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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证券投资的目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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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证券投资的目的

第1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效益;价值;相关性;盈余管理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上市企业的数量与质量逐渐提高。上市企业是证券市场投资的课题,也是主体,同时,也是参与者。上市企业对证券市场的参与,通常是以获取短期投资收益。目前,我国上市企业较多,且质量得到显著提高。通过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与盈余管理进行研究,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上市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

1证券投资概况

在我国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企业需要对自身的业务特点进行分析,结合风险管理要求来综合考虑证券投资。企业取得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的时候需要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金融资产的损益情况;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专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与应收款项。在获取短期收益为目的的时候,上市企业证券投资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计量类的金融资产投资中,与专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在直接出售的时候,获取的损益会直接计入到投资收益中。这种证券投资收益包括已经实现与未实现的收益。在证券投资中,采用双重确认收益模式,上市企业能够对金融资产出售来选择证券投资的收益[1]。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独立性。上市企业的证券投资与其他经营资产相互独立,其收益与上市企业的业务经营能力无关,却与证券市场行情有着密切联系。其次,波动性。上市企业的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不稳定性,不持续性特点。另外,可预见性。活跃的金融市场会促进证券投资力度,通过对上市企业的证券投资金融资产进行分析,投资者可以对证券投资收益进行评估。这些特征导致证券投资在股价中的反应名次区别于企业营业利润。在证券投资收益中,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对其收益进行确认,对证券市场的定价特性与有效性进行了解,并能够深入的了解两种确认方法的优劣情况[2]。证券投资收益的特征使得其在股价中的反应可能会与企业的营业利润有较大差异,而证券投资收益的两种确认模式,又使得两部分证券投资收益可能存在不同的盈余管理状况。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进行研究有助于了解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定价特征以及证券投资收益的信息质量(相关性、可靠性与及时性),并可以进一步了解两种证券投资收益确认模式的优劣,为金融危机下争论较多的公允价值确认损益模式提供理论与实证支持。

2理论分析与假设

根据会计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将盈余分为暂时性盈余与永久性盈余,后者是可持续的,稳定性的;而前者是一次性的,波动性的。永久性盈余在估值中的作用明显高于暂时性盈余。企业的营业利润通常为永久性盈余,证券投资收益为暂时性盈余。根据理论进行分析,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会比营业利润低,在估值模型中价值乘数也会明显低于营业利润。在实际资本市场中,盈余反应系数会跟理论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可以根据理论分析对其进行合理的预期。与证券投资收益价值乘数相比,其盈余反应系数会明显较大。根据理论分析研究,可以对其提出相关假设:与营业利润盈余反应系数相比,证券投资收益价值乘数相对较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能够促进会计盈余信息相关性的提高,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与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相比,前者更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证券投资收益信息缺乏及时性,与年报信息区间内的股价变化关系不大;盈余管理现象存在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中,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则没有。

3研究设计

3.1样本数据来源

本次研究中的证券投资收益包括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与出售金融资产的直接收益。两者数据来源不同,前者为上市企业年报投资收益项目中计算得出的;而后者是年报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得出的。

3.2模型设计

根据上述四个假设进行模型设计,其中前两个假设需要根据价格模型进行论证,第三个假设需要报酬率模型论证,最后一个假设采用盈余管理模型论证。

3.2.1价格模型

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研究,根据以往相关专家的观点与建议进行分析,并结合本次研究实际情况,对价格模型进行设计。净资产=截距项+资本成本倒数×每股税后营业利润+1×证券投资收益暂时性盈余+自变量系数×(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误差项。将其对假设1进行论证。在假设2中论证,需要在上诉模型中增加证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在解释变量中,以每股净资产为标准。并分析价值相关性是否存在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从而对模型的解释力度进行增加。

3.2.2报酬率模型

在对该模型进行设计的时候,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到在一定的时期内,会计盈余对股价变化的影响。并且,在一定的时期内,对会计信息进行探究,以便分析其对股价造成的影响。根据证券投资收益的可预见性特点进行分析,在证券市场中可能会出现提前反应现象。在该模型中,并没有与价值模型相同的价值相关性。其模型公式为持有累计月报酬率=截距项+自变量系数(每股税后营业利润/收盘价)+自变量系数(每股税后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收盘价)+自变量系数(每股税后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收盘价)-误差项。

3.2.3盈余管理模型

根据盈余管理的动机对证券投资收益盈余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以便设计盈余管理模型,对其有效契约观与不对称信息观进行分析与研究。其模型公式为: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在利润总比重的百分比=截距项+自变量系数×再融资变量+自变量系数×扭亏变量+自变量系数×营业利润增长率+自变量系数×规模变量+自变量系数×金融资产在总资产中的百分比+自变量系数×行业变量+误差项。

4结果分析

4.1描述性统计

分析模型的变量情况,对每个样本的描述进行计量计算,以便对其进行评估。其中大多数上市企业会以增加当年的利润总额为目的,对其选择适当的获利了结。或将金融资产归纳到不影响损益的专供出售金融资产中。

4.2模型结果分析

在我国模型中,增加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对模型进行解释。在价格与报酬率模型中,证券投资收益会对股票价的及时性进行影响。由于证券投资收益具有可预测性,不具备及时性,对年报信息区的股价汇报。

5结论

在现代化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大多数上市企业越来越重视证券投资收益,其也是企业的经济来源之一,在企业的盈余管理中,需要重视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了解,以便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提供有利的依据[3]。根据结果进行评价,我国证券市场能够对证券投资收益与营业利润进行区分,并根据其重要性给予不同的估值。上市企业根据出售前的实际选址,对已实现证券进行盈余管理。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价值相关性,不具备及时性[4]。证券投资主要采用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对损益方式进行收益,可以显著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避免盈余管理。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对我国证券投资进行公允值计量模式,对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能够造成较大的突破[5]。通过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对其盈余管理进行了解,可以为证券投资收益提供相关内容,促进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孟鹏 单位:厦门大学

参考文献:

[1]吴战篪.证券投资的盈余管理研究———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经济经纬,2013,19(02):193-194.

[2]魏涛,陆正飞,单宏伟.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的动机、手段和作用研究———来自中国上公司的经验证据[J].管理世界,2013,17(02):127-128.

[3]吴战篪,罗绍德,王伟,等.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J].会计研究,2013,19(09):121-122.

第2篇

[摘要]当前,对证券投资基金课税存在问题的症结在于其法律性质和地位,从证券投资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基金外部管理者的运行架构以及运行效果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织体的特性,并具有独立的税法主体资格。在明确这些问题后,可以分别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者三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来重新构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税法主体资格;有效课税模式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之争:实定法上的迷失

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7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海外组建的“中国投资基金”。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在1997年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由此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税收规则,对证券投资基金在发行、运营及收益分配过程中所涉及的税种及纳税义务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由于1997年所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并不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在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税制时,基金本身能否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上述两个规章用语含糊,甚至存在诸多的矛盾。这种状况到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仍未得到解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人之间的税法地位不清,造成了纳税义务分担上的错位,这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税制存在诸多弊端的根源。

(一)质疑一:基金管理人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尽管这一规定为免税规定,但其言外之意则是基金管理人仍为税法上所明确的营业税的纳税人,只不过这一纳税义务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暂时免除。照此规定,在基金成立之后,基金管理人如果运用基金买卖了股票,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因此所取得的差价收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在这里,证券投资基金仅是基金管理人买卖股票、债券时所运用的“资产”,是作为“物”而存在的,不能成为税法的主体,自然不承担纳税义务。而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该规定,则证券投资基金是作为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存在的,基金本身即作为纳税主体,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买卖股票、债券,则仍应缴纳营业税,证券投资基金是“税法上的人”,而非“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于是,问题的关键便在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财产实施买卖股票、债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应该归属于基金管理人还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是物还是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法律性质的不同判断造成了对收益归属上认识的不同,由此也造成了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的矛盾与冲突,势必造成税收征管上的困难。

(二)质疑二:证券投资基金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1998年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在2002年针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颁布的规章中,则变为“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封闭性证券投资基金,20%的个人所得税是针对投资者进行扣缴的,而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样的20%的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主体却变成了“基金”本身。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征收,亦即“自然存在的生物有机体”,而“基金”显然是非独立存在的“自然人”,对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是存在纳税主体上的误解的。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尽管法律明定该个人所得税针对投资者进行扣缴,然而,这些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分配到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仍应抵扣基金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购买股票、债券等所发生的亏损后才能分配给投资者。因此,这20%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显然并非投资者分配到的基金收益的总额,而仅是基金所取得的收入总和。再加上投资者显然并非都是个人,不加区别地对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显然也是违反税法的规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质上也是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本身而征收的,同样也会产生纳税主体上的混淆。

