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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估值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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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估值法

第1篇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价值评估; 公信力

一、引言

随着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的快速发展,PE规模与相对落后管理水平间的矛盾日益突出,PE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较难了解到基金的真实价值,这给投资者本身的风险管控和投资评价带来困难。本文拟结合现有PE的估值方法,探讨在实务中采用何种操作方式可让估值方法更具合理性及公信力。

二、PE估值的现实意义

PE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与公开募集的基金相比具有投资者数量有限的特点,因此在现行的相关投资基金法规中并未对PE价值评估方法有明确的规范,但PE估值对投资者和管理者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对PE投资者而言

由于PE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信托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基金,由于它们本身需要对其资金提供者的收益和风险负责,大都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若PE管理人能定期披露其所管理的基金价值及价值变动情况,投资者则可以以此来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判。如果其投资收益和风险指标低于预期,投资者将对管理人失去信心,可能考虑撤销后续的投资额度,改为安排其他投资;若收益和风险指标高于预期,投资者也可尽早调整投资策略,向管理人争取更大的后续投资份额。另外,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金融工具必须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标准,投资者需要真实的公允价值以计量投资。

(二)对PE管理者而言

随着PE规模的扩大,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按目前PE广泛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形式,投资者数量的上限可达50人。PE管理者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价值能提高其金融服务的水平,提高投资者对PE管理团队胜任能力的认可程度、信任度以及PE管理团队在业内的知名度,为PE的后期发行做良好的铺垫。同时,PE的价值主要由所投项目的价值组成,经过合理评估后的基金价值可成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业绩的依据之一。

三、PE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一)现有主流基金评估方法及分析

目前对PE主要的估值方法是先根据行业评估准则评估基金投资项目池中已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而后将这些单个项目的价值进行加总计算出PE的价值,这种方法也被称为“自下而上”①的估值技术,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基金所用的估值方法类似。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主要有以下评估方法:

1.可比公司法

可比公司法主要通过分析可比公司的交易和营运统计数据得到该公司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的隐含价值,主要使用的可比指标包括:市盈率(股价/每股利润)、市净率(股价/每股净资产)、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企业价值/用户数等。可比公司法的优点在于基于市场公开的价值信息,易于得到投资者的认可;缺点在于可比公司难以寻找且其市场价值易受政策面的影响而不准确。

2.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主要通过预测未来若干年的经营现金流,并用恰当的贴现率和终值计算方法计算这些现金流和终值的贴现值,以此计算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现金流折现法的优点是理论最完善且反映了对项目未来的预测,受市场短期变化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少;缺点是折现率、增长率等假设条件难以准确预计。

使用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各有优缺点,在实务操作中可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但在加总各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后,尚不能全面反映私募股权基金价值,因为从有限合伙人的角度来看,PE秉持的是一种购买并持有的投资理念,价值应涵盖投资持有到期并计划退出的时间点。因而,简单将项目价值加总不能为有限合伙人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的经济价值。基金的整体价值除了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还应包括拟投资部分预期产生的价值。

(二)理想的基金评估方式探讨

根据以上论述,基金的整体价值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应包括已投资项目价值和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两部分内容。

1.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

对于已投资项目,评估其价值可将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相结合,使得两种方法的优势互补。若在一个有效市场中能找到一家或一批与所投资项目的行业、产品周期、生产规模、客户群体相似度很高的上市公司,则可以采用可比公司法;若相似度不高,则可以分行业性质按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进行评估。如:新能源、新材料等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使用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等可比公司法;传统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使用现金流折现法;或者两种方法同时使用,取其算术平均值。

2.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评估

PE的预期未来现金流不仅从已投资的项目中产生,而且还从即将进行的投资中产生。由于PE基金经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会选择最佳的时机进入,投资总是分批进行的,因此截至定期评估的时点,仍会存有部分未投放的资金。在评估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时,可将这些未投放的资金以项目池中尚未投资部分所需资金量大小为权重摊分至其中,再按上述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出还未投资部分的预期价值。

3.局限性

以上对基金价值的评估方法是基于既定项目池中的投资项目来预测的,而现行基金发展过程中,PE的管理人有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才确定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因投资项目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就导致了所投和拟投的项目不会总是固定不变。所以当项目变化,就会使基金价值失去可比性。

