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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高校;影响因素
早在1994年,联合国关于《世界科学的报告》就曾指出:“科学永远是财富资源,今天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就是掌握知识多少的差距。如果没有科学技术的转化,就无法持久地发展。”在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代社会,由于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所以,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
高校作为国家科技体系中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提高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仅能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而且对于完善市场环境、提高国家创新能力都有重要影响。
然而,目前我国的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很低, “全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在6000-8000项之间,而真正实现产业化的却还不到10%。”远远的落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和美国高校科技成果高达80%以上的转化率更是差距明显。
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年获部(省)级以上科研成果一般为3万项左右,高校占其中的近2万项,比例很高,但高校的这些科研成果中,能在生产中稳定使用且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仅占约20%,而最终形成产业的则只有5%左右;据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有19.6%的大型企业和28%的中小企业认为,高校提供的技术成果的配套性和成熟度差,企业不愿也无法接受使用它们。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中的影响因素很多,涉及科研体制、观念意识、市场机制、技术成熟度、利益分配、资金投入、政策保护、中介机构等一系列因素。以当前的文献看,国内学者还没有统一的意见。笔者对2006年至今的国内期刊发表的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文献进行了统计,共检索到70篇相关论文,其中总共涉及19种影响因素,它们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如下表:
从下表可以看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但影响程度各不相同。其中,法律环境不健全是最受关注也最重要的因素。
如何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法律环境的差别会多大程度的影响这种转化效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顺畅与否会怎样的影响经济?我们不妨参鉴一下美、日两国的经验。
二、美、日两国的经验教训
1、美国经验
就技术转移的基本立法方面,美国于1986年就出台了《联邦技术转让法》,明确规定开展技术转让是所有国家实验室(包括高校)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义务。此后,美国又对联邦技术转让法案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正,如1995年的《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7年的《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和2000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
实际上,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绝大多数美国大学对知识产权经营非常陌生,有的甚至持极端的排斥态度。20世纪70年代后,因为日本经济的崛起,美国的企业在许多产业领域被击败,美国的经济萎靡不振,美国国内震动很大,甚至国民都开始对美国丧失信心。当时,美国各界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最终认为,美国大学不注重知识产权的经营,大量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得不到及时转化是造成本国经济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统计,1980年,由于制度性的缺陷,仅有5%的科技成果被转移到企业界,效率极其低下。认识到法律环境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之后,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2日迅速通过了由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该法为大学经营知识产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激励。《拜杜法案》通过后,大学反应热烈,纷纷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经营机构,以至于知识产权经营成为近20多年来发生在美国大学的一个蔚为壮观的景象。实际上,现在全美排名前100位的研究型大学都在经营知识产权。同时,由于高校产生的科技成果往往在质量上大大高于企业界,故此,尽管高校的科技成果在数量上并不占绝对优势(如2000年大学获得的专利数仅占全美当年专利数量的2%),但对社会的贡献却是巨大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美国《拜杜法案》的通过生效极大的促进了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但并没有导致大学科技成果质量的下降。而对于那些在法案生效后才开始尝试申请专利的大学,科技成果的质量甚至是明显上升的。
现阶段,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标准模式就是建立由法律、商业和技术专门人才组成的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并通过一个以技术转让为其核心目标的全国性组织(美国大学技术管理协会(AUTM)),进行广泛的合作与联系。《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拜杜法案)规定:大学、非营利机构和小企业在联邦政府经费支持下的发明,其自己仍然具有拥有权,由联邦政府资助产生的大学发明成果若不能在一定时期实现向产业转移,则联邦政府有权指定由其他适当机构对其实施商业化。
美国通过上述措施,加强了联邦政府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让的责任,去除了制约技术转让的不合理障碍,极大的推动了联邦资助的技术成果的转移,无疑对提升美国经济的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
2、日本教训
日本一向“以科技立国”,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十分重视。早在1985年,日本就颁布了《日本工业技术院设置法》,旨在促进科研与企业相结合。但是,由于该法并不是国家技术转移的基本立法,并未发挥其理想的作用。事实上,日本80年代经济的表面繁华掩盖住了日本国内的科技创新法律环境的缺陷,由于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撑,产业升级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狂热的资本开始集中投资于房地产,造成了日本80年代末的经济泡沫。当投资者意识到日本经济增长方式的缺陷后,泡沫也随之破碎,日本经济一落千丈,并殃及本国经济发展达10余年,教训极其惨痛。
经研究,其实即便在泡沫膨胀期,日本大学的科研经费只仅次于美国,在世界科学杂志上的数量也仅次于美国。然而,在大学技术转移方面,日本则远远的落后于美国。经过反思,日本认识到本国在技术转移立法方面的不足是经济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是,日本便仿照美国的拜杜法案,于1998年颁行了《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此法案颁行之后,日本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才有了明显的起色。
三、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的法律环境分析
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低效反映了我国大学办学理念和体制上的缺陷,也显露了我国相应法律规范的缺失。那么在法律环境层面,究竟是那些原因造成了我国大学的创新不足和转化低效的呢?笔者认为主要现在如下三方面:
(1)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法》。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虽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但这些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国家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归属、披露、监督等内容。
(2)我国对职务发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规定模糊,既不能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引发了更多的争端,增大了技术转化的成本。
(3)我国法律没有有效确立对职务发明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的合理激励机制。我国虽然存在规定激励机制的相关规范,但由于我国高校体制管理上本身就存在诸多弊端,致使我国高校自发性的对个人的激励随意性很大,个人的贡献不能得到充分的肯认,进一步阻碍了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针对上述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完善立法,使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有法可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提升,与一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度有明显的关系。以美国为例,之所以科技成果转化率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本国完备的法律。考察美国的立法史,可以发现,自1980年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促进大学技术发展和推广转化的法律、法规。比较重要的如:《拜杜法案》(1980)、《史帝文生-怀德技术创新法》(1980)、《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2)、《国家合作研究法》(1984)、《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88)、《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1989)、《技术优先法》(1991)、《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92)、《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5)、《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1996)、《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7)、《技术转让商业化法》(2000)等。这些法律对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正是看到完善立法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意义,许多国家纷纷仿效美国,加快了本国的技术转移立法进程。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立法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提升的关联性一直在学界存有争论,但各国并未因此而放缓本国的立法步伐。时至今日,不但绝大多数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都制定了类似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法,如加拿大、日本、法国等,甚至众多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制定此类法律以促经经济的发展,如阿根廷、墨西哥等。
在我国,笔者认为,现阶段最为理想的立法步骤是,在《促经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基础上,先行制定一部高位阶的针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技术转移法》,以此来统领技术转移的其它法律和法规,再在此基础上,不断的完善其它相关法律以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这样做的好处是:在我国,政府和民众的法律意识虽然在不断增强,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在此情形下,先行制定一部专门的高位阶法律以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责关系非常有必要,这样可以加速政府及高校自身的管理理念的革新,并为进一步顺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提供契机,以便循序渐进的达到理想的目标。
第二,明确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原则。无疑,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层面,职务发明的产权界定,最为重要。对此,笔者主张借鉴美国的“权利归雇主”的原则。理由是:以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法律发展趋势看,虽然一些发达国家没有在法律上规定权利归雇主,并且雇员往往被授权可以就利用大学设施产生的发明申请专利,如芬兰、瑞典、冰岛、瑞士、意大利等,但更多国家更倾向于将专利的申请权赋予大学,如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荷兰、爱尔兰、挪威、波兰、西班牙、英国等。对于权利归属的原则,日本曾经在经济泡沫膨胀时代主张权利归个人,以为这种权利的归属界定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效应更明显,实践表明这种界定是失败的,因为离开校方的经济支持和管理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极其低下,对发明人的权利在法律加以承认并不具备现实的积极效果。其实,日本这一规定是对德国法律盲目借鉴的结果,而实际上,即便在2001年以前,德国在处理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德国已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此种专利权归大学。
当然,“权利归雇主”原则并不能绝对化,否则,一旦大学在运营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失职等缺陷,就会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失败。其实,现今一些国家之所以选择发明人可以申请专利的法律设计,一定程度上就是出于此种考虑(典型的如意大利,先前曾经规定权利归雇主,2001年新法则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归发明人)。[14]应该看到,在我国,大学的运营不同于西方国家,尤其不同于美国:美国的大学大都主要依靠自身运营,政府不提供其经营的财政支持,故此,美国大学的知识产权运营具有积极主动性;而在我国,大学的运营主要靠国家或地方的财政拨款,大学缺少知识产权运营并不会直接危及其生存和发展,故此,我国大学的知识产权运营相较于美国显得极为落后和消极。出于上述认知,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不能一味照搬美国,而应该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应允许发明人在校方失职等情况下取得申请专利权的资格,这样可以避免高校高质量科技成果的转化因为校方的不积极而失败。当然,这种情形应该仅仅作为“权利归雇主”原则的例外。
第三,通过立法引导大学制定高效的激励政策,如利益分配方面的一些措施。制定好的激励政策,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加速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对此,多有学者主张借鉴美国的经验。其实,美国并没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具体的激励机制,只是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实行利益划分的“三三三制”原则,即:专利使用费净收后的现金分配途径,1/3给发明者,1/3给发明者所在的部门,1/3给发明者的学校,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院系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目前,“三三三制”的分配模式被美国大学技术移转机构广泛使用(注意,这仅是美国大学利益分配的一种“公平制”模式,实际上,在美国还存在着利益分配的“非平分制”、“累计递减制”等其它模式,但其应用程度远远不及“三三三制”广泛)。[15]这样做的好处是: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会激励教师不断披露发明,并配合随后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工作;允许发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会促使发明人所在院系支持发明人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并同时提升发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声望。
无疑,美国的这一普遍作法在本国是很成功的,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在借鉴美国经验的时候,应该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不难发现,在美国,由于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对发明人权利的保护制度,同时,大学为了彼此竞争和自身发展也从各个方面为本校科研人员提供有力的政策激励,所以即使法律不规定针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发明人仍然可以依靠自己优越的谈判地位获得充分的权益,而不必担心自己的权益会受到来自所在大学的伤害。也正是这个原因,美国国会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并没有专门立法,而是任由各个大学自主安排。实践证明,美国大学在自主安排激励机制时,往往是朝着最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向发展的。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在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不但国家立法不足,而且大学自身也缺乏知识产权经营的竞争压力和意识,所以在我国并不存在诸如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由此不难看出,美国的这一做法在我国并不具有可复制性。因此,笔者仍坚持认为,在现阶段,通过制定高位阶的法律引导大学确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提升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依然是极为必要的。
结语: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同时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效率的提升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协调。为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各级立法和行政部门应开阔视野,勇担责任,各个大学应更新观念,锐意创新,以充分发挥大学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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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
近年来,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一批功能定位和机制模式均与传统科研院所具有显著差异的新型研发机构大量涌现,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了高校、企业、市场、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发展,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成效显著。本文从理论层面探讨新型研发机构的概念和特点,并对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优势分析,以期为科技成果转化实践工作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
1 新型研发机构的概念
作为一种新兴的科研创新机构,目前学术界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概念尚未有统一的定论,主要是对其发展现状、典型特征进行描述分析。如周文魁等认为新型研发机构是伴随着新兴产业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是致力于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一种新型研发组织。张福生认为新型研发机构最大的特点是专注于产品研发和市场营销环节,中间的生产制造委托外包,体现着日本“用工厂作为实验室”的思想。在实践分析层面,谭海斌认为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新型研发机构始于上世纪90年代,并通过梳理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广东华南新药创制中心等一批新型研发机构现状,总结了新型研发机构几个特点:组建目标多层次、方式多样化、体制机制灵活创新、发展模式各具特色。夏太寿等对苏粤陕6家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对比分析,认为新型研发机构要具备功能定位体现政府导向、治理模式去行政化、体制机制灵活创新、政产学研高度协作等特征。
随着高新技术不断发展和产业升级转型,各地政府高度重视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引导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并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了明确定义。如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中将新型研发机构定义为“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与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联合组成新型研发机构调研组对江苏省新型研发机构展开调研,将新型研发机构定义为“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江苏省单独或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设立的,围绕相关产业领域方向,以研发、技术服务、科技型企业孵化为主要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院(所)、中心、研究开发公司。”
综上所述,新型研发机构之所以被称为“新型”,主要是在功能定位、机制体制、运作模式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科研机构。主要区别在于:
①功能定位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理念以市场化为导向,是运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相较于传统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内容集中在产业链共性、基础技术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创业孵化等。
②协同机制新。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协同创新的理念。不同于传统研发机构单一的建设主体,新型研发机构能够在多个投资、建设主体基础上,充分协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中介、行业协会的创新资源要素,形成科研合力提升科研能力。
③运作模式新。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能够在人事体制、资金筹措等方面通过多种模式组合,突破传统科研机构的桎梏,激发科技研发活力。
2 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势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科技投入大幅增加,科研能力显著提升,但科技成果转化难一直是瓶颈问题。 2010年,教育部《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高校专利转化率平均计算仅为5%。2013年,我国高校专利出售总金额4.5亿元,实际收入2.5亿元,分别仅相当于同年高校科研经费支出总额的0.37%和0.20%。科技成果转化难,究其原因在于传统科研机构中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研发与生产需求脱节、研发团队绩效考核指标单一激励动力不足、融资体系不完善投资风险大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科技成果有效转化。2015年8月,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从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科技中介扶持等多个方面为科技成果转化创建了更加优越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转化法》明确提出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新型研发机构作为高校科研机构、地方政府与企业、市场之间的科研创新平台,是科技成果、技术需求在产业最前沿双向流动、对接的重要阵地,应该抓住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1 目标定位在于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作为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伸入市场的前沿触角,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的目标和主要内容在于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其一,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的目标是帮助传统高校、科研院所实行科技成果转化。传统高校、科研机构积累的大量科技成果难以转化,关键在于从核心技术到符合用户需求的产品,中间还存在相当长的距离,包括对市场的认知和判断,融资与风险管理等。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职责就是将这些科技成果通过与企业实行对接,对科技成果进行优化改造,最终形成产品进入市场。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链条,江苏省(苏州)纳米产业技术研究院、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等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均组织建立起技术研发、工程研发、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公共服务和综合管理部门,形成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流水线。此外一些新型研发机构还设立了中试小试平台、科技成果孵化企业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如华南理工大学牵头组建的广州现代产业技术院采用“前孵化器”模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市场前的论证和培育、孵化科技型小微企业。江苏数字信息研究院以工程化研究、产业化实现和企业孵化配套等3项功能为集成发展目标,培育吸引35家企业入驻产业孵化大楼。
其次,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化运营属性决定着新型研发机构必须走向市场,为企业提供新的产品和服务。传统科研机构拥有稳定的财政收入资助,在研究方向上注重基础性研究,科学研究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成熟度低,与市场需求脱节严重。新型研发机构设立为以市场化运行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需要建立起自身的“造血”机制促进自身的长远发展。因此,新型研发机构一方面依托市场,围绕企业技术产品升级需求寻找生存机会,另一方面需要集聚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力量,通过市场倒逼机制破除传统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与市场难对接的问题,为企业带来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从创新源头上有效推进科技成果顺利进入市场。
2.2 协同创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依赖科技资源网络中多要素的组合、创新链条上多环节的衔接以及服务体系中多元主体的协同。而协同创新机制是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特征,也是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关键因素。新型研发机构能够通过自身协同创新机制优势,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导入和产业化等各链条、环节衔接过程中,对人才、成果、资金、信息、中介服务、管理、政策引导等各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和高效配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
①从协同主体来看,新型研发机构往往包含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地方政府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建设主体能够有效聚集相关的资源,比如高校科研院所拥有技术专家、学生、前沿技术等;企业拥有产品生产线、产品市场信息等;地方政府能够提供良好的政策、资金引导、配套设施等。多元投资主体所提供的资源为新型研发机构奠定坚实基础。
②从运行模式来看,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市场化运用,在运行模式上各具特色,不拘一格。比如中科院宁波材料研究所“连人带成果转入企业”的技术转移转化模式,和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外包的公共服务模式;合肥家电技术工程院、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探索形成“一品一所一公司”的企业孵化模式等。新型研发机构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和产业特点,自行设立或及时调整适合自身发展的运行模式,从而节省科技成果转化成本,提高转化效率。
③从人才引进和考核制度来看。新型研发机构能够联合企业、高校共同引进人才,不仅支持高层次人才稳定的科研工作环境,同时满足人才实现创业愿望;其次,在人事考核激励方面,传统科研机构高校等科研重视论文、专利成果,成果产业化激励方面一直薄弱。新型研发机构以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为目的,普遍采取股权收益、合同制、匿薪制、动态考核、末位淘汰等管理制度,建立起灵活的人才引进和考核激励机制。此外,新型研发机构还可以通过组建产业创新团队与高校共同开展人才培育,充分利用高校优越的大学生创新资源,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持续的科研创新力量。
④在资金筹措投入方面,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本身可以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储备,直接与市场需求进行对接提供服务。比如广东工业大学在东莞建设的华南工业设计创新院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将相关科技成果打包入股,与当地政府、企业共同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其次,新型研发机构能够在市场环境中,通过股权投资、信托投资、担保、贷款、孵化上市企业等途径实现资金筹集。
2.3 稳定资助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风险
由于科研创新的不确定性、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时效性等因素决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活动。
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共同投入”的模式,大多由社会力量或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创办,但又不限于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还包括产业联盟乃至创业投资基金等多种类型的组织。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高投入和高风险的特点,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风险共担的方式来确定利益的分配。比如广东IC产业基地股份公司由广东工业大学、番禺区政府、广州润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各自提供的土地、场地、资金、智力资源以及贡献价值确定股权比例和风险收益比例,从根本保障了新型研发机构各投资主体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承担风险与利益获取。
此外,社会上的保险金融等机构也能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帮助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而针对社会上营利性资金既不愿进入也难以进入的,但又有必要实施的关键领域的科技项目,需要政府财政资金依托新型研发机构予以大力资助,由政府为重大科研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
3 相关建议
新型研发机构作为我国科技创新体系中出现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促进科技成果创新、形成产品走向市场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是实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的有益尝试和重要突破,对完善我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新型研发机构无论从数量、质量方面都尚处于有待提高和加强的状态,且期待的效果和规模效应还未充分发挥。地方科技部门应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政策研究和支持力度,同时,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和服务,为新型研发机构的长远发展和效能发挥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大力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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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立法;管理政策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9-0052-05
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几万项,而真正实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却不到1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1]虽然高校的科研成果属于技术创新,而产业化则属于成果转化,二者是不同的,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二者的关系却是另一番景象:科研成果如果不能够转化为具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力,那么其对社会的发展便没有直接的贡献,此项技术创新也就不具备经济意义。应引起注意的是,在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最主要推动力就是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以美国为例,超过50%的经济增长是依靠对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的大量投资产生的。[2]由此观之,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低下对经济发展而言无疑是不利的。
那么如何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法律政策环境的差别会多大程度的影响这种转化效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顺畅与否会如何影响经济?我们可以参鉴一下美、日两国的经验教训。
一、美、日两国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成功经验如何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绝大多数大学对知识产权经营非常陌生,有的甚至持极端的排斥态度。20世纪70年代后,因为日本经济的崛起,美国的企业在许多产业领域被击败,美国的经济萎靡不振,美国国内震动很大,甚至国民都开始对美国丧失信心。当时,美国各界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最终认为,美国大学不注重知识产权的经营,大量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得不到及时转化是造成本国经济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统计,1980年,由于制度性的缺陷,仅有5%的科技成果被转移到企业界,效率极其低下。[3]认识到法律环境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之后,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2日迅速通过了由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该法为大学经营知识产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激励。《拜杜法案》通过后,大学反应热烈,纷纷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经营机构,以至于知识产权经营成为近20多年来发生在美国大学的一个蔚为壮观的景象。实际上,现在全美排名前100位的研究型大学都在经营知识产权。[4]同时,由于高校产生的科技成果往往在质量上大大高于企业界,故此,尽管高校的科技成果在数量上并不占绝对优势(如2000年大学获得的专利数仅占全美当年专利数量的2%),但对社会的贡献却是巨大的。[5]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美国《拜杜法案》的通过生效极大地促进了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但并没有导致大学科技成果质量的下降。而对于那些在法案生效后才开始尝试申请专利的大学,科技成果的质量甚至是明显上升的。[6]
由于美国注重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在法律环境层面为大学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激励,美国的科技水准得以迅速上升,终于在20世纪末世界发达国家普遍经济不景气的情境下,凭借知识经济而依然保持持续繁荣,开创了信息时代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环境的改善使美国大学有了科研的热情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并使相应高科技产业迅速发展壮大,最终协同创造了美国的经济发展神话。其中,依托斯坦福大学和加州大学等高校的硅谷的发展过程就是鲜明的一例。
反观日本,20世纪80年代经济的表面繁华掩盖住了日本国内的科技创新法律环境的缺陷,国民盲目的自大也一定程度上虚浮了大学的进取精神,日本原初“技术立国”的锐气不再。在不能进行产业升级的情况下,狂热的资本开始集中投资于房地产,造成了日本80年代末的经济泡沫。当投资者意识到日本经济增长方式的缺陷后,泡沫也随之破碎,日本经济一落千丈,并殃及本国经济发展达10余年,教训极其惨痛。经研究,其实即便在泡沫膨胀期,日本大学的科研经费只仅次于美国,在世界科学杂志上的数量也仅次于美国。然而,在大学技术转移方面,日本直到1998年效仿美国《拜杜法案》的《技术转移促进法》的出台,日本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才有了明显的起色,但已经落后了美国近20年,其间仓海桑田,令人感叹。[7]
二、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随着时代的变迁,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已经成为公认的现代大学的三大职能。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大学应当“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可见,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大学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尴尬现状应予改变。
当然,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低效反映了我国大学办学理念和体制上的缺陷,也显露了我国相应法律政策规范的缺失。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造成了我国大学的创新不足和转化低效,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1.我国大学的办学理念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着不足。首先,我国大学教职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与时俱进,教职人员的职称评定过于看重论文的发表数量,不重视对科技研发的表彰,从根本上打击了广大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热情。其次,我国大学虽然拥有数量庞大的高质量科研人员,但很少有人懂得科技成果转化的操作流程,大学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大量的科技成果不能得到及时转化。再次,我国的大学没有为教职人员的科技创新寻求社会广泛的资金赞助,没有在科研人员和企业之间架起桥梁,使得我国大学的科技创新无序杂乱,随意性过强,商业价值不足。最后,我国的大学不注重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孵化服务,使得已有的大学科技成果往往因为缺少支持而得不到转化,白白浪费了已耗的资源。
2.我国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建设滞后,存在着权利的模糊和错配,影响了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效率。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规范明显存在如下的缺陷:第一,我国对职务发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规定模糊,既不能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引发了更多的争端,增大了技术转化的成本,虽然一定意义上讲灵活变通对权利归属的界定有其相应的积极意义,但是法律的大忌就是不明确,良好的法律应该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功能,使行为人在事前就可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我国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应该纠正。第二,法律应该在清楚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同时确立对职务发明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的激励机制,我国虽然具有此类规范,但是因为立法位阶比较低,规定过于笼统和单薄,所以实施的效果不尽人意。我国高校自发性的对个人的激励随意性很大,加之高校体制管理上的其它弊端,使个人的贡献不能得到充分的认可,进一步阻碍了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第三,我国法律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没有体现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安排,缺少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督促和问责机制。
3.我国的资本市场结构扭曲,没有为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我国政府在资本市场的构建上一直心怀顾忌,具有多种原因。在国家资本市场的布局上,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如下的逻辑:国家政治制度的维持需要国有企业的壮大,所以要支持国企;国企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支持,所以要维护国有银行;国有银行的地位维持需要国家对间接融资进行扶持,所以需要政府出面对直接融资压制。而压制直接融资虽然表面上看算是达到了一定的政治目的,但却也同时剥夺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机会,使国家的经济发展日益扭曲。显而易见,现在政府的经济发展策略虽然在一定意义上看是高效的,也符合凯恩斯的经济学原理,但是在涉及高科技成果转化这一问题上,政府的经济发展模式遇到了挑战:一方面,国家需要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来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势态,另一方面,国家又因自身的法律环境而不得不在资本市场上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进行抑制、甚至打压,致使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低下。当前,这种局面急需改变。
三、提高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建议
