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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软件编程;接口技术;实现;修正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7)07-0190-02
在计算机网络项目研究进程中,网络系统工程只有建构完整的软件编程参数和运行环境,才能完成基本的网络任务,而其整体性能取决于软件结构的基本参数和版本。软件编程项目的基本架构是网络服务需求,而接口技术能在此基础上保证信息和数据的安全,在接口建立相应的数据处理模型,确保相关数据运行维度的升级,也能一定程度上提高整体数据管理的稳定性。
1软件编程和接口技术的相关内容
对于软件编程工程师来说,软件编程项目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并且,研发人员要对软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预期,对其研制后的应用领域、服务属性以及服务内容等信息进行集中处理,并且对软件应用后的功能模块也要进行集中的处理和设计,确保相应的体系结构符合标准化计算机应用要求后,才能开始进行编程。在技术实践中,技术人员要结合不同条件,对软件客户的需求进行集中处理,从而更好的设计实现产品功能与服务,借助不同的运维体系和技术研究机制,对软件功能和整体产品的综合服务进行深度分析和处理,以保证相关内容贴合实际需求。同时,也会建构系统化的定义模式,从而更好地区分不同软件的功能和权限属性,而在软件功能接口层级的设计上运行有效的调整模式。
例如,在软件编程项目中,软件不同模块要进行分级和分属性,确保不同模块能独立读取相关信息和要素,需要甄别不同的数据传输结构和数据监督机制,保证相应数据处理维度能符合实际要求,只有提高相关模块的应用价值,才能更好地完成数据运输和传送要求。另外,在件编程中,不同模块的功能和层级属性需要结合软件控制阶段,进行系统化升级。在对设计流程、设计基础架构、设计接口数据结构等问题进行深度处理后,才能更好地发挥软件编程的实际价值。
2软件编程和接口技术的实现路径
在对软件编程系统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要对网络环境和软件之间的关系进行集中处理,确保软件运行维度和实际应用要求之间的贴合度,也要保证软件实际应用结构符合标准。也就是说,在软件进行编程操作的过程中,要对软件的网络运行环境以及目标等参数进行集中判定,确保相关设计和参数模拟结构符合标准。值得一提的是,不同的网络运行环境会导致软件原有功能属性的改变,且实际技术指标和要求也会出现相应的转移和改变,这就需要相关项目的维护人员结合软件编程的具体需求,建构不同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设计内容,确保软件中不同单元控制不同信息,规避由于一个模块出现问题导致整体软件编程结构瘫痪的问题出现。例如,针对软件编程中出现的问题,该软件模块单元就会被检测到异常,在发出故障信号后,能及时提醒用户进行故障维修,且软件结构中的编程指标也会接受重新设定和处理。
正是基于此,尽管设计过程会添加很多冗余的参数,使得软件编程以及设计效率出现降低的情况,但是,能最大限度地增加整个系统的控制效果,确保可靠性和科学性,在软件编程项目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接口技术成为了整体软件编程安全性升级的重要技术要求,故障信号正是依托接口技术的处理和编辑进行警报提醒,且冗余的软件结构以及参数单元都能借助接口技术进行屏蔽和管理,接口技术会智能化的进行软件参数筛选,确保保护系统和软件本身的隐蔽信息都能得到有效处理和分布。在软件编程以及接口技术应用过程中,指标设计是最基本的参数,也是整体技术操作模型中较为重要的环节。
3软件编程和接口技术的功能修正
在实际软件编程结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相关技术人员能针对相应问题进行系统化的功能修正,确保相关运行维度和处理结构之间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
在软件编程和接口技术模块安装完毕后,技术人员要进行统一的产品运行测试,从而保证软件应用过程符合相应标准。在具体的测试中,主要是对软件功能、软件内系统模块以及不同隐患问题进行集中处理,从而建构有效的使用管理模型,针对软件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制定相应的软件补丁。另外,软件也要经过产品升级、产品革新等步骤,毕竟互联网运行结构和运行环境在时时变化,软件编程和接口技术也要实现有效的升级和优化,针对临时性和动态化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维护基础切实有效。而针对软件编程以及接口技术的性能更正问题,相关技术人员也要给予一定的重视,切实维护软件各项服务以及功能的运维体系,利用统计数据进行集中处理,综合分析软件的操作性能以及价值空间,确保软件结构能更好的发挥其实际功效。
在对软件进行对比和评估操作的过程中,也要利用相应价值和运行维度对软件的功能属性进行集中处理,确保相应的功能分区能发挥其实际作用。其中,利用接口技术对硬件和软件进行有效分析,也要对失效区域进行系统化划分,保证相应问题模块能得到有效处理。也就是说,接口技术能有效的对逻辑褥洞以及实践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和综合管控,从而为软件编程项目提供最好的维护。接口技术也能按照不同的问题以及相应运行维度,对软件的问题区域进行处理,并且建立有效的拟定方式和管控策略。
在计算机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软件编程以及接口技术将实现更丰富更多元化的设计理念,在技术研究和科学重点分析上,也要对功能单元进行集中处理。比如,在接口处有效的设置芯片,或者是连接相应的智能设备,确保接口技术能有效对微机系统和控制系统进行维护,也能对干扰信号进行有效屏蔽,保证干预能力能发挥最大功效。
【关键词】变电站;施工;监理
1 变电站施工的基本特点
作为整个宫殿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变电站在设计及建设阶段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很多。首先,变电站的建设在地质与地形方面有着较大的条件限制。新建变电站通常要依照供电系统的整体需要,再选择供电网络中的某区域进行布点、建设,因此会遇到复杂的地形和地质条件,继而使得变电站的工程施工难度加大;其次,与普通工程施工相比,变电站工程施工的精密程度以及所运用的设备和综合自动化程度要更高,许多项目均有着更为专业的施工标准和要求;再者,变电站工程质量要由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施工设计等多个阶段的工作而决定,因此必须要协调多方面的力量,做到各环节的有机统一,才能保证顺利完工;第四,监理方的主要任务是对变电站的整体施工进行现场的协调与监督,而目前变电站工地现状是一个监理人员,被施工人员通称“某工”,这些监理人员几乎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没有现场管理经验,不懂工程监理程序,对于监理规范更是一窍不通,他们在现场的监理工作,认为是监督管理别人的,而并非是提供服务的监理工作者,更没有工程师职称,也未通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这就造成了监理队伍门槛低,素质差。
2 遵守法律法规,严把质量关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本着创优质工程的宗旨,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公司质量体系程序文件中的有关程序和国家规程规定的有关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工艺和质量满足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要求;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对关键项目、薄弱环节、新的施工技术和安装工艺组织技术攻关、质量攻关和工艺改进活动,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必要的管理措施,实行预控,达到逐步提高工程质量;落实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开展各项质量竞赛活动,增强职工的质量意识,使职工具备“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的工作态度,把工程隐患和不满足运行要求的缺陷消灭在形成的过程之中和运行之前,为项目法人提供满意工程;坚持技术交底制度,即施工前由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工作,贯彻项目法人的要求、设计意图,对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使施工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坚持质量三级检查制度,建立质量跟踪卡,做到上道工序没检查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定期向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通报质量情况,提供质量检查结果和有关记录;积极配合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各项检查和验收工作,同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检测手段;施工检查及评级记录必须有项目法人代表签字;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邀请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到场,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检查;前后衔接的分项工程,在前项工程结束后,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分项工程的施工,并提交有关的资料和施工记录;施工中与项目法人、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密切配合,互相协作,沟通思想,共同协商,解决实际疑难问题,共同把好质量关,争创优质工程。监理单位针对进度情况,适时组织召开进度专题协调会,研究对策。抓进度时,要注意方法态度,要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思考问题,帮助施工单位想办法、出主意,想方设法具体地落实增加机械和人员,保证材料供应,保证机械设备的维修养护,从而保证了进度计划的实施。
3 严格控制安全措施
变电站工程项目的主要特点是综合风险指数超高,危险源点比较多。一个小小的隐患或者失误,都有可能引发电源点到电网或用户的系列重大事故。电力行业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最严,施工现场布置整齐有条理,材料分区堆放,各种安全标识齐全美观;在现场,从项目经理到施工管理人员、作业工人,着装统一,按规定佩带不同颜色的安全帽,便于管理;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课,每天坚持班前安全会;经常组织施工工人的安全学习考试,有时还采取奖励措施,对通过考试的人员进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安全工作做得生动活泼。对于新上岗的工人,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和考试合格才允许上岗;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制度,只有开具了安全作业票,才允许进入现场施工,并且要求班组长随身带好作业票,便于随时检查。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这些安全文明工作的落实情况。在每日的安全巡视中,要注意吊机、钻孔桩机的钢丝绳、基坑边坡、配电箱、脚手架等危险源的安全情况。监理过程中除了采用W(见证)、H(停工侍检)、S(旁站)等监理手段外,建立起一套针对项目特点的教育、责任分解、安全交底、考核、通报等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现场监理人员应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立即停工。在监理意见得不到落实时,监理人员应该及时按相关规定向业主及当地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并保留相关书面资料。
4 勇于摒弃传统监理思想,树立服务观念
监理单位必须要敢于摈弃传统的思想观念,积极地转变思路,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第一,要主动和承包方深入探讨承包合同,尽最大努力协助承包方有效地规避风险,减少在整体施工中与业主方面的矛盾与冲突;第二,要主动向施工监理的两端延伸监理工作,因为运行变电站改扩建项目在整体设计的过程中有可能会由于设计部门对变电站现场施工条件和设备运行的基本状况了解不够,而导致工程在开工之后产生设计上的变更,监理必须要提前主动参与,向上延伸监理服务,在项目初设审查阶段就发挥自身的积极能动性,提出相应的建议。
综上所述,变电站的施工监理工作对于我国社会的整体稳定以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提高变电站施工监理的有效性,在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使监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将质量问题的发现与控制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继而保证变电站的工程能够达到安全、优质的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罗幸福.浅析电站厂房施工管理及其质量控制措施[J].建筑施工,2008
[2]柯东敏.变电站地网的运行、维护及改造的探讨[J].引进与咨询,2008
关键词: 城市设计;郑州;发展演变;“V”字型;有机多组团模式中图分类:F293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
郑州为河南省会、五朝古都、中国古都之一、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及世界历史都市联盟成员城市,是华夏文明和中华民族的主要发源地,是拥有3600多年建都史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改革开放以来,郑州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和发展。近年来,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和城市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给郑州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郑州市城市空间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2002年开始实施建设的郑东新区,奏响了郑州城市框架大发展的序幕,郑州城市空间格局发生了百年来的大突变。
二、近现代郑州城市发展演变过程
1.解放前的郑州(1909-1949)
1910年,京汉铁路与洛汴铁路(陇海铁路前身)在郑州城区外西南角交叉,并设立火车站。从此,郑州铁路交通枢纽地位确立。随后,小小的郑州依靠商业渐趋繁荣,1927年郑州设市, 1928年,郑州城区规划面积已达到10个平方公里,规划人口25万,远远超出历史上的古城(0.65平方公里)的大小,郑州也成为河南仅有的两个省辖市之一(另一个为当时的河南省会开封)。从1930年代到40年代末,实际上整个郑州的建设多处于一个相对停滞的时段。此阶段铁路建设对于郑州城市空间产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双“V”字型结构,东北、西南区域地势开阔,西北、东南区域面积狭长。古城区位于车站东侧,在铁路建成旧城区长期发展缓慢,城区较小,铁路建成后古城区与铁路间的用地开始迅速发展,此后城市建成区主要集中沿铁路方向的东侧延伸发展,形成了铁路与古城区之间的现今老城区地域。
2.解放后的郑州(1949-1978)
1949,郑州人对于郑州的建设,投入了更多的热情, 1953年郑州被确定为重点建设城市之一,郑州开始快速发展。1954年省会由开封迁至郑州后,郑州成为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中心。郑州形成了“一心两片、铁路分割”的城市空间格局,即以火车站及二七广场为中心,铁路东为行政片区,铁路西为国棉轻纺工业生产区的格局。
在1955年10月,在哈雄文和慕欣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苏联专家巴拉金以及其他规划专家的进一步修改、完善,郑州规划上报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城市建设总局。这是郑州市第一个上报国家并得到批准的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按照1954年编制的郑州城市总体规划,工业项目主要沿京广铁路和陇海铁路一侧布置,职工居住用地与工厂带状平行布局,构成了郑州市工业区沿铁路线一侧带状布置的基本格局。同时,基于交通枢纽地位的重要性,国家在郑州设立郑州铁路局和全国最大的铁路编组站,数万铁路职工进驻郑州,其生活区主要集中于京广铁路西侧、陇海铁路两侧,郑州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大。总体来看,由于这一时期郑州城市功能与性质的定位,城市空间主要以京广铁路为界,陇海铁路为轴,东西双向扩展。西区为工业区及仓储区,成片状沿陇海铁路布置,东区为行政文化区,由省委、省政府所属机关及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构成。
3.改革开放后至二十世纪末的郑州(1978-1999)
在20世纪80年代末,以商贸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迅猛发展,郑州形成以二七广场为中心的商业聚集区。整个市区道路以此为中心,向四面延伸,成为城市空间扩展的先导,居住用地成为城市扩张过程中最活跃的因素,并沿城市东北和西南两个方向蔓延,但由于铁路北编组站及两大铁路线的阻隔而形成的双“V”字型城市结构的形成与加剧,西北与东南方向内区域发展滞后于其他地区,成为了城市发展的“真空地带”。
1980年以后城市化地域外向扩展显著。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的生产、生活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沿原工业区扩展。城市用地结构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服务功能在城市各项功能中的地位上升,居住用地和科研用地向城市东、东北和西南方向均有较大规模的扩张,城市用地沿原建成区边缘向外扩展,尤以生活居住用地向东北、西南方向的扩展最为显著。城市形态近似团块状,向外扩展势头迅猛,城乡之间用地矛盾激化。这期间的特点:第一,交通线路的延伸成为城市化地域扩张的先导。第二,居住用地向城市东北和西南方向蔓延,城市发展轴间用地被填满并凸出。
