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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估值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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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估值法

第1篇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价值评估; 公信力

一、引言

随着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的快速发展,PE规模与相对落后管理水平间的矛盾日益突出,PE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较难了解到基金的真实价值,这给投资者本身的风险管控和投资评价带来困难。本文拟结合现有PE的估值方法,探讨在实务中采用何种操作方式可让估值方法更具合理性及公信力。

二、PE估值的现实意义

PE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与公开募集的基金相比具有投资者数量有限的特点,因此在现行的相关投资基金法规中并未对PE价值评估方法有明确的规范,但PE估值对投资者和管理者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对PE投资者而言

由于PE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信托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基金,由于它们本身需要对其资金提供者的收益和风险负责,大都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若PE管理人能定期披露其所管理的基金价值及价值变动情况,投资者则可以以此来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判。如果其投资收益和风险指标低于预期,投资者将对管理人失去信心,可能考虑撤销后续的投资额度,改为安排其他投资;若收益和风险指标高于预期,投资者也可尽早调整投资策略,向管理人争取更大的后续投资份额。另外,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金融工具必须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标准,投资者需要真实的公允价值以计量投资。

(二)对PE管理者而言

随着PE规模的扩大,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按目前PE广泛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形式,投资者数量的上限可达50人。PE管理者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价值能提高其金融服务的水平,提高投资者对PE管理团队胜任能力的认可程度、信任度以及PE管理团队在业内的知名度,为PE的后期发行做良好的铺垫。同时,PE的价值主要由所投项目的价值组成,经过合理评估后的基金价值可成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业绩的依据之一。

三、PE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一)现有主流基金评估方法及分析

目前对PE主要的估值方法是先根据行业评估准则评估基金投资项目池中已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而后将这些单个项目的价值进行加总计算出PE的价值,这种方法也被称为“自下而上”①的估值技术,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基金所用的估值方法类似。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主要有以下评估方法:

1.可比公司法

可比公司法主要通过分析可比公司的交易和营运统计数据得到该公司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的隐含价值,主要使用的可比指标包括:市盈率(股价/每股利润)、市净率(股价/每股净资产)、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企业价值/用户数等。可比公司法的优点在于基于市场公开的价值信息,易于得到投资者的认可;缺点在于可比公司难以寻找且其市场价值易受政策面的影响而不准确。

2.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主要通过预测未来若干年的经营现金流,并用恰当的贴现率和终值计算方法计算这些现金流和终值的贴现值,以此计算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现金流折现法的优点是理论最完善且反映了对项目未来的预测,受市场短期变化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少;缺点是折现率、增长率等假设条件难以准确预计。

使用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各有优缺点,在实务操作中可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但在加总各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后,尚不能全面反映私募股权基金价值,因为从有限合伙人的角度来看,PE秉持的是一种购买并持有的投资理念,价值应涵盖投资持有到期并计划退出的时间点。因而,简单将项目价值加总不能为有限合伙人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的经济价值。基金的整体价值除了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还应包括拟投资部分预期产生的价值。

(二)理想的基金评估方式探讨

根据以上论述,基金的整体价值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应包括已投资项目价值和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两部分内容。

1.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

对于已投资项目,评估其价值可将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相结合,使得两种方法的优势互补。若在一个有效市场中能找到一家或一批与所投资项目的行业、产品周期、生产规模、客户群体相似度很高的上市公司,则可以采用可比公司法;若相似度不高,则可以分行业性质按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进行评估。如:新能源、新材料等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使用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等可比公司法;传统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使用现金流折现法;或者两种方法同时使用,取其算术平均值。

2.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评估

PE的预期未来现金流不仅从已投资的项目中产生,而且还从即将进行的投资中产生。由于PE基金经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会选择最佳的时机进入,投资总是分批进行的,因此截至定期评估的时点,仍会存有部分未投放的资金。在评估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时,可将这些未投放的资金以项目池中尚未投资部分所需资金量大小为权重摊分至其中,再按上述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出还未投资部分的预期价值。

3.局限性

以上对基金价值的评估方法是基于既定项目池中的投资项目来预测的,而现行基金发展过程中,PE的管理人有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才确定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因投资项目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就导致了所投和拟投的项目不会总是固定不变。所以当项目变化,就会使基金价值失去可比性。

四、PE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中国证监会从1999年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就不断地通过各类法律法规规范公募基金的估值方法及审核流程,提高基金估值方法及结果的公信力,但对于PE基金的估值规范却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方法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

(一)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审核

由于PE募集的对象大都是特定投资者,因此目前PE管理人主要采用与现有投资者共同探讨并认定的估值方法来对基金价值进行评估。但此做法缺乏第三方的审核,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对基金后续进入者缺乏说服力。

1.选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

由于目前PE基金广泛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而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金融机构,其设计基金估值方法并披露基金价值存在公信力不足。基金管理人可与投资人共同设计基金估值的方法,并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估值方法及过程,并按期披露基金价值。例如,PE基金的投资人中含有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就可让信托公司审核该基金的估值方法并按期披露价值,因为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具有第三方监管资质,这样处理可提高基金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2.由托管银行审核

目前PE的托管银行与公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所起的作用差别较大,PE的托管银行只起到资金存储并保障资金安全的作用,无法起到审核估值方法并对外披露的作用,这也与PE基金有关估值的相关法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但为了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PE管理人可与托管银行商议在托管协议中增加托管银行审核估值方法、估值过程及按期披露的职能,使得PE托管银行起到与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相同的作用,从而增加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二)保持估值方法的连贯性

由于股权投资的收益体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价值变动相对证券投资缓慢,PE基金无需做到像公募基金那样频繁披露基金价值。但为了保证各披露期基金价值的可比性,确保后续进入者的公正性,需要PE管理者在初始确定基金评估方法之后,应保持基金价值评估方法在整个存续期内一致。

(三)考虑监管层的相关规范

目前,国内政府及行业层面均未对PE的价值评估方法形成一套完善的规范,但随着PE的逐渐壮大,制定价值披露的行业标准已迫在眉睫。正在征求意见的新《基金法》拟将PE基金的规范一并纳入,因此,PE管理者在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价值评估方法时,应考虑政府监管层制定PE基金估值方法的最新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企业估值 巴菲特护城河理论 艾略特波浪理论 估值方法体系

一、私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对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绝对估值法,主要采用折现方法,如现金流折现方法(DCF)、期权定价方法等;另一类为相对估值法,主要采用乘捣椒ǎ如P/E、P/B、P/S、PEG及EV/EBIT价值评估法。以下以投资机构对投资项目经常使用的估值方法进行概述。

(一)P/E法(市盈率法)

市盈率即市场价值与净利润的比值,或者说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利润的比值。投资机构是投资企业的未来,是对企业未来的经营能力给出目前的价格。企业价值=预测市盈率×公司未来12个月利润。由公式可以看出,市盈率法需要确定市盈率和目标企业的净利润。市盈率可以通过参考对标企业或竞争对手的市盈率或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平均市盈率,市盈率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的预期增长率。

(二)P/B法(市净率法)

市净率即市场价值与净资产的比值,或者说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值。市净率估值的主要步骤跟市盈率大体相同,只不过主要变量由每股收益变成了每股净资产。

(三)P/S法(市销率法)

市销率是市场价值与销售收入的比值。在成本、费用等相差不大情况下,企业价值主要取决于销售能力。用市销率作为估值的主要过程也跟其他相对法估值类似,主要变量变为每股销售收入。

(四)DCF法(自由现金流折现法)

自由现金流是指一个企业在满足了短期生存压力和长期生存压力之后可以自由支配的现金流。

二、私募股权投资传统估值方法论的局限性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估值方法,根据笔者实际工作经验,投资机构甚至融资企业都存在片面使用单一估值方法的问题,融资过程中往往是以当年或者下一年度预测净利润数乘以一定P/E倍数进行估值,这种估值方法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首先,企业估值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能以单一维度进行判断。企业的价值不应只是体现在财务指标上,还存在于企业经过多年发展与积累所形成的护城河上,这是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根基。一家能够产生良好盈利的企业,但没有形成足够的护城河使自身具有竞争优势与壁垒的,仍然无法长期生存。

