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小农经济的稳定性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小农经济;专业化生产;规模经济;价格波动;机会成本
一、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小农经济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可以承包土地,承包期30年。这种土地制度造成了农村人人有地,但都不多的局面。另外,宪法规定“农民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既不能出卖,也不能转让”;土地的承包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限,这限制了长期投资者受让承包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对国家征地权的滥用导致了土地的过度征用(蔡继明,2007)。这大大增加了受让承包权的风险。楼惠新(2002)认为有三个因素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产权市场不完善,户籍制度限制土地流转。凡此种种使得土地的流转不畅。农民都只耕种自己承包的少量土地,土地很难从种植能力低的人手中流转到种植能力高的人手中。这就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小农经济。
二、小农经济为什么无效率
第一,小农经济损失了规模经济从而减缓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相对于小农经济,规模化生产的好处显而易见:易于实现生产机械化,从而节约成本;规模化经营可以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可以促进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规模化经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新技术的研发。李燕琼(2004)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她通过对日本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研究发现规模化生产导致了较高的专业化和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二,小农经济导致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和偏高。在物资紧缺时期,国家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收购农民的农产品(主要是粮食),这释放了小农经济的生产力。随后国家逐渐放开了农产品的价格,使其市场化。市场化了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繁,使得农民承受了很大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农民开始与当地的龙头企业签订契约以规避风险。然而,市场价格的不稳定使得契约的履约率很低(赵西亮,2005)。据有关资料,农产品相关的契约违约率达到80%(刘凤芹,2003)。事实上,我们认为这种契约是一个零和游戏,且受伤者多是农民而不是龙头企业。无法移除的风险大大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小农经济会内生地产生价格波动。这源于代表性农民特有的成本结构:农民进行小规模农业生产投入的固定成本(土地成本)很小,这是因为由于流转的困难,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很小。由于小农经济很难进行专业化生产,因而农民选择改变种植作物的种类的固定机会成本就很小(考虑专门方便面制造商该行造汽车将产生巨大的机会成本:包括该企业特有的方便面制造技术,铺好的方便面销售渠道等)。这就使得小农经济中农民可以灵活地从种植白菜转而种植芹菜,或者从种植豆角转而种植黄瓜。
另外,也源于农产品行业的特点:靠预期价格下决策,而在下一期获得收益(考虑农民1月份依靠预期价格决定种植大白菜,要到6月份大白菜收获时才能兑现决策的收益)。
由于小农经济的上述两个特点,将会使得大量生产技术相似,依靠自身的预期价格作生产决策的小农以一种难以把握的规律参与到各类农产品生产中,从而造成价格波动。
第四,小农经济将会造成农产品价格偏高。这里是说,小农经济相对于规模生产和专业化经营来讲,将会造成农产品总体上价格偏高。当然,由于小农的预期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相差很多,从而使得某类农产品供给过剩而价格低廉。小农经济由于生产效率不如专业化生产来得高,所以平均成本要高些,价格自然也高一些;再加之小农经济自身也不能有效率的安排生产,会进一步拉高平均成本,拉高价格。
第五,小农经济导致耕地利用的无效率。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小农经济损失了规模经济,造成农产品价格的波动,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这都会降低耕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增加农民转向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下,以低廉的价格承包土地对于农民来讲相当于一种补贴。根据上文的分析,这种补贴是无效率的,因为这种模式的存在使得土地的流转不畅,也使得土地的利用无效率,这些都使得土地的价值远低于土地的潜在价值。作为一种补贴,它还增加了农民转向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不仅体现在物质上,还体现在意识层面上。这无益于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小结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相当于给了农民一种无效率的补贴,用土地作为补贴这种做法降低了作为补贴的土地的价值,并增加了农民进入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不利于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农民承受很大的风险;整体上无效率的农产品生产使得其价格高于规模化经营时农产品的价格,给消费者的福利带来损失。
参考文献:
1.赵西亮,朱喜.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商品契约稳定性研究[J].当代财经研究,2005(2).
2.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J].经济研究,2003(4).
3.蔡继明.中国土地制度改革论要[J].东南学术,2007(3).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农经济:专业化生产;规模经济;价格波动:机会成本
一、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小农经济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可以承包土地,承包期30年。这种土地制度造成了农村人人有地,但都不多的局面。另外,宪法规定“农民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既不能出卖,也不能转让”;土地的承包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限,这限制了长期投资者受让承包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对国家征地仅的滥用导致了土地的过度征用(蔡继明,2007)。这大大增加了受让承包权的风险。楼惠新(2002)认为有三个因素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土地产权不明晰,七地产权市场不完善。户籍制度限制土地流转。凡此种种使得土地的流转不畅。农民都只耕种自己承包的少量土地,土地很难从种植能力低的人手中流转到种植能力高的人手中。这就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小农经济。
二、小农经济为什么无效率
第一,小农经济损失了规模经济从而减缓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相对于小农经济,规模化生产的好处显而易见:易于实现生产机械化,从而节约成本:规模化经营可以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可以促进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规模化经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新技术的研发。李燕琼(2004)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她通过对日本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研究发现规模化生产导致了较高的专业化和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二,小农经济导致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和偏高。在物资紧缺时期,国家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收购农民的农产品(主要是粮食),这释放了小农经济的生产力。随后国家逐渐放开了农产品的价格,使其市场化。市场化了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繁,使得农民承受了很大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农民开始与当地的龙头企业签订契约以规避风险。然而,市场价格的不稳定使得契约的履约率很低(赵西亮,2005)。据有关资料,农产品相关的契约违约率达到80%(刘凤芹,2003)。事实上,我们认为这种契约是一个零和游戏,且受伤者多是农民而不是龙头企业。无法移除的风险大大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小农经济会内生地产生价格波动。这源于代表性农民特有的成本结构:农民进行小规模农业生产投入的固定成本(土地成本)很小,这是因为由于流转的困难,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很小。由于小农经济很难进行专业化生产,因而农民选择改变种植作物的种类的固定机会成本就很小(考虑专门方便面制造商该行造汽车将产生巨大的机会成本:包括该企业特有的方便面制造技术,铺好的方便面销售渠道等)。这就使得小农经济中农民可以灵活地从种植白菜转而种植芹菜,或者从种植豆角转而种植黄瓜。
另外,也源于农产品行业的特点:靠预期价格下决策,而在下一期获得收益(考虑农民1月份依靠预期价格决定种植大白菜,要到6月份大白菜收获时才能兑现决策的收益)。
由于小农经济的上述两个特点,将会使得大量生产技术相似,依靠自身的预期价格作生产决策的小农以一种难以把握的规律参与到各类农产品生产中,从而造成价格波动。
第四,小农经济将会造成农产品价格偏高。这里是说,小农经济相对于规模生产和专业化经营来讲,将会造成农产品总体上价格偏高。当然,由于小农的预期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相差很多,从而使得某类农产品供给过剩而价格低廉。小农经济由于生产效率不如专业化生产来得高,所以平均成本要高些,价格自然也高一些;再加之小农经济自身也不能有效率的安排生产,会进一步拉高平均成本,拉高价格。
第五,小农经济导致耕地利用的无效率。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小农经济损失了规模经济,造成农产品价格的波动,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这都会降低耕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增加农民转向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下,以低廉的价格承包土地对于农民来讲相当于一种补贴。根据上文的分析,这种补贴是无效率的,因为这种模式的存在使得土地的流转不畅,也使得土地的利用无效率,这些都使得土地的价值远低于土地的潜在价值。作为一种补贴,它还增加了农民转向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不仅体现在物质上,还体现在意识层面上。这无益于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小结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相当于给了农民一种无效率的补贴,用土地作为补贴这种做法降低了作为补贴的土地的价值,并增加了农民进入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不利于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农民承受很大的风险;整体上无效率的农产品生产使得其价格高于规模化经营时农产品的价格,给消费者的福利带来损失。
参考文献:
1.赵西亮,朱喜,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商品契约稳定性研究[J],当代财经研究,2005(2).
2.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一以订单农业为例[J],经济研究,2003(4),
关键词:理学经济伦理;封建小农经济;发展与促进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0-0006-02
理学经济伦理是适应并维护封建生产方式和扼制、反拔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建立在宗法家族主义农耕文明基础之上,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封建经济基础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从总体特征来看,它与商品经济伦理分属于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它在中国古代的基本作用是适应并促进了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之长期处于稚嫩状态。它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在明代中叶的前后是不同的。在明代中期以前,中国还没有产生新的生产关系,中国的封建生产关系并不算落后,生产力仍在发展,这期间理学起着维护封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理论价值,理学经济伦理还能适应并促进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因而具有进步性。明代中期,中国的经济出现了历史性的变化,新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现了萌芽,面对新的社会变化,程朱的后辈理学家们不是努力建设一个合理的经济秩序,更新社会、国家的管理方式,以疏导、培育日益苏醒和增长的新经济因素的幼芽,而是仍然坚持天理的封建说教,企图以扼止“人欲”为代价,用强化道德秩序的办法来达到稳定政治经济秩序的目的,理学经济伦理对新生产方式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阻碍作用日益显露出来。也就在这时,中国的种种问题和危机开始充分暴露,中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趋于落后,中国封建制度仍在农业文明的发展方向上继续缓慢行进,走向烂熟。毋庸置疑,中国社会经济由先进滑向落后,经济伦理没有突破是一个重要因素。到了近代,它的保守性和危害性更加明显。历史事实证明,理学经济伦理不可能促进中国的近代化,随着历史的发展,它作为一种文化类型的存在,与封建王朝一样被抛到时代的后面去了。
理学经济伦理在中国历史上的基本价值在于:促进封建小农经济发展,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在明代中期以前主要起着积极作用,在明代中期以后主要起着消极作用。
从总体上看,理学经济伦理对封建小农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特点,维护和稳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法家族主义政治经济体制。唐代中叶以来的社会变革使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这样一种多层次的经济结构:从土地所有制结构来看,形成了封建国家经济、地主经济、小农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和皇帝、皇室宗亲、官僚贵族、官(乡)绅地主、自耕农、佃农等多层次的社会经济群体;从社会生产结构来看,形成了以耕织一体的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条件下的农业与手工业、商业等经济部门之间的特殊联系以及农民与手工业者、与商人的经济联系;从分配结构来看,形成了国家赋税徭役、官吏俸禄、地主地租、工商业利润以及农民劳动所得基本衣食生活资料等多层次经济利益分层。理学经济伦理把社会伦理问题与整个民族的社会心理活动纠缠在一起,将经济与伦理相重叠,最后完全从这一思维背景中提取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信息和方法,将政治和经济等各种矛盾作宗法伦理的化解和处理。这样,理学经济伦理一方面像一块模板塑造出符合封建政治和伦理规范的经济人格;另一方面又像一条坚硬的河床规范着经济这条奔腾不息的河流,以防其肆意泛滥。它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纳入它的人伦道德之网,不仅给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又加上一条伦理纽带,而且把政治上的等级关系和多层次性的社会经济结构一体化、集权化和稳固化,从而具有极大的调节和聚合作用。
第二,适应了宗法制小农经济的社会经济基础。理学经济伦理竭力推崇家庭和家族的地位,强化家族血缘宗法关系,相信这是一种最合理的生产组织形式,由此推而广之,可以达到社会经济关系的和谐稳定。正是中国的宗法小农经济与理学伦理相结合,创造了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经济的繁荣。西方的经济学家一直认为追求私利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恩格斯也强调:“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类卑劣的――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1] 但是理学的公利主义由于找到了自己的社会经济基础,因而在现实中发挥着巨大的正面作用。这个基础便是宗法制小农经济。因为在家庭或家族内部,成员之间休戚相关、荣辱与共,一般会更重视情感心理的需要,集体感与凝聚力都是非常强的,家庭或家族的公利确乎具有极高的地位。应该指出,小农在一定的时期是具有很大创造力的。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舒尔茨指出:“小农的经济行为在传统农业的范畴内,他们是一种富有进取心并能对资源作最适度运用的人。传统农业可能是贫乏的,但效率很高,它渐趋接近一个‘均衡’的水平。在这个均衡之内,生产因素的使用,较少有不合理低效率的现象。总之,小农作为一个经济人,毫不逊色于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2] 可以说,对于宗法制的小农经济,只要政府能“为政以德”,努力扶植并加以保护,至少能给一条生路,他们就能够使社会经济繁荣,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理学经济伦理的愿望。然而,尽管统治阶级都希望有这样的经济繁荣,但其贪婪的剥削本性使其不可能真正持续做到“为政以德”,天灾人祸总会把宗法制小农经济推向绝境,于是农民们铤而走险,揭杆而起。
第三,适应了封建社会的生产力状况。这突出地表现在重农主义、均平分配原则和崇俭黜奢消费观方面。“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决定性的生产部门。”[3] 中华民族属于农业民族,和世界其他古老民族一样,历来重视农业生产。重农主义作为封建国家干预和调节社会分工与产业结构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在宋代仍然是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在宋代以后,特别是资本主义萌芽产生以后,一些思想家们不加分析地一味抑“末”,则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中国在宋代及以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社会生产力都是处于停滞状态,特别是没有新的科学技术的刺激,新的生产方式没有也不可能产生,社会财富的日趋集中和由此引起的贫富自发两极分化,只能使财富进一步以更大的规模、更快的速度集中在既不劳动又不经营的寄生性的地主阶级手中,农民失去土地之后,除了做佃农或沦为乞丐外别无出路,因而不仅不会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反而会使社会生产力受到更大破坏。理学的均平分配论对当时社会财富的集中和贫富两极分化趋势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有助于把社会各等级分层的财产占有等差距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使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财富的占有和分配上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从而保持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相对稳定,促进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短暂繁荣。
“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4] 生产力越落后,消费水平就越低,社会越贫穷,消费结构就越简单,反之亦然。中国古代社会以男耕女织为主要生产形式,它只能提供粮食和衣料。这种小农经济的能量即使在太平盛世又能有多大呢?吃饭曾经是中国人的头等大事,温饱问题至今在不少地区仍未得到最后解决。可以设想,中国古代在这个问题上会是多么艰难,正像经济史告诉我们的,所谓“文景之治”、“贞观之治”,也只不过是勉强解决温饱,仓库里有一点余粮,而大部分时期,除少数人以外,难免啼饥号寒。历代思想家又有多少不是以温饱作为太平盛世的根基、礼乐文明的前提呢?因此,以温饱为社会消费目标,绝不是一个保守的目标。崇俭黜奢的消费原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国情所决定的,以此作为消费伦理是明智与现实的。它缓和了生产与消费的矛盾,稳定了国民经济;确保了积蓄,备战备荒;有利于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和抑制统治阶层的奢侈性消费。
第四,适应了封建社会商业发展的需要。自从有了社会分工就有了商品交换,商业是封建自然经济必不可少的补充部分。理学经济伦理虽然轻商,但并不否认商业存在的合理性,其经济伦理思想广泛地涵摄商业行为规范。在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水平低下,市场规则不完善,加之受到种种封建特权和其他因素的干扰与阻碍,价值规律不可能自由地充分地对商品经济发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的商品交换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甚至欺诈性。理学提出的伦理道德法则作为一种作用于人的心理,作为实现社会经济心态协调统一的力量,自然有利于维持封建商业的正常秩序。商人们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促使买卖的公平进行,也愿意接受理学伦理道德教条的约束。例如封建社会后期,民间商业运行中形成的组织严密的“伙计”制度,就是我国商人利用理学经济伦理关于“人和”的文化资源,将传统的宗法家族关系转化为新的商业组合的一项创举。商业“伙计”制度的产生,不仅给日益发展壮大的商业补充了力量,带来了利润,而且也增强了商界的凝聚力和稳定性,从而促进了古代商业的发展。不仅如此,理学经济伦理还以一种特殊方式作用于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商业行为,这就是商人们大都同理学有着世代相沿的“血缘”关系。他们中不少人自幼熟读朱熹集注的科考教材《四书》,深受理学伦理的熏陶,从小就树立了践履儒学理想的抱负和志向,只是由于在科场中累试不第,或因家庭牵累,才弃学经商,弃儒为贾。商人与理学的这种特殊关系,足以表明商人与理学在精神上的相通之处。所以,商人们尽管埋头于苟苟营利的生意场上,却并没有遗忘理学的谆谆教诲,而且当他们在商场上发迹之后,其中不少人跃跃欲展少年志,弃商学儒或捐钱入仕。这对于他们来说,既是一种社会荣誉,一种事业成功的装饰,又是一种难得的资本,会给他们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带来有形或无形的利益。单从伦理动因来看,正是因为理学既不否定商业的存在而又轻商抑商,所以中国封建社会商业才长期处于稚嫩状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宗法制小农经济的发展有其内在的极限。理学经济伦理对当时社会运行机制无条件的维护无疑会阻碍新的科学技术的推广运用,从而妨害社会经济的突破性发展。事实上,自唐宋以后,中国农业经济的增长,主要是依靠开辟新的土地和提高集约化的程度来实现的。到了明代中叶,经济最发达的江南地区的农业经济增长,就明显地受到了边际效用递减律的影响了。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3.
