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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艺术品证券化;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
自2011年底,国家相继出台《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艺术品份额交易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艺术品并非首次进驻资本市场,艺术品投资基金等投资模式在西方已经发展起来,并且在我国也进行了尝试。但艺术品证券化,并在文交所进行交易则是诞生于我国的独特设计。
一、艺术品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1.艺术品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
艺术品在文交所进行证券化交易的主要模式为:首先由文交所与画廊等机构合作,选择适合证券化交易的艺术品。在权威机构对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的基础上,将一个资产或多个资产打包成的资产包的所有权拆分成相应数量的份额,进行上市发售,亦可在二级市场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流通转让。艺术品份额持有者以其所持有的份额享受艺术品价值变化所带来的收益。
这种交易模式在学界产生很大争议,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艺术品升值较慢,难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对艺术品份额的交易只是单纯的投机活动。而另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艺术品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艺术品证券化具有艺术品价值发现的功能,是将小众的艺术品交易市场转变成大众化商品交易的有效途径。事实上,在完善的交易模式和市场环境下,对于证券化的艺术品可以进行定期的展览或拍卖使其产生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因此,艺术品证券化可以看作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特殊形式。资产证券化是将那些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现金收入的资产出售给特定发行人,通过创设一种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金融工具或权力凭证,进而将这些不流动的资产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一种融资过程或融资方法。资产证券化有标准的操作步骤和严格的参与主体。
2.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过程与参与主体
首先,发起人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重组可预见现金流资产,构造证券化资产。其次,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实现风险隔离,完成资产权属让渡。之后,信用增级机构将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接着,引进信用评级机构对未来资产能够产生的现金流以及对经过信用增级后的拟发行证券进行评级,为投资者提供投资选择的依据。前期准备阶段完成后,由SPV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证券发行完毕后,SPV还需管理资产池,对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回收和分配。
参与上述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特殊机构包括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这些机构的参与保证了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二、我国艺术品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自2010始,我国艺术品证券化交易迅速发展起来。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国已有18家文交所挂牌成立,另有6家正在筹备中。2010年5月,成都文交所推出首个艺术品资产包“汪国新·朋友”,该艺术品份额仅仅6天便认购完毕。同年6月,成都文交所推出“翰墨长安”资产包,该艺术品资产包由西安画派王西京、杨霜林两位艺术家的国画作品组成。值得一提的是,从《翰墨长安》开始,成都文交所引入了艺术品保险机制,降低了艺术品投资的风险。2010年7月,深圳文交所推出“杨培江美术作品”资产包。2010年12月,上海文交所发行了“艺术品产权组合1号——黄钢艺术品”。2011年1月,天津交所发售了画家白庚延的两幅作品《黄河咆哮》、《燕塞秋》,2个月内价格翻了17倍之多。作为进行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典型代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和天津文化艺术交易所的交易模式不尽相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在推出“杨培江美术作品”资产包时采取的是“权益拆分”的模式,也就是将画家杨培江的四幅油画和八幅宣纸彩墨作品进行打包后估值,然后在文交所抑价发行,艺术品证券交易采取了会员制的方式,同时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定发行经纪人与商在公开交易两个月内暂时保留部分份额作为初始保留权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采取的“权益拆分”模式的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交易商选定合作的画廊,两者共同挑选适的艺术家及其作品。
第二步,将数件艺术品打包成一个资产包,并确定每份所有权份额的原始价值。在针对特定的投资人进行路演推介询价后,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发行价格,并集中认购。
第三步,艺术品资产包所有权份额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在市场中持续流通,并由画廊及交易商对资产包中得艺术品及艺术家进行推广,获得更多潜在投资者的关注和了解。
第四步,将资产包中的艺术品通过拍卖进行兑现,投资者获得分红收益,或者资产包整体通过被收购或拍卖,摘牌退市,投资者实现最终的投资回报。
相比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天津文化艺术交易所在推出艺术品证券化产品后,几个月内就对交易规则进行了多番调整,准入门槛不断提高,申购模式也由一开始的定价改为竞价定额,涨跌幅限制一再下调,甚至提出了“特别处理”的概念。
天津文交所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交易所审核待发行的艺术品相关材料,组织专家对艺术品进行鉴定,并对艺术品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艺术品的上市价值。
第二步,在确定艺术品上市价之后,交易所与托管机构进行艺术品托管,与保险机构签订艺术品保险合同。
第三步,投资人到交易所指定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并下载交易软件,之后方可参与投资交易。
第四步,投资人强制要约收购。
自各地文交所成立并运行以来,推出了多种艺术品份额交易产品,受到投资者的疯狂追捧,份额价格涨幅巨大,严重偏离艺术品的实际价值。同时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仍不成熟,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交易所交易规则朝令夕改,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已违背了艺术品份额化的初衷。针对这种状况,2011年12月30日,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文化产权交易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将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严格排除在合法经营范围之外。该《意见》体现了国家严格整改和规范艺术品证券市场的意图和决心,反映出国家意图为艺术品证券化的发展提供健康和谐的环境。