其次,仅以财务数据作为指标静态地判断企业价值,而忽视了企业所生存的土壤――整个行业的周期波动性,将可能导致企业发展与投资预期严重偏离。光伏组件行业的发展就是最好的例子。事实告诉我们,任何只看到眼前繁荣的数据,而没有对整个行业周期的意识与判断,这样的估值以及投资是存在巨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最后,片面使用单一的估值方法存在较大的逻辑漏洞,甚至整个估值方法都不适用,这样通过单一估值工具形成的估值判断是远远偏离了真实的企业价值的。不同的估值方法存在不同的适用场景以及应用过程中的优势与劣势,应当区分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的企业,有针对性地适用某种估值工具,同时运用其他估值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三、私募股权投资系统性估值方法论

笔者通过所在投资机构的锻炼与培训,并在总结了上述估值方法的优劣势后,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完整的估值方法体系。这套估值方法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于巴菲特护城河理论,建立多维度估值体系

巴菲特曾说过:“在商业上,我寻求有着无法突破的‘护城河’保护的经济城堡。”巴菲特提出的护城河理论主要是指四个方面:无形资产、客户转换成本、网络效应、成本优势。具体来看,无形资产,是指带来定价权或促进客户购买力的品牌,多样性的专利与技术创新,限制竞争的法定许可、认证,评价无形资产最关键要素,是看它们到底能给企业创造多少价值以及能持续多久;客户转换成本,是指客户黏性,与客户的业务结合、财务成本和重新培训时间成本都会影响客户黏性;网络效应,是指随着用户人数的增加,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也在提高;成本优势,是指低成本的流程优势、更优越的地理位置、独特的资源优势和相对较大的市场规模。

护城河之所以能增加企业的价值,在于它们可以帮助企业长时间地保持盈利状态。引入巴菲特护城河理论,就是要在基于财务数据的估值模型基础上,增加无形资产、客户转换成本、网络效应、成本优势四个方面的维度,综合多个维度识别并判断企业长期存续并保持盈利的能力,以及基于企业形成的护城河所推导出的合理估值。

由于护城河理论主要是定性描述,较难量化判断,可能无法做到像财务模型可以量化估值结果。但是可以通过横向与行业竞争对手进行比较,从而判定目标企业是具有宽护城河、窄护城河还是无护城河。

(二)基于艾略特波浪理论,判断行业周期节点

艾略特波浪理论是美国证券分析家艾略特针对股票交易市场的波动现象而提出的一套市场分析理论。艾略特波浪理论认为市场走势不断重复一种模式,每一周期由5个上升浪和3个下跌浪组成。艾略特波浪理论将不同规模的趋势分成九大类,最长的超大循环波是横跨200年的超大型周期,而次微波则只覆盖数小时之内的走势。但无论趋势的规模如何,每一周期由8个波浪构成这一点是不变的。

一般行业周期是简单地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这种观点比较僵化地看待行业周期发展规律,忽视了行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波动问题。艾略特波浪理论同样可以适用于一级市场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判断行业周期的发展规律,适时把握投资节点,以动态的方式看待企业价值变化,从而使得企业估值更加契合行业发展周期,也更具有长期的合理性。

为了更形象说明将艾略特波浪理论用于企业估值,笔者结合自身工作,以下以新能源汽车行业为例进行说明。下图是笔者及所在公司团队通过对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长期的观察与研究所得出的行业周期图。

图1 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周期图

如果在新能源汽车行业进行股嗤蹲剩在明确了整个行业发展周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在2007年7月份左右、2013年9月份左右、2017年1月份至2017年6月份左右,是投资新能源汽车行业比较合适的时间窗口,这个时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企业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蛰伏期,大浪淘沙,优胜劣汰,具有护城河优势的企业将在这个时点快速崛起,此时的估值更加具有合理性;如果错过了上述最合适投资的窗口期,而错误选择在2009年6月份左右、2016年1月份左右、2020年左右进行投资,一方面企业经历前一段上升浪的快速发展后,若仅仅以财务模型判断估值肯定畸高,而随后行业风向即快速下跌,基于财务模型的估值由于未预见到周期的波动性将无法撑起高估值,而导致估值泡沫破灭。

(三)综合利用多种估值方法工具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谈谈不同估值方法工具存在的使用误区,以及应该如何综合利用多种财务模型工具进行估值。

首先,不能简单地使用P/E作为估值指标。P/E=股价/ EPS(每股盈利),EPS容易存在很多一次性利润,P/E指标的逻辑是当投资机构收购一家企业时,愿意为企业现在的利润支付多少倍数,这个利润应该剔除所有非经营性、不可持续的利润,得到一个经营性可持续的利润。使用P/E进行估值时,若考虑的是企业的可持续盈利能力,则P/E是一个可用的比率。

其次,不能简单地使用P/B作为估值指标。P/B指标的逻辑是判断现在的股价占企业每股净资产多少比例,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虽然高出但溢价较少,投资机构对企业估值安全边际较高。但是需要考虑到管理层通过回购股权或分红的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到企业净资产的大小。

再次,不能模型化地使用DCF(自由现金流折现)。几乎所有的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都需要预测3-5年的未来的自由现金流,然后出现一个“终止值”(Terminal Value)。预测3-5年的财务数据准确性非常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里的终止值占到了模型里股票价值的50%以上。因此,只要终止值发生一点变化,整个估值可能相差巨大。而且这个终止值对折现率比较敏感,将折现率下调1%,企业估值可能上升1倍。可以利用这个模型进行逆向思维,反推现在估值处于什么水平。

最后,综合利用多种估值工具判断企业价值,需要遵循以下逻辑:(1)企业目前资产值多少,利用P/B指标并辅以重置成本工具进行判断;(2)现在企业的正常化利润是多少,剔除一次性利润,利用P/E指标并辅以EV/EBIT工具;(3)企业成长性如何,需要判断企业的护城河以及行业的周期性。

参考文献:

[1]徐继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分析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2年

[2]李杰,杨波.VC、PE对投资项目进行估值的方法[J].产权导刊, 2009年9期

第3篇

新三板不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创新,而且,也打开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挂牌上市之先河。自从新三板开通以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为市场所热捧。当然,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增可以一次审批,多次增发;对于定增价格、锁定期也没有限定,只是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在新三板目前流动性较差的状态下,这种价格永远只是浮盈,没有买方,不能落袋为安,更像是击鼓传花一样的游戏。再比如,有些挂牌新三板的VC/PE机构的天价估值,高达77%的内部收益率,让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估值虚高。

从监管层来看,能够及时发现新三板挂牌中的一些风险隐患是好事情,但是,我又不赞成政策上忽高忽低、忽上忽下的做法,这种做法对市场会造成巨大伤害。作为政府机构,在最初顶层设计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既要考虑到中国国情,也要吸取国际上多少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和过往朝令夕改的教训,要把制度设计好,而不是政策出台后再大修大补。

现有新三板挂牌中所存在的问题,包括私募机构挂牌新三板的问题以及其他实体企业挂牌的问题,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可以通过调整就能解决的。有些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挂牌新三板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私募机构是新三板市场的“抽水机”,其大量募资不利于实体企业融资。但持这个观点的人应该看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获得融资后主要还是投向实体企业,而且,基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具有更强的专业性的特点,它们的投资行为可能更有利于那些具有核心竞争力或巨大潜力与爆发力的实体企业脱颖而出。

除此之外,不容忽视的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仍是我国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一个短板,我国所能吸引到的创业资金甚至赶不上只有835万人口的以色列,以至于以色列的人均创业资本是我国的80倍。这种状况与我国当下提倡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极不相称。因此,站在资本的角度讲,对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鼓励与支持,就是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就是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

