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行政管理的本质范文

行政管理的本质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行政管理的本质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行政管理的本质

第1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本质特征;时代性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要求公共管理的管理效率和效能必须革故鼎新,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必须与时俱进。公共管理新概念,既提升了公共管理公共性是思想内涵,又拓展了公共管理服务性的应用范围。在社会民主化发展的影响下,公共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简要分析了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并结合当今社会现实,对于公共管理的时代性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

1.公共管理的合作性

公共管理,简单地说,就是如何设计、管理政府行政部门的细微工作以及公共服务问题。公共管理不仅是政府所要关心的问题,公共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等对于公共管理问题都要给予高度的重视。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离不开公共管理问题。然而,自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世界各国对于公共管理问题才给予了高度重视。开始建构新时期的公共管理理论与模式,使人们对于公共管理有了一个新的认识。现代政治理念昭示,公共管理具有合作共治性,公共管理的管理本质是公共性、服务性。合法政府依据宪法行使公共权力,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现代政府必须秉持和坚守公共精神,以公共精神为指导,实施公共管理。公共管理的管理主体以政府为核心,它们的行为代表公共利益,公共管理的客体是确定范围内全体公民。公共管理的职能,是为了公正分配社会利益,推动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公共管理者的价值追求应代表公平、正义和自由,体现“公益人”的角色。从活动范围看,公共管理主要涉及公共事务领域,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共管理权力运行具有多向度特征。不仅政府有组织行使公共管理的权责,其它社会组织与公众也具有参与公共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公共管理需要构建多元化管理格局,主体之间要经常进行沟通、互动和合作。在新的时期里,不仅社会组织和公众具有参与公共管理的必要性,而且参与公共管理,还是公民的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社会组织和公众要积极参与公共管理,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2.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和服务性

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利益取向的公共性。二是其公共参与性。公共管理不是某一个特定阶层或群体的一种政治控制的方式,公共管理是为了推进、实现和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因此,公共管理具有利益取向的公共性。公共管理的公共参与性,主要指实施主体既包含以政府为代表的官方,还包括政府之外社会组织和公众。公共管理所有活动价值取向都应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整合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为公众提供一个稳定有序、和谐共处、能实现良性竞争的社会环境,以政府为核心的主体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公共管理的服务性非常关键。从根本上说,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所行使的国家权力产生于公众直接或间接的授权,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就是服务于社会共同利益的一个组织。公权力本质上是公众意愿的实现手段,如果公众的意志和意愿一直得不到满足,公共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就会遭到质疑,产生合法性危机,就可能丧失公共管理合法性基础。所以,政府管理的首重职能就是服务,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服务是公共管理运行的中心。

二、公共管理之时代性

公共管理之所以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是时展大趋势使然。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要求公共管理的管理效率和效能必须革故鼎新,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必须与时俱进。地球村的概念日益清晰,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影响各国公共管理,对各国公共管理效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主化进程的发展,对传统公共行政造成猛烈冲击,必然推动政府向民主和法治的方向进行管理改革,公共管理必须对此做出回应。为回应全球化时代的要求,公共管理必须建构基于公众认可的优质治理模式,一个快速变化的时代,我们不仅要积极推进知识密集型治理,还要积极推进学习型治理模式。要高度重视关注学习型治理的重要性,公共管理创新和改革,学习型治理是主要通道。作为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政府一方面需要不断学习,整合组织的内外资源,与时俱进,改善和提升其执政能力,另一方面,还要以主动、坦诚的姿态,吸收社会的知识和智力,摒弃偏狭之见,通过与社会广泛地协调合作,不断推进和优化治理。实施更具民主的管理模式。构建多元化的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扁平化、网络化,推进公共管理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复杂,利益和信念的过度分散,不可治理性现代社会问题日益凸现,这也要求公共管理适应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社会问题愈是复杂多变,政府越要积极主动的走出社会管理单边运行的误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建构有利于公众参与的新理念、新思维,激发和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实现共同治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先进的信息传播手段,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条件。培养人们对公共问题的关注,有助于强化公民监督意识,监督和推动政府工作,这对于改善政府形象,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促进政府提升工作效率和效能都有极大的帮助。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公共管理的关注越来越便捷,公民对公共管理的该关注度越来越高。新公共管理影响了所有的国家,全球化、民主化的社会发展,改变了公共管理生态环境,政府一家独大,仅凭自身的权威,可以统揽社会公共事务格局已成昨日黄花。合作共治的治理理念开始深入人心。全球扩展的行政改革浪潮,构成了对传统公共行政的极大冲击,虽然各国新公共管理运动改革和政策选择有所不同,进程不一,但是,侧重点是一致的。实现合作共治,政府与社会组织、民众共同承担公共管理的责任,建立一个高度民主,高效透明的管理体系,以人为本,以服务为本,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民主型政府,强化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结语

从传统公共行政管理,到日益民主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公共管理,是一次深刻变化的管理革命,从单一管理主体运行到合作共治,是以政治、经济为本的公共事务管理模式,转向以人为本管理模式的一次飞跃。现代公共管理本质特征具有合作性、公共性、服务性特征,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加深公共管理的深度,结合时代的发展特征,扩大公共管理的范围,不断创新公共管理模式,以人为本,以服务为本,改善和优化公共管理,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 [美]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西方政治哲学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18.

[2] 武家磊.论公共管理的本质和目的――以社会契约论视角[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1)

[3] 张剑锋,刘秀荣.论“服务是管理的社会本质和自然本质”[J].江苏商论.2012(04)

[4] 肖燕,段刘伟.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的职能选择[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8(05)

第2篇

公共事务管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受重视,但是在当今时代,越来越被政府官员以及学者和政治界所重视。公共管理的概念随着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新的公共管理运动的推动而造成了变化,其理论和管理的模式正在逐渐与时代接轨。目前各国的政府改革运动正如火如荼,这对?传统的公共事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公共行政需要在自我辩证否定的基础上进行批判性的继承,并延伸其内涵,自我超越,以前者从未有过的张力和活力迅速发展,奠定它在新担:纪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继往开来,塑造、规制和导引当代公共事务管理的方向和运作方式的重要地

二、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

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它的公共性、管理本质的服务性和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共治性。下面笔者分别介绍这几个本质特征的内涵及其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

(一)公共性

公共管理内的公共性,其含义主要涵盖两个层次:第一,利益取向方面。公共管理是不能只作为某一特定群体与阶层的意志实现工具的,它必须要肩负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以实现全体大众人民的整体利益为首要。并且,公共性的宣示能够明确的表明,公共管理是一种能够实现与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第二,公共参与性。公共管理的实行主体是大众,也就是说其中包括涵盖政府,同时还有公民与其他组织在内。现代的政治理念所昭示的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是公共性,政府所实行的一切权利也都是公共权力,所以,公共性是公共权力的特征。这种权力只能用来提供与维护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它不能成为实现某一阶层与群体利益的工具,政府也没有权力用它去剥削社会成员,更没有权力用它去维护自身的一己私欲。所以,合法的现代政府一定是具备秉持与坚守公共精神的,并会运用这种公共精神去规制着其的运行过程。

(二)服务性

在研讨公共管理服务性之时,非常有必须要再次审视一番其的概念。由现代意义去看,管理应该是什么?其实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视角去观察疏解它:(1)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中的一切活动,由最初的确立目标到最后的绩效评估,所有的一切活动都可以称之为决策。(2)管理就是服务。政府的协商、调控、强制、约束、指导活动,都是为实现政府目标而进行的措施,所以它是一种服务。其他组织管理也是如此。(3)管理就是协调。管理需要化解矛盾与冲突,需要协调所有万事万物间的一切矛盾与冲突,需要通过协调管理去创建和谐且有效率的运行体例,然后由这种运作体例去实现已经确立成型的目标。

(三)合作共治性

合作共治性是公共管理尊崇的治理理念,这个特点意味着,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治理的职责并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社会各界包括公民和政府相互配合,共同来承担的。这种思想极富创新性,在公共事务管理历史过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种管理理念之所以会横空出世,原因在于人们看到了市场自发调节存在的局限性,而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也不是尽善尽美的。靠市场单方面的调节,只能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反之,仅仅依靠政府和政策,资源最优配置也是无望实现的。所以,治理思想不畏国家与政府权威,宣示社会唯一中心权力不是政府。治理思想明确表示:政府在面对与解决社会与经济问题的时候,因为受制于外部与内部客观条件,所以无法做到全知全能事事一肩挑,所以,这就造成了另外一种局面——去找寻且发挥其他资源的作用去弥补政府功能的不足,而这种资源则是民间与公共组织的可以当做权力主体的力量。

