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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出资税务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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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出资税务问题

第1篇

2006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涉及到的以前年度文件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

要解读《通知》,我们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通知》出台背景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调整是针对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

我们目前对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所得税优惠的规定,大部分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当时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创时期,各方面的法规和政策都不太完备。

1994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第六条规定,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在此标准下,一方面,一些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改组、改制后成立的企业,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限制了企业的改组、改制的愿望;另一方面,由于认定标准比较模糊,难以遏制企业通过“翻新”手段避税。即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期满后,将原企业注销,再利用原企业的资产成立新企业,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但这些企业从本质上来说是原企业的延续,如果按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对其他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按照新的认定标准,上述弊端可望得到解决。

二、修订了新办企业的概念,这是新标准的第一个条件

(一)《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也就是说,新标准的第一个条件与企业设立工商登记的要求相衔接,企业只要在工商部门履行登记注册程序,就具备了新办企业的第一个条件。

(二)《通知》同时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三、第二个条件,硬性划定了出资资产比例界限,新办企业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一)按照新文件,并不是说只要是新办的企业就一定能够享受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企业(尤其是由一些老企业改组改制后成立的企业)还需要同时符合第二个条件,方可认定为新办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第二个条件对企业注册资金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所占的比例进行了限制,要求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此条标准可有效限制通过“翻新”手段避税。因为有了25%的比例限制,原企业注销后,投资者就无法直接再用原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组建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需要先出售原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从而加大了以“翻新”手段避税的难度和成本。

(二)采取了防范措施,控制非货币性资产的移转

有些投资者为了避开25%的比例限制,可能前期先用货币资产出资,待企业被认定为新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后,再用货币资产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购进非货币性资产,使货币资产再流回企业,从而使25%的比例限制失去意义,变相地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为了堵住这种漏洞,《通知》规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政策优惠。

这样,既限制了新办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进行资产移转的空间,也限制了公司设立后,用蚂蚁搬家式的手法,逐步移转资产的情形。

(三)《通知》还强调,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通过这些规定的限制,提高了准入门槛,符合新标准的企业肯定变少了。

四、《通知》不要求追溯调整

《通知》规定,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

也就是说,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五、《通知》存在的问题

(一)《通知》频繁出现了法规性文件所不宜使用的词语,界限的标准在文件中很不明确,文件中使用了“一般”、“等”、“包括”这样语义模糊的词语,这是这个文件最大的缺陷。

1.财税[2006]1号通知规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这个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包括”和“等”的含义是含有列举的资产,但也含有列举范围以外的资产,因此我们并不能明确地将存货排除在外。而实际出资中存货比例对各行业的影响是不同的,并且存货出资就不用“评估”和“核定”吗?财税字[1994]1号文件中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是涉及多个行业的,不单单是第三产业,非货币资产中不考虑存货是有问题的。

2.《通知》中使用“一般”一词,就是“原则上”的意思。那么谁来掌握提高到“一般”比例以上的标准呢?又如何来防止“不一般”导致的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的随意性呢?

3.《通知》中使用“一般”一词,让对影视剧续集和文件补充规定见怪不怪的我们意识到,这是个大的“伏笔”,以后肯定还会有后续文件。

第2篇

关键词:新三板;审计;会计;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4-0118-02

“新三板”市场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之所以称“新三板”,是因为中关村科技园区介入后,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1]。为鼓励创新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文决定将“新三板”扩容至全国。这个决定使“新三板”一扫以前的狭小和冷清,变得异常火爆起来。到2014年末,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已经达到了1 572家[2]。由于“新三板”的挂牌条件比较低,欲上“新三板”的企业多处于创业期,其业绩波动幅度大,管理不规范的程度高,审计环境与主板、创业板等场内市场迥异,因此审计时需要关注的问题也有自己的特点。

一、企业执行的是什么会计标准

目前企业执行的会计标准比较多,有的执行最老的行业会计制度,如《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等,这些会计制度到现在为止财政部没有明确发文废除,在审计时就不能说企业是错的;有的执行2001年开始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或2004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有的执行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以后所做的相关修订。作为拟上“新三板”企业,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就可以了,但为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和可比性,为了将来能顺利“转板”,审计人员应要求客户执行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它包括一项基本准则、41项具体准则、35项应用指南、6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其他会计制度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转换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并编制可比会计报表。

二、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合规、稳健

“新三板”对财务指标不做硬性规定,即使亏损也可以挂牌,但是要求财务工作做到规范,而中小微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财务的不规范。据统计,到新三板挂牌的前期工作,70%以上的工作量都集中在财务规范上[3]。这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上体现得尤其明显。企业喜欢通过会计政策变更和有违常理的会计估计来高估利润。问题一般出在收入确认时不遵守收入确认条件,以开出发票、收到预付款、发货等为标准,在风险和报酬实际上未发生转移或未完全转移时提前确认收入。在财务指标上的主要表现为最近一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净利润大幅增长,而预收账款大幅下降。还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不稳健、不合规、不可比。如对应收关联方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偏低;随意改变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调整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对长期无利用价值的无形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等。此外,还有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明显不稳健;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时点滞后,少提大量折旧;人为操纵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研发支出不恰当资本化,未严格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的界限,未严格遵循开发阶段支出的资本化条件;借款费用不正当资本化,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延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等。

三、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薄弱

问题可能是以少缴税为目的,设置账外账,比如部分营业收入不入账,直接导致毛利率降低和利润减少。建议要纳入账内核算,但需要规范账务处理以及补缴税金。若不纳入账内核算,注册会计师就难以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且财务指标与同行业相比或各期相比较明显不合理,在申报材料时也无法对审核人员提供合理的解释。问题还可能是会计主体不明确,一个自然人名下有多家公司,但未严格区分会计主体,资产混用,成本费用的归集对象与实际受益对象不符,几套账互串。建议通过资产交易尽可能将资产的所有单位与使用单位保持一致,或者通过签订资产租赁协议,资产使用单位向资产所有单位支付租金。如不调账,则导致公司产品成本不实和纳税风险;如不规范,则资产和业务不完整、不独立,还涉及利润转移和税务问题。问题还可能是账实不符,往来账与对方长期不对账,差异大、时间久,无法对清,形成死账,或者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未认真盘点或对盘点盈亏未处理,又或者对购入尚未付款的存货未暂估入账。建议通过财产清查,核销无法对清的死账,对核对相符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足额的坏账准备;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并调整盘点盈亏;将购入未入账的存货暂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问题还包括存在大量的银行未达账项。建议对未达账项进行清理,将其调整入账,尤其要对涉及损益、负债完整性的未达账项必须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定期银行收支对账制度,消除异常的未达账项。问题还包括存在大量的跨期费用,建议及时结算、分类核算,将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恰当的会计期间、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项目。

四、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首先是收入,问题可能是收入的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或者是涉嫌虚假销售收入或虚构销售收入。其次是成本费用。成本核算方面,要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成本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挂牌的企业,成本核算往往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合理确定存货数量和单价,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估计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和成本核算体系。费用支出方面,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对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是否有合理的解释。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当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采购发票是否规范。然后是资产质量。应收账款余额是否过大、账龄是否过长;与同期营业收入相比,应收账款的增长幅度是否过大。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的存货、存货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停工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权属证明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等。

五、股东的出资是否到位,有无瑕疵

股东出资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出资不实和程序瑕疵。股改前股东出资常见的主要问题有,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出资未及时到位;出资后不经法定程序又大额抽回投资;从会计师事务所收买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存在明显瑕疵;以企业自身资产增资,把企业资产当成自己的资产;操纵资产评估结果并以资产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重复出资;以未合法注销的企业资产出资。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挂牌的企业,也并不一定构成挂牌的实质,关键是要看如何解决或者解决得是否彻底。股改中股东出资可能存在的问题有,以评估的净资产作价出资;以审计的净资产折合股份,但出现评估的净资产低于审计的净资产情况,导致出资不实;股改后发现股改前的会计处理有问题,在申报财务报表中调整了股改时认定的财务报表,导致股改时净资产有问题,出资不实。

六、关联交易问题

由于关联交易涉及面广、种类繁多、内部容易安排,也容易纵,因此关联交易历来都是关注的重点,审计主要关注关联交易的存在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公允表达是否产生重要影响。关联交易不是不能有,但是要证明其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同时,关联交易应当是逐年减少而不是逐年增加。目前关联交易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动机不纯,目的是为了增加收入或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公允或不能证实其定价是公允的;关联方的界定不完整,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关联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依据不充分,缺少相关合同及确认;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或称隐蔽化。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里,新增了亏损合同的内容。如果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变成了亏损合同,企业就可以估计所造成的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这给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很多企业就和隐蔽的关联方签订明显不合理的合同来进行盈余管理。这就要求审计师在审计时对相关的合同进行特别关注。还有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规定: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关联方占用资金通常有,期间占用、年末归还现象比较突出;通过虚构交易事项、交易价格非公允、货款长期拖延结算或无法结算等方式非正常的经营性占用;利用集团公司下属的财务公司;通过中间环节以委托贷款的形式间接向大股东提供资金,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资金占用方法;委托实施项目;资金体外运营,利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且贴现等方式取得资金,体外运营,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提供便利条件。

七、是否存在偷税、欠税的问题

税是拟在“新三板”上市企业面临的最大障碍。据阿里巴巴集团和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在2012年的《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称,受访企业有九成承认逃税。税的问题分两个阶段,一是股改前的税务问题,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例如偷税、漏税、欠税;取得不恰当的税收优惠。对于这些问题主要看企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企业要想在“新三板”上市就必须先把偷逃的税先补上。通常的做法是,补缴税款和(或)滞纳金,但不能被处罚;补税的数字因企业而异,少的要几十万,多的几千万。或者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税务机关有时可以允许企业暂缓补税。二是股改时的税务问题,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时存在的主要税务问题是自然人股东在以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时,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企业应当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就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沟通,争取主管税务机关甚至当地政府的支持。关于企业股改时自然人股东在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时,即股本与实收资本相同,股改时无须增资时,是否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目前是个灰色地带,请企业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 沈熙文.新三板扩容研究――论新三板扩容及其将产生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3,(11).

