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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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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第1篇

一、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采用章、节、条、款、项编写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包括行政处罚裁量的目的、定义、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保障措施、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等内容;分则部分按照质监职能划分为六节,分别为质量监督、计量监督、标准化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认证认可监督、纤维监督,主要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具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裁量基准》涉及质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53部,其中,法律8部,行政法规9部,地方性法规3部,部门规章32部,地方政府规章1部。共细化行政处罚事项401项。

对不同的行政处罚事项,分别从五个方面进行细化量化,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明确了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了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了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了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五是依法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进行了明确。

对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按照省政府法制办要求,充分考虑全省质监实际,原则确定为5个阶次,分别是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例外情况确定为3个或4个阶次,共细化量化阶次1600余个。

二、主要特点

一是既遵循了合法原则,也兼顾了基层实际。裁量基准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制定,同时吸收了基层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有益经验;二是采用总则要求和分则规定分开编写,总则要求与分则规定有机衔接,既有利于总体把握,也有利于具体实施;三是注重裁量基准的系统性与操作可行性有机结合,既有利于法制监督,也有利于执法适用;四是基准的刚性原则与柔性规定相补充,既有利于发挥刚性规范作用,也有利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实施要求

抓好裁量基准实施,既是一项立足长远的执法大事,也是一项规范执法的基础工作,更是保证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有力抓手。

(一)总体上要全面把握基准,准确适用基准。不同案件具有不同情况,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深刻领会基准精神,认真学习不予、减轻、从轻、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处罚的情形规定,把握总则与分则的联系,区分一般要求与具体规定的界限,结合案件实际,准确选择并适用基准。

(二)证据上要全面调查取证,保证裁量需要。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全面搜集案件证据,既要收集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要用证据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形进行证明,保障正确行使裁量权需要。

(三)程序上要按规定步骤实施,查办案件与适用基准同步进行。要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适用程序,在案件调查终结、案件初审、案件审理、文书制作等环节,充分研究案情,全面把握违法行为,认真比照裁量基准,查办案件与适用基准同步进行。

(四)案审上要全面到位审理,决定裁量适用。案审会要坚持集体审理原则,要全面审理案卷材料,全面审视说理理由,针对不同案件,研究裁量基准的不同适用条件,准确定位,对号入座,研究决定基准适用和具体裁量意见。

(五)执法文书上要增强说理性,载明基准适用情况。要严格遵照269号省政府令要求,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理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说明理由,载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从实体和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2篇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全面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按照教育与处罚并重、裁量权法定、过罚相当、同事同罚和最小损害规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实施范围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是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市级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如需单独制定裁量基准,需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备案。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县政府办公室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办主任吴永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张树刚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具体承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树刚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法制科科长高新昌同志担任。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要领导牵头负责此项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及时转发适用市级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待市级各行政机关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的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制度公布后,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适用,不再重新制定。同时,要加强与上级行政机关的沟通衔接,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开和备案制度。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转发的裁量基准要向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相应工作部门备案。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因需要而单独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完成后,以制定机关名义公布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制定机关正式文件形式一式三份报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相应工作部门备案,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三)建立行政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适用裁量标准的理由、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行政处罚文书中。

(四)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我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工作方案。各工作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和上级工作部门沟通衔接,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到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抽调专门人员成立工作小组,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各工作部门工作方案及联络人名单、联系方式须于年月10日前报县政府办法制科。

第二阶段:建立裁量基准制度。年月20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与上级机关衔接、联系,及时转发适用市级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对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化的处罚条款、完善的处罚程序、建立的规章制度等,要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政府公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及时实施,随机抽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公布施行以后,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于年月20日前将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总结报县政府办法制科。县政府办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抽查,将工作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并向全县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组建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确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负总责,同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二)扎实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向部门主要领导汇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将其纳入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重点内容,列入培训大纲,及时抓好培训工作的落实。要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充分掌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制度和裁量基准,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积极向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宣传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3篇

发挥传统制度优势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

研究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作机制,必须发挥传统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与行政制度的优势,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些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

立法上,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立法机关必须进行适度授权,即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授权过滥,授予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从实际出发,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工作量相适应。同时,加强立法解释的控制,通过解释明确立法的目的和法律规范的应有精神实质。

司法上,司法机关要针对因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居中裁判,判断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合理。

行政上,行政机关要对自身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我审查、监督和矫正,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要进行有效监督。行政机关进行自我审查、监督和矫正时,要充分认识到现性人设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权衡各种利益,维护必须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的应有权益。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自觉主动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定期向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报告工作,并将自身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与处理因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发生的争议的裁判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布。

设置裁量基准制度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

在行政处罚领域,裁量基准是将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具体细化,形成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公正行使。

总体而言,裁量基准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并确定其核心内容,在程序上强调行政参与,依法公开公布于众,反映法治行政的效率、合法、公平、正义精神。只有这样,这一解释性行政规则才能够很好地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运作。

简单地说,裁量基准即细化法律规范以形成具体判断标准。而这一“判断标准”,犹如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这类裁量基准仍然属于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而非指导性行政规则。作为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裁量基准当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效力,而这种效力主要体现在保证行政主体按照相对较详细的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裁量的程度通常应受到较多限制,一部分限制可以由立法者来做,但大多数任务要靠行政官员来完成,限定裁量权的主要希望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更加广泛的行政规则的制定。采用裁量基准,能够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过程更加有序透明、处理结果更加公正合理,真正把握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实质精神与现性人设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本目的。