1990年以后,学术、科研机构用地最先向外扩展。大量学术、科研机构在距离建成区较远的郊区建成,这些机构占地面积较大,主要沿交通线分布,充当了城市化地域扩展进程的先锋。对于城市内部地域结构的演化,也促进了城市化地域的扩张。在市场机制调控下,城市地域结构日趋合理,各种功能用地按其付租能力高低重新分布,以二七塔为核心形成了中心商业区,原来位于市区中心的工厂、企业出现外迁倾向,纷纷从建成区内部向郊区迁移。
可以说,从1954年规划确定了整个城市空间布局的基本格局之后,城市空间的发展一直在此格局之上向外扩张,出现“摊大饼”蔓延式发展态势,而整体的空间形式并无大的转变。也就是说,郑州城市空间在近百年的城市发展历史时期内在空间结构还属于单中心结构。
4.二十一世纪的郑州
2000年之后的郑州,经历了城市发展史有史以来的最大的扩展与更新。
2001年8月,郑州面向海内外对郑东新区规划进行国际征集。经过国内外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的反复评审,日本黑川纪章方案脱颖而出。黑川方案拓展了郑州“V”字型产业带的东向延伸,把机场的这一块设计了一个环形的路网,叫环形城市,采取了一个周边谁都不连的一种姿态,这种姿态有一直最大的好处,就是要克服地块的边缘性。经过多次调整之后的郑东新区规划,范围西起原107国道,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北起连霍高速公路,南至机场快速路,总面积达到150平方公里,比当时郑州市已建成市区的规模(建成区面积132平方公里)还要大。2002年12月,在世界建筑师联盟年会上,郑东新区概念规划荣获中国首个“城市规划设计杰出奖”。
2012年11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中原经济区规划,全力打造大郑州都市区将是整个中原经济区的核心增长极。郑州未来也将会与东南西北四个紧邻的都市外边缘区域共同构筑出一个大郑州。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纲要(草案)提出大郑州未来的总体布局设想:“两核六城十组团”(见图2)
两核: 郑州新区与中心城区
六城:
航空城――亚洲最大的智能手机生产基地,到2020年,建成区面积达到67平方公里,人口100万左右。
新郑新城――寻根问祖的文化名城,到2020年,新郑新城建成区面积达到48平方公里,人口达到40万人。
中牟新城――中部一流现代服务业新城,到2020年,中牟新城建成区面积达到66平方公里,人口达到60万人。
巩义新城――都市区宜居工业城,2020年,建成区面积达到42平方公里,人口达到38万人。
新密(曲梁)新城――曲梁要建宜居服装城,2020年,建成区面积达到6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55万人。
登封新城――禅武之城、影视之城,到2020年,登封新城建成区面积达到56平方公里,人口达到40万人。
十组团
宜居教育城、宜居健康城、宜居职教城、新商城、中原宜居商贸城、金水科教新城、惠济高端服务业新城、二七生态文化新城、先进制造业新城、高新城。
到2020年,郑州建成区面积达到1000平方公里以上,其中主城区建成区面积800平方公里左右;城镇化率达到80%。
由此,通过郑州中心城区两核六城十组团的强化,并通过与功能区的确立,未来大郑州都市区的有机多组团模式将会基本形成。
三、结语
随着郑州的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并且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和变化。同时,随着城市化逐步走向高级阶段,代表城市化方向和趋势的都市化也从世界走向中国,城市设计的发展也由单个城市之间的独立发展走向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与周边组团共同构成的有机多组团模式都市区的发展轨迹,有机多组团模式都市区作为一种新的城市空间形态,即将登上了时代的舞台,这种城市设计更加强调以大城市为单位、大尺度的核心聚集,形成多核心、多组团的聚集体系,整个结构向扁平化、网络化和高级化方向演变(见图3)。
参考文献
[1]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思考和建议
一、引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其实质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资源在部门间的时空分配(数量、质量、区位),体现在土地利用结构上的合理和科学布局。它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龙头”。
20世纪80年代以来,针对经济加快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建设用地规模扩张过快、耕地大量减少等情况,我国先后组织开展了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很大程度上发挥了规划在科学利用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宏观调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规划预测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特别是第二轮规划是在90年代初经济过热,中央采取从紧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背景下编制的,规划实施后,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宏观政策的调整,使得这轮规划在许多方面显现出不相适应的地方。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国内、国际土地利用规划新理念的传播,我国的土地利用管理思路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上一轮规划越来越难以适应土地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新的修订。目前,如何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要在总结上一轮规划实施的基础上,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水平,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编制与实施的思考
通过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新一轮的规划编制,应重点研究解决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规划的多元化目标定位问题
社会决策中的目标通常不会只有一个,不同经济层次的组织有不同的目标,不同水准的个人也有不同的目标,同一组织或同一个人也不会只有一个目标,这就是多目标决策。多目标决策有两个特性:一是目标之间的不可公度性。人们所追求的目标之间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对于经济效益,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标准,而社会和谐、生态环境问题中,是无法用货币指标作为衡量的。二是目标之间的矛盾性。当改进了某一个目标值,就很可能使另一目标变坏,满足了一个目标却损害了另一个目标,经济的增长并不一定意味着人们愉悦程度得到增加、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很显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多目标决策问题,在新一轮土地编制中,如何确定规划的多元化目标问题,如何对目标进行筛选、排序、优化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规划的弹性与刚性关系问题
弹性,是指当经济变量之间存在函数关系时,一变量对另一变量变化反应的灵敏程度。运用到规划中,是指规划思路及指标体系对随机性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从理论上讲,规划和市场之间存在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规划对市场起着诱导、调控、规范和拉动作用,另一方面市场对规划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言,首先是规划在编制时接受市场变动的信号,即信号刺激,如地区建设用地供给不足、需求市场发生变动,导致用地结构布局变化或需求导致区域大量土地闲置等;继而规划通过各种机制对此做出相应调整,如增加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等;随后规划将这一信息反馈到市场,对市场进行调整和引导,市场在规划的作用下不断调节并将新的信息反馈给规划,从而实现动态式双向作用机制。在西方国家,弹性被广泛运用到各个规划领域。如波兰、法国、西德等西方国家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探讨弹性发展规划方法论,同时做出若干不同方案,供决策部门评价选择。实践证明,弹性规划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的发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有较强的适应性和指导性。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弹性与刚性的关系,弹性太大会给地方政府留有寻租的机会,地方高兴,国家遭殃;刚性太大会使规划呆板,国家好管理,地方没自。
(三)规划的开放性问题
从系统论角度看,土地的本质是由土地生态系统和土地经济系统在时空耦合而成的复合系统,土地生态经济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只有开放,才可能保持系统的有序性。土地规划就是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对土地生态经济系统不断地输入和输出物质、能量、信息和资金,使之向决策者预期的方向发展变化,以实现土地生态和经济的双赢。系统的开放程度决定于影响系统开放的激励机制。所谓激励,就是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达到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他具有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内在推动力。一般而言,激励功能的强弱,主要与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努力和报酬的接近程度相关,要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开放性就是要营造这种开放性的激励机制。
(四)规划理念与规划技术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后,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可持续利用研究日益成为热点,它寻求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认为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公平、选择、共同、需求等一系列原则,应以不损害、不掠夺后代的发展需求作为前提,满足当代的发展需求,以体现高效和谐、循环再生、协调有序、运行平稳的良性状态。近10年来,新土地规划与区域规划理论在区域发展问题的过程中进一步把视角从“物”转向了“人”,转向了人对土地资源需求的满足和社会发展,主要借助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强调经济的社会和文化特点,并引用相关人文社会学科的理论、来分析其对经济空间问题的影响。如劳动地域分工中借用生产关系理论, 新产业空间中借助经济学中的柔性生产概念,网络研究中借助社会学家的社会根植性概念等。在方法和技术应用上,近年来发展很快,随着最优化技术的出现与应用,各种线性和非线性规划及多目标规划的方法开始应用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研究过程中,已较为广泛地运用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GPS)与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新技术进行土地利用适宜性评价、现状变更调查、动态监测、规划动态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并探索“3S”一体化技术和WebGIS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运用。
(五)规划实施与追踪管理问题
规划作为一种中长期计划和一种行动纲领,其编制工作的完成,仅仅是规划成功迈出的第一步。是否能够实施,则是规划成功的关键,它直接影响着规划的生命力和应用前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与实施过程是一对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孪生体,规划编制过程仅仅是一种研究、一种分析、一种建议和一种规定,只有将这种规定和建议同规划实施追踪过程对接起来,才能构成一个系统完整的规划全过程,这种全过程规划就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追踪一体化的过程。这种一体化过程包括三个方面:1.规划“政策”化。规划在未进入实施前,不管实施可行性看起来有多强,都只能是停留在文字(图件)化阶段。规划的政策化过程就是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中的各种规划目标、各类实施措施等变成政府的政策加以实施。2.谋划与决断的相互监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用地的咨询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探讨各种土地利用问题,对土地利用系统进行综合分析,向政府针对具体土地利用问题提出多个理念,多个规划方案。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担任“谋士”的角色,最后的决断权在政府决策者。只有真实反映某一时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规划才是好的规划,才能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3.动态化的追踪管理。规划作为对未来多种可能性的描述,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经常在实施过程中加以调整,也就是对规划实行动态式追踪管理,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规划执行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
三、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具体建议
(一)坚持为以保护耕地为主线的规划目标不动摇,重点兼顾土地空间布局,土地生态环境规划目标
实践证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坚持以保护耕地为主线的功能定位,是符合我国人多地少、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足的基本国情的。国土资源部就第三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也提出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修编的首要原则。
土地的空间布局首先就要考虑农用地布局尤其是耕地布局,主要是基本农田布局问题。基本农田布局就要根据我国未来人口高峰期,综合考虑城镇发展体系和城镇用地规模,科学地确定。参照英国的作法,在大城市周围修建绿化带,作为隔离地带,可以有效控制城市外延,对保护城市郊区耕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这样确定的基本农田不会轻易被占,不会造成对基本农田投入的浪费。除划定的基本农田外,其他一般农田改设为农业调整区,把合理布局,突出区域特色,大力发展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较高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进行集中布局。只要是不破坏耕层,在指标上不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农业调整区进行安排,视为符合规划。其次要考虑建设用地的布局。建设用地布局主要是城镇体系布局,在规划中,从统筹区域、统筹城乡的空间均衡理念出发,使人口、经济、城镇的分布与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协调。要考虑哪些地方适合扩大城市规模,适合进一步聚集人口,哪些地方不适合进行大规模开发和建设,而是需要进行保护和恢复,甚至疏散人口,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发展规划的空间引导和约束功能来予以解决。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考虑由于规划实施而产生外部性作用。一般而言,正的外部性应当得到补偿,负的外部性应当赔偿,不能以牺牲环境、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二)改革僵化的指标体系,构建刚、弹性互补的规划指标
要改革目前僵化的指标体系,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应把指标分成强制性指标、指导性指标和机动性指标。强制性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这部分指标需要无条件地实施,如规划应明确规定在空间上需要进行严格保护和管制、严格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和地段。指导性指标主要包括农业结构调整指标(设施农业、畜禽饲养和养殖水面等农业用地占用耕地指标、生态退耕)、土地资源生态保护、林木覆盖率等指标。这些指标主要是为农业结构调整、生态保护需要,具体实施是由相关部门实施。机动性指标主要针对一些定位随机性较大的、零星或突发性建设项目而设置,因其建设用地数量及位置难以准确预测,用机动指标进行调节。在规划的建设用地指标中,增设适当比例的机动指标,以保证一些特殊用地的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这部分指标可以是规划期规划建设用地增量的10%~20%,由各级人民政府机动调整,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但这些指标不能随意突破,这些指标都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用地审批部门同意与备案。
(三)建立规划修编的公众参与制度,提高规划的开放程度
