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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安排下达的、除基本业务支出以外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用资金。包括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本年度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支出等。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卫生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等。近年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加大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各级医疗机构在编制本年度预算时,均有当年明确的发展目标,进行预算安排,合理安排资金,保证项目的实现。因此如何管好项目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成为各级医院必须面临的问题。
一、目前医院项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项目资金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医院对项目资金管理不够重视,认为项目资金管理单纯是财务部门的事。观念上淡漠、制度不健全或者制度成为一种应付检查的摆设,没有从源头上进行管理。管理科室之间相互推诿,项目实施科室只管项目的实施,对资金没有统筹规划,管理资金的部门不知道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不清楚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合理,管理脱节。
(二)不能正确理解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下达的项目资金一般都有随同项目拨款一同下达的文件,明确项目资金的金额、项目目标、项目范围、实施时间、项目内容、项目管理等。医院在执行项目过程中。任意扩大项目开支范围,将应在医院业务费用例支的资金在项目资金中开支,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这种情况的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屡见不鲜。
(三)需要转拨到下级医疗单位的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进行考核
转拨下级医疗机构的项目资金,缺乏应有的监管,以致下级医疗机构的项目资金不按规范使用,挤占挪用情况时有发生,没有达到项目资金使用的初衷和预期效果。
(四)不注重项目完工后的验收和效益的评估
项目完工后,医疗机构不注重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是否达到项目方案所要求的预期目标等,没有进行系统评估,资金使用达不到预期效果。
二、如何规范使用项目资金的几点建议
(一)做好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
医院根据本年度发展的具体目标,年初拟定项目计划,项目的拟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2.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3.属于本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4.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科学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
(二)建立建全项目资金使用制度
各医院应该建立建全项目资金使用制度,明确项目执行科室和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权利和责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执行科室应该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统一部署,加强相关科室间的横向联系和沟通,明确责任,并对其进行考核。
(三)严格按各级政府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项目管理
政府各部门下达项目资金时,同时下达具体的项目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明确了项目目标、开支范围、开支内容以及执行时间范围,项目执行科室应该严格按照项目工作方案,征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会同财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预算,讨论通过后传达到相关科室,严格按照制定的具体方案分步骤开展项目工作,并做好必要的原始记录。相关科室要根据具体的实施方案安排好本部门负责的工作,并对出现的情况及时上报项目办公室。
(四)制定严格的财务核算工作
任何资金的管理都离不开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该按照项目资金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财务核算,根据资金的来源不同,在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或相关的其它支出科目下设立具体的项目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建全财务核算体系,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资金的报销程序,超过开支范围的坚决不予受理。加强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科室进行沟通。年度终了,对未完工的项目结转资金应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项目的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负责项目的执行科室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价项目的实施效果,并写成具体的验收报告进行上报。
(六)建立项目资金的内部审计制度
1.审计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人员应该就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进行审计,是否按照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进行财务核算活动,不按规定开支的应坚决要求调整账目,给予纠正。
2.审计资产管理情况:审计人员应该对使用项目资金进行的设备购置和物资采购所取得的财产物资进行实地查看,审计财产物资的采购、付款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设备采购、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是否符合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七)建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体系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务院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而做出的重要决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具有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必须进行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后方可取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做好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上级下达的用水计划,切实做好超计划用水收费工作。城区原有自备井全部实行计量收费,足额征收水资源费。
城区居民生活用水,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农业生产用水要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先进灌溉技术;工业生产要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增加水循环利用率。限制高耗水企业发展,提高污水处理厂的中水综合利用率。逐步提高自来水公司的水价标准,实施阶梯水价,以经济杠杆调节的办法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
二、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深层地下水开采,适当开发地热水
颍河耿楼闸的建成,保证了颍河的正常水位,市住建委、自来水公司要加快筹建地表水厂的步伐;鼓励企业和城市景观用水取用污水处理厂的中水。
浅层地下水补给便捷,在一定范围内超采后,经降雨、地表水渗透,很快得到补给,有易开采易平衡的特点,是天然的地下水库,鼓励用水标准不高的企业和个人取用50米以上的浅层地下水,以节约中深层地下水。要加强对小浴池、小餐饮、小洗车场、小企业的用水管理,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区中深层地下水连年超采,必须严格限制深井取水量,严格控制深井数量,原则上在城区不再审批新凿深井,并对现有中深井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违章取水现象,要及时严肃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低碳、环保、节能的原则,允许有条件的单位适量开采地热水资源,但要经过科学论证,合理有序开采。
三、加强工业园区自备井的规范管理
对于我市“一园四区”企业的用水,原则上实行统一供水,但对以前已有的自备井,要逐一审查,对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要加大管理力度;对符合取水条件的,要补办取水许可手续,补交水资源费,纳入管理范围;对不符合取水条件的,要坚决封闭自备水源井。审查合格的企业自备井,要做到持证按计划取水,有计量水表、按月抄表、按月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水规费。
“一园四区”企业要加大污水处理力度,不得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提倡中水再利用,不断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节约有限的水资源。