首先,制定裁量基准应当以比例原则为指导。所谓比例原则,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目的,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关系,使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成比例。可见,在裁量基准中引入比例原则,能够权衡法律正义与个案正义,保障行政处罚的个案实体内容的客观、公正、合理。因此,制定裁量基准应当根据比例原则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经手的个案普遍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量罚幅度,具体细化为若干裁量格次,并规定每个格次所给予的不同量罚标准,以求解量罚最佳适度点,确保“过罚相当”,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

第4篇

关键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内控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8—99 —02

在药品监管执法中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已经成为药品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仅是一个法律范畴的问题,更多时候是一个涉及行政法学和公共行政理论的交叉课题。长期的行政处罚实践表明,法律通常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本文尝试依托裁量基准的制定、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及一定的信息技术手段构建权力运行的内控机制,推动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行为趋于规范和统一。

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潜在风险分析

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行过程,一方面受到法律推理逻辑的内在制约,另一方面受到复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外部制约[1]。因此,我们从分析权力运行的风险入手,总结出当前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践中突出存在的几类风险:

(一)法律法规滞后导致监管缺位

就立法方面而言,某些药品监管领域仍是空白,有些已经过时,有些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变大[2]。

(二)执法标准不统一影响个案公平公正

由于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和适用规则,再加上执法主体的思想素质或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药品监管行政处罚实践中对同一案例在处罚结果上存在罚与不罚、罚多与罚少、罚重与罚轻、罚此与罚彼等乱象[3]。

(三)社会负面因素间接导致执法错位

我国药品监管事业起步较晚,权责冲突、多头管理的现状容易造成执法错位,而某些地方政府为经济利益驱使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弱化监管、减轻处罚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

二、目前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与控制实践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从国家层面界入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工作。通过梳理发现,地方药监部门规范裁量权工作则相对起步较早,自2006年以来各省市药监部门已陆续出台了规范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适用规则或裁量基准等工作文件,其特点主要包括:

(一)在立法原则上,包括了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共性原则,部分省市如江苏、湖北等还提出了平等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透明原则、集体审理和案卷排他原则[4]。

(二)在处罚幅度的分类标准上,一般分为两类。大部分省市将裁量幅度划分为从重、一般、从轻、减轻、不予等五个阶次,极少部分省市如江苏直接划分为从重、从轻、不予三个阶次,每个阶次依据违法行为轻重以及违法数额或违法数量设定相应的处罚金额标准,部分省市如上海、吉林还出台了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

(三)在处罚分类依据的标准和裁量因素方面,部分省市如四川、辽宁、云南等的工作文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体现了药品监管的工作特点,且对违反行为的界定十分清晰,易于操作;部分省市如上海还考虑到了涉案产品的风险性和政策、标准变更等不确定因素。

(四)在处罚操作程序上,部分省市如重庆、山东、湖南等还制定了自由裁量的程序规则和监督问责措施,从制度上规范自由裁量的程序。

三、构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控机制

根据自由裁量权力运行的风险分析,我们期望通过建立内控机制,细化裁量基准建立内涵相对清晰的普遍性约束,并引入案例指导等相对灵活的方式弥补裁量基准抽象化的不足,同时依托信息化技术推进权力网上运行,强化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从而实现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

(一)构建裁量基准制度

药品监督部门作为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政领域,立法机关暂时还无法对行政权力的内容和运行规则逐一列举。而与其让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的个案中恣意地行使裁量权,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做出不同的行为,不如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设定裁量基准,实现对行政的自我控制和拘束[5]。根据笔者多年的一线执法实践来看,裁量基准的设定首先应确定设立主体。目前,省、市、县一级药监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裁量基准,比如对于同一省级行政区域,不同的裁量基准设定主体和时间各异,各基准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上下级部门的基准可能还有内容冲突。究其原因,裁量基准的设定主体各异,更缺乏统一的指导。因此,笔者认为在一个相对的行政区域内,国家药监部门或省级药监部门应当行政处罚制定裁量基准的示范文本,并限制下一级行政单位的裁量基准设定主体。其次,裁量基准的设定内容首先要对监管法律法规中“情节轻微”、“情节严重”、“公共利益”等不确定性概念进行界定,规范处罚情节,细化处罚阶次和处罚金额,尽可能地对量罚幅度和内容进行列举。最后,裁量基准还需明确处罚操作程序,引入程序规则和监督问责措施,保障裁量程序合法。

(二)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大量的执法实践表明,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中的裁量大多并非是政策形成层面的裁量,而是将普遍性政策适用于具体个案时的裁量,而追求个案公正也是行政法学自由裁量追求的终极目标。虽然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但近年来指导性案例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行政执法人员出于规避行政风险的考虑也会主动寻求判例的支持,因此有必要建立并完善药品监管案例指导制度。现有的案例编纂还停留在“收集、汇总”阶段,缺乏统一的遴选标准和程序。从数量庞大的案件中筛选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可以遵循以下原则[6]:一是案例指导的编制部门,建议由省或市一级药监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编纂,并积极引入外部专家队伍参与编纂;二是案例的选择应有典型性或创新性,能够指导相同或类似案件;三是案例介绍应有统一格式,并结合裁量基准做点评说明;四是案例指导应形成定期更新制度,并推动裁量基准趋于完善。

(三)依托信息技术实现阳光执法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执法工作可以实现办公自动化,也促使政务公开的进一步深化。通过推进权力的网上运行,及时公开裁量基准和典型案例,将权力行使过程变为信息处理过程,弱化人为因素,引入外部监督,遏制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机器控权的制约机制。

参考文献:

[1] 宋华琳.基层行政执法裁量权研究.清华法学,Vol.3,No.3,2009.

