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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出资税务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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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出资税务问题

第1篇

2006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涉及到的以前年度文件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

要解读《通知》,我们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通知》出台背景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调整是针对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

我们目前对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所得税优惠的规定,大部分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当时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创时期,各方面的法规和政策都不太完备。

1994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第六条规定,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在此标准下,一方面,一些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改组、改制后成立的企业,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限制了企业的改组、改制的愿望;另一方面,由于认定标准比较模糊,难以遏制企业通过“翻新”手段避税。即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期满后,将原企业注销,再利用原企业的资产成立新企业,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但这些企业从本质上来说是原企业的延续,如果按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对其他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按照新的认定标准,上述弊端可望得到解决。

二、修订了新办企业的概念,这是新标准的第一个条件

(一)《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也就是说,新标准的第一个条件与企业设立工商登记的要求相衔接,企业只要在工商部门履行登记注册程序,就具备了新办企业的第一个条件。

(二)《通知》同时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三、第二个条件,硬性划定了出资资产比例界限,新办企业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一)按照新文件,并不是说只要是新办的企业就一定能够享受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企业(尤其是由一些老企业改组改制后成立的企业)还需要同时符合第二个条件,方可认定为新办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第二个条件对企业注册资金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所占的比例进行了限制,要求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此条标准可有效限制通过“翻新”手段避税。因为有了25%的比例限制,原企业注销后,投资者就无法直接再用原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组建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需要先出售原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从而加大了以“翻新”手段避税的难度和成本。

(二)采取了防范措施,控制非货币性资产的移转

有些投资者为了避开25%的比例限制,可能前期先用货币资产出资,待企业被认定为新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后,再用货币资产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购进非货币性资产,使货币资产再流回企业,从而使25%的比例限制失去意义,变相地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为了堵住这种漏洞,《通知》规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政策优惠。

这样,既限制了新办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进行资产移转的空间,也限制了公司设立后,用蚂蚁搬家式的手法,逐步移转资产的情形。

(三)《通知》还强调,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通过这些规定的限制,提高了准入门槛,符合新标准的企业肯定变少了。

四、《通知》不要求追溯调整

《通知》规定,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

也就是说,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五、《通知》存在的问题

(一)《通知》频繁出现了法规性文件所不宜使用的词语,界限的标准在文件中很不明确,文件中使用了“一般”、“等”、“包括”这样语义模糊的词语,这是这个文件最大的缺陷。

1.财税[2006]1号通知规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这个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包括”和“等”的含义是含有列举的资产,但也含有列举范围以外的资产,因此我们并不能明确地将存货排除在外。而实际出资中存货比例对各行业的影响是不同的,并且存货出资就不用“评估”和“核定”吗?财税字[1994]1号文件中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是涉及多个行业的,不单单是第三产业,非货币资产中不考虑存货是有问题的。

2.《通知》中使用“一般”一词,就是“原则上”的意思。那么谁来掌握提高到“一般”比例以上的标准呢?又如何来防止“不一般”导致的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的随意性呢?

3.《通知》中使用“一般”一词,让对影视剧续集和文件补充规定见怪不怪的我们意识到,这是个大的“伏笔”,以后肯定还会有后续文件。

第2篇

关键词:新三板;审计;会计;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4-0118-02

“新三板”市场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之所以称“新三板”,是因为中关村科技园区介入后,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1]。为鼓励创新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文决定将“新三板”扩容至全国。这个决定使“新三板”一扫以前的狭小和冷清,变得异常火爆起来。到2014年末,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已经达到了1 572家[2]。由于“新三板”的挂牌条件比较低,欲上“新三板”的企业多处于创业期,其业绩波动幅度大,管理不规范的程度高,审计环境与主板、创业板等场内市场迥异,因此审计时需要关注的问题也有自己的特点。

一、企业执行的是什么会计标准

目前企业执行的会计标准比较多,有的执行最老的行业会计制度,如《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等,这些会计制度到现在为止财政部没有明确发文废除,在审计时就不能说企业是错的;有的执行2001年开始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或2004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有的执行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以后所做的相关修订。作为拟上“新三板”企业,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就可以了,但为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和可比性,为了将来能顺利“转板”,审计人员应要求客户执行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它包括一项基本准则、41项具体准则、35项应用指南、6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其他会计制度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转换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并编制可比会计报表。

