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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包;违法分包;法律
目前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分包现象普遍存在,违法分包更是屡禁不止,且其隐蔽性越来越好,不深入调查,几乎很难发现。通过在水利工程实际调查中发现,几乎每个施工项目都存在以劳务分包、设备租赁或内部项目承包等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的现象,甚至同一个分包商承揽多项分包合同任务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有时两种现象共存,如:有的将一项施工内容分解成劳务分包和设备租赁两种合同分包给同一分包商施工,有的分包商在同一个标段承担多项施工任务。
1 分包的法律层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等法规都对分包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分包的分类和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分包”、“施工分包”、“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等名词也没有统一解释,很容易混淆。
1.1 有关法规、规章对“分包”的定义情况
(1)《建筑法》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但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质量管理条例》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明确规定了“违法分包”的具体行为(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等)。
(3)《招标投标法》没有定义“分包”概念,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4)《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中,将“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明确了相应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中,将“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有相应定义如下: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1.2 关于“违法分包”
各法规、规章均允许“分包”,但分包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或前提,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其具体内容的表述稍有不同。
(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同时“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主要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同时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分包”主要包括:“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明确要求“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上述各项法规、规章尽管对“违法分包”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内容也基本相近,但相互之间协调不一致,且由于相关内容不够具体,使一些违法分包行为难以界定。主要情况有:
(1)对“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的定义不明确,用词多样化,易产生理解偏差、界定困难等问题,因此关键是要对分包单位的实质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规定,否则中标人往往将施工工作进行分解依项“分包”,以使违法分包“合法化”,如租赁设备、采用商品混凝土、外寻劳动作业人员队伍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建管[1998]481号)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颁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曾对分包工程量占合同总额的百分比方面进行了规定(如一般规定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或总工程量的30%),但现行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已经没有了分包工程量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违法分包”理解和操作的难度。
(2)未对分包单位应具有的“资格(质)条件”的具体内涵进行规定。
(3)“分包”虽然都要求经过认可,但认可的主体和具体程序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
(4)“再分包”问题。由于工程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已形成各自市场,一些分包单位的性质与中标人基本相同(缺少自有的施工操作队伍),他们仍然需要另寻其它劳务分包队伍进行施工,这种分包是否属于“再分包”无法界定。
如:水利部规定的工程分包没有明确工程分包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而建设部明确规定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
1.4 分包单位资质与中标人资质的关系
从水利工程调查情况看,几乎所有中标人都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至少是将劳务作业分包出去。分包单位的资格条件比中标人普遍偏低,往往是一级或特级资质的中标人,其分包单位则为三级施工资质,特别是在劳务作业分包中更为明显,许多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甚至没有明确的分包资质,且水利部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分包单位与中标人资格(质)的关联性要求,造成实际过程管理脱节,无形中削弱了中标人高等级资质的作用,相对工程建设成果而言并未发挥该施工企业的实质性效用。因此可参照联合体投标资格条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分包单位与投标人具有同等资质等级。
2 “违法分包”的常见表现形式
2.1 违法工程(专业)分包
通过调查了解施工单位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及相应合同款支付情况,可以发现一些违法工程(专业)分包的形式:
(1)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分解成劳务作业和机械租赁两项,通过分别签订劳务分包、机械租赁合同或内部责任考核等形式实施工程分包,规避监理、项目法人的审批程序。
(2)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资质证明材料往往已过期或正在办理或根本没有,甚至挂靠其它单位资质。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2.2 违法劳务作业分包
(1)劳动合同存在违规,主要表现在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办理社会保险,甚至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以劳务费的方式支付款项。
(2)与没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或组织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有的直接挂靠资质,甚至与个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调查发现,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能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的很少,能提供的也多仅是营业执照经营资质;有的施工单位虽然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个人,疑似挂靠单位进行分包;更有甚者,施工单位直接与个人签署合同,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也有的施工项目部以成立“架子队”的形式将劳务工作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委托给个人(非项目部职工),该受托人被聘为“架子队”队长,实质上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架子队”队长个人。
2.3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蔽的层层分包现象
个别分包人或个人承揽到分包工程后,再层层分包,签订阴阳合同,表面是看不出再次分包的。
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纯管理性的施工企业或组织,必然还需要寻找其它队伍来完成施工作业任务,这些队伍要么是正规的小型施工企业,要么是施工或设备或劳务的拼凑混合,这种再分包情况就很难调查取证。
如某标段桥梁施工被“包工头”举报,在举报信中有两份合同,一份是施工单位与分包人个人签订的桥梁工程施工协议,另一份是该分包人再分包给“包工头”个人而签订的施工协议。“包工头”是实质上的桥梁施工劳务分包人,但上述两份协议均为非正规合同,只能是各合同双方的“君子协定”,而在施工单位保存的是其与“包工头”施工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 违法分包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影响
分包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形式,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分包管理做不好可能给工程建设带来一系列安全、质量和社会影响。
(1)违法分包的实施单位或个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总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增加了建管、监理单位管理难度。
(2)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或个人资质或能力达不到投标要求,可能对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
(3)违法分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实施单位,容易产生层层分包或转包。
(4)违法分包后,极易产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经济劳务纠纷。
4 如何防止“违法分包”
