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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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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1篇

 

1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明确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八个阶段。云南省对各个阶段的规定如下:①可行性研宄阶段由咨询中心评审,报省计委(农经处)审批;②初步设计阶段由咨询中心评审,省水利厅主办,会同省计委(农经处)审批。大型灌区工程和堤防工程由农水处、防洪办处理。

 

一般大、中型水利工程,省水利厅建管处负责办理报建、审查招标文件,协助省计委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大型灌区工程农水处负责,堤防工程防洪办负责。

 

1.行文规定

 

建设单位向省级水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文件,必须经地州市水利局转报;其他参建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报送材料。

 

1.2办理报建应具备的条件

 

(1)初设己批准.(2)项目法人主体己组建(3)项目己列入投资计划。(4)有关土地使用权己获批准。

 

1.3报建应报送的资料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2)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批准文件。(3)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4)投资方案协议书或投资分摊比例批文.(5)有关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1.4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到地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监站,要求其确定本工程的责任质量监督员,项目法人与地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监站共同填写《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中相应内容并签章,然后项目法人带以上材料到省中心站签章办理后续手续(监督授权书)。

 

1.5办理主体工程开工报告的条件

 

()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己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并且己经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

 

(2)建设项目己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己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己完成,合同己签定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4)现场施工准备和移民征地等外部建设条件己经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建设各方的责任

 

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程序)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规定还同时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即市场主体)必须遵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质量检测、设备供应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同时,应及时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签证。

 

(2)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质量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督促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工程验收。

 

(3)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做好现场服务工作(设计代表)

 

(4)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度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开工前检查

 

3.工程项目划分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部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将划分情况形成“工程项目划分及编码系统报告”,报质量监督部门审查、批准、认可(备案),在划分过程中,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划分出主要分部工程和重要单元工程,以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的进行质量控制。

 

3.工程开工前的检查工作

 

(1)建设单位要监督检查监理单位资质和驻工地监理人员资质、人数是否与投标承诺相符、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规章制度和质量检查体系是否健全。

 

(2)建设(监理)单位应检查设计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图纸;设计代表驻工地人数、专业能否及时处理工地现场出现的隱变更设计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3)工程开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与投标时是否相符,质量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工地试验室所使用的仪表、计量器具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经过率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质检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进行审查、批准以指导将来的施工,为建设单位组织资金提供一个大的时间、空间上的信息。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不仅要满足数量要求,而且要有相应的职称和上岗证书,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

 

4施工过程中的检查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从施工准备、材料进场、成品保护、工序施工一系列工作,按设计要求和现行的施工规范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2)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三检制”每道工序在验收前,首先由班组长对该工序进行“初检'质检员“复检'工程项目部质检部门进行“终检”合格填写检查意见并签名后,再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做全面、系统检查、验收;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实行内部工序质量验收“三检制”将质量目标转化为一种责任和压力,并分解至各级质检员身上,确保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这样会很好地杜绝施工过程的纰漏。为使内部工序质量验收‘三检制”成为控制施工质量的有效手段,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各级质检人员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地填写检查意见,监理工程师每次验收时应对“三检”检查记录认真核对,对敷衍了事、不负责者应给予严厉批评,直至要求施工单位责令其离岗。

 

(3)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是单元工程质量管理,它是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因此,要求施工单位在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时要真实、准确、科学、规范;要求监理和质量检测人员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对施工方的单元表或工序表进行严格审查和复核必须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单元或工序的施工。

 

(4)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监理组织相关单位检查验收,并签署隐蔽工程或关键部位工程验收签证,将重要分部工程技术资料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报质监站核定。

 

5抓好原材料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

 

抓好施工原材料进场检验和取样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它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项目多、工作量大,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齐抓共管、常抓不懈。监理单位应对所有进场原材料进行抽查,砂、石骨料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水泥、钢材、金结、机械及机电产品等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质保书、试验报告。混凝土、砂浆应有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提供的配合比和试块试验报告。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不准使用。对混凝土、砂浆试块必须在监理取样见证人监督下取样制作,并签字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原材料、中间产品的检测项目必须符合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中规定的项目。

