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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合规管理的政策引导
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职工应共同努力,构建一套完善高效的合规管理机制。严格根据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的通行做法,制定相匹配的合规管理办法,方便合规工作的顺利开展,构建起企业可遵循的合规机制。所以,应不断强化合规管理指引,对保险公司的合规工作予以规范,这是现代市场环境下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
(二)组织机构体系
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实施合规管理工作的时间较早,且构建了相关的组织机构。比如,AIG采取双重合规管理领导与监督机制,在董事会下设规则、合规以及法律委员会,在管理层中配备了首席合规官。荷兰国际集团在总部中构建了合规部,在集团各个层级任命合规官等。组织机构体系是推行合规管理顺利运行的重要组织保障,一套完善高效的组织体系是促进组织保障作用全面发挥的前提。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组织机构体系涵盖了纵向的合规管理机构与横向的合规执行部门。保险公司中的所有机构和从业人员都是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组织体系的纵向环节具体涵盖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合规管理专业岗位;横向环节具体涵盖了: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承办实际业务的工作人员、基层机构。在这样的纵横交错的组织构架中以及公司合规负责人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基层机构、从业人员均属于合规的执行者,共同进行合规管理。
(三)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
在构建制度体系过程中,应确立公司和从业人员实际所要遵守的制度的范围,构建详细的制度清单,以确保公司各机构和工作人员充分的掌握了解和自己业务活动相联系的外部规范与内部制度,这样,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时就会严格执行。由于外部规范的编制和整改不取决于公司,所以,公司必须时刻观察外部规范的变化情况,同时,更新公司中现行的制度清单,防止因执行制度错误而导致风险的发生。在制定内部制度过程中,应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实时观察外部规范的立、改、废实况,确立公司所要严格执行的全部规范;其次,按照外部规范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制度,比如,按照保监会对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规定等编制行之有效的相应制度;最后,结合自身业务发展与内部管理实际需求,制定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如违规的处罚制度等。
外部规范通常是对公司行为予以规范,比如,保险法中关于公司经营方面的规定,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另外,外部规范还明确指出公司对职工行为进行规范,公司有义务把外部规范所提出的要求转化为内部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此情况是内部控制度中所涉及到的内容。若缺少了这项工作,那么,公司所构建的制度将存在很大漏洞,进而造成合规风险的发生。外部规范也好,内部制度也好,不管有多完善和清晰,必须开展相关的培训与合理的方式公示,增强职工的认识度,以将其变为约束职工行为的准绳,只有这样,所构建的制度才会充满活力,才会意义非凡。
二、结论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又称定价风险,指保险事故的实际发生率高于制定保险费率时预期的保险事故发生率,保险金额损失率高于纯保险费率,因而显示保险费率偏低,造成保险公司亏损的风险。
2、资产风险
资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形成难以增值、变现,甚至不能收回本金的不良资产的风险。
3、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主要存在于财产保险公司,指一次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需支付巨额赔款的风险。保险承保的远洋船舶、飞机、卫星、核电站等巨额标的,或承保某一地震带上大量建筑物的地震保险等,如果不能合理确定自留额并办妥分出再保险,就有可能因为一次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需支付巨额赔款。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只存在于人寿保险公司,指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率低于已签发的有效寿险保单预定利率,因而使寿险公司无力对寿险保单履行给付义务的风险。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是在制定保险费率时确定的,在保单有效期间不能变更,如果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进行资金运用实际获得收益率达不到保单预定利率,就会造成利率风险。利率风险表现为利差损。利率风险严重时可以导致寿险公司破产。
二、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隐蔽性
一般工商企业总是先发生费用,后获得销售收入,因而其经营风险会在较短时期内显现出来,不可能被长期掩盖。而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总是先收取保费,后承担保险责任,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是先获得保费收入,后发生成本费用。保险公司发生经营亏损时,只要能够签发新保单,获得新的保费收入,就可以用新的保费收入支付原有保单项下的赔款或保险金,而这种状况很难被外界发现。
假设一家保险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保单,其保险费率也明显低于其他保险公司;同时为了扩大社会影响以较多的费用做宣传广告、捐助公益活动;为了争抢人,向人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也明显高于其他保险公司;为了提升公司形象,租用或购买高档写字楼并进行豪华装修,等等。那么会发生什么现象呢?一方面,该保险公司已经发生了严重的亏损,而且持续的时间越久,亏损累积金额就越大;另一方面,受低保费和其他表象的误导,会有更多的人向该公司投保,保费收入也会大幅度增长。只要该保险公司能够不断地签发新保单,有足够的新保费流入,这种情况就能维持。但是,如果由于可保资源有限或经济环境发生变化,该保险公司的新保单和保费收入下降时,就会发生支付困难,甚至破产,这样的保险公司业务量越大、涉及的被保险人数量越大,一旦发生支付困难或破产,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就越大。
三、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监管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交纳保险费以后,得到的只是保险公司的一项承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形成严重风险,财务状况恶化,偿付能力不足,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向被保险人履行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那么就必然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严重时还会引发金融危机破坏社会信用。所以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当保险公司形成经营风险后,要指导、监督保险公司化解经营风险;当确认为风险无法化解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避免风险损失进一步扩大。虽然个别保险公司形成一定的经营风险不能完全避免,但如果相当多的保险公司形成较严重的经营风险,或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形成后长期不被发现,越积累越严重,则认为是保险监管的失败或无效。
【关键词】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监管
一、前言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思想认识也有所进步,尤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保险来获得更好的经济保障。保险公司的保险机制是针对风险进行投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作出的最大程度减少风险带来危害的投资。它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部分组成。因此,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的运营单位,也是商业保险发展的载体。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保险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为确保经营效率和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有效性。由于存在很多迫切解决的问题,使得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工作缺乏实施的力度。
(一)缺乏建设理念
由于部分公司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在认识上存在种种误区,不能及时的处理和整改内部控制问题。无法从战略的角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理念的日程上,基本上存在“分散性建设”、“局部性建设”、“重复性建设”等问题;随之执行力度也在逐渐减弱。
(二)内部控制执行问题比较突出
因为各级公司在内部控制执行意识上,对执行力度上逐渐减弱,内部控制的传导和反馈机制逐渐滞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部门和岗位。
(三)内部稽核缺乏能动性
近几年来,内部稽核没有引起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导致稽核部门建设停滞不前,加上人员素质低下,缺乏独立性,在内部控制职能无法正常发挥,以至于一些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得以普遍存在。根据目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保险公司自我整改能力较差,急需通过外部监管压力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四)执行力度不强
部分公司领导只顾抓业务发展,而对企业的内部控制重视度不高,加上内控建设意识薄弱,在经营过程中呈现出的内控问题处理不彻底。领导不重视执行力度的加强,员工的内控意识也就逐渐薄弱,最终导致内部控制执行力度减弱。
(五)认知度不足,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有的人会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建立内控制度,而且内部控制也只是某个部门的事情,只要内部控制抓住某几个点进行控制,加深员工的认知度,就可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其实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
(六)内部控制监管体系不完善
由于绝大部分公司的内部控制无法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操作过程中,使得许多关键的控制点处在无效的状态中,无法形成一个多角度和全方位的风险预防监控体系。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思考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变革,保险公司作为内控建设的主体,不仅要依靠公司自身的积极性,还需适当的监管来推动企业加强内控建设方面,来发挥内部监管的重要作用。针对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内部控制监管的加强。
(一)加强管理层的责任
完善的内控机制是保险公司稳健发展运营的基础,是公司管理层应尽的基本职责。通过经验证明,领导对于内控建设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内控水平。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中,抓住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就抓住了保险公司内控建设的核心。所以,推进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必须要明确管理层在内控机制方面的责任,逐步提高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加强落实责任和追究制度。
(二)完善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
因为保险公司是内控建设的主体,所以作为监管部门,应将关注的焦点从内控机制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另外,对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力度的关键是要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从根本上加强保险公司内部体系建设,从而实施和运行结果进行评估和调查。
(三)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
在建立内控体制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也是当务之急,针对不同内控水平的公司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管理念,让内控薄弱的公司承担更多的监管成本,奖罚分明,有效推动公司加强内控建设,从而提升内控要求。所以,在保险公司的现场监管体系中,必须将公司内控水平作为公司监管机制的主要元素,并对评估的最终结果实施进行分类监管,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内控薄弱公司的监管力度。
四、实施内部控制监管是建立风险防范有效机制的途径
保险公司的风险产生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相对于保险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更能及时地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管和纠正的动态过程机制,是保险公司监管机构风险防范职责的基本保障。由于保险监管机构重点向偿付能力监管转移,规范市场秩序将更多地依靠公司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实现。事实上,经查处的市场违规问题只是清除“水面的污垢”,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督促公司及时弥补内部控制漏洞,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体系上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真正的实现“治理水质”;另外,企业内部控制的混乱将会导致大量的财务数据丢失,而财务数据作为基础的“数字游戏”,将严重影响内部监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所以,实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来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
五、我国保险公司实施内控建设及监管的意义
伴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也显而易见。保险公司内控是监管的前提,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进一步的强化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工作,是推动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监管的基础。现阶段,部分保险公司正逐渐开始重视内控建设工作。其中,我国人寿在美国市场上市后,内控建设方面和监管力度都取得了很大进展。
(一)实现了内部控制的跳跃式发展
保险公司五级内部控制体系从最初用分散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控制,逐渐发展到集设计、执行、监督、结果和持续改进为一体的动态体系改革,最终实现了“由点到面,由面到网,由网到立体”的三级跳跃式发展目标。
(二)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
由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内容和主体具有代表性,标准和效果具有全面性,所以在内部控制上,不但是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董事会的责任,而全公司的每一个人都对内部控制和监管负有重大责任,在内部控制全面覆盖并嵌入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以来,持续监督并促进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良好运行则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再者,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不仅涉及内部的法律法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涵盖了环境、企业文化、决策机制、制度执行力和责任追究等立体交叉、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防范体系。
(三)建立健全风险的内部控制模式
保险内部控制体系在全面分析公司风险的前提下,并对各类风险采取控制措施,确定相应的控制制度。真正的使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模式向内部控制上来进行转变,从而真正实现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
(四)主动参与和进行责任的追究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表明了了各级公司、各级部门、各个岗位的内部控制责任,并加强落实工作,将保险的自我评估归纳在内部控制体系中,从而完善和确立了参与和责任追究制度,促使全员积极主动参与内部控制建设,并自觉执行内部控制和监管措施。
六、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的必要措施, 从我国保险业具体国情出发,必须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管工作体系,从根本上促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炳丽.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分析[J].保险报告,2007(6):61-63.
[2] 张波,吴亚茹.浅析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管[J].湖南行政行院学报,2009(11):110-113.