我非常认同对已经挂牌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需要进行规范和治理,但不能动辄采取暂停的做法,这对那些没有挂牌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极不公平的,而且,因为少数已经挂牌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需要治理或规范就暂停整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挂牌,更有可能被视为对该领域的歧视。因此,建议政府机构在进行防控金融风险的工作时,尽量减少过分“震荡疗法”,能够个案处理的就个案处理,能够适度调整的就适度调整,而不要轻易地针对某一个领域“一刀切”。与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要积极疏导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

从企业层面看,无论是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一定要保持定力。无论政策如何调整,最重要的是要把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上去。而且,企业不要只盯着上市,更不能为了上市而上市。毕竟,上市只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途径之一。像华为那样不求上市、专注于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同样也做到了世界500强。同时,上市途径也有很多,正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不一定非要上新三板,也不一定非要在国内上市。

第4篇

在运用以《<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公式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胜利和公布年度业绩存在间隔,因此在取得投资的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往往无法同时获得被投资企业年度损益数据,也就无法等出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这正是实际运用该公式的困难所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价它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府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波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据此可以归纳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处理要点:①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投资成本作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贷:银行存款。③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合。利时,按应收取的股利金额作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③获得被投资单位损益数据时,按照《指南》中计算“被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和“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的公式计算判断是否产生了清算股利,若有则按计算出的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作会计分录: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注意的是: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并不计入投资成本;相反,取得投资后宣告的现金股利,则应当在宣告当期确认为投资收益。确认投资收益的分录②和冲减投资成本的分录③可能不在同一会计年度,只有获得了被投资单位损益数据并且经过计算产生了清算股利才作分录③。

例:A企业1996年1月2日购入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11万元。C公司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10万元。C公司1996年实现净利润40万元,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万元。

①1996年1月2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11万元;贷:银行存款11万元。

②1996年5月2日C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借:应收股利1万元;贷:投资收益1万元。此时无法确认是否产生了清算胜利,故无需冲减投资成本。③假定在1997年3月5日获悉C公司1996年度实现净利润物万元,据此计算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40X10%X12/12=4万元,计算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10X10%-4=-3万元<0,计算结果小于零,说明未产生清其股利,故无需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④1997年5月1日C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3万元;贷:投资收益3万元。同时计算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0+30-40)X10%-0=0,计算结果等于零,也说明未产生清算股利,此时无需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刘玉勋

第5篇

[论文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现金股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第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第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第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对于以上4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在采用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时,符合第一和第四两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就采用权益法核算。

所谓成本法,就是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人账,不随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增减而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投资企业接受的现金股利全部属于投资以后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计净利润.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将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I: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以30万元的价格购人乙企业10%的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2万元,款项均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和次年初宣告发放上年的现金股利情况见表l。

甲企业每年的会计核算如下(单位:万元):

1.2006年1月1日。甲企业购人股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32

贷:银行存款32

22007年2月。乙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15

贷:投资收益15

3.2008年2月,乙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2

贷:投资收益3.2

4.2009年2月,乙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

贷:投资收益3

二、投资企业接受的现金股利不全部属于其投资以后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计净利润。即接受的现金股利有属于投资以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就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冲减和冲回的计算,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其实认真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的原因。对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后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简称为累计已收现金股利)超过投资企业从投资开始到上年末至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利润的持股比例数(简称为累计应收现金股利)的差额。即累计已收的现金股利大于累计应收的现金股利,就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多付的现金股利是来自于投资企业投资以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对于投资企业收到的投资以前被投资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只能冲减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分以下两种情况,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核算中运用更为简便。

(1)当投资企业累计已收现金股利大于累计应收现金股利,按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应属于投资企业的投资期)×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借贷之间的差额。计人“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当投资企业累计已收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累计应收现金股利。按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如果投资企业以前曾经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现在全额再冲回“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两者之和,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也符合上述提到的投资企业接受的现金股利全部属于投资以后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情况)。

例2:甲企业于2005年1月1日以l00万元的价格购人乙企业60%的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万元,款项均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和次年初宣告发放上年的现金股利情况见表2。

根据表3中的资料.对甲企业每年的会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1.2005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103

贷:银行存款103

2.2005年2月,累计已收现金股利l2万元>从投资开始至上年(2004年)末投资以后累计应收现金股利0万元,符合第一种情况,所以,借记“应收股利”l2万元,贷记“投资收益”0万元,借贷差额计人“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分录应为:

借:应收股利12

贷:长期股权投资12

3.2006年2月,累计已收现金股利36万元>从投资开始至上年(2005年)末投资以后累计应收现金股利18万元,符合第一种情况,所以,借记“应收股利”24万元。贷记“投资收益”18万元,借贷差额计人“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24

贷:投资收益18

长期股权投资6

4.2007年2月。累计已收现金股利585万元>从投资开始至上年(2006年)末投资以后累计应收现金股利48万元,符合第一种情况,应借记“应收股利’2Z8万元,贷记“投资收益”30万元,借贷差额计人“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22.8

长期股权投资72

贷:投资收益30

5.2008年2月。累计已收现金股利70.8万元

借:应收股利12

长期股权投资10.8

贷:投资收益22.8

6.2009年2月。累计已收现金股利100.8万元

第6篇

关键词:CEO;年薪报酬;R&D投资;中国

1.引言

本文以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按照控股权性质差异,将企业划分为国有控股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企业,分析在不同控股权性质条件下,CEO年薪报酬对公司研发投资的影响关系,本文研究结论不仅能够进一步拓展公司治理和研发投资等相关理论,而且能够为现代企业如何优化CEO报酬契约等方面,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

2.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在国有控股企业,由于所有者“虚位”,CEO不仅具有自定薪酬的权利,而且具有绩效考核的控制权,为了规避研发投资的高风险性,大部分企业主要将销售收入和当期利润作为绩效考核和年薪支付的依据,而忽视研发投资的变量作用;对于非国有控股企业,所有者不存在“虚位”现象,控股股东对CEO年薪契约设计和年薪支付具有严格控制权,控股股东从自生利益最大化出发,在CEO绩效考核和年薪支付时,往往将研发投资的作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变量(刘振,2014)。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 1:在非国有控股企业,CEO年薪报酬对公司研发投资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关系。

假设2:在国有控股企业,CEO年薪报酬对公司研发投资影响关系不显著。

3.研究设计

3.1模型设定

根据研究假设,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设计CEO年薪报酬对研发投资的影响关系模型如下:

在模型(1)中,RD_Ot为被解释变量为,LnCEO_Pt为测试变量,控制变量为CEO_SRt、CEO_SRt2、CEO_SRt3、RD_Ot-1、BD_STt、LEVt和 LnCsizet;表示回归模型的常数项;-分别表示各项变量的系数,表示回归模型的误差项。各变量的名称、符号和定义详细内容见表1:

被解释变量(RD_Ot):借鉴了刘振(2014)等的设计指标,选取了当期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RD_Ot);在稳健性检验时,采用了当期研发支出占总资产比例(RD_Tt)。

测试变量(LnCEO_Pt):借鉴了刘振(2014)等的设计指标,在选取CEO年薪变量时,为消除差异性采用了当期CEO年薪自然对数(LnCEO_Pt)。

控制变量:(1)为了检验高管持股比例对研发投资是否具有区间效应影响关系,在模型中引入了高管持股比例(EXE_SRt)、高管持股比例的平方(EXE_SRt2)和高管持股比例的立方(EXE_SRt3)三个变量。(2)国内外研究发现公司治理对企业研发投资具有影响关系,故在模型中引入董事会结构(BD_STt)作为公司治理变量。(3)企业研发投资具有连续性,当期研发投资受到前期研发投资的影响,故在模型中引入上期研发投资变量(RD_Tt-1)作为研发投资惯性变量。(4)由于研发投资具有高风险,为了降低风险,企业一般偏好负债率低的资本结构,故在模型中引入财务杠杆变量(LEVt)。(5)国内外研究发现公司规模对企业研发投资具有影响关系,故在模型中引入公司规模变量(LnCsizet)。(6)为了揭示不同行业技术发展情况和不同年份经济景气情况对公司研发投资的影响关系,故在模型中对行业(Induk)与年度(Yearj)进行了控制。

