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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fact, analysis of risk analysis of dam and early-warning system is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concrete embodiment of dam safety management, its content mainly involves the dam disease model, dam risk analysis and early warning system for in-depth research, hop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and reference more valuable for readers.
Key words: dam; risk analysis; prediction method;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 TV698
1前言
现如今,国内的大中小型水库共有8.5万座,并且这些水库都是防洪工程和水利设施建设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其1/3的水库大坝都成为了病险水库大坝。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显示,到21世纪,是水库大坝加固以及排除险情的高峰时期。过去,在判断水库大坝是否为安全的,通常都是对水库大坝的结构系统进行严格审核,但是,却完全将非工程策略对降低水库大坝风险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忽视了。所以,在保证水库风险大坝处于安全状态的基础上,还需要对水库大坝的运行风险予以评价,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水库大坝的整体运行效益。另外,因受印尼海啸影响,当前对安全预警的研究成为一焦点课题。
2研究此课题的重要意义
在对大坝风险进行分析时,可以结合所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可将病险水库大坝风险予以正确排序,而且将其当作今后资金流向以及管理策略制定的主要依据,这样一来,可以把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同时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水库大坝除险加固资金不缺乏等问题。另外,针对那些运行风险偏低的水库来说,近期内不需要开展除险加固工作,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水库大坝的运行效益。除此之外,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可根据水库大坝的安全监测结果建立一完全的安全预警体系,从而在当出现灾情时,有可用的应急方案。同时这也是当前我国水利工程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
3研究现状分析
3.1病险水坝运行风险研究
风险的概念最初是由卡萨格兰迪提出的,同时结合风险概念又出现了安全评价思想。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就将风险风险运用到水库大坝管理当中。随后,1984年开展的国际大坝安全会议,重点对水库大坝风险进行了全面探讨,这势必会进一步加快风险管理在各个国家的发展以及应用。直到上世纪90年代,此方法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现如今,各个国家都已经建立了水库大坝风险管理体系。但是,由于各个国家自身发展特点不同,所以,导致风险管理理论以及方法都有很大的差别,但是,通过大量实践表明,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3.2可靠度的研究
我国对于水库大坝风险结构可靠度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一些。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引入了由苏联最先提出的极限状态设计法。直到20世纪60年代,土木工程便对水库大坝结构安全度进行了深入探究。随后,国家相关建筑管理部门组织高水平的科研人员对水库大坝的可靠度设计方法予以深入探究。直到1983年,我国建立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其中,在此标准当中,主要涉及到结构设计所要遵循的诸多原则,同时又指出了建筑结构可靠度分析法以及统一的设计表达式。
3.3预警模型研究
和其它国家相比,我国水库大坝的预警体系研究起步较晚。在我国,由向衍以及马福横等人充分利用计算机可视化技术,开发出一套相对完善的混凝土结构诊断预警体系。而此预警体系原理图采用的是三维结构,同时又包含预警体系整体结构以及内核子系统。
4病险水库大坝病害类型以及运行风险概率的探究
4.1病害类型统计
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显示:早在20世纪60——70年代所建立的水库大坝,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病害水库大坝病害十分严重,例如:裂缝、冻融、日照碳化等。
4.2病害原因探究
4.2.1洪水病害
现如今,大部分水库大坝设计流量的都是利用数理统计方法获得的,但是,因水文现象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且代表性不强等因素的影响,再加上,未对洪水叠加考虑十分全面,这样一来,造成所设计出的泄水建筑物设计标准较低、控制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问题出现。
4.2.2结构病害
水库大坝坝体遭到破坏是造成大坝溃决的另一个原因。例如:2005年的青海省英得尔水库大坝失事事件发生,根本原因是溢洪道底板和坝体相互接触的部位出现较大的裂缝,这样一来,当库水在流经坝体裂缝时,使坝体产生接触渗流现象,继而使溢洪道局部发生滑动,最终倒是溃口事件的发生。
4.2.3地震病害
当地震波和建筑物相互碰撞之后,会使建筑物发生振动,所以,便会在结构当中出现极其复杂的动应力,这样建筑物便会遭到严重破坏。根据相关部门的数据表明:由于地震而导致水库大坝出现失事案例是非常少的。到目前为止,只有在1999年台湾省发生的7.8级地震,导致思康水库大坝发生大面积的垮塌,其所带来的损失也是难以估量的。
5病险水库大坝风险分析
在实际生活中,怎样知道大坝风险度以及评价风险都是在可接受范围之内,那么必须实现对水库失事之后的结果进行分析,同时还需要对风险作出评价,使其在符合我国国情可接受风险范围之内。然而,较为常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为固定专家权重法,但是此种方法还存在很多不足,进而采用修正之后的专家权重法准确的出溃坝损失分配系统,同时在先辈研究基础上,对大坝风险度予以估测,从而为今后水库大坝除险加固提供更多可靠的数据。另外,也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可接受风险探究成果,从而确定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可接受风险指标。再结合不同指标要求,把病险水库大坝风险度分成三大主要区域,即可接收风险区域、可容忍风险区域以及不可容忍风险区域。再针对不同的情况,选用不同的应急方案。
6病险水库大坝风险预警方法分析
6.1预警的重要性分析
由于印尼海啸对东南亚国家带来巨大的伤亡。在地震专家分析其根本原因时指出:由于不具备海啸预警体系,所以才导致巨大的人员伤亡。而如果建立海啸预警体系,那么能使上千甚至上万人幸免于难。西方一著名地震学家认为:若建立一个完善的预警体系,那么便可以事先预测是否有地震发生,进而及时向受灾地区发出报警信号。所以,充分理由预警体系,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6.2预警体系结构分析
预警体系结构大致可以划分为三层:第一层为信息管理层,重点是转换和分析各种监测资料;第二层为预警分析层,此层是充分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处理与评判,再借助通信系统,向人们预警信号;第三层为辅助决策层,利用专家服务系统为业务提供决策服务。
6.3预警体系内核分析
6.3.1警源分析系统
此系统指的是借助逻辑模型,重点对影响水库大坝建筑的各个观测资料,例如:变形、渗流、裂缝等,分析对水库大坝的影响程度的一类系统。
6.3.2警兆识别系统
此系统指的是警情发生的一种先兆。尤其是在水利施工过程中,警兆实际上是对变形、渗流等各种物理量随着时间变化而所展现出的各种动态特征。而此结果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所得到的。
7结束语
总体来说,我国病险水库占据总水库的比例是非常大的,约为1/3。另外,传统判断水库大坝是否为安全的方法,通常都是对水库大坝的结构系统进行严格审核,这样一来,便完全将非工程策略对降低水库大坝风险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忽视了。近年来,由于我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从而使得对水库大坝智能化系统研究逐渐深入。结合具体的病险水库大坝运行风险概率建立完善的预警体系。可以说,所建立的水库大坝预警体系能够对未来病险水库大坝预警体系的完善与再研发起到积极作用。这样一来,当出现灾情时,可以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尽可能的将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蒋清华,马福恒,向衍.病险水库大坝风险预警系统架构初探[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6(6).
[2]李雷,陆云秋.我国水库大坝安全与管理的实践和面临的挑战[J].中国水利,2003(21).
一、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特征和评判指标设置原则
所谓金融企业经营风险,是指金融企业产生经营危机的可能性。具体讲,是指造成金融企业资金呆滞损失,债务支付困难,挤兑存款,财务压力沉重,造成严重资不抵债而危及生存的可能性。经营风险与经营危机之间是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如果经营风险不能予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就会产生经营危机。作为一个经济范畴,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及其运动变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整体性。它是对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风险状况的总体性评价。二是层次性。它是由多层次构成的,既包括贷款经营风险,也包括投资经营风险,还包括存款经营风险、中间业务经营风险等。三是共振性。金融企业风险具有较明显的共振特性,金融企业某些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的恶化,往往会引致整个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大或恶化;一个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恶化,又会引起其他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大或恶化,因而金融界将金融风险称之为“爱滋病”。四是动态性。它是运动变化的,即随着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时空、政策、措施变化而发生变化,既有可能变大而恶化,也有可能变小而良化。
金融企业经营风险通过统计指标来反映,而统计指标的设置又必须服从于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及其运动变化的特殊性。我认为,设置综合评判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的统计指标体系,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完备性原则。从整体性和层次性出发,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地反映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在空间上要成为一个系统,包括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各个主要方面;在时间上要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不仅要从各个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反映出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现状,更要反映出该系统动态变化的经营风险态势。二是定量为主原则。应具有清晰的层次结构,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并以定量分析为主,由定性到定量,由局部到整体,由复杂到简明,在分析和定量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对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的直观结论。三是可比性。评价指标既要便于进行纵向比较,也要便于进行横向比较;既要可用以进行时序比较分析,也要可用来进行金融企业之间、同一金融企业的分行(支行)之间的比较分析。四是可行性。金融企业经营风险指标体系应该简单明了,所要求的数据资料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地取得,计量评价上要简便易行。
二、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特殊规律性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原则,综合评判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应包括五个层次共12项指标。
第一层次,主要从金融企业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受危险之间所能承担资产价值损失的能力角度来考察和反映经营风险程度。可以用资本风险率指标来表现和反映:
P1= E1/M1×100%
P1表示资本风险率,E1表示资本总额,M1表示风险权重资产总额。P1的数值越大,表明该金融企业所能够直接承担其风险权重资产价值损失的能力就越大,经营风险程度也就相对越低。
第二层次,主要从金融企业及时支付债务的能力角度来考察和反映经营风险程度。可以用3个指标来表现和评价。
(1) 备付金率。其计算公式为:
(2) P2= E2/M2×100%
P2表示备付金率;E2表示备付金,包括存放央行款项与库存现金,分支行的备付金中还应包括存放在系统内的非约期上存资金;M2表示各项存款余额。P2的数值越大,表示金融企业的支付能力越强,支付风险程度相对越低。
(2)速动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P3= E3/M3×100%
P3表示速动比率;E3表示速动资产余额,包括存放央行款项、库存现金、可以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可以用来再贴现而未贴现的未到期商业票据,分支行的速动资产中还应包括存放系统内的非约期上存资金;E3表示流动负债。P3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的资产速动能力越强,对集中性支付和突发性巨额支付的承受能力和应付能力也越强,支付风险程度也相对越低。
(3)备付息率。其计算公式为:
P4= E4/M4×100%
P4表示备付息率,E4表示定期存款应付息结余数,M4表示各种定期存款从存入日到统计日应计提的应付利息合计数。P4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支付利息的后备能力越强,支付风险程度也就相对越低。
第三层次,主要从金融企业的信用风险即贷款和投资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角度来考察和反映经营风险程度。可以用3个指标来表现和评价。
(1) 贷款风险度。其计算公式为:
(2) P5= E5/M5×100%
P5表示贷款风险度,E5表示风险权重贷款额,M5表示全部贷款余额。P5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贷款资产风险越大,经营风险程度也就相对越高;反之,则相对越低。
(2)投资风险度。其计算公式为:
P6= E6/M6×100%
P6表示投资风险度,E6表示风险权重投资额,M6表示全部投资余额。P6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投资资产风险越大,经营风险程度也就相对越高;反之,则相对越低。
(3)本息拖欠率。其计算公式为:
P7= E7/M7×100%
P7表示贷款本息拖欠率,E7表示不能按期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M7表示全部贷款本金和被拖欠的贷款利息余额。P7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贷款本息被拖欠越严重,经营风险程度也就相对越高;反之,则相对越低。
第四层次,主要从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配置结构风险角度来考察和反映经营风险程度。可以用4个指标来表现和评价。
(1) 贷款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P8= E8/M8×100%
P8表示贷款比率,E8表示全部贷款余额,M8表示全部资产余额。P8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资产配置越集中于贷款,经营风险也就相对越集中;反之,则相对越分散。
(2)拆出资金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P9=E9/M8×100%
P9表示拆出资金比率,E9表示拆出资金余额。P9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配置于拆出资金相对越多,经营风险也就相对越集中;反之,则相对越分散。
(3)投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P10= E10/M8×100%
P10表示投资比率,E10表示投资余额。P10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配置于投资相对越多,经营风险也就相对越集中;反之,则相对越分散。
(4)存贷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P11= E11/M9×100%
P11表示存贷比率,E11表示全部贷款余额,M9表示全部存款余额。P11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企业的信贷资金自给能力相对越低,或存款资金用于贷款相对越多,经营风险程度相对越高;反之,则相对越低。
第五层次,从资产负债配置的利率风险角度来考察和反映经营风险程度。可以用利率风险度来表现和评价:
P12= E12/M10×100%
P12表示利率风险度,E12表示利率敏感性资产余额,M10表示利率敏感性负债余额。P12的数值越大,表明利率风险度越高,经营风险也就相对越大;反之,则相对越小。 三、经营风险程度的综合评判
从上述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合评价的指标体系中可以看出,它属于一种多指标的综合统计评价;上述这些评价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和指标既有一定的层次性,又有一定的互补性。同时,评价经营风险的实质性意义,在于及时正确把握其运动变化的态势特征,以便适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化解措施。因此,在综合评价上不宜单纯采用加权综合系数进行静态的方法,应当采用加权综合系数进行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1、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大小的综合评价方法。将与经营风险程度相关的五个层次12项指标的报告期指标值与设定的比较标准值进行比较得出指数,继而采用公式经营风险综合指数(公式略)。
2、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运动变化特征的评价方法。可以通过经营风险程度差异率来反映。
四、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预警机制
建立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预警机制,对于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预警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
1、制定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评制、反映制度,并将这些职能落实到有关调统部门。
2、金融企业如国有商业银行的支行统计部门依据经营风险程度的评判指标体系和办法,对有关指标进行统计和综合评价,判明经营风险程度及运行态势特征,进行运行变化成因分析,整理编制成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及时报市地分行和央行县级支行及本行有关行长。国有商业银行地、省分行编制全辖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及时上报上级行和同级央行及本行行长,央行各级分行编制本区域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按时报送上级行及本行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编制全行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及时报送央行总行及本行行长。从而,为金融企业各级组织及时提供经营风险运行态势信息,适时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
3、实行经营风险稽核检查制度。金融企业各级组织的统调部门和稽核部门要切实做好对下级组织经营风险的统计检查与稽核工作,确保经营风险统计预警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央行及其分支行的调统部门和稽核部门也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统计检查与稽核工作,以进一步增强金融风险监管的及时性、普遍性和有效性。
4、施行经营风险的数据统计、评价和反映的分级首长负责制和责任制,确保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统计预警信息产生与传递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五、几个相关的补充说明
1、适用范围。本统计预警方法适用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信用社的经营风险程度的综合评判和预警,也适用于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信用社对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自我评价和预警。
2、比较标准。对商业银行总行、信用社的经营风险评价指标的比较标准,要由中央银行总行规定,信用社的比较标准应高于商业银行,因信用社规模小而抗风险能力差;对商业银行分支行的经营风险评价指标的比较标准,应由商业银行总行规定。
关键词:财务风险;分析方法;预警
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主要来源于自然环境的不确定性、社会环境的不确定性、市场经济的复杂变化、企业理财过程及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经营者能力的局限性以及所使用的手段与方法的有限性。
一、财务风险的分析方法
尽管财务风险的成因多而复杂,但在财务风险阶段,企业可以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识别企业的财务风险,以便企业分析评估,有效防范。
(一)定性分析方法
1、专家会议法。专家会议法是指依靠一些专家,对预测对象的未来发展趋势状况做出判断而进行的一种集体研讨形式,互相交流,互相启发,通过讨论与辩论,取长补短,去异求同,全面考虑并得出结论。
2、头脑风暴法。头脑风暴法是通过专家间的相互交流,引起“思维共鸣”,产生组合效应,形成宏观的只能结构,进行创造性思维,它又分为直接头脑风暴法和质疑头脑风暴法。直接头脑风暴法是根据一定规划,通过共同讨论具体问题,发挥宏观智能结构的集体效应,进行创造性思维活动的一种集体评估,预测的方法;质疑头脑风暴法是一种同时召开两个专家会议,集体产生设想的方法。
3、特尔菲法。特尔菲法是在专家个人判断和专家会议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型直观预测方法,它采用函询条差的方法,向同预测问题有关领域的专家提出问题,然后将他们回答的意见综合整理、归纳,匿名反馈给各个专家,再次征求意见,然后再加以综合反馈。这样经过多次反复循环,而后得到一个比较一致且可靠性较大的意见,该法对未来发展中的各种可能出现和期望出现的前景做出概率估价,因此该法为决策者提供了多方案选择的可能性,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二)定量分析方法
定量分析是指通过一系列指标的计算测定企业财务风险的大小,分析财务风险。是管理与防范控制财务风险的前提,主要的分析方法有杠杆分析,标准离差分析和层次分析。
1、杠杆分析。通过对经营杠杆系数(DOL)和财务杠杆系数(DFL)的分析率衡量企业经营风险和融资风险的大小以及杠杆利益水平的高低。
(1)经营杠杆,是指由于企业存在着固定成本而出现的息税前利润变动率大于业务量变动率的现象,衡量经营杠杆作用大小的指标是经营杠杆系数(DOL)。
其计算公式为:
DOL=(EBIT/EBIT)÷(Q/Q)=1+A/EBIT
式中:EBIT为息税前利润变动额;EBIT为变动前息税前利润;Q为销售变动额;A为固定成本总额。
上式表明,DOL是与特定的人销售量和固定成本比重相联系的。
首先,DOL随着A的变动而同方向变动。只要企业有固定成本存在DOL总是大于1。在EBIT给定的情况下,DOL作用的发挥可以通过改变A的比重来实现,A的比重越大,DOL越高,经营风险就越大;A的比重越小,DOL越低,经营风险就越小。因此,我们可以把固定成本比重看作是DOL的“支点”,通过改变这一支点的位置来改变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其次,DOL随着销售量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销售量上升,DOL下降,EBIT增加,但销售量的上升或下降必须以盈亏临界点为基础。销售量越接近盈亏临界点,其DOL就越大,在达到盈亏临界点时,DOL达到最大,超过盈亏临界点时,其DOL开始递减。因此,当销售量达到盈亏临界点之后,企业应充分利用现有生产力,努力扩大销售,这样不仅可以增加企业的EBIT而且还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财务杠杆,是指由于企业举债经营存在着固定利息费用从而出现的普通股每股收益(EPS)变动率大于息税前利润变动率的现象,衡量财务杠杆作用大小的只表示财务杠杆系数(DFL)。
其计算公式为:
DFL=(EPS/EPS)÷(EBIT/EBIT)= EBIT÷(EBIT-I)
式中:EPS为普通股每股收益变动额;EPS为变动前普通股每股效益;EBIT为息税前利润变动额;I为负债利息总额。
从上式可以看出:第一,当EBIT
财务杠杆效应=负债额*(负债利润率―负债利息率)
=B*(K―I)
财务杠杆效应不一定只产生财务效应,当K>I时,财务杠杆会产生正效应,在K和I一定时,B越大财务杠杆效应越大,即杠杆收益越大;如果K
(3)总杠杆,经营杠杆与财务杠杆的连锁作用称为总杠杆作用。衡量总杠杆作用大小的指标是总杠杆系数(DTL),它是DOL和DFL的乘积。即:
DTL=DOL*DFL
=(EPS/EPS)/(Q/Q)
显然,总杠杆作用超过了单个杠杆的影响作用。
企业使用财务杠杆的目的是想通过长期债务或发行优先股对企业资产进行资金融通,并对这些资产合理充分的利用,产生一个高于固定资金成本的投资报酬率,从而提高普通股的每股收益。然而,长期债务的利息、租赁合同下的租金及优先股股息等式一项固定性支出,如果企业对其所拥有的各项资产加以利用所赚回的利润低于这项固定性支出时,则导致必须用普通股收益来弥补这个差额,从而会使普通股的收益率低于企业的投资报酬率,甚至会出现亏损。因此,企业越多使用财务杠杆,固定性费用支出越大,DFL越高,对权益资本变动的影响越大,融资风险就越高。为减少破产的风险,提高股东收益水平,企业必须合理、适时地调整负债规模,以降低财务风险,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正效用。
2、标准离差分析。从投资的角度来考察,根据投资方案在各种经济状态(概率)下的可能收益率、平均收益率和概率分布来计算标准离差。标准离差是可能收益率与平均收益率的偏离程度。标准离差越大,表明财务风险越大。由于标准离差不便于与其他同行业、企业相比较,故还需要计算标准离差率,对各种可能收益率下的概率确定有效的办法是依据企业历史资料,结合市场分析和行业特点现状、企业前景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综合确定。
3、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是一种普遍是用哪个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将人的主观判断用数量形式表达和处理的多准则决策(评价)方法。采用层次分析法测定企业财务风险的大小,可以从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两个方面进行。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速度比率;反映企业长期偿债能力应着重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获利能力:企业赚取的利润越多,偿债能力就越强。已获利息倍数指标,是说明企业当期获得的收益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当期利息费用开支的需要,用以衡量偿付借款利息的能力,也叫利息保障倍数,其计算公式为:
已获利息倍数=EBIT/利息费用
=(净收益+利息费用+所得税)/利息费用
公式中的“EBIT(即息税前利润)”是指损益表中未扣除利息费用和所得税前的利润利息保障倍数的重点是衡量企业的支付利息的能力,没有足够大的息税前利润,资本化利息的支付就会发生困难。只要已获利息倍数足够大,企业就有充分的能力偿付利息,财务风险就越小,反之,财务风险会越大。在有财务杠杆作用的情况下,该指标维持在1-3是适当的。
(2)资本结构: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债务占得比例越高,无力偿还债务本息的可能性也就越高,说明企业的筹资风险越大,使用的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等。
二、财务分析预警
(一)利用滚动式现金预算表进行短期预警
企业能否维持下去,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盈利,而取决于有没有足够的现金用于各种支付。因此,有必要立足于对现金流量的控制和检测的短期预警方式。企业现金流量预算的编制,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准确的现金流量预算,可以为企业提供预警信号,是经营者能及早采取行动,为能准确地编制现金流量预算,企业应建立以销售预算为主导及起点,进而包括生产、成本、费用、资本、及现金等各个方面的全面预算体系。在全面预算之下,预计未来现金收支的状况,以周、旬、月、季、半年及一年为期,建立滚动式现金流量预算,采用滚动方式编制现金预算,有利于提高现金预算的准确性,并真正起到短期财务预警的作用。
将滚动式现金流量预算配合每日现金收支报表及每周(或每日)现金收支预估表,既可以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短期财务预警系统,使企业经营者及财务管理人员能尽早得知潜在的现金缺口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长期财务预警系统
长期财务预警模型由获利能力、偿债能力、经济效率和发展潜力四个模块构成。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是公司财务评价的基本部分,而经济效率高低又直接体现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此外,公司的发展潜力尤其值得重视。在具体预警指标的选择方面,又考虑到各指标间既能相互补充又不重复,尽可能全面综合地反映公司运营状况。
1、获利能力。获利是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也是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2、偿债能力。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就很弱,这样的企业很危险。
3、经济效益。企业经营所得。
4、发展潜力。企业理财的目标是财富最大化。一个有远见的经营者决不会把眼光停留在目前的运营状况,企业的发展潜力也不容忽视。
三、财务风险的防范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方法的讨论主要是侧重风险防范,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可以规避的财务风险只是面临财务风险中的较小部分,对企业整体财务风险水平影响不大,风险减轻是风险发生后的补救措施,风险一旦发生损失就不可避免,任何补救措施只起到消极的减损作用,且一直成本较高。同样,风险融资也是事后管理,风险管理成本较高。风险防范的方法有:风险转移、风险分散、风险缓冲等。
(一)财务风险转移
1、控制性财务风险转移。转移会引起风险及损失活动,即将可能遭受损失的财务及有关活动转移出去。这种随所有权转移而实现的转嫁属于风险控制型转移,是转移风险的一种主要形式。例如: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银行优质资产证券化将极大地改善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以未来收益权的转移为代价将未来的不确定性,即市场风险转移到银行体系外。通过这种方式,赋予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以流动性,从而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通过风险的转移和流动,再改善银行资产的质量,进而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
2、保险转移。保险转移,即将标的物面临的财务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承担。保险转移是经济单位或个人,以缴纳保险为条件,将自己可能遭受的风险成本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或部分成本的方法。由于保险转移是以保险费为条件的,因此转移之前就发生了风险处理成本,所以考虑保险转移时,应充分考虑保险转移的成本问题。
(二)财务风险降低
风险降低法师通过付出一定的成本来减少损失出现的可能性,降低损失程度。这部分讨论资金回收风险中的结算资金回收风险;预付、出借资金回收风险;对外担保风险。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集中在对客户资信的评价方面,是结算资金回收风险防范的一个方面。结算资金向货币资金的孵化,这一过程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企业在管理应收账款时要遵守以下各项原则:确保快速收回应收账款;维持公司利润和销售的最大化;维持和客户的关系;提高公司的形象。应收账款发生的目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商品市场占有率,扩大商品销售量和利润的实现,但是企业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财务风险缓冲
企业遵循谨慎性原则,建立风险基金,为风险较大的长期负债建立偿还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如坏账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来降低和缓冲财务风险。
总而言之,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对企业的盈亏与否、经营状况如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完全消除风险及其影响是不现实的,这种客观存在决定了我们在投资过程中只能尽量充分的而不能完全地认识和避免。
财务风险贯穿于企业的财务系统,并体现在各种财务关系上,而财务系统受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和条件限制,财务风险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经济效益的稳定性和企业生存的安全性,最终威胁企业的收益。
关键词:风险社会;环境风险;预防为主原则;预防原则;风险防范
现代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人为灾难,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同层面都能感受到风险。面对越来越多的风险,公众的神经变得越来越敏感和脆弱,风险问题由此成了当今社会争论的焦点。20世纪80年代德国著名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该理论迅速成为社会科学领域重要议题。他在《风险社会》一书中并没有对“风险社会”概念做出直接归纳,而是从当代社会中的风险概念出发引出“风险社会”概念应含之意。贝克认为:风险概念直接与反思现代化的概念相关,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风险,与早期的危险相对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①。之后他在《风险社会在思考》中总结“风险社会”概念意味着:既不是毁灭也不是信任/安全,而是“真实的虚拟”;是有威胁的未来,(始终)与事实相反,成为影响当前行为的一个参数;既是对事实也是对评价的陈述,它在“数字的道德”中结合了起来;控制或缺乏控制,就像在“人为的不稳定”中表现出的那样;认识(再认识)冲突中表现出来的知识或不知;出于风险的“全球性”而使全球和本土同时重组;知识、潜在冲突和症候之间的差别;—个人为的混合世界,失去了自然与文化之间的二元性②。风险社会理论提出之初正值切尔诺贝利核电危机发生之际,而与环境有关的风险一直是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议题之一。应对风险社会背景下与环境有关的风险,环境法应有所作为,它的作用之一就是要防止某种不确定的不安全转变为现实威胁。环境法预防原则与对安全追求的社会价值体系具有一致性。但是,现行环境法预防原则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中受到挑战,预防原则应有所突破并进行重构。