 

6验收资料

 

项目法人应在有关合同条款中明确有关资料制备要求,并加强管理,将资料制备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按时完成,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应真实、完整、统一。真实是指如实记录和反映工程建设过程的实际情况;完整是指建设过程应有及时完整有效的记录。

 

验收时所需提供资料与备查资料的区别:备查资料是原始的且数量有限不可再制;提供的资料是对原始资料的归纳和总结。验收资料的规格、纸张形式、装订要求、份数应符合档案资料的有关规定。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单位工程验收签证原件不少于5份,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7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在项目划分阶段就应该明确质量评定的依据和标准,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建设(监理)单位复核。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共同检查评定。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其质量等级,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需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其质量等级。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8质量评定

 

8.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是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繁多,单元工程质量应分别不同的项目依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评定其质量等级。

 

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

 

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建设(监理)单位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但建设(监理)单位认为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

 

8.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合格: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原材料质量合格。

 

中间产品的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优良: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合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8.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合格标准。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中间产品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或以上;施工质量检验资料基本齐全。

 

(2)优良标准.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分部工程的质量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砼拌合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齐全.8.工程项目质量评定

 

(1)合格标准。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优良标准.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为优良,且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为优良。

第2篇

近年来,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尽管有了明显提高,但仍存在屋面渗漏、墙体潮湿霉变、塑窗闭封不严等诸多群众反映强烈的质量缺陷。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解决目前住宅工程中存在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居住环境质量等问题,确保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稳步提高,现就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突出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管理重点环节,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住宅工程质量,不仅事关我市国民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质量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根据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现状,确定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制定科学可行的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计划,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一)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住宅工程的建设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发包和材料采购上,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不得擅自降低设计标准,变更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嵌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主要参建人员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二)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质量投诉接待处理和回访部门,并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联系人、电话和地址。对发生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对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问题,建设单位应予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需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和施工图设计要求。要结合我市处于高寒地区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技术标准,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的屋面、墙体,塑钢门窗安装、卫生间防水等施工环节,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进行专项治理,并采取相应有效的技术保障措施。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住宅工程保修规定,积极履行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把好质量验收关,前道工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防渗漏、防结露及室内环境质量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切实履行好现场监理责任。

(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进行分户验收。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需要实测实量的项目要使用专业检查工具。在公共部位检验批验收完后,要及时填写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3.建设单位在申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上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4.工程质量监督站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作为申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件之一,并监督分户验收的落实情况。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应携带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件到质量监督机构申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市)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民用建筑节能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我市节能住宅工程质量

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特别要做好“三玻”节能外窗的落实,屋面防水、外墙保温节点的处理及节能保温材料验收把关等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住宅工程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后,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并送达监督计划,同时依据建设、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实行差别化监督。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影响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结构工程及使用功能的抽查力度,尤其要对防水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填充墙面层处理、塑钢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等实行专项治理。

第3篇

*流域分站更名前,委托原*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挂靠委*工程建设局管理)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6年6月20日,*委印发了《关于成立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人劳[*6]236号),成立了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受建设与管理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流域分站)的委托,具体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的工作负责。

至此,我委完成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调整。更名后的*流域分站运行一年多来,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的指导下,在*委党组和委领导的亲切关怀和直接领导下,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业务工作交接,落实我委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责

更名后的*流域分站及时召开了第一次站务会,会议研究了更名后的*流域分站领导成员分工和下一阶段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随后,*流域分站组织召开了工作协调会,委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与建管中心的业务工作衔接,研究布置了下阶段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目前,我委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责已落实。更名后的*流域分站是*委对*流域内授权和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进行强制性的政府监督管理。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流域分站签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后,*流域分站即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项目站作为*流域分站的派出机构,对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使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职能。*流域分站委托建管中心组建项目站,建管中心承担项目站的技术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流域分站项目站管理办法

为加强*流域分站对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流域分站的工作实际,*流域分站制定了《*流域分站项目站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项目站的职责、项目站的组建和设立,明确了*流域分站、建管中心、项目站之间的权责关系,细化了工程各阶段的监督工作内容,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管理和项目站和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等内容。该办法的印发,促进了*流域分站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三)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督促项目法人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组建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