公众参与规划编制是规划编制人性化的要求,有利于增强规划本身的综合性,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公众参与的方式应根据规划编制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参与方式,注重实效。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规,规定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组织设置、参与形式及参与步骤,确保公众参与的合法性,保证公众参与层面广、参与活动贯穿规划编制全过程。市级规划采取了吸收各相关部门及其专家参与专题研究、方案论证的方式,专题研究吸纳了土地管理部门、学术研究机构的观点,规划方案综合了部门发展意见,活跃了学术探讨氛围,探索出顺应城市经济发展、又不违背国家土地政策的规划方案和实施保障措施。县级规划将采取部门提出行业规划、县主要领导参与规划方案审查等公众参与方式。乡级规划的公众参与主要表现为乡镇提出地方建设发展设想,对实施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项目(如居民点调整、土地开发整理、生态退耕等)的安排广泛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等。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同时做好土地资源的供需预测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就是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变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忽视资源保护的规划理念,把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纳入规划目标体系。要转变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变粗放、掠夺性的消耗模式为集约和永续利用模式,以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
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要吸收国际国内先进的规划理念,如全球化理念、社会化理念、外部性、资源禀赋、理性发展理念等。这里着重介绍一下理性发展理念。理性发展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美国的建筑师创立,在学院派的理论学说基础上,形成理性发展政策。理性发展理念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在现实条件下的具体实践。理性发展作为一种与市场机制相对应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财政、金融、税收等手段对土地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与模式进行管理,以控制城市蔓延,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实现城市的理性发展。笔者认为,对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适当控制城市发展的规模是必要的,理性发展理念值得借鉴。
针对上轮土地规划土地供需预测,特别是建设用地偏差较大的情况,笔者认为,在研究方法论的同时,主要做好土地供需预测的调查工作与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做到定性与定量、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这是因为基于数理统计的方法论并不完全能够反应现实情况,除了基础数据的准确之外,还要通过实地调查来检验,这往往是以往规划容易忽视的环节。
(五)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控体系
“三分规划,七分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过程中,编制是基础,审批是保证,实施是最终目的。首先,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抓紧制定《土地规划法》《土地用途管制法》等项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应着重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一切土地利用都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内进行。其次,要建立起由政府、公众和规划师三位一体的群体决策支持系统,其组成结构可以是各占1/3。决策支持系统对规划的实施起决定作用,既对政府的寻租行为起到约束和制约作用,也可以对个人和单位的土地利用行为和方式进行监督。第三,要建立完整的规划编制评估体制。通过建立“规划编制――实施――评估――调整”,修订一套完整的规划体制,解决“重编制、轻实施、缺评估、泛调整”的问题,建立规划的监督检查、动态监测和反馈修改机制。第四,建立规划的动态化追踪管理机制。充分应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规划执行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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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三个转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们党在深入探索和全面把握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重要方针,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是要:在需求结构上,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在产业结构上,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在要素投入上,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由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反映了我们党对经济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增长主要是指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它以产出量的增加作为衡量尺度,而发展较之增长具有更广泛的含义,既包括产出扩大,也包括分配结构的改善、社会的变迁、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及自由选择范围的扩大和公平机会的增加。经济增长强调财富“量”的增加,而经济发展强调经济“质”的提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仅包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即从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投入和消耗来实现经济增长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转变为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而且包括结构、质量、效益、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转变。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发展初期技术水平低,主要依靠资源投入来提高产量。当工业化进入一定阶段、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明显受到资源供给约束时,就必然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工业化日益面临规模扩张与资源、环境、技术、人才和体制等方面的约束,面临“三农”问题和西部发展问题等难题,迫切需要转变传统的增长模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仅符合世界性经济增长方式变革的一般规律,更关系到我国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立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方针以来,我国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总体上还没有转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难循环、低效率的增长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有效解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战略方针。
[关键词] 交通 优势 技术进步 民生 体制机制
一、肇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要而紧迫
1.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肇庆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的根本途径。改革开放以来,肇庆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靠大量资源投入的现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肇庆与佛山只隔不足100公里,而经济差距却相差10年。2009年佛山GDP总量是4814.50亿元,是肇庆(846.34亿元)的5倍多。经济增长方式仍带有明显的粗放型特征,单位GDP的能耗、原材料、土地、和水资源消耗高于省内的发达地区。佛山人均GDP11847美元,是肇庆(3260美元)的4倍。佛山地均每平方公里12512万元,是肇庆(570万元)的22倍。招商引资的不少企业是靠拼土地优惠转移来的,产业效益低。象制鞋、陶瓷建材、纺织服装等资源性加工业普遍技术含量低,靠拼劳动力成本而生存。产业发展总体处于生产要素驱动阶段。肇庆无论经济实力、综合经济、资产投资、人均收入排名靠后,居珠三角倒数第一,仅相当于佛山的18%。支柱产业不够突出,产业水平不够高,缺少重大工业项目。现有的风华、星湖等大企业的本地产业链基本没有形成,对周边企业缺乏关联拉动效应,区域的竞争优势没能出现。工业配件型、配套型产品多,缺乏市场话语权,生产的恢复要滞后于下游企业,而且部分企业产品档次低、技术力量弱,市场应变能力不足。肇庆年年与一些国内著名高校合作,包括与清华大学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与近百家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出台实施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政策,但引进的人才数量十分有限,引进硕士以上专业人才98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506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6291元。低于全国同期的水平。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偏低,民营企业、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参保率较低。存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不快,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标准化程度不高,影响了教育的均衡发展。卫生基础薄弱,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以上列举的种种是制约肇庆当前发展的最紧迫、最突出、最重大的问题,解决的途径在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2.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肇庆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的迫切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首先是转变生产方式,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即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加快促进原有加工制造业向产业链高端提升,加快促进高技术产业从以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推进官产学研融合,引导形成一批集聚效应突出的产业基地或示范园区,一批发达国家转移的高技术制造企业和具有品牌的产品,在一些已经具备条件的领域确定重点、集中力量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只有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肇庆才能突破发展“瓶颈”,才能实现“两个成为”(广东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代表广东科学发展成果的城市)的理想目标。
3.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肇庆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广大群众对生活水平和质量的要求在提高,必须不断提高群众的收入水平,并且提供清洁的水、清新的空气、绿色的空间、优美的环境。如果中低收入群众对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生态总体恶化的趋势未能得到扭转,就容易诱发社会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
二、肇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备条件和基础
一是后发优势。后发肇庆有发展战略的选择权,有产业的选择权,有空间布局的选择权,有发展方式的选择权。广东省惟一一个兼得山区城市与珠三角城市身份,而且又列入珠三角规划的城市。肇庆一方面可获得国家层面的支持,一方面又可以享受广东省对非珠地区的政策与资金倾斜;可谓‘左右逢源’。
二是独特的区位优势。肇庆将由珠三角边缘城市变成粤港澳地区的中心城市,成为大珠三角连接粤西的最重要的过渡带,成为珠三角的重要组成城市。肇庆还将成为广东和东盟自由贸易区最重要的合作通道,并将发挥珠三角对周边省份的带动作用。
三是国土资源的优势。肇庆地域广阔,发展空间很大。1.5万平方公里的肇庆,其土地面积全省排名第三,比广州、佛山的土地面积总和还大3574平方公里。肇庆有高新技术开发区,98平方公里,这是目前全省面积最大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全是国有土地,是可以引大凤凰的地方。
四是独特的交通优势。肇庆境内的几条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建设在加快,广佛肇城市轨道建设,城际轨道建设从广州番禺中心出发,最快时速达到一小时200公里,广州人今后到肇庆就是半个多小时。珠外环高速现在在加快建设,肇庆到广州白云机场最快只要半个小时。肇庆新港口岸可供5000吨级江海轮掉头作业,现已正式启用和对外开放。 与珠外环高速、南广铁路、贵广铁路相连接的交通网络,融入泛珠三角区域物流体系,成长为南沙、蛇口、香港等出海港喂给港。肇庆新港将会成为肇庆发展现代物流支柱产业的强力引擎。对接交通,构筑与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相适应的高效率、低能耗、多层次、一体化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一旦形成,肇庆就能更快地呼吸珠三角发达地区生机勃勃的经济气息。
五是第一产业发展优势。肇庆市为南亚热带气候,自然资源和特色产品丰富,极适合于农业生产。肇庆山区面积占全市面积的70%以上,拥有林业用地1千6百多万亩,是广东省林产业和药材生产的主要基地。
六是资源生态优势。旅游资源丰富是肇庆市发展旅游业的一大优势,有星湖风景区和鼎湖山风景区为主要代表的自然风景,也有“龙母庙”、贞山和燕岩等一批人文景观,肇庆是2000多年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岭南文化发祥地,优秀旅游城市。山清水秀、由北向南依次构成“山、湖、城、江”的景观序列,彰显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优美境界,全市森林覆盖率接近70%,水资源丰富,西江流域225公里,根据监测的情况,21个取水口100%达标。空气清新度长期保持360天,质量非常好。
七是历史人文优势。肇庆人历来重视亲缘、地缘、人缘、血缘关系,崇文重武讲理,把这些特点变优势,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三、肇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策应思考
按照转变增长方式,推动经济发展;注重民生的思路谈谈对肇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问题的认识和思考。
1. 加快调整优化区域结构
调整优化区域结构就是推动地区发展不平衡向区域协调发展转变。
(1)积极推进广佛肇经济圈发展。全力实施基础设施与珠三角对接。推进二广、珠外环、高速公路和广佛肇城际轨道建设,实现广佛肇车辆通行费年票互通互认。推进广佛肇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加强与广佛地区产业对接,主动承接扩张型产业转移,拓展合作领域层次,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多层面合作,在公共领域协调共治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围绕《珠三角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瞄准大企业,谋划大项目,发挥重大项目建设带动作用,增强工业经济发展实力。
(2)率先发展和协调发展结合。一要增强中心区(位于珠江三角洲西北部,包括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和肇庆高新区)的辐射带动功能。因为中心区发展未到极值,溢出效应不够明显,所以中心区要加快城市经济发展,力促发展方式转变。中心区目标定位为: 核心竞争力强、产业集聚度高、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产业重点区――以”一核三带(以经济中心区为核心,城市轨道经济带、西江北岸经济带、绥江经济带)”建设工程,形成先进制造业基地、 珠三角生产性物流园区、广佛同城面向肇庆辐射的城市功能区、沿江生态文明的特色旅游区。如何推进发展?