一、预防原则产生与发展
预防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最初规定于联邦德国的预防性规则,这项规则的要点是为了防止环境破坏,社会应该未雨绸缪,在潜在危险行为发生之前做出详细计划。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清洁空气法将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预防性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最初规定于联邦德国的预防性规则,这项规则的要点是为了防止环境破坏社会应该未雨绸缪,在潜在危险行为发生之前做出详细计划。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清洁空气法将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要求政策制定者考虑科学不确定性问题。但是关于不可逆的环境损害问题,要考虑风险防范措施。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气候变暖、北部海域污染等问题时经常提到这个原则。通过在这些领域适用风险预防措施来确立这个原则的合法性。风险预防措施的实施对当时德国工业环境保护和环境法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20世纪80年代,预防原则开始经常出现在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协议和宣言中。比这更早的关于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和1987年第二次北海保护部长会议宣言。它们清楚的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
20世纪90年代是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实施的重要阶段,更多国家了解、接受了这个原则,并发展了这个原则的应用范围和领域。预防原则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后几乎所有的与环境有关国际法律文件都承认预防原则。值得指出的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中发表的《里约环境宣言》是预防原则的发展的一个里程碑。《里约宣言》的第15条指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凡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1998年Wingspread会议进一步将该原则表述为:“当一项活动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威胁时应采取预防措施,即使因果关系的科学证明没有完全建立……。在这种情况下活动的支持者,而不是公众的,应承担举证责任。”《里约宣言》规定的预防原则的表述是一种弱势形式表述,而Wingspread会议则采取的是一种强势形式表达。这两个条约被认为包含了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即在应采取行动应对某些风险时科学不确定性不是不采取预防措施的理由。风险预防原则的弱势形式是合理的,而且有必要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认可Jonathan Hughes,“How Not to Criticize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Journal of Medicine and Philosophy,2006,31,pp447–464。
二、中国环境法之预防为主原则
法的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制改革是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99-107页。。从时间上看中国的现代环境法产生发展较之西方社会更晚一些,因此中国的现代环境法很注重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预防为主原则是中国环境法在早期就得以承认的一项原则,是在借鉴、吸收预防原则基础上发展而来的。20世纪70年代西方社会已经认识到人对自然的巨大影响,认识到预防是比事后治理更有效更符合成本收益的做法。1976年德国已经将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收入清洁空气法。70年代末正值我国环境法蓬勃发展之际,1978年《宪法》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确立了下来蔡守秋主编:《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将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作了全面的原则性规定。之后预防为主原则成为环境法的主要原则之一被确定延续下来。
预防为主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的简称。这在环境法学界已经得到公认,不同学者也对该原则作了阐述。吕忠梅教授认为预防为主原则的内涵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陈泉生教授认为该原则由预防、防治、综合治理三个部分组成。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造成的危害,它包括通常不会发生的危害,时间和空间上距离遥远的危害,以及累积型的危害。所谓防治,是指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进行的治理。所谓综合治理,又称综合整治,则是指根据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的具体情况,对预防和防治进行统筹安排,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来保护和改善环境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汪劲认为预防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的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要求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之上,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同时也要求积极治理和恢复现有的环境污染与自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生产安全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这些学者对该原则的论述中体现了某些共同的思想就是承认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和在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法律原则在立法中的表达形式并不相同,既有通过直接明确的条文形式立于法条之中的,也有通过不同具体法律条文间接表现出的。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就是通过相关法律条文间接体现的。从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阐述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并未直接使用“预防”一词,但是该原则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一直有所体现。《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环境保护法》第1条也用到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论述。《环境保护法》第25 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环境保护法》第13 条规定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法第26 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这些规定体现了从源头上防止污染思想,是预防为主原则的间接表述。此外,在专门性环境立法的层次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重申、补充、丰富或发展了以上基本原则。此外预防原则在环境立法中的适用具体、集中体现在几项具体环境法律制度中。汪劲教授将这些环境法律制度归类于“事前预防类法律制度”。事前预防类的法律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和具体适用,主要包括: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计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页。。此外清洁生产机制、许可证制度也体现预防为主原则。
三、风险社会下预防为主原则的困境
预防为主原则在范畴上缺乏风险预防,这本身可能导致新的与环境有关的风险的产生,这是风险社会背景下预防为主原则的困境之一。预防为主原则与预防原则不尽相同文中预防为主原则特指我国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用预防原则特指国际通行的预防原则。。我国环境法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此时在国际上各种环境污染与公害事件频发。各国环境立法目的开始准备,在环境损害出现之前就采取预防措施的思想被广为接受。鉴于西方的经验教训,我国环境法在产生之初就采用了预防为主原则。中国环境法预防为主原则接受了在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带来环境损害之前就采取行动以避免危害的产生之思想。但预防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带来的可能的环境危害事件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的产生;二是在科学不确定的条件下,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去评价环境风险,即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可能带来的尚未明确或者无法具体明确的环境危害进行事前预测、分析和评价,促进开发决策避免这种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风险的出现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页。。从环境法学者关于预防为主原则概念的论述看,关于预防原则的第一层含义大家获得了共识:应该利用各种手段防止环境利用导致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但对于预防原则的第二层次含义即对不确定风险防范法律未作规定,不同学者的观点也各异。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以环境(或生态)风险(或危险)为标志的风险社会。面对越来越多的与环境有关的风险,仅将预防为主原则局限于预防环境污染、破坏等确定性损害之上,而忽视风险防范将导致更多的风险生产,导致恶性循环。
实践中预防为主原则成效甚微,此为风险社会背景下预防为主原则困境之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作为一项原则在中国环境法产生之初就已经确立,对相关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均有指导作用。预防为主原则应该贯穿于环境法治的整个过程中,对一切与环境有影响的行为指引。根据预防为主原则设置了相关法律制度、机制:清洁生产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计划制度和许可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效应,但作用却非常有限。最初以防止环境污染为主出现的预防原则在环境污染面前成效甚微。以水污染为例,根据《2010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较重,七大水系总体轻度污染,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据财新网不完全统计,自2005至2011年近六年中我国已发生了15起重大水污染事故张焕平:《近6年15起重大化工水污染事故一览》,wwwcaingcom/2011-08-17/100291673html,2011-09-05。加上康菲漏油事故,统计数据应该是近六年来我国已经发生了16起重大水污染事故。。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不断增加。自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以来,全国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76起,平均每两天就发生一起。如果环境保护继续被动适应经济增长,这种状况将难以遏制,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参见《环保工作要实现历史性转变——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答本报记者问》,《学习时报》第332期(2007年4月)。。这些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的发生充分证明了预防为主原则的失灵。
实践中重治理而轻预防,此为风险社会背景下预防为主原则的困境之三。环境法预防原则具体内容与适用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合理规划、有计划的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第二,运用环境标准控制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第三,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地对待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开发利用活动汪劲:《环境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6-97页。。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风险防范的内容,中国环境法尚未做出规定,环境法学界对是否采取风险防范的原则也未达成统一意见。与风险预防不同,前面三个方面内容作为预防原则的适用在我国环境法中均有规定,然而这些被认为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相关内容,在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下依旧被“末端控制”所控制。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认为是最典型的预防为主的制度,可即便是这两个典型制度也不完全是预防的。相关的规定考虑的重点依旧是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方式,是污染治理设施。
四、预防原则的重构
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物质生活条件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起着决定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需要实现自我更新、自我调整、自我完善,保持活力和生命力。预防为主原则是中国在借鉴西方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改革开放之初起到了积极作用。进入风险社会,预防为主原则要起到应有的作用,需要实现自我更新、调整与完善。
“有!”
“拿来看看。”
“请看,这是设计图纸、这是效果图,等我们造好了,您插上电就能使。您如果现在付款,我们可以打折……”要是东西都这么卖,顾客非给累死。可我们最缺不了的房子很长一段时间都是这么卖的。对于消费者而言,买期房似乎就要习惯成为自然了,但,现在有了些变化。
世纪嘉园很执著,项目非要做到结构封顶才开盘,光大花园也热衷于现房交易,朝阳园用已经入住的现房,促进在建楼座的销售……一些有南方背景的房地产公司给北京带来的不仅仅是投资,还有南派的概念。
现房销售在南方的房地产市场不是一种趋势,而是一股潮流。据业内人士介绍,上海、广州、福建的购房者非常挑剔,如果发现买到手的现房与样板间有点小差别都不乐意。至于期房销售的概念,在他们的脑子里,几乎等同于宣布开发商缺乏实力。“金晖新村”、“金海湾”、“荔景苑”等项目都是现房销售。毕竟,消费者才是市场的源动力。而在北方,虽然现房销售已经有了星星之火,但它能否燎原呢?
消费者更偏好现房。
首先,买现房当然好了,想住的话,马上就能搬进去;想租呢,立即就能见到钱,要是买了期房怎么也要等上个一年半载的吧?
其次,现房更直观,更实在。现在宣传的威力实在太大了———看广告,以为买了间花房;看效果,似乎住进了天堂;看样板,心里乐得像花一样;搬进去才知道买的是柴房。这么说当然夸大了一些,但吃过广告宣传亏的人可不是少数。从目前的市场看,购房人买期房的忧虑,资金、风险倒还算小事,最担心的还是期房的质量能否像销售人员说的那么好。据一些房地产调研机构的统计,在消费者反映的购房问题中,质量与宣传不符的问题占首位。
第三,购房人不用与开发商共同承担风险。个人购房者所能调动的资金有限,对于房地产市场调研的时间、精力也有限,一旦选定了期房项目,钱放进去了,想转身可就难了。这就好比股市,一旦发现被套,不到万不得己,你忍心割肉吗?可从另一个角度看,买期房也有它的好处。
期房一般价格比较便宜。据大地测商的刘经理介绍,便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购房人提前交付了房价款,所以从交款日到房屋交付使用这段时间的利息要从现房价格中让出来;其二,购房人提前交付了房价款,势必会与开发商共同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一般来讲,开发商应适度让出部分的风险利润。这样,买期房就有了一个短期内升值的空间,当然物业的升值并不主要取决于此。另外,现房交付时,内外的装修工程都已经完成,许多结构方面的隐藏工程就很难发现了。
但开发商喜欢现房销售吗?