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使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有法可依。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法》。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虽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但这些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国家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归属、披露、监督等内容。专门针对国家技术转移的规定仅有2002年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尽管该《规定》对国家投入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作了较详细规定,其核心也是“放权让利”。[8]但是应当看到,《规定》存在严重的法律缺陷:《规定》只能约束科技部和财政部资助的对象,无权约束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以其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规定》在明确将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后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如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时间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没有有效转让知识产权时缺乏处理措施等。另外,虽然《规定》作出“放权让利”的规定,但是对于国家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按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属国家所有,而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在无法律明确允许转让的情况下,科技部和财政部无权将国有财产“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见,由于《规定》法律位阶较低,连规范本身的合法性都存在问题。故此可以说,对于技术转让的重要性,在立法层面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上,明确科技成果归属和利益关系,是高校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笔者主张借鉴美国的“权利归雇主”的原则。理由是:以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法律发展趋势看,虽然一些发达国家没有在法律上规定权利归雇主,并且雇员往往被授权可以就利用大学设施产生的发明申请专利,如芬兰、瑞典、冰岛、瑞士、意大利等,但更多国家更倾向于将专利的申请权赋予大学,如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荷兰、爱尔兰、挪威、波兰、西班牙、英国等。对于权利归属的原则,日本曾经在经济泡沫膨胀时代主张权利归个人,以为这种权利的归属界定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效应更明显,实践表明这种界定是失败的,因为离开校方的经济支持和管理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极其低下,对发明人的权利在法律加以承认并不具备现实的积极效果。其实,日本这一规定是对德国法律盲目借鉴的结果,而实际上,即便在2001年以前,德国在处理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德国已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此种专利权归大学。[9]
2.引导大学制定高效的激励政策,如利益分配方面的一些措施。制定好的激励政策,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加速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我国教育部虽然在1999年制定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实施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奖酬。但是此规定同样存在两大弊病:一是对发明者的奖励问题,这一规定仅仅在措辞上用了“可以”而已,加之此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的位阶本身就较低,致使这一规范在实践中形同虚设;二是此规定并未给发明者所在院系相应的利益分配权,使得发明者往往不但在发明过程中难以得到院系的支持,甚至会遇到院系的阻挠,最终难于实现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对此,美国的经验可供借鉴。其实,美国并没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激励机制,而实践中却普遍存在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实行利益划分的“三三制原则”,即:专利使用费净收后的现金分配途径,1/3给发明者,1/3给发明者所在的部门,1/3给发明者的学校,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院系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这样做的好处是: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会激励教师不断披露发明,并配合随后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工作,允许发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会促使发明人所在院系支持发明人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并同时提升发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声望。[10]
3.更新高校管理理念,完善高校的管理体制,引导和保障科技创新和成果的转化。如在高校评职管理机制上,应尽快废除简单的以学术论文作为评职唯一标准的狭隘做法,将高校教师的科技创新及转化业绩作为重要的评价因素。其实,国外很多大学支持学校教职人员积极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甚至有的学校鼓励教职人员走出校门创业,如果教职人员创业成功,会成为今后晋职的重要砝码。其典型代表如爱尔兰的圣三一大学。再如,在高校科研的引导上,大学应注重引导校方的科研方向,使其更直接作用于社会。如以美国大学为例,为了促成大学与社会尤其是企业的良好沟通,令教职人员的研究更有针对性,学校专门设立了负责学校科研管理的资助研究办公室(OSR),OSR负责学校科研的前端工作,代表学校签订横向和纵向的研究协议。这里所说的横向协议指大学和企业间的协议,纵向协议指政府和大学间的协议。美国有的大学将横向和纵向的研究协议都划归OSR负责,例如哈佛大学,而有的大学则在产学合作中推行“一站式”服务,把横向研究协议从OSR中剥离出来,划归技术许可办公室(OTL)管辖,例如斯坦福大学。除此之外,美国大学还为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提供一种孵化服务,校方提供的这种孵化服务的内容既包括技术“转移”前的技术孵化,又包括技术“转移”后的企业孵化。服务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将技术发明孵化到可展示的原型阶段,以吸引投资者,为企业起草商业计划书,引入风险资本,帮助企业招募管理团队,凭借所持股权进入创业企业的董事会和行使投票权等。
4.建立专门的负责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组织负责实施。比如帮助发明人联系转让工作、提供支持,如联系法律、商务、事务顾问,也帮忙联系融资、寻找投资公司,使学校和发明人一起尽快让成果得到转化等。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大学处理得比较好,专门设立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其实,在实践探索过程中,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曾经创造过三种运作模式:第一种是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isconsi Alumni Research Foundation,简称WARF)模式。该基金会虽然是该大学的附属机构,但与大学分开,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二种是麻省理工学院首创的第三方模式,由加州大学伯克利校区教授Cottrell建立研究公司 (Research Corporation,简称RC),独立于所有大学,l937年麻省理工学院与RC签署协议,将学院的发明提交给RC,由RC负责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宜,收入与麻省理工学院四六分成。第三种是斯坦福大学首创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简称OTL)模式,即由学校出面申请这些发明的专利,再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给学校带来可观的收入。[11]前两种模式由于自身的缺点最后未能推广。目前,斯坦福大学首创的OTL模式运行最为成功,也成为当代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OTL隶属于大学,代表大学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取得的技术移转收益在扣除日常管理费用之后,全部交由校方和发明人分享,体现多方共赢、利益共享的原则,并使大学教育研究工作与技术转移之间形成良性循环。更为重要的是,OTL具有独立的地位,完全采用企业化的运作方式,将专利营销放在首位,自收自支,自主经营。大学只是在OTL成立时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以后运作的所有费用都必须在管理和经营中自行寻求解决。一项发明披露后,是否申请专利,寻找合适的企业以及进行《专利许可协议》谈判等等,都由OTL自主决定,而专利申请的具体事宜,OTL通常委托校外专利事务所办理。因为机构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和技术知识,极大的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12]笔者认为,这一模式值得我国大学借鉴。
5.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尽快为中小高科技企业发展提供适宜的生存土壤。在美国,还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因为一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的比较成功,所以这些学校周围也聚集了大量的风险资本,比如斯坦福大学和麻省理工大学,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资本往往自愿提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而在我国,政府对金融的管制一向很严格,风险资本的存在合法性都尚存疑问,致使中小高科技企业很少能得到风险资本的支持。可见,如果国家不积极完善国内的资本市场,届时可能会使我国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临一种尴尬的处境:即如果国内法律环境继续抑制国有金融机构对类似为达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而创建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那么国际风险资本或国际金融巨头就可能充分的利用此一机会,甚至会通过产权转让而获得相应的技术和权利,并进一步影响甚至控制我国的经济。当然,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限制技术对外的转让,但是如果这样的话,没有了充分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又怎能顺利转化,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怎样调动?由此可见,国家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应承担责任,应该及时畅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要的融资渠道。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最好在法律层面加以解决,以排除现阶段仍存在的一些非理性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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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on Concerning Promoting University Scientific 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 and Study on Management Policy
ZHANG Wan-bin,LUO Hai-shan
(Law department,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Dalian 116023 china)
Abstract: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research findings is our country stratagem,but it's evaluation factor is not adapted to subject development which is core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paper adopted fuzzy decision evaluation method,which is based on subject development, introduces appropriate factor,and finally verifies the evaluation method.It can provide a relative balanced appraisal and guide practical work.
关键词: 学科发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糊决策;评价方法
Key words: subject development;commercialization of research finding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fuzzy decision;evaluation methodology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1-0210-03
0 引言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已作为国家战略大力开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而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在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一体化技术创新体系中,高等院校要成为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实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生力军,加大为国家、区域和行业发展服务的力度。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方面,研究人员采用了不同方法开展了相关研究,柴国荣等运用Delphi法和相关分析法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检验[1];刘威等运用ANP方法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评价研究[2];尹航等采用熵值法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评价模型[3];石善冲等采用综合分析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方法研究[4]。而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特点,评价因素多,不确定多,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同时存在,具备显著的模糊性,这使得一些学者开始采用模糊评价方法研究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如阎为民等建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模糊评价指标体系”[5],白利娟等以陕西高校为例开展模糊综合评判方法研究[6]。但是这些方面的研究中评价因素仍然局限于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并没有从学科发展这一大学建设的核心的视角开展研究,使得评价因素不全面,无法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真正与高校自身发展完全融合,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内生动力,从而
持续促进高校科技与国家、区域经济及行业发展协同发展。本文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运用模糊决策方法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综合评价研究,基于学科发展的视角开展分析研究,合理选取评价因素,为形成具有实效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供重要的借鉴。
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模糊性
事物形态和类属的模糊性是现实世界广泛存在的一种特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负责的系统工程,建立在对多个相对独立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评价。这些影响因素有的以具体量化标准实现比较,但也有很多以好、较好、一般或高、中、低等类似的定性方式进行评价,很难进行具体而准确的量化,我们称之为具有模糊和非定量化特征的因素,研究的对象正是由于概念的外延的模糊而造成的不确定性,我们称之为模糊性。而模糊数学就是研究和处理模糊现象的方法,经过数学处理,使其具有量化的表达形式,从而为决策提供可以进行比较和判别的依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对于各高校具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用模糊综合评判发发所得出的结果,即可直接用于决策,也可作为重要依据,供最终的决策者参考[7-10]。
2 基于学科发展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因素
学科是大学承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基本单元,学科发展是大学建设的核心,是构筑和提升大学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大学学科三大功能对立统一,从不同角度彰显大学学科的价值。人才培养可以为学科培育和储备学科新人;科学研究成果是学科成熟和发展的支点,是目前我国大学学科建设中最受关照之处;服务社会是学科价值的最直接体现,是学科得以持续发展的动力[11]。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要取得持续性的发展,必须要建立在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基础之上,也就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校学科发展必须实现融合发展,而融合发展的基础是其评价体系与高校学科发展核心要素吻合。因此,高校对各技术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评价与目前社会对成果转化唯经济效益的单一评价方式有所区别,高校更关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也就是说,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产生经济社会效益,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行业技术进步、区域经济发展,同时,科技成果转化还要形成深远的学科影响,具备较高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水平,有利于自身科技创新能力的增强、自身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基于上述研究,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从一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2.1 产业化成效(U1)
科技成果转化最终将要形成经济和社会效益,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于高校学科持续发展具有直接的益处。产业化成效中应当分两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评价:①经济效益。由于团队的直接成果转化或者技术开发形成的成果在企业中产生的经济增量。②社会效益。产业化成果与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的契合度,以及产业化后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贡献度。
2.2 获得重大项目支持(U2)
国家和地方高度重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很多应用类项目直接面向高校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获得政府项目支持本身就是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评价方式之一,同时对项目的发展,对产学研的延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评价体系中应当考虑高校的成果转化项目所获得的计划类重大项目支持情况:①国家类项目支持情况。包括产学研共同合作的应用类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等。②省部级项目支持情况。包括省部级的产学研和成果转化项目支持情况。
2.3 人才培养(U3)
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的首要保障是人才保障。高校开展科技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才培养提供重要的支撑和保障。因此,在对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时必须考虑在高校科技转化的同时,对于学校人才培养的贡献度:①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包括领军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科技创新团队的培养。②学生培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过程注重培养研究生科研能力。③社会人才培养。在产学研合作的过程,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合作单位提升各类专业和管理人才的素质和能力,体现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
2.4 重要科研产出(U4)
科研产出包括科研获奖、科技论文、专利等方面,这是现行高校评价体系中的重要指标,是判断高校学科强弱的量化指标。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否能促进这些方面的产出,将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是否对学校学科发展具有实质性贡献,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不同于一般的科技成果转化,在形成经济社会效益的同时,促进大学科研水平提升,学科实力增强,回归大学的本质。目前体制下,科研产出主要包括:①科研获奖。主要包括国家三大类奖项和省部级一等奖等高水平科研获奖。这是大学学科特别是科研方面获得认可的集中标志性体现。②。工科领域主要包括三大检索论文,特别高分区的论文,同时也需要关注被引频次。③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从一个方面反映了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创新型的成果对于学科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专利是一个重要体现。
2.5 反哺基础研究(U5)
对于完整的科技创新体系而言,科技成果转化的延续是要去反哺基础研究,瞄准世界科学的前沿,开展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研究、探索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全面提升学科实力,进而成为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成果的重要源泉。对基础研究的反哺。相关内容是否形成了新的基础研究的延续[12,13]。