3.2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样本来自2007-2012年中国深沪上市公司,并对研究样本进行了合理的筛选,其步骤如下:(1)剔除金融类公司;(2)基于ST公司和*ST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可能会出现异常变动,剔除ST公司和*ST公司;(3)为了检验研发投资的滞后效应,选取具有连续两年披露R&D的上市公司,并剔除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4)对于主要连续变量,运用箱线图探测其是否存在异常值,对于出现异常值的变量,运用Winsorize 进行缩尾处理。

4.实证结果分析

4.1描述性统计结果与分析

本文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

在表2中显示:(1)全样本当期CEO年薪报酬的自然对数的平均值为12.963,标准差为0.707,最小值为11.097,最大值为14.634,国有控股企业当期CEO年薪的自然对数的平均值为13.011大于非国有控股企业的12.921,说明国有控股企业CEO薪酬设计中年薪报酬占较大比重。(2)全样本CEO持股比例平均为3.6%,标准差为0.071,最小值为0.000,最大值为0.216,国有控股企业CEO持股比例平均为0.2%,远远小于非国有控股企业的6.6%,说明国有控股企业CEO股权激励较弱,而非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较强。(3)全样本企业当期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平均值为0.046,标准差为0.052,最小值为0.000,最大值为0.166,国有控股企业当期研发投资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平均值为0.036小于非国有控股企业的0.054,非国有控股企业研发投资效用更高。

4.2回归结果与分析

由于非国有控股与国有控股企业的CEO薪酬契约设计不同,对CEO研发投资行为的影响不同,对全样本公司数据进行分析不具有现实意义,所以文章对非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区别分析。表3显示:(1)从CEO年薪报酬的自然对数(LnCEO_Pt)对研发投资强度(RD_Ot)的影响关系来看,在非国有控股企业,回归系数为0.00332,并在10%水平显著,说明CEO年薪报酬对公司研发投资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关系,假设1通过验证,研究结论进一步验证了刘振(2014)的结论。在非国有控股企业,回归系数为0.00799,但是关系不显著,说明CEO年薪报酬对公司研发投资影响关系不显著,假设2通过验证,研究结论也进一步验证了刘振(2014)的结论。

5.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上述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了以下稳健性检验:在上述回归方程的基础上,更换部分指标数据,将当期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RD_Ot)和上期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RD_Ot-1)替换为当期研发支出占总资产比例(RD_Tt)和滞后1期研发支出占总资产比例(RD_Tt-1),在相同的回归方程中,对2007-2012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全样本数据、非国有控股企业数据和国有控股企业数据进行回归计量,回归结果见表4。回归结果与上述研究结论基本一致,说明上述研究结论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研究结论

本文以2007-2012年间中国沪深上市企业的数据为样本,运用了回归方程模型和普通最小二乘法,研究了CEO年薪报酬对研发投资的影响关系。研究发现,在非国有控股企业,CEO年薪报酬对公司研发投资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关系;而在国有控股企业,CEO年薪报酬对公司研发投资影响关系不显著。从研究结论可以看出,CEO研发投资行为主要基于CEO年薪报酬的考核。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企业研发投资的强度低下,创新能力欠缺,企业价值的增长缺乏动力,通过研究不难发现,其主要根源之一是CEO年薪报酬设计和考核的不合理。

参考文献:

[1]高雷,宋顺林.高管报酬激励与企业绩效――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财经科学,2007(04):96-104.

[2]唐清泉,甄丽明.管理层风险偏爱 薪酬激励与企业R&D投入――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研究[A].经济管理,2009(05):56-64.

[3]王燕妮.高管激励对研发投入的影响研究――基于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A].科学学研究,2011(07):1071-1078.

第7篇

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运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时,需要结合以前年度的相关数据进行累积、比较,同时考虑上下限的制约加以判断,处理起来相对比较复杂,如果会计人员思路不清、或理解有误、或进行了不恰当的人为简化,很容易在会计处理中出现一些错误,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为了方便准确地对投资收益和投资成本进行核算,可通过设置“辅助账”的办法来进行辅助计算。具体做法是把难懂的准则规定和复杂的计算公式通过“辅助账”中各栏目的关系表现出来,使“辅助账”既能简化计算,又有备查作用。

一、计算公式的解析与简化

《200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公式: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①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②]×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1)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2)

公式(1)中,①×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累积应得

②×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累积实得

公式(1)可简化为: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累积实得-累积应得-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由于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在下年分配,“本年实得”对应“上年应得”,因此累积实得的截止日是本年末(或本期末),而累积应得的截止日是上年末。

实际上,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时,每年都要重新计算累积实得和累积应得,进行比较的是累积数。两个累积数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个收回数也是累积收回数。即:累积实得-累积应得=累积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则: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累积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公式(2)可简化为:应确认投资收益=本年实得一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二、辅助账的设置

设计辅助账的基本格式如表1:

计算公式里各项目之间的关系,体现到“辅助账”里按栏目来表示就是:B-D=E,F=E(本年)一E(上年),G=A-F。

在每一年度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可根据相关资料确认本年实得数A和上年应得数c,填入辅助账中,算出累积数,再根据B、D计算E,根据E计算F,根据A、F计算G,即可很容易地完成辅助账的登记。然后投资企业可根据相关原始凭证,结合辅助账的记录,填制记帐凭证,按A栏记“应收股利”,按F栏记“长期股权投资”,按G栏记“投资收益”。

在实际运用时,辅助账的格式及各项目内容可以在基本格式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来灵活调整。如,对于应确认投资收益数G栏,可以在“确认投资收益”下再细分“本期”与“累积”两栏,直观地反映从取得投资到持有至今所获得的总投资收益情况;对于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F栏,可以在“调整初始投资成本”栏下再细分“冲减”与“转回”两栏,大于O记冲减栏,小于0记转回栏。还可以在“应得”前面加上一栏“被投资企业上年实现净利润”,使应得数的计算依据更直观,使辅助账的备查功能更全面。如果被投资企业每年分配两次或更多次股利,则只需把“本年”和“上年”改为“本期”和“上期”即可。也可以设置成电子辅助账,仅输入A和C两栏数据即可自动完成登记,更方便、高效,可开发的功能更多。

三、辅助账的运用

[例]甲企业2005年4月1日购入乙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按成本法核算,持有期间乙公司实现净损益及分派现金股利情况如下:2005年4月25日宣告分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320万元,2005年实现净利润720万元;2006年4月27日宣告分派2005年度现金股利450万元,2006年亏损200万元;2007年不分派现金股利,2007年实现净利润660万元;2008年4月22日宣告分派2007年度的现金股利200万元。

解析:乙公司2005年4月25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企业本年实得32万元(320×10%)。2005年分派的股利是2004年实现的净利润,是甲企业投资之前的,甲企业不应该享有,因此截止到上年末的应得为0。2006年应得54万元(720×10%×9÷12)。2007年乙公司不分派股利,甲企业不做账务处理,只需在辅助账上记录本年应得数以备查即可。其它年度的实得数和应得数则很容易确认。把A、C两栏数据填入辅助账,即可计算出其他项目,填制完成的辅助账见表2:

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累积应冲减小于0,表示该转回。按照“转回数不能大于已冲减数”的原则,小于O则按0来套公式计算F,即F=O(本年)-23(上年),这样算出的转回数最大值为已冲减数23万元。假如2009年的E栏也小于0,则2009年F=0-0。为避免算错,设计辅助账格式时,也可以在累积冲减栏下再细分为“应冲”与“实冲”两栏,小于0的在“实冲”栏记0。

根据辅助账的记录,2005年即投资当年累积实得32万元,超过累积应得0,超额32万元全部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2006年累积实得77万元,大于累积应得54万元,超过应得的实得部分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累积应冲减23万元,已冲减32万元,应转回来9万元,确认的投资收益累积54万元不大于累积应得54万元。2008年实得20万元,累积实得97万元,小于累积应得100万元,本期转回23万元,确认投资收益43万元,表示应得部分尚未分完,实得现金股利全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以前年度累积冲减的成本全额转回。

