后的灾情评定等级、危害程度鉴定,指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接下来的救援行动和应急处理。2.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要求;(2)协调专业救援队伍,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救援工作;(3)协调受到威胁的周边群众的人员疏散工作;(4)协调交通管制区,建立现场警告区,确定重点保护区;(5)根据现场相关部门返回的检测结果,最终确定人员的疏散、转移和返回工作。3.储粮安全事故分级。依据事故发生的严重性、突发性、影响程度、形成后果等因素对发生的事故分为Ⅴ级(轻微)、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Ⅴ级是指一次造成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无人员伤亡。Ⅳ级是指一次造成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无人员伤亡。Ⅲ级是指一次造成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1至3人。Ⅱ级是指一次造成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4至11人。Ⅰ级是指一次造成400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12人(含)以上。
四、应急终止与灾后恢复
应急处置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人员确认现场情况已达到应急预案结束状态,再由指挥负责人下达应急结束命令。对于火灾等事故,应急终止后要对部分受损但仍有使用价值的粮食进行抢救处理,并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抓紧清除垃圾残骸;储粮化学药剂、粉尘爆炸事故,在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确认事故现场中的有害气体完全排除干净,并保证现场有害气体浓度达到安全标准才能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并对现场进行安全处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并组织安排参与救援的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对一些基础设施受损的要及时安排改造维修,使其尽快投入到生产中。应急处置结束后,储粮企业要吸取事故发生的经验和教训,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要成立应急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事故发生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严肃处理。任何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都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和地方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要立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评价,对救援行动中有显著作用的人员进行公开表扬,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总结经验,增添措施,查找不足,以进一步提高全系统生产作业事故应急工作水平。
五、结语
运用对工业工程基本理念与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密切结合,在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管理与工业工程理念中寻找解决企业安全问题的方法,建立企业安全管理预案,为建设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起到应有的支撑作用。
参考文献:
[1]易树平.基础工业工程(第二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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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影.我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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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
引言
建设工程的迅猛发展虽然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但其安全生产事故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的难度相当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就使得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频率也在加速。因此,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培养全员安全生产的意识,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效率,进而减少安生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1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不足
1.1施工单位安全培训不到位
建设工程的快速发展,施工企业也在逐年增加,但综合素质高、管理水平高的工作人员较为缺乏,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就比较容易忽略安全问题,从而引起安全事故。近年来,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现场监督发现,我国建设工程中经常出现重工期、轻安全等现象,这就说明很多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进行操作。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工作进度,经常出现一些违规的现象,比如在高空作业的安全规范、脚手架的安全操作、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规范上,大部分工作人员并没有经过规范化的培训,他们并不熟悉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而负责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并没有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没有做好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发挥实处,造成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从而发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完善
鉴于我国建设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施工企业要求较为严格,很多施工企业都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但这也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而设置的,并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没有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有的施工企业虽然有设置安全管理员,但却没有资金的投入,并未能发挥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此外,安全管理部门没有完善机构建设,这样使安全管理工作与施工企业的发展脱轨,不利于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文化的发展。
1.3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足
在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在项目的安全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如果在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意识不足出现管理缺失,就会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施工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充分普及,仍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比如在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程序三个安全教育的培训时,由于在开展安全教育时对教育的形式、内容和对象缺乏针对性,因而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的效果并不显著,这也会给安生生产事故埋下隐患。
1.4安全教育工作落后
国家建筑行业相关法则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进行之前要贯彻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切实保证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安全教育工作不仅是企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且是对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责。目前依据国家安全管理近况显示,安全教育工作十分落后,多数施工企业仅仅是在做一些表面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宣传形式,导致多数工人安全意识非常薄弱,缺乏掌握自身安全的最基本行为,在亲自面临事故状况时束手无策,应变紧急情况的能力十分欠缺。据相关部门数据统计表明,国内建筑行业中的工作人员多是来自落后偏远地区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从小外出打工,没有接受过知识教育,导致其对于自身的安全意识完全没有认知感,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1.5场地安全防范措施不规范
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场地防范措施不规范,不但有违国家建筑法规和国家安全工作制度,而且会给施工人员带来十分严重的安全隐患,理应引起相关部门人员的注重。在长时间的工程安全质检过程中,发觉很多施工场地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够健全,只是当上级领导来检查时做一些表面功夫随便敷衍了事,连国家明文规定最基本要求执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都没有。当有部分工程工期很紧迫的时候,施工人员为了追赶进度尽快完工,只考虑经济利益而忽略了自身安全保护,连最基本的安全防护费都难以得到保障,削减工料、滥竽充数、弄虚作假等一系列的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祸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创新分析
