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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成本法,第二是权益法。其中成本法主要指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依据现有的股份评估内容评价被投资企业的价值,然后预测再次投资的成本,再次投资过程中要考虑好各种贬值因素,扣除投资中的附带损失,这种评估方法便是成本法。另一种核算方法是权益法,权益法主要指以投资时支付的资产价值计价,然后依靠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利益的变化调整投资价值范围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比较适合应用于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此核算方式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力,否则不建议使用此类方法。
二、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改进措施
在上市公司的管理中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以有很多种,至于使用哪一种就需要会计人员进行合理斟酌,首先可以将企业的股权进行分类,以便于会计核算分析。另外一种情况是上市公司能和被投资单位进行共同控制与相互影响,比如在某项经济活动中可以实现双方共同控制较为重要的生产经营决策和财务事件,而相互影响是双方在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决策中有参与权,但是没有控制权,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投资公司对投资单位没有影响关系,也没有控制权,那么市场上也没有任何权益的产生,这种情况下需要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在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成本法和权益法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比如成本法向权益法进行核算时,利用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价值要作为最初的投资成本按照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核算。这种转换的主要条件是: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失去了影响力和控制权,长期股权投资的经济价值不能准确的核算出来,此时投资公司仍然继续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控制力,这时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将原持有的股权与新增股权分别处理。首先可以通过商誉形式,利用应得利益的比例衡量投资企业持有的净资产价值和原有股份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有余额就没有必要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否则就应该做适当的调整。而权益法向成本法进行转化的情况一般是由于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新增的投资金额或者是追加的投资转移到其他隶属公司,应该依据会计核算相关规定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外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消减投资现象,导致股权核算方法从权益法转变为成本法,这时需要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以便为改变核算方法提供基本依据。
三、结语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会计核算
随着新会计原则的施行,对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自然存在不同的会计核算途径但是很多企业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是不能直接兑现成股份流通的,所以这些企业要通过置换股份获得利润一般都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核算。由于现在对上市公司股份置换的顺利实行,使企业掌握的股权变为能够流通的股份了,那么新会计原则中所确定的资产成本核算方法则更多更繁复了,因此如何正确调整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便成了当下必须之行。
1、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成本法
股权投资通常是指通过投资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者以别的形式投资其他企业,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一般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相应的股份实现的。
1.1成本法的概念
成本法,是指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根据已掌握的股份评估被投资企业的价值预测其再次投资的成本,同时考虑各种贬值因素,将附带损失从成本中扣除后而得到的商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1.2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一方面体现了会计原则中的重要性原则,一方面很恰当的符合了控制型的股权投资的经济本质。这种核算方式一般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控制力强弱的两种不同情况。
2、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权益法
2.1权益法的概念
权益法是指以投资时支付的资产价值计价,然后依靠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利益的变动对投资的价值范围进行调整的方法。
2.2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权益法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选用这种核算方式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当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掌控越多,控制力越大,影响越大时,一般选用权益法核算。可是,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没有影响力、控制力时,这种方法则不适用,此时应该改用成本法来核算。
3、股权投资中核算方法的相互转换
3.1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化
当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化时,成本法下核算的股权投资的所有价值则要作为最初的投资成本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
其一,原持有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失去控制力、影响力,长期股权投资在市场中没有得到报价和经济价值不能很准确的核算的出来的,又因为此时不断地投资最后导致公司持股的比例上升,从而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能够产生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将原持有的股权部分和新增的股权部分作分别处理:
(1)通过投资比较表现的商誉形式,利用应得利润的比例衡量被投资企业持有的净资产的价值份额与原持有的股份价值余额间的差额,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价值份额超过了原持有股份的余额,就不用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当原获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超出了被投资企业可识别净资产价值份额时,公司则会出现亏损的状况,此时理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作出调整,并对损亏与盈利进行仔细清算。
(2)对于新获得的股权部分,将之后新增的投资成本与持有的股份价值做比较,股权投资成本多于在所投资的企业中持有的可识别的净资产价值的份额的,就不需要调整投资成本了;相反,如果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超出了在所投资的企业中持有的可识别的资产价值的份额,没有给公司带来正面的经济效益,反而会亏损,则应该立刻对投资成本作出调整,同时应合理计算考虑来取得别的地方的收益。
(3)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可识别净资产价值的波动影响到原持股比例的部分的调整,必须是在对被投资企业投资的日子起到新进行投资的日期之间。在此期间所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净利润价值份额,应在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其他收益;对于新增的股权投资,也应从投资日起到另一投资日截止,对这一时期公司的利润效益进行核算,应记清亏损及收益,以及合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其二,对因长期投资导致对被投资企业从无影响力和控制力到有很大的控制能力和及重大影响时,应该按照投资比例的转变重新确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2权益法向成本法转化
第一,由于投资期间,对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金额或其他缘故追加投资,是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相应股权掌控转移到对它的子公司或隶属公司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合法的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除此以外,因为投资期间削减投资,导致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开始的权益法改成成本法的,应当以改变核算法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基本数据。
4、新会计准则下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利与弊
其一,新会计准则下选用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有利之处是:简化了长期股权核算方法,提高了它的简便性程度,有利会计人员的工作;细化了相关科目的规范对象;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提高和保证了会计工作的质量。
其二,它的弊端是:核算办法太过注重表决权的比例;处理多重持股和交叉持股时准确度不够,会引发资产泡沫;过度重视清算性股分利润,违背了会计原则的重要性原则;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各个地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日趋呈现出多元化。股权投资核算规则的优劣,直接就影响着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所以,选择适合有效的核算方法是一个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重中之重,必需要正确处理与调整好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之间的关系与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1]刘玉芝.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探讨[J].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上海.立信出版社.2006.
(一)后续计量方法选择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对其他参股企业(不控制,不共同控制,也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新准则下后续计量方法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比较见表1:
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相协调,优化母公司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的分工,使得信息披露更加充分;二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情况发生。
(二)权益法具体应用的变化
按照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时,新旧准则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但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新旧准则在细节方面差异较大。
1.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的基础发生了改变
在旧准则下,企业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时,直接以被投资单位当年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为基础确认即可。在新准则下,企业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时,应当以调整后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为基础,除非这些调整不切合实际。这些调整一般包括:
(1)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母公司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商品销售成本,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的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按照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也可以不进行调整。
(2)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经过上述调整,虽然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的程序比较复杂,且一般会涉及很多期间,不易操作;二是投资企业当期收取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与前期确认的投资收益之间的对应关系减弱。
2.对超额亏损的确认不同
旧准则下,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计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新准则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时,不仅仅限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首先,应减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直至冲减为零;其次,冲减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其他长期权益至零(其他长期权益主要指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但不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最后,如果企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上述相反顺序依次调整预计负债、其他长期权益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变化
旧准则下,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新准则下,除将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外,还需考虑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的处理。处置境外投资时,在合并报表层面还需考虑其对应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在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时,新旧准则都规定,投资方除了以调整后的被投资方的净利润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外,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转让该投资时,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按照相应比例将其从“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下调整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此处理不改变投资企业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也不改变投资企业的损益和所有者权益结构。而新准则规定,应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按照旧准则操作,在该投资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原直接计入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部分依然以资本公积的形式存在,账面反映的该项投资的整体收益与事实存在差异。新准则的规定明显优于旧准则的规定,相当于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成了该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的清算,更客观、全面的反映了该项投资的实际收益。
针对外币报表折算差,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的损益。而旧准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四)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的变化