三、公共管理的时代性:公共管理何以成为当代全球关注的焦点

全球各个国家对公共管理与其变革的关注均是比较热切的。但是,这种局面并不是各个国家的政治家们与学者们在官邸与书斋以心智谋略演化而来的,而是人类社会现实生活发展的需求是造就的现象。其涵盖全方面意义的全球化发展,此中包括社会、文化、经济、政治,以致全球众多国家自上世纪中期至今一直面临的均是有着一定相似度的问题,只是问题严重程度有所不一而已。随着社会中不可治理性问题的频发,现代民主化进程发展,技术革命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等问题的凸显,这些问题都以时不我与的紧迫态势步步紧逼各国,要求公共管理在管理效率、理念、方式等方面能够推陈出新。

技术与经济的发展大幅度的推动着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化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已而得到相应配置与重新配置;国际间的合作与对话协商频次均有大幅增长;传播优势强的文化的渗透性与扩展性已得到增长。全球化问题早在上世纪中期就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速度逼近人们。全球化发展也是自那时而逐渐进步的,政治与经济发展也愈加强劲。如果通过经济活动去观望全球化会发现,全球化涵盖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不管是从原材料到人力资源的转移,还是从金融到收入分配或者是市场营销,它们都是在一个全球化的模式上相互依存。上世纪中期到至今所凸显的种种问题证实,民族经济的整体性已在被全球化经济的发展所侵蚀,民族经济的自主权甚至也遭到了相当大程度的侵蚀,这种情况明确的证实:全球内没有一个国家是可以在不对国际信息深思熟虑且不找寻国际合作的前提条件下,去做出与本国经济发展战略与政策相关的任何决定的。

全球化理论为从世界的角度来观察社会活动的现象提供了理论基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在改变着很多国家决策者的战略决策,全球化的发展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首先,它影响着很多国家的外交策略,以及国际关系的变化;其次,国际竞争和国际的合作并存,使各国的公共事务管理的效率发生着变化;再次,全球化推动公民社会和全球结社革命的兴起,结果便得政府的权力运行方向发生着变化,将权力运行的方向转移到国际组织,或者与社E组织近距离接触。导致政府权力部分上移和下移一向上是向国际组织转移,向下则是向社区组织或第三部门转移。这些变化,都导致了传统公共事务管理已经不合时宜,不论是理论方面,还是管理的过程中,都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共管理必须要进行自我创新才能适应全球化的趋势。

第3篇

1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内涵及其关系

对高校管理中的权利问题,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通常我们认为以校长、书记、处长等为代表的各职能部门、党政工团等组织拥有并行使的权力为行政权力。以学术委员会主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学术(科)带头人为代表的各种学术委员会、委员所拥有并行使的权力为学术权力。一般而言,行政权力是由上级领导或机关赋予,职位高则权力大,在其位才能谋其政。“下级服从上级”是必须遵守的办事准则。其价值取向是效率和约束,强调“照章办事”,具有鲜明的“官僚等级性”。学术权力则是建立在以个人的知识占有量和知识创新为核心、以学术水平为标志的学术地位上,学术水平高则影响力大。就能获得其他教师或学者的尊崇,在其从事的领域拥有较大的权威。其价值取向是平等和自由。

1.1 大学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内涵

1.1.1大学行政权力

大学的行政权力是与职位联系的制度化的权力,大学的校长、副校长、处长、科长等部门是行政权力系统的组成部分。其通过行政权力来维持大学的运行。行政权力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构及行政人员,其客体是行政事务,主要通过法律、政策、指示、指令从自上而下贯彻执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权力的核心是“权”,具有严密的科层式结构,上级对下级具有绝对的控制。

1.1.2 大学学术权力

学术权力指学术管理的权力,主要指高校的教学活动,科研,学科建设,课程设置,建材建设,师资培养等的管理权。学术权力的主体是拥有学术头衔的教授,副教授。学术权力的客体是学术事务。学术权力是大学内在的逻辑的客观要求,是大学本质的特性的外化,主要依靠学者自身的权威对客体产生影响。学术权力的核心是学术地位,力大权大。

1.2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各自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大学的学术组织和学术人员的特点,决定了学术人员应该在大学中广泛参与管理学术事务。而行政权力也有其存在的合理必要性。大学的正常运行,大学的职能的多样化,大学组织的复杂化,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权力,来协助学术权力的发展。学术权力在于确保大学教育,科研的基本属性。行政权力的作用在于协调大学各部门之间的互相关系。只有在两者共同的作用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学校的整体目标。

1.2.1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统一性

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都是高校发展不可少的手段。学术权力是高校根本属性,大学作为一种学术组织,需要由学术权力管理大学的内部事务保持独立与自由。而行政权力的存在也是必不可少的,大学仅靠学术权力是无法完成社会功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管理,行政权力是协调大学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内外部之间的关系。

1.2.2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

内涵上相互区别:行政权力的核心为权,是组织的任命。但学术权力的核心为力,是专家的推崇。行政权力起外在的决定作用,而学术权力则起内在的支配作用。大学的行政权力只能在特定时间、特定范围、特定对象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其作用受时空范围局限性相对较大。其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还存在必然的矛盾性: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载体及追求目标存在必然的矛盾;主体所处的位置存在必然的矛盾。

1.2.3我国目前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

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灵魂,是大学得以生存的基础。在大学内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一对矛盾。在我国,大学日益成为了一个官僚化的地方,陷入了种种的危机,包括资源危机,价值危机,制度危机,质量危机,公信危机。大学的行政权力超过了学术权力,学术权力慢慢地被腐蚀,行政权力膨胀,这对大学的发展和生存造成了严重的危机。所以,行政权力减少对学术性事务的干预,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同时,制度十分重要,制度化能让办事程序规范化,而规范化,将会大大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

2从我国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试析大学官本位现象

在我国高校,主要是行政权力压迫着学术权力,行政权力的泛化,学术权力的腐败,权力不公正平等,缺乏民主管理。

2.1高校官本位的表现

高校的官本位现象主要开始于我国市场经济化时代,行政在高校不断地剥夺教师的学术权力,从而形成目前的局势。在高校的管理层人员的思想官僚化,组织管理不断的行政化,从而大学由官本位的价值观代替了学术的价值,形成了高校官本位的现象,行政成为了大学的主导力量。

2.2学术权力行政化

我国高校的学术权力偏于行政化,学术评价脱离了学术的发展,学术之风在行政的道路上,不断地与学术的标准脱轨。学校资源配置行政化,相关行政管理者不懂学术,用简单粗暴的手段对待学术。所以,很多大学教授越来越在意位子,而不是学术与教学的质量。

2.3高校管理机关化

高校的行政人员越来越多,机构设置庞大。而在第一线的教学人员严重缺乏,从而影响整个学术与教学质量。高校本是公平平等的民主化管理,可是,高校的等级制度代替了民主化管理。高校的管理机关化使高校的活动主体本末倒置。

3消除大学官本位的政策

3.1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这里的以人为本就是以师生的利益为本,使师生成为大学的主人。大学的发展目标必须与以人为本结合一起,激发师生的责任感和学术精神,使师生成为大学的主人,其学术自由与学术地位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行政部门必须以服务师生指导思想,为师生的发展创造更加有益的环境。树立以人为中心的思想,重视挖掘人的潜能和发挥人力资源的有效作用,使教师的学术能力发挥的淋淋尽致。

3.2建立新的管理体制

我国高校内部中管理体制出现了校――院――系三级管理权限不清,难以发挥教学科研的主体作用,学术组织被高校机关化吞食,从而大大地影响了整个高校质量。大学的灵魂在于学术的力量与发展,是教学、科研、服务社会融为一体的学术机构。所以,必须建立一个以学术为中心思想的管理体制。建立教授治学的体制,由资深的教授对学术进行治理,不仅仅在学术专研上,同时也对高校的学术进行指导、管理及决策。加强高校学术指导委员会的建设,使教授治学与教师为学术主体进一步得到组织保障。精简大学的行政组织,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配合大学的学术活动,使学术与行政之间能够得到一个完美的搭配。加强高校的学院建设,增加其活力,对学院进行宏观的指导,使学术权力更加的平等公正。

