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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行销售的广发聚富基金的定投为例:
在2005年4月至12月期间,市场是从1248点到1034点再回升到1212点又下降至1087点。每月投资2000元,连续投资九期,与一次性投资18000元比较,定投所得到的总份额比一次性投资多。从定投的投资方式可以预见:当市场一路上涨,没有波动时,定投的回报率比一次性投资略差,当市场先跌后升或者一路下跌时,定投的回报率就大大高于一次性投资。当市场波动频繁时,定投的回报率也可能比一次性投资要高。
曾有人计算,如按定投最低金额每月存200元为准,存30年。如果存在银行里,2%的利息,则可得92456元;而假设基金定投年收益率6%,30年后累计可达201907元,差别很大。当然,这样的比较是建立在一个不确定的前提之上。2006年的牛市以及之前的熊市,基金投资年回报6%算是比较合理的要求。
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一定要有清醒认识:任何一种投资都伴随着风险,但因为定投是每隔一段固定时间,不论市场行情如何波动,都会定期买入固定金额的基金。当基金净值走高时,买进的份额数较少;而在基金净值走低时买进的份额数较多,即自动形成了逢高减筹,逢低加码的投资,长期累积成本及风险自然会摊低。
本着基民的投资观念,给大家几点建议,让我们共同通过小积累稳健投资:
在选择定投计划时,应弄清楚该项业务的主要事项,从而确定定投计划是否与自己的理财计划相吻合。
(1)投资额度:每月最低扣款金额200元,并以100元的整数倍递增。
(2)投资期限:一般为3年和5年以上,也可以不约定扣款月数,长期持有收益才会颇丰。
(3)投资渠道: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当前工行网上银行已经开通了基金定投业务,您可通过网上银行,时时关注净值情况,随时逢低购入,网上转账功能可以自行选择每月固定时点进行扣款,从而对资金的自由支配,实现收益最大化。
(4)基金赎回:随时可以在交易时间内办理基金赎回。更可通过网上银行体验在线实时赎回服务,但操作前一定要确定时间,在交易时间内才是当天办理的交易。
(5)投资选择:目前工商银行推出了多种定投产品,相对其它基金来说定投的基金均是由银行专业人士所推出的最优秀的产品,具体种类您只需登录工行网银即可随时查询。
一、投资本金具有美国联邦政府85%担保及固定资产15%担保的双重保护。
“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是美国移民局(USCIS)指定的官方EB-5投资移民地区中心,接受全世界符合资格的EB-5投资。地区中心以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504贷款及其它商业贷款方式将投资组成贷款中50%部分借贷给加州的中小企业并创造符合EB-5要求的就业,为投资人提供申请美国长期居留权的机会。选择该项目的EB-5申请人投资的50万美金中,美国联邦政府担保投资额的85%,另外15%通过固定资产抵押的方式获得担保。简单来讲,该项目获得担保的理论和实物佐证包括一项联邦法案、一则新闻通告、一份还款担保书及一份产权抵押文书。
首先,2009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复苏法案》正式确立了联邦预算7870亿计划中30亿资金用于中小企业504贷款中第一抵押借贷方的贷款群担保;2009年10月28日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了一则正式新闻通告,确定504贷款中第一抵押借贷方提供的资金通过504贷款群获得中小企业管理局担保承担80%贷款额风险及贷款群管理方担保承担5%贷款额风险,另外15%贷款额风险由第一抵押借贷方需自行承担。通过上述“经济复苏法案”的规定及SBA的新闻通告,我们能够清楚地确定这样一个事实,只要通过SBA的504贷款项目将一项贷款中的50%贷款额放贷给美国中小企业,放贷方就具有政府85%的无偿直接担保,无论放贷方是金融机构或是民间资本,因此,当EB-5的申请人和“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以一个民营借贷机构的身份将50%的贷款额(50万美金)借贷给一家或两家美国中小企业,并且将此贷款放入一个504贷款群,作为全额出资的EB-5申请人就具有政府85%的担保。在这个层面上的担保不是联邦政府对于EB-5项目的直接担保,而是联邦政府透过对504贷款的担保从而间接为504贷款的实际放贷方即EB-5投资人进行的第三方担保,因此这种担保并没有背离EB-5项目强调的一定要保留投资风险的要求,也没有违背移民法中联邦政府没有对EB-5移民项目做出担保的规定。