欧美两个体系针对寿险与非寿险的不同风险因素,规定了不同的边际偿付能力要求。对寿险与非寿险规定不同的边际偿付能力要求原因是:寿险由于保单期限长,资产风险很大,责任准备金必须以预定的利率增值,而赔款波动较小。非寿险则往往因保单期限短,资产风险相对较小,边际偿付能力主要取决于赔付的波动。
1.欧盟对非寿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欧盟对非寿险业应具有的边际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如下:
以保费收入为基础计算的保费指数或以实际的理赔额为基础计算的损失指数来表示,取其中数值较大者。
(1) 保费指数:
SB=[0.18×min(10Mil.;BP)+0.16×max(0;BP-10Mil.)]×man(;0.5)
其中, SB是保费指数,Mi1一百万欧元,BP为上年度总保费收入, 为自留比例,AWN是净赔额,AWB是总赔付额。上年度总保费收入1000万欧元及以下的部分风险系数取0.18,超过的部分风险系数取0.16,健康保险业可以再取它们的三分之一,即系数取0.06和0.0533。
(2) 损失指数
SS=[0.12×min(80Mil.;ZV)+0.23×max(0;ZV-80Mil.)]×max(;0.5)
其中, SS是损失指数,ZV为过去3年的平均理赔给付额。过去3年平均理赔额小于8000万欧元的部分风险系数取0.26,大于8000万欧元的部分系数取0.23,健康保险可再取其三分之一,即系数为0.0867和0.0767。
欧盟非寿险业边际偿付能力为:SM=max(SB,SS)。
例:欧盟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上年度保费收入为5000万欧元,过去3年的平均理赔给付额为4200万欧元,自留比率为0.6。
在计算偿付能力时,按保费指数计算的边际偿付能力为:
SB=[0.18×min(1000,5000)+.016×max(0,4000)]×max(0.6,0.5)=492万欧元
按照损失指数计算的边际偿付能力为:
SS=[0.12×min(8000.4200)+0.23×max(0,-3800)]×max(0.6,0.5)=302.4万欧元
即按照损失指数计算的边际偿付能力为302.4万欧元。
按照欧盟对非寿险业应具有的边际偿付能力要求,该公司应具有的偿付能力为:SM=max(SB,SS)=max(492,302.4)=492万欧元。
2.美国的规定。美国对非寿险业应具备的边际偿债能力做了如下规定:
(1)资产风险R0:附属公司的担保与或有债务,根据附属公司的风险资本确定;
(2)资产风险R1、R2:其中指固定收益债券和短期投资风险,指证券、不动产与参股风险,均通过乘以规定风险系数加以计算;
(3)信用风险R3:以分保部分的风险资本的50%及其他应收款项乘以规定风险系数计算;
(4)承保风险R4、R5:其中R4指赔款准备金风险(通过准备金乘以规定风险系数加以计算+R3;R5指承保保费风险,根据公司的平均赔付率和市场赔付率确定。
非寿险公司总的风险资本为:TRBC=
可见,欧美对寿险业与非寿险业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边际偿付能力要求。
3.不同水平的监管措施。按保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的风险程度, 各国规定了不同水平的监管措施:
(1)欧盟规定三种监管水平:
①1/3SM
②GF
③ARM
(2)美国规定四种监管水平:
①150%
②100%
③70%
④
尽管欧盟监管措施分为三种,美国监管措施分为四个水平,但两者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将保险公司实际具备的边际偿付能力与应有边际偿付能力进行对比。两者差异的不同程度反映了保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的风险程度不一,监管部门据此可以采取相应的行动。
二、我国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的保险监督委员会(保监会)2003年3月24日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的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上面①项的标准。
中国保监会还相应地制定了一些处理措施,如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要求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2)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3)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三、各国保险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的监管模式基本采用了美国的思想,即日常监管和最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某些监管指标也借鉴了美国的保险监理信息系统。但是,边际偿付能力的计算模型借鉴的是英国的模型。虽然中国保监会已于2003年初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提出了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最低偿付能力的标准,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未完全按照《规定》执行,结果造成现有的偿付能力的制度规定和具体做法不能完全适应偿付能力的监管目标和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方法和规定仍是照搬国外相关法规,缺乏可行的资产认可和实际负债界定制度的支持。
2.没有建立完整的数据库。我国保险业才刚刚起步,没有出现破产或发生偿付能力危机的公司;与此同时,进入稳定经营状况的经营主体却是屈指可数。我国迄今还未建立起较为全面的数据库,有关中国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和经营数据难以获得。欲建立预警机制或相关研究,无法获得足够的样本数。
3.没有建立符合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会计制度。目前保险业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均是财政部颁布的行业制度,这些制度所依赖的会计假设、会计目标与保险监管会计制度的假设、目标是有差异的。
保险监管的会计制度是保险监管部门根据谨慎原则,基于保险公司停止经营新业务、处于清算状态的假设条件,但保险公司仍然有足够的资产偿付其债务的制度,其核心任务就是如何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和认可。它与我国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制度有很大的区别。
4.为充分考虑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能力。对于资产的流动性问题也未能考虑在内,尤其是对公司的现金流量几乎没有分析,还有诸如经营管理风险等也未加考虑。
5.缺乏一套偿付能力预警系统。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之前,公司财务的各个方面都应有所体现。美国用了两套财务指标体系作为公司偿付能力的预警系统,这些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能说明公司的一些潜在问题。我国目前缺少这种规范的指标体系,虽然我国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及一些保险管理规定中设计了一些财务指标,但这些指标还不能全面的说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而且指标值正常范围的设定也十分粗略。
6.预警性保险监管不及时,信息披露频率低。财务指标分析是一种静态分析,不能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变化,可能会丧失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时机。当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信息建立在每年一次的审计报告、精算报告和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基础上,而报告的提交要到第二年度的前6个月内,时间跨度长,指标分析不能动态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对基层保险机构严重影响到偿付能力的行为更无法及时监控。
另外,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不能只考虑总额,还必须考虑资产的风险,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实施任何有关于实际资产的种类及其认可率的文件。如何规定实际资产的认可比率,这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中国在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方式上采取了欧盟的方法,没有采用风险比率。美国的风险资本系统是美国工作小组经8年研究而定的,其计算较为烦琐,且主要以对资产的监控为主,对资产按风险程度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中国的实际与此有一定的距离。中国保险投资一直受到限制,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比较单一,没有必要过细地划分风险。相反,中国寿险公司的风险更多地体现在负债一方,即各项准备金的足额提取和累积。可见,其他国家和地区若不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套用RBC可能会因公司组织形态、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不同而对偿付能力状况造成扭曲。
参考文献:
[1]栗芳:英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外国经济与管理,2000年第九期
国内保险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业务经营区域、目标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在对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大胆和有益的改革创新,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和业务活动日益复杂化,保险市场中也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在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及早发现经营风险,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遭受的经营损失,保证保险业能够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加强保险监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经营决策者应该认真制定和切实执行公司控制风险、加强管理、稳健经营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二、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国际上一般对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国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内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竞争与合作的大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保险业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应该具备全球化的经营视野和更强的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内外资保险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公司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从管理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第四,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市场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竞争力。
四、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整体素质和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责、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单个的力量聚集成为集中的、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公司各级领导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渐市场化和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预测,有效地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业务结构方面,财产险保险费收入来源80%以上为机动车保险,经营缺乏特色和品牌;业务品种方面,财产险传统型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高附加值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和创新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是对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的考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机制。
其次,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北京市保险市场近年来能有快速发展,同保险公司重视服务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北京市保险市场中的服务创新表现为:服务科技方面有电话语音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银行结算支付方式;服务管理方面有计算机网络管理、承保、理赔、结算中心、人业绩管理、营销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有服务之家、客户回访、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服务理念方面得到不断提升和转变。
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在信息技术引发的保险创新浪潮中,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第三,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国内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最终将建立在市场导向型、客户需求型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基础上,使人寿保险这一“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是靠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的提高,靠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制度体制改革、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实在服务竞争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的发展机遇和经营风险。银行保险最直接的含义就是通过银行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充分利用庞大的金融机构网络,增加保险的销售渠道,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是保险公司热衷于银行保险的最现实的愿望。银行保险所显示出来的独特魅力和广阔前景对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合作;三是适应网上保险的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网上保险、网上查询和网上转账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务。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另一个主要销售渠道,但同时,各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保险不是零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滞后性,目前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如经营效益风险、资金回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违规操作和误导宣传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快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塑造自己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守规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赖的品牌优势。银行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培训内容和时间。银行保险的核心产品是服务,服务质量是决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六、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用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所有经营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实现,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一)合规管理人员配置比例低
从机构设置来看,虽然大部分保险公司设置了专门的合规管理或法律事务部门,但也有部分保险公司并未设立专职部门,特别是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而是将合规管理的职能分散在行政、财务或业务管理等部门。从人员配置来看,以寿险公司为例,如果以庞大的营销员为基数计算合规管理人员配置,则比例极低。虽目前尚未有多少名营销员配置一名合规管理人员的最佳比例测算,但从省级分公司以下,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人员配置极低,有些基层机构甚至尚无一名专职合规管理人员,仅有专职从事其他工作,而兼职合规管理的人员。
(二)合规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对于行业合规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保监会在2007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明确指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要通过开展合规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通过预防、识别、评估等措施给予风险预警。而目前的合规管理队伍距离这一标准还有很大的距离,没有对合规管理工作的全面考量,对合规管理人员的培训也是空白,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只是停留在岗但角色,还无法胜任工作内容。
(三)合规管理与业务发展结合不够
一是合规管理存在滞后性。发现违规事件发生后,才由合规管理人员提醒机构负责人开展整改,或是在当事人离职、离岗后,才有合规管理人员对其在岗期间的工作进行审计。二是合规管理处于被动状态。除常规及专项审计等工作外,尚不能参与业务开拓全流程,合规管理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三是合规管理定位不准。将合规管理凌驾于业务发展之上,导致部分合规管理人员以监督员自居,对业务发展盲目“指手画脚”。出现问题临时抱佛脚,不出问题则是可有可无,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只能“畏手畏脚”。
对基层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业绩观
中国保险业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绩效观,在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中做出选择就是其中之一。对于基层保险公司而言,在贯彻落实上级公司发展思路和举措的同时,必须一是要杜绝经营中的短视行为,在公司内部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和经营导向,在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同时,更要追求合规经营,阳光经营。二是要重视对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既不能以不知道为由加以抗辩也不能以所谓的习惯做法加以抗辩。三是要树立正确的绩效观,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不能以违规经营为手段推动业务发展。四是要将合规管理和业务发展统筹考虑,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履行案件防范职责。
(二)合理选配骨干,走合规管理队伍多元化道路
在省级分公司层面配置专职合规管理工作人员以外,在基层公司建立由其他职能部门员工组成的兼职队伍来承担合规管理工作。省级分公司提供专项培训,提供统一操作手册,并纳入员工个人绩效考核;在销售队伍中建立的党员突击队、青年突击队等团队中建立兼职的合规管理自查自纠人员;邀请客户担任社会监督员,为公司服务及合规经营提出宝贵意见。
(三)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能力