(三)质疑三:证券投资基金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1998年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证券投资基金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是其纳税义务被暂时免除。而在2002年的《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基金买卖股票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却是“基金管理人”,基金不过是其买卖股票、债券时所运用的资产,是“物”而非“人”。根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显然,如果基金仅作为“财产”存在,是无法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的。但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差别仅在于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总额事先确定,在封闭期间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投资人不能自由申购或赎回基金;而开放式基金的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以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主体”与“物”之间的巨大差别。因此,两份通知在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方面是存在矛盾的。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成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的股票、债券的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减除各种可扣除的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只有在某一所得能够实质归属于该企业的情况下,该企业才会因此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问题在于,根据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条的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人其固有财产,似乎认为基金管理人并不对基金财产享有所有权,进而对运用基金财产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也不得享有所有权。因此,由基金管理人对该差价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同样也是值得商榷的。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独立的商事组织还是财产的集合,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投资者的受托人还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者等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对基金投资收益的所有权归属认定上的困难,在此情况下,对该收益应负纳税义务者也必然变得含糊不清。因此,要解决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各税种纳税义务归属错位的问题,首先应当探析证券投资基金本身的法律性质。

二、证券投资基金在税法中的地位解析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重新叩问

对上述问题,首先必须解决的是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问题,即投资基金在此法律关系中究竟是法律主体还是法律客体。这一问题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主体地位的模糊不清,也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非明确化,难以明确界定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总的说来,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认识可分为以下几种:(1)投资方式论认为投资基金是集合投资方式,我国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2)资本集合体论认为,所谓投资基金是指由多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所组成的、由投资者委托他人投资于约定的项目、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资本集合体。(3)投资组织形式论则认为,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

从目前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来看,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或信托型基金两种。公司型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就表现为投资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当然的法律主体。问题的关键在于契约型或信托型基金是否能够成为法律主体。

1.从基金财产的独立性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性。信托型基金的当事人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围绕基金资产展开的,可以说基金资产是信托型基金的核心,信托型基金就表现为基金资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的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设立之后,投资人也只能通过请求赎回或转让处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不能直接处分基金财产。由此可见,基金资产是受基金目的拘束,并为基金目的而独立存在的。即基金资产具有与各基金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地位,并非任何基金当事人的财产,而是“具有潜在主体性的财产的集合”。

2.从基金架构看证券投资基金的独立性。在信托型基金中,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采用信托的原理来组织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这种信托型基金与传统意义上的信托已有很大的差异,其组织化的趋势十分明显。“从传统的信托法理来看,委托人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于受托人是信托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如果信托型基金所成立的是信托关系,则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应该转移到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那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对基金财产行使共同所有权。这便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进行管理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时候,应当取得一致的同意,才能对基金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实际上,基金托管人只是负责资金资产的保管、清算和会计核算,不能参与基金的运作,只是按照约定执行基金管理公司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仅在基金成立后负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不存在对基金财产的共同共有的所有权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之后,所投入的资产的所有权与投资者相分离,却并未如一般信托转移给受托人,而是形成了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集合资产,其目的在于通过这一资产的集合,能够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提供管理服务,从而进行投资获利。因此,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显然并非基金财产的所有人,相反,由投资人提供资本、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提供管理服务才最终形成证券投资基金。而组织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标,将其行为彼此协调与联合起来所形成的社会团体”,证券投资基金已构成“财产和人(自然人)的有机集合体”,具有组织体的特征。

3.从基金运行的法律效果归属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性。在基金设立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与运营,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并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和债务以基金资产进行支付,所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归入基金,所取得的财产和收益,也归入基金财产中,再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并不归基金管理人所有,也不直接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基金管理人投资基金资产的法律后果由基金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直接分享基金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而仅能依据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从基金资产中领取管理基金资产的报酬。不仅如此,如果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也有权以基金的名义向对方追偿,所取得的赔偿也同样归入基金资产。由此可见,尽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实际上运营、管理、保管基金资产,但其法律后果并不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而是由作为“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集合体”的证券投资基金来最终承担。

因此,在投资基金设立后,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所交纳的金额汇合在一起形成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的资产集合,与作为外部管理者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形成了“人与财产”的集合体,具有团体的性格,能够成为法律主体而存在。从证券市场上看,证券投资基金一旦成立,即成为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参与股票、债券的买卖,甚至通过入主上市公司,直接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治理,充当上市公司的积极股东。就其“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而言,证券投资基金并不仅仅作为财产存在,而实际上具有一定的主体性。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法地位解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证券投资基金并非仅以作为客体的物而存在,而是具有了团体的特性,能够作为法律主体而存在,那么,证券投资基金是否能够作为税法上的主体呢?

1.纳税主体资格的基本判定。一般说来,在私法上享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在税法上也享有完全权利能力,具有纳税主体资格,如自然人和法人。但在相关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肯认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资格之前,其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这是否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成为税法主体,则不无疑问。税法与私法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其权利能力的设定也必然与私法上的权利能力有所差别。民法所关注的是在自由市场经济下各个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意志的自由表达以及市场的自由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对私法主体的权利能力的设定更多的是从主体的行为及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予以考量的。而税法所关注的是市场经济下主体承担税收负担的可能性,其权利能力的设定更多的是从主体取得收益的可能性以及税收负担能力予以考量的。在税法上,应当以具有经济上的负担能力(例如所得税)或在技术上可把握的经济上的负担能力的对象(例如营业税)作为税收权利能力的享有者。因此,在私法上不享有权利能力或享有部分权利能力的主体,在税法上出于把握经济负担能力之技术的需要,则有可能赋予其完全权利能力或部分权利能力,如非法人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对于那些在私法上不具备权利能力或仅具备部分权利能力的主体,其税收权利能力的取得则要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而定。由于税法是根据负担能力来分配纳税义务的,因此,一般来讲,只要具备税收负担能力的主体,无论其在私法上的地位如何,都可以取得税收权利能力。

那么,作为具有团体性的证券投资基金,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否能够享有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则必须探求其是否具备税法上所要求的“税收负担能力”。租税法所重视者,应为足以表征纳税能力之实质的经济事实。只有在动态的财产变动中实现经济的流转,始有可能基于由此发生的增值来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只有某一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并取得经济收益,才能表明该主体具有经济能力而足以分摊国家的税收,也才能现实地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是私人财产向国家的无偿转移,只有经济收益的实际归属主体才能就该收益承担纳税义务。就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买卖,进而能够取得金融资产的买卖差价,进而取得投资收益。此投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中,为基金的增值,基金财产增加的数额便直接反映了基金分摊纳税义务的能力。因此,证券投资基金以其名义进行投资行为并能够取得收益,表明其具备一定的税收负担能力,能够成为税法上的纳税主体。相反,由于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从事市场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均不带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财产的增加,其税收负担能力不会因此有所变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就基金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及其经济后果承担纳税义务。

2.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纳税主体的法律可能性。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某单位和个人要成为纳税主体,在形式上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在税法上明确规定某一主体为该税种的纳税人,该主体才具有相应的纳税主体资格。纳税主体应当是税收法律或税收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主体,税法未明确规定的主体不能成为纳税主体。例如,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同样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资格。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是否能够成为税法主体之一,还必须明确其在当前的税制下是否具有成为纳税主体的法律可能性。

从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营过程来看,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行使由此取得的股权和债权。因此,其可能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我们不妨考察在我国当前的税制下,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能成为上述税种的纳税主体。

(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便可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具备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第一,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第二,该交易行为必须是有偿的,即以从劳务接受方或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因此,只要该主体所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足以表彰其经济能力和税收负担能力,即能够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进行独立纳税,而不论该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是否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是否独立计算盈亏。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尽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仍可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进行独立纳税。(2)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产生的所得在形式上属于受托人,但这些所得并不能归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最终必须将信托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才是财产收益的最终所有人。但在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人之前,证券投资基金所得应当被归入基金财产本身,由基金财产承担纳税义务。因为证券投资基金非自然存在的生物有机体,从而也就排除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可能性。于是,关键的问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否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l条的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独立性和营利性这两个基本的经济特征。营利性强调的是企业必须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而独立性则强调,企业拥有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企业与其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财产相互独立。具备经济性和独立性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无论其资金来源、组织形式、法律属性如何,都可以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证券投资基金是具有人和物相结合的组织体,已如前所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条的规定,基金财产以资产组合方式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能够获得相应的证券转让收益或权益性投资收益,具有营利性。其第6条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同样具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资格。

确立证券投资基金纳税主体资格的最大隐忧在于此种课税模式必然形成对证券投资基金和投资者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但对企业投资者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可以将持有基金的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视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从而适用第26条的规定,基金投资收益仅在证券投资基金层面上课税,不会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同样,为避免对持有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对其来自基金分配的收益也可以给予免税,则可以避免由于确立证券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而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双重征税问题能够通过技术性的规范设计加以避免,是税收政策选择的问题而非证券投资基金能否具有纳税主体资格的决定性因素。