(1)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履行情况,对合同违约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2)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监控,严格分包合同的审批、备案程序,及时掌握有效资源投入,认真查摆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
(3)承包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确保主要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及其他资源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4)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统一认识,规范合同分包管理。
5 结语
本文先从法律层面上对分包进行探讨,再结合水利工程工作实际,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设中分包的表现形式,以及掩盖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议、措施,希望能对规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场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晖,蒋才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的预防措施分析[J].价值工程,2011(01):67-68.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单位施工,但仍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承包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全部工程分包。
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地下基础处理、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以及附属工程和临时工程等工程需经项目法人批准方可分包,但不准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进行再次分包。分包工程量除项目法人在标书中指定部分外,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的30%。主要建筑物和允许分包项目的内容,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分包单位应持有营业执照和具备与分包工程专业等级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具备完成分包工程所必需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机构设备。
第六条经由项目法人批准的分包工程,由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工程师)批准。
分包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分包合同还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工作的管理,加强执法监察,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
第二章项目法人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分包内容不符合已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求或分包单位不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第十条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雇用劳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劳务进入建设工地及变相分包。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分包管理的需要,委托监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中相应的职责,但须将委托内容通知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第三章承包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业绩要求及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承包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单位,尚不具备公开或邀请招标条件的,应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加议标。
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职责。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尤其要对分包单位再次分包负责。
第十五条承包单位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承包单位要负责分包工程的单元工程划分工作,并与分包单位共同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最终检查。
第四章分包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分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职责。分包单位应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承包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分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一样,须接受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指定推荐分包
第十九条在招标过程中,项目法人根据专项工程的情况,可推荐专项工程的分包单位,但应在招标文件中表明工作内容和推荐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情况。承包单位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项目法人推荐的分包单位。如承包单位同意,则应与该推荐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承包单位拒绝,则可自行承担或选择其它单位,但需报项目法人审查批准。项目法人不得因推荐分包单位被拒绝而进行刁难。
第二十条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实施过程中,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等要求,可对某专项工程分包并指定分包单位,但不得增加承包单位的额外费用。
项目法人负责协调承包单位与该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由承包单位负责该分包工程合同的管理。由指定分包单位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单位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单位不对此承担责任。职责划分可由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明确。
第六章分包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推荐分包的程序:
一、当项目法人有意向将某专项工程分包并推荐分包单位时,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拟分包工程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以及推荐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其它情况。
二、承包单位如接受项目法人提出的推荐分包单位,则负责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如拒绝,并自行选择新的分包单位,则由承包单位报项目法人审核同意。不管是项目法人推荐还是承包单位自行选择,都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三、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指定分包的程序:
一、当项目法人需将某专项工程分包并通过优选指定分包单位时,应将拟分包工程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以及指定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其他情况通知承包单位。
二、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按第二十条第三款内容签订协议。
三、由项目法人协调,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提出分包的程序:
一、当承包单位需将中标工程中某专项工程或附属工程、临时工程分包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按项目法人的有关规定和格式说明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情况。
二、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拟分包的工程及其分包单位条件进行审查。如批准,承包单位可进行下一程序工作。如不批准,承包单位要重新选择分包单位,直到项目法人最终批准。
三、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因没有发现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违规分包行为而给工程项目造成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责任大小给予项目法人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将中标全部工程分包或不经项目法人批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承包单位解除分包合同,按承包单位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分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承包单位负责将二次分包单位清除出工地,按承包单位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违规分包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报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的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伤亡事故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紧紧围绕水利工作大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着眼于提高公务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通过深入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公务员依法治国、依法履行职责等法治观念,提高公务员运用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逐步实现从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一)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主要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