三、我国发展艺术品证券化的创意缺陷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艺术品证券化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
第一,艺术品份额定价不合理,评估机构缺乏专业性。资产评估是基于市场价值理论和折现理论对特定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前者是参考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价格得出,而后者与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及其贴现价值密切相关,因此,要对艺术品份额合理定价,就必须将同类艺术品的历史成交价作为参考,并将艺术品未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考虑在内。在天津文交所发行《黄河咆哮》和《燕塞秋》的艺术品份额前夕,上海中天拍卖有限公司在新年书画拍卖会上将一幅名为《燕塞秋》的画作以6.38万元拍卖成交,而按天津文交所以每份额1元的价格将《燕塞秋》分割成500万份发行来计算,其市值高达500万元,而两幅同名画作仅在尺寸上存在差别,若将面积因素考虑在内,天津文交所份额化的画作面积为被拍卖画作面积的3.2倍,则份额化的《燕塞秋》市值应在20万左右,这与其500万元的定价相差甚远。
第二,角色划分不明确,缺乏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等中介机构。艺术品份额交易作为一种类证券化的交易,其涉及的主体应包括艺术品持有者、发行商、交易所、投资者及必要的中介机构。而目前我国艺术品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各类参与者角色分工不明确,各地文交所除提供交易场所外,往往还扮演着发行商、经纪商等角色,这种多重角色集中于一方的情况不利于形成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艺术品证券化交易中缺乏权威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以及独立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机构,而且并非所有进行艺术品份额交易的文交所都与保险公司、托管机构等合作,对标的艺术品采取保护措施,目前艺术品份额交易仍缺乏规范的交易制度和完善的交易流程。
第三,标的物组合方式不科学。艺术品份额交易过程中,天津文交所将单个艺术品作为标的资产,将其的权益进行拆分,这种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较大,一旦艺术品出现损坏、被盗等情况,投资者将蒙受巨大损失。因此文交所应将多个艺术品资产捆绑在一起,组成一个资产包,以这个资产包为基础,进行权益拆分进而上市。这种方式既可分散投资风险,又有利于投资者获得不同资产价值升高或参与展览等活动而得到分红,提高了投资者的收益。但在现有几个文交所的交易模式中,组成这些资产包的艺术品大多属于同位或同派作家,作品风格相近,年代相近,风险水平相近。这种组合方式没有充分考虑资产组合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是不科学的。
四、我国发展艺术品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自艺术品证券诞生至今,其先后经历多次涨跌停牌,巨幅波动的艺术品证券市场令众多投资者望而生却,但因此而将艺术品证券化全盘否决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首先,我国的艺术品市场起步较晚,发展缓慢。欧美国家的艺术品市场较为完善,形成了以画廊为主的一级市场和以拍卖公司为主的二级市场,而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市场结构尚不完备,交易机制不稳定,各方面均明显落后于西方。艺术品证券化有助于弥补我国艺术品市场存在的缺陷与漏洞,进一步推动其发展。
其次,近年来,虽然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快,但公众可选择的投资渠道依然狭窄,大部分集中在股票、基金与房地产领域。伴随股市萎靡不振、房地产市场动荡及通货膨胀压力剧增,艺术品投资市场开始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艺术品证券化拓宽了投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开阔的投资空间。
再次,我国公民产权与版权意识淡薄,赝品在艺术品市场肆意横行,扰乱了艺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大量的产权与版权纠纷。艺术品证券化有助于规范艺术品市场,促进艺术品的合理有序交易。
由以上三点必要性可以看出,我国发展艺术品证券化迫在眉睫,但目前各地文交所艺术品证券化的发展情况并不理想,其部分做法甚至与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相背离。为推动艺术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证券化标的物必须是有较高艺术价值、可产生较稳定的预期现金流的艺术品。在选择证券化标的物时,SPV应与画廊等艺术品经营机构合作,根据一定的标准共同指定具备高艺术价值的艺术品。另外,在筛选、甄别可证券化的艺术品时,SPV需评估艺术品可产生的预期现金流,并判断该现金流是否具有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艺术品证券化形成的一般程序必须与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步骤相一致。就资产证券化而言,首先应该组建资产池,设立特设机构,并进行证券化资产所有权转移。在出售证券之前,证券化资产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是必不可少的。另外,SPV在支付证券化资产价款之后,还应该进行资产池管理。
第三,艺术品证券化的过程中必须要有足够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其中包括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天津与深圳文交所分饰多角,使得艺术品交易平台不客观、不公开,扰乱了艺术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只有第三方机构活跃于艺术品证券市场,才能保证资产证券化步骤的顺利完成。
第四,完善艺术品证券交易机制,遏制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信息不对称不仅不利于艺术品价值的客观评估与艺术品证券的合理定价,也会使投资者对艺术品证券的价值产生非理性预期。盲目跟风将会导致艺术品证券价格的暴涨暴跌,扰乱艺术品证券市场,损害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第五,建立健全艺术品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政策,实现相关文化部门、证监会与第三方机构的联合监督。只有严格、公正的监管才能保证艺术品市场的参与机构各司其职,保证艺术品证券化的合理合法,保证艺术品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进而维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总而言之,艺术品证券化是一种有益的金融创新,虽然目前艺术品证券市场仍然存在缺陷,但是新生事物的成长和完善都需要一定的过程,艺术品证券化不可因噎废食。艺术品的证券化、大众化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过于冒进,艺术品证券化只有在产权明晰、监管有力、制度健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才能促进文化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 进:《我国艺术品投资证券化模式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1.
