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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1-0069-02
近年来,金融法规的建设、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整、监管队伍的部署、监管手段的开发,使得中国的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也逐渐加强,金融监管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消极金融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中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自我管理及控制虽然有,但由于银行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监督更是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受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独立性又太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中国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行政命令和干预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管手段。近几年,中国虽然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中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只注重定性,缺乏量化指标,操作随意性大,操作工具滞后,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三)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监管本身并不是要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实际上,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优胜劣汰,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通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四)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分析、识别、判断、化解,都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前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要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金融监管所需求的较为全面的经济、金融、法律、高等教学等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员较少;许多金融监管人员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人员不多等;这些都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二、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绩效的建议
(一)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作用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日本多起银行案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或许可以避免,某些银行或种不致倒闭,即使是由其他原因引发的金融动荡,也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对于中国来说同样如此,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既有政策性、行政干预、市场变化等原因,也有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的原因。据有关方面的抽样调查显示,银行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说明自身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机构应对自身内部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加强约束,使金融机构内部导致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降低到最低限度。
2.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
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另外,通过加强金融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建立健全监管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建立畅通的渠道等,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
(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使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有机结合
从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虽然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都被运用着,但都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且非现场监管的作用更加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作业工具,发挥其网络监测作用;尽快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健全非现场监管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协调一致,真正使非现场监管成为现场监管的目标导向,现场监管成为非现场监管的基本依据,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建立金融监管法规、监管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颁布实施金融监管操作规程或办法和监管人员守则,主要需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加强工作,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金融法制建设滞后和执法不严的现状。一是在立法方面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及执法不严的一系列问题。二是在执法方面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和高效执法和严格执法。从当前状况来看,金融执法方面是法制建设中最薄弱环节,迫切需要加大执法力度。
(四)不断提高监人员素质
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并且适应监管需要的监管队伍,首先应该要建立和健全人员资格考核和任职制度、培训制度以及交流制度和奖惩制度。其次可以从商业银行和社会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监管队伍,监管水平的提高。第三应加强监管人员的国际交流,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监管经验。
参考文献:
[1] 国生彦.国际金融法读本[M].恒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金融法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 非利普·伍德.国际金融的法律与实务[M].香港:香港商务印书馆,1999.
[4] 郭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从19世纪末到本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占统治地位的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它将完全竞争和充分就业作为假定的既定条件,坚信市场的自由竞争会解决一切矛盾。在金融领域主张:“归根到底,金融体系的构建并不是国家对金融的控制,而是为了使金融的效率最大化。”[1]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政府对金融业几乎不加管制。然而,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的大规模经济危机造成了金本位制的普遍崩溃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确立,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为了限制金融机构的过分竞争和垄断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金融业的严格监管。但是,凯恩斯主义在面临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滞胀现象却变的束手无策,因为滞胀是失业和通货膨胀并存 。而照凯恩斯认为,失业和通货膨胀是不可能并存的。在这种情况下,从60年代末开始,受高通货膨胀 和金融市场创新活动的影响,不少国家采取了放松金融管制的作法,出现了金融自由化的趋势。但是:“80年代放松管制的浪潮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今后将在无管制的环境中生存。”[2]毕竟在垄断时代推行自由竞争注定不会有前途。结果是,利率自由化加剧了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国际资本运动的自由化则加剧了各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从80年代中期开始,各国金融市场开始出现动荡的迹象。加强监督重新占据主流。金融监管这一发展历程论证了金融监督的必要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业是货币流中心、资金融通中心、社会支付结算中心,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所以金融业的稳定与效率关系着国民经济的运作与发展。但金融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因为金融行业本身就有从事风险性的活动,风险导致其具有内在不稳定性。加之金融业的有效运作是依赖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一旦公众对银行发生动摇,银行的经营和生存便存在问题。此外,其有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个别银行的不信任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甚至导致全球性的风险。因此需要政府从外部对其进行监管,确保金融结构的安全和稳健。其次,金融业具有相对垄断性,不是任何人都可自由地进入,因而在金融业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作出不利于存款者或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安排,或向客户提供不公平的歧视,且金融业财务信息的公开程度不高,公众因无法获得充足准确的信息而很难对金融结构风险和业务作出正确判断,并影响其对金融机构进行选择,同时也无法对金融结构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因此,政府应丛外部对金融机构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减轻相对垄断性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困难,以保护公众利益,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3]再次,由于金融行业本身的特点,各种欺诈以及非法交易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秩序不够健全,金融领域的立法不够完善,我国应付金融危机的经验尚不丰富,金融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4]
二、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分业监管带来的问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债券法》的规定,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即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信托业;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业。虽说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对象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的安稳,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单纯的分业经营模式已不能适应复杂的局面。
1.在国内金融市场上,银行、证券、保险业已开始相互渗透。商业银行可以经营部分证券业务,但限于买卖政府证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证券;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保险业务以及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信托业务和股票业务;法律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5]如果实行单纯的分业监管,势必回出现重复监管或空白监管的情形。
2.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外国金融机构大量涌入国门的局面势不可挡,对外国的金融银行如何监管,如果仍固守分业监管的老一套,不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且,这种阻碍资本自由流通的做法也会吓退一大批外国金融机构。因此我国采取混业监管的模式已势在必行。应当尽快建立起一个既不隶属于中央银行又相互独立于政府的综合性机构统一监管金融市场,以适应金融业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这种综合性监管机构应相对独立于政府。因为:一是金融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一支专家队伍,资源、技术条件需求也较高。如果隶属于政府的公务员序列,难以满足监管的需要;二是监管应摆脱政治压力,如果不独立于政府,易受政治因素的干扰和牵制,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6]
(二)事后保护性监管制度的缺乏
1.存款保险制度
如前所述,金融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而且还极具传染性,一家银行的破产往往波及整个金融市场。这使得存款者和投资者因担心风险而不得不小心行事。为了消除这种担心,存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存款机构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在存款者看来,存款保险使所有存款独立于银行破产风险之外,因而很具有吸引力。[7]这种做法也避免了对存款者补偿的耽搁。现在,大部分国家都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但我国未建立该制度 。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存款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将严重遭到破坏。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首先,我认为,这种保险应是强制的。如果允许银行机构自由选择是否保险,则意味着有的银行可以不参加保险,这对自觉参加保险的银行是不公平的;同时意味着未参加保险的银行的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违背了设立这种制度的初衷。2)存款保险公司应由谁来设立的问题。从国外来看,各国存款保险机构有:政府主办并管理型、政府和银行共同建立并管理型和银行同业建立型。多数学者主张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举办更为适宜。认为如果存款保险公司隶属于中央银行,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督和管理,那么存款保险公司可能会形同虚设,独立性难以实现。[8]
2.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
如果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避免金融机构因破产而带来的风险,那么最后援助制度是防范因银行或整个银行体系面临暂时的流动性问题带来的不稳定性。事实上,一个基本上健全的银行也常常会面临暂时流动资金的短缺,如果它不能及时的从信贷市场上得到足够资金,公众对银行资金的流动性是极其敏感的,它们会因为自我保护中加剧问题的严重性。为了避免挤提现象的发生,我国应当仿效西方国家建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债权能力但已无法从贴给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 ”提供紧急财务援助,以协调其解决暂时的财务困难。[8]
(三)自律监管的加强。
最理想的监管模式是法定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我国目前偏重于法定监管,自律监管严重不足。从金融业行业协会存面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过分强调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对金融业的行业自律作用的重视不足,行业协会更多地成为一个仅仅具有象征性的组织;从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层面上看,有关金融机构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当薄弱,如证券业并没有建立起防止其某个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特种消息传到另一个职能部门被滥用而建立的一套内部规则和实施程序以及对这些内部规则和程序的监管程序的“防火墙”制度,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则流于形式,不仅银行内部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而且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在具体行使监控职能时,职责不明确,不能有效执行、落实银行内部控制有关制度;保险业对内控制度的规定几近乎为零。[10]由此可见,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有待完善。通过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的责任感和自我监督管理的能力,可以说,是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的监管形式。
参考文献:
[1]陆晓峰.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M].法律出版社,2000.
[2]浦寿海,等.80年代的金融改革[M].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23.
[3]同[1],P287.
[4]漆彤.试论金融监管立法体系[M].法学评论,1997.