第3篇

关键词: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5-0014-03

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主要指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包括:企业用非现金资产出资成立新企业,或者用非现金资产对一家已经成立的公司增资扩股。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79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设立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一、会计处理

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现金资产的处置业务,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应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应当按照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其中,以存货投资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营业成本。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对外投资,公允价值扣除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投资收益――股权处置收益”。

(二)构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是指一家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或一部分现金、一部分非现金资产)对另一家已经成立的公司增资扩股,增资后投资方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额的,调减留存收益。

还应注意,上述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的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当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构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投资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其中,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的,所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利润表。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相关问题

企业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出资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含股权)对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不属于公司合并业务,应当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处理,投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

对于一家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另一家企业持有的第三方股权,不属于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业务。这类业务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不涉及补价或涉及少量补价,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补价超过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的标准,则应按照非现金资产处置的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税务处理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照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

1.涉及的流转税的处理:(1)以存货(不含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如果是自产应税消费品,还需缴纳消费税。(2)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税处理。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职工福利等设备,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性房地产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如果是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必须视同转让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

2.涉及的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已体现在当期的损益表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3.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确定。

(二)构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

1.涉及的流转税的处理:与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一致。

2.涉及的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因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应对资产转让所得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确定。

(三)构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

1.涉及的流转税的处理:与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一致。

2.涉及的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已体现在当期的损益表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3.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确定。

(四)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务理应区别情况处理

1.通常情况下,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资产,一次性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2.为了鼓励境外投资,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投资,其资产转让所得可以选择特殊重组待遇,允许按十年平均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3.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业务中,以非现金资产(含股权)对外投资的,如果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可以暂不确认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相应地,投资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投出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三、不同投资行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实例分析

(一)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例1,甲公司以存货出资,乙公司以现金出资,共同成立M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其中,甲公司存货成本500万元,投资作价700万元,乙公司现金出资300万元。

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1.甲公司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 7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982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17 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5 000 000

附件:投资合同、评估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2.M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甲公司再以存货出资。M公司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5 982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17 100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 7 000 000

附件:投资合同、评估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

(二)构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例2, P公司、S公司同被Q集团公司控股,其中Q集团公司持有S公司100%的股权。2009年6月30日,P公司以非现金资产对S公司增资扩股,并于当日起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两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S公司原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为100万元(均为实收资本),P公司向S公司投出资产(见表1):

单位:万元

合并后,S公司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P公司持股98%,集团公司持股2%。若存货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设备投资应纳增值税。

1.S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4 310 000

库存商品 1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380 000(14 000 000*17%)

固定资产――设备 5 000 000

固定资产――房屋 7 000 000

贷:实收资本――P公司

49 000 000(50 000 000*98%)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3 690 000

合并后,S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 031 + 238 +100=

6 369(万元)。其中,归属于P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6369*98%=6 241.62(万元)。

2.P公司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S 公司 62 416 200

累计折旧 7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380 000(14 000 000×17%)

固定资产――设备 8 000 000

固定资产――房屋 9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0 000(7 000 000×5%)

现金 34 310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 376 200

3.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若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同,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 031-5 431-35=565(万元)。

4.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6 031+238=6 269(万元)。

(三)构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例3,P公司与S公司无关联关系。其中Q集团公司持有S公司100%的股权。2009年6月30日,P公司以非现金资产对S公司增资扩股,并于当日起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两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S公司原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为100万元(均为实收资本),P公司向S公司投出资产(见表2):

表2单位:万元

合并后,S公司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P公司持股98%, Q集团公司持股2%。若存货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设备投资应纳增值税。

1.S公司会计处理:

同(二)构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2.P公司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62 690 000

累计折旧 7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380 000(14 000 000×17%)

固定资产――设备 8 000 000

固定资产――房屋 9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0 000(7 000 000×5%)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1 650 000

现金 34 31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 000 000

第4篇

针对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及引起的相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财政部会计司也先后制定了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相关的会计处理在近年间发生了不少变化。

一、会计处理规定的演变及引起的相关问题

1.《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针对财企[2006]478号文关于计提安全生产费的要求,规定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确认为一项成本费用,同时确认为一项负债;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负债。如有关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并冲减负债,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财政部会计司在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修改,即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时,根据支出性质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进行处理,同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但结转金额以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制定不久,安全费用的相关规定又被《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所替代。根据解释3号的规定,对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确认为成本费用,同时确认为一项权益(安全生产费)。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安全生产费。如有关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并冲减安全生产费,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安全生产费从最初的负债科目转为权益科目,安全生产费的提取从最初的成本费用中提取转为从利润分配中提取,最终又变成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从政策的频繁变动可以看出政策制定者的矛盾心态,每一次变化总会产生新的问题,政策的变动对于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做了明确规定,但对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所引起的相关问题却未有明确,比如,计提而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究竟是否可折合资本,计提而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却没有明确规定,随着适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的企业越来越多,企业日常处理存在诸多理解,不同的企业对于同样的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影响了会计报表的可阅读性。

二、安全生产费是否可折合资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目前的最新规定,安全生产费属于权益科目,即净资产,顾名思义,安全生产费是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在现实中,就存在一个疑问,那么如果企业要进行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等),安全生产费能否在改制时折成资本?现实中有两种处理方式:

1.可折合资本

进行这种会计处理的企业,持有这样的观点,安全生产费系权益科目,所以安全生产费应归属企业所有者所有,而企业改制属于净资产出资,即所有者以其拥有的改制前企业净资产投入到改制后的企业。由于净资产是资产扣除负债的余额,换言之,净资产出资就是将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出资。如果在改制折股时将净资产中的某一部分(安全生产费)扣除,那意味着原来所有的资产、负债并未全部投入到改制后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讲这是净资产出资,也与整体改制的概念不相符。因此,从这一角度考虑,在改制时应将安全生产费作为所有者投入折成资本。不少的工商行政部门从整体改制变更的角度,也要求这样的出资处理。

2.扣除(安全生产费)后折合资本

国家出台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原意,在于要求企业重视安全生产,按照收入或工作量的比例,强制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并专款专用,用于以下九大类支出:(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若是在改制时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也全部折合资本的话,则企业在改制前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会因为改制而消失,企业日后若发生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支出,就需要重新从成本费用中进行列支,影响企业的利润,从而影响企业对于安全生产建设的积极性。此外,这样做还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的规定。在改制时若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也全部折合资本,明显违背了国家出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本意,也违背了国家对于安全生产费使用需要专款专用的规定。

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在改制时不应折合资本,但这样做,应事先和工商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的解释,以便改制顺利进行。

三、安全生产费是否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安全生产费在计提和使用过程中,在期末往往会出现已计提但未使用完毕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上保留有余额(也可认为是预提安全生产费).同时,如有关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并冲减安全生产费,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中的规定:“一、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推测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规定,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实务中安全生产费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造成一系列现实问题:(1)预提的安全生产费在当年是不能税前扣除的,需要纳税调增,待以后年度实际使用时,可以扣除(纳税调减);那么预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呢?(2)若使用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一次性计提完累计折旧,这样情况下,多计提的当期折旧应纳税调增,待以后年度转回,此情况下是否也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呢?

1.预提安全生产费是否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呢?

现实情况中,部分企业认为预提的安全生产费不予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理由为:(1)安全生产费属于权益科目,故不存在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就不用考虑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2)安全生产费的使用的不确定性,故无法确定期后能否使用,能否进行纳税调减。

关于第一条,安全生产费现在确实是列在报表的权益科目中进行核算,但应记住,最初安全生产费是列在负债中进行核算的,若只是看该科目在权益科目,就不考虑其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过于机械了;其次,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是应该看该等事项是否会产生以后年度的抵税效果,事实上,税务机关对于以后年度企业实际使用了安全生产费,是可以予以纳税调减(予以抵税的),从这个角度,预提的安全生产费存在对于公司抵税的能力和可能性,若该项能力和可能性是极大的,就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至于第二条,若认为安全生产费的使用的不确定性,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中对安全生产费的定义和范围有明确规定,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其次,该办法对企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有明确的监督要求,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企业若不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的罚则,该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从上述法律来看,安全费用有专门的用途、有使用计划、有国家强制要求,说明是必须、有计划、有目的的使用资金。从上面看这比会计上确认的坏账之类的强制性要更强些。从目前我国发生的重大安全恶性事故来看,企业对于安全费用的投入明显的不足,安全生产费的使用也是会被强制要求的;这个费用在未来支出是必须的,不然安全监管等部门会罚款也可能停产整顿,说明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而国家并没有要求所有企业提取这个费用,只是对生产中必须要投入安全费用的企业专门规定,也说明这类企业这个支出的必须性、必要性。

既然支出是必须的、必要的那也必须会产生抵税作用,所以具备资产的定义,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否则会低估资产。

2.使用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5篇

税法和会计制度在界定固定资产的含义时均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一经购建,一般不作轻易处置。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围绕固定资产处置业务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加上94税改的原有条例,基本规范了其中的涉税处理问题,现简单小结如下。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3月13日下发的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1、销售不动产。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其中规定:①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②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受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③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④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

2、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及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等。营业税税率为5%.三、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如果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额。税率为1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财政部门征收。但对在企业改组、改制中的特殊情况规定如下:1、公司制改造。①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②对独立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③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2、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收契税,其余征收契税。3、企业分立。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4、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5、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含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中涉及的印花税有:1、购销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2、财产租赁合同,税率为千分之一。

六、企业所得税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较复杂,因为会计制度从及时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稳健经营的谨慎性原则出发,制定了一整套的会计核算办法;税法从历史成本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出发,也制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由于二者的出发点不同,因此在具体处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在此仅就股权投资和债务重组情况进行分析。

1、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上述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由此可见,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而税务上却要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由此也带来了二者在股权投资成本计价上的不同。

如:2004年1月,长城公司以其拥有的一套房产对中原公司进行投资,其账面原值为18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0元,公允价值为1600000元;2005年3月,长城公司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1700000元。假设长城公司没有计提与上述业务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①2004年度: 按照《通知》的规定,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固定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600000元,账面价值为1500000元,税务上应确认的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100000元(1600000-1500000)。在本项业务中尽管会计上不计收益,而税务上则需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所得100000元,公司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②2005年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甲公司转让股权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即会计上应确认200000元投资收益, 按照《通知》的规定,公司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该股权投资的转让收入为1700000元,计税成本为1600000元,税务上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00000元(1700000-1600000)。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多计收益100000元。因此,公司2005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在这项房产的处置业务中,长城公司2004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2005年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第6篇

一般情况下,股权出资时会涉及到四方关系人:持有股权的投资人(甲)、原股权公司(乙)、被投资公司(丙)和被投资公司原股东(丁)。其中,被投资公司原股东通常只参与接受股权出资谈判,在接受股权出资过程中,如不处置、转让其拥有的股权,其自身持有公司的原股权计税基础不产生变化,只是在变更登记后的公司中股本比例会发生变化,但不会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持有股权的投资人由于以股权出资到另一个公司,发生了股权所有权的变化,需要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并确认新的股权计税基础;原股权公司在投资人以股权对外出资后,股东结构会产生变化,变更为投资人新出资的公司,由于出资的股权在持有阶段会发生增减变动,从而会涉及到变更登记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的所得税问题;被投资公司所接受投资人出资的股权,同样由于原股权公司股权持有期间会发生增减变动,也会带来所接受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的所得税问题。