[2]杨胜刚 周思达:《艺术品证券化_资产泡沫还是金融创新》[J],艺术市场,2011,(5).
――引自:马克思《资本论》
如果既不用践踏法律,也不用冒着绞首的危险犯下任何罪行,能以低至1元/份额的投资赚得1600%的利润,资本又会演绎出怎样的疯狂?
这种疯狂目前正在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下称:天津文交所)真实上映――艺术品份额遭遇暴炒。通过天津文交所的交易系统可以看到,该所第一批上市交易的两件绘画作品《黄河咆哮》(20001)、《燕塞秋》(20002)每份额的价格在3月22日就已分别高达17.16元、17.07元,相比1元/份额的发行价,涨幅双双超过了1600%。更令人吃惊的是,天津文交所第二批上市交易的8件艺术品都呈现同一个走势:每件艺术品3月11日上市首日的收盘价都比首发价涨了116%,之后8个交易日又皆以涨停板报收,这时每个艺术品份额价格较首发价的涨幅已经达到387%。
记者在对艺术品业内人士以及市场交易人士进行采访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并没有对每件艺术品的真实价值进行辨别就盲目追涨,具有非常强烈的博傻性质。也就是说,只要是交易的艺术品,资金就对其进行疯狂炒作,而不管它是否真的值这么多钱。
这种博傻的后果就是:各自价值有所不同的8件艺术品,连续多个交易日都呈现出一模一样的涨停走势。这种难得一见的艺术品投资“奇观”立即在市场掀起了一股风风火火的艺术品投资热潮,并迅速蔓延到股票市场。A股目前相关艺术品概念的股票主要有弘业股份(600128)、东方金钰(600086),两只股票最近一波短炒行情就始于1月中下旬,正是天津文交所第一批艺术品份额上市的时间段。至此,各类投资市场都充斥着强烈的“艺术品”概念。
然而,诞生于天津文交所的艺术品交易还是与以往传统的艺术品交易有所不同:在天津文交所的交易软件上,投资者不需要花上百万、上千万的钱去购买整件艺术品的产权,可以视自己的财力,仅仅购买艺术品的“一部分”。
“艺术品股票”面市
自古以来,艺术品就是市场的一个重要投资品种,而艺术品与证券化的接轨在中国却是刚刚兴起。目前我国艺术品交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天津、深圳为代表的类证券化交易模式,另一种是以上海为代表的产权交易模式。前者把一个艺术品“分割”为等量大小的多个份额,投资者可以购买其中一定数量的份额;后者则主要是针对完整的艺术品进行产权交易。与深圳文交所只针对特定俱乐部会员开放的特点相比较,天津文交所是平民百姓相对容易就可参与的艺术品投资市场。
在天津文交所,投资者可以像买卖A股股票一样买卖艺术品份额。这种艺术品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方式几乎相同,都有开户、首发申购、集合竞价、每次买卖至少1手等相似的步骤;当然也在涨跌幅限制、资金托管第三方、退市机制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则。其中,两个交易市场最引人注目的不同之处在于艺术品交易采用“T+0”的交易机制,而股票采用的则是“T+1”机制。(详见表一)。
在与股票市场极度相似的交易规则下,投资者对于自己购买的那部分艺术品的份额容易产生疑惑:“我交易的到底是艺术品,还是股票?”