(3)证券交易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因此,只要能够作为合同订立的一方当事人,即应成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买卖股票、债券等基金资产所订立的合同,也是买卖股票、债券这一所有权转移合同的法律效果的最终承担者,是有价证券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成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

无论由基金管理人还是由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收益的纳税人,都是有违税法基本理论的。既然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团体性,能够从事经济活动并有取得收入的可能,具备税收权利能力。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经济实体,根据我国当前税法的规定,也具备成为相关税种的纳税人的法律可能性,因此,其纳税主体资格应当得到确认。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在税法中的确立

(一)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课税的基本模式

从当前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课税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以下5种模式:

1.在税收上无视证券投资基金的存在,仅直接对投资者个人进行征税。如在日本,投资基金不被视为法人,不必缴纳所得税;在比利时、韩国、巴西等国家,投资基金不是纳税人,也不需纳税;在德国、印度、芬兰和我国香港地区,则豁免信托基金所获利息及资本利得等缴纳相关税项。

2.承认证券投资基金为纳税实体,但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就给予免税待遇。在卢森堡,如其投资者或收益为某种级别,则可以免税。在美国,无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共同基金,均被视为纳税主体,应当缴纳公司所得税,如投资基金可保留已实现的长期资本收益,并就此纳税。但根据美国1942年税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股息、利息和任何资本增值在一定条件下是免税的。条件是:第一,投资公司必须是经证券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格公司;投资公司为“受控”公司。

3.对证券投资基金适用正常的税率,但允许其在分配收益时扣除,因而其实际税负近乎为零。如在英国、加拿大、挪威,投资基金需全额纳税,但对已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部分,可从税基中予以扣除。最终,投资基金虽然负有纳税义务,但交税很少,甚至不需交税。

4.对证券投资基金适用较低的税率。在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如投资基金能满足一定条件,则可适用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如在意大利,投资基金按资产值适用差别税率,以代替直接投资所要负担的较重的预提税和累进的所得税。

5.将证券投资基金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如在以色列和爱尔兰,投资基金根据适用一般公司的税率完全纳税,但投资者分配到的红利则完全免税。

从上述5种课税模式中不难看出,除第一种模式不承认投资基金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外,其他四种模式均认为投资基金是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纳税义务。即便是在第一种模式下,对投资基金予以“免税”待遇,但仍认为投资基金是作为纳税实体存在的,只不过其纳税义务出于税收政策的考量而被免除而已。如根据德国《投资税法》的规定虽然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仍被视做独立的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因此,无论对投资基金是否征税,实际上并不影响投资基金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我国在构建投资基金税制时,可予以借鉴。

(二)我国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的前提——证券投资基金纳税主体资格的确立

由于对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作为纳税主体问题的法律规定含糊不清,由此也使得整个证券投资基金税制问题重重,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因此,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首先应当确立证券投资基金在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地位。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纳税主体,不仅符合税法理论,也具有法律可能性。但在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的过程中,还存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三方主体。在确定哪一主体应当就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而承担纳税义务时,我们不妨考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当事人能否作为该收益的纳税人。

1.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如前所述,投资基金是作为团体性组织存在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无疑仅是投资基金这一主体的外部管理机构。在基金正式成立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并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情况加以监督,他们对外以投资基金的名义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行使因基金财产运作和处分所产生的债权和股权。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和对外代表机关,只不过所采用的是外部管理的方式,其所有的运营都是通过第三方来进行的。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应归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无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最终都应当由证券投资基金来承担。因基金运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也都应由投资基金来承担。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权向投资基金追偿其所支付的因投资基金运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税收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成本之一,因证券投资基金从事经济活动所应当承担的税收负担,同样应当由投资基金来承担,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进行支付。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固然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而缴纳营业税。但该差价收人因基金投资而产生,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赚取的差价收入只是基金财产的一部分,并不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因此所负担的纳税义务最终应当以基金财产进行缴纳。如果由基金管理人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基金管理人固然是以基金财产来进行支付,而一旦基金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该营业税,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基金管理人便需要以自有财产来缴纳该税款,这便使得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税收债务负担一定程度的“无限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应当成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的纳税人。

2,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目的是通过集中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透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运作,实现盈利的目的,因此,投资者是基于其所认购的投资基金的受益凭证而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最终受益人。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所取得的收益最终都应当分配给投资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收益的纳税人,似乎是没有疑问的。但一方面,投资者所取得的收益必然是扣除了所有费用、弥补了投资损失并由基金管理人分配的净所得,以投资者为纳税主体,则尚未分配的收益部分便无法对其进行课税。另一方面,如营业税等以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更是无法以投资者所取得的净所得为税基进行征收。在我国目前的课税方式下,这种问题则更为突出。根据我国目前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投资基金可能将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分配的收益用于弥补投资亏损、扣除投资成本和费用,投资者所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远远低于上市公司所分配的收益,由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在派发股息、利息时即予以扣缴,无疑提高了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增加了其税收负担。况且,从上市公司分配收益到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该收益,所间隔的期间是无法预期的,如在上市公司分配收益时即对投资者自证券投资基金所分配的收益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则要求其在纳税义务成立之前即提前履行其纳税义务,而基金投资收益未分配的部分也无法享受税收递延待遇。更重要的是,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所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其税收负担存在巨大的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征个人所得税。然而,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行使股权,上市公司也很难确知所分配的股息的最终取得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投资者,无法真正的“依法课税”。所以,出于税收公平和效率的考虑,就基金从上市公司所分配的收益,仍不应以投资者作为纳税义务人。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无论是直接以基金管理人还是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的承担者,都存在诸多的问题。既然投资基金能够以其投资者的财产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有机结合形成组织体,则无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均为投资基金的代表机关,其以基金名义所实施的行为,法律后果均应归属于投资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实施的买卖股票、债券的行为,是投资基金的行为,投资基金应当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就所得税而言,只有确立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才能使得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费用、成本和亏损最终集中到投资基金这一层面上,使得成本、费用得以从收益中扣除,所产生的投资亏损也能够得到弥补。同时,只有确立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才能够明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的范围与界限,使得投资者仅对分配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承担纳税义务,留存于投资基金的未分配的投资收益仍归属于投资基金本身,投资者对其不负任何纳税义务,从而才能解决税收公平与税收递延的问题。因此,只有在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之后,才能明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各自的纳税义务的范围及成立时间,才能使证券投资基金税制的制度设计符合税收公平,并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税制的完善

在确立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之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税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那么,我们可以分别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者三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来重新构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

1,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对其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收益承担纳税义务。具体来说,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之后,作为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范围在于进行金融资产的投资,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资产买卖股票、债券、期权等金融资产,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就此差价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就所得税而言,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上取得的所得,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应当统一归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证券投资基金取得该所得后即应就该所得承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确定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计算证券投资基金当期的净所得。如在投资过程中产生亏损,则可以该所得弥补亏损。扣除成本、费用、弥补亏损后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用以计算纳税。但投资者自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益时仍应承担纳税义务,为避免经济性的重复征税,可对已分配的收益免税或对允许投资者在纳税时抵扣证券投资基金已缴纳的所得税。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代表机关,其对外所签订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买卖合同,应以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为订立该合同所产生的印花税的纳税人。

2.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之后,基金管理人的纳税义务可以进一步明晰化。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代表机关,其以基金名义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归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对此负有任何纳税义务。因此,并非如《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所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而是证券投资基金并不作为该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对此负有纳税义务。同样,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而产生的印花税。同样不以基金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其不对此负担纳税义务。

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于其对基金的管理和保管,从证券投资基金所取得的报酬和收入,则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第3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税法主体资格;有效课税模式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之争:实定法上的迷失

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7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海外组建的“中国投资基金”。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在1997年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由此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税收规则,对证券投资基金在发行、运营及收益分配过程中所涉及的税种及纳税义务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由于1997年所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并不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在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税制时,基金本身能否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上述两个规章用语含糊,甚至存在诸多的矛盾。这种状况到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仍未得到解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人之间的税法地位不清,造成了纳税义务分担上的错位,这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税制存在诸多弊端的根源。

(一)质疑一:基金管理人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尽管这一规定为免税规定,但其言外之意则是基金管理人仍为税法上所明确的营业税的纳税人,只不过这一纳税义务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暂时免除。照此规定,在基金成立之后,基金管理人如果运用基金买卖了股票,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因此所取得的差价收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在这里,证券投资基金仅是基金管理人买卖股票、债券时所运用的“资产”,是作为“物”而存在的,不能成为税法的主体,自然不承担纳税义务。而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该规定,则证券投资基金是作为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存在的,基金本身即作为纳税主体,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买卖股票、债券,则仍应缴纳营业税,证券投资基金是“税法上的人”,而非“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于是,问题的关键便在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财产实施买卖股票、债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应该归属于基金管理人还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是物还是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法律性质的不同判断造成了对收益归属上认识的不同,由此也造成了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的矛盾与冲突,势必造成税收征管上的困难。