股权投资差额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方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二是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采取了十分简单的处理方式。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依照合同规定或在不超过10年进行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新准则对股权投资差额不再采用过去的综合摊销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确认,因而不存在股权投资差额,不确认商誉。合并对价与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部分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其他方式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区分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两个层面进行处理。在母公司报表层面,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负商誉不予确认,在合并当日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单独确认为商誉,期末需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被投资单位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即需按照购买日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后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基本一致。由于不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不必单独确认商誉。负商誉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计算投资收益时调整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
(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的变化
1.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有所改变
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可见,在旧准则下,无论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期末都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首先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则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不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较旧准则而言,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年末减值测试的工作量。
2.减值准备的转回受到限制
旧准则规定,已确认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提取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以后期间均不允许转回;对持有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其他参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
二、实施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企业的主要财务影响
(一)对母公司资产规模及盈利情况造成冲击
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由原来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该变化对合并财务报表没有影响,但对母公司,特别是控股型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影响较大。权益法和成本法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如何确认投资收益。权益法要求按照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损失),收到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成本法则规定,只有在收到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当年的盈亏不会影响投资企业的利润。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发放的股利远低于其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核算方法改变后,在子公司持续盈利的情况下,母公司采用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要低于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账面所反映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也远低于按照权益法核算时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在子公司持续亏损的情况下,则正好相反。这一变化对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或者控股型公司影响较大,客观上也要求企业适时调整业绩评价体系中的财务指标。
(二)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导致企业资产的大幅波动,为企业操纵会计信息提供了新途径
新准则下,对于除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之外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可以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的长期股权投资,绝大多数是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或者战略配售时在一级市场上申购的,其成本一般情况下均低于市场价值,因此对此类长期股权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将会大幅增加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对公司财务状况带来较大影响。而在首次执行日之后,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的变化来调整账面价值,在资本市场剧烈震荡的情况下,公司的净资产也将随之大幅波动。
新准则还规定,当对一家公司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如果该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实务中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程度时一般都按照享有的表决权确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等途径,来减少其所享有的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进而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权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从而达到增加净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调整当期收益的目的。新准则的这一规定为企业操纵会计信息提供了新的途径。
(三)迫使公司改变原有的财务政策
1.需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实务中,一般都以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进行后续计量后,在子公司不分配利润或分配较低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自身没有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的收益不足以弥补费用支出的情况下,实施新准则后母公司的净利润有可能很小,留存收益甚至有可能为负数,这样就不具备分红的前提条件。但按照国家财政及证监会的要求,或者为了满足资本市场的预期,企业需要进行利润分配,为此就必须调整对其所属子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政策,要求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2.需适当调整公司的筹资策略
执行新准则后,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会有较大变化。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以及发展能力与之前相比也会有改变,这种改变有时候甚至是颠覆性的。在准则执行之初,这些变化必然会引起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债权人的高度关注。因此公司在进行耐心解释的同时,需适当调整公司的筹资策略,采取合理的筹资方式,调整筹资规模。
(四)对会计实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需增设备查簿,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存档工作
实施新准则后,部分会计处理和会计信息将不会进入企业的会计账簿,但这些会计信息是以后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表所必须的。企业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这些信息。如: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子公司的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的调整分录;投资取得日被投资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等。上述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需制定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流程
新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的确定不能单独依靠财务部门,需要其他业务部门配合。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规范和流程,明确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做好公允价值确定过程的记录,做到有据可依。在长期股权投资取得阶段,首先应当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对象进行审计、评估;其次,由专门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评估方法是否合理,评估增值的理由是否充分等。审查通过的,需报公司相关机构批准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批复后,将评估报告交会计处理并存档。
三、有关政策建议
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一)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会计信息监管的情况下,允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减值因素消失,价值回升的情况下进行转回。之所以不允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操纵利润,另外也是考虑到长期股权投资一旦发生减值,其价值恢复的可能性较小。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后其价值就不会恢复,新准则如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二)在母公司报表层面对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亦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旨在强调法律实体的概念,重点在于从法律实体的角度反映投资资产的业绩。权益法则强调同一管理阶层下的经济实体,使用权益法提供的损益信息类似于通过合并得到的信息。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仅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而对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采用权益法,这构成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项实质性差异。从控制以及掌控被投资单位分红能力的角度来讲,对子公司的控制力度显然要大于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但为什么反而要对掌控力度不强的未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予以确认?因此建议在母公司报表中对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3]戴德明,毛新述,姚淑瑜.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有用性:理论分析与经验检验.会计研究,2006年第10期.
正如吴水澎教授所言,公允价值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将推动会计学及财务信息建设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一大特点即体现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会计实务中的具体应用,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计量做出了基本的计量标准规范,但是对于通过何种途径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却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本文拟对资产评估学与会计学中公允价值理论的相关性进行探讨,以分析通过资产评估途径对公允价值进行确认的可行性。
一、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定义与会计公允价值概念的相关性
资产评估学中关于价值类型的分类,以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以及资产评估使用范围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根据国际资产评估标准,资产评估概念定义为:“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的交换价值。资产的交换是在一个适当的市场上的公开的交易,在自愿的购买者和出售者之间进行的,而且买卖双方都是精明、谨慎、没有人强迫的。”《国际评估准则》指出,“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中评协价值类型评估准则项目负责人姜楠教授认为,“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或最有可能使用条件下,资产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
在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会计计量属性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其中对公允价值概念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允价值,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购买会计中的公允价值》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指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而不是在强迫或清算拍卖交易中,交换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所使用的金额。”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其《手册》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指没有受到强制的、熟悉情况的自愿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商定的对价的金额。”
通过以上对两个概念的阐述,可以看到资产评估学中市场价值定义和会计学中公允价值揭示的价值内涵具有相似性,都明确了价值的前提为交易的自主性、非胁迫性,交易的公平性、透明性,交易双方对特定交易对象的知晓程度的一致性,体现了资产评估对资产价值的估算与会计学对资产会计计量价值确定的相近性。
二、资产评估目的与经济业务会计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性
资产评估实务中,资产评估行为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债务重组、股份改制等,资产评估行为为特定的经济行为出具公允的价值参考依据,而会计活动要对企业的经济行为做出相应的记录,根据新的会计准则,不同的资产、不同的经济行为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其正与资产评估的评估目的相吻合。
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涉及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具体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易、资产减值、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18项具体会计准则,而其中涉及公允价值计量同时与资产评估目的直接相关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中以非现金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符合商业性质的经济行为、债务重组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等。在国际资产评估领域中,早就有一类资产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其特为会计期末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参考依据。虽然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使用资产评估师的结果作为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依据,但专业而独立的资产评估师出具的价值意见无疑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比如投资性房地产关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处理、资产减值关于期末资产减值的测算、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以及公用型企业来说公允价值的计量采用评估结果更具有公信力。