二、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合规、稳健

“新三板”对财务指标不做硬性规定,即使亏损也可以挂牌,但是要求财务工作做到规范,而中小微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财务的不规范。据统计,到新三板挂牌的前期工作,70%以上的工作量都集中在财务规范上[3]。这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上体现得尤其明显。企业喜欢通过会计政策变更和有违常理的会计估计来高估利润。问题一般出在收入确认时不遵守收入确认条件,以开出发票、收到预付款、发货等为标准,在风险和报酬实际上未发生转移或未完全转移时提前确认收入。在财务指标上的主要表现为最近一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净利润大幅增长,而预收账款大幅下降。还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不稳健、不合规、不可比。如对应收关联方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偏低;随意改变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调整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对长期无利用价值的无形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等。此外,还有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明显不稳健;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时点滞后,少提大量折旧;人为操纵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研发支出不恰当资本化,未严格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的界限,未严格遵循开发阶段支出的资本化条件;借款费用不正当资本化,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延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等。

三、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薄弱

问题可能是以少缴税为目的,设置账外账,比如部分营业收入不入账,直接导致毛利率降低和利润减少。建议要纳入账内核算,但需要规范账务处理以及补缴税金。若不纳入账内核算,注册会计师就难以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且财务指标与同行业相比或各期相比较明显不合理,在申报材料时也无法对审核人员提供合理的解释。问题还可能是会计主体不明确,一个自然人名下有多家公司,但未严格区分会计主体,资产混用,成本费用的归集对象与实际受益对象不符,几套账互串。建议通过资产交易尽可能将资产的所有单位与使用单位保持一致,或者通过签订资产租赁协议,资产使用单位向资产所有单位支付租金。如不调账,则导致公司产品成本不实和纳税风险;如不规范,则资产和业务不完整、不独立,还涉及利润转移和税务问题。问题还可能是账实不符,往来账与对方长期不对账,差异大、时间久,无法对清,形成死账,或者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未认真盘点或对盘点盈亏未处理,又或者对购入尚未付款的存货未暂估入账。建议通过财产清查,核销无法对清的死账,对核对相符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足额的坏账准备;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并调整盘点盈亏;将购入未入账的存货暂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问题还包括存在大量的银行未达账项。建议对未达账项进行清理,将其调整入账,尤其要对涉及损益、负债完整性的未达账项必须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定期银行收支对账制度,消除异常的未达账项。问题还包括存在大量的跨期费用,建议及时结算、分类核算,将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恰当的会计期间、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项目。

四、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首先是收入,问题可能是收入的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或者是涉嫌虚假销售收入或虚构销售收入。其次是成本费用。成本核算方面,要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成本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挂牌的企业,成本核算往往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合理确定存货数量和单价,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估计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和成本核算体系。费用支出方面,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对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是否有合理的解释。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当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采购发票是否规范。然后是资产质量。应收账款余额是否过大、账龄是否过长;与同期营业收入相比,应收账款的增长幅度是否过大。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的存货、存货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停工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权属证明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等。

五、股东的出资是否到位,有无瑕疵

股东出资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出资不实和程序瑕疵。股改前股东出资常见的主要问题有,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出资未及时到位;出资后不经法定程序又大额抽回投资;从会计师事务所收买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存在明显瑕疵;以企业自身资产增资,把企业资产当成自己的资产;操纵资产评估结果并以资产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重复出资;以未合法注销的企业资产出资。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挂牌的企业,也并不一定构成挂牌的实质,关键是要看如何解决或者解决得是否彻底。股改中股东出资可能存在的问题有,以评估的净资产作价出资;以审计的净资产折合股份,但出现评估的净资产低于审计的净资产情况,导致出资不实;股改后发现股改前的会计处理有问题,在申报财务报表中调整了股改时认定的财务报表,导致股改时净资产有问题,出资不实。

六、关联交易问题

由于关联交易涉及面广、种类繁多、内部容易安排,也容易纵,因此关联交易历来都是关注的重点,审计主要关注关联交易的存在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公允表达是否产生重要影响。关联交易不是不能有,但是要证明其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同时,关联交易应当是逐年减少而不是逐年增加。目前关联交易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动机不纯,目的是为了增加收入或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公允或不能证实其定价是公允的;关联方的界定不完整,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关联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依据不充分,缺少相关合同及确认;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或称隐蔽化。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里,新增了亏损合同的内容。如果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变成了亏损合同,企业就可以估计所造成的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这给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很多企业就和隐蔽的关联方签订明显不合理的合同来进行盈余管理。这就要求审计师在审计时对相关的合同进行特别关注。还有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规定: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关联方占用资金通常有,期间占用、年末归还现象比较突出;通过虚构交易事项、交易价格非公允、货款长期拖延结算或无法结算等方式非正常的经营性占用;利用集团公司下属的财务公司;通过中间环节以委托贷款的形式间接向大股东提供资金,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资金占用方法;委托实施项目;资金体外运营,利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且贴现等方式取得资金,体外运营,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提供便利条件。