(二)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全面掌握宪法原则,增强宪法观念;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提高法治理论水平。
(三)行政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保密法》等。
(四)水利行业法律法规。
1.水资源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水土保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3.防汛与河道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与管理。《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围绕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展开学习,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题学习。
(五)浦口区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领导讲话等。
1、在做好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水法律、法规。
2、抓住法制宣传日(12月4日)和公务员法颁布日(4月27日)等时机开展以公务员法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进一步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
3、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解析相关水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4、结合形势要求,适时安排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其它相关法律知识。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会前学法,党组(中心组)每月组织集中学习水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少于1次;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每月学习不少于1次;支队每年组织开展1-2次全市水利系统执法人员水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局党组成员、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全市水(渔)行政执法人员、全体水利干部职工。
为提高水利系统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结合各自的分工和实际,采用书籍并运用网络,采取集中学习、自学和讨论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建立健全水利系统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公务员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具体措施如下:
(一)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公务员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二)按照工作特点,突出重点,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国家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法制办和市水利局举办的法律法规培训,把法制教育纳入今年的工作计划之中。认真组织参加市法建办牵头组织的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
(三)各级公务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分工,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做到学法有教材、学习有笔记、学法有联系、学习有体会,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四)要坚持公务员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切实做到在“学”上下功夫,在“用”上见成效,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着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把公务员学法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水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接受执法资格年审。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
(一)项目类别
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
1、项目主管部门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提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入的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接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
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1、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负责接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一)加强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3、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4、自行组织招标和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注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水利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招标过程不规范、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
(四)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
1、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4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765号)。
2、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3、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
(五)加强施工管理
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若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水利部负责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其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
(3)加强对施工企业资格的预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即要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还要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建同类工程的业绩和技术力量,又要核查所需的施工设备是否落实。
2、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承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及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
3、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不得用从事修造、房建、服务等施工为主的非水利专业施工队伍,防止以次充好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5、承担一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承担二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上述项目经理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堤防工程或土石坝施工经历。一、二级堤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中级职称技术岗位上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单位审查确认的人员。
6、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堤防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项目法人同意,可允许一、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不超过两个相近堤防标段施工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对承建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7、施工单位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六)加强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