围绕城市化进程、产业园区、第三产业、富民资源、社会资源、体制机制等“六大整合”任务,整体规划、分块分步实施,合理布局,组团开发。做到重大基础和能源设施、生活和生产服务等功能设施建设互相衔接 、相互补充 ,避免重复建设和不必要的浪费。 在资源共享上统筹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最大限度整合各自优势、资源和设施。采取项目化运作的办法,积极引入风险投资基金,大胆走直接融资之路,做大资金供给总量,刺激更多的资本投入城市服务业建设。在运作过程,必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亩产论英雄”为指导思想,立举措,制定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突出节约集约用地,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高新技术、品牌企业)用地指标。以亩均税收、亩均销售等指标,政府来选资、来鼓励或约束企业提高土地产出率(或优惠或核减用地面积、限制追加投资)。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一是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以高新产业园区为主体,大力发展以装备制造业、生物制药为主的先进制造业,二是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构建集“江、湖、洲、岩、山、水 ”于一体的特色旅游圈,重点打造七星岩旅游景区、鼎湖山旅游景区、砚洲岛旅游景区、九龙湖旅游景区及西江景观带等景点,挖掘宋城历史文化,培育旅游精品,使中心区成为珠三角重要生态旅游圈。三是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依托即将形成的铁路货运、港口铁路专用线等优势,加快港口货运与铁路货运的对接,大力引导以港口物流、铁路物流为主的生产业。
做强做大国企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一是扶持和推进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二是实施上市融资发展战略;三是成立金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市属国有企业肇庆市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共同出资主建),做强做大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要县域提高城镇化水平。我们已进入工业化中期,城镇化率低于均值(60%)45%,(09年底全国城镇化水平达46.59%) 这是肇庆扩大内需不足的重要制约因素。应抓住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政策时机,吸引企业和人口向县城和中心镇聚集发展。
镇在规划中要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村民建房,规划要做到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落后。回避急功近利、长官意志(由省市部门建设、国土、文化、环保的专家组成的机构来领导)、确保规划有时代特色。在平原地区应考虑万亩良田达标,建堤拆迁户安置,公路拓宽改线等因素来确立用地规划,给村民提供实用美观的、结合人文地理、自然资源等特色的房屋图纸,推广农民公寓建设。高度重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加快推进与广州、佛山的交通对接,促进山区小城镇在珠三角地区新一轮改革发展中获得先机。
如何使人口集聚起来,关键是就业。一是充分运用“双转移”战略。产业转移因为衡量交通运输等成本的降低,土地使用期限愿意到山区小城镇。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制定政策、搭建好平台,营造良好的发展软环境。综合考虑教育培训、就业观念、劳动力结构、人口迁移与空间分布、工资福利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着力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二是充分利用当地的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因地制宜,突出主导产业,延长产业链,错位发展,加快发展自己的“支柱产业”,走专业化集群化的发展道路。
2.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现代产业体系是一个协调的现代产业生态系统,既包括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也包括现代农业、基础产业,使传统产业具有竞争优势。按照“优化第一产业、壮大第二产业、提升第三产业”的思路,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基础产业等六大产业。
(1)加快工业转型升级。首先是转变生产方式,提升以金属加工,电子信息、汽车配件、生物制药、新型建材、林产化工为重点的工业经济。以优势行业自主创新推进行业集群升级、依靠引进技术水平、规模产能和产品的标杆工业转型升级、引进标杆企业带动行业升级、以信息化带动和产业联动促进升级、推广循环再用和节能环保技术促进升级。以“一个产业一个政策、一个规划一个协会、一套班子”,加强产业引导,集中财力资源推进。选择和培育新兴产业。在一些已经具备条件的领域确定重点、集中力量加快发展新兴产业。肇庆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环保产业和新材料三大新兴产业发展,笔者认为,应加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有市场、有基础)宽带网络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及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与生物、纳米等技术的融合,带动了一批具有更高成长性与更大市场规模的新兴电子信息产业不断涌现。还有一个是生物医药和健康产业,健康需求日益多样化、高级化、市场空间广阔。可采取税收激励政策、政府采购等措施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园区建设水平。积极促进大旺高新区成为国家级高新产业园区。主动与省、中央有关部门协调,严格按照条件来推进,进一步完善开发区产业布局,促进了组织变革、业务流程再造和产业链的协调发展,园区早日在自主创新上出成果,有成效。只有加快园区建设水平,才能为现代特色产业体系建设起平台。
(2)鼓励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具有“两新四高”的时代特征。新的服务领域。新的服务模式。高文化品位和高技术含量、高增值服务、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结构、高精神享受的服务质量。例如教育培训业,肇庆技师学院注重实操能力的培养开设的现代板焊技术专业,以校办工厂“化工机械厂”建立实训平台,电气自动化专业建立了机电一体化专机自动生产线电梯组件实训室仿真专业教学系统,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配置加工中心,三维激光抄数机、数控雕刻机等先进实训设备,加强数控技术技能实训。可见肇庆的职业教育培训水平上档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智力和人力资源支撑。
肇庆科学发展优势前面已讲述,发展旅游业优势充分些。实施旅游整合产业行业发展战略,着力打造文化景观长廊,推动生态休闲旅游成为低碳新兴产业的重要板块。
为鼓励发展服务行业龙头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每年在美容美发、娱乐歌厅、家政服务等业态进行表彰、奖励,如对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组织技能大赛等等都将有力促进肇庆现代服务业的加快发展。
(3)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放眼“珠三角”等省内外市场,在环境污染较重、工业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绿色食品”不仅很有市场而且很得价.只要做到人需之我有之、人有之我优之。农业是我市一片希望的田野。肇庆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具有很大的潜力。通过提高农民收入,首先它可保稳定,而后它更可促进第二、三产业发展。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风险能力。基本完成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交通设施、带网络、农产品检测监督、动植物防疫体系需不断完善。在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农业的机械化、现代化水平,从而使农业生产率提高。做强做优主导产业――粮食、柑桔、蔬菜、禽兽、优质水产品。建设德庆县西江北岸特色水果产业带、怀集梁村平原优质稻米产业带、中心城区花卉园艺产业带、珠三角城市蔬菜生产基地。进一步优化品种,品质结构,培育优势农产品品牌。大力发展现代林业。发展乡土优良阔叶树种、珍贵树种和园林绿化苗木,挖掘山区林业优势潜力,大力提高林产效益,提高林农收入。
3.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全国普遍存在公共资源投入农村的比例偏低,农村的教育事业、医疗卫生、公共设施、文化娱乐、社会保障等明显落后于城镇。虽然近几年对农村的投入在不断加大,但由于农村财政税收手段几乎丧失,不少农村地区的政府对农村的管理只剩下计生和治安了,统筹城乡发展的能力不足。根据《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创新,分类指导原则,农业大县、镇,着重加强为“三农”服务职能,加强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工商业和城镇化发展到一定水平、经济规模中等的镇,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着力解决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的各种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工问题)常住人口多、经济规模大的镇,要适应现代城镇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强化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市政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职能,加强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
内容提要: 我国《合同法》未明确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其规定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并无不妥。据此,相应发生拟制的债的免除效果,即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只要次债务人未实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履行清偿义务不足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并不消灭,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让与的保证清偿责任。对由此产生的代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应设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且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清偿”的规则。相关司法解释中仅有“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规则还不够完备,还必须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或数额内消灭或者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则。
我国《合同法》未明确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对其效力归属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代位权被认定成立,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在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实际履行清偿义务范围内,相应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对此司法解释规定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性质可作不同的理解,由此会影响合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力归属的一些基本规则,实有探讨的必要。否则,现有的合同法司法解释还是无法有效指导司法实践。
一、《合同法解释(一)》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归属的性质
(一)对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归属的不同界定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规定虽然明确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其并未明确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如此,就无法确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归属是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并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功能,还是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并借助于特殊抵销制度实现债权简易回收功能,或者是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属于全体债权人的共同的保全,则其宗旨在于“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之获偿而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1]其内涵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所以,在效力方面,合同债的保全性的代位权行使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场合,也须将其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3]最早在法国民法中确立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制度,就是按照此种性质设计的。
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不归属于债务人,直接归属于债权人。[4]有学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不归属于债务人而是直接地归属于债权人,这样“将无异于使债权人的代位权转化为债务人债权的法定转移,结果债权人并非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显然有悖于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含义”。[5]由此,甚至可以推导出债权人具有直接(优先)受偿的权利。[6]
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借助于特殊抵销制度实现债权简易回收功能,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的代位权经判决或调解成立后,在债权清偿程序上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承担交付所受领的次债务人清偿债权标的的债务,从而债权人可将该债务与债务人对自己所负的债务抵销,由此使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其效力在本质上与合同债的保全效果是一致的,仅仅在代位债权的实现方式上有所区别。在合同债的保全制度下,代位债权所取得的债权清偿财产,须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全债务人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代位债权人一般是从这种共同担保的保全中实现自己的债权。除非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怠于受领的,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7]在债权回收简易程序制度下,代位债权如果得以成立,应当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在债权人债权及债务人债权均以给付金钱为标的等适当场合,为省去债权清偿给付与受领的环节与程序,代位债权人于受领后借助于债务抵销制度,将自己对债务人负有的交付所受领的金钱等债务与债务人对自己所负担的金钱等债务抵销,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清偿。
(二)司法解释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归属定性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的合理性及其实施规则的不足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文义解释出发,该条规定所确定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与合同债的保全有明显差异。第一,在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属的形式方面,其明确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次债务人不必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第二,在文字表述上,该条规定并未明确代位权经审理认定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性质是次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在履行债务清偿的形式上可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第三,其将代位权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这就从性质上将人民法院的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等同于由法院判决或调解而法定化地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了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如果按照合同之债的保全规则,债权人代位主张债权经法院审理得以成立的,其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即使在债权人直接受领交付场合,也须将其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8]第四,该条规定仅指明“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是否要求以次债务人实际履行清偿义务为条件,并不明确。对此,较为合理的解释是,因法院审理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就标志着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了债权人。其实际结果是,债务人以向债权人让与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替代债务履行,消灭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次债务人因债务人向债权人让与了债务人对其的债权,次债务人转而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次债务人无须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而消灭。所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经审理予以认定的,拟制发生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的效果,同时,债权人抛弃该债权,免除债务人的相应债务。
由上述分析可知,《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的性质与债权回收简易程序功能有本质不同,有学者认为,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质是在金钱债务场合,借助于抵销制度,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了简易的债权回收手段的功能”。[9]笔者认为,前者与后者虽然在外观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即债权人代位权经法院审理认定成立的,均产生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结果,但是前者是在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效力下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因为债权已经转移,所以在法律关系性质上是次债务人向代位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后者是在债权回收简易程序制度下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其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是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并未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只是借助于抵销制度间接地归属于债权人。
在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性质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效力下,在债务清偿的实际效果上,债权人通过债权的受让而取得债务人对其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得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次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因次债务人的清偿得以实现。所以,我国的合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既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途径,同时也丰富了债务清偿的方法和途径,使债权人通过代位债权的行使实际上获得了类似于意定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清偿债务的效果。“原则上,债务应由债务人清偿,但考虑到债的目的以及要满足债权人的权益,债的给付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履行,不论第三人是否有意清偿债务”,[10]在债的履行和清偿制度上,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的清偿,其效果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清偿是一样的。
二、行使代位债权而未获次债务人实际清偿或清偿不足情形的调整规则
(一)代位债权范围内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的内涵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代位债权成立的判决或调解标志着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了债权人的行为生效,债权人有权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偿义务。此当不存疑义,问题是该规定对此债权转移内涵的界定并不明确,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既可以针对经判决或调解认定的代位债权的那一部分,同时还可以针对经判决或调解认定的代位债权中由次债务人实际履行清偿的那一部分。
