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法律法规作用范文

法律法规作用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法律法规作用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法律法规作用

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作用以及应用

本文就主要在建筑工程这个具体的方面,探讨关于结算法律法规的作用和应用。建筑工程中的结算管理办法所体现出的重要性是我们应用的基础和奠基,针对具体的结算法律法规的应用,我们将从主要的几个方面阐述,从而得出一定的建筑工程的结算法律法规的前景和方向,为我们的建筑工程在结算的过程中提供一个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的模板。

一:建筑工程的结算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在结算过程中,通常都会制定准则和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司在管理上面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在结算过程中规范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的权益,通过建筑工程的结算管理办法能够有效的提高工程的结算工作效益,减少额外支出,同时对于我们的施工过程所产生的费用和支出也是一种监督,结算管理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规来制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我们工程结算的管理办法中,我们一般都采用相应的原则进行我们的工程结算工作。

(一)廉洁奉公原则

主要是督促我们的工作人员以公司的最高权益为中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讲究廉洁的同时能够从公司的大局利益出发,为公司和企业出谋划策。

(二)准确高效原则

主要是指我们的工作人员在各个施工以及最终的结算工作阶段,能够做到信息准确,清晰,合法且合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性,同时又有着极高的工作效率,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的处理好各个项目和工作以及最后的事宜,及时账清,不拖欠工资和结算款项,达到我们企业的要求。

(三)多级审核原则

主要是指工程结算的过程中我们要建立多级的监督机制和团体,完善一定的审核控制体系,各级所审核的具体项目一定要认真细致,避免缺斤短两或者蒙混过关的现象,减少问题的复发性,对于各项保障要有齐全的手续和盖章,做到责任到人。

(四)可复查性原则

主要是指我们的结算过程汇总要做好相应的结算和审核记录,同时建立相应的资料管理制度,以便我们能及时的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和缺陷。

(五)合理的价格原则

主要是指我们的工程在结算的过程中,要以我们所签订的有效的合同以及客观事实为依据,进行结算,避免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进行不当的处理。

(六)信息通达原则

主要是指在结算之后,我们的企业要将结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信息有效的传达给相关部门以及我们企业下方所设的部门进行最后的仔细的审核,完成我们最后的结算工作。这些原则在我们的管理办法中所起到的效果,帮助我们的结算更加规范和合理。工程结算的管理办法中,所提到的关于工程结算的程序,我们必须遵守。经过层层的审批和审核,以及各项约定,填写关于审批的报表,最终完成结算。能够有效的帮助我们的企业规范我们的管理流程,帮助工作人员尽快有效的熟悉工作,准确的提供财务数据和财务报告,有利于我们的企业进行对于资料和成果的分析,做出相关过程的总结,找出其中的缺陷的管理,从而得到改革的目的。合理的审核和复查能够帮助我们规范企业内部,避免企业内部人员的违法范围行为,为了一己私利而将公司陷于一种困难的境地,定期的抽查能够有效的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结算的审核和完成将最终帮助我们的企业树立一定的形象和信誉,提高自己在同类的建筑企业的地位和竞争能力,帮助我们的企业找到更多的客源市场,合理的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所以说,结算管理办法在我们的建筑工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工程中结算法律法规的应用

建筑工程中的结算法律法规所指定的具体内容,都是根据我们在结算过程中的程序所制定的。其结算的法律法规有效的规范了我们的结算程序,同时有效的避免了结算过程中的漏洞和问题,其应用在多方面的实践中也得到了良好的反馈,通过工程结算账户的核算,其归集能够直观,全面的反应出某个建造合同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合同完工交付所有的环节所完成的工作量,对于本期的结算以及累计结算的情况,同时相应的反应了施工企业全部的建造合同的本期和累计的结算情况,便于施工企业和合同成本形成对比,掌握结算的进度。接下来我们就将从建筑工程的结算方式的应用,建筑工程结算的风险规范,工程变更对结算的法律风险规范以及建筑工程结算账户的核算内容目的及其会计处理等四个方面来分别的具体的阐述关于建筑工程中结算法律法规的应用。

(一)建筑工程的结算方式的应用

建筑工程在结算的过程中,要进行项目的成本控制,是为了之后的结算更加明晰和便利,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控制,主要是通过政策和事先制定的目标,采用一定的控制方法和原则,主要是为了增产节约,杜绝浪费资源的现象发生,为工程的结算夯实基础。建筑工程的结算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按月结算按月结算就是按月将施工阶段分开,每个月进行一次工程结算,工程价款的结算都要经过填制统一制定的“工程公款结算账单”,通过开户银行进行办理结算,发包单位一般要经过审查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5天,在期限到了之后完成签证审核。每个月的程序都大体如此,按月结算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审核的间接期限。

2.分段结算第二种结算方式为分段结算,制定几个阶段期限,比如一期,二期,三期,或者前期,中期,后期这样的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既保证了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有效的开支和正常的运转,对于企业来说也也能够提高效率,按时按量的完成工程,分段结算具有一定的自由性,经过双方的协定合理的制定结算的时间段,能够有效的沟通我们的承包方和发包方。

3.一次性结算第三种方式就是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这样结算的工程量比较大,审核工作时间比较长,对于承包商来说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在双方协商之后,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合法的进行结算。

4.其他结算方式建筑工程款可以适用期票结算,发包单位按发包工程投资总额将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开户的建设银行,在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经过开户银行的承兑,交于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根据会计法律到期到建设银行申请付款,这是一种比较安全的付款方式,有第三平台的介入,对于我们的承包商来说也是一种安全的资金清算的方式。承包单位对于所承包的工程,要根据具体的施工图,施工的组织设计,和现行的定额,费用的标准,价格等具体的编制施工图的预算,经过发包单位的同意,开户银行通过审定,成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材料在往来的结算过程中,承包单位如果自己采购建筑材料,发包单位就将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按照年度工作量的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关于材料的定金,并且在一定短时间的期限内付清。按照工程的承包合同由承包单位购货付款的,收取备料款。建筑工程的结算方式我们就主要有以上三种,同时按照具体的不同情况进行特殊的收款方式,我们要因地制宜,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建筑工程的结算。

(二)建筑工程结算的风险规范

对于近年来出台的多项政策,建筑工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建筑工程常常在正常的期限内得不到正常的结算,出现拖欠工程价款,甚至因为拖欠款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威胁,这种事情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我们就要对建筑工程进行结算的风险规范。结算的法律法规就是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保障。我们的法律中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以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就是对于我们承包人的一个法律上的有效保障,合法的维护了承包人收到价款的权益。但是这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有三个必须的因素,发包人收到了竣工结算文件的证据,约定的期限,合同中要有“在约定期限不提异议认可结算”,这就为我们的承包人提供了风险意识的依据,以免受到损失。同时还有一条这样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哦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这同时也是对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这种保护性的规定告诉了我们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加强关于合同的管理,充分的利用合同完善法律法规中的盲区和模糊的区域,对于我们后期出现问题时,合同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就相当于一层法律保障,是我们进行任何工作的后期保证,关于合同,我们一定要与相关人员沟通清楚,寻找到相关的律师做好公证和其他方面关于合同的问题。及时的做好竣工的验收工作,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减少延期的可能性,竣工的验收我们不仅要寻找相关的技术人员和专业的技术方法,还要保证竣工的质量。及时做好竣工结算文件送审和签收的工作,按照有关的规定提交并且我们的文件信息必须齐全而且完整,文件信息是我们对于施工的证明,也是我们进行结算的法律依据,在送审时,我们也要采取必要的公证方式进行送达,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除了这些情况,一旦发包人超过约定的审价期限,视为按照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我们的承包认在此之前要进行发函要求审问,这是对于发包人的法律程序上的尊重和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在这个过程中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工程结算阶段避免发包人以拖延审价来拖欠工程的价款,这是对双方诚信的一种默认的约定,同时我们的发包人要注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也要有规避结算过程中的风险,双方达到共赢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三)工程变更对结算的法律风险规范