1、一、二、三级堤防工程,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如确需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须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群众投工投劳只限于取料、运料的施工,摊铺、碾压必须由承包工程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2、《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所指定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拟投劳建设提防工程的范围(堤段校号)、内容、投劳人数、机械设备名称和数量,施工组织和安排,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作为工程施工依据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工序(取料、运输)须与项目法人签定工序承包协议并接受堤防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单位的管理。
3、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四级和五级堤防工程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建设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批准。建设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取料、运料、摊铺、碾压等工序施工进行指导、质量检测记录并负责保存资料。对未按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按堤防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如土料的含水量、土方的干密度等指标),并形成质量检测资料或报告等。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检测资料不完整的堤防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5、地方人民政府对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堤防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负总责,责任人负终身责任。
6、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建设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七)加强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339号)开展质量监督Xi作。
3、中央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流域分站实施质量监督、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任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
(1)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
(2)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4、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其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四、严格工程验收制度
(一)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应在验收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346号)执行。
(三)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初验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包括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其人数初验工作组不少于总人数的2/3,竣工验收委员会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五)验收入员要严格把住工程验收关,并对所签署的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稽察
(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并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落实整改意见。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工程建设稽察机构的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开展工作。
(四)水利部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制订举报问题处理办法,完善举报管理制度。
六、其他
(一)原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如有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水利工程公益性项目法人责任制
近年来,我国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为主要内容的水利建设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水利工程大多以公益向项目为主。近几年,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促进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较好地保证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对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投资效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问题。如何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与管理有待研究。
一、水利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背景
1992年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并随后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1995年开始,水利行业开始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水利部相继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新开工的生产经营性水利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有偿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水利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所以,水利建设项目,不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都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此外,项目法人要接受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稽察,定期向其报告建设情况;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关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管理上要以项目法人为主体,项目法人向国家和各投资方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物资供应等单位通过招标招标和履行合同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这是建设管理的新模式。
政府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并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问题。但是要把国家或主管部门赋予项目法人的职责和自不折不扣地交给他们。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取得的效果
我国近年来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行,使得工程建设有了明确的责任主体。由项目法人对建设全过程和工程安全、进度、投资控制负总责,从而有效保证了工程质量,控制了工程投资,推进了工程建设,推动了科技创新,最终保证了国家投资效益和公共利益。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行,提升了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了工程建设效率与投资效益,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培养了工程建设管理队伍,也为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积累了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总体来说,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确立,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宏观环境,是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改革。
三、目前项目法人责任制存在问题
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通常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抽调人员组建。一个新项目成立一个新机构,项目管理人员往往缺乏建设管理经验,而当工程建设渐近尾声时,积累了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又回到原单位,导致普遍存在工程建设初期管理水平低、整体管理水平难以提高的问题。
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许多是因为建设管理人员不熟悉建设程序、不了解法规规章、不掌握技术规范造成的。作为工程参建各方核心的项目法人,承担着管理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验收的重任,其协调、控制、驾驭其他参建各方和诸多建设管理资源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推进和工程建设的水平。当项目法人的技术水平低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时,这种协调、控制、驾驭便难以有效实现。
四、加强公益性项目法人建设