[5]魏方.简论我国的金融监管:经济法论丛(第2卷)[M].徐杰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
[6]同[1],P385.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引言:
近年来频繁爆发不停规模的经济危机,使得原本较平静稳固的金融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带来的巨大损失引起的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随着不断的探究和经验的总结,金融监督和管理重任已经成为了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责,金融监管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完善的必要条件。在近年来的监管方面,我国取得了比较显著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的顽疾,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全面开放以后,如何在健全金融法律体系,改善管理观念等多方面促进金融监管的进步,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监管范畴狭窄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概念体系,但目前对于监管范畴的理解,我国还相对比较狭隘,主要侧重点还放在机构审批和经营资质的合法合规性领域,对于越来越高的金融风险的监控尚达不到满意的水平。造成主要的危害,一方面是有限的资源被过多的分配到衡量商业银行的风险上,对于风险管理往往视而不见。在经济市场环境瞬息万变的今天,风险和机遇同样巨大且不断发生着变化,如果不具备相匹配的风险管理能力,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即便解决了眼下的问题,还会有新问题不断的衍生除开,不能再根本上达到治标治本,带来的后患无法估量。另一方面,风险监管的内容缺乏全面性,首先表现在还顽固的看重借贷业务,对于其他外业和创新业务缺乏激情和重视,在表外业务扩张的大趋势下,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的内容中已是当务之急。其次要加强对于资产的充足性和流动性方面的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出潜力指标与发展前景,做好考核工作。
还有,金融机构退出程序的监管还处于停滞阶段,几乎处于空白。一个已经达到平衡的金融体系,其中具有相当实力的技能机构由于合并、倒闭或者清盘等原因造成必须退出时,其机制应该和加入时一样完备。而我国对于这方面的掌控,无论在法律还是管理层面都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很多地方弹性很大,接管和中职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涉及到接管业务界定、授权冲突、股东债权人关系等问题,都存在严重的缺位。
在监管范围上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纰漏,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国有银行占据较大的比重,缺乏对于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掌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银行外的金融机构同样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需要给予监管。还有对于近年来兴起的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等发展迅速,前景广阔的平台,监管要尽快落实到位,否则在几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
(二)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顺应市场模式的金融监管方式,总结下来主要是外部监管、金融机构自我管理以及社会舆论监督三个主要方面。相对的,手段也无外乎法律、经济和行政三个大方面。这就造成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方式不够多元化,比较单一的局面。另外太过依赖外部监管,自身管理能力缺乏也是核心缺陷。自我约束和管理机制的不成熟,在行业内部,能够起到自律职能的组织也缺乏,寥寥几个能够发挥的作用也具有局限性。会计、审计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也是偶尔为之,不能形成稳定的制度体系。从监管的手段角度来讲,必须要依法执行,但法律发展的不健全,造成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操作随意性大等客观现象,直接导致监管的执行力大大降低。
(三)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鉴于金融监管行业的特殊性,不管是在体系的审批阶段还是对风险的识别、分析、判定与处理方面,都需要专业的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与实际经验。在当前金融信息化、全球化步伐飞速向前迈进的大环境下,全新的理念和形式层出不穷,对于监管人员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也给监管人员的基本素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无论是知识结构还是知识水平,都要实时更新换代,与此同时要兼容经济、金融、法律、计算机网络、高等教育等多方面的知识。就目前而言,现场监管人员的平均水平距离预期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也是影响金融监管力度和深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改善金融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全程多方位进行监管
要多方面,多视角的看待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改革,最终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准入到退出的全方位监管。首先要做到突出监管重点。金融涉及的扩散面越来越广泛,直接导致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多样化,这已经形成了当前金融发展的特征。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在合法合规观念的前提下,提高风险性监管的力度,使得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齐头并进。合规监管要做到突出重点,加大审核力度以求更好的治理效果。风险监管方面,首先要正视和先进国家的差距,从差距中学习,不断完善和更新监管的措施和体系。其次在机构市场退出方面应该有突破性的进展。监管当局面对退出情况,应该借鉴国际水平的法律体系,制定出详细的市场退出阶段的基础框架。使得包括金融机构判断、损失估量与控制、机构重新组建等相关问题能够有据可依,做到在严重问题产生时,能够及时有效的采取相关措施,化解金融风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最后还要加强对独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监控,将这些机构的潜在危险有意识的进行防范,避免问题产生时出现措手不及的状况。
(二)改良金融监管方式
行业自律,关系到金融业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三大方面,它可以有效的提升内部管理水平,避免行业内部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推动彼此的合作关系,使得金融结构形成一套完整而稳定的体系,给监管部门的后续工作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另外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也十分有意义。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完全有监管部门自行承担难度较大,所以应该增加纪检、审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增强金融机构很多方面的透明度,最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三)不断提升监管人员的自身素质
一个国家监管人员的水平直接决定了监管能力,因此有必要采取加强培训力度,引进专业人才,出国学习等措施,对监管人员进行知识和能力结构的补充。不仅如此,还要在品行方面加强教育,防止好逸恶劳,徇私受贿等现象,将监管行业进行净化,树立清正廉明和秉公执法的行业作风。
结论:
我国自加入世贸以来,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快,面对更加丰富和多元化的经济局面,兼容监管名门的任务也将更多更重。目前我国金融将官方面水平还相对比较滞后,和经济增长的速度不能完全的匹配,专业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也有待提升,只有全方位的进行管理和改革,才能从根本上完善金融监管,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邢本秀、喻剑萍,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金融参考》, 2003年第10期,P1-5
[2]郭玉伟、王树,以全新监管理念推进监管,《金融时报》,2004年06月29 日
关键词:金融监管;现状;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与金融发展的速度是分不开的,金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为社会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帮助社会实体经济获得资金进行发展,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发展时期,加强对金融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金融发展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就要求各监管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力度,保障金融的顺利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进步。因此,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金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对于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是非常明显的。维护和促进金融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经济发展的信心是非常重要的。要想有效的提高金融的发展水平,必须要有稳固的金融监管体制。
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我国实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主要以分业监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着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维护着社会金融市场的稳定。银监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业按照行业规定的制度来生产操作,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各类信托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监管,防止生产经营业务出现偏离,而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所管理的证券、期货以及基金进行监督管理,以使其可以更好的发展。保监会则是对其所管理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模式,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所取得的成绩也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成功有效的应对了金融国际化的冲击,对于金融环境的适应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但是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模式较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与不足,这些差距与不足对于我国金融体制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金融监管目标不明确。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为了更好的保障金融业务的顺利发展,提高金融行业的发展力度与水平。
金融监管主要是政府进行管制的一种措施,可以更好的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使金融行业沿着既定轨道发展,有效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但是当前我国在金融监管上的目标还不明确,基本上都是为了保护金融行业的发展,对于存款人的利益保护还不够,主要侧重于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有效消除金融风险。
(二)分业监管模式的效果不明显。我国由于体制等原因的影响,在金融监管上主要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这些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很难做到统一监管。当前,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在机构设置上都属于平级的独立主体,各个机构监管的目标不同,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也不同,所以得到的监管结论也就不一样,对于同一监管指标各个监管主体的定义不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也不一样。同时,由于这三个部门属于分业监管的模式,造成出现问题之后三个部门相互推诿,难以明确责任,不利于监管体系的形成,使得监管的难度增加。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水平的措施。
(一)改变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在新的发展时期,要想有效的提高监管水平,形成统一的监管模式,必须要改变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要形成一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新形势下的监管模式。随着我国金融环境发展的不断变化,在金融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下,必须要破除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有效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与方式,有效维护金融监管的稳定,减少监管真空,对跨领域、真空地带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出现漏洞、错位、缺位现象。要通过有效的技术学习,强化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接轨,不断提高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水平。
(二)提升金融行业的自律水平。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与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与增加,金融机构面临的外部冲击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发展形势下,要不断的加强对内部控制进行有效建设,有效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要不断的完善内控制度,要按照当前的法律法规有效设置内部控制机构,提升专业监督管理的水平,真正发挥其金融监管的作用,提升金融行业发展水平。要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通过有效的文件规范与制度约束,使同行业都能够在自身的行业约束下开展工作,提升其竞争与风险防范的能力。要强化对金融监管者的规范与约束,使其在阳光透明的环境中工作,提升透明性与可信度。
(三)健全金融监管法律。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与支持。当前,随着我国金融环境发展的不断加速,要能够不断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与修订,建立真正适合我国实际发展的,能够有效的与国际金融环境相适应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要不断的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要对相关的市场空白的细节出台具体的法律实施细则,使各金融机构能够有法可循,有章可依,切实解决实际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同时,对于市场中急需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出台,如《合作金融法》等。只有建立健全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够有效的促进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为我国社会发展贡献必要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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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定义
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金融监管的任务和权益分拨的方法和组织制度,首先要了解由谁来负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按照何种方式监督和谁将负责监管效果和如何负责的这个问题。因为列国在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系、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别,所以他们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必然的不同。
二、金融监管体系的种类
(一)统一监管体系
为了实现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监管的全面化,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分业监管体系
需要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合作,相互协调,联合承当监管责任。同时,各个不同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在此基础上又相互配合,从而形成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不完全监管体系
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牵头式"监管体制,另一种是"双峰式"监管体制。“牵头式”监管体制:在监管机构之间发生监管冲突的时候,能有一个带头监管机构出面协调,来解决监管时出现的问题。“双峰式”监管体制:其在监管时会先定下两个监管目标,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一类机构是针对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另一种类型的机构是专门管理金融机构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在中国金融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分业监管有效的促进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当时在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的机构就是银监会。它充分的与证监会、保监会进行了紧密有效的的协作,成为了当时最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金融法规的有效建设,完善了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了调整,使监管目标变得明确,不断地开发金融监管手段,使金融机构可以平稳有序的发展,还渐渐的加强了金融机构中的内部控制机制。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能力逐渐增强。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入手的,分别是市场准入、经营运作以及市场退出。同时,在落实监管职责的过程中,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及时的对经营情况做出风险评估,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当出现金融风险时,可以有效的防范风险,降低损失。但是,我国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而言,金融监管体系还是发展的相对缓慢的,而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法律方面立法的比较晚,所以在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加上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就明显落后了,在法律监管方面就形成了很多漏洞,使得金融业在某些方面没有法律依据,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金融监管也无从下手,大大的影响了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法规大多都太过于形式化,缺乏实用性,导致其并不能很好的发挥法律的实际作用。
(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强
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且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使得金融体系并不能有效的发展,这不仅没有良好的发挥金融市场监管效果,还使金融监管资源被浪费掉了。除此之外,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单一,目前还停留在行政监管方面,属于一种领导性的监管,过多的干预了金融机构的发展,缺乏一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规范金融市场,使得监管效果不好。
(三)分业监管方式存在着不足