由于《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效力归属的性质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因此代位债权一经审理认定,相应判决或调解的生效就标志着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的行为生效。债务人既然将自己享有的债权让与债权人,那么作为对价,债务人理当要求债权人免除其相应的债务。同时,因为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也消灭。这样,代位债权一经法院认定成立生效,在判决认定的代位债权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合同法》第73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已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认定成立的代位债权的范围与数额要小于或者等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范围与数额。只要法院审理认定代位债权成立的,其均可以发生相应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实际效果。
由此可见,在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效力归属的性质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的情形下,在相应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实际履行的债务清偿部分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自无疑问;同时也不会发生次债务人对法院认定的代位债权的范围与数额实际清偿不足,以及对该清偿不足的代位债权又如何处理等问题。
(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未能或无法实际清偿的债权部分的责任
首先,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未实际清偿的债权部分的债务清偿责任无豁免理由。
虽然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但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确认的债权不一定必然得以实现,次债务人并不一定现实具备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和能力,在对代位债权的判决或者调解的执行过程中自然会出现次债务人对该债权实际清偿不能或不足的事实。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债权人就缺乏再要求债务人对此未能清偿或者清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或连带责任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这样,“在债权人进行的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了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的同时,却丧失了原本既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这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仅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基础上拓展到次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内,反而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或增添、扩大了债权人的债权风险。”[11]如此设计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合同法上债权人代位权保护债权人实际效益的宗旨并不相符。为此,经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因为法定化的债权转移,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可因拟制债的免除而消灭,但是,对次债务人未能或无法实际清偿的债权部分,债务人不得豁免债务清偿责任。
其次,债务人应对次债务人未实际清偿的债权部分负让与债权的清偿担保责任。
在肯定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效力归属的性质是债权债务法定转移的前提下,在法律效果上债权人代位权一经法院认定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判决或调解认定的代位债权数额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予以消灭;在对代位债权的判决或者调解的执行过程中,如果次债务人对该债权实际清偿不能或清偿不足的,为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实际利益,债务人对该债权实际清偿不能或清偿不足的部分仍然负有清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已经消灭,所以,在法律关系上,债务人并不是对该次债务人没有实际清偿的债权直接负有债务,而是由债务人对此负转移债权清偿担保责任。
具体而言,为达到由债务人实际清偿的目的,应当设定的规则是:债务人在向债权人转移其对次债务人之债权时,对次债务人清偿不能或不足的部分应当承担保证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向债权人转移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附带有条件的,该条件就是债务人应当对次债务人未能实际清偿代位债权人的债权的部分承担清偿担保责任。这种担保责任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转移债权行为所附带的保障债权人对该受让债权能全部获得实际清偿的责任。债权人因为受让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实际免除了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设定债务人的这一清偿担保责任对债务人而言是完全公平合理的。这样,在次债务人没有或未能全部实际向债权人清偿代位债权的情形下,由债务人承担继续清偿的担保责任,既无需考虑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又实现了对债权人实际利益的保护和代位权诉讼的经济效益。
最后,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未实际清偿的债权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不合法理。
有观点认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确认此债务人就债款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权数额应负有连带清偿责任。”[12]该观点就此种代位权诉讼中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对认定的代位债权向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性质并未明示,即该连带清偿责任究竟是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负连带保证债的清偿责任还是债务人、次债务人作为多数债务人连带对代位债权人负清偿责任的连带之债呢?
如果是前者,这种连带保证责任来自于约定还是法定必须要明确,否则,不但该连带保证责任的发生依据会有随意性,而且关于该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间等也易产生纠纷。
如果是后者,则必然要采取法定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其必须具备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即使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可以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并不消灭。因为如果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由于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而法定拟制免除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债务人又如何与次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呢?由此可见,那种认为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法院审理认定成立的债权人代位债权的法律效力是债的转移,“以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该债款数额”,又认为“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在取得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权利的同时,债务人对其原本所负有的清偿责任并不丧失”的观点显然有缺陷。[13]
另外,在《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将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法律效果界定为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相应债权转移给债权人而替代债务履行,并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该相应债权清偿义务的前提下,断然不存在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的债权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的条件。这是因为如果此处要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的债权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连带之债的基本规则,“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得对于债务人中的之一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14]那么,代位债权人既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权,也有权请求次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权,如此,《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中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了。推断《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的本意,债权人的代位权经法院认定成立后,不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转移给了债权人并由其免除相应债务以使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且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该相应债权清偿义务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经审理认定代位债权成立的直接法律效力与后果,如果此时仍然保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请求债务人清偿债权纯属多余,既不合法理,也徒使法律关系复杂化。
三、关于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债权的事实效果的调整规则
(一)债权债务法定转移属性下代位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债权的效果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具有比债务人之其他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采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的性质,并且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采取的是诉讼模式,代位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受让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后,其自然有权就已受让部分的债权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在此情况下 ,代位债权人获得次债务人的债权清偿在法律上已经与债务人没有关系了,如果债务人同时还向其他人负有到期债务,代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孰先孰后受偿的问题了。这样所产生的结果乃是,通过合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安排和实施,作为债务人共同债权人之一部分的代位债权人事实上获得了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效果。这种事实上的优先效果来源于法定化的债权人代位权,以及法定化的债权人代位权效力归属的性质。这样设定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的确像有关学者担心的那样会产生代位债权人优先债权。本来未行使代位债权的债权人与代位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受偿效力次序是一致的,在此情况下,未行使代位债权的债权人却成了居后的债权人。这一结果违背了债权人平等的原则。对此,需要对债权债务法定转移属性下代位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债权的效果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实现债权平等宗旨。
(二)代位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债权的效果的调整规则
不可否认,代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在事实上有优先受偿债权,这的确是由于界定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效力归属的性质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而产生的。对此,较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在鼓励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减少“三角债”、提高债权清偿效率、平等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基础上,合同法司法解释应当为债权人代位权经诉讼被认定成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的后果设定一定的规范规则以维护债权人平等原则。其具体规则可以是:在维持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中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以免除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之规则的同时,如果由此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造成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到期债务的后果,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债权转让(代位债权)。
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这种撤销权是实体权利,其行使的方式必须通过法院审理才能实现。即使将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的性质设定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归属于债务人,而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事实上通过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请求清偿及直接履行而实现,然而这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债权的效果只是事实上的,不是法律上的。一方面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如果对债务人同时也行使代位权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话,该其他债权人也能获得这种事实上的优先受偿;另一方面在代位债权人缺乏约定的债权担保权以及经济政策上需予优先照顾事由的情况下,其既不可能取得法律上的优先受偿权,也不会享有较同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
正因为代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债权的效果是事实上的,所以法律上并不保证这种优先受偿债权的效果,债权人也不能基于行使代位权而获得对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优先受偿权利。与此同时,虽然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成立,债权人受让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以相应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这与债务人任意履行相当;但是,债务人“任意履行规则也有其适用的前提,即债务人责任财产足够清偿其全部债务。倘若不够清偿,仍然允许债务人任意履行,则可能发生有的债权人获得完全的清偿,而其他的债权人不能获得完全的清偿甚至完全不能获得清偿,至为不公”。[15]也就是说,这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产生的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破坏了(一般)债权人平等的原则;该事实上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效果与在法律上设置方便债权人实现债权、督促债务人及时主张自己债权以充实自己的责任财产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宗旨也并不相符。所以,对代位债权人制度带来的这种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有必要作出合理的限制: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由此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造成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到期债务的后果的,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清偿。
四、关于次债务人对代位债权人行使抗辩权的后果的调整规则
虽然《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是该司法解释对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抗辩(成立)的后果是什么,以及该后果是直接由债权人承担还是直接由债务人承担并未明确规定。
(一)次债务人对代位债权人行使其对债务人抗辩权的后果
在《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所确定的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的规则中,债权转移的生效是以债权人代位权经法院审理认定成立并生效为标志的,所以,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后,次债务人作为被告,直接向作为原告的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经法院审理认定次债务人的此类抗辩主张成立的,则会部分或全部地影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可强制执行债权的范围和数量,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其的债权消灭的抗辩权、债权抵销的抗辩权、债权已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等。这种抗辩权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在认定成立的范围和数额内,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将相应地消灭或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既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将消灭或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就有所欠缺,债权人的代位权自然难以成立。这样,《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的后果也自然不会发生。由此可见,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的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在其相应的范围内就不会发生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让与给债权人,以及债权人有权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偿义务的后果。
(二)次债务人对代位债权人行使其对债务人抗辩权的后果的归属
按照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是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的性质,在债权人行使代位债权的过程中,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主张的因其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权的后果自然应当由债权人承担。因为债权人受让取得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除了形式外,与一般债权让与并无本质不同。这种债权转移发生了债的主体的变更,并未改变债的内容,“债的同一性并不因债权让与而丧失,因而债权原有的瑕疵,不能不随同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16]所以,为保证次债务人不因债务人对其债权的转让而受到损害,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自然可以向代位债权人主张。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也就没有必要再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抗辩(成立)的后果是直接由债权人承担还是直接由债务人承担制定规则,只要适用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债权让与的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的效力规则,以及类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应由出卖人对出卖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则即可。
