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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前言
人类的生存及发展是与环境分不开的,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也逐渐的增强了环保的意识。重视环保的同时,也更加提高了对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关注。如果想要完善环境监测工作,那么,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一个健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使得监测结果准确、客观,为制定改善环境的方法、措施带来可靠的依据,从而也能够达到环保的目的。所以,完善环境监测工作,需要不断的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管理体系。
1 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现状
随着技术的逐渐提高及环保管理要求的增加,环境监测工作的难度及任务也在不断的增加。一般来说,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关键部分,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关系到环境监测工作的效果。所以,强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对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我国便开始了重视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建设,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是获得了一定的成绩,很多环境监测站都已经达到实验室质量的标准要求。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环境监测机构应该正视这些问题,积极寻找对策,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构建并强化更高水平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2 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比较低,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对环境进行监测的工作,一般来说是比较的有难度,同时也是十分复杂的。所以要求监测的质量管理人员需要有较高的素质水平,要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同时也了解管理方面的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便需要一些高素质人才加入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队伍。不过目前我国的环境质量管理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水平还是比较的缺乏,换句话说这些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是很高,管理人员素质水平不高,管理方面也不是很专业,因此导致没有较高的管理效率,这样的工作人员不利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建设的强化。因此,如果想要不断的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便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2.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依据我国的目前情况来看,虽说针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还不够健全及完善。如果没有足够依据的法律法规,那么便会阻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的开展,影响到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水平。所以,要充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质量管理工作依据法律开展。
2.3 缺乏健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如果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那么便会造成质量管理人员的任务不明确,这样的制度会造成一些员工没有较高的积极性,所以在工作出现问题的时候,这些工作人员不能够主动的承担责任。还有一个问题是,环境监测机构没有反馈的制度,这样会影响质量监督与管理的作用,没有及时的监督,是不能够依据环境的变化及问题,及时的调整工作状况的,换句话说便是不能够及时的依据监测的结果反映情况,针对环境的问题及时的应用有效的方法进行解决。
2.4 环境监测机构没有足够的质量管理意识
依据目前情况来看,在我国,一部分环境监测机构,还是没有足够的重视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总的来说质量管理的意识还是不够强化,比较弱。一些监测机构的监测只是为了能够获得实验室及监测站的肯定,一旦通过了评审,那么对待环境监测的态度,便没有监测前那般的认真,这样的态度会影响监测的结果及水平。
3 强化构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措施
3.1 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的水平及素质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水平的高低,关系到质量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管理人员的水平较高,那么便会提高管理的效率,如果管理人员的水平不高,那么便可能对整体的管理水平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要不断的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提高质量管理的效率,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比如说可以制定一些有关人才培养的计划,对质量管理人员按时进行有关的培训及教育,依据计划逐步的充实管理人才的队伍。要在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的同时,也要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同时重视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及思想道德。还有,可以在质量管理机构的内部也要建立奖罚机制,对工作认真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不认真的人员进行一定的惩罚,奖罚分明能够调动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构建良好的竞争氛围,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
3.2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如果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依据,那么便会对环境监测的整体水平形成一定的影响。健全的法律法规能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也能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以要不断的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环境监测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展开工作,不断的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3.3 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强化构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还要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符合环境监测特点的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要规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把质量管理工作分到机构的每一个人,这样能够更加分清每个员工的职责,只有明确并了解了自己的职责,那么便不会在工作失误问题出现的时候,互相的推卸责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即使出现工作失误也能很快找到直接的负责人,及时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建立机动灵活的反馈机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根据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工作,使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能够应对不同的环境变化的要求,保证环境监测的质量, 为环境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
3.4 提高环境监测部门的质量管理意识
提高环境监测部门的质量管理意识,可以通过宣传、培训以及实际工作等多种途径来进行。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层质量管理意识,带动员工提高质量管理意识。因为只要质量管理的领导对工作重视了,那么便能有效的组织领导管理工作。所以每一个质量管理的领导都要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放在重要的地位,当作重点的工作对待。另外,也可以加强全体环境监测人员的参与意识,使所有员工都树立质量管理的意识,在整个机构内部形成重视质量控制的氛围。最后加强质量管理机构建设,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创新管理理念。只有环境监测部门每一位成员都加强了质量管理意识,才能够不断的提高管理的水平及效率。
4 结语
综上所述, 强化环境监测的质管理体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条件, 是环境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方法及措施,面对我国环境监测技术比较落后的现状,需要不断的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逐渐的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加快环境监测技术发展的速度。
参考文献:
[1]夏新,刘伟.中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之我见[J].中国环境监测,2007(1).