3.3创建新的学术管理制度

在学术的评价中要秉持公正与平等,学术的优汰劣胜,不是由政府来评定,而是由学术自我的标准来决定。加强学风的建设,不让腐败之风侵蚀学术的本质。

第4篇

一、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建设的现状与目标

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说,学校有三要素———行政管理、教育和研究。高校行政管理队伍改革成为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高等学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高校内涵建设的需求,高校行政管理人员队伍也需要与之匹配。高校行政管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高校教育的健康发展,只有全面提升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才能有效提升高校行政管理水平。[2]对于新建本科院校而言,教师队伍和行政管理队伍对高校教育目标和办学理念的实现影响更为重要,是支撑学校发展的支柱。在当前情况下,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面临着自身素质提高的需求,如需要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应变能力和政治素质,需要具备新理念和掌握新的信息管理工具。而由于新建本科院校在建设初期发展基础薄弱,教师队伍和行政管理队伍参差不齐,影响到高校工作运转的效率和执行力,甚至影响到高等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和高水平建设。高校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高校的现代化进程。[2]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应在高校教育大目标下,立足于高校办学目标和行政管理要求,以效率、质量、专业为目标,以业务、服务为导向,构建开放性、特色型、服务型、专业性行政管理队伍。

二、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与原因

新建本科院校发展时间短,发展之后又面临着办学困境,在科研能力方面难以和研究型大学相比,在培养应用技能型人才方面难以和高职院校相比,在办学质量提升、特色凝练、人才培养、教工队伍建设、转型升级等方面面临许多现实性问题。在新形势办学目标下,应不断深化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管理改革,提升行政管理人员办学理念和创新理念,紧跟时展和办学目标需求,是新建本科院校提升竞争力和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队伍仍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4个方面:

1.管理方面如新建本科院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参差不齐,管理队伍建设水平低下,管理效率低下,一些新建本科院校为招揽人才,纷纷打出解决人才家属的招聘条件,将人才家属放置在行政管理岗位,导致行政管理人员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到教学、科研和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贯彻执行。

2.观念方面如在高校教育改革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管理理念滞后,缺乏现代管理意识,制约了教育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与企业相比,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意识薄弱,业务专业化程度不够,服务意识改革和理念更新相对比较落后,这与高校的竞争环境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心态有关,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教育机构,高校和企业面临的环境有很大不同,也导致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缺乏以服务为中心的理念变革,难以适应新的教育改革发展和需求

3.激励问题如新建本科院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待遇与贡献不匹配,行政管理人员岗位工资细化程度不够,行政管理权力泛化、存在双肩挑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待遇与教师差距较大,与新的办学理念有差距等等。这些问题客观上影响了行政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改善的动力。

4.业务问题如行政管理人员缺失专业系统学习和知识培训,学历层次相对较低,业务技能不足等,影响了高校整体办学目标的发展。

三、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策略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高校办学理念的社会化和市场化,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专业化是世界各国高校建设的一种必然趋势。如今的高校办学,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在不断上升,因此,新建院校的办学初期就应重视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建设以提高办学管理水平和办学的经济效益。本文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认为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素质提升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该系统涉及目标层、建设层、实施层和评价层。其中,提升策略对应实施层,是一种带有具体操作的提升策略,受到目标层和建设层的指导,应以评价层为依据和信息反馈,使提升策略更加有成效。

1.建立基于分类管理的激励机制

以办学目标为要求,以分类管理为出发点,构建基于分类管理的激励机制。当前,新建院校在薪酬激励机制方面都沿用高校的旧体系,导致对行政管理人员激励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基于分类管理的激励机制的目的在于使薪酬体系与行政管理人员的水平、能力、责任和贡献相挂钩,注重行政管理服务薪酬水平与学校发展水平、地方政绩的协调增长,对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分类分系列制定岗位责任、业绩、贡献挂钩的绩效薪酬,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尝试推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资体系并存的工资体系,增强薪酬待遇的吸引力,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素质。

2.完善行政管理人员的保障机制

黄剑青指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激励存在的困境有:“行政管理工作本身缺乏吸引力、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社会地位不高以及考核机制不健全。”[3]保障机制的构建应立足长远,强调行政管理人员的长远性发展和整体素质提升,因此,前期投入成本可能会大,这就对高校提出了一些新要求,要制定长远计划安排,以保障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如带薪培训、绩效福利等,甚至脱产学习,从而为行政管理人员素质水平提升解决后顾之忧。

3.引入企业式人员素质提升策略

新建本科院校应以企业为师,不断增强竞争服务意识,重视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水平提升,可以逐步推行资格要求和岗位证书制度,如轮岗制、带薪培训、资格认证考核,对优秀贡献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增强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以企业式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素质。

4.加强岗位聘用和岗位考核制度建设

以岗位聘用和岗位考核为基础,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人员聘用、考核、评价机制等改革,突出业务服务能力和行政管理能力,以岗位职责为核心实行目标管理,树立以业绩、成果、贡献、能力为导向的岗位考核意识,采取差异化行政管理人员评价方式,建立岗位适应的多系列行政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分级流转、优胜劣汰的动态聘任管理机制。慎重引入行政管理人员,除了对现有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外,新建本科院校还应该重视对行政管理岗位的资格要求,严格考核新聘行政管理人员,而不是将行政管理人员简单地作为一种招聘教师的附属搭配,从而降低了行政管理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

5.加强行政管理人员队伍的信息管理能力建设,满足高校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要求

当前,信息管理成为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新建本科院校应不断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信息管理水平,注重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实施岗位轮换和业务交流,加强行政管理绩效考核的评价标准和实施量化管理,提高信息化能力,适应高校信息化管理要求,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能,建立多目标的激励和管理发展机制。

6.推行基于业务内容的行政管理人员考核评价机制

行政管理人员队伍的考核是激励机制的关键,应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推行基于业务内容的行政管理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分系列管理制度,明确各系列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择优聘任,竞争上岗,实行不同内容的支持模式,鼓励行政管理人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岗位作用。

四、结论

第5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成本控制

一、引言

高速公路是我国城市化建设与社会整体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不断增多,人们在重视高速公路的建设与施工时,往往会忽略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的行政管理工作,致使行政管理成本严重降低了高速公路运营与建设的整体质量。本文主要对高速公路运营期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成本控制途径进行探究,以此为我国高速公路今后的运营与发展提供合理化参考。

二、高速公路运营期间行政管理的成本控制要素

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的行政管理对于我国社会的整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行政管理的成本控制工作中,企业部门应积极完善成本控制的相关工作细则,在明确成本控制诸多要素的前提条件下,确保高速公路运营期间的行政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实施。通过对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原则进行实践探究可知,高速公路企业在实施成本控制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将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的成本放在首位,在注重经济效益提升的同时,确保项目不会遭受质量问题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笔者通过对高速公路运营期间行政管理的成本控制原则进行探究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高速公路运营期间行政管理的几点成本控制要素进行研究。

1.整体性要素

在高速公路的运营过程中,企业为了确保行政管理的可靠性与有效性,在对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控制的过程中,理应从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入手,确保成本控制能够做到综合全面的考虑,充分降低成本计划与成本指标当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与安全隐患情况。为了更好地提升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的行政管理质量,企业在制定成本标准之前,理应以相关规定为依据,在对比分析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之间的差距后,充分发挥成本控制整体性要素的实际作用,积极采取有效的科学手段来减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误差。

2.经济要素

经济效益是高速公路整个运营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内容。通常情况下,经济效益所产生的成本应当少于成本控制时所缺少的收益,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实施与开展成本控制的有效性。在高速公路运营期间的行政管理工作中,企业理应对可能影响成本控制的诸多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在明确经济效益原则的重要性后,积极开展科学化的成本控制,确保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能够保持较小的偏差,以此降低高速公路运营的实际成本,提升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3.全员参与要素

高速公路的成本控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需要企业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如果仅仅只有企业高层和管理部门对其加以重视,那么在实践工作中,高速公路的成本控制方法就无法得到有效落实,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的行政管理工作就难以发挥出实际作用。因此,企业员工在实践工作过程中,理应积极改变思维方式,在行政管理工作以及成本控制工作中积极运用创新性思维,对工作方法加以改进,充分提高工作效率,并将高速公路运营期间的行政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充分实现企业内部全员的积极参与,促使企业全体员工共同努力,确保高速公路的运营成本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三、高速公路运营期间行政管理的成本控制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高速公路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上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与不合理的情况,这就导致高速公路的运营与收费管理呈现出较为混乱的状况。此外,在我国社会环境当中,不同地域和不同市场环境内,高速公路的通行费价格管理部门也都不尽相同,这就导致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无法统一,长此以往,逐渐造成我国高速公路权限管理与属地管理之间的矛盾,致使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与行政管理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成本,这也给企业增添了极大的运营压力。高速公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通常都会对高速公路的成本进行控制管理,在传统基础上开展相应的成本控制与行政管理工作,以此确保高速公路运营与维护的稳定性与科学性。但是,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运营与发展,传统的管理理念在实践环节已经无法满足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部分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工作中缺乏成本意识,无法建立有效的成本指标控制体系,这进一步降低了高速公路运营期间行政管理工作的整体质量。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的复杂地形,也给路面的养护工作增添了极大难度,车辆超载、路面损坏、道路氧化等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的养护成本。

