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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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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第1篇

目的了解医疗纠纷流行病学分布情况,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赔偿中的作用及影响医疗纠纷赔偿额度的因素。方法采用回顾性调查研究设计方法,主要项目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争议的基本情况、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情况四部分。使用SPSS13.0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440例医疗纠纷案件中,286例经过鉴定的案例中,鉴定为医疗事故的132例,占30%;非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20776.60元,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经统计学分析,P<0.05,具有差异。结论年龄在21~60岁之间的人群是医疗纠纷的高发人群;医疗纠纷更容易发生在骨科、普外科和门诊;医疗过失或者过错产生的经济赔偿额度更高。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回顾性调查

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所带来的民事诉讼法律环境的改变,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提高,就医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但国家财政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投入趋缓,患者自费就医的经济负担比重不断加大,医患矛盾不断加剧,医疗纠纷呈现陡增之势。近几年来,恶性伤医案件频发,加之媒体的不恰当报道,医患矛盾突出,严重影响了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如何从既往的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改善医患关系?如何更加行之有效地预防、处理医疗纠纷?这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本研究采集了440例医疗纠纷案件,从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纠纷产生的原因、技术鉴定及赔偿情况进行了统计学分析,试图为医疗纠纷的防范提供科学的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采用回顾性调查研究设计方法,调查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西安地区17所不同级别的医院(其中三级甲等医院8所)发生的440例医疗纠纷案件。

1.2研究方法

自行设计调查表,其主要内容包括: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产生的原因、治疗科室、涉事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纠纷鉴定情况以及经济赔偿的数额等。资料收集完整之后,使用Epidata建立数据库,双录纠错;使用SPSS13.0进行分析,统计描述、秩和检验等。以P<0.05作为统计学意义的判定标准。相关图表由Excel及SPSS13.0绘制完成。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本次研究共调查了440例医疗纠纷案件,2010年88例,占20.0%;2011年92例,占20.9%;2012年66例,占15.0%;2013年93例,占21.1%;2014年101例,占23.0%。其中患者为男性的264例,占60%,女性176例,占40%;经过鉴定的286例,占65%;鉴定为医疗事故的132例,占30%。

2.2医疗纠纷患者年龄分布

将患者的年龄以20年为界限分为4组,分别为少年组(0~20岁)、青年组(21~40岁)、中年组(41~60岁)、老年组(61岁及以上)。其中少年组88例,占20.0%;青年组143例,占32.5%;中年组154例,占35.0%;老年组55例,占12.5%。数据显示,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在21~40岁和41~60岁这两个年龄段比较常见。

2.3医疗纠纷发生科室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科室排前三位的分别是骨科121例,占27.5%;门诊66例,占15.0%;普外科55例,占12.5%。总体来说,外科科室44.09%,而内科科室仅占14.52%。数据显示,外科科室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较高。

2.4医疗纠纷发生人员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人员排前三位的分别是医师418例,占95.0%,护士11例,占2.5%,麻醉师8例,占1.8%。调查显示,医务人员中,医师较易涉及医疗纠纷。

2.5当事医务人员的职称分布

在医疗纠纷涉及人员中,医务人员职称为主任医师的有121例,副主任医师99例,主治医师187例,住院医师11例,其他22例。数据表明医疗纠纷比较容易发生在主治医师,其次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

2.6医疗纠纷的后果分布

从医疗纠纷后果的频率来看,导致患者死亡的有198例,占45%;而其他的后果、未导致患者死亡的共有242例,占75%。医疗后果为伤残或者功能丧失,有55例,占12.5%。发生并发症的医疗纠纷案件也有55例,占12.5%。

2.7医疗纠纷的补救措施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果医方的补救措施不力,会促使纠纷升级或者导致严重的医疗后果。440例中有176例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予以了积极抢救,占40.0%。此外,患者出院后再次入院治疗的有88例,占20.0%。而因为治疗不及时导致的医疗纠纷最少,仅44例,占10.0%。

2.8医疗纠纷的鉴定情况

440例中,有121例未做鉴定,占27.5%;319例经过鉴定,占72.5%,其中33例仅做了法医鉴定,242例仅做医疗事故鉴定,44例既做了法医鉴定又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在做过医疗事故鉴定的286例中,有33例仅在区县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11.5%;132例在市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46.2%;110例在省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38.5%;11例经过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3.8%。

2.9医疗纠纷的赔偿情况

440例医疗纠纷案件都有经济赔偿,赔偿额最大的为25万元,赔偿额最小的为371元,平均每例赔偿42913.97元。将赔偿金额分为3组,1万元以下组、1万~5万元组和5万元以上组。从赔偿金额的频数分布表中可以看出,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多在1万~5万元的231例,占52.5%;1万元及以下,共计110例,占25.0%;5万元以上有99例,占22.5%,其中10万元以上的有55例。医疗纠纷归纳起来分为两类争议起因,一类是由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或者过错,另一类则是医方无过失或者过错。本次调查发现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引发的较多,有275例,占62.5%;而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有165例,占37.5%。非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20776.60元,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对不同争议起因的赔偿金额的Mann-Whitney秩和检验得出P=0.023,说明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赔偿金额显著高于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的医疗纠纷。

3讨论

3.1医疗纠纷的患者年龄分布

从整体研究对象来看,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在21~40岁和41~60岁这两个年龄段比较常见。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青壮年一般都是家庭的各方面主力,一旦身体出现不良后果,患者本人及其家属很难接受,易产生纠纷,而老年人本身体质较差,大多数老年人发病急、进展迅速、临床表现不典型、并发症和病死率高。

3.2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

在总的样本当中和有赔偿的医疗纠纷当中,均表现出骨科、普外科和门诊的医疗纠纷发生最多。这与其他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基本一致的[1-4]:外科特别是手术科室的医疗纠纷发生最多。手术作为创伤性治疗手段,其本身就会对人体产生较大的损害后果,如果手术失误,则后果往往比较严重,而患方对不良后果难以接受,纠纷易于发生。在本研究中发现门诊医疗纠纷发生率较高,在440例医疗纠纷案件当中有66例就发生在门诊,占15.0%,与其他研究略有不同。这可能与门诊患者就诊时,医务人员对其病情了解不如临床住院病人详细,往往出现沟通问题,加之门诊病人不停奔忙于各科室之间,排队、缴费、化验、取药等,难免影响患者情绪,纠纷自然较多。

3.3涉事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分布

医疗活动本身是一项多部门及多人员参与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人员相互配合。根据样本调查结果,与患者密切接触并决定日常处置的主治医师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的最多,这与主治医师负责患者的日常治疗,承担的责任较多有关。医务人员中医师依然是医疗纠纷涉事的主力军,同时护理及其他辅助人员也会涉及医疗诉讼案件。这与其他研究结果一致[1-4]。

3.4医疗纠纷的争议起因

医疗过失或者过错是导致医疗纠纷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是在本次调查的医院医疗纠纷中发现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也不在少数,医疗纠纷的发生并非只有医疗因素参与,而是多因素导致的,诸如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与患者的谈话方式不正确等都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这与张益鹄[5]、刘玉琦[6]、胡亚琼等[7]的研究发现类似。因为医疗过失或者过错产生经济赔偿的医疗纠纷有275例,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为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经济赔偿额度的2倍多。这表明,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赔偿体系中赔偿数额与争议的起因密切相关,尽管各地医闹现象愈演愈烈,部分医院无过错医疗纠纷也付出赔偿,但总体上赔偿依然与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不良后果直接相关。

3.5医疗事故鉴定结果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大多数法官不了解医学知识,很难从医学角度提出观点,其最主要的审判依据是鉴定结论。因此,当鉴定结果为属于医疗事故,说明医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应该给患者以赔偿。在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不予以赔偿”,但是在调查中发现,有165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都给予了赔偿,分析其原因,多数是医方为了避免医患双方纠纷、矛盾进一步升级,双方在法院调解下协商赔偿;部分因为医闹行为,医方被迫让步赔偿。

4医疗纠纷防范对策

4.1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调查显示,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而医疗过错行为的根源多数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及业务素质有关,因此,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责任心的训练,可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应该对医院的业务骨干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履职能力,同时,加强医疗科室的相互配合,提高诊疗效率。设立专门的医疗质量监督部门,及时发现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数据显示,手术科室是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医院应该加强手术参与人员的风险意识,针对术前、术中及术后易于出现问题的环节,制定预案,防患于未然,术前告知,手术禁忌症的把握以及手术操作规范的掌握都是手术科室的关键所在,应该时时注意。

4.2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

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来,医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广大患者及其家属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医疗侵权责任案件逐年上升,涉诉案件成为困扰医疗机构的一大难题,这种变化,应该让所有医务人员尽快适应,因此,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尤其是有关《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医疗侵权的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法律素养,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4.3坚持医疗纠纷依法处理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持续恶化,“医闹”现象层出不穷,部分医疗机构为了息事宁人,往往采取“私了”的方式,使医院在原本无过错的情况下也付出经济赔偿,笔者的调查结果显示,所有调查的案例都有经济赔偿,只是经鉴定有过错的案例赔偿额度明显高于无过错案例。不管是医院为尽快解决医疗纠纷,在法院调解下主动予以赔偿,还是医院迫于医闹压力而被迫赔偿,这都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所以,医疗机构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应第一时间选择用法律途径解决,这样不仅有利于医疗机构维护起码的公平正义,而且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彻底解决,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杜绝医闹现象的发生。

作者:周英丽 冯利 张少君 王渭玲 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皮肤科

〔参考文献〕

[1]林雪玉,李雯.1552例医疗纠纷调查分析[J].中国医院,2015,19(2):61-62.