分业监管有很强烈的“地盘意识”各自独立的监管着一块地盘,对于在自己监管的领域里的利益就有很强的保护意识,不愿意他人对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干预,在其他领域里,也不愿意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参与,这样就阻碍了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使得其监管效率低下。而且,分业监管模式,成本比较高,监管较分散,监管意见很难统一。这样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对金融市场造成了影响。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由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应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速度。也不能盲目的立法,要根据国内外的经济发展整体情况和我国的国情进行立法,要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删除或修改一些形式化的法律法规,以免妨碍金融业的发展。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应该出具可以涵盖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尽量的适应金融市场新形势将法律法规细分化。不仅如此,在执法的力度上要有所加强,对于金融诈骗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不法集资与在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予以监管。争取在立法、程序的调查、多部门协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民事赔偿等方面有制度性的提高。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为了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采用新型的监管模式,也就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了。还可以充分发挥银监会的监督作用,有效的防范风险,加强与国际间的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定出科学的监管体系,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并有效的维护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这些努力来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效率。
(三)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通过定期的沟通、交流协调好两种经营模式下的金融交易市场,对其进行综合性监管。为了防范外资企业利用我国的监管漏洞获得盈利,造成我国金融市场的损失,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方面的联系,获取最新的金融信息。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并从中获取经验。
参考文献:
[1]刘清宝.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学,2009.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 混业经营 改革
金融监管,是指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称谓,是一个由准入监管、运营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所组成的一个体系与立体性的工程。在这个工程的构建中,立法者不仅要考虑到各法律规则之间的一致性、相对稳定性、创新性与整合性,更应考虑到所给的规则之本土资源性。
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历了一个从无至有的过程,但是规则所体现的本土资源性少,借鉴或者说移植的成分多。中国已经加入WTO,如何建立和完善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中国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顺应国际先进监管理念和发展趋势,确保中国金融和经济顺利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重要现实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逐渐削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加入WTO,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往来的日益密切以及金融机构的融合,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增加了分业监管的难度。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混合金融产品,如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等。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对于这些新的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从现实来看,我国已经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此外在立法上,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可以说我国实际上已经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实现了间接的混业经营。分业经营要求分业监管,混业经营必然呼唤混业监管。
(二)监管内容过于狭窄,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然而,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着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而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虽然也有自我管理及控制,但由于银行国有化,缺乏自和独立性,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监督更是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容审计独立性又太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于段,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近几年,我国虽然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得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中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操作随意性大,操作工具滞后,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三)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存在利益冲突,增加了协调困难
我国在2003年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成立银监会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银行监管时的双重角色冲突。但是,成立银监会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的冲突得到彻底的消除,而只是将这种冲突外部化了。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虽然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央银行更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情况,从而凭此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分离后,部分有用的微观银行监管信息将无可避免的流失,势必影响货币政策宏观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另一面来看,分证后的银监会将享有充分的银行监管信息和不完备的货币政策信息。这也使得银行监管缺乏以往所拥有的央行宏观面的金融信息,缺乏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方面的信息和经验等作为监管决策参考。在我国商业银行呆坏帐比例高、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信息透明度差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两者的利益冲突必然影响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四)金融监管机构之问的协调合作缺乏长效机制
其实无论是综合统一监管还是分业多头监管,不同监管领域之间的协调部是最重要的,只不过在综合监管模式下表现为同量个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沟通,面分业监管下则表现为不同机构之问的沟通。显然,在中国的特定国情下,后者的难度更大。在我国目前“三驾马车”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下,建立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已足各方共识。我国从2004年开始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它需要协商、通报和受流的事项。但是,这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缺乏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如明确的职能定位,信息收集、交流和共享等的安排。而且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程度的加深,对监管机构之问的协调合作将有更高的要求,三方的联席会议无法成为一个长效机制。
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构想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是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一国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发展状况及政府管理体制特点。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有三种改革构想:
(一)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的趋势,尽快过渡到统一监管,或者恢复中国人民银行的综合金融监管职能,或者建立金融管理局
仿效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规定,成立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金融监管局作为英国惟一的、独立的、对英国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以及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
根据前面分析的我同目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向统一监管过渡,并提出了过
渡的时间段和步骤。
(二)尽管在我国存在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还没到“非得设立综合监管机构的地步”,因此应该在保持现有监管格局的前提下加强协调合作
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这些都决定了会融统一监管短期内在我国还缺乏紧迫性、缺乏稳固的基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必须明确,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切忌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
(三)根据我国国情,可以借鉴美国伞状监管模式,实行由中央银行车头的伞状监管模式
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可以保留现有各个监管机构职责不改变,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日常性监管以及信息的搜集并报送人民银行;指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建屯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和严格的保密制度、紧急磋商制度以及危机处理制度等;人民银行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利用其信息优势从整体上有效地把握公司的整体风险,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的评估以及采取具体监管措施时,人民银行要和其他监管机构进行协商并共同采取行动。
很多学者赞同此观点,认为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既符合我国目前金融、№的发展现状,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前瞻性。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可借鉴德国的改革经验,在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组织即金监委下设各个专业咨询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吸收金融市场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借款人代表、消费者代表和学者及监管机构代表组成,及时反馈市场意见,为金监委提供决策咨询,并对各监管机构执行决策的状况进行评估,同时要建立金监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2.加强金融业的自律作用。建立、健全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维护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提高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准。同时,加强金融业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银行业I办会等行业性组织工作,在政府监管范围之外,通过自律行业的道德规范加以补充。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同业协会的联系机制。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监管
一、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业在1993年以后,采用的是分业经营的方式方法,与之相呼应的金融监管方式是分拆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国家相应的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样三个相关的监管部门。在这样的金融监管体制之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的时候,可以做到各有各自的侧重点,在监管工作中,三家监管机构各司其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的概念,需要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三家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采取相互之间进行协调和合作的工作。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发展形势来看,还存在着缺乏监管机构协作的制度框架进行有效的保障。对于在合作过程中所采取的合作方式,在合作过程当中,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如何对自身的功能进行正确的定位,在监管过程当中,三家机构如何有效的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交换的机制等等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在合作的时候,往往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三家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当中,也无法进行有效的业务协调和进行相关的合作。我国不少企业现在都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时期,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为了更好的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自身的业务也在不断的扩大。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家金融监管企业在业务监管方面就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职能重叠的现象,对于银行业一些新的领域业务,由于监管机构还有有注意到,往往也会存在着监管盲区的现象。这样的话,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就会出现监管业务重叠和监管存在盲区的现象同时发生。这不仅仅会造成监管资源的分布不均匀的情况,更会造成金融机构监管资源的及大浪费。就出现了我国政府部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却达不到所预想的监管效果。
二、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当中,监管的内容涵盖了包括金融机构的成立,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退出的全部环节。可是,在实际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监管部门往往把更多的工作重心放在了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环节上了。往往会对金融机构成立的资质进行很严格的审核,并且对其进行相关的筛选工作,对金融机构的审核内容往往都局限在了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内容上,机构的资本情况和机构的财务报表。很少会想到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预防,在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上还没有很好的得到相关的落实。此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的监管部门偏重的大多为一些国有性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了,忽视了对社会中的民间机构以及其他的方式进行投资的机构。监管往往没有顾及到。如此狭窄狭窄的金融监管内容,必然会影响到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所监管到内容以及监管的效果。。
三、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在当今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之下,往往金融行业的发展更多的是遵循市场的特点,如何更好的发展,依靠市场对其进行有效的调节。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之下,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最为有效的监管方式就应包括了经济、政治和法律三个方面的内容,这样三者之间才可以达到一个有益的补充,三者之间进行相互促进和相互保障,这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之下,才可以能提高金融行业监督管理的效果。但是,现实等情况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却没有这样一种可以进行金融监管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方法。在实际对金融企业的监管之中,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干预的内容过多过滥,导致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监管之下,监管机构在工作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对自我的约束相对较差。当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把监管主要分为了现场的监管和事后的监管,这样往往无法有效的对金融风险进行相关的预警工作,造成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能力方面相对比较差,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事前的监管基本上就没有。
四、缺乏统一的监管,监管成本较高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在一定意义上,是具有对金融机构的强制性帮助和指导的,所以,这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监管工作进行配套。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更有效果的监管工作。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适量庞大而且金融机构的性质也是各不相同,金融机构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也会采用各自不同的方式方法,这些都会给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管过程中,带来相应的麻烦。在现实的监管工作过程当中,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存在有一定程度上的漏洞,导致了金融机构钻法律法规空子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我国应该设立一套完整的有关金融监督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方法,保证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做到,遵守监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按章办事,这样就可以在有效的降低监管的成本的同时,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效果。
五、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我们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的特点,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有效措施来进行必要的防范工作,但是在实际具体执行的过程当中,往往缺乏相关的有效作用,表现出来的就是可有可无,存在的意义并不是很大,产生的效果也并不是很好。
参考文献:
[1]凌敢,土新华.市场竞争、风险承担与银行监管有效性――基于面板数据的分析与政策建议[J].金融监管研究,2012(02):18-22.
