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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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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1-0069-02

近年来,金融法规的建设、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整、监管队伍的部署、监管手段的开发,使得中国的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也逐渐加强,金融监管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消极金融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一、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中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自我管理及控制虽然有,但由于银行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监督更是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受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独立性又太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中国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行政命令和干预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管手段。近几年,中国虽然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中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只注重定性,缺乏量化指标,操作随意性大,操作工具滞后,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三)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监管本身并不是要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实际上,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优胜劣汰,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通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四)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分析、识别、判断、化解,都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前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要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金融监管所需求的较为全面的经济、金融、法律、高等教学等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员较少;许多金融监管人员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人员不多等;这些都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二、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绩效的建议

(一)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作用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日本多起银行案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或许可以避免,某些银行或种不致倒闭,即使是由其他原因引发的金融动荡,也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对于中国来说同样如此,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既有政策性、行政干预、市场变化等原因,也有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的原因。据有关方面的抽样调查显示,银行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说明自身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机构应对自身内部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加强约束,使金融机构内部导致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降低到最低限度。

2.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

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另外,通过加强金融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建立健全监管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建立畅通的渠道等,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

(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使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有机结合

从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虽然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都被运用着,但都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且非现场监管的作用更加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作业工具,发挥其网络监测作用;尽快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健全非现场监管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协调一致,真正使非现场监管成为现场监管的目标导向,现场监管成为非现场监管的基本依据,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建立金融监管法规、监管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颁布实施金融监管操作规程或办法和监管人员守则,主要需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加强工作,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金融法制建设滞后和执法不严的现状。一是在立法方面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及执法不严的一系列问题。二是在执法方面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和高效执法和严格执法。从当前状况来看,金融执法方面是法制建设中最薄弱环节,迫切需要加大执法力度。

(四)不断提高监人员素质

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并且适应监管需要的监管队伍,首先应该要建立和健全人员资格考核和任职制度、培训制度以及交流制度和奖惩制度。其次可以从商业银行和社会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监管队伍,监管水平的提高。第三应加强监管人员的国际交流,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监管经验。

参考文献:

[1] 国生彦.国际金融法读本[M].恒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金融法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 非利普·伍德.国际金融的法律与实务[M].香港:香港商务印书馆,1999.

[4] 郭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第2篇

从19世纪末到本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占统治地位的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它将完全竞争和充分就业作为假定的既定条件,坚信市场的自由竞争会解决一切矛盾。在金融领域主张:“归根到底,金融体系的构建并不是国家对金融的控制,而是为了使金融的效率最大化。”[1]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政府对金融业几乎不加管制。然而,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的大规模经济危机造成了金本位制的普遍崩溃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确立,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为了限制金融机构的过分竞争和垄断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金融业的严格监管。但是,凯恩斯主义在面临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滞胀现象却变的束手无策,因为滞胀是失业和通货膨胀并存 。而照凯恩斯认为,失业和通货膨胀是不可能并存的。在这种情况下,从60年代末开始,受高通货膨胀 和金融市场创新活动的影响,不少国家采取了放松金融管制的作法,出现了金融自由化的趋势。但是:“80年代放松管制的浪潮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今后将在无管制的环境中生存。”[2]毕竟在垄断时代推行自由竞争注定不会有前途。结果是,利率自由化加剧了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国际资本运动的自由化则加剧了各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从80年代中期开始,各国金融市场开始出现动荡的迹象。加强监督重新占据主流。金融监管这一发展历程论证了金融监督的必要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业是货币流中心、资金融通中心、社会支付结算中心,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所以金融业的稳定与效率关系着国民经济的运作与发展。但金融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因为金融行业本身就有从事风险性的活动,风险导致其具有内在不稳定性。加之金融业的有效运作是依赖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一旦公众对银行发生动摇,银行的经营和生存便存在问题。此外,其有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个别银行的不信任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甚至导致全球性的风险。因此需要政府从外部对其进行监管,确保金融结构的安全和稳健。其次,金融业具有相对垄断性,不是任何人都可自由地进入,因而在金融业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作出不利于存款者或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安排,或向客户提供不公平的歧视,且金融业财务信息的公开程度不高,公众因无法获得充足准确的信息而很难对金融结构风险和业务作出正确判断,并影响其对金融机构进行选择,同时也无法对金融结构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因此,政府应丛外部对金融机构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减轻相对垄断性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困难,以保护公众利益,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3]再次,由于金融行业本身的特点,各种欺诈以及非法交易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秩序不够健全,金融领域的立法不够完善,我国应付金融危机的经验尚不丰富,金融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4]

二、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分业监管带来的问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债券法》的规定,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即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信托业;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业。虽说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对象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的安稳,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单纯的分业经营模式已不能适应复杂的局面。

