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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教育策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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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教育策略

第1篇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11-0087-04

一、残疾儿童与融合教育

随着社会流动加速、家庭小型化和婚姻脆弱化,各种儿童问题不断发生,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13年6月,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06号),第一次在全国性政府文件中提出“困境儿童”的概念,并将其细分为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三类。残疾儿童作为“困境儿童”中规模最大的亚群体,是指14周岁以下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儿童。残疾类别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由于健康和年龄的双重弱势,残疾儿童在社会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目前,残疾儿童具有群体规模大、群体需要复杂且不易满足、教育问题突出并容易引发集体行动等特征。第一,从群体规模来看,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共有残疾儿童约387万人(指0至14岁儿童),占全国残疾人总数的4.66%。其中学龄期残疾儿童(6―14岁)246万人。从残疾类别来看,我国现有视力残疾儿童13万人,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言语残疾儿童17万人,肢体残疾儿童48万人,智力残疾儿童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如此规模的残疾儿童对其背后的家庭、社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第二,从群体需要来看,目前儿童残疾状况较为复杂,既有生理方面的,也有精神心理和智力方面的,还有多重残疾的情况。生理方面的残疾表现为肢体方面和五官方面的缺陷,比较容易识别,如传统的盲、聋、哑和四肢的残疾;精神心理和智力方面的残疾则难以识别,社会公众对此了解较少。如此多类别的残疾儿童,其需求也是多方面的,教育、康复和就业成为其最迫切的三大需要。但实际上,由于问题的多元化和复杂性,残疾儿童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第三,从教育来看,教育是残疾儿童的三大需要之一,对于他们成年后的自立具有重要作用。但现实中,残疾儿童尤其是精神残疾儿童受排斥的问题非常突出,部分儿童被拒绝入学或被劝退事件屡屡发生。如2012年9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深圳一自闭症儿童被19名家长联名‘赶出’学校”事件、2014年12月发生的“珠海家长联名阻止自闭症少年入学”事件等。在这种情况下,残疾儿童的教育成为政府和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传统上在残疾儿童教育方面实行隔离教育,即正常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残疾儿童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特殊学校主要针对盲聋哑学生,教育的主要内容是职业培训和技能教育。这种教育方式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也存在普通儿童对残疾儿童缺乏了解、不利于残疾儿童的社会融入等缺陷。同时,这种教育模式对新出现的残疾儿童群体,如自闭症儿童、智力障碍儿童等无能为力。鉴于此,一种新的教育形式――“融合教育”被引入我国残疾儿童教育领域。

根据新墨西哥特殊教育中心的定义,融合教育是指所有的残疾儿童必须在有足够资源、并以同龄儿童为主的自然环境、班级、学级以及社区的教育环境中受到教育。这即是说,所有儿童均应成为任何教育环境中真正的一员,并与其他儿童有同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与权利。从这一定义来看,融合教育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并不是让残疾儿童仅到学校受教育而无资助;二是根据残疾儿童的能力去提供其所需要的帮助,以保证他们的成功;三是将残疾学生作为全班学生中真正的一员而不是一个访问者,残疾学生与非残疾学生的比例必须按照正常学生与残疾学生的比例安排;四是残疾学生与其他学生同等对待,只是残疾学生的学习进度及难度安排要因人而异。融合教育在满足残疾儿童需要、促进其社会融入、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残疾儿童融合教育的实施困境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在残疾儿童教育方面进行融合教育的探索。1988年7月11日,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等七部委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中第一次明确提出“随班就读”这一概念。1990年和1994年,国家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中以法律和法规形式对随班就读予以规定。此后,随班就读成为我国推行融合教育的主要方式。国家教委也了随班就读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其中,《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对随班就读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二是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三是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四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把任务落实到乡镇和学校,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五是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可以看出,随班就读是我国特殊教育实际与西方融合教育相结合的一种形式,是在我国经济文化不发达、各方面因素受制约的情况下发展特殊教育的一种明智选择。但是,我国普通学校的融合教育几乎没有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的硬件和软件支持,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融合教育时几乎没有享受到特殊的服务,常常出现“随班就座”“随班混读”现象。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以随班就读为主的融合教育面临着理念、政策设计、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诸多困境,影响着融合教育的健康发展。