然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方式是法院诉讼,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均是诉讼当事人,在此合同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是代位债权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所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当然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的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经审理认定成立的,代位债权就不成立。既然债权人的代位债权不成立,自然不会发生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让与给债权人,以及债权人有权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偿义务的后果。进一步而言,既然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的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成立不会发生债务人向债权人让与其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结果,次债务人就缺乏向债权人抗辩的基础,也就没有适用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债权让与的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的效力规则,以及类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应由出卖人对出卖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规则的必要。如此一来,认定代位权成立的要件不具备,代位权就不成立,也无债权债务的转移,就无次债务人抗辩的基础和前提,那么,为什么《合同法解释(一)》还规定在代位权被认定成立前次债务人可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呢?难道是司法解释的制定者顾此失彼吗?其实,代位权诉讼中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基础和理由并不是债权人受让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使债权原有的瑕疵随同移转于受让人,次债务人可以对抗债务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对抗债权人;而是因为此时债权人代位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没有理由将第三人(如次债务人—笔者注)置于与债务人自己行使其权利相比更为不利的地位。”[17]次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抗辩的实质还是对债务人的抗辩,如果抗辩成立,其后果在形式上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其后果在本质上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将在相应范围或数额内消灭或者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抗辩权成立的后果与一般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抗辩权成立的后果在内容、主体和对象等方面均是不同的。所以,《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是完全有必要的。而稍有遗憾的是,《合同法解释(一)》并未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以后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后果及其归属,从而使得在不能适用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债权让与的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的效力规则,以及类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应由出卖人对出卖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规则的情况下,在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成立的后果的归属与分配方面缺乏规则。
由此可见,我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除了有必要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规则外,还必须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或数额内消灭或者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则。
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撤销债权代位清偿的相关规则
(一)其他债权人对债权代位清偿撤销权的构成条件与客体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由次债务人向(代位)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由此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造成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清偿。这既是对合同代位债权制度带来的这种(代位)债权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的合理限制,也是对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权的必要的实质性的保障,所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这种撤销权是实体权利。只要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由人民法院确认代位债权成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相应予以消灭,并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由此造成债务人的财产减少的,已造成或者将来必然会造成不能或者部分不能清偿债务人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就享有此权利。
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享有的这项撤销权的客体是(代位)债权人的债务人与其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偿与债权受偿行为,其本人并未加人上述民事法律行为之中,所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这一撤销权不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撤销权,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针对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当然,其本质还是“以自己之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内容之权利”,[18]也是“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行为前的状态”[19]的民事实体权利。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此权利可以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次债务人向(代位)债权人的清偿溯及既往地消灭,同时又将该已清偿的财产原物返还或者作价回复给次债务人。
(二)其他债权人对债权代位清偿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与限制
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行使这一撤销权应当采取向法院请求的诉讼方式。因为虽然德国民法等规定,撤销权的行使采取撤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的方式,[20]并且“从理论上讲,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的变更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改变,不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同意,直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既涉及与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关系,又容易出现不合理结果”,[21]但是考虑到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享有的这一撤销权的客体是其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该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债务清偿与债权受偿的发生原因—债权的转移是通过法定的诉讼形式作出的;加之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范均要求通过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的方式行使对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如果该撤销权的行使不采取诉讼方式则既难以保证此撤销权产生有效结果,也不符合法律行为的体系效果。
由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享有的这一撤销权直接针对的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与债权受偿行为,因此,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行使这一撤销权的相对方当事人应当是次债务人与(代位)债权人。在该撤销权诉讼或者仲裁中,以次债务人与(代位)债权人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在效果方面,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撤销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和债权受偿行为并不影响代位债权成立的诉讼认定结果,如果经诉讼认定代位债权成立,次债务人并不直接向(代位)债权人清偿债务而是向(代位)债权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在次债务人直接向(代位)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同时,(代位)债权人的债务人向其债权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则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并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次债务人直接向(代位)债权人清偿就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平等受偿利益,因该撤销权要件缺乏,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就不享有这一撤销权。
在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行使这一撤销权而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次债务人向(代位)债权人的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或者其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由于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已认定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范围与数额,因此可以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那样有利于查清事实,解决纠纷;如果债务人在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行使这一撤销权的诉讼中愿意提供有效的相当担保的,因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再享有该撤销权,故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行使这一撤销权的诉讼应当以撤诉形式或者诉讼调解、和解形式结束。如果作为原告的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在此情形下既不愿意撤诉,也不愿意庭内调解、和解的,法院应当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享有这一撤销权为理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撤销债权代位清偿的期限,因该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目的在于保全一般债权人全体的共同利益,所以准用我国《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即可。
注释:
[1]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第2版),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1页。
[2]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3]同上注,第115页。
[4]参见王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解释与适用》,载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卷,第48页。转引自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页。
[5]同前注[2],崔建远主编书,第116页。
[6]同上注。
[7]同前注[4],韩世远书,第388页。
[8]同前注[2],崔建远主编书,第115页。
[9]同前注[2],崔建远主编书,第115~116页;同前注[4],韩世远书,第388页。
[10]Jose Falcao, Fernando Casal, Sarrnento Oliveira, Paulo Ferreira da Cunha: Nosoes Gerais de Direito Civili I, Publicasoes: o Direito,Macau-1993, S.195.
[11]刘挺、王文信:《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的数额应负连带责任》,《人民法院报》2007年11月15日第6版。
[12]同前注[11],刘挺、王文信文。
[13]同前注[11],刘挺、王文信文。
[14]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页。
[15]同前注[4],韩世远书,第391页。
[16]同前注[2],崔建远主编书,第117页。
[17]同前注[4],韩世远书,第384页。
[18]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页。
[19]同前注[2],崔建远主编书,第118页。
【关键词】火电厂汽轮机;结合面变形;间隙漏汽;壳体刚度;温度应力;高点去平;凹点填平
0 引言
目前,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大发展,运行中汽轮机逐年增加,出现汽轮机结合面的变形漏气缺陷的情况非常多。汽缸的变形会造成蒸汽通流部件内部中心偏离,产生摩擦,从而引起部件的损坏,内部摩擦还会造成启动时的振动过大。结合面变形后无法完成密封作用,造成它所密闭的腔室产生漏汽,漏汽包括内漏和外漏。无论内漏、外漏,泄漏的蒸汽都会长期冲刷结合面,形成沟槽,泄漏量逐渐增大。如果蒸汽沿前后轴封处泄漏还会造成汽轮机油中带水的缺陷,如果从低压内缸泄露到低压外缸内,不但损失能量还会破坏凝汽器真空。由此可见,结合面变形漏气严重危害大型汽轮机运行的经济性和安全性。
1 汽轮机结合面变形产生间隙漏汽的主要原因
1.1 制造加工造成结合面变形
1)在机械生产中,为了稳定铸件尺寸,常将铸件在室温下长期放置,然后才进行切削加工,这种措施也被称为时效。汽轮机汽缸是铸件,大型铸件要经过时效处理,该措施可有效防止变形。而近几年我国电力发展十分迅猛,汽轮机产品供不应求,生产厂家加快了生产速度。因此汽缸这个大型铸件所能进行时效处理时间就比较短,而如果时效时间短,汽缸在铸造过程中产生的内应力未全部消除,已加工好的汽缸在运行中会继续变形。
2)汽缸体积庞大,结构复杂,焊缝较多,在机械加工的过程中或经修整补焊后所产生的应力,没有充分进行回火处理加以消除,致使汽缸尚存较大的残余应力,汽缸受热后,应力逐渐释放,在运行中产生永久变形。
1.2 安装、检修问题造成结合面变形
1)在安装或检修过程中,汽缸隔板、隔板套及汽封套的膨胀间隙不合适,运行后产生强大的膨胀力使汽缸变形。由于汽缸与缸内隔板、隔板套及汽封套等部件的材料不同,在运行中受热膨胀的系数也就不同,而它们之间的间隙相对较小,因此在安装汽轮机时就要对它们之间的间隙有一定的要求,即膨胀间隙大于一定标准,一般是大于2mm。在汽轮机的实际运行和安装过程中,由于检修安装工艺不当,膨胀间隙小于标准值就会造成汽缸在运行中承受了缸内部件强大的膨胀力产生变形。
2)为了保证汽轮机结合面的密封作用,每台汽轮机都会根据汽缸运行过程中,不同结合面部位所受作用力的大小,设计不同尺寸结合面大螺栓,每个螺栓的冷紧、热紧螺栓伸长量也都有明确的规定,该伸长量为了方便也可以转换为冷紧力矩和热紧弧长。但是如果在实际检修工作中,如果没有按照要求紧固螺栓,都会造成结合面变形漏汽。
1.3 运行操作不当造成结合面变形
由于负荷增减过快、暖缸方式不正确、法兰加热器使用不当、停机检修时打开保温层过早等原因造成的温度应力,导致结合面变形。在起动过程中,若汽缸温升过快,首先是汽缸内壁受热较快,而外壁温升较慢,汽缸内外壁将产生过大的温差。内壁受热金属的膨胀受到外壁和法兰的约束,内壁产生压应力,外壁产生拉应力。因为汽缸法兰部分不易变形,所以只有在较薄的汽缸壁的内径部分才引起变形。于是汽缸横截面的垂直轴线缩短,水平轴线增长,即汽轮机结合面出现外张口。反之,当汽缸内部被急速降温冷却时,如停机时温降过快,汽缸内壁受到冷收缩受拉应力,外缸受压应力,致使汽轮机结合面出现内张口。汽轮机在运行中由于汽缸法兰变形出现的水平热翘曲,直接影响整个汽缸横截面的变形。由于法兰的温差过大,使法兰内外产生热应力,当温差热应力超过金属的屈服极限时,即产生永久变形,导致汽轮机结合面漏汽。
2 处理汽缸变形漏气的一般原则
2.1 高点去平的处理原则
汽轮机结合面变形的高点去平处理原则就是把结合面的高出部分,通过机加工、打磨等方法去平,也就是把假想的基准平面放到结合面的最凹点,将基准平面以上的部位全部去掉,那么结合面就会与基准平面重合,恢复成为一个平面,达到我们处理变形的目的。
2.2 凹点填平的处理原则
汽轮机结合面变形的凹点填平原则就是把结合面的凹陷部分,通过刷镀、焊补等方法填平,也就是把假想的基准平面放到结合面的最高点,将基准平面以下的空间全部填平,那么结合面也会与基准平面重合,恢复成为一个平面,达到我们处理变形的目的。
3 两种原则对应的处理措施
3.1 高点去平原则的处理措施
3.1.1 结合面的机械加工
就是利用机械加工方法将变形的汽轮机结合面车削水平,一般将汽缸固定在大型的刨床上,找正后一刀将结合面刨平,这与加工结合面工序一致,这是最常用也是最彻底的处理措施,但是对加工机具要求高,加工工期长、费用高。
3.1.2 结合面的对研
对研适用于变形数值不大,而面积较大的汽轮机结合面。根据结构特点,可选取以下两种对研方法:
1)对于刚性好而结构尺寸小的高压缸,将结合面螺栓全部卸下,清除螺栓孔边缘毛刺,个别高点打磨掉,将汽轮机结合面打磨出光泽。在不拧法兰螺栓情况下,将上缸放在下缸上,装上定位销,用塞尺测量结合面间隙,并记录测量结果,然后再将上缸吊起,将上缸结合面涂一层红丹,上下缸对扣后,将上缸按轴向来回移动几次,根据颜色标记及测量结果确定应刮研的部位。如果需要刮去部位较厚,先用磨光机打磨,然后用刮刀刮削。如果刮削面积较大,应该从中间开始刮削,用平尺检查刮削量,然后向两边展开,这样重复若干次,直到颜色在下缸表面均匀分布为止。
2)对于结合面面积较大的汽缸,同样要将汽轮机结合面打磨出光泽,汽轮机结合面涂上红丹粉,上下缸对扣,装上定位销,先用塞尺测量一次,再将螺栓紧1/3,再测量一次。根据两次测量结果,确定拧螺栓后间隙改变数值,再根据颜色确定该刮去金属厚度。汽缸对研既可以以上缸为基准,研刮下缸平面。也可以用大平尺或大平(下转第75页)(上接第74页)板修刮,直到0.05塞尺塞不进时,再用上缸研刮下汽轮机结合面。
3.2 凹点填平原则的处理措施
3.2.1 结合面的补焊
焊补用于汽轮机结合面局部面积变形不大的地方。补焊采用冷焊较好,为保证质量采用氢弧焊为宜,焊条用纯镍焊条,焊后保温。
3.2.2 结合面的刷镀
该措施系应用电镀原理和电焊工艺在法兰面上涂镀一薄层金属镍。该法简单易行,质量可靠,适用于面积不大而凹坑较深的平面修理,镀层厚度可在0.001-1.5mm范围内根据平面变形情况控制。刷镀后的结合面仍需进行研刮(参考结合面的对研措施),以修去凸出点,故涂镀层应比原法兰平面高出0.01-0.02mm。
刷镀后用长平尺和刮刀对刷镀的法兰结合面进行研刮,直到该平面任取的1平方厘米平面内有1-2个红丹斑点且无沟痕等损伤即为合格。
4 结束语
总之,汽轮机结合面变形情况复杂,面积大,变形的处理非常困难,如何根据变形类型、现场需要确定处理方案是实际工程中处理结合面变形漏气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希望通过研究对其它电厂处理汽轮机结合面变形漏汽缺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关键词:阶段转变理论 健康教育 个体化饮食方案 血液透析 体质量增长
Effect of health education based on the transt heoretical model and stage of change combined with individulized diet scheme on the hemodialysis patients
DAI Jing CHEN Youhua OU Yanli
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Nanhua University;
Abstract:Objective Effect of health education based on the transt heoretical model(TMM) and stage of change combined with individulized diet scheme on the hemodialysis(HD) patients. Methods 66 cases of HD patients admitted in the hospital from August 2019 to August 2020 were selected as the research objects, they were divided into observation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basic feature matching between groups, with 33 cases in each group. The two groups received routine nursing, the control group received individualized diet scheme intervention, the observation group received TTM based on the health education combined with individualized diet scheme. The incidence of complications, compliance behavior before and after intervention, blood phosphorus level and the increase of body mass growth situation before intervention,3 months and 6 months after intervention were compared between the two groups. Results After intervention,the score of compliance behavior in observation group was signifi cantly higher than control group, the level of blood phosphorus was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After 3 and 6 months of intervention, the increase level of body mass growth situation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signifi cantly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The total incidence of complications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signifi cantly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the dif 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 cant(P<0.05). Conclusion TTM based health education combined with individualized diet scheme could improve the compliance behavior of HD patients, reduce the level of blood phosphorus, ef fectively control the rapid growth of body mass growth situation of patients and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complications.