1.在国内金融市场上,银行、证券、保险业已开始相互渗透。商业银行可以经营部分证券业务,但限于买卖政府证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证券;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保险业务以及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信托业务和股票业务;法律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5]如果实行单纯的分业监管,势必回出现重复监管或空白监管的情形。

2.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外国金融机构大量涌入国门的局面势不可挡,对外国的金融银行如何监管,如果仍固守分业监管的老一套,不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且,这种阻碍资本自由流通的做法也会吓退一大批外国金融机构。因此我国采取混业监管的模式已势在必行。应当尽快建立起一个既不隶属于中央银行又相互独立于政府的综合性机构统一监管金融市场,以适应金融业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这种综合性监管机构应相对独立于政府。因为:一是金融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一支专家队伍,资源、技术条件需求也较高。如果隶属于政府的公务员序列,难以满足监管的需要;二是监管应摆脱政治压力,如果不独立于政府,易受政治因素的干扰和牵制,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6]

(二)事后保护性监管制度的缺乏

1.存款保险制度

如前所述,金融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而且还极具传染性,一家银行的破产往往波及整个金融市场。这使得存款者和投资者因担心风险而不得不小心行事。为了消除这种担心,存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存款机构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在存款者看来,存款保险使所有存款独立于银行破产风险之外,因而很具有吸引力。[7]这种做法也避免了对存款者补偿的耽搁。现在,大部分国家都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但我国未建立该制度 。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存款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将严重遭到破坏。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首先,我认为,这种保险应是强制的。如果允许银行机构自由选择是否保险,则意味着有的银行可以不参加保险,这对自觉参加保险的银行是不公平的;同时意味着未参加保险的银行的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违背了设立这种制度的初衷。2)存款保险公司应由谁来设立的问题。从国外来看,各国存款保险机构有:政府主办并管理型、政府和银行共同建立并管理型和银行同业建立型。多数学者主张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举办更为适宜。认为如果存款保险公司隶属于中央银行,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督和管理,那么存款保险公司可能会形同虚设,独立性难以实现。[8]

2.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

如果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避免金融机构因破产而带来的风险,那么最后援助制度是防范因银行或整个银行体系面临暂时的流动性问题带来的不稳定性。事实上,一个基本上健全的银行也常常会面临暂时流动资金的短缺,如果它不能及时的从信贷市场上得到足够资金,公众对银行资金的流动性是极其敏感的,它们会因为自我保护中加剧问题的严重性。为了避免挤提现象的发生,我国应当仿效西方国家建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债权能力但已无法从贴给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 ”提供紧急财务援助,以协调其解决暂时的财务困难。[8]

(三)自律监管的加强。

最理想的监管模式是法定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我国目前偏重于法定监管,自律监管严重不足。从金融业行业协会存面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过分强调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对金融业的行业自律作用的重视不足,行业协会更多地成为一个仅仅具有象征性的组织;从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层面上看,有关金融机构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当薄弱,如证券业并没有建立起防止其某个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特种消息传到另一个职能部门被滥用而建立的一套内部规则和实施程序以及对这些内部规则和程序的监管程序的“防火墙”制度,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则流于形式,不仅银行内部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而且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在具体行使监控职能时,职责不明确,不能有效执行、落实银行内部控制有关制度;保险业对内控制度的规定几近乎为零。[10]由此可见,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有待完善。通过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的责任感和自我监督管理的能力,可以说,是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的监管形式。

参考文献:

[1]陆晓峰.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M].法律出版社,2000.

[2]浦寿海,等.80年代的金融改革[M].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23.

[3]同[1],P287.

[4]漆彤.试论金融监管立法体系[M].法学评论,1997.

[5]魏方.简论我国的金融监管:经济法论丛(第2卷)[M].徐杰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

[6]同[1],P385.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引言:

近年来频繁爆发不停规模的经济危机,使得原本较平静稳固的金融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带来的巨大损失引起的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随着不断的探究和经验的总结,金融监督和管理重任已经成为了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责,金融监管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完善的必要条件。在近年来的监管方面,我国取得了比较显著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的顽疾,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全面开放以后,如何在健全金融法律体系,改善管理观念等多方面促进金融监管的进步,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监管范畴狭窄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概念体系,但目前对于监管范畴的理解,我国还相对比较狭隘,主要侧重点还放在机构审批和经营资质的合法合规性领域,对于越来越高的金融风险的监控尚达不到满意的水平。造成主要的危害,一方面是有限的资源被过多的分配到衡量商业银行的风险上,对于风险管理往往视而不见。在经济市场环境瞬息万变的今天,风险和机遇同样巨大且不断发生着变化,如果不具备相匹配的风险管理能力,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即便解决了眼下的问题,还会有新问题不断的衍生除开,不能再根本上达到治标治本,带来的后患无法估量。另一方面,风险监管的内容缺乏全面性,首先表现在还顽固的看重借贷业务,对于其他外业和创新业务缺乏激情和重视,在表外业务扩张的大趋势下,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的内容中已是当务之急。其次要加强对于资产的充足性和流动性方面的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出潜力指标与发展前景,做好考核工作。

