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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政资金;现状分析;内部监管体系;外部社会监督
一、引言
政府部门作为负责社会事务的重要行政部门,其工作涉及救灾救济、养老、低保、福利等多项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内容,民政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执行效果。近年来,由于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国家对民生领域的关注程度逐渐提高,不仅体现在政策的改进上也体现在国家对民政事业的资金投入上。我国民政事业取得的具体进展如民政资金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显著增加,困难群体生活补助的标准得到及时调整,低保金、救助金等专项资金确保兑现等。民政部门在获得巨额的专项资金后,一方面要确保民政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其使用和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又要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准确地发放至正确的资助对象手中,保证发放过程和结果公正透明。要完成以上目标,落实好国家制定的各项民生政策,民政部门必须在分析民政资金使用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管理措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二、我国民政资金使用与管理现状分析
对比我国民政资金历史数据可以发现,我国在民政资金的管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如专项资金增幅显著,享受民政救助补助的人群数量及范围明显增加,民政资金救助补助标准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医疗救助、高龄津贴等日趋完善,广覆盖普惠型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形成。但是就现实需求来看,我国民政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信息调查与审批方面,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相关部门信息不共享。民政资金管理具有涉及对象多、审批和调查程序性强的特点,业务数据对民政保障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作用。典型的如在确定城乡低保对象时,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初审、审核、审批的业务流程,其中初审和审核阶段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对各自负责区域的低保申请人员开展深入调查和信息核实,经核实信息无误且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予以公示,报告上级政府审核通过。但在信息核实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会严重影响审核结果的公平性,如由于民政部门与社保、工商、房产等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低,使得申请者实际收入的真实性及个人名下资产情况难以确定。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相当多地区尚未建立民政保障信息沟通机制,存在业务数据质量低信息不完整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民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二,在人员安排方面,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基层财务人员尤其缺乏,业务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民政资金具有金额巨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内容繁多等特点,其中与民政资金使用有关的法律、条规等多达100多部。据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民政部门大量基层财务人员存在专业不对口、基础知识不扎实的问题。另外,在乡镇民政部门中许多民政干部身兼多职,难以全力投入到民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中来,导致专项资金的发放过程不规范、发放结果不公平。第三,在工作经费方面,存在专项业务工作经费预算与日益繁重的民政工作任务不协调的问题。民政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关系到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是各级民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和必要保障,是落实和执行政策的体现,也是规范使用民政资金、保障民政资金专款专用的基础。因此,国家应注意到该问题并通过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等渠道保障民政部门必要的工作条件、充足的基础设施,使民政部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第四,在监督体制方面,缺乏明确具体、深层次的监管机构,缺乏后续管理,重发放轻管理的现象较为突出。第一,民政部门的监管工作是片面和静态的,不能保障资金发放工作的规范性和公平性。部分专项资金的发放时间、发放金额、领取对象不满足相关要求,中间过程存在挤占、挪用、拖延支付资金等现象;第二,民政部门的监管工作是单一的,尤其是网络监管、电话监管等多样化的外部监督渠道和反馈机制不完善,影响了民政部门执政的透明度和民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三、我国民政资金监管措施的探讨
健全民政资金的监管体系是确保民政资金良好运作的基础,一般可采取行政、审计、纪检、社会多方面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检查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结合等措施,减少或避免民政资金使用或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1.民政资金内部监管体系的构建