四、高速公路运营期间行政管理的成本控制途径

1.充分加强企业岗位劳动评估技术的应用

针对我国现阶段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问题,相关企业及政府部门理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结合成本控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从企业岗位劳动评估技术方面入手,通过加强岗位劳动评估技术的应用,从企业内部进行治理和完善,通过进行劳动定员定额的工作时,有效引入科学化的岗位劳动评估技术。同时,企业部门还需要对劳动要素的价值加以确定,确保岗位具有可比性。在高速公路运营期间,采用增收节支的方式,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结合服务水平以及运营管理,对管理人员、生产人员进行合理科学配置。

2.积极完善企业的成本控制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企业的财务部门在预算成本的过程中,理应充分细化处理成本,并将高速公路的运营成本落实到实践环节,以此形成成本管理体系,促使更多的企业工作人员能够对自身成本与工作职责有一个清晰的认知,逐步实现企业全员共同努力,逐步降低高速公路的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高速公路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员工的成本节约意识,使员工能够对岗位的价值加以正确认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效贯穿成本节约意识,确保全体员工树立成本效益理念,积极参与到成本控制活动中,从而降低高速公路运营期间行政管理的成本,杜绝无预算及超预算支出,保证成本控制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以及长效化。一般而言,成本管理涉及到部门利益的权力的合理分配,因此要加强部门间的交流与沟通,有效规避恶性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定岗定员定额提升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

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高速公路运营与成本控制情况进行研究与分析可知,我国高速公路在运营期间,多采用“铁饭碗”式的用工制度,这种传统的人力资源配置方法在现阶段的社会环境中,往往会造成企业难以适应市场环境的激烈竞争,给企业增添了极大的运营与管理风险。我国高速公路运营市场,在实践环节理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逐步完善高速公路成本控制制度的过程中,更需要深化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有效实现定岗定员定额。同时,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还需要对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确保人力资源能够得到最优化的分配与利用,并且能够逐步实现以市场化方向为依据的民主、科学化的管理形式。充分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流动合理性,优化劳动组合式,合理配置生产要素,通过这些方法途径更好地提升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以此降低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成本偏差与经济损失。

五、结语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的行政管理工作在实践环节理应得到充分重视,在开展成本控制的过程中,相关企业必须遵循全员参与的控制原则,充分利用科学有效的经济效益原则,合理运用成本控制方法,不断完善固有的成本控制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成本控制手段能够在实践环节充分发挥作用,以此提高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经济效益。

作者:毛莉 单位:四川成德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董辉.高速公路运营期行政管理成本控制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旬刊,2015,1(3):53-54.

[2]朱晓峰.探讨高速公路运营期间行政管理的成本控制方法[J].科技与企业,2015,21(19):73.

[3]闫迪.高速公路运营期行政管理成本控制研究--以J管理处为例[J].时代经贸,2014,12(2):144-145.

[4]闫迪,杜建华,徐颖.京秦高速公路运营期成本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3):92-93.

[5]胡广宇,周莉,胡海涛.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的行政管理与成本控制对策研究[J].公路控制与管理,2012,23(7):23-25.

[6]吴雅洁,周芳.高速公路运营期成本管理与控制[J].知识产权,2014,1(11):21-22.

第6篇

关键词:本科教育;行政管理;质量监控;保障体系

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是高校工作永恒的主题,培养高质量人才是高校教学工作的目标。为此,各国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采用了不同评估体系。对比国外各种评估体系,国内高校人才培养过程同样具有一定的质量监控标准进行约束。所谓质量监控,即在高校教育教学过程中,为确保教学活动管理与控制等目的而进行搜集教学材料所需的各类信息。二级学院作为高校教学直接执行部门与管理单位,高度重视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保障工作将永远是其教学的工作核心。在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管理单位及教学秘书、教学院长、教务处管理人员等执行主体具有一定的权责。他们的职责在于各自所承担的系列工作范围和负责范围内履行各自的职能或完成工作使命。他们的权限在于保证所行使的职责能够有效履行。本文研究的目标:以行政管理为视角[1],建立健全行政视角下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使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形成一个动态的、可操作的、可控制的管理流程,并通过整合各类本科教学资源、协调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构成一个在本科教学质量体系上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改进、自我发展的有效运行机制,以此达到高校对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全人员和全要素的监督评价和指导。

一、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呈现特点

目前,国内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的内涵为:受教育群体对教育的需求以及在特定标准的监测与管控过程。在监测与管控过程,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呈现出多元的、自发的、奇异的、变化的等特点。

(一)质量监控行为主体的多元特性

根据不同利益受众和不同价值诉求群体,高等教育质量监控行为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性。质量监控行为主体[2]主要体现在国家、高校及直属部门、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教师学生等各方利益代表。以国家主体为利益需要的,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应满足国家诉求,所有教育行为应符合国家所制定的方针政策,所有教育产出成果应体现出国家对高校要求的终极人才培养目标。以学校、国家专门教学质量管理部门为代表的利益监控主体的,高等教育质量监控以满足维护高校及教育部自身形象为需要。以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利益需要的,高等教育质量监控是高校培养的人才能够直接为用人单位所接纳。以教师学生为利益需要的,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应为此类受众群体提供反馈、考核及提升等制度,并且使此类群体能够从高校质量监控行为中直接获益。

(二)质量监控行为方式的自发特性

与教育部、省级教育厅等组织各类评估不同的是,各高校对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完全是自主地进行质量管理。原因在于:教育部、省级教育厅等组织的各类评估中对高校质量监控存在着强制性监控管理。而高校自身着眼人才高质量产出为意愿的监控:完全是一种对质量严控的、多维的、主动的生态监控体系,这样的监控能够为高校本科专业带来长久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质量监控行为方法的特异特性

由于高等教育是以培养人才为已任,受国家权力主体的影响、社会环境的推进,不可避免地引入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模型。当然,由于高校质量监控行为中的质量评估常以检查、审核、评价等方式进行衡量,这些模式与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天壤之别。对于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他们对于质量管理包含质量信息管理、质量审核、产品质量档案及原始记录过程,这些过程都以保证产品质量能符合用户要求的企事业产品保证体系,从而达到追求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目的。如果单纯地运用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质量管理模式,有违高校不以利益为目的的人才产品输出模式。同时,由于高校质量监控过程中,常以评估和评价等方式进行。可以肯定的是: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管理模式不能直接应用高校质量监控,高校也不能单纯应用自身评估评价体系作为质量监控裁量。因此,只有将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质量管理模式与高校自身的评估评价体系有机结合,才会使高校教育发挥出应有的效能,最终以达到高质量人才产品高效输出的目标。

(四)质量监控行为过程的变化特性

目前,国内高校本科教育质量监控的过程基本以国家层面进行监控,通过教育部、省级教育厅为主导。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群体对教育产出的利益需要逐渐不一致。高校质量监控行为过程呈现出新的变化趋势,它不再是单一的国家层面监管,更多的是通过高校、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政府联手实施高校本科教育质量监控,甚至学生也因对学校、社会、政府等三方利益牵制而全面参与了质量监控。这些质量行为过程的变化,将带给学生对质量保障直接体验,促使大众化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3]管理者给予相应的分层设计,进而促使质量保障体系不同的价值诉求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肯定。总的来说,随着监控流程与环节的变动,监控主客体角色关系进行了转换,高校质量监控内部属性行为过程也悄然转变。

二、行政管理视角下完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

监控探索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探索过程中,努力把握“目标—评价-反馈—改进”的运行机制,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学质量保障模式[4],使每项教学工作“有计划”“有监督”“有评价”和“有改进”,形成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提高和螺旋上升环境。

(一)构建完善的质量监控网络

高校教育教学完善的质量监控网络需要根据教学工作特点和专业特点,形成相关的教学质量标准,以规范高校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同时,完善的质量监控网络需要健全的质量保障组织加以支撑,在高校教学质量保障组织主要包含:成立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强有力的后盾,以教学工作委员会作为监督,以教学督导作为监测,以各院系教研室单位作为直接观测,各部门各小组协同动态监管。完善的高校教学质量监控网络需要质量保障制度,在教学计划执行的全过程中,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听课制度保证教师的教学过程得到有效的监管,以此扼住部分教师对教学不负责态度;聘请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形成各级教学督导机制,通过老教师的教学督导,查找问题并给予教学工作改进意见,建立青年教师培养制度,以此帮扶青年教师迅速成长为教学能手;从学风方面,加强学生参与质量监控过程,以此建立部分基础课程的教考分离制度,使质量监控过程成为学生在高校最大的受益者。优质的人才培养取决于高校对人才培养的方向,而高校对人才培养的方向取决于专业负责人学识的高度、见识的广度、治学的大度等,因此建立起专业负责人的遴选及保障制度,有助于强化高校教学质量保障的组织和领导力量;规范的教学资料收集、及时的有关教学资料整理,能够有效地分析当学期在教学管理过程存在的不足。因此,必须建立完整的教学资料收集与归档制度。

