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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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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 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 ADR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由于情感恩怨,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不同的纠纷和冲突。”纠纷的产生具有不可避免的必然性,马克斯·韦伯曾经把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

对于纠纷这一人类社会无可避免的社会事实,人们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和司法制度的探索中采取了很多种不同的解决方式,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直到诉讼制度的出现,对人类社会纠纷的解决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本文所称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包括诉讼制度和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主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

民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地位,其主要功能是解决民事案件纠纷。尽管在其成本、效率等方面可能不及和解、调解或仲裁,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尊严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诉讼程序一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宗旨也是通过为社会主体提供一种在公平程序上对话和协商的渠道来解决纠纷,二者一样都属于程序范畴。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实践中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

1.协商和解

和解不是由第三方,而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相互协商和妥协达成一致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和解的过程一般即是谈判协商的过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在德国民法典中,和解被表示为“以相互让步的方式消除当事人争执或者不确定性的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违反当事人意志、强迫调解甚至滥用权力的司法不公和腐败行为,同时纠纷的解决也更稳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局面消除也更彻底。

2.调解

调解是一种历史最为悠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现代ADR的一种基本形式,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在我国,调解通常定义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这一定义反应了我国调解制度的基本特征:(1)有中立的第三方主持参与;(2)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3)调解协议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契约,不具有强制性;(4)调解程序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

3.仲裁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或制度。世界各国基本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系统的仲裁法,虽然各国对仲裁机制的具体规定各具特色,但基本都具备以下共同特征,我国仲裁制度也不相例外:一是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协议为前提。二是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约束性。与调解协议不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做出便具有终局效力。三是仲裁在适用实体规范和程序两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仲裁人在做出判断时原则上可以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困境

(一)“诉讼爆炸”之困

二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了“诉讼爆炸”的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随着社会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伴随着深刻的社会变迁和利益的冲突,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不仅突发性、频发,而且矛盾和纠纷的范围也有所扩大,冲突和对立的程度不断加剧。

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就要求法院尽可能及时迅速又公正合法的解决这些民事纠纷,然而,法院工作严格的程序性以及庭审的复杂性又制约着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从而导致大量的案件积压和诉讼延迟。近年来,我国法院也同样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考验,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承受大量的案件纠纷,尤其是当大量的“一元诉讼”不断涌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使得法院不堪重负。这在客观上又容易导致久审不决、积案居高不下、审判质量下降等“诉讼爆炸”综合征,进而会影响到法院审判和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因此,建立一种便捷、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及时化解和解决纠纷,重新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高成本、低效率

纠纷解决实践中常会出现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或者依赖领导批示,领导不批示便无法解决等现象。诉讼的成本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诉讼费用,还包括诉讼所耗费的时间、当事人精力的损耗以及因为参加诉讼而导致的其社会资信能力的下降等等。实践中我国采取诉讼这种解纠方式是高成本低效率的,所以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去处理,规范解决各类纠纷的主体、规则和程序,使各类纠纷的解决有据可依、有规则可循,可以有效减少长期以来的各种弊端,使纠纷的解决向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方向转变,进而形成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和健全

在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中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关键在于还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协调统一、程序衔接、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解为主,以诉讼外解决方式为辅,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民间组织调解,还包括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他们共同构成我国的纠纷解决制度内容。但是现实中他们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相统一,总体上缺乏一个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有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与现代ADR的公正、效益、灵活等价值目标想去甚远,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发展也不平衡,有的在实践中发挥着突出的作用,有的却形同虚设。由此,我们更需要建立起符合时展要求的,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

三、我国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和重构

(一)强化非诉讼机制的司法保障,促进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合理衔接

法院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屏障。非诉讼机制的解决结果往往需要司法强制力加以落实,因此,法院对非诉讼机制的认同和支持是其得以有效运作的必要保证。例如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协调法院与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的分工与配合,强化法院对调解协议、仲裁结果的司法保障措施和力度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手段。

(二)构建“大和解”制度

据统计,美国有97%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就由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了。?英国高等法院中案件量最多的王座庭只有2%的案件进入审理阶段,98%的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就得到了解决。而我国的和解撤诉率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司法政策在调解和审判两者间频繁转化的困局值得我们为之反思。

笔者认为在强调调解的同时,可以寻求新的纠纷解决思路,在充分发挥审判和调解各自的优势前提下,应该更加注重和解方式的运用,构建“大和解”制度,促进纠纷双方当事人主动化解矛盾。所谓“大和解”机制就是动员和利用一切资源,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争端的机制。建立“大和解”制度既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司法腐败等问题,因此,应积极构建审判、调解与和解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格局。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人民调解 诉讼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

一、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社会利益格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断调整和变化,使社会发展进入了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纠纷类型复杂化,在传统的民间纠纷中,矛盾性质往往较为单一,新形势下的民间纠纷,矛盾性质表现出更多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多重矛盾相互交错、互为因果;另一方面纠纷主体多元化,在传统的民间纠纷中,矛盾主体双方多为公民个体,新形势下的的矛盾主体则更多的涉及了公民与法人,以及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同时,由于城市化进程、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导致群体性纠纷和高额财产利益纠纷明显增多。

二、人民调解“延伸”的实践和积极作用

2003年上海长宁区法院设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化人民调解机构——“区联调委人民调解窗口”,开展了“在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探索,开创了“人民调解走进法院”的先河。目的是在社会化的大背景下实现纠纷的合意解决和减轻基层法院的压力。在基层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是通过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功能,以实现迈向社会和谐的总体目标。

2007年,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与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研后,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在法院立案大厅联合设立了独立于诉讼外的诉前调解形式——西城区人民调解工作室,直接调解“打到法院门口”的纠纷,意在打造一条切实为当事人有效解决纠纷的新途径。尝试推动人民调解与法院立案审判的衔接互动,完善社会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工作的“双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成立,标志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成功实现了对接,为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迈出了创新步伐。八年来,西城区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其“身在法院内”、“调在诉讼外”、“指导诉讼中”的特殊身份,有力推进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发展,在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功能的过程中,发挥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一)便于把握调解工作的策略与方法

人民调解工作室与人民法院立案庭同处一个工作环境内,可以触及到来自当地各个街道、各个社区及各村的纠纷情况,这一有利的位置,使工作室在宏观上能多角度全方位了解纠纷形势,在微观上能更加具体把握调解工作的策略、方向及方法。这为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了极大的帮助,能恰当运用不同的调解策略与方法等。

(二)便于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

人民调解工作室与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对而设,对于来访的当事人,立案庭与调解工作室可以实现随时沟通情况,既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室随时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也为确定掌握来访当事人所诉求事项的接访方法创造了条件,进而形成“默契配合”,从中取得最佳的调解与指导效果。

(三)便于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由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能够触及来自当地各街道、各社区、各村的纠纷信息,可谓是“见多识广”。故对于指导辖区内的社区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四)便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

正因为人民调解工作室设于立案大厅内,很多来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室的工作表示出了极大的信任,其接访量远远高于法院周边的其他法律咨询机构。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程度相对较高。

(五)便于构建三大调解的衔接机制

目前,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是我国民间纠纷调解体系中的三大框架。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三者之间,尚缺少有效的联动机制。

当前传统的民间纠纷大量存在并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互为因果的状态,许多纠纷集行政、民事、刑事等诸因素相交。所以,将人民调解工作室设于法院内,不应仅仅是办公环境的“衔接”,也不是人民调解向法院“延伸”的最终目标。其核心应当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两种调解机制的衔接与深化。

此外,当事人在有关诉状的书写、证据的提交、办理的程序等等问题上,几乎都到人民调解室咨询,寻求指导与帮助。可以说,人民调解室进驻人民法院,在客观上也极大缓解了人民法院导诉工作的压力。

三、人民调解“延伸”机制的发展和存在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大量的诉前接访工作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包括立案环节的调解工作)有着相当的重合度。因此,如果仅将“人民调解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的“确认”,从而实现了其“法律效力”,即认为是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显然是不够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于人民法院内,只是将人民调解的工作向法院“延伸”的一个起点,一个标志。目前,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包括“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又包括“立案前调解”和“庭前调解”)、“诉中调解”(开庭后至判决前的调解)和“诉后调解”(包括“判后答疑”和“执行和解”等)。而这些可以渗入“调解”的环节,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日常工作中均有所触及。

但是,人民调解工作室所开展的“非诉讼调解”性工作的经历证明:

第一,在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下,在矛盾双方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机率较低,是因为前面提到的“来访人多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大量的“单方调解”所实现的社会效果,则容易被忽略。

第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所涉及的民间纠纷,包括了从矛盾初始至裁判结束及执行阶段,其涉足领域远远超过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大大超出了人们对“人民调解”一般理解含义。

基于上述两点可以发现,以“在人民法院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延伸”至人民法院内,实际上还有更大、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那就是人民调解所具备的“非诉讼调解资源”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资源”之间,还有建立进一步的“资源整合”的发展空间。现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实际上恰是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间建立整合关系的一个良好的契合点。

四、深化人民调解“延伸”的探索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于人民法院内,是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向诉讼前的纠纷调解,直接调解“打到法院门口”的民间纠纷。这种设立宗旨,一方面要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实现有机衔接,另一方面,也是要为“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的实现奠定基础。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机制与模式,在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延伸进法院已取得的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延伸”的空间。

(一)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对调解室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法》第5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初工作计划,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之中,并定期检查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作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作直接责任人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

(二)逐步建立与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相适应的各种“延伸”机制

考虑到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于人民法院内,除了要保证其作为一项“便民服务”措施的作用继续发挥外,还应当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日常接访中所涉“诉前纠纷、诉中纠纷、诉后纠纷的特点,考虑逐步与人民法院相应业务庭室建立关联机制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实现人民调解的全面“延伸”。

(三)严格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申书申请司法确认后,作为审查法官应当严格把关。在这里要对具有以下特点的案件进行加强查审:(1)没有存在疑问的,并且交易的金额比较大;(2)不符合正常的交易程序。类似特点的案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其目的就是能最大限度的调查处案件的真实情况。

(四)扩大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的范围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重新调整,导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愈来愈多,造成各类纠纷复杂多样,各种各样的矛盾相互叠加,如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案由”几经调整,已经达到了400多项;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已经取消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限制……都表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已经扩展到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民间纠纷的外延在无限的扩大着可以说法不禁止的都可以列入调解受案的范围。

(五)调整普法宣传与业务培训方向

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一个重要职能应该是积极为各街道调委会提供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也应轮流选派各街道的人民调解员来驻法院人民调解调解工作室进行业务锻炼;法院也将依托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因此,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也兼具有带教和培训的职能。

第3篇

关键词:ADR 多元化 高等院校 教育纠纷 解决机制

一、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

(一)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高校教育纠纷解决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因此,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到高校教育纠纷解决中,并结合高校教育的发展规律和高校管理的各种实际情况则形成了建立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最初构想。

(二)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

效益性。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法律所认可的争议解决方式,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探索,也有个是否经济的问题。如教育仲裁采用的程序简捷、方式灵活,成为低成本、高效率的教育纠纷解决方式。第一,教育仲裁启动基于学生的自愿选择,增强了结果的可接受性,从而可以有效避免诉讼中经常出现的当事人缠讼现象,有利于纠纷的及时终结;第二,教育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避免许多诉讼程序无法克服的繁文缛节,有效缩短解纷时间;第三,教育仲裁制度可以避免教育纠纷过多地进入诉讼程序,实现教育纠纷案件的分流,从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衡平性。高等院校教育的特殊性要求承认和尊重学校自治,同时现代法治应当强调学生受教育权益的维护。因此,学校自治与司法介入必然成为一对矛盾。在司法介入与学校自治的搏弈过程中,学生的部分权益特别是学术权益难以得到司法的有效保护,所形成的纠纷亦难以在现有的解纷体制下得到排解。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贯彻了多元裁断理念,突出了仲裁的衡平性特点。基于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学术纠纷可以通过教育仲裁、人民调解获得解决,从而能够有效监督学校学术权力的行使,并改变学术纠纷缺乏有效解决途径的现状。在教育纠纷的权利救济体制中,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为教育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学术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统一的解决机制,衡平了司法介入与学校自治的矛盾。

人本性。构建和谐校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对于有关身份和人身关系的纠纷,不至于导致争端解决中双方关系的恶化。而且以非诉讼方式的柔韧性灵活、妥善地处理纠纷,建立起矛盾冲突的缓冲机制,更加有利于化解矛盾。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的治校理念。

公正性。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多方主体的参与,这一制度安排使解纷过程得以透明、公开,能考虑到纠纷双方的诉求,有效地避免了单一行政和司法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缺陷。如学校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和仲裁人员的三方性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仲裁人员在仲裁过程中的独立性,从而促进了公正结果的形成。教育仲裁作为一种教育纠纷救济途径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并自主选定仲裁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理念。即从主观角度来看,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更容易实现纠纷解决的公正价值目标。

教育性。赫尔巴特认为教育是以道德的养成为最高目的的。教育必须形成学生一定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观念,使之成为“完善”的人,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手段还是教学。要进行道德教育,就必须进行教学。然而教学效果不仅受文化知识交流的影响还受到教学理念、学校文化、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影响。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学校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无疑会影响学生的思维和观念,建立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就是本着“治病救人、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注重教育”的原则通过建立“团体组织劝导——人民调解——教育仲裁——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诉讼”的梯级纠纷解决渠道,使学生在寻求解决途径之前有一个对纠纷的理性思考过程,这对于缓解学生的心理冲突,促进学生客观冷静地分析矛盾纠纷提供了缓冲的机会,起到了自我反省,自我教育的作用。#p#分页标题#e#

二、当前高校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一)当前高校教育纠纷的类型

行政纠纷。根据教育行政事务重要性程度和纠纷解决途径的不同,行政纠纷又可以分为行政法律纠纷和行政管理纠纷两类。前者主要包括受教育权纠纷、学历、学位证书纠纷;后者主要包括处分决定纠纷、管理制度纠纷、选择权纠纷、知情权纠纷。

民事纠纷。主要包括人身损害纠纷、财产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

学术纠纷。主要包括成绩评定纠纷、学位论文判定纠纷、学位授予纠纷、实习就业指导纠纷。

(二)当前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

申诉制度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诉,请求处理。但该项制度并未得到规范、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尽管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设立及相关申诉程序,但申诉事项仅局限于行政纠纷,具体的处理程序仍不完善,缺乏双方当事人的参与性,解纷过程实际由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操控而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且申诉并不引起法律程序,申诉制度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学生具有行政管理权,学校做出的行政行为理应纳入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是,我国行政复议法仅明确将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相对人申请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而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明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和处理机制,导致行政复议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且因行政复议机关为学校的主管部门,制度运行的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

诉讼制度的不足。有权利必有救济。尽管我国教育法没有确立对学校教育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但近年来,法院已经受理了大量的教育纠纷案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均为司法介入教育纠纷做出了重大突破。但仍需注意,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决定司法介入必须保持合理限度,现行诉讼法对教育纠纷的受理范围明显有限。一方面,基于学生与老师的特殊关系以及标的琐碎、审限太长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教育纠纷不可能或难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理论上尚存争议,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学校与学生的行政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的民事纠纷只能诉诸民事诉讼法,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没有体现教育纠纷的特殊性。

解纷机制体系设计的不足。当前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由申诉、行政复议和诉讼三部分构成,其中申诉、复议仅适用于行政纠纷,且行政纠纷适用诉讼存在一定障碍,而学术纠纷根本没有规范、有效的解决途径。整个解纷机制体系的设计不合理,解纷功能不强,直接导致教育纠纷难以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而学术纠纷根本无法解决,由此教育纠纷堆积,学生怨声载道,学生与学校关系紧张,严重滞碍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建立多元化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措施:

(一)改革和创新现有行政和司法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制度,发挥行政和司法在解决高校教育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

进一步提升行政协调解决纠纷的效能。通畅的社会沟通系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历史和现实都已经证明,强行压制不满情绪是不足取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训可谓一针见血。因此,高校应构筑健全的利益表达制度和意见反映机制,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为学生设置相应的不满情绪宣泄渠道,充分发挥行政协调解决纠纷的功能处与作用。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的程序建设。高校要切实履行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规定的义务,完善接待和处理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的工作机制建设,确保工作分工明确、协调统一,要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对重大突发性纠纷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做到及时反映,及时化解;二是要改进处理方式,对重大疑难的案件邀请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教师职工代表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议,为妥善解决问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建立和强化司法窗口“110”联动的信息枢纽功能;三是要扩大强制性的行政先行处理的范围,针对纠纷在某些领域的多发性,现阶段可以考虑将行政先行处理的范围扩大到知识产权、成绩评定、人格权纠纷等领域,使当事人获得非对峙性的和解机会,从而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以有效地缓解司法工作的压力。

建立市场化的司法协调纠纷解决机制。在调解环节中适时融入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功能逐步由服务主导型向纠纷导向型转变,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有偿咨询和专业服务。建议高校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达成法律服务共建协议,成立学校法律顾问团,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为学校依法治理提供的决策支持,参与学校自治的各项工作,通过窗口“门诊”、难点“会诊”、热点“出诊”、突发事件“急诊”的方式,针对性地开展纠纷调解、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参与高校听证,将法律援助引入,动员律师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学生提供知识和道义上的支持,有效提升的质量,增强的法理含量。

健全涉高校案件的司法运行机制。法院在处理涉高校教育纠纷时,要坚持慎重、依法的原则,既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落实好有关政策要求,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并着眼于化解矛盾纠纷。为此,法院应做到“三完善、一充实”。应完善的三个“机制”包括:一是贯穿法院工作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排查和调处机制,按照属地原则定期对重点案件进行摸排调处,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应急处置机制,要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能依法及时果断有效处置各种事件;三是针对高校教育纠纷的特殊审判运行机制。首先立案时应热情接待,努力稳定当事人情绪并认真做好指导诉讼的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优先办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原告解释清楚。其次选派擅长调解的法官承办案件。在诉讼中查清、分清是非,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解答,注意稳定当事人情绪,通过公平、公正的裁判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调解程序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高效、便捷的功能,尽可能地实现调解结案。再次,将法制教育贯穿于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的整个过程,对个别妨碍正常诉讼的当事人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防止个别当事人的不良情绪扩散到整个群体。“一充实”是指设立高等院校人民法庭以充实该区域的审判力量,缓解一直以来的审判压力。高等院校人民法庭作为高校的派出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将在调处小范围纠纷、化解学校内部矛盾、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p#分页标题#e#

构建司法部门与高校职能部门的良性协调沟通机制。司法权的被动性和高校行政权的主动性决定了涉高校教育纠纷的救济重在法院,防范和解决重在学校。特别是带有一些政策因素的涉高校教育纠纷,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往往难以统一,由学校党委、行政部门出面做一些工作,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如果行政部门不配合、不协作,可能使一些原本通过行政部门采取措施即可消解的矛盾无法得到及时妥善解决。为此,司法部门与高校行政职能部门之间应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以便加强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及时完成共同的目的——消除纠纷,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高校立法或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建立了处理涉高校教育纠纷的经验交流的平台,以促进纠纷妥善解决。

(二)积极探索和推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发挥人民调解、仲裁机构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高校教育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建立人民调解在高校教育纠纷解决中的工作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简便、经济、对抗性小,能够做到情、理、法相结合,既打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打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符合我国国情和校园文化传统,易于为当事人接受,有利于推动和谐校园建设。要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首先,要构建起由学校职工、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以及学校社区代表组成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其次,加强人民调解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工作保障机制建设,推动人民调解解决高校教育纠纷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努力提高调解的质量。

引入仲裁制度,建立符合高校发展规律的内部纠纷仲裁机制。在仲裁委员会机构设置上,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仲裁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或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仲裁行政方面的工作,主任不得兼任仲裁员,副主任和仲裁员按纠纷分类从各高校和科研机构选聘,由具有高级职称以上和高校管理经验丰富的具有专业背景和专长的专家学者担任,还可以抽调青少年维权组织的有关人士或其他专业人士担任。实行固定的任期制以保证其民主性、公正性。设立仲裁委员会应明确其基本职责,即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对高校教育纠纷进行仲裁,仲裁充分体现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裁决案件。仲裁庭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程序尽量简便,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实施细则应参照我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并结合高校自身实际情况。

(三)引导学生内部团体或组织积极参与高校教育纠纷解决,发挥学生内部团体或组织在解决高校教育纠纷中的辅作用。

所谓学生内部团体或组织是指在教育单位内,由学生组成的自我服务、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辅助教学的团体或组织。具体形式有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班级等。高校里的学生组织, 其本身是具有双重角色的, 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校方, 同时又是学生的代表,在学生管理工作上,可以以学生组织为媒介构建信息传递与互动的平台。学校可以通过学生组织进行“ 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 同时也可以通过学生组织获得“ 自下而上” 的基层意见,因此在“ 学校—学生组织—学生”三方互动的过程中, 学生团体或组织参与学校纠纷解决的作用不可忽视。

第4篇

[论文摘要]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民法为我们的人身及财产提供基本保障。但是由于部分人法律意识的薄弱,以及在个人利益的冲突下,违反民事法律现象时有发生。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包括人身关系的纠纷以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文章将以违反民法造成人身伤害而引发的纠纷为例,探讨民法对于事故纠纷的调整。

[论文关键词]民法 民事纠纷 法律 人身事故 高校

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我们将从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展开分析,对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纠纷的解决进行多维思考,希望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有一个合理的解决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高校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翻越学校围墙,到校外上网。因担心被发现在奔跑途中摔倒在地,造成重伤。家人认为因其在学校受伤,提出要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该同学住院期间,学校先后垫付医疗费用共两万多元,并且帮其领取保险金2万元,出院后其家人多次到学校要求赔偿,并说学校如果不进行赔偿,将到有关部门上访。在本案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深思:

一是该同学受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学校若需承担责任,则需承担何种责任,由谁来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二是该同学家人到学校闹事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公安部门是否有义务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该项违法行为。三是在该同学拒绝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学校能否以其拒不偿还垫付的医疗费用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然后就学校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一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是人民调解工作秉承的原则是什么,在当事人不同意司法机关介入的纠纷中调解书的法律定位问题。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整个案件处理看起来都是有法可依,而实际处理却不能步入法制轨道解决问题,这正是当前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问题处理的难点所在。

二、高校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所遇困境的根源分析

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法律对其保护应当体现特殊性,高校学生一般年龄都在18周岁以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1 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对学生承担具有监护人角色的义务也仅是对处于未成年阶段的学生而言的。作为高校学生而言,学校对其不具有监护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我国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法律主要是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赋予了享受特殊保护的权利,赋予承担监护义务的学校更高的安全保护义务。《侵权责任法》对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学校负有举证责任。而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区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在学校受到的人身伤害按照不同的归责原则进行处理,充分展示了立法者将公平维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放在首要的考虑因素。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在不同时期的民事立法和不同的民事法律中都是一脉相承的。很显然高校学生,除少数的特殊情况之外,都不属于法律所特殊保护的对象。从法律上就上述案件进行分析而言,高校对该同学没有监护义务,也就是说没有所谓的“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我国有关人身伤害事故问题解决的复杂性的影响因素

当前司法的价值观发生了很大变化,司法机关一味追求和谐,息诉率、调解率成为法院考核的基本标准之一,在这种指挥棒的指导下,法官可能会以牺牲公平、公正法律理念为代价。很多法院把提高诉讼案件的调解率、结案率作为指标性的政策进行宣示,作为一种对司法行为的政治性要求,这种要求与一些传统意识的交互作用,进而更加强化了调解的强制性。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之后,无疑对调解工作注入一剂强心针。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制定,指导各级法院更好地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对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各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5.29%。着力构建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覆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各领域的调解、协调、和解工作机制,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团体、律师、专家、仲裁机构的作用,通过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等做法,引导当事人就地、就近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提出积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三者之间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共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解决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措施

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是民法调整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和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内容。在法律设置上既要考虑学生利益的保护,又要注重学校利益的保护。必须树立法治社会的理念,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谐校园。防止任何一方滥用权利,或者通过其他非法定的方式解决纠纷,形成社会不稳定事件。只有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规避法律、甚至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做法,真正实现实际上的公平正义。

当前社会纠纷的解决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除司法途径解决之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广泛的认同。1982 年宪法第一次把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组成部分,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健全和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宪法保障。宪法还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调解民间纠纷”,这就明确划清了人民调解组织同国家机关和一般群众团体的界限。1982 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 试行) 》第14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人民调解的原则作了规定。1989 年,国务院颁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90年4月,司法部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从而全面规定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司法部于2002年9月 11日通过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次从司法解释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2011 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进行了定位,确立了调解的原则,规定了程序和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这些对于通过人民调解解决问题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调解法》中一项基本的原则就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即合法性原则。这也是实施人民调解的底线,不能以当事人自己具有民事处分权为由排除合法性原则的适用。同时该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充分说明立法者对司法审查作为纠纷解决最后一道屏障的尊重。因此当前我们的司法政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已经与立法精神相背离,当事人选择向法院起诉即选择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救济途径,法院不应当主动进行调解,片面追究调解结案率。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重构法院调解制度,应当明确法院调解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主动提起,调解不成法院应当按期进行判决。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责任的承担、调解内容的合法性表述、双方的予以处分的权利和调解结果。

第5篇

【关键词】城市治理;协商求同;冲突调解

在城市治理的过程中,由于各治理主体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导致治理过程中的相互博弈。而在博弈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各主体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能够达到整体的效果最优和利益最大化,但同时又可能会产生很多的冲突与矛盾,而各治理主体之间的非合作博弈会导致整个城市治理的成本过高,效用下降,并且损耗各自的利益。而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治理的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呈现多发性的态势,比如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拆迁问题和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的就是这方面很典型的实例。这类矛盾与冲突往往会给城市治理的良性进程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形成了不良冲击,给整体的城市治理带来巨大损失。而如何找出导致这些矛盾冲突的真正原因,并最为恰当地处理城市治理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关系,最大限度避免其负面影响和作用,则是摆在现在的城市治理者面前的一个当务之急。但我国城市治理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矛盾的处理方法,比如拆迁问题,较为简单随意、不够科学,基本是出了问题再临时解决问题,缺乏一套科学机制和有效体系来专门进行处理。所以,要想在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再向前迈进,如何有效地解决协调各个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是一个必然要解决的问题,而本文主要讨论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各主体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需要如何通过一套有效的协商求同机制来调解化解冲突,从而实现城市治理各主体间的合作博弈的良性结果,达到城市治理的整体利益最优化。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为规范研究,其中包括理论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主要从理论上探讨建立新的调解化解冲突的机制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国内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整体分析,在借鉴已有的经验、立足现有优势的基础上,较为创新地提出了较为清晰的机制构想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一、我国城市治理中的冲突概述

1.城市治理中的主体冲突类型概述

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的许多城市,都纷纷呈现出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多发的格局,例如被拆迁户与拆迁单位之间的冲突、上海磁悬浮机场延伸线项目中沿途小区业主的抗议活动、厦门PX项目所涉及的小区业主的抗议活动等等,都是近年来在城市治理过程之中社会各个利益主体表达自己利益诉求、各方相互博弈的典型事例。而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利益的结构也在不断分化和重组,利益主体也在日益趋于多元化,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问题和伴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贫富差距问题也日益显现。的多发,对城市的良性治理本身就是一个极为消极的因素,同时它也是对我国目前城市治理方法和手段的一个警告。在城市治理过程中,不能再一切以经济来衡量得失,而是应该着眼于城市中所有主体的和谐安定,力求减少冲突和矛盾,才能够真正实现城市的繁荣安定和有序发展。

一般按照城市治理的三主体论,按城市治理中的政府、公民、企业三类主体来划分,那么理论上,不同类型主体之间的冲突可主要分为以下三类冲突类型:

(1)政府与公民的冲突

这是目前社会上最易发最多发高发的一类冲突,以拆迁问题引发的冲突最为代表。作为极为强势的一方,政府在作出某些行为决定之时,未能完善地考虑到处在弱势的公民的利益,从而使其行为决定与公民产生直接对立的冲突,而公民受迫也会主动采取对立行动,从而产生诸如唐福珍自焚或是等等的恶性事件,危害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同时在社会上对政府产生不良影响,是一种双输的局面,而这种类型的冲突也就是现在最主要的也是危害最大的冲突。

(2)政府与企业的冲突

这个类型的冲突与第一类政府与公民的冲突基本一致。但在目前我国以发展经济为主要目标的时期,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一般都还是相对友好合作,也较少发生冲突。但仍有一些个案,比如贵州茅台镇为打造白酒一条街而勒令当地商铺无条件搬迁的案例存在,在这类案例中,政府仍然处于非常强势的地位,更多的是对企业的命令,而看不出任何协商沟通的痕迹,而当地商户除了在新闻记者面前抱怨几句之外,也无可奈何。这两种类型的冲突中往往都是由政府的独断的强制行为所引起的。

(3)企业与公民的冲突

企业与公民的关系可以很简单地由市场来发生功效,也可以通过市场自身来调解,由第三方的政府来进行监管,所以这类冲突的处理体系,相比前两类冲突,就会相对科学有效很多。例如最近的食堂安全问题,就是某些企业对公民的一种侵害,是一种冲突,但因为有政府监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民众找得到负责的部门,找的到反映的渠道,问题解决地就会更为有效。

本文主要基于政府与公民的角度,主要讨论目前最为主要的第一种类型的冲突协调与处理。

2.我国城市冲突调解概况与不足

我国城市治理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矛盾的处理方法,一般都较为简单随意、缺乏科学建构,其基本处理模式都是出了问题再临时解决问题,就问题论问题,而缺乏一整套的科学机制和有效体系来专门进行处理,从而导致了相似的冲突问题在不同的城市不断上演的局面。而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在城市治理发展的过程中,地位过高,主导的作用过大,而又未能很好地听取、中和和尊重其余主体的利益和意愿,只为自身的利益,较为独断地进行一些行为,从而导致侵犯了其余主体的利益,由此冲突一触即发。而在调解过程中,又几乎只有政府为主导,而由于其自身牵扯上了利益关系,无法完全客观公正地进行冲突的处理与调解,从而也无法完全有效地解决冲突。我国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冲突调解,已经进入一个重要的过渡时期。

概括来讲,我国现行的调解主要有下列不足之处:

(1)政府自身事务自己调解,无法做到完全的客观公正

在凡是涉及政府主体的冲突中,政府都兼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在协商调解时势必难以做到完全的客观公正,所以必须考虑引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组织的协商调解。

(2)调解的效率不高

我国虽有专门的调解机构,但调解人员的素质并不是很高,缺乏丰富的调解经验,从而导致调解的效率并不是很高,专业性也比较不足,调解成功率不高。

(3)调解工作层次混乱,沟通渠道不畅

调解机构本身的组织机制就不尽合理,公民也缺乏自己利益的代言人,与政府的反馈沟通渠道缺乏,沟通的渠道不畅,往往不能及时地反馈交流,且调解的工作责任分配不清,层级比较模糊,这也严重影响了调解协商工作的有效性。

而存在以上不足的关键原因,就在于缺乏一个科学有效的机制来沟通协调及平衡城市治理过程中各个主体的利益关系,无法进行真正的协商沟通,无法在各方博弈中存小异而求大同从而达到整体的最优化,从而,一套有效的来调解化解冲突的、从而实现城市治理各主体间的合作博弈的良性结果的新的协商求同机制势在必行。

二、城市治理中冲突处理的新机制

一般可以认为,几乎所有的矛盾与冲突都是由利益分配引起的,所以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协商求同机制其实也就是去促成一种利益分配均等化的格局的产生,努力消除利益分配上的冲突,达成政府与社会民众的伙伴利益共同关系,从根本上消除冲突和矛盾的产生。所以依照这个大的思路,并结合前部分的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建立新的城市主体协调机制的几个要点:

1.新的社会协商求同机制的目标

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减至最小化,努力建设一个能够反映各方诉求的公民社会与政府的伙伴型关系或是利益共同体关系,建立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机制,努力实现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从根本上解决转型期我国城市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突出问题。

2.新的社会协商求同机制的核心思想与主要框架

(1)核心思想

①在政府与公民的直接对话之外,必须引入客观考虑双方利益的第三方组织。可以包括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

②三方都是主体,也都互为客体。每一方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维护自身利益的渠道和平台,都有其可发挥的主观能动性空间,三方的地位趋于平等化,而非当今的不平等地位。

③建立有效的多中心的协商机制。多中心即指,在涉及到的公民、政府和第三方调解组织中,都各有一个能最好地代表其利益和声音的专业的权威组织,这既是一个意见表达的有效平台,也是利益代表的有效渠道。在遇到问题时,它先仅在自己的这一方内,进行意见搜集、利益诉求的工作,并择情进行内部的调解。明白和弄清自己这一方的利益和意见之后,三个专业的代表中心再进行协商开始外部的调解,通过内部和外部结合的调解,既可调高协商调解的效率,也能最好地反映客观问题,并争取到最后的三方平衡的最大利益。

④并且,要特别发挥公民的自治调解和第三方的参与调解作用,形成一套良好的调解协商机制。

(2)主要框架

①主体与客体

a.政府,公众,第三方组织,具体可有政府、公众、社会中介组织、社区、企事业单位等。但必须强调的是,这三方都有主体和客体的角色,之间为互动的关系。

b.鉴于这三类大的群体(尤其是公众和政府)过于庞大,意见比较复杂,问题也比较繁多,所以建议设立相对应的自我调解中心,在本群体内部首先进行一级调解协商。一级内部协商调解无法解决之时,再开始外部的二级三级协商。

②协商调解方式

按涉及主体的类型,我们共设置三级调解协商制度。

第一级:单主体内部的调解

公民中心在公民内部的调解,政府中心在政府内部的调解。这是最简单形式的调解,往往用于解决一些简单的邻里纠纷等平常社区冲突。充分发挥公民自治的力量。

第二级:双主体外部的调解

公民与政府的直接调解,第三方组织或政府对公民内部矛盾的调解。用于协调在单主体内部无法调解成功的情况。

第三级:三主体外部的调解

这是最高形式的调解,用于解决特别复杂的问题。

(3)建立三级调解制度的意义

①可以很好地进行分工,提高协商调解的效率,加强调解协商的专业化。

根据2007年的上海统计年鉴,2006年上海民间的纠纷调解按数量排序为“邻里纠纷”(34975件)“婚姻家庭”(22211)“房屋宅基地”(11568)“赔偿”(5594)(如表1所示),如果表达公民自治的代表中心能够在内部调解的当,相信相当部分的邻里纠纷和婚姻家庭的问题,都能够在第一级的调解协商下就得到解决,从而也就不用都动用人力财力都耗费更大的第二级和第三级调解协商,而二三级的调解协商也能够专注于去解决第一级所无法调和的矛盾与冲突,从而提高了整体的调解成功率,节省了整个社会的资源,也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效率。

表1 主要年份民间纠纷调解分类统计 (单位:件)

类别 1990 2000 2005 2006

婚姻家庭 42426 19722 20074 22211

邻里纠纷 22658 25064 33244 34975

赔偿 1909 2483 4451 5594

房屋宅基地 9671 10359 11341 11568

总计 81076 63653 81495 90940

资料来源:上海统计年鉴.上海:2007

②充分体现了公民自治的思想,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大势所趋。

第一级调解协商,其实就是在公民或政府这个大群体内部的调解协商,自己的问题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从而逐渐形成一套公民自己的调解协商机制,去解决生于产生公民内部的矛盾与冲突,并且在进行外部调解时也能更好地体现自身的利益。

③能够改变当前调解工作层次混乱,沟通渠道不畅的局面,给各方都提供一个层级清楚、表达沟通顺畅、责任明晰、反馈及时的调解协商机制。

一方面,公民与政府各有自己的协调中心,公民利益的表达渠道就从单一指向政府变为多向性的选择,可以根据事件本身的性质和程度自行决定选择哪一级的调解或者裁定。机构职能的明晰化能使调解问题的责任更加明晰且落实到位;另一方面,由于实现了各协商主调解机构主体间的明确分工,形成了各机构之间互相协作与制衡的机制,使公民的社会利益诉求表达途径日益多元化,让各阶层民众都能通过自己选择的适当渠道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3.其他的一些具体建议

(1)要充分发挥听证会的积极作用,预防公民与政府之间冲突产生

如今听证会的机制虽然在我们的现实公共生活中也是确实存在着,而且在比如一些事关公民生活的事项例如水电费涨价等等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西方民主国家的公共生活决策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听证会在我们的中国更多程度上却仅仅流于一种形式的作用,而并非完全发挥着它的完全作用,也未在有关民生方面的公共决策中真正有效地输入反映民意。而很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产生就是因为政府做出的决策与公民的意愿有了实质的冲突,政府在做出决策并进行实施之时并未太多考虑到大多数民众的反应,从而造成了这种冲突。所以需要在更大程度上更好地发挥听证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听证会的积极作用,将事前有效听证与事后有效反馈有机结合在一起,使它真正成为一种政府与民众交流沟通的渠道。

(2)各种调解相互协调衔接机制的引入与完善

要进一步探索和运用人民调解工作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模式,不断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要在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矛盾纠纷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广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联动机制,主动介入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矛盾纠纷的调解,积极探索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调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法院指导下探索一定标的额以下的纠纷先行调解的方法,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网络的作用,加强纠纷信息的反馈工作。充分利用和依靠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纠纷信息员的组织网络优势和人员队伍优势,加强对各类纠纷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汇总分析,健全和落实纠纷信息反馈制度,重大社情报告制度和的快速反应制度,全面掌握真实客观的纠纷信息,真正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为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准确依据。

(3)政府积极完善社会保障系统,减小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平程度

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是社会福利的一种体现,也是社会收入再分配的一种调节,它可以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减小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平程度。通过这样的主动努力,逐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逐步建立起一套更为公平更为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冲突产生从而产生社会矛盾的真正原因。

参考文献:

[1]周健.协商机制嵌入社区公共治理的路径——以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街道为例[J].党政论坛,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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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统计年鉴.上海: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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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绍林.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关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7]徐迈.城市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0.

第6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机关 法治保障

一、检察职能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1.检察职能的定位。《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国家根本大法明文界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即将法律监督职能最大限度的体现,主要通过四个途径: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即由检察机关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以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实施权利的合法性;二是审查批捕权,即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批捕权,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权利的滥用,正确地履行监督职责,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三是公诉权,即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代表国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提起控诉,并在审判时出庭支持其主张的权力,以修补被损害的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四是诉讼监督权,即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过程中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上述途径,立足于行使法律监督权,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检察机关本身就属于社会管理的职能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2.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检察职能的发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体制的日益进步和完善,社会管理的主体呈现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范围普及化,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系统工程,任何主体越位、错位、缺位,任何范围被漠视、遭冷落、被替代,势必影响创新工作的实现。只有在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相互协调,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能有序进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使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得到缓解,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廉洁性,保障公民权利的顺利实现,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检察职能的本质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前提

检察机关的职能在于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其本质是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引导群众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并且让创新工作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归根到底是为满足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开展创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因此,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

二、发挥检察职能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社会管理主要面临如下形势:(1)社会结构急剧变动积聚的社会矛盾类型多元化;(2)社会利益阶层的表达和潜在的利益冲突有加剧的趋势;(3)普遍存在的诸多的社会矛盾中,党委政府及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成为这种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 面对这样的社会背景,检察职能的发挥应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原则下,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不相适应的执法理念

1.监督能动性不强。在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中,普遍存在着重配合、轻监督的倾向,注重与公安、法院搞好关系,忽视监督的力度,往往以口头纠正的方式提出监督意见,不能引起被监督者的重视,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性。

2.维权人民性不够。表现在告权不及时、忽视被告人的陈述权、辩解权和要求提供法律帮助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不深入;对辩护人有冷漠、拖延的现象。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往往持有强烈的犯罪控制观,决策部门与公众舆论也更加倾向于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特别是犯罪率的不断上升,社会各界要求严惩犯罪的呼声下,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则有所忽略。超期羁押、影响被告人律师会见权等现象频频出现,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维护,给检察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同时重查处、轻预防,大部分检察人员存在就案办案的思想,不重视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的作用,不注重将办案工作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

3.强调诉讼结果,忽视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大多数案件以处理结果来衡量工作业绩,不少检察干警存在过分追求诉讼结果的观念,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的降低。

(二)不尽全面的涉及范围

随着信息化的加速发展,人流、物流、资金流不断扩散,犯罪的动态化、智能化、组织化程度明显增强,跨区域犯罪、流动犯罪日趋突出,检察职能未延伸至社会的各个层面,深入开展检察职能的范围狭窄,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出现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特别是目前我市外来人口众多,城中村的治安乱点等问题未得到解决,滋生了各类犯罪及其他社会问题,给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1.广度不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范围仅限于诉讼活动,而大量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社会矛盾纠纷,由于不经过检察机关参与审查,很难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管理方方面面的社会事务,掌握国家最活跃、最全面、最具体的行政执法权,关系到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各种利益,本应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位,使检察监督出现了“空白”,致使违法行政,损害公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是有发生。

2.力度不够。目前,检察监督仅仅是一种诉讼程序的监督,只能对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实际处罚权,使检察监督权变得软弱无力。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有的单位虽然觉得有道理,但就是不采纳、不落实,检察机关催促也无济于事,对法院判决的抗诉法院拖延再审,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公安机关立而不查,怠于取证,致使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结而不诉,检察机关也缺乏相应的手段。

3.深度不够。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只局限与已经暴露出来并已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问题较多、突显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些领域却缺少具体的监督依据,造成苗头性问题未能在萌芽状态得到解决。

三、检察机关实践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探析

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上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为此,我们需要在发挥检察职能下从几个方面大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一)紧抓检察职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1.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作为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与时俱进的检察职能,适应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应该改变以与公安、法院搞好关系为重的工作作风,加大力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在实践中探索工作新思路,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如立案监督方面,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要依法监督,坚决纠正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侦查监督方面,及时发现漏犯要求公安机关追捕,强化对诉讼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依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审判监督方面,加强对徇私枉法造成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案件的抗诉,重视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注意纠正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权利等问题。执行监督方面,监督纠正判决后不依法交付执行和以钱抵刑等问题,注意保护当事人和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检察人员应当立足于刑事诉讼中的这几个环节,牢固树立法律监督的意识,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合法行使职责。

2.加强能动司法观念,监督社会管理。随着社会民主法治的推进,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对司法公平、公正、公开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要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提高执法水平,必须要有创新的能动司法理念。这要求我们执行人员不能只着眼于办案,还应当着眼于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不仅注重司法工作的良好法律效果,还要服务于大局、服务于政治、服务于人民,在服务大局中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便民、亲民、利民的司法理念。 同时,我们必须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去解决问题,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权益,这样才能有效监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在法治保障的大环境下开展。

(二)延伸检察力度,强化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积极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将相当一部分社会矛盾还原到社会解决,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努力构建司法与行政相衔接的格局,注重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工作交流机制、职能互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引导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的工作联系,及时给予指导,齐心协力推进社会管理;着力建立特殊人群帮教机制,对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涉案未成年人、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工作,探索具有检察特色的模式,有效维护社会管理;重视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时间前移,利用司法的指引功能,促进社会管理。

(三)加强检察调研,落实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1.建立风险评估分析制度。检察机关要通过加强对各类犯罪案件情况的综合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第一手资料,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完善对社会问题所产生的危机信息进行预警工作的机制,为党委、人大、政府依法决策提供前瞻性、有价值的参考。要切实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摸底,特别是审查矛盾比较尖锐的重大敏感案件,要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事先研判,准备在前,应对有方,防止因工作措施不当影响社会矛盾化解,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7篇