(二)质疑二:证券投资基金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1998年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在2002年针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颁布的规章中,则变为“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封闭性证券投资基金,20%的个人所得税是针对投资者进行扣缴的,而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样的20%的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主体却变成了“基金”本身。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征收,亦即“自然存在的生物有机体”,而“基金”显然是非独立存在的“自然人”,对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是存在纳税主体上的误解的。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尽管法律明定该个人所得税针对投资者进行扣缴,然而,这些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分配到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仍应抵扣基金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购买股票、债券等所发生的亏损后才能分配给投资者。因此,这20%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显然并非投资者分配到的基金收益的总额,而仅是基金所取得的收入总和。再加上投资者显然并非都是个人,不加区别地对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显然也是违反税法的规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质上也是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本身而征收的,同样也会产生纳税主体上的混淆。

(三)质疑三:证券投资基金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1998年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证券投资基金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是其纳税义务被暂时免除。而在2002年的《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基金买卖股票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却是“基金管理人”,基金不过是其买卖股票、债券时所运用的资产,是“物”而非“人”。根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显然,如果基金仅作为“财产”存在,是无法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的。但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差别仅在于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总额事先确定,在封闭期间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投资人不能自由申购或赎回基金;而开放式基金的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以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主体”与“物”之间的巨大差别。因此,两份通知在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方面是存在矛盾的。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成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的股票、债券的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减除各种可扣除的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只有在某一所得能够实质归属于该企业的情况下,该企业才会因此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问题在于,根据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条的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人其固有财产,似乎认为基金管理人并不对基金财产享有所有权,进而对运用基金财产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也不得享有所有权。因此,由基金管理人对该差价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同样也是值得商榷的。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独立的商事组织还是财产的集合,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投资者的受托人还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者等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对基金投资收益的所有权归属认定上的困难,在此情况下,对该收益应负纳税义务者也必然变得含糊不清。因此,要解决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各税种纳税义务归属错位的问题,首先应当探析证券投资基金本身的法律性质。

二、证券投资基金在税法中的地位解析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重新叩问

对上述问题,首先必须解决的是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问题,即投资基金在此法律关系中究竟是法律主体还是法律客体。这一问题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主体地位的模糊不清,也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非明确化,难以明确界定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总的说来,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认识可分为以下几种:(1)投资方式论认为投资基金是集合投资方式,我国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2)资本集合体论认为,所谓投资基金是指由多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所组成的、由投资者委托他人投资于约定的项目、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资本集合体。(3)投资组织形式论则认为,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

从目前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来看,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或信托型基金两种。公司型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就表现为投资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当然的法律主体。问题的关键在于契约型或信托型基金是否能够成为法律主体。

1.从基金财产的独立性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性。信托型基金的当事人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围绕基金资产展开的,可以说基金资产是信托型基金的核心,信托型基金就表现为基金资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的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设立之后,投资人也只能通过请求赎回或转让处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不能直接处分基金财产。由此可见,基金资产是受基金目的拘束,并为基金目的而独立存在的。即基金资产具有与各基金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地位,并非任何基金当事人的财产,而是“具有潜在主体性的财产的集合”。

2.从基金架构看证券投资基金的独立性。在信托型基金中,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采用信托的原理来组织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这种信托型基金与传统意义上的信托已有很大的差异,其组织化的趋势十分明显。“从传统的信托法理来看,委托人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于受托人是信托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如果信托型基金所成立的是信托关系,则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应该转移到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那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对基金财产行使共同所有权。这便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进行管理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时候,应当取得一致的同意,才能对基金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实际上,基金托管人只是负责资金资产的保管、清算和会计核算,不能参与基金的运作,只是按照约定执行基金管理公司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仅在基金成立后负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不存在对基金财产的共同共有的所有权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之后,所投入的资产的所有权与投资者相分离,却并未如一般信托转移给受托人,而是形成了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集合资产,其目的在于通过这一资产的集合,能够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提供管理服务,从而进行投资获利。因此,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显然并非基金财产的所有人,相反,由投资人提供资本、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提供管理服务才最终形成证券投资基金。而组织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标,将其行为彼此协调与联合起来所形成的社会团体”,证券投资基金已构成“财产和人(自然人)的有机集合体”,具有组织体的特征。

3.从基金运行的法律效果归属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性。在基金设立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与运营,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并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和债务以基金资产进行支付,所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归入基金,所取得的财产和收益,也归入基金财产中,再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并不归基金管理人所有,也不直接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基金管理人投资基金资产的法律后果由基金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直接分享基金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而仅能依据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从基金资产中领取管理基金资产的报酬。不仅如此,如果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也有权以基金的名义向对方追偿,所取得的赔偿也同样归入基金资产。由此可见,尽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实际上运营、管理、保管基金资产,但其法律后果并不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而是由作为“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集合体”的证券投资基金来最终承担。

因此,在投资基金设立后,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所交纳的金额汇合在一起形成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的资产集合,与作为外部管理者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形成了“人与财产”的集合体,具有团体的性格,能够成为法律主体而存在。从证券市场上看,证券投资基金一旦成立,即成为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参与股票、债券的买卖,甚至通过入主上市公司,直接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治理,充当上市公司的积极股东。就其“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而言,证券投资基金并不仅仅作为财产存在,而实际上具有一定的主体性。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法地位解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证券投资基金并非仅以作为客体的物而存在,而是具有了团体的特性,能够作为法律主体而存在,那么,证券投资基金是否能够作为税法上的主体呢?

1.纳税主体资格的基本判定。一般说来,在私法上享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在税法上也享有完全权利能力,具有纳税主体资格,如自然人和法人。但在相关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肯认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资格之前,其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这是否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成为税法主体,则不无疑问。税法与私法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其权利能力的设定也必然与私法上的权利能力有所差别。民法所关注的是在自由市场经济下各个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意志的自由表达以及市场的自由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对私法主体的权利能力的设定更多的是从主体的行为及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予以考量的。而税法所关注的是市场经济下主体承担税收负担的可能性,其权利能力的设定更多的是从主体取得收益的可能性以及税收负担能力予以考量的。在税法上,应当以具有经济上的负担能力(例如所得税)或在技术上可把握的经济上的负担能力的对象(例如营业税)作为税收权利能力的享有者。因此,在私法上不享有权利能力或享有部分权利能力的主体,在税法上出于把握经济负担能力之技术的需要,则有可能赋予其完全权利能力或部分权利能力,如非法人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对于那些在私法上不具备权利能力或仅具备部分权利能力的主体,其税收权利能力的取得则要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而定。由于税法是根据负担能力来分配纳税义务的,因此,一般来讲,只要具备税收负担能力的主体,无论其在私法上的地位如何,都可以取得税收权利能力。

那么,作为具有团体性的证券投资基金,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否能够享有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则必须探求其是否具备税法上所要求的“税收负担能力”。租税法所重视者,应为足以表征纳税能力之实质的经济事实。只有在动态的财产变动中实现经济的流转,始有可能基于由此发生的增值来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只有某一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并取得经济收益,才能表明该主体具有经济能力而足以分摊国家的税收,也才能现实地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是私人财产向国家的无偿转移,只有经济收益的实际归属主体才能就该收益承担纳税义务。就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买卖,进而能够取得金融资产的买卖差价,进而取得投资收益。此投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中,为基金的增值,基金财产增加的数额便直接反映了基金分摊纳税义务的能力。因此,证券投资基金以其名义进行投资行为并能够取得收益,表明其具备一定的税收负担能力,能够成为税法上的纳税主体。相反,由于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从事市场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均不带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财产的增加,其税收负担能力不会因此有所变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就基金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及其经济后果承担纳税义务。

2.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纳税主体的法律可能性。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某单位和个人要成为纳税主体,在形式上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在税法上明确规定某一主体为该税种的纳税人,该主体才具有相应的纳税主体资格。纳税主体应当是税收法律或税收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主体,税法未明确规定的主体不能成为纳税主体。例如,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同样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资格。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是否能够成为税法主体之一,还必须明确其在当前的税制下是否具有成为纳税主体的法律可能性。

从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营过程来看,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行使由此取得的股权和债权。因此,其可能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我们不妨考察在我国当前的税制下,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能成为上述税种的纳税主体。

(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便可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具备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第一,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第二,该交易行为必须是有偿的,即以从劳务接受方或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因此,只要该主体所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足以表彰其经济能力和税收负担能力,即能够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进行独立纳税,而不论该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是否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是否独立计算盈亏。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尽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仍可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进行独立纳税。