首先,对参与离岸银行业务的主体范围界定过窄,造成内资、外资金融机构不平等的待遇。《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允许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均未包括外资银行,2006年颁布的《外资银行行政许可办法》中也未规定外资银行申请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实质条件和审批程序。因此,从目前的立法似乎可以得出外资银行不得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结论。但实际上,目前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有相当一部分在从事离岸银行业务。这种外资银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造成了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不平等待遇。
其次,监管机构职能相对单一,与离岸金融监管要求相距甚远。离岸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外汇交易,还包括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所以,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不应当只局限于外汇方面,而应当涵盖银行业务监管方面。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离岸金融监管机构均具有复合的监管职能,而在我国,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是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而其职能却只是监管我国有关外汇事务。监管机构职能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的不符,对我国构建离岸金融市场将构成阻碍。
再次,监管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性。尚未形成统一的离岸金融法律监管体系。我国目前对离岸银行业务监管的法律文件有多个,这些文件存在着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的现象。这种政出多门。各个规定内容不相一致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
最后,我国现有的监管文件中缺乏一些国际上通行的监管标准,不利于与国际接轨。对离岸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应实行量化标准、建立离岸金融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风险防范补偿体制和风险预警体制等,这些做法都是值得我国在构建离岸金融市场过程中借鉴的。
二、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制度的设想
首先,应当对我国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一部完备、系统的法律。鉴于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是全球金融自由化不可阻挡的步伐,加之离岸金融业务与国内金融业务的显著差异,我国应由级别较高的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完备、系统的法律来对离岸金融业务施行监管。
其次,应将监管主体范围扩大至外资银行,解决实践中外资银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而对其却无监管的尴尬局面。在制定新的法律时,应将外资银行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在业务经营监管上,对内外资银行实行统一标准,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差异所在,对外资银行从事的离岸金融业务可以实行一定的限制,从而达到适当保护本国金融机构的目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策略
互联网金融是在现代信息技术与网络科技大力发展的背景之下发展起来的,是金融行业和大数据相互结合之后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之发展,不但表现为传统金融往互联网领域不断加以延伸,比如,网上银行大行其道、网络证券与网络保险方兴未艾等,而且还表现为民间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比如,P2P、第三方支付的大量运用。在网络和金融相互联系起来之后,不断切实降低了金融交易的实际成本,而且还有效地解决了困扰我国多年的小微企业与个人融资难度大等问题,而且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互联网和金融的紧密联系,能够借由互联网金融来实现了各项资源的最合理配置,推动了我国实体经济实现更好地发展,利用移动支付平台以及个性化金融服务来满足具体客户之需求,不仅能够为民众提供了全新的理财的形式,而且还加快了金融行业摆脱中介的进程,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创新。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分析
依据2015年10月由国家10部委联合的关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互联网金融是主要是指传统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之间运用网络技术以及通信技术来推动资金的融通、支付与中介服务的新类型的金融发展方式。依据该定义的表述,当前我国所实施的互联网支付、众筹、互联网基金、信托以及消费金融等均在互联网金融的范围之内,其中得到最快发展的是第三方支付以及P2P网贷。我国互联网金融尽管起步比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却极为惊人。依据一项统计,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速度大大超出了别的行业发展,但该速度是以宽松型监管为中心的。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分类监管造成多头监管。依据分类监管之原则,我国互联网的支付业务是由人民银行负责进行监管的;网络借贷、网络信托业务以及网络消费金融业务等则由银监会加以监管;众筹融资以及互联网基金业务监管则是由证监会加以负责的;还有互联网保险则是保监会加以监管的。二是监管立法过于滞后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等不良事件多次发生。自从2007年我国产生了首家P2P网贷公司至2014年,这类企业的发展始终处在没有准入门槛、行业规则和监管举措的状态之下,监管立法大大落后于本行业的发展进程。监管立法落后所造成的直接结果为监管的套利。监管的套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这一行业的极大发展,但是也导致了恶性事件的大量出现,而且有可能会造成市场信息不对称性的持续强化,而且还会对监管层以后监管举措的选择造成了极大的挑战。比如,尽管国家曾经提出P2P平台不能办资金池,但是没有制定出具体的监管处罚条例,造成诸多P2P选择铤而走险,进而产生由于难以兑付而产生倒闭现象。据统计,从2015年以来,全国每月所倒闭的金融平台至少有100个。2016年全年我国已经有500多家网贷平台产生了停业甚至跑路等问题,从而对互联网金融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三是互联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还没有切实建立起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从十年前开始发展起来的,但一直到2016年3月,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才宣告成立,而且互联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体系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对科学与规范本行业的发展还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几点策略
(一)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细则
因为中央以及地方更为倾向于全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与逐步壮大,从而支持在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途径无法融资的中小企业来开发实体经济,从而推动普惠金融得到新的发展,但是绝不可以改变金融系统所具有的稳定性为主要代价的,不能够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为主要代价,不能够放任于互联网金融实现野蛮发展,或者是钻法律以及监管的相应的漏洞甚至出现违规发展。我国一行三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尽快地借助于国际上的经验,并且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来的发展状况,尽可能快地制定出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业的具体实施办法。重点是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及众筹等各项业务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与业务上的监管。但是,我国在对P2P网贷以及众筹监管之时不能类似于美国政府那样进行过大的管制,从而影响到了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创新型发展。笔者觉得,我国完全可借鉴于英国的监管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而且还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业实现新的发展。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机制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不断地出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逐步进入到了规范化的发展时期,然而并没有有关的法律法规正视出台,未能创建起全面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借鉴于国际上的经验,我国应当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全面发挥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与此同时,国家还要对互联网金融业应当不断强化管理,要求网络金融企业能够履行好具体的备案手续,全面发挥出金融监管协调组织机构的作用,全面关注网络金融监管的发展和有关的风险,从而确立客户资金的第三方保管机制,不断增加对投资人以及消费者所具有的权益保护能力。也就是说,要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产生,创设出诚信与规范化发展的突出环境。
(三)强化对消费者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的互联网融资平台牵涉到了投资者、融资者以及担保者等相关各方参与到其中。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人群在当前信息并不对称的市场大环境之下,因为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具有不一致性,所以,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极易影响到广大消费者所具有的各项权益。有鉴于此,对互联网金融消费人群权益上的保护应当切实做到以下两点:其一是要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之中各项信息的披露,金融产品要全面向消费人群作出介绍,让金融消费者群体能够明确金融产品所具有风险和其效益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传递出真实而又有效的各类信息,且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在第一时间报告给上级监管部门。其二是当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群体的权益保护还需要进一步提升,这就要求创建更加健全的诉讼以及赔偿体系。对消费者群体所提出的诉讼,要及时加以处理与解决,从而切实填补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漏洞,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实现公平、公正竞争。
(四)推M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的自律建设
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产生了非常多的牵涉到非法集资或者是牵涉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不良事件,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已经偏离了目前的的合理发展趋势,从而对本行业的声誉以及市场发展前景均蒙上了厚厚的阴影。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监管作为规范指引本行业实现健康、有序化发展的重要前提,实施自律监管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恢复本行业的声誉以及市场上的信心。所以,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诞生之后,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地出台行业自律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从而做到在本行业的风险防控、各类信息披露、投资人确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投诉机制、网络信息安全、互联网数据标准以及统计、金融客户资金的存管等诸多方面均明确标准以及细则,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从而努力保障中央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互联网化已经成为传统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虽然互联网金融尚无法全面代替传统金融,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与快速发展,非常大地转变了我国现有的金融活动生态,而互联网金融所取得的极大发展,也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健全提供了足够的动力。这就要求国家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出以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取得更大的发展,并且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安全体系,形成更加完善的监管工作新机制,进而为广大消费者群体创设出更为安全的互联网金融氛围。
参考文献:
[1]宁连举,刘 茜.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及监管建议[J]. 宏观经济管理,2015(1).