从社会部门来看,民政资金的监管大致可分为民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社会群众五大主体。其中,民政内部监管作为监管的主体,是保障民政对象基本权益,确保有限的民政资金发挥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键工作。本文认为民政部门应从完善检查制度、加强部门间协调、实现信息化管理等方面构建内部监管体系。首先,完善检查制度,使民政资金检查常态化。第一,季度检查。季度检查是指财务科以季度为核查频率联合其他科室,对民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常规检查。季度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救灾资金、救灾物资、五保资金、优抚款项等的发放对象、数额、时间、条件、手续等,以及发放过程有无挪用、挤占的问题。财务人员可采取查账、入户调查等方式开展季度检查工作,以便及时发现本季度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保证民政资金的合法性、公平性、公开性。第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是指财务科以年为核查频率对民政资金使用进行的基础性检查工作。年度检查的重点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核查民政专项资金的发放对象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避免出现虚假上报的问题;二是核对发放对象上报人数与实际领取专项资金人数的一致性,防止民政部门骗取上级或国家拨出的民政资金;三是对比本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民政资金数额是否配套,防止因为资金问题影响发放对象应该获得的待遇;四是检查上级拨出专项资金的时间与民政部门发放资金的时间,看民政部门是否有滞留专项资金的行为;五是做好民政资金的申请者和发放对象的信息核实工作。此外,还应开展不定期检查,根据阶段工作需要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情况,组织专门人员进村入户对低保、救灾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民政资金用在最需要的民政服务对象身上。其次,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监督民政资金运行。民政部门不仅要做好部门内部之间的协调工作,也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具体如加强与纪检、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定期沟通,通过年度联合检查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小民政资金截留、挪用事件的发生频率,并将与相关部门的联合作为民政部门领导的考核内容。最后,实现民政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推进县乡镇民政财会联网,完善实名制管理,实时监控各项民政资金使用情况,并通过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一站式救助平台即时报销、低保审批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确保了民政资金规范使用。
2.民政资金外部社会监督渠道的拓展
民政资金的社会监督作为外部监管的一部分,可以起到促进民政部门政务公开化,提高民政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首先,民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络监督和电话监督的形式,组织技术人员开通政务公开网,确保人民群众有监督和反馈的平台和渠道;其次,对于人民群众反映或自身发现的民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做到认真受理、充分调查、及时解决;最后,对于不具备实施网络监督条件的乡镇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公告栏、救助卡、广播等方法,使人民群众及时、清晰地了解到各种民政资金的发放条件、补助标准等。本文认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民政资金的社会监督也应与时俱进,积极拓展和创新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果。例如民政部门应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不断推进民政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具体措施包括提高互联网与民政部门工作的融合程度,通过网络向社会大众开放民政资金发放与使用的相关数据,主动探索民政部门外部监督的新平台、新模式,加强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提高相关民政资金政策的响应速度,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此外,民政部门还应该进一步推进网上,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及公信力,积极开展与互联网企业在共建信息共享平台方面的合作,开展一批社会治理互联网应用试点,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提升各级民政部门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水平。
作者:徐雪原 单位:青岛市儿童福利院
参考文献:
[1].郑继成.加强民政资金监管的对策.经济研究导刊,2009(28).
[2].窦桂明.民政保障资金归集使用及管理的探索.企业导报,2012(18).
[3].窦桂明.强化民政资金监管助推民生事业发展.北方经济,2012(04).
[4].刘映芝.新时期民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经界(学术版),2013(18).
[5].关新.浅议民政资金的管理.现代商业,2012(33).
[6].阮长助.河北省沧州市民政局.健全七大监管机制构筑民政资金安全网.中国社会报,2013-08-21007.
[7].罗念谢芳.探索民政资金监管新机制.中国社会报,2011-05-11001.
关键词: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及措施
民政资金通常由中央财政逐层下拨,由省级与市级来对预算作出安排,并且结合下属的县(市或区)政府来配套实施。民政资金一般被用于保证一些特殊性群体的基本生活,例如残疾群体、孤寡老人群体等等。根据资金的性质并结合实际的工作内容,通常将民政资金分为以下两大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与民政专项资金。
一、民政专项资金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较为陈旧
民政部门作为管理国家民政专项资金的最主要部门,部门内部较多领导没有形成正确、科学的财务管理观念,对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也缺乏足够的认识,目前的管理状况大多数仍只是停留在“算账、记账、报账”这一些列的日常琐碎行为中,将资金的管理等同于是一种会计的核算,没有认识到专项资金管理的价值所在。除了部门内部的领导没有达成现金的管理理念之外,财务人员对会计核算的应用也颇具局限性,在其日常工作中忽视了财务管理在民政专用资金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大大降低了财务工作的效率。
(二)部分民政部门缺乏对于民政专用资金使用的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