[2]石镁虹,章桦,程琴.5012例医疗损害纠纷的成因、分布及赔偿情况分析[J].医学与法学,2015,7(6):42-48.

[3]卢光明,范贞,韩学军,等.27所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率和赔付情况调查[J].中国医院管理,2015,35(6):34-36.

[4]王路云,赵莉.某三甲医院50例医疗过失性医患纠纷的原因探讨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2015(8):64.

[5]张益鹄.再论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兼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J].中国司法鉴定,2014(1):41-43.

第2篇

    本报讯 (记者王晶珠)日前,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在谈话中指出,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纠纷案例不应纳入“3·15”活动内容。

这位负责人说,卫生部很关注、重视“3·15”活动中群众对卫生改革、卫生服务和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工作,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使卫生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但是,在以往的“3·15”活动中,主要筹办单位将一些医疗纠纷的案例作为“医疗伤害”案给予曝光和报道。对此,我们有些不同看法。

这位负责人认为,“3·15”活动所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公立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不能把医疗服务等同于商品交换中的普通消费服务。发生医疗事故,从客观上讲是医生和患者都不愿意接受的现实,但又是很难避免的。医疗服务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健全医疗风险保险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大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低于成本,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动辄要医疗机构赔偿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十分不妥。

第3篇

目前的医学继续教育课程传统的“传授——接受”单向教学模式的教学方法存在一定不足。它过于注重细节,没有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先进手段。教学内容枯燥乏味,教学模式相对落后,理论知识过于理想化,学员们对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常常无从下手,与创新能力培养的要求相脱节。这一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人才培养的需要。

传统的教学中,课程是孤立起来学习的,不能综合运用。实际上课程之间是有着内在的联系。当前的人才培养应该通过一定的教学手段,来组织系统化教学,建立课与课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医学继续教育形成一个整体。

医疗纠纷案例涉及医学各科知识和法律知识,利用医疗纠纷案例Seminar(意译讨论课)教学法[1],使来自各医疗机构的学员更好地掌握和运用上述知识,培养其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出医德高、医术强、高质量的医学人才,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1 Seminar教学法的模式

1737年,德国著名学者格斯纳(J.M. GESNER)在德国哥延根大学创办哲学Seminar,从而把Seminar引入到大学中。近代德国大学的Seminar对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希腊、荷兰、比利时、俄国、丹麦等国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逐渐成为普遍采用的教学形式之一。Seminar被认为是西方教育的精华,是目前欧美大学的一种主流教学方式[2]。近年来,随着教育制度不断的改革,国内学者也开始注重Seminar教学方法的引入。这种方法受一些研究型大学青睐,如中国科技大学就对这种方法十分推崇,也得出一些相关方面的经验。国内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以下几点:注重引入Seminar这种教学方法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做法;对Seminar教学方法进行实际操作训练,选择典型课程进行实验;不同专业Seminar教学方法与模式进行讨论。

Seminar是学员为研究某一问题而与教师、专家共同讨论的一种交互式教学路径。“其核心是充分挖掘课程参与者(学员和教师两个方面)的学习潜能,最大限度地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互动,从而深化对某一主题的认识,实现学术交流的最佳效果,真正达到学有所获、教学相长,日学日进的教育目的”[3] 。

Seminar的基本结构[3]:包括① 主持人介绍(1~2min),概要地介绍主题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并不做任何界定与评价,接着介绍报告人;② 主题报告宣讲(25 min),由报告人进行专题发言;③ 回应人发言(10 min),回应人针对报告人的发言,进行补充,批评、商榷等多种形式的评述;④ 限时辩论与交流(15 min);在这一部分,围绕交流主题,针对报告人和回应人的发言,学员可以向报告人或回应人提问,报告人或回应人也可以进行解释、补充甚至反批评;⑤ 总结与点评(3~5 min)。由主持人进行专题点评,简短地总结当天的讨论。

Seminar教学法是以教师和学员为共同的教学主体,就某些共同关心的问题即“关注点”,让学员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独立思考,在民主和谐的气氛中进行讨论。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相比,它具有鲜明的特点:①互动性;②民主性;③激励性;④ 学术性。

2 医疗纠纷案例Seminar教学法应用实例

在医学科学知识日新月异的今天,在医患纠纷越来越受人们重视的当今社会,参加各种专题的学习班是医务工作者进行继续教育的有效途径。在这种学习班里,学员一般都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处理问题的经验。现阶段,国内对Seminar教学法的研究和应用大都集中在部分专业,如外语、理学、管理学等。在医学类课程中引入这一方法进行教学的研究与应用较少。为此,我们在医学继续教育课中对Seminar教学法进行了初步尝试。现将Seminar教学法在医学继续教育课医疗纠纷案例教学中的应用举例如下:

2.1 主持人介绍(2~5 min)。主持人即任课教师宣布本次课的讨论主题(如手术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概要地简述所涉主题的基本内容(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及相关知识),但不事先作任何评价与定论。此外,对被邀请的主题报告人作简单介绍。

转贴于

2.2 主题报告(35 min)。此次被邀请作主题报告的学员是某医疗机构外科医师,具有较为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表达能力。他将事先准备好的某一医疗纠纷案例(如甲状腺腺瘤的次全切除手术,因并发喉返神经损伤导致声音嘶哑引起的医疗纠纷),通过多媒体向各位学员详细介绍该医疗纠纷案的案情、医疗经过、纠纷焦点、鉴定意见,并发表自己对该医疗纠纷案件的观点、意见。

2.3 点评人即任课教师评论(10 min)。点评人针对主题报告者的发言,结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进行补充、批评、商榷等多种形式的评述。通过任课教师的思想点拨、要领归纳、观点评论使学员对该医疗纠纷案例有了更加全面的认知和了解,对手术并发症是否该定性为医疗事故有了正确的理解和界定。

2.4 参与者(所有学员)的提问与辩论(35 min)。围绕主题报告,针对报告人和点评人的发言,学员可以向报告人或点评人提问,可以对“手术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这一报告命题阐述自己的不同观点,可以对报告人和点评人的发言提出批评意见,或对相对立的命题进行辩论,报告人也可以进行解释、补充甚至反批评。从实际情况来看,因各位学员均来自临床一线的工作岗位,既有医学各学科的理论知识和实际临床工作经验,又有因缺乏法律知识深受医疗纠纷干扰、困惑。所以提问踊跃、争先恐后,报告人有问必答、有条不紊。学员与报告人之间、学员与学员之间有时观点针锋相对、论辩精彩激烈;有时思维发散、“离题万里”。但通过这一阶段,学员从多侧面、多角度对该主题进行了细分、剖析和推演,加深对“手术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这报告命题的理解,充分展示了学员们平时积累的医学知识和敢想敢说的思辩才智。

2.5 主持人总结(3~5 min)。由任课教师担任的主持人就报告人、提问人的发言与讨论作简要评价,对该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全面总结,同时对并发症、医疗过失行为、患者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概念重新作简要陈述,从而使学员对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对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增加了认识,以达到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的目的。

3 Seminar课程教学的体会

3.1 对教师的要求更高。在整个Seminar教学的实施过程中,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学科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而且还要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了确保Seminar教学过程的有序进行,教师必须在课前精心设计研讨主题,认真做好知识储备,对学员进行动员、督促和指导工作。在课堂研讨过程中,应避免出现怯场、冷场、偏离主题、绕开难点、陷入僵局等情况,作为Seminar教学的课堂组织者,必须对整个研讨过程实行有效的控制,应以高超的调控艺术,随时纠偏入轨,努力把学员的思维、兴奋点引导到研讨的主题上来,要尽可能广泛地组织学员参与研讨。最后应对研讨主题进行归纳总结,得出带有共识的正确结论。

3.2 培养学员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了学员,通过自己去找资料、收集和整理资料,组织讨论等等,逐步学会了学习的方法。学员在争论或讨论中,运用辩证的临床思维方法,去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从现象到实质,从片面到全面,从肤浅到深入。为不同临床学科学员提供了科际互动的场域,这种跨临床学科的交流和沟通,促进了学员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学习热情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潜力得到了最大的发挥,极大地调动了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课程的进行中常常看到学员争论问题的固执和解决问题后的喜悦。实现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的教育最终目标。

3.3 提出的Seminar课程的内容必须恰当。首先,因为医学继续教育的学员来自不同的临床专业和不同的临床岗位。所以,所选课程的内容应覆盖全体学员的知识领域,如涉及各个临床学科的医疗纠纷案例,抗生素的临床合理使用,合理膳食的营养与临床等。使Seminar课程与小型研究、模拟研究相结合,以免过虚,一定要落在实处。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要点:一是紧扣教学内容,不能偏离教学内容去寻找、设计研讨题目;二是难易程度适宜,过难或过易都不利于研讨的深入;三是抓住难点、疑点和热点问题,激发学员开展广泛深入、多维度探索的兴趣的与热情。

参考文献

1 雷安军. Seminar源流及对当前法学教育的意义[J]. 福建论 坛, 2007, 2(1):19-21.