[论文关键词]青年干警 能力培养 实践探索 路径和对策

检察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永恒的主题,不断探索检察队伍建设的新办法、新路子是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青年检察干警作为检察事业的未来和希望,如何发挥其内在潜能、因材施教地提高其工作能力,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基层检察机关加强青年干警能力培养的现实意义与基本要求

(一)基层检察机关加强青年干警工作能力培养的现实意义

加强青年干警工作能力培养有助于检察工作顺应新时期社会转型发展的基本要求。社会转型对检察事业发展带来了新的严峻挑战,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如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将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这就要求作为检察队伍生力军的青年干警必须紧跟时代潮流,必须具有良好学习能力、业务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

加强青年干警工作能力培养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执法为民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保障人权、执法理念、执法方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有了新的期待。继续加强青年干警执法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建设,是新时期基层检察机关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执法为民水平的重要手段,也能帮助青年干警全面提高联系群众、沟通协调以及化解矛盾等方面能力。

(二)基层检察机关加强青年干警工作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

1.年龄结构的年轻化要求培养重心的调整。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市北区检察院)为例,35周岁以下青年干警人数已占干警总数的52%;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些基层检察院青年干警的比例已经达到干警总数的30%甚至更多,青年干警已成为检察队伍的主力。年龄结构的年轻化要求把检察队伍能力培养的重心逐渐向青年干警倾斜。

2.文化层次的高学历化要求培养模式的转变。以市北区检察院为例,67名35周岁以下青年干警全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57%。青年干警具有较高的学历层次和理论水平,如何将丰富的理论知识运用到执法办案和群众工作中,这就需要针对青年干警的自身特点转变传统的培训模式,变单项灌输、被动接受、单纯说教的培养模式为双向交流、主动参与、多管齐下的模式。

3.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要求培养方式的创新。以浦东新区检察院为例,2009年至今,新招录人员中毕业于山东省外院校的占到招录总数的63%,地域文化的差异造就了青年干警价值取向的差异。这种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要求加快干警群众工作能力培养载体和形式的创新,要求注重培养方式的亲和力、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满足来自不同成长背景的青年干警的现实需求。

二、加强青年检察干警工作能力培养的实践探索

(一)积极搭建平台,导航职业规划

市北区检察院深化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为青年干警树立正确导向和规划。一是搭建教育引导平台,筑牢青年干警理想信念。积极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五进两服务”大走访活动,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青年干警树立正确理念。二是搭建咨询指导平台,科学规划职业愿景。通过党组与新进检察人员面对面交谈、检察官教检察官、资深检察官传帮带等多样化的咨询指导活动,为青年干警做出职业近期和远景规划,明确个人定位,不断引导青年干警实现自我价值。三是搭建人才储备平台,为青年干警建立成长档案。将每个青年干警的个人基本情况、岗位工作情况、荣誉取得情况等归入成长档案,科学评判青年干警的表现,调查青年干警业务专长与任职岗位之间的匹配度,实现动态管理。

(二)创新培养举措,提升综合能力

市北区检察院构建特色化、互动化学习模式,激发青年干警学习热情和动力,提升综合素养。一是开展“师傅带徒弟”活动,帮助青年干警完成角色转变。从院领导、检委会委员、正科实职领导干部等检察官中选出34名师傅,与36名从事检察工作不满5年的青年干警结成师徒,进行为期两年的传帮带,全方位、系统性传授经验、教授技能。二是实施AB角“副岗”锻炼,打造“一专多能”复合人才。规定青年干警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从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控申、综合文字材料等岗位中选择一个作为“副岗”,每人每年在“副岗”锻炼30天,在锻炼干警综合能力的同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三是走基层接地气,增强青年干警群众工作能力。发挥接待室、派驻检察室等机构与群众“零距离”的优势,有

计划地安排青年干警到基层锻炼,提高处理矛盾纠纷、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如青年干警走进“邻居节”,对社区居民进行法制教育、现场解决纠纷,发放检民联系卡200余张、宣传册100余册,解答社区居民法律咨询60余次,现场化解邻里纠纷3起。四是建立青年干警列席检委会制度,提升业务素养。由检委会秘书科根据检委会研究案件情况,安排每名青年干警每年至少列席1次检委会,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拓展青年干警的办案视野,丰富工作阅历,提高青年干警实际工作的能力。今年以来已有18名干警列席7次检委会,5条意见被采纳。五是组织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活动,提高综合素质。有计划地开展了汇报案件练兵竞赛、检察理论年会等多项岗位练兵竞赛活动30余次,30余人获得全省“十佳公诉人”、全市检察机关“业务尖子”、“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等荣誉80余项。六是举办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营造和谐氛围。组建体育特长小组、检察官文联、文艺演出队及书法、绘画、摄影等兴趣小组,举办演讲比赛、拓展训练、“工间操”等活动,强化团队意识。

(三)严格业务规范,培养优良作风

市北区检察院以实现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为目标,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干事创业提供作风保障。一是加强专业学习,明确执法规范。组织青年干警加强对新刑诉法的学习,采取领导重视带头学、灵活运用结合学、有序衔接针对学的“三学”措施,深化青年干警对新刑诉法的理解和运用;加强对新进青年干警岗前执法规范、办案程序等业务规范的培训,奠定青年干警公正执法的坚实基础;深化严格执法意识,定期组织青年干警集中学习《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系统应用,撰写执法办案心得体会50余篇。二是完善办案机制,严格办案程序。细化执法办案程序,制订了《规范化建设制度汇编》,修改完善了各部门内部规范标准;完善业务督察机制,加大对青年干警案件质量的自查、督查和专项检查力度,每半年开展1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将评查结果记录在青年干警执法档案中,促进规范执法,及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强化青年干警执法办案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三是强化廉政根基,提高自控能力。通过收听廉政讲座、观看廉政戏剧等多种形式,结合“廉心洁行”、“守纪律、正检风、做表率”等专项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加强青年干警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打造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清正廉明的青年检察队伍。

(四)建全激励机制,促进才华施展

市北区检察院从优待检,让青年干警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促进人尽其才。一是建立青年干警奖励措施。鼓励青年干警在职深造,对在职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给予报销50%学费的奖励;对通过司法考试、参加省市院组织的各类竞赛获得名次、理论研究方面突出的青年干警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二是发挥青年干警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加大对青年干警先进典型的培树力度,建立了先进典型库,注重发挥青年干警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在全院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创先争优氛围,近年来,48人次青年干警获得区级以上表彰。三是完善青年干警任用机制。将青年干警的工作业绩、荣誉获得、工作经历等予以量化,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涌现出来的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青年干警委以重任,26名具有法律职称、办案能力强的年轻干警充实到反贪、公诉等办案一线。

三、基层检察机关加强青年干警工作能力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培养方案的整体设计有待完善。对青年干警的培养随着其工作部门的转换或者政策的变化易失去整体性和长期性。二是个性化培养措施不足。每个青年干警有着不同的素质特征和知识背景,目前尚未形成青年干警个性化的分类培养模式。三是青年干警深入群众、进行岗位交流和锻炼的平台仍需扩大,进行岗位交流和锻炼的时间也需增加。

四、基层检察机关加强青年干警工作能力培养的路径和对策思考

(一)扎根群众,着力培养青年检察干警的宗旨意识

通过引导青年干警从思想上认识群众工作的重要性,培养青年干警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如加强党性教育,开展重温入党誓词、走进革命圣地等活动,夯实青年干警发扬革命传统、弘扬时代精神的思想意识。再如让青年干警在专题学习、献计献策、社区服务、基层走访等活动中加深对“人民群众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力量源泉”的理解,真正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二)苦练“内功”,着力提高青年检察干警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检察机关的职能所在就是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和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围绕青年干警案件讯问、案件汇报、出庭对抗辩论、法律文书制作、自侦案件审讯突破和检察公文撰写等能力培训,坚持以赛促学、以学促能,通过积累办案经验,掌握实务技能,推动群众工作能力和检察业务能力的“双提升”。确定业务经验多、办案能力强、群众工作水平高的带教“师傅”对青年干警进行手把手、一对一的经验和技能传授,缩短青年干警的成长周期。

第8篇

主题词:司法和谐法治理念法院文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司法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法律理念的提出,司法和谐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也有深远的社会意义。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司法和谐的内涵所在以及如何实现司法的和谐。

一、和谐理念的传统性和现代性

和谐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我国古典哲学的主要派别都表达了对“和”的推崇和向往。孔子将“和而不同”作为理想人格的标准,孟子强调“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庄子•齐物论》),从个群关系、人我关系的角度,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并提出一系列旨在实现人际与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以及建设大同社会的远景理想。道家的核心思想是“道”,而“道”的重要特征即是“和”,从主客关系、物我关系的角度,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视顺应自然、遵循自然规律,与自然和谐相处,以达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的境界。老子提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道德经》),庄子则提出:“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庄子•内篇》)宋明理学对古典和谐思想予以辩证综合,或从物我和谐推及人我和谐,或从人我和谐推及物我和谐,同时十分看重人与自然的和谐,认为这是全部人生和谐的现实基础,是人生修养的终极目标与境界。

可以看出,和谐是我国古代哲学对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理想化描述和向往,甚至把和谐作为社会关系的本质来看待。我国古代是典型的农业社会,社会资源的流动相对滞后,“熟人社会”是主要特征。熟人社会对利益纷争的解决有独特的要求,除了案件本身的是非外,还需要考虑许多案外的因素。这些因素不是审判机构强加的非理性因素,而是对当事人长远利益的更加周全的平衡。这必然在我国古代的司法领域得到体现,民事纠纷多数在乡里组织或家族内部解决,而那些诉讼到官府的民事案件往往是因为当事人之间比较大的分歧或者其中某个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大,使得国家司法权力的介入成为必要。

今天,我们提出建设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进一步深刻认识,是对当前社会矛盾进行科学判断做出的科学结论,也是对传统和谐理念的继承和发展。这种继承性,在于对古典哲学基本理念的认可,对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应有的基本的传递性认识;发展性,在于在我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时期,如何赋予和谐理念新的内容和时代特点,特别是用和谐理念解决现代社会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和谐社会,是理想也是过程。其理想性,在于为我们各项工作提出了目标和标准,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是衡量工作效果好坏的重要指针。其过程性,则在于和谐的实现需要做好艰苦细致的细节性工作,需要对和谐理念有正确地认识,并在工作实践中有准确地运用,特别是要把握和谐的追求与原则的坚持之间的辩证关系,简单牺牲原则的工作方式不利于和谐的实现,反而会增加矛盾、危害和谐。

二、司法和谐的具体含义

从语言学的角度,司法和谐的主体是司法,目标是司法活动的和谐、司法效果的和谐。所以,对司法和谐的观察分析都是从司法的角度出发的。必须把握司法本身的发展规律来促进和谐的视线,否则和谐将喧宾夺主,抹煞法律本身的权威,对法治进程提出挑战,而不是促进,这是我们在提倡司法和谐的时候尤其要注意的。

司法和谐的内涵应该包括这样几个层次: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司法审判的主体是人,包括法官和当事人;对象是人与人之间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法律的制定,我们抛开法律宏观层次上的含义,而从具体司法活动角度来看,就是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建立规则,为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立标准,为矛盾得以解决提供依据。那么,我们提倡司法和谐,实际上归根到底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案结事了,是对我们审判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就是说案子结了以后,矛盾也得以解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违法或违约行为担负应有的责任。实际上,在“案结事了”后面应该加上“人和”这一要求,因为“案结事了”仍然主要着重于案件本身问题的解决,而“人和”更关注人际关系的修复,这种修复不是补偿性的修复,而是再生性的修复,达到凤凰涅磐重生的效果。

第二,坚持法治至上。当事人通过法律来解决矛盾的时候,说明矛盾已经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通过协商等自途径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当事人寻求法律的救助,说明双方的分歧无法在内部得到弥合。法律解决问题,力图实现社会正义,但是无法使每个当事人都能够满意。法律的作用在于尽可能的还原事件的真实,在此基础上按照既有的法律规定来分配权利义务,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而和谐的视线,也必须遵循法治的原则,建立在对法律的尊重上。也就是说,法律判断的结果应该是促进和谐的出发点,而不能抛开法律判断而空谈司法和谐。正所谓“坚持法治,则和谐生;抛弃法治,则和谐亡。”

第三,坚持和谐理念。理念是一种向往、一种追求。司法活动中的和谐理念就是在“定分止争”的同时,要强化“说理”的过程。这种说理主要包括:一是法理,告诉当事人法律规定的同时,要尽可能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二是事理,告诉当事人法院认定事实的标准是证据,没有证据支持的实施法院不予以认定;三是伦理,告诉当事人矛盾产生的根源在哪里,特别是在人际关系准则方面应该吸取的教训。

三、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的辩证关系

讨论司法和谐,就必须正确处理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梳理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和谐的本质意义和发展方向。这一点,在前面有所提及。

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都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在东方社会治理中,法律制度和以和谐理念为代表的道德方式为互相补充和促进的管理模式,他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控制、引导。我国汉代法律儒家化以来,“春秋断案”,儒家经典思想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是明显和根本的。比如,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就是对家庭和家族和谐关系的保障。可以说,和谐理念从某种程度上成为司法制度的精神指引,而司法制度为和谐理念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提供了途径。

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既然都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必然有其相同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将化解它们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的冲突。至少在如下方面,两者存在统一性:第一,就是对利益的尊重。定分止争,是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共同的基本任务,只不过在实现手段方面有所差异。法律制度通过对社会活动中权利义务的界定,来实现利益的分配的;而和谐理念并不过分重视外在的是非是否明确,更多的从内在的道德立场来平衡利益的不同,使各方利益都得到重视和实现。第二,就是承认差异性。公平和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主题,而效率的实现就是承认差异性为前提的,不同的劳动付出得到不同的报酬回报。和谐理念的出发点就是和而不同,差异性更是其背景性条件。第三,目标的一致。尽管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在形式上有很大差别,但是作为上层建筑,都是对社会关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通过落实法律制度或贯彻和谐理念,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既然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具有互相补充性的特点,那么,必然是因为各有所长短。对于法律制度而言,规范性是它生命,也是形成权威的重要形式。法律对是非的判断,主要考虑行为本身的权利义务分配情况。当需要追究某个人的法律责任的时候,不是建立在他本身正当性与否的判断上,而是建立在对他所做的某种行为的评判上。法律行为,是法律制度的规范对象,正如人们常说的:“对事不对人”。与之相比,和谐理念更关注对人们内心世界的考察,寻求其内在动机的正当性。对人本身的关注,是和谐理念的重要特点。在此基础上,对行为的评判具有更多的人文色彩,把行为本身的社会性考虑得更加全面。这种思维模式,把行为与具体的社会情境结合起来,在考问行为本身带来的利益变化时候,同时关注利益变化背后的因素,对这种利益变化的合理性进行判断。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度主要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进行推理,按照权利义务来分配责任和利益;而和谐理念则关注内在的价值判断。人们发生某种行为,必然有其本身的价值标准,尤其是在熟人社会里,行为外因素对行为本身是否正当性的影响非常明显。如果我们孤立地去评判某个行为的是非,实际上是割裂了事物的内在关系,是不符合辩证法的。

四、和谐理念对法治建设的双重作用

前面我们着重关注的是和谐理念对法律制度的补充,以及其发挥的独特作用。这种独特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逻辑判断上。因为法律本身的规范性要求,导致这样的情形:尽管立法者尽可能地考虑各种因素,但是具体案件总是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在规范的法律制度面前,个案正义的实现总会遇到与以社会整体正义为名义的“法律正义”的冲突。一般的做法是,就是要牺牲个案正义来实现法律正义。这在法律形式上无可厚非的,但恰恰是对法律内在价值的违背。前面提到,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但是公平和正义不仅仅是形而上的东西,实际上存在于众多的普通案件中。案件当事人正义的实现,才是法律正义的真正实现。

但是,和谐理念也并不是万能的。在深刻体会法律本身在审判实践中的不足的时候,我们需要和谐理念的价值指引。而和谐理念是否就完全是法律制度的精神导师呢?答案是否定的。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为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的结合提供了实践依据,但问题的难点就在于如何把握它们的结合。现在我们强调要构建和谐社会,这就需要和依法治国的方略结合起来,而不是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在和谐理念运用到审判实践中的时候,至少需要注意如下问题:一是容易形成双重标准。和谐理念强调对行为外因素的分析和关注,但是,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当事人行为外的因素可能千差万别,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外因素的关注可能导致同一类型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审判结果,人们就会对法律平等性产生疑问。二是为“和谐”而牺牲法律的成本问题。审判的实质是解决利益的冲突,而不是在于追求利益的绝对平衡。与审判活动相比,法律本身还要肩负实现社会正义的重任。而正义,就是得到应该得到的。在和谐的旗帜下,问题的解决往往是利益妥协的产物,而不是各得其所。三是司法和谐与和谐司法的区别。肖扬同志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新时期民事审判的八项指导原则,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司法和谐,注重创建和谐的司法环境”。在这里,这个原则没有被表述为“和谐地司法”,而是“司法的和谐”。“司法和谐”,是法律自恰性的延伸,是社会和谐在司法领域里的表现,是一种理想的司法效果。而“和谐司法”的实质,则是以目的来导引方法,以结果(效果)来规制程序,完全颠倒了司法审判程序正义跟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

五、实现司法和谐的基本路径

如何实现司法和谐还需要长期的过程。因为司法和谐作为系统工程,需要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因素的合力,特别是社会法治环境、公民素质培育、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等宏观因素更需要做好长期的细致工作。这里主要从司法审判的微观角度来阐述实现司法和谐的几点努力努力方向。

首先,加强法官综合素质的培训。我们强调法官的独立办案能力,但是必须建立在法官具备过硬的综合素质的基础上。近几年来,通过各种途径的努力,我国法官队伍素质有了明显改善,业务水平明显提高。但是,司法和谐这一目标要求法官绝不仅仅业务理论的提高和加强,更关注的是一种司法智慧的养成。法官不是法律的“传声筒”,而是有声有色的传播者,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甚至有独特的人格魅力,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解决在法律的基础上,又延伸到法律之外更深的层次上,使当事人有所反思,而不是有所埋怨。

其次,处理好判决和调解的关系。判断力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谨慎使用判断的权力。在判决的背后,隐含的意义时;法官无法说服当事人认识自己的权利义务和是非曲直,不得不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分配他们的责任。判决的有它的优势,如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有明显的劣势,就是往往不能使当事人心悦诚服,甚至会产生对法律权威的不信任,对法律匡扶正义功能的怀疑。在这种情况下,把调解机制引入诉讼程序中很有必要。调解本身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在阐明法理、事理和伦理的时候,随时向当事人传达调解的信息,使当事人对调解有由浅入深的认识过程,最后主动、自愿达成和解。

再者,建立和完善庭外调解机制。有人交往的地方就有矛盾的产生,但是矛盾产生了未必一定要到法庭上解决。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矛盾,也是实现司法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家庭内部纠纷、小额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基层自治组织来协调解决。笔者曾遇到这样的案子:当事人因为300元的欠款而到法院打官司。这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司法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目前,我国各地基本建立了村(居委会)、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多是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律从业者,对地方社会状况、人员构成以及风俗习惯等都非常熟悉,具有解决矛盾纠纷的明显优势。因此,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是实现庭外调解的重要环节。作为法院系统,应该从立案的环节就加强庭外调解意识,对标的小、情节简单的经济案件以及家庭纠纷矛盾纠纷案件,要积极引导、协调居住地调解组织予以解决。

六、司法和谐在具体审判领域中的要求

司法和谐,是对司法活动效果的理想化的追求。但是仔细探究起来,它在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领域又有不同的具体要求。落实司法和谐,必须结合各审判领域的不同特点来进行。

在民事审判中,司法和谐具有更加典型的意义。首先在于民事纠纷中有相当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某种纠纷的解决除了维护当事人当前的利益以外,还可能影响到他们以后的社区关系。简单判断熟人案件可能很简单,但是能否对他们以后的人际关系、社区关系产生积极影响,也就是达到前面提到的“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就要考验法官的审判功力了。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当事人众多、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证据形不成优势、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方法加以解决。要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部门调解等矛盾调处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案件人和律师的积极作用,把司法调解与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有机结合,发扬司法民主作风,贯彻司法民主原则。

在行政审判领域,司法和谐的特殊意义在于如何处理好民与官的关系。民告官案件的根源很复杂,但是直接原因在于政府行政行为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现行法律赋予法院的对于行政行为的审判权主要在于对其合法性的判断,相当部分的自由裁量名义下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审判对象。那么,通过引入司法和谐的理念,似乎可以赋予法院这样的功能:对存在欠缺的行为,在民与官之间进行居间协调,达成民与官之间的沟通和谅解。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诉调衔接 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诉讼法

一、“诉调衔接”机制的运行模式与问题

(一)诉调衔接机制运行模式

实务中各地法院推行“诉调衔接”的模式不一,各学者分类也众说纷纭,实践中基本做法概括为下图:

图中可看出,各个程序阶段诉讼与诉外调解衔接方式可总结为“对调解协议纠纷的争讼型司法审查” 、“对人民调解协议的非讼型司法确认 ” 、“先行调解法典化”三大类型,下文以三者为核心路径进行分析。

(二)诉调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诉调衔接”机制的运行配置难以保障其高效的系统要求,将从两个方面说明:

第一个方面,现阶段,该机制缺乏法律制度支撑。人民法院对于人民调解的指导与监督职能是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了特别的强调,但仍没有一项规范性文件对“诉调衔接”的具体内容、实施程序作出规定,三大核心衔接路径仍需进一步完善。针对第一个路径——对调解协议纠纷的司法审查,其有效性难以保障,许多问题尚未明确。对第二个路径——司法确认程序仍存在争议之处。司法确人程序从形式上对当事人合意达成协议的肯定,但该合意在双方达成协议之时便成立,不存在对协议效力确认与否的问题。应当赋予一方当事人启动确认程序的权利,同时赋予对方当事人异议权以维护其权益。同时,近年来虚假调解、恶意调解等现象更是日益增多。针对第三个路径——先行调解的法典化中许多问题值得商榷。