(2)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产生的所得在形式上属于受托人,但这些所得并不能归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最终必须将信托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才是财产收益的最终所有人。但在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人之前,证券投资基金所得应当被归入基金财产本身,由基金财产承担纳税义务。因为证券投资基金非自然存在的生物有机体,从而也就排除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可能性。于是,关键的问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否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l条的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独立性和营利性这两个基本的经济特征。营利性强调的是企业必须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而独立性则强调,企业拥有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企业与其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财产相互独立。具备经济性和独立性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无论其资金来源、组织形式、法律属性如何,都可以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证券投资基金是具有人和物相结合的组织体,已如前所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条的规定,基金财产以资产组合方式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能够获得相应的证券转让收益或权益性投资收益,具有营利性。其第6条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同样具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资格。

确立证券投资基金纳税主体资格的最大隐忧在于此种课税模式必然形成对证券投资基金和投资者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但对企业投资者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可以将持有基金的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视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从而适用第26条的规定,基金投资收益仅在证券投资基金层面上课税,不会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同样,为避免对持有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对其来自基金分配的收益也可以给予免税,则可以避免由于确立证券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而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双重征税问题能够通过技术性的规范设计加以避免,是税收政策选择的问题而非证券投资基金能否具有纳税主体资格的决定性因素。

(3)证券交易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因此,只要能够作为合同订立的一方当事人,即应成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买卖股票、债券等基金资产所订立的合同,也是买卖股票、债券这一所有权转移合同的法律效果的最终承担者,是有价证券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成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

无论由基金管理人还是由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收益的纳税人,都是有违税法基本理论的。既然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团体性,能够从事经济活动并有取得收入的可能,具备税收权利能力。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经济实体,根据我国当前税法的规定,也具备成为相关税种的纳税人的法律可能性,因此,其纳税主体资格应当得到确认。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在税法中的确立

(一)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课税的基本模式

从当前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课税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以下5种模式:

1.在税收上无视证券投资基金的存在,仅直接对投资者个人进行征税。如在日本,投资基金不被视为法人,不必缴纳所得税;在比利时、韩国、巴西等国家,投资基金不是纳税人,也不需纳税;在德国、印度、芬兰和我国香港地区,则豁免信托基金所获利息及资本利得等缴纳相关税项。

2.承认证券投资基金为纳税实体,但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就给予免税待遇。在卢森堡,如其投资者或收益为某种级别,则可以免税。在美国,无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共同基金,均被视为纳税主体,应当缴纳公司所得税,如投资基金可保留已实现的长期资本收益,并就此纳税。但根据美国1942年税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股息、利息和任何资本增值在一定条件下是免税的。条件是:第一,投资公司必须是经证券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格公司;投资公司为“受控”公司。

3.对证券投资基金适用正常的税率,但允许其在分配收益时扣除,因而其实际税负近乎为零。如在英国、加拿大、挪威,投资基金需全额纳税,但对已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部分,可从税基中予以扣除。最终,投资基金虽然负有纳税义务,但交税很少,甚至不需交税。

4.对证券投资基金适用较低的税率。在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如投资基金能满足一定条件,则可适用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如在意大利,投资基金按资产值适用差别税率,以代替直接投资所要负担的较重的预提税和累进的所得税。

5.将证券投资基金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如在以色列和爱尔兰,投资基金根据适用一般公司的税率完全纳税,但投资者分配到的红利则完全免税。

从上述5种课税模式中不难看出,除第一种模式不承认投资基金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外,其他四种模式均认为投资基金是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纳税义务。即便是在第一种模式下,对投资基金予以“免税”待遇,但仍认为投资基金是作为纳税实体存在的,只不过其纳税义务出于税收政策的考量而被免除而已。如根据德国《投资税法》的规定虽然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仍被视做独立的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因此,无论对投资基金是否征税,实际上并不影响投资基金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我国在构建投资基金税制时,可予以借鉴。

(二)我国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的前提——证券投资基金纳税主体资格的确立

由于对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作为纳税主体问题的法律规定含糊不清,由此也使得整个证券投资基金税制问题重重,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因此,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首先应当确立证券投资基金在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地位。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纳税主体,不仅符合税法理论,也具有法律可能性。但在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的过程中,还存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三方主体。在确定哪一主体应当就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而承担纳税义务时,我们不妨考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当事人能否作为该收益的纳税人。

1.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如前所述,投资基金是作为团体性组织存在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无疑仅是投资基金这一主体的外部管理机构。在基金正式成立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并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情况加以监督,他们对外以投资基金的名义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行使因基金财产运作和处分所产生的债权和股权。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和对外代表机关,只不过所采用的是外部管理的方式,其所有的运营都是通过第三方来进行的。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应归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无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最终都应当由证券投资基金来承担。因基金运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也都应由投资基金来承担。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权向投资基金追偿其所支付的因投资基金运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税收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成本之一,因证券投资基金从事经济活动所应当承担的税收负担,同样应当由投资基金来承担,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进行支付。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固然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而缴纳营业税。但该差价收人因基金投资而产生,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赚取的差价收入只是基金财产的一部分,并不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因此所负担的纳税义务最终应当以基金财产进行缴纳。如果由基金管理人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基金管理人固然是以基金财产来进行支付,而一旦基金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该营业税,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基金管理人便需要以自有财产来缴纳该税款,这便使得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税收债务负担一定程度的“无限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应当成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的纳税人。

2,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目的是通过集中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透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运作,实现盈利的目的,因此,投资者是基于其所认购的投资基金的受益凭证而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最终受益人。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所取得的收益最终都应当分配给投资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收益的纳税人,似乎是没有疑问的。但一方面,投资者所取得的收益必然是扣除了所有费用、弥补了投资损失并由基金管理人分配的净所得,以投资者为纳税主体,则尚未分配的收益部分便无法对其进行课税。另一方面,如营业税等以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更是无法以投资者所取得的净所得为税基进行征收。在我国目前的课税方式下,这种问题则更为突出。根据我国目前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投资基金可能将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分配的收益用于弥补投资亏损、扣除投资成本和费用,投资者所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远远低于上市公司所分配的收益,由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在派发股息、利息时即予以扣缴,无疑提高了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增加了其税收负担。况且,从上市公司分配收益到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该收益,所间隔的期间是无法预期的,如在上市公司分配收益时即对投资者自证券投资基金所分配的收益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则要求其在纳税义务成立之前即提前履行其纳税义务,而基金投资收益未分配的部分也无法享受税收递延待遇。更重要的是,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所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其税收负担存在巨大的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征个人所得税。然而,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行使股权,上市公司也很难确知所分配的股息的最终取得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投资者,无法真正的“依法课税”。所以,出于税收公平和效率的考虑,就基金从上市公司所分配的收益,仍不应以投资者作为纳税义务人。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无论是直接以基金管理人还是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的承担者,都存在诸多的问题。既然投资基金能够以其投资者的财产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有机结合形成组织体,则无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均为投资基金的代表机关,其以基金名义所实施的行为,法律后果均应归属于投资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实施的买卖股票、债券的行为,是投资基金的行为,投资基金应当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就所得税而言,只有确立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才能使得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费用、成本和亏损最终集中到投资基金这一层面上,使得成本、费用得以从收益中扣除,所产生的投资亏损也能够得到弥补。同时,只有确立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才能够明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的范围与界限,使得投资者仅对分配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承担纳税义务,留存于投资基金的未分配的投资收益仍归属于投资基金本身,投资者对其不负任何纳税义务,从而才能解决税收公平与税收递延的问题。因此,只有在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之后,才能明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各自的纳税义务的范围及成立时间,才能使证券投资基金税制的制度设计符合税收公平,并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税制的完善

在确立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之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税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那么,我们可以分别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者三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来重新构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

1,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对其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收益承担纳税义务。具体来说,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之后,作为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范围在于进行金融资产的投资,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资产买卖股票、债券、期权等金融资产,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就此差价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就所得税而言,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上取得的所得,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应当统一归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证券投资基金取得该所得后即应就该所得承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确定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计算证券投资基金当期的净所得。如在投资过程中产生亏损,则可以该所得弥补亏损。扣除成本、费用、弥补亏损后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用以计算纳税。但投资者自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益时仍应承担纳税义务,为避免经济性的重复征税,可对已分配的收益免税或对允许投资者在纳税时抵扣证券投资基金已缴纳的所得税。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代表机关,其对外所签订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买卖合同,应以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为订立该合同所产生的印花税的纳税人。

2.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之后,基金管理人的纳税义务可以进一步明晰化。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代表机关,其以基金名义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归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对此负有任何纳税义务。因此,并非如《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所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而是证券投资基金并不作为该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对此负有纳税义务。同样,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而产生的印花税。同样不以基金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其不对此负担纳税义务。

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于其对基金的管理和保管,从证券投资基金所取得的报酬和收入,则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第4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决策方法

投资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之一,它通常是指企业将一定的财力和物力投入到一定的对象上,以期在未来获取收益的经济行为。投资活动可以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按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又称为实物投资,是指直接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直接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直接投资往往数额大,回收期长、与生产经营联系紧密。