第4篇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52—02

医疗质量是医院永恒的话题。医疗纠纷是医疗过

程中的“副产品”。医疗纠纷的存在有多种因素.既有

医院的因素、社会的因素,又有患者的因素。l1j对于纠

纷不能正视,将会产生无穷的后果。作者将自己参与

处理的一起精神科纠纷“私了”案例报道如下.以供同

行汲取教训

案情介绍

患者,男性,24岁。1995年8月24日因患“精神

分裂症”,在其父和本院一位熟人(精神科医师)的陪

同下到某精神病医院住院(病房在3楼)。次日,患者

父亲来院探望,称儿子的病情较轻,询问能否出院?主

管医师解释“不能出院”,患者父亲又去寻找那位熟人

商量,未果。再未来找医师说出院的事。第三日上午11

时30分左右.患者毁坏卫生问的排气扇,从排气扇孔

中钻出,从3楼坠下。ll时40分,工作人员发现患者

坠楼后,及时通知家属,并送至当地县医院救治。诊断

“胸椎3、4压缩性骨折”,给予石膏背心固定,要求休

息,家属未提出任何异议。3日后,患者突然死亡,患者

伤后至死亡前意识一直清楚 死亡讨论疑“迟发性脑

干出血”(未尸检)。同日,家属领数人大闹精神病医

院,要求赔偿.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医患双方意见

患方的理由与意见:家属要求出院。医院为什么不

及时办理出院。住院时,主管医师说“保证半月后好

转”,现在人却死了,如何好转。第二天探视时患者还

好好的,为什么会突然跳楼?医院是否殴打病人,导致

其跳楼。患者跳楼时,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干什么。医院

的管理存在问题。事故责任完全是由于医院不负责任

造成的等。该患者家里还有一个小妹妹.家属要求医

院给其安排工作.并赔偿l8万元

医方的理由与意见:请家属理解精神病人的特殊

性;请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提讼;医院是否

殴打病人了,请家属申请尸检及调查;患者家父第二

天探视时,对患者有一定的激惹因素;患方可派出代

表协商。

处理结果

由于患者父母正处在悲伤之际,无法正常沟通与

交流。患方派出患者的姑父及当地一位已退休的县级

干部为代表(均无委托书)与医院进行协商。协商结

果,患方放弃诉讼,也不进行尸检,由医院赔偿患方

2.3万元,并免去患者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当晚,由

患者的姑父在协议书上签字(未公证),并写领据,领

取现金,交由患者父母,纠纷终结。

就在协议生效满一周年的前一天.患者之父又来

医院闹事,嫌赔偿金太少.并否认自己委托他人处理

此事,认为自己是患者的监护人,应该在协议书上签

字,其他人签的字不应该认可。医院寻找两位患方代

表,他们都承认当时的情况及签订协议的事实,只因

都是亲戚关系,现在患者父亲不认可,他们也没有办

法,说“翻脸了都不好”,也不愿意作证。随后,患者父

亲又多次到医院闹事,在无奈之下,医院以返还赔偿

金为由,将患方于法院。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调

解的方式,由医院再赔付患方1.8万元结案。

分析讨论

本案历时2年终于结束。虽然鼓励医患双方自行协

商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导下调解医疗纠纷,是解决医

疗纠纷的一条主要渠道。闭但纵观本案处理的全过程,

有许多东西值得思考。本案医院是否有责任、是否为医

疗事故,暂不论及,之所以会一波三折,作者认为医院在

工作及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存在有不少不妥之处:

1.医师在与患者家属的谈话中使用“保证”这一

术语欠妥。试想,即使是一般的普通疾病谁敢保证一

定能治好,何况是一个病因不明的精神分裂症。

2.当患者家属要求出院时。医师在解释无效的情

[作者简介]杨向东(1966一),男,汉族,陕西渭南市人,大学学历,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专业方向:精神科临床、精神医学与法。

tel:+86—913—4366619;e—mail:yxdhuashan@sina.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4期)

况下.未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且未让患者家属在病

程纪录上签字,说明原因。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剥夺患

方拒绝治疗的权利(除非公安机关等特殊情况),医师

怎么能剥夺呢?

3.协商处理本案时,患方代表无委托书及个人身

份证明。协议书未公证。经卫生部门行政调解达成的

协议或医患双方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一般 应认可其

效力。法院应当按协议的内容做出判决,但其有下列

的情况除外:对未经患者授权的人签订的协议或患者

死亡后未经法定监护人授权的人签订的协议,患者或

其法定监护人可不予认可。【3】如此看来,第二次在法院

主持下再赔付1.8万元就不足为怪了。

4.在患方闹事时.不及时、主动寻求公安机关的帮

助和律师的指点,这是缺乏法律知识的表现。试想,如果

· 253 ·

当初有律师的指点。也许就不会有后面的一波三折了。

5.对于熟人的招牌,我们应该热情有节,但即使

是再熟悉的关系人,相关的医疗手续也必须履行,例

如住院协议书、知情同意书等,一定要纪录在案,这样

就便于以后处理纠纷。谨记“脸面不是介绍信,关系不

是法庭证据”。否则,如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就会令

熟人尴尬了。

参考文献

[1】张铁铭。杨言言.1例股骨颈骨折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处理【j].法律

与医学杂志,20__.12(2):88

【2】刘鑫,刘爱民主编.病历规范化书写与举证[m】.北京:华夏出版社,

2oo2.1l

[3】王平荣.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初探[j1_法律与医

第5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档案 作用 管理 创新

医疗纠纷是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医疗纠纷档案是近年来医院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它是在医疗纠纷产生、处理、结案及纠纷事件总结阶段所产生的文字、声像、实物等多种载体形式的材料,反映的是医疗纠纷的起因、事件性质、处理途径、受理部门、审理结论、处理方式、效果评价等等,是对整个案件完整的、原始的、客观的记录,同时也可以为医院的发展建设提供参考依据。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医院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加强医疗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医疗纠纷档案在医院档案服务中的作用

1.交流作用

通过开展医疗纠纷档案的交流学习,积极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或同一地域的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模式,有利于医院更好地融入到国际国内竞争性医疗市场上,提高医院医疗相关业务的竞争力。医疗纠纷的解决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医疗秩序、医疗安全及社会稳定,通过医疗纠纷档案工作的交流,也可为医院和患者提供有效的服务。

2.作为决策参考的作用

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的掌握和了解,认清当前医疗行业中医患纠纷遇到的新形势、新问题,分析各类纠纷的处理过程,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发现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医院内部业务建设和医疗管理中存在的缺陷,从而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以便医院管理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使医院各项建设日趋完善。

3.指导作用

医疗纠纷档案是医院在处理医患双方的争议时所形成的资料记录和经验总结,在日常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护人员可以学习医疗纠纷档案的内容,并应用到工作实际当中去,尽可能减少工作中的偏差,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出现。若出现了医疗纠纷,医护人员也可学习借鉴档案中类似纠纷的处理经验,从而找到问题解决的突破口,以确保医院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医护人员也可通过查阅纠纷档案,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责任心,促使自己不断提高医疗诊治水平,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4.提升医护人员素质的作用

医疗纠纷档案包含医学、药学、文书学、档案学、法学等基本学科知识和原理,医疗纠纷档案的形成、归档和利用都需要医护人员参与,这就要求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学科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有助于提升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以便更好地为组织目标服务。

5.作为课题研究素材的作用

医患纠纷已经成了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开始参与到医疗法学和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中来。医疗纠纷档案载有各类典型案例,最贴近医疗纠纷实际,通过对完整而丰富的医疗纠纷档案的研究,将使医疗法学和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便提供更好的解决处理平台,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有效地为医院和患者服务。

二、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现状

以往医疗纠纷较少,医疗纠纷档案也少,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几年来,虽然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但由于医疗内部管理体制的原因,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出现医疗纠纷后,部分医院领导往往重视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而对医疗纠纷的后续工作,如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加之经办部门法制观念淡薄,不能积极主动地将处理医疗纠纷所形成的文件及时送交医院档案室归档,造成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无序,使纠纷档案流于纸面化,不能为医院管理的提升起到应有的作用。因而,当医院再次出现类似的医疗纠纷时,便没有现成的资料可供参考,医院往往疲于应付,造成资源的浪费。此外,由于管理方法不恰当,医疗纠纷案件在立卷归档时,也易造成信息的丢失,为以后的查阅工作带来困难。