问题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引发歧义,调解优先针对的是诉讼外的调解,主要目的在于诉前进行调解将案件分流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诉讼外的渠道,缓减法院审判压力,并非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而该方针未作区分,含义模糊,造成在诉讼中也贯彻调解优先这一思维影响,以至于法院将调解在诉讼中的地位拔高,要求法院全程调解,片面的以调解结案率为评价标准,导致实践中强制调解、过度调解泛滥,使衔接陷入困境。

问题二,诉外资源保障力度不足,诉前分流效果不佳。委托调解的组织调解效果不好,受委托组织积极性不高,专业人才缺乏,当事人不愿意接受,担心调解协议的效力。

问题三,分流机制成为法院屏蔽风险的投机行为。有的法院通过诉前分流,将易引起群体性矛盾、执行难等高风险、难解决的案件拒之门外,丢失了调解优先的本来意义。

问题四,该机制未形成统一的操作程序。并没有建立统一的理论,概念、性质、原则、操作程序尚未形成共识,且无完整的运行机制。对于同一案件,不同种类调解机制的适用顺位要怎样科学设置,以及其与司法裁判制度的衔接路径还是问题。这将在实施中对具体程序规则、行为效力等产生不同的影响。

第二个方面,“诉调衔接”机制缺乏人才保障。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日趋交织繁重、法律关系复杂化,这就对审判工作和调解工作都提出了高要求。而当前获得一定成效的“诉调县级”仍普遍存在调解人员学历层次较低、调解方法陈旧、法律知识缺乏、知识更新较慢和年龄结构老化的问题。诉外调解人员工资低,感觉受到冷落,跳槽现象频发,致使调解工作人员流动性增强,诉外调解协议亦因此存在多种缺陷并大大降低了司法确认成功率。

二、完善“诉调衔接”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诉调衔接机制的基本思路

法院应树立正确的角色定位,正确理解诉调衔接的目标,切忌把缓减案件压力、减少上诉等直接目标当作最终目的,正确处理审判与调解的关系。在多年的实践中审判与调解表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一味强调判决则忽略了调解,过分注重调解则导致判决的削弱。法院致力于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努力推动调解和防止调解的滥用。针对审判与调解的关系,这对诉讼与调解衔接提出更规范的程序要求,划分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界限,将两种不同的调解制度衔接,在实践中防止滥用与不规范,建立合理的评价机制,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制度,避免片面的评价标准,投入更完善的监督。因此对调解制度应秉持客观的态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发挥其优势作用,与诉讼制度有效的衔接,保障二者的健康持续发展。诉调衔接工作要作为司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考核。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更要加强对诉调衔接工作的宣传,尤其是要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特点和优势。

(二)完善诉调衔接机制的具体建议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要健全机制,确保运转,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个方面,完善“诉调衔接” 运行的关键是机制的建构。三大核心路径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该路径的完善是机制建构的核心所在。

路径一,明确调解协议效力解决路径一对调解协议纠纷的司法审查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不愿调解或调解未成功的处理应当明确。

路径二,准确定位司法确认的角色以化解对路径二司法确认程序的质疑。虽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司法确认书具有执行力,但这不应成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常态。设立司法确认制度,只是表明司法对人民调解的监督与支持,而不是司法“替代”人民调解。

路径三,弥补路径三先行调解的法典化之不足,防止立法在实践中走形。

明确先行调解的含义,避免误解。根据司法政策的解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两个调解的界定范围应是不同,诉前调解制度与诉讼调解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法条关于先行调解是针对诉讼调解或是诉讼外调解尚未明确,易造成不同解读。以此,建议立法部门对此作出解释,明确定义,统一流程,规范程序,加强监督。

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程序权利。调解的程序规定极低,对调解人员的规范几乎无可见,将当事人的利益完全交由调解人的个人操守,调解的目的能否实现依赖于调解人员的素质。这便是实践中常发生调解滥用的症结所在,应尽快明确调解适用范围、判断标准等相关程序,增加当事人的异议权,保障当事人的选择。

法官保持应有的公共理性。即公民的理性,从社会立场出发。法官在调解中保持公共理性,不掺杂个人目的与主观色彩,用公共理性提出解决方案,实现先行调解的立法目的。在审判人员参与调解的案件中,若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在调解中作出的不利妥协被作为证据而受到不公正的裁判,当事人又通过何种方式予以救济?这样的情况下,法官是否需要回避,证据排除规等制度亟需具体完善,避免当事人仅得到口头的正义。

规范诉调衔接工作流程,对诉前调解、委托调解的案件进行甄别分流,尽可能减少流转环节,采取最为有效、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法院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诉调衔接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与诉调衔接工作相配套的流转文书。

第二个方面,建设人才,充实队伍。人才是推动“诉调衔接”机制运行的内在驱动力,本文提出“三化”道路推动高效队伍的建设。

调解组织专业化。根据实际情况,对调解员的选任程序、选任条件、考核标准等进行规范以提高调解员队伍的准入门槛,使其专业化、专职化。加强调解人员的法学专业知识训练,开展专题讲座、学术沙龙、实践观摩等研讨活动交流诉调衔接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提升其个人魅力。使调解员具备相应的综合素质。

第10篇

如何解决农业税取消后的三农问题

——来自##县的调查

##县地处五岭北麓,潇水源头,位于湘、粤、桂三省(区)结合部,是某省省的南大门。全县总面积====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万亩,耕地面积==万亩,人平耕地=.==亩,共辖==个乡镇,=个林业采育场,===个村(居)委会,总人口==万。全县林地面积====多平方公里,活立木蓄积量====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是一个林农参半的全国重点林业县之一。

====年,##县开始全面贯彻实行对农业税全免的扶农、惠农政策。取消农业税后,作为一个林农参半的林业大县,免征农业税后,农村工作应该怎么管?乡镇干部干什么?乡镇工作的重心往哪里转?=月份,我带领有关人员围绕这些问题,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现场查看等形式,在全县==个乡镇的==个村进行了为期==余天的调研。调查显示,政府取消农业税后,与之衍生相伴的一些新动向和新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加以研究解决。

一、全县免征农业税前后的基本情况

免征农业税前,====年,全县农民负担农业税、三提五统各项集资等税费总额====.==万元,人平负担==.==元,亩平==元,====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万元,按====年底==.=万农业人口计算,农民人均负担==.==元,亩平==.=元,较改革前人平减少==.==元,减幅==.==%,亩平减少==.=元,减幅==.=%,====年农业税全免,总额====余万元,人平==.==元。

二、农业税取消后的新气象

(一)农民负担有效缓解。免征农业税后,国家与农民之间分配关系由过去的“多取、少予”开始向“多予、少取”转变,====年全县农民人平直接减负==.==元,加上粮食直补资金===万元,良种补贴===.=万元,农民人平减负==.=元。全额免征农业税,杜绝了一切向农民伸手的借口,堵死了向农民搭车收费的路子。调查对象中,均未出现收费现象,基本实现了“零负担”。

(二)干群关系得到改善。免征农业税前,乡村干部强制征收和暴力征收时有发生,干群关系紧张,直接导致了农村非稳定因素的增加。农业税全免后,职责发生转变,乡镇干部的工作方式也随之而变。乡镇干部在工作形式上,从过去“索取型”向“给予型”转变;工作职责上,从“任务型”向“服务型”转变,从过去向农民“要钱、要粮、要命(计生)”的矛盾焦点中解脱出来;群众关系上,从“油水关系”向“鱼水关系”转变,受到农民的欢迎。==%以上调查对象对免税后的乡镇政府表示满意。

(三)种粮积极性得到提高。免征农业税后,加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不断落实,农民种田积极性大大提高。弃田抛荒的少了,复垦耕种的多了;粗放经营的少了,精耕细作的多了;撂荒面积减少了,种田大户增多了。====年水稻种植==.==万亩,同比增加=.==万亩;烤烟种植=.==万亩,较上年增加====亩。

三、农业税取消后面临的新问题

(一)乡镇及村组干部的角色转换尚未及时到位。

=、思想观念不适应。长期以来,乡镇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收税,能把税费收齐就是最大的成绩,其他行政职能逐渐弱化。现在沿袭几千年的“皇粮国税”取消了,乡镇工作==%—==%的工作对象没有了,乡镇工作人员人浮于事的现象更加突出。调查中,==%以上干部认为“农民全部减负,干部如释重负”、“农民种田不交钱,农村工作何去何从”。免税后,乡镇干部帮助农民抓调整,首先就丧失了动力机制,因为农民收入增长的快慢跟乡镇干部尤其是一般干部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除计生工作外,乡镇干部大都产生了盲目感,对农业税取消后的工作心里没底。=、工作方法不适应。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农民的经营主体意识、民主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单纯靠行政命令开展工作已没有了市场和空间,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意义。涉及到新形势下如何创新工作方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搞好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增收等问题,==%以上乡镇干部表示心里没底。=、发展思路不适应。农业税费一直是乡镇赖以运转的财源,农业税取消后,虽然有基本相当的转移支付,但转移支付是一个定数,只能维持乡镇基本运转,根本谈不上偿还债务、发展公益事业等。农业无税,乡镇财源何来,怎样发展?这对于长期习惯就农业农村抓农业农村的乡镇决策者来说,是最大的难题。有的乡镇领导反映说,农业税取消后,就发展思路角度来讲,乡镇干部的担子不轻反重。

(二)乡、村两级组织正常运转更加困难。一是财力大辐减少。免征农业税后,一般乡镇减收==余万元左右,多的==余万元,财力缺口大,==%以上的乡镇干部误餐补助和其它津贴无法兑现;村级收入较取消农业税前平均减少==%左右,每个村的收入包括各级转移支付平均不足=万元,只占正常运转所需支出的==%。调查显示,全县仅有==%左右的村组织有收入,其中收入上万元的村仅占=%,==%左右的村级组织没有收入。以湘江乡调查的三个村情况来看,====年总收入=====元,总支出=====元,结余=====元,被迫还旧借款=====元,赤字=====元。二是债务积重难返。免征农业税前,==%以上的乡村由于垫税、村级集体企业亏损、重点建设及招待等诸多因素,致使乡镇和村级组织负债现象较为普遍,不堪重负。据不完全统计,全县乡、村两级债务高达====余万元,其中乡镇负债====万元,村级负债===万元,平均每个乡(镇)在===万元以上,每个村在====元以上;其中负债最严重的沱江镇累计债务高达===万元。乡村债务久拖难解已成为一些地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三是村干部队伍难稳定。免征农业税后,村级唯一的集体收入来源被卡断,村级资金严重不足,各村正常支出难以保证。全县村干部年平均工资不足====元,==%的村干部表示每年招待乡里干部的开支就不止====元,村干部成了“倒贴”干部,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湘江乡村民小组长在取消农业税前人均年发放===—===元,免征农业税后由于经费紧张已取消。四是农业税征收遗留问题多。过去在农业税征缴过程中迫于“双过半”和“结硬帐”,乡镇、村级组织通过借、垫等办法完成任务,有的向银行贷款,有的用乡村干部的工资垫付,目前全县农业税尾欠仍有====万元不能收缴到位,平均每个乡镇==万元左右,致使乡、村债务难以化解,乡、村干部陷入两难境地。乡村偿债压力很大,且因为==%以上是贷款,考虑到利息等因素,债务有上升的趋势。五是农民土地矛盾纠纷增多。由于取消农业税,土地收益增值,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争田要地的现象,由于国家土地承包政策明确规定“土地一定==年不变”,也使部分农户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农村人平占地悬殊竟在=倍以上。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遗留问题日渐显露,农户之间因界端不详、面积不实、权属不明产生矛盾,一些原来已退田的农户又要求收回土地自己耕种,少数村将闲置地集中租赁给种田大户或外来户经营,农民现在又要求发包到户或提高租赁费或重新分配。六是公益事业开展困难。免征农业税前,村级集体收入主要来源是农业税附加。免税后,村级的道路维修、塘坝沟渠修整、学校建设等村级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骤减,由于资金短缺,农村开展的“一事一议”存在“有事不议,有事难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加上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导致的投工投劳不足,造成村级公益事业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三)农资上涨,免征农业税后农民增收不乐观。调查表明,化肥等农用物资价格上涨,生产成本“水涨船高”,直接影响农民增收。以沱江镇山口铺村==组农户饶家杰为例,====年发现化肥等各项费用明显上涨,购买同样的化肥平均每亩上涨==元,农药平均每亩上涨==.=元,翻耕、抗旱抽水费每亩上涨==元,地膜、农具等其他物资价格全面涨价。同样的一亩耕地面积所需的农资费用,比上年涨价就超出===元。因此,因涨价而超出的各项费用高出了农业税免税额。调查中,有的村民埋怨说:“上面在骗我们,免了农业税,每年我们要出更多的钱(购买农资)”。

(四)取消农业税对林区发展意义不大,林农返贫未能得到扼制,林农区的经济差距日益加大。“三林”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林区水田面积少,种田方面的农业税本来就不多,免除农业税政策并没有给林农带来多大的实际意义,国家的扶农、惠农政策为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致使粮食价格高位运行,加上自然条件限制、林业保护性政策不到位、林业税费居高不下、部分惠林政策被取消、现行的惠农政策不能充分享受等因素,致使林农返贫更加严重,林区与纯农区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拉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粮食严重不足,吃饭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林区耕地少,人均水田=.==亩,粮食直补政策人均实得仅=.=元。相反由于国家采取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主要靠买米度日的林农为此每年人均增支购粮款在===元以上。====年以前林农每年自产粮====.=万公斤、林区平价定销粮===.==万公斤、造林抚育补助粮===万公斤,三项====.==万公斤,人均年口粮达===公斤,吃饭问题已经解决。====年以后,林区平价定销粮、造林抚育补助粮被取消,林农吃自产粮和市场购粮。====年===个林业村自产粮===万公斤,人均===公斤,比====年人均减少===公斤,人均年缺粮=个半月。吃“三夹饭”(包谷、红薯条、大米合煮)的现象重新反弹。二是经济来源单一,收入仍然较低。林农基本靠木材采伐销售为生,====前人年均木材指标=至=.=立方米,由于木材径大质高,木材销售价高,林农人均实得===至===元。====年后,采伐指标逐年减少,人年均=.=至=立方米,加之木材市场疲软,销售价降低,兼之受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的影响,扣除一定的运输成本和上交的税费及劳务开支后,林农人均实得仅有===至===元,比====年人均减少===至===元。加上国家实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木材限额采伐等林业政策,林农从生态公益林中所得补助仅为=元/亩(扣除管护费,实得=.=元/亩)。且由于生态公益林的划分,导致林农对林木和林地缺少了经营自,祖祖辈辈沿袭下来的“砍一轮树种三年土,解决三年杂粮”的生产生活门路也没有了。雾江乡龙虎村谢冲小组共有林地====余亩,其中====亩被划为公益林,此后,该小组几无树可伐,全组===多人每年仅靠国家按=.=元/亩实得的=====多元补偿度日,人均不足==元。据统计,====年全县林农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其中水口镇仅为===元。目前林区现有贫困户=====户,贫困和低收入人口=====人,占全县贫困和低收入人口的==.=%。三是基础设施差,发展仍然缺乏后劲。目前林区==个组未通电,===个村未通电话,==个村未通公路,===个组未通小四轮、板车路。由于交通不便,林农每年支付木材陆运费===多万元,买米交通费===多万元,人均增支===多元。====年,林区有过伐组===个,占==.=%,这些村组由于无树可伐收入锐减。由于林农用于吃粮、购买生活必需品的支出占收入的==%以上,致使林农发展生产投入严重后劲不足。

三、对策和建议:

(一)积极反映“三林”问题、呼吁国家调整现行有关林业政策。(=)建议恢复已经取消,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林粮挂钩、造林补助等林业优惠政策。这对调动林农营林积极性,保障林农基本口粮,维护林区林政和社会秩序意义重大。(=)制定调整有关林业政策。建议对林农实行“一取消、一补偿、一补贴”政策。一是取消育林基金,让林农直接在林木交易中增加收入。同时,对因取消育林基金后给地方政府减少的收入缺口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弥补。二是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对现有公益林的林木资源进行价值评估,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分期补偿。对绝大部分山林划为公益林、耕地严重不足、生存条件特别困难的林农,实行生态移民,将公益林木补偿费和林地征用费一次性补偿到位。公益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应基本上按照市场机制确定,以不低于每亩林地每年能为林农产生的经济收入为参照进行补偿。改变现行补偿(=元/亩)过低的状况。三是建立对林农实行生态直接补贴机制。参照种粮直补政策,可根据林木采伐指标或造林抚育面积,对林农进行粮食补助。(=)配套完善有关林业政策。为了确保政策落实,建议从水力发电、森林旅游、消耗森林资源的企业、排放污废物破坏生态的部门、企业和个人收取生态资源税,作为对生态营造、管理、保护的经济补偿,使生态资源补偿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建议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对被划定为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林贷款实行减免或挂帐停息政策;在明晰林业产权的基础上,实行林木、林地资产抵押的金融扶持林业政策;加大对林区县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推进林区健康稳步发展。

(二)不断加快配套改革步伐,深化调整和完善涉农政策。

=、进一步推进县乡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根据中央机构改革方案及省里的要求,各个乡镇将分流=/=—=/=的富余人员。因此,必须大力推进机构改革。(=)要撤并机构。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并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要改革村组机构,大量精简村组干部,实行联组合片,由村干部兼任片长。(=)要分流人员。下大力气清退编外人员,压缩在编人员,解决好富余人员的出路。一是鼓励乡镇干部带薪带职离岗发展经济;二是选派乡镇干部到村组任实职;三是对==岁以下,没有达到大专以上文凭的乡镇干部实行脱产轮训,学习培训期间工资不变,培训费用自理。

=、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管理,还利于农民。同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帮助农民科学种田,提高产量,增加收入。要鼓励和促进农资生产企业开发高效、高能、价优的农资产品投入市场,尽可能地满足农民的需要,使农民既能增加产量,更能增加收入,实现农资企业与农民双赢的效果。同时,政府要引导农民改变产业结构,种植优良品种,提高农产品档次,提高耕地的综合效益;引导农民广泛使用有机土杂肥,这样既能改良土壤结构,又能降低农业投入的成本,还能减少农村因自身环境污染给农业生产、生活带来的损失。

=、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依法完善二轮延包等土地流转方式。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国家各项补贴政策的出台,土地问题逐渐凸显为农村的突出问题,更显示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极端重要性。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的新情况和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问题,要用活用足党的农村政策,努力化解国家土地政策与土地承包现状之间的矛盾,及时依法完善二轮延包,调处各类土地纠纷,签订承包合同,颁发经营权证,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确,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同时,对农民在抛荒地重新耕种的,要合理引导,做到有序开发,不得乱砍滥伐、过度复垦。对长期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在保障其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引导其通过代耕代种、转包、租赁等方式流转到人多地少的农户。对外来经营业主以协议方式开发村集体空地,也应通过其它承包方式保障其经营权,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有偿转让等形式,既保护承租者的合法权利,又适当考虑农民的既得利益。

(三)进一步搞好乡镇职能的重新定位,转移工作重心。

农业税免征仅仅是“少取”,乡镇应该在“增收”和“多予”上对农民给予更多关注,主要职能应是发展经济、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重心由就农业抓农业向以工带农、以工促农转变,突出抓好农副产品加工业。一是要履行引导农民入市的职能。鼓励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产品销售队伍,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二是要履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职能。乡镇要花大力气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农村建设规划,并认真付诸实施,探索多种途径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引导农民自愿协商投工投劳,大力加强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抗灾能力,彻底改变农村脏、乱、散、差的旧面貌。三是要履行引导生产发展的职能。乡镇政府要引导村组干部转变观念,为农民解除后顾之忧。当前,农民最盼的是快富,最缺的是资金、技术和信息。可采取选派乡镇干部到村组任实职,或乡镇干部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乡镇派驻企业服务、引导外出务工、参与支农中介服务组织等形式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四是要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由领导管理向指导服务转变。目前,乡镇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干部考核机制仍占据主导地位,从上到下,对各级政府的管理模式仍是沿用计划经济的办法,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把各种经济指标(财政税收任务、招商引资)和社会指标由上而下,层层分解,把完成任务和政绩、考核以及经济收益挂钩,带有很强的行政强制性。做好新形势下的乡镇工作,要求乡镇干部必须对我国目前农业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有较深的理解和把握,以便更深入、更全面地理解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的重大意义。一定要使乡镇干部认识到,取消农业税的真正内涵不仅仅是减轻农民负担,而是调整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工业反哺农业,以工促农的发展阶段,实行包括取消农业税在内的各项惠农政策,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势在必行。乡镇干部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调整心态,主动由领导管理向指导服务转变,甘当公仆,积极服务广大农民,带领群众致富,发展农村经济。

第11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温馨的家庭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当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及待解决的世界性课题。

本文试就从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以及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健词:家庭暴力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

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

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

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

1.虐待的概念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

2.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异同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

(四)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家庭暴力作不同划分;

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的家庭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或有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难,施以暴力等。

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

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权或犯罪的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

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

2.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

3.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训。广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

4.家庭成员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伤害时,依法可以实施自我救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家庭其他成员也应该及时提供帮助,共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应该及时帮助受害者寻求外界帮助,如向有关基层社会组织提出帮助请求、报告当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等。

(二)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施暴者规定了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1.行政责任

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

2.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是一种对权利的救济,它通过对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夫妻关系的平等、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并且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戒。另外,施暴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本身是一类非法行为,并不是一种罪名,但这种非法行为可以导致《刑法》规定的如下犯罪:

第一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种,实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依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还包括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