资产评估目的与会计资产价值计量与处理都同企业经济行为密不可分,两者之间也有极强的相关关系,资产评估可以为会计计量提供专业的价值参考依据,会计信息采用评估结果可以更好地体现资产的价值。
三、资产评估评估方法与会计公允价值确认方法的相关性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对三种方法的概念进行了清晰的阐述,“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与新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是一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有关购买方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充分体现了评估方法与会计方法的一致性,如有活跃市场的投资性资产以活跃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长期应收款项以适当利率折现后确定公允价值、产成品以其估计售价减去估计销售费用、相关税费等确定公允价值,这正是资产评估三种方法在会计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应用。
通过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与会计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简要比较,可见资产评估方法已经初步在会计计量中得到了应用,而对于资产期末公允价值的计量同样可以借鉴资产评估方法,为财务报告使用者确信结果(信息)的合理性提供支持。
四、资产评估准则为会计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保障
新会计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以对资产的价值进行确认计量,公允价值英文表述为“fair value”,如果从人文角度考虑其含义,公允价值有公正、公平之含义,资产的价值如果以公允价值计量,那应该体现公正的价值表述,结果为公众所认同,尤其现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与完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计量如果以公允价值进行确认,那如何保证其结果为广大股东所认可就成为会计计量中的难点。
而资产评估行业作为提供价值估值建议的专业服务行业,从其建立初始至今始终保持独立的、专业的、客观的行业执业标准,并将这一标准贯穿于执业过程中,体现于评估规范和评估结果中。
在资产评估报告序言部分我们可以看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为××××(评估目的)而涉及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本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评估对象在××××年××月××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保证了资产评估工作能够为会计公允价值计量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并确保评估结果为会计报告使用者所理解与认同,更好地体现资产的价值,更好地配合会计公允价值计量工作。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与会计关于公允价值有较强的相关性,资产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会计公允价值计量的参考依据,但为了能够更好地为会计计量工作服务,资产评估行业仍然需要保持和加强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确保结果的合理性、公正性;
2.继续加强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指导资产评估工作。
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进一步提高执业的专业水平,为更好的服务于会计计量工作,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谢诗芬.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前沿问题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
[2]姜楠.资产评估.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刘萍,等.“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讲解.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医疗服务业 并购 指标
在并购的各个阶段均存在着各种不确定性,且此不确定性所构成的风险最终大部分能够通过财务数据显示。另外,我国社会医疗服务业市场初具规模,可以采用指标对比分析法对医疗服务业并购案例的各个时期的财务风险分别进行研究和评估。
1、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评估指标
医疗服务业收购定价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成本法以目标公司连续经营为基准,在此前提下,对被并方设备或资产进行评估。市场比较法包括可比公司分析法、可比交易分析法和收益法。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或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股权占比20%-50%左右时,可以采用权益法核算,此种方法有利于体现投资公司在公平市场上所拥有的基本权益。
医疗服务业收购活动中面临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主要来源于目标企业内在价值衡量以及并购环境两个方面。首先就内在价值衡量风险而言,可将评估指标分解为:1)被并方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技术,即被并方企业价值如何制定,评估方法包含何种风险;2)评估机构及专家,即参与价值评估的机构和专家在类似并购方面的经验和能力;3)知识与创新风险,企业中知识与创新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组织层次(顾客价值效果、生产性成本削减效果)、产品和服务层次(产品和服务的革新效果和知识化)、企业和事业层次(市场对企业只是资产、知识战略的评价)。在评价医院的并购风险,主要的评价指标为治疗技术和方法。就医院并购环境风险,主要的评价指标包括并购市场的繁荣程度,医疗服务业企业自身的并购能力以及竞价能力。
2、融资风险评估指标
医疗服务业在并购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融资风险主要包括融资环境风险、融资结构风险以及融资方案法律风险。就融资环境风险而言,医疗服务业除了受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外,还受政府政策的影响。由于医院在国家传统框架内属于公共事业资源,在供给方面具有公共性特点,但是营利性医院又赋予它稀缺性特点。所以,医疗服务业作为一家医疗服务业在吸收外部资金时往往会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和约束。因此,医疗服务业在评价融资风险时,应考虑政府对该类行业融资的政策,包括优惠政策和限制规定。从融资结构风险视角来考虑,医疗服务业可以按照资本结构和成本两个方面考虑。由于医疗服务业投资回收期较长、时滞性强,并且占地运营费用、医疗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医疗人才费用。劳务费以及其他各种运营费用等涉及金额相对比较高。因此,良好的资本结构和较低的资本成本有利于吸引投资者。由于民营医疗服务业利润率普遍较低,融资成本较高,现金流能力较强,因此本文拟通过评价融资方的负债率水平、权益乘数、资本成本率以及盈利能力对医疗服务业并购融资风险进行分析。其风险评价指标如表所示。资本结构分析要用股东权益比率、资产负债率和产权比率等分析,比值越低,融资风险越小,但其比值并不是越低越好,较低的比值意味着企业未能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资本成本分析要用资本成本率分析,资本成本与融资风险成正比。盈利能力要用资产报酬率、销售净利率和成本费用率来分析,其比值越高,融资风险越低。
就融资方案法律而言,主要存在的风险包括以下几项:①融资双方当事人是否能具有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融资方而言,其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且己是合法的医院开办资质。而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都可以是投资人。②融资方案是否合法。医疗服务业在并购融资过程中,根据自身状况和并购需求设计一套适合自己的融资方案。不论采取哪种融资方案,都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3、支付风险评价指标
支付风险主要包含现金支付风险、股权支付风险、杠杆支付风险以及混合支付四类。目前国内医疗服务业主要是现金支付,就其风险而言,医疗服务业可以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预先设定一个现金存量下限,再计算实际库存现金与现金存量下限之间的差额,比较该差额与现金支付额之间的大小以衡量现金支付风险的大小。如果该差额高于现金支付额,则医疗服务业面临的支付风险较低;相反,如果该差额低于现金支付额,则医疗服务业企业面临的支付风险较高。
4、财务整合风险评价指标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主要从事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相关问题研究。现任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曾任海南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助理、三亚港务局总会计师,海南产权交易所财务总监。社会兼职: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海南省会计准则咨询专家、海南省总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
从2004年“郎顾之争国资流失”到科龙案顾雏军被抓,到最近安徽古井集团高管窝案,这些案件均为利用改制之便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大案要案,大部分是由于改制评估不规范引起的。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根据在评估机构和现在单位的工作经验与教训,从评估项目核准的角度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评估是指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企业改制应当对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整体产权转让或国有资本出资额基准价格的依据。所以说,评估是国企改制的关键环节,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核心工作。
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合理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不根据资产类别,只笼统委托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所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我国评估机构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等四类。
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按相关部门规定,需过户的房地产评估仍需要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因此,应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委托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二)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
上级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往往只重视对评估程序的审查,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由改制企业自行决定评估基准日,容易出现改制企业恶意选择评估基准日,操纵评估结果的现象。
例1:A国企改制立项后,企业负责人擅自将某商业网点低价对外租赁并制造房产陈旧的假象,故意将评估基准日推后,要求评估机构参照该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进行估算时参照了该租赁价格,评估价格只是市场价格的50%。如果从评估报告来看,上述评估是符合有关程序的,但确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幸亏发现该问题并予以纠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三)资产评估范围不完整
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改制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但是在评估过程往往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1 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没有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规定,原则上也应将关闭、停业企业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例2:B国企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没有对其已停业多年的子公司C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资委聘淆专家评审B国企的评估项目时发现此问题,要求该企业补充进行了C企业的资产评估,B国企评估项目才顺利通过了专家评审,国资委对该公司的评估项目进行了备案。
2 对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资产评估的范围。
例3:D国企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没有对应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幸亏上级公司审核资产评估报告时发现此问题并予以及时纠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3 对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或不评估也不说明理由。按规定涉及企业的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也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但评估机构却没有进行评估,也不说明不评估理由。
(四)评估方法的运用欠妥当
1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单一
部分评估机构仅运用重置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往往只评估资产负债表上现有的资产,不评估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的资产,漏评商誉等无形资产,导致评估价值往往低于企业的实际价值。
收益现值法是企业价值评估中最科学的且在国外普遍运用的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在合理预计资产能够创造的未来收益的过程中,已将上述无形资产考虑在内,真正体现了企业的整体价值。按规定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运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2 单项资产和负债评估方法不恰当
一些评估师在对某些资产进行评估时方法选择不恰当,引用的评估假设不妥,扭曲了资产价值。(1)不适当地对债权作了巨额的评估减值,甚至擅自对债权评估为零。(2)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应以子公司单独进行评估后的净资产计到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下反映。(3)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仅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只考虑了重置成本和成新率,而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性、地域、市场状况、使用效益等,很难真实地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条件允许时应运用现行市价法或收益现值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错误地高估了负债。对债务作了大幅度的清查增值,但没有对无法支付的债务进行处理,按清查后账面值确认债务的评估值,从而高估了债务。
上述评估方法导致严重低估了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改制企业提供资料不齐备
改制企业提供评估资料时,存在资料不完备、不齐全,资料前后矛盾的现象,甚至故意提供了虚假情况和资料,难以真实地反映改制企业的全貌,容易漏评资产或虚增负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例4:E企业在接到国资委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没有依据批复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账务处理。评估机构从而无法利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估,影响了报告的准确性。
例5:据报道,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家岭也是下属企业轻骑置业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长,在轻骑置业公
司改制评估时,与轻骑置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共谋,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公司土地收益3520万余元,并将该收益私分给张家岭等人作为购买轻骑置业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资金。张家岭认购100股,占公司股份的10%。最终,张家岭因多项罪名于2009年2月11日被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针对国企改制评估
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评估项目委托工作
为减少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在评估服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不能由改制企业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而应当由国资委委托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时应做好:
1 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择优的原则,严格选聘有资质、有信誉、有业务胜任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改制评估工作。不得聘请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与评估工作。
2 应按资产类别分别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应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3 委托单位应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书》,并由委托单位支付评估费用,减少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在评估服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二)认真选择评估基准日
国资委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改制行为决策日相距太远,或期间资产、负债、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国资委应当要求评估机构调整评估基准日。
(三)慎重审核评估范围
改制企业应对所有资产都要全面、彻底地进行清查,做到不重不漏,做到账物清楚,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均应纳入清查范围。评估机构应当对改制企业清查的资产进行审核后评估,特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如果评估机构认为没有无形资产或没有价值的也应补充说明。
要审核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四)重视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审核工作
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资料收集情况等因素,在与国资委和改制企业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1 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它的评估思想最能反映企业价值评估的原理。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要求,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2 对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原则上要求运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验证,使国有企业多年形成的特许经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得到充分体现,有效提升评估报告的质量。
3 慎重审核单项资产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注意审核债权巨额的评估减值或评估为零是否符合规定;审核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审核能否运用现行市价法及收益现值法评估固定资产;审核评估时是否已将无法支付的债务按规定处理;关注那些清查后大幅度增值的债务的评估。
(五)督促改制企业提供评估资料
委托方应督促改制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要求其明辨是非,以正确的方法、饱满的热情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加强与评估机构、改制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六)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对重大项目的评估实行专家评审,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对重大项目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及评估程序进行综合评审,专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评估机构修改或说明原因后重新提交专家评审,专家认可后要对评估项目的质量做出评价。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评估项目核准。
(七)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建立评估公示制度
为了防止漏评重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其草案必须在企业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区公示一周,自觉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评估机构对公示中提出的意见要调查核实,及时对评估报告作适当的修正后重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才能出具正式报告。
(八)把好评估项目的核准关
国资委对项目进行核准时除关注上述七项对策外,还应审查如下实体要件:
1 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 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3 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4 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一、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特点
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是指评估人员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核算和会计披露的相关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作为特殊目的下的评估,它对传统的评估业务既有继承,又有创新,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一)评估对象的复杂化 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涉及到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存货等10项相关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如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因此,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其评估对象应界定为资产负债表日有减值迹象的所有资产。
施超在《2007年A股上市公司公允价值计量实施情况分析》中对1328家上市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科目和公司数量进行了统计,其统计结果如下:
根据上述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以减值为目的的评估涉及的评估对象包括了存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11项,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对象可以是各类单项资产,也可以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同的资产其面临的市场情况、取得收益的现金流的形式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须根据每项资产的具体条件,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利用合理的评估参数进行评估。
(二)以资产持续经营为评估前提 传统的评估中的资产,多数伴随企业改制、企业合并、抵押、质押、出资、转让、诉讼等经济业务的发生而进行的评估,以上评估主要以产权变动为前提,也即资产评估中的交易假设。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基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及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这一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要求,对财务报告中的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的评定估算,财务报告编制依据的假设之一便是持续经营,那么财务报告为目的下的评估也应该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而不是交易假设之下。由于评估过程中价值类型的选择、参数的选取甚至评估方法的选择都会受到评估假设的影响,所以评估师在进行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时,应在这一目的所包含的假设条件下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进行估价。
(三)以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规范为评估依据 《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了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以及减值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需要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规范的要求,并在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运用资产评估的技术对需进行减值测试的相关资产进行公允价值的测算或者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公允价值是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公允价值,并不完全等同于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也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为基础,但需要对数据的可靠性进行检验。传统的资产评估只需要遵循资产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评估目的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价值类型,利用合理的评估程序进行公允价值的评估。因此,与传统的资产评估相比,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除了需要遵循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之外,还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制度。
(四)评估方法选择的特殊要求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评估指南》中提出了公允价值的层级,美国会计准则157号构建了三个层次的“公允价值层级”,指南中规定公允价值的层级受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评估数据来源的影响。根据评估数据的来源层级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在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中首选市场法,在市场法无法适用时,可选择估计技术。指南中同时规定“会计准则规定的减值测试不适用成本法”。而传统的资产评估,可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条件以及可收集的评估资料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一般需同时采用几种方法对评估结果进行验证。
二、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价值类型选择
评估师根据评估目的确定合理的评估价值类型。资产评估相关准则把评估的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价值类型的合理定义和科学确定制约着资产评估目的的实现。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中可回收金额的确定过程中涉及到公允价值的确定,减值测试中公允价值的确定同时受《资产减值》准则规定的约束,《资产减值》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规定也直接影响减值测试下评估中的价值类型选择。
(一)《资产减值》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规定 《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资产可回收金额根据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公允价值的合理确定是资产减值测试的关键因素。
对于可回收金额中涉及的公允价值问题,准则规定了企业在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平交易中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2)资产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该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3)在既不存在资产销售协议价格,又不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可参照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4)如果按照上述要求仍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应该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其可回收金额。由此可知,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规定建立在定价信息的市场可取得性,在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公平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信息是评估人员的首选。
(二)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问题 根据上述《资产减值》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规定可知,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类似于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类型,即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各自理性、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这一条件下得到的评估价值是市场价值。从施超对1328家上市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对象集中在企业在用并将持续使用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房屋建筑物等资产,这些资产大多为在用资产。如果按照
准则的规定从市场中寻找这部分资产的交易价格,很显然存在一些困难。就目前来看,我国的二手交易市场除商业用与居住用房地产具有相对较发达的二手市场外,其他的旧设备、无形资产尚没有利用市场法取得其公平市场交易价格信息的客观条件。
当无法从市场中直接寻找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信息时,准则规定可以利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需要减值测试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如果利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方法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那么未来现金流量是被评估资产的客观的收益,即资产在平均的使用条件下未来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量,这种现金流量不等同于企业自身现实条件下的未来现金流量。而《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利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来估计资产的价值时,这部分未来现金流量建立在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之上,显然,用这一现金流量评估出的资产价值不是市场价值,而是该资产在企业现有条件下的在用价值。
按照传统的资产评估相关理论,评估目的决定价值类型,通常来看,每一种评估目的对应一种价值类型,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具有减值迹象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会涉及到两种价值类型。首先,如果按照活跃市场中公平交易的价格信息进行估值,则采用的是市场价值类型,如果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利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估值,那么采用的价值类型是在用价值;也即同一目的下的评估可能采用两种价值类型。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建立在持续使用的假设之下,并且被评估资产作为在用资产呈现在会计报表中,按照资产评估的相关理论,该目的下的评估应该采用在用价值类型。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在价值类型选择问题中遇到了与传统资产评估理论相矛盾的地方。
按照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报告提供的信息首先满足可靠性的要求,当活跃市场中的交易信息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相比更具可靠性时,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首选市场价值类型。但当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评估传统理论相悖时,应该如何解决,则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
三、评估方法适用性问题分析
《评估指南》指出,在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中,应该首先考虑市场法,在市场法无法进行评估时,可选择收益法进行价值估计,并且规定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不适用成本法。笔者认为,指南对评估方法的选择与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规定具有一定关系。