2.2加快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准确定位环境监测机构的性质和工作准确定位环境监测的性质和T作,区别对待监督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在现行的环境监测体制中,对污染源的监测定位为监督性监测,南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属于服务性质的环境质量监测也由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新的环境监测体制可以考虑将一些服务性监测转由社会的环境监测力量承担,由环保部门监督其提供的环境监测的服务质量。
这样有利于环境保护部门集中精力做好环境保护监督执法T作,树立和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法的权威和地位;有利于明确相关方环境保护的责任,形成环境保护的统一战线,有效地发挥各行业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作用,保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减少环境保护部门和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具体管理事务上的分歧和矛盾,加强同各部门与地方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快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也有利于基层环境保护部门摆脱目前不得不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被动局面,降低因职能定位不准确带来的风险。I5l同时,为了切实完成好全面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开展例行监测,做好土壤调查、污染源普查、总量减排、区域补偿等专项监测T作,完成应急监测任务等的政府监测职能,环境监测站理应处于一个有利的政治地位。因此,应该进行提高机构的地位和级别的尝试。比如常熟和张家港两市监测站就已率先进行了尝试,先后提升为副科级单位完成监测站升级。同时,政府应加大预算,加大监测事业方面的投入,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实行全额拨款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比较全面的管理和监督,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显然,通过进一步对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使环境监测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也使监测站的政治地位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得到保障。显然,通过进一步对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使环境监测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从而也为监测站政治地位的提高,工作人员待遇的优化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头管理,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活动的进行。环境监测部门被多头管理的局面、不够独立的性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环境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如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反映环境质量和环保业绩考核时,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这种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法规和独立的最高管理机构对整个监测活动加以监管,直接导致监测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的监测技术、方法和标准难以真正、有效地实施。
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是有历史原因的。在环境监测的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统一的管理机构,但是在环保部门的机构改革中却把专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撤消了,把环境监测的科研、标准、规范、法规、能力建设、业务管理等事项都分散到各个部门中去。所以才会致使没有一个部门从总体上对环境监测从网络建设、法规标准、质量控制、能力建设、人员培训、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分析和等工作进行系统的规划设计和监督管理,也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对环境监测工作从总体上负责。
1.4无统一、完整的且具有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我国目前有监测权力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繁多,各个部门都有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监测结果的权力。除国家监测局总站外,环保部、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交通部、气象局、一些大专院校、沿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监测工程部门都或多或少地开展着与监测相关的监测、调查或研究活动,但其根据的标准和规范却不尽相同,使得的信息从方式、内容、参照的标准都不相一致。l4l随着环境保护工作领域的全面扩展,全国加大了环境监测的硬件投资,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基础包括技术装备、技术标准、技术人才在内的环境监测体系,但是现行环境监测方法却跟不上技术设备的更新及新的技术方法的需要,导致无论从监测方法的类别、数量,还是从监测方法的体系结构、技术水平等方面,都与实际工作的需求有很大的差距。
1.5没有建成有效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对于不同功能的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系统的规划和网络功能设计;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条件准备不充分,支持和约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运行的法规、标准、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完善和不配套;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职责不清,上下各层级间的职责和任务混淆,严重影响环境监测网络的建立和完善。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四级环境监测站,也形成了一定的监测能力。但是,有监测权力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繁多,各个部门都有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监测结果的权力。这些监测站并没有真正形成有效的环境监测网络和具备网络运行功能,也满足不了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
2对策及建议
2.1加强立法,提高环境监测的立法层次和法现行的环境监测法律规定分散在各专门法规中,而且各部门的法规对环境监测活动的规定各有不同,有的甚至是相互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圉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明确赋予环保部门对我国水环境进行监督监测的职能。但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也规定水利部门应对水环境进行监测。这是明显的立法冲突,导致两个部门相互“打架”。由于各部门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规定相互矛盾,而且其他的环保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和地位也高于监测的管理办法,使得各部门可以依据不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开展监测活动。如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而水利、气象、海洋等部广J按照水法、气象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开展本部门的环境监测与管理活动。这直接导致我国的部分环境监测工作出现盲区或多部门交叉、重复管理,以致职责不明确。也是造成当前各部门、各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各自为战,企业和社会监测放任自由,各层次的环境监测无序发展的主要原因。