上述三种法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同时适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有关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引入家庭暴力的概念较晚,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的内容。尽管现行婚姻法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了改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暴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实属权宜之计。一方面,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干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等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另外,在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中,存在不少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

2、认识不足。首先,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本质缺乏清醒认识,尤其对精神暴力、性暴力,公众的认识更为模糊,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其次,司法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的问题上,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程度很高,但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认识存在肤浅性、表面化的问题。

(二)对策

从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考虑,目前防范和处置家庭暴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

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1)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将性别意识纳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2)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保护所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尤其是要发挥警察在家庭暴力处置殊的作用。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组织和机构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他们在处理家庭暴力中还存在一个协调配合的问题,尤其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为了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打击;对那些已有杀人、重伤等犯罪威胁言行,但尚无杀人预备行为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再会同有关部门,边拘留边教育,直到被拘留人真心悔过,不至于铤而走险为止。

3.为受害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

提高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要使妇女知道“家丑”不外扬不利于自我保护,如果对家庭暴力一味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样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助长了家庭暴力,使自己成为反复受害者。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受害成员提供多方面、便捷地反映情况,提供保护和帮助的渠道和途径。在目前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在遇到侵害时,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获得保护和帮助。

4.建立受害妇女庇护场所或救助中心,让受害的妇女有安身之处。

为了避免女性受害和实施犯罪,20世纪70年代英国首创了“妇女避难所”,之后,许多国家相继出现了类似的组织,让受害者有安身之处。我国许多妇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无处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难,或者求助于妇联,娘家往往爱莫能助,而妇联不可能对每一个受害妇女都给予帮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妇女知道受害后主动找妇联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借助民间的力量,设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机构,让受害的妇女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同时经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将人民调解与依法处理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家庭矛盾的激化,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消除家庭暴力中的特殊作用。各级居(村)委会要加强早期发现家庭矛盾纠纷,注意采用调解的方法,及时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主动出击,经常组织家庭矛盾的排查,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重点予以排查,从中摸清底数,发现先兆,对于能够解决的则马上落实措施,尽快疏导,并调解处理;人民法院对于到法院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也要加强司法调解,尽量挽救家庭,防止家庭解体;对那些家庭矛盾非常突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以防范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6.加强教育,特别是要注意向家庭成员宣传和灌输处理家庭矛盾纠纷和自我防范的科学途径和方法。

为了消除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和条件,一方面,社会要提高公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使家庭成员能够树立起互相尊重对方人身权的法律意识,并且了解和知晓采取家庭暴力的道德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要将防治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辐射到全社会、辐射到社会所有成员。无论是各级各类学校,还是政府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普法教育中,既要接受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也要承担起教育别人的重任。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输给家庭成员正确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如何处置的方法技巧。

四、国外关于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概述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的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这些立法经验也是制定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参照。

(一)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实践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颁布与实施,挪威议会和政府开展了同各种对妇女暴力现象的斗争,并着重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防治。

挪威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第一,确立了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即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该原则加强了警察和公诉机关的职能,规定他们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讼,反映出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的转变;第二,改善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强对其在司法程序上的保护;第三,挪威颁布的暴力赔偿法规定,对暴力被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可达100万挪威克朗。在进行法律改革的同时,挪威政府开展“政府行动计划”,推动反对妇女暴力的宣传、社会服务、司法干预等工作。

(二)澳大利亚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

澳大利亚于1989年制订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同样加强了国家机关在这方面的职能,赋予其一些特权,比如警察在没有提出刑事控告的情况下可羁押施暴者长达48小时,以及在怀疑家庭暴力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屋搜查等。此外,还有许多国家采取的措施都值得我国借鉴。1995年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在大量判例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多部成文法包括《1996年家庭法》、《1997年反骚扰保护法》等;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

结语

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国家必须实施法律改革战略,但是仅有法律改革还不够。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文明。

参考文献

1.杨大文著:《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中国加拿大反家庭暴力立法及社会干预机制的比较》,载于《中国妇女报》2001年7月9日

3.李明舜著:《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关注家庭暴力案件》,载于《扬子晚报》2001年11月25日

5.肖建国、姚建龙著:《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蒋月著:《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12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温馨的家庭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当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及待解决的世界性课题。

本文试就从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以及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健词:家庭暴力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

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

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

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

1.虐待的概念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

2.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异同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

(四)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家庭暴力作不同划分;

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的家庭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或有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难,施以暴力等。

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

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权或犯罪的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

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

2.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

3.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训。广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

4.家庭成员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伤害时,依法可以实施自我救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家庭其他成员也应该及时提供帮助,共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应该及时帮助受害者寻求外界帮助,如向有关基层社会组织提出帮助请求、报告当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等。

(二)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施暴者规定了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1.行政责任

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

2.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是一种对权利的救济,它通过对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夫妻关系的平等、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并且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戒。另外,施暴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本身是一类非法行为,并不是一种罪名,但这种非法行为可以导致《刑法》规定的如下犯罪:

第一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种,实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依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还包括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

上述三种法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同时适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有关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引入家庭暴力的概念较晚,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的内容。尽管现行婚姻法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了改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暴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实属权宜之计。一方面,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干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等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另外,在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中,存在不少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

2、认识不足。首先,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本质缺乏清醒认识,尤其对精神暴力、性暴力,公众的认识更为模糊,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其次,司法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的问题上,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程度很高,但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认识存在肤浅性、表面化的问题。

(二)对策

从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考虑,目前防范和处置家庭暴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

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1)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将性别意识纳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2)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保护所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尤其是要发挥警察在家庭暴力处置殊的作用。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组织和机构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他们在处理家庭暴力中还存在一个协调配合的问题,尤其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为了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打击;对那些已有杀人、重伤等犯罪威胁言行,但尚无杀人预备行为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再会同有关部门,边拘留边教育,直到被拘留人真心悔过,不至于铤而走险为止。

3.为受害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

提高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要使妇女知道“家丑”不外扬不利于自我保护,如果对家庭暴力一味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样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助长了家庭暴力,使自己成为反复受害者。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受害成员提供多方面、便捷地反映情况,提供保护和帮助的渠道和途径。在目前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在遇到侵害时,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获得保护和帮助。

4.建立受害妇女庇护场所或救助中心,让受害的妇女有安身之处。

为了避免女性受害和实施犯罪,20世纪70年代英国首创了“妇女避难所”,之后,许多国家相继出现了类似的组织,让受害者有安身之处。我国许多妇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无处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难,或者求助于妇联,娘家往往爱莫能助,而妇联不可能对每一个受害妇女都给予帮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妇女知道受害后主动找妇联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借助民间的力量,设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机构,让受害的妇女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同时经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将人民调解与依法处理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家庭矛盾的激化,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消除家庭暴力中的特殊作用。各级居(村)委会要加强早期发现家庭矛盾纠纷,注意采用调解的方法,及时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主动出击,经常组织家庭矛盾的排查,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重点予以排查,从中摸清底数,发现先兆,对于能够解决的则马上落实措施,尽快疏导,并调解处理;人民法院对于到法院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也要加强司法调解,尽量挽救家庭,防止家庭解体;对那些家庭矛盾非常突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以防范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6.加强教育,特别是要注意向家庭成员宣传和灌输处理家庭矛盾纠纷和自我防范的科学途径和方法。

为了消除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和条件,一方面,社会要提高公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使家庭成员能够树立起互相尊重对方人身权的法律意识,并且了解和知晓采取家庭暴力的道德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要将防治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辐射到全社会、辐射到社会所有成员。无论是各级各类学校,还是政府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普法教育中,既要接受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也要承担起教育别人的重任。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输给家庭成员正确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如何处置的方法技巧。

四、国外关于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概述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的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这些立法经验也是制定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参照。

(一)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实践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颁布与实施,挪威议会和政府开展了同各种对妇女暴力现象的斗争,并着重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防治。

挪威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第一,确立了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即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该原则加强了警察和公诉机关的职能,规定他们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讼,反映出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的转变;第二,改善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强对其在司法程序上的保护;第三,挪威颁布的暴力赔偿法规定,对暴力被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可达100万挪威克朗。在进行法律改革的同时,挪威政府开展“政府行动计划”,推动反对妇女暴力的宣传、社会服务、司法干预等工作。

(二)澳大利亚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

澳大利亚于1989年制订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同样加强了国家机关在这方面的职能,赋予其一些特权,比如警察在没有提出刑事控告的情况下可羁押施暴者长达48小时,以及在怀疑家庭暴力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屋搜查等。此外,还有许多国家采取的措施都值得我国借鉴。1995年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在大量判例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多部成文法包括《1996年家庭法》、《1997年反骚扰保护法》等;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

结语

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国家必须实施法律改革战略,但是仅有法律改革还不够。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文明。

参考文献

1.杨大文著:《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中国加拿大反家庭暴力立法及社会干预机制的比较》,载于《中国妇女报》2001年7月9日

3.李明舜著:《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关注家庭暴力案件》,载于《扬子晚报》2001年11月25日

5.肖建国、姚建龙著:《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蒋月著:《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13篇

下面是为您整理的《大学人事工作计划表范文》,仅供大家查阅。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大学人事工作计划表范文一、继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质量工程,着力培养具备完整知识构、较强工程实践能力和突出创新意识的优秀人才,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1.按照人才培养质量和特色的要求,高质量完成多样化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并在运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启动建立精英教育试点班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快建设我校8个第一类特色专业和14个黑龙江省重点专业,并做好新一轮国家与省级重点专业的申报工作,同时积极建设和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

3.跟踪国家新一轮质量工程项目动向,出台配套政策,积极申报并开展“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加快“面向东北老工业基地定制式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工作。

4.发挥、省级和校级精品课程的示范作用,实现全校公共基础课、人文素质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平台课全部纳入课程中心建设;

继续推进高水平规划教材建设。

5.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在软件学院和化工学院试点开展CDIO教学模式。

6.加强实践基地建设,着力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

争取建成1个校企共建实验室或实训中心;新建5个校外实习实践基地,2个校内实习实践基地,1个创新性实验实践基地;做好校内工程实训中心的扩建工作。

7.做好20__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合理使用20__年专项拨款,有效改善相关实验室条件。

8.做好20__年申报的30项“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题验收工作;

做好20__年申报的40项“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落实与执行工作;组织好20__年“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

9.继续做好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电子大赛、智能汽车大赛、全国ITAT教育工程就业技能大赛和全国“21世纪杯”英语演讲大赛等学生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力争获奖25项、省级奖120项。

10.下半年全面启动运行校内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重点开展院(部、中心)本科教学质量管理工作水平评估和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能力)评价。

11.加大教风、学风建设力度,实施更加有效的措施促使教风与学风好转。

充分发挥二级督导的作用,加强教学各关键环节的管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同时严把考试关。

12.加强研究生教育的质量管理,重点抓好研究生课堂教学活动的质量监控,继续推进以课程内容建设、教学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为主的课程体系建设;

以申报全国“优博”论文为动力,促进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提升;加强学位论文评价与评审的过程管理,促进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能力提高和学位论文质量的改善。

13.推进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模式创新,制订应用型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方案,加强实践培养环节,探索学位论文标准,建设校企合作的培养基地,建立校企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机制。

14.开展全校范围内不同形式的教学研究和研讨活动,发挥已有教学成果的示范作用;

做好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工作,组织好各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推动学术升级,加快科研成果推广,全面提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水平

1.召开学校科研及学科工作会议。

调整完善科研政策和管理机制,讨论制定学校“十二五”科研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

2.提升基础科学研究水平,广泛发动全校教师申报各类计划项目,力争20__年实现计划项目经费突破3500万元,国家基金申报项目数达到200项,获准项目达到35项。

继续投资设立校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参与度。

3.加强院校合作,扩大“863”、“973”等计划项目的参与度,主动介入国家知识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国家重大专项计划。

4.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扩大教师参与技术开发的广度和深度,提高为地方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贡献度,力争实现各类技术开发项目进款额达到5000万元。

5.调整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教师和研究生及时总科学研究成果,力争201_年我校被SCI和EI收录的论文数量分别达到130篇和260篇;

加强科研项目鉴定和验收的组织工作,力争获省级科学技术奖20项;继续引导和规范专利申报和管理工作,申报专利150项。

6.整顿原有科研机构,重新组建专门研究机构,以机构为依托,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和专业科研队伍建设。

7.认真做好省部共建“电介质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建设工作;

做好“黑龙江省高效切削及_技术工程实验室”、“黑龙江省大型电机电气及传热技术工程中心”和教育厅“电机及其控制实验室”等新增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继续做好新增省(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

8.加快校企共建科研平台的建设速度,在充分论证,合理配置的基础上,完成20个校企共建工程研发中心的组建工作。

9.优化国家家大学科技园内外部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企业入驻;

完善技术转移中心服务平台,投资共建工程研发中心,重点推进技术交易中心建设,开展以成果转化为核心的咨询服务;创建科技园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和科技园人才招聘市场;在继续做好现有外延服务基础上探索新的外延领域。努力实现科技园争取政府各类项目资助资金600~700万元;组建经营性公司实现创收300~400万元;计划投资项目或企业3~5个,单个项目或企业投资额度10~50万元;推进共建2~3个专业孵化器计划。

三、实施学科分层规划与建设,优化学科布局和构,努力实现学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充分发挥院士学术领军作用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支撑作用,保障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重点学科建设;

根据《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进行校内中期评估。

2.落实高水平大学建设经费,加大四大省级特色优势学科(电气、机械、材料、管理)建设力度,迎接黑龙江省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扎实推进我校特色优势学科建设项目及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项目建设,组织好中期目标检查。

3.积极组织申报“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以目标为导向开展建设工作,尤其对信息类学科实施重点建设计划;

以学术升级为基础,在一级学科硕士点单位重点实施学科建设规划。

4.根据新版《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及我校学科构调整情况,组织遴选校级学科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

5.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进行学科构和人才培养构调整,合理设置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招生专业。

6.建立博士后激励机制,加大招收非定向博士后的工作力度,为选拔优秀师资创造条件;

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工作,提高学术成果的产出率。

7.建设学科经费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及经费管理办法》,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考核,以此为依据调整确定学科年度拨款计划。

四、分类强化教师学术能力,注重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建立多样化评价体系,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

1.加强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学术领军人物作用的切实发挥;

启动双聘院士引进工作和优秀学科带头人、学院院长等高端人才引进工作;做好龙江学者特聘教授的选拔、培养及续聘工作;加强优秀学科带头人的考核管理工作;完成第二批青年拔尖创新人才二次遴选工作。

2.启动重点优秀青年学术骨干目标培养工作,选定目标,特殊培养;

分类强化教师学术能力,开展教师(团队)学术方向评价,推进教师(团队)学术转型;启动教师多样化培养培训计划的制订工作。

3.制定并实施包括出国进修、引进智力、参加学术会议和学者互访在内的优势特色学科国际学术交流规划;

落实好国家资助骨干教师出国(境)进修计划;大力推进《校派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实施办法》的实施。

4.有计划派出教师到国内高水平大学或学科短期进修,提高教师教授学生完整知识构的能力;

鼓励教师到企业研修,增强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授课或担任研究生及青年教师兼职导师,加速建设校企交流平台。

5.在积极准备全省统一实施的教师岗位聘任的同时,探索实施校内首席教授、责任教授等学术骨干岗位责任制;

执行并进一步完善新出台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6.完善教师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制定多元化评价标准,在继续做好骨干教师年度基本工作量考核公示工作的基础上推动教师全员考核工作的开展。

7.加大补充新教师的力度,在坚持学历、学缘和学术标准的前提下,兼顾专职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快师资队伍建设。

五、以重点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大学科技园等平台为依托,积极推进开放办学

1.继续加强与国外大学及科研机构的交流,办好中白联合研究生学院并向全省及全国辐射教育资源;

与加拿大开普雷诺大学在工商管理专业和动画专业继续合作,争取恢复招生;保证我校与俄罗斯新西伯利亚国立技术大学及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合作项目的继续实施,尝试单独组班出国留学,提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质量的新途径;寻求增加2~3所高水平境外合作院校。

2.建立以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为导向的友好学校交流机制,增加国际交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拟邀请8所大学和科研机构来校交流,派出8个团组出国(境)访问。

3.加强对外汉语教育,拓宽留学生生源渠道,努力扩大留学生数量,提升留学生培养层次;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短期语言、文化培训项目;深入研究境外建立孔子学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注重亚太地区区域性合作,向独联体国家寻求关键技术,长期友好合作实现共赢;

与韩国、日本等邻近发达国家工业界开展基础工业技术创新研究合作;面向新兴经济体,探索实现自主创新技术向外转移的新途径;努力办好东北亚工科高校“第六届国际战略技术论坛(IFOST)”,以此提高我校在亚太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制定荣成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深化办学模式改革,以提高应用型本科和专科教育质量、强化学生培养特色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稳步推进荣成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积极争取教育部、山东省的多方面支持;全力做好学院第一届专科学生的就业工作。

6.稳定继续教育规模,增加合作办学单位2~3个,有效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借助现代远程网络教育等手段,提高继续教育的覆盖面和质量。

六、突出重点,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全面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

1.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成岗位设置工作,适时启动岗位分级和设岗,做好全员聘任前期准备工作;

科学定编,合理配置机关工作人员,压缩学校行政人员编制;继续清理在编不在岗和在岗不履行职责人员。

2.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制订实施绩效工资方案,优化现行的校内津贴分配制度,教师津贴要切实与教学和科研及其奖励直接挂钩。

3.加强工勤队伍、尤其是特殊工种工勤队伍建设;

认真做好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岗位设置以及技术等级(职务)鉴定、聘用和管理工作;继续做好年度后勤工勤人员岗位设置、编制核定以及务工人员全年工资经费核算工作。

4.探索与现代大学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教授治学”有效途径,建立健全系一级教授委员会;

选择1~2个学院作为试点,探索建立学院一级董事会。

5.进一步明晰强化节约办职能,加大对后勤集团、明德物物业等服务与保障部门工作的监督力度;

加强对学校经营性收费的督缴工作;实现大修项目、耗材采购等重点节约领域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以节水、节电、节煤为节能重点,杜绝任何形式的跑冒滴漏,尽努力降低办学成本;做好校内供热情况普查工作,据此制定管网改造方案,适时进行改造;加强公务车管理,各单位公务车统一加油设定油量上限,将节油工作落到实处;利用好国家和地方在节能减排政策,争取专项节约资金,增加技术节约项目。

6.继续推进多元参与的后勤管理服务模式改革,上半年开展校外专业物业公司进校服务全方位评价活动,总经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后勤集团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工资能升能降”的后勤人事管理模式,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开展练兵比武活动,提高后勤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7.完善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切实加强公用房及设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整合学校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全面完成校园地下管网系统勘测。

8.切实加强教室管理,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室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爱我家园爱我理工”系列文明教育活动,加强学生道德教育,成立“学生教室巡查小组”,配合相应管理条例,实现学生学习环境的彻底改善。

9.完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和管理;

做好对已加入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提高我校科学仪器服务社会的能力。

10.建立并完善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在2~3个学院进行实验室三级管理试点工作;

推进实验室对外开放,增强为教师科学研究和学生创新训练提供支撑的能力。

11.认真做好财务预、决算工作,本着“保重点、保运转,重民生”的原则,合理压缩办公性经费,确保现有经费真正发挥效益;

加大财务预、决算制度的执行力度,严格财务审批手续,预算外资金和大额资金的支付必须执行会议审批、报告制度,预算外资金项目原则上不再支付;大额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荣成学院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报告一次。

12.不断改进招标工作,修改完善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按期完成南区运动场沥青铺设、草坪、塑胶工程的项目招标,4月前完成省部共建高校专项资金1450万元的采购计划上报工作;加强招标采购档案资料保管工作。

13.认真落实教育厅关于高校基本建设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在建项目的管理和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科学规划各校区基本建设项目,依据资金情况分步实施。

14.提高学校资源使用效益,开拓思路做好创收工作。

拓宽渠道,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学校办学;做好理工大厦、体育馆的管理及经营工作;盘活农场资源,改进校医院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创收。

15.树立精品意识,打造特色品牌,进一步加强编辑出版管理工作。

创新工作思路,打造高素质队伍,全面提升“四刊一报”质量。

大学人事工作计划表范文一、指导思想:

学校人事档案工作是学校的一项基本职能,它是学校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学校各项活动、管理工作的真实反映和重要的果,是体现一个学校办学成果的重要依据。学校的人事工作关系到学校的荣誉、发展,关系到全校教师的切身利益,是学校正常有序开展工作的坚强后盾。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档案、人事工作管理,体现学校档案、人事工作的重要地位,使我校的档案、人事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二、具体工作:

(一)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1、加强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完成资料分类归档,完善档案查看制度。

实行档案资料工作集中统一管理。

2、协助学校领导完善用人制度工作。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精神,本学期继续协助校领导完成全校教工和临时用工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及职称评聘工作,建立并完善考评制度,正确进行绩效考核和人才评价,做到科学、公正,公平。合区教育局人事科传达的会议内容学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与当前的考核操作技能方法,做好年末每位教师的年终考核。

(二)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随着教育事业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事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的人事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工作做得细、做得实。由于教师的调进调出等教师的流动以及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更要求人事干部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从学校的整体利益出发,做好学校的各项人事工作。人事干部要为学校、教师的人事问题根据学校的整体规划按原则,照规定办事,使学校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三)常规工作:

1、工资福利工作:抓好正常化管理,做好晋级增资、转正定级、退休审批等工作。

2、报表统计工作:做好每月工资报表,各项人事统计报表,年终报表的上交工作。

做好核定每月绩效工资,年终工资总额、四金解缴基数的工作。

3、职称评定工作:把握其工作的政策性,严格执行上级的文件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其他管理工作:做好教职工的聘用合同签订等工作。

做好流动人员关系及四金、医保的转移,

5、上级布置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局人事科布置的各项人事工作。

6、档案整理工作:及时按质做好学校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协助学校的各项常规检查。