二、投资人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一是企业投资人股权出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企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对外出资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资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的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投资人将持有的股权对外出资,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分解为转让处置投资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在转让处置投资资产环节,应按照所转让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超过原出资计税基础的部分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对外投资环节,投资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应以该项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计税基础,公允价值通常应由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据以作为投资人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通过股权出资后,投资人构成了被投资公司新的股东,被投资公司构成了原股权公司的新的股东,按照各自的股权份额享受相应的权益。

二是自然人投资人股权出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自然人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对外出资的,实质上和企业投资人一样,也构成了转让投资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不过,由于在股权出资过程中,投资人并未取得直接的货币性收入,为减轻自然人的纳税负担,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处理上并未专门制定视同销售政策。而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5]31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中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在对外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为了防范自然人投资者通过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规避所得税纳税义务,规定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要按规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可供减除的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股权投资实质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按规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并产生评估增值,从形式上看,其“转让”环节均符合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因此超过原投资成本的增值部分可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相应的是,投资人据以出资到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的财产原值不得调整,只能以投资人在原股权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今后转让、处置或清算时减除的财产原值金额。换句话说,由于股权出资产生的所得将推迟纳税,原自然人投资人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仍然要维持为原股权公司的出资成本。

三、原股权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原股权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原股权公司应当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股权公司是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以持有的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因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了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决定规定原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因此,从形式上看,原股权公司的投资人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都只是将股东变更登记为被投资公司,并不因投资人股权对外出资而产生直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变更登记后被投资公司构成了原股权公司新的股东,新股东接受投资者用作出资的原股权公司股权,应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这要视投资人身份的不同,来具体判定新股东(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如果投资人是企业的,其持有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已视同销售履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原股权公司确认新股东的投资计税基础应以该项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有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对外出资时暂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原股权公司确认新股东的投资计税基础以该项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被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被投资公司在公司设立时,接受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在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接受投资人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因此,从形式上看,被投资公司无论是新设还是增资扩股,产生的变化均是做好以股权出资股东的变更登记工作,被投资公司不因接受股权投资而产生直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由于投资人持有的原股权公司投资的市场价值在股权出资时已发生了增减变动,投资人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属于企业,因其增值部分视同销售已确认所得或损失,履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被投资公司对投资人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属于自然人,由于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暂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出资股权的成本仍保持为对原股权公司的出资金额,因此被投资公司对投资人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在税收上也应维持为原历史成本;如果被投资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将投资人的出资成本按公允价值核算,今后转让处置该项投资或原股权公司的股权损失或灭失,被投资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投资成本或损失金额只能以投资人在原股权投资公司出资的历史成本为限,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五、股权出资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一是完善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相对传统的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存货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而言,涉及到更多的产权关系人,投资人、原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通过签订股权出资协议并履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就可以实现股权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在所得税管理上,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主要还是针对股权转让制定的。股权转让涉及到转让方和受让方两方关系人,彼此间股权转让的“交易”痕迹清晰,通过股权所有权的转移税务机关即可做好所得税管理工作。而股权出资尽管所有权在出资后发生了变化,即股东在实质上发生了变化,但很难按照股权转让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因此,有必要结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比照股权转让制定完善股权出资的所得税管理政策,对被投资公司所持的出资股权应明确计税基础,并限定转让的期限,确实鼓励股权出资。

二是加强投资人利用股权出资形式避税的防范工作。目前,企业所得税由于规定了视同销售的政策,税务机关可以籍此推定企业投资人的股权出资视同转让股权,并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政策未规定视同销售政策,而且对于自然人投资人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增值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投资人,特别是关联方之间很容易利用此政策,通过多次股权出资、相互股权出资等安排,以股权出资的形式最终实现股权转让,从而达到不缴税或无限期推迟纳税的目的。对于上市公司,情况将更加严重,因为股票转让所得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投资人可以通过多层安排,以股权出资的形式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份再行转让,从而达到转让避税的目的。为此,所得税管理上应加强股权出资的反避税管理,对于纳税人以股权出资的,需要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出资的目的、金额、时间,并及时提供出资股权评估资料,发现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的股权出资,应推定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建立工商、税务部门股权出资变更登记信息交换机制。在股权出资过程中,投资人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及未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原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也会产生增减变动,影响到所得税税基,税务部门如不及早介入会导致税款流失。由于股权出资只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投资人、原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不按规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机关将难以及时掌握股权出资的具体时间、金额等情形。为此,建议建立工商、税务部门股权出资变更登记信息交换机制,工商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股权出资变更登记分户明细信息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比对,从源头上掌握税源,增强工作主动性。对于企业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工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可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纳税提醒工作,督促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第7篇

    【关键词】企业 投资 筹资 税收筹划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及意义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过程。

    分析上述概念,税收筹划包含了两个含义: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同时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否则,税收筹划就是不成功的;二是所有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税收筹划也是失败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对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深学习和研究,对企业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择,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个过程其实也是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同时,企业敢于面对税务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做到主动缴税,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促使其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强预测、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建立一支熟知税法的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从而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税收筹划有助于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也是对政府税收政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企业性质的选择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是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征收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案例1:张生准备独资经营一家商店,假如张生每年能盈利2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是200000-(200000×35%-6750)=136750元,设商店如按公司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200000×25%=150000元,假设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张生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其实际税后收益为120000元,与前者比较,多负担所得税136750-120000=16750元,因此,张生做出了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定),而不组织公司的决策。张生的这一选择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管理难度不大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比较适合。但是,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大企业,因为其筹资难度大,经营风险大,管理相对困难,如果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要想正常健康运作比较困难,一般宜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2.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可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如果当地的适用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低,子公司积累利润还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但设立为分公司,有利于总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中对于初创阶段时间较长,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定为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而对于生产走上正轨,产品已打开销路,企业可以盈利时,则应设立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跨国公司而言,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以达到最优的税收筹划效果。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失去很多客源。通常,具有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二)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进行跨国投资时,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自由港等进行公司注册,如香港是亚洲着名的避税港,它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开始征收所得税,但所得税的课证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税率一般只为18%左右。进行国内投资时,首先必须熟悉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等。一般可选择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登记企业,这种区域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比如,把总公司设在低税区,分公司设在高税区,把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总公司名下,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各业的税收待遇。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而且没有减免税期。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行业,节约企业税金支出。

    (四)企业出资方式的筹划

    出资方式可分为:有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现金出资。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因为以有形资产出资的设备的折旧额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削减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法的不同导致高估资产,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又可以多列折旧及摊销费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对外筹资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在控制筹资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选择

    企业的筹资方式可分为权益资本筹资方式和债务资本筹资方式两大类。选择不同类别的筹资方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筹资决策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企业自我积累等。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等,缺点是其成本为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税收负担较重。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消,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税收负担最重,因而难于进行税收筹划。

    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后面再想祥述)等。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其优点是资金成本可以减税,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有可能要破产清算,风险较大。

    因此,企业就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发行股票等筹集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债务资本。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3: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准备投资1000万元生产一种高新技术的产品,制定了下面三个筹资方案。三个方案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下,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都为25%,债务成本利润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率都为25%,那么,其权益资本投资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上表可知,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纳所得税从62.5万元减为55万元,再减为45万元,呈递减势,显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功能,同时,当投资利润大于负债成本时,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以方案二为例,全部资金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25%,债务资本占总资本的30%即300万元,债务资本所创造的利润为75万元,扣除利息30万元,加上利息费用抵扣利润可节约所得税7.5万元(30×25%)剩余利润为52.5万元,从而提高了权益资本的投资收益率,其税后投资收益率达到23.57%;同理,方案三计算的税后投资收益率为45%,两者都大于无债务资本的方案一的税后投资收益率18.75%。

    由此可见,当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债务资本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节税效果也越明显。但是,负债利息必须到期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财务风险,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从税收上考虑,而且要注意企业收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确选择筹资方式。

    (三)特殊筹资方式——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

    租赁业务已成为企业减轻税负、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减轻税负。经营性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对出租人来讲,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总资产收益率,同时,其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税负一般低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税负;对承租人来讲,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例支,起到节税的作用,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和利润,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案例4:某集团公司2007年4月对集团内部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发现a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7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比上年增长50%;而集团内部的b企业却遇到困境,2007年预计利润总额亏损500万元,比上年减少40%,a、b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33%。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进行如下税收筹划:2007年5月,将a企业生产产品与b企业相似的生产线租赁给b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假设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400万元(则b企业07年预计利润=-500+400-50=-150万元),那么,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营业税额=50×5%=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收入a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33%=16.5万元,原该条生产线生产产品的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筹划后b企业仍亏损,不用缴),通过税收筹划后,集团公司获得的筹划收益=165-2.5—0.25-16.5=145.75万元,租赁筹划后,该集团公司的总体筹划收益为145.75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很明显,但由于a、b企业的产品相似,跟往年相比,租赁后经营变化的波动不大,对外影响也不明显。

    四、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依法进行。所有税收筹划的项目都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政府政策导向。

    (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分析有关税务及税务以外的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要达到税收筹划的效益要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

    (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具有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以至得不偿失。

    (四)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必须精通国内、国际税法规定,具备相当的会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同。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定要按程序报批,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六)判断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该方案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不是符合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中秀,汪昊.纳税筹划宝典.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584.

    [2]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386.

    [3]刘东明.企业纳税筹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83.

第8篇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过程。

分析上述概念,税收筹划包含了两个含义: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同时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否则,税收筹划就是不成功的;二是所有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税收筹划也是失败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对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深学习和研究,对企业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择,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个过程其实也是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同时,企业敢于面对税务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做到主动缴税,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促使其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强预测、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建立一支熟知税法的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从而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税收筹划有助于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也是对政府税收政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企业性质的选择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是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征收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案例1:张生准备独资经营一家商店,假如张生每年能盈利2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是200000-(200000×35%-6750)=136750元,设商店如按公司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200000×25%=150000元,假设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张生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其实际税后收益为120000元,与前者比较,多负担所得税136750-120000=16750元,因此,张生做出了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定),而不组织公司的决策。张生的这一选择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管理难度不大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比较适合。但是,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大企业,因为其筹资难度大,经营风险大,管理相对困难,如果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要想正常健康运作比较困难,一般宜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2.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可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如果当地的适用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低,子公司积累利润还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但设立为分公司,有利于总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中对于初创阶段时间较长,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定为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而对于生产走上正轨,产品已打开销路,企业可以盈利时,则应设立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跨国公司而言,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以达到最优的税收筹划效果。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失去很多客源。通常,具有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二)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进行跨国投资时,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自由港等进行公司注册,如香港是亚洲著名的避税港,它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开始征收所得税,但所得税的课证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税率一般只为18%左右。进行国内投资时,首先必须熟悉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等。一般可选择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登记企业,这种区域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比如,把总公司设在低税区,分公司设在高税区,把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总公司名下,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各业的税收待遇。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而且没有减免税期。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行业,节约企业税金支出。