(一)市场法的适用性分析 资产评估的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相同或者类似的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运用的基本前提是: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公开市场上要有足够多的可比资产及其交易活动。考虑到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中资产大多为在用的机器设备、不动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没有活跃市场的资产,因此利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受到很大的限制。另外,即使存在活跃市场的房地产等,由于评估目的非产权转让目的,而是持续使用条件下的评估,所以从市场上得到的数据并不一定能够反应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市场法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二)收益法的应用分析 收益法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是将利求本的一种评估方法,从理论上讲,收益法是最为科学的。对收益法评估结论的科学与否,必须把握三个关键要素,即未来现金流的预测、折现率的确定以及未来收益的持续时间确定。在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中,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专利技术等资产并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资产减值》准则中提出了通过资产组的形式进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用收益法对资产组价值进行评估,这一方法解决了某些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不能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的弊端,因此,利用收益法进行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具有很好的适用性。
(三)成本法的应用分析 成本法是从资产重置角度评估资产的,其基本思路是先测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扣减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可能是功能性溢价)和技术性贬值。《评估指南》指出,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不能使用成本法,在传统的资产评估中,如果评估程序科学、评估参数合理并且评估假设一致的情况下,对同一资产采用三种方法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该趋同,在以成本法为目的的评估中,如果资产在未来的使用中产生的未来利益流入不能达到设计标准或预计要求,可以究其原因来计提功能性贬值或经济性贬值,从而得到一个合理的评估结果。笔者认为,成本法不应被排除在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方法之外,就像美国会计准则157号“公允价值计量”中阐述的,公允价值的层级应优先选择估值数据而不是估值技术。
参考文献:
[1]施超:《2007年A股上市公司公允价值计量实施情况分析》,《中国资产评估》2009年第3期。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备从事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合理使用评估假设,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信息利用是恰当的。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必要判断,恰当引用专业报告。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评估目的;
(五)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六)价值类型;
(七)评估基准日;
(八)评估假设;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合理使用评估假设。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主要 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资料;
(三)企业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资料;
(四)企业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未来收益预测资料;
(五)评估对象、被评估企业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
(六)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的资料;
(七)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资料;
(八)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
(九)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的审计报告。
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和专业判断。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二)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了解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对其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当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予以恰当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四条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第二十五条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 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等主要参数与评 估假设的一致性。当预测趋势与企业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预测期的主要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对企业收入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企业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选择收益法的其他具体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口径,并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四条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三十八条 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
(三)应用价值比率时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企业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评估。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 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四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四)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地区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
(二)国家、地区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有关财政、货币政策等。
第四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业主要政策规定;
(二)行业竞争情况;
(三)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四)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等;
(五)企业所在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用途;
(二)经营模式;
(三)经营管理状况;
(四)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
(五)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等。
第五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
(二)历史财务资料的分析总结,一般包括历史年度财务分析、与所在行业或者可比企业的财务比较分析等;
(三)对财务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
第五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过程;
(三)主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
(四)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五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披露的详略程度。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问题对策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指,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对评估对象的确定,评估方法的公允程度和合理性以及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伴随着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使命出现的新生事物,多数是债权资产的评估,而且国家目前对债券资产评估还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在评估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加以探索。本文就目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过程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做简单分析。
一、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理论需不断完善
对于目前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行业,我国还没有比较完整的评估理论体系,我国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规范和条例主要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而这些规范不适用于金融类的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只适用于事物性质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所以,对于那些非正常交易,非连续运行的不良资产来说,它们几乎没有可以借鉴的规范条例。尽管《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吸收了各方关于不良资产评估的经验,但仍存在许多局限性,并且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评估办法和程序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价值体系。
(二)部分债权性资产的产权依据不足
资产管理公司在对委托和评估机构对金融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进行相关的咨询和评估过程中,往往需要一些债权性的资料。由于这些数据资料中有些还不能够提供一个较为完善的财产产权证明,从而就加大了评估中介对其评估目标确定产权性质和数量的难度系数,给评估这一环节带来了不少的阻碍。有些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主要资产,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具有一定的转让价值,导致处置结果和评估结论明显脱离,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评估价值产生的差异较大
根据交易情况和评估案例统计分析,得出评估范围的误差为14%左右,而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价值和评估价值之间的差值,远远超出这个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多数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是不完整、不连续、不完全的。2.一些不完全相关的其他评估数据不完整。3.企业的少数房地产并没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手续文件证明。4.对于停止甚至倒闭的企业,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5.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无法出示投资协议和合同。
(四)没有统一的计费标准
对于不良资产的评估类型主要有股权类和物权类两种,评估形式包括信用评价法、模拟拍卖法、假设清算等方法来确定一个企业的偿债能力。评估方法的不同也使其工作量不同,我们应根据不同的评估方法制定不同的计费标准。目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的多是将可回收的债权或拟处置的债权作为新的底线和计费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评估中介对不良资产评估分析的主动性。
二、解决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问题的对策
(一)制定相关的金融资产评估方法标准体系
金融资产评估与一般的资产评估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所以,呼吁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评估标准,尽快解决债权评估和偿债能力评估中可能出现的政策、理论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在工商企业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金融资产的结构特点、状况、以及金融资产重组的要求和政策,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资产评估方法,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标准体系。
(二)使用合理的评估产权依据
对于出现评估资料不完整、产权依据不足等的情况,在处置金融资产的过程中,应该以实质重于形式作为根本,实事求是,详尽的对其进行概况分析。对于本身就已经拥有一些支配和控制权的那些金融资产,只要在事实上给予控制人一种经济方面的收益,那么就应该考虑在一边方面的评估。然后在以重要性为目的,通过对内部的了解和对外部的观察,分析贷款户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其中调查的内容包括与之相关的行业信息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公司年报以及资信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核实情况。再针对每一笔金融贷款的具体运作情况,将各类风险贷款状况划分为不同类型,并加以归类,能够更加准确、快捷的核定每笔贷款的最终评估价值。对已经出现的评估资料不完整和产权依据不足等各种情况,只要有借款人和贷款人都能够确认的资产转让协议,并且具备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都可以作为评估产权的依据。
(三)对非市场因素进行有效的评估
为了解决非市场因素问题,应制定出具体的规则,基于非市场因素具体分析,建立公允价值的资产评估体系,更进一步的调查价格分析结果。满足法律、政府、企业以及其他方面的需求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配置,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四)尽快出台有关不良资产评估的计费标准。
企业折现现金流法是将企业资产在未来所能产生的自由现金流根据合现的折现率予以折现,得到企业的经营价值,然后减去所有非权益资本价值后计算权益资本价值的方法。其基本模型为:
其中:FCF:经营性资产自由现金流;非营业性资产价值:如现金、流动性强的金融资产、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等;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t:估值年限;非权益资本价值:债务价值、优先股价值等。
二、折现现金流法在权益资本价值评估应用中的问题分析
(一)正确区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并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
在评估时,企业首先要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恰当归类,即经营性资产的自由现金流不应包括任何来自非营业性资产的现金流,非营业性资产的价值应该单独计算。这主要是因为,对于经营性资产而言,其当前价值主要依赖于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而非营业性资产其当前价值的计算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合理。一般来讲,企业的非营业性资产可以分为两大类:一大类即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些资产的计量属性均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而不是现值计量属性,因此在计算其价值的时候,一般应采用最新公布的资产负债表的信息,而不采用折现的未来现金流量。至于对不同企业进行评估时,到底哪些列入经营性资产哪些列入非营业性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有赖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持有意图。第二大类即缺乏流动性的投资(如不进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由于对于不进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来而言,对于母公司价值评估可利用的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规定,其可利用的报表信息取决于持有股权比例的大小,但如果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折现现金流,其折现率的选择应选择与投资风险相当的资本成本,与经营性资产折现所选择的折现率不相一致,因此对这类投资最好也应单独计算其价值,而不应将其列入经营性资产。