三、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创新

医疗纠纷档案主要由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患方提供的材料、鉴定机构材料、司法机关文书等几部分内容组成,材料来源多、类别杂。在相当多的医患争议中,双方还会因对赔偿方案无法达成协议,最终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这就使案件解决进入一个较长的过程,这也让医疗纠纷档案内容更加复杂。医疗纠纷档案专业性强、材料类别多、产生周期长的特点,使得在这类档案管理工作中,更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做好纠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1.配备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专门人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办公自动化系统得到广泛使用,为实际工作开展提供了诸多便利。档案部门的管理工作也从传统文献资料的管理逐步向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信息资料的管理转变。因医疗纠纷档案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专业人才。这类人才不仅要精通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现代计算机技术,还需熟悉与医疗纠纷档案密切相关的医学、法学、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等知识,具备判断、分析、识别、整序等信息处理能力,擅长档案的导读、开发和利用,能将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技术结合,为科学研究和社会管理服务。

2.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适时收集纠纷资料

医疗纠纷的处理大致分为住院、诉讼或协商、处理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都有相应的重要资料。为使医疗纠纷档案尽可能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医疗纠纷的全过程,为以后归档资料的查询提供可参考的信息,可以借鉴基建档案资料收集的管理方法,对医疗纠纷档案实行专人跟踪,随时收集每个环节产生的资料。

3.坚持对医疗纠纷资料的规范化整理

规范制作是案卷标准化的关键。医疗纠纷档案资料多、内容丰富,如何使案卷清晰、有条理,以便于以后更好地为医院综合管理服务,这是每一位档案管理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根据医疗纠纷档案材料的形成过程和特点,我们可以以纠纷解决途径作为档案整理的主线,区别案由,根据不同纠纷的不同特征,按照其形成的时间、顺序和规律加以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并保持各项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形成独立、完整的纠纷处理案卷。这样在需要时,这些案卷就可随时为医院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相关资料,充分发挥医疗纠纷档案在医院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4.完善医疗纠纷案件的制度化管理

第6篇

司法认知原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应用,就是不能单纯的以医患双方对某一事实持截然相反的观点,就必然使之成为证明的对象(即医学鉴定并非必要程序)。尤其对于标的小、争议焦点集中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可以适当扩大司法认知范围,不必完全依赖于医疗事故鉴定。也就是说,法官完全可以通过参阅医疗权威方面的论著和资料,对于一些医学常识性的问题进行判断,从而减轻和免除了当事人部分的证明责任,体现出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

众所周知,医学是专业性极强的科学,医疗行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人难以了解医生诊疗的具体过程和细节,也难以判断其科学性以及是否符合医疗原则等。但是,并不等于法官面对医学科学时完全一无所知、无从判断。随着医学科普知识的推广,一些医学常识可以归纳为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范畴(如注射青霉素前应当进行皮试、输血前应当进行血型实验、输血有可能传染肝炎等)。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是无须举证证明的。因此,虽然是医疗纠纷案件,未必都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方可的出结论。法官完全可以依照自身的阅历和生活经验对一些显而易见医疗过错作出正确的识别和判断。

如孙忠良诉被告徐州市某医院一案,原告孙忠良因右腿粉碎性骨折入院治疗,该院医师对其是否患有糖尿病仅进行了口头询问,在得到患者否定回答后即不再进行必要的检测。后该院按照一般患者的处理方法对其进行治疗,导致伤处久治不愈,内固定钢板发生断裂,被迫进行第二次内固定术。二次治疗时医师即对孙进行了血糖测试,发现孙患有糖尿病,即采取了降糖消炎治疗,后治愈。具有一定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糖尿病患者免疫力低下,对于损伤性的手术具有相当强的禁忌性。进行医疗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降糖措施方可保证治疗效果。该病例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且对原告提出的漏诊糖尿病主张未予解答和说明。该案经主审法官查阅相关医学书籍和资料,明确院方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院方在承担二次鉴定费用后另行赔偿原告10000元),但是该调解协议也是基于医方存在过错并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成就的。

再如王金桃诉徐州某大医院、某系统医院、中心血站一案、杜明昆诉徐州某院、中心血站一案、王秀华诉某总院、中心血站一案,原告均是在11—12年前被输血,后于近期发现感染丙肝。被告抗辩理由无一例外为丙肝潜伏期不高于1年,认为原告具有其他的感染途径。该类案件因被告一般均不具有过错,法院多判令被告适当补偿,而补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如果仍要求被告举证证明无过错,把大量资金用于无谓的鉴定,不仅浪费被告的资金,也延长审理时间,增加了原告心理负担和讼累。因此,审判人员先通过咨询专家并查询有关资料,确信以下事实:即丙肝潜伏期虽然不到1年,但其发病时症状不明显,发展缓慢,患者多无明显不适,无黄疸、高烧等急性症状,故一般患者很少能在一年内引起重视,多以偶然肝功检查方才得知已被感染。因此,只要患者无血液透析、吸毒、同性恋史,均可以直接推定输血与丙肝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必苛责接受输血距确诊时间的长短。由于法官认知依据的是医学常识,即使上述案件未经过医学鉴定,但被告的医疗机构一般对判决均能接受。

再如贾玉娥诉徐州市某大医院一案,贾玉娥体内遗留了医方手术用硅胶引流管,原告称该硅胶管的不适感使其误以为癌症复发,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要求要求赔偿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关于医用硅胶管是否能给人体造成巨大痛苦,审判人员通过咨询医学专家,均得到否定回答。法官所了解的事实是,硅胶甚至被作为隆鼻、隆胸、隆塞等美容手术的安全材料被植入人体内,对人体几无损害。因此,我们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仅支持了2000元(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对医方的惩罚)。该病例是法官通过司法认知的扩张应用,通过查阅资料、向专家咨询而并非鉴定结论来完成内心确认的典型案例,上诉后得到维持。

可见,通过适当扩张法官司法认知的范围,免除当事人对一些医学常识的举证责任,不仅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更能及时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体现现代法学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注释:

①见毕玉谦著《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第7篇

【关键词】妇产科;医疗安全;医疗纠纷

随着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患者在就医中对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以及其他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妇产科椎管内,患者对服务质量要求更高[1],因此出现医疗纠纷的几率较高,并且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对事件重视度不够,则会导致事件持续发酵,对医院以及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我院对2015年3月~2016年9月我院妇产科收治的患者84例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对发生产科医疗事故的原因以及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和总结,详情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现随机选取2015年3月~2016年9月我院妇产科收治的患者84例作为研究对象,年龄23~36岁,平均年龄(29.5±3.6)岁,包括初产妇63例,经产妇21例;顺产59例,难产25例。1.2方法从患者入院开始对患者的治疗情况以及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总结,并且对其采取的措施给详细记录。

2结果

经过调查发现84例患者中由于医院设施引起的有12例14.28%,由于管理因素引起的有9例10.71%,由于护理人员因素引起的有39例占46.43%,由于环境因素引起的有3例3.57%,由于产妇及家属问题引起的有21例25.00%,见表1.

3讨论

妇产科是比较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之一,所以对于医疗安全需要予以高度重视,产生纠纷的主要涉及到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有限,对于产妇病情观察不细致[2],对产妇的服务态度较差,对于产妇的指导以及健康宣没有落实到位,引起患者以及家属的不满,导致纠纷发生,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产妇不能得到全面、良好的诊治,如果不妥善处理医疗纠纷,轻者会对患者造成一定的伤害,重者则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有些事件甚至在社会中持续发酵,对医护人员以及医院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3],甚至对整个医疗行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患者、医护人员、医院以及整个医疗行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患者而言,纠纷处理得当,能够让患者对于纠纷的问题得到满意的答案,并且对于医护人员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给予认可,对工作给予理解;及时得当的处理,能够让医护人员及时认识到治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改正[4]。对于医护工作人员,平时需要提升护理工作质量,真正的做到以人为中心的护理方式,在服务中对患者采取合理的护理方式,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要迅速处理,并给予高度重视,避免事件扩大,对个人、医院甚至是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在处理事件时,要安抚患者情绪,更不能有过激行为,医疗纠纷是医患关系的一个缩影,所以在临床上要给予高度重视,以承担起医院对社会的责任。通过本次调查发现,84例患者中由于医院设施引起的有12例14.28%,由于管理因素引起的有9例10.71%,由于护理人员因素引起的有39例占46.43%,由于环境因素引起的有3例3.57%,由于产妇及家属问题引起的有11例13.09%,目前医疗纠纷发生率较高,但是都是可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在妇产科医疗安全上需要总结归纳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并给予高度重视,有利于提升患者治疗和就医舒适度。

参考文献

第8篇

    2007年9月,原告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笔者系原告的委托人。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一、医方术后补写门诊病历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病历书写规范(试行)》,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只有抢救病历才可以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本案患者来门诊就诊,事后两天才补记门诊病历,显属违法,由于补记的病历不具有合法性,其记载内容中没有依据的部分也就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二、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历书写规范(试行)》,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非紧急抢救时,实施手术必须取得患者的签字同意;在中华医学会编着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中同样强调"所有不可逆美容手术均应得到患者的同意。在签署手术同意书之前,应告知患者手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治疗目标、影响已知风险和并发症的因素、多种手术方法的优缺点、积极自我护理的重要性和将来需要重新替换等"。