7、其他事务工作:按时做好支部、行政布置的各项工作。

做好法人变更工作。

(四)每月重点工作:

九月份:(1)各项人事统计报表的审核、填写;

(2)法人变更;

(3)社保、公积金变更事宜;

(4)中级职称评审

(5)转正定级审核

十月份:(1)完成学校教师基本信息的登记和录入;

(2)完成教师聘用合同的签订;

十一月份:(1)拟定、细化教师考核条例和细则

(2)学期中期自查,完成相关档案的归档工作。

十二月份:(1)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2)做好申报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材料清退工作。

一月份:做好各类资料的归档工作。(含人事、文书等所有档案)

大学人事工作计划表范文一、指导思想

以学校总体工作部署为指针,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以“运转有序、协调有力、督促有效、服务到位”为目标,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服务宗旨,发挥协调作用,抓好内部建设,

努力提高素质,在全校教职工的支持和配合下,有目的、有条理、高效益地开展工作,为学校提质量、创成绩而服务。

二、常规工作

1、及时收发书面和教育网上文件、通知,并交校长审阅,根据校长的审阅意见,转达给分管校长及相关处室办理或通知相关教师。

并作好档案的归档和整理工作。各部门所属的档案,按长、中、短期分类,永久性档案、长期性档案于期末交办公室分类归档。

2、做好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

在主管领导指导和帮助下,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做好文件的接受、传送、催办及文件管理工作,信息采集、上报、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对来文的阅批、领导批示的督办、重要文件的核稿、接听电话、打印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召集等日常工作,做到严谨有序,不出差错。各项文件材料,力求及时、准确,优质、高效。

3、提前做好开学和学期结束前的工作安排,根据学校部署及时起草学校工作计划(总结)和校历。

4、及时向区教育局和其他上级部门上报学校相关的工作材料。

5、及时出好会议通知、学校工作安排通知、节假日放假安排通知等事宜。

6、做好学校会议的筹备工作、记录工作。

7、继续做好各种迎检和接待工作。

8、做好相关的年报和各类信息统计工作。

9、做好校长及副校长安排的临时指令性工作。

三、主要工作

1、进一步做好各部门、各年级的统筹协调工作。

争取主动、积极配合、充分协调是行政人事部的主要工作目标。搞好综合协调,确保学校政令畅通。及时传达贯彻学校决策,加强督办检查,促进学校各项决策的落实。认真、科学地搞好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避免互相扯皮、推委,出现工作空档,确保学校以教学为中心,各方面通力合作,默契配合。坚持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做各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不贪功、不诿过、不拆台、不越位、顾大局、识大体,维护好学校班子的团结,提高工作效率。

2、做好学校文函档案管理工作。

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注意收集整理体现学校办学水平的教学教研材料并归档,使档案管理更科学、规范,作好档案利用工作,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服务。

3、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认真做好校务公开工作,增加公平、公正和公开的透明度,对职称晋级、年度考核等各项重大事宜,在全校教职工中及时做到公开。

4、创建有特色的校园文化。

优化育人环境,提升校园文化品位。加强学校网页、阅报栏、宣传栏等文化载体建设。继续做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巩固并发展文明创建成果。协助校长搞好学校外事工作。5、按时完成人事统计及有关报表工作。收集整理学校办学的基本数据,编制学校的基本情况表,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供数据查询和信息咨询服务。

6、协助学校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督促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并做好安全记录;

认真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7、树立服务意识,公正公平地做好各项人事工作,配合校长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继续教育、日常考核、教职工工资增加、职评等工作。

四、需强化的工作

1、调整网站版面,移除润扬中学栏目。

依照学校规划调整,在学校网站首页及分页上移除润扬中学(含高中、初中)栏目的显示,原栏目数据转入后台隐藏保存。

2、增加与学科教学相关的网站连接

拟在网站醒目处增加扬州教考研、市(区)名师工作室等网站的链接,突出对教育教学的支撑。

3、继续做好网站专栏建设工作

在认真做好已有专栏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学校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部门,围绕教育教学热点,继续开辟新的网站专栏。

第14篇

关键词:信息共享;服务职能;行政体制;网格化管理

网格化管理作为一个新的基层社区管理模式,大量学者对其利弊进行了研究。有学者从社区治理的角度来看,认为网格化管理是“更加全面的社区服务和管理体系”[1],网格化管理以其涉及范围广、灵活性高的特点便于实现对基层事务的全面覆盖和高效处理。网格化管理在宜昌推行以来,短短五年时间就已经覆盖了宜昌边缘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可见其速度之快,效率之高。相对传统的管理方式来说,网格化管理发生了很多变化,其中最明显的转变就是政府角色的变化,政府不再是原来的被动管理,而是成为了管理的主动承担者,由此带来的管理方式和业务流程的变化都是网格化管理的创新之处。从效用最大化的角度来说,网格化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体系以及经济物质条件作为支撑,还需要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的发展。本文的调研地伍家岗区,作为最初推行网格化管理的试点地区,可以说是宜昌市网格化管理的先行者,推行过程中在职能分配、制度建设、流程完善等方面都出现了许多与理想状态不相符合的问题。

一、伍家岗区现行治理方式

宜昌市的网格化管理在借鉴前者经验的基础上走出了一条具有地区特色的道路。在此基础上,伍家岗区在网格化管理的过程中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系统,体制也逐渐趋向成熟,本文主要从网格化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构成、职能与工作流程、信息共享、部门协作、现有考核制度五个方面对其进行治理现状分析。

(一)机构设置和构成

宜昌市的网格化管理2011年开始在伍家岗区试点推行,2014年全面推行到伍家岗区下的农村地区。网格管理系统主要由各级网格监管中心、各政府部门、基层网格站构成。

1.各级网格管理中心

网格管理在市、区(县)两级设网格监管中心,在街道办一级设网格管理中心,在社区、村设网格站,构建起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系。但是市、区、街道三级管理机构严格意义上并不是政府的法定职能部门,仅仅是一个协调机构。

2.基层网格站

在伍家岗区的每个居委会和村委会下都设有网格站,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在城市社区按物业小区500户或杂居小区300户为一个网格,将居委会下辖的地区按照大小分为6-10个不等的网格,每个网格配备一名专职的网格员。农村地区与城市社区的区别在于,农村地区划分标准为每400户一个网格,由于刚推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员配备尚未齐全,存在一个网格员负担两个网格的现象。伍家岗区网格员的任用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直接任用村委会原有的工作人员或本村居民,看重这部分群体在村里的人脉以及本身具有的实际工作经验,便于初期工作的开展;第二市人社局通过面试、笔试的方式面向全市统一招聘大专学历以上、35岁以下工作能力较强的人担任网格员。不同网格站的工资水平是不一样的,刚开始推行网格化管理的火光村社区网格员的工资在1200-1300元左右,网格化管理较为成熟的白马山社区工资在1900元左右。

3.政府各个职能部门

宜昌市共有34个市直部门与网格管理部门联系,伍家岗区中的多数职能部门也与网格管理系统紧密联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有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以往这些部门中直接面向民众服务的工作,都是依靠一级一级的任务分配落实,现在可以直接依靠网格管理系统将协作任务直接分配给网格员,也可调用网格管理系统中的居民信息。这些职能部门与网格化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主要有两个:第一,这些部门中都设有网格管理协调室,专门与网格管理中心进行联系,一方面接收网格中心下发的任务,另一方面对自己所做的工作向网格管理中心反馈,报送和接收工作任务;第二,针对需要多部门协调的工作,有定期的网格管理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主要是由多个部门协作治理社区,多部门一起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对各个部门出现的问题以及可以协调合作的工作拿出来一起商讨,寻求解决方案。

(二)职能与工作流程

1.依主体划分为网格管理中心职能和网格员职能

网格管理中心的管理内容主要是是根据市区一级下发的工作任务指派网格员的工作内容;其次是对网格管理员的考核,考核项目主要为日常下达的民政、计生和居民信息普查等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另外还包括对网格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网格管理中心自身组织的信息采集录入,管理软件的使用等。

网格员在这个系统中主要起到信息收集反馈的作用,第一,将各项社会事务中出现的问题,包括有民政、劳保、计生、城管、卫生、消防等方面,收集居民意见,上报网格管理中心。第二,网格员每个工作日内都需一日双巡,在巡逻的过程中检查基础设施,听取居民意见。第三,网格员负责居民的基础信息收集,包括有居民个人基本信息、房产信息、工作信息、计生信息等,整合入网格管理中心的系统。

2.依职能性质划分将其分为信息采集和提供服务

(1)信息采集

为及时了解社区居民的最新动态,对居民进行统一化管理,减少职能部门因信息不足或信息不畅通导致的工作过程中的困难,网格化管理系统中建立了多个数据库和数据分享平台,包括社区综合信息采集核查系统、人口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社区网格管理信息系统、社会矛盾联动化解信息系统、社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等。由网格员负责收集各项基础信息,居民须填写伍家乡社区(村)居民综合信息统计表,这张表格涵盖了详细的居民信息,包括各项身份信息、教育信息、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就业信息、税务信息、医疗保险信息等。除居民基础信息外,网格员还搜集社区中最新发生的事件信息,如基础设施损坏或垃圾无人清理等。网格员通过社区E通将各类基础信息和事件信息实时上传,建立社区“综合采集、多方共享、动态更新、实时处理”的信息采集机制,形成完善且更新迅速的信息系统。

(2)提供服务

网格管理系统联系社区居民与各个政府部门,居民只需负责将问题上报给网格员即可,减少了居民反映问题的难度,提高了信息的传达效率,使问题得以快速的解决,网格管理系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做到了便民利民。比如在没有物业的小区,小区井盖丢失,居民将相关情况反映到居委会,居委会不会立马落实,实行网格化管理以后,网格员得知这一消息后,可以迅速到达现场采集信息,并通过“E通”软件将信息传达网格管理中心,中心会将任务分配到当地政府的城建部门,并要求限期整改,网格员将会随同工作人员一起处理井盖丢失问题,该部门在问题解决后,网格员在系统中同样以图文形式上报表明已办结,同时居民或网格员对整改结果做出评价,缩短了很多问题的处理周期。

(三)信息共享

居民信息由网格员采集后录入数字网络平台,通过网格化管理平台中的部门对接应用以内网的形式与职能部门共享,各个部门通过自己的对接系统与综合信息平台建立联系,获得工作中所需的信息。部门对接应用主要包括:公安网格化对接应用系统、人社网格化服务系统、民政综合网格化管理系统、人口计生管理服务联动系统等18个。在宜昌市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页面上,允许各个社区用户和街办用户凭密码登录,在日常办公板块中包括有社区办公、社区服务、社区台账、网格管理、基层党建、综合治理、部门联动、数字网络等,部门联动和数字网络是系统内部进行信息分享和交流的主要平台。

以民政部门的低保审批为例,在信息平台搭建之前民政部门需要搜集申请人综合信息,申请人也需要办理许多繁杂的手续,现在民政部门只需提交调取信息的申请,街道办在收到申请后,直接从综合信息平台调阅核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初审后返回社区公示。其他部门如公安部门掌握流动人口信息、交通部门掌握车辆信息等都可以从这个综合信息平台中调取信息。这些应用保障了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避免信息重复采集,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四)部门协作

网格化管理在社区居民与职能部门之间起到信息传达与协调的作用,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网格管理中心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相当频繁,网格化系统实施的是科层制管理,其系统内部有明显的上下级的划分,上下之间的分工合作也是系统得以正常运行的主要条件之一。

1.网格管理机构与职能机构的协作

网格管理机构与各职能机构之间密不可分,网格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承接市政问题,然后将这些问题分配给各个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直接从网格管理机构处获得信息,解决问题。同样,网格管理机构也对职能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即市政部门对问题的解决程度,包括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是否完整解决问题两个标准,这是网格管理机构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督考核职能。

2.各级网格管理机构之间的协作

宜昌市网格管理系统实行两级监管一级管理,即市设网格监管中心,区、县一级设网格监管分中心,街道及乡镇设网格管理中心,社区、村设网格站,网格站管辖若干个网格,构建起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系。

网格作为网格管理系统中的最基层的组成部分,负责的网格员将网格内部所有相关信息,突发事件上报给上级网格管理中心,同时由上级网格管理中心负责下派任务并对网格员进行工作考核,网格员作为各级网格管理体系中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执行中心下发的任务,向上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考核

1.对网格员的考核

在网格员考核评分汇总表中,考勤情况占15%,日常工作占45%,专项工作占30%,社区的总和评价占10%。具体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一日双巡、弹性工时、基础信息采集、信息核查、矛盾纠纷排解等。网格员除受上级网格中心考核外,居委会或村委会也会对其进行打分,在加分项中与网格员有接触的各个职能部门及群众也可对网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最终由网格监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填制表格,形成网格员的最后得分。

网格员的考核体制中存在三个问题,第一考核内容过于繁琐,分数均摊到每一项工作任务上,对其进行考核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第二考核的主体复杂,不光网格中心对其考核,居(村)委会也对其考核,导致网格员面临更大的考核压力。第三对网格员的评分没有完善的量化指标,受打分人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2.对行政部门的考核

网格化系统创建“红绿灯”机制,形成监督体系。市综治办内部成立“市社区网格监管中心”,选调6名工作人员,利用电子监察系统“红灯预警机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监督。其运作方式是当网格员拍照上传事件后,网格监管中心需要根据事件性质分给对应部门,并监督相应部门处理事件的情况,通过红黄绿灯记录工作完成的进度,事件顺利处理的管理系统标明绿灯,延迟的标明黄灯,当事件滞压得不到解决亮红灯,亮红灯的部门需要受到核查和进行说明情况。以此项机制加快各职能部门对事件的解决速度。

二、管理方式效用不足的原因

(一)工作职能下移造成网格化管理的泛化

网格化管理不是社会治理的全部,社会治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既要发挥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主导作用,同时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提高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人们往往误认为网格化管理能应对社会治理的全部内容,把社会治理的内容全部纳入网格化管理,反而导致职责不清。另一方面,网格化管理事项准入制度不健全,网格员大多没有拒绝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给他们的不属于工作范围的事项。

(二)固有上层行政体制的制约作用

在推行新型治理方式的同时,上层行政体制没有转变,仍然对公共资源和权力有着绝对的分配权,这也是在网格化管理推行过程中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网格化管理建立了由各级网格监管中心和基层网格员组成的完善的管理系统,但没有能力和权力解决问题,本质只是一条连接的纽带,与之相比,职能部门掌握着解决这些问题所需的公共资源。即使网格监管中心有权对职能部门进行考核,但是执行难度大并且没有完善的责任机制和惩罚机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治理体系的效率和增强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此,要想对现状进行根本上的改革,只从基层治理方式入手是不够的,最重要的还是对上层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三)单一管理主体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社区由“管理”向“治理”转化,最明显的标志之一就是引入除政府以外的参与主体,季燕霞指出我国政府社会管理迫切需要增进社会主体的权利,增强社会力量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2]。我国长期处于“单一权力”管理模式下,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大包大揽”各项社会事务,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单一的管理模式和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实现从单一管理模式到多元化治理方式的转变,需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

当然在现阶段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尚未成熟的前提下,仍需要政府以其行政力量来规范社区管理,作为主要管理主体的同时,应该允许和鼓励更多非政府力量参与到管理体制当中,形成治理合力,这样不仅可以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政府管理盲区,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

在伍家岗区的白马山社区,社区负责人已经采用引入多种资金的办法来促进社区活动的开展,通过建立白马山社区网格管理互助基金,吸收来自伍家岗区总工会、三峡晚报、宜昌消防支队甚至是负责人自己的稿费来支持社区内部诸如为困难居民捐款、帮扶生病居民等活动的展开。这是由网格化管理向网格化治理转变的良好开端。

(四)静态的管理模式导致采取措施的滞后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主体向多元转变,静态模式已经不能与其相协调运作,日趋发达的信息化技术和网格化管理方式的结合打破了部门之间、管理结构之间的壁垒,信息得以共享。在实际操作中,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仅起到信息共享的作用,其由上到下的和由下到上的反馈机制仍不够灵活,造成上一级管理部门无法及时了解具体问题和处理方式,或者下级在面临问题时与上级沟通不够导致措施的滞后性。滞后性在与民众的交流中表现的更为明显,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处理民众反映的问题造成民众不满,政府公信力下降。要想使信息和问题在不同级别的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之间实现动态流通,需要最大化发挥网络平台优势,推动动态化的管理模式,形成从上到下、从下到上的反馈机制和管理主体与民众之间的快速交流机制。

三、现存治理问题的改善方法

(一)合理分配基层服务职能

1.完善网格管理工作事项准入制度

建立健全网格管理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将网格员承担的事务加以明确。网格管理中的七项职能太过笼统,留有的操作空间太大,将很多本来应该由行政部门所应该承担的工作全推给网格员。对于每一项职责,都要将具体内容加以详细确定,即使是需要网格员来临时协助工作,也要明确行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同时,对于已经纳入“网格员工作事项”中的内容,市区网格监管部门应该积极听取社区、网格员建议,对于不适合网格员承担的工作事项予以取消。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在明确网格管理系统和基层网格员所应承担的职责的同时,也要明确职能部门职责。在管理服务事项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必须要对诸如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梳理,对于新增服务管理职能依据实际情况分配给各个职能部门承担,明确主体责任。

2.协调网格管理与原有社区管理工作

设在社区里的网格站和下辖的网格员的工作,与居委会所承担的任务重合度更高,名义上网格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基层网格站,但网格员仍在村委会班子内。网格员的工作核心应在信息采集反馈,计划生育、民政服务等工作,应由居委会原本对应的委员进行管理。要明确权责,避免产生居委会无事可做,网格员负担过重的现象。使得两者协作处理区域内管理服务事务,从根本上控制网格员所负担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的膨胀。

(二)职能部门工作流程再造

推动行政体制改进的根源还是在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体制调整,网格化管理机构本身是一个协调机构,主要职能就是组织调动各方资源去解决问题。要想真正解决各类民众反映的问题,根本上要靠职能部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为职能部门的改革提供了契机,网格化管理利用可以交互联系的信息系统打破了职能部门间的壁垒,使得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再造成为可能,一定程度上变革了以往职能部门间“横向交流不足”的问题。

推动职能部门工作流程再造要明确两点:第一要以服务民众为核心理念,同时精简流程;第二是要以网格管理信息化系统为主要的载体,提高效率。首先,各个职能部门要对自身所承担的管理服务项目进行重新梳理检视,需要各个职能部门协调的,分成明确步骤在信息系统中由各部门审核,并限定期限。同时宜昌市网格化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普通民众使用的网络软件终端,配套开发供普通居民使用的网格管理手机软件,用于居民上报社区里的公共安全隐患等问题。经各级网格管理中心审核中转,交至对应的职能部门去解决。可以用这种方式将提出工作任务的权力交给民众,由上级部门根据完成情况考核工作绩效,实际上也是有效的民意参与。

(三)完善网格管理系统内的考核与奖惩制度

1.职能部门奖惩

网格化管理现阶段存在反映问题解决难的现象,实际上与其工作考核机制存在很大关系。要想让职能部门从根本上树立起服务意识,就应该对职能部门的结果评价附加更严格的失职惩罚制度。对于未完成工作事项的职能部门,要给予严厉惩处,将这些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与年终绩效考核相挂钩,与部门领导的升迁适当挂钩。在惩罚机制实施的过程中,把握力度,注意方式,最好的方法是形成以民众评价为核心的绩效评价机制,以此作为奖惩的标准,民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是职能部门形成服务意识的关键。

2.明确网格员考核主体

解决宜昌市网格员考核主体复杂的问题,关键在于改变考核的体制,减少考核主体,以所完成的事务的好坏为中心,而不是各类部门领导的评价。网格化管理实行垂直化管理体制,是下级对上级负责,不需要在网格员考核中引进各个职能部门和村委会等如此多的考核主体。现阶段整理考核内容,明确考核主体,使网格监管中心成为单一考核主体,将其考核的主体逐渐从“四位一体”转变为仅仅由网格管理中心对其进行考核。同时探索以办理的事务的质量评价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如果该事务是民政局下派的,则民政局仅就事务完成情况打分做出评价,如果是居民提出的请求解决的问题,则由居民通过网格管理系统打分。网格员总的工作绩效主要由这些事项的评分决定。

(四)增进居民参与

在网格化管理未来的发展中,要逐步培育起社会组织,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基层网格员对社区治理的作用有限,而且由财政供养,如果对网格管理体制不断扩充,使其有全能化的趋势,对地方财政将是一个极大的负担。宜昌市的网格化管理已有较好的探索,下一步要重点将社会组织参与、居民参与和网格化管理相结合。通过向社会分权,形成控制网格化管理职能膨胀的有效方式。比如以往社区的文化、卫生、就业都是由居委会操办,现在当地的文化活动只由居委会引导,居民自己组织。当然这些还只是浅层次的,主要的目标还是在涉及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关键决策上,能做到有效的民意参与。

同时激活基层党员的积极性,让网格员和党员的沟通协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党员带动群众参与进来,充实志愿者队伍,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积极配合网格员的工作。让其参与和担负起更多社会治理的功能,这样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又可以精简机构、减少编制,也为民间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第15篇

第一节 研究背景

我国邮政产业改革的表现形式,就是从垂直一体化的多产品独家垄断生产方式中分离出若干竞争性产品,快递行业就是其中之一。快递业的市场基础是对于时间比较敏感的运输需求。中国快递业经营者被划分大两部分:邮政快递及非邮政快递。其中,非邮政快递又分国内快递公司及国外快递公司。