1.融合教育的相关理念缺乏

融合教育不仅意味着教育方式的改变,而且意味着教育理念的转变。西方融合教育的背后是平等、个性自由、尊重差异、多元化等西方价值观念,他们从人权和平等的角度强调接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要尊重个体差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课程设计,实现教育方式的转变。长期以来,我们缺乏这方面的理念,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融合教育的开展:第一,把残疾人视为需要同情和救助的弱者,并基于此制订一系列政策措施。这容易强化残疾人的弱势和“无力感”,不利于他们的自立。第二,缺乏权利意识,没有认识到残疾人具有与正常人同等的受教育权、就业权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尤其是受教育权,它作为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是其走向独立的重要途径,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第三,教育过程中过于强调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校教育是以学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标准的,对学生的个性和差异重视不足。而残疾儿童在学校学生整体学业成绩和课堂教学中的负面影响,容易导致残疾儿童受学校和普通儿童家长的排斥,使随班就读效果不佳。这也跟我国融合教育开展时间短、公众对融合教育了解有限、学校和普通儿童及家长对融合教育存有疑虑与担心有很大关系。

2.社会福利政策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的残疾人福利政策呈现“碎片化”和应急性特征,难以保障残疾人正当权益的实现。第一,法律法规政策存在缺陷。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把“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作为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方针,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教育的连贯性,对学前教育重视不够,从而在教育过程中容易错过残疾儿童矫正的最佳时机。第二,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毋庸置疑,上述法律法规对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相关的细化措施没有跟上,使得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大打折扣。目前,残疾儿童入读正常的幼儿园、小学仍然遇到许多困难,家长不得不动用各种关系来达到目的。第三,相关的资源支持不足。国际融合教育发展的历史与实践证明,残疾儿童融合教育的开展离不开物质、专业人员和服务等相关资源的支持,这是融合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给普通学校用于推广融合教育的拨款逐年增长,同时以全校参与模式来实施融合教育;在全校参与模式架构中,普通学校真正关注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并配备相应的教育资源和服务资源;教育主管部门也为学校提供额外支援、教师培训以及专业支援。而在我国大陆地区,融合教育主体不明、主管部门不清、资源支持力度不足,这些均导致了普通学校开展融合教育面临重重困难,动力不足。

3.社会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低

融合教育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应的社会服务支持,但我国与融合教育有关的社会服务严重缺乏,仅有的社会服务专业化程度也较低,难以为融合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第一,专业人员匮乏。目前普通学校大多没有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现有的教师也基本没有经过特殊教育训练,不具备专业知识,对融合教育了解甚少,他们急需得到巡回教师、各类专业人员的支持、指导与帮助。但是,现阶段我国巡回教师制度并不健全,社会工作者、言语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和康复训练人员更是严重短缺,导致随班就读的教师和学生在遇到实际困难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如一些学校接纳了残疾儿童,但由于没有专业人员,又缺乏外在资源支持,“随班就读”变成了“随班混读”。第二,社会服务评估缺乏。融合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评估,这里的服务评估既包括对特殊儿童需要的评估,也包括对教师和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和工作效果的评估。但目前专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缺乏,社会服务评估大多由高校教师兼职进行,评估手段和评估技术滞后,这些均制约了现有的评估质量和评估效果,导致学校教师和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难以得到合理承认,影响了相关教师和社会服务人员从事融合教育的积极性,不利于融合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残疾儿童融合教育的发展策略

融合教育的意义不仅在于将残疾儿童接纳到主流学校或主流社会中来,而且更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扫清所有儿童全面参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实现其全面发展。这是实现残疾儿童权利的需要,更是教育公平的体现。要突破融合教育的实施困境,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融合教育的经验,结合本土实际,探索有效的融合教育发展策略。