[2] 刘平羽,邵蓉.药品行政监督中的自由裁量[J].中国药业,Vol.13,No.11,2004.

[3] 徐学云.控制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09).

[4] 唐民浩,杨丽娜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内部约束机制的研究[J].中国药事,Vol.23,No.10,2009.

[5] 高知鸣.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J].中国处方药,2008,(04).

[6] 胡敏结.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困境与路径选择[J].法学,2012,(01).

第5篇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7号)、《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规定,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大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权限进行规范,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在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落实“314”总体部署、建设内陆开放高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行,关系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党委和政府的形象。当前,我市经济建设正向新一轮高增长期迈进,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提出解决十大民生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尤其是对减轻、从轻、从重、不予处罚所适用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量化,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裁量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实到推动发展、维护民生上来。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存在,既可以使法律调整具有最大的包容性,给现实的行政管理注入活力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又容易受人为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干扰,导致处罚的随意性,使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形成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缩小裁量空间、增加裁量刚性、限制裁量自由,有利于弥补行政处罚的制度缺陷,提高行政处罚水平,真正做到不偏私、不歧视。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现实需要。腐败是公共权力的异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主要依靠执法人员的素质,一旦滥用,就会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滋生腐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自由度,让行政处罚操作更规范,裁量定位更准确,权力运行更透明,监督制约更有力,有利于防治行政处罚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契机,加大源头治腐力度,防患于未然。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任务

坚持“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实体、程序、监督等方面,对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规范。

(一)清理执法依据。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带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执法依据,并对没有法定依据或法定依据不充分的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废止。

(二)制定裁量基准。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内,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结合自身执法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减轻、从轻、从重和不予处罚类型的,明确不同处罚类型的具体情形;对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明确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对可以选择处罚幅度的,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对可以选择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类别的,明确不同适用类别的具体情形;对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原则、程序、监督等需要明确的内容进行细化。

(三)完善处罚程序。规范证据采集程序,保障证据收集全面客观;健全行政处罚内部审核程序,法制机构或案审机构要对处罚的程序、手续、证据、条款、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核;完善告知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渠道,重点说明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使用说理性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理由以及是否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内容;完善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执行程序,保证处罚决定落到实处。

(四)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调查与处罚分离、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回避、行政处罚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上下级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监督、过错责任追究、评议考核奖惩、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和淘汰等制度。

(五)加强执法培训。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熟悉行政处罚规定,全面掌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法程序,严守规章制度,提升执法水平。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方法步骤

按照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稳步推进的要求,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全面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0年8—12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掌握规范的具体要求;对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予以废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纪律要求等。

(二)实施阶段(2011年1—12月)。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市政府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点对裁量幅度较大、使用频率较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条款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熟练掌握运用裁量规则。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2年1—6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全面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采取案例剖析、走访行政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规范效果进行评估。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展规范工作的情况进行验收。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要求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源头防治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要清醒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杜绝急功近利、一蹴而就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推进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任组长,市监察局局长徐海荣、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唐建华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组织实施。

第6篇

为进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7号)、《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规定,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大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权限进行规范,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在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落实“314”总体部署、建设内陆开放高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行,关系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党委和政府的形象。当前,我市经济建设正向新一轮高增长期迈进,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提出解决十大民生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尤其是对减轻、从轻、从重、不予处罚所适用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量化,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裁量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实到推动发展、维护民生上来。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存在,既可以使法律调整具有最大的包容性,给现实的行政管理注入活力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又容易受人为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干扰,导致处罚的随意性,使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形成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缩小裁量空间、增加裁量刚性、限制裁量自由,有利于弥补行政处罚的制度缺陷,提高行政处罚水平,真正做到不偏私、不歧视。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现实需要。腐败是公共权力的异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主要依靠执法人员的素质,一旦滥用,就会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滋生腐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自由度,让行政处罚操作更规范,裁量定位更准确,权力运行更透明,监督制约更有力,有利于防治行政处罚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契机,加大源头治腐力度,防患于未然。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任务

坚持“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实体、程序、监督等方面,对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规范。

(一)清理执法依据。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带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执法依据,并对没有法定依据或法定依据不充分的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废止。

(二)制定裁量基准。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内,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结合自身执法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减轻、从轻、从重和不予处罚类型的,明确不同处罚类型的具体情形;对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明确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对可以选择处罚幅度的,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对可以选择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类别的,明确不同适用类别的具体情形;对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原则、程序、监督等需要明确的内容进行细化。

(三)完善处罚程序。规范证据采集程序,保障证据收集全面客观;健全行政处罚内部审核程序,法制机构或案审机构要对处罚的程序、手续、证据、条款、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核;完善告知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渠道,重点说明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使用说理性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理由以及是否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内容;完善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执行程序,保证处罚决定落到实处。