1985年,我国邮电部成立了邮政速递局,处于计划经济下的行业政策性保护使中国邮政快递长期处于霸主地位。由于实行信件和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由邮政企业专营的制度,快递市场的竞争受到限制。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的快递业务是从国际快递业务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运输市场对外开放,世界快递巨头如联邦快递、联合包裹以及民营快递企业快速加入,使其各自有着细分的市场。其中,快递市场中的高端业务———国际快递是资本、技术、知识密集型的业务,必须具备综合运输能力的业务公司才能经营此项业务,因而国际快递业务的极大部分被各外资巨头所垄断,市场集中度比较高。1980年,中国邮政EMS成立,开展国际快递业务; 4年后, EMS开始运营国内快递业务,此举也标志着我国快递市场初步形成。中国邮政速递服务公司凭借原有的市场保护政策和国内遍布城乡的邮政投递网络,占有国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大部分市场份额, 几乎垄断了中国国际国内快递市场,市场占有率一度高达97%。但由于多年垄断经营造成的体制上的弊端以及由于体制所导致的经营观念和经营方式的落后,其竞争力不断减弱。随着1993年第一家民营快递企业快客达的成立,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遍布全国,最多时高达30000多家。同城快递是近年来增长迅速的业务板块,作为一种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业务,它注定是快递业务中最分散、竞争最充分的市场,为数众多的民营快递公司占有同城快递市场份额的70%以上。

现代快递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现己成为一项利润丰厚、市场规模及潜力巨大的产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抢占中国巨大的快递市场,国际的快递公司纷纷把触角伸到中国。国内从事快递业务的经营者除了中国邮政、民航快递、中铁快运等大的快递公司外,还有众多的中小快递公司。当前,由中国邮政一家独霸天下的格局已被打破,我国快递业出现了国营、民营、外资多经济主体、多运输方式相互竞争的市场状况。如何把握机遇和应对挑战,促进我国快递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热点话题。

第二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发展,快递物流受到了各行各业的高度重视,成为仓储、交通运输、邮政等领域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快递物流的发展趋势是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和柔性化,物流信息贯穿于快递物流活动的整个过程,通过对快递物流信息快速、准确地传递和共享,再通过高效的物流信息系统的控制,能够实现快递物流企业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作成本,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当前,小和山快递物流业也获得了较大发展,快递业建设正在起步,一些快递业建设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就整体来说,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与我国发达地方快递物流相比较有大差距,与跨国快递物流巨头更是差距巨大。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快递物流市场表现得更规范、成熟。从更深的层面,小和山快递物流建设还存在着诸多瓶颈,尤其是民营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落后,使得快递物流企业专业化程度不够,成本高居不下,信息化建设落后,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物流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和公共服务的平台发展缓慢以及缺乏快递物流信息化发展战略等。要改变这些现象,需要更多的学习,需要进一步强化信息化建设。就整体而言,小和山快递物流建设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表现为快递物流系统的标准化程度较低、信息化观念不足以及基础建设滞后,面对外资的进入以及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小和山快递物流业必须要重视快递物流建设,通过快递物流业建设,提高快递物流效率,提高快递物流行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二章 快递业基本概念

第一节 现代物流概念及其特点

“物流”的概念,最初是日本经济界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从美国的physical Distribution(缩写为DP)中翻译过来的。传统的物流,一般是指商品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移位,以解决商品生产与消费的地点差异与时间差异,主要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加工等。“物流”概念的含义一直在不断发展完善。1985年,美国物流管理协会改名为CLM(The Council of Logistics Management),并将Physical Distribution改为Logistics,所做的定义是:“以适合于顾客的要求为目的,对流通与保管,为求有效率且最大的‘对费用的相对效果’而进行计划、执行、控制。”

物流不但与流通系统维持密切的关系,同时也与生产系统产生了紧密的联系。这样,将物流、商流和生产三个方面连接在一起,就能产生更高的效率和效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进人20世纪90年代,传统物流的概念已向现代的物流概念转变。所谓现代物流,是指原材料、产成、加工、整理、配送和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综合服务的过程。现代物流包括运输的合理化、仓储自动化、包装标准化、加工配送一体化、信息管理网络化等,在企业的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物流的不断发展,现代物流呈现如下特征:

1.物流系统化

物流不是运输、配送等活动的简单叠加,各要素间存在相互作用的最优化目标。局部的最优化不等于物流系统的最优化,这也是现代物流活动的重要基础。

2.物流手段现代化

在现代物流活动中,广泛使用先进的各种技术手段,包括运输的大型化、高速化,装卸机械的自动化,仓库的自动化以及信息处理传输的计算机化、电子化等,为开展现代物流提供了物质基础与保证。

3.物流信息化和网络化

信息在实现物流系统化,实现物流作业一体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信息将各项功能活动有机结合在一起,通过对信息的实时把握,控制物流系统可按照预定目标运行,同时也可提高物流效率,可以保证整个物流网络的最优库存总水平及库存分布,并形成快速灵活的供应渠道。

4.物流快速反应化。

随着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物流需求呈现出小批量、多品种的特点。订货周期变短、时间性变强,物流需求的不确定性 增强。在现代物流信息系统和物流网络的支持下,物流适应需求的反应速度变快,及时配送,快速补充订货以及迅速调整库存结构的能力加强。

5.物流服务社会化

目前,物流业得到充分发展,企业物流需求通过社会化物流服务满足的比重不断提高,第三方物流形态成为现代物流的主流,物流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节 快递概念及其特征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物流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同时,科技的进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使不论是传统产业还是高科技产业,都面临产品生命周期愈来愈短、利润愈来愈低、原料来源与制造生产的全球化采购使得补给线拉长以及客户满意度的提升等外在环境改变的考验。

这些都对现代物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普遍邮政服务和普通货运服务方式已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于是从传统货物运输服务中逐渐产生一个新的分支即快递物流,其迅速、准确、周到、优质、高效,且具有个性化的快递服务正影响着现代物流的发展趋势,使现代物流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作用。

一、快递的内涵

快递又叫速递,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物运输企业,将客户的文件、物品或货物(简称快件),通过自身网络或网络,在指定的时间内,从发件人手中送达收件人手中的最快捷、最安全的运输方式 。快递包括商业文件快递(Document overseas Express/DOX)和包裹快递(Worldwide Package Express/WPX)。文件快递主要包括:商务信函、银行票据、报关单据、合同、标书等,重量轻、体积小、时间要求较高,收费标准也较高,主要是面向商务客户;包裹快递主要包括:企业资料、商品样品、零配件等,重量较重、体积大、对货物的时限要求不如商业文件高,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

一般来说,快递企业以承运小件物品为主,快递的市场基础是对时间比较敏感的运输需求。相联系的还有快运这一概念,根据业内人士的判断,快递承运物品较小,一般在100克到20千克之间,强调最快到达时限与门到门的服务;快运承运物品一般在10千克以上,侧重时限与费用的平衡,但实际两者之间的概念区别日益模糊。快递企业越来越趋向于提供多种物流服务,既提供商务文件、小件包裹的快递服务,也经营大宗包裹的快运业务,与快运企业在业务上趋向融合。此外还有速递的概念,美国国际快递服务商强调快递比速递规模更大,技术更先进。

快递业是20世纪60年代末在美国诞生的一个新的产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04年报告对快递业定义如下:(1)快速收集、运输、递送文件、印刷品、包裹和其他物品,全过程跟踪这些物品并对其保持控制;(2)提供与上述过程相关的其他服务,如清关和物流服务。国内学者对快递业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论。其争论焦点是快递业务是否属于邮政业务。对此,邮政企业与非邮政企业有完全不同的看法。2008年中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将快递定义为“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本文认为,快递业属于服务业,即第三产业。但快递业又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产业,与传统邮政业有本质的区别。

二、快递的特点

现代物流的核心理念就是实现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一体化全过程。而快速物流是比较高端的物流服务,其目标很明确,就是建立对时间性有较高要求的一体化的物流服务体系。而以“快”为基础的物流,有社会的需求中,自始至终在做“快”的文章:做运输,是在做快运;做速递,是做快递;做物流,是做快速物流,整个发展过程就是一个“快”字。

快递不同于传统邮政业务,主要是:一是依赖运行的网络设施及其资金来源的性质不同。一个是国有和公共投资形成的公共邮政网络,一个是包括民间私人投资形成的或大或小的、区域性的市场配送网络。二是消费类型不同。一个体现为全体公民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简单化消费,一个体现为消费者与运送公司在特殊约定交易条件下的个性化消费。

与一般的物流相比,快递具有以下特点:

1.快捷、安全性

快递服务凭借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先进的通讯网络及最快的运输工具将商业函件和包裹送到世界各个角落,快捷的需求使快递公司必须具备快速运输工具,工具显然是飞机和各种类型的专用汽车。承揽全球快递的大型快递公司其拥有的先进的飞机数量,并不逊于世界著名航空公司所拥有的飞机数量。当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区域交通环境的不同,也导致在日本和欧洲这样区域经营的公司依靠大型货运汽车来承担中长距离的运输。

另外,在货源集散地,尤其是经营区域的中心地区,快递公司必须设置专用集配、中转和控制中心,配备有大型仓库群、电脑中心、控制和指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运输工具、存放中心等设施,这些配置充分保证了快件的安全性。

2.高科技性

实现快递物品的门到门或桌到桌服务,必须及时准确地接受到顾客信息,快速处理单证,实现物品的全程跟踪,随时解答顾客查询等。为了实现这些功能,快递公司必须配备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先进的通讯网络以及能够满足和实现各种个性化的、特殊的快递服务需求的特有软件和硬件功能。20世纪的最后十年,UPS在电子技术方面共投资了110亿美元,不仅实现了对包裹运送的每一步紧密跟踪,而且使其在电子商务大潮中占据有利地位。

3.优良的服务功能

快递需求是衍生需求,快递产业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衡量快递服务的。水平包括服务广度、服务深度及服务舒适度等三个指标。广度是指快递服务的业务种类及其满足用户需求的程度,业务种类越多,服务广度越广。服务深度是指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的完全程度和便利程度。服务深度越深,需要由用户自己完成的工作量越小。舒适度是指以员工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心理感受的优劣程度。

4.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

快递业提供的产品是一项服务,要求以尽可能快的速度来传递信息或实物。影响到快递业产品的其它产品主要有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类产品。对于信息类快递产品而言,通信方式的进步无疑会使传递信息类快递产品的需求量下降,但同时商业往来的大批量快递物品会有所增加。

5.时效性

时效性是信息 、物品类传递服务的基本要求。快递的实物传递性,决定了快递服务在保证安全、准确的前提下,传递速度是最重要的服务质量衡量标准之一。

第三节 快递的作用

1.快递可以满足信息与资料的快速传递。在国际贸易及经济活动中,商业文件的快速传递非常重要。当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进行重大决策时,往往要经过多次资料交流才能做出,任何耽误和拖延,都可能使企业在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和激烈竞争中失去有利地位。快递业务很好地满足了这种需要。

2.快递业务可以使银行的汇票、支票、信用证及有关单据可靠而迅速的交给异地银行兑换,早到一天可以节省可观的利息,同时推进了进出口业务的开展。

3.国际间海运业的发展,特别是集装箱船舶的出现,行驶速度的加快,港口装卸期的缩短等等,均要求相应地减少轮船在港时间。因此,在船舶抵港之前,必须将所有装船资料送到目的港港口有关部门,这样可以减少船期和港口使费的损失。

4.快递服务对看样成交的样品,来料加工的货样,以及广告、建筑、保险、影片、新闻报导等资料的传递,同样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快运货物早己跨越出商品货物的范围,服务对象也不局限于贸易界了。

5.随着电子商务的飞跃发展,与其接口的因特网用户迅速增加。跨国界及远距离购买个人商品将司空见惯,包裹类的快速增加将对具备快捷、安全、可靠特点的快递业需求也会大量增长。由此可见,快递在国际经济交流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其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第三章 快递业的发展历程

第一节 快递业的发展及现状

加入WTO后,我国政府从根本上重视服务业的发展,快递业作为服务业一个重要的分支必然受到重视。《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快递服务标准》的问世,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明确要求,快递协会的成立,《新合同法》的出台等对快递行业的市场秩序,监管主体、产业整合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快递行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的快递业务是从国际快递业务开始的。中国快递业始于1979年,日本OCS与中外运合资成立中外运—欧西斯公司。1980年,中国邮政EMS成立,开展国际快递业务; 4年后, EMS开始运营国内快递业务,此举也标志着我国快递市场初步形成。

凭借着国家专营的优势及几无对手的竞争,EMS几乎垄断了中国国际国内快递市场,市场占有率一度高达97%。但随着1984年四大国际快递公司联邦快递(FedEx)、联合包裹(UPS)、中外运敦豪(DHL)及天地快运(TNT)陆续进入中国市场经营国际快递业务, EMS的国际快递市场份额以每年4%的速度急剧萎缩。同时,随着1993年第一家民营快递企业快客达的成立,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遍布全国,最多时高达30000多家。中国快递市场陷入了惨烈而又无序的竞争。

我国国内快递市场依据其产生和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1984年-1992年:初步发展阶段; 2 、1993年-2005年:成长及竞争阶段; 3 、2006年至今:发展成熟阶段。

经过30多年的迅速发展,快递业已成为世界经济中增长最快的产业。中国快递服务业虽然自上世纪80年代才起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国际国内贸易的发展,我国快递业也从无到有稳步发展,尤其是从2001年以来发展速度大大提高。从1987年起步至今,中国快递服务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近几年增速显著,业务量年均增幅达22.7%,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8.6%。根据国家交通部公布数据:即便在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严重的2008年,业务量和收入增长也超过了20%。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快递全行业收入达到408亿元。

中国快运速递产业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在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形成了以沿海大城市群为中心的四大区域性快运速递圈(珠三角、长三角、山东半岛、环渤海快运速递圈)。同时这死大快运速递圈又以滚动式、递进式的扇面辐射,带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发展。部分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已经成为区域性快运速递产业发展中心,而且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基本交通运输干线为基础的若干快运速递通道,使中国快运快递业的点-轴-面系统初呈雏形。而国内快递市场主要是由民营快递企业、国有快递企业及外国快递企业占有,而中国国际快递80%的市场份额由四大跨国巨头占有。

第二节 快递市场的竞争

快递产品按照服务区域可分为国际快递和国内快递两个细分市场。国内快递产品按照服务区域、递送时限及货物重量三个基本维度可细分为以下几种产品类型。

1、按服务区域区分:同城快递、省内快递、区内快递、国内快递。

2、按递送时限区分:限时达、当日达、次日达(包括次早达和次晨达)、隔日达。

3、按货物重量区分:文件、包裹、经济快递(普货或重货)。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邮政局联合进行的全国快递服务统计调查显示,在我国快递市场中,国有、民营、外资快递企业在业务结构中各具优势。2008年,我国快递业务总收入为408亿元;其中,国有快递企业的国内异地快递业务收入占该板块快递业务总份额的64.1%,其份额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的快递企业。这一数据说明,国有快递企业凭借其网络、品牌等优势,把握着国内异地业务的主动权。同期,民营快递企业凭借其灵活的机制、相对较低的成本、方便的服务以及众多的从业主体,在国内同城快递业务上的优势逐渐提升,民营快递企业的国内同城快递业务收入迅速增长。在国际快递业务方面, 2008年外资企业占该板块业务总收入的60.1%,外资企业依靠其遍布全球的运递网络、雄厚的资金与技术实力、良好的管理与服务,在国际快递业务上优势明显。

由此可见,我国快递服务从业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国有、民营、外资快递企业多元共存、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已经形成。同时,由于国内快递业务收入占据整个快递业务收入六成以上,而国内快递业务进入门槛较低,因此,我国国内快递业务的竞争激烈程度远大于国际快递业务。

在国内快递市场上,申通、顺丰、宅急送等民营快递企业,以低价和灵活服务取胜,向来颇具竞争力,并已获得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快递企业在国内快递市场所处的竞争排位如表3-1所示,占据国内快递市场前三位的分别为EMS、顺丰速运及中铁快运;在大部分行业中存在的“三四规则”同样适用于我国国内快递市场,即第一名EMS的市场份额等于第三名中铁快运的市场份额的四倍。2008年国内快递最具有竞争力的前10家快递企业排行榜上,民营快递企业占据了绝大部分。见表3-2。

表3-1 快递企业的竞争 排位

 国有 民营 外资

第一集团  EMS 顺丰速运 FedEx

第二集团 中铁快运,

民航快递,

中外运速运 申通速递,

宅急送 DHL,

TNT

第三集团  天天快递,

圆通快递

等 UPS,

美亚快递,

全一快递

表3-2 2008年国内快递最具有竞争力前10家快递企业排行榜

排名 企业

第一名 邮政EMS

第二名 顺丰速递

第三名 申通快递

第四名 圆通速递

第五名 韵达快运

第六名 中通速递

第七名 天天快递

第八名 全一快递

第九名 汇通速递

第十名 宅急送快运

第三节 快递业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快递业务量逐年大增,市场需求巨大,行业发展迅速。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 速增长,全球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对陕递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我国快递市场蕴藏着无限 商机。较低的进入门槛使得民营快递企业迅速增加。民营快递企业同时具有价格低廉、服务及时及经营模式灵活的优势。民营快递在同城快递上至少比EMS和外资快递便宜 2倍的价钱。凭借其灵活的价格优势,在快递物品不是很贵重的情况下,大多的消费者是看重民营快递“价廉物美”的特点而选择它。在服务上,很多的民营快递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这种运营模 式也为其积累了一定的客户。民营企业的规模比较小,机构比较扁平。管理就比较方便,民营快递灵活的经营模式使得效率大大地提高。这种灵活的经营模式相对国资快递业具有很大的优势。虽然民营快递企业的发展令人振奋,但是民营快递企业在我国的崛起时间还很短,散、小、弱、差是民营快递企业的主要特征,大部分的快递企业规模小,竞争力薄弱。我国快递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市场主体待遇各异,竞争不规范

快递市场政策法规不健全,行业管理体制不顺,导致快递市场的正常秩序一直未能形成。随着不同层次进入者的增加,快递企业急剧增多,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开始出现无序竞争状态。参与快递市场竞争的主要有国有、外资、民营三类企业。国有如EMS由于受到比如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邮政的快件有优先权等的相关政策保护,附加其本身拥有全球范围内的快递网络和强大的信息化资源使得EMS在竞争中占据一定优势;外资企业首先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高质量的服务占据国际快递市场,又有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国际快递公司在国内快递市场的力量不可忽视;民营快递企业,实力最弱,基本没有享受任何优惠政策,这就造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比如非邮政快递企业车辆进入市区配送快件的合法性没有得到相关法规的确认,其客车运送快件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非邮政快递企业的经常被交通部门、公安交警因为其“无证经营”和“客货混装”处以罚款。

在这种市场环境下,一些民营快递企业为争夺客户打起“价格战”,严重影响了快递服务市场秩序,使得市场价格出现混乱,同时服务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错发、丢件、损坏物等问题时有发生,让消费者对“快递”产生误解和不信任感。

二、技术水平落后

与国外快递公司相比,我国大多数快递企业经营管理与技术水平落后,基础设施落后,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普遍较低,多数企业的技术装备和设施落后,运输工具转载率、装卸设备荷载率及仓储设施利用率不高。信息处理技术落后,民营快递企业在信息处理技术方面大都没有建立统一集中的信息管理系统,缺乏必要的公共信息平台,也没有性能良好的客户统一结算系统,在全球性的货物追踪系统、网上自动货物动态查询系统等关键的信息系统方面,在服务和效率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国外同行。货物流通方式未能普遍采用空运。国内快递业选择的是以公路快件为主的地区性集散方式与空运为主的跨省快件运作,还未能普遍采用以空运为主的集散方式的快件运作。这是由于快递企业的准入门槛比较低,一间办公室、一部电话、一把椅子就可以经营快递业务,而且大多数快递公司在招聘员工时要求比较低,这种现象就导致了快递服务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国际快递巨头掌握先进的物流技术,在信息,通讯,运输水平上均远胜中国快递企业,而在管理方面则是有合理的组织结构,科学的管理技能和灵活的营销技巧。而中国的快递企业对国际快递业的运作还不太熟悉。国际方面有很多法律、规定。中国的快递业要想发展国际业务还必须适应各个国家的法律、国情。同时想通过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外溢获得这些资料又十分困难,这是因为由于跨国公司的内部性,又极大的阻止了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外溢。如果说和中国本土企业合作,外资逐渐掌握了中国的法律、国情、管理经验的话,中国企业要想得到国际快递巨头的管理经验、技术,自然更有一番难度。

    三、民营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缺乏资金支持

快递企业要发展,就应有先进的信息系统来支持,要有配套的交通工具作保障,这一切都需要资金投入。民营快递企业由于资金的缺乏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民营企业中,一批像顺丰、申通、宅急送等已具有相当影响的大中型优秀快递企业茁壮成长,但是为数较少。大多数民营企业表现出“小、散、弱”等问题。民营快递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在融资等方面存在着较多障碍,资金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民营快递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而邮政EMS有国家雄厚的资金支持且拥有三万多个网点,这使国营快递有快速发展的保障。而民营快递企业由于得不到资金支持,在网络、信息和技术等方面投入不足,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

政策面的不利、资金的短缺、规模和网络的劣势都将迟滞民营快递公司的快速发展。但是,可以预见的是,一旦大环境特别是政策和融资逐步变的宽松, 民营快递公司将伴随中国快递市场的扩张而快速长大。

四、人员素质偏低,服务水平低,企业管理水平不高

快递企业初始资本投入较少,加盟门槛低,使得民营快递企业往往规模较小,数量过多,产业集中化不高,竞争力弱。由于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较低,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企业无照经营或非法经营,服务质量较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事件屡屡发生,近年来快递业的服务投诉不断增加。民营快递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快件迟到、破损、丢失及对事故的推诿现象比较常见。这些负面现象,影响了民营快递企业以至整个快递行业的总体形象。

第四章 小和山高教园区快递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一节 小和山高教园区快递企业的发展现状