通常,市场把这种产于天津文交所的新生事物称之为“艺术品股票”,将其操作模式定义为“与股市类似的‘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把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公开上市交易。”
这种“艺术品股票”面世的最大意义在于让艺术品更贴近了普通投资者,即使你不是富翁,也能参与到艺术品的买卖,因为艺术品都被分成了不同的份额,你只需能买得起其中的几手即可。目前在天津文交所最贵的是《黄河咆哮》,如果购买一手即100份额,加上各种交易费用,也不过2000元左右,这个价格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并不困难。
暴利的诱惑
天津文交所没有想到,“艺术品股票”会受到市场这么热情的追捧,连续涨停的架势让该所不断调整涨跌幅,由最初的15%下调为10%,3月22日起又调整第二批上市交易的艺术品份额涨跌幅为1%,它希望此举能为艺术品份额的炒作降降温。但这显然收效甚微,第二批艺术品份额22、23日又连续“一字”涨停。“艺术品股票”的神话仍在延续,疯狂的暴涨依然客观存在。
回看天津文交所的交易数据,我们发现不管用疯狂,还是暴利,都难以形容份额的那种令人狂热的汹涌涨势(详见表二:天津艺术品份额的周交易数据――3月第三周)。特别是天津文交所第一批艺术品自1月26日公开交易以来,1600%的超高暴利就像顶在其头上的一颗巨钻,闪亮得灼伤人眼。
由于3月份的月度数据还需等待,我们可以参考最近一周的公开交易数据。从表二中可以发现,上周交易中,尽管第一批上市的《黄河咆哮》与《燕塞秋》因涨幅过大被天津文交所停牌,但三个交易日也涨了52%的幅度;第二批共8件艺术品则复制了同一涨势――14日开盘价和18日收盘价完全相同,周涨幅皆为100.93%。
这样惊人的涨幅和完全复制的走势,会不会仅仅是上周的一个特殊现象?
记者通过天津文交所的全部交易数据发现,上周的涨幅并非偶然,艺术品上市两个多月以来整体走势一直就令人意外的强劲。从1月26日第一批交易的两件艺术品来看,它们在短短三十个交易日里,单位份额的价格较发行价的涨幅均超过1600%。第二批艺术品则是有过之而无不及,8件价格走势一模一样的艺术品除3月11日上市首日都涨了116%,之后8个交易日全部“一字”涨停。截止3月23日收盘,相较发行价1元/份额的涨幅累计达387%(详见图一)。
谁在赚钱
在如此火爆的天津艺术品交易市场,哪些人在赚钱?又有哪些人是风险的最大承受者?
对于绝对主体――天津文交所来说,它具有双重属性。在发挥“交易所”作用的同时,也成为一家中介机构,相当于A股的“交易所+券商”职能,也就等于赚取了两份收入。
作为交易所,天津文交所可以将艺术品分成等量的多份份额,在其交易所上市发行。而不管艺术品是否发行成功,文交所都要在艺术品审核发行前收取上市费用――目前来看,是发行总价格的1%-2%。按照规定,如果发行成功,上市费由发行商支付;如果发行未成功,上市费则由艺术品持有人承担。通过交易所公开数据,记者发现不同艺术品的上市费用有所不同,大部分画作的上市费用为上市总金额的1%,而唯一的非画作艺术品――天然粉钻(41001)的上市费收取比例翻倍,达2%。天津文交所官网数据显示,这颗天然粉钻的上市费高达48万元,数额十分可观。
由于文化交易市场没有类似A股券商的中介机构,天津文交所还承担了“交易中介”的角色。基于天津文交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投资者可以进行艺术品份额交易买卖,这就需要向文交所上缴一定比例的佣金。据天津文交所官网资料显示,交易为双向收费,单次收取佣金的标准根据交易金额累计程度的不同,范围大致在0.5‰-2‰。如果一位投资者交易金额累计没有达到5000万元,则一次完整的艺术品份额交易需要向文交所贡献“买和卖”两次共约4‰的佣金。从上周交易金额达11412.43万元来看(见表二),若按双向收取佣金的标准衡量,天津文交所上一周便可收40万左右的佣金,随着资金的持续流入,这种交易佣金的前景十分可观。
对于第二个重要主体――艺术品所有权的原拥有者来说,则可以通过类似A股IPO的过程,将艺术品的部分份额推向市场,最终成为赚钱的大赢家。首先,原拥有者会委托艺术品投资公司对艺术品进行上市准备,业内人士认为在对艺术品估价环节上,一般会有所溢价。其次,待艺术品份额正式上市交易,从目前如此疯狂的上涨势头来看,原持有人保留的份额少则翻了四倍,多则已经翻了16倍以上。
我们还注意到,艺术品上市离不开一个关键人物――艺术品投资公司,它起到承销商的作用。从天津文交所公布的10份艺术品发行说明书来看,所有艺术品均由天津华赞文化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华赞)承销。以天然粉钻的发行说明书为例,记者仅仅找到天津华赞作为发行商的公司名称介绍,完全没有找到该公司的联系方式和更进一步的详细介绍。一切成谜,但一切并不影响天津华赞赚取发行费用。
普通投资者位于整个投资链条的最末端,虽然可以参与艺术品投资,就目前来看也确实是有利可图。但这种博傻游戏的最后一棒究竟会掉在谁手中?以证券投资的长期经验和规律来看,大部分“散户”难逃被套的厄运。业内人士表示,艺术品虽然涨得凶,如果哪天跌下来也是很可怕的,参与里面的普通投资者要注意见好就收,谨防下跌风险。
炒的是什么
艺术品交易的暴利吸引了更多的人投身于“艺术品股票”投资的洪流,然而许多人奋不顾身的同时,却忘记了洪流的途中可能有深深漩涡,尽头又是否会是千尺悬崖?