[2] 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一、是由封建经济的基础决定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主要财富,但是土地的分配又是极不平衡的:占人口少数的地主拥有绝大部分的土地,占人口多数的农民只有少量土地,缺乏土地的农民为了维持生计只能同地主结成租佃关系。这样一来,佃农和少数拥有土地的自耕农一起,在零星碎割的土地上耕耘劳作,繁衍不息,构成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小农经济以一家一户的个体农业生产为主,辅以家庭手工业,而家庭这个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又是自我消费单位。就这样,农民依附于土地,以家庭为单位,周而复始的从事着简单的再生产劳动,缺乏扩大再生产的动力和能力,这也就决定了封建小农经济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和保守型。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小农经济为封建社会长期延续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是由封建政治构造决定的
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皇帝就开始高高地踞于权利金字塔的顶端,在他的下面,依照品级和人数的反比,形成了一整套上下相承,左右相连的官僚制度,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构造――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随着封建制度的完善,官员选拔方式也不断完善和发展,由最初的世袭制,到两汉时期的察举制,再到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最后到从隋唐时期一直延续到清末的科举制度。在当时的条件下,科举制可以说是一大发明,它一方面能够为封建统治者选拔大量的人才进入官僚体系,维护其统治;另一方面又为普通知识分子提供了参政的机会和晋升的途径,这就极大地缓解了社会矛盾,为封建社会的延续提供了稳定的政治基础。
三、是由封建社会组织决定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基层社会组织主要有两种,在农村是宗法组织,在城市是行会组织。
宗法组织,就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组织,这个组织要在尊祖敬宗的前提下,区分尊卑长幼,规定继承秩序,确定宗族成员权利和义务。宗法组织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它不属于行政体系,但它所起到的作用是行政组织远远不能比拟的。在当时,同姓同宗的村落遍地都是,烟火连接,比屋而居,虽家与家分炊,但同一血缘合成了巨大的向心力。一个人的发迹,不仅可以光宗耀祖,而且可以光彩惠及全族。相反,一个人犯罪,也会累及族人和家长。这样的精神也体现在历朝历代的法典里,“唐、宋律,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明、清律,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百十,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籍者同罪。晋时举家逃亡,家长处斩。i ”在这种情况下,家族要对个人负责,个人也要对家族负责。由此一来,个人的精神和行为都被牢牢地束缚在家族当中,无论是突破还是创新,都会面临巨大的阻力。家族组织的存在,对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延续曾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在城市里,行会是主要的社会组织。行会是以工商业中的行为为纽带,是买卖人和手工业者结成的互助组织。城市不同于农村,人口流动性大,这些来自五湖四海的商人和小手工业者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奔波,离自己原本的家族组织越来越远,当生老病死,天灾人祸,失业破产袭来的时候,他们更需要一种集体力量的帮助,在这样的背景下,行会组织应需要而生。但是,行会的互助是以限制为前提的,工商业者在接受互助的同时,也接受了控制。在《苏州新修陕西会馆记》中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苏州金箔作,人少而利厚,收徒只许一人,盖规例如此,不欲广其传也。有董司者,违众独收二徒。同行闻之,使去其一,不听,众忿甚,约期召董议事于公所。董既至,则同行先集者百数十人矣。首事四人,命于众曰:董司败坏行规,宜寸以释众怒。即将董裸而缚诸柱,命众人各咬其肉,必尽乃已。四人者率众向前,顷刻周遍,自顶至足,血肉模糊,与溃腐朽烂者无异,而呼号犹未绝也。ii ”这个残酷的故事说明,行会对于其成员的限制非常严苛,行会的这一特点,也使它长期成为城镇封建秩序的主要维护者。
四、是由封建核心文化决定的
中国封建文化的核心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自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学在思想意识领域一统天下。政治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也必然需要统一的思想来维持这种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儒学的思想观念最能适应这种需要。
第一,儒学的“天道观念”为封建君主专制提供了合法性的解读。儒学所讲的“天”是一种主宰万事万物的力量,而封建君主则是“天”的代言人,君主的权利来自天命,“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iii ”历朝历代的皇帝都在有意识地强化这一观念,如皇帝都自称“天子”,而圣旨的开头语常用“奉天承运”等等。这样,就借助“天”的权威竖立起了皇帝的权威,使被统治者不敢站出来反对皇权。这种“天道观念”就是封建统治者所制造的巨大的精神牢笼。
第二,儒学的“大一统”思想能契合专制君权的需要。董仲舒详细地解读了“大一统”思想,他说:“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配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iv ”董仲舒对“邪辟之说”的定义不是学术的争论,而是有违政治方向的言论,因此,所谓的大一统是指“一统乎天子”。儒学的“大一统”思想为维护中央集权,皇权专制,反对和制止分裂都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三,儒学的“纲常伦理”为君主专制维护了伦理秩序。董仲舒将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发展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将孟子的“四端”仁、义、礼、智,发展为“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纲常伦理为封建君主专制构建了完整的伦理秩序,每个人人都被束缚在这一个等级森严,毫无自我和自由的道德伦理体制中无法挣脱。而自宋明理学的发展后,纲常伦理被提升到了“天理”的神坛,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之说,“纲常伦理”对人性的桎梏愈甚。
以上分析了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中国的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是这四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
注释:
i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1981:26.
ii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M].三联书店,1985:479.
关键词 战国秦汉 国家 个体小农 授田制度 编户齐民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其中影响最深者,一是中央集权的“大地域”性质的国家权力的形成与确立,二是以“五口百亩”之家为主体的个体小农生产者的产生。前者促成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权力结构的形成,后者则造就了数量庞大的、与集权国家直接联系的个体小农阶层。二者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奠定了秦汉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格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本文中,笔者将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利用传世文献及新出土文献资料,对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加以考察,以就正于方家。
一、集权化国家进程中的制度性选择与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关键时期。所谓“个体小农”,也就是当时流行的“五口百亩之家”。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小规模家庭(通常是一夫一妻为主的核心家庭单位)与小规模土地(通常是“百亩之田”)的紧密结合;二是农业生产上多采取“集约化”方式(主要表现为单位耕地面积的人力集中投入和“耕织”结合的生产模式)。
关于“个体小农”阶层的出现及小农经济的形成,学界已有长期研究,形成了若干重要成果。其中较有影响者,或以为是战国小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①或以为是农村公社组织解体,旧有宗法农民摆脱对公社依附关系后的产物;②还有学者将原因归结为人口压力③或气候环境压力④,等等。上述结论,对我们理解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经济的性质及特点,颇有助益。但笔者以为,要深入解决个体小农形成的内在机制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放宽研究视野,从个体小农与国家政权的内在关系入手,进行细致考察。事实上,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涌现,正是当时“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进程中制度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大地域”性质的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与确立的关键时期。而战国兼并战争所带来的强大政治经济压力,则是导致这一变化的关键诱因。战国之际,“海内争于战功……务在强兵并敌。”(《史记·六国年表序》)Lt益剧烈的侵伐兼并形势及战争规模的空前扩大,不仅对国家经济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还对各国政府的集权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兵不如者,勿与挑战;粟不如者,勿与持久”(《战国策·楚策一》),如何应对日益突出的“耕”(农业生产)、“战”(兼并战争)压力,成为决定各国在激烈兼并战争中胜负成败的关键。为此,各国先后展开了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变法运动”(其实质是制度创新运动),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催生出强大的中央集权政体;另一方面则大力改革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及居民控制模式,催生出为数众多的个体小农阶层,最终促成个体小农与集权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与本文论题直接相关者,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的推行及确立
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能力,是战国权力变革的基本方向。⑤各国变法运动,基本上都以建立君主集权政治体制为核心,加强国君(中央权力)对全国的统治能力。这一权力结构的调整,全面瓦解了西周春秋时期的“领土分封”制和贵族“世卿世禄”制,形成了以中央直接控制的“郡县”为单位的地方权力结构,这就使西周春秋的间接地域控制方式,转变为君主中央集权的直接管理模式,进而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权力结构。
“垂直型”国家权力结构的确立,不仅维护了君主权力的绝对权威,而且确保了中央对地方政治事务及基层单位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令畅通和国家意志的顺利贯彻,防止地方势力及强宗大族坐大;同时也便于提高行政效率,以有效应对激烈兼并战争的严峻挑战。由此开创了中国古代“大地域”国家的国土控制模式,为秦汉及后世王朝政权所继承。从而在政治体制上,为战国秦汉之际广泛的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架构和有效的组织保障。
2.国家授田制的推行
战国授田制,是一种由国家掌握地权(“土地国有”),并按一定标准(一般是“一夫百亩”)将土地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直接向农户征收赋役的土地分配形式。授田制的推行,是建立在农业小生产者独立生产条件的成熟(铁制农具的出现及广泛应用)、国家政权和地权的集中(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之上,并围绕各国现实政治经济目标(解决“耕战”问题)而推行开来的,因而带有鲜明的“国家权力主导”色彩。国家推行授田制的初衷,是要建立一种既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便于国家直接管理的新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以达到“驱民务农”和增加赋税收入的现实目的。
战国授田制的推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造就了人数众多的、与国家有着明确而直接联系的、从事分散农业生产的个体小农阶层。其中,授田之主体是国家,而受田的主体则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户。国家政权将直接掌握的土地资源,分给个体农户耕作,使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一夫”)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土地资源(“百亩”)。民有“恒产”则有“恒心”,这样,既可以使之安心务农,又明确了农民对国家的直接责任与义务,使之成为直接隶属于国家的基本生产者。
战国授田制的实质,是一种“国家份地农分耕定产承包责任制”⑥。这种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中国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由原来的村社共同体成员共同劳动的“共耕制”(“耦耕”),转化为个体农户的“责任分耕制”,有力地促进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自主性的发挥。大大提高了耕作农业的生产率及产品积累率。国家的经济汲取能力,也因此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同时也导致个体小农对国家权力的高度依赖,严重影响了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的具体关系走向。
3.以“编户齐民”为核心的居民管制制度的推广
“编户齐民”制度,是一种以“户”为单位登记居民名籍,并按“什伍”编制组织起来,不分贵贱等级,统统隶属于国家权力的居民管制方式。《汉书·高帝纪》注引颜师古日:“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食货志》注引如淳曰:“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其基本要点有二:一是“百亩”授田而立户,以户为单位而定籍,登记户内人口、土地、财产情况,作为国家立户授田、征收赋税、派发徭役兵役的基本依据;二是户与户的居民之间,按照居地相连的原则,组成“什伍”编制,并将之纳入以“里”“乡”为单位的基层行政组织,国家设置“里正”“乡官”,实施对居民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但有利于国家授田制度的稳定,同时还体现出了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对基层居民单位及日常生活的全方位渗透。
“编户齐民”还是一种有效的军事动员和社会动员手段。其中的“什伍”编制,本源于古代军队组织编制,将之用于居民管理系统,实有“寓兵于农”的考虑,可将居民按照战时军事编制,快速有效地组织起来,大大强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人力、物力动员能力。这对于维护中央集权体制、实现兼并战争下的“耕”“战”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集权”、“国家授田”及“编户齐民”,都是战国时期各国迫于兼并战争的严峻形势,为缓解“耕战”压力、实现“富国强兵”的现实政治目标,而推行的制度创新措施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央集权制的重点在于治官;国家授田制的重点在于治田;“编户齐民”制的重点,则以治民为主。它们各有侧重,又互为依托,均带有鲜明的“耕战”色彩及“权力主导”特征,但上述措施相互作用,却直接催生出了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共生互动关系。
具体而言,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形成了以专制国家为核心的垂直权力网络,为国家直接控制土地和人口,提供了政治前提;授田制的推行,确立了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在为小农提供稳定基本生产资料的同时,也造成了小农对国家的高度依赖;同时也便于集权国家获得稳定的财政来源和充足的人力资源,是小农与国家问相互关系形成的制度基石;而“编户齐民”制的推行,则实现了国家对小农和土地的直接管理,既是维护授田制实施的保障措施,也是强化国家对基层控制力的重要手段。这三项制度变革措施,是战国变法的核心,它们催生出了“大地域”中央集权的国家政体和为数众多的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的个体小农阶层,并最终造就了小农与国家问的共生互动关系,进而完成了战国—秦汉的社会转型。由此形成的强大“制度性惯性”,成为后世“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统治无法摆脱的“路径依赖”。秦汉以后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的发展与中央集权国家统治的加强,都与这些制度因素高度相关。
二、战国秦汉之际小农阶层的日常生活
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生成,实质是特定生产力状况与社会局势下,国家政权围绕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的产物。这对小农的日常生活状态,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1.小农的家庭规模
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家庭,也就是文献所说的“五口百亩”之家(《汉书·食货志》)或“八口百亩”之家(《孟子·粱惠王上》),通常属“小规模的个体家庭或简单扩展家庭”。⑦这类家庭,按其人口数量,可分为上、中、下三类。银雀山汉墓竹简出土《守法守令十三篇》之“田法”中提到,“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周礼·地官·小司徒》提到“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有学者推测,这种个体家庭的人口通常在5~7口之间,也兼有多到八九口的。家庭成员中,除作为户主的夫妇二人,还包含夫之父母与子女,也可能包括其兄弟。⑧秦用商鞅变法,使“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则秦国小规模人口的个体小农家庭数量,可能较东方六国要多。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云梦睡虎地秦墓曾出土秦代从军士卒惊与黑夫兄弟二人写给其母及兄的两封家信,从信中可以知,惊与黑夫家中人口,除两兄弟从军出征外,家中尚有母、兄衷,以及惊的新婚妻子等人口组成。
另外,秦代某些个体小农家庭中,还可能有少量的家庭奴隶(“臣妾”)。云梦秦简出土法律文书《封诊式》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家中人口有:甲及其妻、一女、一男、一臣、一妾。同出另一件法律文书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日:丙,甲臣,骄悍,不田作。”则某些个体家庭尚有家庭奴隶从事劳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秦代推行军国主义的“农战”政策,用奖励臣妾的方式,鼓励士伍作战、务农有关。
汉代个体农户家庭的普遍规模,大致也维持在“五口”左右。⑨根据梁方仲《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所汇集的资料,可知西汉(公元二年)有12233062户,59594978口,平均每户4.87口。而根据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郑里廪籍”,曾记载了里内25户居民家庭的人口,最少者1口,最多者8口,大部分均在4~7口之间,平均为4.67人/户。⑩这两个数字,均与典籍中所记“五口之家”接近。
2.小农的生产经营状况
战国秦汉之际,小农家庭所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通常是由国家按“一夫百亩”(“夫”指家庭中的男性户主)的基准授受耕地及若干宅地,但由于民爵等级制的实现,不同爵级的农户的法定占田数也不一样。《史记·商君列传》“(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依附以家次。”汉律中也有此类记载,可参看。⑾而且西汉时期,国家授田制有所松弛以后,还有不少小农家庭的实际受田不满“百亩”。前引凤凰山汉简“郑里廪籍”中所记载接受国家振贷的25户居民,户均耕地只合24.7亩,远低于国家规定授田亩数。⑿
多数个体小农都采取男耕女织的方式,在经营农业的同时,还经营家庭畜牧、瓜果种植及布帛麻丝等家庭副业。
3.小农的社会交往状况
与前代农村公社村落共同体成员相比,战国秦汉个体小农问的血缘关系,更加稀薄。⒀小农的公共活动空问,通常以“里”为中心。里中居民的居住状态已日益复杂。《庄子·则阳》:“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显示里中居民已是不同亲族系统的杂居状态。即使是里中同巷之人,也多是无亲属关系的近邻。虽然也可能有血缘及姻亲关系同里而居,如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封轸式》中提到“士伍丙”,除同里兄弟,其“外大母”也曾与之同里而居,但更多的里人之间,却没有血缘关系。⒁
里中居民的日常生活景况,通常都在国家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详下节)。“里”内居民的主要社会活动,除“送往迎来,吊死问疾”等亲属邻里间的日常人际交往外,还包括“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等社区公共活动(《汉书·食货志》)。从文献所载小农此类活动的花费情况看,应该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项目之一。此外,小农接受国家授田的同时,也要承担诸多的国家义务,其主要者有:田租(如粟米、刍藁、布帛)、赋税(如算赋、口赋)、力役(如徭役、兵役、杂役),等等。与此相关的各项活动,也是当时小农日常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另外,各种文献资料表明,战国秦汉的小农生产,已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市场交易活动。⒂虽然小农参与的市场,基本上限于“初级市场”,但市场原因对小农日常社会交往活动的渗透,则是可以肯定的。
上述小农阶层的普遍存在,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最广泛的根本基石。
三、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
如前所述,战国秦汉之际“五口百亩之家”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是集权国家制度选择的结果;而小农阶层的广泛存在,则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国家政权与个体小农之间的直接互动,形成两者既相互依赖又彼此对立的微妙共生关系,深刻影响了战国秦汉的传统社会结构。
1.国家农业政策的推行及小农与国家间“依附一”关系的确立
战国秦汉之际以“一夫百亩”为标准的国家授田制的推行,是小农生产方式形成的关键。这种以个体小农家庭为单位、以男耕女织“集约化生产”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颇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模式。⒃其突出优点和致命缺点,几乎同时并存:
通常而言,以个体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可充分调动小农家庭生产的积极性,促其在有限耕地上投入更多劳力,从而有效提高单位面积的劳动生产率;另外,由于小农家庭的规模较小,与村社集体劳动相比,生产较为方便灵活;再加上“男耕女织”的经营模式,便于家庭生产单位稳定性与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因之具有顽强再生能力和延续能力。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模式,有其与生俱来的致命弱点:一方面,“一夫百亩”的生产规模,导致极低的产品积累率,不利于农民再生产能力的扩大;而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长周期性,容易遭受各种自然及人事因素的影响,小农生产抗风险能力弱,再生产过程容易中断。《汉书·食货志》引李悝所言“农夫所以常困”的结论,及贾谊上疏中提及小农“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的窘况,都是很好的例证。要保障小农生产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国家政权为其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由此决定了国家政权在农业生产中的基本角色。