(一)成立专职项目法人机构。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建管〔2011〕550号)和《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文件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组建专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承担本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二)项目法人机构件要建立健全行政、技术、质量、安全、资金、廉政等各个方面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议内部管理制度与上级的各项制度相衔接,同时要切实改变管理制度针对性不强的现象,保证制度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工程建设中发生的问题,绝大部分是制度执行力不够导致的。制度执行力建设,就是要培养项目法人对制度尊重和坚持的素养,保证各项制度,特别是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如果保证开工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管理、质量管理、合同与分包管理、验收管理等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那么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建设管理的规范就能得到基本保障。
(三)统一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所有该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基建、农水、防汛、水土保持等(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桥闸涵维修改造、扬水站更新改造等)均以正式成立的项目法人机构名义组织建设。各项目法人可按业务要求组建若干项目建管部,具体实施工程建设。
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
(一)项目类别
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
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
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人的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1、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负责按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一)加强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3、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4、自行组织招标和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注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水利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招标过程不规范、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
(四)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
1、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4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765号)。
2、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3、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
(五)加强施工管理
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若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水利部负责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其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
(3)加强对施工企业资格的预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即要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还要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建同类工程的业绩和技术力量,又要核查所需的施工设备是否落实。
2、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承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及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
3、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不得用从事修造、房建、服务等施工为主的非水利专业施工队伍,防止以次充好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5、承担一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承担二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上述项目经理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堤防工程或土石坝施工经历。一、二级堤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中级职称技术岗位上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单位审查确认的人员。
6、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堤防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项目法人同意,可允许一、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不超过两个相近堤防标段施工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对承建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7、施工单位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六)加强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
1、一、二、三级堤防工程,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如确需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须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群众投工投劳只限于取料、运料的施工,摊铺、碾压必须由承包工程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2、《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所指定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拟投劳建设堤防工程的范围(堤段桩号)、内容、投劳人数、机械设备名称和数量,施工组织和安排,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作为工程施工依据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工序(取料、运输)须与项目法人签定工序承包协议并接受堤防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单位的管理。
3、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四级和五级堤防工程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建设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批准。建设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取料、运料、摊铺、碾压等工序施工进行指导、质量检测记录并负责保存资料。对未按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按堤防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如土料的含水量、土方的干密度等指标),并形成质量检测资料或报告等。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检测资料不完整的堤防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5、地方人民政府对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堤防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负总责,责任人负终身责任。
6、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建设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七)加强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3、中央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流域分站实施质量监督,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
(1)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
(2)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4、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四、严格工程验收制度
(一)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应在验收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346号)执行。
(三)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初验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包括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其人数初验工作组不少于2/3、竣工验收委员会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五)验收人员要严格把住工程验收关,并对所签署的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稽察
(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并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落实整改意见。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工程建设稽察机构的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开展工作。
(四)水利部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制订举报问题处理办法,完善举报管理制度。
六、其他