虽然交易规则与股票市场几乎一模一样,但艺术品与上市公司有着本质的区别。深圳一家私募基金公司的研究总监石先生告诉记者:“用于交易的艺术品并不能像上市公司股票那样分红给投资者,毕竟艺术品不能生产利润。”我们投资A股市场,一个普遍的投资逻辑是看公司未来业绩的成长性,而艺术品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生产商品获取利润,那么艺术品投资炒的是什么?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在价格大幅偏离真实价值的背景下,艺术品投资更多的是一种资金的博弈。
深圳一位私募基金经理蔡先生分析:“这其实还是击鼓传花的游戏。艺术品投资当然有一定的投资属性,关键是价格和价值之间是否成一定的比例。比如同样一幅画,拿到拍卖市场上,到底是值多少钱,那么它分割成每个份额后,应该总市值大致接近这样的拍卖成交价。如果大幅偏离,那说明参与的资金更多的是在进行博弈,寻求流动性差价,因为分割成份额后,就制造了一种寻求流动性差价和炒作交易的可能。”
石先生也表示,“天津交易市场的艺术品炒作本来就不是理性的,现在就是博弈,是一种筹码游戏。博弈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就是赌,但目前还不能预测到底会疯狂到什么程度。”
“负利率背景下,流动性过剩造成了艺术品市场的暴涨暴利,预计未来会有暴跌的行情。这有点像郁金香的故事。当市场非理性情绪占据了市场主导之后,对风险过度追求的偏好等价变成了一场游戏。”华林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宇表示赞同前两者的看法。他还分析:“同样是资产,艺术品的估值其实很简单,但由于将资产证券化之后,就可能放大了艺术品的风险,同样也制造了一些新的所谓稀缺性。但其实,这种资产证券化的游戏已经不是新游戏。如果将这种暴利的游戏放大,就可能造成击鼓传花的效果。”
显然,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这种艺术品证券化的炒作非常不理性,价格已经大大偏离艺术品本身的价值,炒的的过程几乎完全就是一个资金的博傻过程,只是不知谁会接到最后一棒。
疑虑重重
作为金融创新的一个代表,天津文交所给予了普通投资者一个全新的艺术品交易平台。新投资品种的诞生通常都伴随着初期暴利的出现,但也潜藏了许多值得警惕、商榷的不足之处,这需要时间来慢慢完善。就目前的天津文交所艺术品交易来看,确有几处值得共同探讨。
疑虑1:艺术品定价机制
记者发现,在绘画类艺术品发行说明书中,画作并没有被权威机构估值,最后的发行总金额由原持有者和作为发行商的天津华赞共同商议。这个总金额其实就是艺术品上市的首次估价,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对画作进行准确估值,那么这个发行总价是否合理?同时,发行说明书对画作本身的解释也仅仅寥寥数页,更没有对相关的绘画行业情况进行一个大概的同比对照。
以《燕塞秋》为例,其发行说明书没有显示相关权威机构的一个估价情况,而仅仅是原持有人和承销商机构商议发行总价格为500万元。这样的估价受到投资者的怀疑:如果是有权威机构对画作进行了估价,应该把它放到发行说明书中,给投资者一个具体的参考标准;而如果没有权威机构估价,那这个价格是谁估的,它合理吗?《黄河咆哮》、《沧海浪涌》等画作也发生了与《燕塞秋》一样的估值信息缺失情况。
天津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交易已经进行了近3个月,艺术品发行时首次估价的合理性、准确性受到市场质疑。到底是谁给绘画类艺术品估了价,这个价格客观不客观?目前也无处得知。
疑虑2:天津华赞的身份及资历
天津华赞全称“天津华赞文化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它被关注,主要因为身份成谜。该公司负责了目前以“份额”上市交易的全部10件艺术品的发行工作。但在艺术品的发行说明书中,没有看到天津华赞的详细介绍和联系方式。记者在网上搜索的结果只显示天津华赞也许是一家私营民企,规模约在21-50人,而注册资金、成立年份等消息全部空白。信息的不透明,让市场对天津华赞的资历资格也产生了质疑。
疑虑3:发行说明书的过于简单
在天津文交所以份额方式上市的10件艺术品,其发行说明书都极为简单。如果说交易模式模拟了股票市场,但艺术品的发行说明书在严谨程度、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等方面,远远不及IPO的招股说明书。