要维护小农生产的稳定性,首先要巩固国家授田制度,以维持小农与土地的稳定关系。因此,除确保国家授田外,还要定期核查疆界、及时调整人户与土地的关系、打击侵夺小农利益的豪强势力、抑止土地兼并,以巩固小农与土地的有效结合。而此类任务的完成,全赖国家权力的介入。出土文献所见,战国秦汉国家在授田标准、立户管理及土地疆界管理等方面,均有细致规定及措施,显示出国家对其农业管理职能的高度重视。⒄
维持小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国家直接介入农业生产活动之中,制定细致全面的生产管理措施,协调生产过程,推广新的技术及生产手段,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土地的人力物力投入。⒅国家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直接介入和有效组织,是小农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
此外,由于小农生产本身的严重弱点,还需要国家提供有效的后备保障。特别是在应对水旱灾害、救助贫弱群体、加强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各种扶持救助措施,以帮助小农救灾抗灾,恢复生产及再生产能力。屡见于战国文献及《汉书》历代帝纪中的“贷民”“振困”、减免租赋、假田公田、贷民种食等方面的记载,均体现了国家对小农生产救助及保护职能。
小农社会中的国家权力,通常要集四种角色于一身,不但是“农业政策制定者”和“农业行政管理者”,同时更是“农业生产活动组织者”及“小农生产者保护人”。⒆由此造成小农对国家政权的直接依赖,国家成为小农的人,小农则成为国家的依附者,最终促成了小农与国家问的“—依附”关系的确立。
2.居民管制措施的强化及小农与国家间“服从—管制”关系的形成
战国秦汉国家对小农生产方式的青睐,不但有经济军事方面的考虑,更有维护集权统治的考虑。通过“编户齐民”制度的推行,国家确立了对居民的“垂直控制”体系,以最大限度保障国家的集权统治。因此,国家居民管制措施的强化,对小农与国家的关系走向,产生了强烈影响。
严格户籍制度,是强化居民管制的重要手段。户籍是实施居民管制的基本依据,为战国秦汉国家所严格控制。《商君书·境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着,死者削。”据睡虎地出土秦律记载,秦代居民户籍登记的基本项目,包括名、事、里及爵等内容。⒇而根据张家山汉律,汉代居民户籍登记项目更为细致,包括民田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相关户籍资料,均要“谨副上县廷”,并严格封存,不许擅自增减;每年八月定期核查;居民的人口、田宅、奴婢、财物等情况的变动,要及时报告乡部啬夫并经过批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官吏的法律责任。[21]《秦律》规定,居民不能随意徙居,徙居者要经过官府更籍的手续,才能够获得承认。[22]《汉律》规定,如果有不服从身份管理,逃亡或避役等行为,则要追究责任。[23]这些严格的“编户”措施的推行,大大强化了国家对居民的管制能力。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居民,国家还彻底改造村社关系,建立以“里”为单位的基层居民组织,里设里正(里典)、啬夫等职,进行直接管理。《管子·立政》对战国“里”中管理情况,有详细记载:
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闱,慎筅键,筅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
汉代里中的管制情况,张家山出土汉律《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口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
具体措施如此一致,可见制度延续性非常明显。这种“比地为伍”,以“什伍”编制为基础,人口控制与土地控制相衔接,可将属于国家“正籍”的普通编户民,牢牢掌控在国家手中;同时强化里中吏、典的管理职责,改造原有村社关系,实施乡里居民集体控制,无疑加强了国家对居民日常社会的强力控制。最终形成了小农与国家的“服从——管制”关系,并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双方的“直接对立”。
四、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的影响及小农与国家关系的变异
如前所述,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的共生互动关系,是若干制度及政策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另一方面,中央集权国家内的复杂政治生态,必然会影响到国家制度及政策的现实运行过程,由此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最终埋下了导致双方共生互动关系变异的隐患。
1.土地兼并与授田制度的破坏
小农与国家共生互动关系的变异,首先从授田制度的破坏开始。授田制度的推行,是维系国家与小农关系的基石。就制度设计而言,国家按照“一夫百亩”标准,授田与民,将土地和小家庭农民紧密结合起来,的确适应了农业生产变革的要求。但这种立户授田、以人比地的做法,要求国家掌握大量的耕地,并根据人户立废情况及时调整,才能保持授田与立户的动态平衡。由于居民人户状况与国有耕地面积的变动并不完全一致。制度推行日久,“立户”与“授田”的矛盾,也日益显现。从张家山出土汉律看,授田不足及无田可授的现象,汉初即已普遍存在,国家不得不采取某些变通措施来加以勉强维持。
在这种背景下,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对国家授田制所造成的破坏,往往是致命的。以西汉为例,国家一方面严厉打击民间豪强势力,防止豪强控制小农;另一方面,却培养出了大量体制内政治权贵势力。国家不但给予政治权贵们各种特权,也从未认真限制他们的土地兼并行为。许多权贵大规模买卖田宅土地,汉丞相萧何曾“强买贱买民田宅数千人”(《汉书·萧何传》);武帝时,丞相田虫分“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将军灌夫“家累数千万……波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颖川。”(《汉书·窦田灌韩传》),等等。而西汉皇帝赏赐宗室、权臣大量土地的做法,也是很常见的。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小农失地和土地向私人权贵的集中,国家可控耕地也日渐减少,最终出现了“富者田联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语)的现象。这种破坏对于授田制来说,几乎是致命的。小农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稳定的生活来源,被迫大量破产与逃亡;国家也失去了稳定的财政来源及可动员的人力资源,统治基础受到极大削弱,最终导致国家与小农间直接联系的断裂,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西汉后期,国家集权能力日削,国有土地日蹙,小农大量破产流亡,授田制已无法维系,国家的政治危机也最终爆发。
2.国家财经政策的诱导
小农与国家关系变异,通常还与国家的某些现实性财经政策的诱导有关。为了解决现实财政困局,西汉政府推行“入粟拜爵”的政策,允许居民人粟入钱得爵,而且允许民爵买卖。从短期效果看,这对于缓解政府财政危机,有所助益;但其长期后果,却极危险。因为汉律规定,爵在“五大夫”以上者可“复其身”(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入粟拜爵”措施推行后,大量享免役特权的居民的出现,导致国家可以承担徭役兵役的劳力日少,最终出现“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征发之士益鲜。”(《汉书·食货志》)的状况。进而造成国家直属小农负担的不断加重,严重影响了小农的日常生产生活。
再以商业政策为例。由于商业对国家集权体制和小农生产的双重潜在威胁,秦汉国家政策取向上,往往要刻意强调“抑商”。但实际操作中,非但不能“抑商”,最终却出现晁错所言“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的反常现象。究其原因,国家的某些财政经济政策,难辞其咎。
前已指出,小农生产与市场经济具有某种内在关联:不但其日常生产生活的某些需要,如盐、铁农具等,通常要借助市场交易行为来实现;而政府出于方便行政的考虑,推行的某些财政税收营私,也往往刺激小农将其产品投入市场获取货币收入。如,汉律规定,不仅小农承担的算赋、口赋,通常是以“钱”来结算;国家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要收取货币罚金;就连小农上交给政府的粟米、刍藁之类的实物负担,也需要部分折合成货币单位来收缴。[24]些规定,虽方便国家行政,实质却强化了小农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客观上为商贾盘剥小农提供了某些便利条件。因此,国家的“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当具”要求,必然会导致小农“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汉书·食货志》)困局的出现。这表明,在小农参与市场过程中,农产品供求关系并非全由市场经济因素决定的,国家政策因素所起的负面作用,似乎更为关键。更有甚者,即便国家出于良好愿望,采取了某些减轻商人对小农盘剥的措施,如汉武帝时的盐铁官营,最终结果也往往与初衷相违,而造成对小农的新盘剥。《汉书·食货志》:“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买之”,就是很好的例证。
3.管理成本加大与执行中的“政策变形”
小农与国家直接关系的正常维系,不但要依赖集权国家的系统制度建设,同样也要依赖国家的强大控制及管理能力。作为战时政策的产物,小农与国家问共生互动关系的确立,在制度初创时期,大大提高了小农生产效率和国家中央集权能力,对于维护中央集权和应对“耕战”压力下严峻挑战,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小农生产的严重分散性和高度依赖性,也给国家带来了极其繁重的组织及管理任务,进而对国家行政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在“大地域”集权国家的背景下,国家的集权化程度越强,其对小农社会的渗透就越深;而国家所要承担的管理职责和任务也就越繁重;相应地,国家的官吏层级也日渐复杂,其行政环节也就越多,行政效率也就越低,导致制度及政策变形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再加上,抽象的国家利益往往抵不过官吏个人利害得失的考虑,由此滋生出官吏执行国家政策不力,营私结党,假公济私,超强盘剥小农等严重问题,这对于小农与国家问脆弱共生关系的维持,无疑是雪上加霜。
此种现象,在汉代已相当普遍,其关键即在吏治问题。
此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言论,见于《汉书·鲍宣传》:
凡民有七亡: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也;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强大姓,蚕食亡厌,四亡也;苛吏徭役,失农桑时,五亡也;部落鼓鸣,男女遮列,六亡也;盗贼劫掠,取民财物,七亡也。七亡尚可,又有七死:酷吏殴杀,一死也;治狱深刻,二死也;怨陷无辜,三死也;盗贼横发,四死也;冤仇相残,五死也;岁恶饥饿,六死也;时气疾疫,七死也。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欲望国安,诚难;民有七死而无一生,欲望刑措,诚难。此非公卿、守、相贪残成化之所致邪?
其中所列情形,显示汉代小农生存处境之恶劣,让人触目惊心。但仔细分析鲍宣所举各条,“七亡”、“七死”之中,各有三项与官吏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余各项,虽具体原因不一,但也均与官吏执行国家政策不力有关。鲍宣将小农破产的最终原因,归结为官员“贪残化成”,真可谓一针见血!
小农与国家的共生互动关系,是我们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变迁的一把钥匙。对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关系的考察表明:小农经济的产生,以及小农与国家间直接的共生互动关系的确立,是中国古代国家集权化进程制度选择的必然结果。小农阶层的繁荣,构成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而集权国家对小农生活的全面介入,是小农经济得以维持的前提。但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的影响,又是小农经济招致破产的重要因缘之一。小农经济的全面破产之时,也就是集权国家统治基础彻底崩溃之日。小农与国家问共生互动关系,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深远影响,于此可见一斑。 注释:
① 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7页;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载《赵俪生史学论著自选集》,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页;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页。
② 赵锡元:《中国奴隶社会史述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244页。
③ 许倬云:《汉代农业:中国早期农业经济的形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④ 孙达人:《中国农民史论纲》,中央编译局出版社,第72—79页。
⑤ 黄中业:《战国变法运动》,吉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5页;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⑥ 张金光:《银雀山汉简中的官社经济体制》,《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⑦ 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页。
⑧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4页。
⑨ 《汉书·食货志》引晁错疏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⑩ 《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
⑾[21]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户律》,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⑿ 《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
第6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犊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收入《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版。
⒀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页。
⒁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轸式》,文物出版社。
⒂ 李根蟠:《从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⒃ 孙达人:《中国农民变迁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试给“五口百亩之家”一个新的评价》,《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⒄ 详参《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守法守令十三篇》、青川木牍及《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有关法律条文。
⒅⒆ 详参于凯:《从战国农业政策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和小农之关系的确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⒇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22] 《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甲徙居,徙数谒吏,吏还,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
中国现代化应该走一条什么样的道路?按照何种 “模式”进行?一些人的答案是,西方国家,走资本主义道路。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以资本替代劳动,以大机器生产代替手,以大工厂、大农场取代家庭生产等等,是最主要的一些措施,也是理想目标。这种答案可谓司空见惯,无须引证。但我们认为,这条路是行不通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国情的不允许。如上所述,中国是一个生存资源与人口严重失衡的国家,前景极为严峻。国情不允许我们去走以耗费极为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换取经济暂时发展的道路。其次是,经济学的根本原则是以最低代价取得最大收益。我们不应该不充分利用甚至丢弃自身最丰富的生产资源,而以最短缺的资源取代之;不应该完全丢弃适应国情的行之有效的经济行为准则,而代之以与本国国情差距极大的另一套作法。
另一些人设想,既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以劳力替代资本,既然中国有应付人口资源失衡的传统办法,有否可能以传统小农经济的行为准则为主实行中国现代化道路呢?
答案仍然是行不通。小农经济在我国的古代封建中,是一种对生存挑战的最佳适应方式,但这绝不等于说小农经济是一种完美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组织形式之体现。恰恰相反,这是生存环境极为严峻,庞大的人口争夺有限生存资料这种经济环境下的必然产物。传统小农经济虽有适应国情的诸多优点,但也有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诸多缺陷,约可归为:一,受家庭生产要素微小规模的限制,每个小家庭的生产能力很小。单个农民家庭除有简单劳动的生产要素优势外,其他如资金、技术、生产资料等均相当匮乏,往往只能进行简单再生产,难以扩大再生产。二,农民家庭的文化、水平极低,保守、闭塞,生产技术难以提高,也难以接受先进技术。三,每个小农家庭作为单独的经济单位,只从家庭利益出发行事,且往往只顾眼前之利,不顾(或无法顾及)整体与长远利益。整体小农经济内部、小农家庭之间如一盘散沙。农民的分散个体商品生产,难以适应新的市场需要,也难以与含量高的产品在市场上的有力竞争。四,小农付出的劳动极为艰苦繁重但收益甚微,生活水平低下,这既严重制约了它的产出力,又严重制约了它的消费水平。总之,传统小农经济很难凭借单个家庭的力量改进自身处境,更不可能去实现和全社会的现代化了。我国的农村改良事业的前辈曾将小农的特点归为“愚、贫、弱、私”,真可谓切中要害。
正确的取向,应该是学习利用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世界先进生产力和组织形式之长,又充分发挥中国传统经济及其行为准则的优点,改进其不足之处,行两者之长,去两者之短。具体而言,即必须用现代工业、科技、组织、管理的改造传统小农经济不能适应中国现代化的需要的一面,重建农民家庭经济。在这种改造中,发展和壮大现代工业,实现大工业和农业的互补、协调发展和一体现代化;在这种改造中,实现劳力密集优势与现代科学技术的结合与互补。这个思路绝非凭空想像,近代的丰富经验和惨痛教训,已为我们提供了可贵的借鉴。以下仅从经济组织形式和适用技术两个方面,以近代长江三角洲区域的历史经验检讨之。
1 近代大工业与小农经济的相互关系与协调发展
近代长江三角洲地区,由不同类型的大工业和小农经济相互关系所引发,出现过小农经济得到局部改进,大工业和农村经济一体近代化发展的雏形。虽然这些工农关系的形式尚处于远不成熟的“初级阶段”,常常被旧事物所遮蔽乃至摧残,但对中国现代化来说其意义重大。这些形式可归纳为:
第一种形式,近代工业与小农户通过市场,形成产品相互供求关系。这主要表现在大机器工业—纱厂和用机纱织布的农户间的经济联系。对纱厂而言,农民是自己最大的主顾;对农民而言,纱厂是家庭生产原料的供应者。农民用机纱织布,大大提高了土布的生产数量,改善了产品规格,明显增加了市场的竞争力,使土布在数十年时间内有力地与洋布进行了竞争,避免了农民破产。而农村土布之发展,又大大增加了对原料机纱的需求,直接促进了纱厂的发展。
第二种形式,商业资本介入土布生产。不再由生产者而是由商人大批量地购买机纱,发放给农民;农民按商人要求生产,产品交给商人,领取工资或实物。最后由商人将布分类整理,投放市场,这大量存在于江阴、常熟、常州、无锡等地。在一些地区,商人还将织机发给无财力织布的农民按其要求定织,以扩大生产。
第三种形式,近代纱厂与手工织布工场、农民个体织户、近代机器染织厂组成的新型产业组合。纱厂向织布手工工场或小型织布厂出售特制的“盘头纱”,工场直接发给农户,这可以用省去农民一道工序,直接上机织布。分散的农户将布织成后交给工场初步整理,最后送至城市上的大型染织厂精加工,上市销售。这种形式以江阴至上海之间最典型。各地亦不乏由手工工场加工后直接上市者。
第四种形式,由地方绅士、商人、农民等共同组成农村农副业生产运销合作社,集体购买部分生产资料或设施,共同生产共同销售。这种形式广泛存在于吴江等地的蚕桑业中,在农村织布业中亦可见。
第五种形式,由大纱厂发起,向社会各界集资,组成垦殖公司,招募农民,以公司加农户的经营形式垦荒植棉,为纱厂提供原料,这体现在淮南盐垦事业上。
第六种形式,缫丝工厂直接改进农村蚕桑业,以期获得优质蚕茧。这体现在无锡的永泰、乾甡等大丝厂扶持建立蚕种场、培训各类蚕桑改良人员、控制茧行、大力组织农村蚕桑改良合作社等举措上。
第七种形式,各界人士(地方政府、士绅、农村改良机构等)共同组织农民,成立蚕桑丝改良生产合作社,在农村建立最先进的机器缫丝厂,形成从原料到精加工工业的近代合作生产组合。这体现在江苏女蚕校对吴江震泽开弦村的改良事业上。
第八种形式,农业改良机构租赁、改良丝厂,使其成为专为农民服务的,并代农民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这体现在江苏女蚕校对无锡玉祁、吴江平望、吴江震丰三所丝厂的改造事业上。
从以上近代企业与农户生产的不同形式的相互关系中,我们可以隐约看到农村传统经济向现代过渡的一个由“低”向“高”的演进过程。这里所谓“高”“低”,系指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的变化和整体功能的强弱。
在农户以独立生产者身份在市场上购进机纱并自行加工出售的阶段,农民与大工业企业是在市场上相遇的,两者之间仅仅是一种出售购买关系。尽管农村手织业的兴衰在总体上与纱厂的赢亏密切相关,但二者并无生产组织上的任何直接关系。个体农户会因各自的资金多寡、农业丰欠等原因,形成对机纱购买量的诸多不稳定性。在商人资本介入织布生产后,尽管纱厂仍然不能直接施加于农户,但商人批量购纱,又批量收布,使纱厂与农村土布间的关系增加了稳定性。特别是许多地区出现的纱商布商系于一身的现象,使纱厂售纱、商人购纱与土布生产几乎联为整体。当发展到农民织户、手工工场、染织工厂与机器纱厂间的生产联系时,实际上已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大工业与农民手工业、城市与乡村组成的纵向一体化生产的雏形,小农家庭生产已被纳入了现代生产体系之中,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并对这个体系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大丝厂改造农村蚕、桑、茧生产,是另一种类型的城市—乡村构成的纵向一体化生产雏形。与上述形式不同的是,这是一种工业、农副业之间的一体化。大工业资本为了获取优质原料,将工业资本直接用于改造千百年来的传统生产方式,以工业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经营“统分结合”的方式生产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这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值得深入的颇具特色的经济形式。
在张謇发起参与的淮南盐垦事业中,我们看到了更值得注意的现象,即:以现代大工业企业为核心,聚集大量社会资金,以小农为基本单位,组成垦殖公司开发沿海滩涂,种植棉花为大工业生产原料。这可以说是长江三角洲出现的第三种类型的工农业一体现代化的雏形。在这种生产形式中,工业企业、农垦公司、农户之间不仅在经济利益上而且在生产组织上已联为一体,小农户已成为近代工业和农垦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细胞。这种一体化的更深层意义在于,它不仅是为工业企业本身的利益而设计之,而是考虑到为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提供一个生存途径,体现出中国传统思想精华中的“天地之大德曰生”的民本、民生精神。当然,并非所有垦殖公司均抱如此目的,各公司的经营最后亦颇不成功,但客观其成败得失的经验教训,对今天仍有意义。
无锡、吴江等地出现的由政府、社会各界、科技机构等各种力量组织农民进行合作生产,并引进先进设备为农副业服务,更多地具有“横向一体化”的工农业生产组合色彩。这在中国的经济转型中也具有开启意义,实际上已成为我国今日工业“半壁江山”的乡镇工业的前驱。
虽然形式、层次不同,但我们可从各类大工业与农户经济的相互关系的内部挖掘出一些共同特点,这就是:利益互补,利于民生;生产要素互补,实现生产的最佳组合;工农互补,城乡共同发展。
经济的基础是农业,人口的主体是农民,这既是中国的历史特征,也是中国近代到当代的基本特征。中国现代化的根本问题是农村、农民、小农经济的现代化问题。长江三角洲虽是历史上较有发展区域之一,但农民生活仍然贫困。为了谋生他们在农业之外发展起各种家庭手工业和副业,但生产方法的陈旧和资金的短缺,工副业发展颇为局限。只是在近代,在国外先进机器工业导入中国以后,依靠先进原料如机纱,依靠先进技术去养蚕植棉,再依靠生产组织的改进,才使农民的家庭工副业得以进展。没有大工业的推动,这种历史性变化是难以发生的。
就家庭生产这种中国古老的经济组织形式来分析,也是在不断改进和发展的。从江阴、常熟、南通、常州等地的事例中可看到,近代长江三角洲的农民家庭经济已发生了重要变化。仅从纺织业看,它早已突破了自种棉花、自纺自织的古代模式。在产品的物质构成上,由全系家庭内部生产物构成,变为利用大工业品为原料。在生产要素的取给上,由基本由家庭内部解决,变为必须部分经过市场交换,或通过商人、手工工场发给。在最终产品的完成方面,由家庭独立完成,变为与工场或工厂共同完成。在生产组织形式和经济关系上,由纯粹家庭形式变为家庭与工厂面手工工场的某种联合。尽管上述变化只是初步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农民家庭纺织已融合进了社会化的生产和交换之中,突破了家庭经营范围的局限性,成为兼取传统与现代之长的经济形式的雏形。
大工业在带动农民家庭经济发展的同时,本身也获得了立足发展的条件。农村手织业的发展过程为近代纱厂造就出广阔的市场,而蚕桑业的改进和棉花种植的改良,又为工业生产提供了优质原料。市场和原料是企业生存最基本的外部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没有农业、农民家庭手工业和副业的发展,中国近代工业的生存发展也是不可能的。
2,重视适用技术、中间技术,大力推行节省资本、能源、又能充分吸收劳动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广可由家庭分散进行的技术与行业。