3 运用模糊数学方法进行综合评价
设定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很差五个评分段。所考虑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有部分评价因素有量化的指标和参考,可设定模糊评价的量化区间。例如重大项目和科研产出中,可设定每个评分段的具体数量。
例如,某高校群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因素的数据评语集为:
U1={较好,很好}
U2={很好,很好}
U3={较好,很好,较好}
U4={较好,很好,较好}
U5={较好}
各分数段评分的隶属度[14]:
权重分配:
q1={0.5,0.5}
q2={0.5,0.5}
q3={0.3,0.4,0.3}
q4={0.3,0.4,0.3}
q5=1
总体权重分配:
q0={0.2,0.2,0.2,0.2,0.2}
得单因素评价结果:
x1=q1·R1
=(0.5 0.5)■
=(0 0 0.25 0.5 0.25)
x2=q2·R2
=(0.5 0.5)■
=(0 0 0 0.25 0.75)
x3=q3·R3
=(0.3 0.4 0.3)■
=(0 0 0.15 0.4 0.45)
x4=q4·R4
=(0.3 0.4 0.3)■
=(0 0 0.15 0.4 0.45)
x5=q5·R5
=(0 0 0.25 0.5 0.25)
x0=q0·R0
=(0.2 0.2 0.2 0.2 0.2)■
=(0 0 0.16 0.41 0.43)
最终得到该群体的测评结果:
F=(0 0 0.16 0.41 0.43)20406080100=85.4分
4 结论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要实现与高校学科融合发展,必须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与学科发展要素相适应。从学科发展的视角,运用模糊数学方法进行模糊决策,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方法,这对高校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速成果转化工作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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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作过程;课程体系;开发
会计专业的开设在我们学院历史悠久,涌现了不少的会计专门人才。这两年我院会计电算化专业每年招生七个班,按照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技术型、复合型人才,如何开发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课程体系值得研究。
一、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现有课程体系设置
结合我们学院及兄弟院校的情况,现有的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近几年在进行改革,我们学院进行了基于工作过程的四阶段课程体系开发设计,结构图见下表。
以学生获得职业行动能力和职业生涯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总体目标,以典型的工作任务或工作过程为线索,以专业核心技能和最新的知识为主线,确定课程结构和内容;实时引入行业企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标准、新成果和国际通用的会计技能型人才职业资格标准,将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融入课程,并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全方位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深入开展项目教学、现场教学、模拟教学,真正实现“教、学、做一体化”。
二、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现有课程体系实施存在的问题
1、职业能力分解不全面
将会计职业能力分为出纳核算、成本核算和财务成果核算能力太片面。会计职业是通过对单位资金运动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采集、加工、整理、传输,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单位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并生成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所有者权益变动等信息,从而为会计信息需求者进行管理和决策提供客观信息,以达到实时控制现在,准确预测未来,做出正确决策的目的。会计职业岗位主要包括:出纳岗位、会计核算岗位、会计监督岗位、会计管理岗位和财务管理岗位。职业能力分解应该紧贴职业岗位全面分析,只是高职院校的学生不用具备所有会计岗位的全部职业能力,课程体系设计时侧重达到会计初级职称职业能力的要求即可。
2、课程设置没有完全基于会计工作课程
按照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开发程序,首先应进行会计职业岗位调研,分析每个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划分为若干行动领域,再转化为学习领域、具体设计每门课程的学习情境。现有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有结合职业岗位改革,但是没有完全基于会计工作过程。
3、实训课程设计不尽合理
现有的课程体系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投入严重不足;实践教学体系运作过程中,行业、企业参与色彩不浓;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兼职教师数量过少;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科学权威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校外实训基地利用率不高,有的只是挂了牌子,但实际上没有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现有实训课程主要是基础会计实务、财务会计实务、会计电算化实务、会计综合实务。还是按课程对应添加实训,没有紧贴工作过程,没有充分体现每一工作过程实训的目的和要求。
三、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开发设计
1、专业课程体系设计思路
根据市场调研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确定各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分析所需要的会计专业知识、素质和技能,设计专业课程体系。出纳岗位典型工作任务:办理现金收支、银行转账、日记账登记、现金保管、银行存款核对以及银行账户管理等业务。会计核算岗位典型工作任务:处理资产核算、权益核算、收益核算、税费计算与申报、产品成本计算与分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报等业务。会计监督岗位典型工作任务:参与处理单位内部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日常经济业务合理合法效益性审计、年度审计报告的编制等业务;协助处理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审计约定书、编制项目审计计划、进行业务循环审计、撰写审计报告等业务。会计管理岗位典型工作任务:从事或参与会计信息管理、会计制度设计、会计制度管理、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财务管理岗位典型工作任务:参与企业内部资金筹集管理、投资业务管理、收益分配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等工作。
出纳岗位的专业技能是出纳业务操作,设计《出纳实务课程》。基层会计核算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主要是会计资料的整理与归档、企业基本经济业务的核算和税费的计算与申报,设计《基础会计》、《初级会计实务》、《会计单项实训》和《企业纳税实务》等课程。会计管理岗位的专业技能侧重熟练操作财务软件,实现企业财务业务一体化管理;能正确运用ERP资源管理系统存储、输出企业资源信息;能运用财务软件帮助企业实现信息化管理,及时提供管理者决策信息,设计《会计电算化实务》课程。财务管理岗位的专业技能是企业财务管理和企业报表分析,设计《财务管理》课程,报表指标分析和别的课程融合。会计监督岗位的专业技能暂不做高职学生学习的技能。
2、整合课程,优化课程体系
为了避免课程内容重复,将现有的课程《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整合成《成本管理会计》。考虑《初级会计实务》内容太多,课时不够,将现有的《财务报表分析》和《财务会计-会计报表》整合成《财务报表编制与分析》。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分为专业基础、专业必修、专业拓展、公共基础和公共选修五大模块,采用学分制考核。
3、强化实训教学体系
课程设计要强化实践操作能力,这两年带学生参加湖南省会计技能大赛,就可以体会到点钞、计算器和电脑的数字输入,电脑文字的输入、Excel表在会计中的运用都很重要。所以会计基本技能操作除了《出纳实务操作》,还应开设《会计手工模拟实训》、《Excel在财务中的应用》、《会计电算化实训》、《税务实训》、《会计综合实训》、《会计技能》等课程。实训体系的设计分为单项型(知识点)实训、岗位(课程)综合性实训、专业综合型仿真实训和企业顶岗实训,强调实训体系考评方案的落实,使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逐步提高。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
[2]戴士弘.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6.
[3]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
关键词: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改革;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296-03
一、市场营销专业工作过程系统化内涵解读
市场营销专业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改革,是以一个职业的典型工作任务为基础、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项目教学为典型表现形式的任务引领式的学习领域课程。有着其针对来源与企业实践、典型的职业工作任务,具有工作过程的整体性;学生在完整、综合行动中思考和学习,完成从明确任务、制定营销计划、实施检查到评价反馈整个过程;以学生为中心,关注每个学生的特殊需要,尊重每个学生的职业成长体验;在培养学生专业能力的同时,促进学生在营销工作过程关键(核心)能力的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营销工作过程是一种智慧性、情感性、充满人性的工作(交换)活动,而不仅仅是程序化\固定化\没有情感和温度的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等。营销工作过程包含:营销技能—营销技术—营销之道—营销心理(营销价值观)不同层次的东西。营销工作过程中包含营销人的智商、情商、财商等多方面的内容。教师不仅仅是引导学生经历完整的营销工作过程,完成好营销工作任务,还要提升,拓展。要引导学生通过做一件事,悟出更多的东西出来。
学生从营销工作过程中感悟出多少东西、悟到哪个层次,取决于课程设计者及任课教师的设计和引导。学生营销品格的塑造和企业家精神的培养等等要“嵌入”、“融合”到工作过程中。其最高境界是“润物细无声”、“插柳不让春知道”。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进入一个更高的营销境界、人生境界,提升学生的人格层次。市场营销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是:具体到抽象、特殊到一般 (从特殊中总结出一般规律、形成自己的营销认知体系、知识体系的自我建构)。
以工作过程系统化为导向进行市场营销课程开发是顺应当今世界职业教育改革潮流的正确举措,从学生发展的角度出发,不过分追求知识的系统性,不过分追求概念、规律表述的准确性和逻辑关系的严密性,而是全面考虑市场营销课程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方面的教育作用;应关注学生的职业生涯,充分体现工学结合特色,为教学督导提供依据,融入素质教育理念。当然工作过程系统化市场营销课程体系构建应在开展社会调研、工作任务分析、课程体系优化基础上,编写专业教学标准,进而以专业教学标准为指引建立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
二、教学现状分析
传统的学科课程模式不能从根本上满足职业生涯成长、企业发展和产业发展的要求,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传统职业教育中理论与实践二元分离的问题,没有突破以学科体系为主导的职业教育课程模式,仍然是在学科体系的框架下寻找与真实工作的联系,只能提供与职业实践有限或间接联系的学习机会,还不能解决职业教育内容脱离真实工作情境的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培养学生形成综合职业能力的问题,无法使学生获得企业所重点关注的“工作过程知识”、基本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
市场营销专业属于应用学科,实践性教学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以实践教学基地为基础,构建工作系统化新型市场营销专业高职教育教学模式是必经之路。现阶段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的教学状况总结如下:(1)整体上课程模式的改革在课程实施层面没有大的突破。(2)教学缺乏体系,教材也不配套。市场营销专业课程一般都没有形成工作系统化的教学体系,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不稳定,而且由于教材和设备跟不上变化,使校内的实验室、实训室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不衔接,不配套。(3)教学方式不适于高职教育,多采用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的讲授式授课方式,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也不适于能力的培养与训练。(4)考核方式难以反映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水平。(5)实践教学地位不突出,专业技能培养被忽略。(6)缺乏对工作系统化课程教学的深度探究。目前对工作系统化课程教学的研究,由于受经费少、指导老师少、场地有限等诸多因素影响,大多浮于表面,对工作系统化课程教学的研究深度不够,还没有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工作系统化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使市场营销教学的质量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三、具体的改革内容
(一)市场营销专业培养目标定位
高等职业院校市场营销专业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营销人才,关键要考虑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考虑地区行业发展特点,二是考虑高等性、职业性,分析职业岗位以及职业岗位发展要求,三是要考虑学校资源的可整合利用的程度。经过多次调研、讨论,结合以上三点,市场营销专业培养目标可以定位为: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能力和素质,从事市场调研员、推销员、销售服务及售后服务员等岗位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的体现
1.课程按照职业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规律,从入职到成为专家,职业成长历程的系统化。
2.学习情境由简单到复杂、初级到高级,单一到综合呈系统化。
3.情境内的系统化,明确工作任务\收集相关信息—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价。
4.工作过程知识的系统化:工作知识—技能—技术—之道—价值观。
5.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营销思维能力+营销价值观。
6.学习内容的整体分布的系统性。如市场调研分析,重点在市场调研与分析中解决。而在其他如营销活动方案策划中的市场信息调研,就只是应用而已。同样,营销活动方案策划内部学习情境的设计中,营销创意的训练,随着学习工作任务难度的增加(促销活动方案策划、庆典活动方案策划、新产品开发与市场推广活动方案的策划等),学习者营销创意能力、方法的训练也相应逐渐加深。
7.在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公共课)与专业核心课程、专门化方向课程、专业拓展课程之间的系统化。
(三)教学方法的改革
市场营销专业的各门课程在教学方法上都进行了适度的改革,转变了过去单一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采取启发式、引导探究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广泛采用案例式教学方法。可以充分利用各校的多媒体教室,校园网、实践基地等资源优势,引入现代教育技术,利用多媒体组织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等多种多样的适合高职教育特点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可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例如市场营销课程可以按照市场营销活动的工作过程,安排教学进度,对于基本理论、流程、方法进行讲授(一次课),然后给学生布置相应工作阶段的工作任务,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任务,学生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掌握工作流程方法、强化对基本理论的理解与掌握,构建起自己的知识技能体系。同时,也有利于让学生接受新的教学方法。
(四)教学方法的改革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重要阵地。实践证明,单一的课堂讲授不利于学生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提高。教师要灵活运用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组织课堂教学,实现教学方法创新。 现在很多高校都在对于市场营销的课堂教授方法进行革新,我们也应该积极尝试。比如说以下方式的教学:
1.启发式教学。主要是要求学生阅读不同作者的书籍,特别是国外著作,从而比较不同作者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另外,有时也会对社会有关营销方面的热点问题要求学生深究其问题实质,了解其营销含义。
2.案例式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以某个项目为例,从项目的调查、分析、选址、消费群体的确认,项目的定位到项目的控制、销售可以全程模拟,也可以某项目为例,局部模拟营销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如项目的市场细分与定位过程,销售执行过程等,结合案例中的做法,激发同学们思考,他们为什么这样做,有什么优点,有什么不足,如果让我去做会怎样……根据班级状况,适当的时候,可以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
3.协作学习式教学。在教学过程中,选择个别章节作为学生自讲、自评的内容,要求学生以小组协作形式对选取内容进行研讨,制作自己的演示课件,并由小组代表在课堂上讲授,小组成员以外的同学点评、提问,小组成员都可以回答问题。或组织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专题辩论,使学生在讨论过程中进行思想碰撞,有助于开启心智,激发创造力。这种教学方法旨在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提高学生学习的参与性和趣味性。
4.情景模拟式教学。(1)运用小组学习法、角色模拟法进行教学组织和设计。学生成立公司管理小组,每个小组4~6人,分别扮演总经理、营销经理、生产经理和研发经理等角色进行模拟演练;(2)战略模拟试验。把学生分成不同小组,每个小组是同一行业的不同竞争者,就某一产品进行营销战略规划,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战略对抗模拟,决出优胜者,类似于军队中的网上战略对抗和军事演习。
(五)考核方法的改革
既然本学科的改革更倾向于能力的培养,那么考核的办法就不同于以往的考试。对于市场营销这门课,在考核办法上应采取学科成绩与学习成果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即采取老师布置、指导实践作业,学生上交作业成果,如调查报告、计划书、促销活动策划书等方法,并配合实践问题答辩式考试,同时考核学生的学习状况与能力。
市场营销课程考核遵循“以能力考评为中心,以过程考评为基础,以考促学、以考促教”的原则。评价内容综合化,评价载体多样化,评价方式过程化,评价工具综合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评价主体多元化。学生的出勤、学习态度、团队合作与创新作为考核的第一大项占30%,学习过程课业任务完成(技能)占40%,总共由企业理念设计、经营环境分析、消费者行为分析、市场调研、企业经营战略规划、产品策划、定价策划、分销策划、促销沟通策划几个大的任务构成,每一个任务都需要完成相关文案,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最后的理论考核占30%。这样对学生的考核既科学全面又能够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
四、市场营销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改革的意义
1.确定了市场营销课程标准、设计合理的工作内容标准。在工作过程系统化市场营销课程设计中,课程标准源自工作标准,但超越工作标准。还有良好营销人格的塑造、人的全面发展等内容。在教学及课程标准的设计上,同时考虑职教学生的实际、参差不齐,给学生以更大的上升空间。
2.倡导通过行动来学习,在具体实践中建构知识与能力,提高学生综合职业技能。行动导向学习的成效:一是“事非经过不知难”,学生只有实际经历、做过,才知道做事情的艰难,在做事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形成经验,经验多了才能总结出诀窍、形成策略。二是通过符合专业要求的工作行动——专业行为方式,奠定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行为规范。三是初步形成良好的职业工作思维,即营销职业工作思维。四是初步形成职业价值观——营销职业价值观。
学生亲自经历“完整的工作过程”
3.多种教学手段综合应用,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高职的学生,期望他们天天按部就班地“工作”,一丝不苟地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是不现实的。工作过程系统化市场营销课程就是要增强市场营销学习的趣味性,寓教于乐。采用多媒体、录像、游戏、角色扮演、演讲比赛、主题辩论、企业调研、“绝对挑战”、营销实战等等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方法,激发学习兴趣,增强新课程对学生学习的吸引力。工作过程系统化市场营销课程能够激发学生内心深处追求成功与发展的渴望;拓展学生的思维,让学生看到更多可能性。引导学生突破自己的限制想法,将“不可能”一步步化为“可行”;引导学生看清自己的“盲点”,从而作出改变,突破自我;培养学生相互欣赏与信任;完善学生心智模式,建立积极的思维方式与行为习惯;改变对周围人和事物的看法,抱着欣赏、感恩、包容和理解的态度;提升学生自我情绪管理能力,使自己时常保持快乐的心情;提高个人责任感,勇于负责、追求自我成长;帮助学生把一个人的潜能释放出来。
关键词:成果转化;科研转化;策略研究;中国制造2025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1.122
2015年全国两会提出“中国制造2025”的强国战略,基于坚持创新驱动、智能转型、强化基础、绿色发展的理念,加速制造业大国到制造强国的步伐。湖北省相关领导部门也相应出台配套政策,鼓励发展科研。以武汉大学为代表的各个高校也提出了符合自己的发展方向。做好科研转化,必须注重三个方面的要素,只有把政府政策、科研单位、企业,合理的配置在一起,才能更加突出的完成国务院提出的深化改革目标任务。
1现行科研成果转化状况