10件艺术品的承销商都是天津华赞,这让许多民间投资者笑谈:“难怪发行说明书这么简单,一家承销商三个月内10件艺术品的上市业务,确实没有时间来筹备更完善的资料供市场参考。”
疑虑4:原始份额是否限制流通
发行说明书显示了艺术品原持有者保留了多少份额(大约都在10%-20%的份额),却没有显示这部分“大股东的原始份额”有无限制流通。但记者从交易软件上看到,10个艺术品的流通份额与全部份额的数量都完全一致。既然发行说明书没有限制流通的文字,交易软件上也显示流通份额与全部份额数量一致,那么投资者就会认为这部分原持有者的原始份额在上市首日就可自由流通。
记者接通天津文交所咨询电话后,对方告诉记者:“艺术品原持有者所保留的原始份额在艺术品上市后,过180天才可以在交易所买卖。”对方还表示,这个交易规则可以在天津文交所官网上找到。
诚然,我们也许可以花费长时间的精力在信息海量的天津文交所官网上找到想找的信息,可是这么一条重要信息不能在发行说明书中找到,在交易软件上却得到相反的信息,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艺术品份额交易上市的“匆忙”。有投资者表示,“当然我无意容忍目前交易所这个平台现存的种种弊端,我是希望它能逐步规范起来。”
疑虑5:投资门槛的提高
一些打算加入“艺术品股票”投资的民众突然发现,天津文交所将开户的门槛由原来的5万提高到50万元。也就是说,开通交易账户,投资者需要到招商银行开一张金葵花卡,并存入50万元,才能获取“艺术品股票”的交易账户。
那么这到底是招商银行的规定,还是天津文交所的突然调整?记者致电招商银行总行期货结算部总经理胥继锋,他表示“由五万提高到五十万的事情,是天津文交所的决定”,招行只按照规定执行。对此,有些投资者又迷惑了:如果我找人借钱先凑满50万元开个交易账户,是不是不久后可以再取出来,这个规定的意义到底有多大?天津文交所官网“如何开户”版面中,也找不到相关50万的信息。
疑虑6:规则变动的随意性太大
短短两个多月的交易日,涨跌幅三次调整、开户门槛提高十倍、推出新的交易品种“单有艺术品”等层出不穷的“新招”着实让人眼花缭乱。不少投资者反映,很多规则不仅解释不够详尽,频繁的变动更让他们无所适从。
那么,哪个机构可以监管天津文交所的一举一动,使其更为规范?查阅其官网资料,没有详细说明谁是天津文交所的监管机构,仅仅有“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起设立,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的描述字样。谁也搞不清楚,把艺术品以股票方式发行,这种结合两种投资品种特点的天津文交所到底归谁监管?
叫停之忧
天津文交所艺术品份额的疯涨,让很多人都产生了“为什么”的疑惑,并提出了质疑“这样的投资品种能不能长久生存?”市场人士表示,供给成为艺术品市场最大的问题,只有扩大市场的供给面,才有可能为炒作降温;现在“艺术品股票”还在尝试阶段,未来如果经过调整还不能健康发展,也有可能被喊停。
对于大涨原因,深圳某私募研究总监石先生分析:“艺术品近期涨这么好,关键还在于天津文交所的交易品种太少。目前的10个艺术品市值有限,而投资者还在不断开户,后续资金将持续流入艺术品市场。过量资金追捧有限市值的艺术品,暴炒是必然。”
也有网民投资者表示,“定价要看是在什么平台上定价,比如大宗商品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价格就不一样。就拿艺术品来说,每个人的估价也会有所不同。天津文交所的价格交易体系与传统的画廊等艺术品买卖市场不一样,它掺杂了更多的投机、心理预期等因素,出现这样的价格波动也可以理解。”
对于艺术品份额交易的未来,石先生表示可能难以做得像股票市场一样大。他说:“A股最早是四只股票,当时也有暴炒情况,但随着股票市场的扩容,市场已经相对规范化。股市是个大市场,但艺术品做得那么大的可能性很小。如果有几千、几万件艺术品上市,我看就炒不起来。”
现在也有很多投资者担心:“天津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交易可能只是尝试,如果做不好,是不是随时可能停掉?”目前也有迹象显示天津文交所有意暂缓以份额方式发行艺术品,在推出两批次“上市艺术品”之后,该所3月22日推出了第一批“单有艺术品”的交易品种。据了解,“单有艺术品”与“上市艺术品”交易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将艺术品作为一个完整的个体,由单一投资者购买;后者则把艺术品分割成多份份额后,由不同投资人共同购买。
天津文交所把新的六件艺术品以“单有艺术品”身份,而没有以“上市艺术品”来发行,让不少人心里打起了鼓:艺术品的份额交易,是不是真有停止的可能?