四、PE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中国证监会从1999年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就不断地通过各类法律法规规范公募基金的估值方法及审核流程,提高基金估值方法及结果的公信力,但对于PE基金的估值规范却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方法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

(一)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审核

由于PE募集的对象大都是特定投资者,因此目前PE管理人主要采用与现有投资者共同探讨并认定的估值方法来对基金价值进行评估。但此做法缺乏第三方的审核,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对基金后续进入者缺乏说服力。

1.选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

由于目前PE基金广泛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而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金融机构,其设计基金估值方法并披露基金价值存在公信力不足。基金管理人可与投资人共同设计基金估值的方法,并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估值方法及过程,并按期披露基金价值。例如,PE基金的投资人中含有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就可让信托公司审核该基金的估值方法并按期披露价值,因为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具有第三方监管资质,这样处理可提高基金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2.由托管银行审核

目前PE的托管银行与公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所起的作用差别较大,PE的托管银行只起到资金存储并保障资金安全的作用,无法起到审核估值方法并对外披露的作用,这也与PE基金有关估值的相关法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但为了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PE管理人可与托管银行商议在托管协议中增加托管银行审核估值方法、估值过程及按期披露的职能,使得PE托管银行起到与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相同的作用,从而增加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二)保持估值方法的连贯性

由于股权投资的收益体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价值变动相对证券投资缓慢,PE基金无需做到像公募基金那样频繁披露基金价值。但为了保证各披露期基金价值的可比性,确保后续进入者的公正性,需要PE管理者在初始确定基金评估方法之后,应保持基金价值评估方法在整个存续期内一致。

(三)考虑监管层的相关规范

目前,国内政府及行业层面均未对PE的价值评估方法形成一套完善的规范,但随着PE的逐渐壮大,制定价值披露的行业标准已迫在眉睫。正在征求意见的新《基金法》拟将PE基金的规范一并纳入,因此,PE管理者在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价值评估方法时,应考虑政府监管层制定PE基金估值方法的最新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企业估值 巴菲特护城河理论 艾略特波浪理论 估值方法体系

一、私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对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绝对估值法,主要采用折现方法,如现金流折现方法(DCF)、期权定价方法等;另一类为相对估值法,主要采用乘捣椒ǎ如P/E、P/B、P/S、PEG及EV/EBIT价值评估法。以下以投资机构对投资项目经常使用的估值方法进行概述。

(一)P/E法(市盈率法)

市盈率即市场价值与净利润的比值,或者说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利润的比值。投资机构是投资企业的未来,是对企业未来的经营能力给出目前的价格。企业价值=预测市盈率×公司未来12个月利润。由公式可以看出,市盈率法需要确定市盈率和目标企业的净利润。市盈率可以通过参考对标企业或竞争对手的市盈率或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平均市盈率,市盈率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的预期增长率。

(二)P/B法(市净率法)

市净率即市场价值与净资产的比值,或者说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值。市净率估值的主要步骤跟市盈率大体相同,只不过主要变量由每股收益变成了每股净资产。

(三)P/S法(市销率法)

市销率是市场价值与销售收入的比值。在成本、费用等相差不大情况下,企业价值主要取决于销售能力。用市销率作为估值的主要过程也跟其他相对法估值类似,主要变量变为每股销售收入。

(四)DCF法(自由现金流折现法)

自由现金流是指一个企业在满足了短期生存压力和长期生存压力之后可以自由支配的现金流。

二、私募股权投资传统估值方法论的局限性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估值方法,根据笔者实际工作经验,投资机构甚至融资企业都存在片面使用单一估值方法的问题,融资过程中往往是以当年或者下一年度预测净利润数乘以一定P/E倍数进行估值,这种估值方法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首先,企业估值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能以单一维度进行判断。企业的价值不应只是体现在财务指标上,还存在于企业经过多年发展与积累所形成的护城河上,这是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根基。一家能够产生良好盈利的企业,但没有形成足够的护城河使自身具有竞争优势与壁垒的,仍然无法长期生存。