小和山高教园区处于杭州郊区,没有发达的工商业,其快递公司主要 以民营企业为主,主要快递公司有顺丰快递、申通快递、圆通快递、天天快递、中通快递、韵达快递。邮政EMS因为其价格太高,而小和山高教园区主要以学生为快递对象,太高的价格难以被学生接受,导致邮政EMS无法进入小和山快递市场。外资快递企业则因其服务网点有限,加上价格上的因素,也无法进入小和山这块市场。

民营快递主要采用连锁模式,主要连锁方式有三种:

1、“直营式”的连锁方式

目前民营快递企业采用以一个品牌作为主导,采取“直营式”连锁方式的比较少,代表有顺丰快递。其优点是便于统一指挥与运作,服务产品的质量容易控制,可以实现对客户的统一结算。但当公司膨胀过快而管理跟不上时,就会出现难以协调和顾此失彼的状况,其管理成本比较高

2、特许加盟的连锁方式

目前民营快递企业主要都是采用以一个品牌为主导采取特许加盟的连锁方式扩张网点,小和山快递企业多是采用这种模式,如天天快递、申通快递、圆通快递、韵达快运、中通快递等都属于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投资小、扩张快,对于特许品牌商来说,当发生经营风险时不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使得快递企业能迅速完成全国网点的建设。但是,由于对加盟公司的管理控制力度较小,管理以协调为主,在发展中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的被动局面,资源无法共享,造成了严重浪费。并且这种方式缺乏统一的企业文化,相互间没有共同的经济利益作为纽带,品牌资源使用多,而维护却很少。再次,加盟商的经济实力、诚信水平和注册资本各不相同,执行力不强。这种方式已经制约了国内民营快递的可持续发展。

3、相互的协同方式

即分布在各城市的民营快递企业以协议的形式在全国主要的城市范围内“协议联网”。通过相互而利用各自的资源和网络。这是最为松散的结构,协议约束型不强,具有很大的风险。只有少数实力较弱的小规模民营快递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很难在较大的快递范围内发挥作用。

快递企业将其目前服务产品主要分为四大类:文件、包裹、B-C配送类物品及高附加值第三方物流配送物品。然后按服务产品的需求特征,有针对性的采取与之相符的服务模式。

图4-1 快递企业市场需求分析图

小和山快递公司的客户主要是高校学生,其快递的主要形式为包裹快递(Worldwide Package Express/WPX)。 其运输服务模式如图4-2所示,快递公司收取客户物品集中于总部,再对货物进行分拣,然后运往各服务网点,最后由快递员派送给客户签收。这一服务模式相对单一,其服务范围也非常有限,服务群体主要以零散个人客户为主。

图4-2 快递企业运输模式示意图

第二节 小和山高教园区快递企业存在的问题

小和山高教园区的快递企业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员工受教育程度低,素质参差不齐

与所有的服务业一样,要想在行业内生存下来,人员素质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快递业是顶烈日、冒风雨、抢时间的苦差事,很少有人愿意打这份工,因此目前的快递业从业人员素质确实不高。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行业对员工的要求又相当高。因为一件看似简单的投递物品,对顾客而言却是相当重要的,像支票、合同这类重要文件,如果在安全方面出现差错,轻则导致快递公司名誉受损,重则要高价赔偿客户损失。

快递企业在其创立期一般只雇用十多个甚至几个员工,快递企业的一线员工主要来自农村剩余劳动力、下岗工人、待业人员等,其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虽然具有务实、吃苦耐劳的品质,但是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就职培训,再加上较高的流动率使得整体的专业素质较低,不能为公司树立专业正规的形象。由表4-1可见,快递公司对操作员的要求都不高,大部分在外派送货件和揽收货件的员工都只停留在中学,高中文化水平。而多数企业又不注重对员工的培训,致使员工专业技能差,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差。这些员工在没有物质激励的情况下,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就会表现得消极懒散以及对工作的不负责,使得企业的服务水平低下,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削弱了客户对企业的忠诚度。另外,民营快递企业对员工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不够重视,然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快递企业强有力的竞争手段之一,甚至是决定企业生死的关键因素。丢件、盗件、抢件、迟到和快件损坏导致民营快递频繁遭到投诉,而这类工作失误有80%以上的原因是由于职业道德水准不高造成的。

表4-1 小和山各快递企业员工文化程度要求

快递企业 顺丰快递 申通快递 圆通快递 天天快递 中通快递 韵达快递

操作员

文化程度 高中或中专以上 高中或中专以上 初中以上 初中以上 初中以上 高中或大专以上

客服专员文化程度 大专以上 初中以上 高中或同等以上 初中以上 中专或高中以上 高中以上

                                         根据实地调研的数据整理

二、服务水平低

服务方面也是快递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服务价格作为快递公司的硬件,服务水平则是快递公司的软件。顾客选择一家快递服务公司,除了考虑其服务范围和服务价格外,最主要的是考虑这家公司的服务水平。快递服务的水平包括:客服电话服务、承诺的取件时间、实际的取件响应时间、实时查询功能、保价服务、网上下单功能、准时性、安全性等。

1.大部分快递企业提供的服务较少,民营快递企业的规模有限,管理经验不足,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大多只是将自己的产品按照同城、国内和国际进行分类,如申通快递;或者按照递送速度进行一些简单的分类,如顺丰速递,分为即日件、次晨达和次日件。包括申通、圆通、顺丰等快递企业的服务产品差异性不大,彼此之间没有太多的差异化的竞争模式。此外,大多数快递企业不提供附加的服务。由表4-2可见, 除了顺丰快递有六项服务项目外,其他的快递企业都只有四项快递内容,大多数企业没有统一的客服电话,并且不能进行网上下单,能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较少,不能满足客户所有的需求。这也导致了顺丰快递在小和山快递市场中占据更多的比重。

表4-2 快递企业服务水平对比

快递企业 统一客服电话 实时查询 保价服务 网上下单 签单返还 代收货款

顺丰快递 400811111 √ √ √ √ √

申通快递 × √ √ × √ √

圆通快递 × √ √ × √ √

天天快递 × √ √ × √ √

中通快递 × √ √ ×  √ √

韵达快递 × √ √ × √ √

根据实地调研的数据整理

2. 据快递服务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快递服务比较满意的是受理服务、揽收服务和投递服务。其中在电话接通速度、工作人员礼貌用语、揽收人员服务态度热情、业务规范熟练、快件安全寄达等方面评价较高。但公众对快递服务中,受理人员主动预约上门时间、揽收人员着装规范、承诺期限内送达、主动反馈投递结果等方面不满意。从图4-3中看到,小和山高教园区的消费者对快递行业的投诉80%集中在服务态度、货物丢失、延误晚点三个方面。这三方面与企业管理和员工素质有关,也是客户最注重的三个方面,极大的影响客户对企业的印象,并干扰客户的选择。“安全”与“快速”对于快递服务来说是最重要的两个基本要求,但是安全性问题是民营快递诞生以来一直存在的一大软肋,这严重影响了民营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降低了顾客对其的信任度和满意度。随着快递网络的迅速拓展,快递的安全性也在迅速降低,丢件、损件更是成为常态。

 

图4-3 快递企业主要投诉问题

3. 此外,公众对售后服务不满意。公众对售后服务中查询方便、准确、及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对投诉程序复杂、投诉反馈不及时、赔偿不遵守承诺、赔偿不及时、投诉受理人员态度差等问题反映强烈。从图4-4中看出行业投诉前三的企业是申通,圆通,韵达,部分快递极端不重视消费者的投诉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投诉没有得到实质性处理。再者,由于国内民营快递企业扩展市场多以加盟的方式为主,导致了企业对各地方网点监管难,因此货物丢失损坏等现象屡见不鲜,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很多加盟点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敷衍处理。因此快递行业的投诉解决率明显低于其他行业,为78%左右,据统计,此类投诉的处理结果投诉人表示满意的不足8%,表示认可接受的不足23%。如何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已经是快递企业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图4-4 快递企业投诉排名

三、各个快递公司各自为政,工作效率低

小和山高教园区各快递公司的基本工作流程由图4-5可见,工作人员从营业点取件前往送货,在西和公寓门口通知并等待顾客来取货,通过调查发现,这其中,取件和签收所需的时间占比重不大,时间主要耗费在等候上,将近占了二分之一的工作日,通常快递员在通知顾客来取件后,往往有许多顾客拖上一段时间才来,这大大降低了员工的工作效率,浪费人力资源。

 

图4-5 快递基本流程图

四、业务单一趋同,未树立品牌形象

小和山高教园区快递企业服务品种单一、经营手段单一、市场定位单一,差异趋同,运作模式和网络趋同,这使得快递企业缺乏价格以外的竞争手段。快递公司目前采取的服务形式都是上门收件,然而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需要。上门收件为客户提供了方便,节省了客户的时间,但是对于一些贵重物品,客户还是希望亲自去网点寄货,这样能保证物品的安全,因为快递员上门取件,往往都会收多件物品,而且都是放在一个大包裹里,一些贵重物品可能会在途中碰撞、挤压而损坏。

很多快递企业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而不重视无形资产的投入,几乎没有快递企业能成功地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这与四大外资快递近期大量鲜明而深入人心的品牌宣传形成对比,而EMS凭借其先天优势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能树立品牌是阻碍一个现代企业长远发展的一大障碍。而民营快递企业的品牌宣传非常少,如顺丰从来不做广告,大部分民营快递企业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而不重视无形资产的投入,几乎没有民营快递企业成功地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虽然从表面上看,有些快递企业已经具备相当高的国内知名度,但通过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大部分消费者对民营快递业的品牌并没有认同感,仅仅对低廉的价格做出肯定。

表4-3中国快递企业品牌知名度排名

品牌知名度 名称 建立年份

1 EMS 1985年

2 宅急送 1994年

3 中铁快运 1993年

4 圆通速递 2000年

5 中外运 1950年

6 天天快递 1994年

7 申通快递 1993年

8 民航快递 1996年

9 顺丰速运 1993年

10 中通速递 2002年

11 韵达快运 1999年

根据网络调研的数据整理

五、网点覆盖有限

由于市场客观条件的限制,快递企业的网点建设虽然已达到了较高水准,但是相比EMS,民营快递企业无法做到将网点遍布我国的任何角落。网点建设和线路建设需要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巨大的资金投入,民营快递企业以目前的实力难以企及。从长远发展来看,网点是快递企业的生命之所在,因此网点建设将是快递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前提。

从表4-4中可看出,小和山快递企业的网点不多,其中顺丰和天天没有固定的网点,而中通和申通在西和公寓内的网点也只是服务点,没有实体的店铺。没有固定的网点会使快递企业失去部分的客户,同时也不方便快递企业及时处理一些业务问题。

表4-4小和山快递网点分布

快递公司 顺丰快递 申通快递 圆通快递 天天快递 中通快递 韵达快递

网点数 无 2 1 无 1 1

网点分布 

无 小和山新苑6区篮球场旁;西和公寓2幢 

浙科院创业广场 

无 

西和公寓4幢 

小和山新苑1区18号

根据实地调研的数据整理

六、价格引发恶性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服务竞争力的主要因素是质量与价格,价格竞争也是最基本的竞争形式。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产品同质性强、差异化小的情况下,价格竞争更加重要。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快递服务的不只是大公司或机关单位,更多的是普通大众,而低廉的价格最能吸引大众。价格成为决定国内快递竞争者争取市场的最主要因素。

小和山快递企业价格对比由表4-5可知,小和山各快递企业的价格差距不大,顺丰快递的价格要高于其他企业,顺丰快递还承揽了即日达业务,价格为20元/公斤。

表4-5 快递企业价格对比

快递公司 顺丰快递 申通快递 圆通快递 天天快递 中通快递 韵达快递

起价 12元/公斤 8元/公斤 10元/公斤 10元/公斤 10元/公斤 7元/公斤

续价 2元/公斤 2元/公斤 3元/公斤 3元/公斤 2元/公斤 2元/公斤

根据实地调研的数据整理

由于民营快递企业的服务品种单一、经营手段单一、市场地位单一,各竞争主体相互间的差异性不大,运作模式和网络趋同。因此,唯一的竞争手段就是价格战。在短短的十年时间里,从暴利时期到平均利润时期直至目前的“微利”时期,从供不应求到供大于求,从良性竞争演变为恶性竞争。下图显示 了快递企业的价格竞争激烈。伴随着价格的降低,成本的上升,利润微薄,使得快递企业做出战略转变、提高企业素质、树立品牌等都存在巨大困难,更使快递企业为了维持现状,在缺乏其他手段的情况下,陷入恶性的价格竞争的困境。

 

图4-6 2003年-2008年快递企业销售价格、成本及利润比较趋势图

第五章 小和山高教园区快递企业的发展对策

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下面提出了解决对策:

一、提升员工素质

虽然不同的公司有自己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能力,但是离开公司员工,任何公司的核心能力都是枉然。因为核心能力蕴藏于员工个体中,依靠员工来执行。国际速递公司早就认识到,速递业务作为终端物流服务,速递人员要直接面对面地与客户打交道,速递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对企业开拓新客户,巩固老客户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他们一直把提高速递人员的素质看得格外重要,每年对员工的培训投入都在成倍增加,员工的培训从品德、仪表到对客户说话的语气,甚至走路速度等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范。所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是民营快递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快递业作为终端物流服务,一线快递人员要直接与客户打交道,他们综合素质的高低,对企业开拓新客户、巩固老客户都是至关重要的。要提高一线快递人员的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强培训,一方面培训员工可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减少差错,降低成本,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一方面可以使与员工的服务面貌、仪表、说话语气等方面形成企业的独特服务差异,有助于树立企业特有的形象。快递行业的员工除了一线员工直接面对客户进行服务外,其他部门每天都是面对一成不变的货物进行装卸、检查,极易产生乏味、厌倦的情绪,易出现差错。企业应建立公平合理的人员激励提升制度,让表现好的员工得到奖励和晋升。对于表现好的员工,要给予物质适度奖励或升职;对于收到投诉的员工,则要严肃处理。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依法办事,规范快件经营行为。特别是在邮品与物品界定不清的情况下,要在运单上向客户说明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以履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避免因文件、资料 汇票、报关单、现金丢失等引起的法律诉讼和违规罚款,开通客户服务热线以及建立投诉处理和赔偿标准。

二、优化服务

企业的品牌不是靠外在的宣传就能够维持的,更重要的是要有企业内在实力的支撑,这就需要企业提升服务质量。速度快、服务好、时效性是快递业者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而作为中小民营快递企业就要充分发挥自己灵活的优势,提供快速、准确、安全的服务。民营快递必须在“快”字上做文章,只有投递得快,快件才会增值,市场份额也会随之增加。

1. 外资快递企业发展历史较长,有着丰富的市场经验,他们的精品产品、标准产品、经济产品是依据时限、资费及所寄物品特点等因素对快递服务进行的分类,特种服务更是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的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四大外资快递企业是在充分考虑快递服务特征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分类,产品设计清晰合理,充分体现了快递的时效性和服务性特征。小和山快递企业可以借鉴国内外企业的方式,增加服务内容来吸引客户,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多样化的服务。此外,提供延伸服务,如快件的安全性包装、代办商务手续等。这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业务量,而且可以为不同的顾客提供别具特色的服务项目,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2. 造成丢件、损件等安全性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加盟商为了实施快速扩张,采取加盟扩张方式,而对加盟网点的考察和建设不足,导致个别网点无法真正达到快递服务的要求;其次,由于管理不善,信息建设水平不高,不能将快件的动态过程全程完全反映,导致监控环节的缺失;再次,流动性大导致“安全”主要依赖个人道德,一方面加盟商门槛低流动性大,另一方面快递业务人员素质较低流动性非常大,因此甚至扣件敲诈等极端现象也频频出现;最后,由于快件在松散性网络流转中经历了太多的环节,而每一个环节都充满风险,使商业保险望而却步,使得通过保险解决“安全性”问题的途径被截断。“安全性”问题是民营快递企业诸多劣势综合作用形成的,要根本加以解决,还是要从管理体制、信息建设、人员建设等基本方面去加以解决。快递企业应该增加自身对顾客的附加价值,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这样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需求。同时加强企业管理,对员工加强考核、培训,提升员工素质,从而改进服务态度和质量,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3.快递企业可以根据客户投诉的问题进行改进,针对电话接通速度、工作人员礼貌用语、揽收人员服务态度热情、业务规范熟练、快件安全寄达等方面进行改进。快递企业不仅要做好受理和揽收服务,还要加强售后服务等,比如对售后服务的投诉反馈要及时回应,赔偿也做到合理公平等。当物件在快递过程中发生延期、损毁、遗失的,应当向投件人赔礼道歉,并按约定自觉先行赔偿,再向造成上述原因有责任的公司和个人进行追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共同为创造和谐社会而努力。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赔偿金额。如有报价的物品,应当及时确认是否因上述原因而造成的,根据条款给与应当的赔偿。快递企业要及时的处理客户投诉的问题,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同时提高企业的竞争意识,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赢取更多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利润。

三、采取联营方式,加强各快递公司之间的合作

针对工作效率低这个问题,各快递公司可以采取联营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可以资源共享,迅速拓展网络营业点、提高技术服务。不仅使企业更富于活力,而且也增强了快递企业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流程图见图5-1,几个公司可以共同雇佣一名员工,各公司的快递员在将货物从营业点取走后,送到西和公寓门口统一交由一人处理,由他通知客户,进行后续工作,这样可以减少人力资源,节约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图5-1 联营后快递流程图

四、提供多样化服务,树立品牌形象

快递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不同需求推出不同的服务,将规模化客户的需求和个性化高附加值客户的需求区分开来。针对个性化需求的客户,为其提供配套的协调技术含量较高的增值服务功能,如签单返还、限时派送、特殊包装、按型号颜色配货、非固定时间发货、代收货款等服务。该类服务要求服务 人员有较高的素质,企业的物流运作模式也较为先进,同时因为该类服务发生的货量和时间都不稳定,货物的规格、种类多样,所以快递的运营成本较高。该服务的需求者通常对价格不敏感,因此企业可以定位于以一个较高的价格为顾客提供个性化、高质量的服务。而对于规模化的客户,企业可以通过建立标准化的处理系统,并通过与顾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规模化经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以一个合理的价格为该类客户服务。通过对不同客户需求的分析,企业推出不同的服务,使经营多元化,避免在单一市场中的恶性竞争。

快递业属于服务行业,它的品牌建设对于提高服务产品的附加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品牌是消费者识别企业和产品的依据,是企业创造持续、稳定、独有无形资产的竞争手段,是企业竞争优势的载体,也是企业通过产品、服务与消费者建立的、需要企业主动追求和维护的一种关系。快递作为一个服务的品牌,不仅仅是商标符号,其本质是一项承诺。顾客一旦识别出这一承诺,并通过信息沟通及实际体验而认同了这项承诺,就赋予了服务品牌真正的存在价值。品牌是消费者识别企业和产品的依据,影响消费者对快递品牌的理解及其购买决策,所以要重视品牌的全面建设。

五、增加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是快递企业的标志,可以提高快递企业的服务范围,能更及时的处理快递业务,方便配送,进行客户服务。

服务范围即快递公司服务网络所能覆盖或到达的范围,是衡量快递公司竞争能力的最重要因素,也是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的物质基础。服务范围决定了快递公司快件所能到达的服务区域。

对于客户来说,快递公司能提供的服务网点当然是越多越好。因为客户在选取快递服务商的时候,大多喜欢选择固定的一家或两家,如果这一、两家快递公司都能够到达客户需要送达货物的每一个地方,排除其他因素,客户是很愿意与其长期合作的。反之,如果快递公司的服务范围比较小,仅仅在一部分城市有网点的话,那么对于客户来讲,用起来就很不方便,可能导致客户转向其他服务范围更广的快递公司。

六、降低成本,规范快递市场

快递企业因为定位于单一的低端市场,采用单一的经营竞争模式,导致了恶性的“价格战”,阻碍了快递企业的发展。这就需要通过相关政策来规范快递市场,明确经营主体条件与经营业务范围,按照重量加资费或者重量标准或其他合理方法统一快递物品价格等,避免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同时,快递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成本,在竞争中获取更大的利润,消费者对价格越敏感,就越倾向于低价格企业,谁能成为成本领先者,谁就会获得高收益或者扩大市场份额。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快递需求源于经济发展、源于经济往来、源于不断加快的经济节奏,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积极发展势头决定了我国快递市场高速发展的前景。而快递市场高速发展的前景也同时决定了我国快递市场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快递企业必须正确评价自身的竞争力,制定有效的竞争战略和经营策略,在竞争中保持核心竞争力,以达到持续发展的目标。

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剧,世界快递市场的成长呈现出惊人的态势。无论在世界范围还是在中国,快递业已成为一个商业利润丰厚,市场发展潜力巨大的产业。中国的快递业才刚刚起步,快递市场空间很大。面对外资快递巨头在中国的步步深入及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中国的快递企业唯有积极应对挑战,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才能在快递市场中取得长远的发展。

本毕业论文是以小和山高教园区快递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查阅资料,市场调查,分析小和山快递企业的发展现状,提出发展策略。毕业设计过程中,通过各方面资料的查询和四年来学习的探索,本人能够对于原先学过的物流专业知识有了更深入的掌握,而且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我知道了很多更全面的快递业建设的内容,扩大了我的知识面。但是由于时间限制、本人知识水平有限,本文对快递业的研究还不够全面和具体,论文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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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文撰写过 程中,我的导师陈帆老师在繁忙的工作中给了我辛勤耐心的指导和热情无私的帮助,她丰富的知识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强烈的责任心,给了我深刻的印象和启迪,她不断的激励我按时完成论文的写作,而且他对学生的和蔼可亲、平易近人。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扎实的专业知识,也在怎样处人处事等方面收益很多,使我受益非浅。在此向陈老师表示我最真挚的敬意和感谢。 

感谢同学为我的论文撰写提供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在一起学习生活的日子里,他们给予了我很多的快乐和帮助,感谢他们给予我的关心、支持与帮助让我终生难忘!特向他们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