(二)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价机制

高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应贯穿质量监控的全过程,高校及下属二级学院的质量保障制度和质量标准,应持续不断改进和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5]建立健全质量评价机制,出发点在于高校全员师生做到人人重视、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使良好的质量评价机制成为促使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的一把利剑。但建立健全质量评价机制,应在本科教学管理体系中有深入,在规章制度中有突破,在教学工作中有精细化,在教师教学水平中有跨越,在学生管理中有创新的全方位立体式总布局。建立高校由“怕评”到“爱评”的常态化,政府由“做评”到“管评”的法治化,社会由“论”到“评”的专业化,教师由“被忽视”到“被重视”的充分尊重,学生由“看评”到“参评”的权威化的质量保障体系监控模式。以此改变传统的学习观、教学观、管理观,真正还高校本科教学一片蔚蓝天空。

(三)高效科学的质量改进措施

目前各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存在大致如下问题:高校课程内涵建设受传统教育制约,教师无法将专业相关的通识教育理念和研究性教学技能系统地传授给学生,以此而导致高校课程教学改革难以顺利实施。高校新生专业研讨课、专业导论课、学科前沿课特色教材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学生对本科专业认知的延后,这使得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受到相应的影响。高校部分师生的评教、评学方式的偏向性、随意性,使得监控部门对数据分析存在着一定的不可信赖性。多数高校内部决策中注重科研产出而轻本科教学模式,一定程度上使得高校在经费的分配过程中,科研经费投入高于本科教学的投入。针对以上问题,在完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探索过程中提出几点改进措施:第一,以学生为中心,着力打造课程内涵建设,转变教师教学观念,贯彻大胆质疑、敢于创新教学理念,提升教师专业素养,推进双语课程实践教学改革;制定相关政策,注重发挥精品课程对人才培养的示范引领作用。第二,建立激励评价机制,如编写的优秀教材可作为本科教学评优评奖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优先条件等,以鼓励和引导教师将最新前沿成果引入本科课堂教学、更新本科教学内容、推动教研相协调,同时,高校内部应统筹教材建设,促进人才培养与教材建设有机统一。第三,加强学生的评教思想教育,提高教师的评学重要性与严肃性认知,规范评教、评学活动。为使高校本科教学评学、评教更具可信度,在评学评教活动中,监管部门不能单纯地依赖教务系统设定的评教指标,而应将学生评教、教师同行评价、教学督导评价、教师评价等多方面相结合。只有多方评价有机结合,才能确保评价体系促进教师改进教学。第四,建立产学研和教学一体化评估机制,改变大部分高校以科研为重心,轻视本科教学的专业内涵建设现状。鼓励高校大胆创新,将产学研成果服务于本科教学,努力打造优势产学研体系,进而建立产学研与本科教学连动的服务体系。以行政管理作为手段,是提高高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制度方面的保障。以行政管理视角,管理者能够在高校本科教学质量管理的实施运行过程中,提供强有力的检查、监督、指导及评价,也能够使高校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督职能部门起到教学质量监控作用,并且形成行之有效的保障体系,促使高校对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全人员和全要素的监督评价和指导,从而保证教学质量监控系统能够顺利运行。

参考文献:

[1]蒋拓.高校教务管理中的本科教育质量监控问题研究:基于行政管理的视角[D].长春:吉林大学,2015.

[2]陈蕾.主体视角下的高等教育质量监控机制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8.

[3]史秋衡,吴雪,王爱萍.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研究[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4]王晗,唐永升.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探讨[J].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研究,2006,(2):1-4.

第7篇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后,对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企业重组改制的深入进行,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完善。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二、关于预提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册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的,所需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作为管理费用,据实处理。

国有企业在分立式改建情况下,改建企业内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经批准可以从改建企业国有净资产中预提所需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并实行专户管理。预提数额以改建企业可支付的国有净资产为限,不足部分作为管理费用,由内退人员的统一管理单位据实承担。

第8篇

为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的精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期货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资料进行了审核。截至1999年12月底期货经纪公司增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司达179家(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完成增资的期货经纪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将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交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由证券监管派出机构统一到中国证监会换领变更后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期货经纪公司持变更后《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二、各期货经纪公司要确保资本金安全,自觉巩固增资成果,切实防止经营成本过度扩张侵蚀资本,并严禁股东抽资。

三、各期货经纪公司要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四个管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要求,规范经纪业务,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守规经营。

四、对未增资到位被中国证监会注销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公司,要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9篇

关键词: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智力资本;绩效

一、 引言

当前世界正快速地由制造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知识的储备和应用是经济增长和资本积累的基础。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本在商业竞争中逐渐占据了重要地位,尤其是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只有对智力资本进行有效的获取和管理,才能从中创造出更多的价值。智力资本已成为促进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业绩和收入增加的主要因素之一,它不仅仅意味着当前的业绩提升,甚至还具有更重要的战略意义,决定着公司的未来。

那些通过把知识转化为价值来获取利润的企业被称为知识型企业。如果从现实的角度去定义的话,那些利润主要来源于对创新进行商业化的企业是最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企业。金融、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医疗等专业公司和IT公司是知识或智力资本作为公司主要资产的范例。

二、 智力资本及其与绩效关系的文献回顾

不同学者和实践者对智力资本有着不同的界定,但他们也有一定的共识:智力资本是能够被企业用来提高生产效率的专门的和组织的信息。一般包括能够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的知识,应用经验,组织技术,顾客关系和专业技能。Edvinsson和Sullivan(1996)把智力资本定义为能够转变为价值的知识。Brooking(1996)把智力资本定义为在给定的市场上能够让共识运营的智力财富、以人为中心和无形资产设施。Stewart(1997)认为智力资源是能够被用来创造财富的知识、信息、智力资产和经验。是一种集体的脑力和有用的知识集合。Roos(1997)把智力资本定义为企业拥有的无法完全在财务报表显示的“隐性资产”,它包括组织成员的头脑中的智慧和他们离开时留在公司的东西。Bontis(1998)认为智力资本是对作为成品的知识的有效使用的追求,而不是追求作为原始资料的信息。所有这些定义都认同知识在公司价值创造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是智力资本包含了很多所有权不属于公司的要素。对企业智力资本的界定主要是参考资源基础观理论,认为它是区分一个组织和另一个组织的资源,是公司用来增加市场利润和竞争优势的知识、信息、知识产权和经验(Lu,Wang & Tung,2010)。为了研究目的我们把智力资本定义为由知识构成的,企业可以任意支配的,通过对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为公司提供持续竞争力的无形资源。

Riahi Belkaoui(2003)对美国的跨国公司进行研究发现智力资本对公司以净值增加为基础整体的绩效存在正向贡献;Chen等(2005)通过对台湾上市公司的研究,认为智力资本正向影响市场价值和财务绩效;Zéghal和Maaloul (2010)对英国300家高技术、传统和服务公司的研究报告声称智力资本对经济和财务绩效存在正向影响。Verhees和Meulenberg (2004)证明顾客市场智力成本正向影响绩效。在Bontis (2000)的研究中发现智力资本次领域与绩效之间的关系强度会因为行业的不同而发生变化。Wang和Chang (2005)表示智力资本维度直接影响绩效。

三、 智力资本的构成维度和指标

智力资本构成要素有着明显的差别,Tovstiga和Tulugurova (2009)认为智力资本大体上由人力资本和结构资本两个要素构成。人力资本包括可以在当下或将来可以为企业价值创造而使用的雇员的能力、技能、知识和技术专长等。结构资本是能够使智力资本商业化的公司行政机构(Edvinsson & Sullivan, 1996),它包括组织资本和关系资本,组织资本由推动企业绩效的嵌入知识构成,关系资本包括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建立的所有关系。

人力资本的本质是组织成员全部的智力(Bontis, 1998)。Mayo (2001)认为人力资本可以进一步分为三个维度:能力和潜力、动机和承诺、创新和学习。能力和潜力包括教育水平、专业技能、经验、态度、个人网络、价值和雇员融入组织的能力。动机和承诺指员工的兴趣和组织是否一致。创新和学习显示出愿意以开放的心态看待变化的程度。