日本的小野旭教授将后进国的技术引进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直接引进先进国家所开发的最新技术设备。但后进国一般劳动力丰富,工资低而资本短缺,使得这类以密集资本代替密集劳力的高技术难以发展,其经济、社会效益都不佳。这导致了第二种技术的引进。其特点是,对最先进技术加以改进,并将某些先进技术和设备加以重新组合,使之能适应后进国的资源配置,这种改良技术或改良设备,资本~劳动比例和劳动生产率明显低于第一类技术,但由于充分利用了后进国低工资和充裕劳力的资源优势,从而节约了大量资本,其获取的利润反而较大。第三类,针对后进国的生产力实际水平和可能接受的价格水平,选择外国先进技术或设备中的某一部分予以引进。这类引进技术设备本身无从发挥其原设计的整体效用,但对后进国向适于国情的新技术之转化、改进生产效率会起重要作用。由此看来,对于所谓后进国家追赶先进国家的特定阶段,适用技术的含义是,向世界先进学习,吸收最有利于自己的、与自己国情最匹配(要点是适应本国的资源与生产要素状况)又能发挥本土优势的技术,根本优点是能够以最低代价取得最大效益。
人们可能会认为,对近代中国的小农经济而言谈不上什么主动引进适用技术问题。但如果从农村手织业技术改进的整体发展过程来看,经过一个从无意识的甚至被动的到主动和有意识的过程,确可发现存在着密切结合国情的适用技术引进推广的趋势。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农民放弃土纱用机纱织布;织机的改进;手纺与纺纱工具的变化和改进。
近代中国农民放弃自纺土纱而用机(洋)纱织布,国内学界的主流看法是大机器工业对小农经济家庭手工业破坏的第一步,其实国内外早有学者提出异议[1] 。笔者亦认为此说不尽妥当。当机纱刚开始进入中国时,确使农民手工纺织业受到冲击,但以后的进展,与其说农民自纺土纱是由于洋纱排挤而衰,不如说是农民主动放弃自纺,欢迎机纱。原因是,机纱较土纱更利于农民织商品布。在农民自纺土纱时,一个农妇用纺车一天至多可纺纱半斤,“每三小时至四小时所纺之纱只能供一小时之用”。[2] 而一架织机织布除需纱外,还至少要一个人做辅助工作。如此,若要连续织布,这已超过普通农户全家主辅劳力的利用的最大限度。土纺成为能否连续织布的最大瓶颈。当织布完全利用农闲时间,而土布市场需求量不很大时,纺纱与织布的矛盾并不突出,农户可在农活多时少织布,当纱供不上织时,也可以停机。但当市场需要旺盛时,农户的商品布生产力就受到重大限制。土纱还有不利于织布之处,“抗张力薄弱,用作经线时长度有限,因而所织之土布每疋长度都很短,织工为了短短的每疋布就要经过调纱、穿综、度经等费事的工作,不胜其烦”。而这一切问题在使用机纱后均可解决。也正因为如此,农户使用机纱后,土布生产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极大提高。直至抗战前,尽管外国纺织厂和中国纺织厂的机织布生产能力和产量已极大增加,但农民手织布产量仍在全国的布匹总量中占73%左右[3] ,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极大。
农村织户放弃千百年来自纺纱使用机纱,在我国技术史上有划的意义。它表明,只要运用适合中国国情的技术,就既可以充分发挥中国本土资源之特长,又可以提高传统生产的效率,从而提高社会生产力。在这里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将大工业直接搬到农村中去,而是农民经济和城市工业的结合,小农的传统家庭劳动力密集型生产方式和近代先进大机器工业生产方式的有机地结合。它不仅使充分利用劳动力的优势继续得以发挥,而且提高了棉布的产量和质量,以最低的经济成本,最少的社会代价,取得了最大的效益。
机纱得到广泛应用后,在农村纺织业中紧接着发生了织布机的技术改良。在织布机的改进和推广应用方面,也直接体现出可以以适用技术与传统生产组织相结合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即新技术与劳动力密集相结合,利用家庭生产优势,既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又充分发挥了人的劳动能力。
中国历史上使用了数千年的旧式织布机,是一种双手投梭的脚踏木机,一般称之为投梭机。这种织机生产效率低,一人一个工作日平均只可织布一疋,布面规格大体限于门幅一尺左右,长度二十尺左右。约1896年前后国内开始出现改良织机—手拉机(投梭机)。它把原来的投梭机从双手投梭改成一手拉绳投梭,另一手执筘打纬。用手拉机织布,布幅宽度不受手投力限制,布幅可至二尺。手拉机出现后在不少地区很快推广应用。[4] 投梭机改为手拉机的过程及其在中国的普遍推行有几点值得注意:其一,旧式织机的改良是在机纱于中国广泛应用后才开始的,除手拉机外,国内有多处改造旧式织机的事例,几乎同时出现;手拉机的推广得到了官方半官方和商会等方面的帮助;它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后在土布的市场广为扩充时被大量使用;这些都大致说明,手拉机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使用机纱后农户织布工效提高、市场需求扩大、而旧式织机不能在量与质方面满足新需求的产物。其二,手拉机对旧式织机的改良是针对中国国情,有选择地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结果。手拉机的来源途径尚须详考,据现有资料,一途是由中国人从日本引进,另一途可能是中国人自己在学习国外的基础上发明创造而成。不管哪种渠道,都是针对中国国情的人力丰富而又要提高工作效率的迫切需要:“近更有参究西法独出新意者,即如鄞县王姓精于织造之学,能以旧机作新式东洋等布,专用女工,不籍汽力”[5] 等类记载,透出了发明者的创新意图和社会作用。手拉机对投梭机改进的关键是增添一个装置—飞梭,飞梭节省了人力的无效劳动,却更好地发挥了人力的技巧,增加了人工生产的功效。手拉机在中国出现时,动力全铁织布机早已从国外进入,并在大城市的纺织厂中开动了。它没有也不可能在农户中使用。连稍后出现的脚踏铁轮机在农户中的使用也远较手拉机为少,这是手拉机适于中国农民需要的证明。中国引进飞梭手拉机的情况几乎和当年日本引进织布机飞梭时如出一辙,日本学者将其作为引进适用技术的成功案例:京都府派了三名见习生赴法国里昂学习,他们于1873年回国时带回了佳卡德飞梭。值得深思的是,他们并未将最新式的动力织机带回国,带回的是已经发明了140年的过时的飞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三人当时的判断标准是,回国后自己能否制造。动力织机的制造在当时的日本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木制飞梭由木匠就可以简单制出,且可以将它安装到日本传统工艺的织机上。[6] 其三,若纯用机纱作原料,手拉机工效较投梭机提高50%~100%,[7] 该机价格低廉,20世纪初年大约每架5~6元[8] ,比旧式木机只高出少许。农户一般可能买得起。[9] 正因为方便价廉,手拉机推广很快,19世纪末20世纪初仅江南织区就有宁波、硖石、江阴、常熟、松江、上海等地出现手拉机织的改良布。[10]
手拉机兴起不久,在1900年~1905年间,又出现了铁木机(即脚踏铁轮机)。铁木机是由日本传入的,后国人广为仿造。与手拉机比较,铁木机的特点是工效更高出50%~100%,用双脚踏板带动织机,所有织布工序都靠铁轮转动带动。所以它也是适宜中国国情的技术引进,受到欢迎。但铁木机的价格较昂贵,1906年在湖北的售价要银元60元[11] ,后几年在高阳50元左右[12] ,较手拉机高出10倍左右,普通农户难以问津;此外,铁木机织布较手拉机费力,一般妇女难胜任;这些,都影响了它推广应用的程度,农村中主要在北方的商品布生产中心的部分农户中得到使用。在南通,它的推广主要在30年代后,亦限于近城郊区。铁木机主要用场是城镇中的手工工场,乃至在织布厂中与动力机器混合使用。值得一提的是,还有一种改良手拉机,或称之为改良扯梭机。它何时出现不确知,可能会在铁木机之后。它的工作效率较手拉机又提高三分之一。这大约是进一步适应家庭资金、劳力规模较小,难以使用铁木机的农户的技术改良。
最后看看手纺与纺纱工具的变化。尽管大机器机纱生产已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手纺,但仍有问题值得注意。在广泛使用机纱后,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运输等有颇多差异等因素,直至抗战前,手纺仍相当规模地存在。即便在一些靠近大城市和纱厂的商品土布中心,手纺纱也远未消灭。手纺纱之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本条件下劳动力的充分利用。据30年代河北省定县的调查,农村从事纺纱者多为妇女,从十余岁到七十余岁均有。青年女子纺纱是为了赚些体己钱,老妇则是为了解闷,消磨时光。对不能干或无活干的妇女来说,纺纱是一种最合适的工作,,她们不干也要吃饭,能赚一文总比不赚好,如此“干活”,自然不较人工与时间支出 的费用。只要卖纱线的钱多于买原料棉花钱,就是赚了。以自己种的棉花纺纱成本更少。正如有学者分析指出的,这种家庭副业没有任何成本上的限制,不管产品的售价低到何种程度他们还是可以和国外生产的机制产品进行面对面的竞争。[13] 对纱厂主来说,机纱价格不可能低于原料、工资、利润和流通费用。赵冈等还指出,“自从机纱流行以来,乡间的三锭及四锭纺车便绝迹不见,而最原始的单锭纺车反而有人继续使用。”[14] 而这,也与单锭手纺车的使用与农户以最低成本充分利用劳动力有关,“效率最低的单锭纺车能够存留是因为它适合于那些没有机会成本的边际劳动力,而效率较高的多锭纺车,因所需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核算太高,反遭淘汰。”[15] 不过,劳动力的充分利用并不限于家庭这一种形式。抗战时期,由于机器纱厂生产能力受到影响严重,急需解决纱的生产供给困难,于是使用广泛使用人力纺纱。此时多锭人工纱机发挥了优势。1929年,海门邢广世曾发明新式纺纱机,“用人力,每人可使200锭,同时可容一人至二十人工作”[16] 。但未获推广。抗战时在四川的手工工场中大量使用了“七七纺机”。浙江余姚则大量使用“余姚式纺机”。余姚机锭子从64至120锭不等,每天可纺纱4至7斤。[17] 这表明,在必要时,使用适用技术,人工纺纱也有潜力可以发挥。
适用技术在近代中国运用的更有说服力的例证表现在缫丝等手工业中,有学者已有精湛研究,恕不赘述。[18]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国家,劳动与资本在生产上的替代问题对经济发展的关系极大,我国有些学者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但在不同的行业中,以及在同一行业中,资本与劳力如何替代,何种比例的替代为最佳点,是应深入研究的问题。从中国近代农村家庭棉纺织业的技术变化中,初步看来有以下几点:一是通过一定的适用技术,资本与劳动力相互替代确实产生过,并对生产力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二是这种替代不是简单的资金与劳力的分配划分问题,而是建立在传统积极因素的充分发挥及正确吸收世界先进文明的基础上,这使两者能在中国国情中最有效地自然融合。其核心作用是利用了传统小农经济合理性,又利用外来先进对之改进,提高了它的生产效率。三是这种替代是同时从几个途径、几个层面进行的。在各方谋求自身利益的驱动下,通过市场,大工业和小农经济、商人商业资本与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本身产生了经济关系,由此产生出不同生产方式、不同生产要素配置的生产组织间发生原料、产品等的交换,适用技术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
长江三角洲近代化过程的经验,概括而言,就是外来先进事物和本土优势相结合,通过双方的相互适应、相互改进和相互配合补充,最终达到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协调发展和“一体近代化”。所谓“一体近代化”即:对小农经济而言,既能充分发挥传统优势,又能在经济组织形式上作适应新形势的改良,采用适用技术,实现劳力密集生产下的生产效率提高。对城市大工业而言,是在以农民和农村经济为原料和市场的经济交换过程中建立和壮大自己的发展基础。可大致归纳为四点:
一,高度重视、充分发挥中国国情下形成的生产要素的特长,尤其须重视世界上数量最多、价格极廉的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而绝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将其视之为阻碍“生产率提高”的负面因素。我国传统的工业、农业密切结合的“兼业型”家庭经济,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值得高度重视的形式。其优点是,第一,家庭成员从事家庭劳动是不计工资代价的,由此可实现劳动力的最廉化。第二,家庭劳动可以用合理安排处理日常生活和农业、工副业之间的时间安排,以获得在单位时间内的最大量产出。第三,家庭劳动有利于节省工业生产用地和高额能源耗费。第四, 家庭经营不存在处理失业、劳资纠纷、社会福利等社会性问题。农工兼业,可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其中一业不景气所带来的损失,将经济失利造成的巨大风险和社会矛盾消解在无数个兼业家庭之中。
二,上述家庭兼业经济当然不是回归到古代的颇大程度“自给自足”式的小农经营中去,而是以现代的工业、技术、组织、管理的办法改造、重建农民家庭经济。近代史上发生的大工业与农户,大公司大企业与农户,城市与农村经济间的“纵向一体化”,各种形式的协调与组合等新型经济形式,是值得重视的。它们可以发生在原料生产与产品制造部门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产品的初级加工与精加工之间。可以发生在农副业与工业的范围内,也可以在纯工业纯农业的范围内。在农村内部、农户经济之间,还可以实行生产、加工、销售的“横向一体化”,通过纵、横一体化,将农户经济纳入大工业、大农业、大商业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去,使千家万户以极低成本核算生产的初级产品经过精加工,输往国内以至国外市场。
三,重视适用技术、中间技术的发展,大力推行节省资本和能源、又可较多地吸收劳动力、并有可能分散生产的技术和行业,而不能一味贪大求洋。历史上大工业以先进设备生产机纱,经过农民用改良织机加工制成布,仅为一例。
四,近代大工业将为农民和农村服务作为自己最主要的业务之一,而不是相反,以“盘剥”农村经济求得一时发展。只有这样,在中国这个农业文明社会中,工业才有长远发展前途。
然而,极其令人痛心的是,尽管在中国近代化过程中出现了适应国情的殊为珍贵的初级形式和经验,但最终并未发展壮大,形成一条为国人所公认和共同致力的中国早期现代化道路。其原因大致为:一,帝国主义的侵略,从两方面对中国早期现代化道路产生直接的破坏作用。近代中国的大工业与小农经济的互补关系,是建立在对同一产品的不同工序间的加工(如机纱与手织布,手织布与精染加工布),或同类产品不同层次的产品(如低档手织布与高档机织布)关系上,共同的市场或互补的市场使双方均能获益,是协调关系的基础。但外国列强凭借在华掠夺的种种特权,既霸占了很大部分的机器工业品市场,又霸占了很大部分的农村手工业品市场。洋货对技术含量低、更新换代慢的手工业品破坏尤大。导致我国农村手工业首遭重创后,机器工业联带受到影响,造成“一损俱损”之局面。明显的例子,是土布受洋布冲击后,民族纱厂工业的机纱销路大受影响,迫使纱厂改变经营方向,将产纱为主改为兼营织布,使机器纺织工业与农民手织业的互补协调关系变为排挤和竞争关系。而帝国主义的军事侵略特别是日本1937,全国陷于战火之中,直接打断了中国近代化进程。
二,农村封建土地制度造成的土地分配关系严重不均,使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缺乏问题更形尖锐。小农经济提高生产、改善生活的难度大为加剧,农村手工业难以大规模发展,并必然造成大机器工业品的国内市场和农村手工业市场同时狭小、互相制约的局面。
三,国家缺乏正确的宏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合理的经济政策。后,中国丧失主权的独立和完整,是使历届政府无从对国家行使有效经济管理职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外国砲火轰击下中国国门被强迫打开,数千年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农业国家的方略无法继续,在经济的巨变中政府不知如何处理完全不同的新形势。但新出现的农村经济与大工业的相互关系,若无国家产业政策的协调、经济政策的支持保护,在外国机制品的冲击下必难以持久。不妨和日本作一简略比较。日本政府在明治维新后不久,由于要发展新兴资本主义工业的需要,确定了“以土养洋”的经济发展战略,主要依靠传统产业生丝等的出口,换取外汇购买国外新式设备。从1870年起在50~60年时间内,生丝一直占日本出口商品总额第一位,为进口机器和原料提供了约40%的资金,对其经济向现代化的转变起了关键作用。而日本生丝产业的发展,得力于国家力量、教育科技界力量。蚕丝产销业力量紧密配合,其中国家的正确引导之功尤大。在生产组织上,形成大工业与小农生产的纵向一体化,以及小农生产之间的横向一体化;在生产技术上采用适度技术;而政府的各项政策保障和扶持,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19] 反观中国政府,在一个世纪的早期现代化过程中,始终未确立起一个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不知怎样结合中国国情和优势,吸取外来先进以发展自己。中国历史上一直是世界生丝出口主要国家。直至1905年以前,中国生丝出口量及在世界市场的份额均明显超过日本。但由于没有相应产业政策的保障、支持,1906年后,中国被日本超出,丧失了国际市场上的优势地位。1905年,中国生丝尚占世界主要产丝国生丝出口的59. 46%,至1930年只占21.76%。日本则由40.54%上升至68.04%。[20] 中国无锡、吴江等地虽然也出现在过出丝厂与农户间在原料、加工间的纵向联合,但它的出现要比日本晚数十年,此时中国蚕丝质量已有严重问题,在世界市场上已远远落后于日本。而这种联合,完全由民间自发形成,丝毫看不到政府的作用,其影响作用是很局限的。
四,严重缺乏对中国最主要的特点—占有量居于全球22%的人—的作用的重视和对策。这里只讲对农民的教育。人口既是一种消耗资源的主体,又可以成为一种生产要素,重要条件之一是劳动力要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和知识。传统小农经济的改进不提高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是不可能的。但在中国近代化过程中,大约只有很少数人对此有充分认识,并在几个县范围内进行了农村改良试验,作用十分有限。
五,社会经济认识的重大不足。对改进小农经济和农村手工业的重要性,对农村经济对全国经济现代化的重要作用,近代中国的某些经济学者和社会改良及教育界人士有相当充分的认识,进行过很高质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和社会实践工作。可惜这些认识和作法没有在教育、研究、经济、政府及各界形成共识。在中国现代化的方向和途径上,缺乏一个有巨大影响的、能为多数人接受的理论。占主导地位的,似乎是相反的观念:小农经济、农民家庭手工业是现代化的对立面和障碍物,只有破坏它才可能建立现代大工业。这类观念,在当时的报刊中屡见不鲜。显然,这对在革新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宏扬其积极因素,建立现代经济与传统经济有机结合是十分不利的。在民国时期的政府经济建设政策中没有相应措施也就不奇怪了。
中国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取决于多种复杂因素。本文对长江三角洲部分地区近代经济演变过程中传统经济与现代经济的相互关系问题进行初步讨论,目的是认识我国早期现代化的本土特色,并尝试从历史经验的角度探索现代化道路与国情的关系。由于仅仅涉及有限方面,自不能以偏代全,成为对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普遍概括。应该看到,在不同时代,随着生产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社会经济水平的不同,“传统”与现代经济、工业与农业的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尤其是相互关系的联系渠道和具体形式会变化。能够与农村、农户发生直接关系的工业部门只能是部分的。以高资本代替劳动的“高精尖”产业对提高我国经0济实力,加强国际竞争力亦必不可少。工业与农业之间、城市工业与农村工业之间,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也有利益矛盾和冲突的一面。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人们在高度重视并极力推行最发达国家经验和模式的同时,仍需对一向被视为落后的、甚至是当作现代化阻力的我国传统经济的积极因素予以充分注意,注意土洋结合、两条腿走路的问题,注意工农业的协调发展、高技术产业与普通技术产业、劳动替代型产业与资本替代型产业等的互补问题,等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今天的国情。今天的国情尽管较历史上有所变化,但在一些根本特点上是一脉相承的。而传统正是国情的某种沉淀和体现。从这个认识出发,中国不可能也不应该重复一些西方国家“现代化发展”所走过的老路,何况愈来愈多的西方人士也正认识到,需要对已走过的路进行反思,更何况当前中国的生态环境已不允许我们再走类似之路。
最后,我想以一位先哲—梁漱溟—在60余年前的一段话作为结语。我想,虽然已过去了半个多世纪,但梁先生的一些主要思想仍对今天极富启迪意义。他在谈到中国从“传统”向“现代”社会过渡时,认为中国应该走一条既不同于传统式的、又不同于西洋式的经济发展之路:“这一条不同的路,便是从农业引发工业,农业工业为适当的结合,以乡村为本而繁荣都市,乡村都市为自然均实的发展。———这正是中国今后一定的路线,自然而然要走上去的。......我敢断定,中国工业要在农村复兴中兴起,而今以资本主义方式经营于都市者,必无好转之望......中国的工业化,必将走一条不同的路,他是要从乡村生产力、购买力辗转递增,农业工业叠为推引,逐渐以合作的路,达于为消费而生产,于社会化的进程中,同时完成分配的社会化。”[21]
注释
[1] 参见赵冈 陈钟毅〈棉纺织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史》第二卷,导言。
[2] 参见赵冈 陈钟毅《中国棉纺织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页195。
[3] 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第265页。
[4] 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页397。
[5] 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页401。鄞县王姓是否确为手拉机,还是一种其他改良织机,尚待考。
[6] 参见:[日]南亮进:《日本的发展》,对外贸易出版社,1989。
[7] 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页404~405。
[8] 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第406页。又参见赵冈 陈钟毅《中国棉纺织史》页198,铁木机价格约值洋10~15元。
[9] 参见赵冈 陈钟毅《中国棉纺织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页198。又
[10] 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第398页。
[11] 参见赵冈 陈钟毅《中国棉纺织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198页。
[12] 吴知:《乡村织布的一个》,第11页。
[13] 参见赵冈 陈钟毅《中国棉纺织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191页。
[14] 参见赵冈 陈钟毅《中国棉纺织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197页。
[15] 参见赵冈 陈钟毅《中国棉纺织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197页
[16]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三卷,第683页。
[17]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四卷,第322页。
[18] 参见徐新吾:《中国近代缫丝工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二、三章;吴承明《近代中国工业化的道路》、《论工场手工业》等。
[19] 有关日本传统产业和蚕丝业的情况,可参见万峰《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吴承明《论工场手工业》;[日]南亮近《日本的经济发展》,景文学译,对外贸易出版社1989年;[美]李明珠《中国近代蚕丝业及外销》,徐秀丽译,上海出版社1996年等。
一、要正确界定小农范畴
目前,理论界对小农的界定基本上是沿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小农的主要特征是:(1)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2)使用的是落后工具和传统技术,与机器、先进的农业技术无缘;(3)生产是自给性的,主要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4)生活水平是低下的。
对于上述关于小农范畴的认识笔者有不同看法,其中最关键的是上述界定没有分清小农一般和小农特殊两个不同的范畴。马恩所描述的小农是小农形态在封建社会或是在较为落后生产力水平下的小农表现形态,是小农的特殊形态。小农形态在不同的生产方式或生产力水平下会表现出不同的现实形态。在当达国家和一般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小农形态,但它已不具备马恩所描述的一些特征,他们不但大量应用着先进的工具和先进的技术,而且生活水平较高等。从历史长河中来考察,笔者认为,小农的一般特征应是:(1)是小块土地的经营者和所有者;(2)以家庭为经营单位;(3)生产有一定的自给性。这里第三个特征是由第一和第二个特征决定的。以上三个特征合起来构成了小农的一般特征。由于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小农形态也在不断发展,但在封建社会中,小农形态取得了广泛和普遍的形态,并且具有了小农的许多典型特征,但仍属于小农特殊范畴。我们决不能用小农特殊来代替小农一般,这是研究小农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小农演进的轨迹
在小农形态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一部分小农已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不属于小农系统,但有一部分仍循着历史的长河而滞留于小农系统内,并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着质和量的改变。从历史过程来看,小农系统演进的过程大体上可划分为古典小农、宗法小农、商品小农、现代小农等几个阶段。目前世界上的小农基本处于商品小农阶段,其中某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但还不具备现代小农的全部特征。
在中国,古典小农的兴盛期大约为战国至东汉时期。这一时期是我国宗族制度史上的一个“空白时期”,三代宗法已废,中古族权未兴,社会上几乎没有宗族组织。家庭之小而独立,在我国历史上空前绝后。当时的小农,其经济的商品化程度很高,商品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欧洲,古典小农大约存在于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4世纪。在这期间,地中海地区曾产生了以希腊──罗马文明为代表的灿烂的西方古典文明。在这个时期的绝大部分时期和绝大部分地区,小农是主要的经济形式。1978年第七届国际经济史大会古代组绝大多数讨论者认为:“希腊──罗马社会中典型的劳动者是小农,而不是奴隶。”西方许多古史学家,如英国的克罗伊克斯等,也认为希腊──罗马世界总的来说满足“农民社会”的一般定义。