1.转变理念,营造融合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全纳教育:未来之路”为主题召开了第48届国际教育大会,这标志着国际社会已经达成推动融合教育的共识。发展融合教育需要改变原有的对残疾和残疾人的理念,营造一个宽容、接纳的社会环境,促进少数群体的社会参与和社会发展。第一,优势视角。从优势视角来看,残障只是个体部分机能的丧失,并不影响个体其他部分机能的正常发挥,甚至某些残疾人还具有一些超于常人的特殊才能。为此,应从残疾人的优势出发,采取多种措施使其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第二,增权理念。教育权是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和青少年的基本权利,政府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来创造条件,实现其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2014年1月出台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提出的“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也强调了这一点。第三,及早干预理念。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融合教育要及早进行,根据其年龄阶段和残障程度的差异采取不同措施。这需要通过公众教育、家长支持、政策研究与倡导等方式,使政府工作人员、普通学校师生、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充分认识到融合教育的重要性,进而支持融合教育,为融合教育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以政府为主导,持续推动政策创新

在现阶段,发展融合教育,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借鉴外来经验,结合本土实际,进行政策创新。这是由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的:一是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决定了大部分资源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有能力、也有责任做好残疾儿童的融合教育;二是融合教育的非营利性以及教育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市场化的公司难以介入并提供有效的服务;三是现阶段社会服务机构的规模和专业化程度有限,提供服务的能力也有限。因此,政府主导融合教育的相关福利政策,并对相关的社会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成为必然。从目前情况来看,由政府主导进行的政策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对现有的政策法规进行整合完善。要对现有的政策法规中相互矛盾和容易引起歧义之处予以修正,增强其内部的一致性。同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政府、普通学校、服务机构、家庭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大对违反相应法规的人员和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强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第三,引导和培育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融合教育。将从事融合教育时间较长、声誉较好的社会服务机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与服务,促使其扩大规模、提升专业水平。鼓励其与普通学校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促进社会服务与普通学校教育相互合作与有效衔接。第四,加大对普通学校、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在经费、培训和服务方面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非政府组织、学校、家庭之间的伙伴关系,提升融合教育的质量。

3.以需求为本,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第2篇

[关键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普通幼儿园;学前融合教育

有特殊需要儿童是“那些身体素质或学习能力或高或低,其水平与常模之间的差异程度使得他们需要接受个别化的特殊教育计划的儿童”[1] 。2014年1月8日,教育部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中,把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作为工作重点,提出“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等一系列措施。”[2]学前融合教育是指有特殊教育需要的0~6岁学前儿童能真正地和其他正常发展的同伴一起接受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和教育。学前融合教育日益成为全球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领域所关注的新思潮和新观念。我国学前融合教育事业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与英美等发展国家相比起步较晚。除上海、北京、江苏等发达城市和省份已经开始探索学前融合教育外,其他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缓慢。目前幼儿园中的某些轻度障碍幼儿未能得到社会和幼儿园的特别关注和有效帮助。

一、特殊需要儿童进入普通幼儿园的数量在增加,但总体比例较低、在园生存状况不佳

目前,国内上海和江苏等地学前融合教育事业发展较快。有学者对江苏省、湖北省、浙江省、上海市的部分幼儿园和幼儿教师进行调查,发现这些省市的大部分幼儿园招收一定数量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大部分幼儿教育工作者都在自己班级里遇到过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李伟亚通过对浙江省10个不同地区的普通幼儿园调查发现,当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为有发展缺陷的幼儿。其中,弱智幼儿比例较高,其次为注意缺陷和多动障碍和自闭症谱系障碍幼儿。另一类为有发展缺陷可能的幼儿。包括认知能力缺陷幼儿、出现攻击性或破坏等情绪行为问题幼儿以及对周围的人和活动无兴趣的幼儿。[3] 王婷婷对江苏省70所公办幼儿园教师的问卷调查发现,特殊需要儿童在普通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比例很低,目前大部分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被拒绝在普通幼儿园门外。60.4%的普通幼儿园对于特殊需要幼儿是拒绝接纳的态度。[4]今后,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安置在幼儿园的数量将会持续性上升。但是,已在普通幼儿园的特殊儿童各项活动的参与度不大,为其提供的支持系统缺失,生存状态也不容乐观。

二、幼儿园为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

提供的支持系统缺失

1.行政、经费支持不足,园所领导重视不够

学前融合教育的落实需要经费的支持,由于学前教育资源有限,绝大部分幼儿园班额较大,如果接纳特殊儿童就要对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班级教师在工资待遇上有所提高,而且相关的设施、课程、培训都要具有针对性,势必给园所带来额外的负担。由于学前融合教育相关政策法规缺失,也没有提供相关的经费支持,受行政扶持力度、园领导融合观念以及家长等方面的影响,绝大部分的幼儿园会拒绝接纳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