关键词: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规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12-0027-04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2010年国务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在鼓励金融业积极创新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指导下,我国大量金融资本涌人文化产业领域进行投资,文化与金融资本开始对接,市场上出现了艺术品金融资本化的创新,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产生。然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种全新的交易模式产生后,各种问题如交易风险如何防范、投资人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纷至沓来,组织份额化交易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不断暴露出制度设计和管制方面的不足与弊端,种种问题急需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尽快研究和出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规制对策,才能使在我国出现的这种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创新能够走得更安全、更远。
一、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产生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指将法律允许上市交易的文化艺术品,经过鉴定与价值评估后,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以类似于股票交易系统的方式进行公开上市交易。2009年我国首家组织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为文化艺术品份额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相关信息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6条规定,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职责是为艺术品份额的集中交易提供平台、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品质等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随后这种模式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各地纷纷组建,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6月,国内陆续开业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已有15家,正在筹备阶段的有5家,还有更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在计划中。
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提供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为实现文化艺术品市场与金融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全新方式,大大便利了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也为文化艺术品价格形成提供了发现机制。“2011年1月26日,天津山水画家白庚延的作品《黄河西来决昆仑咆哮万里触龙门》(简称《黄河咆哮》)与《燕塞秋》在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正式上市,其中《黄河咆哮》上市总价600万元,《燕塞秋》上市总价为500万元。这两件艺术品份额均以1元/份的价格进行申购,开盘当天便涨至2.16元/份。截至2月25日收盘,《黄河咆哮》报收6.21元,月涨621%,市值从600万元达到3726万元;而《燕塞秋》报收5.75元,月涨575%,市值从500万元涨到了2875万元。涨幅让人瞠目结舌。”而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一度成了全国投资者、金融与艺术机构,以及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掀起了艺术品投资热潮。这对于解决我国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够充分、节奏较缓等问题,无疑是一支强心剂。
然而,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迅速发展、市场日益火爆的同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体制漏洞、交易风险、透明度不足等各种问题纷至沓来,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因为负面新闻不断,合法性、公平性遭到公众质疑,被各种批评的声音推到风口浪尖而一度陷入停滞,到2011年6月才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我国首创的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的交易模式,作为新生事物,难免出现各种新问题急需规范:比如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之后,如何理顺各个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的保管、展示等收益处分权如何行使;交易中的风险包括艺术品的真伪、灭失等如何承担;艺术品的鉴定、评估如何客观公正地完成等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规范,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自行制定自己的交易规则,许多做法大相径庭。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由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缺乏统一的设立标准、运行制度、监管办法和监管主体,这些都势必严重影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正常发展和文化艺术品份额交易市场的交易安全。如何对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一金融与文化结合的独特模式进行规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急迫课题。
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出现是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出现的,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4条规定,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是指将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份额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份额代码所指向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份额交易模式的核心在于将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份额进行销售,份额买受人可对所持份额再行转让,各份额持有人之间形成对份额标的物的共享权益的关系。那么,以何种法律、何种方式来规制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需要确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性质。对此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一)以《物权法》共有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物一般包括书画雕塑类、玉器珠宝类、金属器类、陶瓷类、著作财产权类等其他允许交易的艺术品,这些标的物大多是有形的动产,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实质是把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的份额进行销售,投资人按照自己购买的份额享有权利,在许多人看来这正好符合《物权法》对按份共有的规定。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这也符合份额化交易的结果,如果交易的标的物是著作财产权,各个投资人也可以对标的物形成准共有。目前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就是根据共有规则来处理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16条规定,投资人按本规则规定享有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份额即成为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应遵守本所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份额标的物,
对份额标的物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制定了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规定按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订的规则保留份额的持有人或购买并持有份额的投资人会员是该文化艺术品的共有人。
从本质上讲,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对象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物权等财产性权利,可以形成共有。然而,按照传统民法按份共有规则来处理、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各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显得力不从心。第一,根据《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的共有人,可能成百上千,就管理共有财产达成一致几乎不可能,而各共有人都行使管理文化艺术品的权利和义务,则在实践中无法实现;处分文化艺术品或作重大修缮的,应当召开大会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则成本过高,共有人之间另行约定,则在操作上也因人数过多难以达成一致。第二,传统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持有人如果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难以处理。第三,传统共有关系是一种私人关系,其内部共有无需对外公开,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的销售、转让等对社会公众公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九章还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其第77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艺术品持有人、发售商以及相关机构等在份额发售、承销、上市交易过程中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个人。第78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本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79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时间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实践中,虽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按照共有制度制定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规则,但考虑到共有人过多,在行使共有权上无法操作,都要求持有人将共有物的保存、改良、维护、投保等权利行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如《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就规定,共有人取得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同时,视为同意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对标的物进行维护、修复、投保、展示等。这正是看到以传统共有关系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份额化交易是资本市场、金融体系催生的时代产物,传统民法已鞭长莫及。但如果有份额持有人不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如何处理?如果强制投资人购买文化艺术品份额时,必须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则又有侵权之嫌。