    本案被告术前除了鼓吹其所谓的手术效果外,没有履行任何上述告知义务,实施手术没有签署手术同意书;术中违背患者意愿,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严重违反了上述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至于口腔治疗记录单上患者的签名,已经是在手术之后,并且其签名只是确认当天只付了400元这一事实,没有其他含义。不代表认可手术的合法性。

    三、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牙齿修形术的首要禁忌症就是髓腔大、修形易引起穿髓,为此术前应拍X线片了解牙釉质厚度、牙髓腔的大小和形态(126页)。

    本案患者15颗牙齿全部打磨过度,并且当时就有5颗穿髓,究其原因,一是术前没有摄片,手术操作具有极大的盲目性;二是术中严重不负责,穿了一颗又一颗(15颗牙齿不是同时打磨,前面已经发生穿髓,后面就要吸取教训,不应再穿)。

    四、关于损害后果

    本案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没有伤残等级,但患者又明确存在牙齿功能的缺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鉴定专家给出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功能和恢复外形,所以这一建议是对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充,因此,牙冠的费用应当纳入损害后果。

    五、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患方认为本案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有三点:

    (一)对未经同意的11颗牙来说,当然属于全部责任

    市级鉴定认定主要责任的原因,是其分析意见第一段,患者"口腔病情复杂",故而出现了这样的后果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这一认定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患者同意做美容,如果患者没有美容的意愿,那么不管口腔情况在牙科医生眼里是多么的病情复杂,它也不属于医疗干涉的范围,因为这毕竟是美容,而不是治病。

    那么对于本案患者当时究竟同意磨几颗,患方的意见是应当认定为4颗,理由有二:

    1、美容手术术前应当签署手术同意书,但被告未能提供同意书,根据举证责任,被告有义务证明患者当时同意磨几颗,因其举证不能,所以应当采信原告的说法,即只同意磨4颗。

    2、鉴定分析意见指出的"根据病历记载,多磨了3颗",这一表述只涉及技术问题,不涉及知情同意,故而不能以此为依据认为只是多磨了3颗,更何况,该病历为磨完两天之后才补写,其主诉"要求修复前牙间隙"明显将原告同意的范围扩大,所以不能根据事后补记的病历,来判断当时可以磨几颗。

    由此,应当认定患者当时只同意磨4颗,而美容医学的伦理学原则中第一条就是知情同意原则,被告未经同意擅自打磨,并且全部磨坏,对此当然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同意磨的4颗牙,同样也是全部责任

    第一次开庭证据交换时,被告曾提过这样一个观点,说原告牙釉质很薄,髓腔大,很容易穿髓,如果这一点属实,那么手术就是违反了禁忌症,因为根据规范,髓腔大修行易引起穿髓的牙明确属于手术禁忌。在手术之前应当摄X线片,以了解牙釉质厚度,被告没有摄片,违反禁忌实施手术,这也正是鉴定分析意见指出的"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治疗匆忙",如果术前摄片,就可以避免手术,也就可以避免损害后果。因此,被告当然应当对打磨过度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9篇

[关键词] 医院;档案管理;医疗纠纷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4.03.640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703-01

医院档案管理历来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医院病历档案资料是提高医疗技术,开展科研教学的重要参考资料,是奠定医院长远发展的宝贵历史资料。随着新的医疗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我国相关医疗纠纷法律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也意识也在提高。医院档案管理中的病历档案管理已成为处理医疗纠纷、鉴定医疗事故的重要证据和维权依据。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医药档案管理工作,既符合医院诊疗法规的要求、又为医疗纠纷提供客观的病案法律证据,同时为医院档案工作做到更加完善[1]。本文就医院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探讨分析如下。

1 医院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机选取本院自2005年2月至2011年10月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事件15例,分析归来原因,以此探讨档案管理工作在应对医院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其中经鉴定为手术医疗事故隐患5例,包括骨科手术中应用钢板、固定螺丝断裂后查询医疗器械许可证、有效期及合格证等记录档案不全或缺失4例;手术后患者出现并发症死亡,但病历记录中抢救记录和死亡时间记录错误引发纠纷1例;另外10例医疗纠纷查看病历档案显示:病案管理中病历患者名字入院前后不一致,出现姓氏或名字错误及张冠李戴现象3例;医生病程记录与护理病历记录不一致,出现自相矛盾现象2例;病案中辅助检查单丢失或记录不全,给病案管理留下隐患2例;病案中出现病历记录不完整,包括临床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患者病情轻重记录出现前后不一,并且与上次病情记录相差巨大,埋下医疗纠纷隐患2例;病案内容中出现私自修改及涂改现象,引发医疗纠纷1例。由此,在病案管理中,任何一点差错记录、缺失均会引起医疗纠纷,并且不能提供合格地病案作为法律依据均会引起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医改深化的新形势下广大医务人员及病案管理工作人员对做好病历档案管理工作起到关键,尤其在面临医疗纠纷时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显得更为突出。

2 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现状

2.1 法律意识淡薄,医院档案管理未得到重视 在当前医疗改革的深化新形势下,医务人员不再是单纯地诊疗、救死扶伤的工作,而是既要规范诊疗措施,同时还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行的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件中提到的“医疗事故争议诉讼无过错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进行判决。明确表明所有医疗机构具有在相关医疗事故争议中提供自己的诊疗证据来证明自己在全部医疗活动中的合法化、合理化[2]。而现实具体临床工作中部分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能为自己的治疗措施提供切实的证据,尤其是医院档案管理未得到重视,在病案记录及保存中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没有按照医院档案管理相关法律去建立保存制度,不能为医疗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给医院或个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2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普遍存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足,尤其在医院的病案管理人才更加匮乏。目前多数医院尤其基层医院的档案管理人员基本都是医护人员兼职或其他非医疗专业人员在进行病案管理工作。这些人员相对缺乏医疗专业的档案管理知识,对病历等档案管理的基本整理、录入及保存等工作专业素质欠缺,知识老化及学历层次普遍较低。同时在医院领导层在人才培养中忽视档案管理人才培养,导致档案管理审核、归档及保存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病案管理质量的提高和档案管理工作长远发展。在面临医疗纠纷时提供出不规范的病案档案,出现对医疗机构不利的法律证据。

2.3 档案管理制度缺失,病案质量偏低 由于缺乏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病案管理经验,尤其是医师及护士忙于诊疗措施,缺乏对病案重要性的认识,法律意识淡薄,出现病案书写不规范、记录不完整、医嘱记录不详细等问题,同时档案管理者保密性不强,病案资料随意让患者复印使用,尤其目前还没统一的病案管理模式归属于统一、规范的档案管理模式,出现对病历档案管理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容易给医院档案管理带来医疗纠纷法律依据。

3 做好医院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3.1 依法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病案管理中的病历档案是医疗纠纷中唯一的提供真实、有效及合法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法制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因此必须建立完善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且依照相关法律及条例依法对病历等档案进行管理。其管理内容包括病历中各种医嘱、记录、辅助检查依据及患者病情分析等完整地病案。尤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于2010年3月颁布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全面、系统、具体的就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基本格式、基本内容;各级医师应记录的内容查房记录和责任;完成各项记录的时限规定等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临床医师及领导阶层应在档案管理部门制定详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否则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就无法举证以证明自己有无过失。

3.2 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档案馆者法律意识 档案管理着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与教育,档案管理人员应该认识到随着《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颁布,在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形成健全地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约束广大医务人员及档案管理者,增强保密性[4]。所以在工作中应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档案管理措施。

3.3 强化医务人员病案书写规范及防范医疗纠纷的法律意识 结合本院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学习方式,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健全病案管理机构和三级质控体系,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管理措施,对病历档案书写、保管及使用等各个环节都要严密监控,核查管理制度,并防患于未然。同时,充分发挥中、高级职称的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骨干作用,经常指导下级医师,不断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和技术水平,使每位患者的病历书写更规范,记录更完整,能体现本单位的诊疗水平及档案管理水平[5]。杜绝因书写漏洞或管理不善导致医疗纠纷隐患。

4 小 结

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依法保护就诊者的病历资料,并且具有长期保管的法律义务。因此,在医院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中具有双重性,即是一种科研资料,又是患者病情就诊的详细录的书面材料,尤其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为法庭提供举证倒置的法律依据。而且这类法律文书不像普通文件一样,到期了就销毁。对医院档案管理类文件,也均应长期保存,以对医务人员提供学习资料及科研总结,也有利于医院医疗纠纷的解决。

参考文献

[1] 解俊霞.医院病历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北中医,2010,13(7):1.

[2] 刘宇娟.病案管理如何适应医疗纠纷的新形势[J].中国病案,2005,6(12):20.

[3] 揭敏娟,王兴娟.关于医院档案文化建设的若干思考[J].医院管理,2011,9(18):150.