(二)对历史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后预测经营性自由现金流
自由现金流量(FCF)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扣除资本性支出的差额,即扣除新增投资后公司核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反映了在不危及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下可供分配给股东和债权人的最大现金额。它是企业折现现金流量法估值的基础。由于自由现金流受收入增长和投入资本回报率的约束,因此,在预测未来自由现金流之前,企业需要先考查公司的历史财务绩效,重点关注对自由现金流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与收入增长上。此外,由于投入资本回报率和历史自由现金流无法直接从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计算出来,因此需要首先对历史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将其调整为经营项目、非经营项目和资本结构区分开来的新的财务报表,在此基础上,利于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来计算历史自由现金流量以构成未来预测的基础。在预测未来自由现金流量时,从价值评估的实践操作而言,短期来讲(一般1―5年),可以从会计报表的所有项目入手,如毛利、销售费用、应收账款、存货等。对于中期而言(通常为5―10年),由于具体的分项目预测涉及到太多的不确定性,而且预测准确性难以有效把握,因此可把预测的重点放在企业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上,如营业利润、调整税率等指标。再对于长期而言(一般10年以上),逐年预测企业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对于价值评估没有太大意义,计算长期以后的现金流量就要利用连续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选择合适的折现率
要计算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就要对预测的自由现金流按照时间和风险进行折现。由于自由现金流对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可得的,因此自由现金流的折现系数必须代表所有投资者面临的风险。由于加权资本成本(WACC)综合了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要求的基于市场目标价值的回报率,因此折现现金流法模型在企业价值评估时折现率选择加权资本成本比较合理。
(四)评估企业整体价值(即经营价值+非营业资产价值)
在对未来期间的经营性自由现金流进行预测的基础上,通过选择合适的折现率(WACC)对未来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即评估得出企业的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再通过对现金、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及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的价值进行单独估值,就可以评估得出企业的整体价值。
(五)分项目评估非权益性资本价值
根据前面的分析,把企业的经营资产价值和非经营资产价值相加就得到企业整体价值,用企业整体价值减去所有非权益性资本价值,就可以评估得出权益资本的价值。企业一般常见的非权益性资本价值主要包括负债、经营性租赁、或有负债、少数股东权益等。在对这些非权益性资本价值进行评估时,要结合不同项目的特点采用相应的方法评估其价值,比如对于一般负债而言可以采用市场价值,如果不满足这样的条件,就应当按照预计未来支付债务所要偿付的本息选择合适的折现率予以折现,当然有些情况下,利用账面价值作为价值评估值也可能是一个合理的估计值。
在分项目评估非权益性资本价值并将其相加后,将前述已评估出的企业整体价值减去非权益性资本价值即可得出权益资本价值。基于这样的原理,在评估权益资本价值的基础上,价值评估人员还可以将这种方法用于公司股价的评估。
三、折现现金流法的固有缺陷及其他估值方法的选择
一是作为折现率具有可便于理解性及操作的简单性,但缺陷也非常突出。如果把资本成本作为一个常数来对未来所有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实际上相当于假定企业是以固定的负债比率目标管理其资本结构的。但实际上这种假定与实际情况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背离。
二是折现现金流法还有一个固有的缺陷,在注重公司绩效考核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单纯依赖现金流的信息很难对公司的绩效做出准确判断。因为自由现金流的减少可能缘于公司的绩效不良或公司的新增投资减少。
关键词:合并商誉;评估计量;会计处理;建议
自上世纪90年代起,企业并购便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巨额并购的商誉也在该环境下产生,尤其西方经济学界、会计学界更提出关于商誉较为成熟的理论规范,如商誉会计规范、企业合并会计理论等。相比之下,我国在商誉研究方面起步较晚,如并购商誉处理方面仍有较多不足之处,更无从谈及为并购实际提供指导。因此,本文对商誉的评估计量与会计处理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合并与商誉理论概述
关于商誉,当前主流观点中有三种研究理论,具体包括:第一,以早期法庭认识为依据,对有利于企业的所有条件都纳入商誉范畴中,其也直接衍生出协同效应观、好感价值论、无形资源观等。第二,以直接计量角度出发,对于能够获取超额盈利的根源被作为构成商誉的主要要素,其衍生的观点包括超额盈利能力资源观、超额盈利现值观等。第三,以间接计量角度出发,将其各构成要素价值作为商业价值源,有剩余价值观观点产生。而在合并理论上,包括:第一,母公司理论,其特点表现为对于子公司,要求以公允价值为依据进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计价编制,以原账面价值为依据对部分股东资产、负债计价。第二,实体理论,其认为子公司资产与负债、少数股东权益等都需以公允价值为依据进行计量,且在合并商誉方面要求计算子公司所有价值。合并后,少数股东与多数股东保持一致地位,需采取同样会计处理方式。第三,所有权理论,该理论所描述的并非为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控制关系,而注重合并报表编制中母公司的影响力,需以企业集团实际股权比例情况为依据,进行资产负债、损益的计算[2]。从新准则具体规定看,对于无形资产,认为其是无实物形态但能够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而商誉有自身不可辨认性特征,新准则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
二、合并商誉确认与计量问题分析
(一)合并成本确认问题
计量合并商誉,其优势在于可保证企业价值相关数据被获取,做好合并成本确认工作,但实际在商誉确认、初始计量以及核算等方面仍有一定弊病。从合并成本确认方面看,具体表现为:首先,多次收购达到控制。若企业收购在短期内实现,无论从自身控制或监管层监管等角度都较为容易,但若在多次并购下,由于间隔时间较长,在判断收购方是否达到控制方面难以实现。如涉及合并报表编制、合并商誉摊销计算等,若购买方股权接近50%,很可能拒绝承认与被并方的关系。其次,多次并购、一次并购下实现吸收合并。这种方式实质与一次吸收合并无明显差异,可能在整个合并中有会计处理规范过于模糊等情况。最后,不可预计事项。假若将交易成本作为不可预计事项,如交易成本为购买方净利润的10%,此时根据准则文件中相关要求,将难以确定合并成本[3]。此外,中评协2007年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不适用成本法”。
(二)合并商誉初始计量问题
初始计量问题是当前合并商誉确认与计量方面的主要问题,其具体表现为:第一,被并方资产公允价值。以FASB观点角度出发,可发现对于被并方资产公允价值,难以被确定,缺少相关的成交并购交易作为参考,这就对估值手法的应用提出较多要求。如联想并购案例为例,若直接按照取现金流分析法,结合IBM的PC部门评估结果,将会在评估价值方面出现极大的差异。事实上,无论采用商誉减值测试或评估师商誉减值评估的方法,以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计算,都会使最终估价结果有一定差异,其直接导致合并商誉受到影响。
第二,合并成本公允价值。其中合并成本主要指双方就所有有形、无形因素分析后所得到的结果,所以合并成本很可能受到双方博弈谈判结果所影响。假若再从合并支付对价情况看,由于有较多存货、固定资产、股票以及非现金类资产,这些都将使合并成本作为不确定变量。如公司将换股吸收合并合约公布后,在交割完成前,双方股票价格出现上涨情况,此时按照合约规定进行合并成本确认,将有失公允,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由此出现。同时,中介评估问题也极为明显,非现金资产估价方面,通常需借助资产评估师或中介机构会计师,若评估人员素质较低或公允价值差别较大,合并成本的评估便会受到影响。
第三,负商誉计量问题,通常在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合并成本都被确认后,正差价便为合并商誉。假若有负差价情况,便作为负商誉,负商誉计量中,若按当前准则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很可能出现购买方在合并时对被并方价值进行高估,以达到虚增自身资产的目标,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因此产生[4]。
三、完善合并商誉确认与计量建议
对于当前合并商誉确认与计量问题,实际解决中,首先应从新准则下合并商誉的初始计量的方面着手。与企业合并方式不同,若存在控股合并情况,假定合并下获取的可辨认净资产小于合并成本,之间的差额将被认为商誉,或者将其理解为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间的差额作为商誉。若出现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合并成本情况,其中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中,所以该情况下无需进行合并利润表的编制,仅需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差额体现出来即可。同时初始计量方面也应注意其他问题,具体包括:①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受计税基础、账面价值等带来的所得税差异影响,应做好商誉价值调整工作;②确认商誉后,因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差额的存在,导致应纳税方面有暂时性差异出现,其不应纳入递延所得税负债范畴中。
其次,应在合并商誉后续计量方面进一步完善。新准则中规定,计量方面应采用的方式主要以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为主。具体应用该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①吸收合并账面问题,商誉减值测试中,应注意对商誉以外的减值损失进行计算,完整该计算过程后再对商誉减值损失计算,将两次计算结果差值作为最终的减值损失;②控股合并商誉,其主要指为合并报表下的商誉,如合并报表处理、所得税都可纳入该范畴中,确认过程中应根据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对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减值损失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允价值,进行合并商誉的计算,最后利用计算结果除以持股比例,便为整体商誉。损失=计算的完全商誉减值损失-按比例进行分摊的少数股东权益承担的减值损失。
最后,应考虑到可回收金额、公允价值确定问题。实际确定中,常采用的方式多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被并企业资产方式为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的公司更倾向于由自身进行资产评估,在许多参数如现金流、收入增长以及计算方法上都难以准确把握,加上外接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导致最终的计算结果不准确。所以在可回收金额、公允价值确定中,建议借助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优势[5]。
四、结论
商誉的评估计量与会计处理是当企业发展中需考虑的主要问题。实际进行商誉计量与会计处理中,应对商誉与企业合并相关理论给予足够重视,立足于当前商誉评估计量存在的问题,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以此确保各方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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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标准体系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不良资产以某一时点为基准日,对其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和分析判断的行为。近几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不断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不仅指导着资产处置价格,而且成为考核资产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和监督资产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目前,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在总量上呈现下降的趋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形势依然严峻,如果不尽快将金融不良资产降到合理的区域,势必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当然,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的前提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估。
(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有许多特点:一是评估对象为“不良债权”;二是评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也已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实践中的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也只是作为一种内部的参考,并没有上升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因此,也并不具备整体的代表性。
(二)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背离较大
一方面是职业惯性的影响,因我国评估业起源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多年来评估业务也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而评估国有资产同时负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评估师宁可高估,不愿低估;另一方面,由于对不良资产的认识不足,评估师较少考虑不良资产特定的处置方案及其处置中的特定个别因素,也导致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较大背离。
(三)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偿债能力判断失真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当中有许多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不连续、不完整、不健全。相关的其他评估资料更不完备,由于历史原因,有的企业账面有长期股权投资但提供不出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房地产却拿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按照现有的评估惯例,委托方应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进行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待处置资产时,很多情况下无法提供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客体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进一步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设想
(一)要研究制定有关金融资产评估方法标准体系
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普通的工业企业的评估存在较大的差别,是资产评估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形。因此,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不能完全照搬工业企业资产评估的方法。在认真总结工业企业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金融不良资产的状况、结构特点及金融资产重组的政策和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资产评估方法,研究制定出适合金融资产评估的方法标准体系。
(二)认真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在以往的政策性处置业务中,资产评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起到了有效作用;在各家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实现商业化转型后,资产评估的定价职能将被赋予更高的期望和要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业务决策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风险,资产评估作为定价工作的中心环节,如何使评估结果更符合处置实际、更贴近市场价值,是下一步评估实践的重要课题。