(二)以《证券法》的相关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在各个地方试点运行后,一些调研部门指出,通常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指的是物权转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方式虽然以艺术品为标的物,但更多的是考虑艺术品投资增值的金融特性,具有标准化拆分、公开发行和连续易等明显的证券化交易特征,不属于文化产权交易范畴,应参照适用《证券法》及其相关规范。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将艺术品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投资人按份额享有的权益以类似证券交易系统的形式进行公开交易,交易转让以证券化的方式完成,并不涉及标的物实物的交付,与一般动产转让需交付标的物不同,具有证券化交易的鲜明特征。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暂行规则,也仿照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结构制定了总则、艺术品份额发售、艺术品份额交易、登记结算等规则。但笔者认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行、转让不同于《证券法》所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而股票是股权凭证,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出资而具有股东身份的人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反映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股票、公司债券反映的是投资人与公司两种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权利,反应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两者之间的区分泾渭分明,并不能用《证券法》的规则来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为股份公司,发行人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售,出卖人为文化艺术品的合法有权处分人,其可以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发售,但发售的收益由出卖人享有,只要文化艺术品为法律允许交易的标的物,以份额化交易方式出卖文化艺术品并不需要经过国务院相关机构批准。再比如,《证券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是要求上市公司对经营和财务重大信息进行披露,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出卖人却并无经营和财务信息可以披露。
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发售艺术品份额时,要求由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认购,形成按份共有。设置200人门槛,正是为了规避《证券法》第10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不必要设置这个约束,它与《证券法》并无必然联系,至少在国务院依法作出认定之前,不能适用《证券法》的规定。
(三)借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有人提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能否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进行立法规制?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发行股票、债券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其中不动产证券化与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颇为类似,但又不同。不动产证券化指通过某种组织性活动(如信托),将直接投资不动产转变为间接投资证券化的过程,是将不动产物权转换为可以流通的小额债权或股权;不动产证券化中证券化发起人应于不动产原权利人处取得权利后,方可进行资产组合。而后,发起人还要将该权利组合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或有限合伙甚至信托机构,最后由特殊目的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机构作为
权利主体发行证券于投资者,投资者取得债权或股权证券。不动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经过数次权利主体的变化,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投资人取得的是类似物权的权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出售人是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合法处分人,它与不动产证券化在许多法律关系上有本质上区别。
综上所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目前缺乏可以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其作为一种金融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路径创新,必须在传统立法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专门立法,才能适应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需要。
三、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内容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规制,需要在传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立法层次上可先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多部门联合规章,形成多部门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的局面。
(一)以专门立法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基本法律规制体系
第一,建立文化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制度。目前行业通用的鉴定、评估程序和规则尚未建立,当前艺术品市场鱼目混珠,严重危害交易安全,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一方面做着推介、销售艺术品的宣传,组织影响着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却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欠缺相关知识的投资人不利。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行为,应该建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鉴定和评估机制,鉴定和评估机构既可以由交易的当事人自己选择,也可以由交易当事人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选择确定;要建立鉴定和评估人员、机构的责任制度,区分人为风险和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只有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可以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在本质上属于共有文化艺术品的关系,可以改造传统民法的共有规则,成立由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组成的持有人会员大会,按照持有的份额比例在会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由会员大会形成的多数人决议决定文化艺术品的保管、收益、处分、投保等权利行使问题,会员大会也可以决议将上述权利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行使。同时为了避免多数人决议损失少数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决议持反对意见的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市场价格要求其他持有人收购其份额。
第三,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机制,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不同于传统物权转让,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转让,要针对此建立交易规则。比如,要建立份额交易的流通性保障规则,对于份额交易的无效处理,一般不宜适用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等责任。
第四,建立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目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既提供交易服务,有时又参与交易,在份额化交易中有多重身份,但无论如何其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包括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等,要规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等。
第五,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监管体系,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责任。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作为金融领域的创新,建议由金融业监管部门联合文化业监管部门共同监管。
(二)以传统法律解决交易相关问题
持有人与投资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正常交易中的纠纷,比如交易标的物出现权利瑕疵、在交易过程中灭失、交易涉嫌违法、交易标的不能等情况的处理、可以由《合同法》、《文物法》来解决并进行规范,但考虑到交易效率问题,处理效力应仅及于发生纠纷时的份额持有人,比如正在交易的标的物因被认定违法流通导致交易绝对无效,但对于发生过的交易已不能要求相互返还。文化艺术品交易和保管期间的损坏、遗失、评估价值差异等无法在投资人之间合理分担的损失,要通过保险予以解决,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要由《保险法》规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