第10篇

Key words:safety management; Medical dispute; nursing

1 护理的不安全隐患原因相对较多

1.1 护士的法律意识有些淡薄

护士的法律意识的降低,这将会对医疗纠纷埋下巨大的隐患。护士在护理的过程中往往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某些言行很有可能引发护患纠纷。据陈先华报道,在1682个护理相关因素中容易引起纠纷的护理诊断有235个[1]。

1.2 护理中工作态度不够严谨,措施不得力

有些护理人员在手术的时候不注意场合与方法,注意力严重不集中,不认真清点器械用物,这种轻浮的态度,将会引起医疗事故,从而使病人对医院失去信赖。还有就是没有注意老人、儿童以及精神病人,造成了事故。

1.3 护理过程中责任心不够强,有的服务不能够到位

护士在护理过程中由于缺乏责任心,对护理制度缺乏理解,疏忽大意,马马虎虎,以致发生错误。具体表现为:疏忽患者病情、未将患者病情变化及时报告给医师,导致延误了抢救治疗的最佳时机等[2]。

2 防范对策

2.1 对病房的设备安全管理

2.1.1 病房安全管理

病房的环境以及设备的完好对于病人的恢复起到重要作用,保持病房安静,在家属探视的时间内,通过宣传换位的意识,减少大声喧哗;发挥护士的管理,每一段时间由护士长对病人以前或者现在使用中的各种装置意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的一定要及时报告,严格检查挂钩的结实性,防止输液的时候悬挂液体下落,做到合理放置[3]。

2.1.2 设备状态中的安全管理

机器的完好有利于病人的治疗,医疗人员一定要安排专人负责器械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进行维修。储备足够的设备,以防急用的时候,因机器不足,影响治疗,也防止维修中的设备,耽误患者治疗[4]。

2.2 对实习护士安全管理

实习护士是护理事业的新鲜血液、新生力量,对她们的培训是一个重要工作,也是光荣的任务。护士长在安排教师的时候,一定要选择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文凭学历比较高的人员带教,这样不但可以教会一些护理的基本技能,也能提高普遍责任心,牢记优秀是一种习惯,要从开始抓起。教师一定要做到知识的全面讲解,及时与病人及家属沟通,一定要以身作则,带一个好头,这样起到模范作用,才能更好地培养更优秀的护士[5]。

2.3 护理告知等安全管理

患者有权知道病情,护士有义务告知。护理的如实告知可以增强病人及家人对治疗、护理这些知识的了解,才能有效地减少护理纠纷。护理告知对象首先是患者,然后是患者家属,主体是护士。告知后要做好记录并让病人或家人签字认可[6]。

2.4 病人的安全管理

2.4.1 危险病人安全管理

将一些大手术后、病情危重的、卧床长久的、有较大心理障碍的以及年龄较小的病人作为病房的高危的病人进行对待。这样的病人护士长一定要做到:及时了解病情、了解效果、了解已经完成的情况,并且要征求病人对护理工作过程的意见,然后一定要去想办法合理的解决,并且在护理中进行告知,这样才能引起大家的重视[7]。

2.4.2 提前性安全管理

一个有预见性的管理者才是好的管理者。对那些住院时间比较长、住院期间经历过再次手术的、对医院或者护士有意见的,护士长一定要和这样的病人进行及时的交流,这样才能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病情,上报给主管医生。提醒护士在说话上、行动上要小心,解释工作的时候要与医生保持一致,不要在病人面前发表自己的看法等。治疗的护理一定要做到位。护理的记录要记全记好,避免出现不好的记录[8]。尤其是特殊病人的记录,一定要严格要求。

2.5 加强用药安全管理

加强用药安全管理是护理安全管理的又一个重要方面,其可以保证医疗护理的安全,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护理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另外还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起着重要作用。护士在每日用药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大量安全隐患,这些应该引起护士长的高度重视。保证备用药品定点放置,药品标签要贴示清楚,以规范模式保存,争取做到专人专管,定期抽查。严格执行毒药、麻药等药品的请领、使用制度与管理制度,毒麻等药品要分类放置,并且采取专人、专柜加锁保管的形式,要保证护士随身携带钥匙[9]。护士长务必要按期组织护士学习新药品的药理作用、不良反应及使用注意事项等,以求尽量降低发生安全纠纷的概率,只有严格遵循以上要求,才能达到用药安全。

2.6 患者投诉安全管理

护理人员一定要正确对待病人的投诉,一定要合理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减少纠纷,护理人员一定要经常接受投诉,因为这些焦点可能会影响到纠纷[10]。无论任何方面的问题,护理人员都应以积极的态度进行沟通和协调,使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

第11篇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有效处置医疗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5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渝办发﹝﹞89号),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疗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成为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对医疗纠纷的处置,本着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权和“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是建设“平安”的现实要求,是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能

设立“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和若干名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下设医学专家组和民事调解组,属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区司法局、卫生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医学专家组由区级医疗机构医学专家及司法机关法医组成;民事调解组由热心调解事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熟悉法律的自愿者组成。同时,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功能适用、交通便利、独立办公的原则设立固定办公场所,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加以公示。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接受医患双方的申请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及时排查发现医疗纠纷隐患,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提出防范意见建议;主动调解有可能激化、演化为的医疗纠纷;接受当事人医疗与法律方面知识的咨询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发生在本区内,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并经医患双方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

1.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讼的;

2.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拒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4.已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5.非法行医等引起的不宜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患纠纷。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医学评估

当事人提出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指派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含事发医院以外的医学专家)向医患双方调查取证,同时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并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最后由3名以上医学专家(不含事发医院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集体做出评估意见,供调解工作参考。医学专家组认为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才能明确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关系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尸体解剖。

(三)调解及期限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指定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必要时,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患方所在地镇村干部参加。

2.医疗纠纷调解一般情况下,召集医患双方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在方便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调解。

3.医患双方均可以委托人参加调解活动,双方参与调解的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5名,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件,人还应出示当事人委托书。

4.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5.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生效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7.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四、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司法、卫生、财政、保监、公安、综治、法院、宣传、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成员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财政部门要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与监督。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管理,让新闻机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设立办事机构

为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设立“市区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同时挂“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机构设在司法局,人员配备应以医学与法学专业人员为主。

(三)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

第12篇

一、声像档案减少医疗纠纷的原因

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其中由手术造成的医疗纠纷是最常见的一种医疗纠纷,在医疗纠纷中,手术医疗纠纷所占的比例高达56.2%~67.1%。对手术医疗纠纷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如何减少手术医疗纠纷,规范术前、术中、术后的各个阶段是每个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一间内科医患沟通谈话室,两间外科医患沟通谈话室(其中包含一间外科术前谈话室,设立在手术室附近,专为外科各类手术术前沟通病情,交代手术风险、并发症等谈话用。)在摄像前由谈话医生告知患者此次谈话为全程录像,患者家属要为此次谈话负责。为了让医生和患者充分的沟通,规定谈话时间最短为30分钟。谈话结束后,纸质术前谈话单归档到病案管理科,数字摄像内容则由专人收集整理并进行归档整理分类保存。一旦产生医疗纠纷时,医院可以调取声像档案作为证据,同时这项活动也是对医患沟通的一个约束和促进。

二、如何整理保存术前谈话声像档案

(一)确保声像档案存储制度化

声像档案包括照片、扫描图片、幻灯片、缩微胶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硬盘等,种类丰富。声像档案是最能客观、真实记载单位发展历史的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于诉讼时效的解释以及对患者平均住院时间的综合评估,术前谈话声像档案保存的时间设为5年。

(二)确保声像档案中音视频文件摄录格式的规范化

为确保声像档案中音视频文件摄录格式的规范化,选择声像档案制作的技术平台,使其在制作之初就能满足当前标准与最新技术要求,是保证声像档案长期存取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这就需要标准制定者在选择音视频文件存储格式时,应选择那些市场占有率高、占用存储空间小,具有较强通用性、开放性和可移植性,对计算机软硬件平台依赖程度低的格式,以避免技术标准的频繁变更。

(三)确保摄录文件存储介质的标准化

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规定,术前谈话影像的存储介质最好为只读光盘。声像档案信息在其制作、保存和利用过程中,应避免遭到破坏或更改,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含有重要或敏感信息的声像档案还要确保机密性。

三、加强声像档案的归档管理

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的严格校验:从理论上讲,为了保证声像档案的原真性,无论是数字化采集还是直接形成的需长期或永久脱机保存的声像档案,均应保存未压缩或无损压缩的格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存储格式及存储载体相关技术参数要求的前提下,既要保证视听质量,又要尽可能地实现存储空间的最小化。另外,把好对拟归档声像文件所确定的密级、保存要求与保管期限的鉴定。在对拟归档声像文件确定密级与保存期限时,应根据其所记载的内容,参照国家对同类内容的纸质文书档案的管理规定执行。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由于声像档案存储介质本身的物理及化学性质的不稳定性,使其即使在符合规定的保存条件下存放,也难以达到长期安全存放的要求。因此,及时对声像档案所记载的信息进行更新或迁移是非常必要的。