运用辅助账辅助计算的结果完全符合准则的规定,与单独分析或套用讲解中的计算公式计算的结果是一致的,事实上也应该一致,因为辅助账就是计算公式的集中表现形式。

第8篇

一、注册制的定义及特征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注册制的核心在于发行人,发行人必须充分、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地披露信息,发行人对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注册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审查, 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 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不公平, 或发行者描绘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与核准制的事前控制相比,注册制更主张事后控制。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 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将有更大的话语权。这也是注册制与核准制之间最大的不同与区别。

二、注册制下,中小投资权益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市场不健全可能带来的风险

注册制的理论设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 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 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 证券市场本身会自动作出择优选择。但在实际中,将股票的发行更多地交由市场来选择,可能存在难以预料的风险:一是在现实中不存在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特别是在新兴的证券市场中,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各市场要素不可能自由发挥作用;二是市场机制运行的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不能有效规范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运做的行为,市场就不能有效传递信息,这将会影响或误导中小投资者接受信息、分析判断信息和进行理性投资。

(二)法律不完善可能使中小投资者权益不能保障

从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我国对于证券投资者的保护立法工作一直在不断补充与完善中,但有相当一部分法律仍处于空白阶段或存在滞后、实用性不强等问题。特别是股票发行从实质性审核过渡到形式审核,更需要有配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否则恶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就会屡见不鲜。一是在注册制下,发行人、中介机构等主体参与市场运营的自由度更大,如果没有匹配严格的惩治措施、退市制度等,中小投资者可能会因发行人、中介机构虚假信息、故意瞒报重大事项、甚至造假而利益受损;二是中小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维权无门、维权成本高、民事赔偿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而放弃利益诉求。

(三)中小投资者自身的局限性可能使其权益受损

注册制下,由于证券监管机构只是对发行人是否充分、完整披露了相关信息负责,所以中小投资者需要对发行人所披露信息的质量和所发行股票的价值进行判断,这就对中小投资者的专业知识、信息获取能力、市场分析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运行中,中小投资者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经常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由于中小投资者比较分散,虽然整体数量较大,但实际中很难形成合力在证券市场与大股东等内部人进行博弈;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财务、法律、证券等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实际中往往表现为靠经验、盲目跟风等的赌徒心理,这就有可能被虚假信息欺骗,也有可能因专业知识不足而做出误判,导致其权益受损。

三、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证监会主席肖钢称,注册制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修改现行证券法,也需要市场参与主体,包括会计师、投资银行有能力去做调查。他强调,中小投资者的权利保护要加强,这需要司法制度改革特别是民事赔偿制度的改革。由此可见,在注册制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一套与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匹配的法律、法规

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必然伴随着证券市场各参与者的角色转变,因此必须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要从梳理《证券法》、《公司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着手,查找出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或缺陷,进一步进行修订。在实践中,要积极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措施,比如通过建立法律集团诉讼制度和完善退市制度,不仅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能对铤而走险者形成巨大的震慑,让违规者付出惨重代价。

(二)中小投资者专业素养的培育

在注册制下,中小投资者将直接参与到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真伪的鉴别、价值判断和行业分析等专业性较强的事项中来, 因此需要不断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判断能力、监督能力和市场分析能力等,才能在纷繁复杂的股市信息中去伪存真,淘汰虚增业绩、恶意隐瞒重大事项等垃圾股票,真正将有限的资金投资到有潜在价值和增长潜力的优势蓝筹股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中小投资者专业素养的培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中小投资者要具有财务、税务、股票、股市等基础知识,能够读懂上市公司所的各类财务报表、理解财务数据的含义、明晰财务指标之间的勾稽关系;二是要有风险意识,中小投资者要掌握股市运行规律的客观规律,培养风险意识,能够从宏观上对股市运行的大势做出初步研判;三是要具分析、判断能力,能够深入了解和分析自己所购买股票的行业发展、具体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运营现状及发展潜能,遵循客观规律,不盲目跟风;四是要有监督能力,能够主动识别侵犯自身权益的违规、违法现象,并能利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第9篇

论文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定向募集获得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并通过上市、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作为退出机制,出售所持有的股权获利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作为先进的投资模式,是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结果,其运作方式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了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增值,同时提供了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因而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认可。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上市发行的重要融资手段。

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起源于风险投资,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因此风险投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代名词。在改革开放初期,私募股权投资的雏形是政府发行并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直接从事创业投资。1984年,国家科委(科技部)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提出了建立创立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建议。1985年9月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接下来又成立了“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中国科招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等。早期创业投资公司的特点主要是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设立的。1995年我国通过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鼓励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对我国进行风险投资。1996年,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开始进军中国市场,由美国国际数据集团(DG)投资设立的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美国太平洋风险投资公司成立。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逐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不仅引起国内各界的密切关注,也吸引了众多外资股权基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各类机构将近5000家退出机制,投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诸多方面。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中国己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进入2010年以来,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接连暴发,美国经济复苏乏力,全球经济依旧震荡前行,尽管中国经济也存在通胀预期和资产泡沫,但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稳定金融、发展股权投资的政策措施,强有力地保障了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持续发展。

1. 募资情况

清科研究中心调研结果显示,2010年上半年新募基金个数方面回升到了2007年的历史高点,共有3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环比与同比分别上涨68.4%和190.9%。新增资本量方面增长更为强势,上半年共募集190.26亿美元,环比上涨84.6%,同比上涨616.9%,并超出去年全年募资总额。人民币基金续写了09年的崛起势头,随着境内资本市场退出渠道完善,募集和退出的双重利好使得人民币基金热潮涌动,优势日益显现。2010年上半年,共有26支新人民币基金完成募集,环比及同比涨幅分别达到73.3%和333.3%。

第10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投资收益 累积净利润

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是指企业长期持有、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投资。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旨在通过股权投资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施加影响,或为长期盈利,或是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随着我国风险投资队伍的不断壮大,长期股权投资被更多的企业所重视,因而规范与完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也显得愈加重要与迫切。

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规定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年版)一书中进一步阐明,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以800万元价格购入未上市的乙公司3%股份,并支付相关费用3万元,甲公司采取成本法对该投资进行核算。乙公司于2007年3月宣布分派利润900万元,2007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2008年4月,乙企业又宣布分派1600万元利润,当年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

按照上述会计准则的规定,甲公司2007年3月从被投资单位乙公司取得利润27万元(900×3%)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7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

甲公司2008年4月取得乙公司利润48(1600×3%)万元时:

应冲减投资成本=

(900+1600-1000)×3%-27=18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

48-18=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8

贷:长期股权投资 18

投资收益 30

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有关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规定

根据财会[2009]8号文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沿用上例,甲公司2007年3月从被投资单位乙公司取得利润27万元(900×3%)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7

贷:投资收益 27

甲公司2008年4月取得乙公司利润48(1600×3%)万元时,直接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8

贷:投资收益 48

很显然,无论是投资当年还是以后各年度,收到红利一律不冲减投资成本,全部计入投资收益。

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解释的积极意义

1.简化了确认投资收益的计量难度与会计处理的复杂性。

无论是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还是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处理一直比较繁琐,这不仅增加了初学者学习的难度,也使得企业会计实际操作起来,在每年分得利润时,都要追溯到最初投资至当前被投资企业累积净利润,无论是获取被投资方各年净利润的数据还是会计操作,都变得较为困难。由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将每年获得的红利一律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既利于理解,也方便了会计人员的实务操作。

2.新会计准则解释真实反映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经济实质。

按照定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增加或收回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始终反映其初始成本,账面价值不会因被投资方产生的净损益变动而变动。但

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都强调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与从投资后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积利润份额挂钩,更多体现了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精神,即投资收益与被投资方产生净利润变动联动,却与成本法的基本内涵有所背离。新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很好地还原了成本法的本来面目,即收到的红利一律与投资账面价值无关。