其次,美国中小企业504贷款是借贷给符合资格的中小企业用来购置商业经营所需固定资产的一种购物贷款。一般而言,贷款的总额是由所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商业价值决定的,放贷方必须根据有执照的商业估值公司提供的估价报告确定放贷总额。贷款总额中的40%来源于政府安排的二级市场,由CDC发展公司)负责融资借出,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的参与。贷款中50%来自银行或贷款机构,“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正是这50%的出资方。贷款最后的10%是借贷企业所付的首批付款。贷款交割日,不同来源的所有贷款款额一次割给固定资产的卖方,企业得到固定资产并开始按照贷款协议逐步还贷,放贷的银行或贷款机构则得到企业签署的贷款协议和固定资产的抵押文书。这样,在贷款交割后,购买的固定资产便成为企业放在银行或贷款机构的借贷抵押。如果企业迟付或止付应还贷款,银行或贷款机构有权没收并拍卖企业已经购买下的固定资产并通过债务清偿找回贷款损失。贷款50%的出资方(“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在清偿顺序上拥有第一优先权,因此作为“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的实际出资者即EB-5投资人拥有第一优先权,当企业破产或无法如期如数还贷时,EB-5投资人可通过“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的委任律师对固定资产进行拍卖,从而获得50万本金中不被联邦政府担保的15%,即7,5万美金。上述对于EB-5投资人本金的15%即7,5万美金提供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的理论最终由固定资产卖方提供抵押给EB-5投资人的固定资产产权证书为证。
二、504贷款对就业的要求和移民局就业指标的弹性要求易化了有条件绿卡向无条件绿卡的转换。
鉴于EB-5投资移民并不是一次性拿永久绿卡的特殊性,除了投资后本金能否全额收回的风险,2年后能否顺利转身份是投资人更加关注的要素。根据移民局对去除条件的要求,申请转身份时考核的两个重点是在EB-5投资人持有条件绿卡期间,投资人投资的50万美金是否没有从美国本土撤资,是否已经或在未来合理的时间内在美国创造“总共”10个全职就业机会。“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项目在这两点上具有不同于以往传统EB-5项目的特殊优势,有更多的确定性和安全性。
第一,“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项目中投资人贷出的50万美金因为直接购买了贷款企业所需的固定资产使得资金固化成为“购物贷款”,书面凭证和抵押文书在数,资金没有失控的问题,无论接待企业或项目管理方都无法作用资金。因此50万美金的持续投资非常容易达到考核要求。此外这样的设计不仅杜绝了资金不在规定位置从而被而具有无法被他人挪用它处的优势,也规避了万一资金被挪用后的投资失败,拿不回本金的风险。
第二,移民局要求的10个总共就业机会中“总共”意味着10个职位不仅包括获得贷款企业创造的直接就业,还可以包括通过经济计量模型计算并已被移民局认可的间接就业和衍生就业机会。在加利佛尼亚州,已经获得移民局许可的企业大多只需要创造3到7个直接就业就可以满足10个总共就业的要求。根据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要求,获得504贷款的企业每接受6.5万美金贷款必须能够创造至少一个直接就业机会,因此对于放贷金额为总共90万美金(EB-5投资人的50万美金,美国政府的40万美金)的贷款来说,一个接受504贷款的企业至少能创造13.8个直接就业,若用移民局已经认可的行业就业参数计算,通过504贷款审核的企业能够创造的总共就业名额至少为20多人,这表明SBA对于申请504贷款企业的创造就业要求远远高于移民局对于EB-5项目的就业要求,因此从贷款企业的筛选阶段就更大程度的规避了企业将来无法满足就业的风险。
第三,美国移民局2009年6月17日的备忘录规定,外国投资人在解除有条件身份申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时,必须 证明“外国投资人的资金已经创造了或在未来的合理时间内创造移民局要求的就业人数”。此项规定明确表明移民局已经采用弹性标准界定就业要求达标与否,也即申请转身份时完成10个总共就业机会固然是最好,如若没有,移民局也不会一刀切否决申请,而是只要申请人提出未来合理时间内完成就业名额的计划,移民局也会予以批准。
三、严格的504贷款审批程序和规范透明的金融借贷操作规避了贷款的暗箱操作。
作为504贷款的第二放贷方,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代表联邦政府对申请504贷款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只有具备企业扩张要求,盈利稳定并保证未来几年内持续增长,有增加雇员需要,信用良好,有足够还贷能力的企业才符合获得贷款的资格。申请贷款企业必须填好504贷款申请表(1244表),并按照要求提供所有公司财务,税务,信用等方面的证明,有时还必须提供企业主个人的资产和信用证明,由代表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的非营利认证发展公司(“CDC”)来根据中小企业管理局规定的504贷款审批要求审理申请,最后由SBA审批确定CDC审核的企业是否获准获批504贷款。因此,通俗来讲,就是EB-5投资人用多余美国政府10%的资金而无偿享受美国政府严格审核贷款企业的成果,从而从贷款初期就将资金还本和就业要求的风险降到最低点。此外,“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具有美国金融借贷执照,接受金融管理局的监管,全程严格按照美国金融管理局的借贷程序。因此,“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项目不仅接受移民局的审核、由中小企业管理局直接负责贷款企业审批,还接受金融管理局的监管,既符合EB-5项目要求,同时也严格遵循金融借贷规则,是一项巧妙利用美国联邦法案和金融贷款方案规避投资风险的EB-5项目。