(四)企业出资方式的筹划

出资方式可分为:有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现金出资。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因为以有形资产出资的设备的折旧额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削减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法的不同导致高估资产,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又可以多列折旧及摊销费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对外筹资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在控制筹资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选择

企业的筹资方式可分为权益资本筹资方式和债务资本筹资方式两大类。选择不同类别的筹资方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筹资决策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企业自我积累等。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等,缺点是其成本为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税收负担较重。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消,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税收负担最重,因而难于进行税收筹划。

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后面再想祥述)等。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其优点是资金成本可以减税,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有可能要破产清算,风险较大。

因此,企业就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发行股票等筹集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债务资本。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3: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准备投资1000万元生产一种高新技术的产品,制定了下面三个筹资方案。三个方案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下,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都为25%,债务成本利润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率都为25%,那么,其权益资本投资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上表可知,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纳所得税从62.5万元减为55万元,再减为45万元,呈递减势,显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功能,同时,当投资利润大于负债成本时,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以方案二为例,全部资金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25%,债务资本占总资本的30%即300万元,债务资本所创造的利润为75万元,扣除利息30万元,加上利息费用抵扣利润可节约所得税7.5万元(30×25%)剩余利润为52.5万元,从而提高了权益资本的投资收益率,其税后投资收益率达到23.57%;同理,方案三计算的税后投资收益率为45%,两者都大于无债务资本的方案一的税后投资收益率18.75%。

由此可见,当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债务资本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节税效果也越明显。但是,负债利息必须到期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财务风险,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从税收上考虑,而且要注意企业收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确选择筹资方式。

(三)特殊筹资方式——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

租赁业务已成为企业减轻税负、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减轻税负。经营性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对出租人来讲,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总资产收益率,同时,其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税负一般低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税负;对承租人来讲,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例支,起到节税的作用,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和利润,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案例4:某集团公司2007年4月对集团内部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发现A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7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比上年增长50%;而集团内部的B企业却遇到困境,2007年预计利润总额亏损500万元,比上年减少40%,A、B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33%。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进行如下税收筹划:2007年5月,将A企业生产产品与B企业相似的生产线租赁给B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假设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400万元(则B企业07年预计利润=-500+400-50=-150万元),那么,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营业税额=50×5%=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收入A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33%=16.5万元,原该条生产线生产产品的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筹划后B企业仍亏损,不用缴),通过税收筹划后,集团公司获得的筹划收益=165-2.5—0.25-16.5=145.75万元,租赁筹划后,该集团公司的总体筹划收益为145.75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很明显,但由于A、B企业的产品相似,跟往年相比,租赁后经营变化的波动不大,对外影响也不明显。

四、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依法进行。所有税收筹划的项目都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政府政策导向。

(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分析有关税务及税务以外的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要达到税收筹划的效益要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

(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具有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以至得不偿失。

(四)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必须精通国内、国际税法规定,具备相当的会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同。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定要按程序报批,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六)判断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该方案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不是符合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中秀,汪昊.纳税筹划宝典.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584.

[2]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386.

[3]刘东明.企业纳税筹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83.

[4]叶子荣,张秀敏.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385.

[5]扬志清,庄粉荣.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10.

第9篇

【关键词】企业 投资 筹资 税收筹划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及意义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过程。

分析上述概念,税收筹划包含了两个含义: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同时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否则,税收筹划就是不成功的;二是所有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税收筹划也是失败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对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深学习和研究,对企业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择,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个过程其实也是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同时,企业敢于面对税务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做到主动缴税,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促使其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强预测、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建立一支熟知税法的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从而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税收筹划有助于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也是对政府税收政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企业性质的选择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是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征收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案例1:张生准备独资经营一家商店,假如张生每年能盈利2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是200000-(200000×35%-6750)=136750元,设商店如按公司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200000×25%=150000元,假设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张生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其实际税后收益为120000元,与前者比较,多负担所得税136750-120000=16750元,因此,张生做出了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定),而不组织公司的决策。张生的这一选择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管理难度不大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比较适合。但是,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大企业,因为其筹资难度大,经营风险大,管理相对困难,如果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要想正常健康运作比较困难,一般宜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2.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可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如果当地的适用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低,子公司积累利润还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但设立为分公司,有利于总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中对于初创阶段时间较长,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定为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而对于生产走上正轨,产品已打开销路,企业可以盈利时,则应设立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跨国公司而言,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以达到最优的税收筹划效果。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失去很多客源。通常,具有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二)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进行跨国投资时,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自由港等进行公司注册,如香港是亚洲著名的避税港,它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开始征收所得税,但所得税的课证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税率一般只为18%左右。进行国内投资时,首先必须熟悉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等。一般可选择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登记企业,这种区域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比如,把总公司设在低税区,分公司设在高税区,把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总公司名下,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各业的税收待遇。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而且没有减免税期。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行业,节约企业税金支出。

(四)企业出资方式的筹划

出资方式可分为:有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现金出资。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因为以有形资产出资的设备的折旧额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削减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法的不同导致高估资产,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又可以多列折旧及摊销费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对外筹资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在控制筹资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选择

企业的筹资方式可分为权益资本筹资方式和债务资本筹资方式两大类。选择不同类别的筹资方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筹资决策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企业自我积累等。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等,缺点是其成本为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税收负担较重。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消,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税收负担最重,因而难于进行税收筹划。

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后面再想祥述)等。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其优点是资金成本可以减税,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有可能要破产清算,风险较大。

因此,企业就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发行股票等筹集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债务资本。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3: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准备投资1000万元生产一种高新技术的产品,制定了下面三个筹资方案。三个方案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下,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都为25%,债务成本利润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率都为25%,那么,其权益资本投资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上表可知,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纳所得税从62.5万元减为55万元,再减为45万元,呈递减势,显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功能,同时,当投资利润大于负债成本时,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以方案二为例,全部资金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25%,债务资本占总资本的30%即300万元,债务资本所创造的利润为75万元,扣除利息30万元,加上利息费用抵扣利润可节约所得税7.5万元(30×25%)剩余利润为52.5万元,从而提高了权益资本的投资收益率,其税后投资收益率达到23.57%;同理,方案三计算的税后投资收益率为45%,两者都大于无债务资本的方案一的税后投资收益率18.75%。

由此可见,当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债务资本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节税效果也越明显。但是,负债利息必须到期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财务风险,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从税收上考虑,而且要注意企业收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确选择筹资方式。

(三)特殊筹资方式——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

租赁业务已成为企业减轻税负、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减轻税负。经营性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对出租人来讲,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总资产收益率,同时,其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税负一般低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税负;对承租人来讲,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例支,起到节税的作用,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和利润,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案例4:某集团公司2007年4月对集团内部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发现a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7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比上年增长50%;而集团内部的b企业却遇到困境,2007年预计利润总额亏损500万元,比上年减少40%,a、b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33%。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进行如下税收筹划:2007年5月,将a企业生产产品与b企业相似的生产线租赁给b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假设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400万元(则b企业07年预计利润=-500+400-50=-150万元),那么,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营业税额=50×5%=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收入a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33%=16.5万元,原该条生产线生产产品的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筹划后b企业仍亏损,不用缴),通过税收筹划后,集团公司获得的筹划收益=165-2.5—0.25-16.5=145.75万元,租赁筹划后,该集团公司的总体筹划收益为145.75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很明显,但由于a、b企业的产品相似,跟往年相比,租赁后经营变化的波动不大,对外影响也不明显。

四、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依法进行。所有税收筹划的项目都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政府政策导向。

(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分析有关税务及税务以外的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要达到税收筹划的效益要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

(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具有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以至得不偿失。

(四)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必须精通国内、国际税法规定,具备相当的会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同。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定要按程序报批,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六)判断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该方案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不是符合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中秀,汪昊.纳税筹划宝典.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584.

[2]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386.

[3]刘东明.企业纳税筹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83.

第10篇

行政事业审计一直把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处置活动执行法律法规、处置收入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政策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内容,把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列为审计目标。通过审计发现,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活动中存在着需要纠正、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存在的问题(一)国有资产核算不清晰,帐表不符、账实不符。

财务部门未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与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明细表不一致,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又与实际不符。审计曾发现某单位账表反映办公用房面积与实际相差1万多平方米。有的单位账内只核算办公楼主楼部分,其附属设施及其他地方的诸多宿舍、门面房资产流于账外,有的在资产管理部门也未做记录。

(二)资产管理不到位。

1、房产产权不明确,下属单位无偿占用资产。

有的单位在没有履行相应合法手续情况下无偿拨给所属单位长期使用。

2、收回国有资产不及时。

所属单位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结束,没有按规定及时收回国有资产。

3、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小到旧的车辆,大到出让土地与外单位合作共同开发建设新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楼,获得收益不上缴财政,除弥补单位公用经费不足外,还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及福利费用。

4、国有单位与个体经营性质界限不清晰,存在个体侵占国有资产现象。

有些单位经工商部门注册出资成立经济实体,而后为减少税收成本更改为个体经营,个体公司有关人员费用由单位列支,但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未按所得比例上缴管理费用;国有单位也不在单位账面反映个体单位应分担的成本费用。

(三)私设“小金库”现象仍有发生。

1、将收取的房屋出租收入账外核算,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费用。

2、将收取的“以物冲抵费用”的实物资产账外核算,管理不规范。

某单位收取外单位冲抵费用的实物资产折价200多万元,未开具收入票据、也未取得供货方合规票据,自身逃避财政、税务的监督,也为对方单位偷漏税款提供便利。

(四)坐支非税收入现象较普遍。

将取得的固定资产出售、出租收入不上缴财政,也不记入“事业收入”正确核算,而是计入了往来款项,从中直接列支职工福利费用及弥补办公费不足部分。

(五)内部管理不严谨,票据管理不完善,相关业务资料提供不齐全,收入完整与否难以认定。

国有资产出售、出租协议、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合同提供不齐全;用外购三联单收据收取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且票据购置、领用手续不健全。

二、问题存在原因分析(一)单位管理者意识不强,相关职能部门法制观念淡薄。

多数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源较单一,主要依靠财政拨入经费。资金支出活动也较简单,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资金活动较少发生,相关职能部门熟悉掌握的法规知识较少。但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不少单位正逐步走向“自给自足”的财政体制,事业单位正不断强化本身事业性管理职能,积极组织收入,拓展经营范围,推动单位事业的发展。在经济活动开展的同时,面临的一些新事物新问题由于所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不够,难以对其所进行的经济活动性质给予一个准确定性判断,又为了力求办事的简捷与快速,尤其是在国有产处置时认为是本单位的资产,处置与否只需请示主管部门即可。例如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上,有的单位甚至认为所获得的利益是房屋开发公司给予的补偿,进而用于本单位及职工,还应属专款专用。