[关键词]国际保险;保险公司;转让定价;关联交易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成为必要。保险的自由化表现为保险险种在过去几十年不断创新,新险种打破保险与金融、寿险与非寿险业务的界限,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如银行信贷市场、股票证券市场呈现出很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发展趋势。发展 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母公司为再保险人,子公司为原保险人。将融资为目的的再保险归类于借贷业务,是因为从目的、手段和效果来看,财务再保险都具有显著的借贷业务特点。
通常来讲,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借贷业务的定价都不同于无关联企业间的借贷业务定价。这种差异使得合理避税成为可能,但是合理避税的前提同样要求定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运用以下因素进行审核与监管,即假设无关联贷方的贷款价值(stand-alone basis)、贷款货币、贷款时 间、还款方式、信用风险和其他权利(比如优先还款约定)等。
(二)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主要是指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中,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税制存在着许多差别,利用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交易无疑可以优化保险集团的税收结构;同时还可以调整集团内部的财务结构,降低责任准备金压力,甚至可以将仲裁地转移到监管更为有利的地区。
如何界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再保险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是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难题。因为大量的临时再保险合同都是针对特定的风险进行定价,使得运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方法难度较大。国际经合组织《讨论初稿》将再保险的功能定义为无关联两方确保通过一个再保险合同来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实现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利用这一定义实现对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再保险业务定价的难度是非常高的,因为从税收中性原则看很难以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在什么条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条件下的物力对于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为充分的。
实践中采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的设想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即不考虑自己投入必要人力和财力的费用,而是考虑转移风险的费用(即预期的可预算风险资金值)。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关联企业间基于风险资金值翔实的,可利于比较的建档定价文件,用于确认转移定价的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的使用费
无形资产对所有服务性企业都有着无可或缺的意义。所谓无形资产包括:使用工业资产(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的权利,文学和艺术财产权利和诸如专有技术、行业秘密之类的知识产权。就保险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物包括代表着公司整体实力和信誉统一的商号,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和保证集团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丰厚实力与经验制定的《保险指南》,母公司设计的用于风险评估、定价等软件程序或者保险合同的样本。
子保险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通常都是有偿的。但是对转让的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定价,是实务中的难点。在无形资产交易中,一方面很难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无形资产交易时价值难以确定,并且即便当时是确定的,在其后的转让期间中也很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其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无形资产一般缺乏可比财产或交易,评估相当困难,而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集团内部目标,可以随意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使得利润来源国税收可能流失。
对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可以参照各国和国际组织近年来发展的新转让定价方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利润水平,而并不是根据价格水平,来决定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应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的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学者致力于研究关联企业利润水平的确定,德国学者knoppe提出关于许可证使用费在许可证所有人和许可证使用人之间利润分配比例公式。该公式认为,支付给许可证所有人的费用应当介于许可证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许可证特许费之前利润的1/3到1/4之间。该结论已经被许多实证数据证明是可行的。
(四)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跨国公司习惯于由母公司统一提供某种服务,以节省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典型的中心服务包括定期的会计处理、税务和法律的咨询、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运营等管理活动。对于直接单一的服务,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都不难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交易成本。
保险公司的中心服务还包括保险业务直接由海外关联企业进行承保。对于信用保险、运输保险、d&o保险(director & officer insurance)、非传统风险转移(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和巨灾保险等业务,跨国公司内部往往设有专门统一负责处理承保和索赔业务的机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化的保险方案。基于跨国公司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们所提供的保险方案一般都综合考虑了财务风险转移和税收筹划等因素。
对该类费用的转让定价监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税收的归属权和价格的确定问题。由于主要的保险业务都由海外的专门机构完成,而利润来源国的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市场的推广和交易过程的协调,利润来源国如何依据现有法律或国际惯例对本国利润实施征税是问题的症结。许多国家均采用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那么应该将利润来源国的关联企业方看作是跨国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参照《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规定,利润来源国有权对常设机构在该国取得的利润进行征税。由于风险转移主要通过海外专门机构完成,因此看作常设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对常设机构利润额确定的合理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保险经纪人对相关风险收取的佣金予以评估。
四、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常规监管措施
上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重要业务和定价合理性监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将重点从整体的角度分析如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常规监管。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转让定价常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与保险公司内部的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报告。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
监管部门必须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关联方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将定价体系标准化、定价依据合理化。规范转让定价指南是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基础。关联方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应当首先将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种交易业务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分类汇总的各项业务分析其无关联第三方定价,即规定计价依据,并且保证计价依据与同行业无关联第三方的定价具备可比性。作为转让定价监管的依据,定价指南必须规定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内容,并且保证关联方内部在实践操作中能够易于执行,保险和税收监管部门在审核环节中有据可依。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业务形式各异,总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业务: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投保业务、关联企业
间再保险业务、母公司总部精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会计业务、法律与税务和计算机信息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业务,对于内部转让定价指南没有涉及到的业务,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单独建档加以说明。
(二)单一业务建档义务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单一业务建档义务的规范。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主要针对大规模的再保险合同或者大型融资交易。单一建档义务的目的是便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外部审计、税务监管部门的税务稽查和保险监管。单一业务建档需要说明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和商业往来中的关系,具体采用的定价标准和定价 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writing 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认定的分摊结果也会因之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此外,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所以,保险监管中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系统至少应该包含以下要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重点分析可分摊共同费用的特点、种类和会计科目归类;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重点分析母公司承担费用比例的界限,扣除母公司承担费用后子公司间可分摊费用的核算、费用的分摊标准和分摊方法。
关键词:保险资金;合规;管理
2010年以来,随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宽,险资运用日益活跃,逐渐成为金融投资业的热门话题,与前端保险资金运用同等重要的后台合规管理得到的关注并不多,然而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成效与未来。特别是国内几家大型的保险公司保险客户遍布全国,他们上万亿元的保险资金实际是亿万客户的养老钱、保命钱,保险资金在投资时安全性尤为重要,不仅关系到公司业绩与客户收益,甚至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繁荣稳定。本文尝试通过对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进行研究分析,结合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方面具体实践,提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水平一些探索性意见和建议。
一、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与挑战
随着保险监管机构稳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强化政策支持,引导业务创新,过去三年保险资金收益率稳步上升,2014年达到了五年以来最好的收益水平6.3%,综合收益率达9.2%。未来几年,保险资金将继续受益于市场化运作的机遇期,同时也将承受更大的竞争压力和市场冲击。与此相适应,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工作将面临着以下新形势与新挑战:
(一)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遭遇投资收益下行压力
宏观角度,中国经济进入下行周期,实体经济日益艰难,A股市场经历巨幅震荡,前景黯淡,国内房地产市场普遍降温,央行进入降息通道,险资投资收益率的维持和提升不容乐观。另一方面,传统上账面收益导向型的寿险投资要求一个较高且稳定的投资回报率,尤其是近几年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几家上市的大型保险公司也需要依靠高现价产品来保证市场占有率不出现负增长,导致近年高达6%左右的承保成本,推高了投资回报需求。投资收益需求的抬升遭遇恶劣的外部经济形势后,很可能形成严峻的投资业务压力,国内外经验表明,市场主体很可能以牺牲合规管理为代价缓解业务压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强化合规管理意识,合理分解业务目标。
(二)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
近年来,监管机构逐步明确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思路,允许保险资金进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与投资渠道不断放开同时的是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2014年,中国保监会专门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加强了对资金运用违规的处罚力度和操作性。“从严监管”也已经成为新一轮《保险法》修改的工作重点。无论是在近期出台的各项有关资金运用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中,还是在各专项检查中,监管机构都不断强调保险公司的信息报告和披露、风险控制以及关联交易管理等合规义务。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健全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守住合规经营的底线。
(三)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需适应更多的业务创新
从2014年开始,监管机构陆续放开了创业股权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渠道,并鼓励险资从事境外投资以弥补国内投资收益的不足,保险资金将进入更多投资领域。各市场主体纷纷展开投资创新,比如近几年来另类投资比重不断增加,出现了苏州基金等债股结合创新项目,2014年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中国境外房地产投资的主力军。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险资投资创新力度将不断加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推陈出新,要求合规管理也突破原有定势,加强新业务研究,以适应业务开拓的强劲需求。
二、大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现状
中国人寿等国内市场份额最大的几家保险集团,管理着近数万亿元的巨额保险资产,有着旺盛的投资需求和较高的投资收益要求,同时也需妥善处理好投资盈利需求与合规稳健经营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在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方面,除上述保险行业监管问题外,这些大型保险公司还面临A股或海外上市规则有关资金运用的众多复杂规定,同时还需应对因集团化发展带来的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管理问题
虽然存在追求更高效益和效率与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矛盾,上述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普遍还是比较重视的,依托公司治理组织架构,设计专业化流程,发挥专业人才资源,近年投资能力及合规能力还是得到了一定提升。
一是普遍建立了健全的投资决策管理组织体系。投资管理决策主体由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层三个层面构成,根据监管规定和各上市规则,各决策主体享有不同决策权限。在董事会层面,大型保险公司一般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与建议。在内部经营管理层面,总经理会议为投资决策主体,一般还下设非常设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参考,财务会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为投资决策支持部门,为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建议与支持,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具体执行工作。
二是普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多数大型保险公司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监管规定制订一整套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的制度,涵盖股权、不动产、境外、独立账户等投资类别,信用评级、资产配置、合规风险管理、应急管理、决策程序等管理事项,基本上或者至少形式上建立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科学投资管理体系。
三是普遍设计了配套的合规管理流程体系。在管理流程方面,保险公司投资合规管理流程内嵌于投资决策流程中,合规情况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合规管理机构上,一般大型的保险公司会将法律与合规部门或是风险与合规部门抑或独立的合规部门作为合规管理的主责部门。具体投资项目合规管理由项目律师、合规主责部门、公司合规负责人层层把关,项目律师出具合规意见草案,合规主责部门负责初审合规报告,评估项目整体合规情况,合规负责人负责终审并签署合规报告。在项目管理流程上,项目启动之初,合规评审意见便作为可否立项的重要考量标准;立项之后,选聘外部律师作为项目法律顾问,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进入可行性研究评估阶段;可研通过之后,启动合同谈判,项目律师协助形成签约文件,合同文稿提交有权机关审批;审批通过后,根据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
四是在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以往保险行业监管机关对保险资金运用限制较多,很多投资项目需要审批,也就造成了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方面存在对外部监管的依赖性,认为不合规的投资监管机关就不会同意做,只要监管机关同意的,就是合规的。这样也就或多或少的忽视了内部合规管理责任意识的培养、合规责任的确定以及投资合规管理人才的储备。随着监管后移的思路转变,很多保险公司才发现自身对保险监管合规政策的理解水平难以适应新投资业务的需要,内部合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队伍建设上也都存在很多不足,难以对投资业务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三、对大型保险公司加强资金运用合规管理的探索与建议