(一)原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如有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一、总体研判
去年同期我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6起,死亡3人,受伤4人,事故主要类型为道路运输和建设施工,无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根据我县今年气候、环境、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和相关行业领域风险研判的情况,2021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主要风险分布为道路交通、房屋建筑、危险化学品、消防和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有限空间、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
二、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风险及防范措施建议
(一)道路交通方面
突出风险:一是公路货运量持续攀升,货运车辆肇事风险增大;二是节假日多出行量大,各种交通流交织叠加,安全风险突出;三是汛期影响不容忽视,雷电、大风、高温、暴雨等极端天气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建议:
一是交警部门要积极主动对接协调,结合交通、旅游、气象、住建、农业农村、高速营运中心以及教育等部门相关数据,针对汛期极端天气和节假日群众出行以及旅游景区景点等特点和实际,对汛期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全面分析研判,研究部署并组织实施具有针对性、切实有效的事故预防工作措施,切实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二是要紧盯重点源头,持续推进隐患“清零”,抓住“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和重点路段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检查。三是紧盯季节特点,加强路面执法管控,管好城市郊区、陵园墓区、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做到在重要路口、关键卡点、事故多发路段有人管、有车巡,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四是要大力加强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着力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增强主动防范意识,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房屋建筑方面
突出风险:一是进入汛期,大风、暴雨、高温等极端天气增多,洪水、滑坡、垮塌和泥石流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施工工地宿舍、工棚、围墙和仓库等重要点位,严重影响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安全操作,极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二是大风、降雨天气增多,易造成城市低洼地区、道路涵洞受淹,形成城市内涝,发生触电、坠井和树木倒伏伤人伤物等安全事故。三是城市公园和人员密集场所、商品房高空坠物和农村自建房以及城镇老旧危房年久失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四是进入夏季,城市用电、用水、用气进入高峰时段,安全隐患增多,事故频发。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建设主管部门要坚决克服麻痹侥幸思想,切实落实好各项有力的防汛避险措施,加强督促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工程等行为,严防盲目抢赶进度的同时措施不到位的、降低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的发生;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应急演练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及台账记录情况;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严禁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假证上岗和超重吊装等违章作业,落实好扬尘防治等各项施工防护措施。二是加强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制度落实,突出现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施工材料堆放和使用及生活区域消防设施有效配备的安全管理。三是住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管理和整治,定期对城镇危旧房和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园、高层建筑外墙、涵洞(隧道)、广告牌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提前对大型户外广告、大树进行支撑固定,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督促物业加强居民安全教育,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高空坠物的危害,自查自纠,增强防范意识。四是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排查治理城乡公用设施等重点部位安全隐患,确保城市供电、供水、供气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五是住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加强农村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切实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农村房屋使用安全。对确定为危房的,要实行动态监管,密切关注风险变化,防范倒塌事故发生;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危房,要指导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停止使用,妥善安置相关群众,并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和油气勘探方面
突出风险:一是气温回升易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二是企业抓任务、赶进度、抢效益现象突出,频繁加班加点,员工容易疲劳作业,“三违”现象增加。三是危化经营点多面广,销售超标违禁产品或非法产品、超量储存和超范围储存等违规行为存在较大风险。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应急配合,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导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自查自纠,以防井喷和硫化氢中毒事故为重点,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及储运安全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及时更新完善应急预案和开展专项应急演练。二是结合我县实际,强化硫化氢、甲醇、乙炔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气处置全链条安全管控,加大管线巡查频次,严格执行动火、受限空间、检维修、装卸等操作规程,防止违章作业引发事故。三是加强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查看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落实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温措施;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齐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依法依规经营甲醇、甲醇汽油、乙炔、丙烷等易燃液体和气体,各类液氮、液氮使用场所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严禁无资质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管理。
(四)非煤矿山方面
突出风险:一是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本质安全水平差,风险防控能力低下。加之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和建设行为可能反弹,高处坠落、边坡失稳、坍塌与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以及中毒风险加大。二是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底子薄弱,安全投入严重不足,装备水平低,企业业主及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工作技能差,违规行为较为普遍。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相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对自身安全薄弱环节经常开展分析研判,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生产系统、工艺环节、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情况开展自查并建立隐患排查台账,落实隐患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牵头继续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非煤矿山,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完善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规范工作程序;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努力营造违法必究、查处必严的整治氛围,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五)烟花爆竹方面