(四)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调查与处罚分离、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回避、行政处罚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上下级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监督、过错责任追究、评议考核奖惩、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和淘汰等制度。

(五)加强执法培训。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熟悉行政处罚规定,全面掌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法程序,严守规章制度,提升执法水平。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方法步骤

按照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稳步推进的要求,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全面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一)准备阶段(年8—12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掌握规范的具体要求;对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予以废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纪律要求等。

(二)实施阶段(2011年1—12月)。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市政府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点对裁量幅度较大、使用频率较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条款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熟练掌握运用裁量规则。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2年1—6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全面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采取案例剖析、走访行政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规范效果进行评估。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展规范工作的情况进行验收。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要求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源头防治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要清醒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杜绝急功近利、一蹴而就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推进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任组长,市监察局局长徐海荣、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唐建华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组织实施。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健全行政执法公众参与制度为抓手,从制度上保障群众对行政执法权力行使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执法权力依法、规范、合理、公开、高效运行,实现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努力保障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平台,强化公众有序参与权力运行监督,建立行政处罚权阳光行使工作机制。

(二)统一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避免处罚不当及同案不同罚等情况发生。

(三)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办案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流程,提高执法质量,完善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梳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和项目。在原有行政处罚项目清理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处罚罚则进行全面梳理,确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和项目,明确实施主体和职责,为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奠定基础。

(二)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并在局网站公布。

(三)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行使和群众公议相关配套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和监督评议备案等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执法阳光运行,实现公正公开公平执法。

(四)进一步梳理、规范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建立“安全生产执法办案解读说明,行政相对人陈述,公议团成员询问、独立公议并提交公议意见”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程序,构建安监局行政执法权力阳光运行工作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2年7月底前)。一是成立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启动群众公议推进工作。二是召开推进会议,学习传达市政府群众公议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三是进一步梳理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依据和项目,摸清行政执法权力底数,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并公布。四是完善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从制度上保障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确保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阳光透明、民主高效。

(二)全面启动(2012年8月)。在局网站公布《市安监局行政处罚裁量目录》和相关配套制度,按照新建立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全面启动群众公议工作。

(三)常态运行(2012年10月上旬)。开展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检查评估,总结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整理编印相关资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权力行使公众参与监督长效机制,实现群众公议工作常态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各职能处室(支队)要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自觉性。为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环节,搞好工作衔接。各职能处室(支队)要在优化、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内部各项配套制度,做好案件的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初步审定、处罚告知工作,规范并提交案件卷宗,方便群众公议。群众公议过程和结果要及时公开,注重群众公议结果的运用,保证工作效果。

第8篇

关键词 自由裁量 规范 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的广泛存在,源于法律规则的缺乏,但其范围实际上要大于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缺位。所有法治政府都是法律统治和人的统治的结合。只要对公共权力的有效限制不足以排除权力行使者进行判断和自由作出选择的可能性,就存在着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是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将自由裁量权规范化、细化,制定裁量基准,已成为各地的通行做法。

二、对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的分析研究

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各项规范已经比较齐全了,显示出了四川省政府巨大的信心和决心。其中有很多积极的方面,笔者在此不赘述,主要论述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期待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越来越符合合理性要求,成为一项日趋完善的制度。

(一)要避免规则过度细化导致僵化、琐碎。

例如: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食用菌)中有一条规定: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分为四个处罚幅度――50公斤以下、50公斤到200公斤、200公斤到500公斤、500公斤以上。种子的数量成为唯一标准,可能会有问题。本来规范自由裁量权是为了解决合理性问题,因为规则过度细化、量化后,结果却变成了不合理。应该考虑其他因素。相关因素该考虑的考虑到了,不该考虑的没有考虑才叫合理,否则就是不合理。因此,建议在这条规范下加入其他衡量因素。

基准既要有稳定性又要有变动性,应预留一定的裁量余地,以应对实际情况,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二)加强各部门规定的针对性。

各个部门要对自己管理的公共事务的细化标准要有针对性的规定,不要过度引用上位法的规定。如:《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后法优于前法。(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规定比较清楚的下位法不必赘述,要更多地解决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突显出各部门的不同特点。

(三)适当完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机制。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机制越完善,越有利于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如:《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水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不按照本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六)有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这样做出详细的规定就能够更有公信力,更有实际针对性。问责机制完善后,实施效率会有所提高。我们制定的自由裁量规范一方面要符合社会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有对公务员的约束力。

(四)与自由裁量权相关的配套机制要继续完善。

行政执法是很难很复杂的问题。除了合法性、合理性以外,还有一些配套的机制。如:责任机制、民主机制、绩效机制以及行政伦理等。道德机制要求善意行政,教育机制要求加强公务员培训,示范机制增加对行政案例和惯例的学习,监督机制要求监督主体多元化。这些配套机制的完善也对规范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有重大意义。

(五)自由裁量标准公开的问题。

若自由裁量规范本身不太完善,甚至在合法性、合理性的问题上有缺陷、有漏洞的情况下,公开的效果可能是负面的,在公开之前一定要非常审慎。专业技术性的执法需要专业人员,但也涉及法律问题,需要特别审慎。

三、对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立法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需要特别审慎、特别细心。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梳理和解释不可操之过急,不能为细化而细化、为量化而量化,更多的是基于各个部门的实际执法经验,结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以及法律原则来解决问题。细化可能比立法本身更困难,自由裁量的法律规范本身已经将合法性问题解决了,现实中真正难解决的是合理性问题,是做合理性的判断以及对合理性的处置。量化、细化自由裁量权实质上是解决合理性的问题。

(作者: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

参考文献:

[1]张代伟.皮筋变钢尺――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J].行政与法,2010-8.