2.1实行人性化安全管理理念
在以往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多数施工企业往往忽视了对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关注,基本上更多关注的是安全状况本身,并将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的结果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心,如此便难以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并不能有效地提高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更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方式,更多的是以形式主义为主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最为有效的措施是使人、机和环境三者相协调,特别是在人和机的安全事故上,需要避免人为因素而酿成事故的发生。因此,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首先要明确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实行人性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站在项目安全管理者的角度上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从而开展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只有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进行积极有效的引导,重视他们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一系列的安全活动提升他们的管理能力,从而形成一种主动积极的安全管理氛围,激发他们的安全管理意识,创新安全管理理念,最终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2落实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理念
鉴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事故和安全防范等有相对的局限性,假如事故一旦发生,不仅会严重影响到整个企业,而且会对整个建设行业造成不利的影响。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最直接地危害到事故工程中的建设人员,还可能间接的对非事故企业建设人员造成威胁。目前建设工程生产与建设人员的工作环境以及生活环境的差距越来越小,建设工程具有的各类安全祸患不仅仅只是对建设工程企业本身带来严重的伤害,更会引起社会受到危害,因此,施工企业务必要主动贯彻落实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上,这就需要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者从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多角度多维度地对这些隐患进行科学的发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制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由于建设工程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庞大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时需全员共同协作,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旦发现施工生产中存在异常的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3落实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观念
由于建设工程进度的不断推进,施工环境也在不断地变化,以致于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具有随机性,难以把握其固定的行踪,所以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应随时注意安全风险因素的变化而采取不同的应变措施,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实行动态的安全管理,有效地进行安全风险的评估,进而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一方面可以预测到安全风险因素;另一方面可以监控和评价安全风险系数的高低,从而有利于对整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把控,保证施工生产的安全。因此,全面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的观念,做好安全风险管理控制工作,从而有效应对安全事故突发状况,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4加强“第三方监管”安全管理工作
所谓“第三方监管”,通常指的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对施工企业实施监管的行为,而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第三方监管,能有效地监控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从而使安全生产事故减到最低。施工企业本身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虽然能够对整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把控,但毕竟建设工程是一项高危的工程项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需要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全面地准确地把握,才能将安全风险系数降到最低,从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是某些具有政府职能的安全监管机构在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带有某种意义上的强制性,使得施工企业与第三方监管发生一些不必要的摩擦或误会,以致于施工企业处于被动的局面,难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在我国今后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上,可以效仿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引进具有合格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控与协助,这更有助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3结语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促进施工企业生产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另一方面能够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在今后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需要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让施工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中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从而提高建设工程的生产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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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管理;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在我国,水利工程是构成水利事业的中枢和灵魂,在国民经济中的命脉和基础产业的地位已经越来越突出。因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不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事关水利发展大局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是摆在每个水利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1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1.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该水利工程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全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全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全处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并组织开展全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1.2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各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一全处职工从事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该水利工程管理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并根据管理处的特点,结合部分单项制度制定了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把它作为全处安全生产管理最基本的管理制度。
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外,该水利工程管理处还对部分单项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以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都做了十分具体的规定,要求各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把各项规章制度悬挂上墙并认真组织学习。
1.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
2 做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工作