近年来,保险公司非标投资业务、创新的另类投资日益增多,以更好的弥补传统投资品种收益率较低的缺陷。然而,另类投资,往往投资回收期长、资产流动性差、信息透明度低。由于监管机构对这些投资创新业务了解也不够深刻,并没有出台明确的监管要求,但对创新持一种开放态度,默许部分保险公司对一些并不明令禁止但存在一定合规嫌疑的业务进行尝试,如何把握尺度,这不但对公司投资能力,也对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能力着实是个考验。结合前面两个部分的分析,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对如何提高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不断强化投资合规管理意识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样是正确的投资理念,是防范投资风险的根本所在。只有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各项投资业务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才能确保广大保险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鉴于目前国内大型保险公司自主投资与外包投资并存的现状,建立公司整体与各投资单位为协同作战的合规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公司整体合规管理框架下,各专业化投资主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无缝对接,明确业务一线责无旁贷的合规职责,牢固树立“合规创造价值”、“违规一票否决”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
(二)逐步健全投资合规管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四层防火墙,第一层防火墙是投资业务部门,第二层防火墙是内部合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第三层防火墙是外部法律顾问,第四层防火墙由内控审计部门和稽查部门组成;同时还应将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密切结合,突破小合规管理的局限,形成360度无死角的大合规管理格局,建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以及风险报告构成的完险管控链条,运用量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在内的投资风险;形成符合保险公司自身实际的投资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流程。同时应当考虑建立的保险公司总部集中投资权限运行机制,统一上收分散于各地、各分支机构包括自用不动产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管理权。
(三)全力支持投资合规管理创新和研究
为配合投资业务创新,保险公司应在合规条线建立了重大课题研究机制,组织业务骨干,结合聘请外部专家,专门研究实务中出现的重点疑难投资合规问题,个个突破,保险公司应在合规管理创新方面给予财务和人力支持。
(四)持续加强投资合规管理组织建设
保险公司应在投资合规管理方面做充足的人才储备,由于投资业务专业性较强,需加强对合规人员的专业培训,使他们不但掌握法律合规知识,更要深入了解投资业务;同时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应该建立专门投资合规管理组织,使相关合规人员能够专注于投资合规管理,逐步成为该方面的专家。
随着中国的保险业和资本市场不断创新发展,保险资金投资将在其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也会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当然提升保险业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水平不可能一蹴而就,很多问题还有待在今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探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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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风险管理;风险偏好;风险分类;偿付能力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01
保险公司作为以经营风险为主业的法人主体,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对于公司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本文拟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历程回顾、行业发展及监管思路分析、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发展方向及路径等三个方面着手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控能力进行分析。
一、十年风险管理历程回顾
回顾保险业近十年来的风险管理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阶段:
1.风险管理初创期(2007年以前)
2007年以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处于摸索期,各保险公司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来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初步搭建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机构在内的组织架构,并围绕主要业务开展风险检查等工作。从整体上看,在这一阶段,风险管理工作及制度体系相对零散和不成体系。
2.风险管理发展期(2007-2010年)
2007年4月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文中保险监管机构第一次明确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概念,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将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分为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四大类风险,并要求保险公司编写《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3.风险管理完善期(2010年以后)
2010年和2012年,保监会分别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和《人身保险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明确了各人身险公司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组织架构,有效识别、评估、计量、应对和监控风险;将人身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概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七类;对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提出明确要求,并制定了六类风险33个风险监测指标。
二、明确监管思路,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方向
保监会近年提出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即要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使市场发挥其决定性作用,来推动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而推动保险行业的市场化管理程度。在放开前端方面,保监会一是减少事前的行政许可,改变主要依靠审批、核准等事前管制手段来防范风险的监管方式,把经营权还给市场主体;二是逐步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使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但在放开前端的同时,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增大,因此在不同的经营思路和管理风格下,风险的暴露程度也会出现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管理的任务和挑战将更加艰巨。在管住后端方面,保监会主要是通过资本约束机制强化事后监管,强化对持续性风险的事中监控,及时化解风险,守住风险底线。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总体要求、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等十个方面,对保险业未来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提出了政策措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指出,《意见》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最大政策红利,同时也提出未来10-20年是保险业发展的黄金期。
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及路径
在上述保险行业发展趋势和方向分析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在过去十年已经取得的风险管理工作成果和积淀的基础上,需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以求最大程度和最高效地服务于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
1.建立健全以风险偏好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根据保监会在《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中的规定,“风险偏好是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是公司对风险的基本态度,为战略制定、经营计划实施以及资源分配提供指导”。风险偏好作为经董事会审批同意的公司基本风险态度,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风险偏好是风险管理的逻辑起点,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风险偏好体系是企业的整体风险观,体现企业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愿意承担风险的基本态度;三是风险偏好增强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上述三点阐述了风险偏好体系成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核心的依据和意义,风险偏好体系作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与公司的业务战略相一致,并通过传导机制与公司的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相联系。
2.积极推进“偿二代”下的风险管理工作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破产;破产原因;偿付能力;保险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5)06-0097-05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9月,与中国有着深厚渊源的全球最大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mationalGroup,AIG)向美国政府申请破产保护事件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2014年6月正德人寿保险公司对抗保监会监管事件被媒体曝光,正德人寿的偿付危机被暴露出来,引起社会公众对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关注。据保监会的监管数据显示,正德人寿2014年第一季度末实际偿付能力充足率为-87.08%;信泰人寿2013年年末偿付能力为-185.96%,自2014年3月起已被停止开展新业务;新光海航人寿2013年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3.29%,保监会2014年3月发监管函要求暂停增设分支机构;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13年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4.49%,保监会的监管函要求自2014年4月起暂停增设分支机构;人保健康、国泰人寿、合众人寿、幸福人寿2013年年末的偿付能力分别为116%、120%、124%、133%,均不足150%,已接近监管整顿红线。一系列监管数据折射出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现状,民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问题尤为显著。由于保险公司破产对社会和金融体系的影响巨大,研究保险公司破产对经济的影响路径,寻找有效的破产监管措施,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险公司破产的经济影响
美国的保险业如同其科学技术一样发达,保险市场成熟而且规模庞大,保费收入占世界保险市场份额的35%,是世界最大的保险市场。美国保险业注重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创新,鼓励市场竞争,追求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目前美国约有6000家保险公司,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保险公司破产是市场经济法则的必然结果。美国保险评级机构A.M.Best在2011年5月份了一份关于美国1977年以来破产保险公司研究结果,其样本来自于拥有贝氏评级的公司,这些公司的保费收入覆盖了美国保费规模的98%,因此该样本能够反映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全貌。1977年至2010年的33年间,拥有A.M. Best评级的5021家保险公司中有713家破产,其中既有财产意外险公司也有人寿健康险公司,而且这713家都是独立的保险公司而非保险集团。仅1975-1990年的15年间就有140家人寿健康险公司破产;1982-2012年的30年间每年平均有22家保险公司破产。20世纪80年代,美国大型保险公司破产还很少发生,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Reserve Insurance Company、Mission In-surance Company、Transit Casualty Company等大型财产意外险公司相继破产;一向经营稳定的大型人寿健康险公司的破产更是格外引人关注:BaldwinUnited是1983年破产的第一个大型寿险公司,1991年之后,Executive Life Insurance Company、Mutual Benefit Life Insurance Company、Confederation Life In-surance Company等几家大型人寿健康险公司陆续破产,寿险公司的破产数量和严重性史无前例。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保险公司破产数量大幅减少,但几家大型保险公司的破产成本大大超过以前的记录。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美国当年有12家保险公司破产,2009年有13家保险公司破产,当时AIG这个全球顶级保险集团申请破产保护事件尤其令世界瞩目注目。这个总资产超过1万亿美元,1919年创立于上海的百年老店似乎濒临破产,然而AIG的业务遍及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意外险、人寿健康险与退休金业务、金融服务和资产管理四大领域,在全球拥有7400万客户,雇员人数超过11万人。AIG这个保险巨头的规模已经大到不能让它破产。如同AIG在其分析中指出的,“AIG的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全球的各个角落,从政府机构、公司、到证券用户。AIG的失败可能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如果AIG破产,世界很多地区众多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其破产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难以评估,不仅影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计划,还有可能产生社会恐慌,并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连美联储主席伯南克也万般无奈地承认:“政府别无选择,只能使之稳固,不然,不仅影响金融体系,整个美国经济都将面临巨大风险”。正是出于对AIG保险集团破产后果的担忧,美国政府最后决定出资救助AIG,使金融系统免受更大的冲击。
保险公司破产对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影响巨大。在微观层面,不仅使股东权益遭受损失,更主要的是损害投保人的利益,特别是影响已失去工作能力的退休人员的年金和养老计划。美国国家生命与健康保险保障基金协会(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Guaranty Associations)2009年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保险公司破产使人寿、年金和健康险的投保人面临着保险利益降低、赔款延迟支付、更换永久性保险条款和增加成本等问题。在人寿和长期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年龄越大,死亡和身患疾病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应的自然保费就越高,如果更换保险合同,投保人将面临更高的保费,而此时大多数被保险人往往缺乏相应的支付能力。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健康状况的改变可能会使他们无论支付多少保费都无法再购得保险,投保人甚至可能失去保险保障。
在宏观层面,保险公司破产将造成投保人和保险市场的恐慌,对保险业和国民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一旦投保人预期保险公司将要破产,为了避免陷入漫长的破产程序,投保人即使知道能够收回部分未到期保费或现金价值,仍可能选择退保,这将引发连锁反应导致退保潮②,使整个保险行业产生经营风险。保险作为经济补偿、资金融通、补充社会保障和促进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的众多领域,因此保险公司破产可能产生传染效应,影响波及经济金融领域。
保险公司破产还将增加监管机构的负担,同时管理破产保险公司的代价也是非常昂贵的。ManinF Grace. Robert W Klein, Richard D Phillips (2003)的研究指出,由于保险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特殊经营性质,保险公司破产的成本远远高于同等规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Hall, BrianJ (2000)对保险公司破产数据研究结果显示:1986-1994年美国国家保险保障基金协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Insurance Guaranty Funds)处理财产和意外险公司破产的平均净成本是该保险公司破产前资产的1.22倍;而James,Christopher (1991)的分析表明,银行在19世纪80年代后期的平均破产成本为破产前净资产的0.3倍;Kaufmann,George G(2001)的分析报告显示,银行在1995年至2001年间的平均破产成本约为破产前净资产的0.2倍。Hall,Brian J (2000)对历史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保险公司真正变得无偿付能力或者发生财务危机之前,保险监管部门较早地进行监管干预可以显著地减少破产成本。文中指出: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几家较大保险公司的破产导致破产成本大大超过以前的破产成本记录,而未来保险公司破产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可能会导致比之前更高的破产成本。随着保险集团日益国际化和业务多元化,保险公司破产所波及的范围越来越大,因此及早发现可能破产的保险公司,对于提高保险监管机构的效力、降低破产成本、减少社会经济影响是极其重要的。
二、美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概述
美国学者对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细致研究,代表性的研究结果有:美国众议员John Dingell(1990)经过1988-1989年长达1 8个月时间所做的著名调查报告《失败的承诺:保险公司破产调查》,对Mission、Integrity、Transit三家重大保险公司破产案进行了调查,发现定价不足、准备金不足、机构及业务快速扩张、过度依赖外包及、误用再保险业务、欺诈及关联交易、投资失败等是导致破产的重要原因。美国保险公司评级机构A.M.Best每年的分析报告,公布破产的保险公司数目、年度评级变化转移概率、基于静态池方法计算的保险业累积破产比率,分析破产公司数量和外部经济环境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和触发事件等,所采用的数据为在A.M.Best评级的保险公司。根据A.M.Best1999年对美国1969-1998年参与评级的683家破产的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进行调查发现:引起这些保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有准备金不足(34%)、迅速扩张(20%)、欺诈(10%)、高估资产(9%)、巨灾损失(8%)、核心业务巨变(7%)、关联方受损(6%)等,其他原因有再保险公司破产、业务外包、虚假报表、投资失败等。