说到现房销售开发商的体会,那就各有千秋了。有的认为现房销售从经营角度说就是失败。一个住宅项目只要稍具规模,从立项到竣工至少需要依次投入几个亿的资金,甚至十几个亿,几十个亿。对于一般开发商来说,都是个很重的负担。而运作一个项目至少要2年以上的周期,今天的社会,2年后的事儿谁又能算到十拿九稳呢?投资大,周期长无疑增加了项目的风险。另一方面,根据总体规划,土地是有限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的规模,谁都希望捷足先登。而有些倾向于现房销售的开发商,他们则希望拿现房来树立自己的品牌,拿现房来表明自己的实力。房地产市场缺乏的就是品牌。做到现房,或是结构封顶再开盘,绝对是对开发商资金、技术、经验、实力的巨大考验。样板间好做,样板楼可就没那么简单了。
面对可能到来的现房趋势,消费者也得准备几招挑现房的技巧。
从目前北京的工程管理体制看,豆腐渣工程的可能性不太大,毕竟是首善之区嘛。首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及设计师的注册资格管理非常严格,一旦某一环节承揽的业务超出了其资质允许的范围,那么这个项目的立项、规划方案的报审都不可能通过。其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是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所以项目的基本质量是有保证的。第三,所有的施工文件最后都要送交城建档案馆保存,以备日后调用。第四,北京市质量监督总站、各区县质量监督站会在项目竣工后,对建筑进行很专业的单项工程验收、综合验收,这样才能开具竣工验收证明。通过这些环节,北京的住宅项目绝大多数都能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
不过,购房人亲自检验一下房屋质量也有好处。在满足技术规范之外,的确存在一个工艺水平高低的问题。所以看现房的第一招就是问一下施工单位是哪家?设计单位是哪家?目前,北京市场像城建集团、建工集团、住总集团、中建公司、中铁公司等施工单位都是响当当的牌号,他们的施工水平都很高,有的开发商甚至以他们的牌号作为自己项目的卖点。至于设计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建设部设计院、金田设计公司等都是甲级资质,他们与开发商的密切合作,可以让您在自己买的房屋里,切身体会一下“以人为本”的概念。
第二招,看现房要注意外立面、户内墙体。一般来讲,立面、墙面应当比较平滑、色调均匀,不能出现明显的裂痕。如果是大理石等材料的饰面要注意粘结牢固,无空鼓起壳,镶贴缝隙平直,无缺楞掉角,无裂纹。表面不变色、不起碱、无污点或砂浆流痕,光泽一致。
第三招,看现房不能空手去,最好带上角尺、小锤、打火机。角尺类似于没有斜边的三角板。用它可以量量房间里所有的阳角、阴角,如:地面与墙面的夹角等。如果所有的夹角都能满足90度的话,说明这活干的很漂亮。连这种活都可以做到这一水平,那么,房屋的整体质量还是有保证的。用户还可以用角尺在墙面上平滑的移动,这样可以看出墙面是否平整。带小锤主要是敲击墙体、地面等,从敲击的声音可以判断是否有隐藏的空洞。用打火机可以检查风道。厨房的风道的作用像个大烟囱,将点燃的火机放到通风口附近,观察火苗的晃动可以检查风道的质量。如果风道不通风,这种毛病一般不容易修理。当然,购房者也要注意无论是角尺,还是小锤都要干干净净的,使用时也小心一些,以免对房屋造成损害或污染。
第四招,看建材与厨卫设备。目前,窗一般采用的是塑钢窗,龙头、马桶等都鼓励采用节能型产品。另一方面,水、燃气等使用一下心里也比较踏实,这方面的小毛病,在验收时可能会忽略。
第五招,仔细看看户型是否实用,是否能做到动静分区,污净分区;面积也需要拿尺量一量。这方面的资料在我们以前的报道中就可以找到。
【关键词】钻井;井控;风险评价
一、有关风险评价的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风险评价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保险行业。1964年,美国道化学公司开创了化工生产危险度量安全评价的历史,它以火灾、爆炸指数形式定量评价生产系统的危险程度,形成了经典的道火灾爆炸指数评价方法。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概率风险评价(PKA)为代表的系统风险评价技术得到研究和开发。1986年,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爆炸和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这两个巨大事故使人们对安全风险更加重视,各国政府和机构更加重视风险评估的研究。如英国的Technica有限公司、荷兰的应用科学研究院、欧共体Lspra联合研究中心、意大利的STA公司都对风险评价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并开发出相应的软件。风险评价在国外已经作为一个独立产业形式出现,方兴未艾。
20世纪90年代,西方一些大国际知名的石油化工企业从行为学分析和危害管理的理论入手,把“以人为本、线性管理、风险控制、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融入企业的管理运行中,开发出一套科学、完整、规范的HSE管理体系,现已公认为国际石油界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共同遵守的规则。HSE管理体系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及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便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方式。风险评价是HSE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是所有要素的基础,为高压气井井控风险分析提供了非常好的标准和很好的借鉴。
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的风险分析和评价工作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虽然起步较晚,但至今已渗入到石油、化工、地质、机电、煤炭等行业中。针对钻井井控风险评估这一领域,国内相关研究开展的较晚。80年代之前,井控风险评估还处于比较初级的水平,井控风险评估体系非常不完善。例如简单的手工记录以及原始的表格形式,这种简单的记录方式不方便保留,更无从对比。这种不完善导致井控事故频发,例如1957至1981年间,仅四川盆地就发生严重井喷失控、着火事故达48起,烧毁钻机18台,伤亡158人,报废14口井。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钻井深度、难度以及井控风险的不断加大,井控风险评估开始受到普遍重视。目前所进行的井控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地层复杂情况风险评估、钻井投资成本风险评估、技术保障风险评估、生产后勤保障风险评估、队伍技术素质风险评估、甲方管理风险评估以及社会环境风险评估。对于井控事故而言,往往是井控装备不符合安全要求、井控工艺的不合理、人员操作或指挥失误等三方面相互影响而造成的。
2002年以来,我国才将井控安全作为一门技术专题进行研究,先后对井控装备和工艺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运用到现场,做到了本质上的安全。2002年以前,在井控管理方面仍然只是等溢流、井涌或井喷发生后才去想办法处理,工作十分被动。随着风险评估体系的运行,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防止井喷事故发生,将井喷的危害及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的最低程度,体现了风险评价在井控工作中的价值。
2005年3月19日,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6426-2005《钻井井控技术规程》由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本标准规定了钻井井控技术的管理、实施及培训原则。本标准适用于陆地油气田勘探、开发钻井作业中的油气井压力控制技术。这样,井控工作才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行业标准。目前,国内一些石油专家学者都对井控的风险分析进行了研究,对不同的油田情况和钻井环境给出了相应的诸如故障树、事故树、层次分析法等多种风险评估的方法,每一种方法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和各自的假设条件。
二、井控风险的相关评价方法
1、事件树(ETA)法
事件树分析(Event Tree Anayasis)是一种从原因推论结果的(归纳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它在给定一个初因事件的前提下分析此事件可能导致的后续事件的结果,整个事件序列成树状。
事件树分析法着眼于事故的起因,即初因事件。当初因事件进入系统时,与其相关联的系统各部分和各运行阶段机能的不良状态会对后续的一系列机能维护的成败造成影响,并确定维护机能所采取的动作,根据这一动作把系统分成在安全机能方面的成功与失败,并逐步展开成树枝状,在失败的各分支上假定发生的故障、事故的种类,分别确定他们的发生概率,并由此求出最终的事故种类和发生概率。其分析步骤大致如下:
(1) 确定初始事件;
(2) 判定安全功能;
(3) 发展事件树和简化事件树;
(4) 分析事件树;
(5) 事件树的定量分析。
事件树分析适用于多环节事件或多重保护系统的风险分析和评价,既可用于定性分析,又可用于定量分析。
2、故障树(FTA)法
故障树分析(Fault Tree Analysis)又称事故树分析,是一种演绎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它是从要分析的特定事故或故障开始层层分析其发生原因,一直分析到不能分析为止。将特定的事故和各层原因之间用逻辑门符号连接起来,得到形象、简洁地表达其逻辑关系的逻辑树状图,即故障树。通过对故障树简化、计算达到分析、评价的目的。故障树分析的一般步骤如下:
(1) 确定分析对象系统和要分析各对象事件(顶上事件);
(2) 确定系统事故发生概率、事故损失的安全目标值、
(3) 调查原因事件,调查与事故有关的所有直接原因和各种因素(设备故障、人员失误和环境不良因素);
(4) 编制故障树,从顶上事件起一级一级往下找出所有原因事件,直到最基本的原因事件为止,按其逻辑关系画出故障图;
(5) 定性分析,按故障树结构进行简化,求出最小割集和最小径集,确定各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
(6) 定量分析,找出各基本事件的发生概率,计算出顶上事件的发生概率,求出概率重要度和临界重要度;
(7) 结论,当事故发生概率超过预定目标值时,从最小割集着手研究降低事故发生概率的所有可能方案,利用最小径集找出消除事故的最佳方案,通过重要度分析确定采取对策措施的重点和先后顺序,从而得出分析、评价的结论。
3、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是指将决策问题的有关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一种决策方法。应用层次分析法分析问题时,首先要把问题层次化。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要达到的总目标,将问题分解为不同组成因素,并按照因素间的相互关联影响以及隶属关系将因素按不同层次聚集组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分析结构模型,并最终把系统分析归结为最底层(供决策的方案、措施等),相对于最高层(总目标)的相对重要性权值的确定或相对优劣次序的排序问题。在排序计算中,每一层次的因素相对上一层次某一因素的单排序问题又可简化为系列成对因素的判断比较。形成判断矩阵后,即可通过计算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及其对应的特征向量,计算出某一层对于上一层次某一个元素的相对重要性权值。在计算出某一层次相对于上一层次各个因素的单排序权值后,用上一层次因素本身的权值加权综合,即可计算出某层因素相对于上一层次的相对重要性权值,即层次总排序权值。这样,依次由上而下即可计算出最低层因素相对于最高层的相对重要性权值或相对优劣次序的排序值。运用层次分析法进行权重计算的过程可用如图1所示的流程图来表示。
图1 层次分析法权重计算流程
三、结论
(1) 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技术水平的特殊作业,在作业的不同阶段和环节中,均存在着对人员身体健康、设施安全和生态环境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危害,开展井控风险分析对提高油气勘探开发整体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钻井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不仅需要分析每一因素,还需在综合各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钻井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是钻井工程的大敌,如何规避钻井施工风险、减少和杜绝钻井工程故障的发生,始终是钻井科技工作者的主要工作的目标。当前国内外的风险评估方法的理论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如何将现有的理论和高压气井井控实际进行有机结合,得到一种比较合理和具有说服力的方法是本研究的关键。
(3)风险评价虽然现在已经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存在,并且发展迅速,但是其进入石油行业的时间较晚,甚至具体的井控中才刚起步,应用还不成熟。因此,加强对钻井井控风险的研究,对钻井安全、人身安全、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全面推行HSE管理也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罗云,樊运晓,马晓春.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第一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 彭力,李发新.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技术.第一版.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1.11.
[3] 赵忠,常军华,王颜辉,张万剑.浅谈在钻井项目中实施风险评价的方法.新疆石油科技,2001年第3期(第11卷).
[4] 李海宏.钻井风险评价方法与模型建立.海洋石油,2004.24(2):97-101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环境风险;环境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orsorge法则①,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就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它赋予德国政策的制定者在缺乏科学确定性,但又担心出现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时,可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权利。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较早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表述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则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险的物质可能带来的损害,预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即使在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能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要采取行动控制这一类物质的排放。”[1]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确立和传播风险预防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该议定书在当时对于氟氯氢化物与臭氧层破坏的关联上并没有确切科学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规定:缔约方“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预先防范性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
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解并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就指出: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2]其中值得一提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确认具有里程碑意义。《里约宣言》第15条专门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同时,作为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两个重要成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也都把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实现自身目标的重要原则之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3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在序言中指出:
“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
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从序言到具体条款都始终贯穿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其序言中明确提出将转基因生物体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建立在风险防范法律原则基础之上。该议定书的序言第四段重申了《里约宣言》的第十五项原则,正文第1条规定“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所订立的预先防范办法,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综上所述,预先防范原则自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扩展到包括了保护臭氧层、气候变化、有毒有害废物处理、防止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生物安全等环境保护的所有领域,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的确立和发展。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共识,对于指导各国环境法的制定和修订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先进的国家已在其国内法中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用以防范环境风险。例如,在宪法层次上,2005年2月法国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认可了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基本法层次上,加拿大199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前言中规定“……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风险预防原则,一旦出现严重的危险或不可逆转的破坏,缺乏完全科学确定性,不得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明确地把风险预防和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并列地规定为环境法的4个基本原则。法国1998年制定的《环境法典》在第110条第1款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指出“根据这一原则,不允许以缺乏足够的科学技术知识因而无把握为借口延误时机,在费用可接受的范围内,不对可能给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无法避免的可预见灾害及时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3]在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的层次上,德国《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丹麦《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瑞典《化学品法令》与《化学物质排放法令》多处规定了预防的准则,并把预防环境风险和人体健康风险的要求融入到所有条文之中。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主要构成要素。
(一)启动时点:遇有无法接受的危险。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将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这种环境风险所带来的威胁达到何种程度时才予以适用。对于风险预防原则启动时点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严格,如《里约宣言》规定的是“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则规定“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宽松,如199年《巴马科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对人类或者环境导致危害”;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规定的是“潜在不利影响”。虽然这些条款规定的标准有所差异,但其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包含了承载价值的语言,表达了对可接受损害程度的道德判断。
威胁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以上列举的环境法律文件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实际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发展的程度以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国对环境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环境标准的制定上肯定存在差异,这就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各国对环境风险威胁的严重性程度的判断,制定一个统一的严重性标准显然也是不现实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预防原则”的启动时点规定为“道德上无法接受的损害”,它包括“威胁到人类的生命或健康的损害;严重和有效地无法挽回的损害;对当代或后代不公平的损害;未有充分地考虑那些受影响者的人权而实施的损害。”这为各国的立法者提供了较为权威的参考。
(二)科学的不确定性。这是指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
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说明当科学上对损害的因果关系、规模、可能性和性质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时,“预防原则”仍然可以发挥作用。科学不确定性是风险预防原则区别于以往的环境保护原则的最明显的特点。大部分国际环境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都要求不需等到有确定的科学证据,但是至少也应该有合理的根据,这说明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基于人们的对风险的焦虑认识或情感原因,而是建立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旨在指导人们面临潜在的巨大环境风险时作出明智的决定。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只能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之上,即某种形式科学分析是必需的,而若仅仅是幻想或凭空推想不能引发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4]
(三)成本与效益的评估。风险预防原则的这个要素是指其适用应当在总体的社会、经济影响上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为了避免因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而付出过高的社会代价,国际社会采纳了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即运用比例原则评估风险预防措施是否符合相称性:一项依据风险预防原则而采取的措施,不但要有制定的必要性,同时需要具有法理上与经济成本上的合理性,并且要使风险预防措施与风险管理之间具有适当的联系。[5]
(四)适当的预防措施的采用。预防措施应当与所选定的保护级别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大小相对应,即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常用的预防措施包括:禁止性措施、暂停或延缓性措施、使用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寻找替代方法和进一步研究并搜集更多信息等。
三、关于我国环境法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思考(一)我国国内法中尚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因为时代的局限,作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1989年《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适用于环境损害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没有规定和体现风险预防原则。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法中现有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已经包含了风险预防原则的精神,没有必要再专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确认,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解释是不妥当的。因为从立法的时间来看,《环境保护法》是早在1989年就获得通过,而当时风险预防原则还根本没有传入我国,因此,《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意图中不可能含有对该原则的考虑。此外,从立法内容上看,风险预防原则和我们平时所说的“预防为主”的原则是不同的两个原则,认为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在少数环境领域实施了风险预防原则,如《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45条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风险预防原则在其他环境领域是缺乏立法规范的。
(二)我国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分析1.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的客观需要。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只注重经济增长,忽略环境保护,而这种经济增长是以大量消耗、破坏环境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与经济高速增长相伴的是我国的环境危机也空前加剧了,出现了一系列环境问题;而目前在我国经济转型期,一些急功近利的项目使得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日趋严重,对社会构成了巨大威胁。[6]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问题十分严重,环境风险日益突出。目前我国环境法对于含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尚缺乏规制,但是这类特殊的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将会使我们付出很大代价。
2.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提出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污染防治。我国环境保护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历史性转变的新阶段,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新需求。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能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话,将对于整个环境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虽然我国已加入了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但从国内立法的态度上看,我国在对待风险预防原则问题上是比较谨慎的,还未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能与我国在对外关系中有关该问题的立场相一致,并给世界各国树立一个有信必守、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我国应在国内法上积极承认风险预防原则并予以贯彻。
(三)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建议1.在环境基本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从国际环境条约和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来看,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对于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损害,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开展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工作,我们应利用这个时机在我国环境基本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并以其指导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只有把风险预防原则上升为环境基本法所确认的基本准则,才能使其发挥协调其他环境立法、指导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的作用,才能使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全面构筑起一道道预防重大环境风险的制度防线。