间接投资一般也称为证券投资,是指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购买或取得其他单位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技术的先进程度、证券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投资对象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潜力,因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研究和使用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1、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如前所述,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由于它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一经决策和实施就难以改变,因此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成败与否后果深远。实务中,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一般都要提出几种投资方案,进行反复比较后从中选取最佳或最合理的方案,这就需要运用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现值指数法、投资回收期法、平均报酬率法等投资决策方法,但现行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主要采用净现值(简称NPV)法。所谓净现值是指投资方案的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和现金流出量的现值的差额。用公式可表达为:

NPV=∑CIt/(1+i)t—∑COt/(1+i)t

其中:CI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入量;CO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出量;i表示预定的折现率。

净现值法的决策规则是:在只有一个备选方案的采纳与否决策中,净现值为正者则采纳,净现值为负者不采纳;在有多个备选方案的互斥选择决策中,应选用净现值是正值中的最大者。

2、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不难发现,净现值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净现值法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能够反映各种投资方案的净收益,即以各种投资方案收益的大小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因此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2)净现值法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就是该方案能够给企业增加的价值,因此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净现值最大且不小于零的投资方案。

因此,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主要采用净现值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决策。

二、证券投资决策

1.证券投资决策方法。证券投资决策的目标就是将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风险联系起来,对二者进行权衡后选择最为合理的证券进行投资。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主要是讨论如何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获取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著名的投资组合理论。投资组合理论最初由马考维茨(HMarkowitz)于20世纪50

年代创立,后经威廉•夏普(WSharpe)等人发展,主要运用证券投资回报率的期望值E和系统风险系数β两个指标表示一个证券(或证券组合)的投资价值,以此为基础的分析被称为“E—β”分析。

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险,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是由于一些会影响到所有公司的因素如战争、通货膨胀、经济衰退、金融危机、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的风险。这些因素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非系统风险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公是指发生于个别公司的因素如新产品开发失败、失去一项重要合同、重大项目投标的失败、竞争对手的出现、生产工艺技术的老化等所造成的风险,此类风险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来分散或消除。

2.对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资本市场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证券的回报率和系统风险之间存在着很高的相关性,即风险与收益对等,高风险可以用高回报来补偿,而低风险则伴随着低回报。在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证券的价格反映其价值,证券的价格在任何时刻都应与其价值相符,因此购买或出售证券只能获得与该证券的系统风险相一致的回报率。也就是说,证券投资的净现值等于零。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不能用净现值作为评价指标,而应采用“E—β”分析法。

综上所述,对固定资产投资与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差异归纳为以下几点:(1)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主要采用净现值(NPV)法,而对证券投资决策则采用回报率与风险(E—β)分析法。

(2)只有当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不小于零时,才有可能接受该方案,而证券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一般为零。

(3)由于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远远高于产品市场,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迅速达到竞争性均衡状态,因此,证券投资的平均租金高于零;而产品市场或者因为存在垄断和寡头,或者因为某个或某些企业的创新而使得该行业调整到竞争性均衡状态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赚取经济租金。

三、原因分析

1.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角度来看。上面的分析似乎表明固定资产决策和证券投资决策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决策类型,其实并非如此,两者实际上都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量化风险。

威廉•夏普1964年开创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简称CAPM)被认为是财务管理学形成和发展中最重要的里程碑,它的出现第一次使人们能够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这一模型为:

Kj=Rf+βj(Km—Rf)。

式中:K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必要报酬率;Rf代表无风险报酬率;β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β系数;Km表示所有股票或所有证券的平均报酬率。

可见,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简单、直观地揭示了证券的期望报酬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例:当前的无风险报酬率为6%,市场平均报酬率为12%,A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大,其值β为1.5;B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小,其β值为0.75,则:

A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1.5×(12%—4%)=18%

B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0.75×(12%—4%)=12%

因此,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直接工具,应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以直接预测证券投资组合的期望报酬率;而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同样发挥作用,即可以用于估计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风险越大,资金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如果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大于零,就说明该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期望报酬率大于资金的机会成本。

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还是证券投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都是一个有效的工具,所不同的是,在证券投资决策中,资金的机会成本就是该证券投资的期望报酬率;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用估计的资金机会成本作为折现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预期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其净现值,并根据计算结果的大小对投资方案作出取舍。

2.从经济租金和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的角度来看。

第5篇

[关键词]自由现金流;公司治理;投资者情绪;证券投资

基金项目:本文为广东省教育厅、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计划项目“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的盈余管理与信息披露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主持人:吴战篪,编号:wym09050),并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暨南大学创新基金:A股市场估值的心理因素研究,课题编号:wym09050)”以及“暨南大学优秀本科推免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计划项目”的资助。

作者简介:吴战篪(1975―),男,暨南大学会计系(广州,510632),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投融资与盈余管理。

李晓龙(1987―),男,暨南大学会计系(广州,510632),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与证券投资。

一、引 言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参与证券投资,就非金融类公司而言,2007年参与证券投资的有706家,2008年虽有金融危机,但参与的仍有697家,2009年为731家,2010年多达757家,近一半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参与了短期证券投资。上市公司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如果出于资金管理或战略并购的需要,则是一种正常的投资理财,但过度投资于证券市场,则是一种非效率投资。因为从公司自身来看,非金融类上市司并不具备基金、证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所具有的资源优势。从市场总体来看,如果非金融类公司将从证券市场取得的资金再重复运用于证券投资,很可能导致虚拟经济膨胀而实体经济不足,不利于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发挥其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监管机构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并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设计了一系列控制措施遏制上市公司的过度证券投资。2007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利用新股募集资金或者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明确“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首先检验了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过度证券投资现象,发现在2007年至2010年间每年均存在100到200多家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证券投资现象。其次为解释其形成原因,本文对公司治理结构变量与过度证券投资量之间进行相关性检验,发现二者并无显著相关性;最后通过对投资者情绪与过度证券投资量的检验,发现过度证券投资与投资者情绪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的成因并非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而是投资者情绪的高涨。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由于有价证券可以转化为现金,詹姆斯(1971)[1]将企业短期有价证券组合分为备用现金、可控现金和自由现金三部分。若企业期初自由现金较多,企业在下一会计年度内会增加有价证券从而提高资金管理的收益。由于企业对其负债具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当企业负债较高时,证券投资的自由现金部分较少,而公司规模较大的企业,更有能力对证券投资进行专业化经营。Myers(1977)[2](147-175)认为低成长性企业由于缺乏投资机会则拥有大量自由现金流,而投资一些短期高风险项目,因此当公司的销售增长率和资产收益率较低时,上市公司会选择证券投资来提高收益率。上述分析表明企业正常的证券投资量由公司的自由现金、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和公司的主业投资机会决定,为此本文借鉴Richardson( 2006)[3](159-189)对过度投资的判定方法以及“指引”对过度证券投资的判断,认为若公司的实际投资量超过正常投资量,且达到“指引”提出的需进行信息披露的第一项标准,即证券投资总量超过1000万,则为过度证券投资。

由于“指引”试图通过公司治理机制来遏制过度证券投资,因此本文首先研究过度证券投资是否源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Jensen 和Meckling 指出股东与经理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4](305-360)主要体现在管理层对待项目风险的态度和方式可能与股东不同。这种冲突反映在企业投资领域就是各种非效率投资行为,而过度证券投资显然是一种非效率的短期投资行为。管理者为什么会选择短期投资呢?Narayanan(1985)[5](1469-1484)指出当职业经理人市场不能完全确定其价值前,管理者会选择次优的短期项目,增长公司当前业绩,使自身获得更高薪酬。Lundstrum(2002)[6](353-371)认为在经理人市场和股东根据投资项目的业绩推断经理能力的情况下,经理人为了提高自己的职业声望和将来的报酬,就可能过分追求短期结果。

依据上述研究,本文认为管理者可能从自身利益(提高薪酬,保留职位)的角度选择过度短期证券投资从而提高短期业绩、有损公司的长期价值。较好的公司治理则有助于抑制管理者“投资短视”。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中,较高的管理层持股有助于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挂钩,从而减少其对短期薪酬的关注;在公司约束机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率和独立董事的数量越大,则对管理者的监督越强,降低了管理者和股东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抑制管理者的短期投机动机;另外公司过高的管理费用意味着公司管理者的在职消费较多,公司治理机制的效果存在问题。为此,本文提出假设1:

上市公司的过度证券投资量与管理者持股、公司实际控制者持股比率、独立董事的数量、管理费用呈负相关关系。

传统财务理论假定企业的经理人与投资者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决策者, 尝试通过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使得公司管理人员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实际上,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者并不总是理性,“指引”寄望于通过公司治理机制遏制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可能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行为财务理论从投资者非理性的角度出发研究了投资者情绪对公司投资决策的影响。“股权融资渠道模型”认为投资者情绪会影响企业的股权融资数量和成本,从而影响投资行为。Stein( 1996)[7](429-455)的“市场时机选择模型”认为理性的管理者会通过选择市场时机来发行或回购股票,进而影响投资项目。Baker、Stein and Wurgler (2003)[8](203-218)的研究表明投资水平与股价之间存在正向关系, 股权融资依赖程度越高, 企业投资对股价波动就越敏感。Polk and Sapienza(2009)[9](187-217)认为在不存在融资约束的情况下,管理者可能增加(减少)投资以主动迎合投资者高涨(悲观)的情绪, 而迎合程度取决于股东的预期与企业的不透明程度。花贵如等(2010)[10](49-55)以中国市场的经验数据研究表明,投资者情绪与企业过度投资正相关, 而与投资不足负相关。上述研究表明在投资者情绪高涨而管理者理性的假定下,管理者可能因股价高涨、融资成本较低而融入资金,这可能导致企业的过度投资,即使管理者不融入股权资金,也可能出于迎合投资者非理性的需求来过度投资。由于短期证券投资对企业资金的敏感性,即使“指引”限制了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管理者也可能因为资金总量充足来加大投资证券市场。从迎合角度来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非理性,管理者可能因市场投资者情绪的高涨加大证券投资来提升短期业绩从而迎合短视的股东,这样的行为源于管理者可以利用现行会计准则对证券投资收益进行盈余管理(吴战篪、罗绍德、王伟,2009)。[11](42-49)如果放松管理者理性的假定,则结果更为确定,在投资者情绪高涨时,非理性的管理者会受到市场投资情绪的感染,表现出类似基金经理的“羊群行为”。为此本文提出假设2:

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量与投资者情绪呈正相关关系。

三、研究设计

论文首先借鉴Richardson (2006)研究企业过度投资的模型,依据模型(1)估算出上市公司正常证券投资水平,若模型的残差项为正,则表明过度投资,为负则投资不足。由于按该方法不存在投资正常的公司,为此本文认为若残差项为正的公司同时达到“指引”提出的证券投资总量超过1000万,才成为过度证券投资的公司。随后,用过度证券投资公司的回归残差(上市公司实际的证券投资减去估算的证券投资)作为因变量来考察过度证券投资。

ASItAssett-1=β0+β1Casht-1Assett-1+β2Levt-1+β31Assett-1+β4Inst-1〖〗Assett-1+β5Growtht-1+β6Roat-1+β7∑Industry+β8∑Year+ε(1)

其中:ASIt为t年的平均证券投资量,Casht-1、Levt-1、Assett-1、Inst-1、Growtht-1、Roat-1分别为上期年末的自有现金、资产负债率、总资产、证券投资量、销售增长率、资产收益率,Industry 、Year为行业和年份变量。

其次,本文采用模型2检验假说1,考察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对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具体模型如式(2)所示:

Overt(Undert)=β0+β1SR_SMt+β2SR_Accontrolt+β3RAEt+β4IdRt+β5Casht-1Assett-1+β6Levt-1+β7Inst-1Assett-1+β8Roat-1+β9∑Industry+β10∑Year+ε(2)

其中:Overt和Undert分别指代公司证券投资量过度和不足;SR_SMt为高管持股比率;SR_Accontrolt为实际控制者所占股权比例;RAEt为管理费用和营业总收入的比值;IdRt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根据模型(1)的研究,拟采用期初现金持有比率、资产负债率、上年证券投资量、资产收益率、行业和年份作为控制变量。

最后,本文采用模型3检验假说2,以考察投资者情绪对过度证券投资量的影响。本文借鉴Polk 和 Sapienza (2009)、花贵如(2010)等的研究,选用动量指标上市公司年累积收益率(CUReturn)、股票的市盈率(PE)和年份变量(Year)作为投资者情绪的指标。具体模型如(3)所示:

Overt(Undert)=β0+β1PEt+β2CUReturnt+β3∑Year+β4Casht-1Assett-1+β5Levt-1+β6Inst-1Assett-1+β7Roat-1+β8∑Industry+ε(3)

其中:Overt和Undert分别指代公司证券投资量过度和不足;PEt为市盈率,CUReturnt为股票的累积年收益率,Year为年份变量,用来衡量市场整体情绪对证券投资的影响,其他控制变量与模型(2)类似。

四、检验结果和分析

(一)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全部来自CSMAR数据库、RESSET数据库,数据处理使用SAS 91和Excel 2007。在数据选取上,考虑到金融保险类行业特殊性,本文拟采用2007-2010年间在我国A股市场上的非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关于证券投资量的计算,采用“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三个科目数据之和。对于尚未使用新准则的2006年,采用“短期投资”科目的数据替代。在样本选取上,首先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将金融类行业的样本剔除。其次,剔除ST和PT等存在特殊交易和变量缺失的数据,总共得到2666个样本。

(二)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检验

本文用模型(1)检验了是否存在过度证券投资,如表1所示,我国有接近50%的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且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度证券投资。研究发现,公司证券投资量与公司期初现金显著正相关,而与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率显著负相关,而公司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增长率对公司证券投资影响不明显。此外,信息技术业、房地产业等主业迅速增长的企业证券投资量较少;2007年的系数显著正相关,说明证券投资受到市场整体情况的影响。

(三)公司治理机制与公司证券投资的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表2列示了模型(2)的检验结果。本文除检验过度证券投资公司的过度证券投资量与公司治理结构变量的关系外,还以非过度证券投资公司为参照。结果发现,过度证券投资量(Over)与所有公司治理结构变量均不存在相关性,表明公司治理结构的好坏不是过度证券投资的成因。非过度证券投资量(Under,残差的绝对值)仅与管理费用负相关,这表明公司治理结构并不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

(四)投资者情绪与公司证券投资的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表3列示了模型(3)的检验结果。本文除检验过度证券投资公司的过度证券投资量与投资者情绪的关系外,还以非过度证券投资公司为参照。结果发现,在过度投资样本中,公司的估值水平(PE)与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量不存在相关性,这表明“股权融资渠道”并不构成过度证券投资的动因,这可能是因为深交所的“指引”对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进行了较严格地限制。而公司年累积收益率(CUReturn)与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量(Over)呈显著地正相关,这说明“迎合渠道”构成了过度证券投资的动因,管理者因公司投资者情绪的高涨进行短期证券投机以迎合部分投资者需求,而该项收益在现有会计准则下可以通过盈余管理的方式提高公司的短期业绩,这满足了短视性股东的要求。而衡量市场整体投资者情绪的年份变量Year中2007年(Yearl)的系数与过度投资量显著正相关,由于2007年是公认的大牛市,这表明上市公司管理者在市场整体投资者情绪高涨时受到投资者情绪的感染,加大对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者如同普通中小散户一样具有“羊群效应”。与之对应的是,在非过度投资样本中,公司投资者情绪的指标(CUReturn)与投资不足量(Under,残差的绝对值)负相关,说明公司投资者情绪越高,证券投资不足越少,投资者情绪对证券投资不足具有抑制作用;而市场整体投资者情绪指标与投资不足呈正相关关系,这表明在非过度证券投资公司中的管理者是理性的,恰好说明过度证券投资公司的管理者和投资者都存在非理性因素。

(五)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上述结论的稳健性,本文仿效辛清泉等( 2007)[12](110-122)的稳健性测试, 将模型的残差按大小等分成三组,残差最大的一组为投资过度组,残差最小的一组为投资不足组,回归分析发现,过度证券投资的公司有889家,与投资者情绪、期初现金等显著正相关;而证券投资不足的公司有1103家,与期初现金、年份变量显著相关,而与投资者情绪不相关,支持前文论述。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1)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参与证券投资,且存在一定的过度证券投资现象;(2)我国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的动因并非基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下管理者对股东利益的侵犯;(3)在公司投资者情绪高涨时,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存在对投资者情绪的“理性迎合”动机,这是过度证券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4)在市场整体投资者情绪高涨时,管理者会受到投资者情绪的感染从而加大对证券市场的投资,是过度证券投资现象的另一重要成因。

过度证券投资是一种非效率性投资,不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市场整体资源优化配置。正如Richardson(2006)所认为的那样,①本文的研究结果也表明公司治理同过度证券投资的关系很小,而同投资者情绪的关系很大,这涉及到投资者和管理者非理性的问题。在管理者并非出于侵犯公司股东利益,而是迎合投资者情绪或受投资者情绪感染的情况下,仅通过公司治理机制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指引”通过信息披露或者表决机制难以改变管理者的非理。必须加强投资者和管理者教育,使其认识到过度证券投资行为的危害或许是更有效的途径。

注 释:

①Richardson(2006)认为,同众多研究者的结论一样,公司治理结构同公司价值或公司决策的制定相关性较弱,在大样本的背景下,仅仅有一些公司的治理措施同过度投资相关,例如拥有较积极的股东和一定反收购条款的公司,其过度投资的可能性很小。

主要参考文献:

[1]James M Stancill The Management of Working of Capital[ M] Scranton,PA: Intext Educational Publisher,1971.