2.1 专门的培训机构,确保培训工作的长期性、系统性
成立了培训中心,由技术精湛、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日常的培训工作,并经常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来进行授课、培训,形成了规范有效的培训机制,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具备了丰富的培训经验和一定数量的教学设施。
2.2 注重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每年都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并以生动活泼的方式深入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要使全体职工思想上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处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主要内容和形式包括: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水利工程法规和本岗位本工种各种规章制度;利用《安全简报》、《每月一试》、《安全生产专栏》、《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
2.3 安全知识培训形式的多样性
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教育培训、经常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等。
(1)三级教育是水利工程单位必须坚持的安全教育基本形式
主要包括:入处教育、单位教育和岗位教育。
入处教育是管理处负责对新入处的职工、实习培训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在没有到单位或工作地点正式上班之前,必须进行的初步安全教育。该水利工程管理处十分注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每年都有刚毕业的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而且新进技术工人及实习培训人员、临时用工人员也比较多,加强对新职工的岗前培训,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是十分必要的。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处区危险部位及注意事项;一般安全技术知识及防火防爆知识等。教育的方法通常是根据新入处人员的数量或文化程度的差别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2)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教育、培训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持证上岗。该管理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潜水工、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行车操作工、机动船舶驾驶员、汽车吊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比较多,加强安全培训十分重要,管理处每年都统一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做好相关的领证、复审、换证工作,确保职工持证上岗,并将全处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在册,以便加强管理。
2.4 注重安全技术培训的系统性和理论联系实践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
生产技术知识是指本单位水工建筑、机电设施的基本概况、性能、作用,工程设施的运用程序、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知识。
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本单位有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内危害产生的原因、特点以及进行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还包括有关机械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一般安全常识、消防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以及自救、互救知识等。
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某一特殊工作岗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包括: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潜水、机动车辆驾驶等专业的安全技术。
2.5 重视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安全员是指单位中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也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员和检查员。安全员不但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者,也是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者,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者。因此,加强对安全员的培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是十分必要的。江都管理处每年都会组织安全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并经常邀请安监部门给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等。
3 强化安全督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检查是及时发现和消除水利工程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发现水利工程设施在管理、调度、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整改,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用。
(1)汛前检查。这是根据该水利枢纽工程调度、运用的特点而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是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度汛期、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手段。要求各工程单位按照《汛前检查考核细则》,对所管辖水利工程范围内的土建设施、机电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维修、保养,做到消除隐患、确保汛期万无一失。管理处组织汛前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复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同时接受省水利厅汛前检查组的检查。
(2)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这是对水利工程重要设施、重要安装施工工地、对外经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生产方面薄弱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也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其中,做好汛期防汛防旱工作,加强对防汛值班的巡查和对重点水利工程、病险工程安全隐患的巡查将关系到水利工程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不容有任何的疏忽和懈怠。
(3)汛后检查。这是每年汛期过后对水利工程设施,特别是对汛期工程运用存在的问题、发现的隐患以及超标准风险运用的水工建筑、机电设施进行的全面检查,为制定工程维修项目做好调查研究,也为来年水利工程汛前检查工作提前做好准备。
4 加强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1)编制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是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该水利枢纽工程经过多年的运行,部分机电设备老化,工程隐患较多,制定反事故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十分必要。江都管理处根据全处各工程单位的工程实际情况和在排查工程管理中有可能发生的故障及处置办法编制了《反事故预案》、《防洪预案》,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加强反事故演练、消防演练是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并在紧急情况发生后都能冷静、合理处置,防止事故的发生或者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措施。
5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科技进步
该水利工程管理处历年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积极申报项目,增加技改投入,经过认真研究考察,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水工建筑及机电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2)严格按照标准、规程和设计要求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绝缘鞋、安全帽及防暑降温用品等。
(3)保证隐患整改资金,按规定配齐各类检测检验仪器仪表和先进的安保设施。如2009年管理处曾组织专人对全处范围内的安全保卫设施进行了清查,增设了电子防盗报警装置,增加了防盗门、防盗窗。为了确保处区交通安全,在主干道增加了减速器、交通安全警示牌、移动门等。
(4)该管理处每年都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方面,单位为职工按时缴纳了各类保险。
6 重视综合经营工地的安全管理