2.在重要环境保护领域积极落实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主要涉及到人类、动植物健康领域和生物安全等领域,在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应加入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规定或具体制度,例如我国应当在规范转基因生物、危险化学品专门性法律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
3.建立健全与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法律制度。风险预防原则的真正实现,除了确立其基本原则的地位,还需要具体的法律机制和法律制度的配合。目前,我国法律中已经包含了部分与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清洁生产制度、标签制度、许可证制度和一定程度的风险性活动实施者责任制度等,但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笔者建议应增强清洁生产制度的强制执行效力,增加风险性活动实施者的有关保证责任和监测过程中的经济责任的规定,建立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注:
①Vorsorge在德语中意为“事先的考虑和担忧”。
参考文献
[1][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译。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美]托马斯·伯根索尔和肖恩·D·墨菲,著。黎作恒,译。国际公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See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published in2005,P13.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国际习惯法成本——效益分析
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水平日益腾飞,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可是这些都并不能否认我们每天处在一个无法衡量风险系数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现实。从非典到H1N1,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些都一直在告诉我们,风险是时刻存在的。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来越复杂,大自然的无情和新技术的适用都给人类带来潜在的风险。如何应对各种天灾或者人祸造成的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许多政府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环境法中“vorsorgepnnzip”这一概念,并逐渐发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如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就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保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控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伦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但是诸多学者均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即“为了保护环境,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能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只要存在严重的威胁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就不能被作为一个原因来推迟采取阻止环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其来自l998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承担证明责任。[2]在其他国际条约中也还有诸多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例如《联合国世界自然》中规定:“当潜在的不利影响为充分了解时,活动不应进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前言部分论述到:“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止‘采取措施来避免或最小化这种威胁’的理由……”[3];其他还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定义都大同小异,均旨在表述:科学并不能永远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以有效保护环境的角色,过度依赖科学证据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措施缓不救急,甚至适得其反。所以在科学上的依据尚未充分时,也应当适时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免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因而,风险预防原则便是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那些明显的确定的危险,而且对那些较小的缺乏科学确定性的负面影响也应谨慎处之。
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最具创新性和影响力的一项原则,并且在诸多国际条约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对此有学者评论到:“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4]可是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确切表述还尚未形成,由于各国的立场、利益各异,国际间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实质内涵、适用要件乃至其国际法地位均欠缺共识。所以,在国际上对于该原则的实际运用还存在许多需要不断努力的空间。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正如前文所述,风险预防原则仅是一个大的框架体系,具体的内容还需要不断地填充,所以在适用上还存在模糊性。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法律裁决上的不确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许多学者均提出了几项在其适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科学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学家对于人类活动对未来各种可能的情况还不能给予充分肯定,如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倍增后的全球与地区效果、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等,都属于科学的不确定性问题。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是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对某种活动或事物的危险或损害没有科学上的肯定性结论。鉴于这种危险的可能存在,我们理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积极阻止这种危险的发生。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根据常理推断,一项活动理应会造成某种环境风险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确的科学证据来证明该风险是否会发生;其二,某种风险将会发生或可能已经存在,但无法证明造成该风险的原因为何,即所谓的因果关系不明确。[5]
第二,风险评估的必要进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风险的不可避免,由此我们不得不对风险的系数值进行一定的评估,即对哪些风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准确的衡量。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风险阀值,[6]也就是说在哪一个维度范围内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在阀值之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阀值之下则可不作为。当然,阀值并非确定不变的,会随着每一项活动危险性增加的来降低其系数值,即高风险低阀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学者指出:对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如过度强调风险预防原则,将可能牺牲其它社会福祉,因此,如将其它社会、经济因素纳入考量,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将会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管理模式。[7]简单来说,就是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来阻止某一活动的进行时是否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经济的或环境的。风险预防原则似乎是保护一种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风险,但是它是一种粗略的、有时是建立那些各个目标的不正当的方法,这不仅是因为它可能甚至已经被强制运用在某些情况下,其中,风险预防原则很可能会伤害到子孙后代,损害而非帮助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8]对此,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也有所体现,其表述为: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见,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适用时,一定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确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举证责任倒置和严格责任原则的运用。即在对该项原则适用与否的问题上,应该由开发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不会引起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毕竟开发者掌握着较为全面的资料信息,加之通常开发者都是社会的强势方、经济基础扎实,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相对人掌握的信息相对匮乏,地位相对较低且经济基础薄弱,故很难举出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样一来,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相对人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在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过程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开发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此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也就是说,风险预防原则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了。同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障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也激励了预防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环境影响或后果的活动。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
目前学界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还存在一定争论,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法院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国际习惯法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常例”与“法律确信”。推之,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为各国所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导性的规则。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被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决上已经对此加以适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厂案件”中的运用。此外,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总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软法的性质,但是软法也是法律,也应该为各国所遵守,某些国家不遵守该项原则,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并非是该原则不具有约束力。
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确认为,虽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国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所以不能满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为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为指导性的规则成为判决案例的依据。
也有一些学者主张第三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也持这种观点。具体依据如下:[9]
首先,从国际条约来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里约宣言》、《鱼类协定》等等都对此原则有所表述,但是其内容仍不统一,这对于此原则的适用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国际条约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权威证据,但是不能据此就将不具备统一性的原则援引为指导性规则,否则将造成司法的不确定性。
其次,从国际判例来看,目前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案例:“MOX核燃料厂案”、“南方蓝鳍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荷尔蒙牛肉案”、“匈牙利诉捷克盖巴科斯夫——拉基玛诺大坝案”。这些案件中均没有直接表述为“风险预防原则”,而大多表述为“谨慎与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风险预防方法(approach)”[10]。
最后,从国内立法及实践来看,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有足够数量且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的国家实践,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如此实践,但至少部分国家应具有此种实践。[11]德国和瑞士最早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随后,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也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该原则正在被广大法院运用来作为裁判的依据。
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把其直接归入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过于草率,并且其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国统一,所以将其认定为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最具有合理性。
四.发展中国家在风险预防原则之下的“窘境”
从表面上来看,无疑风险预防原则起到预防性的作用,减少了一些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该原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等相关因素,可能导致处于不利国际环境中的发展中国家会因此而遭受发达国家的压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成为借口。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达到完全的了解,不确定性不可能从我们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确定性都是主观的评判。对于未来的决定,无论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确定性完全消除才做决定,实际是对现状的含蓄支持.或是维持现状的一个借口。风险预防原则就可能成为这样的借口。加之,发展中国家的财力、物力均不能与发展中国家堪比,所以该原则很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止某些措施实施的借口。
第二,贸易保护主义滋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设置的高壁垒,发展中国家一直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必然会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WTO的荷尔蒙案例中,美国认为欧盟有阻止海外进口的倾向,因为欧盟禁止牛肉进口,原因只是基于对牛饲料中荷尔蒙含量的担心,而这种担心又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不管是人、财、物方面都如此强大的美国都面临着这样的贸易壁垒,那么在国际社会中话语权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又如何争夺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张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即使被指责为贸易保护主义也在所不惜。但是,披着环保外衣的贸易保护主义却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风险,因为它破坏了环境风险评估系统的根基。如果基于经济的原因而忽视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科学结论,那么距离完全意义上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就不远了。
第三,风险预防可能带来新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风险,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时应用风险预防来阻止相关措施的实施反而会造成更大的风险。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相关产业采取措施,可发达国家却以风险预防为借口阻止其运行,潜在的风险被避免了,可发展中国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风险或许比实施该项措施还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电站的建设。尽管运营良好的核电站为那些旨在提高核电站安全系数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电站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还是不确定的,于是有人认为潜在的危险足以使我们采取措施停止核电站的运行。这样,核电站的风险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电站却有可能造成更危险的局面。预防措施本身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没有零风险的午餐”。风险预防原则还可能阻碍那些旨在解决风险的科研工作的开展,因为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假如初次实验失败就意味着放弃。[12]
五.生态文明建设下的中国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绿色文明的号召之下发展着我国经济,在绿色GDP的引领之下一步步向发达国家靠拢。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旗帜之下,同时也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言之,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经济规模,即使采用各种末端治理措施,也难以避免严重的环境影响。所以适时地引入风险预防原则无疑会对环保、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加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领军国家,在诸多条约都对风险预防原则加以阐述的大前提下,我国不可回避地要面临着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正如上文所诉,在风险预防原则面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为了极大程度地克服这些不利,对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验。具体应对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在与大国相抗衡的国际环境之下,如果总是被大国牵着鼻子走,难免会成为该原则的牺牲品。所以不断发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评估模式成为每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必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从科学的角度告诉大国,我所施行的每一项措施都是有科学依据的,都不会达到相应的风险阀值之上。在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总是凭借着自己的科学权威地位告诉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这也往往为大国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现在讨论火热的温室效应,究竟是大国的诡计还是实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国在说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评估体系,完善自己的科学技术,不断争夺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的国家谋福利。
2.综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对某项活动是否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评估中,必须考虑到该项活动的收益,或者说是禁止该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在作出每一项具体决策之前,都应该将社会的、经济的因素考量进去,不断地运用新的科学观点来对自己的决策加以考量,使得在应对发达国家的反驳上占有更加强势的地位。这样,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增强了管理者的责任感,也增强了管理过程的透明度,使得风险预防原则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超级秘书网
1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之价值
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工作的重要方向,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污染防治,并能体现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内在要求。今后该原则将作为重要的环境法律原则在环境法中加以确定,并在内容、价值、理念等方面丰富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最终促进美丽中国的实现。
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是解决环境问题共性的必要需求人们对于现代科学技术产生的环境问题的认识,也大致相同,而环境风险问题并非普通民众根据经验和感官所能直接认知的,环境风险只在有关它们的“知识”中才存在。环境风险预防原则除了在主要发达国家的国内法有所规定以外,越来越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也在其国内法中确立了风险预防原则。因此,风险预防原则亦应在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借鉴之列。
2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确立中存在的问题
2.1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研究不充分依据“环境”的特殊性,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与环境风险的预防将成为分配和平衡人类社会内部利益的重要途径。我国环境法虽然在如何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如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贯彻了风险预防原则,但规定的仍不够充分、明确,“使得在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下依旧被‘末端控制’所控制。”[3]重实体、轻程序仍是我国当今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程序的保障,对具体领域规定独立的风险预防原则具有特殊意义。没有程序法的保障,任何实体性的规定都是空的,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要想真正发挥其作用,程序法应当有所作为。但在法院审查过程中,只对环境风险行为实施者实际地审查该风险行为的风险度,而没有对实施行为之前有无尽到“谨慎义务”进行审查。从而看出,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在适用时受到了程序性制约。
2.2混同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而在《环境法修正案》中也有提到要依法加强环境污染风险的控制,草案从明确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出发,相应完善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也有很多人将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混同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他们认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已经涵盖了预防原则的思想,体现了其精神,但实际这是两个不同的原则。除此之外,我国对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大都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有的甚至在法律规范中以某种具体的措施表现出来,法律的效力不高,缺乏权威性、针对性和系统性。从2005年11月松花江污染事件爆发引起的对高环境风险作业的规制和对突发环境事故预防的讨论,到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对气候变化风险的讨论,再到宁波PX项目事件引发对环境风险的反思,环境风险问题经常会突破不确定的界限而成为合法的环境话语,并进入法律调整的视野,“几乎没有环境问题是没有经过法律和科学观察及评论而一夜之间突然出现的,环境问题作为科学议题被定义和发展的过程并不是线性的,而是一个知识的汇集并向意想不到的方向偶然发展的过程。”[4]事实是,传统法在应对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时显得捉襟见肘,当环境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必须适时地修正传统法理论和法律制度、原则以规范越来越普遍的环境问题,而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就是一种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2.3惯于事后执法的传统思维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要求环境执法行为应带有一定的超前性,实践已证明,环境污染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往往是不可逆转的,一旦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很难再恢复到原样,即使能够恢复原状,也需要耗费数以亿计的巨额资金、大量的人力以及若干年的恢复周期,例如水污染。至今为止,我国已经发生了15起重大水污染案件。《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表水已经污染较严重,如果环境保护继续被动适应经济增长,这种污染趋势将难以遏制,所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从效益上衡量是得不偿失的,这种轻预防重治理的处置方式,不能再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所以要贯彻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的理念。2011年渤海溢油事件发生,表明国内尚没有足够的法律和法规来处理这些问题,同时也说明了没有做好事前预防的工作,所以在我国海洋环境管理的问题上要进一步健全国家海洋环境的督查制度和执法体系,加强海上资源开发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环境风险预防能力。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吸收一些失败的教训,避免重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探索出一条新的发展路径,即贯彻风险预防原则。