在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个别民政部门不能够有效地把控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并且在具体的政策实施过程中,没有对资金使用过程形成有效的监督,使得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较多明显的问题。例如领导对于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缺乏应有的敏感度和严肃感,认为只要没有将资金放入私人账户,就可以适当地挪用与挤占财政专项资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政事业的发展。再例如,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本来应该有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批途径,但是实际上,这些审批程序都成为了空谈。在领导的压力之下,这些监督制度往往没有形成有效的牵制,使得资金被用于其他非民政性、无公益性质的用途,由于救助对象的不准确,专项资金被严重浪费,甚至还出现了的现象,违背了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优抚民生的本意。控制监督的问题将会严重影响民政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民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不畅,降低了资金使用的效率
民政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不仅存在着上文提到得管理理念和管理体质的问题,也存在着管理方式上的偏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有所延迟,所以基层的执行部门在拨付资金时会出现跨期或者跨年拨付的情况。或者因上级财政部门与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之间沟通不当,所以不能及时地作出资金申请的方案,因主观而非客观原因造成资金的长期滞留,降低了资金使用的及时性,使得其使用效率也有所下降。
(四)民政专项资金使用进程中的会计处理未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执行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各个单位应当根据具体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对于那些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则不得从事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而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基层单位,不仅存在着未取得会计资格中的人员充当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的情况,还存在着一个人同时兼任会计与出纳两个岗位等这些重要职位相容的情况。这就使得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的会计监督,例如某些需要领导报批审核的资金划拨,因未做到不相容职位相分离,所以存在着权利的滥用,造成资金使用的浪费。在资金使用的报销过程中,要求做到证件、手续齐全,取得的原始凭证要真实完整,在必要时需附有领导的签字证明与财务负责人的签字证明。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例如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写错误、单位名称不完整或者是经济业务内容缺失等情况,甚至存在着随意涂改、挖补的迹象。作为对于资金使用情况的有效核算与记录,会计工作监督的有效性会直接影响资金使用的效果。
(五)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人员专业性水平有所欠缺,亟待进一步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财政部门在下拨款项时没有做出详细注明,而承接人员又缺乏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未与财政部进行进一步的沟通确认,所以在资金的实际下放过程中,造成了不同性质和用途的财政专项资金被混合使用,偏离专款专用的原则。总得来说,全省范围内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人员呈现出“学历低、年纪大、缺少专业职称能力”的情况,使得专项资金的取得和使用均不能达到效益最大化。
二、改善民政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在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中,实现分工明确化,注重责任意识的培养
为了确保民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各财政部及其下属部门在做到分工明确的同时也要注意严格落实惩罚政策,注重培养责任意识。根据现行管理体质的要求,各项民政部门的工作都需要下级基层部门到具体实践与达成,并且资金的落实使用也是由基层部门来完成的,所以基层部门的领导的权利和责任都十分重大。相关部门有必要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所规定的要求,督促主要的领导层级切实、认真地担负起所在单位的资金安全运行责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分配机制,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于相应的责任人追究一定的责任。
(二)在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程中,将内部监督与外部检查有效地结合起来,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性
各级民政部门应该将内部专项监督与外部经常性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外部经常性监督主要包括纪检委监督、财政局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等。同时,还应当将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贯穿于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阶段,将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与事后反馈三者进行有效结合。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要积极总结经验,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管理团队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由于财政部门及其下属基层的部门领导缺乏管理革新思维,并且纵容一些行为的存在,使得目前的资金使用管理出现管理低效的现象。领导层作为整个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最核心力量,要改善自身建设,督促其加强自身的廉政管理,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发挥好领导应有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前文提到的财务人员专业素养较为匮乏,且工作态度与责任心等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为了进一步加强团队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会计核算效率与准确性,有必要对相关的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进行更为专业的培训,正确处理好工作人员“服从”与“盲从”之间的关系,在看到明显的违规行为时,不管是领导还是普通员工,都应当公正地加以指出,有效地规避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能够达成。