[2]张丹宁.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问题与对策[J]. 中国市场,2016(1).
关键词:金融实验室 问题 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金融实验室教学实践获得长足的进步,从无校内实验室阶段到金融实验实建设的探索阶段,再到现在的金融实验室规范建设阶段。每一次进步,不仅来自于市场经济的压力,更为重要的是来自于金融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基于教学和金融实务中的不足,所作的创新性思考和实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实验室教学既面临挑战同时也面临机遇。笔者认为,金融实验室教学内容应成为高校特别是独立学院、高职等院校金融专业课程设置的依据和轴心,并在具体设计时体现趣味性、开放性、综合性、灵活性等特点。
一、金融实验室教学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
金融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应用性及其与相关学科的渗透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成为一名合格的金融人员必须具有很好的金融操作技能和基于金融机构管理的视野。金融实验室教学作为高等院校金融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的思维方法,以及严谨的工作作风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也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然而,笔者认为目前金融实验室教学中,存在三个较为突出的问题:金融实验教学内容生硬刻板;就金融论金融,缺乏拓展思维训练;金融实验教学课程地位还是处在从属的阶段。这些问题与我们建立金融实验室的初衷相悖。
1.金融实验教学内容生硬刻板。目前很多院校都建有金融实验室,首先我们不去谈论那些虚有其表——只是作为摆设而没有实际使用的——院校金融实验室,单就那些确实正在为学生使用的金融实验室来说,它们的教学内容给学生的普遍印象是生硬刻板。金融系的学生一般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接触这门课。由于他们面临即将找工作的压力,因此这门课他们一般都给予很高的预期,并在学习时非常认真。然而学生认真地学,并不能改变这门课教学内容生硬刻板的事实。金融实验教学是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课程,因此按道理应该可以更生动、更具有趣味性。然而,现实的金融实验教学没有做到这一点。主要表现在:(1)套路僵化。在高校金融模拟实验教学中,常常是给学生一本金融软件配套的金融实验教材,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对里面的金融业务进行相应处理,完成“录入——核对——打印”的循环。硬件设施较好的金融实验室会有一些通用金融软件的使用。然而,这些套路虽然符合金融机构一些操作的过程,但是仅此而已并未能很好地挖掘实验课程的趣味性,更多的是在熟悉软件流程。(2)传授的内容单一、缺乏立体感。在金融实验教学中,普遍存在教授的内容简单、教学要求低的特点,并未达到建实验室时的构想,打折现象严重。这虽然与实验室后续资金投入有关,但是原因不仅仅于此。在实际金融业务中,金融业务是多方面、立体、动态的。从银行角度来看。柜台业务不仅有对公业务,还有对私业务,对公业务中还分有对公存款和贷款业务,对私业务中还分有储蓄业务、理财业务、贷款业务等等;甚至在柜台上还会有专门对公会计柜和对私会计柜。而涉及到后台管理业务则会更多,流程也不全相同。这些多方面的知识完全可以在教学内容上立体统筹安排,不仅增加了趣味性,而且可以生动地再现现实中金融机构人员的日常活动。
2.就金融论金融,缺乏拓展思维训练。金融是一门渗透性很强的学科,在实际生活中它可以渗透到各个领域。因此,也正如大家所说“经济越发展,金融越重要”。如何在金融实验教学中,将即将毕业的学生培养成为金融机构需要的人才,是金融实验室建立的初衷。我们不能只是把金融实验室定位为将学生培养成为能够通过面试,而将以后的学习让他们在金融机构自己学或者由金融机构自己来培养。作为一个培养技能的场所,我们虽不能使每个学生具有可以在金融机构使用5-6年的知识,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将金融实验室定位为能够使学生不仅熟悉金融机构的主要日常金融活动,而且应可以发散思维,使毕业生在进入金融机构后能够给金融活动的某个具体细节或环节带来提升。目前金融实验教学就金融论金融,主要表现有:(1)内容安排单一,缺乏基于整个机构管理的视野。目前开设的实验类型以验证型实验为主,而应用型、设计型实验较少。例如,金融专业中最主要的两个实验课程“银行模拟实验”和“证券模拟实验”都是验证型实验。实际上是一种操作训练,实验内容、实验的操作程序由教师规定,学生只要操作得当,就能实现预期的结果。尽管这种操作训练对于学生来说也是重要的,但是,在这种实验教学过程中,学生很少有解决实际问题的锻炼,他们大多只是忙碌于测数据、作报告,根本无法在实践中发现问题。(2)将金融实验规划为单一活动。要么是将金融简单归类为银行中柜员的工作,从而变成了熟悉银行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员;要么就是将金融简单归类为股票投资,除了看看盘,低买高卖就别无他想。因此金融实验教学只是就金融论金融将严重封闭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如何通过金融实验教学,拓展学生的思维,形成较强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并擅长知识的运用和实际问题的解决,进而使学生在进入金融机构后更快地适应,更好地接受新事物是金融实验教学需要努力的方向。
3.金融实验教学课程地位还处在从属的阶段。目前金融实验课程依附于理论教学,实践仅限于验证理论,或作为巩固理论概念的手段。无法培养学生应用所掌握的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些发达国家在上世纪50年代和70年代所进行的两次教育改革中重点加大了实验教学改革,增加了实验教学的学时,很多大学实验学时都超过30%,有的甚至达到50%。而我国高等院校现行教学计划中实验教学课时数一般偏少,实验学时占总学时的8%-20%不等。尽管部分院校根据社会对金融人才提出的新要求。对金融教学计划中的实验课时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但只是象征性的,没有较大突破。除了学时偏少外,在课程设置的理念上也存在以理论课程为中心、实验课程为辅的旧观念上。笔者认为金融教学就是为了培养应用型金融人才,因此金融实验课程应该成为金融所有课程的轴心,是其它课程设置的依据。正确的观念是理论课程应该是为实验课程服务的,而不是实验课程是为理论课程服务的。理念的转变;带来模式的转化是我们目前金融课程改革的突破口。
二、金融实验室教学的改进建议与构想
金融实验室教学问题的归纳总结固然重要,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基于问题找到解决的途径。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早已不是精英教育,我们的大学毕业生面对的是“买方市场”,用人单位获得了绝对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因而,人才的标准不再由学校来决定,而是由从业团体来决定。没有工作经验,几乎成了大学生就业的拦路虎。因此,金融实验室教学的重要
性可见一斑,而问题的解决自然也应从金融实验室教学的内容设置、教学模式、实验室教学老师的激励与培养等角度寻找突破口。
1.基于金融实验课为轴心的课程设置体系。课程是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学科。笔者认为,金融学专业课程设置应该以金融实验课程为轴心。以理论课程知识的秩序为红线来进行安排。在金融实验课程设计中,首先应在大学一年级开设体验认知型的金融实验课程,通过这个课程,目的是培养学生对金融工作及其环境的感性认识,为今后理论学习打基础,并同时让学生在理论学习时对金融实务有个感性认识。便于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基于此,在金融学原理理论课(或金融学基础课)前半段和后半段学时中。对应的在金融实验室中安排最初体验金融实务和初浅的金融实务准备训练。其次,在大学二年级时开设验证性实验项目,即使学生掌握传统金融工作操作的程序和方法,并进行初浅的分析。与此对应,在金融理论课程中开设商业银行、证券分析、期货分析等课程。最后。在大学三年级和四年级开设综合性的金融实验课程,即使金融学的学生综合运用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市场营销、企业管理、计算机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与此对应,在这个时间内完成理论课程中综合运用课程的学习。具体安排上可以相对灵活一些,宗旨是以金融实验课程为轴心,使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实用性、有效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具有较强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擅长知识的运用和实际问题的解决。
2.基于开放性和趣味性的教学模式。开放性是相对封闭性来说的。正如前文所说传统金融实验室教学常常是给学生一本金融软件配套的金融实验教材,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对里面的金融业务进行相应处理,完成“录入——核对——打印”的循环。然而这种安排是封闭性的,而未能开放性的把金融各学科知识都融进来,进行综合性的安排,更别说包容金融学之外的学科知识。封闭性的安排,必然导致学生在处理问题时的思维定势,无法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在理工科中,开放式实验教学是一种旨在给学生提供宽松实验环境(包括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的实验教学模式。它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内容上的开放。即以“实验任务书”取代“实验指导书”;二是指导方法上的开放,即改“教为主体”为“学为主体、教为主导”;三是管理模式的开放,即给学生提供一个充分开放和自由的实验环境,在教师有限的指导下由学生自已有步骤、有目的地学习相关知识。自己去设计实验内容,自己去完成某一个具体的项目或任务。在金融实验室教学中同样可以借鉴,我们可以布置实验任务,并制定实验要求,比如使用所需数据、资料和相关其他课程的哪些知识。同时放弃教师全程教授的模式,改用学生为主体,学生自我讨论,老师把关的方式进行。在拓展思维训练中,可以将实验资料与相关学科知识比虫口管理学知识结合,由学生自己设计并完成实验,并进行学生讨论与老师点评。这些开放性的安排不仅使学生学到知识,同时可以提高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增加了实验课程的趣味性。增加趣味性,开放性是一个方面,我们还可以基于实验课程的特点,设计逼真的场景,比如以银行模拟实验为例,我们将大一学习金融学原理课程的同学扮演银行的大堂经理或柜员。将大二的同学分担客户经理和相应后台管理人员,而将大三学生作为银行部门管理人员,并由老师担任银行高级管理者指派人员进行信息搜集和分析等。如此生动安排,不仅可以再现银行现实的日常活动,而且可以有机的结合各学年级学生的知识和学习的目的。此仅为举例,其中的趣味性需要我们不断地发掘。
3.激励和培养金融学实验室教师。开放性和趣味性的金融实验室教学,如果没有高素质的金融实验室教师显然是不行的。基于新要求的金融实验室教学,我们必须培养具有紧跟金融机构实务、融会贯通金融学和管理学各种知识的实验室教师。然而培养金融学实验室教师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打住,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我们应该组织金融实验室教师团队,这个团队的成员要施行“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针,即团成成员既要有具有精通各门金融学专业课程的理论课背景的骨干老师,同时也要有实业界的一些理论水平较高且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整合进教师队伍,充实师资。这些人员思维敏捷、头脑灵活,其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和经验是学校教育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理论课背景的骨干教师在与实务界的教师互相学习中彼此促进与发展,但同时也应走出去,定期到金融机构实习或挂职锻炼,以了解他们最新的生态,进而充实到实验室教学中。学校在这个过程中,应给予适当激励(业绩考核、职称晋升、职务升迁),鼓励这种拓展实务经验的安排。目前,学生进金融机构实习,由于金融的特殊性和学生能力的限制,而经常被拒之门外。然而,如果安排个别老师进行金融机构实习则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此外。我们还可以充分借助部分金融岗位的时间灵活性特点合理安排老师实习的时间。
一、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作用
(一)可以帮助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为了确保证券交易和发行的顺利开展,国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许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取得买卖证券的基本权益。但是在现有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市场上存在着垄断、欺诈、操纵交易、哄抬股价等问题。因此,需要做好证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一些正当的交易进行保护,保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二)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都知道证券投资是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的一种投资。为了使投资者能准确把控投资方向,了解市场动向,以避免其在投资中受到较大风险的冲击,国家相关部门可通过采取相关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筹资者定期向投资者公开证券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使各项信息都透明化与公开化。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应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筹资者的信用等级进行测评,对欺瞒行为或是扭曲事实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与制裁,使证券投资市场持久、有序的发展下去。
(三)增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化
增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还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技术指导。要使证券市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有效的信息,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拥有一套高科技、现代化的信息设备系统不可或缺,二是严密的科学信息网络体系;三是专业能力强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在监管方面所遇到的难题
(一)监管主体在监管中目的不明确
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这一职能时,必须将证券市场所具有的相关特征像高风险性、易变性等特征考虑其中,倘若监管单位在职责分配上不明晰,当出现某些突发事件时投资者与监管机构会因为职责的不明晰而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最终使得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大大降低[1]。作为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他们往往希望自己拥有更多的权利而不是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当监管机构中的人员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影响等极容易出现分歧现象,这使得某些利益追求者乘虚而入,使得监管工作丧失其真正意义。
(二)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式过于老套