突出风险:进入夏季,汛期高温、高湿、雷雨等恶劣天气增多,极易诱发各类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县应急管理局要周密部署汛期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式方法,落实落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完善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员工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督查企业做好汛期防雷防静电防洪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应急值班值守,严格落实高温停产制度。二是应急、公安、市场监管和环保等多部门联合,持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并将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和电子烟花一并纳入,坚决打击烟花爆竹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行为,强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严厉打击异地经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超量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禁燃禁放禁售管控措施,强化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六)消防方面
突出风险:一是夏季用火、用电、用气进入高峰期,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城市综合体、“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存在突出风险。特别是高层建筑、宾馆、饭店、娱乐场所、老旧小区、物流仓储企业、家庭作坊等场所人员密度大、火灾负荷大、经营业态多、空间复杂、动态隐患多,疏散困难,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二是城镇化发展和农村人员转移带来消防安全新风险,农村入城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普遍不强,城市群租屋、拆迁安置小区、回迁房也是安全管理难点;存在消防通道被堵塞、占用、消防设施损坏和私拉乱接电线等突出问题;一些老旧高层建筑缺少排烟设施、耐火等级低,维护不到位。三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方式转变,新出现的旅居康养、医养结合等新模式不断出现,主体单位消防意识淡薄,有的存在违规设置问题;乡镇产业园、特色小镇等乡村新兴产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薄弱,火灾隐患点多面广。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各乡镇(街道)安委会、龙台发展区、有关单位(部门)要突出城市综合体、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多合一”等重点场所,扎实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完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风险隐患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监测预警机制和火灾防控体系,推动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治理,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重点排查辖区、行业领域内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通道堵塞、违规用火用电、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私拉乱接充电等风险隐患。对于隐患排查中弄虚作假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务必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坚决挂牌一批、公告一批、曝光一批、处理一批。三是强化综合执法和部门联合管理,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带头抓好新材料新业态的的风险预估预判,优化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县消防救援大队在依法治违行为过程中,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协调处置,逐步完善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四是有关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和小微企业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安全评估和管理,并结合房改、水改、电改、路改等工作,加快城乡用电、用火用气安全升级,有效降低火灾风险。五是加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各乡镇(街道)、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主要行业领域职业培训内容,经常性开展消防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七)特种设备方面
突出风险:受汛期山洪、泥石流和滑坡地质灾害及大风等影响,大型游乐设施易引发失稳、垮塌、电气线路损毁等事故;高温、高湿、多雨,盛装危化品压力容器、气瓶锅炉设备易受损发生易燃、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事故;露天作业起重机械、露天运行电梯等特种设备易发生失稳、故障;电梯机房温湿度增大,井道、地坑进水导致电梯故障频发,处理不当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风险预测和评估,紧盯居民小区、商场超市、旅游景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针对锅炉、电梯、缆车、管道等在用特种设备,实地开展安全监察,查找薄弱环节,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多措并举开展好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校园、电梯安全使用常识进社区、安全管理知识进企业等活动,培养全民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形成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广泛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三是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预防机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况开展应急演练,对确定采取特种设备停用措施的,要设置警示标志,对应当停用而因生产工艺等特殊原因不能停用的,应采取有效监护措施,防止因灾害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确保特种设备领域安全。
(八)人员密集场所
突出风险:随着清明、五一、端午小长假的来临,交通、住宿、餐饮等方面流量明显增大,成为各类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车站、商场、影剧院、 KTV、网吧、寺庙、城市广场等场所人员密集,易发生拥挤、踩踏和火灾事故,安全生产压力增大。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督促辖区、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好隐患自查自改,重要场所部位建立“一场一档、一店一档、一楼一档”,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值班值守。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重点场所、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加大对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电梯、锅炉、游艺设施等特种设备与人员密集场所相关的场地、设施、设备巡视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强化基础管理,抓好隐患排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九)工业企业方面
突出风险:高温、高湿、暴雨等极端天气极易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主要防范措施:一是各乡镇(街道)安委会、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经科信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国资金融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超前部署,督促企业强化细化各项防汛工作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二是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开展重点环节和部位隐患排查整治,强化防雷接地检测,加强厂房周边排水沟、防洪渠的排查,加强原料堆场排水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严防堆料滑坡;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通风除尘系统,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技术措施;配备铝镁铜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储存防水防潮设施,确保厂房、氧气管道、煤气管道、煤气柜等接地设施、跨接线及避雷设施完好。三是各企业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急值班制度,密切关注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掌握汛期天气变化,提前组织全体一线生产员工熟练掌握风险防范、避险逃生知识技能,做好防范应对。各工贸企业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预案演练,确保紧急情况下防汛安全措施落实、应急物资充足、通讯保障畅通。
(十)有限空间方面
突出风险:高温、高湿、暴雨等极端气候造成城市污水管道、发酵池、垃圾站、冻库、储藏室、反应釜等有限空间内温度升高,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的聚集和挥发程度随之升高,污水井、下水道内有毒气体浓度增高,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和沉积物浓度值增大,易引发窒息、中毒、燃爆和溺水等事故。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各乡镇(街道)安委会、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经科信局等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完善有限空间管理制度、审批制度,加大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和科学施救知识,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擅自进入及盲目施救;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承发包管理规定,加强防暑降温措施落实,防止因职业性中暑或疲劳作业引发事故。二是督促相关企业对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学习掌握有限空间作业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及防范措施,确保作业安全,严防事故发生;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三是住建部门要组织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市政工程建设、燃气、电力、排水、环卫等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开展专项检查,摸排掌握长期废弃或停用污水池的安全状况,深入排查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坑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各类底线有限空间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十一)森林防灭火方面