[2]王雅琴.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我规制的法律思考[J].法学论坛,2013-3.

[3]黄裕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以重庆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向度[J].重庆与世界,2012-8.

[4]王周户,徐文星.现代政府与行政裁量权[M].法律出版社,2010-12.

[5]王贵松.行政裁量:羁束与自由的迷思[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6]崔卓兰,刘福元.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规则化[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第9篇

今天召开的全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这次会议主要是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下面,我就全县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

大家知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应当合法合理、客观适度,不能挟以任何恶意和偏见。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处罚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很大,致使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或个人在实施处罚时,出现过罚不相当、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公正等问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行政执法不规范,滋生腐败现象,影响了法制环境,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们必须看到在实施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建设法治政府、反腐败和优化法制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责任感。

首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

20*年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提出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其中,合理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是今年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极大程度地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处罚不当或畸轻畸重等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从制度上保证依法行政。

其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改善行政执法,为建设和谐新*创造优良法制环境的需要。

法制环境是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和谐新*必须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各执法部门要站在全局角度,从规范本部门行政行为做起,加强我县法制环境建设。要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中切实贯彻合法、合理、公平和教育先行原则,切不可把处罚作为行政执法的唯一手段。要把服务寓于执法之中,把为企业、为人民群众服务放在第一位。确实应当处罚的,要做到过罚相当,切不可滥施处罚。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确处罚的具体条件和裁量标准,使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具体的依据,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地提高执法水平,最大程度地限制和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有效地防止行政处罚权力滥用,从而达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为建设和谐新*创造更加优良的法制环境。

二、依法规范、科学界定,高标准完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任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内容复杂、要求标准高的业务工作。必须坚持法制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法操作,科学界定,做深入细致的具体工作。

(一)贯彻四项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事项,不得超越处罚范围、处罚幅度设定处罚。

二是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是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是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二)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一般基准制度。基准制度是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下,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划分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从而缩小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二是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三是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三)精心做好自由裁量权的量化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核心就在于量化行政处罚条款,确定一般基准,界定各阶次适用条件、事实要件和裁量标准,确保科学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该在符合教育先行的前提下,合法、合理、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我县能够正确贯彻实施。

首先,要认真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各部门应当根据自己的法定职责,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逐条进行梳理和审查,要确保全面准确,无遗漏、无错误。特别要注意审查法律、法规、规章的时效,对新颁布的和修改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其次,要归纳行为种类,界定不同阶次的适用条件、事实要件,量化处罚标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总结行政处罚工作经验,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充分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执法单位的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事项,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对每项违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的阶次。在此基础上,相应制定出既符合法律原则、法律目的,又符合*实际的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处罚裁量标准应当确定,排序应当科学。

第三,要严格审查。各部门要将规范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建立的三项制度,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核,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查通过。

第四,要以文件形式,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规范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查通过后,要以局(委、办)文件形式正式,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因此,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政府法制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各执法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明确法制机构或兼管科室,集中力量抓好这项工作,并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以保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汇报。参照外地的做法,合理确定处罚量的阶次,力求全面、准确、有效、公正、合理。县法制局负责将参照文本发送各有关单位做为参照。

县政府法制局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与业务指导,及时解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各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中的典型案例、特殊案例进行认真总结,培养和推广典型。

第10篇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原则不明确。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为了追求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合理性原则自然应当成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原则,但合理性原则应当在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因此,合法性原则必然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原则。在实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源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与比例原则等应当遵守,但将其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原则,其具体的内涵是什么,还存在着不确定、不统一的情况,如果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认定和适用,将不利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效落实。

(二)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不确定概念理解不统一。法律、法规中经常出现的“情节严重”、“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等情形,由于法律、法规本身对其具体情形没有明确界定,也缺乏相关的立法解释。加之外界的干预、执法人员的情感以及能力素质等客观方面原因,现行法律法规条文中“可”字的大量存在,处罚裁量权的弹性过大,给执法部门不规范行政处罚提供了方便,如果不予界定和明确,完全交由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办理个案中任意把握。将有滥用裁量权的危险,如果发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也同样面临行政处罚行为有效性的问题。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的主要内容不全面。行政处罚裁量在行政处罚案件几个阶段相应的存在,目前各地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内容上仅限于罚款幅度裁量方面,对事实认定、违法行为要件确认、是否进行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种类等方面的裁量尚未明确地作出规定,没有行政处罚裁量总体上的适用规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范工作的整体效益。

(四)从行政程序方面而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不规范。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采取了行政处罚决定说明理由、行政处罚裁量公开等程序方面的做法,但由于缺乏程序方面的统一规定和限制,大都仍属于各地探索试验阶段,随意性较大,缺乏统一规范,设定及实施中的刚性不足,从程序方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效果并没有完全得到体现。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措施