组织能力。人力资本如果独立来看的话对组织的价值是比较小的,产生于大脑的人力资本有着波动的本质,公司为了维系其存在而开发的竞争力要超越特定的个体。这些竞争力由组织资本的概念构成,组织资本可以帮助雇员实现高水平智力绩效并从而增强组织绩效(Bontis, 1998)。组织资本包含数据库、组织章程、战略、手册等等,它可以被描述为当组织人员晚上回家时留在组织的东西(Roos & Roos,1997)。人力资本转化为组织资本必须是组织管理的主要目标,因为它可以维持企业长期的发展。

关系资本。关系资本代表了组织拥有的潜在外部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包括顾客、供应商、政府或相关行业协会拥有的知识。企业与顾客建立的关系是关系资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之为“顾客资本”,它包括顾客合同、关系、忠诚、满意、市场份额、形象、声誉、品牌、分销网络和渠道(Mayo,2001)。因为其外部性所以很难被开发和整理。Skandia公司 (1996)把顾客资本定义为顾客关系的现值。顾客资本通过与人力资本和组织资本的互动被提炼和转变为财务价值。

本文的第一个目标是检验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部门中智力资本的三个次领域之间(人力资本、组织资本和顾客资本)是否存在关系。我们用顾客资本来代替具有较广内涵的关系资本,因为顾客资本是关系资本的主要构成要素。我们的第二个目的是检验智力资本对绩效的影响,我们用公司税后利润和人均销售额的数据代表绩效。

为了检验智力资本三个维度之间的关系,构成他们主要指标也需要被识别和测量。这些指标的累积是建立在Konrad Group(1988),Roos和Roos(1997),Bontis(1998), Mayo(2001)和Skandia(1998)的智力资本报告的研究基础之上的,表1系统性地列出了构成每一个要素的指标来源。三个维度的测量指标见表1。

我们认为三个维度通过双向的知识流相互联系,其中一个维度的改变会对其他两个产生影响,为了探讨三个维度的关系提出以下三个研究假设:

假设1:人力资本和组织资本正相关;

假设2:人力资本和顾客资本正相关;

假设3:组织资本和顾客资本正相关。

四、 智力资本与绩效之间的关系

为了评估智力资本对绩效的影响我们重构了一个智力资本的3个维度及9个指标构成的新组合。结构的发展建立在我们三个维度的关系感知及其共同的特征基础之上。我们认为构成每一个维度的指标存在一定的异质性。这种异质性会对三个维度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表现产生影响。我们期望智力资本可以被分割成结构性的构成要素,尽管它们属于不同维度,这样划分在它们之间会产生协同并且会对公司绩效产生或多或少的直接影响。这三种构成要素我们可以将其命名为:“硬”智力资本、“软”智力资本和“功能”智力资本。

我们所界定的“硬”智力资本包括能力和技术要素、知识管理、顾客合适性、顾客满意度及市场导向,这些要素的价值能够被适当的等价物来替换和估测,它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客观地衡量因而能够衍生出货币价值。因此,这些“硬”智力资产是公司日常运营所必须的,也是能够被容易量化的,我们认为这种构成要素由于其本质特征会对绩效产生之间的影响。

假设4:“硬”智力资本和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正向关系。

“软”智力资本指忠诚和承诺、雇员满意度、雇员价值和文化以及公司的企业文化,这些指标共同点就是都有直觉的性质,不能以直接的方式被观察或定义。也不可能用客观标准来测量和评价这些资本。例如,不是所有的公司文化的要素能够被直接观察到,潜在的特征,价值观和担当仅仅能够从其可视的层面被推断。因为这些特征,这类资本被认为对绩效拥有正向的但是较低分量的直接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是重要的智力资本,它们对企业的长远生产具有极度重要的价值,这主要是因为它们构成了企业当前地位和将来地位的纽带。

假设5:软智力资本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正向关系。

第三个构成要素是“功能性”智力资产,它只包含组织的过程效率要素,它由组织的监督效率和交易时间构成,能够被公司交易时间和成本进一步改进来增强组织利润的程度衡量,它可以通过提供员工完成任务的效率从而改进任务转化为更高水平的绩效。

假设6:功能性智力资产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正向关系。

五、 实证分析

1. 数据收集。用来检验本文假设的数据被限定于来源于知识密集型企业。更具体来讲,我们获取的数据主要来源于金融、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医疗、教育等专业企业。这些企业都可以被认定为知识密集型公司。为了实现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开发了一个调查问卷来收集被访者对于他们公司智力资本的感知,我们的目标是通过这些感知来计算每家企业的智力资本检验假设中提出的关系。本问卷包含60个代表企业智力资本的问项,受访者主要是该企业的高级管理者,对企业智力资本绩效情况具有良好认知的掌握,共收回有效问卷197份。

2. 实证结果。

(1)智力资本三个维度之间的相关关系。为了决定三个智力资本维度之间的关系,我们做Person相关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人力资本和组织资本之间的线性相关是显著的(0.837 6,p

人力资本和顾客资本之间也存在正向线性关系(0.715 9,p

顾客资本和组织资本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线性相关(0.618 72, p

(2)验证性因子分析。我们使用Cronbach Alpha 检验来评估构成智力资本的9个指标是否可以构成智力资本的三个结构性组成要素。这些检验的结果显示,所有的变量能够有效测量,因为9个智力资本指标和三个智力资本构成要素的Cronbach ?琢值都高于0.6(Bagozzi,1994)。

(3)智力资本对绩效的影响。我们把智力资本的9个要素归为三个构成要素:“硬”智力资本、“软”智力资本和“功能”智力资本,在我们的感知中认为它们会对绩效产生影响。验证性因子分析的结果可以显示我们的假设是否能够被证实。正如表3所示,我们的假设认为把9个要素划分为3组构件得到了实证数据的支持。得出的因子值被保存并在下面的回归中作为变量使用。

六个单变量线性回归模型被构建出来检验三个智力资本构成要素对绩效的影响。我们构建的绩效变量能够代表客观和可靠的市场结果和运营效率。净资产收益率ROE被选择作为第一个变量,从运营中产生利润是公司的首要目标,这个变量能够代表公司在给定的时间内实现目标的能力。另一个被选择的绩效变量是每一个全职员工的平均销售额,这是相关领域通常使用的测量方式。两种财务数据的波动较大,所以使用其对数,这种变形会让我们获得因变量分别达到正态和对称的分布的满意水平。但是作为结果,亏损的公司被排除在外。

LogPi=a1+b1Hardi+ei(1)

LogSi=a2+b2Hardi+ei(2)

LogPi=a3+b3Softi+ei(3)

LogSi=a4+b4Softi+ei(4)

LogPi=a5+b5Functionali+ei(5)

LogSi=a6+b6Functionali+ei(6)

LogPi表示公司i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对数;

LogSi表示公司i的人均销售额的对数;

Hardi表示公司i的“硬”智力资产的因子值载荷;

Softi表示公司i的“软”智力资产因子值载荷;

Functionali表示公司i的“功能”智力资产因子值载荷。

回归模型的结果参加表4。

模型1揭示“硬”智力资产在0.01的显著水平下正向影响样本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0.346, p

六、 结论和管理建议

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使用自己的知识(智力资本),作为其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Sullivan,2006),智力资本也可以被简单地认为是那些能够转化为利润的知识。智力资本三个维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改进对于公司无形资源使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者应该认识到智力资本的多面性和紧密相关性而不能独立地去开发。提高它们其中之一可以对其他两方面都造成影响,但是很难把它们对绩效的贡献有效地区分。回归结果显示“硬”智力资本对绩效有较强的解释力,而“功能”智力资本与人均销售额相关,保护、培育和开发硬智力资产和功能性智力资产可以加强短期财务成果。虽然软智力资产与绩效的关系没有被数据支持,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对它们的投资,这些资产可以从长期维持组织增长要求,因为构成它们的知识、专长和独特性可确保它们发挥超越个体总和的作用,它们的对绩效的影响是间接的。企业管理者都应该认清智力资本管理对企业绩效发挥的作用力,智力资本能够产生无穷的能量,这种能量可以帮助企业摆脱平庸走向卓越。

参考文献:

1. 帕特里克・沙利文著,陈劲等译.智力资本管理:企业价值萃取的核心能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 Ahmed Riahi-Belkaoui, Intellectual capital and firm performance of US multinational firms: A study of the resource-based and stakeholder views,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Capital,2003, 4(2):215-226.

3. Bontis, N., Intellectual capital: an exp- loratory study that develops measures and mod- els, Management Decision,1998,36(2):63-76.

4. Chen, M., Cheng, S.& Hwang, Y., An em- 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llectual capital and firms' market value and financial performance.Journal of Intell- ectual Capital,2005,6(2):159-176.