四.成本法下投资收益新旧会计政策可能产生的财务影响

1.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成本法下投资方都是在被投资方实际宣告分配红利时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产生净损益当期均不需确认应享有的损益份额。所以,无论被投资单位盈亏,只要其不宣告分配利润,新旧会计政策对投资方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均不产生影响。

一旦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红利,由于原准则规定在投资当年以后的各年份中,被投资方一旦宣告分配利润,投资方即有可能在确认投资收益的同时,对于收到的超过被投资方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因而会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下降,从而影响企业资产总额;同时由于所收到的红利中部分冲减了投资成本,也使得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减少,利润数额有所下降。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则将收到红利均记入投资收益,不会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会使得投资企业利润表利润额比较原规定总体有所提高。

2.消除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以实际分得的红利金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而按照会计准则的原规定,因成本法下的应收股利中部分冲减了投资成本,从而使得当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所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出台,会计上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及金额与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致,既简化了会计核算,也消除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很好地体现了会计法规与税法间的协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人民出版社;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文件;

5.刘永泽主编,《中级财务会计》(第二版),2008,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11篇

关键词: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投资收益

现行准则下,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形成过程,

企业合并是目前企业会计实物处理中出现的比较多的一项交易和事项。特别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有时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减少同业竞争,或者提高市场占有率等,往往会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来实现。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一些大的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的壮大也基本上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的。

企业合并按照法律形式可以划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仅对控股合并下合并方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现行准则下的核算方法的改变中某些问题予以探讨。

1 两种准则下核算范围之比较

在现行准则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的适用范围的调整

在现行准则下,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原来的权益法转变为现在的成本法。

2 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为成本法的原因

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原因,可以归纳为:

(1)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相协调

根据现行准则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在拥有子公司时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也就是说,母公司要把其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要纳入到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范围当中来。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的时候,是把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都并入进来,那么,由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如果考虑资产负债便的影响,它所实现的资产的增值,已经反映到了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当中。所以从合并财务表这个角度来考虑,对子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上体现的是实质上的权益法。那么,对子公司的这部分权益法的信息,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能够体现的情况下,在日常的账簿核算和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这部分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原则上可以避免信息的重复。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存在不足

照旧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这样处理有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等弊端。原因如下:

权益法下确认的未实际分派的投资收益,对投资企业来说只是理论上的增值,能否实现还受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权益法把未实现的投资收益提前确认,与谨慎性原则不符。

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通常大于其实际收到的股利,这会导致利润分配所需的现金流出大于股利收回的现金流入;而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可以保证在当期或近期内收回现金。

此外,也有投资方利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关系,运用权益法粉饰报表。改用成本法后,投资方的利润不受被投资方盈亏的影响,使原按权益法确认的未实现投资收益不能进入利润表,提高了投资方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质量,使投资方的业绩更加真实,降低了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3)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对外报告分成两个层次:

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企业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子公司投资的情况下,对外报告财务情况时,原则上都采用权益法,也就是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报表时采用权益法。同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当中,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也是采用权益法。

单独财务报表。它是同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从国际会计准则来看,既然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子公司权益法的投资已经在合并报表中有所体现,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对这三类投资都是应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的。

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便于编制调整与抵销分录。而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其母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即使存在虚增的情况,也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因此,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既能提供整个企业集团的信息,又能提供投资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

3 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方法的思考

投资收益的确认是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关键点。以下根据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及会计处理进行探讨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该适当简化。

现行准则中,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的确定:

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自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公式: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综上可知,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处理比较复杂。一方面要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差;另一方面当情况发生逆转时又要将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转回,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等于其初始投资成本,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转回的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和。

此外,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相关的计算和调整比较繁琐。而成本法核算的本意就是将非重大影响事项采用简化处理,因此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进行适当简化,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促进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第12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评估 ;会计影响

一、相关概述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评估行业在评估领域和评估范围上不断拓展,已经从原先的不动产评估逐步向着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等方向发展,拓宽了资产评估的空间和作用。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已经不再是针对单个资产或者几项资产的评估活动,而是能够实现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整体价值的评估。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所涉及到的金额往往都比较大,能否确保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保障企业投资安全和企业投资权益,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性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根据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实际需求,围绕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需要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和方式,在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和评估理论的基础上,切实提升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部分权益的投资。在实际的投资活动中,大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活动都是将企业作为投资ο螅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有必要围绕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明确被投资者股东权益和企业价值情况。在进行投资评估范围界定时,其股东权益价值既可以是部分权益价值,也可以是全部权益价值。通常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了股权投资和股票投资两点,投资者在对这些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也主要是针对股票投资评估和股权投资评估这两点来开展工作。

第一,股票投资评估。对股票投资进行评估时,其评估的对象既可以是上市公司股票,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股票。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应当针对股票投资的不同类型,采取合适的、针对性的投资评估方法。围绕股票投资评估,对评估内容的选择上科学划分,在确保合理性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对象的界定。除了上述的股票类型划分之外,也可以根据其他划分标准,对股票投资评估内容进行科学的选择。一方面,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需要对被投资对象的经济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全面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充分考虑公司股票价格跟生产经营情况之间的关联,减少证券市场波动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造成的的严重冲击。另一方面,还应当根据股票的收益情况以及风险承担的情况,将股票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由于股票波动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同时也不可预测,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将其作为不保本型投资来进行处理,这也表明了股票投资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投资收益的巨大变动性。

第二,股权投资评估。在管理实践中,股权投资最明显的特征是表现在股权投资在管理控制上的权利。它具体是表现在投资企业能够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控制,或者跟被投资企业一起共同实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也就是说投资企业依靠股权控制能够对被投资企业产生控制权。在具体的投资实践中,投资企业要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权控制,主要是依靠在被投资企业中选派股东等控制方法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通过这些股权控制方法,投资者能够有效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中。

三、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方法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分为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两种。这两种方法具有各自特点和适用范围,同时也会对会计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来讲,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主要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相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最为常见的一种方法,进行相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应当首先确定标准比率,并将以这一标准比率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在确定好标准比率之后,在资本市场中选取跟被评估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具有较高类似度的其他几家企业,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出这些类似企业的参考比率,最后依靠计算所得出的参考比例和被评估公司的指标进行相乘,得出被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投资者在使用相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又会根据使用参考比率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市盈率法和市净率法两种,这两种方法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指标来计算出被评估公司的企业价值。

市盈率法。市盈率就是将企业的市场价值跟企业的净利率进行对比,所得出的比率为市盈率。通过计算市盈率能够体现出投资者对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利润能力的认可。在进行市盈率计算时,可以按照具体的计算内容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是当期市盈率,另一方面是预期市盈率。当期市盈率是将企业的当期净利润按照企业的市场价值进行比值计算后所得出的市盈率,当期市盈率的计算结果可以有效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的历史盈利能力,而预期市盈率则是通过将对其被投资企业预期净利润除以公司市值之后所得出的比率,预期市盈率的计算结果能够有效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其生产经营能力和净利润情况,这两种市盈率的计算结果分别体现了被投资企业的历史盈利能力和预期盈利能力。市盈率法适用于周期性弱的公司,如公共服务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市盈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有着自身的优缺点。其优点是市盈率这一指标计算相对比较容易,所获取的数据也比较简单,用户通过简单的计算步骤获得这一指标,并依靠这一计算结果更为明确地获得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投入产出以及其收益的状况。与此同时,使用市盈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涵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政策,能够依靠这一指标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风险进行合理分析和评价。同时市盈率法也有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计算市盈率时,应当明确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数值为负时,并不代表被投资企业的整体价值为负,因此当市盈率计算结果为负数,并不能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产生实质性作用。另一方面,在计算市盈率时,所获取的公司利润指标往往会受到被投资企业管理者的影响,如果被投资企业利润指标波动范围比较大,也会影响到市盈率法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市净率法。市净率法所体现的是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市净率发可以划分为当期市净率和预期市净率两种。市净率法跟市盈率法具有相同点,其相同点主要是体现在两者都是通过预期市净率来对被投资企业未来的企业价值情况进行评估,能够体现出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的本质。使用市净率评估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方面,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在呈现负数的情况时,能够通过补充市盈率方法对被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依靠市净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在计算相关指标时,所需要的股权账面价值指标获取相对容易。同时,假如被投资企业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具有一致性时,采用市净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所得出的结果能够很好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变动情况。跟市盈率法一样,市净率法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假如部分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则采用市净率法往往不科学,得出的结论也具有偏差。另一方面,对于当前的大多数高新技术产业来讲,由于企业股权价值本身并不高,依靠这种方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不合适。另外,假如被投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具有一致性,采用这一方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往往会导致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账面价值相互之间不能够进行科学对比,采用市净率法进行此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所得出的结论也具有偏差。与市盈率法不同,市净率法比较适合周期性强的企业,如银行业、保险业等。