(一)充实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体内容。细化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基本规则,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

1.规范处罚种类的裁量。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两种类型:(1)确定型。即对某种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予以某种行政处罚。根据处罚法定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2)选择型。即对某一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规定了可以选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选择型的裁量,可以明确: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罚种,如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履行义务等;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可以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的罚种,如责令停止、没收侵权物品、伪劣商品、有害食品等:在财产处罚中,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其次选择罚款予以附加惩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的罚种为最后选择,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等。处罚依据规定罚款必须与其他罚种并处的,不得单处罚款。

2.规范处罚幅度的裁量。即法律对违法行为罚款等罚种的设定,都规定了法定的处罚幅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在实务操作中,其核心手段是将法定的裁量幅度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并预设每一格次的裁量标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指导意见,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类。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从轻处罚是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是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一般处罚介于从轻处罚与从重处罚之间。问题的关键是,在划分了四种不同的情节类型后,如何设定每一格次的裁量标准?学理上和一些县、市的实践,一般采用“基准点法”和“中间线法”两种方法,其中又因“中间线法”简单易行而居多。具体由县一级工商局根据执法经验和具体情势做出更细的格次,再由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情节判断选择。

3.规范选择方式的裁量。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允许选择的裁量权。法律法规一般用“可”字表述,如《公司法》第212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这种“可”类型的,应当遵循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的原则作出明确的条件限制。

4.规范判定情节轻重的裁量。所谓情节是指事物发生、发展的因果关系和演变过程。法律法规中,有不少法条规定的是酌定情节,需由执法机构酌定违法情节的范围、程度和轻重。如“根据不同情节、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模糊语言来概括、规定,其本身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又缺乏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具体理解和适用,只有听凭执法人员去判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包括主观方面的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的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

5.规范行为期限的裁量。有些法条所规定的限期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既未具体规定履行的期限,也未规定其履行的幅度。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必须根据客观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履行的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的期限必须切实可行而又能体现严格执法,过短或过长都是不适当的。

6.规范处罚执行的裁量。《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上存在“可以”的自由裁量权。为了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二)健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除遵守《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外,还应当遵守对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而设定的专门程序。

1.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理由。合法性理由包括说明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合理性理由包括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当事人客观表现等因素、选择

的处罚种类、幅度,以及是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等情况作出充分的说明,并载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前者是《行政处罚法》的法定要求,后者系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特定要求。可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已超出《行政处罚法》要求的范围。如果执法部门在已经公布的裁量标准之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则还应进行理由说明。

2.职能分离制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内部进行职能分工,由不同的内部机构分别行使执法案件的调查权、审查权和裁决权,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查和决定,以实现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3.行政处罚裁量核审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法制机构行使处罚案件严格的审查权,对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裁量权过程中加强法制审查和监督。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4.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针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需要,一是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同时要求报备其行政处罚裁量理由说明书;二是将特殊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纳入备案的范围,如一定范围的从重处罚、减轻处罚的案件。对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受理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

5.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向社会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6.行政处罚先例制度。为防止行使行政处罚裁量的偏差,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统一行政处罚裁量的方式和内容,实行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处罚等案件进行归纳总结,找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作出的处罚决定在处罚种类、幅度等方面也应当基本一致或相同,定期汇编或已经生效且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参照本级或上级机关的典型案例,有利于避免“同案异罚”的结果。

7.行政执法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听证、送达、登记保全等时效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决定等环节的时效并未作出规定,尤其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总时效不明确,导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可能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能无限期的拖延,造成执法效率低下甚至不作为等后果。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总时限,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决定各环节的时限和需要延长期限等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执法机构不得无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三)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在规范行政裁量权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需要对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制定相关的监督制度。

1.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实施裁量权情况主要体现于行政处罚案卷中,因此对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成为检验、监督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裁量权情况的重要方式和途径。由于案卷评查一般通过一定的评查标准来实现,因此规范、完善执法文书成为必不可少的要求。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有效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

2.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责任的追究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对过错行为责任的追究;二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过错行为责任的追究;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处罚畸轻畸重、滥施处罚等滥用裁量权的情形,以及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以及被上级机关纠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行政机关绩效考评和年度工作考评制度。行政机关量化考核各种行政行为,通常采取了绩效考评、年度工作考评等方式,由于考评结果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挂钩。考评效果和作用日益明显。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的重要体现,将其纳入考评范围,必将促进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深入,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立法的要求和必要性也逐渐显得迫切,建议及时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程序规定》,更高层面上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或者修改《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实体、程序、监督制度进行统一规范,将有效避免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规范化、常态化、法制化轨道。

参考文献:

1.周佑勇:《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载于《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2.朱新力主编:《法治社会与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3.周佑勇著:《行政裁量治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8月版