(二)追求本单位“小团体”利益最大化。

根据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综合预算的规定,财政部门编制综合预算支出时,控制在下述政府非税收入比例内:全额拨款单位30%、定补20%、自收自支10%.全额拨款的单位认为取得收入时已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调控比例过高;而调控比例较低的部门又认为收入上缴财政后使用不方便。

(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发挥内审、财务机构的监督职能作用。内设机构虽健全,但有的流于形式。

三、建议(一)促进被审计单位自觉遵守财经法纪纪律,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增强意识是关键。

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出台多年却未能够深入具体工作当中,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却未能有效执行。笔者认为管理者理念是决定着单位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效与否,决定着职能部门掌握各项财经法规知识多少,决定着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支持与配合财务及资产管理部门遵守财经纪律程度。促使行政事业单位规范自身资产管理,开展对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单位负责人增强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是关键。

(二)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优势。

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对本单位的情况熟悉,及时了解并能够参与到一些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活动的具体事项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中,可以给予正确建议和指导。

(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高效服务渠道。

第11篇

一、私营企业会计舞弊的原因

按照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曾任美国会计学会会长的Albrecht教授提出的舞弊三角理论,企业舞弊产生的原因是由动机或压力、机会和借口三个要素组成,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也采用了这一观点。

(一)产生会计舞弊的借口

1、由于私营企业大多是白手起家,为了维持生存、谋求发展,一些私营企业往往为了追求利益而通过会计核算手段进行舞弊行为。

2、私营企业的股权和决策权一般均高度集中,客观上使得这些企业主可以轻易地凌驾在内部控制之上,随意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使内部控制极容易失效,从而更容易引发会计舞弊行为。

3、私营企业大多财务不透明,舞弊的私营企业往往做三本账,一本给税务局,用虚减利润的方式偷税;一本给银行,以虚增利润的办法取得贷款;再留一本自己用,形成了税务信用、贷款信用、财务信用缺失的不良。由于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私营企业会计舞弊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4、外部监管力度不够,政策法规不完善,使私营企业觉得舞弊有机可乘,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会计舞弊的私营企业反而能获得超额利益。

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以上特点,使得私营企业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久而久之,就有了会计舞弊的动机和压力。再加上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文化教育水平普遍不高,道德价值观的偏低必然容易产生会计舞弊的借口。

(二)利益追逐压力

1、因守法成本偏高而偷逃税费的利益追逐压力

对于小规模的私营企业,通过会计舞弊来偷逃税费的可能性更大。我国对公司性质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对私营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查账征税的使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法的规定为其开展所谓的盈余管理提供了弹性空间,此时,企业主有可能会通过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用将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从而有资格按照低税率缴纳所得税。

2、获取资金的利益追逐压力。由于目前我国私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不畅,贷款担保体系不完善,能在证券市场募集资金的私营企业有如凤毛麟角,而向银行贷款获得审批的条件比起其他类型的有政府背景的内资企业往往较为苛刻。这一大多数私营企业为了达到成功向银行申请借款或吸引民间资本的目的,往往就会想到虚构会计报告,虚增资产、减低负债以及夸大利润,以便说服资金提供者作出提供资金的决策。

3、迎合特定监管要求的利益追逐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国家对有些行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都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对注册资金有严格的要求,并实行资质年检制度。部分达不到上述资金要求的企业为了迎合对注册资本等特定的监管要求,就会实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虚构利润以使企业的出资额及净资产额及经营成果能达到法定监管的要求。

4、获取不法利益机会的存在。由于私营企业面临不法机会利益的诱惑,而又有可能掩盖起来不被发现或存在能逃避惩罚的机会,私营企业主会计舞弊的冲动就会变得尤为强烈。在实际工作中,私营企业的很多会计舞弊行为正是看到获取不法利益机会的存在受到诱惑而发生的。

5、私营企业主的违法成本偏低。目前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只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造成违法成本偏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二、私营企业常用会计舞弊的方法

对于私营企业来说,会计舞弊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目的是偷逃税费、其次是获取资金和迎合特定监管需求。下面将详细列举私营企业常用会计舞弊形式及识别方法。

1、账外经营以隐瞒收入

为了偷逃税费,账外经营是私营企业普遍采用的会计舞弊方法之一。具体有如下方面:

(1)企业账面长期没有或极少有边角料或废品处理收入,从逻辑上讲,一个企业,尤其是生产性企业没有废品损失几乎是没有可能的事情,在追查了边角料或废旧品处理的账外收入,可以连带发现其他账外收入,所谓“挖出萝卜带出泥”就是这个道理。(2)企业长亏不倒,,一个企业如果长期亏损却出现生产及销售规模不断扩大,不断扩建办公楼、商业网点、厂房、生产线等的背离,并且向企业主、股东或关联企业借款不断增加,则该企业存在账外经营的可能性就极高了。(3)毛利为负,在筹建起步的创业阶段毛利为负还可以算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正常经营阶段,毛利为负意味着经营者越努力经营、销售规模越大亏损却越大,显然是违反经营逻辑的。实践证明,在正常经营阶段,毛利为负,只能说明企业不是存在隐瞒收入就是存在虚构成本的情况。(4)水电费、运费的增幅大大高于收入的增幅,水电费、运费的发生额是应该与企业的生产规模呈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在水电费、运费的市场价格没有增加时,企业的水电费、运费发生额大幅增加而收入没有相应增加甚至反而减小时,企业隐瞒收入的可能性就很高了。(5)“其他应收款”拆借给其他单位的资金没有利息收入,这种现象表明企业很可能将利息收入计入了小金库,发现此种现象通过核查借款合同就可发现这种会计舞弊迹象。(6)账面上或有关资料显示有实物资产但长期闲置,基于私营企业自身的特性,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让资产有被闲置浪费的情形发生,这种情形事实上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甚至对商铺或办公楼中不对外销售的部分混入对外销售部分的成本中,商铺、办公楼自用或已经出租,自用未确认收入,如己出租,账面又没有相应的租金收入反映,则企业就是有账外收入了。

2、故意漏记或推迟确认收入的识别。为了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部分私营企业会利用“未达账项”进行会计舞弊,如企业的商品早己发运或商品已取得验收记录,但尚未开具发票,企业因此未确认收入的,则表明企业存在推迟确认收入的可能,此时可关注预收账款的收款情况,对于已全部收款或收款比例较高的,并能与私营企业的己发出商品相匹配的,通常就预示该私营企业故意推迟确认收入的可能性己极高。

3、故意多记或提早确认成本费用的识别。部分私营企业会通过将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故意记入当期费用或通过多结存货成本、缩短折旧年限以多提固定资产折旧、多提预提费用、多摊待摊费用、多摊递延资产、多摊无形资产以提早确认成本费用,以虚报亏损而偷逃税费。

另外部分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私营企业也经常在购进固定资产时,要求销售单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开具为材料配件,这样企业可以将固定资产挤进生产成本,既可以隐瞒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又可以将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变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

4、外购商品入库时故意采用入账数少于实物入库数的识别。因前期收入发票上显示的出库数量比结转成本的数量多而少结转成本,虚增利润,造成账面库存大于实物库存而需要填平账实数量时,或采用此方法以形成账外资产

5、利用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户来回倒账以虚构利润

一些私营企业还经常利用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户来回倒账,随心所欲调节利润、抽逃资本。如将收入在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中挂账或随意将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转作收入;也会将一些成本费用支出及抽逃资本的款项在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中挂账。私营企业主对抽逃的出资,为迎合公司登记机关及外部关系人的监管,常常在其他应收款中作股东借款挂账,要识别该股东借款是否为抽逃出资,可以通过索取借款合同检查借款的原因、借款期限、借款金额,没合理借款理由的、长期挂账不还的、没借款合同的、不计利息的、借款金额与其出资额恰好相等的通常都预示着私营企业的股东借款就是私营企业主混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与业主个人的私人财产权的关系,抽逃出资款。

6、隐瞒对或有负债披露的识别

为获取银行信贷资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而隐瞒对或有负债的披露,是私营企业会计舞弊常用的手法之一。

三、私营企业会计舞弊的防范措施

(一)从私营企业内部进行的会计舞弊防范

1、建立合适的私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防范企业会计舞弊的最佳屏障,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应结合私营企业的特点,应注重内部控制的弹性设计,内部控制应随着私营企业经营管理的新情况、新要求适时改进。树立私营企业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德价值观,营造私营企业的诚信理念,才能真正地实现对私营企业会计舞弊的防范。

2、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并完善其社会保障

一般而言,会计人员是会计舞弊的直接制造者。职业道德素质低,不能自觉抵制私营企业主强令、指使的会计舞弊行为,是当前私营企业会计舞弊的主要成因。为此,必须使私营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坚持准则、诚实守信、客观公正、提高技能、参与管理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自觉抵制私营企业会计舞弊的不正之风。

(二)政府部门可以采取的会计舞弊防范措施

1、为私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平台

首先,应为私营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平台,为私营伞业的生存、发展消除各种不公平、歧视性的政策限制。同时,在私营企业的融资方面,政府要鼓励金融机构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应尽快发展与私营经济相配套的民间金融体制,尤其是要鼓励、加速、完善发展对私营企业融资急需的贷款担保体系,更好地为私营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以降低私营企业为获取资金而进行会计舞弊的诱因。

2、加大会计舞弊的违法成本以及降低守法经营的成本

按照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期望所得到的非法所得大大低于所耗费的成本,即“投入”大于“产出”,其会计舞弊行为才会因为被视为无“效益”而作罢。另外,从法律制定方面看,其对违法成本的设定应能有效地遏止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持续、广泛、从严地加大对会计舞弊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大会计舞弊者受严惩的心理预期。

3、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防范作用

按照会计法、公司法、税收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规定,即使私营企业在进行包括工商年审、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请银行贷款等经济事项时,均需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这些中介机构必须按国家标准设立,执行严格的执业规范和标准。建立以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为核心的社会中介审计,逐步完善私营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是为防范发生私营企业会计舞弊的道德风险提供一道有效的防线。

此外,新闻媒体、社会大众对私营企业的会计工作监督,也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一个畅通无阻的举报信息机制,通过全社会的力量来进行监督,以全天候、全方位地对私营企业的会计舞弊行为进行防范。

4、完善政府自身的监管体制

当前我国对私营企业会计舞弊的外部监管力度不够,政策法规不完善,使私营企业觉得会计舞弊有机可乘,客观上也是私营企业会计舞弊的一个催化因素。为防止私营企业实施会计舞弊行为,必须有健全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目前,我国对私营企业会计进行外在监督的部门主要有财政、税务、工商、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企业有借款的金融机构等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审计部门。但监管人员的素质以及不同监管部门能否做到信息共享,让所有监管部门面对同一份财务报告,是制约私营企业会计舞弊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5、加强不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