工程的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对于施工中的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以及施工方法等某一方面的改变,这些变更统称为工程变更。同时我们的变更也分为不同的种类:立即变更,用完变更,某批变更,择日变更,累计生产数量变更等五种。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适用的主题进行变更,是对我们工程的灵活应用和施工的表现。工程变更会导致工程价款有所改变而做一些细微的调整,或者是某一个方面的全部调整,对我们的最终结算的结果具有极大的影响效果。对于依照合同或者设计的变更的工程价款也受到了我们法律的保护,具体的要求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依合同发生的或者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当在调整情况发生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该条规定对超出14天之后的情况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缺陷问题,而很多发包人将会利用这项纰漏进行投机取巧。在工程变更对结算的法律风险规范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完善签证工作,及时的固定工作成果。其成果内容要具体明确,符合法定的程序和约定的程序,同时我们也要认真审查关于签证人是否具有评审的资格,使我们的签证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在这个过程中,要保护好所有的签证文件,包括各种会议记录文件,技术资料等,以备不时之需。在合同发生变更时我们要及时的进行备案的工作,使备案过后的内容和与施工合同里面的内容相一致。法律风险的规范,能够帮助我们的企业减少损失,有效的节约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有效的预防了事故的发生,认识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得到有效的运营和经营,法律风险是企业生存的一个必要条件,我们必须对其熟悉的掌握,才能保证问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建筑工程结算账户的核算内容目的及其会计处理

建筑工程结算都会进行一定的会计账务处理,建筑工程结算会计处理一般都有一定的依据,主要是依靠工程的价款结算单,建造工程的结算合同,建造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具体的资料。作为一定的实质性的法律依据,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有根据合法的信息和客观的资料我们才能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成为一定的书面证明。建筑工程的结算账户一般都有一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通常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进行的具体的方法,主要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的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等一系列具体的方法,外币处理等特殊的处理方法。不同的处理方法一般都会影响到关于我们企业的各项资料和信息的可比度,所以我们在核算和处理的过程中,一般都要采用一致的方法进行核算和处理,保障我们企业的有效性。建造合同的施工周期一般都持续时间比较长,我们所进行的会计年度也比较长,因此,为了准确的核算当期已经完工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各部分,同时我们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它同其他事业单位不同,根据完工的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使资产负债表,建造合同能够可靠地计量。我们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通常也会分段,按月等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这是在会计处理方法上的结算程序。我们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不仅要进行工程价款的会计处理,还要进行其他账户的对应关系的处理,与工程施工账户的余额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发生了不一致的情况,我们要及时的进行核对。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也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建造合同的进度情况,这两个账户也应该保持余额的一致性,如果存在差额,我们也要找到问题的发生地在哪儿,重点的在于检查二者的核算方法是否一致,避免在账户上存在各种类型的问题。建筑工程的结算账户的核算内容与目的以及会计的处理方法使我们在各个项目的账户结算的情况都能够得到明晰的反应,提高我们的会计信息质量。同时也保障我们的建筑工程在财务处理上的法律性和规范性。

三: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的前景

建筑工程在进行项目结算的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就恰恰是影响我们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发展的阻碍,以下就是一些主要的问题,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并不合理,建筑的设计修改和变更,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确定和审核的方法滞后等具体的问题。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并不合理

我们承包单位为了尽快的进行施工,一般性情况下都会在开工前期满足发包方的各项要求,事实上我们的承包方没有能力去达到这些要求,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并不合理,而我们的承包方也没有事先的进行声明和调查,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在后期的审核工作中就埋下了结算中问题的隐患。

(二)建筑的设计修改与变更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们在建筑的过程中需要对建筑设计和图纸进行修改和变更,但是我们的工作人员对于这个工作签证的不熟悉和不了解,就会造成大部分的资料缺失,信息不完善的状况,建筑的设计修改和变更这种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我们的施工过程中时有发生,我们要引起高度的注意和重视。

(三)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不到位

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都是多样的复杂化的,品种,价格,质量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了各个管理上的差价,使得市场上的价格不统一,有时候也会存在恶性竞争的局面,导致我们购买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存在纰漏,工程量在一定基础上也存在了计算的误差。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

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这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因为不能面面俱到的进行及时的反馈,造成资源的浪费,工程过程中产生较大的造价,这是由于建设单位在一定基础上对于建筑工程的管理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的手段,才会导致这样的问题产生,对于综合的全面的管理不到位。

(五)确定和审核的方法滞后

我们的发包单位在进行最后的确定和审核的工作阶段之后,还采用的是传统的验收方式和审核方法,传统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不能完全的适应我们现代的技术和手段,因此,对于最后的确定工作我们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有效的解决。建筑工程在结算法律法规方面的前景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于结算过程中的程序所决定的,对于管理和技术,以及相应的其他硬性条件的设施,在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都具有相应的改变,也是我们主要的发展方向和前景目标。

主要有以下几项调控措施,通过正常的招投标进行评选,实行综合管理和全面控制,整体和部分的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力度等具体有效的措施。

(一)通过正常的招投标进行竞选

建筑工程在进行承包商的选择时,要通过正常的招投标进行竞选,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招标,从而选择出具有优势条件的承包商,为日后能够有效的进行建筑工程的结算打下了良好的坚实的基础。对于工程承包的合同我们要及时的进行梳理,保证我们在修改的过程中有法律的维护。

(二)实行综合管理和全面控制,整体和部分分级管理对于建筑工程结算方面的管理,我们要实行全方位的综合性的管理和控制,从开始投入建设,决策,设计,选择最适合的方案,采用的最新的技术,运行过程中的管控,到最后的结算程序,都要全部在监控的范围之内,合理有效的把握我们各阶段的程序,达到综合管理和全面控制。同时我们也要对于其中的具体的管理进行有效的调控,对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管理要走合法程序,禁止而已抬价的行为,保证我们的成本。

(三)加强监督的力度

在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和管理阶段,我们都要加强关于监督的力度,跟随我们所指定的项目的投资,进行投资决策的有效商讨,这是需要在施工的整个过程中所要引起重视的,同时在竣工完成后,对于工程的审核和结算要做到准确和具体,找到最合适的先进的审核技术方法和手段,避免传统的方法所带来的缺陷和损失。总的来说,我们建筑工程在结算的过程中,法律法规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贯穿我们整个的工程的始终,我们无法脱离法律法规体系而单独存在,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得关系。同时,对于我们的工作人员,要时刻的提高法律意识,针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形成一种法律权益的保护,增加自己的知识素养,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在企业的环境和条件下,发展自己综合的能力和素质,进行综合全面的发展,而我们的企业也应该为员工提供一种良好的发展平台,经常性的开展一些讲座和座谈会,定期的对我们的员工进行法律的培训,为企业的发展增加效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激发员工的创造性思维,为企业发展的出谋划策,因此,在建筑工程的结算法律法规的体系方面,具有广阔的发展道路和前景,对于工程本身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四、小结

我们在探讨了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在具体的结算过程中对于法律法规的应用。建筑工程在法律法规的影响下,相应了提高了自己的质量,工程结算是工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我们要格外的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不管是我们的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意识,才能在不断地竞争和合作过程中避免因为法律的缺乏而带来的损失,也因为法律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过程中,促使我们的建筑工程的质量越来越好,是一种双赢的结果,实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作者:丁光昱 单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第2篇

抓好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广大餐饮、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医疗机构、有毒有害生产企业等行业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非常重要,通过培训可使他们学法、懂法,从而达到守法的目的。针对目前卫生法律、法规众多,靠广大被监督单位人员自学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需要和社会效益的需求。对被监督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由卫生监督部门每年进行集中培训其社会效果反响良好。通过培训,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意识大大增强,违法经营案件逐步减少,案件查处自动履行办结率明显提高,经营活动进一步得到规范,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 改进观念,增强信心,提高对学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所有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这是从事有关行业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培训对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进行讲解,使经营单位和经营者了解到,进行在岗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卫生部门的责任,更是企业和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主要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督促检查的责能,各单位有责任而且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卫生管理工作。所以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开展集中培训主要对象为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为做好本单位卫生管理提供必备的知识储备。培训的目的要把管理人员、负责人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日常管理中去,同时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去指导和培训本单位下属的从业人员。根据行业实际,有的集中培训到单位负责人,有的培训到班组长,还有的培训到全体从业人员。其次,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使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提高了,服务的卫生质量档次也上去了,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和消费趋势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们通过联系实际,结合卫生知识的讲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贯彻卫生法律法规与提高服务档次、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是相一致的,引导他们把贯彻卫生法律法规融入日常的自身管理中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参加学习培训,不仅是知识的传递和交流,同时也是监督部门与各行业、各单位之间,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情感交流,更是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信息和经营交流。