其次,仅以财务数据作为指标静态地判断企业价值,而忽视了企业所生存的土壤――整个行业的周期波动性,将可能导致企业发展与投资预期严重偏离。光伏组件行业的发展就是最好的例子。事实告诉我们,任何只看到眼前繁荣的数据,而没有对整个行业周期的意识与判断,这样的估值以及投资是存在巨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最后,片面使用单一的估值方法存在较大的逻辑漏洞,甚至整个估值方法都不适用,这样通过单一估值工具形成的估值判断是远远偏离了真实的企业价值的。不同的估值方法存在不同的适用场景以及应用过程中的优势与劣势,应当区分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的企业,有针对性地适用某种估值工具,同时运用其他估值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三、私募股权投资系统性估值方法论

笔者通过所在投资机构的锻炼与培训,并在总结了上述估值方法的优劣势后,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完整的估值方法体系。这套估值方法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于巴菲特护城河理论,建立多维度估值体系

巴菲特曾说过:“在商业上,我寻求有着无法突破的‘护城河’保护的经济城堡。”巴菲特提出的护城河理论主要是指四个方面:无形资产、客户转换成本、网络效应、成本优势。具体来看,无形资产,是指带来定价权或促进客户购买力的品牌,多样性的专利与技术创新,限制竞争的法定许可、认证,评价无形资产最关键要素,是看它们到底能给企业创造多少价值以及能持续多久;客户转换成本,是指客户黏性,与客户的业务结合、财务成本和重新培训时间成本都会影响客户黏性;网络效应,是指随着用户人数的增加,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也在提高;成本优势,是指低成本的流程优势、更优越的地理位置、独特的资源优势和相对较大的市场规模。

护城河之所以能增加企业的价值,在于它们可以帮助企业长时间地保持盈利状态。引入巴菲特护城河理论,就是要在基于财务数据的估值模型基础上,增加无形资产、客户转换成本、网络效应、成本优势四个方面的维度,综合多个维度识别并判断企业长期存续并保持盈利的能力,以及基于企业形成的护城河所推导出的合理估值。

由于护城河理论主要是定性描述,较难量化判断,可能无法做到像财务模型可以量化估值结果。但是可以通过横向与行业竞争对手进行比较,从而判定目标企业是具有宽护城河、窄护城河还是无护城河。

(二)基于艾略特波浪理论,判断行业周期节点

艾略特波浪理论是美国证券分析家艾略特针对股票交易市场的波动现象而提出的一套市场分析理论。艾略特波浪理论认为市场走势不断重复一种模式,每一周期由5个上升浪和3个下跌浪组成。艾略特波浪理论将不同规模的趋势分成九大类,最长的超大循环波是横跨200年的超大型周期,而次微波则只覆盖数小时之内的走势。但无论趋势的规模如何,每一周期由8个波浪构成这一点是不变的。

一般行业周期是简单地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这种观点比较僵化地看待行业周期发展规律,忽视了行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波动问题。艾略特波浪理论同样可以适用于一级市场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判断行业周期的发展规律,适时把握投资节点,以动态的方式看待企业价值变化,从而使得企业估值更加契合行业发展周期,也更具有长期的合理性。

为了更形象说明将艾略特波浪理论用于企业估值,笔者结合自身工作,以下以新能源汽车行业为例进行说明。下图是笔者及所在公司团队通过对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长期的观察与研究所得出的行业周期图。

图1 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周期图

如果在新能源汽车行业进行股嗤蹲剩在明确了整个行业发展周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在2007年7月份左右、2013年9月份左右、2017年1月份至2017年6月份左右,是投资新能源汽车行业比较合适的时间窗口,这个时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企业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蛰伏期,大浪淘沙,优胜劣汰,具有护城河优势的企业将在这个时点快速崛起,此时的估值更加具有合理性;如果错过了上述最合适投资的窗口期,而错误选择在2009年6月份左右、2016年1月份左右、2020年左右进行投资,一方面企业经历前一段上升浪的快速发展后,若仅仅以财务模型判断估值肯定畸高,而随后行业风向即快速下跌,基于财务模型的估值由于未预见到周期的波动性将无法撑起高估值,而导致估值泡沫破灭。

(三)综合利用多种估值方法工具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谈谈不同估值方法工具存在的使用误区,以及应该如何综合利用多种财务模型工具进行估值。