第二,绝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是相比较于相对估值法而言的,绝对估值法这一方法在使用上并不参照于相对指标,而主要是依靠经济附加值等绝对指标来进行计算的,以此来获得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论,计算得出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值。一般来讲,投资者在使用绝对估值法时也可以有比较多的具体方法,通常情况下经济附加值法使用比较广泛。使用经济附加值法进行绝对估值计算计算时,其指标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EVA=NOPAT-(IC*WACC)=IC(ROIC-WACC)

上述公式中,NOPAT表示税后营业净利润,IC表示投资资本,ROIC表示投资资本的回报率,WACC表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绝对估值法的使用科学性,研究者在上述公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了经济附加值法公司价值评估的模型。其公司价值评估模型可以表示为:

Vt=ICt-1++FGA

上述公式中,Vt表示企业评估价值,ICt-1表示t-1期中的投入资本的价值数值,EVAt表示的是第t期EVA值,FGA表示的是未来能够增长的现值。

使用绝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具有一定的优势。相比较于相对评估法,绝对评估法能够准确地计算出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同时能够将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决策跟股权价值之间实现紧密连接。但是,使用绝对值法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在计算绝对估值指标时,其计算过程往往会受到市场中通货膨胀的影响比较深刻,同时也往往产生折旧效果。这些都不利于绝对值法在评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时的准确性,会对评估结果造成一定的偏差。绝对估值法适用于经营稳定、有稳定股利发放的企业。

四、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对会计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结果可以对会计产生一定的影响,它能够为企业会计计量提供必要的核算价值基础,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数据来源。一般来讲,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对于会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会计初始计量的影响。对于被投资企业股权价值的初始计量,主要是反映在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上。投资者在进行初始投资成本计算时,可以将其视作获得投资成果的公允价值,也可以将其视作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所付出的所有价款。如果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结果具有科学性,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决策管理意见,对于提高投资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是对投资企业减值准备工作的影响。如果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低于企业的账面价值,投资者就需要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充分考虑减值准备计提工作,以此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企业财务管理者还应当对被投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准确的核算,避免因为被投资企业价值信息人为操纵所造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偏差,可以依靠第三方减值测试等手段方法,提高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准确性,减少投资损失,提高长期股权投资效益。

另外,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是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的必要过程,通过比较用估值方法计算出的公司理论股价与市场实际股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指导投资者进行具体的投资行为。准确的估值定价可以帮助投资者抓住市场机会、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1]张家凯.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问题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6.

[2]朱智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5.

第13篇

自P2P网贷2007年在国内出现之后,2011年股权众筹也走入中国市场。在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之后,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实现了持续升温,在2014年火爆异常,而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众筹,在经历了前几年静悄悄的发展之后,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成为社会上耳熟能详的时髦词语。但是,相比于同期的P2P网贷市场的火爆局面,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其平台数量、交易规模一直不愠不火,与P2P网贷形成了巨大反差。业界一直在思考股权众筹的难点及未来发展方向,何时股权众筹才能真正破局,迎来自己的春天?

P2P网贷市场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后,迎来爆发式增长局面,平台数量由2012年年底的200多家增长为2014年年底的1575家,同期累计成交金额也由243亿元增长为3829亿元。在P2P网贷行业的蓬勃发展进一步点燃了人们的投资热情之际,众筹平台,尤其是股权众筹无论是平台数量还是交易量等方面均差强人意,根本无法与P2P网贷形成并驾齐驱的态势。

股权众筹四大难点

发展初期的股权众筹,无论在经营模式还是退出机制的设置上都存在众多亟待解决的难题。股权投资,作为与债权投资对应的另外一种投资方式,其从初创项目的筛选,到项目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判断;从项目的估值定价到建立投资人与平台之间的信任关系,股权众筹的发展举步维艰。其与债权投资相比难度主要来自于4个方面。

第一,优质项目少。考虑到项目未来的成长性、想象空间、退出方式等,天使投资的投资概率一般不会超过5%,也就是从100个项目中最多只能挑选出5个项目进行投资,不少天使及VC基金是1%甚至更低的投资概率。而对于债权项目,譬如作为一个服装批发的项目或者一个餐厅,抑或一个国际贸易批发项目,从股权投资角度来看,基本上没有什么投资价值及投资可能;但是从债权角度来讲,只要现金流足够好,有良好的第一还款来源及抵质押物,投资者是很愿意借钱给这样的项目的。因此,从项目的数量来看,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项目存在数量级上的差别。

第二,估值定价难。股权投资是门“科学+艺术”的学问,尤其是股权估值,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之前笔者带领团队专门研究过十几种估值方法,开玩笑的说法是“拍脑袋法”最为靠谱――当然,拍脑袋也是需要建立在足够的行业经验及一定的数据基础上的。即便是一家专业投资机构,在只投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情况下,在估值方面也不一定那么容易与相关方达成一致。另外,进行估值的成本谁来买单?对于二级市场,可以通过高频的交易来确定有效价格,同时,还有专业的机构进行专业的价格评估。但是对于一级市场的股权投资,谁来估值?谁来为估值的成本买单?这些都是非常现实的困难。

但是对于债权项目,投资者不管项目是哪个行业,只要确定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以及合理的利率,就非常易于沟通及达成统一。

第三,需较长时间建立信任。对于不了解、不熟悉的项目和人,因为股权投资绝大部分是溢价增资,在没有建立充分的信任之前,投资者往往会持谨慎、怀疑的态度,仅仅通过项目推介会、项目路演等活动难以建立起投资者对项目的信心。如何搭建起创业项目与投资人之间连接的桥梁,加深投资者对项目的了解,增加项目的可信程度成为平台发展亟待解决的难题。

第四,退出周期长。不同于债权借贷拥有协定的期限与利率水平,可以进行事先约定,并且相对风险较小,股权众筹关注的是创业项目的将来发展,不但收益无法保证,资金回笼期限更是非常不固定。一般来说,股权投资短则两三年,时间长的项目可能需要5年、8年,甚至10年、20年。在此情况下,如何保证投资者的信心,同时建立起资金流动和投资退出的高效渠道,都是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巨大挑战。

面对以上四大痛点,2015年之前,股权众筹一直在努力探索,但鲜有解决之道,现实也印证了这一事实。截至2014年年底,整个众筹市场融资总额仅有9亿元,股权众筹更是少得可怜。

天时、地利、人和下的股权众筹元年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保持7%左右的增长水平,每年有1000多万人的新增就业人口,城镇化趋势不可避免,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人口转移等情况突出。

同时,我国私人财富市场的可投资总量和高净值人群数量持续保持两位数的快速增长,2014年,我国高净值人群规模突破100万,众多高净值客户由实业投资逐渐向新行业和消费服务业靠拢。股权众筹为高净值人群提供了有效的投资渠道,极具发展潜力的互联网金融、O2O、TMT领域的创业项目吸引着大批高净值投资人士的目光。股权众筹打破了传统天使、PE/VC 的投资路径,使小额、分散化、低风险投资成为可能。

与此同时,2015年上半年,一些行背景雄厚,拥有丰富资金实力的互联网巨头及专业投资机构也都纷纷加入到股权众筹的行列中。3月31日,京东股权众筹平台上线;随后,平安集团宣布其股权众筹平台已经完成工商登记;4月11日,阿里旗下的淘宝众筹推出股权众筹业务;6月6日,京北众筹、合伙圈等新兴平台正式上线;6月15日,36氪股权众筹平台上线;7月30日,中科招商旗下云投汇上线。