突出风险:第二季度,我县进入森林高火险期,加之清明烧香祭扫活动集中,农事用火突出,一些地方施工用火不安全,是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重要隐患,也是造成山火进城、进村、进工厂的突出问题,威胁文物古迹、寺庙等建筑安全,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加强宣传教育,适时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严格管理。并充分利用坝坝会、广播、宣传车、LED屏、宣传标语、微信群等各种载体进行宣传教育,营造森林防灭火浓厚氛围,增强群众森林防灭火的责任感,真正做到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二是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域层层布防,精准管控,落实县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村包组、主包户、户包人、护林员包山,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要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制度,紧盯国有林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强对小孩、老人以及智力障碍等特殊人群的管控,努力从源头上截断火源,重点时段要严防死守,确保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三是积极推动森林防火指挥部常态化实体运行,建立完善例行会议、定期会商、预警响应、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分类保管,确保火情一旦发生能第一时间统筹调配,真正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在小,处置在早。
(十二)防汛抗旱方面
突出风险:全县有199个山洪危险区,146座中小型水库,防汛抗旱形势复杂严峻。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水务部门牵头开展全县水库安全隐患大排查,加强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做好水情监测预警和日常巡查,重点防范排水管道、河道淤塞。二是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行业领域内河流、水库、塘堰等重点区域进行隐患排查,设置完善警示标志标牌、安全隔离带等设施,切实消除安全盲点死角,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建立整改台账,密切防范溺水事故的发生。三是按照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要求,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补充、整理防汛物资,完善镇、村、社应急系统建设,确保遇有突况时调得出、用得上,同时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抢险队伍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有险情时拉得出、打得赢。
(十三)旅游方面
突出风险:汛期临近,强降雨天气增多,泥石流、山洪等地质灾害进入多发期,利用清明、五一和端午小长假出行增多,旅游安全问题处于易发高发期。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各乡镇(街道)和涉旅部门牵头组织全面深入开展各A级旅游景区(点)、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等游客聚集的易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旅游基础设施等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严格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不及时整治或组织不到位的,该关停就关停,该取消就取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加强景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督促强化气象预警联络保障工作,严格落实极端天气下景区危险地带撤人及禁入、缆车停驶、调整或停运等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认真做好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器材的储备、维护和保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训练,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抢险救灾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四)农业农村方面
突出风险:针对汛期和疫情防控常态化,农村交通事故、火灾、农机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农药中毒、自建房坍塌等等安全隐患不断暴露,事故时有发生,安全隐患点多面广。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突出问题导向,紧盯农村沼气、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畜禽屠宰行及涉农企业、农村自建房和危化品领域开展全覆盖安全警示宣传和隐患整治。重点整治违法载人、酒后驾驶,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非法捕捞等问题。农村自建房要做好临边防护,规范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施工作业人员佩戴齐基本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要紧盯存放、使用、回收等重点环节,防止事故发生。二是加大宣传教育,突出社会共治,积极推进安全知识“进农村”工作,结合“5.12”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紧盯农村居民在用电用气、交通出行、用火防火、河塘水库、地窖、沼气池、深井等方面安全常识和作业技能宣传,普及自然灾害对农作物生产影响和防灾减灾及逃生基本知识;开展农村安全作业实操培训,提高农村居民安全风险识别和自救互救科学知识技能;以典型的事故案例,强化农机手等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三是加强警农联合执法,重点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酒后驾驶、超载驾驶、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脱检漏审、拼装改装机械、伪造变造证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村民操作使用农业机械前要做好隐患排查,防止被机械拉伤、割伤等事故发生,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十五)电力方面
突出风险:第二季度,进入雷电、暴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频发期,极易对供电设备造成损害,易造成大面积停电或引发火灾事故,是电力安全的高风险期。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加强日常线路巡视检查,强化基础管理。由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国网供电公司具体负责提前组织部署迎峰度夏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详细制定防汛措施,明确责任目标,把防汛责任落实到人,实施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二是抓好输电线路设备运行维护,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国网供电公司认真分析输电线路运行工况、存在的问题,梳理薄弱环节,厘清主要风险,对发现存在的缺陷设备和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及时治理,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三是加强电力设施安全宣传,开展好防灾应急演练。县经科信局牵头,国网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安委会分工负责实施,加强与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电力安全生产动态,及时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完善汛期电力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通过演练提高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做好汛期物资、救援队伍等应急准备;强化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确保电力领域汛期安全。
(十六)涉安方面
突出风险:一些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遗留问题、突出矛盾没有及时得到妥善解决,容易出现、集访事件,甚至到市到省或进京上访,引发,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
防范措施建议:一是畅通来信来访渠道,坚持有访必接,有信必回。各乡镇(街道)安委会、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公布办公电话、值班电话以及“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等沟通渠道,做好24小时值守工作,确保来电必接,有信必回。二是实行首办责任制,加强督察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结合”的原则,限期解决初信初访,对于不能按期办结的问题和群众反应强烈、重复投诉的问题,加强督办力度,提高办理质量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