4.江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11篇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权限进行规范,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在全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落实“314”总体部署、建设渝东枢纽门户和三峡库区绿色生态经济强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行,关系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党委和政府的形象。当前,我县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发展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尤其是对减轻、从轻、从重、不予处罚所适用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量化,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裁量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县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实到推动发展、维护民生上来。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存在,既可以使法律调整具有最大的包容性,给现实的行政管理注入活力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又容易受人为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干扰,导致处罚的随意性,使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形成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缩小裁量空间、增加裁量刚性、限制裁量自由,有利于弥补行政处罚的制度缺陷,提高行政处罚水平,真正做到不偏私、不歧视。全县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现实需要。腐败是公共权力的异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主要依靠执法人员的素质,一旦滥用,就会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滋生腐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自由度,让行政处罚操作更规范,裁量定位更准确,权力运行更透明,监督制约更有力,有利于防治行政处罚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全县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契机,加大源头治腐力度,防患于未然。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任务

坚持“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实体、程序、监督等方面,对全县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规范。

(一)完善处罚程序。规范证据采集程序,保障证据收集全面客观;健全行政处罚内部审核程序,法制机构或案审机构要对处罚的程序、手续、证据、条款、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核;完善告知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渠道,重点说明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使用说理性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理由以及是否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内容;完善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执行程序,保证处罚决定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调查与处罚分离、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回避、行政处罚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上下级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监督、过错责任追究、评议考核奖惩、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和淘汰等制度。

(三)加强执法培训。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熟悉行政处罚规定,全面掌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法程序,严守规章制度,提升执法水平。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方法步骤

按照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稳步推进的要求,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全面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一)准备阶段

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掌握规范的具体要求;对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予以废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纪律要求等。

(二)实施阶段

全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严格遵照执行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熟练掌握运用裁量规则。全县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三)验收阶段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全面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采取案例剖析、走访行政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规范效果进行评估。县政府对县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规范工作的情况进行验收。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要求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源头防治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要清醒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杜绝急功近利、一蹴而就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推进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政府成立全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汤平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郎启河、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彭波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12篇

关键词: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随着档案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一些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相继开展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制定了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及其应用标准。笔者结合参与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实践,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必要的制度控制提出一些新的认识。

一、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档案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对档案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这一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认识:

第一,这里所定义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于行政处罚中。按照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去划分,档案行政裁量权可以分作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档案行政许可裁量权、档案行政征收裁量权、档案行政确认裁量权等。档案行政裁量权与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有着密切联系,尤其是档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影响最为广泛和直接,对这些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中自由裁量权予以规范和控制是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

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必须受到严格的规范和控制。主要表现在情节轻重判断,事实定性,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何种行政处罚决定,多大幅度,适用哪些程序的选择或判断,与其他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相比,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最多,运用也最普遍。

第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是国务院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国务院还将“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纳入“合理行政”范畴。由此可见,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从源头上缩小行政权力扩张,减少执法随意性,保障执法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防止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平正义、合乎情理、仅为正当目的。公平正义,就是要力求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出于善良的意愿,不谋取私利,不打击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们的正常思维,不偏激、不执拗,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正常思维而做出的行为。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的私利目的而言的。广义上的“私利”可划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果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罚款处罚,就明显违背了公平正义、合乎情理、仅为正当目的的基本原则。

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符合法定程序。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其危害程度)、违法性质(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及其本质属性)、过错程度(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情形及其恶性程度)、法定情节(当事人是否具有依法可以免除、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和认错与整改表现(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情节裁量。《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未达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责令其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朋友、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加以管教,并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失常,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朋友、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或者村民委员会)严加看管和治疗,并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法定形式裁量(不得采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照法定幅度裁量(不得低于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三、对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

有了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的原则,并不等于执法人员都能遵循原则办事,也不等于自由裁量权不会被滥用。对于自由裁量权还要从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上予以保障。档案行政执法程序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除信息公开、回避、时效、听取陈述和申辩等一般性程序制度外,还包括了职能分离、说明理由、案件指导、集体讨论和备案等制度,这些制度是自由裁量权得以规范行使的重要保障。

第一,职能分离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有利于建立权力制约机制,防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腐败和滥用行政裁量权,保障行政执法决定公平、公正,消除公众对行政执法部门偏私的疑虑。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因此,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调查、决定、执行等职能应当依法相对分离,由不同的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去行使。

第二,说明理由制度。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说明理由是一项基本的制度要求,从执法相对人的角度来讲,它可以增强执法相对人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的信服程度,避免对立情绪,有利于事后执行。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角度来讲,它意味着其在行使权力,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过程中,必须排斥恣意、专断、偏私等因素,因为只有客观、公正的理由才经得起公开地推敲,具有说服力和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进行裁量的政策、公益等因素予以充分说明和解释。二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身就是一种说明理由。三是如不予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结案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

第1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建立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切入点,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公众参与制度为抓手,深入推进科技局行政执法工作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平台,为全市实施“三大推进”战略奠定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从制度上保障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工作环境,确保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阳光透明、民主高效,努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任务

1、进一步梳理、规范以市科技局为实施主体的行政处罚依据和工作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和项目,严格执法程序,明确实施主体和职责,为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奠定基础。

2、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并在局网站上公布。

3、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行使和群众公议相关配套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执法阳光运行。

四、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市科技局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办法》规定,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不实行群众公议: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的一般程序案件;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

3、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

4、其他不宜进行公议的案件。

五、公议操作程序

(一)申请群众公议。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承办案件的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向法制办有关部门申请群众公议。由市法制办从群众公议团成员中抽选5—9人的单数组成本期群众公议团。