金融机构之间应加强对私营企业贷款资信情况的交流、沟通,如加强对贷款卡的年审管理,及时掌握私营企业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及担保情况,建立对私营企业出现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异常情况的信息交流、沟通平台,以对贷款私营企业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与会计报表表外信息的交叉验证,这是防范私营企业为获取信贷资金而进行的会计舞弊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核算问题;建议

一、引言

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效实施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对固定资产核算的正确与否,既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准确性,又影响到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以及效用性。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其拥有的固定资产不论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飞速发展,其业务种类和核算方法早已不再适用,财会制度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企业当前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代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企业科学正确地核算固定资产,一方面是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评估固定资产的整体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准确反映产品的生产成本,让企业相关利益者充分了解企业在某一时点上存量资产的真实价值,便于企业优化筹资比例。另一方面能够保护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介于此本文诣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通过掌握企业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状况,计提折旧及核算方法,进而发现其存在的不足提出合理的建议,最终保证公司财产核算的准确,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尽可能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内在价值等。

二、固定资产核算的特点

固定资产核算,是指在一定的财务期间,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重新估值、记录的财务处理过程。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及时有效的掌握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收益的变化情况,进而使其更能准确让企业的决策层更客观真实的了解企业固定资产的真是情况,这对于企业的财务部门来说,就需要督促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审批有关固定资产的运营情况、市场此类资产的供应情况及产品的供需情况、同时积极的参与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出售和转让协议的签订等相关事宜,这样一来,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时候也就能够按照相关需求进行资产出售、转让、报废的账务处理,确保企业资产的真实完整。

企业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及独特性质的多样性,如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入、改良再造等等;再加上入账时间的不确定性,故而该核算科目所涉科目较多核算更为复杂性及账面值真是反应固定资产真实价值的难度,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之所在。

三、企业固定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 对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不能及时结转

企业在建工程已完工并且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未能及时转资,不能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真实情况,影响企业资产的结构。大多数中小企业通过自营或者分包的形式建造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并且相关的成本费用也已经计入到工程项目的成本中,但是由于工程预结算审批环节缓慢,或者竣工资料不健全,发票短缺等原因,导致已经可以结转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成本费用不能及时结转,形成跨年工程,其实质并不是真正的未完工程,导致年度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情况不真实,进而减少折旧的计提,影响企业的损益。另一方面,有的企业即使在年终将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处理,也因为结算手续审批等原因只能按照一个估计数字计入到固定资产价值中,这样一是会造成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真实;二是造成固定资产明细分类不正确,不能反映出企业真实的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三是下年进行调整时还要增加或者冲减折旧费用,对下年的损益情况造成影响。

(二) 核算结果无法全面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通常来说,企业的固定资产反映出的是企业自身所具有的价值,但是在我们对净资产的管理过程中依然的存在一些问题,以往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例如采用历史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计量管理都会有一定的制约性。而且,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 企业的净资产也会受到来自市场的干扰,这样一来企业的资金流动就会出现一定的问题,进而导致了和固定资产额数不太相符的地方,即反馈信息的失真现象。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划分不清

目前会计实务中,一般均按月计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按此规定,当企业某月处置固定资产时, 首先要对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然后再按规定程序通过“ 固定资产清理” 账户确定其清理净损益并予以结转。而企业通常在月末结账前,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有关账项调整,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无形资产等。这样就势必造成企业在一个月内需多次计提折旧,极易导致折旧的重提、漏提,同时也增加了核算工作量。

(四) 固定资产减值与累计折旧混淆

固定资产减值与折旧都是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的反映,都体现了谨慎原则。也正是由于二者有许多共同之处,所以导致会计处理错误。在实务中,一些会计人员认为累计折旧已经表示了固定资产价值的减损,再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显得重复,因而不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其实,折旧表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减损可以从商品销售中得到补偿。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实质上是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是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的。折旧与固定资产减值相互影响,彼此联系。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累计折旧的补充与修正,两者共同反映了固定资产的现时价值。我们会计人员必须要正确认识两者的涵义,这样才能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正确核算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减值与折旧是固定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资产负债表》 内容 上看,“折旧”与“减值准备”都是“固定资产”的备抵项目,两者互为补充,共同反映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减少。无论是计提减值准备,还是提取折旧,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正确 计算 损溢、减少风险损失、合理确定成本补偿尺度”的“谨慎”原则。也正是因为固定资产减值与折旧有着许多共同之处,所以导致实务中对两者的差别认识不清。

(五) 固定资产后续资本化与费用化带来的涉税风险

会计准则中将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而将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确认标准上,会计处理强调的是实质性条件,即符合固定资产定义,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预先的估计,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会导致固定资产局部损坏,企业会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这样发生的的后续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通常是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我们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税法是偏重于形式条件,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入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作为计提折旧的标准,它不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这样处理导致会计处理和税法的规定确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相符,因此导致会计利润和税法利润不一致,容易使企业面临涉税风险。

四、对策及建议

(一) 对已经在用或达到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或暂估入帐

企业对已经在用或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该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及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暂估入账,企业应该加强对在建工程账户的检查和清理,对已经在用或者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该及时验收入账,财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建立台账进行追踪管理,及时和固定资产验收部门沟通,保证资产及时入账;对于实在无法确定的工程,应该按照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暂估入账。

(二) 加大会计信息评估,制定固定资产价值判断标准

第一,建立固定资产核算制度,定期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统计、核算,确保企业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认真核算固定资产价值的增加与减少等损益,并根据结果追究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责任人,同时建立落实固定资产问责制度,彻底消除有物无账,有账无物的不良现象。第二,确保固定资产及时入账,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已经在使用或已经达到可使用标准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把相应的固定产值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上,并加强对在建工程账户的检查和清理,及时与固定资产验收部门沟通,对于确实无法确认的工程,应按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暂估入账,这样才能保证固定资产及时入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为防止企业随意调整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恶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财政部门可否颁布相关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时,不再出具简单的审计报告,增加一项针对会计信息的等级评估报告或者将审计报告直接改成会计信息评估等级报告;会予以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每年的会计信息进行评估,针对会计信息评估结果的等级划分予以细化,是会计信息使用者能更加清楚、明了地通过会计信息评估等级报告来判断该企业会计信息的可信度,而社会有关部门则可以对会计信息评估结果差的企业加强监督,对连续会计信息评估结果差的企业则进行相关的处罚等。在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后,企业在实物中不能再将金额相对较小的辅助经营设备作为当期费用项目进行账务处理,大型、关键的固定资产由公司的总部核算与管理;项目部管理小金额的、对经营不会产生太大影响的辅助设备,但此类设备的核算与管理必须遵循公司规定的固定资产核算原则,公司总部对此类设备的核算与管理进行监督(如建立台账,在报废、变价处理此类设备室予以审核、监督),从而有效地避免资产的任意流失。

(三) 应当结合实际,选择适合的资产折旧方法

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而言,折旧费用应当单独归为一个成本项目,将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当作是产品的成本单独项目。在现行的“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直接燃料费”与“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基础之上,建议将折旧费用从制造费用中单独的分解出来,另设一个成本项目,即折旧费成本项目。在固定资产分类与折旧年限确定问题上,企业应当根据当前会计管理机制之规定,由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固定资产分类方法、目录、单项固定资产预计利用年限、净残值预测以及折旧方法等管理标准和管理机制,将其编制造册,严格按照管理权限企业董事会批准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方可施行。以上相关事宜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变,如确实需要变更,则应当在企业会计报表中的附注栏中进行情况说明。同时,企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终,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利用寿命预测净产值及折旧方式和方法进行全面复核。

(四) 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进行区别。

针对上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之间混肴不清的问题,以下我们可以更好的区分二者:(1)两者所针对的对象不同。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原值的减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是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这一点由财务报表列示的情况就可以看出。(2)两者处理问题的及时性不同。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当折旧估计发生偏差、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减损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以在期末及时地予以调整。(3) 两者发生的频率和规律性不同。折旧一般是按月计提,所以折旧计提是经常发生的,计提的金额是有规律的,它与当期的收益相配比。而固定资产减值则不同,它是一项非经营性支出,固定资产减值产生的原因也不是经常发生的。(4)两者所处的时点不同。在取得固定资产后,企业就要预计折旧年限、净残值和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这是在购置时点的一种估计,所以累计折旧金额是主观性较强的估计值。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期末根据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之差来确定金额的,它是对购置固定资产后某期期末的一种估计,相对比较客观。(5)两者有部分核算内容相互独立。除了技术进步和遭受破坏使得固定资产价值降低外,累计折旧更关注固定资产由于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价值转移。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还核算长期闲置固定资产的减值。

(五) 与税务部门及时沟通,避免企业涉税风险

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确认上,要注意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及时进行纳税方面的调整,避免企业涉税风险。企业财务税价管理部门,应该认真研究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涉税方面的问题,及时和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掌握企业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存在的涉税问题。

会计准则中将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而将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确认标准上,会计处理强调的是实质性条件,企业会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这样发生的的后续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通常是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我们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而税法却是偏重于形式条件,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入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作为计提折旧的标准,它不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这样处理导致会计处理和税法的规定确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相符,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确认上,要注意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及时进行纳税方面的调整,避免企业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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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鑫翠,浅析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J],科技向导,2013(03)

[8]马凯,论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J],当代经济,2012(14)

第13篇

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因此,知识经济在本质上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和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及消费(使用)为重要因素的经济,它区别于以前的以传统工业为支柱产业、以自然资源为主要依托的工业经济,是一种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相对应的富有生命力的新型经济形态,它给人类带来全方位且深刻的影响。

一、知识经济的主要特征

(一)知识经济最基本的生产要求是知识。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在《力量转移:临近21世纪时的知识、财富和力量》中认为知识已成为土地、资本、劳动和时间的最终替代物。

(二)知识经济是在日益枯竭的自然资源下的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形态。以富有的资源替代稀有的资源,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必然要发生变革

因为会计是反映和监督一定时期经济活动的手段。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知识经济的出现,必然要对现有的会计产生影响。这种必然性体现在它对四大会计假设、历史成本计价方法及会计实务的影响上。

(一)会计主体假设

传统会计概念下,会计主体是指拥有一定经济资源并对这部分资源负责,具有经济业务的独立主体。而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网络的发展,会计主体的外延在不断的扩大。企业可在网络上根据自身的要求分配、重组企业的人员,形成“网络公司”这一“虚”的实体。另一方面公司之间存在着许多以联营公司、合资企业等形式的松散型企业,而这些企业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解体。这种“虚”“实”实体的共存,为会计主体的界定带来困难

(二)持续经营假设

传统会计概念认为,企业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存在,并以此作为会计核算的前提。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随时都有发生破产清算的可能,因此,将企业生命的预计无限期作为会计核算的前提显然是不现实的。

(三)会计分期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的变动必然会影响到会计分期假设,同时,“网络公司”的存在也使得原先会计实务中很多会计估计变得困难。因为知识经济下技术的飞速进步使无形资产的变现速度大大加快,而市场的瞬间万变又经常会给公司带来意外的收益,这样要将会计收益和成本进行配比就变得极为困难。