企业债券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企业债券投资中主要存在“四重四轻”的问题:
一是重行业垄断特征判断,轻行业实际状况关注。在投资过程中,对部分垄断企业有偏好,而对其行业实际经营状况忽视关注。
二是重企业所有制属性关注,轻财务数据解读。对大型央企、国企发行的债券有偏好,而忽视对其财务状况特别是反映偿债能力的财务数据进行解读分析。
三是重外部评级结果,轻内部评级授信。当前,企业债券在发行前的普遍做法是由发行人付费邀请外部评级公司为债券的主体和债项进行评级,债券发行时向市场投资者公开评级结果和披露评级报告。但在发行人付费模式下,“以价定级”或“以级定价”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评级行业的公信力。只单纯依赖第三方机构评级结果进行投资决策,而忽视内部评级授信,则会在企业债券的风险控制上形成一定隐患。
四是重投资收益分析,轻限额组合管理。在投资企业债券过程中,内部决策程序上多重投资收益分析,而忽视限额组合管理。
“三看三查三控”的操作要点
针对以上“四重四轻”的问题,笔者认为,农商银行在进行企业债券投资决策分析时,要严格按照本行信贷政策指引,重视对于行业景气度的判断和个券主体财务情况的分析,向行业分析精耕细作和企业所有制属性一视同仁的方向发展。同时,对于有条件的行社,可以试行内部评级机制。具体来说,要做好“三看三查三控”措施,切实防范企业债券投资风险。
三看:一看企业资质。二看企业所属行业。景气度良好的行业违约风险较低。三看团队。公司管理团队是重要的考量标准,选择一个守信誉的企业非常重要。
三查:一查企业财务报表;二查第三方评级报告;三查发行人实地经营状况。具体来说,投资机构在投资债券时可以从公开的途径获得债券发行时的资金募集说明书、外部评级报告以及企业各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但是,企业的实际情况可能无法得到真实呈现,如果仅靠公布的文字说明参与非发行地区或不熟悉的行业或者企业的投资,对投资部门来说风险还是较大的。因此,建立与发行人的信息沟通机制,有条件时对发行人进行实地查看,对投资部门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实地查看可了解企业经营以及财务情况的变化,一旦发现违约信号,可以及时进行风险规避。
三控:农商银行投资部门是主动承担一定市场风险以博取较高收益的业务部门,但是,承担市场风险不等于承担操作风险。在业务中要处理好“发展、风控、盈利”的关系,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强调安全至上。在风险防范上要注重三控,即控操作风险、控集中度风险、控信用风险。
一是建立健全配套的投资操作细则,控制操作风险。严格遵守“承受可控市场风险、严格隔离操作风险”的经营策略。在管理架构方面,建立分级授权、职责分明的企业债券投资组织管理架构,包括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债券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
在业务操作方面,投资部门负责修订资金和债券业务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严格按前中后台业务职能和管理职责进行业务处理。在业务处理中严格按业务授权进行业务审批,实行录入、复核岗位严格分离。
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的投资及授信额度审批流程,控制集中度风险。债券投资由于具有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方面的综合优势,已成为农商银行贷款之外的重要资产,投资时应根据总量平衡和结构对应的原则,根据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并根据资金来源期限确定债券投资期限结构。将企业债券投资纳入集团授信进行管理,对与农商银行没有信贷往来的企业发行的债券,严格客户准入主体信用评级标准,定期跟踪企业资信和财务变化。
在日常操作中,额度审批必须成为投资审批的前置程序。授信审批主要内容是组合限额管理。限额结构包括最大组合限额、单次发行组合限额、单一发行人最大限额。最大组合限额是指全行投资的同类债券余额在全行投资类债券总量中所占的最大比例。单次发行组合限额,是指在债券发行人单次债券发行量中可购买的最大比例。单一发行人最大限额,是全行所持有的单一发行人发行的某类债券余额占债券总余额的比例,该限额同时受限于监管部门的集中度限额。
申请授信额度时,至少要提交四类材料:投资部门出具的价值分析评价报告、发行人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风险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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