3多措并举推进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建设
3.1确立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防范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来看,在未来20年里,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依然来自于第二产业,传统意义上的污染型行业仍然存在,而持续增长的污染物如化学工业技术带来的有毒化学品,核工业技术带来的核废料等迅猛增多,环境安全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与之相应的环境风险也在不断扩大。“这些复活了人的问题:人类是什么?我们将自然看作什么?或许会在日常生活、政治和科学间变换它的叙述口径。在最发达的文明发展阶段,风险甚至在它们被传统的数学公式和方法论争议的魔术帽子变得不可见的地方,再次占据了议事日程的高度优先位置。”[5]为此,风险预防原则建立起了一种全新的环保理念,适应了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新需求。3.2应建立健全与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不仅要在环境基本法中确立其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确保其在重要环境保护领域中得以积极落实,而且还应建立健全与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法律制度。
3.2.1转变举证责任主体的机制对于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有关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为了避免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遭受不确定性损害,适用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时,应当由实施风险行为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不会引起严重的或者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因此,在环境风险预防领域转变举证主体,由实施风险行为者来证明是否存在环境风险的责任。“曾经由政府或者反对风险行为者承担有害性证明责任的模式,容易产生断片化”,[6]再者,实施环境风险行为者大都为企业,举证责任的转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环境风险预防的工作效率,同时也符合预防原则的基本要求,做到防患于未然。
3.2.2建立环境风险信息公开制度当今,环境风险信息的公开成为民众所关心的问题,其目的就是要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提高环境执法效率,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保障。环境风险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决定了每个人都必须参与,应对环境风险是一个“关于公共权威、文化定义、全体公民、议会、政治家、道德规范和自我组织的问题”。[7]环境风险的特点决定了它在法律上必然会衍生出一种公众关注和参与的应对模式。
除了原则,一项制度规范的构成还需要其他具体的内容。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控制与教学企业建设有关的法律责任与风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教学企业的首选法律主体形式是合适的,但这不排除其他主体形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适用。由此,根据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该法律责任与风险的预警、防控的基本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两个主要方面。其一是学校在设立教学企业时的法律风险。总体上讲,这方面主要是合同责任与风险,其主要包括:(1)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2)违约责任的风险;(3)其他与合同有关的责任与风险。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有关规范内容,这部分所涉及的合同主要是校企共同建设教学企业的有关合作协议及其关联协议,其种类可以是发起人协议、合伙协议、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等。其二是教学企业自身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所致的风险。通常,这方面主要是作为企业主体的教学企业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而须由学校(作为教学企业的投资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联营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的风险。具体来讲,其类型主要包括:(1)教学企业基于对外合同关系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风险;(2)教学企业因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与风险;(3)教学企业基于企业治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又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公司法和行政法律等有关规范内容,这部分所涉及的合同行为主要包括各类民商事合同和经济合同,但不排除必要或者特殊情形下的行政合同与劳动合同。而其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则可能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尤指专利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等)、不正当竞争侵权、产品责任侵权、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劳动者权益等。除此,其所涉及的企业治理的内容则主要在于现代公司法人治理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两个方面。
二、预警与防控的措施
在教学企业的建设过程中,学校要采取的法律风险预警与防控的规范化措施,应当根据上述指导原则,结合预警与防控的基本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分析。
第一,从机构与人员设置的角度看,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由其直接负责教学企业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统筹处理该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问题及风险。由此,该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的法律工作和高职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知识、能力和其他必要条件,其主要内容可以包括:(1)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2)掌握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法学理论知识;(3)能运用一般的法律思维、方法、逻辑处理与上述法律风险预警与防控相关的法律事务并解决问题;(4)了解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与趋势;(5)熟悉高职教育教学的特点;(6)掌握高职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7)能运用符合高职教育教学要求的方式、方法处理与教学企业建设有关的事务并解决问题。除此之外,学校还应安排至少一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或主管该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在上述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中的决策、指挥和组织等领导工作。遇有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或者事件,应当由该直接负责的校级领导上报学校,由学校集体处置,作出有关决策、决定或安排。另外,有条件的学校还可配备熟悉与建设教学企业有关的各项法律规定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及相应实践能力的兼职法律顾问,由其配合、辅助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有针对性地处理某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具体事项、事件或案件,并解决问题。
第二,从风险预警与防控的具体内容及方法的角度分析,针对上述法律风险,学校应当通过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处理方式与措施,既分阶段又有效衔接地进行应对,同时兼顾专项防控和必要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以实现合理、有序、全面、高效的预警与防控。具体而言,其主要内容可包括以下方面:(1)事前预警。在这方面,学校应当通过事前预防机制,对相关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继而作出风险点的提示与预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风险预防和侵权风险预估。其主要措施应包括合同义务的分析与法律风险评估、缔约之际的过失防止、有关教学企业建设行为法律性质的预分析与风险评估。(2)事中监控。它是指学校应当通过事中监控机制,对正在发生和进行的相关行为及其所涉及的法律事项、问题等进行监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继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该风险。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履行的监控、行为侵权的监控和教学企业治理事务的监控。其主要措施应包括:合同的全面、适当履行(涉及的内容如出资的财产标的名称、种类、性质、范围、数额或价金,有无担保负担,办理财产转移的手续,财产瑕疵担保,有关建设项目及文件的审批、登记事项的办理等)、行为侵权的分析与应对、企业治理事项的依法处理与综合管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及时办理及有关问题的合法处置等。(3)事后处理。当出现违约、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学校应依法及时处理、应对相关事件、问题或者纠纷,积极主张权利,正确维护权利,合法规避、减轻自身的损失、责任与风险。其内容应主要包括违约处理与责任承担、侵权处理与责任承担、企业治理违法行为处理与责任承担。其主要措施应包括:违约补救与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分析与权利救济、侵权补救与纠纷处理、侵权责任分析与权利救济、企业治理的违法行为补救、整改与处置、企业治理的违法行为责任分析与应对,以及相关合同、涉法文书、文件、档案、材料及其他数据、证据信息的及时分类、备案、归档及其备查、备用,尤其是对其中可能涉诉的证据材料要依法制作、取得和保全。另外,还要对相关事务、事件、事项及其法律问题与风险的处理进行分析、总结、上报与反馈。(4)法律要素、要件的监控。它是指学校在处理上述各项法律事务、事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有关行为主体、客体、对象、标的、标的物、权利与义务、日期、期限、格式、通知、答复、生效手续、保密、证明等方面的规定,按照合法、合理、规范、有序的操作流程作出有关行为。其具体方式可以是通过流程图、图表等形式对合同事务、侵权事务和企业治理法律事务所涉及的行为的要件、要素进行监控,并对其中的法律风险点及其应对作出提示与处理。(5)专项法律风险的防控。针对教学企业建设所涉及的具有较强专业性与复杂性的知识产权、企业治理的法律事务、问题与风险,学校还应进行独立模块的专项事务与风险管理,并要将其纳入教学企业建设的整体、综合管理。(6)宣传、教育与培训。在此方面,学校应当主要针对教学企业建设工作在合同法与合同管理、侵权责任法与侵权防控、企业法律治理与依法经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领域的意识、思维、知识、工作方式与行为习惯等内容,通过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或者提供其他条件,帮助、支持和鼓励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尤其是具体的建设事务所涉及的负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学习、遵守并运用有关法律,处理相关事务与问题。
第三,从单项事务风险预警与防控的操作步骤的角度分析,对于上述某项具体行为、事务的法律风险的预警与防控,其一般操作步骤可按如下所列:(1)通过了解、调查,弄清有关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并对有关行为、事件进行法律上的定性;(2)通过分析,掌握有关具体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3)通过研究,明确、细化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主要涉及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侵权之债的权利与义务和企业法律治理上的权利与义务);(4)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认定,并明确责任的内容与承担方式;(5)针对上述法律上的具体权利、义务与责任,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风险提示,制定具体的预警、防控与处理方案,并安排合适的应对措施;(6)严格执行上述具体方案,落实应对措施,并对其所涉及的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档案、物品、数据等材料、信息进行存档、备案,以待备查、备用;(7)对上述有关事务处理的过程与内容(尤其是典型、重大事项和案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与教训,形成书面材料,作出反馈,为后续的学习、交流、参考与借鉴提供实用的依据。
第四,从争议解决方式和时效的角度看,对于因建设教学企业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学校应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应首先考虑仲裁方式解决。对于希望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争端的,最好应在有关合作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在事后尽力达成仲裁合同。对于教学企业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权利的保护,学校应当注意对诉讼时效期间的监控和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规则的运用,必要情形下,应当积极主张有关权利,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免由于疏忽导致有关权利的丧失。第五,从制度协调和机构协调的角度看,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等,其规定、内容与教学企业建设中的法律风险预警、防控与处理制度、方案和措施等有关规定、内容相互矛盾、冲突的,应当进行适时、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并使它们彼此之间保持内容协调、规定一致。教学企业建设中的法律风险的预警、防控与处理工作,除了需要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的直接承担与负责之外,还需要学校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的严密配合与协同处置,情况紧急或存在其他必要情形时,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应服从该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作出的有关临时性安排、口头安排等非正式安排。只有这样,学校才能确保风险预警与防控行为的效力及效率。
三、总结
环境风险环境风险理论风险性分析评价方法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成为我国的发展目标,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带来了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等诸多问题。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不仅间接地提高了经济发展的成本,而且加剧了对人体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威胁。近年来频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体现了我国在环境预警和环境风险评价方面的漏洞和隐患。2005年11月发生在吉林的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爆炸致松花江污染事件造成2人重伤,21人轻伤,5人下落不明,并引发吉林、黑龙江两省部分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其污染带甚至扩散至俄罗斯境内。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发生镉污染事件,致使龙江镉含量最高超标80倍,造成龙江河宜州拉浪至三岔段共有不同规格133万尾鱼苗、4万公斤成鱼死亡,涉及养殖户237户,下游柳州市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纵观此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原因之一均为对各类环境风险缺乏风险性评估和监管。
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风险问题,我国先后开展了一系列环境风险评价研究并颁布了相关法规文件。早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八五”发展计划就将重大危险源控制列入其中,旨在从源头调控环境风险,进入21世纪后,国家多部委先后颁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质量核查工作方案》等文件,在明确环境风险评价与管控工作重要性的同时,提出初步的环境风险应急措施,并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价与筛查工作。环境风险作为引发环境污染和突发环境事故的诱因,对风险载体进行风险性分析和风险水平评价就成为环境风险辨别和控制的主要依据。
1环境风险和环境风险理论
所谓环境风险(ER),通常指危害物质进入环境后而引发的事故危害,并采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概率P(风险度)与危害后果C 的乘积风险值R表征,如式1所示:
R[危害/单位时间]=P[事故/单位时间]×C[危害/事故](1)
环境风险理论的形成是基于科学家对毒物风险理论的分析,分别判定毒害物质的致癌水平和环境影响因素,从定量分析的角度着力研究风险性评价思路。通过进一步引入风险理论的概念,结合环境污染事故概率和危害后果评估,构建了从源头分析出发,科学评价风险水平进而实现控制危害后果的方法体系。最终以环境风险受体为研究终点,建立了包含风险源筛选,风险水平评估和风险水平判定的环境风险理论,如图1。2环境风险性分析研究进展
环境风险作为尚未完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理论,其风险来源、风险类型、风险扩散和作用特征的相关分析是充实整个理论体系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合理的分析才能制定出准确的风险评估方法与评价模型。
风险来源通常指可能导致风险事故和风险危害的根源或者状态,也就是说风险来源作为环境风险载体,其自身的存在状态和形式是决定环境风险表现形式。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09)是基于西方国家的风险源理论而制定的。由于危险化学品自身的毒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一旦因泄露、爆炸或非正常排放接触人体或进入环境,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风险后果,因此危险化学品一直被认为是现存量最多,危害程度最大的风险来源。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的定义: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作为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隐患,危险源包含三个基本要素:潜在危害性、存在条件和出发因素。
环境风险的风险类型同样取决与风险来源的固有特征,因此,合理的划分风险的类型是科学合理的分析环境风险特征和并控制环境风险的依据。风险的合理分类是风险源筛选的重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风险源可以采取相应的源强分析和风险分析方法,对风险强度和风险作用水平进行评估,从而划分环境风险级别,以此提出控制环境风险和管理环境风险源的措施,实现遏制环境风险的目的。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中,同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风险事故类型和化学性质对风险源进行分类,并对筛选各类型化学品的临界值进行定量,作为判定存在于单元内的风险化学品是否为环境风险源的量化标准值。从环境风险转移和传递的角度分析,环境风险通过不同的移动形式和存在方式会将风险源和风险受体联系起来,依据风险源的移动性分类时将风险源分为车辆、船只和管道运输三类风险源,以及由环境风险源所处单元的行业类型对环境风险源分类的方法,可以直观表现出环境风险源的所处状态和环境风险的地理位置等信息,便于环境监管部门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源采取分级分区域管理,进一步提高风险分析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风险受体作为可能性环境危害的作用终点,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3类风险受体采取不同风险评价和管理方法,能够明确环境风险影响和扩散范围、风险事故类型及特征、受体情况和环境触发机制,使各级风险监控和应急部门明确各自责任,对环境风险受体采取有效的风险保护措施,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环境风险的风险性分析方法是建立环境风险评价方法的基础理论。环境风险通常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中表现出其固有特性和迁移转化规律,在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涵盖了环境风险因子的释放、风险因子的转运、受体暴露与受损3 个阶段(见图2)。在这3个阶段中,环境风险因子将各阶段风险载体和风险受体联系起来,当风险控制失效时,风险因子脱离风险载体进入环境或接触环境风险受体,进而产生危害作用。因此,控制环境风险就意味着需要正确的甄别环境风险载体(风险源),通过建立合理的风险评价方法认知环境风险强度,进而防止风险因子进入环境造成风险性后果。
3环境风险评价方法研究进展
建立环境风险评价方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环境风险进入环境或接触风险受体而导致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为环境风险监管提供可靠的依据。通过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评价方法可以直观的表现环境风险特点,而评价结果则提供风险源强,风险水平,事故概率和受体脆弱性等信息。
在环境风险源项评价中,西方各国的评价方法和规范标准最为完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塞维索法令Ⅱ(Seveso Ⅱ)美国EPA制定的化学品事故防范风险管理指南(General Guidance On Risk Management Programs For Chemical Accident Prevention)都从风险物质的角度出发,对各物质人体危害性和环境风险性进行分析评估。给出量化的环境风险源临界值从而实现甄别环境风险源可以有效的减少风险识别工作量,快速准确的定位风险载体。划定环境风险源临界值主要基于危险化学品的毒理性质。通过研究风险量化模型建立危险化学品自身性质与环境风险之间的关系。若想实现对风险源有序管理,对环境风险源风险强度进行分级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来源和依据。其中,黄丽娇基于环境风险评价和灰色系统理论,建立聚类分析方法用于划分风险源等级;Goodsell运用毒理学的生物测试方法监测和评价环境质量。
结合环境风险源项分析评价结果,通过模型分析实现对环境风险的评价和风险水平分级是如今环境影响评价中比较常用的做法。美国科学院于1983年提出“四步法”:危害评估、剂量-效应关系评价、暴露分析和风险表征成为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领域的基础理论。美国颁布的《暴露风险评价指南》,《致癌风险评价指南》和《化学混合物的健康风险评价指南》更是被我国借鉴参考用来指定环境风险相关标准法规。环保部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中规定:对于风险事故,在有必要也有条件时,应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或环境风险分析,同时明确评估方法的缺少会影响我国环境风险控制和预防工作。通过对环境风险存在和迁移转化规律的研究,可知对环境风险从风险源至环境风险受体整个过程进行模型评估十分必要。Darbra等通过实例研究,基于模糊逻辑提出将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的评估程序分为物质危害表征、土壤和地下水脆弱性界定,工厂防护措施识别三步。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Ma等建立的应对突发事故环境风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方法,不仅引入临界值的概念筛选环境风险源,并对风险表征载体建立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应用简易的环境风险分级矩阵实现对环境风险的分级,意味着国内的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已开始由理论性研究转向应用性研究。
以提高方法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为目的的研究,必须由实际出发,对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实例进行分析,总结环境风险特点,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先行构建环境风险分析评价方法,最终通过验证而推广共性理论方法。完成了单一源或受体的风险评价,进一步考虑多点多源的环境风险影响体系,从源的危险类型出发,对区域环境风险扩散和影响范围、环境风险跨界效应以及区域风险事故连锁效应评估结合起来,克服我国环境风险评价中的不足,构建规范的环境风险治理体制。
4存在问题与展望
目前,我国已经将环境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列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价方法体系。但由于相关起步较晚,合理统一的规范制度尚未形成。同时,对于环境风险评价方法和模型的选取大多基于国外研究,如危险源辨识中临界值源自美国的风险管理计划,并未针对我国特有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和种类特征进行分析和计算。环境风险评价方法偏于理论性研究,可应用于实际风险源识别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方法较少且准确性较差。面对环境风险评价方法体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认为今后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方法研究:
(1)详细调研我国现有危险化学品数量和种类,通过实例研究,确定环境风险源临界值计算方法和标准规范;
(2)建立详细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案例库,进而总结环境风险特征和表现形式,应用于方法研究和体系构建中;
(3)对于关键环境风险受体和区域,分析风险受体脆弱性,环境风险扩散原理和风险消除措施,细化风险来源筛选,风险后果评价和可信事故概率判定方法,形成基于局部受体和地区的环境风险评价共性方法。
(4)规范环境风险分级体制,通过分级预防,分级监管和分级应急,实现从源头遏制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快速有效降低环境风险事故危害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试点应用工作的通知[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06,22(6):4-5.