2 服从工作大局,树立四种意识

当前我县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大开发大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各方面协调发展、健康发展是县政府提出的一个奋斗目标,也是当前我县的工作大局。服务行业也要自觉服务,服从整个工作大局,为优化投资环境作贡献。为服务于大局,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树立四种意识。(1)大局意识。服务行业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服务经营不仅要着眼于自身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搞活,而且要有大局观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经济建设大环境。(2)服务意识。服务行业服务为先,提高服务质量是搞好经营基本保证,在这方面,每个单位的经理、负责人都有深切地体会,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方面的效益。(3)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保护合法经营,反对和取缔违法经营,所以,一定要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守法经营,首先要通过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消费者要明白消费,经营者也应该明白赚钱。(4)卫生意识。餐饮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目前主要体现大众消费,与群众的健康关系密切,所以一定要有卫生意识。要加强卫生管理并建立落实卫生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别是防止食物中毒和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3 学以致用,落实到行动中去

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学习,卫生监督所的有关人员要认真查看有关资料,认真备课,各单位的经理、负责人也要从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听课,所以要求一定要认真听讲,认真参与交流,这样才能使花费的时间、精力有价值,有所收获,有所促进。培训以后,首先要求各经营单位要对照学习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卫生管理方面的自查;其次,有的行业单位学习以后还要加强对下属员工、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的卫生规章、制度不能只挂在墙上,应该让员工了解和掌握。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是上级对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卫生部门的神圣职责。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方面特别是各经营单位自觉做好协作和配合工作。因此要求各单位要自觉、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卫生管理水平。

第3篇

关键词: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医学生;法律素质

【分类号】R-4;G642.3

医事法律素质,指的是社会个体存在的人,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和运用以及意识等这些方面的素质水平。意识法律素质对于医学生做好医学时间发展能力,还有处理一环之间关系的态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下面将进一步探索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于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

一、使用卫生法学课程形成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医事法律素质具体指的是充实或者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与个人,占据和使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和依照法律处理各种类型的医疗关系,解决医患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以及素质。而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标准的一准核心法律运用学科,医事法律是以我国编制并且执行的整改医疗服务活动当中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章制度的统一称呼。卫生法学和意识法律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卫生法律课程能够有效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知识以及综合素质,对于医学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让医学生临床实践以及服务和行为更加规范,提升总体素养,还能有效降低医疗风险的发生率,避免服务过程的冲突和误会产生,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推动医疗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卫生法学课程对于学生素质提升的作用

(一)积累丰富的意识法律知识

卫生法学课程和学生平时自己零散的学习对比,能够发现,卫生法学课程这种集中的上课方式,学习的效率更高,能够更好的学习更多的医事法律理论以及有关法条内筒,有效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知识的积累以及综合运用的水平。

(二)强化学生解决医事法律冲突的真实能力

医生与病人属于医疗关系当中两个重要的主体,病人源于多个行业和职业以及层次,构造十分复杂,同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所以,医生在执业的时候,要求医生一定要具备较强的应对和分析,以及处理医患冲突的能力,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刚好可以培养这方面的能力。例如,在讲解卫生法学课程的过程中,教师应该采取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以及研究讨论,开展辩论赛,还有角色扮演这些方法,使医学生对于意识法律和其含义有一个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将法律和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结合的具体操作能力。

(三)加强医学生法律及道德水平

医生不仅要拥有十分精湛的医技,并且还要具备良好的医学法律素养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在卫生法学课程教学实践过程中,不仅医学生学习地医事法律关系到义务工作人员的道德标准内功,教师还要针对实际情况,把医生和忽视这些必须拥有的道德和职业操守以及行为规范,服务礼仪这些添加到教学内容中去,使医学生在对医学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的过程中,能享受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进而采取端正的工作态度以及服务精神进行医疗事业,不断强化医疗行业总体的服务水平。

三、卫生法学课程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素质面临的困境

目前,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提升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获得了相对理想的效果。但是还面临很多问题。具体体现在,首先学校没有给予卫生法学课程应有的重视,部分学校甚至没有设置这一课程,有些学校虽然设置了卫生法学课程,但是大部分都是选修课,并且课程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课时不够充足,教材质量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讲解的内容和实际衔接的不是很好。其次,课程编制的缺乏科学性,学生缺乏相应的学习热情,部分学校意识法律相关的教师资源紧缺,设置的意识法律课程教师大部分都是兼职,不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有些甚至存在反感情绪。最后,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缺乏合理性,导致教学效果不是很好。部分教师不具浞岣坏乃痉ㄊ滴窬验,课堂教学的方式和方法之后,还是采取以往理论灌输的方式,一味让学生死记硬背概念的情况,不具备较强的教学时效性。所以,一定要提高实践教学,使学生对于理论知识能够有一个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到,同时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并且,要求教师一定要对这门课程教学方式有一个全面的掌握,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从而推动教学目标的完成。

卫生法学课程,当前已经成为了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最为有效的方法和模式,所以,不仅要给予卫生法学课程构建方面应有的重视,还要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条件的前提下,顺应其发展,对于卫生法学课程进行进一步的改进,慢慢建立起医学法律理论和实践二者结合的教学内容系统。

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促进作用的进一步探究和阐述,使我们了解到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必须要重视卫生法律法规课程,采取有效的方式教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提升。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给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1]赵敏,杨丽,岳远雷,孙玲,陈珊. 卫生法学课程教育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促进作用研究[J]. 湖北中医药大学学报,2014,04:127-128.

[2]杨丽,岳远雷,赵敏. 武汉地区医学院校大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现状调查研究[J]. 医学与法学,2013,05:63-67.

[3]张睿,付康. 论卫生法学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J]. 法制博览,2015,31:298.

第4篇

关键词:旅游;发展; 人才; 法规; 服务; 建设.

游客旅游的第一步就是确定旅行社和一个好的导游,一个好的导游人才是旅游发展中的关键,也是留给游客好印象的前提。一个好的导游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知识丰富和口才好,还应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这不仅是导游人员基本素质的问题,也是法律规范的严格要求。之外,建设一个好的、完善的服务平台,也要符合有关的法律规范,才能达到最大和最好的接待能力,这些是法律规范的要求和题中之义,也是进行旅游行业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旅游导游人才的法制化培养。

旅游中导游人才是旅游发展的关键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旅游的发展和进步,也进一步加深了导游人才的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导游人才的基本要求就是具有基本的业务知识和对特定景点的专门知识,同时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满足导游讲解和游客的基本要求。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现代导游人才,不仅仅要看重知识和技能,也开始关注的导游人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应用能力,这是旅游得以安全开展的关键要素,也是导游的最重要的责任。比如,在行业实践中,旅行社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投保责任保险,导游如何带领游客通过边防检查和海关检查,如何帮助游客做好防疫工作,怎样依法及时处理游览活动中的突发实践,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游客的安全问题成为我们要关注的关键,在上个月湖南衡阳的一次旅游当中,高速公路的一辆双层巴士翻车,造成十五人死亡,二十人重伤的后果,这层巴士是导游人才带领下的一趟长途旅游客车,因为司机连夜疲劳驾驶导致翻车,然而导游也没有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去提醒司机应该适时休息,在导游旅游法规中明文规定:导游具有协助司机进行安全保护的责任,特别是为游客进行安全的保障。此外,每家旅行社也要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进行导游人才的法制培训,从而保证游客的基本安全,并且进行定期的导游法制规范考核,取得相关的合格证者才能上岗,才能进入实际的工作当中,这是我们应该注意的。

实际工作中,对于导游人才的安全培训已经作为了一个重点,但是施行的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的执行力度。在实际的工作中,有些导游只关心自己的薪金,并且使劲去争取提成,置游客的安全于不顾,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对法律的漠视,对法规的亵渎,面对这种情况需要我们加大处罚力度,按照法规中的惩罚,对导游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旅游服务平台的法制建设与执行。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游客数量的增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外的游客数量增多,而且国内游客由于交通的发展而大规模聚集到一个地方参观,这种巨大的游客承载力对平台的空间定位提出了新的挑战。