Sharma,Paul(2002)在报告中对21家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详细的案例研究,认为破产的根本原因是公司管理者的决策、股东或其他外部控制者的问题。保险公司管理者的问题如缺乏能力、在他们专业领域以外的操作,缺少全局观念,目标相互冲突,不恰当的组织决策,由公司管理决策问题产生的中间问题等,这些潜在的内部缺陷导致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从而导致不适当的风险决策。因股东和其他保险人的损失导致的不良财务结果使保险公司更容易受到内部或外部触发事件的影响。Sharma报告指出,存在潜在管理问题的保险公司更容易受到外部触发事件的影响,因此更有可能破产。
Roger Massey, David Hart, James Widdows (2003)基于美国1969-1998年间640家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和欧洲的资料,研究了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文章指出,保险公司破产原因是多样的,可以归结为内部运营和外部环境两方面。主要的破产原因有:巨灾损失、快速扩张、业务外包、再保险失败、未预料的索赔、资本金不足、对外欺诈或管理疏忽、定价过低、信息管理失败与错误、公司整体竞争力低下、投资失败和盲目扩张至新领域。文章认为这些原因是互相交织和影响的。Darrel Leadbetter, Suela Dlbra,(2008)对1960年到2005年间加拿大35家非寿险公司破产案例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1960-1994年的保险公司破产的首要原因为定价和准备金不足(28%),其次为国外母公司破产(24%)、增长过快(16%)、对外欺诈(12%),之后比较显著的原因是高估资产(8%)、再保险失败(4%)、子公司破产(4%)和巨灾损失(4%)。1995-2005年间的破产案例中,定价和准备金不足占40%,国外母公司破产40%,增长过快占20%。对美国、欧洲和亚洲地区案例的研究表明,定价过低和准备金不足是破产的首要原因。
保险公司经营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显然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效益,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Cummins (1991), Kazenski, Scoles, and Feldhaus(1995),Grace and Hotchkiss (1995)的研究都指出,保险公司的财务业绩与经济因素显著相关。这些经济因素包括:利率、经济、就业条件,保险公司在债券、股票、房地产市场上的投资,以及市场竞争。Browne and Hoyt (1995)使用1970-1990年每个季度的数据,分析了财产保险公司破产与保险市场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分析结果表明:市场中保险公司的数量和破产保险公司的频数存在很强的正相关性。以市场中保险公司总数作为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变量,市场竞争的加剧不仅使整个保险市场的利润降低,也增加了破产保险公司的数量。Browne,Carson and Hoyt (1999)基于1972-1994年的季度数据,对人寿健康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与公司的特征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人寿保险公司的破产与长期利率的增长、个人收入、失业率、股票市场、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数量呈正相关,与房地产收益率呈负向相关关系。结论证实,经济和市场变量是人寿健康保险公司破产的重要预测因子。J Da-vid Cummins, Richard D Phillips(2009)对1969-2008年美国保险公司的破产历史进行了详尽研究,对财产意外险保险公司和人寿健康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进行了分析总结。文章通过一张详细的保险公司破产风险图指出,保险公司面临相同的外部总体经济环境的波动,如利率的变化、股市波动、通货膨胀和失业率的增加、金融危机等,都可能引起保险公司的财务困难,但对保险公司影响越来越大的是本地化事件,包括承保周期、不利的索赔成本趋势、房地产灾难、死亡高峰、未预期的长寿率。这些事件虽然影响所有保险公司,但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会因此破产。破产仍然是由内部原因引起的,包括管理不善、无效的治理、老板的错误决策等。
上述文献都认为,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原因是多方面因素相互交织造成的,保险公司内部的原因是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直接根本原因,而外部触发事件存在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缺陷中,保险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金融环境破产则是外部影响因素。由于内部原因的作用,保险公司已经出现了问题,最终才会在外部触发原因的作用下导致破产。AIG的破产保护事件也证实了这一结论。
从外部事件看,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影响了AIG的经营效益,因AIG旗下的投资银行AIG-FP (AIG Financial Products)从事高杠杆、高风险的场外衍生品和结构化产品交易,并出售高级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保险产品,为抵押债务债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提供信用担保保险。当建筑公司过度建房和消费者过度借贷导致了次债泡沫破裂时,CDO价格崩盘,CDS的持有者向AIG要求补偿,导致整个AIG集团最终陷入流动性危机(Andrew Ross Sorkin,2009)。但从AIG公司内部原因看,AIG旗下的四大业务领域中,保险业务占比最大,寿险和财产险业务各占43%左右,金融服务业务占AIG的8%左右,资产管理业务占5%。财产险和寿险业务是AIG的核心业务,一直保持相对稳定,真正拖垮AIG的是其金融服务业务。Bill Saporito(2009)认为:虽然CDS是一种简单的保险单,但AIG销售的CDS合约保险单,承担了超过其承保能力数倍的风险,累积了数倍于其偿还能力的债务,因此从根本上看,AIG的内部风险管理和保险产品是其濒于破产的主要问题,正如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所阐述的,“AIG利用了管理系统的巨大漏洞”,AIG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险和金融监管。AIG FP也没有像传统的保险公司那样,备用资产或者抵押物用来补偿潜在的损失,AIG承担了其能力范围之外的风险。
三、美国保险监管的破产处置原则
美国保险监管的格局是由《麦克卡兰・费古森法案》做出划分的。法案表述了联邦和州政府在保险监管中各自的角色:要求两级政府合作,联邦政府在议会认为的重大和一般性的问题上发挥作用,而州政府负责在其他领域充分保护公众利益。此法案推动了保险行业形成一个完善的跨州和跨地区的统一的保险监管体系。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破产处置领域,保险公司注册州起主要作用,公司业务所在州也有相应的一些权力。尽管NAIC鼓励各州统一进行协调,但每个州都有解释其监管政策的自由裁量权。从理论上讲,监管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破产的社会成本,这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防止陷入困境的保险公司破产;二是保护、恢复、重组或者清算保险公司。监管机构首先寻求保护和整顿保险公司以保持保单的有效性,避免对保单持有人和索赔人的不利影响;如果整顿的尝试无效,监管机构最终可能被迫清算公司。在预防性的监管行动为时已晚并且保险公司已经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正式的诉讼行动将展开。
目前各州对保险公司的破产管理基于以下两个示范法中的一个: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保险人整顿清算示范法> (Insurers Rehabilitation and LiquidationModel Act) (NAIC,2003)和国家法律统一委员会的《统一保险公司清算法案》(Uniform Insurers Liquida-tion Act)(NAIC,2003)。美国各州均有保险监管机构――州保险监管部,负责监控在本州内经营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状况。当保险监督官认为某公司财务陷入困境时,他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保单持有人和索赔人权益。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监督官可以采取一些纠正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指导命令、停业命令、整顿命令和清算命令。在指导命令下,监督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采取特定纠正步骤,在进行某些交易前要经过监督官许可。通常情况下,指导命令对保险公司正常的业务活动没有影响。在停业命令下,监督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州内部分或所有业务。在监督官认为问题日益严重并且对保护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有利的情况下,监督官可以要求州法院签发整顿命令。在整顿命令下,监督官转换为公司的整顿人,他被授予管理公司的权力,整顿的目的是避免负面的社会影响和可能出现的投保人大量退保而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在法院的监督下,监督官对其认为合适的行为有广泛的自由权。一旦问题解决,控制权转交回保险公司;如果监督官认为问题无法解决并且保险公司的继续运营有损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利益时,监督官可以请求州法院签发清算命令。清算命令发出后,监督官转换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接管者去管理清算过程。
保险保障基金参与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阶段,保障基金是为了避免保单持有人由于保险公司破产而受到严重财务损失和索赔拖延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保障基金在州法院签发破产命令后,替代破产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负有给付义务,但是,只有某些索赔能够得到给付并且保障基金对每次支付和每项保单都设有限额。通常情况下,出售破产保险公司资产获得的回流款小于对保单持有人的支付,之间的差额通过该州内财务状况良好的会员公司分摊而来。保险保障基金依靠分摊和出售破产保险公司资产获得的回流款支付被保险人的索赔。财产意外险公司破产监管可以用图1展示。
四、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是1997年以后成立的,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尚不完善,资产负债正处于成长阶段,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差。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日趋增大的背景下,实体经济表现欠佳、经济问题不断涌现、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偏低,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尤其是民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情况更为严重。市场经济环境下,保险公司的破产是不可避免的。鉴于保险公司破产成本巨大,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当务之急,通过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可能造成问题的决策进行动态控制,从而减少保险企业做出破产风险的决策。目前我国保险监督处在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三足鼎立的监管模式转变中,保监会正大力推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制度建设,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之后又从细节对偿付能力监管进行落实。如果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所掌握,这些公共信息将对降低保险公司破产成本十分有益。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 内控监管 政策
内部控制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控制系统,财产保险公司完善的内部控制是保证公司能够依法经营和稳健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保险监管部门对财产保险公司实施各项监管措施的条件。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公司本身和保险监管部门都需要协同合作,各尽其责。
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管理的特点
首先保险公司总公司具有完备的制度作为前提,绝大多数的分支机构都要以总公司的制度为基础,在本机构中设立具体的内部控制管理细则,包括理赔、客服、承保、保全等各领域的各部门和岗位,都要有明确的管理标准和管理职责。其次是分支机构应将总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相关制度落到实处,或将其分解或转化成符合本机构的考核指标,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总公司的制度。第三是分支机构应建立起内部稽查体制,使公司内部审计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分支机构要加强稽查力度,并且逐步构建机构内风险预警系统的框架,进一步保证本机构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二、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现状
尽管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管理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但是就其整体现状来说,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
第一,财产保险是一门经营对象为风险的行业,也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险行业的风险是无法控制的,保险公司也是一种负债经营,所以保险公司建立有关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内部控制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都不够强,还未设立专门的机构风险预警系统,而且没有分析和评估机构经营管理每一个环节的风险情况,对其中出现的风险无法及时提出应对办法。也有一部分公司虽然对已存在的分支机构加强了风险管理,但是在没有进行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就开发新的分支机构或者新业务,给公司的整体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隐患。
第二,虽然陆续了一系列的内控监管措施,并且所涉及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越来越细,也越来越严密,但是我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工作重点还是在总公司。对于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工作主要交给派出机构,即各保监局,保监局一般都是按照保监会所指定的内控监管原则来开展工作。而实际上我国各个地区的财产保险市场情况各有特点,甚至一个保险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都是各有差别的,所以保监局在具体实施内控监管时要对保监会的原则予以细化和深化,使其适应当地的财产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三,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无法达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的内控建设标准。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认识到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但是顾虑到机构的市场竞争力等,总有很多保险公司或机构不在内控建设上真正下工夫,自然就会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出现漏洞,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所以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虽然是公司内部的事务,是一种自律行为,但是实际上它是一个市场问题,离开了外部的监控和约束是无法实现的。因此监管部门要给予公司正确引导和规范,制定各项内控监管措施以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三、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原则
要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首先要明确的是内控监管并不意味着完全取代公司的内部控制,其目的是促进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所以在制定内控监管制度时要注意以引导公司分支机构加强内控建设为主,监督公司严格执行预期内控制度标准。其次是要在内控监管中坚持实际出发的原则,要结合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建设实际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出其中科学有效的措施,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内控监管和内控建设的方法。第三是要注意全面性和预见性原则,这就要求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做出正确的风险评估,找出其薄弱环节和风险大的环节,提前做好防范准备。同时还要对整个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控,以全面系统的内控监管来推动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四、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对策
(一)明确保险监管部门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职责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本身的内部控制薄弱问题,才是引起内控执行力层层减弱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本性因素。所以保险监管部门只对市场上已发生的问题进行查处是不够的,还要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管,查处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漏洞,才能真正规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运营,并且规范整个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业。具体来说:
1.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区域性的内控指导文件和监管准则等,使区域内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能够提高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积极主动地发现本机构内部控制建设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寻求解决和改进的方法。
2.保险监管部门还可以制定出具体经营行为的最低行业标准,以强制性的方法促使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达到这一标准,否则就以信息披露或行政处罚等手段来督促各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对本机构薄弱环节的改进工作,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维持区域内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3.此外,保险监管部门还可以作为财产保险总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沟通桥梁,将总公司内部控制不当对分支机构经营产生的影响,和分支机构对总公司决策的疑问和矛盾等,反馈给财产保险总公司。