[2]杜锁军.国内外环境风险评价研究进展[J].环境科学与管理, 2006,31(5):193-194..
[3]胡二邦.环境风险评价实用技术和方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0.
[4]何叶培. 危险源的辨识[J].杭氧科技, 2008, (2):29-33.
[5]Glenn W, Suter II, Theo Vermeireb, et al. An Integrated Framework for Health and Ecological Risk Assessment [J]. Toxicology and Applied Pharmacology. 2008, (207): 611~616.
[6]毕军,杨洁,李其亮.区域环境风险分析和管理[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6.
[7]Van Leeuwen F X R. Safe Drinking Water: the Toxicologist's Approach[J]. Food and Chemical Toxicology. 2000, 38:S51-S58.
[8]黄丽娇,郑洪波,包存宽. 化工区风险源的灰色聚类分级方法的研究[J]. 四川环境. 2009, 28(6):92-96.
[9]Goodsell P J, Underwood A J, Chapman M G. Evidence necessary for taxa to be reliable indicators of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or impacts [J]. Marine Pollution Bulletin.2009,58(3):323-331.
[10]NAS: Risk Assessment i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Managing the Process [M].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cademy Press, 1983.
跨境数据流动及其风险
跨境数据流动源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中,通常被纳入个人数据保护法范畴之内,其目的在于规范和保护个人数据的跨境传播和使用。遗憾的是,尽管互联网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影响今非昔比,在世界范围内也不容忽视,但跨境数据流动至今仍未进入法制范畴。近来,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推进和实践,云计算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工具和方法的运用,跨境数据已经超越了个人信息保护范畴,而相继以商业数据、政府数据等形式出现,因而其作用范围和外部影响也仅非限于个人信息或隐私保护层面,更是上升至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高度。
相较于欧盟或美国等发达经济体来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层面上的数据法制缺位,关涉商业秘密或国家安全的商业数据或政府数据方面的法制也一样阙如,从而给跨境数据流动留了制度借口。
由于跨境数据流动在实践中通常呈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在日常交易或其他活动中所收集形成的数据跨越国境的传播或处理;另一是虽未跨越国境却可以为第三国经济或非经济主体访问。当然,无论哪一种情形,相关数据都可能被跨越国境而“分享”,但在缺乏法治约束机制的情况下,数据跨境流出后不能排斥被滥用的可能并造成消极甚至否定性的外部性问题,轻则侵犯个人隐私,公司企业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重则泄露国家秘密、诱发意识形态危机、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威胁政权。因此,法治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规范和风险防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及其思路
法治缺位,将会使跨境数据流动失去了规范约束也同样失去相应的制度保障。在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趋势加剧的背景下,表面上的合作和共享实际并不能代替或掩盖国家间紧张与竞争的关系,其背后仍隐藏着经济利益或政治主张等有形或无形的诉求。因此,具有明显的色彩或国家利益倾向的数据并不是毫无约束、毫无保留地跨境流动,与他国实现“共享”,或者仅仅是“单向流动”。这不仅冒进,也是冒险的。本国个人信息保护、经济利益保障和国家安全保卫,要求国家必须依法采取措施对承载着不同利益层次、位阶诉求的数据流动予以规范和约束,从而达到在保护本国个体、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同时也能实现数据跨境流动与分享。
首先,加强跨境数据流动相关立法,以确立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规范体系。法治国家精神要求跨境数据流动的规范与约束,须有法可依。科学合理的规范体系,能够为数据跨境流动提供依据和保障。质言之,经济社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同主体所拥有或掌握的数据关涉到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等方方面面,也牵涉到作为个体的自然人、作为现代经济细胞的企业、公权力代表的国家,当然各自权重和影响力有所差异,但皆需要法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此,国家理应通过科学立法以明确可跨境流动的数据类型、范畴、处理方式、保护措施、风险防范等要素和内容,不仅为数据的跨境流动合法与否提供判断依据、增强其行为的可预见性,也为国家对数据的跨境流动监管提供审查或执法依据、确保数据分享的安全性。
但值得警惕的是,加强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立法并非就是要求国家立法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不断制定或出台法律法规,形成极其丰富的文本依据。相反,跨境数据流动规范体系的建设,须先对既有的规范体系作相应的评估,以检验和确认诸如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能否通过解释等法运用技术一定程度上消解规范供给不足的缺口;并在此基础上,对诸如可跨境流动的数据类型范畴、条件要求等方面在后继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甚至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中予以拾遗补缺,以构建合理而完备的跨境数据流动规范体系。但这种规范体系并不是要局限于传统的民法、行政法或刑法等部门法思维,而是要以上至宪法下至部门规章、国内法国际法并举的思维方式而展开和塑造。
其次,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则制定,以保障跨境数据流动的可持续性。诚然,互联网无国界,但数据却有归属。因此,数据的跨境流通不仅要受内国法的约束和影响,更应在国际化背景下培养和拥有国际法意识,在积极主张或包含本国内利益的同时,也要通过谈判、商谈等方式积极组织参与、主导负责跨境数据流动的多层次合作协议或规则,以保障数据跨境流动的可能性、可行性和公平性。
目前,尽管诸如欧盟等地区或国家对跨境数据流动实施了积极监管,但就全球范围内来说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规则或条约规范,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网络空间规则的制定,多层次、多方位地推进形成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从而不断提升我国互联网治理能力和跨境数据流动的管理水平。具体实践中,不妨首推双边数据流动规则或协议的谈判,但这种形式的谈判并不要求谈判双方形成相对独立的跨境数据流动协议,而是在进行双边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议等谈判中予以提及和商定。
此外,中国还应积极利用诸如博鳌论坛、亚洲基础设施开发银行、金砖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等之便在开展跨境数据流动的区域性合作协议或规则谈判,以增强中国在此领域的话语权。当然,在恰当的时候,中国通过诸如G20峰会等国际场合或机会推进包含跨境数据流动等内容的经济类多变合作协议或机制谈判。因此,中国通过多层次国际规则的谈判或构建,树立与互联网、数据等方面优势地位相匹配的国际大国形象,不仅可以维护国内利益,也可以合理保证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合作与可持续性。
关键词:工程经济管理;成本控制;预防方法
中图分类号:TL36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经济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同时也是工程项目链构筑的重要组成环节,所以,搞好工程经济的管理对促进项目的经营和生产、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着非同小可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企业管理者要高度重视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到项目改革的重要议程当中。科学的开展工程经济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能使企业和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得到提升。
一、工程经济管理风险的类型
1、投标报价风险
(1)中标与否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分析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文件及项目的条件、承包方式等信息,如果对这些信息分析不够全面出现漏洞的话,就很可能会造成投标失败。 再加上现在的建筑市场强手如林,施工企业投标竞争异常激烈,许多招标工程都要求合理最低价中标,微利经营成为了当今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如果投标人决策失误,会失去承揽工程的机会,更不会有盈利。一旦没有中标,企业在这之间所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都要打水漂了。
(2)低价中标的风险
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由于建筑市场规则的不合理性,施工企业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业主经常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将不合理的工程款项结算方式强加给建筑施工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顺利拿下这项工程,也同样会面临一种风险,那就是有可能自己辛苦中的标干不下来,没有利润不说,还可能会赔钱。
(3)对招标单位的若干要求采取勉强答应所带来的中标风险。 例如,施工企业如果对招标单位的让利要求、垫资要求、拨款方式等其他要求,投标方在承诺时如果太勉强,在中标后工程实施的过程中,一旦不能兑现,力不从心,会导致招标方索赔等后果。
(4)垫资项目带给施工企业的资金风险。 由于一些原因,业主一时无力承担此项工程款,施工企业为了取得施工资格,不得不垫资施工、贷款施工。 在施工期间一旦遇到一些不可预知的事件导致项目拖延甚至停顿,后果将不堪设想。
2、施工管理风险
(1)来自外界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在施工期间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当地水文、地质、气候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这些现象的发生具有不可预知性,一旦发生,或多或少都会对工期的进度造成一定的影响,严重的话还可能会彻底摧毁已建成的项目产品,而且这方面的风险一般不在投标人的掌控之内。
(2)来自施工单位自身的风险。 在选择施工方案的时候,若不能综合考虑到自身施工技术、设备承载能力、工期、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很可能在已选好的施工方案下难以按预期完成目标,工程施工方案技术含量越高,施工越复杂,其所面临的风险也越大。 另外,工程安全与质量也存在一定风险。 在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未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安全操作条例而导致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事例经常发生;业主临时提出加快工程进度,却不给予施工企业补偿,这些都会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损失。 企业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是否得当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整体效益,其风险性也是存在的。 从现场实际操作来看,分包方通常会暗地里套取工程款后甩手不干,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再者,即使分包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也存在一定风险,这是因为在建筑工程实施期间需要使用大量的农民工,即使施工企业对他们进行一定的培训,他们也会由于缺乏操作经验、对施工环境不熟悉等原因,存在质量事故和工伤隐患的风险。 如果选择了错误的劳务队伍,还会引起合同纠纷。
(3)来自业主方面的风险
施工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本应秉着公平、互利、平等的原则签订。但业主单位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通过施工合同的各种不合理条款将工程风险与责任转嫁给施工企业,如将 2%-2.5%的工程总承包风险费视作转嫁所有风险的跳板,把二、三类设计变更、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可预见的风险、增加工程量等均强加给承包的施工企业。 另一方面,施工单位要掌握业主的信誉和财力,特别是项目的资金来源、可靠程度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能力。 如若对这些了解不够,比如说,在施工期间业主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无力继续承担工程费用,导致施工方工期延误和工人窝工,自然会给施工单位造成一定损失。
二、工程经济管理风险的预防方法
1、建立健全工程经济管理体系。目前,企业应加强完善工程经济管理体系,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包括工程设计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经济部等,使工程经济管理渗透到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其次,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利用竞争机制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防止因缺乏监督而出现管理漏洞;最后,建立完善的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材料检查检验制度,防止劣质产品混入施工现场,同时要加强材料管理,有效降低施工成本。
2、要加强施工人员业务培训和教育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对于人力技术密集型建筑企业来说,人是影响企业经营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施工企业要强化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其安全施工、科学施工观念和能力,要针对老员工开展各种专项施工技术培训工作,要发挥老员工的经验传、帮、带新员工,帮助新员工更快的掌握施工技能、更快的适应施工环境。要将人力资源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将其视为企业生存发展之本。 定期组织专业技术骨干开展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施工技能和素质,有效降低了各种人为因素导致的工程风险。
3、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一项工程完成的好坏与快慢跟施工作业人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如果施工队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与别的施工单位相比就处于劣势,甚至造成工期延误,给企业带来损失。 所以,对施工队伍进行有力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一步,一个素质良好的施工队对企业来讲是一笔巨大的财富,除了对施工队伍进行培训外,企业也应该看到来自他们的风险,比如有的施工领班为了一己私利把民工工资收入囊中后潜逃,由此而引起的诉讼和行政干预,企业只能“付款善后”,严重影响到企业项目的成本管理,导致项目亏损。 针对这种现象,企业应该更加重视合同约束,坚决不允许不签订合同就进场施工,必须明确合同双方责任,对施工队伍要加大监管力度,决不允许其放任自流,滥用工程款。 企业负责人要定时定点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防止出现工人滞工的现象发生。
4、加强施工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
主要包括:加强投标报价管理,防止出现低价竞标现象;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合同。
5、要认真编制工程量计价清单,防止出现报价与实际形成价相差悬殊的现象发生
预算员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既要防止因“低价中标”的影响而有意减少报价,又要实事求是地估算出工程的合理报价。 另外,在工程总量计价确定后,投标人要根据变化的工程量对单价实时做出调整,在对单价调整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显而易见的畸高或畸低,以免被招标人认为该报价没有科学依据而被视为废标或降低中标的机会。
6、加强科学管理项目方法使用
项目管理建立明确目标,在明确的目标下开展相关的施工项目,以此来按照之前制定的计划进行,有利于工程项目更快更平稳更有效的进行。同时要加强项目成本。工程工期以及工程质量相互结合的模式,不能单一的只重视其一,要保证管理目标的合理性,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结束语