旅游服务平台就是为游客服务的平台,这里面基本的要求就是有足够的服务空间,有足够的服务配套设施,在传统意义上认为,我们的服务空间要不断扩大,我们的服务设施要不断完善,但是在实际建设当中,我们忽视了旅游服务平台的法制性。例如空间服务虽然大,但是安全保障措施与旅游景点顺序安排不好,导致了游客的安全保证达不到要求,游客的自我权益不能得到保证,再例如旅游设施不仅要满足游客本身的要求,而且还能够保证游客的安全。

在旅游服务平台的建设过程中,旅游法规有相关规定,服务平台要注重自身的空间大小以及安全性建设,要求接待量的预警机制,防止游客发生意外事故,但在今年的“十一黄金周”期间,仅在华山一地的旅游活动中,就出现了大批游客滞留山顶,严重超出了当地实际的接待能力,但是景区并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场面极为混乱,几乎失控,总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所以加强旅游服务平台的建设需要进行格外重视法律法规因素,要特别加强服务平台的法制建设,其中也应包括对游客的法律宣传和约束。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知,法律法规在旅游发展中起到了监督规范的作用,而且同时对从业人员和游客的行为起到了评价、指引和预测的作用,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以此来规范社会秩序,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为大家提供一个可以休息自我的空间。诚然,在旅游业的实践过程中还有很多不符合法律规范的现象,但是随着国家和旅游行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随着旅游从业人员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旅游行业的发展必将更加有序、规范和繁荣。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中国导游十万个为什么》中国旅游出版社2010-04

[2]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教材《导游法规知识》中国旅游出版社2012-08

[3]导游教材编写组《导游基础知识》旅游教育出版社2010-09

[4]科特勒《旅游市场营销》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责任公司2010-05

第5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法律风险;规避

我国现阶段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相对薄弱,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完全发展成熟,因此,要做到全面、有效的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就必须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一、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内部审计内容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其制定并修订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及《职责说明》(2001年)中认定:“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和改进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这是目前较为权威的关于内部审计作用的界定,也是未来内部审计职业发展的方向。

委托关系会产生受托经济责任。而审计的存在正是为了保证受托经济责任能够全面有效的履行。内部审计是解决问题的控制机制,是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信息披露制度和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也离不开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作为受托经济责任的最好计量者、监督者,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桥梁,其最终目标是协调组织成员有效地履行其受托经济责任,降低各种委托成本。企业内部审计可能通过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控、检查、评估、报告和提出改进建议来帮助管理者和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二、企业法律风险对内部审计的新要求

(一)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或者免除偏见地从事审计活动的先决条件,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所谓“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应与其所审查的活动保持应有的独立,为其能够自由和客观地完成审计任务,取得期望的工作成果提供足够的保证。然而,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内部审计部门属于公司行政系统的一部分,在日常的活动中服从公司管理当局的指挥。虽然这有助于审计部门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相应审计,但是同时也形成了内部审计与管理当局及其所实施的内部控制和提供的财务报告交叉混同的现象,不利于内部审计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应该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其工作不受管理当局的限制,并确保审计结果受到足够的重视,进而提高内部审计效率。

(二)扩大内部审计的职能及作用

内部审计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负有监督与评价内部控制其他部分的职责,因而在强化内部控制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传统的内部审计只是评估内部控制是否实现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表是否可靠,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等等。只强调了经理人与下属职能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而没有考虑到外部利益相关者(股东)与经理人的委托关系;只注重了企业关系中低层次的职能与方法,而忽略了高层次关系的重要地位。随着企业规模壮大,股东与高层管理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成为内部审计的关注点。因此,内部审计应该提升治理层次,拓展职能范围,涵盖企业所有的委托关系。

拓展职能范围后的内部审计,一方面可以通过战略管理审计来评价,股东与高层管理者之间的委托关系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是否有效履行。通过对企业战略持续的风险评估,不断研究提出可能出现风险的应对方案,确保战略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组织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绩效评估,来评价公司最高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帮助和促进其全面有效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最终目标是实现创造企业价值的目标。同时,对企业最高管理层的审计、评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企业经理人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

三、完善企业法律风险内部审计制度的途径

(一)组建审计委员会,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其《内部审计实务准则》的中强调:内部审计师必须独立于其所审核的活动,独立性可使内部审计师提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确认和评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应在董事会下设置内部审计委员。委员会的组成须经董事会批准并成为其常设性机构,审计委员会由不参加董事会的外部董事组成。它从属于董事会领导并能直接向其报告工作,在组织中独立于管理层和业务部门,能够独立地履行其职责。同时,审计委员会在业务上受监事会的指导,从而可以保证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机构始终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对支持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起到重要的作用。审计委员会可以充分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而形成严密的内部审计控制系统,在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的前提下,由内部审计机构来完成评价公司内部企业法律风险规避制度及其执行的效果,并提出改进性意见。

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可以在大大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保障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可以相对独立地、有权威地对公司的各项法律风险规避政策进行审计监督,作为公司内部治理、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充分履行检查、评价职能。从公司的治理角度来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肩负着保证公司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可信性职责。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的制度安排,能有效减轻董事会职权弱化、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同时,审计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监事会指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对董事会的制衡。

(二)转变内部审计职能

目前,我国企业中的内部审计人员将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及监督上,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就是“查错防弊”。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外部制约机制的加强,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这种有限的职能显然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更不要说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因此,内部审计应该及时扩大职能范围,以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

在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审计委员会对单位的决策、计划、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活动的效益性进行评价,揭示矛盾、找出差距、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并提出建议。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确认,保证控制措施处于正确的位置以及在关键位置建立有效的控制点。将服务意识贯穿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以促进企业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面对企业法律风险问题,内部审计部门不应该仅仅负责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本审计、预决算审计等一般性的审计业务,而且还应该运用企业设定的风险预控评价指标,对企业内外部各种经济现象进行评估和检测,从而有利于核实法律事务机构部门的工作,对其工作质量和披露信息进行实时监控。有利地保证了企业法律风险规避机制的运行效率和职能的发挥。

(三)拓展内部审计的服务范围,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审计

随着内部审计职能的转变,其服务领域也将突破传统的财务审计的局限,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层面之中,其涉足的领域应该涵盖包括法律风险管理审计等方面。

法律风险管理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对组织风险管理流程的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关键风险控制的充分性、风险评估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价。它既可以保证董事会运用适当的治理和控制来处理企业法律风险,又可以在降低、转移或承受法律风险等方面为管理者提供建议。在法律风险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应该更多地参与到面向未来的规划和决策工作中,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时时关注。法律风险管理审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关注以下两点:

首先,法律风险管理审计的审计计划制定要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等企业具体情况相结合。只有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充分考虑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重点关注法律风险对组织目标实现产生的影响程度,才能够通过对法律风险的监控帮助企业长远地发展,满足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愿望,增加企业价值。

其次,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的各个层次,法律风险管理审计要对组织整体的风险管理和职能部门的风险管理全部进行审查和评价,其审计内容包括对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评估方法、法律风险应对措施、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审查。

参考文献:

1、耿慧敏.刍议加强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独立、客观性[J].财会月刊,2009(2).

2、韩春丽,尹庆伟.浅析企业内部审计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

第6篇

这样才能有一个有秩序有规矩的和谐旅游社会,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补充:《旅游法》可促进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旅游越来越成为国计民生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日益成为我国人民的重要需求和生活的组成部分。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第一出境旅游购买力国家,也将成为国际上第一旅游目的地国。旅游法的出台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富百姓提升软实力,是“中国梦”的一部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关键词】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旅游城市发展;实现多赢

前言:

随着人们工作节奏的加快,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世界的享受。而旅游,无疑成为许多人释放压力的好方式。为了建立健全的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机制,落实节约集约国土资源战略,国土资源部实行试点开展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曾就有人云“桂林山水甲天下”,桂林市作为一个山水城市,必定是首当其冲成为一个以城市为单位的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验区,改革试点将会创造出一个具有桂林地方特色的旅游产业土地利用以及管理制度。

1 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有助于加强当地旅游产业用地规划管理制度

(1)根据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期评估结果,建立适时修改机制,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或修编工作,合理规划桂林土地利用各项控制指标以确保全市调剂平衡,主要目的是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拓展旅游产业用地空间。

(2)旅游产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旅游产业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内容都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进行合理安排归置,当出现土地规划面积不足使用时应再根据实际用途进行调节(可以从其它预留的用地如交通、农村居民点以及城镇建设指标进行调剂规划)。但是,应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和修改。