还有,金融机构退出程序的监管还处于停滞阶段,几乎处于空白。一个已经达到平衡的金融体系,其中具有相当实力的技能机构由于合并、倒闭或者清盘等原因造成必须退出时,其机制应该和加入时一样完备。而我国对于这方面的掌控,无论在法律还是管理层面都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很多地方弹性很大,接管和中职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涉及到接管业务界定、授权冲突、股东债权人关系等问题,都存在严重的缺位。

在监管范围上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纰漏,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国有银行占据较大的比重,缺乏对于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掌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银行外的金融机构同样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需要给予监管。还有对于近年来兴起的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等发展迅速,前景广阔的平台,监管要尽快落实到位,否则在几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

(二)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顺应市场模式的金融监管方式,总结下来主要是外部监管、金融机构自我管理以及社会舆论监督三个主要方面。相对的,手段也无外乎法律、经济和行政三个大方面。这就造成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方式不够多元化,比较单一的局面。另外太过依赖外部监管,自身管理能力缺乏也是核心缺陷。自我约束和管理机制的不成熟,在行业内部,能够起到自律职能的组织也缺乏,寥寥几个能够发挥的作用也具有局限性。会计、审计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也是偶尔为之,不能形成稳定的制度体系。从监管的手段角度来讲,必须要依法执行,但法律发展的不健全,造成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操作随意性大等客观现象,直接导致监管的执行力大大降低。

(三)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鉴于金融监管行业的特殊性,不管是在体系的审批阶段还是对风险的识别、分析、判定与处理方面,都需要专业的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与实际经验。在当前金融信息化、全球化步伐飞速向前迈进的大环境下,全新的理念和形式层出不穷,对于监管人员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也给监管人员的基本素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无论是知识结构还是知识水平,都要实时更新换代,与此同时要兼容经济、金融、法律、计算机网络、高等教育等多方面的知识。就目前而言,现场监管人员的平均水平距离预期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也是影响金融监管力度和深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改善金融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全程多方位进行监管

要多方面,多视角的看待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改革,最终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准入到退出的全方位监管。首先要做到突出监管重点。金融涉及的扩散面越来越广泛,直接导致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多样化,这已经形成了当前金融发展的特征。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在合法合规观念的前提下,提高风险性监管的力度,使得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齐头并进。合规监管要做到突出重点,加大审核力度以求更好的治理效果。风险监管方面,首先要正视和先进国家的差距,从差距中学习,不断完善和更新监管的措施和体系。其次在机构市场退出方面应该有突破性的进展。监管当局面对退出情况,应该借鉴国际水平的法律体系,制定出详细的市场退出阶段的基础框架。使得包括金融机构判断、损失估量与控制、机构重新组建等相关问题能够有据可依,做到在严重问题产生时,能够及时有效的采取相关措施,化解金融风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最后还要加强对独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监控,将这些机构的潜在危险有意识的进行防范,避免问题产生时出现措手不及的状况。

(二)改良金融监管方式

行业自律,关系到金融业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三大方面,它可以有效的提升内部管理水平,避免行业内部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推动彼此的合作关系,使得金融结构形成一套完整而稳定的体系,给监管部门的后续工作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另外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也十分有意义。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完全有监管部门自行承担难度较大,所以应该增加纪检、审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增强金融机构很多方面的透明度,最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三)不断提升监管人员的自身素质

一个国家监管人员的水平直接决定了监管能力,因此有必要采取加强培训力度,引进专业人才,出国学习等措施,对监管人员进行知识和能力结构的补充。不仅如此,还要在品行方面加强教育,防止好逸恶劳,徇私受贿等现象,将监管行业进行净化,树立清正廉明和秉公执法的行业作风。

结论:

我国自加入世贸以来,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快,面对更加丰富和多元化的经济局面,兼容监管名门的任务也将更多更重。目前我国金融将官方面水平还相对比较滞后,和经济增长的速度不能完全的匹配,专业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也有待提升,只有全方位的进行管理和改革,才能从根本上完善金融监管,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邢本秀、喻剑萍,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金融参考》, 2003年第10期,P1-5

[2]郭玉伟、王树,以全新监管理念推进监管,《金融时报》,2004年06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