古典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他们是商品生产者,与外部世界保持着频繁的“物的联系”。罗马农民的经济“基本上是货币经济,有关实物交换的很少”,“农民贷币持有者的普及是无庸证明的”。与封建时代的“伪商品经济”中商人凭“关系”致富而价值规律却了无作用的状况不同,古典时代的经济生活中价值规律与由它派生的平均利润率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起作用的。其明显表现就是希腊──罗马经济中的地租率、借贷利率与一般生产利润率之间紧密相关,因此尽管古典时代土地租佃非常发达而且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自由进行,但地租率却自然保持在很低水平,同样,借贷利率也处在一般利润率以下。
其次,他们是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积极的自由公民,他们既摆脱了早期文明时代氏族共同体和贵族父家长的束缚,又尚未落入中世纪宗法共同体与“天然首长”的桎梏之中,因而个性与理性得到初步发展。
当然,古典小农毕竟不是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主,古典经济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建立在从氏族共同体解体中形成的独立生产者──古典小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低水平基础之上的。当时人类对自然界的依附很严重,人的个性的发展也受到很大限制。在多方面的能力体系与能力分化未形成的情况下,交换关系的发展不能使作为主体的人把自己的某种属性──劳动力变为商品,相反,却使劳动者自身变成了商品,从而造成古典“自由经济”与人的非自由化趋势间的矛盾日益发展,最终使古典经济走向自己的反面:作为古典商品经济基础且无法自给自足的独立家庭经济被包含众多依附者且可以自给自足的宗法共同体取代。这样,古典社会便异化为中世纪的宗法社会,而作为积极公民的古典自由农民也演化为中世纪的宗法依附农民。
宗法小农是小农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宗法小农所属的时间区间大约为公元五世纪到公元十六、十七世纪;在我国为大约为东汉以后至明清时期。宗法式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它是建立在人的依附性上的经济形式。马克思谈到封建社会时,曾多次强调:“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人们常常把这种依附关系,仅仅理解为一些个人(农民)依附于另一些人(封建主),这显然是肤浅的。实际上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依附关系最深刻的本质在于交换的缺乏导致的“个人尚未成熟”、个人依附于共同体,亦即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等等。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导致了共同体一般成员对共同体人格化身的依附。共同体(通过其人格化身既“保护”其成员使之免受竞争,减少风险的打扰,又束缚其成员以抑制其个性的发展,并赋予其不能自由摆脱的某种等级身份)。
其次,不同等级之间的不平等与同一等级内部的平均主义,构成这种依附关系之下的分配关系的二位一体的两个特征。这是一种“以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只有在共同体解体,独立的个人所有权与“纯粹的私有财产”产生后,这种分配才会被以所有制关系和“一切劳动产品、能力与活动进行私人交换”为基础的分配所取代。于是“剥削者的公社与被剥削者的个人”间的对立,才能演变为两种“个人”(有产的剥削者与无产的被剥削者)间的对立。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的不平等才能演变为按资分配的不平等,而等级壁垒内的“平均主义”(份地制等等)才能消灭,并为公民基本权利与竞争规则的平等所取代。
由宗法小农向商品小农演进,其实质就是从“不独立”的、“从属于一个较大整体”的人,演进为独立的个人,就是人摆脱了“公社”的“自然联系”,从“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单个的人”。这一过程也就是从自然经济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过程,因为“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把个人互相联系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随着交换手段的社会力量,亦即市场力量的扩大,共同体解体为个人,同时伴随着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财产关系“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于是自然经济中的人的依赖关系也就消失,而演变为市场经济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从而使宗法小农演变为商品小农。
商品小农形态是小农系统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大约产生于十七、十八世纪;在中国大约产生于明清以后,但真正的开始时间应当是1978年以后。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小农大多数都是商品小农形态;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正处在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形态,有的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中国目前仍处在商品性小农阶段,而且以后可能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
商品小农的运行基础是商品经济。在这种经济形式下,一方面是“人的依赖性”在逐渐减少;另一方面是逐渐建立起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被普遍地以按资分配所代替。契约关系也逐渐成熟,竞争规则也日趋平等。同时,小农系统本身也在不断分化和分解。随着货币经济与交换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物的联系”取代了“人的依赖纽带”,从而把“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的人”。到这时,“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而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而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这一历史性的变革所带来的人的个性的飞跃成长,正是近代文明得以冲破封建樊篱而造成人类历史上空前灿烂辉煌的工业文化的全部基础!
但是,商品经济虽然为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创造了前提,但它的极端发展却走向了自己的反面,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竞争”造成人的异化,亦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异化,人们“自由地”成为资本的奴隶,“自由地”失去了自由。因此,马克思认为必须在进一步丰富人的社会联系和更高的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变革,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来克服异化,实现人的复归,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复归,使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使人的自由个性得以真正地翱翔在广阔的天空。所以,商品小农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就是现代小农。现代小农虽然可能仍会具有规模小、家庭经营、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等特征,但现代小农是建立在自由人联合体基础上的小农。它彻底打破了宗法共同体的桎梏,彻底摆脱了“物的依赖”。现代小农可以是个体经营的但绝不会是孤立的;可以是联合起来的但决不是依附的。当代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一些特征。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有力地推进了中国小农的现代化。至于未来中国的小农会具有什幺样的新特征,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实践会对此做出进一步的回答。
三、小农生产方式不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了小农的命运,认为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落后和过时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高利货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如果我们所许的诺言使农民哪怕有一点借口设想我们是要长期保全小块土地所有制,那就不仅对于党而且对于小农本身也是最坏不过的帮倒忙。……我们党的任务是随时随地向农民解释: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是毫无问题的。”
然而,历史发展的实践表明,小块土地所有和经营依然存在,并没有被消灭,农民家庭经营的规模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变化和发展,但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家庭小规模经营方式,这是为什幺?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小农有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过时的是小农特殊形态,而小农一般形态是一个较稳定的范畴。马克思所讲的是封建社会的小农的特殊形态,而这种特殊形态已被资本主义社会小农的特殊形态所代替,而小农的一般形态仍然存在着,并不断得到发展。
2、是由资源禀赋状况决定的。资源禀赋状况对小农系统的演进起很大作用,尤其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关系最为重要。在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如果多余的人口不能得到有效地转移,其最后的落脚点便是土地。而土地资源又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要素便显的相对便宜,而土地要素就相对昂贵,根据西方经济学最优要素组合原则,只能是小规模的劳动密集性的经营方式最有效。所以,小农生产方式是在特定资源状况下经济系统自组织的结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随着资源状况的变化,小农系统也会变化和发展,有些小农会分离于小农系统,而有的则会仍留在小农系统内。
3、家庭经营是适合农业生产的较好形式。农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业,它不仅是一个经济再生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自然再生产的过程。农业的劳动过程只有获得了最终成果后,才有可能对生产者付出的劳动给予准确的评价。同时,由于农业中有所谓“农忙”与“农闲”之分,这就要求农民有更多地支配时间的自由。所以,农业选择家庭经营,绝非偶然。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社会生产力发展了,改变的只是农业的运行环境,如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的市场体系、农业的支持与保护体系等等,而农业的家庭经营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4、在多风险环境下产生的自组织结构一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小农系统便是如此。小农形态一般面临的风险较大,如自然风险、经济风险、人为风险等等,这些风险累计起来,使得小农系统较其它经济系统面临更多的风险。在多风险环境下,小农系统一方面增加了分化的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小农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得到了加强;从而使小农系统更趋稳定性。所以,这种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使得小农系统能较好抵抗外来经济行为的侵袭,历尽千年沧桑而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四、小农如何现代化
1、什幺是小农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个活生生的动态性概念。它与“现代性”不同,它不是指后者所象征的那个静态的文明结构,而是意味着一种连续,一个过程,一个当代世界正在持续着的历史演进。同理,小农现代化也就是小农持续不断地演进过程,它不仅仅是生产方式的转变或生产技术的进步,它是小农系统在其历史变迁过程中文明结构的重新塑造,是包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诸层面在内的全方位转型。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而小农现代化必然伴随着各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
2、小农现代化的一般途径
(1)通过规模化、组织化来改造。这样改造的结果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将会使一部分小农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而不再具有小农的特征,我们把这种途径故且称为非小农化方式;另一种结果是小农仍保留小农的分散、独立、小规模的外壳,但小农之间已通过某种共同体或经济联系形式将它们联系了起来。这两种方式都是改造小农的有效途径,到底选择那一种方式要考虑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较好的选择应当是后一种方式。
(2)土地制度建设是小农问题的核心变量。
为什幺说土地制度建设是小农问题的核心,原因是:①土地是小农最基本的生产资料;②土地是小农所有经济活动的基础;③土地是小农生活的最主要保障;④不同的土地制度形态使小农具有不同的命运选择。所以,土地在小农经济生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土地制度建设也就成为改造小农系统的关键变量。那幺,什幺样的土地制度是最有效率的?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是保证小农系统有效性的基础。首先,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有助于农民增加对土地进行中期和长期改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土地权利在一个季节内一般是稳定的,因此,地权的不稳定对于农业短期投入(化肥)或创新(良种)来讲,还不是一个障碍,但对于土地的中长期投资而言,地权的明晰和稳定是极其重要的。对许多国家的实证研究都表明,只有当土地持有者确信他们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收入能得到补偿时,他才会有改良土地的积极性。其次,比较明晰和稳定的土地权利将会提高农民贷款的机会。土地的固定性和不可磨灭性使得土地成为理想的贷款抵押品。稳定性表明权利的可转让性,会增加土地持有者的信用价值,对农业长期信贷尤其如此。再次,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还有助于增加土地市场的流动性。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人们之间的技能没有太大差别和地区间的移民与非农业就业机会有限使得使用者之间的土地转让可能没有太大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专门化生产的出现和其它市场的有效运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价值和重要性就会上升。地权的稳定和明晰通过提高使用者合同的稳定性和降低合同的执行成本,促使土地从生产率低的人手中转移到生产率高的人手中,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第四,土地产权的稳定性,还有助于减少土地纠纷,有助于减少土地流失和防止其它影响土质的环境恶化。第五,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有助于提高小农经济系统的稳定性,从而可提高农村社会的稳定性。
一、要正确界定小农范畴
目前,理论界对小农的界定基本上是沿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小农的主要特征是:(1)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2)使用的是落后工具和传统技术,与机器、先进的农业技术无缘;(3)生产是自给性的,主要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4)生活水平是低下的。
对于上述关于小农范畴的认识笔者有不同看法,其中最关键的是上述界定没有分清小农一般和小农特殊两个不同的范畴。马恩所描述的小农是小农形态在封建社会或是在较为落后生产力水平下的小农表现形态,是小农的特殊形态。小农形态在不同的生产方式或生产力水平下会表现出不同的现实形态。在当达国家和一般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小农形态,但它已不具备马恩所描述的一些特征,他们不但大量应用着先进的工具和先进的技术,而且生活水平较高等。从历史长河中来考察,笔者认为,小农的一般特征应是:(1)是小块土地的经营者和所有者;(2)以家庭为经营单位;(3)生产有一定的自给性。这里第三个特征是由第一和第二个特征决定的。以上三个特征合起来构成了小农的一般特征。由于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小农形态也在不断发展,但在封建社会中,小农形态取得了广泛和普遍的形态,并且具有了小农的许多典型特征,但仍属于小农特殊范畴。我们决不能用小农特殊来代替小农一般,这是研究小农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小农演进的轨迹
在小农形态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一部分小农已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不属于小农系统,但有一部分仍循着历史的长河而滞留于小农系统内,并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着质和量的改变。从历史过程来看,小农系统演进的过程大体上可划分为古典小农、宗法小农、商品小农、现代小农等几个阶段。目前世界上的小农基本处于商品小农阶段,其中某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但还不具备现代小农的全部特征。
在中国,古典小农的兴盛期大约为战国至东汉时期。这一时期是我国宗族制度史上的一个“空白时期”,三代宗法已废,中古族权未兴,社会上几乎没有宗族组织。家庭之小而独立,在我国历史上空前绝后。当时的小农,其经济的商品化程度很高,商品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欧洲,古典小农大约存在于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4世纪。在这期间,地中海地区曾产生了以希腊──罗马文明为代表的灿烂的西方古典文明。在这个时期的绝大部分时期和绝大部分地区,小农是主要的经济形式。1978年第七届国际经济史大会古代组绝大多数讨论者认为:“希腊──罗马社会中典型的劳动者是小农,而不是奴隶。”西方许多古史学家,如英国的克罗伊克斯等,也认为希腊──罗马世界总的来说满足“农民社会”的一般定义。
古典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他们是商品生产者,与外部世界保持着频繁的“物的联系”。罗马农民的经济“基本上是货币经济,有关实物交换的很少”,“农民贷币持有者的普及是无庸证明的”。与封建时代的“伪商品经济”中商人凭“关系”致富而价值规律却了无作用的状况不同,古典时代的经济生活中价值规律与由它派生的平均利润率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起作用的。其明显表现就是希腊──罗马经济中的地租率、借贷利率与一般生产利润率之间紧密相关,因此尽管古典时代土地租佃非常发达而且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自由进行,但地租率却自然保持在很低水平,同样,借贷利率也处在一般利润率以下。
其次,他们是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积极的自由公民,他们既摆脱了早期文明时代氏族共同体和贵族父家长的束缚,又尚未落入中世纪宗法共同体与“天然首长”的桎梏之中,因而个性与理性得到初步发展。
当然,古典小农毕竟不是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主,古典经济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建立在从氏族共同体解体中形成的独立生产者──古典小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低水平基础之上的。当时人类对自然界的依附很严重,人的个性的发展也受到很大限制。在多方面的能力体系与能力分化未形成的情况下,交换关系的发展不能使作为主体的人把自己的某种属性──劳动力变为商品,相反,却使劳动者自身变成了商品,从而造成古典“自由经济”与人的非自由化趋势间的矛盾日益发展,最终使古典经济走向自己的反面:作为古典商品经济基础且无法自给自足的独立家庭经济被包含众多依附者且可以自给自足的宗法共同体取代。这样,古典社会便异化为中世纪的宗法社会,而作为积极公民的古典自由农民也演化为中世纪的宗法依附农民。
宗法小农是小农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宗法小农所属的时间区间大约为公元五世纪到公元十六、十七世纪;在我国为大约为东汉以后至明清时期。宗法式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它是建立在人的依附性上的经济形式。马克思谈到封建社会时,曾多次强调:“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人们常常把这种依附关系,仅仅理解为一些个人(农民)依附于另一些人(封建主),这显然是肤浅的。实际上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依附关系最深刻的本质在于交换的缺乏导致的“个人尚未成熟”、个人依附于共同体,亦即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等等。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导致了共同体一般成员对共同体人格化身的依附。共同体(通过其人格化身既“保护”其成员使之免受竞争,减少风险的打扰,又束缚其成员以抑制其个性的发展,并赋予其不能自由摆脱的某种等级身份)。
其次,不同等级之间的不平等与同一等级内部的平均主义,构成这种依附关系之下的分配关系的二位一体的两个特征。这是一种“以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只有在共同体解体,独立的个人所有权与“纯粹的私有财产”产生后,这种分配才会被以所有制关系和“一切劳动产品、能力与活动进行私人交换”为基础的分配所取代。于是“剥削者的公社与被剥削者的个人”间的对立,才能演变为两种“个人”(有产的剥削者与无产的被剥削者)间的对立。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的不平等才能演变为按资分配的不平等,而等级壁垒内的“平均主义”(份地制等等)才能消灭,并为公民基本权利与竞争规则的平等所取代。
由宗法小农向商品小农演进,其实质就是从“不独立”的、“从属于一个较大整体”的人,演进为独立的个人,就是人摆脱了“公社”的“自然联系”,从“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单个的人”。这一过程也就是从自然经济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过程,因为“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把个人互相联系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随着交换手段的社会力量,亦即市场力量的扩大,共同体解体为个人,同时伴随着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财产关系“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于是自然经济中的人的依赖关系也就消失,而演变为市场经济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从而使宗法小农演变为商品小农。
商品小农形态是小农系统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大约产生于十七、十八世纪;在中国大约产生于明清以后,但真正的开始时间应当是1978年以后。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小农大多数都是商品小农形态;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正处在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形态,有的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中国目前仍处在商品性小农阶段,而且以后可能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
商品小农的运行基础是商品经济。在这种经济形式下,一方面是“人的依赖性”在逐渐减少;另一方面是逐渐建立起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被普遍地以按资分配所代替。契约关系也逐渐成熟,竞争规则也日趋平等。同时,小农系统本身也在不断分化和分解。随着货币经济与交换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物的联系”取代了“人的依赖纽带”,从而把“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的人”。到这时,“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而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而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这一历史性的变革所带来的人的个性的飞跃成长,正是近代文明得以冲破封建樊篱而造成人类历史上空前灿烂辉煌的工业文化的全部基础!