(二)稳妥保存:根据存储介质和读取方式的特殊性,对声像档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为确保声像档案具备可理解性和可被利用性,以及信息的可识别性、存储系统的可靠性、载体的完好性和兼容性,还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做好提前备份工作,避免因存储介质损坏或技术淘汰危及声像档案安全。

2.对归档的声像档案要定期检查。

3.对存储介质要适时更新。

4.对存储信息要适时迁移。

5.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的同步保留与及时备份。

6.播放设备的同步配置与同步维护。

四、术前声像档案的合理应用

第13篇

【关键词】 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作用;方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对卫士、医疗事业的改制改革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则行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医疗纠纷事件频发,从而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些档案不仅能够促使医疗纠纷事件的顺利解决,还能为后人提高处理此类事件的经验和参考案例,减少工作的事物,减轻双发损失。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研究。

1 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作用

1.1 有利于加强医院的管理工作和顺利的处理医疗纠纷事件 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时,医院可以通过搜索相关医疗纠纷档案,全面的去了解、看待事件,清楚的把握事件中的重点,找出事件发生的原因。通过与患者一方共同的协商,明白在事件中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事件得到良好的圆满的解决,减少双方的损失。在医疗纠纷事件结束后,医院通过对档案的分析和管理,根据材料实事求是的分析原因,找到自身存在的失误与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适时地更新管理方法和机制,从而是医院得到更好的发展和更大的进步。

1.2 警示和借鉴作用 在医疗纠纷事件中,很多原因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够强,工作没有做到位造成的。对于医疗纠纷档案进行管理,等同于给了医务人员警示,深深地教育了他们,促使医务人员主动的对事件进行分析和整理,找出前人的成功经验或者失败的原因,从而充实自己,提高素质,谨慎工作,减少甚至避免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对于再次发生医疗纠纷事件处理上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梳理,找到相似的事件,参考处理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于正确处理好当下正在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有着重要的作用。

1.3 良好的教材 当下医疗纠纷问题已经收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的、更顺利的解决医疗纠纷事件,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投入了此种问题的研究和学习探索中。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可以为这些人提供十分全面的、丰富的研究材料,每一起医疗纠纷事件都是一个鲜活的事例,使得研究和学习探索更加具体,探索出的内容更加具有实用价值。

2 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方法

医疗纠纷档案特点突出,专业性比较强,材料繁多,产生的周期长,在管理这些档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方法。避免档案的缺失不全,事件叙述不清晰,给日后的应用带来不便。

2.1 要十分重视医疗纠纷档案的材料收集工作 医疗纠纷事件的材料收集工作是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本工作应从事件发生开始直到事件的全面解决,全方位、多层次的收集材料。因为每件医疗纠纷事件都有着自己的特点,因此在处理的过程中,有一部分相对复杂的事件不能及时的、快速得到解决处理而隔年处理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所以这就为材料收集提出了要求。要求工作人员随时保持收集工作,在收集的过程中要本着公开、公正、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保证档案材料的全面和完整。

2.2 及时分析归类,形成系统 在医疗纠纷材料收集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的进行归纳分析,按照每件事件的特点,及时的归类总结,让档案整齐化、系统化。将每一案例材料按照时间和事情的发展顺序整理好放在一起;将每一案例具体的分析归类,案例相似的档案放在一起。当然,所有的档案都要独立装袋并标出序号,有所记录,方便日后查找。对于档案的结案与否一定要标示清楚,如:2013年内科李某,已经结案(或者未结案)。将正在办理的时间档案单独的放在临时地点,结案后按规则归类存放。

3 总 结

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温饱问题早已经得到的解决,正在向着全面小康目标奋斗,法治社会的建设工作如火如荼,观念深入人心,所以现代人的维权意识也就不断的提高。而医院中工作的失误,服务不到位,让患者一方感到不满意,从而导致了医疗事件纠纷发生。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事件,被人们所关注,这样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也就被重视起来。完整的医疗纠纷档案既能提供事件解决方法,又能做为学习材料为学习研究这提供参考,是解决纠纷事件、促进和谐的重要因素。因此,做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有助于为医院和患者双方减少损失、有助于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 邵银华.浅谈医院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科技信息,2007(04).

[2] 姜秋英,何晓虹.做好医院档案管理工作[J].黑龙江档案,1998(04).

第14篇

    一、要正确理解和应用过失相抵原则,分析主观过错、原因力和赔偿责任比例之间的关系

    过失相抵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般原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过失相抵原则,是先假设一个损害事故的总过错为100%,然后对双方的主观过错大小作出比较,以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抑或同等责任,再进一步据此确定赔偿责任比例。因此,主要责任抑或次要责任这种说法是双方过错程度比较的产物,凡有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者,必有人承担次要过错责任相对应,在只有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是无所谓主次之分的。不过,只有一方过错的情形,如果系多因一果,仍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因为在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时,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在过失相抵原则中,比较原因力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但是原因力的影响具有相对性,主观过错程度才是主要标准。其具体表现是:双方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时,以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比例;双方过错程度相等时,各自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对赔偿责任起“微调”作用,赔偿责任可在原因力相差悬殊的情况下适当调整,成为不同等责任;当赔偿义务人承担主要或次要过错责任时,原因力仍然起“微调”作用,即原因力相等的情况下,依据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原因力不等的,适当调整赔偿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说的“微调”,应该只是表明原因力对于最后确定赔偿责任比例的影响相对小于主观过错而已,并不是微不足道的意思。

    患者到医疗单位治疗,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主观上一般不会有什么过错,医疗单位往往是唯一的过错者。但是,完全因医疗单位方的原因而造成医疗损害的情形也很少见,患者自身的病情和特殊体质与医疗过失共同发生作用导致事故的则多见,多因一果是医疗事故的常态。这样,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就应当对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力进行分析,确定医疗单位方的过失行为是否属于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然后以主观过错为基础,据情确定赔偿责任比例。

    医疗单位作为治病救人的地方,其过失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在性质上与故意伤害他人有着根本的不同;同时,医学发展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不断产生过错、发现并纠正过错的过程,如果对医疗单位和医生规定过于苛刻的责任,会妨碍医学进步。考虑医疗行为治病救人的属性,一般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减轻医疗单位赔偿责任的幅度,不使之有过度的负担。但是,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没有故意伤害与过失损害之区别,况且主观过错毕竟起到主要作用,原因力的影响具有相对性,决不能完全根据原因力确定医疗单位的赔偿责任,最后确定的医疗单位赔偿责任比例至少要略高于其原因力比例。当然,如果医疗单位和医生在医疗过程中表现出漫不经心,草菅人命的恶劣行径,违背了治病救人的职业道德,也完全可以不减轻其赔偿责任。通过此种调节方式仍不足以体现公正的,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再补充。

    二、要正确解读医疗事故鉴定书“责任程度”的属性,防止将哲学规律混同于法律规则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有两项内容与民事赔偿有密切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这两项内容是:“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前者在医疗事故鉴定书往往被表述为“具有因果关系”,后者则多是“负次要责任”(较少见到“主要责任”的认定)。正确解读鉴定书中的内容,对于公正处理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也是很重要的。

    前面已经提到,“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是双方主观过错程度比较后的说法,在医疗单位作为唯一主观过错承担者的医疗侵权纠纷中,是不存在所谓“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医疗单位的主观过错责任无论多么轻描淡写,都是“全部责任”,是有和无的问题,不是主和次的问题。此时如果医疗事故鉴定书,当然也包括司法鉴定书中的结论是医疗单位负“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这显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主观过错责任。

    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在导致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根据哲学之唯物主义辩证法,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外因仅仅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对于事物的变化永远不会起到主要作用。在医疗事故案件中,患者自身的病情很容易被根据哲学规律解释为导致医疗事故的主要因素,这就是我们在鉴定结论中往往极少见到医疗单位负主要责任的根源。如果我们审判当中完全依此结论确定医疗单位的赔偿责任,则几乎任何人——就医者都是患病的,发生医疗事故都不会得到有效赔偿,医疗过失行为将都不会得到有效制裁,法律的公正将不复存在。

    哲学的目的是揭示是事物的本质,研究客观世界发展的规律,而法律着眼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和制裁违法行为,并警示人们从主观上加以防范,其着眼点在于人们的主观世界。所以,哲学规律不能等同于法律规则,侵权行为法不依原因力作为确定民事侵权赔偿的主要依据,自有其道理。

    三、要正确理解和应用民事赔偿的衡平原则,适当减少小诊所、乡镇医院和乡村医生的赔偿数额

    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经济状况、社会风俗、习惯、舆论、案件特殊需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 .适用衡平原则的理由在于: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如果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很差,没有财产或者财产很少,无力负担这种责任,这时对他们施以财产制裁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同时还要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其家庭预留必要的费用以维持其生存,不应当使他们陷入极端贫困状态;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果公众对赔偿义务人有普遍的同情,还可以考虑减少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尽可能使法律正义与和公序良俗相衔接。