*流域分站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管[*7]339号),积极落实“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完善落实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签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在质量与安全监督书中明确了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依据、监督的组织形式、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监督权限、监督时限、监督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流域分站及时发文委托建管中心承担受监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并对建管中心具体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提出要求。建管中心向*流域分站提出项目站组建方案(含项目站人员组成),*流域分站审批,并发文通知项目参建有关单位。项目站人员数量按监督工程规模、内容、投资、进度和专业进行配备,一般不少于3人。项目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项目站的工作全面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对站长负责。

一年多来,更名后的*流域分站认真组织开展了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至今已签订了7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承担了陆水水利枢纽除险加固工程、*5年陆水水库维修养护工程、陆水基地改水血防工程、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基础设施水电改造工程、鄂豫两省边界丹江荆紫关水事纠纷防洪工程、*荆江河段*6年汛前崩岸应急治理工程、*荆江河段河势控制应急工程*6年度实施项目*7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工程和洞庭湖二期治理工程等8项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同时,继续完成*堤防加固工程相关质量监督工作。

(四)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编制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为加强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落实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施工质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各项工程实际,项目站及时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明确了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要点、质量与安全监督权限、工作内容、质量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质量评定与组织管理、质量事故类别与处理、工程验收等内容,发送项目法人等单位。项目站依据水利部有关规定和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内容,对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使质量与安全监督权,保证质量与安全监督活动的开展有章可循。

(五)认真审核认定工程项目划分

科学合理地划分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是搞好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与评定、工程资料的整编和工程项目的验收等工作的基础,项目站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工程开工前督促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做好工程项目划分工作,对划分工作有困难的进行指导和帮助。

同时,项目站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7)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上报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认定。要求建设各方依据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控制、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

(六)深入施工现场抽查施工质量,检查安全事故隐患

为使*流域分站监督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项目站质量监督人员不定期地深入施工现场,按照有关规定坚持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一年多来,*流域分站和各项目站派出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约计29次,87人次,每次监督检查后除在现场及时提出检查意见外,还以质量与安全监督文件和质量与安全监督简报等形式反映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提出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意见,提出了整改措施。

*流域分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主要抽查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抽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重点抽查施工质量检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及时性、准确性,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流域分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对所有监督项目的施工现场均进行了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抽查。项目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每次到工程项目,始终坚持检查工程的现场施工情况,听取现场建设各方的汇报,查阅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各种工程质量资料,如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资料、中间产品试验报告、原材料出厂证明及试验报告等。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采用“听、查、看”的形式深入了解掌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随时与工地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通过不定期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抽查,对加强水利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均起到了积极作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较好地得到了贯彻落实。

(七)参加单位工程验收,严把质量验收关

为正确、客观地评价工程施工质量,指出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严把质量验收关,项目站积极参加受监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工作。主动把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的关口前移,没有局限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所规定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仅从阶段验收开始才参加验收工作,而是从实际出发,克服人少、工作量大、时间紧等困难,参加了单位工程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单位工程验收以后各项验收工作打下了基础。

每次参加验收,项目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都要先查看现场,然后听取建设各方的工作报告,查阅原始记录、原材料检验资料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内容,询问施工中的有关问题;逐个标段、逐个单位工程进行讨论,最后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八)质量监督检测情况

为了对受监工程的施工质量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使质量监督工作更具科学性,*流域分站各项目站委托*科学院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已对7项受监工程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样检测。

检测项目和数量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7)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检测要求,重点对土方填筑、混凝土、砌石、金属结构等项目进行了检测。主要检测内容有:填土含水率、干密度;混凝土强度、厚度;石料的干抗强度、湿抗强度、软化系数、摩氏硬度、块体密度;金属结构的板材厚度、防腐涂层厚度、材质洛氏硬度、闸门焊缝探伤等。

项目站的质量监督人员与检测人员一起到工地,指定检测地点,参与检测工作。对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站及时通报有关建设单位,以便及时进行整改。

(九)质量核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