但是,商品经济虽然为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创造了前提,但它的极端发展却走向了自己的反面,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竞争”造成人的异化,亦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异化,人们“自由地”成为资本的奴隶,“自由地”失去了自由。因此,马克思认为必须在进一步丰富人的社会联系和更高的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变革,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来克服异化,实现人的复归,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复归,使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使人的自由个性得以真正地翱翔在广阔的天空。所以,商品小农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就是现代小农。现代小农虽然可能仍会具有规模小、家庭经营、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等特征,但现代小农是建立在自由人联合体基础上的小农。它彻底打破了宗法共同体的桎梏,彻底摆脱了“物的依赖”。现代小农可以是个体经营的但绝不会是孤立的;可以是联合起来的但决不是依附的。当代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一些特征。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有力地推进了中国小农的现代化。至于未来中国的小农会具有什幺样的新特征,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实践会对此做出进一步的回答。
三、小农生产方式不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了小农的命运,认为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落后和过时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高利货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如果我们所许的诺言使农民哪怕有一点借口设想我们是要长期保全小块土地所有制,那就不仅对于党而且对于小农本身也是最坏不过的帮倒忙。……我们党的任务是随时随地向农民解释: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是毫无问题的。”
然而,历史发展的实践表明,小块土地所有和经营依然存在,并没有被消灭,农民家庭经营的规模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变化和发展,但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家庭小规模经营方式,这是为什幺?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小农有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过时的是小农特殊形态,而小农一般形态是一个较稳定的范畴。马克思所讲的是封建社会的小农的特殊形态,而这种特殊形态已被资本主义社会小农的特殊形态所代替,而小农的一般形态仍然存在着,并不断得到发展。
2、是由资源禀赋状况决定的。资源禀赋状况对小农系统的演进起很大作用,尤其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关系最为重要。在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如果多余的人口不能得到有效地转移,其最后的落脚点便是土地。而土地资源又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要素便显的相对便宜,而土地要素就相对昂贵,根据西方经济学最优要素组合原则,只能是小规模的劳动密集性的经营方式最有效。所以,小农生产方式是在特定资源状况下经济系统自组织的结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随着资源状况的变化,小农系统也会变化和发展,有些小农会分离于小农系统,而有的则会仍留在小农系统内。
3、家庭经营是适合农业生产的较好形式。农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业,它不仅是一个经济再生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自然再生产的过程。农业的劳动过程只有获得了最终成果后,才有可能对生产者付出的劳动给予准确的评价。同时,由于农业中有所谓“农忙”与“农闲”之分,这就要求农民有更多地支配时间的自由。所以,农业选择家庭经营,绝非偶然。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社会生产力发展了,改变的只是农业的运行环境,如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的市场体系、农业的支持与保护体系等等,而农业的家庭经营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4、在多风险环境下产生的自组织结构一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小农系统便是如此。小农形态一般面临的风险较大,如自然风险、经济风险、人为风险等等,这些风险累计起来,使得小农系统较其它经济系统面临更多的风险。在多风险环境下,小农系统一方面增加了分化的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小农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得到了加强;从而使小农系统更趋稳定性。所以,这种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使得小农系统能较好抵抗外来经济行为的侵袭,历尽千年沧桑而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四、小农如何现代化
1、什幺是小农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个活生生的动态性概念。它与“现代性”不同,它不是指后者所象征的那个静态的文明结构,而是意味着一种连续,一个过程,一个当代世界正在持续着的历史演进。同理,小农现代化也就是小农持续不断地演进过程,它不仅仅是生产方式的转变或生产技术的进步,它是小农系统在其历史变迁过程中文明结构的重新塑造,是包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诸层面在内的全方位转型。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而小农现代化必然伴随着各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
2、小农现代化的一般途径
(1)通过规模化、组织化来改造。这样改造的结果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将会使一部分小农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而不再具有小农的特征,我们把这种途径故且称为非小农化方式;另一种结果是小农仍保留小农的分散、独立、小规模的外壳,但小农之间已通过某种共同体或经济联系形式将它们联系了起来。这两种方式都是改造小农的有效途径,到底选择那一种方式要考虑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较好的选择应当是后一种方式。
(2)土地制度建设是小农问题的核心变量。
为什幺说土地制度建设是小农问题的核心,原因是:①土地是小农最基本的生产资料;②土地是小农所有经济活动的基础;③土地是小农生活的最主要保障;④不同的土地制度形态使小农具有不同的命运选择。所以,土地在小农经济生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土地制度建设也就成为改造小农系统的关键变量。那幺,什幺样的土地制度是最有效率的?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是保证小农系统有效性的基础。首先,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有助于农民增加对土地进行中期和长期改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土地权利在一个季节内一般是稳定的,因此,地权的不稳定对于农业短期投入(化肥)或创新(良种)来讲,还不是一个障碍,但对于土地的中长期投资而言,地权的明晰和稳定是极其重要的。对许多国家的实证研究都表明,只有当土地持有者确信他们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收入能得到补偿时,他才会有改良土地的积极性。其次,比较明晰和稳定的土地权利将会提高农民贷款的机会。土地的固定性和不可磨灭性使得土地成为理想的贷款抵押品。稳定性表明权利的可转让性,会增加土地持有者的信用价值,对农业长期信贷尤其如此。再次,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还有助于增加土地市场的流动性。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人们之间的技能没有太大差别和地区间的移民与非农业就业机会有限使得使用者之间的土地转让可能没有太大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专门化生产的出现和其它市场的有效运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价值和重要性就会上升。地权的稳定和明晰通过提高使用者合同的稳定性和降低合同的执行成本,促使土地从生产率低的人手中转移到生产率高的人手中,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第四,土地产权的稳定性,还有助于减少土地纠纷,有助于减少土地流失和防止其它影响土质的环境恶化。第五,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有助于提高小农经济系统的稳定性,从而可提高农村社会的稳定性。
关键词: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农业的发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土地流转是推动农业发展和规划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经过土地流转,土地规划会更加合理化,土地的流转也在一方面促进了人才的流动,所以土地流转对农业和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通过对土地流转相关问题的研究,分析了目前我国土地流转的大致情况,提出了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逐一分析解决措施,对土地流程的完善和农业发展提供价值。
1.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分析
土地流转现象在政府划分土地后一直存在,发展至今,已经基本形成了统一的规模和形式。笔者通过分析研究,发现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租赁普遍成为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
以租赁形式进行土地流转是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最基本的现状之一。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这无疑推进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途径。而外出打工的收入不仅高,更不会因天气等人为不能控制的而减损,相比较而言工作具有稳定性,所以极大部分劳动力流入城镇。大量的土地被搁置,只能通过租赁方式转租给其他人,从中获取一定的租金。这一方式对比变卖更具有灵活性,所以成为了土地流转的主要途径。
1.2 土地流转的价格更加合理化
近些年来,随着农业的发展,土地流转的价格也更加合理化。土地租金的上涨,一方面体现了土地资源的重要性,也能提高农民对农业的重视程度。如果价格过低,则会导致劳动力对土地资源不够重视,不会精心地对待农业耕作,会导致农业发展缓慢,而上涨土地流转的价格则会提高农民对农业发展的关注程度。但是如果价格过高,又会打击了农民对服务第一产业的积极性。目前我国土地流转的价格较为合理,能够使农民重视农业发展并积极地参与其中。这对农业的发展进程和效率都会有积极作用。
2.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分析
土地流转发展至今虽然形成一定的模式,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仍然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发现问题时解决问题的基础,笔者通过分析,探究出现阶段我国土地流转存在的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1 土地流转的程序流程不够完善
我国现阶段土地流转的程序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土地流转程序和手续不规范。一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地区由乡、村组织代替农户越权对外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主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是造成土地流转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时,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随意性较大。有的虽然签订了流转合同,但条款不齐全,也未进行鉴证和公证。流转手续不完备,将使流转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土地流转过程中缺少资金支持
由于农业耕作周期长等因素,农民很难积累大笔资金用于投资农业,包括租赁土地,购买种子化肥等一系列费用。经济问题不能被妥善解决,就难以实现农业的发展。现如今缺少资金流动是土地流转的主要问题之一,而农民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无外乎包括求助亲友以及政府等,而大部分农民的经济水平往往很低,如果因天气等原因制约小农经济的发展,则会使农民完全丧失偿还能力,如此循环农民的经济负担会越来越重,甚至还会引起民间纠纷等问题的产生。
2.3 土地流转使农业趋向市场化而侵害农民利益
土地流转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已经从最开始的一对一租赁,转变为一对多租赁模式,具体表现在一位承包大户会大面积的租赁土地进行农事耕作,而一般说来他们付给的租金也会相对更多,而通过一对一租赁形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民不得不用高价租土地,这虽然会使得土地的市场价值提升,但却给农民带来了极大的经济负担与压力。土地流转模式的改变使农业不断趋向市场化,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会使农民的利益直接受损,而承包大户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就会陷入一个循环模式。另一方面,农民冒着高风险却赚的微博的收入也会打击农民进行农事耕作的积极性,这样也会阻碍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3.新时期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对策分析
土地流转的完善对我国农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土地流转发展至今存在一些问题,在认清楚问题的情况下,我们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去解决,只有扫除了阻碍其发展的因素,才能使土地流转飞速发展。笔者通过分析研究,列举出以下解决对策,为土地流转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价值。
3.1 加大对土地流转程序过程的规范力度
对于土地流转程序流程不完善问题,政府要加强土地流转程序和登记管理,只有加大管理和排查力度,才能使流程规范化。同时也要要求土地流转的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好登记和备案工作。增加人们进行土地流转的安全感,扩大流转规模,同时也可以使政府掌握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便于制定正确的政策措施。同时,加强土地流转的合同档案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合同档案是土地流转的原始文字依据,必须得到妥善的管理。各地农业承民合同管理机构要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鉴证和指导,同时还要注重提高合同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2改善实行小额贷款的实施方式用来降低农民的经济负担
农民经济压力过于沉重,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小农经济的发展。而银行出台的小额贷款政策,虽然名义上为了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但实际上农民进行小额贷款过程十分困难,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抵押是不能进行贷款的。我们知道农民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进行交付抵押,由于资金的限制会对土地流转产生阻碍。如果银行能够降低小额贷款发放的困难程度,让更多的农民有能力去贷款进行土地租赁,降低了农民的经济负担,他们会选用优质的种子和化肥进行耕种,从而保证了农产品的质量。这不仅对小农经济水平的提高有促进作用,也会极大地推动农业的发展。
3.3 对失地农民建立福利保障机制
现如今我国对农民的福利体系虽然已经足够完善,可是大部分是面向全体农民,却忽略了失地农民更需要受到资助。对失地农民单独提供帮助,能够缓解他们的生存压力。例如,为失地农民增加最低保证金的数额,并呼吁社会各界对失地农民伸出援手。加大失地农民就业的机会,为他们提供就业平台,让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的经费,这样不仅能够缓失地农民的生活压力,还能使政府减少对失地农民进行资助和管理这方面的精力。还可以增加失业保险这一项目来对失业农民进行经济补贴。
结语
土地流转现象从政策出台后一直存在,也会一直发展下去。土地流转对农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土地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如果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不仅会提高小农经济水平从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也会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从而带动经济发展。所以完善土地流转的程序流程,使土地流转过程中各项工作合理化,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让农民更多精力投入到农事工作中去,对促进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具有最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其实国外在军机的研发上也是国家立项、国家拿钱,然后大家分任务,有研究所、有设计院、有企业。那么,我们跟人家差在哪了呢?答案是民企。民企是大工业、规模化的基础,而我们之前没有重视,因此缺乏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有军有民,才能使国家投的钱在更多的企业上形成效益。所以在西安航空基地,我们支持民企为国企做配套,分享资金和技术,进而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产业链。
从民企的角度讲,他们天生具有活力,但有时却很短视。比如在入驻园区时,往往选择投资环境、政策环境,但却少问了自己一句:我到哪个地方去适合做这个产业?就像一棵树,应该生在南方,你非把它栽在北方一样,它长起来肯定不如南方。这棵树更多考虑的是谁给我的钱多、谁给我的服务好、谁给我浇的水多,结果最后浇水就被浇死了。
从大企业的角度看也一样。世界500强只是面上的现象,它们并不是一个个单独的个体,而是金字塔的塔尖,在它下面有横向的分层、纵向的分工,有巨大的产业集群。如果它有1000亿美金的销售,很可能有800亿是供应商贡献的。要构建大产业体系,仅仅靠国企是不够的,它们还要承担国家任务,那就应该让民企进来,它们为国企配套服务,同时又利于自己创业、自己发展,也能最早从产业开放中受益。这也就是为什么西安航空基地近500家企业中85%都是民营企业的原因。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社会保障村社制度土地股份合作制
城乡一体化是在生产力、城市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而促进城乡居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变化过程。是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是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然而任何地区在城乡一体化实践过程中,都面临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两个瓶颈因素的制约,只有这两个制约因素得以解决,其他诸如,城乡规划布局一体化、产业分工一体化、城乡服务功能一体化、城乡社会事业一体化、城乡社会进步一体化等才能实现。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必需的物质条件和自然基础,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农民没有退休金,其养老保障由其所承包的土地承担,所以就农民来说,土地具有承载功能、养育功能和资源功能,是农民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障。如果土地被征用不仅意味着农民丧失了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也丧失了能提供社会保障的基本财产。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过程中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对于大量的失地农民来说,在土地被征用后,现行补偿办法主要是货币补偿、招工补偿、社会保障补偿等。每种补偿方式都各有特点,但也有各自的局限性。货币补偿,只是一种生活指向性的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排,而且现行的补偿标准较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分配不尽合理,农民的利益往往会遭受损失;招工安排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安置方式,不适应用工单位市场化改革的趋势;只有社会保障方式才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最好方式。
目前中国城市化水平达到45%,还有5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即以中国现有13亿人口计,尚有7.15亿农村人口。近年来由于大批耕地流失,现在还剩下18亿亩多一点的耕地。这样算下来,农村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积大约为2.5亩。以平均每亩耕地一年带来800元收入,2亩半耕地不过带来人均年收入2000元左右,抵不上城市居民一个月到两个月的收入。在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条件下,耕种土地的收入可以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但是,由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的经营模式成本高、数量小从而导致其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的竞争能力降低,难以实现高效农业和标准化农业,致使农产品的价格低廉且不稳定。虽然在农村每个人都可以分到一块土地,但是农民种地之后的收入并不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尤其是,当农民由于年老或者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其所承包的土地不能满足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导致了城乡之间生活上的巨大差距。所以只有启动社会保障程序才能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这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全国各地根据中央要求和国务院安排全面启动了社会保障工作。学术界对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争议颇多。关于如何剥离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个老问题,已经有许多理论和政策建议。有些学者认为通过城市化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思路合乎逻辑,但是国家现行建立的对城市人口提供社会保障的账户,有的地方能持平,有的地方连现收现付都做不到。这样连继续维持都有一定的困难,又怎么能够为7亿多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客观上指望让政府来给7亿多农民提供保障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农业产值只有大约15%,农业人口却是55%。以百分之十几的产值作为财税基础,提供55%人口的公共品需求,那是绝对做不到的。
建立村社制度是建立最低成本的保障制度的基础。在实行大包干的时候,国家行使“退出权”的具体方式,是将土地所有权交与村社,同时放弃对农业的支持和对农村公共品的开支,村社是所有权主体和公共品的提供者。村社是财产主体,直接对政府负责,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具体的改革办法可采纳国土资源部现行的试点经验。一是允许村社土地以作股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有长期保证的收益,以股息方式返回村社作为专门的社保资金。二是允许村社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保。如果国家需要征地就不应该是对农民征,而是对村社征。村社把所征土地得到的资金用于专门建立村内合作型社保基金。如果在征地制度改革中仍然维持国家垄断一级市场的特征,那就应该把征收和买价之间的差价,交由国家建立“无地农民社保基金”。基金上市或投资产生的收益,专门用于无地农民的社保开支,如果有盈余可以再建立医疗设施。否则农村社保问题无法解决,土地的保障功能问题也只能长期延续。
二、农村现行土地制度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行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为解放生产力,推动农村乃至全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延续至今,其进步意义逐渐弱化,阻碍作用却日益凸显。传统的小农观念、小农机制、小农模式,已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一是小农观念阻碍了农业技术的应用。二是农业生产时常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竞争的双重风险,抵御如此巨大的风险,对一家一户来说是很不现实的。三是在农业产业化大生产进程中,以土地小块分割占有为特征的小农机制制约着土地潜力的进一步发挥。
从长期来看,我国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新突破,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土地制度。建立中国现代农村土地制度,探索和寻找土地集体所有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实现形式,必须尽快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经营体制层面的改革推进到产权层面的改革。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农村土地经营体制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
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是近年来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物,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将村社集体土地与村社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农民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它的主要特点是,在村社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有的按当地确定的不同类型土地的标准参考价格作为依据,有的是经评估确定土地价值,然后折价作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按农业人口无偿配给,土地股份不能抵押、买卖,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本村社范围内转让。股东按其所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资产股的总股数参与收益分配,实行一人一票制。二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定合同或进行租赁。三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它的主要特点是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赁者享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力制衡关系可实现土地股份制与土地经营租赁制的结合。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这样,农民成了土地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变成了经营者。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过去集体所有、农户经营的双层体制被改良更新为农户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新双层体制。农民凭集体成员身份分享股权这一制度安排,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其生产要素功能分离开来。集体组织把土地作为资产来经营,适应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得以发育、成熟的起点和基础。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便等特点。因此,以股份制改造后的“集体”,不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否定,而是“集体”的新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实现形式。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显著不同于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因为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或者农民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权的形式得到了明确表达和实现,集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在价值形态上对集体土地享有可以辩认和流转的份额。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了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的分离。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以效率为原则,创设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这有利于土地流动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三、现代土地制度的建立
如何推动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改革,在我国农村建立现代土地制度,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针。建立现代土地制度要有一个历史过程,我们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尊重民心民意,尊重群众的创造,不断深化配套完善农村的制度。