1.2法律法规关于环境监测的性质和定位不准确在环境监测的定位方面,法律上关于环境监测的相关规定中,监测被定位为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监测结果的服务性单位。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关于环境监测执法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环境监测却是执法的“尖兵”,毋庸置疑地参加了执法活动。这种在机制体制方面,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混淆,致使环境监测部门忙于服务性的监测收费和提供污染源监测的工作而忽视其最重要的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研究的职能。这种环境监测的性质和定位不准确,没能区别对待监督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导致环保部门的有限监测能力不能及时和很好地为环境执法服务,难以发挥其“尖兵”的作用。[211.3环境监测监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在监管方面是对环境监测工作多头管理,缺乏独立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同时当地政府、技术监督局和上一级的环境监测站都有权力对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立独立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国家应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和指导,使环境监测得到最大程度的独立,明确环境监测监督管理的职责、相关的权力和责任,对现行的环境监测制度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改革,组建并不断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
环境监测部门应逐步完善全国环境空气、地表水、近岸海域、噪声、生态遥感、酸沉降、沙尘暴、三峡工程等生态与环境监测网络。对不同功能的环境监测网络进行系统的规划和网络功能设计;加大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条件的准备和投入,完善和出台配套的支持和约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运行的法规、标准、制度和技术规范,统一和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规定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明确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职责任务。
2.4加快制定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监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同时将对时间较长的现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修订,并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统一和完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信息机制,以及定期公布重点流域和环保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状况,使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
3结论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环境执法的“尖兵”,它在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必须加快其法律体系的建立,提高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规范环境监测的日常监测,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使其更好地为环保工作和社会服务。
目前使用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仍然是20世纪80年代由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所颁布的条例,在经过多年的变迁后,陈旧的条例已不适用于现代化的环境建设中,更不符合现代化环境监测的要求。因此,应结合现代化环境监测的要求和特点,尽快修订和完善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和保障系统,细化至每一个环节的环境监测细节,从而建立完整、健全的环境监测制度,在法律法规强有力的约束下和威慑下,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在相关法律的约束下,对监测机构中的资质、监测工作人员的资格、监测规章制度的制定、监测网络的建立等予以明确、严格的规范,从而逐渐推行标注化建设,真正确保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2规范环境监测技术管理体系
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主要依据于环境监测设备的技术规范,因此建立有效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对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要想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技术管理体系,首先要加强对监测设备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力度。目前我国虽已引进先进的监测设备,并投入到环境监测工作中。但新技术和新设备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常出现新旧设备和技术使用方法不一的情况,旧设备和旧技术严重落后,跟不上先进技术的步伐。因此,要不断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及时更新以往监测技术,掌握和跟进现代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同时要尽快制定出新的技术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合规性。另外,由于许多进口的新监测设备和技术在投入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诸如监测方法不恰当、监测流程不完整、使用方法与设备不一等问题。因此,应制定和出台进口监测设备的准入规章制度和技术审核制度,通过借鉴国外对监测设备和技术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环境监测要求的准入制度和技术审核制度,规范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管理。
3提高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质量监督员职业素养的高低决定着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高低,因此在选拔新人时,应选用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等整体职业素养较高的人员担任质量监督员的职务。而对于原有员工,应展开全方面的职业素养培训,主要包括增强职员的监测技术、加强职员的相关知识涵养、提高职员的工作能力、培养职员的责任意识等,从而切实提高质量监督员的整体职业素养。同时还应强化考核,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职员的技术、能力和知识程度等项目进行严格考核,对能力较差、不合格的职员应给予相应惩罚并加强培训力度,从而全方面提高质量监督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水平。
4创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机制
目前我国许多环境监测机构,都将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与国家实验室制定的标准作为依据来进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根据规定和标准来进行环境监测是远远不够并且行不通的,无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此,要想实现质量数据的真实和准确,则必须要确保监测设备的准确性、监测方案的科学性、监测地点的代表性、实地取样的规范性、样品保持的完整性与分析结果的合理性等,才能提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环境决策。由此可见,创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而要实现创新,则必须要完善环境监测的监督体系,全方面监控监测工作的准备、采集、保存、检测、报告等工作;还需建立灵活且有效的反馈机制,质控制度和标准应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从而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