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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的原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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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的原则

第1篇

[论文摘要]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提出六个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以指导金融监管法的实施。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职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利益产生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场的多变性、自发性等特点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进行。因此,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基础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

第2篇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 

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重要性;监管原则

近些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十分迅速,为正规的金融行业提供了补充,引起了全社会的充分关注。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来使支付、资金融通等功能在网络上实现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我国现阶段主要的互联网金融包括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众筹融资等。虽然社会上存在一些舆论,夸张了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和影响,但互联网金融确实比传统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改善了交易效率和优化了资源配置。由此也说明了互联网金融的巨大潜力和生命力,对未来的金融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推动力。本文主要通过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来分析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的制定。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国际经济环境越来越严峻,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逐渐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金融界专家都认为自由放任的监管模式仅适合市场理想的背景之下。当有效市场处于理想的背景之下,市场参与者是理性化的,市场通过个体自利行为实现了均衡化,进而使市场的信息正确且完整地表现了出来。在这个情况之下,金融监管机构应利用自由放任的方式来发挥出市场机制应有的作用,通过少监管或不监管来防止对金融创新的抑制。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通过对存在管理漏洞和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整理清算,来保证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潜在规律。第二,当市场处于均衡状态时,市场价格正确,进而根据已有的市场纪律来控制有害的风险行为。第三,监管机构不应该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这种行为是没有必要的,市场的竞争会逐渐淘汰没有价值的商品,而运作良好的金融机构不会发展具有很高风险性的产品,并且理智的消费者不会选择需要承担过多风险的金融产品。然而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还未实现这种理想的情景,所以还不适合采取自由放任的方式。首先,在现在的金融市场之中仍存在着集体和个体之间无法避免的非理。例如P2P中的网络借贷业务,消费者所购买的是个人的信用贷款,虽然P2P平台承担了一些相应的信用风险,但大部分所购买的信用贷款仍是高风险的投资,消费者大部分都不会意识到如若投资失败会造成多大的影响。其次,个人的理性不能代表集体的理性。例如对我们来说较为熟悉的余额宝,市场货币基金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结合到了一起,如若市场出现激烈的波动时,投资者可以及时地收回资金,但当资金发生大规模的收回,就会造成市场冲击和挤兑现象,这也就是集体不理性的现象。再次,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导致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之中出现非理性消费和诈骗的现象。我国的P2P平台已经呈现出混乱的现象,有一部分出现了很多平台负责人携款潜逃的现象,还有一部分为了高效提高平台效益而向投资者宣传高风险产品,或是向投资者隐瞒产品的重要信息,哄骗其进行资金投资。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原则

1.对大规模的数据应充分注重监测和分析。金融监管机构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防控市场风险,保证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我们的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发展逐渐步入大数据时代。以往经验证实,对大规模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监测有助于监督和预防各类金融风险的发生,并能根据数据制定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法和发展计划,由此可见数据监管的重要性。例如阿里巴巴公司根据支付宝和淘宝的交易数据来分析用户的购物规律,深入分析用户的资金流动情况,并预测时间段的资金流动来保证余额宝的正常运行。同时,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也促进了金融监管范围的扩大和整体掌控的实现,丰富了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控手段。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数据的准确性和即时性是十分重要的,所以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反应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监测,进而使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和防止风险的发生。2.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对适度的风险持容忍的态度。原有的金融创新是按照客户的投资需求变化而变化的,这样的金融产品才可以充分满足市场,进而促进市场的整体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背景之下产生的,是为了适应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市场供给的波动。通过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金融来让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进而让二者之间的互动及服务更加流畅方便。金融监管机构对这种新兴的金融机构应保留一定的出错空间,对其不能一味地严打,这种监管模式会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造成一定的阻碍,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除此之外,监管机构既要保留容错空间,也要掌握好这个风险的范围。金融创新要在不引发金融风险的前提之下进行研究和摸索,防止致命性错误的发生。所以,金融监管机构要对金融创新适度忍耐,也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做好防控和监管。3.对金融犯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现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监管机构的具体措施得不到落实和贯彻,导致市场上出现了很多金融犯罪违法行为。在我们重视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和创新的同时,也要注意到市场中已存的缺陷,对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都要进行及时的打击和控制,进而保证公平竞争和市场纪律。互联网金融在市场中的发展有好有坏,有一小部分金融企业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头衔,实则是在进行传统的金融业务,对相关数据没有进行采集和设立数据库,甚至有的对法律的底线发起了挑战。为了消除这些现象,我们应该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时刻保持注意,将各类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划分清界限,制定相关的法律监管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犯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与此同时,通过打击犯罪行为来总结经验和教训,进而修订和改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4.进一步增强对消费者的保护。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关注点。首先,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这样有助于帮助大众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产品,充分了解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和建立防范意识,并且让大众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自信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不是和顾客面对面进行沟通和接触,消费者只要在网络上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后购买投资即可,这样有效减少了不必要的成本浪费,如果网上销售的产品真实地披露了自己的特征及风险,就有助于监管机构进行市场监督和管理,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其次,应增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加强消费者教育之外,也要充分保证消费者购买和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时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对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增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和安全。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监管保证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平稳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将传统的监管模式和监管基础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进而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王莉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探讨[J].电子商务.2012(19):72-73.

[2]蒋彬.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则[J].经贸实践.2016(23):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