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在高校和科研单位已初步建立,通过日常的工作中也探索出了一些符合自身特征的方法与策略。但随着国际科研环境的变化和国内科研技术需求的增长,传统的科研发展思路不能满足巨大的市场需求。同时作为需求方的企业,技术革新的加速也导致对技术升级的旺盛需求,作为传统的技术输出单位的高等院校也必须做好快速应对的方法。科技需求不断增加,而国内和国外的科研转化形势也略有不同。
我国高校专利申报数量巨大,但是专利转让、许可的比例不过是个位数。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的统计显示,我国有300余万名科技研发人员,世界第一,但科技创新能力仅排世界第19位;我国国际科学论文数量已居世界第二位,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居世界第一和第二位,但能“赚钱”获取商业回报的却很少,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
2湖北省科研转化政策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正式完成。在国务院会议和该修正案表达的精神中,对完成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给以重奖成为一个最大亮点,各地方省市政策也快速跟进。奖励的比例从50%一直到99%,远远超过世界科技奖励的平均水平。
2015年5月,湖北省科技厅颁布“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业的十条意见”,被称为湖北省的“黄金十条”,意见提出:建设新型科技创业服务机构、鼓励建设专业技术开发平台、降低初创企业创新创业成本、激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企业、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在孵科技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发展、健全创新资源服务科技创业工作机制、提高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规模、加大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力度、着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2015年9月,湖北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也提出加大科研院所人员与企业合作,并列举了详细的意见内容。对于具体的实施单位下达了政策执行进度表,力求快速的响应国家发展战略,做好科技扶持和转化工作。
3建立科研成果交流转化平台与对策
转化平台的建设目的是能把政府、高校、企业三方有效的整合在一起,让信息对等、通畅。通过分析湖北省企业的技术研发现状,高校科研单位技术储备与研究能力,地方政策导向三个方面,综合得出符合市场的策略。
3.1现有技术需求研究
对于企业单位的技术需求,一般分为现有技术问题与待开发拓展的技术方向。转化平台的建立首先要为企业的技术需求做快速的匹配,找到相对应或者先关的研究成果,快速的开展技术合作。有利于企业实现快速的技术升级,同时也使得高校科研成果快速落地。
3.2现有科研成果推广
科研转化分三步走,第一步从高校的技术储备出发,梳理符合市场化需求和利于商业推广的科研成果,找到对应的关键词;第二步,梳理区域市场热点研究,与单位研究方向进行匹配,为科研转向提供市场依据;第三步,联系科研需求企业,推动研究团队和成熟的研究成果与企业战略配对,做好科研团队与企业的桥梁。
3.3校企联合研发
联合研发属于新技术的开发,对于技术转化来说相对周期比较长。但可以更准确的与地方政策的扶持方向对接;可以更好的契合企业的未来发展战略;可以更充分的为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做搭好基础平台,利于后期技术升级。
4结论
政策的指导对于刺激校企科研合作起到引导的作用。通过符合三方特性的解决方法来构建转化平台,有利于政策的推进和实施效果。提高了高校科研机构的成果推广效率,促进了企业的技术改革,三方合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王守法.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弓兰秀.高校科研成果与区域经济的对接策略[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0,(6).
关键词: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基金项目:云南农业大学2015年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云南农业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研究,编号:2015ykc50,课题组成员:黄菊、夏晓芳、陈宁伟、黄涛霖。
农业问题能否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度,且传统农业能否实现跨越式发展,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农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进程。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只占全部成果数量的15%~20%,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而实现产业化的也仅占5%左右。为提高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分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制约因素并找到相关的解决途径是一项迫切的现实任务。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的总体态势
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题进行2006―2015年为期10年的CNKI高级检索,共检索相关文献12445篇,再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主题进行CNKI高级检索,共检索相关文献730篇,占文献总数的5.9%;以“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主题进行CNKI高级检索,共检索相关文献18篇,占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文献总数的2.5%。从文献的总体比例看,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较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而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更少。我国学术界关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总体状况如表1所示。
二、云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目前,云南省共有高校69所,其中本科院校19所,独立院校7所,专科院校36所,然而科技创新的覆盖率较低。云南高等院校有省一级实验室的仅有17个,主要分布在云南昆明等地方高校,本科院校占37%。云南省的高校平台建设不仅与东部发达省份有巨大差异,甚至在西部地区的高等院校中也处在落后状态。2013年云南省在已登记的1121项科技成果中,按第一完成单位统计,企业、独立科研机构、高校、医疗机构、其他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
表2数据表明,企业、独立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是科技成果研发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成果总数所占比例仍处于优势地位,而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所占的比例最小。
三、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获奖科技成果数量多,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少
云南省农业高校由于受资金、人力和生产条件的制约,大多数科技成果停留在实验室内或小试水平。此外,受管理体制的影响,科研人员更多地注重、出版专著、申报奖项,不太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科研成果被鉴定为“先进”或“领先”之后便无人问津。以云南农业大学、西南林业大学两所高校为例,从表3、表4可以看到,两所大学获奖科研成果项目数都较多,但实际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却少之又少。
2、成果转化对象差异性大
据调查,中国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中,仅有29.4%的乡镇有交通工具,35.2%的乡镇有仪器设备。云南省农业从业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仅占1.23%,由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对象整体素质不高、整体差异性大,对农业科技成果难以接受,导致技术拓展和延伸到产业发展的服务功能明显不强,仍然沿袭着资料发放和技术培训的推广方式,服务内容与农民实际需求存在偏差。
3、资金投入力度不够、管理不当
2013年云南省农业科技成果在农、林、牧、渔行业的实际推广应用仅为总量的三分之一,高校科技成果实际推广应用仅占5%。云南省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由于对其专项资金量投入力度不够,科研成果研发和科研规模扩大受阻,未能充分发挥出高等院校作为科技研发主力军的优势,再加之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不当、疏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数据的统计,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创造,阻碍了云南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
4、未设立统一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标准
云南省农业高等院校每年有大量的优秀科研成果结题或获奖,但由于农业自身的特殊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周期长,以及农业科研成果的局限性,某些成果只能适应于某一地区。再者,云南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并未准确地对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及时追踪和评估,现实中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都只有估计的概念,而未有准确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致使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
5、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服务体系不健全
云南省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如大学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器、产业化基地等层出不穷,但未能真正适应技术转移或转化为生产力的需要,形成有效的创新产业链。云南省一些中介机构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成果转化的媒介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出来,与市场经济和技术创新发展环境不协调。此外,缺少专业的科技成果风险评估、技术价格和技术定价等中介机构,很难对于科技成果的价值风险做出及时有效的判断。
四、影响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分析
1、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与市场实际需求脱节
由于受到云南农业政策导向、农业高校科技体制、评估机制、接受对象差异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云南省农业科研院校的经费绝大部分来自于政府各种资金的资助,其多为基础研究,而农业实际应用型研究和转化的比例较低,因此农业高等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研发项目的选题,更倾向于政府和理论方面的研究,忽略了整个农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效益。
2、研发团队结构单一,基层人员基础薄弱
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科研机构研发模式和评价体系,使得我国农业科研院所科研团队结构呈现出科研人员高学历、高职称、专业结构单一、基层人员基础薄弱等特征。在农业前沿技术研究方面,这样的团队更容易开发前瞻性的技术成果。但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角度来说,由于其涉及技术、市场、生产、管理等多方面,需要各种各样的人才进行支撑,如遇到上述问题时,便无法及时、有效的解决,容易造成成果、生产、市场之间断层。此外,部分云南高校科研人员缺乏产前、产中调研和实际的生产经验等基层经验,其成果离实际应用还有差距,致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进一步降低。
3、缺乏高效的科研管理模式
目前,云南农业高校的科研管理方式很多过于陈旧,并没有对科研活动进行宏观协调、管理和服务,出现了以下问题:第一,在思想和体制上,重研发,轻管理,缺乏对科技成果管理人员的重视和培养;第二,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上,研发全过程把关不严,缺乏多种监管手段;第三,从科研人才的管理上来说,人才筛选与聘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并未完善,导致科研研发人员积极性不高,人才流失严重;第四,从研发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来说,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流被隔断,创新性和实用性得不到融合;第五,从研发环境上来说,缺少综合的研发平台,导致研发综合性减弱;第六,在成果评价上,缺乏多角度、多元化的成果评价体系,局限于学术价值,忽视科技成果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并未从经济角度对其进行高级管理,导致重成果轻转化的现象普遍存在。
4、国家相关成果转化政策配套体系不对称
我国曾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中试产品、新产品免税的相关政策,但只限于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才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信贷方面,由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大多数银行拒绝向科研教学事业单位发放贷款。即使这些单位已经研究出了符合农业生产需要的成果,但常常由于缺乏转化资金的“孵化”作用,只能使成果转化过程中断。因此,国家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客观需求不配套,也是制约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之一。
五、加快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1、构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撑体系
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拓宽筹资渠道,逐步完善农业科技投入机制。首先,增加云南省财政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合理配置研发与转化的资金投入比例。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应适时制定出台鼓励农业科技投入的优惠政策。对于某些农业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可对其形成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政策,帮助其启动市场,降低市场风险。其次,扩大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农业科技开发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仅靠银行贷款难以满足成果转化的需要,可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经验,建立多渠道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体系。
2、深化农业科技成果体制改革
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科研成果已成为农业科研单位的立足之本。农业科技、教育部门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体制。同时,云南农业高校科技人员也要树立起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观念,从选题立项开始,就要围绕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开展研究。但农业科技成果研究周期长、保密性差,转化后取得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所取得的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应认真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在研发和转化过程中的积极性。
3、提升科技成果质量
加强云南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促进农业科研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质量,需做到:第一,对技术先进、应用性强、有明显经济效益、并能自创条件尽快完成研究任务的选题优先批准立项。第二,对项目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督促,确保项目按期完成。第三,科研管理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按程序执行成果鉴定、核查、审批手续,保证鉴定结果质量。第四,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在选题时要切入实际,把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选准选好研究项目。同时还要根据实际生产变化特点、科技发展的新动向,不断完善课题,使研究成果不但价值高,且易于转化。
4、完善激励政策,强化市场意识,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改变过去“项目论文―鉴定发表―评奖―晋升”的管理办法,创造激励和尊重那些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环境,制定各种激励机制以提高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积极性,使其自主地将科研与市场、学术上的远大抱负与追求利润紧密地联系起来,引导科技人员积极投身于成果产业化,增强市场开发意识,将科研人员的晋升、职称评定与其科研成果的社会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科技报告服务平台,开展科技报告服务共享;完善农业科研成果的验收与评估体系,全面衡量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用和经济效用。
5、提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政策保障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云南省司法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云南省政府应通过政策手段,鼓励支持云南地方企业自身创建研发机构,对其技术创新、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在土地征用、税费减免、信贷和贴息等方面予以优惠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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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科研;转化;技术服务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7)06-0136-02
1 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现状
在目前的形势下,我国高校的科研发展进入了相当重要的时期,在高校竞争力上,知识创新以及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其衡量指标[1]。高校科研成果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是影响较大的,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使得中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新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促进了中国走向繁荣的速度。
在多年里来,各个高校始终把“改革创新、服务国家”作为学校发展的理念,在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新阶段,各个高校明确提出要把技术创新放在学校发展的首位,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在截止到2016年底,中国高校与各个地方政府合作共建162个产业技术创新中心,24个技术转化中心,年度转化项目达到2281个,实现销售达到1073亿元,孵化产业1547个,共累计向社会培训人才53419人,在过去的一年,各个高校通过科研成果的转化,使得各个地方企业销售收入达到8434.28亿元,利税832.91亿元。
2 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需求
基于向不同科研用户在成果转化中的信息需求了解,笔者在我国15个省份的42家科研院校中,通过调查问卷以及访谈的方法,围绕用户需求特点、用户产业信息搜集困难以及用户基本信息等等一共设计了几十余项观察指标,此次点差问卷共发放734份,对126名可以女人缘进行了访谈,这些科研人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以及研究生等组成,在此之中,教授所占比为56.00%,副教授所占比为37.00%,研究生等所占比为7.00%。通过调查问卷以及访谈结果分析表明”:
1)中国高校的相关科研经费基本上都是来自于国家或者省级部门项目支持或者由高校自筹的方法来完成[2],在此之中,国家以及省级经费为84.00%,高校自筹或其他形式为16.00%。
2)在解读用户在项目上的实施数据是发现,多数处于试验阶段或者还在立项、研制阶段,假如又把市场预测目标阶段放入我们的调查来看,在科研成果转化的前几个阶段的总比达到82.41%,表明各个高校的科研成果还没有正式进入市场,他们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在科研成果推向市场工作上,还存在着大量的困难。
3)在高校成果转化的过程中,研究人员对于学位论文、专利等常规文献以及技术信息、政策信息、研究报告等非常规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需求,只是由于每个研究人员的工作职位不同,对于所需要的信息的需求也不尽相同。
4)在目前来看,高校科研人员在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上,可以主要分为公共信息渠道、校内渠道、个人渠道以及商业渠道等等[3]。公共信息渠道包括公共图书馆、免费网站等,校内信息渠道包括校内图书馆、校地合作等等,个人渠道包括项目评审、项目申请等等。
5)在目前的环境中,高校科研人员对相关信息的@取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说信息面过于广泛,导致信息搜集耗时长,并且对于信息收集的准确性不能保证。此外,科研人员在获取信息的渠道数量上比较少,在对于所做科研行业的发展动态了解上比较弱,对于全程对数据的跟踪也是相当困难的。
6)访谈用户在对于相关信息服务上有相当大的期待,他们希望可以有一个信息整合与处理的平台,在对于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上有很大的需求,希望可以在需要时,对这些信息能够随时获取、调用。
3 面向科研用户需求的相关信息
3.1 相关信息类型与特点
在以上的调查中发现,中国高校在科研技术创新以及科研成果转化中比较注重非传统的信息,所以就这些信息进行了归纳[4]。