5. Seetharaman, A., Bin Zaini Sooria, H.H.and Saravanan, A.S.,Intellectual capital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in the knowledge ec- onom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Capital,2002,(2):128-148.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迁移性和交互性分离为特征的现代服务业全球营销战略研究――兼及在中国的管理实践”(项目号:71172069)。

第10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所: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号: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 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 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 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 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地承担: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 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数

第11篇

【关键词】影视座谈会;西影;“三性”统一;精品战略

在西影人卧薪尝胆,狠抓精品生产建设的关键时刻,召开了全国影视创作座谈会,座谈会的精神为制定和实施西影的精品发展战略注入了重要的理论依据,指明了前进方向,增添了发展动力。

全国影视创作座谈会所展现的基本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下的“三性”统一,这是抓好精品创作的根本,是精品价值的魂魄。

一直以来,西影人都在为出精品忙碌着,大家有一个共识,要靠精品项目使西影走出困境,走向辉煌。经过09年有效的资源整合和精心筹划,2010年我集团主业生产进入了实施阶段。综合分析形势,研判市场需求,制定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形成了“一个重点,多点开花”的基本思路。即以电影《钱学森》为重点,以电影《盲人电影院》、《建党伟业》(与中影集团联合投资拍摄)、电视剧《赶牲灵》、《信天游》等主业项目形成多点开花之势,让西影尽快在主业上突破,冲出重围,继而爆发,在全国及国际舞台上创造西影新形象。我们充分地认识到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牢牢地依靠和实施精品发展战略。

所谓精品就是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中能产生广泛影响的优秀作品。它的重要标志就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我国现行的考核依据是票房收益和收视率。一部好的影视作品对激发民族志气,鼓舞大众士气,弘扬社会正气,引领道德风尚,提高全民素质,陶冶健康情趣,丰富文化生活,认知社会人生,获取知识力量,满足精神需求,营造凝聚人心昂扬向上的舆论氛围所产生的巨大作用,是再多的平庸之作也无法达到的。电影《钱学森》的拍摄就是要展示一位伟大科学家孜孜求学,于逆境中奋进,毅然返回祖国的爱国情怀;讴歌他投身科学,呕心沥血、报效祖国、功勋卓著的精彩人生。诠释一代科学巨匠用一生的追求所体现出的人生观、价值观,以此激发人们的爱国热忱,影片所体现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必须形成高度的统一,成为一部既叫好又叫座的精品力作。这是西影集团目前精品发展战略中精品项目的重中之重。

生动体现和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影视创作的基本要求。追求“三性”的有机统一是影视创作的最高境界。

作为我国文化产业中市场化程度最高,产业能量最强,民营资本进入领域最广的行业,影视生产制作传播带动了我国文艺事业整体的繁荣和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作为国有大型电影企业的西影集团,将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坚持“三性”统一的原则作为集团影视创作的指导思想,将创作更多深受群众喜爱的影视精品作为我们的最高责任。

翻开西影的历史不难发现,凡是公认的精品影片,都是依托在民族命运的大背景下,用朴实贴切的手法,走贴近生活,贴近百姓的创作路线,都能体现出深入生活的扎实功底,是潜心创作的结晶。在新的繁荣发展时期,我们要始终坚持优良传统,倡导深入生活,鼓励广大主创人员潜下心来,去掉浮躁,在生活中发现真、善、美,在提供给百姓的作品中体现出广大艺术家们的真诚和责任,展示党领导下的艺术家们的崇高境界。这一点西影要和全行业的同仁们一起共同努力。

实施精品战略是西影再造辉煌的希望。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倡导“三性”的有机统一是西影实施精品战略的基本原则。

第12篇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内销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市内销商品房将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售、现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须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自1995年5月1日起,凡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其商品房不得预售、销售。

二、商品房买卖成交,买卖双方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买卖立契、产权登记手续。

第13篇

价值链分析(Valua Chain Analysis)是企业战略成本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适时生产系统(Just-In-Time,JIT)是伴随着新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思想而产生的新型作业管理制度。传统的成本管理只注重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成本,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实行成本管理,才能使资源得到最佳利用。价值链分析与适时生产系统的结合,将在企业的战略成本管理中起重要的作用。

一 价值链分析的含义

价值链思想认为,企业的价值过程按照经济和技术的相对独立性,可以分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多个价值活动,这些价值活动形成一个独特的价值链。对制造业来说,价值链的基本活动包括内部后勤、外部后勤、市场营销、服务;辅助活动包括企业基础设施(企业运营中各种保证措施的总称)、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开发、采购。

价值链有三个含义:第一,企业各项活动之间都有密切联系,如原材料供应的计划性、及时性和协调性与企业的生产制造有密切的联系;第二,每项活动都能给企业带来有形或无形的价值,如售后服务这项活动,如果企业密切注意顾客所需或做好售后服务,就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从而带来无形价值;第三,价值链不仅包括企业内容各链式活动,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包括企业外部活动,如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与顾客之间的关系。

传统成本管理着眼于企业内部,把眼光单纯地放在生产阶段的成本控制上,仅仅从价差、量差、效能差异和人工差异等方面寻找降低成本的方法。而战略成本管理则从企业内部扩展到企业外部,重视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其中价值链分析要求将企业的价值链置于整个行业的价值系统中,注重企业与供应商和顾客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价值链中各项活动间的联系,改善这两方面的联系,企业便可以获得竞争优势。

二 适时生产系统的基本思想

适时生产系统是由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大野耐一创立的。JIT的基本思想是要杜绝一切浪费,设计合理的生产系统,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在这里,它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分为两类:增值作业和不增值而浪费的作业。增值作业是指能为最终产品增加功能,更好地满足客户需要的作业,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不增值作业是不能给最终产品增加功能,不能增加客户消费效用的作业,从效率观点看也就是一种浪费。只有尽量使浪费作业为零,增值作业接近百分之百,才能提高效率。这就要从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中找出浪费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加以解决。企业中常见有七种浪费现象:制造过程的浪费、停工待料的浪费、搬运方式的浪费、加工本身的浪费、库存的浪费、动作的浪费和制造废次品的浪费。而其中以制造过量和库存过多为首恶。制造过量产生了存货,存货的存在,造成了存储、搬运有可能形成延误,并掩盖了生产中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和无效率。杜绝浪费的根本在于使生产的必要数量与销售的必要数量一致。这就要把原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力等生产要素合理地组织起来。如果按传统的加工顺序从前面工序到后面工序地安排生产的话,各个工序都和后面工序互不联系,生产效率越高的工序,如果其节奏与后面工序不适应,则产生的制造过剩的浪费也越多。JIT把传统的由前向后的零部件移送方式颠倒过来,改按订货方式由后面工序向前面工序提出订货要求,前面工序只在必要时按必要的数量,提供必要的产品。

在企业供应、生产、销售三个经营环节中,JIT要求供销“无存货”,以避免存货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防范存货过时、跌价、毁损等相关风险;在生产环节要求“无缺陷”,以消除因生产出次废品而对整个生产作业流程的不良影响。

三 适时生产系统与价值链分析的结合

JIT是对战略成本管理的完美追求,但在实施过程中,应与价值链分析相结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顾客满意度最大化为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价值链更注重企业外部活动,尤其是与顾客的关系,顾客的需求推动了价值链的发展。传统的生产系统是由供给推动的,而JIT是由需求拉动的。在JIT中,市场有两种含义:一是企业外部的市场,它规定着企业的经营取向,是企业生产的最终归宿和价值实现之处;另一个是企业内部的模拟市场,即每一生产环节的“下一工序”,下一工序的要求决定着上一工序的生产。由此决定了企业目标的改变,即由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转变为顾客满意度最大化,每个人不再是对上级负责,而是对市场、对顾客负责。

(二)消除无增值作业,增加增值作业的效率,不断进行作业改进。JIT强调对企业的主要作业的持续不断的改进,追求企业整体和长期的经济效益的最优。这就需要深入分析企业价值链的作业水平。不增值作业对最终产品的价值没有贡献,消除它们不会影响顾客对产品的满意程度,因此其存在是生产经营中的一种浪费,要尽可能消除。对于增值作业,尽可能提高其工作效率,减少其资源消耗。一旦企业确定了价值链并判断出其活动的成本动因,成本优势就产生于企业能比竞争对手更好地控制这些成本动因。控制在总成本中占有重大比重或所占比重正在增长的活动,将为改善企业的相对成本地位提供最大的潜力。而重新设计价值链,去掉一些不必要的非增值活动或重新对有联系的活动排序和组合等,往往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成本构成或改变企业重要的成本驱动因素,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