在政策方面,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创新创业企业。《指导意见》明确了股权众筹发展的意义与业务边界,为股权众筹下一步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后,股权众筹将迎来其迅猛发展阶段。

行业发展的雏形已经形成,大佬们的加入将会加速行业内“淘汰赛”的进程之际,2015年必将成为股权众筹元年。以京东、阿里、平安、京北为代表的新生股权众筹平台的入局,快速提升了行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也着实拉高了股权众筹行业的准入门槛。在这场勇敢者的游戏中,专业和资源成为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第14篇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立法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股权投资基金,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投资基金。

二、股权投资基金立法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也亟待完善。自《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以来,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却迟迟没有出台。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这个总体目标的大背景下,加快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变得日趋重要。本文从一个金融从业者的角度分享对股权投资基金立法的几点看法,希望能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监管法规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外汇及投资收益汇出的监管

目前国内主要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设立以及退出机制的实施都发生在境外,即在国内开展业务的外国创业投资企业,基本上采取在境外注册,在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方式。些创业投资企业并不直接将资金投入所投资企业,而是先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壳公司,再由后者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到国内所投资企业。这也就是一般所谓的“两头在外”,即创投资金来自于国外,退出机制也在国外。外国创业投资者来华投资采取这种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国内项目投资,主要投资在有发展前途的高科技项目,扶植该项目在境外上市,然后择机退出,这种创业资本的流动主要发生在境外。

根据外资风险投资基金“两头在外”的特点,以及近几年人民币升值预期和利率差的双重因素影响,大部分外资风险投资基金愿意在国内设立人民币基金,即外资风险投资基金通过中国境内居民的参与,设立一系列其境外离岸公司的境内外商投资子公司,作为其在境内投资的操作机构。通过这种模式,外资风险投资基金与其在境内的合作伙伴使得整个资本运作发生在境外,并且还扩大了资金的渠道,简化了公司治理机构以及有利于退出机制的实行。然而,这种模式可能造成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境外资产或股权出售时逃避了境内外汇和税收的监管。因此对外资风险投资基金进行适度的外汇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在引入外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这一点同样重要。

(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条款的监管

鉴于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条款都直接翻译自国外。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同,众多国外风险投资基金所常用的投资条款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无法找到相同或相似的规定,从而使得一些项目无法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通过。

比如,对赌条款(又称“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作为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常用的条款之一,其定义是指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在达成投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一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另一方则行使一种权利。这一条款被视为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由于投资者出于投资目的或商业安排上的考虑,对于被投资者的投资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因此投资双方可能会在投资条款中约定下一次投资的条件和规模。相应地作为对价,被投资者应当尽可能实现在投资条款中所约定的再投资条件,包括被投资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净利润必须达到投资条款中的约定;若不能实现,则被投资者还应通过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转让股权等方式补偿投资者。从文字表述上来看,这类条款好比是投资双方的对赌。

对赌协议在商业安排上看似没有任何问题,然而,在相关法律交易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时却会遇到障碍。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以象征性对价转让股权”的这一做法极易被主管部门理解为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资产。如前文所述,对赌协议本身是作为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发挥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避免由于投资者在投资初期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误差以及被投资企业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影响而造成损失。因此,在实施对赌协议的过程中,尤其是被投资者未能达到约定的对赌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必然会启动保护机制来保护其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失,即通常包括以一个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获得更多的控股权。虽然从表面上看是投资者因被投资者未能完成对赌条件而获得了更多的利益,然而实际上投资者却由于被投资者未能完成对赌条件这一事实所形成的企业价值与其投资之初对企业进行的估值之间的差距而受到损失。所以,在启动估值调整机制时投资者更多地是对已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因此这种补偿只能以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进行。由此可见,如何与国外常用的投资条款相协调是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外资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由于外资股权投资机构“两头在外”规避外汇税务监管和通过设立复杂的投资条款来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等特点,对外资参股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从现有公开的信息来看,外资参股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将参照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模式,通过设立类似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由外管局批准额度,允许外资股权投资机构(大多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人民币基金。”

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募集的资金、投资收益的收回都是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的标准货币,避免了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汇出投资收益时在外汇管制、税收征管方面所遇到的常见问题。因为大多数私募基金总部设于香港,基金收益回馈给管理团队、资金汇回香港,却可能遇到换汇、征税、法规等错综复杂问题。虽然大陆与香港地区在CEPA协议中已签订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内容,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收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私募基金在汇出投资收益仍将面临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方面的复杂问题。

三、结语

股权投资基金业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为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金融法律体制,并结合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总体目标,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立法已经迫在眉睫。监管当局在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和相关监管制度时应正视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法律和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庄谦信.中国大陆外商投资企业之法律环境[D].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

第15篇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主要投资于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相对于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具有投资期限长、流动性较差,投后管理投入资源多,专业性较强,投资收益波动较大等特点。

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预算考核存在的问题

目前,股权投资在国内尚处于发展期,预算和考核体系还不完善,实践中存在考核目的不明确,技术欠缺,指标设置不完善等问题。

(一)预算考核目的不明确

股权投资企业预算目标的合理确定极为重要。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预算考核职能开展范围较窄,主要以项目内部收益率为目标,较少关注长期发展战略,无法实现预算考核对战略发展的保障作用。

(二)预算考核技术欠缺

私募股权投资活动面临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如宏观经济景气度、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环境保护风险等,股权投资企业普遍不具备强大的预算考核技术实力,标准化和系统化建设存在瓶颈。

(三)预算考核指标设置不健全

目前,股权投资企业预算考核指标通常采用单一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存在一定片面性,经常导致短期行为的产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平衡计分卡下股权投资企业预算考核体系构建

平衡计分卡是一个综合评价企业长期战略目标的指标评价系统,可以更好地将企业的战略目标转化为一套条理分明的业绩评价体系,能有效避免考核目标不明确、指标设置不健全等问题。股权投资企业使用平衡计分卡构建预算考核体系的思路为:应用平衡计分卡把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战略转换为多维度的可衡量、可操作指标,将指标分解,明确不同层面内容。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特点,企业战略规划可分解为股东(出资人)层面、被投企业层面、内部运营层面、学习和成长层面。

(一)股东(出资人)层面

出资人通常关注股权投资企业财务业绩表现和资产质量。股权投资企业可通过设置现金收益比率,估值增长率,项目内部收益率(IRR)等不同指标对财务业绩进行考核。资产质量方面可参照投后目标、评审报告,对收益偏离度进行考核,并综合考虑行业景气度、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投资期内表现对所投项目进行资产质量分类和打分。

第一,现金收益比率=

第二,估值增长率=

第三,内部收益率是截至某一特定时点,资金流入现值加上资产净值(NAV)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即净现值(NPV)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NPV= C0 +++…++

其中,Cn为每年现金流,r为折现率。

第四,收益偏离度=

(二)被投企业层面

股权投资企业对于客户的价值体现于投后管理方面,包括帮助被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再融资服务,以及提供外部关系网络和资本运营服务等。对于难以量化考核的增值服务部分,可设计调查问卷的形式,由客户对增值服务进行综合评分。此外可对客户保有率、客户获得率和客户盈利性进行定量考核。

(三)内部运营层面

股权投资企业内部运营应做好风险防控,保持日常运营高效。风险防控包括项目评审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满足内外部合规和监管。日常运营包括各项运营制度建设,基金的募集、登记、估值核算、分配和清算等等。股权投资企业风险防控、日常运营高效通常由股权投资企业前、中、后台合作完成。平衡计分卡体系下,通常按着不同侧重点对需要关注的事项采用定性评价考核。

(四)学习和成长层面

股权投资业务的特殊性决定行业人才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学习和成长层面可以从员工满意度、激励和授权等方面构建平衡计分卡。员工满意度指标包括员工流失率、保有率、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培训等。激励和授权通常包括员工业绩与企业业绩绑定比例以及跟投机制的建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