2.幼儿教师融合教育知识与技能缺乏

学前融合教育的实施需要教育工作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需要教育工作者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我国幼儿教育的现状,对学前特殊儿童进行学前融合教育应从小班幼儿就开始的。目前,全国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中并没有开设特殊教育方面的相关课程,致使我国缺乏具有特殊教育专业背景的普通幼儿教师。[5]由于对学前融合教育了解不足,很多学前教育毕业生工作后对所在班中的特殊儿童无能为力,对学前特殊儿童采用的干预方法也不当,绝大部分幼儿教师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采取忽视、忽略的态度。有些情绪行为的儿童和正常儿童在一起经常影响教学秩序、增加教师的工作负担。

3.资源与环境支持不足

一方面,社会支持支持不足以及幼儿家长在内的社会大众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关注和接纳态度影响。而大陆地区的支持性没有体系,不成组织。普通幼儿家长自身融合理念及获得优质教育服务的限制,会拒绝幼儿所在幼儿园接收特殊儿童。而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家长希望特殊儿童能够解除正常的人际交往环境,又会担心幼儿园能否为自己的孩子提供平等教育资源、实施有效的干预措施。另一方面,幼儿园为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提供的设备有限。由于与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有关的器材、评估工具和教育教材紧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很难在普通幼儿园中接受普通教育,对幼儿园的各项活动的参与度和积极性都不高。

三、普通幼儿园安置特殊儿童的可行路径

1.提高政府对学前特殊儿童教育事业的重视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尽管国内相关政策法规,例如《残疾人教育条例》中提到通过普通幼儿园等幼儿教育机构开展学前融合教育。[6] 2013年3月21日,《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等规定内容。[7]但是具体的可操作和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提出。一方面,国家应该成立特殊教育咨询会,研制特殊教育法规、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网络,提供特殊教育服务措施等。另一方面,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因此学前融合教育事业的发展,除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下达外,主要受制于地方政府对当地学前融合教育事业的建设规划力度。当地政府应制定学前融合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

二是加大学前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我国特殊教育经费投入较低,没有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所以应该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其中学前融合教育经费要占一定比重,而且要重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的经费投入力度。

2.加强地方学前融合教育师资培养、培训

一是大力培养学前融合教育领域人才。当前师范类院校,尤其是学前教育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应加入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比如加入特殊教育导论、个别化教育、特殊沟通技能、感觉统合训练等课程,使未来的幼儿教师在职前就初步树立一定的融合教育理念和掌握一定的特殊教育方法。这将使学前融合教育更容易成为一种实践,而不是一种理想。例如,作者所在的黑龙江省绥化学院在2007年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和学前教育专业,两个专业依托现有资源,在课程设置上凸显学前融合教育,利用师资和各专业课程优势:学前教育专业的艺术教师教授特殊教育专业儿童歌曲弹唱、幼儿舞蹈、儿童美术技巧等教学内容;学前教育专业也设置特殊儿童选修方向,开设特殊教育概论、随班就读教育、感觉统合教育、自闭症儿童心里与教育、行为矫正等课程。学生毕业后,既能够在特教机构从事特殊儿童教育又能够在普通幼儿园中开展融合教育。

二是建立特教中心和师资培训中心,做好职后培训。利用地方高校资源,根据所在地区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可以分批、分类、分级进行融合教育培训。绥化学院在2013年暑期开展了“黑龙江省特殊儿童随班就读骨干教师培训班”。来自黑龙江省13个地市的特殊教育一线工作者和中小学教师参加了此次培训。此次培训开展了特殊儿童教育诊断评估的实用方法、感觉统合训练、行为矫正技术等课程内容。还邀请台湾师范大学林宝贵教授、辽宁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学张宁生教授、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张文京教授开展系列特教专题讲座。今后,特教师资培训中心有赖于借助行政力量发挥地方引领作用,将培训对象扩大到幼教系统。