我国关于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较少,而且较为陈旧,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原有的法律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时展之所需。我国现存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等,而且对于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发现其仍然存在很多缺陷,不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这使得监管的成效性显著降低。此外,我国在近些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计划经济仍然是一种主要的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往往较多,还存在很多金融证券市场的管理者法律观念不足,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且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管理模式较为落后,不能有效调动广大工作者的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金融证券市场中介结构监管方面较为欠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投资理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多,金融证券市场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队伍也在不断发展与壮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机构在管理形式以及内容上还较为落后,不能有效处理相关问题。有的中介机构为了获得巨额的利润,为企业报假账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以此来误导投资者,这种行为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的财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金融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营模式,严重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
三、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力度的重要举措
(一)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市场在创新监管理念中要从以下两方面加以重视:第一,准确把控市场动向。监管单位要在掌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对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的预测与有效评估,并根据当前发展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还应对所指定的方案进行有效的调整与改进,以使其与当前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第二,监管工作在合理运行中还应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金融证券市场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风险的准确评估,不断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与合理化。
(二)建设全方位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
为了使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构建一套全面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至关重要。我们通过对当前政府在监管方面以及企业在管理中的不足之处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寻求有效的管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2]。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只有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深化监督管理力度,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此外,还应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将政府的监管规定的许可的范围内,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性能高的投资渠道,全方位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的力度
对在金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使投资者在受到相关侵害时能够有法可依。
1.应在短期内真正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弥补相关《证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增强政策制度在制定、实施以及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2.制定有效的监管机构管理制度体系,对证券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要作出明确的界定。不管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亦或是人员的配置上等层面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3.制定监管道德行为规范,用以约束相关人员的某些行为。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对策
一、引言
目前经济发展的十分迅速,互联网金融也同样如此,受关注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第一,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成长的速度远远快于其他产业。在最近几年当中,网络的不断普及以及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的,因此金融行业当中基本上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网络的影响,不但在业态方面受到了网络的作用,而且还逐渐的发展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网络技术的普遍使用会对金融模式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第二,伴随着网络在金融当中的不断渗透,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的增加。尤其是,最近几年当中经常会出现互联网跑路以及倒闭的现象。在2015年,这一年当中发生的出现问题的平台最近大于了1000家;基本上占据了所有的平台到35%。因为在互联网金融的工作当中涉及到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而且参与的工作人员是多方面的,因此在发生风险的时候不但会造成金融体系的冲击,还会让投资者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相关概念界定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点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发展,逐渐的产生了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概念,而且它的特点也不断地表现出来,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主要是互联网和以往的金融行业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互相的融合产生的,当中包含了金融中介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但是和以往的金融行业进行比较,它的思维模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说使用的媒介也是存在差异的。因为网络呈现出来的是开放和平等以及分享这样的特征,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对思维方式进行转变,必须要按照网络所具有的特点来进行工作的运行。因为主要是将网络和金融结合在一起,因此互联网金融所呈现出来的特点是更加的互动和透明。在慢慢的发展过程当中,顾客能够直接使用手机和电脑这样的设备进行转账以及购买理财产品的,所以交易的时候是非常及时的而且能够移动的,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使得交易的成本被压缩,而且十分的方便和快捷。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互网金融当中包含的模式基本上都是在它的发展过程当中演变出来的各种各样的模式。从广义这个层面来看,包含了以往的金融业务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和大数据金融等,这些模式当前也正处于发展的阶段。以往的金融业务网络化主要的含义是指银行和证券等金融机构他们在网络当中构建网上银行以及证券的来进行交易和转账等相关的服务;第三方支付主要的含义是在交易的过程当中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负责提供信息以及完成交易这样的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的主要含义是依靠电子商务在交易的过程当中所带来的数量非常大的而且并不具有结构的数据,在专业的分析的基础上,为那些对于资金具有需要的人提供服务;
三、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互联网金融人才严重短缺
基本上所有的发展和成长都离不开问题的发现以及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不例外,在获得快速发展的同一时间,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专业的工作人员十分的急缺。自从2015年开始,这个行业当中出现人才不足的现象就已经十分常见,甚至有专门的新闻报导。一些专家表明了,因为在这个行业需要的人才是十分特殊的,而且当前的市场需求十分的旺盛,因此在将来的5到10年当中,这个行业将会缺乏100万的人才,而人才的匮乏必将会阻碍这个行业的成长。参考江苏省最新的互联网协会的研究数据,我们能够得到在将来的发展过程当中P2P企业将面临非常严重的人才缺乏的现象,根据预估可能会缺乏142万人,而且其他方面的业务也是十分缺乏人才的,所以单独的就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来说总共缺乏的人才将会达到300万人。不仅仅是人才的缺乏,专业的这方面的人才稀缺的更为严重。根据《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人才白皮书》当中的数据我们能够得到,目前这个行业基本上有85%的工作人员都是从别的行业转业过来的,对于高科技的工作人员来说这个行业拥有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因为很多的人才都是从别的行业专业过来的,所以他们基本上不具备十分完善的金融行业经验,也因此根本就没有办法把握在这个行业当中出现的比较核心的问题,所以基本上难以起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创新的作用。高端人才匮乏的现象与日俱增。从互联网和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这样三个行业工作人员的构成比例我们在对比当中能够得出,基本上互联网金融行业所拥有的入门级别的工作人员所占的比例是在其他两个行业的中间的,但是像总监这样级别比较高的人才所占的比例远远达不到其他两个行业,也因此我们能够得出高端行业是十分紧缺的。虽然互联网金融行业从目前的发展速度来看是十分可观的,但是因为它是属于刚刚兴起的行业,也因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的人才配备根本跟不上节奏。只有拥有互联网的思维,又具备十分完善的金融知识,才能够被称作比较专业的这方面的工作人员,而这些人员在目前来说是十分紧缺的,因此阻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以及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
2.监管模式和手段亟待改进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互联网的监督和管理不管是模式还是手段都是落后于其他地方的。而且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是十分迅猛的,在这个行业获得发展的同一时间,监管的模式和方法却很难跟上节奏。而且因为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很多非金融的企业也开始进入到金融行业想要谋取一席之地,以往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更新,因此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展现出很多全新的局面,不过因为监督和管理非常的落后,基本上并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即使是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机构也还没有成立,所以这非常容易产生不规范的行为。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原因剖析,策略研究
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历程
1.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学定义和特点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提出,衍生金融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如下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从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其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跨期交易的契约性、杠杆效应和虚拟性的特点:
1.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历程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拉开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序幕;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股票市场建立;之后借助于股票市场先进的交易网络系统,全国统一的国债流通市场开始形成。此后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为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了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不过,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此间也由于我国市场的经济运行机制不完善而造成一段时间的发展坎坷。迄今为止,我国公开交易过的国内衍生金融工具品种主要有可转换债券、外币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论文参考。
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问题之思考
2.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是否建立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原则及具体的交易标准,是否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2)是否制定和施行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监督及管理层的职责标准;(3)是否建立健全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合并与国际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规范体系相统一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模式;(4)是否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准则,审计师根据准则对审计客户单位的衍生业务进行审计,加强审计师对企业衍生业务产生风险的关注程度,独立客观评价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反应衍生业务给企业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的影响;(5)监管机构是否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建立专门的网络系统实时收集分析有关会计信息等手段加强会计的事前和事中监管进而减少传统会计监管的事后缺陷。