Keyword:Transt heoretical model and stage of change; Health education; Individualized dietary programs; Hemodialysis; Body mass growth;
终末期肾衰竭患者临床一般采取血液透析(HD)治疗,HD治疗周期较为漫长,患者长期治疗易产生悲观、沮丧等负面情绪[1],久而久之,患者遵医行为低下,影响治疗效果,而且患者在治疗期间存在体质量增长速度过快的现象,对预后效果造成影响。个体化饮食护理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护理理念[2],能帮助患者建立健康饮食行为,使饮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满足机体所需要的营养[3]。而基于行为阶段转变理论(TTM)的健康教育能针对不同阶段的患者制订针对性的护理干预措施,让患者加强自我管理的意识,促进行为转变。目前个体化饮食方案、TTM健康教育广泛应用于临床[4],但两者结合是否能改善HD患者的治疗效果,目前学界少有研究。本研究探讨基于TTM的健康教育联合个体化饮食方案对HD患者的影响。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取2019年8月—2020年8月医院收治的HD患者66例为研究对象,纳入条件:需行HD治疗;HD治疗时间至少在3个月以上;临床资料完整;意识清晰。排除条件:合并精神疾病;合并心、肝、肾严重疾病;丧失行动能力;沟通障碍;无法应用手机;合并恶性肿瘤;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按照组间基本特征匹配的原则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33例。观察组中男20例,女13例;年龄25~85岁,平均58.96±5.24岁;透析时间5~60个月,平均42.35±5.63个月;对照组中男19例,女14例;年龄26~83岁,平均58.94±5.37岁;透析时间6~62个月,平均42.41±5.71个月。两组患者性别、年龄、透析时间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本研究经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
1.2 护理方法
1.2.1 对照组
在常规护理基础上,患者实施个体化饮食方案,首先由内科医师、护士与营养师全面评估患者的营养状况、基础疾病等,根据评估结果制订个体化饮食指导方案,蛋白质摄入量1.0~1.2g/(kg·d),且摄入以含有氨基酸的动物蛋白为主,对每周透析3次的患者,蛋白质的摄入量需增加至1.5 g/(kg·d),热量根据具体患者实际情况而定,一般热量为138~147 kJ/(kg·d),其中碳水化合物约为35%为宜。指导患者适量进食谷类、水果、蔬菜等,食物之间的调配可根据患者年龄、病史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另外,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饮食教育,指导患者饮食,嘱咐患者和家属记录饮食日志,指导小组对饮食方案进行核查,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病情变化适当调整饮食方案,纳入饮食指导档案,在透析期间采取口头教育、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帮助患者提高饮食管理能力,干预时长6个月。
1.2.2 观察组
在对照组基础上采用基于TTM的健康教育,具体方案如下:
(1)前意向阶段:向患者讲解HD治疗的相关知识,帮助患者了解疾病,培养自我管理能力,宣教分为2个课时,每个课时时长40~60 min,第一课时主要讲解疾病知识、治疗、服药、并发症等相关内容,借助提出问题的形式帮助患者思考影响疾病诱发的危险因素。由科室主任医师在第二课时总结疾病的危险因素,并告知患者自我管理的重要性,讲解既往成功的案例,帮助患者树立治疗信心,增强自我管理的意识。
(2)意向阶段:护士要促进患者意识转向行动,通过一对一访谈的形式全面了解自我管理的不足之处,分析未采取干预手段的原因,帮助患者认识到自我管理的重要性,能够体会其对自身的益处。护士应辅助患者,使患者加强自我管理,改变自身错误的行为。
(3)准备阶段:个性化干预计划由专人制定,同时强化患者的家庭支持,依据患者的实际情况,使得可行性护理计划更切实、具体,包括饮食干预、运动指导等,耐心解决患者的疑惑,鼓励家属多多关心、支持患者。组建病友微信群,相互鼓励,经验分享,明白自我管理对自身的益处。
(4)行动阶段:全面提高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如饮食需要确保合理膳食,严格控制脂肪的摄入量,食盐每日不得超过6 g,多食瓜果蔬菜、鸡蛋、肉类;运动可选择慢跑、太极拳等有氧运动,以不劳累为宜,若出现不适,需及时就医;家属需提醒患者按时、按量、遵医嘱用药;每月定期组织病友交流会,疾病控制理想的患者可分享经验,以增强患者治疗的信心。
(5)维持阶段:做好医院支持、家庭支持;医院需要了解患者自我行为转变的情况,及时纠正患者问题;病友群举办定时打卡活动,鼓励患者每日在群内分享自身的计划,每月汇总打卡结果,对积极配合的患者奖励一些奖品;家属需严格监督患者计划的执行情况,强化自我管理能力,避免患者懈怠。干预时长6个月。
1.3 观察指标
干预6个月后,评价指标包括:
(1)遵医行为:遵医行为评价维度分别为低磷控制和口服磷结合剂。采用的评价量表为血磷控制遵医行为量表,该评价量表采取5级评分法,满分55分,分数与遵医行为呈正比。
(2)血磷水平:在透析当天清晨6:00,当患者处在空腹状态下,采集静脉血进行电解质检查,观察患者血磷水平。
(3)体质量增长:比较两组患者干预前、干预3个月、干预6个月的体质量增长水平。
(4)并发症发生率:并发症包括高血压、心力衰竭、肌肉痉挛、水肿。
1.4 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 22.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组间均数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组间率的比较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干预前后遵医行为、血磷水平比较
干预前,两组患者遵医行为评分、血磷水平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后,观察组患者遵医行为评分高于对照组,血磷水平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干预前后遵医行为、血磷水平比较
2.2 两组患者干预前后体质量增长水平比较
干预前,两组患者体质量增加相对值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3个月、6个月后,两组患者体质量增加值较干预前显著降低,且观察组患者的上述指标均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表2 两组患者干预前后体质量增加相对值比较(kg)
2.3 两组患者并发症发生率比较
干预6个月后,观察组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低于对照组,差异性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表3 两组患者并发症发生率比较
3 讨论
终末期肾脏疾病治疗的有效手段为HD[5-6],该治疗方法能帮助患者缓解临床症状,有效延长生存时间。但单纯HD治疗疗程过于漫长[7],患者往往承受着身体与精神的双重痛苦,长期以往,患者易对治疗失去信心[8],遵医嘱率大大降低,加之患者不当的饮食可能会使得血磷水平增加、体重增长过快等症状,严重影响治疗效果,需要配合护理干预以提升疗效[9-10]。
个体化饮食方案可充分依据患者的病情、营养状况及饮食口味制订合理、有针对性的饮食计划[11],该计划充分结合了患者的个体差异,能为患者提供治疗期间和康复期间的营养需求。在个体化饮食方案的基础上加入TTM健康教育,不仅能够满足机体营养需求[12],也能促进护患之间的有效沟通,确保患者做到知行合一。TTM健康教育能分析不同阶段患者的心理、生活方面的需求,制订个性化健康宣教方案,有助于纠正患者的不良行为习惯,配合个体化饮食方案能提高患者的遵医嘱行为、控制血磷水平、避免体质量增加过快[13]。本研究显示,护理后,观察组的遵医行为评分高于对照组,血磷水平低于对照组;干预3个月、6个月后,观察组的体质量增长水平低于对照组;且观察组的并发症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原因在于,TTM健康教育能根据患者不同阶段的心理变化情况[14],让患者逐步意识到自我管理的重要性,如前意向阶段,患者并无管理意识[15],护士采取案例分享等方式唤醒了患者的自我管理意识,意向阶段的患者认识到了自我管理的重要性,后续通过一对一访谈等方式帮助患者从意识转向行为,患者自我管理行为越来越强[16],遵医嘱行为也就越来越好。个性化饮食方案能确保患者三餐得到合理的搭配,饮食均衡,故血磷得到有效控制,同时能避免患者体质量增长过快。
综上所述,基于TTM的健康教育联合个体化饮食方案,能提高HD患者的遵医行为,降低血磷水平,有效控制患者的体质量增长过快,减少并发症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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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英语 教学反思 教学行为
一、教学反思的主要特征
以追求教学实践合理性为目的。教学反思可以发现新问题,进一步激发教师的责任心,教学反思并不是一般地回想教学情况,而是在教学中不断发现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调整教学方案,使教学方案更合理。教学反思追求更多更好的方法,提高课堂实效性。教学反思对教学理论和实践持有一种健康的怀疑,并及时地把思想变为行动。一个教师如果能不断进行教学反思,经常能研究总结,那么他的教学水平将不断提升。
教学反思具有探索性。任何教师都有理论上的迷茫,实践中的困惑。反思作为一种教学手段在探索中奋进。存在问题就整改,发现问题则深思,反思的真谛就在于教师要敢于怀疑自己,敢于善于突破、超越自我,不断地向高层次迈进。教学实践的过程,既是教师探索的过程,也是教师反思的过程。
教学反思贯穿于整个教学活动。它既有对教学内容的反思,如:在第一个班教学关于环境保护的书面表达时,笔者感觉自己教得挺卖力,而学生却情绪低落,几乎没有互动的可能。课后,笔者静下心来,认真反思――如何使枯燥的文章让学生通俗易懂,乐于参与和拓展呢?而后,笔者大胆地对教材作了如下处理:首先由小组讨论在我们生活中What things harm our world?每组罗列十件事并一起分享讨论结果。然后将全班分为两组展开辩论:第一组辩论:What must we do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第二组辩论:What mustn’t we do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然后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讨论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然后写成书信给有关环保部门。经过第二堂课的实践,反思让笔者的课堂“活”了。通过讨论和辩论,学生不但锻炼了表达能力和口语能力,而且增强了环保意识,加强了学生主人翁意识。教学内容的反思令课堂再现了生机,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了很好地体现。
二、教学反思的一般内容
教学反思,是指教师把自己的课堂教学实践,作为认识对象而进行全面深久的思考和总结,从而进入更优化的教学状态。如果说备课,上课等基本教学实践是元研究的话,那么教学反思就是次研究。对教学过程后的反复研究是提高教学效益的重要途径,又是教师积累教学经验的有效方法。不断进行教学反思,可以获得宝贵的经验、教训。及时发现新问题,不断提升教学实践的合理性,是成为专家型教师一种有效的方式和途径。笔者综合几年课堂教学实践反思的经验,将教学反思的内容界定为二种:反思教学理念与反思教学方法。
反思教学方法。教师在一定的教学理论和学科专业知识基础上,还要对相应的课堂教学方法来进行反思。如选择了哪些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教学过程是否合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如何营造宽松、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气氛,同时做到“治而不乱,秩序井然”就成为我们教师值得反思的一个问题。因此,反思自己的教学方法是否能够体现自己的教学理念,是否能够落实教学目标是我们教师应该认真反思的又一重要内容。
三、教学反思的实践
做好教学后记与反思随笔。教师除了完成教学任务外,应及时回顾和总结每一节课的心得体会,写好教学后记,以便重新审视自己教学行为。教学后记包括: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我校2008级护理专业全日制本科生83名,男7名,女76名;年龄19~22岁,平均(20.6±0.5)岁。授课教师3名,其中讲师2名、助教1名。
1.2 方法
1.2.1 教学内容及方法 《护理伦理学》是我院护理学专业本科学生必修课程之一,共27学时。教学内容以尹梅主编的《护理伦理学》为主,并参考国内其他同类教材。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内容进行教学,采取讲授法、小组讨论、应用多媒体等多种方式教学。期末成立教学考核小组,对教学内容、方法及考核方法统一认识并按计划实施。
1.2.2 考核方法 课程开始时即向学生介绍考试的具体措施和评分标准。“情景演示-辩论-总结”式考核方法主要是关于《护理伦理学》知识应用的考核:考核主要包括3个部分: 一是案例情景演示(40分):以宿舍为单位,4~6名学生组成1个小组。要求学生选择目前教材上或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设计方案,充分拓展思维,将案例以小品或者情景剧演示出来,然后表明此案例中的伦理问题。②辩论环节(40分):该组同学针对案例中所呈现的伦理问题进行辩论,辩论过程中各自表明自己对此伦理问题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解决方法,时间不超过10 min。然后回答其他组的学生对本组情景演示以及伦理问题的意见或者看法。③总结:(20分):课程结束后,小组根据自己的表演和辩论以及回答问题情况等详细地整理记录下来,以作为书面作业。
1.2.3 评价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问卷内容包括学生对创新式考核方法的满意程度、对学习效果的自我评价等。全部考核完毕后,组织学生进行集体答卷, 共发放问卷83份, 收回83份, 有效率为100%。
2 结果
调查结果:对创新考核方法的满意程度:满意74.7%,一般14.5%,不满意10.8%;是否赞成考试改革:赞成66.3%,一般24.1%,不赞成9.6%;对强化护理伦理理论知识的理解的帮助:有帮助72.3%,一般16.9%,没帮助10.8%;对分析和解决护理工作中的伦理问题的帮助:有帮助68.7%,一般18.1%,没帮助13.2%;对提高沟通交流能力的帮助:有帮助69.9%,一般21.7%,没帮助8.4%;对提高团队合作能力的帮助:有帮助67.5%,一般20.5%,没帮助12.0%。