(二)组织群众公议。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在召开群众公议会议3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本期群众公议团成员和相关人员。群众公议会议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筹备,群众公议会议开始时,由群众公议团成员推选出一名成员负责主持本次案件公议会议。因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少,参加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集中开展群众公议工作时,局政策法规处要按照市法制办统一要求,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三)通报案件情况。群众公议会议召开时,由案件承办部门向群众公议会议通报案件有关情况,就案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标准等进行说明,提出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接受群众公议团的询问;行政相对人参加会议的,可以就案件进行陈述。行政相对人不能按时到会陈述的,视为放弃。案件承办部门通报案情或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四)提交案件材料。群众公议会议召开时,由案件承办部门向群众公议团提交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告知审批表、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五)主动回避原则。群众公议团成员发现所公议的案件与本人及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群众公议团成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应自觉回避。群众公议团成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议,形成群众公议意见。

(六)作出处理决定。市科技局根据群众公议意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同时将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帮助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局行政处罚具体实施处室,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熟练掌握相关工作要求,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环节,搞好工作衔接

局行政处罚具体实施处室,要在优化、规范现有行政执法程序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做好案件的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初步审定、处罚告知工作,规范整理并提交案件卷宗,方便群众公议。群众公议过程和结果要予以公开,注重群众公议结果的运用,保证工作效果。

(三)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落实

局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实施处室的同志应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准确掌握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群众公议工作的有关要求,熟练运用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14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过罚相当、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执法源头上预防腐败,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实施范围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此项工作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重点,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三、工作任务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清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前两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本系统、本机关行政处罚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并编制目录。

(二)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认定、法定情节、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使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明了,让群众一目了然。

1.关于违法事实适用的自由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2.关于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自由裁量。符合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符合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可按下限处罚;符合法定从重情节,应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符合法定减轻情节,应在法定幅度以下处罚。

3.关于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作出相对应的规定。

4.关于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5.关于责令改正或其他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时限的自由裁量。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6.关于不同法律规范内容不一的自由裁量。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具体规定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三)划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项目,依法、科学地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同一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既要防止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协调配合。不同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时限明确。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形成权责统一的内部审批和执法结构。

(四)简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程序。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事项的具体情况,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程,进一步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五)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素。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细化后的裁量要素,通过上墙、上网、印制执法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给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六)配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职能分离、理由说明、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上认真研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职能分离制度》、《*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完善行政处罚回避、听证、投诉等制度,有效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汇编。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岗位职责、社会承诺、监督措施等要素形成规范文书,做到一单位一册,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印发《*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制度汇编》,供行政处罚相对人查阅,并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公布。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动员,明确任务(20*年11月)

1.成立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

2.召开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动员大会。

3.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召开本部门(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贯彻全市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4.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组建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明确事项,制定标准(20*年12月至2009年1月)

1.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并编制目录(参见附件一),同时确定需要规范的自由裁量项目(参见附件二),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20*年12月15日前)。

2.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需要规范的自由裁量项目,制定出细化的自由裁量标准(参见附件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20*年12月底前)。

3.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对制定的裁量标准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2009年1月15日前)。

4.对涉及面广、应用频繁、与群众关系密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项目,必须在2009年1月底规范到位。

5.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梳理执法依据、制定裁量标准的同时,有计划地进行分解执法权限、简化裁量程序、制定配套监督制度等工作。

(三)公布实施,深化提高(2009年2月以后)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于2009年2月开始由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细化标准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专题理论研讨,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形成调研文章,以理论指导实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潘川弟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徐在法、市法制办副主任倪杰、市人事局副局长林国平、市监察局副局长曾鸣为成员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倪杰兼任,负责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做好这项工作。

第15篇

根据先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条例》中自由裁量权归纳为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和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样的权力就像一把“双刃剑”,既能造福于民又能伤害于民。

自由裁量权基准问题

由于《条例》有行政处罚幅度和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做行政执法裁量时出现弹性幅度,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处理,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现象。例如:《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说到的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从违法行为的轻重去裁量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基准就显得尤为重要,是否应从行政相对人在违法过程中触犯《条例》中的某一项内容时进行裁量呢,同时是否应考虑行政相对人在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时的认错态度呢?如有两个行政相对人同时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且数量少,在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时,一个行政相对人态度温和,认错诚恳,而另一个却不配合,态度蛮横、还要从中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取证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在最后的行政处罚中给了两个不同的处罚金额,那么从行政相对人的立场来看,如果出现相同违法行为而处罚额度相差较大时,那么就会导致行政相对人对纤检执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也将直接影响专业纤检机构的社会形象,动摇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并给专业纤检机构带来负面影响。

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

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能性。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依据《条例》规定在实际棉花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会导致对《条例》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针对《条例》中自由裁量权的特点,怎样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做到公正公平执法,就成为专业纤检机构面前的一个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细则)。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或省级质监局通过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细化《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最大幅度地细化“裁量”基准,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由”定量,做到实施办法的明确具体,使《条例》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有统一实施的尺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棉花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中有一个可以具体参照的量化标准,从而达到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的行政行为是有具体行政行为理由的,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利的目的,是否是。

2.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和制度控制,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1)由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抽查、行政执法评价;(2)由新闻媒体机构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新闻监督,实行行政执法透明化;(3)下级机构内部之间对行政执罚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通过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