1、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以法律为依据,将“集体”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保证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明确集体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实现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明确集体委托与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突破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营形式,将传统的集体与农民之间对土地的租赁关系转变为委托关系,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权责,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合同关系,将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定格为市场的关系,以便更好适应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
2、应当慎重决定土地股权的界定和再分配问题。土地股权问题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决定了农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与否。建议按照集体土地和户籍关系的管辖范围,在村社集体组织内部按人口来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权,以体现农民在同一地域内对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权益。按照这种方法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问题,新增的人口如果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生活。在并不解除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去世的农村人口不再参加土地股权的分配,从而保证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促使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建立现有农业土地产权的价格市场,引入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科学地确定农村股改土地的市场价格。股份制改革实际上以资本合作为基础,无论是在决策过程中还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强调资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场发展的趋势。因此,实现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实质上是土地产权资本化。通过价格评估确定土地产权股份的划分和流转,决定在决策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环节中收益分配的问题。
4、在农村中通过股权主体投资成立农业股份制公司,确定土地资源增值的经营主体。明晰土地产权股份、确定产权价格后,通过公共选择将土地划分为适合个体经营以及规模经营两种类型。这样在不宜规模经营的地区可以维持小农经济满足落后地区的需要,逐渐推进改革,以免激进的改革带来负面影响;又可以在适宜规模经营的地方通过土地产权的合理转让建立农业股份制公司,吸引工商业资金投入农业,促进农业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接轨。允许承包权长期不变并自由转让后,外来资本就会进入农村土地市场,从农民手中购买或租赁承包经营权,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进行高效化、标准化运作。
5、保护农村耕地,限制农业用地的用途,保证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股权化以后的农村农业用地原则上应以农业生产、开发为主。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必须由国务院统一规划、批准,以确保农村土地合理、合法地使用。国家应不断完善土地政策,通过修改《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等,对非法征地、低价征地、无偿圈地、以公共利益征地后又改变土地用途或卖给开发商、肆意违反法律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禁止城市房地产开发商进入农村圈地,建立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督体制,确保地方政府严格、有效执行国家的措施。将农业股份制公司的组织形式引入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中,为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设想,不仅可以建立新型的农村生产模式,发展农村第三产业,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还可以实现农业规模化建设,引入农业高新技术,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产品 稳定 制约因子 物流链条 内部环境 外部环境
一、农产品物流现状分析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我国政府自然把农业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方面,伴随着我国《物流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的出台,国家同时了我国物流业振兴的九大重点工程,其中,农村物流作为九大重点工程之一赫然在列,作为农村物流核心内容之一的农产品物流随之受到关注。
所谓农产品物流是指为了满足用户需求,实现农产品价值而进行的农产品物质实体及相关信息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物理性经济活动。
农产品物流与单纯的城市物流相比环节更多,同时涉及的具体人员的理论与知识结构也更加复杂,因此维持物流链条的稳定性成为了农产品物流顺畅运行的重要前提之一,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农产品物流渠道上下游的各个主体之间大多为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因此很难形成长期、稳定的关系;另外,国外发达国家农产品物流的显著特征是渠道短、环节少、速度快、成本低、效率高,而与这些发达国家爱相比我国农产品物流链条则显露出中间环节多、反应速度慢、成本高、稳定性差等方面的缺陷。以上这些都决定了现实操作中我国农产品物流体系不稳定的因素较多,这些不稳定的因子也成为了限制我国农产品物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二、关于稳定农产品物流链条
所谓稳定的农产品物流链条是指通过创新农户组织形式、中间商组织形式的方式,谋求在整个农产品物流链条的相关产业中实行联合,各个节点重新定位各自的功能,积极谋求与上下游交易伙伴的合作,培养长期、稳定的物流链。
三、稳定农产品物流链条形成的制约因子
针对涉农供应链的不稳定性的研究方面,张晟义认为根据对涉农产业链阶段影响的明晰性,不确定源即稳定农产品供应链的制约因子主要可界定为四类:第一类是社会经济因素,包括政治及政策因素,如农业保护政策、农产品保护价、农用物资价格等;第二类是自然因素,包括生物遗传特性、水土光热资源、病虫害源等;第三类为行为因素,涉及涉农链各节点(包括农户)的行为模式和风格;第四类为需求因素。
而在企业间构成的供应链稳定性研究方面,牟政和穆东认为供应链作为一个网链形式的开放系统,其正常运作的关键就是网链上各个环节的成员企业自身运作状况和企业间的衔接状况,具体说来即:整个供应链系统由成员企业组成,因此系统的稳定性由成员企业自身的稳定性和企业间关系的稳定性两方面构成,在不确定的环境下若该供应链系统仍能保证满足客户订单需求,则可称该供应链系统是稳定的,否则就是不稳定的。
农产品供应链横跨农业、工业、流通三大产业,起到了打破传统农户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作用,目前已经发展为了一个开放性的网链系统,稳定农产品物流链条形成的制约因子在宏观角度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1.内部环境。所谓内部环境主要包括农产品物流网链上各个环节的成员的内部运营能力以及各个节点间的连接情况。所谓内部营运能力主要是指网链上各个成员自身的软硬件条件,应变的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而各个节点之间的连接情况则主要是指网链成员间彼此的信息传递能力、彼此互信度以及彼此关于利润分配的博弈等方面。
2.外部环境。农产品物流链条作为一条开放的网链,其稳定性肯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笔者认为这其中比较典型的包括以下四类:(1)社会政治因素,包括政府政策、社会稳定情况等;(2)经济因素,包括经济运行的健康状况、经济发展的潜力等;(3)科学技术因素,科学技术史第一生产力,科技对于产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4)自然因素,包括气候和天气的影响、自然灾害的频度等。
四、结语
一个国家缺少了稳定难以发展,一个产业链缺少了稳定同样难以成器,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的农产品物流,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分布在我国农产品物流链条上的各个环节的群体都应将眼光放得更加长远,正确处理好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关系,理性应对内外环境对于农产品供应链稳定的影响,着力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期、稳定的农产品物流链条,增强物流链条的稳定性以及可控性,这不仅将促进物流链条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长远经济利益的实现,同时也必将对我国新型农产品产业链的形成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了整体社会效益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王新利赵宇恒:黑龙江垦区农产品物流发展战略研究[J]. 农场经济管理,2005.(6) [2] 吕玉花: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产品物流问题研究[J]. 中国流通经济,2008 . (3)
[3] 喻占元:中外农产品物流比较及发展对策研究[J]. 世界农业,2009.(9)
关键词:农业;循序渐进;自然属性;二元结构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2-0048-03
一、我国农业问题现状
农业问题是目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地矛盾尖锐。我国现有13亿人口,9亿在农村。虽然多种农业资源总量位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农业资源极为稀缺,甚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约0.07公顷,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3。其中,中低产田占2/3以上,水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1/4左右。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4,而且分布极不平衡,华北和西北地区严重缺水。除土地资源外,我国人均占有草地面积约为世界平均的1/2;人均木材蓄积量不到世界人均的1/10。
2.农村劳动力转移困难。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的制约造成了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一是现有的城市发展是“关起门来搞城市化”,把农民关在城外,自己在城内搞现代化,这是为城市居民“锦上添花”,而不是搞农村“人口城市化”。二是我们在城市化道路上搞“天女散花”,强调大力发展小城镇,错误地认为“小城镇,大战略”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问题。实际上这是一种“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传统观念的延续,它实质上就是不愿意让农民进大中城市,不许他们分享大中城市积累的文明成果。
3.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运行环境不佳、运行机制缺乏活力。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以后,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实现了粮食的大幅度增长,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联产承包造成的农民原子化问题日益突出,单个的小农经营无法适应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农业社会化程度低,农业产业化运行环境不佳,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缺失。农村的小农经济同市场经济的矛盾日益突出。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农业面临着诸多问题,有经济问题,有自然问题,也有体制问题。它们集中反映在收入、分配和劳动力转移方面,核心体现在生存发展上。这些问题互相影响,相互制约,综合作用使我国的农业问题更为复杂。
二、解决我国农业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一)农业特质地位
首先,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交织决定了农业天生的自然弱质性。农业生产是农业与自然、社会经济环境之间的生产系统,也是一种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生产过程。农业的自然再生产过程使得农业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然条件的状况,使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如2000年仅干旱和洪涝就使全国受旱涝面积达4866.5万公顷,其中成灾面积3163.2万公顷,绝收944.9万公顷。而经济再生产的过程则决定了农业必须依赖于人力、资金、技术等要素的投入。农业生产所需固定资产多,且生产周期长,技术进步滞后使得投资于农业的经济效益远远低于非农产业。
其次,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农业生产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质地位。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是由市场调节的滞后性所决定的。市场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的调节是通过当前的市场价格进行的,而农业生产自然周期长的特点导致它对价格的反应要大大落后于市场价格。农业生产结构、规模和品种的调节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能实现。反映在农产品市场上就是供需之间实现大体的平衡是很困难的。
最后,农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农产品作为满足社会基本生活需要的初级产品,其需求弹性较小、可替代性低,使得农产品价值实现的难度大,很难通过市场机制自身的作用来实现农产品的供求平衡。农产品市场供求波动所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其他商品,如果农产品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价格的上涨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农产品的这些特性使得农业生产者缺乏稳定的增加投资的预期,往往造成农业投入不足,如果政府不对农业进行保护,就极易造成农业生产的萎缩。总之,农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是与生俱来的,这些都导致了农业比较利益呈下降趋势。而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实现资源由低效益产业向高效益产业的转化,这样农业部门不但吸引不了外部资金,甚至还难以阻止本来就稀缺的农业资源反向流出。
农业生产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是一个不同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的特殊产业。它有自己特殊的规律。只有利用国家财政、信贷等政策,建立完善的弥补农业弱质性的机制,才能增强农业综合实力,吸引农业投入。而这些制度的建立完善必然是个长期的过程。
(二)二元经济结构特点分析
在工业化过程中,工农关系处理不当必然引起工农失衡,从而使工农业表现为不同的质态特征,形成城乡工农二元经济结构格局。所谓二元经济是指国民经济一方面存在庞大的使用落后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的传统部门或农业部门,另一方面存在用现代生产方式进行生产的现代部门或城市工业部门的状况。刘易斯认为,在二元经济结构中,农业部门劳动力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提供无限制的劳动力供给。由于人口增长的巨大压力,在传统的农业部门内部,劳动力的边际效益是递减的,并在人口远大于所需人口数时,使得边际效益几乎为零。农业生产者的工资不再是等于边际效益,而是维持生活的基本量。刘易斯同时认为,工业部门劳动生产力、经济效益及所获利润多都远远高于传统农业部门,因此,工业部门劳动者的收入高于在传统部门就业的劳动者。在城市工业部门中较高工资的吸引下,剩余劳动力自然会由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流动。在农业剩余劳动力没有被城市工业吸收完毕之前,城市工业部门的工资水平保持不变。随着城市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必然出现工农业对劳动力的竞争性吸引,从而也迫使农业向现代化迈进,最终形成现代工业占主体的一元经济结构。
在我国,农业发展问题是二元结构的一个主要方面,二元结构的转变首先是农业由传统落后状态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二元结构转变的动力也在于农业部门的加快发展。然而,二元经济的转变必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首先是一个经济发展的自然的历史过程,其次才是一个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它内涵在一个国家生产力发展和产业结构演变
的过程中,是工业化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与农业剩余劳动力供给之间的历史性衔接。
三、解决我国农业问题的思路――循序渐进、主次分明、由内而外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农业的发展受到自然的、社会的、经济的制约,其复杂性决定了农业问题的解决必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同时我国改革开放的经验是由点到面、逐步推进的渐进过程。因此,我们试图解决农业问题时也应吸取经验,掌握规律,循序渐进。
(一)统筹城乡发展
统筹城乡发展比城市化更为综合和全面,应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方针。但是要注意不能将其庸俗化。比如,将统筹城乡发展理解为城乡追求一样的发展水平。事实上,城乡差别将永远存在,只不过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否则就是用片面的城市化思维看问题。或者,仅仅将统筹城乡发展理解为城市支持农村。事实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只有保持农村与城市发展之间的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才能获得最终的成功。农村的发展已经暴露在城乡逐步互通、市场逐渐统一、国内国际联成一体的背景之下,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精神文化建设等重要议题上,我们的招数必须要有涵盖城乡的整体视野,否则就不能持续。还有的人将城乡统筹发展仅仅理解为在资源分配和财政投入上的统筹,忽视了城乡环境、功能、文化上的统筹。城乡统筹发展要追求的应该是城乡两种生活方式的互相补充。只有科学地把握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城市人口郊区化、农村生活城镇化、城乡逐步一体化的前景才会逐步展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二)当前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慎重
当前,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国家拥有所有权而农民占有其使用权。现在土地流转基本上没有市场而言,一级市场由国家控制,二级市场农民不许进入,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终处在被剥夺的地位。现有的土地所有制度挫伤了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阻碍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因此,有大批学者主张应该改革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实行私有化。但是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为什么会发展这么快,发展成本会这么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之所以在就业不充分的条件下,还能稳定在农村,关键就在于农民有一块地,土地成为当前我国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在城市尚无能力吸纳大部分破产小农的条件下,承包制而不是私有制必然成为农村的基本制度选择。中国政府始终没有轻率地实行土地私有化,因而在延缓了小农分化速度的同时,也缓解了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动荡。尽管这种选择在理论上是矛盾的,但在实践中确实是明智的。在无法为农村无地农民找到生活来源之前,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无力承担九亿中国农民的基本保障之前,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必须慎重。但是慎重不等于无所作为,当前农村土地利用问题突出矛盾最集中的是我国城市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引发的社会问题。其核心是被征土地升值收益公正合理的分配问题。土地升值收益分配涉及城市政府、失地农民、地产商和市民四方。四方利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把握征地补偿标准、土地价格水平和开发利润率合理的“度”,既需要克服理论方法、社会心理等方面的障碍,也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土地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深化改革。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对经营性用地要实行彻底的市场招标出让制度,土地出让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用地,虽然目前只能按照协议出让办法从农民征地。但是征用价格原则上应以市场价格为标准,如果在征地过程中不能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农民损失的,就必须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三是通过制度安排要将土地转让的大部分收益归农民所有。为了确保土地流转的大部分收益归农民所有,建议在农村成立土地财产委员会。委员会由农民选举产生,其职责是代表农民对集体土地出让行使决策权,并决定土地补偿金的使用方向,监督出让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根据需要,农村土地财产委员会可以是长期固定的农民组织,也可以是临时性质的组织,不管是固定还是临时组织,都必须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为宗旨,以民主决策为原则,公正公平地为农民服务。
(三)完善对农业的财政金融扶持以及农村义务教育是现阶段政府的首要任务
提高农民收入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长期目标。农业的特殊性和我国目前农村小农经济的现状决定了,单靠农民自身的力量,单靠市场化的手段无法解决我国的农业问题,政府必须进行扶持。政府的工作中心是加大农业公共品的投入力度。通过财政、金融手段对农业进行扶持,改善农业生产关系,建立农业产业化体系,让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把分立的生产过程组织起来。完善农业科技研究、试验和推广体系,加快完善农产品流通体制。同时,提高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民整体素质。这些措施是现阶段可行且必要的措施,在不触动那些比较敏感且对经济社会冲击较大问题的基础上,能够较快地提高农民的收入、健全农业的社会化体系、促使我国农村由原始的小农经济向产业经济过渡。
1.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
目前,我国农民整体素质不高,严重阻碍农业科技、农业技术的推广。同时,低素质的农民也成为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建立的瓶颈。提高我国的农民素质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但是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村教育水平薄弱,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只能依靠政府。在目前政府财政紧张,无力负担的情况下,可以由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直接扶持的手段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九亿农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
2.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农田水利和道路交通建设
当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薄弱,道路交通、通讯电力的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这些带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产品,私人没有能力进行大规模投入,即使是有能力进行小规模的投资开发,也很不经济,质量上也难以保证。但是,这些公共产品和科技信息,却是农业稳定发展的必备条件。政府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是必要的。同时,由政府统一提供的农田水利设施也要比一家一户打井经济得多。
3.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
首先,应加强合作社的立法建设,借鉴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泰国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合作组织立法上的经验,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其次,要大力支持民间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别是要扶持由农民自发建立起来的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从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等政策上给予优惠。支持农民发展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应重视其经济要求,坚持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让合作经济组织自我发展,切忌拔苗助长,导致合作组织发展太多、太滥,并出现行政化倾向;再次,要加快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造步伐,解决合作社由内部人控制和只为少数人牟利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将其改造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己管理经营,为“三农”服务。
4.支持建立农村小额信贷业务
农业生产从根本上说仍然是一种经济行为,需要资金技术支持。当前,我国对农业的金融扶持远远不够,由于农业的自然属性和风险因素,造成了资金的非农偏好严重,农业发展得不到资金的有效支持,同时我国农村小农分散经营的经济现状也阻碍了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目前,我国农村消失了几十年的高利贷又死灰复燃,利率往往高达20%以上,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正常金融渠道的缺位。2003年,我国农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14.8%,但是农业在整个金融机构中占用的贷款余额不到6%。政府应支持建立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完善农业社会化保险制度,从政策上引导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手段为我国农业发展借力推手。
第一,健全、完善农村银行体系,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加强政策性的业务力度。当前,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领域,农业发展银行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农业政策性信贷的重任,重点放在农业生产资料短期贷款、农产品库存贷款、农村公共品贷款上,低息为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提供资金,切实对农业进行保护。
关键词: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公共物品
中图分类号:G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1)05-0029-04
我国经过30多年的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与此同时也应看到,联产承包责任制虽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体系,农村生产只能在低水平上重复,难以克服农户原子化现象和传统经济的模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市场化和产业化的需要,这成为制约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除此之外,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出现了较大错位,农村经济水平提高了,但农村的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这些问题的存在从公共物品理论角度分析,与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公共物品供给主体包括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好有着紧密联系。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弥补的制度性缺陷,破解“三农”难题,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路径选择,是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途径。
一、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内涵及其类型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继续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发挥国家基层经济技术服务部门作用的同时,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类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引导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搞好信息服务,维护成员权益。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会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央文件对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表述以及我国农村社会化组织发展的实践,我们可以对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作如下定义: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以农民为参与主体,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