(二)加大保险监管部门对财产保险总公司的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不能与对总公司的监管分离开来,保监局在完善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时,要多寻求保监会的指导,并将保监局的工作经验上报给保监会。同时保监会要加大对财产保险总公司的监管力度。
1.促使总公司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只有总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其分支机构才能做好机构内的管理工作。为此,财产保险总公司可以实施分级授权管理、垂直管理和分类管理等模式,使各级分支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清晰,并且能灵活变动,形成安全高效的管理结构。在核保、核赔和财务工作人员中开展切磋、沟通、竞赛、上下查、互查、联查等监督活动。
2.促进总公司建立完善的分支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首次要转变以往单一的业绩考核指标,从效益、规范和诚信等方面综合考虑,不仅仅只反映保费的规模变化,还要把赔付率、应收保费率、投诉率、人员留存率和理赔服务效率等内容全部反映出来。其次要综合考虑短期绩效和长期绩效,比如说在分支机构领导团体不变的情况下,业绩考核指标可以包括上一两年的业绩情况。
3.促使总公司提高内部稽查的独立性
分支机构的稽查工作应该由总公司垂直管理,可以在各机构设置稽查部门,并由总公司统一考核稽查部门负责人员的专业素质、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等,稽查部门人员要有一定的流动性;总公司制定明确的稽查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分支机构稽查部门能够依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鼓励分支机构创新稽查方式,以提高稽查审核的效率,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给予处罚,保证稽查工作的实际效用。
(三)确保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有效性
有效性监管是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相关制度基础上,对其市场行为的重要监管内容,监管部门要将有效性监管完全融合到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中去。
1.完善分支机构内控效果评价指标体系
监管机构要安排出专门的检查人手来对每一个产险分支机构进行记录和监测,并根据不同的分支机构的规模、诚信、效益等建立合适的评价指标,通过这些指标来评价区域内分支机构的内控效果。
2.提高内控信息收集技术水平
首先建立分支机构定期上报内控建设情况的制度,分支机构要把内部审计等报告定期上报给监管部门;还可以召集各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定期召开报告会、座谈会、专项调研等活动,掌握各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内控建设理念和执行情况等;定期进行市场调研、收集投诉,或者进行现场稽查等,准确发现公司内控中出现的问题。
3.探索创新内控监管制度
监管部门要不断探索创新对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制度,比如说建立分支机构分类监管体系,灵活运用内控效果评价指标等评估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对内控体系出现问题的机构加强监管,加大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实行监管信息披露等制度,运用行业自律和公众的监督力量来促使公司改进内控工作。
五、总结
总之,针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在遵循内控监管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从明确监管职责、加大对财产保险总公司的监管力度、重视有效性监管等方面来完善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杜绝违法违规现象,促进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积极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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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旭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甘肃金融,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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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志伟.公司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关系研究――基于保险公司监管现状的讨论[D].北京交通大学,2010.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一、引言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含义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是一项流程,应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业务改变而进行相应的修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给出了如下定义:“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
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和成功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要素也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但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因此对其主要的经营活动需要实施特殊的控制活动,具体来说,包括承保控制、销售控制、理赔控制、投资控制、资产接触控制、偿付能力控制、会计控制、客户服务控制、再保险和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
二、保险公司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控制度设计与实施的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保险市场只有一家公司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2005年达到4927亿元,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亿元,到2007年,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中国保监会深圳办公室2002年末曾对深圳四家外资保险公司调研后指出,外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主要特点表现在业务包括承保、理赔管理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据此也可以看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于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经营质量、实现经营目标有极大的作用。建立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其可能性,也有其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保险公司财务学从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它以制度管理为主要特征,从财务制度上解决保险公司管理中的各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不对称问题,协调并指导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活动去实现企业总体目标。内部财务控制的任务就是通过调节、沟通和合作,使个别、分散的财务行动整合起来共同追求保险公司的财务目标。所以,将内部财务控制作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核心,对决策层出资者和执行层经营者都是可行的。纵观世界各国,许多成功的企业都将内部财务控制看作血液对生命那样重要,将强化内部财务控制作为公司成功的秘密武器。也有些保险公司却由于忽视内部财务控制,造成巨大损失乃至破产。如著名的澳大利亚I保险公司,由于没有严格制定和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管理层不顾企业风险评估与集体决策,恶意扩大再保险范围,违反财务制度进行报表粉饰,也没有相应的披露与监管制度,不仅存在的问题没有暴露,反而不停的进行扩张和收购,直到它的资产和未来债务有了如此之大的缺口,因此于200年被政府强制要求清算。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企业财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促使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实现。要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实现,就必须对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调节。同时,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是在财务活动开展前做出的,由于财务活动的影响因素十分复杂、多变,因此,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很难做到天衣无缝,往往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而这一切,往往要在财务活动的控制过程中才能发现,要通过对财务活动的控制,才能得到调整。因而,加强保险公司内部财务控制,是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积极、可靠的重要保证。
另一方面,内部财务控制是实现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关键环节。财务管理中,如果仅限于确定合理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而对实施预算的行动不加控制,预定的财务目标是难以实现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财务预测、决策和预算是为财务控制指明方向、提供依据和规划措施,而财务控制则是对这些规划加以落实。没有控制,任何预测、决策和预算都是徒劳无益的。
三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适应政府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2000年月,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消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招股说明书中专设一部分用于说明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06年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采用公司自我评估与监管部门抽查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为全面建设内部控制和准确评价内部控制状况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和有效的评估方法。它被认为是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监管迈开实质性步伐的标志之一,体现出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已将关注的重点从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比较而言,财产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则较低。但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类似的分类监管办法也将在不久出台。
三、 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现状浅析
一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上存在问题
不少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与员工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尚停留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阶段或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即是财务监督。或者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就是一堆堆的手册、文件和制度或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就是内部会计控制等,或者仅仅制定这些制度或措施只是为了应付上市或者监管的要求。这些认识对于内部控制都是很片面的。
二虽然建立了财务集中体系,但仍存在监控上的难度
目前国内多家上市保险公司都实行了省级财务集中的管理模式,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省级公司的管理职能,逐步实现省级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集中统一处理,加大财务垂直控制力度,减少管理层次,增强公司防范和管控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公司集约化经营管理水平。具体集中的内容有:账务处理及管理、报表、税务、资产、费用、资金、档案、业绩信息管理、收付费等。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架构是市、省、总三级核算、逐级授权。地市以地市财务中心为依托,下属营销部实行报账制;省、地市财务经理实行委派制。这种架构的缺点是复杂、层级过多。由于管理纵向范围太长,经过层层传递、修饰、“过滤,上级管理者对于下级、下下级的信息真实性难以判断,异常情况也很难有显著的表现。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参差不齐,寿险公司较产险公司整体水平更好,大型保险公司较中小型保险公司更好。虽然比较而言,中国整个寿险行业的内部控制水平高于财产保险行业,但各寿险公司之间的差距仍然明显。大体情况是,大型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平均水平要高于中小型寿险公司。一些小型的中资寿险公司在内部控制上则有比较大的差距。小型寿险公司规模较小,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无法满足其管理的需要,是其内部控制水平较低的原因。
四、建设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控体系措施探讨
一结合保险企业实际设计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既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基础入手,以《会计法》、《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为依据,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中心,针对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研究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检查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结合目前的省级集中财务核算体制,企业管理者要注意真实情况与异常情况的收集与发现,这要求企业管理者一方面需要设置更为敏感的评价指标来反馈异常信息,同时尽量缩短信息流动环节,同时要提高对虚假信息提供者的“造假成本。 例如,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每个季度向香港总部报送的各类财务报表达60多张,且每张报表间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有效地防止了虚假报表行为,从而从源头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二将内部控制纳入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是企业的两大风险,而经营风险往往直接或间接由经营风险所造成。以财务管理为核心来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就需要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风险控制体系的一部分。如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设有首席风险官和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而台湾国泰人寿保险公司则由专门业务部门负责特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虽然模式有所不同,但两者都对公司面临的内部和外部风险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并将内部控制纳入到各自的风险管理体系之内。
三强调权力和责任间的制衡性,各环节要做好权限划分
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企业需要对部分岗位进行权限分配与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以避免舞弊的可能性。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权限管理,包括核保权、核赔权、核单权、查询权、报账权、法人授权等。对于这些权限,尤其是承保、理赔的权限应进行严格控制,根据相关人员的级别分级授权,并严格业务流程,将业务流程细化到每一个险种。从制度上将流程和权限写入操作系统,实现系统控制的权限管理。分支公司的双核岗位在行政上属于分支机构管理,在业务上属于上一级机构的双核岗位管理,避免分支机构由于考核压力,降低业务品质。
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
包括设置审计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转化内部审计职能,建立风险控制联系会议制度,重视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等。注意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要切实提高审计的地位,对于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应该高于其他职能部门,这样才能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中国,由于历史性的原因,形成了国有控股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外合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由于股东背景和发展基础不同,其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上存在较大差别。在内部控制建设问题上,考虑应当有所不同。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常常会接受社会审计上市公司披露要求、国资委、保监、集团内部审计、集团同级机构交叉审计等模式。但由于国有保险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或多或少地还存在着传统的管理观念,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还没有提高到相应程度,这需要保险公司各级管理与从业人员转变观念,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正确对待内部监督。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内部控制工作
一方面,在当今信息化社会的大背景下,要利用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信息。如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自999年0月成立以来,以信息化管理作为业务开展的先导,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电脑、培训系统,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公司自行开发设计了“业务管理资讯系统,建立起了面向公众、公司内部和业务员的三个网站,还有手提电脑、掌上电脑、手机短信等先进科技手段的应用,在公司、营销员和客户之间建立一条快速的信息传递通道,为及时有效地管理业务、分析市场、监控风险提供保证。到2004年,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保费收入已跃居深圳寿险业的第三位。
另一方面,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如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的数据库直接设在香港总部,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数据中心设在上海和香港,并实现联网,既保证了信息安全,也防止了所有数据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 梁子君.论保险公司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J].经济论坛,20068).