(四)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不断优化民政资金投入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相关部门在优化民政专项资金投入结构的过程中,要确保国家的财政补助资金能够切实地落入到相应的使用范围中去,并且要通过改善投入结构,来进一步丰富民政部门的相应职能,在必要时甚至可以拓展新的民政业务,来满足社会的进一步需求。同时,民政部门也有必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资金筹措机制,动员社会力量,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运营能力。
一、将效益审计体现在科学管理上
一般而言,政府效益审计就是指对政府事业、项目、组织是否经济、高效、有成果地开展运作的程度进行独立评价或检查,目的是为公共措施的执行和后果提供相关的信息。将效益审计理念导人民政资金审计项目中,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益进行分析,是此次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真实性、合规性审计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到审计评价的准确性,是客观公正地分析资金效益的第一手资料,在民政资金审计中,审计人员始终以真实性、合规性审计作为民政资金审计的切入点,以资金流动为龙头,顺藤摸瓜。
(一)审计民政资金拨付情况,分析资金拨付效益。分析资金拨付效益需要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展开,即中央和地方各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是否可行有效;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获取资金等问题,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获得了良好成效;或有无因资金拨付不及时而延误民政资金享用对象的基本保障,造成负效益的情况。例如,审计调查发现,该市存在虚报抚恤对象人数,多获取财政补助资金几百万元的问题。这种多获取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民政部门经费支出或用于其他支出的做法,从数量和质量的方面来分析,都是不符合预期要求和资金拨付要达到的成效的,是以损害民政资金未来有序运行为代价的,是一种只顾短期局部利益,忽略长期全局效益的做法,将会造成不利于民政工作健康有序运行的负效益。
(二)调查各级民政资金管理机构监管情况,分析资金管理效益。分析资金管理效益主要涉及管理机构或项目管理方面的效益状况。如管理机构责任机制是否健全,管理方法和手段是否科学高效,是否执行了各项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到位而带来损失和浪费,甚至损害了民政资金享用对象的切身利益的情况。也就是从管理角度来分析被审计调查项目的效益状况。例如,经调查发现,该市某民政所在管理上集确定民政对象、审核资金发放、发放民政资金等职能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管;民政资金发放表存在随意涂改、发放人模仿享用者签名的现象。鉴于民政资金是中央立足于解决百姓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和相关部门为了规范民政资金的管理,促进民政工作制度持续健康的运行,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办法,但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县级及以下却没有得到认真落实。这种民政工作相关政策落实不完善的情况,从当前效益来看,不便于民政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运作;从长远效益来看,管理效率的弱化,加大了民政资金的运行风险。
(三)调查民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资金使用效益主要是围绕民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这方面的效益分析是当前政府效益审计的核心内容。重点是围绕被审计调查项目的资金是否节约,民政资金是花大钱办小事、还是花小钱办大事,是否将资金真正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资金闲置未运营等不经济情况等来进行分析,以便审查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经济性和效果性。这是实现由过去重视资金投向、拨付等环节,到重视投向、拨付和资金利用效果,跟踪问效的根本转变,也是效益审计理念运用于民政资金审计的成果之一。例如,审计调查发现,该市城镇低保资金年底结余2000多万元,相当于一年开支数。结合效益分析成果,审计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应研究资金大量结余的原因,以保证民政资金制度持续稳定发展。
二、将效益审计体现在社会公平上
民政资金项目的非盈利性,决定了衡量其效益不能 只关注其资金的经济效益,更要注重其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优劣程度,及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效果。而公平是实现社会效益的基础之一,项目实施中公平目标的实现,将极大促进项目效益的提高。对民政资金实施的公平效益分析既是审计人员审计调查关注的重点,也是效益审计理念运用于民政资金审计调查的突出体现。
审计调查中,审计人员尝试使用了一些非传统的调查方法,诸如发放调查表来考察百姓满意度,以便进一步分析民政资金的社会效益。例如,某地在发放春荒补助时,全县20个乡(镇),只对6个乡(镇)补助,6个受补助的乡(镇)得到的救灾款又大多给了敬老院。而实施春荒补助项目的社会公平效益在于春荒补助资金的实施是否给当地大多困难群众带来确确实实的好处,好处有多大,达到预期效果没有;是否符合均衡机制原理,是否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否有助于形成社会的良性公平效益。该项目的实施要达到的公平效益绝不是只能让少数人获益,却使多数人受损。结合效益分析成果,审计提出建议,政府在规划项目实施时,既要考虑地域发展和各地经济状况客观存在的不平衡性,又要考虑兼顾公平,形成大区域的均衡公平机制,注意政策向贫困地区的适当倾斜,以便民政资金项目实施带来的实惠遍及贫困地区的家家户户。
三、将效益审计体现在完善制度上
民政资金审计调查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该项目实行后续跟踪问效。了解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审计调查揭示问题的重视程度,以及整改措施。例如,针对审计揭示的民政经办机构大量使用民政资金问题,建议实施业务管理与资金管理分离,减少中间环节;针对目前我省已实施涉农资金“一卡通”,各地民政所基本不直接发放民政资金,建议各地应对历年结存在民政所的资金进行清理,将资金集中于财政部门管理;针对各地某些资金结余较大,目前补助标准相对较低,建议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等。
上述方面的进一步合理规范,不仅对改进和完善民政工作发挥可积极的作用,也是实现效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制度效益价值更为突显的今天。这一系列措施的出台,不仅表明本次审计调查对民政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更体现了效益审计理念运用于该审计调查项目带来的良好的后期制度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