首先,不能简单地使用P/E作为估值指标。P/E=股价/ EPS(每股盈利),EPS容易存在很多一次性利润,P/E指标的逻辑是当投资机构收购一家企业时,愿意为企业现在的利润支付多少倍数,这个利润应该剔除所有非经营性、不可持续的利润,得到一个经营性可持续的利润。使用P/E进行估值时,若考虑的是企业的可持续盈利能力,则P/E是一个可用的比率。

其次,不能简单地使用P/B作为估值指标。P/B指标的逻辑是判断现在的股价占企业每股净资产多少比例,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虽然高出但溢价较少,投资机构对企业估值安全边际较高。但是需要考虑到管理层通过回购股权或分红的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到企业净资产的大小。

再次,不能模型化地使用DCF(自由现金流折现)。几乎所有的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都需要预测3-5年的未来的自由现金流,然后出现一个“终止值”(Terminal Value)。预测3-5年的财务数据准确性非常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里的终止值占到了模型里股票价值的50%以上。因此,只要终止值发生一点变化,整个估值可能相差巨大。而且这个终止值对折现率比较敏感,将折现率下调1%,企业估值可能上升1倍。可以利用这个模型进行逆向思维,反推现在估值处于什么水平。

最后,综合利用多种估值工具判断企业价值,需要遵循以下逻辑:(1)企业目前资产值多少,利用P/B指标并辅以重置成本工具进行判断;(2)现在企业的正常化利润是多少,剔除一次性利润,利用P/E指标并辅以EV/EBIT工具;(3)企业成长性如何,需要判断企业的护城河以及行业的周期性。

参考文献:

[1]徐继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分析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2年

[2]李杰,杨波.VC、PE对投资项目进行估值的方法[J].产权导刊, 2009年9期

第3篇

新三板不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创新,而且,也打开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挂牌上市之先河。自从新三板开通以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为市场所热捧。当然,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增可以一次审批,多次增发;对于定增价格、锁定期也没有限定,只是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在新三板目前流动性较差的状态下,这种价格永远只是浮盈,没有买方,不能落袋为安,更像是击鼓传花一样的游戏。再比如,有些挂牌新三板的VC/PE机构的天价估值,高达77%的内部收益率,让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估值虚高。

从监管层来看,能够及时发现新三板挂牌中的一些风险隐患是好事情,但是,我又不赞成政策上忽高忽低、忽上忽下的做法,这种做法对市场会造成巨大伤害。作为政府机构,在最初顶层设计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既要考虑到中国国情,也要吸取国际上多少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和过往朝令夕改的教训,要把制度设计好,而不是政策出台后再大修大补。

现有新三板挂牌中所存在的问题,包括私募机构挂牌新三板的问题以及其他实体企业挂牌的问题,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可以通过调整就能解决的。有些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挂牌新三板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私募机构是新三板市场的“抽水机”,其大量募资不利于实体企业融资。但持这个观点的人应该看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获得融资后主要还是投向实体企业,而且,基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具有更强的专业性的特点,它们的投资行为可能更有利于那些具有核心竞争力或巨大潜力与爆发力的实体企业脱颖而出。

除此之外,不容忽视的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仍是我国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一个短板,我国所能吸引到的创业资金甚至赶不上只有835万人口的以色列,以至于以色列的人均创业资本是我国的80倍。这种状况与我国当下提倡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极不相称。因此,站在资本的角度讲,对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鼓励与支持,就是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就是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

我非常认同对已经挂牌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需要进行规范和治理,但不能动辄采取暂停的做法,这对那些没有挂牌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极不公平的,而且,因为少数已经挂牌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需要治理或规范就暂停整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挂牌,更有可能被视为对该领域的歧视。因此,建议政府机构在进行防控金融风险的工作时,尽量减少过分“震荡疗法”,能够个案处理的就个案处理,能够适度调整的就适度调整,而不要轻易地针对某一个领域“一刀切”。与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要积极疏导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

从企业层面看,无论是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一定要保持定力。无论政策如何调整,最重要的是要把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上去。而且,企业不要只盯着上市,更不能为了上市而上市。毕竟,上市只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途径之一。像华为那样不求上市、专注于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同样也做到了世界500强。同时,上市途径也有很多,正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不一定非要上新三板,也不一定非要在国内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