3.1.1统计类信息
在经过相关的研究部门对资料进行整理后,所得到的产业信息资源汇总。这些资源信息主要是以手册、数据库以及年鉴等形式表现,比如“中国历史文化资源数据库”“中国2016年经济统计手册”等等。
3.1.2报道类信息
其主要是由相关的技术创新进展、动向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所挂钩的信息。在报道类信息上,它的优点主要是可以向用户传递即时性的信息,在对于国内外的经济信息、生产建设信息以及市场动态上都可以向用户传递最新消息,通常报道类信息是以网站为通道,也有一部分是通过传统的报纸来传递,比如“中国新闻网”“新华日报”“第二财经新闻”等等。
3.1.3报告类信息
其信息主要是指通过对某一研究对象进行研究分析后得到的要就成果信息,其主要特征是比较严谨,内容深刻等。在研究报告中,根据研究的层次可以对它分为分析报告、调查报告、可行性报告等等[5]。根据报告中的文字形式可以对它分为技术分析型与统计图表型。在研究报告的来源上又可分为政府研究报告、行业分析报告、数据库收录报告等。在内容上可以分为分析型、数据型等。
3.2相关信息获取途径
3.2.1国内外权威机构
国内外权威机构会定期一些研究报告、相关政策等信息,是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来源。
3.2.2行业机构
行业机构一般是指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实行的行业权威部门。比如“国家能源部”“中国小麦研究中心”等。
3.2.3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行业科技发展后形成的产物,行业协会作为沟通行业内部的纽带,对行业的利益平衡进行协调,是一个公共性的部门,比如“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技协会”等。
3.2.4商业数据库
在商业数据库中,其信息存储相当广泛,并且检索速度很快,是一种比较重要的信息来源。
4 面向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平台的构建
在各高校不同的科研领域中,笔者以新能源汽车为例,应用至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与技术平台构建中。
4.1 资源调研
在技术服务平台的构建中,资源调研是最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本次调研一共对几百个相关的网站进行了跟踪,通过上述信息渠道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搜集分析[6]。在这几百个网站中,对其中的每一项都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汇总,在对会总会的信息进行分析之后,整理出需要的信息,应对其来源网站进行检测。在所需要的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中,政策法规类信息网站为57个,生产技术网站有43个,新闻资讯类网站有273个,研究报告类网站有67个,在此之外,笔者要对相关的图书、报告以及年鉴进行了信息的更新与补充。
4.2信息采集
参考国家科技部的《网络资源描述元数据规范》、国家科技图书中心的《NSTL数据加工规范》以及《会议资源元数据研究》。
对于需要的信息网站上的更新频率以及资源数量等,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信息进行采集,对批量化数据进行自动导入、对零散数据进行人工添加、对有规律的信息进行智能识别[7]。对于信息数据分散比较广的内容,根据网站自有的数据分析软件自动进行收集,并在信息收集之后,有相关的人员进行识别,对于不需要的信息予以剔除,需要的信息进行录入。并按照前文所述的规范进行后台部分的导入,在数据库系统因为在元数据方面是相当规范的,所以可以采用批量化进行自动导入,对于数量比较少的信息通过人过添加方式进行导入。在收集信息之后,对这些信息按照后台录入标准进行统一标准制定,对不同的信息资源实现规范化组织。
4.3信息服务平台的开发
基于用户需求的调查情况,以新能源行业的信息整合平台建设技术为参考,对服务平台进行开发,对于整个服务平台运用dotCMS开源系统实现二次开发,增加服务平台的系统稳定性,在此系统中运用的基本环境是Eclipsc+MySQL+dotCMS+tomcal[8],系统主要模块包括系统管理模块(接口管理、数据库管理)、用户推荐模块、系统前台模块、用户资源评价模块、检索模块等等。
4.4服务平台前台的服务功能
在基于知识产权的大数据下,服务平台紧紧围绕用户的需求,对不同的信息进行有效的整合。在服务平台中信息资源主要包括行业报告、政策法规、统计数据、新闻资讯以及相关的技术动态、专利成果等等。在每一种信息类型中,都按照信息内容进行分类导航以及相关连接。在服务平台上,还可以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源下载功能、信息分享传递功能以及用户评论功能等等。并在平台使用的过程中,对平台的服务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扩展,比如面向第三方的RSS调用、用户空间体验等等。
4.5服务平台试试效果
在改新能源产业服务平台设计应用成功后,在以此为基础之上,在各个高校的其他科研成果上也进行了相关服务平台的设计应用。在每一个服务平台上,对相关的科研人员进行了宣传,并且截止到目前,已经有许多技术服务平台信心实现了与其他系统的信息交换,在截止到2016年12底,从技术服务平台得到的反中可以得到,98.54%的用户在服务平台的体验感比较好,平台内容比较丰富,在平台的其他方面,用户也给了一些相关的建议。
5 结束语
在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平台是支撑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服务系统,在此系统的构建上,需要建立相关的高校合作工作方式,将这种合作方式贯彻至服务平台建设的整个过程,去实现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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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1-0115-03
我国高校聚集着数量众多的科研人才,具备雄厚的科研实力。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3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3/1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的项目占全国70%以上[1]。高校的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充分体现其价值,而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使科研人员在开发阶段获取该领域知识产权成果状况,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在实施阶段保护科研人员权益;在取得知识产权后可以在保护期内获得合法的垄断,从而激励科研人员创造新的科技成果。因而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一整套完善、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
1.一些高校未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999年教育部施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但由于一些高校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造成管理人员无所适从,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混乱。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分不利。
2.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些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由教师或科研人员自行持有,学校对科技成果缺乏统筹了解。在成果开发阶段,科技成果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通常由教师或科研人员决定,使得部分成果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成果转化的推广阶段,成果持有人擅自转让本应归属于学校的科技成果,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一些高校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或负责成果转化的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对成果转化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也导致高校知识产权流失。
(二)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1.对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正确认识
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研究分析得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药品发明不能研究出来,有65%不会被利用,化学发明有38%不会研究出来,有30%不会被利用[2]。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高校的主管领导和科研人员没有掌握必要的知识产权知识,不能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真正领会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有些高校认为专利申请耗时太长,管理烦琐,不愿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部分教师或者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到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没有及时对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在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时为了项目和经费迁就对方,使用对高校不利的格式文本,忽视技术合同存在的风险;对技术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约定不明;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不合理;个别科研人员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忽视学校利益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使高校承担违约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果高校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能为学校带来收益,将会挫伤高校进行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既不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创新水平,也会对建设创新型国家产生不利的影响。
2.高校缺乏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知识产权法在激励知识创新,维护正当竞争的同时,也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促进文化艺术成果的传播和其他知识产权信息的扩散[3]。由于一些高校在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上重成果轻知识产权,重论文轻转化,科研人员在完成发明创造后,最关心的问题不是能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是鉴定、、出版专著等与职称评定密切相关的问题。这种评价体系导致一些选题新颖、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开发阶段因公开而丧失新颖性,使预期收获的知识产权“胎死腹中”。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不应仅仅以论文的发表数量为标准,而应当将能不能进行成果转化并带来实际收益,能不能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产业纳入科研评价体系。从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能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取决于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显然,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评价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三)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1.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主要有《宪法》,1993年颁布、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但这些法律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的政府、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确定和利益分配方面的复杂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欠缺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评估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税收优惠等等法律制度。必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政府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我国高校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的主体是由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比如火炬计划、攀登计划、863计划、展望计划、211工程、丰收计划、富山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等一系列项目和计划。这些项目构成了我国高校科研项目的主体,国家的科技投入相当一部分流入了这些项目[4] 。政府应当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引导,在项目的经费中拨出一部分经费专门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由于我国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使得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二、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
1.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和专业的工作,需要有专业背景知识的人员来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高校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应当由熟悉知识产权制度、通晓法律和相关专业的专门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直接对主管校长负责。例如中国科技大学设置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和维护;科技奖励的申报;科技合同的审核(涉及专利保护等法律内容);科研成果与专利的转移或转化的前期准备[5] 。由该专门机构负责高校的日常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开发学校的知识产权资源;负责制定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对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利申报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和帮助;对外代表学校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利益。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利于高校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提升高校运用知识产权能力。
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
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精神,高校应制定本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依照法律对本校知识产权的权属划分制定相应规定,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授权使用的管理办法,使得学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规范和指导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防范知识产权流失。
3.建立知识产权检索系统
据统计,90%~95%的最新技术资料首先反映在专利文献上,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约60%的时间,节省40%的研究与开发费用[6]。高校可依靠自身的力量,或与社会力量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检索系统。该检索系统应该包括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动植物新品种等,涵盖各领域世界范围内的最新信息和知识产权状况。教师或科研人员利用该系统,能够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最新的专业资料和技术情报,能及时跟踪和掌握该领域最新的研究进展和技术动态,避免盲目开发和重复研究。
(二)提高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调动高校内部各种力量的参与。高校应当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培训计划,必须对高校主管领导、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教育,使其了解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以提升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能力。
高校应该结合本校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对本校科研实力雄厚、技术优势明显的学科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巩固学校在这些项目方面的优势地位。高校应当鼓励教师及科研人员在论文、著作发表前、出版前,将科研成果先申请知识产权。科研人员可充分利用《专利法》规定的六个月新颖性宽限期,将创新水平极高、可在本领域内产生一定影响的科技成果及时地首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公开,保证技术创新的领先地位,然后再申请专利[7] 。
(三)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
有学者把激励机制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归纳为:激励机制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至关重要的制度,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科学的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8]。目前高校普遍采用的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难以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高校应当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将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取得知识产权同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实际利益联系起来。否则,当取得知识产权获得的实际利益低于成果鉴定、和专著时,理性人的选择自然是放弃知识产权,也不会考虑科研成果的市场前景。
2002年国务院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将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由原来的“谁投资、谁享有”转变为“谁完成,谁享有”。对高校来说意味着可以利用国家投资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实施、许可、转让以及作价入股。据此,高校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教师和科研人员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奖励,允许完成科研项目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的实施阶段取得一定收益。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守护神。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能够使高校对其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地位、经济价值有系统地了解,防止科技成果低估造成的损失。我国应当尽快出台有关知识产权评估的法律制度或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对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问题进行规定。其他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制度也应提上议事日程,以完善科技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在成果开发阶段,政府应当积极引导高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中进行科研选题并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对重大项目直接进行项目资助,协助这些项目做好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工作。设立高校知识产权奖励基金,对在尖端领域取得知识产权的高校和科研人员进行奖励,对知识产权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创新者的利益,鼓励创新。所谓“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有助于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地向前推进,从而促进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9]。
在成果推广阶段,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企业和高校搭建知识产权供需平台,规范和指导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吸纳高校、企业为会员,由中心组成网络,在各地建立服务机构。对投资巨大、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可以实行由政府出面联合企业界,共同出资,联合运作。