2.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2.1风险意识淡薄,缺乏财务警示机制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加之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发展时间较短,那些只为利用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或投机而获利的企业很容易因其复杂多变和技术难度等疏忽对其风险的控制,而且最能客观表现企业危机的财务警示机制也未建立。企业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导致经营陷入困境甚至破产的例子也是不少的,因此风险意识和财务警示机制对企业及利益相关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2.2.2以小博大的心理导致巨额损失
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性看似初始投资较小,但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实际金额非常巨大,因为价格每降1%就有可能导致操作者100%的损失,一旦操作者的判断错误或是交易活动出现失误则可能会给企业及利益相关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2.3公允价值计量、虚拟交易形式加剧了市场的波动和泡沫化
历史成本是传统会计理论中计量的基础, 即以交易时发生的成本作为入账依据。但衍生金融工具跨期交易的契约性使得从合约的签订到最终的交割有一个时间段,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在这期间处于不断变化中, 导致损益的变动无法根据历史成本正确计量,因此,采用“ 公允价值” 加“ 表外注释” 原则,即采用市场价格来表现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但由于公允价值较历史成本更加动态,加剧了资产、负债及以公允价值计量损益的变动,进而加大了市场损益的波动性,而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通常是一种资金博弈而非实物交易,这样一来,经济的泡沫化则会被放大。
2.3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2.3.1管理者操纵会计准则的应用,浮于表面的管理现象较为明显
国际会计委员会在制定国际会计准时原则上力求统一,但在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还存在过于理论、抽象、粗糙等问题,加上我国的衍生金融会计体系还不够系统完善,每次出台的政策法规或进行修订都是应急式的。所以,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制度和规范的实用性还不够,给管理者留下了很大的操纵空间,浮于表面的管理也只会阻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实施效果。
2.3.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本身存在缺陷,其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论文参考。一方面,会计监管中相关会计准则的漏洞直接影响会计监管的效率和效果。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时间较短及其契约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都冲击了传统会计理论,也大大影响了准则的制定和完善;另一方面,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多在于事后监管,而其他金融工具的监管包括事前的制度监管和过程中的监管,这一区别也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加以完善。
2.3.3信息使用者缺乏心理准备及条件不够成熟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由历史成本模式过渡到公允价值模式或是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并存的混合模式,存在着来自信息使用者心理上的阻力。由于历史成本在长期的会计实务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其生成的会计信息具有可靠性,使得相当多的人认为历史成本模式下的财务报告可以满足大多数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公允模式计量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他们对更改会计计量模式持排斥态度;也有相当多的信息使用者习惯了原有的计量模式,没有做好接受新模式的心理准备,更有部分银行界和保险界人士认为公允价值信息不比历史成本信息更具相关性等。因此还需要更多的努力和时间来消除信息使用者心理上的障碍。
此外,公允价值完全取代历史成本的条件还不成熟,例如,会计人员专业判断需要精准、评估行业需要规范和完善、评估技术需要提高、社会诚信和执法力度需要加强等。
3.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策略
3.1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理论
实施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的前提在于监管理论和制度的完整和详尽。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监管,传统的会计理论不能完全适合这个市场的特殊性,结合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国情,考虑其未来发展的趋势,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大胆创新,独立制定符合这个市场的监管制度和规范,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出一条适用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会计监管道路。
3.2加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息使用者传播有效信息,使这个市场更加公开透明化
第一,改进现行会计报表结构,便于报表使用者直接读取信息,例如,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类项目按“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分类,权益类项目增设“衍生金融工具影响权益”项目,在编制利润表时加上“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损益”项目,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增加有关由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化的信息;第二,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披露,附加说明明细表中未能列出的特殊合同条款和条件、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如,利率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确认的时间标准、公允价值的来源及确认和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盈利和亏损的基础等内容;最后,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工作,提高对被审计单位衍生业务的关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着重调查,采用详细的审计技术,运用数学性证据和分析性证据,对不同类型企业给予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
3.3加强以投机为目的的不良交易行为监管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难免有些投资者存在不良的投机心理,以至于扰乱正常的操作秩序。论文参考。此外,还应加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内部风险控制,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程序中都应考虑内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从根本上杜绝会计监管出现更多的漏洞。
3.4强化国内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
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结构较为复杂,涉及的经济领域较多,所以,对于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也是比较高的。因此,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业务理论培训,掌握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方法和会计的相关处理原则,减少风险损失,同时也能为有效实施会计监管提供必要保障。
关键词:非金融支付机构;监管;难点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1-0111-03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一、我国非金融支付机构发展现状分析
第三方支付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支付服务基础全面配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截至目前,获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支付机构有250家,其中网络支付机构97家,银行卡收单机构54家,预付卡机构166家。从业务类型上看:
一是包括以支付宝、腾讯财付通和快钱为代表的网络支付机构,通过网络平台为收款人之间提供转移资金,涵盖货币汇兑、互联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和数字电话支付等服务。
二是以商通卡、联华OK卡和斯马特卡为代表的预付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采取磁条和芯片等卡片技术,通过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三是以银联商务、通联支付和银讯达为代表的银行卡收单机构,为银行卡特约商户提供代收货币资金和清算服务。从地区分布上看,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机构已经从集中在大中城市转向辐射全国各地,直接渗透到县以下地区。
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结束了非金融支付一直处于政策法律监管灰色地带的局面,也为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遇。然而,在业务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有个别非金融支付机构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重视规模、轻视质量、片面追求效益、忽略支付纪律等现象。
二、周口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基本情况
目前,在周口辖内开展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共有5家,分别为郑州建业至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业务部、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办事处和钱袋宝河南运营中心,业务种类主要为预付卡发行、受理和银行卡收单。
(1)郑州建业至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周口辖内从事至尊卡的发行和受理业务,针对建业业主发行,可用于建业住宅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桂园、森林半岛和联盟新城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与缴纳物业费,也可在周口万顺达百货消费。
(2)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业务部是最早在周口辖区开办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于2008年成立,共有正式员工5人,实习员工3人,其中经理1人、助理业务经理1人,目前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备案,但未在工商部门注册。截至2013年11月底,在辖区拓展特约商户1985户,布放POS机具4389台。
(3)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办事处在周口辖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于2012年10月成立,共有正式员工4人,外包装机业务人员1人,目前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备案。截至2013年11月底,在辖区拓展特约商户84户,布放POS机具95台。
(4)钱袋宝河南运营中心是钱袋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未在河南省人民银行系统备案,目前在周口辖内招聘商,推广小精灵手机POS和移动POS,且已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
(5)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3月与钱方海科融通信息有限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钱方公司作为海科融通公司的POS机具生产商,公司尚未整合完毕,内部人员岗位划分不明晰,目前仍有业务人员在周口辖内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
三、周口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非金融支付机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未对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做出明确规定。通过了解,为规避工商、税务部门的监管,减少业务开展环节,目前在周口提供收单业务的5家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均称为办事处,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普遍存在人手少、业务人员文化水平与业务素质低、疏于培训与管理等问题,风险防范能力低,应急管理能力较差,缺乏基本的合规经营及风险防范意识。
(二)超范围违规开展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区域开展收单业务。但从人民银行总行网站公示的支付机构信息看,钱袋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单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于北京、上海、广东。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QPOS的生产厂商,跨区域在河南省周口市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要求。
(三)部分支付机构收单业务存在违规现象
周口市银行卡收单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但通过银行卡收单业务专项检查发现,部分支付机构在面临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单业务的激烈竞争下,转而采取了一些违规手段:一是违规套用特约商户类别码(MCC码)现象突出。主要表现在高手续费商户套用低、零手续费商户的MCC码,以此争抢存量商户。二是客户身份识别能力有待加强。目前支付机构未与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联网,部分机构在审核商户资料时也未通过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核查,商户实名制仅通过留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实现,风险控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商户和机具管理不到位。在日常经营中,片面注重商户的拓展,对商户的回访跟踪、终端巡检和人员培训存在缺位的现象。