发展水利经济也是实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管理处综合经营工作的广泛开展为锻炼职工队伍、提高职工收入、利用技术优势更多的参与到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了平台。对外经营项目包括:机电安装、科研设计、自动化安装维护、工程代管、电气试验等,具有面广量大,环境复杂,交通往来多,临时用工人员多等特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相对处内工程管理而言难度较大。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项目中的工地安全管理,还制定了《关于加强经营项目中工地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对经营项目中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各个对外经营单位都要发挥项目经理和现场安全员的作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经营安全工作负责,项目经理具体负责,现场安全员全面协助项目经理抓好经营工地的安全工作。项目经理在进行具体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内容制定安全施工及事故预防方案,在每天布置落实工作任务时也要布置落实安全生产防护责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施工工地临时用工人员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要求用工单位必须对其做好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坚持做到持证上岗;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7 结尾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也直接关系到一个行业乃至一个地区的发展大局和稳定,责任重大。作为基层水管单位只有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严格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加强安全考核,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安全执法,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落实在抓源头、抓落实、抓防范上,才能使水利行业得到稳步发展,水利工程的效益才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创新
1前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经济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建设工程成为近几年的研究热点。如何更好地改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成为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必须开拓创新,将安全生产贯彻到建设工程的每一个细节,坚持用理念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2我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现状
据有关数据报道,我国建设工程中安全事故频发,且种类多样。主要包括:高层建筑施工时由于安全设施管理不当坠落导致伤亡,工程电路施工时触电导致伤亡,或施工时高空物体坠落砸到施工人员导致伤亡等情况。由于现在我国发展集中,城市地面值持续增长,导致我国建设施工一直朝着高层建筑的方向发展,这也是事故发生增多的一大原因。建筑事故的频繁发生,引起了我国相关部门的关注。在我国建筑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中显示,在2014年一年内,我国大型建筑工程中事故共发生六百余起,导致的伤亡人数将近八百余人,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因此,我国建设工程的安全问题还很严峻,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实行管理措施,改善我国建设工程安全施工。
3导致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建设工程安全施工仍存在很大问题,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的法律仍不健全,有必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②我国建筑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使得安全生产存在风险性;③我国建设工程方不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到位;④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存在偷工减料的工作人员和的施工管理者。基于我国建设工程中存在这种现象,我国建筑部门必须给予相应的重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定相关法律,并颁布相关的管理条例,以保证建设施工过程安全顺利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参与者,必须要秉着安全生产的信念进行建筑施工,以安全为首位,采取人人负责制,各员工各自管理,并互相监督,把法律和管理条例贯彻到施工的方方面面。
4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创新途径
4.1.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现在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已经不仅局限于传统的管理方法,而是发展成为信息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所谓的信息化管理方式,指的是采用现代的网络技术,建设一个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平台,并结合施工过程中已经出现过的问题和实际施工进度,通过最新的法律法规条例,严格要求施工,保证安全生产顺利地进行,减少施工过程中由于技术运用不当或者管理不严而导致的问题。应该及时将施工进度跟进并存入电脑中,以便查看工程进入到哪个阶段。合理布置施工现场,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贯彻到每一个施工人员的头脑中,使工程安全、有序地进行。要逐步实现在网络管理平台上的动态管理,将建设工程分解为各个子工程,并逐一解决,即将一个总体目标分解为各个小目标,并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完成,这样规定的进度如果都可以按时完成,就可以称之为网络化的动态管理。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每天的安全检查,将数据和安全情况上传到管理平台之上,并提交。这样,经过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目标确定,就可以快速实现建设工程,再将安全评价结合起来,就构成完整的建设工程动态管理。
4.2安全生产管理动态监管体系
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在建设工程的整体过程中都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所以,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在建设工程之前,必须对工程存在的潜在风险性进行综合评估和分项评估,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监管和随时评估安全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生产。具体而言,笔者有如下几项建议:
(1)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建设工程也是一样。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要以一定的安全生产制度为依据。要更好地完善工程的安全生产制度,有几个部分,包括在施工前对工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施工过程中每天对安全性进行再次评估以及对安全风险进行监督与预防等;
(2)施工前安全性的评估。在建设工程施工之前,对工程生产的安全性进行预评估,针对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事先的预防与排查,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3)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评估。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仍不能掉以轻心,必须每天对工程的安全风险性进行再次评估,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对工程施工前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补充;
(4)整体施工过程的安全性风险监督与预防。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行安全性评价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必须要进行的工作。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的前提条件,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地进行。但是,建设工程体系相当复杂,安全风险时刻存在,因此,必须保证对安全风险进行监督,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防。
4.3安全生产文化引导安全生产管理
意识决定人的思想。要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就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工作人员都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不仅要注重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包括理想信念、人生观、思想观和价值观等,还要提高自我管理意识和安全意识,做事一心一意,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若建设施工的过程在一个人文素养浓厚的环境中完成,那么建设工程的质量一定也是有所保障的。但如果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员工素质低下、品行不端,做事神经大条,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不端正,就会导致建设工程的安全性没有保障。建设施工的安全性是事关整个工程相关人员的大事,必须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从管理人员到具体施工人员,都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不仅保障人身安全,还要保障施工质量,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素质,遵守工程内部管理条例。
5结语
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建设工程已经成为热点工程,而事关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生产又是建设工程中的重中之重。如何保障工程的安全生产,笔者就管理制度的改善、安全意识的提高等方面给出了详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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