(3)制定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政策,要考虑旅游项目是否适应于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并且要注意其是否能迎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布局要求,还要观察这个旅游项目是否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后续影响又会如何,最重要的还是需要了解其是否会造成当地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土地资源浪费等等因素,都必须考虑齐全,才能对当地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起到积极作用。所以,应严格限制建设规模以及开发条件。

2 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有利于探索建立土地分类管理体系

(1)根据对“桂林市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土地供应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桂林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发旅游流转实施办法”的研究,生态景观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结构性质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地类管理,经批准使用的旅游景区内的农用地、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国土部门可以依据归属情况颁发产权登记证,对于观光型旅游景点中为改变土地用途和功能的生态景观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没有被固化或破坏耕作层的土地等)可以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照实际地类进行分类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与旅游产业用地密切相关的基础、服务以及管理设施等旅游设施用地(旅游景点客户服务中心、休憩广场、固化停车场等)均界定为建设用地,应严格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用地管理。同时,对旅游景区内单体用地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小型旅游设施用地,在不涉及占用耕地且不涉及土地征收的,可以简化报批审批流程。

3 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有益于加快当地经济发展,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

(1)农民个人利用合法的农村宅基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经营或租赁或合作的方式给项目开发者的,必须在保证宅基地所有权人不失居,并符合相关规划的条件下,由旅游项目开发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三方签署协议,明确表明各方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方式。

(2)在征得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集体土地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将景区周边可开发的土地,如耕地,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土地结构以及未破坏耕作层、未撂荒的基础上,可以合理规划整合土地用途,美化景观、提高耕地质量的同时提高当地农民收入;对于农作物采摘、风景参观、捕鱼打猎等生态方式开发农家乐或农家旅游项目用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合作联营或者租赁等方式提供给旅游项目建设开发者用于旅游开发,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

(3)加强区位调整用地和土地流转的管理,建立旅游产业用地的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开展旅游项目用地合理规划评价研究,经过数据分析得出旅游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就业人员的数量、生态保护结果等一系列数据与其它同类型的国家或城市的旅游项目做对比分析以便作出更合理的旅游产业用地规划,拓展旅游用地空间,探索出旅游产业发展与城镇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新模式。

4 旅游产业用地改革有助于现有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实现国土资源充分利用的目标

(1)根据城乡建设规划以及桂林的实际情况,确立旅游景点及周边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标准数据,而后进行合理规划以实现灵活具有弹性的供地方案。根据桂林旅游产业的现状并与其他地区的用地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明确旅游产业用地标准,然后合理规划好旅游用地方案,明确旅游项目的准入条件以及退出机制。

(2)明确投资建设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享有旅游项目相关(如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权益,鼓励投资企业建设旅游公共设施(如客服中心、休憩点、绿化带、停车场等),而且政府部门(部、厅级以上)应在在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进程中给予土地规划、指标管理、转用审批以及资金配套等方面的支持,这样有助于促进当地的经济繁荣。

5 总结

旅游产业用地合理的规划管控,将会促进当地经济大层次的发展,这就需要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旅游景区管理,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保障好当地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合法权益,同时,旅游产业用地改革将会在很大层面上有效地刺激当地旅游行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陶姗妮,李强.《南方国土资源》2014年10期.

第8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绿地系统;园林绿化

1引言

城市园林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持着整个城市的生态平衡;另一方面,作为城市独一的且具有活力的基础设施,一直起着美化城市景观、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积极作用;另外,作为城市发展规划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直被重要生态措施来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导致了城乡差距越来越小、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使得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追求城市便利舒适的生活。不可避免地,城市化的进程步伐的加大也引起了更种潜在的问题。最典型的是使得城市摊大饼式的发展,边界的扩大使得城市的绿地不断减少,无形中加大了对该区域原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与自然条件的威胁。另外,由于该区域绿地起着支撑中心城区人居生态环境,引导城市形态的扩展的重要作用,故需采取有效措施来统筹和管控该区域绿地。

2城市规划区绿地

2.1 广义绿地

在《辞海》中,绿地是指与环境融合一起创造自然条件,来满足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的种植条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绿化地面或区域。其中公园、街道绿地、林荫道等绿地是供公共使用的;附设于工厂、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内部的专用绿地和住宅绿地是供集体使用的。

另一种:无论是自然植被或者人工植被,涵盖了农林牧生产用地及园林用地,只要是生长着植物的土地,均可称为绿地。作为城市规划的专门术语,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的一个大类,其中包括公共绿地、生产和防护绿地两个中类。所以广义绿地可以泛指各种拥有绿色植被的土地,或者特指城市建设用地中某一大类用地类型。

2.2 城市规划区绿地

城市规划区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形态存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于改善城乡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起到美化城乡作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包含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的规划和管控,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以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绿地统筹和管控。

3绿地系统在城市规划中作用

3.1 绿地系统可以创造城市的人居环境

园林绿地是人们进行户外活动的最佳去处。自然的绿化作为我们生活空间的一部分,不仅满足了城市居民返朴归真、贴近大自然的想法,而且可以集娱乐、游憩、锻炼、社交活动为一体。如今,作为提高人们生活水平不可缺少的条件,园林绿地已经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了。因为自然的绿色空间可以使形成宁静、祥和的姿态,进而促进身心健康。

3.2 绿地系统可以调节气候,监测和改善环境

作为人类赖以生存无法替代的的物质,空气在外环境之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日常生活中,植物不但能通过光合作用在吸收大量二氧化碳的同时释放大量氧气,还可以吸收、阻挡和过滤粉尘、烟尘及人类通过生产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气体。其次,对城市污水有明显的净化作用的还有许多永生植物和沼生植物。园林绿化还可以起到净化土壤的作用,一般是借助于植物地下根系去吸收大量的有害物质。道路绿化与滨江滨湖绿地等城市的带状绿地作为城市的绿色通风走廊,在夏季不仅可以将城市的自然气流带到城市内部,缓解城市的炎热并为城市通风创造良好条件;而在冬季则可以减低风速,起到防风的效果。另外还可以利用敏感植物监测环境污染,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发现和解决城市问题。

4 城市规划发展中绿地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老城区缺乏绿化,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没有得到广泛运用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环境要求越来越高,使得城市绿化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城市绿化仍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尤其在老城区中心地带表现得特别突出。老城区作为人口集聚的中心和商业活动频繁的地带,大面积的绿化和广阔的公共空间已经成为人们迫切的需求。目前,旧城区缺少可绿化土地已经成为旧城改造的一大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可以适当弥补这个缺陷,但屈指可数的屋顶绿化并不能改变老城区绿化不足的问题。

4.2 缺少绿化养护资金,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体制不全

绿化养护资金多少直接决定着养护质量的好坏。目前,大多数地方的绿化存在三种状况:一是由政府来承担老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资金;二是由物业部门来承担和管理,但养护费用标准偏低使得居住区绿化养护主体不明、责任不清;三是居住区无物业管理造成绿化荒芜,环境无法改善。因此,应逐步完善部分地区绿化管理体制,并逐步培养直接由业主来承担养护经费的养护模式。

5 城市规划中针对园林绿化出现问题的解决对策

5.1 对植物引种进行严格控制,加强植被检疫力度。

如果发现已经感染毁灭性危害病虫害的苗木及林木,就应该及时进行就地砍伐、销毁等处理。而对于那些容易造成病虫害危害的苗木及林木,需要及时进行生物及化学治疗和防治。为从根源上解除对外域病虫害的侵入,管理人员应严格控制植物引种并加强检疫力度。

5.2优化绿化景观设计

为了使每个城市都极具文化底蕴和内涵,在设计时应根据每个城市的不同特点进行不同的绿化设计。对于城市主要路口和繁华街头,应该着重进行打造进而营造一批人文景观;为了展现城市的乡土风情,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应在城市绿化的过程中添加代表这个城市特色设施:如街头雕塑、建筑小品和游憩设施。在新城区的建设过程中应以大面积的绿化种植为主要理念;而在老城区改造过程中,考虑到绿地面积有限,应根据居民活动休闲的需求进行细化绿化空间,进而打造不同的城市绿化风格。在植物配植绿化过程中,提倡使用抗旱、节水、易养护的植物,并以使用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为选择出发点。