从社会三大部门来看,这里所说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属于第三部门。所谓社会三大部门,是指现代社会日益分化为三个既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的领域:第一,国家或政府组织,也叫权力领域;第二,市场或营利组织,也叫私人领域,通常叫“第二部门”,属于经济领域;第三,社会组织,也叫公共领域,是前两者之外的“第三域”,通常也叫“第三部门”,它们属于狭义的社会领域。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组织,它是非政府组织;相对于营利组织,它是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因为它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弥补政府失灵,还能极大地减轻社会管理的成本。它主要是从事非强制性、非等级性和非营利取向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是由为社会奉献的道德的力量所驱使。
界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需要厘清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二者都是以农民为参与主体,以农村为服务的地域范围的组织形式,与村民委员会一起共同构成农村经济社会治理的主体,维持农村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其建立的目的来看,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为农村公共利益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了增加经济效益。从功能上来看,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为发展农业经济、改善农民生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则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从组织性质来看,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农村非营利组织,属于狭义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是民政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互经济组织,属于企业,其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如下特点:
从工作内容上看。其工作内容主要涉及农村公共利益的服务领域,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和服务,体现为社会化服务的公共性。
从服务对象上看。其服务对象是农村基层的农民。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存在不同的自治形式、组织结构,其服务类别、方式也可以各异,但都是围绕农民的需求和利益而进行,是为了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遵循的是“民受益”的原则。
从组织性质上看。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目的是为农村公共利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利润分配或分红,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组织的财产转变为私人财产。组织也可以进行经营活动,但经营活动获得的利润应用于组织的运行和发展,用于提高服务质量,用于服务于农村公共利益。
从工作理念上看。组织成员的参加和社会捐赠以自愿为基础,组织的目的是为农村公众利益服务,所以,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现的是为社会奉献的公共精神。
以其组建和发育的形式划分,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政府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这类组织是政府扶持成立并直接控制的组织,或由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事业单位分流转体形成的组织,这类组织在政府的框架之内,其人力资源及资金资源来源于政府,受政府的领导,以行政化方式运行为主。
二是政府引导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这些组织是政府推动的产物,是政府引导或联合农民组建的组织,是在政府主动寻求农村社会管理方式和农村公共服务方式下出现的。这类组织与主管部门紧密联系,人力资源和资金资源由政府或双方共同投入,这类组织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倾向。
三是民间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这类组织是由民间发起,其所需资源大都从体制外的渠道获得,政府在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的特殊照顾较少。
按照活动领域划分,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生产经营服务类、文化休闲类、教育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环境卫生服务类、基础设施类、法律、财务服务类、基金服务类、权益维护类等类型。
二、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必要性
从理论上来分析,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由公共物品的特征所决定的。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立的概念。美国学者曼瑟尔一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对公共物品给出了一个规范性的定义。奥尔森认为,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中的任何个人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不被该集团中的其他人消费,这类物品便属于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大特征。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任何消费均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非排他性是指在某一物品的消费过程中,物品的提供者无法有意将某些消费者排除在外。按照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程度,公共物品可分为纯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和混合产品。纯公共物品指的是同时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条件的产品;准公共物品是指不能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条件的产品,即只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条件之一的产品;混合产品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都是不完全的产品。
农村公共物品是区别于满足农民个别需要的私人产品,局限在农村社区范围内,用于满足农村社会的公共需要。按照公共产品的不同功能,可以将农村公共物品分为生产性农村公共物品和消费性农村公共物品。生产性农村公共物品即与农业生产密切关联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农业公共物品在农业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这类产品提供不足,会降低农业的边际效应。农业经济越发展,农民对农业公共物品的依赖性就越明显,农业科学技术、农产品市场信息等具有公共性的产品日益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重要途径,受到农民的重视,甚至成为农民的基本需求。就目前来看,基本的农业公共物品包括:水利、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农业区划、气象、农村道路和电力及农产品市场信息等。消费性农村公共物品指用于满足农村居民消费需要的公共物品,主要包括:生活用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交通、电力、路灯、垃圾收集与处理等;社会服务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农村的公共物品具有地域性、不统一性和多层次性等特点。
对于农村的私人物品来说,其价格机制存在并且能正常发挥作用,价格的变化可以同时影响私人物品的供给与需求,并在价格的引导下实现供需均衡和市场出清,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外部力量监管,市场机制就可以自发地保证私人物品的有效供给。但对于农村的公共物品来说,由于无法消除公共物品消费的“免费搭车”现象,完全交由市场机制供给公共物品容易导致供给不足、供给失衡和效率低下,即市场机制在解决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问题上并不十分有效,而必须由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来解决公共物品消费中的无人付费问题,同时也解决了该物品由市场提供可能带来的社会不公平问题。在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上,政府负有公共物品供给的责任,是公共物品供给的重要主体之一。但因为农村自然条件的差异,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在某些方面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因地制宜地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相对于政府组织,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某些公共物品的供给上比政府更接近于公众,更了解居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偏好和其数量、质量、结构等信息,且获取成本低,能为农民提供急需的、能够支付得起的公共物品和服务。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给农民带来的不利影响,能够做一些政府、市场“包”不了、单家农户“办”不了的事情,是农村公共物品的不可忽视的供给主体之一。
从现实角度来看,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需要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来提供农村所需的公共物品和服务。
(一)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首先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户营为主的作为一种“小生产”方式,其固有的局限性使农业生产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特别是这种小生产方式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克服这种局限性,客观上要求连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小农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增长。换句话说,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展、以“户”为单位农业经营的分散组织结构加大了农民对诸如农产品市场信息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性。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够提供相关公共物品和服务,在小农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之间架设一道桥梁。其次,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第一,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容纳不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家庭经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会经常出现矛盾,而且,农业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开发、市场开发以及整个农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都要求建立以技术服务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第二,家庭分散经营,盲目性大,短期行为严重,对中长期尤其是基础设施不愿投资,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第三,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改善农业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推进农村的招商,就必须有一个具有较强吸引力的投资环境。要改善投资环境,就需要为农业提供全方位、多功能、多渠道的系列服务。
是适应现有农村生产力和农民思想认识实际的一种制度选择和政策取向,坚持长期不变是保障农民利益,稳定农村社会的基石;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小农经济的固有特性,农业生产率低下和农业剩余劳动力增多,造成了小农经济的内在化压力。所以并非是解决农村问题的终极方案,而是走向现代化的一种必要环节。正如有学者所讲“现行的土地分割可以改善贫困的生活,但若走向现代化必须寻求新的集约”。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建构社会化服务网络正是寻求新的集约的尝试,从而推动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改善农村生活,满足农民多元化需求的需要
首先,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满足农民的文化诉求。文化具有凝聚、整合、规范社会群体行为和心理的功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对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但农民的文化生活、精神生活并没有同步提升,农村文化生活和资源日益枯竭。文化休闲类、教育服务类等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引导农村的社会风尚。
其次,农村社会服务组织可以满足农村弱势群体的福利诉求。现今的青壮年男性大多在外打工,农村现有的人口结构主要由老人、妇女和儿童构成。有关老年救助、妇女发展、儿童救助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关注老人、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与服务,提高他们的社会福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再次,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目前大部分的农村,居住环境较差,环境卫生类、基础设施类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够将农民组织并动员起来,在村庄道路、环境卫生、排水设施等方面为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提供服务。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服务可以满足农民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
农民在与市场打交道、与政府沟通、与社会融合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各种行业协会以及法律、财务服务类,权益维护类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在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防范市场及政策带来的风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
(一)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发展了起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在农业经济、农民生活、农民权益方面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农民参与的人数及规模不断扩大,组织的运行质量在不断提升。但在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社会服务本质上属于公共物品,政府应主动承担公共物品的供给,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需要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但从目前的实际来看,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成为制约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二,政府的培育意识不强,对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方向缺乏正确引导。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管理往往更注重管理而忽视培育发展,政府方面存在的责任不明确、分工不清晰、监管乏力等因素造成对组织的关注度不够,组织的发展方向难免出问题。
第三,发展缺乏足够的资金。目前,许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处于“休眠状态”,主要是因为农民自身无法解决经费问题,如果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也就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
第四,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参照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其运行过程中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
第五,组织自身建设有待提高。相当一部分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管理水平不高。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筹资能力不强。由于各方面原因,组织的公众知晓度不高,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二)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思路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物品和服务,需要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与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有三个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1.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路径选择。组织与环境理论为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路径选择提供了思路。组织与环境理论尽管有不同的流派,但在以下几方面是有共识的:一是组织必须适应环境的需要,外在环境对组织具有不可忽视的制约作用;二是组织与环境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在互动过程中,组织与环境成为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整体;三是组织寻求外部环境的稳定和可预测性。复杂性和动态性是组织环境的基本特征,并给组织运行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要使用合适的方法形成与外部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以降低组织运行的风险。组织形式的选择要能够充分考虑到其所在环境中的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和社会制度等因素,形成组织力,并能在与环境要素的互动中促进制度创新乃至推动制度环境的变化。尽管我们在大力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确立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但我国不同地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力度不同,所以不同地区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路径也不同。各地区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发展政府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政府引导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民间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目前中国的强政府背景下,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和资源优势来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创建及运作是一种现实可行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城镇化;市民化;职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已进入快速城镇化进程,城镇化本质是农民的市民化,即农民在生产生活方式及身份、地位、思想观念等方面向城市市民转化的过程。由于制度障碍、政策约束及农民个体素质制约,我国农民市民化进程滞后于城镇化进程,这将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农民市民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工职业发展的主要困境
职业发展是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目前,我国农民工就业呈现随意性大、流动性强、合法权益受侵的现状。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合同的单位也难以完全按照规定保障农民工权益。职业发展是农民工立足城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实选择,但目前农民工的职业发展还需突破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自身素质
1、顽固的小农意识。小农意识是传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产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意识形态,虽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小农经济已经解体,但小农意识仍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农民的头脑之中,主宰着他们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目光短浅、安于现状。不少农民工只顾眼前利益,容易满足,很少为将来着想,缺乏远见和进取精神。奉行“小富即安”、“知足常乐”、“生死由命,富贵在天”的处世之道。这种小农意识使农民工在工作时间与从事职业上具有随意性,处于一种半工半农的从业状态,即农忙时务农,农闲时外出打工,打工只是作为农业生产之外赚取外快的手段,并无意作为自己的职业来发展。
2、受教育程度低与职业技能缺乏。长三角16个城市农民工现状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2,885个农民工中,属于文盲的有112人,占3.9%;小学文化程度的有509人,占17.6%;初中文化程度的有1,509人,占52.3%;高中文化程度的有431人,占14.9%;中专的有197人,占6.9%;大专及其以上的有127人,占4.4%。受教育程度低与专业技能的缺乏使得他们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做的“脏、累、苦、险”等职业。
(二)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可以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前者具有工资高、工作条件好、工作稳定、晋升机会较多等特征,而后者恰与此相反。姚先国等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依然具有二元分割的特征。农民工只能通过次要劳动力市场寻找那些收入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工作稳定性差、无社会保障、无晋升机会等边缘性职业,难以进入城市正规就业部门之内。
(三)城市歧视性用工政策障碍。农民工的加入,在城市交通、公共资源及当地居民就业等方面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导致地方政府及社会各阶层在对农民工认识上产生一些误区,认为农民工是破坏市容和影响城市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挤占就业岗位,对城市居民就业形成威胁。农民工进城务工遭遇就业歧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大中城市为了保证城市居民就业,对外来人口的职业、行业有严格限制,甚至通过对雇佣外来劳动力的企业征收管理费的经济手段来约束企业雇佣农民工行为。城市带有歧视性的用工政策增加了农民在城市就业的困难程度,导致他们很难进入正规部门就业,不得不从事一些临时的、流动性强的、低收入的工作。
二、农民工职业发展路径
(一)建立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机制。人力资本是存在于劳动者身上的知识、能力、技术、劳动熟练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累积性是其重要特征,即人力资本投资越多,人力资本存量越丰富。教育与培训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两种重要形式。
就业前培训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形式,对提高农民工自身职业素质和从业竞争力很有必要,但现实中愿意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并不多,可能的原因有:首先,培训需要支付一定的货币成本和机会成本损失;其次,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普遍存在只注重眼前利益的短视就业观念,认为现在能赚到钱就行,培训没有必要;最后,农民工文化知识基础差,对于专业培训可能有所畏惧,担心自己学不好。可见,当前农民工忽视培训,人力资本投资意识淡薄,造成知识与技术人力资本存量不足,是制约其职业化发展的内在因素。
输出地政府可以进行就业前引导性培训,探索前期介入机制。通过对就业政策法规、市场准入条件、市场供求状况、培训后的去向和待遇等方面的宣传,使有从业意向的农民工积极主动地进入培训与鉴定的流程。
(二)推行农民工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所谓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就是对从事技术工作的农民工组织技术培训和统一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人时要求持证上岗。根据劳动力市场信号理论,劳动力市场上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招聘者处于信息劣势,不可能完全获取应聘者的所有信息,那么招聘者凭借什么来筛选员工呢?表现应聘者特征的信号(如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经验等)就成为招聘者甄别应聘者的有效手段。职业资格证书是一种反映劳动者知识技能水平的信号,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得对于进入劳动力市场具有优势。
(三)建立输出地就业前技能培训与输入地社区教育衔接机制。一方面输出地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首先,在培训主体方面,考虑用人企业牵头培训。目前,各地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服务遭冷遇不在少数,需要承担培训成本且不是100%能就业是农民工不愿意参与培训的主要原因。将免费培训的平台搭建在用人企业,由用人企业牵头培训,并向参加技能培训者提供包括食宿在内的生活便利,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等,这样能够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其次,在培训方式上应灵活多样,针对不同的农民工群体,开展多层次性的培训。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对返乡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参照其转移就业要求,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对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最后,在培训内容方面,必须着眼于劳动力市场用工趋势发展,提高培训针对性,实行“定向、定点、订单式培训,成建制输出”;另一方面发挥输入地社区接续培训作用。社区是兼管理、监督与服务的复合体。要使农民工得到持续性的教育与培训,还必须发挥社区的作用,通过社区教育形式来进行。社区教育最早源于20世纪初美国学者杜威关于学校是社会的基础的思想,现已成为国际大众教育的一种趋势,其实质是人人参与教育、人人接受教育。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会对劳动者提出新的要求,农民工的知识技能也要与时俱进,因此要确立终身学习的就业观念。输入地社区可针对农民工的个体差异进行相关培训,使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得到有效积累,确保农民工的可持续性发展。
目前,我国农民工社区教育工作才刚起步,尽管有的社区将农民工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内,但无论是政府部门、社区、用工单位,还是农民工自己,对农民工社区教育的认识还很不够。所以,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加强对农民工社区教育的目的、意义和操作过程的宣传,使社会对农民工社区教育都有明确地认识,树立终身教育观。通过广泛宣传,争取广大社区成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领导,对实施农民工教育的理解、重视、支持与合作,为开展农民工社区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四)增加制度供给,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在户籍制度方面,必须加快推进户籍制度的全面改革,消除城乡二元分割劳动力市场的制度基础,重新构建城乡居民的身份平等。当然,户籍制度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目前改革户籍制度的重点是逐步剥离户籍制度上所附加的各种权利和资源分配功能,即剥离在户口上附加的教育培训、劳动就业、住房待遇、生活福利以及社会保障权益等功能,彻底消除福利待遇同户籍性质相挂钩的状况,让农民工在城市享受国民待遇。
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外来农民工不能真正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因此,要建立涵盖外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工进城发展职业提供稳定的生存保障。当然,在短期内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因此,可依据紧迫程度分阶段实施,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建立完善养老保险,并最终建成完整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在就业制度方面,城市用工政策应将农民工纳入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消除针对农民工制定的带有明显歧视性的用工规定,创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经济成本约束;健全劳动力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对进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作者单位: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李真.流动与融合[M].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
[2]陈丰.从“虚城市化”到市民化:农民工城市化的现实路径[J].社会科学,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