(三)加强评估行业建设,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统一计费标准,提高评估机构参与积极性。统一计费标准,制定比较合理的计费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评估机构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对该工作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评估人员应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较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复杂,需要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因此,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必须下功夫学习相关知识,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否则,很难搞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评估程序,正确使用评估方法。评估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克服糊弄心理,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有关准则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程序。评估人员在执行程序和分析过程中,要积极发掘有用的信息,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提升不良资产的价值。在评估方法上,也要充分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假设前提和使用范围,以正确衡量不良债权的价值。
1 SFAS NO.157的主要内容
1.1 范围。规定了一些不适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会计公告,如《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Share-Based Payment)和APB NO.43,Chapter4,“Inventory pricing”等。
1.2 公允价值的定义。SFAS NO.157将公允价值定义为:报告实体所在市场的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出的价格。与以前的各种定义相比,该定义首次引入并强调了“有序交易”的概念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我国财政部规定的“公平交易”的概念有较大的差异。有序交易是指报告主体对出售的资产或转让的负债,在计量日之前做了一段时间的常规市场宣传后所进行的的交易,而不是强迫交易;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交易是计量日的模拟交易,它是从持有资产或承担负债的市场参与者角度考虑确定的;因此,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是确定在计量日出售资产收到的或转让负债支付的价格(脱手价值)。新准则同时对与公允价值定义相关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有效市场、市场参与者、主市场、资产的运用、负债的运用。
1.3 公允价值的计量框架。新准则构建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包括: 公允价值的初次确认、评估的方法、评估方法所需的资料(inputs)、公允价值层级(fair value hierarchy)以及询价和报价为基础的资料(inputs)。相对于以前的做法,新准则的公允价值计量有如下的改进:①该准则强调:公允价值是以整个市场为基础计量的,而不是基于个别的会计主体,即市场参与者假设。②该准则强调:市场参与者假设包含风险因素,这些风险有评估方法固有的风险和评估资料固有的风险。③该准则强调:市场参与者假设包括因资产销售(或使用)限制的影响。④该准则强调:负债应包括不执行风险。⑤该准则使用资产评估的三种常用方法:成本法(cost approach)、收益法(income approach)和市场法(market approach)。这与我国普遍的使用现值计量(present value)明显的不同。⑥该准则使用公允价值层级(fair value hierarchy)的理念:将评估的资料分为3个等级,位于公允价值层级中最高优先地位的是活跃市场中的报价,位于最低优先地位的是不可观察的数据,例如报告实体自己的内部数据。
1.4 公允价值的披露。FASB委员Leslie Seidman表示:“新准则要求会计主体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披露更多的信息,这样就使得投资者和财务报表的其他使用者可以更清楚地判定这些计量对会计主体财务业绩的潜在影响。”新准则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的具体要求如下:
1.4.1 在初次确认后,继续使用(或存在)的资产或负债。对于在初次确认随后的会计期间内继续使用(或存在)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计主体应该披露:可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评估公允价值计量时所使用资料的信息、使用重要的无法观察的资料的信息、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当期的收益(或者是净资产变动)的影响。为了达到上述的目标,报告主体应分别在中报和年报中针对每类资产或负债披露如下的信息: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采用的公允价值层级中的不同级别、使用重要的无法观察的资料的信息时的所有的损益以及购销事项、对于每期所有实现的和未实现的损益、公允价值计量的评估方法以及变动(仅限年报)等。
1.4.2 在初次确认后,不继续使用(或存在)的资产或负债。对于在初次确认后终止使用(或存在)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计主体应该披露可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评估公允价值计量时所使用资料的信息。为了达到这个的目标,报告主体应分别在中报和年报中针对每类资产或负债披露如下的信息: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及缘由、公允价值计量采用的公允价值层级中的不同级别、公允价值使用的重要的无法观察的资料、公允价值计量的评估方法以及变动(仅限年报)等。
1.4.3 FASB鼓励但不是强制要求报告主体:如果可行,在按照SFAS No.157进行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可以将按其他的会计准则(比如,SFAS No.107――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披露)要求披露的公允价值信息包括里面;如果可行,披露其他相似的计量属性的信息(比如,存货的市价计量)
1.4.5 新准则关注的其他事项――衍生产品。FASB曾就衍生产品的计量问题向投资者进行了咨询,结果发现:即使在市场数据不能获得的情况下,投资者对公允价值普遍持支持态度,但同时也希望会计主体对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以及由此对收入造成的影响做出更多的披露。新准则在考虑活跃交易事项的公允价值的同时,也界定了那些没有活跃交易的事项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比如某些特定的衍生产品。该准则认为,对于衍生产品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应该反映所有市场参与者交易中的价格而不仅仅是公司的模型定价(mark-to-model)价值。此外,新准则还要求,如果会计主体利用不可观察的数据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应增大这些事项对于收入影响的披露力度。
2 SFAS No.157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自1998年以来对公允价值先用后弃,弃后又用,直至2004年7月正式回到采用公允价值的正确轨道上来,特别是2006年2月15日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大量运用到公允价值。在会计国际协调和趋同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我果是否也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一个指导公允价值运用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是值得深思的。
2.1 改变人们的惯性思维,树立正确的观念。长期以来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计量模式已根深蒂固于人们脑海中,尤其是会计人员也已经熟悉了历史成本基础会计模式的操作,而对公允价值会计特别是公允价值的内涵、计量与报告方法等则还相当陌生,在我国更是如此,因此,为了尽量避免思想、习惯上的偏见导致的对公允价值会计的盲目贬低、排斥和拒绝,应从理论上对会计人员进行理论影响,从而摆脱对历史成本的路径依赖,使其从思想上正确对待公允价值,认识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会计信息质量提高。
2.2 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扩大公允价值应用范围,加大公允价值应用力度应该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未来一个发展阶段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的是新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规定是分布在不同的会计准则里,而且对于不同的项目,公允价值的应用条件是不同。比如,在非货币交易中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新准则规定了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两个前提条件,即该项交换必须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可以预见的是,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缺乏必然会影响到相关准则在具体实务中的有效实施。因此,正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经过多次的研究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才推出“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一样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门需要对各项要求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和事项的计量指南进行系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正视问题的“重中之重”。
2.3 建立与公允价值相适应的市场环境。美国作为公允价值研究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源于发达的资本市场带来金融工具日新月异对计量属性提出新的要求与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带来的信息使用者更倾向于关注信息的相关性。这就说明公允价值的应用还需要有相适应的市场环境。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公允价值计量所依存的市场环境并不完善,公允价值可能难以达到公允,并有可能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因此要完善与公允价值应用相关的市场环境,如健全且成熟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交易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发达的专业评估技术等。
2.4 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的监管。2006年10月24日召开的中国金融衍生品大会,标志着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深入发展的大幕已经拉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需要各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作战。为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做好各方面的基础性工作,比如要完善金融衍生品的有关法规,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要制定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规则和标准;要加强市场投资者的教育,普及金融衍生品的有关专业知识。金融衍生品交易天生的高风险性已经造成了诸多的事件,其中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报告和披露不足是关键性的原因之一。有鉴于此,在制定金融衍生产品会计准则时,我们应该以规范金融衍生品的列报和风险披露作为关键和重点,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全面准确性,向反映经济实质的方向进行会计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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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节节攀升,与此同时,资产减值准备也相应提高,但似乎仍赶不上不良爆发的速度。对资本市场而言,银行不良率已经成为挥之不去的阴影。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借款按照实际还款能力的高低将贷款质量分为五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在中国长期经济增速下移的大背景下,近年来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持续承压。
自2012年第三季度起,银行业整体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均进入上升通道。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银行业整体不良贷款余额已接近1.41万亿元,不良贷款率达到1.75%,较2015年同期上升0.36%;关注类贷款余额也攀升至接近3.2万亿元,占比突破4%,达到4.01%。与此相对应的则是银行业拨备覆盖率不断下降,至2016年一季度末已降至175.03%,较2014年一季度末的273.66%下滑三成多。
根据之前的预测,2016年不良贷款余额将继续提高,预计增加5000亿元-6000亿元,从而到2016年年底,不良贷款余额将达到1.7万亿元-1.8万亿元。如果2016年全年新增12万亿元贷款,余额总计88万亿元,则不良率将逼近2%。尽管目前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和拨备覆盖等指标仍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2012年以来各类指标的退化速度并无减缓趋势,相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仍在小幅上升,因此,商业银行如何能够有效降低不良贷款成为市场关注的重点。
从2013年年底至2015年年底,随着中国经济增速的放缓,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不断上升,而且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恶化趋势有增无减。随着管理层不断落实去产、去杠杆的政策,这将进一步推升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未来随着银行增加拨备余额的需求的上升,拨备足额与否成为银行新的考验。
由于中国经济增速放缓,银行资产规模增长速度也随之减慢,加上预期央行将不断减息以增强市场流动性及刺激经济,而此举将令银行业的利息收益率下降,以及信贷资产质量下行令贷款减值损失显著增长,市场普遍预期2016年银行业的盈利增速会就近零,甚至出现负增长。
新规倒逼拨备压力
由于此前监管层公布的82号文规定,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先的全额计提资本,并且按照会处理和风险实际承担情况计提拨备,这实际上使得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通过收益权转移现出表这一方式失去了意义。同时,82号文还规定,不得通过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产收益权、不得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此举将打消商业银行和不良资产接手者从事此类业务的积极性。因此,从定性上看,新规将直接造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银行拨备压力有所增大,净利润也会相应受到侵蚀。
不过,从定量上来看,新规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短期“负面”影响可能比较有限。2015年7月1日,银监会下发的《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即将所持有的信贷资产及对应的受益权进行转让,应实施集中登记。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统计,截至2015年年末,在银登中心登记的信贷资产债权及收益转让规模合计仅300多亿元,相比于商业银行近1.4万亿元的不良贷款规模相去甚远。因此,新规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影响比较有限,不良率的增速或仍将小幅上升。
此外,从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出让的银行类型来看,城市商业银行是主要机构,2015年全年出让金额占当年流转总额的86%;股份制银行占比为13%,国有商业银行仅占比1%。从这个角度看,新规对城商行的影响相对较大。
在不良贷款不断上升的趋势下,如何有效减少不良贷款的出现是问题的关键。在不良贷款出表通道基本被监管政策堵住以后,银行自身的减值准备的充实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不良贷款率高低。根据2012年3月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资产减值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又称拨备)和一般准备。
此次新规虽然只对信贷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做出了限制,但可以看出监管层的监管目标比较明确,即尽可能限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虚假出表,严禁监管套利。在这种监管环境下,加之ABS等新兴处置模式远未成熟,商业银行未来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仍将是采用传统常规的处置方法。其中,资产减值准备的重要作用就凸显出来,它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进行计提且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总而言之,商业银行为处置不良贷款所“开发”出的非常规方式多数属于违规,陆续被监管部门叫停。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方式并没有实现不良贷款风险的真正转移,而是通过将不良贷款暂时出表的方式掩盖了相关风险或是延缓了风险的爆发,不但没有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反而使危险因素逃出监管部门的监测范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放大了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当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除此之外,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存放同业款项减值准备、拆出资金减值准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贷款减值准备、应收款项类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中贷款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在资产减值准备中的占比一般达到70%以上。