5.3 秉承因地制宜的原则

充分尊重本地独有的地形、水纹、地貌等自然条件,在保证本土动、植物及微生物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尽量优先选择与当地生态条件相适应的植物。

6 总结

城市绿地系统一方面是指由众多人工活动参与、经营,在城市人居环境中起着维持生态平衡和满足居民休闲生活需要的游憩场所体系;另一方面是指具有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各类城市绿地的集合。人居环境的建设与发展是离不开城市绿地系统而独立存在与发展的。为了强化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营造适宜的生活空间、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把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发展规划去进行设计。同时后期对绿地景观进行加强养护和管理,真正的使城市绿地系统为人民所服务,改善人民环境而不仅仅是停留在设想之中。

参考文献:

[1] 李敏.城市绿地系统与人居环境规划 [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

第9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旅游业;现状;生态园林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战略,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纲领,也是一项综合性强的规划,它离不开人民生活社会问题的关注,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在现代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城市规划设计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蓬莱市概况

蓬莱市位于胶东半岛最北端,依山傍水,风光秀美,物产富饶,是一座具有1200多年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素有“人间仙境”美誉。近年来,蓬莱市委、市政府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常抓不懈。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海滨生态旅游城市的目标,以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加快建设小康社会为出发点,坚持点面结合、综合整治、全面达标、巩固提高的原则,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现代化海滨生态旅游城市对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遵循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典范。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全民生态环境意识逐步增强,形成建设生态市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蓬莱市生态旅游规划的原则

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发蓬莱市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发展旅游业,必须建立在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础上。既要支持经济发展,又要考虑旅游对环境带来的影响,避免对环境的损害。

2、旅游开发应与城乡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全局紧密结合,要与其它行业的建设相衔接,互相借力实现共同腾飞。

3、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特色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每个旅游项目应有不同于其它的特色,应着眼于人无我有的项目,不断充实文化内涵,增加知识性、趣味性、参与性项目来吸引顾客。

4、多样性原则。资源多样性和景观异质性是旅游业发展、维持和管理的核心问题,维持和增加自然、社会和文化多样性是实现生态旅游的要本条件。因此蓬莱市生态旅游必须注重挖掘本地资源和景观多样性的潜力,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旅游多样性,同时将分散的旅游资源按带、区、点科学组合,实行集团化开发,提高集约化程度。

四.蓬莱市生态旅游规划

1.生态旅游规划目标

以蓬莱阁、水城和戚继光故里为依托,以开发城区旅游资源和艾山森林公园为重点,大力提倡生态旅游,开发生态旅游项目,同时减少旅游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并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乐趣和舒适度,最终达到以旅游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以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的目标。

2.规划内容

蓬莱市旅游资源开发以城区为主,向外延伸,总体上形成“四区三带一线”的发展布局和“十”字型进景观结构模式的旅游发展布局,达到旅游区、旅游带有机结合,使旅游资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实现最佳效益。“四区”指蓬莱阁水城景区、戚继光故里和画河游览区、海市度假区、西苑度假区;“三带”指海滨风景带、艾崮山风景带和206国道农业旅游观光带;“一线”即启动蓬莱至长岛黄金旅游线路。“十”字型景观结构模式是指以蓬莱仙境为轴心,百里海滨东西翼展开,南面由十里画河将水城与戚继光故居连为一体,并可见远远延伸连接戚继光墓及艾山,向北可以越海沟通长岛而构成的有实有虚的“十”字型景观结构模式。同时加大海上旅游资源和空中旅游项目的开发,尽快形成“陆、海、空”三位一体的旅游发展新局面。目前,蓬莱市旅游度假区已通过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标准。

(1)“四区”

蓬莱阁水城游览区;戚继光故里和画河游览区;海市度假区;西苑度假区。 “四区”是蓬莱旅游的中心风景区,古建筑群和文物较多,对景区的开发建设要在保护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并注意与城市功能建设结合起来,保持景区风格和功能的一致性,尽量增加各种旅游项目的参与性,同时切实搞好景区绿化和环境保护。

(2)“三带”

海滨风景带;艾崮山风景带;206国道农业旅游观光带。对于工作繁忙的都市人,往往渴望回归自然,渴望亲身体味“农耕、牧渔”的乐趣。可以利用现有的果园、农田、养殖场、绿色工厂等按传统开发建设观赏旅游区,吸引大量游客观光,是游客在领略田园风光的同时,进行种植、采摘、尝鲜、购物等旅游活动。通过开辟特定的农业、林业、渔业生态基地作为旅游项目,向游人介绍农药、化肥对环境的危害,有机食品的概念、生产过程、生态意义及对人体健康的好处,让游客亲身体验绿色食品的生产过程,配合自由采摘等项目,对游客进行生态教育。规划开发大季家渔业观光区和马格庄果品基地、园艺场、中粮葡萄基地、北沟聂家葡萄基地等农业观光景区,利用青啤、小鸭、黄金工业园,探索开辟工业旅游项目。

(3)“一线”

蓬莱至长岛黄金旅游线路。开辟蓬长一日游、二日游旅游项目;加大海上旅游资源和空中旅游项目的开发,尽快形成陆、海、空“三位一体”的旅游发展新格局。

五.蓬莱市城市规划对旅游业的影响

蓬莱市的城市规划,带动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产业化作为发展第三产业的重点,并由此不断扩大蓬莱知名度,拉动全市整个经济的快速增长。深度开发旅游资源,先后建成田横山文化公园、戚继光故里、蓬莱阁西苑景区、登州博物馆等新景点,成功举办了四届“中国蓬莱‘和平颂’青少年文化节”,开展多次大型促销活动,旅游产业效益和带动效益大幅度增长。全年共接待中外游客200万人次,比上年增长7.4%,旅游业综合收入10亿元,比上年增长17.6%。通过合理的城市规划形成了如下旅游资源:

蓬莱旅游以蓬莱仙境为主体(轴心),戚继光史绩(故居与水城系列)与百里海滨系列复佐,形成三大系统工程摆动式联动合力,并有其他景点紧密配合的系统完整的多功能旅游胜地。主体建设以蓬莱阁为中心,西拓“仙”(田横山),北拓“境”(丹崖山与田横山北),南拓“人”(戚继光),东拓“海”。

根据蓬莱旅游用地的资源、区位条件,可分为游览区、旅游服务区、沙滩区、老城风貌区、别墅区、文教区等六个部分。

游览区:田横山植物园区、蓬莱阁名胜古迹区为重点规划的游览区。游览区还包括聂家沙滩森林公园和铜井风景区。

旅游服务区:位于游览区和城区的结合部,可安排旅游服务设施,如宾馆、餐饮、娱乐等。

沙滩区:结合海岸线利用规划,严格控制沿海新增加港口及养殖项目,重点开发游览区和别墅度假区的海滩。

别墅区:八仙居别墅区、海市度假休闲区位于省级旅游度假区内。另外,在铜井、战山水库开发度假别墅。

老城风貌区:结合文物保护及老城改造,形成老城风貌区,将蓬莱旅游由滨海一线向纵深发展。

文教区:在小泰山以西,206国道至滨海一线,可安排文化、教育设施,同时兼顾旅游功能。

蓬莱旅游总体上形成“四区三带一线”的发展布局和“十”字型进景观结构模式,使旅游资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实现最佳效益。“四区”指蓬莱阁水城景区、戚继光故里和画河游览区、海市度假区、西苑度假区;“三带”指海滨风景带、艾崮山风景带和206国道农业旅游观光带;“一线”即启动蓬莱至长岛黄金旅游线路。“十”字型景观结构模式是指以蓬莱仙境为轴心,百里海滨东西翼展开,南面由十里画河将水城与戚继光故居连为一体,并可见远远延伸连接戚继光墓及艾山,向北可以越海沟通长岛而构成的有实有虚的“十”字型景观结构模式。同时加大海上旅游资源和空中旅游项目的开发,尽快形成“陆、海、空”三位一体的旅游发展新局面。

六.结束语

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以蓬莱市为例,简要介绍了城市旅游规划对于城市旅游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赵志庆.徐苏宁.城市设计过程理论探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第10篇

关键词:笔迹鉴定;唯物辩证规律;笔迹特征

唯物辩证法的三个基本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一切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即量变和质变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由矛盾引起的发展,即由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的前进运动。