关键词: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创建;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财务管理往往是结合企业理财的活动,将最终的想要达到的结果实现的目的。财务管理同样也是企业理财活动的重要评价标准,在财务的目标管理过程,不仅仅和企业运行的特质有着直接的关联,同时和企业发展方向有着直接的关联,在企业财务的运行发展中,同样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一、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模式
现阶段财务管理体系模式,在将企业最大化价值实现的同时,更加注重企业长远目标的发展。关于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模式,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模式。
(一)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对于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而言,在企业的经济财务状况下,结合企业的发展,通过母公司进行判断,并对企业实际经营和企业预算进行控制,子公司存在部分的决策权。这一模式,在企业的发展中,企业有着核心主干的力量,而母公司可以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统一性的调配,并实现统一目标的过程。这一模式更是实现了公司有限资金的有效调动,可以将企业价值充分发挥。对于母公司决策的制定过程,子公司有着执行的过程,将行政上的资金风险逐渐降低。但是这一模式的发展,往往将子公司的积极性逐渐降低,使得子公司不仅仅缺乏有效的创造性,同时也缺乏一定的灵动性。在母公司的决策过程,一旦存在偏差上的决策,将会殃及子公司,进而有着更大的经济损失。
(二)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所谓的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相对而言主要是做好企业管理决策的一种科学分割过程,母公司对正确发展方向进行确定,在子公司的发展中,对市场动态进行把握,进而将更大的企业价值创造。这一模式可以将母公司管理领导的压力逐渐降低,并做好子公司的有效发展。但是这一模式的发展,往往将母公司的一种财务调控逐渐削弱,以至于子公司发展中的风险难以及时的发现,并难以实现子公司领导的根本约束,企业内部的垄断将会逐步形成。
二、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的创建和完善
现代化经济的发展,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更要结合企业发展的目标,在发展运营阶段,实现现代化社会经济模式下的一种财务管理过程。关于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的完善,就要做好经营管理理念的更新,将预算管理加强,做好成本的合理控制。
(一)更新经营理念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创建和完善,就要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对企业经营理念及时的更新,在最优效益理念和资源合理配置理念的分析过程,注重市场发展的基本导向过程,注重企业内外经济动态的密切关注,实现经济利益的直接保障,将成本逐渐降低。在企业经济要素的结合下,注重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根本分析,并做好财务管理体系的协调性应用。
(二)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管理
当前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的创建过程,就要结合国外的先进发展模式,在全面预算控制过程,注重成本的有效管理,将企业最大化的价值充分发挥,注重财务运行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在企业全面预算的控制过程,结合营业预算的过程,做好资本的预算和财务上的预算,对各个预算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保证有着相对简单的关系。企业的发展,更要结合长期市场的一种发展过程,正确评估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而对企业资金的支出预算进行控制。关于企业全面预算的控制过程,做好企业的一种规划系统控制,实现企业成本的有效管理。而企业成本的管理过程,更要结合一定的高度,对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及时的吸收,对资金优化资源资金进行保护,实现企业的自我发展过程。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过程,就要将员工的综合素质能力不断加强,对企业领导者的风险意识进行培养,在企业内外市场发展动态的分析过程,健全财务管理的激励机制,并将预算的监督管理加强,做好预算的合理分析和评估,实现财务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全面推动。
三、结语
总而言之,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中同样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财务控制和经营管理过程,更要不断的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将财务管理体系的作用充分发挥。关于财务管理体系的创建完善过程,更要做好员工素质的培养,对经营管理理念进行更新,将风险管理手段不断加强,实现保险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获取,将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叶柏松,高淑娟.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36):194-194.
公司中有不同类型的人员,薪酬福利的发放也是有区别的。对于公司营销员薪酬结构=基本底薪+业务提成+团队提成+展业津贴+服务津贴;对于行政序列人员的薪酬按所对应的行政职务、职级的标准核定,薪酬等级遵循职务越高,薪酬区间越大的原则,其薪酬结构=基本薪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奖金;对于技术序列人员设置不同的职级,同一薪酬职级内设置不同的薪酬等级,同一职级对应的基本工资不变,对应的岗位津贴(技术津贴)和绩效薪酬根据不同的薪酬等级而不同,薪酬构成=基本薪酬(基本工资+技术津贴)+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奖金;对于新员工,根据其职位所对应的薪酬等级,综合考虑该职位任职资格要求、资历等因素后核定,试用期的月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薪酬的80%执行。
2汕头某国有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受传统经济体制下人事制度的惯性作用,国有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除了一些小的改革之外尚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人力资源管理效果不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发展。尤其是当今保险业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和复合型人才短缺,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一大瓶颈。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2.1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目前汕头某国有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弱,专业素质整体较低,诚信意识淡薄,效益观念不强。在知识结构上,急需的人才很少,熟悉业务的全面人才也不多,复合性人才就更为缺乏,具有精算职称和国际保险法律知识的优秀人才更是微之甚微。公司大专以上学历不到30%,大部分是中专、初中甚至更低的学历水平,总体文化水平不高。不少营销人员在进入公司之前并未接受系统的专业培训,普遍缺乏保险专业知识,甚至对他们所销售的保险产品的功能、价值、意义也说不准确。
2.2人才培训机制不健全公司一直致力于保险人才的培训、培养,但人才的培养过程是一个系统、累积的过程。公司的人才的培养无论是数量、结构、素质等方面跟不上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近年来,公司针对员工的培训工作做的不少,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没有建立完善的培训实施保障体系,培训经费不足,追加投资相对太少;二是培训内容大部分是培训现学现用的具体实操性业务,忽视了对员工在企业文化、价值观、经营理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三是存在着教条主义和流于形式的现象,以至于培训变成一种盲目的应急、救火式工作;四是培训结束后没有对员工培训后个人提升的反馈,不清楚员工经过培训是否真正有所收获,并能运用到实际中,导致培训后员工的工作技能、工作行为、工作态度改进不大。
2.3薪酬制度不合理薪酬制度是保险公司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必须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在具体标准上,应与岗位要求、人才价值、市场平均水平、公司经营实力相适应。汕头某国有保险公司薪酬制度过分依据行政级别,缺乏内部公平。沿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采用了以行政级别来定薪,高低级别行政职位薪酬差距较大,员工的行政职务、学历、职称和工龄对薪酬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种薪酬制度本身缺乏活力与激励,员工想要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只有靠依赖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而与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业绩和从事的工作岗位差异无关,严重挫伤了那些个人业绩突出或从事高技能、高知识、高能力工作岗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4缺乏对员工个人职业生涯的设计与规划公司缺乏对员工个人职业生涯的设计与规划,除了考虑员工在工资收入、各种福利等物质方面的需要外,很少考虑个人发展和事业成功等精神需要。目前员工大多渴望公司能提供更高层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渴望自己的工作业绩能够得到更广范围的认可,渴望职务能得到晋升,从而使自己能够在更高层次施展自己的才华,这些都是可供激励的因素。但是在目前公司中存在重学历和资历而轻能力的现象,合理的人才选拔体系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尚未形成。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阻碍着人才的脱颖而出,影响了高素质人才聪明才智的有效发挥。
3完善汕头某国有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
3.1建立稳定的、立足长远的人才开发战略一是营造宽松的吸引人才环境。为能快速、有效开发人才,公司必须注重人才、营销人才的开发,建立总公司、分支机构多层次的人才开发部门。建立引进国内、国外人才的良好机制,特别在落户、住房、家属随迁等方面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以吸引高学历、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来公司工作。二是立足与本地高校合作开发人才。目前,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设置有金融与保险专业,设备齐全、条件充裕,是高低级别行政职位薪酬差距较大可以依托的理想伙伴。更重要的是,金融与保险专业设置规范合理,可以承担保险企业所必需的相关人才开发。保险属于综合性学科,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实务往往涉及与保险有关的经济等领域知识,例如法律、金融、税务、会计、贸易等方面的知识,这些在大专院校中很容易实现。因此大专院校是一块理想的人才大市场,公司可以以产学结合的形式与大专院校合作,培养和开发其所需要的保险从业人才,构建管理人才梯队,实现人员与岗位的有效匹配,进一步推动员工队伍的知识化和年轻化。