四、基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的难点
(一)信息不对称,监管时效滞后
随着支付服务市场的繁荣发展,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越来越多,但个别非金融支付机构有意逃避人民银行监管,致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市中支和县支行,对多数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加上非金融支付业务不断网络化、电子化的特点,可以不在业务拓展地区开立清算账户和设立分支机构,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支付机构的实时情况。如果支付机构不主动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仅通过人民银行自身去主动了解,监管滞后期会更长。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依据层次不高
目前,对非金融支付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17号令)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9号)等规定,收单管理办法相关配套的制度多是以实施细则、通知等形式下发,或者是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自行出台,而不是以法规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对相关机构缺少约束力。
(三)支付结算从业人员少,监管效能有待提升
与商业银行传统的支付结算业务相比,非金融支付服务是集网络技术、计算机和金融产品融合的产物,业务范围广泛,交易、清算模式更为复杂,相比之下,基层人民银行监管能力就更显薄弱。一是从事支付结算工作的人员数量很少,且承担着支付体系建设、会计核算管理、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付工具及账户管理等工作,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监管能力有限。二是支付结算工作人员对各类非金融支付业务类型、流程特点和发展趋势了解不够透彻,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一定的限制,在协调工作力度、调查研究能力及指导监督方面还存在着差距。三是监管手段不足。目前,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手段主要依靠审核报送资料、座谈询问和现场检查,监管工作时间有限,基层人民银行尚未总结出一套较为成熟的管理手段,监管统筹性、时效性和操作性尚待完善,对各类检查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行效率不高。
(四)违规支付机构难以制裁,清理难度增加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但在监管实践中,对拒不终止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基层人民银行缺少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一旦出现风险事件,无法在第一时间内终止支付。对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机构与个人以及具有政府投资背景的机构,人民银行在清理时还要考虑社会稳定因素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清理难度增加。
(五)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未形成监管合力
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业务链条涉及实体商业、电子商务、银行机构、公共事业、证券保险等众多领域,业务监管涉及工商、税务、公安、商务等众多部门,但人民银行与之在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上的工作协调机制尚未建立,部门协调时存在一定难度。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协作监管机制,难以对跨区域经营的支付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五、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监管
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完善法律监管框架,使监管内容涵盖支付机构组织、监管、支付服务和交易等方面,提高非金融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立法层次,将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升为法律条款,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支付机构监管法律体系。
(二)规范支付机构经营方式
人民银行要加强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要求跨地区从事异地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按照“商业存在”的原则,必须在经营地设立正规的分支机构,尤其是针对地市级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须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要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内部控制制度等。积极督导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备案,防止支付机构规避所在地人民银行监管。
(三)加强业务培训,丰富监管手段
要加强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行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适时下发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名单,让分支机构监管时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完善监管手段。一是要积极发挥支付清算协会的作用,协助负责支付机构的日常事务协调和监督,发挥专业优势,促进非金融支付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专项检查,注意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方式的有效结合。
(四)明确监管部门,强化监管目标
人民银行总分行之间以及分支机构之间应建立统一的支付机构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的互通交流,以强化对跨地区开展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的监管,编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结合人民银行监督检查掌握的实际情况,建议及时组织开展对未领取支付牌照仍在从事支付服务机构的集中清理工作,及时进行处理,防止出现支付风险。
(五)加强监管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人民银行还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在支付机构的准入管理、查处无证及超范围从事支付服务以及打击支付服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合作监管的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明确监管工作分工。在人民银行内部畅通、规范违规信息的报送方式和渠道,违规公司注册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总行相关部门应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经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报的核实信息、违规信息等及时处理和反馈,共同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吴道义,漆慧,刘春梅.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工业审计与会计,2012,(5):20-22.
[关键词]业经营 金融监管 监管机制
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
1. 大金融集团相继涌现,集团内部多业并存
我国金融集团内部多业并存的现象正方兴未艾,其好处在于:一是增强整体防范风险的能力,分散风险;二是内部调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银行业与证券业不断联姻,优势互补
银证合作可以为双方带来现实的商业利益。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可以获得低成本资金(如证券质押贷款):分享银行客户资源:在投资银行业务中得到银行支持;利用银行广泛的宏观和微观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利用银行的网络,加快资金周转和扩大客户范围。对银行而言,则可以获得来源于资本市场的资金,如法人结算资金、新股申购资金和客户保证金等;获得巨额结算业务和托管业务;获得优质客户;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产保全和资产增值。
3. 银行保险业务,逐步介入保险市场
国际上的银保合作方式:一是银行介入保险市场,银行得到了一定的手续费或佣金,金融产品更加广泛充实;保险公司则利用银行的营业网点和客户源推销保单,扩大了市场。二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互为附属机构,业务广泛交叉。
目前我国银保之间的业务合作方式包括:1)银行和保险交互营销,共享营销网络和客户资源;2)在电子技术的支持下,保险公司借助银行强大的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完成资金的快速划拨;3)通过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方式在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融通资金;4)保险公司为银行产品如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提供保险服务,具体种类如抵押物财产保险、借款人人寿保险和贷款履约保险等;5)银行代收保险费、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银行协议存款。
4. 银行与基金机构的业务合作
目前银行与基金的合作主要是基金托管、银行验资和资金清算,此外暂无其他业务。
总的来说,冲破传统业务的藩篱是我国金融业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行金融业之间的全方位合作,并进一步发展到真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将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增加收入来源,加入WTO后增强同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还有利于改善服务质量和拓展金融业务种类,为金融业创造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在监管制度供给小于需求的表现
1. 分业监管的体制确立不久,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协调机制刚刚建立。
2. 监管的目标和原则针对的是金融子行业,没有针对混业经营制定统一监管目标和原则。
3. 监管内容注重进入门槛、业务种类等合规性监管,对交叉业务、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财务会计真实等风险监管较为薄弱。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部门一直较注重合规性监管,注重对进入门槛、业务种类的审批,但对于金融混业经营的试点,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机构审批部门。一般情况下,国有大型金融机构试点混业经营主要由国务院审批,一般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则分别到相关监管部门报批,没有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门槛和程序。至于商业资本如何进入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确的限制,以至出现了不少工商业资本大量进入金融混业经营领域的现象。同时,金融混业经营的业务审批也是各家监管部门分别进行。由于涉及到各种交叉产品或业务,因此往往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对于各种理财产品的审批和控制风险,也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
对于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监管基本上也是空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合并财务报表、集团的信息披露和子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准确、持续经营能力、关联交易情况、风险的传递等问题,既没有相关的监管依据,也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
法律的供求均衡意味着:法律的价值都能够通过立法和实施过程顺利实现,法律的需求得到满足,法律的供给适应法律需求,既不存在法律过剩也不存在法律短缺。人们对既定法律的内容和结构安排十分满意,因而无需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而当法律的供过于求时,法律的供给不能完全的实现,或者是给被监管者带来更大的守法成本,使其交易成本增加。当法律的需求大于供给时,需求不能完全得到满足,就会存在监管的真空和由于没有得到正式法律确认而给被监管者带来行为的约束,形成法律制度的非均衡状况。就我国目前金融业混业经营和监管的现象来看,虽然已经放松了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合作的限制,金融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也提高了很多,但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化经营以及市场准入、退出等一系列具体的监管制度的供给仍然不足。
三、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的若干建议
首先,改变原有立法。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立法体系显然无法适应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应考虑建立新的立法体系来配合其它政策措施的改革,推进金融混业经营的顺利发展和维护金融行业的稳定及安全。
其次,可借鉴美国综合监管的模式,考虑将中央银行设立为负责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整体监管的综合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现有的分业监管职责下根据功能监管原则增加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下子公司的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负责三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建立三个监管主体之间的磋商和协调机制。对于专业性金融机构,仍根据其主营业务分别由三会分头监管。但其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交叉业务和交叉性金融衍生工具可由中央银行根据业务的服务功能性质来指定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因此完善对金融混业经营监管,要加快监管立法的步伐,准确定位监管的目标、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向国际惯例靠拢,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现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