3.建立资源与支持系统

一是建立家、园、校、社会等机构为一体的专业团队。幼儿园接收特殊儿童必须建立特殊儿童教育的支持系统,获得园外专业支持,实现普特结合、医教结合、家园(社区)结合,切实得到系统的、持续的支持与援助。[8] 首先,如果当地高校有特殊教育专业的话,可以聘请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和学生到幼儿园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进行诊断、评估和干预。绥化学院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定期为机构教师义务授课。特殊教育专业学生开展义工活动,为特殊儿童进行个别化训练,效果显著。其次,普通幼儿园应采取普通教师与特殊教师联合授课的团队教学模式。特殊教育机构相关专业人员可以定期进入幼儿园,给予普通幼儿园融合教育切实的支持。幼儿园与特殊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科研实践活动,集体研讨本园学前特殊儿童具体问题。再次,幼儿园与医疗机构建立互动网络。[9]一是通过网络平台能够将特殊儿童的基本信息共享;二是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医疗服务。

二是建立资源教室。资源教室是指在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的集课程、教材、专业图书以及学具、教具、康复器材和辅助技术于一体的专用教室。[10]幼儿园建立资源教室后,首先邀请专家为幼儿园内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幼儿进行诊断和评估;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和行为矫正方案。资源教室在幼儿园建立还需要专业团队及家长等相关人员的合作。

参考文献

[1]William L.Heward著,肖非译.特殊需要儿童教育导论[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42-43.

[2]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EB/OL].,(2014-1-22)[ 2014-3-15].

[3]李伟亚.普通幼儿园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在园生存现状[J].学前教育研究,2011,(12):34-40.

[4]王婷婷,李宏伟.江苏省普通幼儿园学前特殊教育现状与分析[J].南京特教学院学报, 2012,(2):8-11.

[5]吴淑美.学前融合班教学理念篇[M].台北:心理出版社,1998.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残疾人教育条例》[EB/OL].(1994-8-23)[2014-3-

[15].

[8]张丹丹,孙钠.成都市幼儿园融合教育现状调查研究[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1(12):114-118.

第3篇

自闭症儿童融合教育问题策略一、融合教育的意义

所谓融合教育,简单地说就是将有特殊需要的自闭症儿童纳入一般的教育系统中,让有特殊需要的自闭症儿童和一般自闭症儿童一起接受教育。融合教育的理念是要让有特殊需要的自闭症儿童跟普通同龄自闭症儿童一起在常规学校接受教育,并得到适当、合理的支援,使自闭症儿童们适应普通学校的校园生活,发挥潜能,更让其身心均能得到全面的发展。此外,通过“融合”培植互相关怀的校园文化,促进家庭与学校合作,共同把普通学校发展为兼容及进取的群体,为不同能力的自闭症儿童提供优质教学。

融合教育是一个全新的的教育概念,就在学前教育得领域而言,学前的融合教育都有处于发展阶段,教育融合的核心目标,就是通过家庭融合、社区融合、幼儿园融合、学校融合教育训练过程,重点是改善孤独症儿童的社会功能、学习功能、认知功能,来提高自闭症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融合教育环境开展教育康复有利于改善其社会行为习惯,融合教育的课堂环境需要系统化、科学化的个别训练来满足孤独症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家长的配合与支持能显著增强教育康复效果。教师与家长的态度对融合教育的成效起到关键作用。

二、学前自闭症儿童融合教育存在的问题

1.正常幼儿园对自闭症儿童在融合教育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自闭症儿童由于身心障碍的影响,阻碍并导致他们可能失去了融入的机会,无法像正常的学龄前儿童一样进入普通幼儿园,再加上对自闭症儿童的认识上的不足,有些老师常常会认为自闭症儿童很多方面有异于常人,如动作协调性差、目光涣散、注意力缺陷,等等,他们对某种环境,某种刺激过度敏感而感到恐惧。有些幼儿园的老师甚至会和家长直接拒绝儿童来幼儿园进行随班就读。所以,导致部分家长隐瞒孩子是自闭症儿童的真实情况。而且由于老师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或者幼儿园领导不够重视,所以面对自闭症幼儿出现的种种状况也没有适当的处理策略。随着全社会对特殊儿童接纳程度的提高,虽然已经有为数不少的普通幼儿园接受自闭症儿童,但是,大多数幼儿园自闭症儿童还是缺乏有针对性的教育干预措施。有的老师因为不理解自闭症儿童的行为和心理,采取错误的教育,从而会引发更严重的行为问题。自闭症儿童的融合教育是有利于体现教育的公正公平,给特殊孩子一个求学的机会,让自闭症儿童有一片自己发展的天空,学习更多的知识,更好地融入主流社会。