在成果应用阶段,政府应当要求高校对成果应用进行后续跟踪服务,检验转让成果应用的情况。为鼓励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政府在采购计划中优先考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品和技术,以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结语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产出地,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高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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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要做到技术与市场并重,努力建立协同企业内外部资源的技术成果转化机制。比如在科研立项阶段,可以邀请企业有关熟悉相关市场的人员参加,通过市场第一手的需求信息,为科研项目的立项提供市场参考依据。同时也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及时立项。从而解决科研立项的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当产生第一和第二阶段的科研成果时,邀请有关企业人员从现行的相关技术方面、市场需求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对自身的研究的市场价值和开发前景,有了比较清晰的估计,为进一步从事中试科研成果打下基础。高新企业应积极与科研机构、研究中心、高等院校等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联合开发,保证企业有稳定的知识积累,提升其技术创新的潜力。在政府引导下,建立以市场为主导,将高新企业、政府和科研院所进行有机整合的关联型决策机制。互相关联的高新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别根据市场信息组织创新活动,不会发生创新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对于需要协同创新的重大项目,又可以在政府的有效指导下整合创新资源,牢牢把握住市场机遇,这对于当前中国正在形成中的和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对日益严峻的生存环境尤为重要。有数据表明,在中国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中,自筹资金占56%,国家科技计划拨款占26.8%,而风险投资只占2.3%。金融体系未能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因此,应引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风险投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的一种有效工具,其资金主要投资于具有巨大增长潜力,但同时在技术、市场等各个方面都存在巨大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发达国家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经验,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是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必然选择。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主要从风险资金结构和风险资金退出机制两方面着手。近几年来,国家正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困扰多年的上市公司的全流通问题,使风险投资公司早期投入的一批项目得以顺利退出;科技部建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全国很多地区也都在筹建地方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这些措施将极大地促进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引导更多的创司投资创业型的企业。除了上述措施外,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着力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为补充的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通过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R&D投入;加强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融资服务:对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风险投资公司进行适当补贴,在税收政策上对风险投资收益给予最大程度的优惠,引导闲置的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在不断完善风险投资机制的同时,加快包括创业板证券市场在内的多层资本市场的建设工作。为最早期的风险投资提供畅通的退出途径,有利于风险资金获得高额回报,形成循环往复的良性运行机制,促使风险投资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倾斜,引导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市场,初步建立起由政府、转化企业、银行、风险投资机构构筑的融资渠道。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完成技术、人才、资金、装备、材料等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技术的产品化,然后把产品变成商品、变成产业。由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复杂性,决定了在成果供需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还需要一套健全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大力支持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和营销等服务的公共平台的建设,采集、科技攻关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培育和扶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健全技术市场的准入机制,建立一个高素质、权威性、民间性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政府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避免假、伪、劣技术进入市场,维护技术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完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职能,促进对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产权交易,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建立比较完善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为促进成果转化提供全程、优质、高效的服务。一是要信任与尊重技术人员。高新企业的技术人员工作具有创造性、工作过程个性化、工作成果难以直接测量等特点,因此,站在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角度,激励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建立在充分信任与尊重的基础之上。二是多种激励方式并举。由于在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普遍具有自主意识强、独立的价值观高流动性的特点,因此,企业必须重视技术人员的管理与激励,以吸引、留住、激励他们,这就需要将物质激励与非物质激励相结合,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在成果转化中,更要充分重视科技人员的报酬,使成果转化的收益与其个人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可以采取股权、红利分配权、期权等形式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分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尽管中国早就制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也作了一系列规定,如科技人员可以得到成果收益35%的奖励,有些地方法规甚至规定了更高的奖励比例,但往往在配套措施和落实方面与名义上的奖励标准还有较大差距,需要企业高度重视并将相应措施落到实处。此外,高新企业还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技术人员的精神激励,强化企业文化,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创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通过薪酬、奖励、职称、培训等一系列相应的政策稳定并充分使用好人才,逐步壮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队伍。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依托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研基地,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强化技术合作与交流,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优先支持各类科研机构培养创新团队;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采取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技术奖励或分成等方式进行激励,允许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高技术人员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动力;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奖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产业化实施者。
本文作者:赵海峰工作单位: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国家对科技方面的投入也不断增加,科技发展脚步也越来愈紧凑,但是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进行转化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严重阻碍了生产力水平的持续提高,也使得劳动效率降低,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因此,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一、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转化率低
根据我国在科研成果方面的统计显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同比低于30%,向生产力转化后获得的经济效益占被转化成果的30%,低于欧洲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转化后对经济的贡献度。我国在科技研究中取得的成果不少,但科技成果的实际转化率却低于30%,而国外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一般在50%以上。
我国现阶段的科研实验主要是在研究院和各大高校中进行,对科技仍处于不断创新和试验的过程,大多是对科技成果的构想,对于实际生产和操作还有很大的问题。在一些高校和科研所中还存在着对科技成果没有完全测试、研究中存在的小问题没有得到重视就把这些科技成果进行转化,造成了转化失败的现象。并且对于一些投资较大的科研项目实验在进行到一半时,因为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中途放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家资金、资源以及人才上的浪费。
(二)人力资源和经费不足
现阶段的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上的转化率相对较低,人力资源和转化经费上的缺失,对中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造成了阻碍。中小企业的经营范围较小,生产规模和市场也相对狭窄。企业内部对文化和专业性要求不严格,企业员工又大多来自偏远乡村或外来人口,本身对于科研的概念和专业性不强,整体素质水平不高。企业本身的发展水平有限,设备的更新度和成果转化效率低,生产力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就不高,资金上的不足,使企业无法获得更多的专业性强的高技术人才,企业对成果转化产生的风险承担能力有限。加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不足,也在一定程度增加了中小企在进行成果转化上的难度。
(三)知识产权和权益保护上没有树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是对人类发明成果的保护,对于鼓励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和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科技成果的转化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但是随着我国科研成果的增加,知识产权和权益保护上的不足之处也日益凸显。由于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没有明确而健全的法律体系做支撑,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这大大的阻碍了科技人员对实验发明创造的动力,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也对生产力和劳动力资源造成了严重浪费。
(四)风险控制上的不足
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过程中的风险和投入较高,虽然其转化成功后会带来高经济收益,但其周期过长的特点,使得企业用常规渠道获得经费支持难度增加。很多的科研机构具备专业的技术人才,但资金上的不足,导致其对成果转化上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一些资金充足的金融机构出于对风险上的谨慎心理,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实力强大、知名度高的企业。这种社会形式不断循环,使得很多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上望而却步,造成国家整体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局面。因此,加强对风险控制上的管理,树立健全的风投体系,有利于提高企业对成果转化的兴趣,使更多的企业愿意投入其中,增强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五)中介机构不完善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为科技成果供求双方提供沟通渠道的一个组织机构,即中介机构。这与房屋、工作、资金等方面的中介机构性质基本相同,只是咨询与介绍对象上的差异。虽然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为科技成果的转化上提供了便利,但其功能、结构上仍不够健全,提供的科技信息不完整、时效性不高且在法律关于中介服务的保护力度不足,造成一定时间内供求双方都得不到满足,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发展。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一)提高宣传力度
目前利用科技成果进行生产力的转化主要被运用于大型企业的建设中,而中小企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对成果转化望而却步。至于一些基层企业或者个体经营商对于成果转化的了解和重视就更加的缺乏。因此,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媒体报道和成果转化成功实例进行全方位的社会宣传,加深企业和国民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了解,意识到科技转化对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益提高的积极作用。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时代进程的加快,不仅大型企业对成果转化重视度提高,中小型企业也对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跃跃欲试。但是政府对于中小企业在成果转化上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够,加之中小企业本身规模、人才配备和研究经费上的缺陷,使得中小企业这股中流砥柱在科技成果转化上无法大展身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以及对已经成功的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和运作方式的吸收和利用。企业应不断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影响的认知与衡量,努力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运用到产品市场开发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运用中去,真正实现企业对加强国家经济建设上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
中介机构作为科研成果供求双方进行咨询、沟通、交易的枢纽,对促成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扩大科技成果转化市场规模,对技术中介服务的重视度的提高以及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鼓励更多的专业型人才从事技术类中介工作,从而增加技术中介机构的科技方面的专业人才,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内部的规范科学型管理,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更加及时、精准的科研及市场信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使技术中介机构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运行通道。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网上对科技成果转化和这类技术中介机构进行宣传,促成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的交易,使科技成果能够在社会中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
(四)政府扶持
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大量的资金以及人力物力的投入,具有很高的风险。没有政府的支持,企业和个体户很难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具有重要作用。政府要做好扶持工作,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扶持政策。由于我国科技与经济联系不够紧密,大多科学实验在高校以及科研所进行,而企业内部对技术的研究不多。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的资金扶持和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内部科研机构的建立,使科技与经济相融合,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促进科学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进十年来 ,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以此促进我国高新技术的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发展。使大量的企业和科技人员投入到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上来,也为中小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尝试提供了政策和法规的保障。不断完善对科技成果的法律体系,有利于企业对科技的投资更为放心,带动国民经济建设的同时也为企业带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占有率,也提高了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科技利用率。
(六)加强高校的实验水平
高校是知识技术的汇集地,学生的创新型思维模式以及对理论知识的深刻了解,为科学研究实验注入新的活力。很多在科研上取得成功的名人,如钱学森、华罗庚、杨振宁等都出自高校,同时很多重大的科研成果也产生于高校。因此,加强高校专业性科研人才培养,壮大高校科研队伍,提高高校内部科学实验水平。根据新形势的发展状况,对高校研究对象进行合理定位,注意科研与经济的联系,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构,对实现科技成果的增加与生产力转化上有着重要意义。
三、结语
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和企业自身的努力,企业内部科研机构的设立,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相融合,在提升科技水平的同时增加经济效益,带动了我国的科技与经济建设,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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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in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field of technology transfer. However, conversion r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of ou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low, and service capacity of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s is not strong. Based on this, we will study and analyze the statu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in domestic universitie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its future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关键词: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
Key words: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s;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technology transfer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0-0242-02
1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现实意义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晰,各国都在努力整合全球资源,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的国家重点战略。国家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的竞争,科技的竞争不仅表现为科技创新的竞争,还表现为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竞争。作为国家技术创新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其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创新的重要举措,更具有战略意义。它不仅为我国高校走向世界,成为世界一流高校提供了发展的平台和契机,也为国内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提供了具有世界顶级创新水平的知识和成果,更为我国实施整体自主创新战略提供了“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途径。