(四)货币计量假设

网络交易的增加使得货币计量成为交易中的累赘。因为在这种交易条件下,人们可以以更为快捷的交换方式――电子货币进行交易。

(五)历史成本计价原则

知识经济条件下,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已不能公正反映知识资源的真实价值,因为知识资源属于无形资产。但在这种经济条件下,知识资源又是企业资本的源泉,是企业发展的新动力。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能力,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必须更新。

三、建立能反映智力资本中心地位的新会计体系

就资本制度而言,现有的会计理论是以实体资本(包括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为基础的,不确认智力资本。这一资本制度的基本特点是:1.实体资本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和主要动力;2.实体资本是社会经济权力的中心,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资本雇佣劳动制,企业的治理结构是以实体资本为中心的结构,即实体资本出资者承担经营风险,并享有剩余(利润)的控制权和索取权。因此,现有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实体资本出资者和债权人服务的,其基本任务是站在实体资本出资者和债权人的立场,记录企业发生的经济事项,反映企业实体资本的运动状态,帮助他们进行风险决策和业务监控,从而保证其收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是经济增长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也就是说,知识是生产的核心要素,人是知识的载体,知识的拥有者应享有企业权益的分配权。因此,知识经济的核心是对智力资本地位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再被简单地认为是由实体资本所有者的投资形成的生产和财务单位,而被认为是智力资本与非智力资本(实体资本)订立的特别市场契约,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智力资本所有者共担企业风险、共享企业权益,而且智力资本能比非智力资本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就要求建立能反映智力资本的中心地位、体现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智力资本所有者共担企业风险、共享企业权益的新的会计体系。

四、重新明确利润的含义

对利润的概念而言,现有的会计理论认为利润是实体资本创造的,因而属于实体资本出资者,员工,无论是高智力的员工还是普通的体力劳动者都被看作是被雇佣者,其回报仅仅体现为工资费用,利润表只站在实体资本所有者立场反映其投资回报。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利润是智力资本和非智力资本共同投入所产生的回报,而且主要是由智力资本创造的,在智力产品的价值组成中,物化劳动者转移价值所占比重很小,高智力的员工可以用他们的发明创造转换为对企业的投资,这些员工和他们的智力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可以创造出大量的利润。这就要求会计必须适应这一变化,重新明确利润的含义,划分员工劳动报酬和智力资本回报的界限,明确确认和计量智力资本带来的利润。

五、人才智力资源是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资产形式

就对资产概念的影响而言,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中,资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主要是指有形资产,虽然也不排除无形资产,但由于各种原因,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始终只占次要的地位。例如,我国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即使是高科技企业,也不得超过35%。对人才智力资源,无法在理论上将其作为资产。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和智力被认为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它们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大大超过了有形资产。所创造的价值也大大超过有形资产,因此,无形资产,特别是人才智力资源是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资产形式,而对微软、英特尔这样的公司,其价值几乎全部体现为它的人才智力资源,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显得毫不重要。不正视这一事实,仍将人才智力资源排除在企业的资产形态之外,不加以反映和核算,显然是与客观经济环境相背离的。

六、加强对智力资本和人才智力资源确认和计量的研究

就对会计确认和计量理论的影响而言,传统会计理论将货币计量作为一项基本假设,以是否可计量作为能否纳入会计信息系统的一项基本标准,在计量属性的选择标准上,首先考虑的是其可靠性,即这种计量必须是建立在已经发生、客观存在、可以验证和检查的基础之上。在这一基本观点下,包括人才智力资源在内的许多经济现象都无法在会计上得到反映。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及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并转化为生产力,人才智力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与此相关的会计学的一个新兴学科分支――人力资源会计学日益受到重视和研究,初步形成了包括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和人力资源价值会计两大基本内容的人力资源会计模式。但是,受基本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理论的局限和影响,现有的人力资源会计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按实际成本核算,未能反映出人的智慧与创新能力和产出价值的计价等问题。人力资源价值会计虽然试图计量人力资源的价值,避免人们低估企业价值,但由于不是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存在计量的可靠性问题,因而无法与传统的财务会计溶为一体,始终游离于财务会计体系之外,因而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力智力资源的计量问题。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和智力的重要作用要求我们加强对智力资本和人才智力资源确认和计量的研究,这势必对现有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七、固定资产相关会计科目必须重新设立

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会计科目确认方式也变得不合时宜。以固定资产为例,现在固定资产的确认方式是:企业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及不属于生产经营用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资产。在知识经济背景下,这种会计确认方式已不能同时满足固定资产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两大要求,即管理的要求和真实反映企业成本的要求。因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从而有能力在购买固定资产之前就判断一项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在一年或者更短,但是并不是说预计有效使用年限很短的资产其使用年限就很短,更何况对于大额价值的资产来说,税务的抵扣范围也是有限的。因此,出于管理的需要,出于税法的要求,不可能将此类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但这又违背了配比原则,同时使资产的实际价值得不到真实反映。因此固定资产相关会计科目必须重新设立,相应的确认方式也必须改革。

第14篇

【摘要】

随着国家税法的规范,税务筹划逐渐为高校校办管理者所重视。对校办产业来说,成本效益也是经营中考虑的问题,而税务筹划就是在现有企业经济条件下,采用合法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校办企业有效地开展税务筹划不但有利于企业税收负担的降低,也有利于企业财税管理水平的提高。但相比其他企业来说,校办企业在规模、资产安排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开展税务筹划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

校办企业;税务筹划;合理避税

高校校办企业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高校校办企业是指高校独资或部分出资,由学校负责,主要参与经营管理或一般参与(不控股)经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隶属于学校法人的各类经济实体的总称。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对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事项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尽可能减轻企业税收压力,现在又很多方法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与一般企业相比又有所不同。

一、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适应市场经济下企业竞争的需要

大学创办校办企业能取得成功,主要得益于三个优势,一是技术;二是产品知识含量;三是人才。但是校办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其中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筹划,即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借此实现政府职能,消除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均,有利于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国家与企业之间这种利益分配筹划必须是规范化、合法化的。而按照税收“规范性”原则,政府不能苛求纳税人在税法规定之外作超额纳税,这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企业税务筹划也是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并发展壮大自己的有效手段。其中,企业减轻自身税负的方式要达到税收筹划的层次,要求国家于企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和税收环境的正常化。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围绕资金运作展开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使整个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此外,筹划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税务筹划可以满足企业减轻税负、追求更多的税后利润的动机,企业通过成功的税务筹划,可以再投资一定的情况下,为企业带来不少“节税”效果,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

二、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性

税务筹划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从客观方面来看,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从主观方面看,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是人的主观行为,如果对税收法规政策误解,会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税务筹划的失败,就有偷税的嫌疑,就有可能被补税、加收滞纳金、15倍的罚款。从税务征管的角度来看也会给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一定的风险。例如,对于综合性企业,有设计到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同时也有涉及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特别是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的。在理论上很容易划分,但在实际中却很难划分,由于两个税务机关都从本单位的税源利益出发,对政策的理解不一,甚至会出现抢税源的情况,从而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一定的风险。再则,目前我国税收管理模式,实行征收与检查分离,企业的纳税辅导、正常纳税申报,在征收机关进行,而企业是否按税法、按时、足额缴纳,只有通过税务稽查机关检查以后才能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机关答复的问题,稽查机关不一定会认可。这样由于征收人员与稽查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也给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所以,企业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同事要有相应的防范风险措施。

三、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

(一)独立性

高校校办企业是独立法人实体,具有独立性,独立经营、独立纳税,其他同类企业的税收筹划措施同样也适用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

(二)关联性

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与高校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具有关联性。在实践中,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在管理人员、资产使用、能源消耗、研究开发和收益上缴等方面与高校经济活动密不可分,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活动会对高校的税负产生影响。

(三)一致性

高校校办企业财务目标应是实现上交高校收益最大化,其税务筹划目标与高校具有一致性。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实现高校校办企业的规范管理,建立高校与校办产业间的防火墙,两者利益是一致的,因此高校校办企业的税务筹划应该是以实现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两者税负最小为目标。

(四)可行性

高校校办企业具有技术性强、可实行集团化管理等特点,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统一,高校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税务筹划具有现实空间。

四、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导向

国家很重视高等教育的发展,对高校给予很多优惠政策,但没有总体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尤其对于高校校办企业不同于市场其他的企业,它是高校办学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托管筹资渠道,弥补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方式。虽然以税收形式上缴财政后,财政也可能增加教育经费投入,但其未必能直接投入到对校办企业中,影响到高校校办企业的积极性。

(二)资产权属与使用分离增加筹划难度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从高校校办产业发展而来的,是高校教育活动中的生产实习基地,是科研工作中的产学研实践载体。高校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了很多资源,如高校将办公楼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将内部招待所委托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等。但由于受国家政策限制,高校并未能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资产经营公司,或者公开收取使用费或资产租金。资产经营公司既不能列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也不能列示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给税收筹划增加了难度。

(三)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水平有待提高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需要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要随时跟踪税收政策的调整。实现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两者税负最小,还要熟悉有关高校的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税收优惠政策。这对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目前我国高校的整体情况而言,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高校管理层尚未建立统筹规划思路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在高校内部管理中等同于一个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利。税收筹划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不仅涉及财务管理部门,还需要计划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此外,由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特点,其更是需要高校管理层的重视与统筹,从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性活动、投资收益等方面统筹规划。

五、对于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建议

(一)明确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等教育而言,尤其是近几年的大规模扩招,给很多高校造成了沉重的财务压力。笔者认为,为鼓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反哺学校教学科研,国家应加大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优惠幅度。据资料统计,目前我国高校收入中社会捐赠所占比例不到3%,而美国高校在20世纪90年代初该比例就达到了8%。虽然日前财政部已明确对于高校捐赠收入给予一定的财政配比资金,但目前国家对于这种捐赠行为缺乏充分的企业税收激励,高校在争取捐赠收入时存在难度。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仅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提高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优惠幅度,提高高校捐赠收入比例。

(二)明晰资产权属实现有偿使用成本核算

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首先要考虑合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对高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使用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高校应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办理对外投资或资产出租出借手续,使之能够合理计入资产经营公司成本。

(三)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为保障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负责人应当授权给税务会计人员,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税务筹划方案,使方案落到实处。由于税收筹划方案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前选定的,必须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规范性。而生产、销售等部门有可能从各自利益出发,或多或少会有不规范的行为,将影响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甚至与失败。税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税务筹划方案的要求,经常指导生产部门规范行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四)把握税收政策变化提高税收筹划水平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需要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与配合,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克服观念落后、体制僵化等制约资产经营公司发展的障碍,努力加快自身改革,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用好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减少成本,增加效益,为学校和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议有效地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的不确定性、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因此校办企业必须充分重视税务筹划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涉税失误中始终保持的筹划风险的警惕性。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务筹划预系统,收集和分析相关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税务行政执法情况和企业本身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当出现可能引起税务筹划风险的关键因素时,系统发出预警信号提醒筹划着关注潜在的风险,并及时寻找导致风险产生的根源,指导策划者制定科学的风险控制措施,从而保证税务筹划行为的顺利开展和提高其实施效果。