一、扎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重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目标,精心安排,稳步推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凡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分片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到人,责任到矿”的方式,定期对各矿区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坚持高标准,继续抓好治乱工作。进一步完善“一矿一卡”和“一勘查项目一卡”的清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层越界采矿和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
加大对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有关规定和各市、县(市、区)的职责分工,由国土资源、煤炭等部门定期对矿山进行实测检查。经实测发现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责令违法矿山对越界井巷工程进行密封,打上永久性封闭墙,建立专项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越层越界情况和处理结果,责令矿山出具不再越层越界采矿的书面承诺。发现再次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
(三)全面清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省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集中时间,全面清理本部门审批的尚在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依法逐件、逐卷清理检查,主要检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要件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正确。对存在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重点解决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一)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加快矿产资源整合进度。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要求,统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矿区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整合矿区的整合方案,经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整合工作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首先做好煤矿的整合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冀政[2005]84号文件要求,确定煤矿重点整合矿区,先行安排整合工作。煤矿重点整合矿区的整合方案,要在**年4月底前报送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底前开始组织实施,**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矿的整合工作。其他矿山的整合方案要在**年9月底前报送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底前开始实施。全省所有矿山的整合工作,要在**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二)统筹安排,确保整合工作扎实开展。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资源整合方案。整合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对以各种手段抵制整合矿产资源工作的,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予以关闭,并取消其参与整合的资格。
(三)严格整合条件和标准。坚持“先治乱,再治散”、“先关闭,后整合”,对按照有关规定应予关闭的矿山,首先严格按标准予以关闭,不得以整合为由规避矿山关闭工作;对有违法行为的矿山,要严格依法查处,查处到位后方允许其参与整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的矿山,要严格按规定关闭,不得参与整合。
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采矿权。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技术限制和历史形成的开采条件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经专家论证后,可以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体,由其共同上级政府组织整合工作,不得按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置采矿权。
三、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
(一)理顺矿业权管理体制,促进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省国土资源部门新设采矿权审批、登记以及中型以上生产或储量规模矿山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等事项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新设采矿权审批、登记,应及时向设区市政府报告。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帮助申请人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新设或廷续、变更申请资料,提前介入核查申请资料,对照申请资料深入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与申请资料一并递交登记管理机关。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要及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并登记发证后,要及时通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违法、越权或错误的采矿权登记、发证,省国土资源部门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撤销和纠正,由此给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原登记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二)严格矿业权设置标准,实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和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设置方案,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县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
省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申请在先或市场出让的方式确定探矿权或采矿权人,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登记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的,不予设置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已有探矿权、采矿权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范围,要纳入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
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批,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严格审查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严格评审储量核实报告。地质勘查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储量报告,由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编制,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审查意见,登记机关依据审查结果审查申请事项。
(四)建立健全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延期预警机制,切实解决持超期证勘查、开采问题。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监督管理权限,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准备前期勘查工作总结、进一步勘查实施方案或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延续登记手续;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登记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不作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必要条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逾期后即自行废止,并视为灭失矿产地。在灭失矿产地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多家参与竞争的,要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机械设备等财产权益经评估后由矿业权竞得人予以补偿;只有原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一家提出申请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