在宏观经济L型筑底,银行资产质量恶化的背景下,贷款减值准备各科目变化对银行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值得重视,这也是了解商业银行资产减值准备充分与否的重要手段。
拨备难反哺利润
商业银行贷款资产减值的客观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借款人或借款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困难;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3.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4.公开的数据表明债务人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减少且可计量,如拖欠款情况的恶化或经济条件的骤变等可以导致债务人不履行责任的因素的变化。
当贷款发生减值时,商业银行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按照该笔贷款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贷款减值准备变动细项一般包括:本年计提、本年转回、本年收回、本年核销/处置、已减值贷款和垫款折现回拨和汇率变动等。
本年计提是指银行会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质押物的合理价值、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和本行的贷款管理情况等因素,分析其五级分类情况并结合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预期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等,以个别及组合形式从利润表合理提取贷款减值损失。
本年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即直接引起当期净利润的减少,同时相关资产价值会减少。贷款减值准备的本年计提比例,与该银行的不良率和不良贷款期末余额正相关,即不良率和不良贷款余额越高,本期计提的比例就越高。(本期计提比例=本期计提/贷款和垫款总额×100%)
对于贷款和垫款,一般采用两个方法评估其减值损失:个别方式评估和组合方式评估。个别方式评估是指对于公司认为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将采用个别评估方法评估其减值损失。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若有客观证据显示其出现减值损失,账面金额与按照原来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为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来调低贷款的账面金额(即现金流量折现法)。
而在计量有抵质押品的贷款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从短期处置抵质押品收回的现金流量中扣除取得和出售该抵质押品的费用,无论该抵质押品是否将被处置。
组合方式评估是指已进行单独评估,但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出现减值的单项贷款,无论重大与否,该资产仍会与其他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构成一个组合再进行组合减值评价。对于以组合评价方式来检查减值情况的贷款组合,以类似资产的历史损失经验为基础测算该贷款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银行一般会定期审阅对未来现金流的金额和时间进行估计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以减少估计贷款减值损失和实际贷款减值损失之间的差异。
从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和平安银行历年年报披露的数据来看,伴随着不良贷款的持续反弹,银行本年计提及转回的贷款减值准备中,个别方式评估的占比会逐渐提高。
本年转回是指贷款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转回减值损失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贷款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简而言之,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将对银行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产生以下影响:1.应在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范围内转回,理论上应使拨备余额减少,实际使当期应提拨备少提;2.本期少计提拨备导致当期损益增加(部分银行披露本年计提时,披露的是本年计提和本年转回二者的合计数);3.贷款价值得以恢复,即贷款净额提升。
事实上,银行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项下细分的贷款减值损失等于本年计提减值准备本年转回减值准备,部分银行披露本年计提时,综合考虑了本年计提和本年转回两者的合计数,因此,本年转回是直接影响银行当期净利润的,即通常所说的拨备反哺利润。
在银行资产质量稳定或转好时期,拨备对利润反哺的正面效应较为明显,而在不良大幅反弹时期,转回的拨备相比需要新计提的拨备比例较小,对利润的贡献程度不明显。以招商银行为例,虽然其贷款减值准备本年转回的规模逐渐上升,但本年转回与本年计提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反映出资产质量持续恶化时拨备计提对当期利润构成的压力在持续上升。
本年核销/处置是指当进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律和其他程序后贷款仍然不可回收时,对已全额计提拨备的不良贷款,在符合核销认定条件并经过相关核销程序后进行核销。核销将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拨备余额和贷款总额减少,贷款净额不变,不影响当期利润。
最近几年,随着银行资产质量的不断恶化,不良率持续攀升,银行不良的核销力度日益加大,未来这一趋势仍不容乐观。
已减值贷款和垫款折现回拨,有的银行也称为“贷款价值因折现价值上升转出”,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减值贷款因其随后现值增加产生的累计利息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对于已减值的贷款,不再按照正常贷款计提并确认利息收入,需要单独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因为这部分贷款很可能收不回来,加上之前已经计提了贷款减值准备,所以产生的高于折现价值的利息收入需要冲减计提的减值准备。这样就会导致:拨备余额减少,贷款净额增加;从客户处收回的利息引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吸收存款)增加;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为基础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导致当期净利润增加。
仍以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和平安银行三家商业银行为例,最近五年,上述三家银行已减值贷款折现回拨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本年收回已核销资产是指对于核销后的贷款,银行按“账销案存在、继续清收”的原则进行管理,由经营单位继续负责核销后贷款的清收与处置。收回已核销贷款时,先扣收银行垫付的应由贷款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剩余部分先抵减贷款本金,再抵减欠息。属于贷款本金部分将增加银行贷款减值准备,收回的利息和费用将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和增加坏账准备。
根据《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银行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核算办法》的规定:以现金方式收回的,会计结算部门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现金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再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以取得非现金资产方式收回的,会计结算部门应首先按照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并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再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的资产减值损失。
取得的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应按照抵债资产的相关管理办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收回现金金额或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债权本金的,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同时,对相应表外会计科目进行调整。
关键词: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市场法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从80年代中期起,我国企业开始渐渐重视无形资产,而现如今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网络经济凸现的形势下,在社会财富和经济增长越来越表现为无形资产驱动的条件下,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研究尤其重要。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广泛应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并结合不同的资产特点以及评估的目的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近年来,因为经历了不断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取得到了有目共睹的成效。然而无形资产评估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得不到解决的诸多问题,陷入“瓶颈”,比如,无形资产评估至今没有单独立法,无形资产的定义尚未完全明确,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评估基础理论和执业标准问题突出,有时方法运用不当或监管不到位,无形资产漏评、不评或高评、滥评现象时有发生。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与作用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实践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品牌、商誉、计算机软件、财产权、版权、特许经营许可权、土地使用权、资源性资产、优惠融资条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等30项。
无形资产具有能够为企业未来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增值效能的作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经济资源之一。在美、日、德等经济发达国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达35%,高科技企业甚至高达70%。在激烈的市场博弈鏖战中,企业要立于不败,最终将得益于包括专利技术、驰名品牌以及人力资源在内的无形资产的竞争力。
二、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及措施
1.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企业合伙、合资、资产转制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无形资产价值由于金额大、项目错综复杂,其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广泛为社会关注和舆论监督。无形资产被忽视或低估会使资产所有者权益受损,因此无形资产评估是为了保护所有者的合法利益,客观、公正地维护国有、集体资产,少评、不评、滥评,都会导致国有、集体资产大量流失。
2.建立与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标准。近年理论界对无形资产的研究不断掀起,但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研究尚待加强。1999年底北京某评估所对山东电力集团的“鲁能”品牌评估价值为428亿,而同在北京的另一个评估所却得出不同结果,认为“鲁能”价值不足260亿,对同一标的、差不多时间有如此巨大的差异,一时掀起千层浪,有教授出来解释说方法不同、结果不同属正常,笔者认为评估方法、标准、指南再详细,以规范指导评估师工作,评估结果会客观些。
3.在竞争中挖掘企业潜力、提升企业能力。知识时代,无形资产越来越成为企业的重要支柱,需要评估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运用合理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数据和量化指标,充分计量无形资产是为了更好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等以及购并中发生的商誉和企业经营中自创商誉。由此需要评估师结合实际、运用科学的方法,全面分析各要素,量化企业专利技术和品牌等无形资产价值,是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获得超额利润的法宝。
三、评估方法对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
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三种方法各有利弊、各有风险。比如:在采用重置成本法适用于某种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资料较完整,将这些历史成本按现时成本价值加以修订再扣除相应的损耗和贬值。如遇到原始成本资料不完整时,运用重置成本法会无从下手、得出结果很难准确真实。市场法是以在市场上寻找参照物,据以评估的方法,如市场被垄断或不活跃、有价无市时,这种方法评出的结果也会背离实际。收益法是以未来预期收益作为评估价值,这种方法考虑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更看重其获利能力,因此是个很好的方法,但前提是要充分考虑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额、收益期和折现率。可见不同的评估方法都存在其局限,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四、资产评估市场法的应用分析
1.适用市场法评估的无形资产范围的限定
市场法,又称现行市价法,即在市场上寻找一个或几个参照物的近期交易价格,据以分析、推断、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很直接、易理解。
2.应用市场法对无形资产评估的条件
(1)交易充分活跃、有效、无垄断的市场。冷冷清清、有价无市的市场不叫市场,同类资产近期甚至全年无交易数据,要慎重使用这种方法。
(2)公开的、非秘密交易的市场。有时买卖双方出于保护商业机密或不愿公开财务核心资料或迫于竞争的压力等等各种原因、选择不公开黑市交易,这是违法的、政策不允许的,市场没能公开,这种情况下运营市场法评估是极其困难的。
(3)要充分考虑可比性。市场交易活跃是最基本的,如唯一和独特的特点,那么市场法可能就不适用。
3.对应用市场法风险、缺陷的思考
实施市场法评估的过程是:第一步,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上寻找尽可能多的与评估标的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即寻找近期交易的相似的资产。第二步,详细分析影响该项无形资产价值因素,比如交易时间、无形资产功能、市场发育情况、交易条件及供需情况等。第三步,评估标的与参照物比较、调整,就影响价格的所有因素逐项对比打分、修订。第四步,综合评出结果。如果市场评估信息不具有相关、合理、可靠和有效性。如遇以下情况,运用市场法评估风险极大,评估结果很难准确、可靠,比如:第一,如果市场垄断或不活跃,交易很少或黑市交易;第二,由于每个企业无形资产所处的研发、应用、获利程度不同,超额盈利能力也不同,因此不存在可比性;第三,企业是无形资产是独一无二的,还有企业的商标、市场资产、智力资产、人力资源等不好界定,这样没办法在市场上寻找到与待评估无形资产的相类似的参照物,从而加大了无形资产评估的难度。北京的两家评估机构对“鲁能”品牌评估结果大相径庭的原因也正出于此,由于市场条件、交易情况、可比程度、方法运用、因素分析不同甚至评估师本身判断或假设不同导致同一无形资产评估的结果产生巨大的差异,这也属无奈的正常。
4.对无形资产评估应用市场法缺陷的修正
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市场法缺陷的研究,首先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评估标准,借鉴国际发达国家的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等各类市场。其次运用市场法评估的时候,突破常规思路,适当结合其他的方法,深入思考、折衷测算,比如考虑市场类似参照物价值的同时该项资产未来的获利能力等等,综合验证评估结果,以其他方法的优点来弥补市场法的缺陷,这样得出的结论才可能是全面的、准确度更高的,不会出现评估结果极高或极低尴尬,同时也会降低评估师的职业风险。再次加强监督管理,由各级国资和行业协会联合对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会审,以维护所有者利益。
理论界与实践界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研究从未停止过,各种方法的标准、优劣比较的争议也一直存在着。希望有关部门尽快规范和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与标准,提高行业自律能力、降低评估执业风险。评估师门在评估运用无形资产时无论运用哪种方法,都要综合考虑影响评估价值的各个因素,并结合成本法、收益法以及数理统计等相关知识来综合考虑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的应用,以力求达到待评估无形资产理想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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