2.自闭症儿童家长在融合教育的问题上没有正确的理解

大部分的自闭症儿童家长由于对自闭症了解的不多,因此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不能及时地察觉和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简单地认为孩子的发育只是比同龄人稍微慢了而已,只要进入了幼儿园,和其他儿童一起活动就会变得不再自闭了。还有的家长将“融合教育”片面地理解为:就是让自闭症儿童在普通幼儿园里就读,而不会考虑孩子的接受、适应情况等。更有甚者,有的家长把“融合教育”的全部意义理解为“让自闭症孩子学会和普通孩子一起玩”,只要自闭症的儿童进入正常幼儿园自然就会模仿正常儿童的行为,只要努力就可以弥补不足,也不去考虑儿童应该怎样上幼儿园才更有意义。这样的结果,可能更会导致自闭症儿童出现社会性发展的停滞。

3.正常幼儿童家长对自闭症儿童没有足够的认识

自闭症的儿童不应该一直被放在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教育,那样自闭症儿童容易被标签化,那样就恰恰违反了我们想要达到的效果,他们接触不到同龄正常的儿童,就忽略了同伴辅导的作用,自闭症的孩子经常和正常同龄儿童在一起,儿童都喜欢模仿,这样可以让正常儿童带动有自闭症儿童。家长不可急于求成,要循序渐进,积极配合教师以及专业人士将学前自闭症儿童的融合教育尽可能做到最好。如果他们没有机会和正常的孩子在一起学习生活,那么就远离了主流社会,更加无法融入主流社会了,所以自闭症儿童需要融合教育,让他们多和正常的孩子在一起学习、生活。让他们更加接近主流。

三、学前自闭症儿童融合教育的发展策略

1.对幼儿园教师的培训

首先,幼儿园教师是幼儿园融合教育课堂的主导,她们必须全面了解融合的理念,才能够在教学中采取合理的教学方法。其次,幼儿园教师要了解什么是自闭症及自闭症的行为问题。再次,要学会运用处理自闭症儿童行为问题的方法,了解自闭症儿童的优点,以便在教学中有侧重点。最后,能够及时与家长,特教老师沟通。

2.重视同伴的作用

学前融合教育的目的,是增加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交往的机会,幼儿教师通过提供适当的社会环境和语言环境,让自闭症儿童可以从同伴那里学习到学习和交往的方式,以培养他们的沟通能力和交往技能。个别同伴的主动接纳与支持,还将促进孤独症儿童沟通技能的发展。这些策略的实施,有利于对孤独症儿童的教育与培养,有利于他们的成长与发展,更加有有利于融合教育,使这一群体更好地融入主流社会。

3.促进家长、学生、教师及相关人员的合作

融合教育涉及人员不只是学生和教师,家长、教师及相关人员需要通力合作,共同寻求在融合中帮助自闭症学生与普通学生更好融合的方式和策略。充分体现了融合教育中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原则。在团体合作的基础上,动员相关的力量对儿童进行诊断、评估、制定与实施干预训练的计划,并且要及时更改IEP计划,对自闭症儿童更加实用。

4.普通幼儿园与自闭症儿童家庭的联合

幼儿园教师和家长要形成相互信任的关系。可通过家访、谈话、家园联系册等手段加强与家长之间的交流,以便及时沟通,信息共有。融合教育不光要幼儿园付出努力,家庭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双方都能给予和谐的环境,对于孤独症儿童的成长无疑是很大的帮助,在幼儿园接受的教育,在家里也要去巩固学习,尤其是针对孤独症儿童的严重刻板行为,必须要做到学校和家庭的教育方法相统一,不然结果就将是徒劳。

综上所述,融合教育对于自闭症儿童十分重要,融合教育是他们接受公平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说,自闭症儿童的融合教育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协助,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融合教育在中国将会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

参考文献:

[1]甄岳来,李忠忱.孤独症社会融合教育.中国妇女出版社,2004,4.

[2]刘彦玲,江琴娣.特殊教育概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3]张福娟,江琴娣.特殊儿童个案研究.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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