3 讨论
3.1 《护理伦理学》考核方式改革是时展的必然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以及整体护理模式的深入开展,护士在临床护理过程中与患者的交流也越来越多,护士的角色不再简单的是“打针、发药” [1]。 传统的闭卷考试方式容易造成诸多弊端:考试题型中客观性试题比例大,而综合性思考题、分析论述题少,其鼓励的是学生对知识的死记硬背,不利于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创新精神的形成。因此传统的闭卷考试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发展。另外,课程结束时进行闭卷考试仅仅是一次性考试,很容易让学生产生误导,使其认为平时可以不认真参与学习,只要临考前“抱抱佛脚”,考试60分过关就行。这些弊端若不克服,势必影响护理人才的培养[2]。从改革实施的实际效果来看,《护理伦理学》课程的考核改革确实可以从多方面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考核学生多方面的能力,从而培养适应护理学发展的人才。
3.2 “教学互为一体”可促进《护理伦理学》教学方法和内容的改革 传统是采用在课程讲授完成后,通过一次性的理论考核给护生记本门课程成绩,根本无法考虑其教学的实际效果[3]。在新的考核方式中,教师从多方面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不仅能发现学生的优点和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能从考核过程中发现自身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从而进一步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达到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相互学习、相互成长、相互提升的效果。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始终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既增强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又改变了以往教师期末“一卷定分”的考核方法,全面提高《护理伦理学》课程的教学质量。
3.3 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 新的医学模式将护患交流提到了重要日程[4],而以往的闭卷考核都是注重学生的理论知识的掌握,学生沟通交流的机会很少,几乎是没有的,因此使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而在新的考核方法中不论是情景演示还是辩论的环节过程中需要与同学进行沟通交流,这种模式正好提供给学生展示自己语言表达能力的机会,提高其沟通交流能力,为将来更容易地面对临床复杂的护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3.4 能较全面的评价学生掌握护理伦理知识 《护理伦理学》课程的考核方式,贯穿了护理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以及护患关系、护护关系的沟通及处理原则等,提高了学生在一门课程的学习中将多门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首先选择案例环节,需要学生查找相关资料、分析案例,并思考如何才能将案例更好地展示出来;在情景演示过程中学生运用相关学科( 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 知识的能力;在辩论环节可培养和提高学生对《护理伦理学》案例的综合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
3.5 有助于学生将护理伦理知识和实践相结合 《护理伦理学》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学科, 通过情景演示和辩论把枯燥的理论考核变成对理论知识的应用,同时在考核前帮助学生选用或制作教材上以及现实发生过的案例,然后让学生分析、判断、解决护理案例中的伦理问题,在此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方法和技巧, 加深学生对《护理伦理学》知识的理解,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护士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3]。
4 小结
经过实践发现,“情景演示-辩论-总结”式考核方法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和应用《护理伦理学》知识,它的目的不单是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在将来的护理工作中能很好地面对并解决护理伦理学问题。《护理伦理学》考核方式的改革,探索顺应了素质教育的要求,是让学生从应试型人才向应用型人才转变的一个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 孙艳华.浅谈护患之间的沟通技巧[J].中外健康文摘,2009,6(4): 213-214.
[2] 周瑾,陈君英.护理管理学考核评价方法改革的尝试[J].护士进修杂志,2008,23(17):1554-1555.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教学;有效性
在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仍然存在着偏重于教材、偏重于课堂上的理论教学,很少进行实践教学的现象,这无疑会影响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影响教学的效果。而采用研讨式、演讲辩论式、情境式、体验式学习等教学模式进行实践教学,能有效调动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提高实践教学的教学效果。
1.研讨式教学
在采用研讨型教学模式前,教师要求学生熟悉教材内容,把握教材的知识点,然后教师再紧扣学生身边的和学生熟悉的与教学密切相关的内容设题,引导学生展开研究、探讨、交流,由于教师所设题目涉及的内容就在学生身边,学生较为熟悉,因此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很高,在研究、探讨、交流活动中学生很容易达到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教学目的。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是:让学生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由于学生较为熟悉,所有人都有话可说,并且都能积极参与活动,把“一言堂”变成了“群言堂”,学生在活动中相互启发,相互促进,学习热情高,对锻炼学生的能力十分有利。
2.演讲辩论式教学
演讲辩论型教学,即在教学过程中运用演讲或辩论等方法完成教学目标的一种教学模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围绕某一专题安排学生开展演讲或辩论活动。通过演讲或辩论活动促进学生加深对有关理论和知识的理解。
例如:教师对“理想信念与大学生成长成才”这一节内容进行理论阐述之后,可以安排学生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立志发奋成才”、“放飞理想”为题开展演讲活动。学生刚学过这部分知识,有了知识的积累,往往能积极参与演讲活动。通过演讲活动,既促使学生使用有关理论知识,巩固所学知识,又提高了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再如:教师讲完“职业道德主要内容”这一节的理论知识后,安排学生开展辩论活动。教师要求正方学生围绕 “干一行,爱一行”的论点进行辩论;反方学生围绕“爱一行,干一行”的论点进行辩论。通过辩论,学生懂得了在实际生活中,当现实与自己理想的职业之间产生矛盾冲突时,如果无法改变自己的工作岗位,就改变自己对所从事职业岗位的情感和态度。通过辩论,学生明白了,即使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不够理想,也应该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
3.情境式教学
情境式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为主体的生动具体的场景,来引起学生一定的态度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并使学生的心理机能得到发展的教学方法。情境式教学的核心在于激发学生的情感。
教师运用情境教学中的小品表演来进行实践教学时,教师不但要鼓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发散思维,发挥想象力,大胆创意,合理编排剧情,而且要当好导演,引导学生进行情境模拟表演,让学生在表演、观看、讨论中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
例如:学生学习“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这一节内容时,教师可以结合医学生的特点,补充“医务人员的道德规范”这一内容进行教学。教师的理论教学完成后,要求学生围绕教学内容,结合专业特点编排小品,并进行小品表演。
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是:利用小品表演进行实践教学,具有形象性,生动性和直观性的特点,并能吸引和感染学生,激发其参与活动的兴趣,集中其注意力,真正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帮助学生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 。
运用情境式教学,教师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步骤:
(1) 选择合理的内容;
(2) 精心设计与编排;
(3)分组表演;
(4)组织讨论,反思教学问题
4.体验式学习
体验式学习强调让学生在做中学、做中悟。该模式有利于挖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用功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实效;有利于发展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实践教学中,体验式学习可以通过创设情景,组织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实训课和工学结合,亲临现场,参加集体活动,营造浓厚道德氛围等策略来实现。
体验式学习要求学习者发挥主动精神,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对自己的学习负主要责任,真正成为教学过程的主体。体验式学习是重视实践的学习方式,它的有效性、重要性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充分展现出来。因此,运用体验式学习可以让学生通过直接参与学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接触社会、了解国情、体验生活,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例如:学习绪论部分中“认识大学生活特点,提高独立生活能力”这部分内容,教师就可以安排学生参观校园、参观学校图书馆、参观学校实验室、参观学校校史展馆,让学生在参观过程中直接感受、体验、了解大学的学习、生活、环境特点,感受大学校园文化,了解自己所学专业的性质、任务,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
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是:通过学生的直观感受和切身体验,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使学生学以致用,学有所用。开展这样的实践活动,不仅能引发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而且还可以提升实践教学的有效性。
改革课堂内外的实践教学,突出实践教学的多样性、灵活性、实用性,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改变学生单纯听课、接受灌输的学习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积极性和创造优的发挥,有利于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优化教学方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法学专业理论教学;法学专业实验教学;问题式学习;法律思维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WwW.133229.CoM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论文关键词:法学专业理论教学;法学专业实验教学;问题式学习;法律思维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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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5)实战性模拟法庭。实战性模拟法庭目的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模拟审判,使学生对法官、检察官、人、当事人等各种司法活动角色有直观的了解和认知;能较好地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并熟悉诉讼规则,掌握庭审规则、技巧。实战性模拟法庭通过对法律实践的模拟训练,不仅让学生实现思维转换,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他们的实践能力,促进了课堂学习,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一过程不仅增强了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增强了他们处理事实问题的能力。
论文关键词:法学专业理论教学;法学专业实验教学;问题式学习;法律思维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