七、是否存在偷税、欠税的问题

税是拟在“新三板”上市企业面临的最大障碍。据阿里巴巴集团和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在2012年的《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称,受访企业有九成承认逃税。税的问题分两个阶段,一是股改前的税务问题,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例如偷税、漏税、欠税;取得不恰当的税收优惠。对于这些问题主要看企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企业要想在“新三板”上市就必须先把偷逃的税先补上。通常的做法是,补缴税款和(或)滞纳金,但不能被处罚;补税的数字因企业而异,少的要几十万,多的几千万。或者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税务机关有时可以允许企业暂缓补税。二是股改时的税务问题,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时存在的主要税务问题是自然人股东在以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时,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企业应当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就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沟通,争取主管税务机关甚至当地政府的支持。关于企业股改时自然人股东在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时,即股本与实收资本相同,股改时无须增资时,是否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目前是个灰色地带,请企业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 沈熙文.新三板扩容研究――论新三板扩容及其将产生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3,(11).

第3篇

关键词: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5-0014-03

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主要指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包括:企业用非现金资产出资成立新企业,或者用非现金资产对一家已经成立的公司增资扩股。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79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设立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一、会计处理

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现金资产的处置业务,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应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应当按照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其中,以存货投资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营业成本。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对外投资,公允价值扣除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投资收益――股权处置收益”。

(二)构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是指一家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或一部分现金、一部分非现金资产)对另一家已经成立的公司增资扩股,增资后投资方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额的,调减留存收益。

还应注意,上述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的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当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构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投资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其中,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的,所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利润表。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相关问题

企业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出资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含股权)对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不属于公司合并业务,应当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处理,投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

对于一家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另一家企业持有的第三方股权,不属于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业务。这类业务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不涉及补价或涉及少量补价,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补价超过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的标准,则应按照非现金资产处置的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税务处理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照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

1.涉及的流转税的处理:(1)以存货(不含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如果是自产应税消费品,还需缴纳消费税。(2)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税处理。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职工福利等设备,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性房地产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如果是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必须视同转让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

2.涉及的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已体现在当期的损益表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3.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确定。

(二)构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

1.涉及的流转税的处理:与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一致。

2.涉及的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因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应对资产转让所得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确定。

(三)构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

1.涉及的流转税的处理:与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一致。

2.涉及的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已体现在当期的损益表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3.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确定。

(四)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务理应区别情况处理

1.通常情况下,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资产,一次性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2.为了鼓励境外投资,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投资,其资产转让所得可以选择特殊重组待遇,允许按十年平均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3.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业务中,以非现金资产(含股权)对外投资的,如果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可以暂不确认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相应地,投资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投出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三、不同投资行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实例分析

(一)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例1,甲公司以存货出资,乙公司以现金出资,共同成立M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其中,甲公司存货成本500万元,投资作价700万元,乙公司现金出资300万元。

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1.甲公司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 7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982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17 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5 000 000

附件:投资合同、评估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2.M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甲公司再以存货出资。M公司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5 982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17 100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 7 000 000

附件:投资合同、评估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

(二)构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例2, P公司、S公司同被Q集团公司控股,其中Q集团公司持有S公司100%的股权。2009年6月30日,P公司以非现金资产对S公司增资扩股,并于当日起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两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S公司原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为100万元(均为实收资本),P公司向S公司投出资产(见表1):

单位:万元

合并后,S公司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P公司持股98%,集团公司持股2%。若存货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设备投资应纳增值税。

1.S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4 310 000

库存商品 1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380 000(14 000 000*17%)

固定资产――设备 5 000 000

固定资产――房屋 7 000 000

贷:实收资本――P公司

49 000 000(50 000 000*98%)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3 690 000

合并后,S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 031 + 238 +100=

6 369(万元)。其中,归属于P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6369*98%=6 241.62(万元)。

2.P公司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S 公司 62 416 200

累计折旧 7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380 000(14 000 000×17%)

固定资产――设备 8 000 000

固定资产――房屋 9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0 000(7 000 000×5%)

现金 34 310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 376 200

3.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若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同,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 031-5 431-35=565(万元)。

4.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6 031+238=6 269(万元)。

(三)构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例3,P公司与S公司无关联关系。其中Q集团公司持有S公司100%的股权。2009年6月30日,P公司以非现金资产对S公司增资扩股,并于当日起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两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S公司原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为100万元(均为实收资本),P公司向S公司投出资产(见表2):

表2单位:万元

合并后,S公司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P公司持股98%, Q集团公司持股2%。若存货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设备投资应纳增值税。

1.S公司会计处理:

同(二)构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2.P公司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62 690 000

累计折旧 7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380 000(14 000 000×17%)

固定资产――设备 8 000 000

固定资产――房屋 9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0 000(7 000 000×5%)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1 650 000

现金 34 31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