    根据衡平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小诊所、乡镇医院和乡村医生医疗侵权的纠纷时,应当与大医院有所区别,可据情适当减轻医方的赔偿责任。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小诊所、乡镇医院和乡村医生的收费水平普遍低一些,经济能力和赔偿能力也因此较低,同样是10万元的赔偿,对于大医院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对于小诊所和一些乡镇医院来说也许是几年的收入,而对于乡村医生个人来说,则是一生的积蓄或全部的家产。赔偿过高的话,可能会迫使其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关闭,而且这种动辄招致倾家荡产的赔偿,必然影响并阻碍新医生的加入,在我国乡村医疗资源尚且不足的现状下,这样会损害附近地区居民的普遍利益。

    其次,一般来说,小诊所、乡镇医院和乡村医生的医疗水平普遍较低,这和患者以及社会公众对其医疗效果和风险控制能力的预期也是一致的。特别对于乡村医生而言,他所受到的医疗教育有限,对于医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的控制能力也较低,出现同样的事故,其主观过错的程度同高水平的医疗单位比起来相对差一些。此时如果对其施以高额赔偿,不但他自己无力负担,社会公众也会将同情的目光投向受惩罚的医生,而不是受到伤害的患者,这同法律的正义观是背道而驰的。

    第三,乡村医生所受到的制裁程度与大医院不同。乡村医生多数从医、耕种相兼,但是往往以从医为主业,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首先会被吊销从医执照,失去主要谋生手段,本身已经是一种很严厉的制裁,还要再以倾家财产进行赔偿,这与大医院仅仅付出金钱损失是大不相同的。

第15篇

错责任的专业判断提出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审理;医疗纠纷;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6;13913

【文献标识码l 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2—0109—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民事证据规定》自20__年4月1日施行,同年9月1日.新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20__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

件的通知》。20__年3月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对审

理医疗纠纷案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以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

通知和指导性意见为我们正确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

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就事

实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就事实主张

如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则要承担不利后果,这个不利后果

就是败诉。【1]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

任。古罗马时期,法学家们就提出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两条规则:

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而不尽举证责任的,应做出被告胜诉的判决;

肯定者应负有举证责任,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以后学者又在

这两条规则的基础上建立了多种学说,如消极事实说、基础事实

说、法律分类要件学、推定事实说等等。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法律

对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强制性分配,各种案件中举

证责任分配的形式只有两种,即要么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对自己

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正置,也就是

“谁主张、谁举证”,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

件;要么由否定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完成举证

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

“举证责任倒置”,这种举证形式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

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特例,是把通常

由主张事实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民事证据规定》较

为明确地规定了各种特殊侵权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

担的举证责任,在适用举证倒置规则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并不是

所有案件事实都“倒置”给对方证明,主张事实方必须对与案件

有关的基础事实负举证责任。法官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一

般原理,遵循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发挥司法的能动主义特征来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t2 3

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 原告(患者)就存在医疗关

系和医疗损害结果举证,被告(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因医疗行为引

起的侵犯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3 医疗侵权行为

的构成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具有人身

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

员主观上有过错四方面要件,《民事证据规定》对医疗机构的举

证责任的规定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

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因此,根据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上述规定,在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负责对医疗关系与损害结果存在

举证,医疗机构应负责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也就是说,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

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应依法驳回;如果医疗机构认

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没有过错,

应该举证,从而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或

过错推定成立。实际上,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一个推定不成立,即

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

除其全部赔偿责任。1.4 j

2.医疗机构可以用提供病历资料、医学文献等履行举证义

务,以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不应强求医疗机构用鉴定结论证明。《民事证据规

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

推定,但并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用鉴定结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民事证据规定》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

错推定原则,没有对医疗机构证明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不

成立的方式、形式或标准作出规定。病历资料、医学文献与鉴定

结论同为证据,只要这些证据有足够的证明力,能够证明医疗机

构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不存在过错,即

应视为医疗机构履行了全部举证义务。鉴定不是确认因果关系

和过错的必经手段,不少医疗纠纷案件实际根本不需鉴定,即可

通过审查病历资料作出判断。例如,青霉素引起的过敏性休克

是否依用药规范做了药敏实验,特殊治疗是否尽了说明义务等

等。

3.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医学文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时,医疗机构

负申请鉴定的责任。有无过错或有无因果关系是解决医疗纠纷

的核心,而有无过错或有无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学领域的专

门性问题,多数情况下法官难以直接判断,通常需要委托鉴定。

《民事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事项有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

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争议的事实

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

法律后果”。第16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人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从以上

规定中可以看出,申请鉴定是举证责任的内容,因此,根据举证

倒置原则,当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医学文献等不足以 证明

无因果关系和无过错时,由医疗机构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如

果医疗机构不提出鉴定的申请,即可能导致法官无法认定案件

事实,法官即有理由基于因果关系和过错推定原则,判决医疗机

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0__年11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就一起医疗侵权纠纷,因医院不申请鉴定,判决医院败诉)。需

要强调的是当出现需要通过鉴定证明而医疗机构不申请的情形

时,法官应当充分释明,促使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4.当医疗机构通过提供病历资料、申请鉴定等完全履行了

举证责任后,患方仍有异议,此时应当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由患

方就有无因果关系和有无过错举证。从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的

四个构成要件和关于举证倒置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只

对其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举证,当医疗机构穷尽了法律规定的

举证责任后,患方仍有争议的,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生举

证责任转移,由患方就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和存

在医疗过错举证。在医疗行为之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因素和

可能性太多,很多因素确实是医疗机构不可能控制和把握的,要

求医疗机构“继续举证”显然不妥。_5 例如,患者出院后出现的损

害后果是医疗行为造成还是院外损伤所致的争议,如果医疗机

构通过病历、鉴定等证明了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关时,即应发

生举证责任转移,由患方举证否定医疗机构的证据,而不应苛求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医疗机构再次或继续证明是院外损伤;再如,医疗机构申请鉴定

后,鉴定结论证明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而患方仍主张医疗机构

存在过错,此时,举证责任(如申请重新鉴定的责任)应由患方承

担。

5.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导致认定医

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要件的证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的,应

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

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示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以证明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病历资料是证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及病

人病情的主要证据材料,且是进行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如果医

疗机构损坏或丢失了该证据材料,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或不

能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后果。

6.医疗机构申请鉴定后,由于患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

行的,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或不利后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

行办法》第38条规定:“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

定》第2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二)

被鉴定人或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医疗纠纷

案件实行举证倒置原则,申请鉴定并通过鉴定结论证明自己不

存在过错是医疗机构的责任。但是当医疗机构申请了鉴定,而

由于患方不配合鉴定活动,致使医疗机构不能通过获取鉴定结

论证明自己无过错时,仍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显然

有失公平。此时,应责令妨碍举证行为的当事人(患者)承担举

证责任或不利后果。

二、关于医疗事故赔偿问题

纵观《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虽然构成医疗

事故的医患纠纷事件范围较以往有了明显扩大,规定更趋合理,

但仍有一些医患纠纷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按《条例》规定医疗

机构有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据民法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医疗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区别在于,在法律上决定医疗机

构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是过错和因果关系标准,而《条例》中的

标准则是过失和违法标准。前者的范围显然比后者要宽泛得

多,不仅包括行为人有故意行为,也包括行为虽无违法但确有过

错,并且给患者造成了损害事实,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

关系的情况。_6 j上述两种情形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确定赔偿

标准:

1.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确定赔偿标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92)民他字第13号

《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

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明确答复医疗事故案件参照《民法通则》

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审理后,全国法院一般都根据《民法通

则》第119条确定赔偿标准。去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有21项规定,这个规定使医疗事故

赔偿标准有了具体的依据,改变了过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

的一次性象征性补偿的做法,提供了赔偿标准。但是《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仍然与以往实践中依据《民法通则》

掌握的标准相差很多。今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

通知》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至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

此,今后构成医疗事故诉至法院的案件,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标准。

2.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确有过错,并造成相

应损害的,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

任,并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确定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第49条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

责任”这一规定和《民法通则》第106条和119条相抵触,根据两

个法效力高低和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适用上位法的原则,条例

中关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无效。对于这种情

况,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

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及全国法院民事审判

工作会议的“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

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

当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

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精神办理。

三、医疗侵权纠纷中过错责任的专业判断问题

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法官要审查判断是

否存在医疗过错问题;患者提交的医学论断或申请专业知识的

人员出庭说明。《民事证据规定》第61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

性问题进行说明。”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法官也要做出

审查判断。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可用下列方式解决,以获取专业

方面的判断意见:

1.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

交由人民法院司法 鉴定机构进行文证审查,提出采信方面的建

议或专业意见。

2.咨询专家。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

规定》组织专家,就医疗过错问题进行鉴定。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92

[2]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证分析.人民法院报,20__—

4— 8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

定.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37

[4]杨立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新进展和审判对策.人民法院报,20__—

5— 17

[5]顾加栋,王存贵.关于药品侵权的几点思考— — 一起注射疫苗过敏案

件评析.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10(2):94~97

[6]田斌榜.质疑“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与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