笔迹鉴定与一般的理化检验不同,理化检验都具有明确的量化的标准与具体的数量参考系,而在笔迹鉴定中人的主观因素往往会对最终的鉴定结论产生很大的影响。笔迹鉴定是通过分析检材样本中表现出来的书写人的的笔记特征的共同点来确定是否为同一个人所书写,共同点数量越多,质量越高,是同一人书写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笔迹特征的选取与其参考价值的评判,并没有具体的标准,主要是凭借着鉴定人员的实践工作经验进行主观上的判断。这就造成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中,不同的鉴定人运用同样的科学理论依据和方式方法,有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说采取正确的思维方法对于笔迹鉴定来说至关重要。

书写活动是人经过长期学习模仿与练习形成的一套完整的身体活动,每个人由于个体差的异或其他因素而形成的这种活动都是不一样的,都保持着自身的特点,就同一个人来说这种特点是相对稳定的,在没有如伤病,醉酒或其他外界因素影响时是不会轻易改变的。虽然这种特征不会轻易改变,但是我们知道世界上没有两片一样的树叶,即使是同一个人的书写行为也不可能产生两个一模一样的笔迹。人的每次书写都是相对独立的,每一次的书写都是有差异的,就一个人的笔迹而言就包含了相同与差异两方面的特性,这是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的。笔迹鉴定所依据的是经过长期书写练习所形成的书写习惯表现出来的特征稳定性,这种特征会在笔记形态中稳定保留并表现出来,同一个人不同次的书写活动形成的笔迹特征之间必然是共同点与差异点共存的情况。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事物的对立统一规律就可以解释同一人的正常笔迹中存在的差异点是符合事物本质的。不能凭借这一点差异点就否定是同一人所书写的客观事实。

笔迹鉴定的鉴定结论是依据文件检验学的科学原理,运用相应的方法,结合鉴定人在实际工作中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共同得出的。笔迹鉴定的过程是通过对样本的分析,总结出书写人的笔迹所表现出的特征,再对检材进行分析,总结书写人的笔迹所表现出的特征,最后通过比较和分析,得出检材与样本上的笔迹是否系同一人所书写。寻找检材与样本中笔迹特征的共同点是笔迹鉴定的主要工作内容,特征的共同点数量越多,是同一个人书写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此过程中如果某些笔记特征不断的重复出现在某一个人的书写笔迹中,那就可以断定这个人的所有正常书写的笔迹中都会带有这些相同特征。根据这些稳定的相同特征就可以做出是同一个人书写的结论。这完全符合唯物辩证法中量变与质变的关系,量变产生质变,在笔迹中的某些特征偶尔出现一到两次,并不能成为鉴定结论产生的主要依据,但如果这个特征不断重复的出现在笔迹中,这就对判断是否是同一人书写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足以左右鉴定结论的产生。这些重复出现的相同特征就产生了质的变化,完成了量变到质变的转换。对于这个笔迹鉴定过程,就可以用唯物辨证主义中的量变到质变规律来解释。

每个事物或事物某一方面都包含着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的矛盾。所以,事物或事物某一方面的自身发展,都要经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这样三个阶段,或者说是三个环节两度否定,这是普遍的。当肯定方面居于主导地位时,事物保持现有的性质、特征和倾向,当事物内部的否定方面战胜肯定方面并居于矛盾的主导地位时,事物的性质、特征和趋势就发生变化,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否定,同时它自身也被后一阶段再否定。经过否定之否定,事物运动就表现为一个周期,旧事物就转化为新事物。笔迹鉴定就是对样本与检材中笔迹特征的共同点与差异点进行分析的过程。在分析特征共同点的时候,共同点就是肯定结论的倾向,差异点则是得到否定结论的可能性更大。首先确定了特征共同点,得到了是同一人书写的结论,但同时特征中又包含了差异点,就将前面是同一人书写的结论否定,在最后的综合分析评判时,对差异点进行了科学的合理的解释,最后得出了是同一人书写的结论。反之,特征的共同点得到了同一人书写的结论,差异点得到了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结论,最后评判时差异点无法科学合理的解释,形成了本质上的差异,依然了前面是一个人书写的结论。笔迹鉴定中的这个过程用唯物辩证法中否定之否定规律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解释。

现实实例中,多数案件通过鉴定人员丰富的经验与适当的方法是可以做出准确的鉴定结论。但还是有不少的案件,不同的鉴定人持有不同的观点,这种现象的产生并不能说明这些鉴定人员采取的方法或者理论依据是错误的,之所以会产生不同的结论,是因为不同的人对笔迹鉴定中那些书写习惯所表现出的特征的选取和特征质量高低的认识产生了不同观点,可能在同一个书写习惯中,有人会认为某个特点非常重要,价值很高,但其他人则认为其质量不高,没有参考的价值,这就会直接造成鉴定结论的不同。人的认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很可能原来某些大家无法统一的观点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达成了一致,这就是唯物辩证法中事务发展的规律,正确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对这种现象进行合理解释,可以使人在对笔迹鉴定的主观判断上更接近科学与合理。只要充分发挥唯物辩证法在笔迹鉴定中的作用,就可以说明笔迹鉴定的过程是是科学的,方法严谨的,其鉴定结论也是具有说服力的。(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沙万中.文件检验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1篇

但是,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是微观的生命活动,内容抽象。对初中学生来说,要正确、全面地理解具有较大的难度。如何从学生认知发展规律出发,逐步呈现相关知识是值得研究的。

苏科版初中生物教材,对光合作用知识的安排非常合理,是学生学习了生物与环境、生态系统之后,从生物、环境中获取物质和能量的角度进行阐述的。笔者认为美中不足的是对人类认识光合作用的过程没有作出一定的叙述,并依此逐步呈现相关知识以及教学的时间是在七年级第一学期末的12月份底,冬季对光合作用的实验有一定的影响。

七年级学生的认知水平基本上是知道植物会进行光合作用,植物会吸收二氧化碳并放出氧气,并且大多数学生就认为植物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就是光合作用。先入为主,根深蒂固。以至于一部分学生在学过光合作用知识以后仍是这样认为的。所以,让学生认识光合作用产生有机物并实现光能转化是初中生物学教学的重点,为学生升入高中进一步学习打好基础。

从人类认识光合作用的历史过程看,比较复杂:

一、时间: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对植物营养的说法

早在两千多年前,人们受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影响,认为植物是由“土壤汁”构成的,即植物生长发育所需的物质完全来自土壤。

二、时间:1648年,海尔蒙特(Helmont)的实验过程

海尔蒙特提出了水参与植物有机物合成的观点,但是没有考虑到空气对植物体内物质形成所起的作用。

三、时间:1771年,普利斯特里(Priestley)实验

最先用实验方法证明绿色植物从空气中吸收养分的是英国著名的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但他只是知道植物能净化空气,更新空气,但不知更新了空气的哪种成分;也没有发现阳光在这个实验中的关键作用。随后有人重复普利斯特里的实验,得出与他相反的结论,认为植物不仅不能把空气变好,反而会把空气变坏(这是由于植物同样有呼吸作用的缘故)。而这一现象连普利斯特里本人也难以解释。

这种截然不同的结论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导致了1779年荷兰的简・英格豪斯进行了一系列实验,他的实验证实了普利斯特利的实验结果,确认植物对污浊的空气有“解毒”能力,同时指出这种能力是太阳光照射植物的结果,从而证明绿色植物只有在光下,才能把空气变好。

四、时间:1864年,萨克斯实验

萨克斯的实验使人们认识到,绿色植物在光下不仅能够释放氧气,而且能够合成淀粉等物质,供给植物生长发育等生命活动。1897年,人们首次把绿色植物的上述生理活动称为光合作用。这样,柳苗的生长之谜也终于被揭开了。

五、时间:1880年,恩吉尔曼(C.Engelmann)实验

证明了植物光合作用的放氧结构是叶绿体由光照引起的。

六、时间:20世纪30年代,美国科学家鲁宾和卡门的实验

1939年,美国科学家鲁宾(S.Ruben)和卡门(M.Kamen)利用同位素标记法进行了探究。实验证明光合作用释放的氧气来自水。

美国科学家卡尔文等人用小球藻(一种单细胞的绿藻)做实验,探明了CO2中的碳在光合作用中转化成有机物中碳的途径。

很显然,以上第六点是今后高中学习的内容,初中生物学教学不应涉及,第五点也没有必要重点去讲述,教材要求重点理解并掌握的是第四点:萨克斯实验即光合作用实验。但如教材从海尔蒙特(Helmont)的实验直接跳到光合作用实验,笔者认为知识呈现显得有点突兀,不利于让学生从已知的知识过渡到新的知识。