(三)进行外部价值链分析,处理好与上下游的关系,建立稳定的销售和供应渠道。供应商与客户的活动进行方式如何,影响着企业活动的成本或效益。供应商不仅生产着企业用于其价值链中的一种产品或服务,而且在其他方面也影响着企业。例如,通过与上游供应商共同协商降低供应商产品成本的途径并付诸实施、通过供应商的及时供货降低存货及采购成本。而JIT要求原料只在生产需要时送达企业,减少每次的采购数量,不保留原料安全储备。供应渠道的稳定有助于企业及时、保质保量地取得生产所需材料及外购件,及时进行生产并具有较好的制造弹性,另外,稳定的供应渠道确立后,供应商为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也会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保证所购料件的质量,以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残次废品,有利于实现“零缺陷”。

客户也有其价值链。企业的产品代表了买方价值链的外购投入,企业应及时对影响买方的所有方法或对买方价值链的作用,以及买方价值链中的可能变化会对企业所起的作用有所了解。销售渠道的稳定有利于避免产量大幅度波动,使企业能较均衡地进行生产,实现“零存货”。通过与下游分销商一道协商降低销货成本、利用零售商了解顾客消费倾向及对产品的要求,达到降低产品生命周期成本目的。

(四)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零缺陷”。JIT要求供、产、销各环节实现零库存,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各环节相互协调,运行流畅,保证高质量。

而价值链分析告诉我们,价值链上各项活动之间都有密切联系,因此,某一环节的缺陷将使生产造成混乱,并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大量的非增值性的等待的产生,使适时生产系统崩溃,其损失无法估量。所以,在企业应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即发动全体员工积极参加,从供应商的选择开始,到产品的设计、生产流程的确定、产品的生产、销售,各阶段都要加强质量管理,通过相关人员的自我控制,实现缺陷的实时消灭,从而实现生产经营过程的零缺陷。

(五)在JIT中,通过价值链分析,对成本进行实时监控和信息反馈。通过价值链分析,可以获得价值链的整体情况及环与环之间的连结情况。对不能增加价值的环节,要通过减少浪费来节约成本,包括时间、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每一价值活动进行时应描绘出价值链的总成本及成本变化分配情况,找出变化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使成本能得到适时控制。

当前,我国企业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本管理无疑是企业管理的重点。我们应该站在战略的高度,学习国外的先进的成本管理的观念和技术,这样才能在国内外竞争中取得持续发展的优势。

[收稿日期] 2001-02-16

【参考文献】

[1] 毛付根.管理会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72-280.

[2] 祝德凯.论适时生产系统的风险及防范[J].会计研究,2000,(7):39-41.

[3] 顾兆峰.论战略成本管理[J].上海会计,1998,(8):1-4.

[4] 迟晓英,顾娟.价值链价值流分析方法对成本控制的启示[J].上海会计,2000,(8):46-47.

[5] 夏宽云.战略成本管理[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第14篇

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制定的《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移交过程中和过渡期间,要密切配合,主动工作,搞好衔接,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不受影响。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报告。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财政部、劳动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和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基金征集、存储、支付、管理和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经协商后,原则上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国库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5、暂存其它收入;

6、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额划拨该帐户的所有资金。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并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它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六条  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对象,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由地税部门全额征收。

第七条  地税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程序是: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地(市)统一费率,向地税部门提供征集对象缴费的基本数据并报财政部门。

(二)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个人部分由企业代缴),向征集对象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征集对象应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银行根据税务部门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票据从企业银行帐户中划缴国库;逾期未缴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银行根据税务部门的扣款通知书和缴款书从企业银行帐户中强行直接划转。对个体劳动者等征集对象用现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四)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将征集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国库;国库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应及时入库,并于当日将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有关联次分别反馈给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联。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执行。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库要按月与地税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帐,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入库数字准确一致。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季与财政部门对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库提供的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回执联,按国家有关政策登记职工个人帐户。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检查、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企业及其他征集对象不得拒绝。

第十条  各类征集对象不得拒缴、少缴或拖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地税部门核批后,可以缓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个人缴费一律不准缓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对于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缴入国库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部门定期于每周二、周五开具财政专用拨款书,国库据此及时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10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上的资金全额划转到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使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下发。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存储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应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其中人员工资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原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商劳动部门另行制定)。

税务部门的征收费用,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另行发文。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并抄送地税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基本数据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和地税部门代征的相关费用。

地税部门参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的编审;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情况;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催缴工作;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明细情况。

国库负责收纳地税部门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将缴入国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负责与财政和地税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对帐工作。

银行负责根据税务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和扣款通知书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根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等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七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历年收支、结余的清理、审计和交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历年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做到帐帐、帐实相符;对基金管理和资产情况进行认真审计和评估: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帐户中的银行存款余额于1998年7月31日前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原基金收支帐户全部撤销。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用结余基金购买的债券和定期存款,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到期后及时将本息缴入财政专户。同时,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券和定期存款台帐,加强管理。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结余于1998年7月31日全部冻结,8月20日前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从8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改由财政供给。

(四)各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收支管理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的自查清理工作应于1998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8月20日以后全面进行审计。对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评估,并逐项登记,限期进行拍卖变现,恢复养老保险基金;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的各种投资进行清理,逐项登记,限期收回,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年底前完成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的交接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以往的征收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15篇

旅游管理哲学理念属于管理哲学的一个门类,它是指从旅游管理的愿景和远景视角,将旅游管理理论和旅游管理实践有机结合,经过理论升华,上升到哲学层面形成的,对相关理论研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念。将旅游管理理论进一步研究,实现理论的进一步升华,实现理论的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这也是旅游管理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旅游管理哲学理念研究目的

旅游管理哲学理念研究,需要站在宏观的视角上,对旅游管理的整体理论、旅游管理的实践经验进行梳理,力求寻找其中具有普遍性的规律,力求寻找旅游管理理论和实践所独具的系列价值理念和行动准则,从而得出具有哲学意义的旅游管理哲学理念。

三、旅游管理哲学理念理论定位

与旅游管理哲学理念特征相关的学科领域有管理哲学、企业管理哲学、行政管理哲学(或行政管理哲学理念)。其中管理哲学相当于旅游管理哲学理念的上一级学科,企业管理哲学、行政管理哲学(或行政管理哲学理念)相当于旅游管理哲学理念的平级学科。管理哲学的哲学理论源泉是全体管理领域,包括旅游管理领域;企业管理哲学的理论源泉是企业管理领域,行政管理哲学(或行政管理哲学理念)的理论源泉是行政管理领域。企业管理的研究对象针对单体企业或一个相对独立的企业群,如普通企业、企业集团、企业联盟、具有共同股东的多个联动的独立公司;行政管理的研究对象是政府的自我治理和社会治理。

旅游管理学科建立之初借用了企业管理的部分理论和部分行政管理的理论。经过漫长的理论发展,旅游管理学科获得了深厚的学术积淀,已经发展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旅游管理理论界以外的人一般能够注意到旅游管理理论体系包括旅游企业管理理论和旅游行政监管理论,旅游企业管理和旅游行政监管也是旅游管理学习者的主要就业方向。但认为旅游管理理论仅包含旅游企业管理理论和旅游行政监管理论是对旅游管理理论了解尚未深入的人的看法。在现代旅游管理理论体系中,旅游管理理论的研究对象是旅游行业和旅游现象相关的各种本质性规律,旅游企业管理和旅游行政监管是旅游业的部分外在活动,旅游管理理论的研究领域不仅包括这些外在活动的规律,更要研究掩盖在外在活动现象之下的本质性规律和不具有明确现象的本质性规律。旅游管理理论的核心研究目标是探寻旅游行业存在和发展壮大的本质规律。相对于旅游行业存在及发展壮大,旅游企业管理和旅游行政监只是必要条件中的极少数条件,旅游行业存在及发展壮大的充分条件的总量远大于旅游企业管理和旅游行政监这两项必要条件。

如某些区域旅游企业运营质量较高,旅游行政监管也很到位,但旅游业仍无活力,本质在于旅游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这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只起到合理引导旅游业发展动力的作用。旅游行业存在及发展壮大取决于旅游行业的客观基础依照其发挥作用的规律为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的动力。这些动力是旅游产业的生命之源。研究旅游行业的客观基础发挥作用的规律的理论包括旅游业与国民经济收入的关系、旅游业与国民工作环境的关系、旅游业与基本物质生产型产业的关系、区域区位特点及旅游潜质对区域发展旅游业的影响等。以旅游管理理论的早期特点代替旅游管理理论的现代特点,以旅游业的经营管理特点代替旅游业的理论特点,仅注意到关于旅游业具体运转的理论而忽视使其得以存在的基础性关键理论,是对现代旅游管理理论的过时和片面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