工程经济学能够帮助企业实现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是企业实现工程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工程经济管理中存在很多风险,防范风险已经成为建筑企业当前最重要的任务。面对工程经济管理的现状,我们要正确认识这些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加强对工程经济管理风险的防范,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1]黄丽莉.浅淡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3).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 风险识别 法律防范
一、第三方物流的内涵
“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y Logistics,简称3PL或TPL)一词是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欧美国家提出并开始盛行的。
对第三方物流服务也可以理解为:本身不拥有货物,而是为其外部客户的物流作业提供管理、控制和专业化服务的公司和企业。第三方物流有别于传统的外包物流,传统的外包物流只限于一项或一系列分散的物流功能,如运输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仓储公司提供仓储服务。第三方物流服务则根据合约条款规定而不是根据临时的需求,提供多功能甚至全方位的物流服务。
据此,本文认为第三方物流是通过合约形式来规范物流服务提供方和需求方之间的关系,物流服务提供方根据契约规定的要求,提供多功能直至全方位一体化物流服务,并以合约来管理提供的所有物流服务及其过程。由于物流服务需求方和第三方物流提供方之间的关系是由合约的方式确定的,第三方物流也常被称为合约物流(或契约物流―Contract Logistics。简而言之,第三方物流是企业外购物流服务的高级形态。
二、第三方物流风险分析
1.物流合约风险
物流合约风险主要是指基于物流合约产生的当事人违约的风险。物流服务供给方和需求方均存在违约的可能,这些违约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就是一种风险。同时,对违约方而言,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或合约的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是一种风险。由于物流系统通过多项功能共同来完成,经历许多环节,参与物流的当事人也很多,这样,在货物供需双方之间从事物流服务的经营者间有着复杂的合约关系。在所有物流参与者之间也有着复杂的风险分配关系。这些关系可分为物流服务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物流服务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和物流服务商与信息系统服务商之间的关系。
(1)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总物流服务商)同服务需求方之间的物流主合约风险
(2)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总物流服务商)同物流协作分包商之间的分合约风险
(3)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同信息系统提供商之间的合约风险
2.与托运人之间可能产生的风险
(1)货物灭损带来的赔偿风险―――对物流安全性的挑战包括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可能发生的环节主要有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和配送环节。发生的原因可能有客观因素,也可能有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主要有不可抗力、火灾、运输工具出险等,主观因素主要有野蛮装卸、偷盗等。
(2)延时配送带来的责任风险―――对物流及时性的挑战在JIT原则的要求下,物流企业延时配送往往导致客户索赔。从实践中看,客户索赔的依据大多是物流服务协议。也就是说,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的是违约赔偿责任。
(3)错发错运带来的责任风险―――对物流准确性的挑战有些时候,物流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分拨路径发生错误,致使货物错发错运,由此给客户带来损失。一般而言,错发错运往往是由于手工制单字迹模糊、信息系统程序出错、操作人员马虎等原因造成的。由此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但同时,物流服务协议中往往还约定有“准确配送条款”,因此客户也可以依据该条款的约定提出索赔。此时便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享有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的选择权。
三、第三方物流的风险识别
由于第三方物流是由物流服务供需双方企业通过一定的合约关系组成,第三方物流风险的识别可以借鉴企业风险识别的方法。
1.风险问卷法
第三方物流服务辐射范围大,处理的对象多为大批量、小批次、少品种的商品;客户范围广泛,既可能有上游的原材料供应企业、生产企业,也有下游的批发商、零售商,此外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甚至为顾客提供门到门的配送服务。其功能既包括需要经验和实力的运输、包装、加工、分拣等基本功能,又包括需要智慧和远见的物流教育与培训、物流系统设计咨询等增值。这些都导致了第三方物流中风险的广泛存在,甚至还可能错综复杂,可是专职的风险管理者由于其业务知识、精力所限,难以及时准确地识别第三万物流的
所有风险。这时企业风险问卷法就显示出优越性。
2.财务报表法
财务报表法就是根据企业的财务资料来识别和分析企业每项财产和经营活动可能遭遇到的风险。财务报表法是企业使用最普遍,也是最为有效的风险识别与分析方法,因为企业的各种业务流程、经营的好坏最终体现在企业资金流上,风险发生的损失以及企业实行风险管理的各种费用都会作为负面结果在财务报表上表现出来。因此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各种详细附录就可以成为识别和分析各种风险的工具。
3.作业流程识别与分析法
企业生产作业流程识别与分析法是一种动态的分析方法。这种流程图对识别与分析经营活动的瓶颈特别有用。如在瓶颈处发生损失,将会中止企业全部经营活动。运用流程图来分析第三方物流的风险损失是基于这样的前提,物流服务供应商通过劳力、财力与物力等资源的输入,经过转换,产生了满意的物流服务,在此过程中对投入资源进行增值。
4.保险识别与分析法
风险管理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风险管理研究学派就是从保险业的角度来探讨企业风险管理问题。由此可见风险管理与保险业的关系是同源同流。保险识别与分析法是借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协会等的专业人员就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加以详细调查与分析形成报告文件供企业参考的方法。根据风险识别人员以及风险识别工具的不同,保险识别与分析法又分为保险调查法和保单对照法。
保险调查法使用的风险分析调查表,常由保险公司、风险及保险管理学会等设计,交于企业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填写;而报单对照法是将保险公司出售的保险单所载明的风险种类与风险分析调查表融合而成的问卷式表格,用以调查风险的方法。保险识别与分析法实际上是借助了企业外部力量,用较小的代价获取职业分析家的意见与服务。但这两种方法应用于第三方物流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由于以上四种风险识别与分析方法各自的局限性以及第三方物流风险存在的广泛性和错综复杂性,第三方物流风险的识别与分析是一个综合运用各种方法、连续不间断的、工作量繁重的过程。
四、第三方物流的风险的法律防范
加强立法,建立我国的物流法体系。尽快出台物流业法。目前,国内没有一个配套的物流法规,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很少,更谈不上统一,实践中保险公司参与物流风险管理也存在着很多不配套的地方,所以加快我国的物流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有关现代物流法律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现代物流的监督管理,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营造一个规范的、健康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从而在诚信的原则和基础上为减少物流纠纷增添了一道有效的“保险”,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合同风险的控制。做好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特别是市场调研和法律论证,保证项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是可行的、有保证的。与客户签订明确的、有利的合同,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使合同条款尽量对物流公司有利。通过签订合同,分摊、降低或避免风险。
具体操作起来可以采取如下防范措施:(1)与托运人之间产生的风险,可以通过投保《物流责任保险》解决。除此之外, 还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情况,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提货不着责任保险、冷藏货物责任保险、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流通加工和包装责任保险等。(2)与分包商之间产生的传递性风险, 建议第三方物流公司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候尽量保持责任限额的一致性。另外, 通过选择分包商以及加强管理等方面降低这类风险的出险概率。(3) 对于诈骗风险, 可以投保信用保证保险, 即保险公司对分包商的信用承担保险责任。一旦发生诈骗风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从保险公司受偿。另外, 建议工商部门统一整治运输市场, 严格审查各物流托运公司的正规性; 建议公安部门能够建立公开的车辆信息平台, 将货车的驾照、车籍等信息公开, 以便物流公司能全面、真实地查证并获取车辆的档案信息, 以此规范运输市场, 促进现代物流行业的规范与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参考文献:
[1] Chuanxu Wang, Amelia C. Regan. Risks and Prevention Measures in Logistics Outsourcing.Institute of Transportation Studi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Irvine: August 2002.
[2] Roshan Gaonkar, N. Viswanadham. A Conceptual and Analytical Framework for theManagement of Risk in Supply Chains. Proceedings of the 2004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Robotics & Automation. New Orleans, LA: April 2004.
[3]刘艳铭.货运险“代查勘、赔”的法律风险[J].保险研究,2005,6:25-28.
[4]陈勇军.国有物流企业如何应以物流市场国际化竞争[J].物流时代,2004,18:65-67.
Flows in the management management by the third party the riskrecognition and the legal guard
Li Ka
(Henan fine peaceful law office attorney)
关键词:新能源产业;金融支持;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146-03
一、世界新能源产业发展态势
(一)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逐渐上升,且供应量增长速度快于其他能源
根据图1全球能源供应结构的数据可知,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逐渐上升。在1950年以前,世界基本以煤炭为唯一的消费能源。从1950年以后能源消费开始多样化,世界以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水能这四类能源消费为主,且石油和煤炭的消费比重在不断上升。但是在进入21世纪后,天然气、水能、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的消费比重开始上升,而石油和煤炭的消费比重使用不再增长。
在能源增长的贡献方面,煤炭与石油的增长幅度逐渐递减,天然气、水能、核能与可再生能源这些新能源大幅度增长,并且能源增长从单一化转向多元化。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阶段:1850―1910年间煤炭供应量增长贡献最大。1910―1970年间,石油和天然气供应量的增长都超过了煤炭。在1970―1990年间,能源增长呈现多元化,仍是以石油和天然气供应量增长为主,煤炭的增长幅度开始下降,同时核能与水能的增长幅度开始上升。1990―2010年间,煤炭的增长幅度又开始增加,能源增长以天然气和煤炭的贡献最大,同时,核能的增长大幅度减少。此外,在这期间,可再生能源的增长开始显现。在2010―2030年间,煤炭与石油的增长幅度都大大递减,以天然气的贡献为最大,核能的增长幅度开始增长,尤其是可能生能源的增长大幅度增加。
(二)欧美纷纷将新能源产业定位为战略产业
在美国,小布什政府于2005年8月宣布了《能源政策法》修正案。修正案降低了光伏能源项目的投资税,旨在加大政府对光伏能源的扶持力度。2007年12月,美国又通过了《美国能源独立与安全法》,安全法对清洁技术能源和能源效率技术的投资规模进行了规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碳捕捉和封存技术、电动汽车以及基础性科学研究各个领域的投资规模,意在将新能源产业作为美国金融危机后实体经济增长的发动机。2009年9月,美国《美国创新战略》,将新能源技术开发和应用列为国家未来发展的重点领域。
1997年欧盟了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白皮书,旨在将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耗占到欧盟总能源消耗的12%,2050年可再生能源占到能源构成的50%。2006年欧盟又了绿皮书,全称为《欧洲安全、竞争、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绿皮书旨在加强欧盟内部25个成员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实现能源供给渠道多元化并确保能源供给安全。2008年12月,欧盟通过了气候能源一揽子计划,旨在确保至2020年新能源占总能源消耗比重提高到23%。这项计划与美国新能源战略几乎同步实施。
二、新能源产业的金融支持路径
(一)加大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对新能源产业的信贷力度
1.政策性银行方面
目前,以国家开发银行为新能源产业的主要支持力量。政策性银行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在无息贷款、低息贷款、贷款周期以及贷款手续等方面加强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主要体现为:第一,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扩大业务范围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新能源产业中。第二,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对商业银行的政策性担保等间接方式将资金引入到新能源领域。总之,经济发展规律表明,在某一区域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价格机制还不能完全有效发挥作用时,政府以主导力量推动融资的规模与节奏,是新兴产业存在和发展的关键点。
2.商业银行方面
商业银行是新能源产业融资的主体,因此,商业银行应审时度势,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能源发展战略对新能源产业提供资金支持。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应该切合地区实际条件,对所在区域极具发展潜力的新能源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并给予信贷额度、信贷周期及审批程序等方面的政策优惠。第二,商业银行依据企业特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可设计并推出专门针对新能源企业的金融产品,并从应收账款管理、现金管理等方面推出特色金融服务。
(二)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能源风险投资制度
化石能源即煤炭、石油与天然气能源项目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风险投资正适合投资这类能源项目。风险投资是指通过一些方式向各类融资机构筹集风险资本,然后将风险资本投入到兼具高风险和高回报的高新技术项目中,期望通过项目的成功实施从而获得高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目前,符合国际标准的能源风险投资机制是在入口―运行―出口都完善的发展模式。“入口”是指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在我国目前以政府出资为主要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最终要过渡到以专业化的风险投资机构出资为主要方式。“运行”是指风险投资资金的运行模式。最初资金由资金持有人流向风险投资机构形成风险投资基金,然后由风险投资公司筛选具备资质与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将风险资本投入到风险企业或项目中,通过风险企业的运作风险资本增值,再留回到风险投资公司,公司再将利益回馈到资金持有人,最终形成资金持有人、风险投资公司与风险企业三位一体的资本循环体系。“出口”是指风险资本的多种退出方式,包括IPO兼并、回购与清算。旨在利用金融手段转移、规避与降低新能源产业项目开发中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