总体而言,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已成为技术转移领域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科技要素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它愈来愈成为带动国际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2 核心概念界定
科技成果转化,是对处于一定研发阶段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研究、试验、试制,使之转化为实用的可以直接应用于生产实际的技术,即把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生产力的过程,包括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的工艺化、科技成果的产品化、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几层含义。
技术转移,是指为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出售或只涉及货物出租的交易。其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以及科技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普及,可分为无偿转移和有偿转移两种方式。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是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产业技术升级的有效途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技术转移,是其五大主要任务之一。
3 国内外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有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进行考察与研究以来,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受到世界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研究机构及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技术转移机构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将机构的建设看作是政府推动知识和技术创新、传播、扩散、转移的重要途径。
3.1 国际现状 目前,美国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其高校成果转化率及其收益位居世界各国前列。1974年美国成立了“新技术转化联合体”,通过信息交流帮助工业界寻找合适的研发合作伙伴,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1980年美国颁布了《拜杜法案》,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使高校有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动力。该法案允许联邦资助各大学的研究成果与专利独家授权或永久授权转移给产业界,以奠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为起点,掀起了美国技术转移的浪潮。在这个飞速增长的过程中,技术转移机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3年英国的“科技白皮书”,被认为是促进大学、研究所和企业合作的“联系计划”。此外,英国建立了许多联络机构,如剑桥大学工业联络办公室,一方面为高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寻找市场,另一方面将企业的课题和经营动态介绍给学校的科研人员,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德国是欧洲最大的技术拥有国和出口国,社会化科技服务体制比较完善,科技情报网络信息庞大,技术转移机构数量大、实力强。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就是其中影响较大的一个。日本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能力远落后于欧美。1998年日本启动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战略,依托重点大学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培训专业人才、完善支撑体系并就技术转移进行专门立法。到2003年,日本已拥有36家获得承认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5家获得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此外,日本制定《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即《TL0法》),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使大学的研究成果能有效地向民间企业转让。
3.2 国内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第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2001年,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6家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期作为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其目的在于高效利用大学技术资源、集中力量诊断和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行业、大中型企业急需的共性技术的开发与扩散,推动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并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在推进产学研的深入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134家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其中依托于高校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有35家。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高校在加强科技原始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在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创新模式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从整个行业及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来看还远不尽人意。规模小、服务能力不强;各自为阵,无法实现资源共享;缺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及完善的政策环境及法规系统等几大因素直接影响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行业的发展及向国际市场的拓展。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达到20%,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还不到10%,大量的科技资源得不到使用。归其原因,大多是围绕本地区及自身业务建立自己信息系统,机构与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及有益的分工协作,信息不流畅,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4 影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问题分析
4.1 高校科技成果自身的转化条件不足 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课题大多来源于政府及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只有一少部分来自企业及市场。研究项目侧重于对前沿技术领域的研究,且科研人员一般根据个人兴趣和研究专长选择课题,很少考虑到企业的具体需求及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前景,具有随机性和盲目性。具体表现为: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偏低,属实验室成果,停留在小试、中试规模,满足不了大规模生产的要求;科技成果单一、不系统,虽然数量多,但尚未形成技术产业链条,不能解决企业实际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科技成果超前,缺乏实用性,配套性差,无市场应用对象,科研成果与市场脱节。
4.2 高校科技管理体制不健全 科技管理导向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我国评价高校科研实力的指标主要是课题、论文、获奖等数量,忽略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社会服务的能力,导致高校在科技管理、职称评定、工作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的体制上,普遍存在重视学术研究水平,轻视成果应用价值,忽视经济效益及社会价值的弊端。这种“重理论,轻应用”的高校管理体制及模式,不能对科研人员作出正确评价,极大地挫伤了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热情和主动性,制约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工作的发展。
4.3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专业化管理仍待加强 我国大多数高校没有成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一般是由科技处、产业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工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职责,并且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少,缺乏专业的管理队伍。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性质侧重于管理,科研管理人员专业有限,市场合作意识淡薄,在科技成果的推广、策划、谈判、经营方面能力薄弱,使得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不完善,科技信息渠道不畅通,高校科技成果向企业的转移和转化受到阻碍。
4.4 资金投入不足且来源渠道单一 资金是科技成果从高校转向市场的重要保证和前提,在科研成果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商业生产等各个阶段都需要强大的资金作保障。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支持,按比例对成果转化的阶段投入。但政府的科技拨款虽逐年增加,但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并没有明显变化,且政府的科技拨款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资金投入较少,使得高校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困难,从而制约了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4.5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无形成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法律,只是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中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有所涉及。但这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实际可操作性小,对科技成果的归属、权责、利益等方面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尤其对职务发明的规定模糊,抑制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积极性。
5 结束语
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链条的重要部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高校应充分发挥技术转移中心的职能及功能,加强机构的建设、培养专业的管理队伍、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完善综合的服务体系,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进程,为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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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5)
[摘要]在产学研合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问题长期以来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效果并不理想,距离期望还有很大差距。笔者立足四川大学,就高校产研院成立的必要性及科技转化工作开展的长效机制建设方面进行探索性思考,以期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提供参考。
[
关键词 ]成果转化;产研院;长效机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3.095
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因此,如何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产业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各高校实施协同创新、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着力点。
1坚持协同创新是提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的必由之路
四川大学是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既是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原始创新的主力军之一,又是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生力军。大学、地方政府、企业集团以及有关科研院所围绕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研究、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等领域开展协同创新,是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自主应对国际竞争挑战的重大举措,也是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多方共赢、整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由之路,更是研究型大学真正成为知识创新策源地、深化教育改革试验田、扩大开放桥头堡的必然选择。
高校在协同创新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其高端人才荟萃、学科门类齐全、研究基础雄厚的特有优势,采取主动行动建立协同创新战略联盟。为此,教育部出台了“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即“2011计划”),就是为了建立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大力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外科研机构的深度合作,探索适应于不同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根据教育部“2011计划”重大需求的划分,协同创新中心分为面向科学前沿、面向文化传承创新、面向行业产业和面向区域发展四种类型。
作为国家布局在西部、“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四川大学长期以来十分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积极服务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2以产研院为重要载体,进一步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产研院将以“政府推动、高校主导、企业支撑、市场化运作、政产学研结合”为指导方针,以“高水平、应用型、服务化、开放式”为工作目标,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学校雄厚的科研优势,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产业发展需求,围绕重点产业开展重大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必须在坚持协同创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产研院的重要载体作用,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学校与政府、企业间的沟通联系工作。一方面,要走出去引进来,密切联系地方政府和企业,准确把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了解相关产业发展需求,将政府和企业的需求、把横向科技合作意向及时反馈给科技工作者,使他们有针对性地开展科研工作;一方面,要沉下来推出去,深入学校科研工作第一线,与广大师生员工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将科研成果向政府和企业宣传推广,为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牵线搭桥。当学校与政府、企业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关系建立以后,还要做好各方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工作,努力营造和维护客观公平的良好合作氛围。
二是发挥综合保障作用,主动为学校广大师生员工和科研项目服务。产研院的职责定位,明确了其作为学校科研项目、特别是横向课题的下游服务载体地位。因此,必须切实为学校广大师生员工服务,配合做好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做好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协助做好科研成果专利申请和有关法律咨询工作。在协同创新项目进展过程中,要及时为参与项目的师生员工做好内外沟通协调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政策理论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必须做好相关的政策理论研究,首先要认真学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方面的重要文件精神,认真研究地方政府最新颁布出台的相关鼓励政策和措施,吃透精髓实质,切实运用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其次要深入学习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避免在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第三要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和制定符合学校自身特点和规律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等,为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献计献策,确保协同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等贯穿在学校科技工作的始终。
四是要发挥归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制机制。产研院代表学校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对外合作工作,区别于科研院对科技项目的宏观管理作用,也区别于大学科技园对科技成果自行产业孵化的作用。因此,必须根据职责定位,理顺校内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有效整合校内外相关资源,努力做到科技成果转化对外合作的相对统一归口管理。同时也要与科研院内各部门、学校其他从事科研工作的院、系、所等明确各自分工,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做好衔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
3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思考
3.1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学校研究人员参与横向科研的积极性
由于研究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只重视论文的发表和学术成果,而忽视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所以学校应在职称评定、科研设岗、经费提成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教师承担具有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大横向项目视同级重点科研项目、计入教师科研工作量等,有效地提高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校企的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3.2加强宣传力度,营造学校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
引导学校师生深入企业服务,支持校内单位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地区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办产业实体,共建创新平台。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学生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与科技成果转化相结合,支持学生参与科技协同创新研究和自主创业,并与学生课业学分、奖励表彰、毕业升学等挂钩。同时与有关政府、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定期联合举办有关活动,加强校政、校企之间的合作。
3.3加强队伍建设,搭建一支积极投身科技成果转化事业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队伍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深入领会政府有关政策措施精神;具有一定的科技知识素养,能准确掌握科研成果内涵和学术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经济分析能力,能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和企业产业发展需求;具有相当的沟通协调能力,能为学校、政府、企业之间搭建有效的公关平台;具有相当的服务管理素质,能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年轻教师的培训,深挖潜力;一方面要适时开办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专业或课程,培养专业化后备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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