3.2以继续教育培训为载体,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公司应确保教育培训费用,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足够的费用保障。从公司整体发展目标战略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特点的中长期培训规划,逐步提高培训的途径和水平,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一方面公司领导班子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事物,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注重效能,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在职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文化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一是建立在职自主学习机制。在内部网站开辟学习专栏,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和各类的专业资格考试,并对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学历证书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和费用核销,调动员工自主学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实施人才精英培训计划。保险行业协会普遍具有培训的功能,又通常是有经验的、有资历的专业人士集中的机构,能承担起培训精英的任务。三是强化员工素质,提高服务本领。端正员工服务思想,以务实、高效为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制度管理体系。组织员工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提高员工的从业理念和思想境界,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四是提高入行门槛,严格入行条件。公司在招聘人员时应综合考核,从事保险工作的人员应持有“保险从业资格证书”而且要严格执行保监会证件更换和继续教育工作要求,不能影响企业形象。
摘 要 随着金融危机后期效应的持续发酵,也因宏观经济面下行压力的增大,导致了部分担保公司处于困境之中。从另一种视角来看待风险产生的原因,实则在于缺乏对企业生产经营特征进行全面考察,同时还因企业信息失真和担保公司内控问题使然。在此逻辑基础上,便应在业务人员岗位意识培养和激励机制设计上进行思考并实践。
关键词 担保公司 风险管控 实施
在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形式的担保公司日益扮演着重要的经济角色。而这种经济角色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来说,则体现的更为明显。从担保公司的角色定位来看,其实则为中小企业与银行间建立了联系的桥梁,无论在银行小额贷款的管理和风险管控上,担保公司都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金融危机后期效应的持续发酵,也因宏观经济面下行压力的增大,导致了部分担保公司处于困境之中。
自从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产生蝴蝶效应后,不仅整个担保行业陷入了严冬。有担保的贷款到期后被银行追债且不给续贷,以及中小企业因为没有担保贷不到足够的款,而造成资金链断裂的比比皆是。正是立足于现状,本文提出了增强担保公司风险管控机制的主题。
鉴于以上所述,笔者将从另一中视角来对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一、对担保公司风险形成的认识
由于在当前的资本市场处于卖方市场,因此在风险的认识上应从借款企业和担保公司自身等两个领域来分别认识。从而,作为中介组织的担保公司,其所隐藏的经营风险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识。
(一)企业生产经营特征方面
企业生产产品的类别不同,将通过资本有机构成大小影响到借款数量;并也因产品理化特性的不同,而决定企业的生产周期和市场销售状况。诸如机械制造类和普通产品类中小企业,前者资本有机构成较大,可能出现一次性借款数额较多,这就在融资环节增大了担保公司的市场风险;后者尽管资本有机构成较小,但产品属于一般性通用品,从而因其可替代性强可能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这就在到期还款环节增大了担保公司的市场风险。从目前所推崇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来看,其所面临的资金融通需求更大(前期研发之需),但其产品能否被开发出来或者被市场所接受却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从实践中来看,担保公司的确也在形式要件上对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考察。但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借款企业内在的生产特征和产品特质则属于具体知识,难以被担保公司业务人员所获知。这样便因企业在资本循环G(货币职能)―W(生产职能)―G`(商品职能)中的各环节问题,而导致利润回报周期过长或商品变现速度过慢的情况,最终使得上述企业在还本付息的时刻难以履约,这就为担保风险管控措施的建立提出了要求。
(二)企业信息真实性的方面
寻求担保公司服务的企业大都属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其主要原因在于它们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抵押品。为此,担保公司便作为第三方组织增强了企业的信誉度,但若企业出现资金风险则要求担保公司贷为偿还借款。这一制度风险尽管可以通过严格鉴别企业客户来解决,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仍难以完全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这些真实信息包括:企业社会声誉度、产品市场份额等。为此,企业通过信息包装便能够借助担保公司这一平台获得银行贷款,但之后的道德风险的出现则难以避免。
从我国目前宏观经济环境中看,企业普遍面临着资金瓶颈。在此困境中,企业往往采取借壳的方式进行自我包装,从而获得担保公司的信任。不难预计,这种情况仍将长期困扰着我国担保公司业务的发展。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能否借助已经被银行广泛应用的黑名单制度,通过建立声誉约束机制来进行事前控制则是值得思考的。
(三)担保公司自身内控方面
众所周知,担保公司以收取企业中介费用来盈利。在我国宏观经济前景仍不明朗,企业预期仍不乐观的当下,便因企业在生产规模上的缩减,而导致了对外源性资金需求的减少。这一现实直接造成了诸多担保公司业务量下滑,严重影响到自身的可持续经营。为此,许多担保公司放松了对自身业务的管控,且替代来拉到企业客户为最终标准。不难看出,这种功利心态必然为担保公司带来诸多风险。
作为担保公司内部具体业务的办理人员,他们应成为管控担保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但在当前的企业环境下,他们在自身利益驱动下极易实施逆向选择行为。所谓“自身利益”,实则在于担保公司针对员工的薪酬分配制度使然。在没有企业客户的情况下,业务人员自然就没有提成收入。由此,这种薪酬分配制度就因“激励冲突”而使得担保公司内控上存在极大风险。
以上从另一视角所建立的认识体系,有效的弥补了当前的大众理解。在资本市场仍处于卖方垄断的情况下,惟有在企业识别和内控环节进行优化,方能建立起合理的风险管控机制。
二、认识引导下的风险管控机制探讨
通过对以上三个主要风险形成机制的阐述,实则就为建立风险管控机制提供了路径指向。由此,以下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担保公司风险规避意识的增强途径。
(一)面对企业生产经营特征方面
从担保公司的人员构成和业务流程来看,几乎不会对企业生产经营特征进行实地考察,从而也就不会在资本有机构成和产品特性上思考业务承接风险。关于这一点,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改变。资本有机构成的现代意义实则就是生产要素之间的技术比例,即“资本要素/劳动要素”。在高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中,往往存在着高资本有机构成的情况,也就是单位劳动推动更多的资本要素资源。根据劳动价值论原理,这将弱化企业盈利能力的形成,从而影响企业未来还本付息履约能力。从另一个途径也能看出,即根据资本循环公式G―W―G`可知,若企业资本有机构成较高那么G―W这一阶段的资金占用量则较大,不利于经济剩余的创造;若企业产品以通用性(包括服务类产品)为特征,则会增加W―G`这一阶段的实现时间,不利于企业资金回笼。因此,担保公司业务人员应将企业经营特征纳入到资料考察范围之内。
(二)面对企业信息真实与否方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不对称是长期存在的。特别对于社会性企业来说,它的真实信息往往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和资产结构等方面进行包装。这样一来,即使担保公司人员都具有识别报表等形式要件的能力,但要件背后的真实性却无从得知。实践表明,信息不对称问题广泛存在于资本市场领域,且已成为形成担保公司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诱导因素。尽管目前还没有特别有效的规避方法,但在现有基础上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仍可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担保公司还应在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上下工夫。组织创新主要在于,纳入企业业内人士组成暂时的信息审核团队,而对于制度创新方面可以考虑引入声誉约束机制来规避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面对担保公司自身管控方面
一般来说,担保公司的具体业务都由一线业务人员办理,且在薪酬设计上采取“底薪+提成”的办法。这种绩效管理措施,实则就通过“提成”来激励起了员工的工作热情。然而,这种激励办法也会因员工对提成的渴望,而疏忽对企业客户的全面考察,甚至协助企业进行信息包装或造价,其后果自然不言自明。从中不难明白,目前许多担保公司的绩效管理措施存在问题。惟有在激励兼容的原则下设计激励机制,才能最终规避这种逆向选择趋势。所谓“激励兼容”可理解为,薪酬分配制度的设计在满足担保公司业务人员要求的同时,并能促进他们遵循担保公司管理层的意图行事。可见,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是前部分满足,而后部分则未能解决好。
结合以上讨论,以下将分别进行实践模式上的阐述。
三、探讨基础上的实施路径
具体而言,仍然从以上三个方面展开实践。
(一)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特征方面
关于这一方面的实践很少在担保公司中开展,从而也就难以寻找现成的经验总结。笔者建议,在采取一对一的业务办理模式时,应通过制度形式强化业务人员对公司经营特征的考察,并通过企业申报资料上的关键参数估算出相应的资本有机构成,以及关于产品通用性程度水平。由于资料信息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因此还须依靠业务人员的考察和业内人士的咨询来获得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还应给予担保公司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建立识别企业生产经营特征的能力。这中能力不应只是局限于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考量,还应在实地调查和借助互联网全方位获得企业信息上进行能力构建。从管理层的意愿来看,公司并不希望因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因素而放低担保门槛,这最终也将影响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由此,应将管理层的价值取向通过培训完整的传递给业务人员。
(二)针对企业信息真实与否方面
企业寻求外源性资金支持是一种常态,并不会因一次借贷完成而不再次发生。这样一来,就可以通过建立声誉约束机制来管控企业的行为。声誉约束机制之所以能够产生作用,在于企业的声誉信息在相对封闭的范围内(如担保公司范围)能被及时传递。从而,若企业出现了机会主义行为,其行为信息将被其它担保公司所获知,最终将增大企业实施该行为的机会成本。具体来说,可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建立区域内担保公司客户的黑名单共享信息库来实现。
如果企业在某期采取了背叛策略(信息造假),他在当期将获得收益d,但是由于担保公司发现了他所采用的背叛行为,从而对其采取惩罚(不合作),从下一期开始永远采取背叛行为,企业只能获得b,所以企业在使用背叛策略后的总收益为: d+(f/1-f)b。若企业一直采取合作策略(信息真实),那么担保公司也将一直采取合作策略,这样企业所获得的总收益为:a/1-f。
基于理性计算比较上述两种情况的收益,只要a/1-f>d+(f/1-f)b,任何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都是微不足道的,企业都会有动力建立良好声誉。因此,双方为了获得最大化收益,“合作,合作”就会成为每一个阶段的均衡结果。由此,通过声誉约束机制的建立,得到占优策略均衡解――合作。
(三)针对担保公司自身管控方面
担保公司一般都有严格的业务操作流程,但在业务人员自身利益驱动下往往缺乏必要的风险规避意识。与此同时,即使出现企业借贷违约现象,也会因时间的延迟而出现难以追责的情况。因此,担保公司应在现有底薪+提成的基础上,还应建立经济和行政处罚条例,该条例应以公开的形式被业务人员所知晓。另一方面,还应健全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退出机制。关于这一点,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资格吊销等方面建立起完备的正式制度。惟有这样,才能在行业制度压力下倒逼担保公司人员实施合规的行为。
综上所述,以上便构成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以上便从另一种视角下考察了担保公司所面临风险的形成原因,并在此逻辑下进行了风险管控实施路径构建。笔者强调,应和其它研究成果一起综合判断担保公司风险管控的路径取向。
四、小结
本文认为,应在面对企业生产经营特征方面;企业信息真实与否方面,以及担保公司自身管控方面增强风险规避意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更应关注业务人员岗位意识的培养。在培养业务人员岗位意识的同时,还应在激励机制设计上进行思考。最后,本文权当抛砖引玉之用。
参考文献:
[1]高勇.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空间与路径.中国审计.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