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详细介绍第三点的相关内容是非常必要的。普利斯特里(Priestley)实验让学生知道“植物会吸收二氧化碳并放出氧气”或是“净化空气”这个已有知识的来源。有人重复普利斯特里的实验得出相反结论能让学生充满好奇心,了解植物也是有呼吸作用的(这一点对于很多学生来说是很容易被忽略或误解的)。这一知识为引入光合作用的条件――光照做好铺垫,也为下一章节《能量与呼吸》做好准备。荷兰的简・英格豪斯进行的一系列实验,是让学生知道光合作用条件的光照的必要性,在光合作用中引入能量转化的概念。在这个基础上,呈现光合作用实验的知识才显得顺理成章。

高质量地完成光合作用实验的教学任务是本节知识的关键所在。为图省事,播放实验录像的教学效果是不能代替学生亲自实验的效果的。但是教材安排的内容与季节不符。时值冬季,教材使用的“经典材料”天竺葵在这个时候几乎是无处可觅的;温度条件也制约光合作用的强度和实验时间。所以,选择合适的光合作用材料比较重要,小青菜或吊兰等容易寻找的材料都是可以的。选取的植物叶片不宜太幼嫩或太老。太幼嫩的叶片制造有机物不多,遇碘反应效果不明显,且老叶脱色不容易。温度和光照强度可以用白炽灯来控制。

做好实验是让学生得出光合作用的产物不仅仅是以前知道的氧气,还有更重要的是产生了有机物。是有机物的产生实现了物质的转变;是有机物的产生实现了能量的转化;是有机物的产生明确了生物圈中人、动物、微生物和绿色植物的关系。

总而言之,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内容抽象,选择性地借助人类对光合作用历时三百多年的研究呈现知识,比较尊重学生认知发展规律,也能让学生知道经过这么多位科学家的共同努力,才对其生理过程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这里不仅包含着科学家们的艰辛劳动与智慧,还与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密切相关。

参考文献:

[1]李荣季.《“光合作用”的实验改进》.《生物学教学》.2006年07期.

[2]《植物“光合作用”实验材料探寻》.《生物学通报》.1999.6.

第12篇

安全座椅是通用的吗 儿童安全座椅并非通用,选购儿童座椅时,最好带着孩子一起去,结合孩子的体验选购。只有正确地选购和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才能使其为孩子的乘车安全提供应有的安全保障。不要过快做出购买决定。在购买前先仔细阅读座椅厂商的使用说明书及所提供的产品目录,详细了解每一个型号的特点和使用范围。不妨向汽车生产制造商咨询 该产品,以确定该型号的座椅能否很好地安装到你的汽车上。不要购买二手座椅。由于塑料老化,或长期受压产生裂痕,甚至曾经发生过碰撞,都可能使二手座椅存在故障隐患,导 致出现交通事故时不能发挥应有的防护作用。而且我们也很难了解这些座椅过去的使用背景。

安全座椅是法律规定必须的吗 在欧洲是规定12岁或者150cm以下的儿童必须使用的,在中国的各个省份也逐渐制定相关的法律,要求使用。比如山东、深圳、上海等地。儿童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是非常有必要的,车辆中的安全带和安全气囊都是为成年人设计,对孩子就是一种伤害。所以儿童在汽车中等同于0保护,而儿童又比成人要脆弱的多,更容易受伤害,所以一定要给儿童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德国作为汽车的发源地,汽车文化十分发达,安全座椅的使用率也非常高,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的立法也比较早,也有一批优秀的儿童安全座椅品牌,比如osann、recaro这些。

选购安全座椅要注意什么 在选购儿童安全座椅时,建议您应尽可能使用后向式儿童安全座椅,直到您宝宝的年龄超过一岁,体重超过九公斤,并且可以无需辅助地坐立,如果可能的话还应该适当延长这种座椅的使用时间。使用中当您的孩子体重超过了后向式座椅的最大承重,或者孩子的头部超出座椅上沿后,则应该采用前向式座椅。需要指出的是:只要您孩子的体重还在后向式座椅的允许范围内,即使躺在座椅中时膝盖部位稍有弯曲也不会对座椅的乘座效果产生大的影响。专家建议不要购买二手的儿童安全座椅,因为我们很难了解这些座椅过去的使用背景,如果这些座椅有些部件(包括使用说明书)已经丢失,损坏,或已被召回,那么使用这种座椅将是非常危险的。由于塑料老化,或长期受压产生的裂痕,甚至曾经发生的碰撞,都可能使二手座椅存在故障隐患,导致出现交通事故时不能发挥应有的防护作用。

第13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来,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较大的不完善之处,比如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等问题较为明显。因此,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以强化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仅仅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在仅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其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工商监管等方面,相关的审批程序过多,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其进行了完善,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全面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很多中小企业也难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举步维艰。

2. 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必须要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各项思想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十分严重,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严重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力度较大,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还没有全面得到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暂时得到不充分的发挥。

3. 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同时又存在诸多的弊端,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以此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其在市场经济监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各地区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紊乱现象,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使得市场经济自身的诸多弊端不断显现,最终不利于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

4.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重在执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政企不分现象依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垄断权利,不断出现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不仅使得社会资源受到浪费,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十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但是寻租行为依旧难以得到遏制,这是当前我国政企分离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1.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发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必须要全面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思想,以全新的视角和理念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使其全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经验,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使其能够充分服务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给市场经济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思想,以减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使其能够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职能,减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干预,使其能够充分有效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设,以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强化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充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指明方向,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发展,避免各地区为了提升经济发展总量而出现膨胀发展,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健康有序进行,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应有的作用。

4.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难免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寻租等。因此,在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全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等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使其能够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下取得一定的发展,尽量实现政企分开,避免国有企业及其个人出现寻租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须要给予其充分的重视。

第14篇

一、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概述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一些列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有序实施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通过对工程建设主体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引导、规范工程建设主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以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指导性地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科学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分析

(一)法律法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法律层面,法规层面,执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工程建设相关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强制性、原则性的约束;相关法规是针对法律层级的细化,将相关法律约束具体细化,在细节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有效实施。第二,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横向与纵向分析,虽然在具体要求标准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修改全过程进程监督和指导,所以,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影响和指导意义是贯穿全程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各个程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设标准影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技术保障,主要通过技术层面对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设标准能够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弥补,尤其在工程建设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第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具体参照标准,促使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对象。第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所以,法律法规能否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发挥时效性,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共同发展的措施

(一)发挥工程建设标准重要作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进步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工程标准的适用性不够良好,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上出现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体系的发展。

(二)发挥法律法规积极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标准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引导职能,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始终,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建设主体能够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指南。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四、结语

第15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来,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 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较大的不完善之处, 比如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 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等问题较为明显。因此,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 以强化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 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仅仅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 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在仅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 其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 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工商监管等方面,相关的审批程序过多,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其进行了完善, 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全面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很多中小企业也难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举步维艰。

2.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必须要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 其各项思想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十分严重, 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严重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力度较大,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但是, 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还没有全面得到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暂时得到不充分的发挥。

3.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同时又存在诸多的弊端, 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 以此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 其在市场经济监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各地区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紊乱现象, 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 使得市场经济自身的诸多弊端不断显现,最终不利于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

4.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重在执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政企不分现象依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垄断权利,不断出现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不汉使得社会资源受到浪费,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十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 但是寻租行为依旧难以得到遏制,这是当前我国政企分离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1.更新理念, 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发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必须要全面更新理念, 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思想, 以全新的视角和理念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使其全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经验,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 使其能够充分服务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给市场经济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思想, 以减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使其能够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职能,减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干预, 使其能够充分有效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设, 以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强化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充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指明方向, 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发展,避免各地区为了提升经济发展总量而出现膨胀发展, 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健康有序进行,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应有的作用。

4.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难免出现一些违法行为, 比如寻租等。因此,在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全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等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 使其能够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下取得一定的发展,尽量实现政企分开,避免国有企业及其个人出现寻租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须要给予其充分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