六、总结

税务筹划不是以税负最轻,而是以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最大为目标。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有预见性,而政策与法规室在一定情况的可以变化的。我国高校校办企业处于一个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科学合理的开展税务筹划,改革创新,校办企业才能够在新起点上有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兰日辉.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探讨.教育财会研究,2005(8)

第15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创新;体制;机制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是集煤炭产、运、销为一体,兼管全省地方煤炭统一销售的大型企业。企业综合经济实力在国内500强中名列94 位,在全国煤炭企业居第3位,经过20年的发展,已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发展基础和发展优势,集团公司拥有资产总额近380亿元,净资产100多亿元,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和覆盖面较广的煤炭运销组织管理网络,拥有遍及全省煤炭主产地的运销基础设施。但由于集团公司是以收费为主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公司制重组改制而来,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种种弊端,只有改革和完善现有财务管理体制,才能适应现代集团公司管理的需要。

一、财务管理的现状

原山西煤炭运销系统作为由多层次法人组成的企业系统,拥有的资源分布于各层级的企业中。中间环节多,管理的链条长,各子、孙公司拥有相对独立的资源配置权利。

(一)产权关系复杂化

集团公司内不同类型的公司采取不同的持股方式。既有垂直持股方式,也有环状的持股方式,还有环状持股与垂直持股结合的方式,由此而使公司内部产权关系十分复杂。

(二)财务主体过多,过于分散

全系统法人主体过多,造成体制不顺,利益关系复杂。多头对外,利益竞争,形成经营过程的零散和市场的分割,弱化了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决策运作的统一性。经销主体过多,重复设置机构,成本、费用过大,致使吨煤费用大大高于经销差价,户均盈利甚微或虚盈实亏。

(三)财务决策多层次化

集团公司母公司作为核心企业,与其下属各级子公司分别处于不同的管理层次,各自的财务决策权力、内容也各不相同,导致控股公司内部财务决策的多层次化。

(四)关联交易普遍化

集团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关联交易。不少关联交易采取协议定价的形式,关联交易使利润在各公司之间分配转移。关联交易的定价成为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的一个主要财务控制问题。

二、理顺产权,确立体制

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主要是集团内部的财务控制权分配问题。财务管理体制应选择集权与分权制即统分相结合的模式。在这种体制下:一是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的重大决策均由母公司制定和部署;财务资源统一调配,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成本,防止财务风险;充分利用母公司的各项资源,健全机构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力保证母公司决策的贯彻执行。二是各子公司可自主制定相应的生产经营决策,有权对经营活动进行控制,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各子公司适时适地作出有效决策,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做到集权有道,分权有序。

为与以上财务定位相配套,根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的现状和特点,应构建煤炭运销集团统分结合的集中管理模式。即采用三级管理、两级集中的管理制度建设模式:集团总部对集团二级单位采用定期集中管理模式,集团二级单位对三级单位采用实时集中管理模式,由集团总部控制预算和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具体如下:

(一)纵向整合

按照“战略决定结构”的思想,煤炭运销集团应压缩为三大管理层级:集团总部一级,为战略管理中心、投融资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市级分部二级,为子集团独立法人,为运营管理中心;市域县级基层为三级子公司或分公司,为利润中心。有外部股的市域内公司原则上保留子公司。实现扁平化管理,不高于或尽量少设三级子公司。

(二)横向整合

按照“消除内部竞争,一致对外”的要求,煤炭运销集团内部主营业务相同的公司,按照集团内部供应链(模拟市场链)的要求,分别以省直本级、市直本级、县属本级按同业务进行归属整合。消除内部同业竞争、上下竞争、相互竞争。

(三)整理股权

股权包括内部股权和外部股权。内部股权就是集团公司组建以前的煤运系统内互相之间投资及成立的股份公司,将这部分股权全部理顺整合提升为集团公司的全部股权和全资公司,对这部分公司要进行整合。外部股权就是由煤运系统内的一个或几个公司出资控股(参股),煤运系统外法人投资参股(含控股)组建的公司。将这部分煤运系统内的一个或几个公司出资股权,整合调理为一个集团公司的出资及股权,但仍保留合资公司的存在。

(四)集团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式

采用三级处理方式:二三级单位分级核算,自下而上逐级汇总财务数据,集团公司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各项财务指标、预算指标,管理和监督财务业务。

三、创新机制,促进发展

当前,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正进入集团化经营的转型期,应全面创新财务管理机制,强化集团公司集中财务管理,提高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一是以制度理财:制定游戏规则,不折不扣实施;二是用统管聚财:以财务集权为主体体制;三是抓龙头控财:以现金流为中心;四是用指标管财: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五是信息化增财:建信息体系,提效增值。

(一)建立以委派总会计师为核心的对分部及子公司组织及人员管理的体制

1.集团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任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2.向全资公司委派总会计师,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由集团总部向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并任命会计负责人,派出会计人员的人事、薪酬关系及考核由集团总部负责。

3.建立子公司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在子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子公司应当提交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建立以利润集中分配和使用为核心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财务税收体制

1.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由集团公司制定,子公司遵照执行;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由其董事会制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按享有的份额实行“全额分配”。(1)全资子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全额分配,即税后法定提留后全额上缴集团公司总部;(2)对于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煤炭运销集团公司通过派出董事提出全额分配议案,经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属集团公司收益全额上缴集团公司总部。

3.集团公司所得税实行依法纳税、积极筹划;统一协调、分级管理。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有关汇总(合并)纳税政策,集团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

4.争取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政策。根据国家税务部门有关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的规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企业,经省税务机关批准核定集团公司向纳入合并范围的所属子公司提取的集团管理费:(1)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2)按比例提取的集团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

5.集团公司收缴子公司的利润可用于战略性投资、优化产品结构、增加企业的技改项目投资、补充子公司资本金。

(三)建立以投融资集中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的集团公司投融资体制

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要体现集团总部投资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1.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的对外投资:(1)以集团总部为主,分部及子公司为辅;(2)总部负责重大及战略投资的决策和项目

组织,分部及子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和执行投资;(3)对外投资要处理好总部与分部(子公司)的分工与协作配合,发挥好两个积极性;(4)必要时,可以授权子公司一定限额的项目投资,但要经集团公司批准。

2.集团公司总部要统一管理集团的对外筹融资。(1)子公司对外筹资需报集团公司审批;(2)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要统一管

理集团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工作,原则上实行“统借统还制”;(3)子公司筹资应首先选择集团内部筹集,若内部筹资不能满足需要,通过集团公司综合授信借款、申请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组合筹资;(4)凡是引起注册资本增减变动的筹资活动,子公司应当提出方案,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实施;(5)子公司短期筹资活动可以自行决定并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子公司长期负债筹资活动,应当由子公司提出方案,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股权筹资管理:(1)发行股票; (2)吸收股权。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行股票和吸收股权筹资必须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参股子公司发行股票和吸收股权,集团公司通过委派的董事行使有关权利。

4.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管理集团的债券发行工作。子公司债券筹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5.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是煤炭运销集团公司担保的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集团以外的单位担保。特殊情况报请集团公司审批。三级以下公司(含三级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建立以资金集中管理为核心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

资金管控体制

1.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筹资、统一结算、集中账户的资金管理模式。通过统一筹划、总体平衡、全面监控和专业管理煤炭运销集团的资金活动,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运作优势,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

2.集团公司财务部作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心和融资中心,在做好资金结算、融通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运用预算管理,对资金活动实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的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

3.子公司在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基础上享有

本公司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煤炭运销集团公司授权下享有投资权和筹资权;应建立、健全内部资金市场化运营机制,实行资金有偿使用、有偿服务。

4.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要建立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内部设置的,由母公司负责具体运作经营,以管理、协调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资金为主要业务的职能部门。(1)集团公司实行集中账户、统一结算的管理办法,集中管理煤炭运销集团的存量资金。(2)子公司的收入和支出按专门账户分别管理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重大资金支出报请集团公司审批。

(五)建立以集团公司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为执行准绳的山

西煤炭运销集团会计核算制度体系

1.集团总部应制定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来规范成员企业的财务行为,统一集团成员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以实现对成员企业财务活动的有效控制。

2.2001年原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组织编写了《山西省煤炭运销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从2002年起在全省煤炭运销系统的所有企业执行,实现了会计核算的“五个统一”即:统一的会计政策,统一的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统一成本的计量与结转方法,统一会计报表格式与内容,统一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软件。按新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要求、集团公司新体制要求,尽快重新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和提高,还要适应财务信息化的要求。

3.为了真实全面反映集团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要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1)集团公司制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案,明确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2)集团公司可以对内部整合、外部并购、股份划转等单位内部文件进行判断,并交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审批。

(六)建立以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为重点的山西煤炭运

销集团资产管理体系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包括货币及票据、现金、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的管理。

1.集团公司资产管理总的原则是分级归口管理和运行安全

高效。(1)分级归口管理: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根据管理权限将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职责分解到各级管理层,并按照资产的性质和用途,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归属到不同的管理部门,实现资产的全方位管理。(2)运行安全高效: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出入库、定额储备、盘点、授权审批、账(库)龄分析等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资产运行的安全高效。

2.固定资产要制定集团公司标准,建立集团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报废、出售、出租、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的审批权限,建立固定资产的折旧与大修制度。

3.在建工程管理要划清集团公司部门职责、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职责,建立分级归口管理制度;在建工程要从项目可研、项目评估与决策立项、工程招投标与施工准备、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及工程核算、价款支付、竣工验收与财务决算、交付使用资产管理的流程方面,建立全程内部控制制度。

(七)建立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手段的指标管财体系

1.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集团公司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煤运集团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预算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成员包括相关部门的负责人。(2)预算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的预算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责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和分析。(3)子公司的预算组织机构及职责参照集团公司设立。

2.统一组织、分级管理。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组织煤运集团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责任制,分级设立责任中心。将预算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责任中心。

3.全面预算。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应遵循煤运集团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实行全面预算,对本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实行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考核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4.统编预算。统一制定财务计划,编制各单位预算是财务集中管理的基础。必须按照“一个单位一本预算”的要求,即各独立公司的所有收入、支出、债务、债权、资产都在预算中完整反映。编制程序严格执行“两上两下”政策,确保真实可行。

5.经过批准后的预算,全部通过资金结算中心执行并监督。

(八)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平台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

财务集中管理的信息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