[2]Myers SC Determinants of Corporate Borrowing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es,1977, 5(2).

[3]Richardson, S Over-investment of Free Cash Flow [J] 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 2006,11.

[4]Jensen M, Meckling W The theory of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4).

[5]Narayanan, MP Managerial incentives for short-run results [J] Journal of Finance, 1985,40.

[6]Len Lundstrum Corporate Investment Myopia:A Horse race of the Theories[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02,(8).

[7]Stein, J Rational Capital Budgeting in an Irrational World Journal of Business, 199669.

[8]Baker,M,Stein,JC,and Wurgler,J When does the market matter? Stock prices and the investment of equity-dependent firm [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2003,3.

[9]Christopher Polk, Paola Sapienza The Stock Market and Corporate Investment: A Test of Catering Theory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J] 2009, 2(1).

[10]花贵如,刘志远投资者情绪、企业投资行为与资源配置效率[J]会计研究,2010,11.

[11]吴战篪,罗绍德,王 伟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J]会计研究,2009(6).

[12]辛清泉,林 斌,王彦超 政府控制、经理薪酬与资本投资[J]经济研究,2007(8).

Corporate Governance, Investor Emotion and Over-investment on Securities

Wu Zhanchi1 Li Xiaolong2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data of listed firms from 2007- 2010 in Chinese capital market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accounting standards, this paper empirically analyzes the deep-seated motivations of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securities investment. The results show that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generally invest in securities, and there is a certain degree of over-investment in securities. Single corporate governance measures are not effective; investor sentiment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securities investment of listed companies. The results also suggest that corporate governance should consider investor sentiment.

第6篇

[关键词] 固定资产投资 证券投资 决策方法

投资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之一,它通常是指企业将一定的财力和物力投入到一定的对象上,以期在未来获取收益的经济行为。投资活动可以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按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又称为实物投资,是指直接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直接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直接投资往往数额大,回收期长、与生产经营联系紧密。

间接投资一般也称为证券投资,是指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购买或取得其他单位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技术的先进程度、证券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投资对象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潜力,因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研究和使用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1、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如前所述,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由于它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一经决策和实施就难以改变,因此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成败与否后果深远。实务中,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一般都要提出几种投资方案,进行反复比较后从中选取最佳或最合理的方案,这就需要运用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现值指数法、投资回收期法、平均报酬率法等投资决策方法,但现行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主要采用净现值(简称NPV)法。所谓净现值是指投资方案的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和现金流出量的现值的差额。用公式可表达为:

NPV=∑CIt/(1+i)t—∑COt/(1+i)t

其中:CI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入量;CO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出量;i表示预定的折现率。

净现值法的决策规则是:在只有一个备选方案的采纳与否决策中,净现值为正者则采纳,净现值为负者不采纳;在有多个备选方案的互斥选择决策中,应选用净现值是正值中的最大者。

2、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不难发现,净现值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净现值法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能够反映各种投资方案的净收益,即以各种投资方案收益的大小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因此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2)净现值法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就是该方案能够给企业增加的价值,因此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净现值最大且不小于零的投资方案。

因此,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主要采用净现值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决策。

二、证券投资决策

1.证券投资决策方法。证券投资决策的目标就是将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风险联系起来,对二者进行权衡后选择最为合理的证券进行投资。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主要是讨论如何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获取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著名的投资组合理论。投资组合理论最初由马考维茨(H Markowitz)于20世纪50

年代创立,后经威廉夏普(W Sharpe)等人发展,主要运用证券投资回报率的期望值E和系统风险系数β两个指标表示一个证券(或证券组合)的投资价值,以此为基础的分析被称为“E—β”分析。

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险,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是由于一些会影响到所有公司的因素如战争、通货膨胀、经济衰退、金融危机、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的风险。这些因素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非系统风险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公是指发生于个别公司的因素如新产品开发失败、失去一项重要合同、重大项目投标的失败、竞争对手的出现、生产工艺技术的老化等所造成的风险,此类风险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来分散或消除。

2.对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资本市场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证券的回报率和系统风险之间存在着很高的相关性,即风险与收益对等,高风险可以用高回报来补偿,而低风险则伴随着低回报。在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证券的价格反映其价值,证券的价格在任何时刻都应与其价值相符,因此购买或出售证券只能获得与该证券的系统风险相一致的回报率。也就是说,证券投资的净现值等于零。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不能用净现值作为评价指标,而应采用“E—β”分析法。

综上所述,对固定资产投资与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差异归纳为以下几点:

(1)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主要采用净现值(NPV)法,而对证券投资决策则采用回报率与风险(E—β)分析法。

(2)只有当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不小于零时,才有可能接受该方案,而证券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一般为零。

(3)由于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远远高于产品市场,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迅速达到竞争性均衡状态,因此,证券投资的平均租金高于零;而产品市场或者因为存在垄断和寡头,或者因为某个或某些企业的创新而使得该行业调整到竞争性均衡状态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赚取经济租金。

三、原因分析

1.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角度来看。上面的分析似乎表明固定资产决策和证券投资决策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决策类型,其实并非如此,两者实际上都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量化风险。

威廉夏普1964年开创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简称CAPM)被认为是财务管理学形成和发展中最重要的里程碑,它的出现第一次使人们能够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这一模型为:

Kj=Rf+βj(Km—Rf)。

式中:K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必要报酬率;Rf代表无风险报酬率;β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β系数;Km表示所有股票或所有证券的平均报酬率。

可见,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简单、直观地揭示了证券的期望报酬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例:当前的无风险报酬率为6%,市场平均报酬率为12%,A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大,其值β为1.5;B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小,其β值为0.75,则:

A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1.5×(12%—4%)=18%

B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0.75×(12%—4%)=12%

因此,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直接工具,应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以直接预测证券投资组合的期望报酬率;而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同样发挥作用,即可以用于估计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风险越大,资金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如果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大于零,就说明该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期望报酬率大于资金的机会成本。

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还是证券投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都是一个有效的工具,所不同的是,在证券投资决策中,资金的机会成本就是该证券投资的期望报酬率;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用估计的资金机会成本作为折现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预期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其净现值,并根据计算结果的大小对投资方案作出取舍。

2.从经济租金和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的角度来看。

第7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决策方法

投资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之一,它通常是指企业将一定的财力和物力投入到一定的对象上,以期在未来获取收益的经济行为。投资活动可以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按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又称为实物投资,是指直接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直接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直接投资往往数额大,回收期长、与生产经营联系紧密。

间接投资一般也称为证券投资,是指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购买或取得其他单位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技术的先进程度、证券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投资对象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潜力,因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研究和使用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1、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如前所述,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由于它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一经决策和实施就难以改变,因此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成败与否后果深远。实务中,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一般都要提出几种投资方案,进行反复比较后从中选取最佳或最合理的方案,这就需要运用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现值指数法、投资回收期法、平均报酬率法等投资决策方法,但现行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主要采用净现值(简称NPV)法。所谓净现值是指投资方案的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和现金流出量的现值的差额。用公式可表达为:

NPV=∑CIt/(1+i)t—∑COt/(1+i)t

其中:CI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入量;CO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出量;i表示预定的折现率。

净现值法的决策规则是:在只有一个备选方案的采纳与否决策中,净现值为正者则采纳,净现值为负者不采纳;在有多个备选方案的互斥选择决策中,应选用净现值是正值中的最大者。

2、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不难发现,净现值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净现值法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能够反映各种投资方案的净收益,即以各种投资方案收益的大小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因此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2)净现值法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就是该方案能够给企业增加的价值,因此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净现值最大且不小于零的投资方案。

因此,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主要采用净现值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决策。

二、证券投资决策

1.证券投资决策方法。证券投资决策的目标就是将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风险联系起来,对二者进行权衡后选择最为合理的证券进行投资。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主要是讨论如何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获取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著名的投资组合理论。投资组合理论最初由马考维茨(HMarkowitz)于20世纪50

年代创立,后经威廉•夏普(WSharpe)等人发展,主要运用证券投资回报率的期望值E和系统风险系数β两个指标表示一个证券(或证券组合)的投资价值,以此为基础的分析被称为“E—β”分析。

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险,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是由于一些会影响到所有公司的因素如战争、通货膨胀、经济衰退、金融危机、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的风险。这些因素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非系统风险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公是指发生于个别公司的因素如新产品开发失败、失去一项重要合同、重大项目投标的失败、竞争对手的出现、生产工艺技术的老化等所造成的风险,此类风险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来分散或消除。

2.对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资本市场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证券的回报率和系统风险之间存在着很高的相关性,即风险与收益对等,高风险可以用高回报来补偿,而低风险则伴随着低回报。在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证券的价格反映其价值,证券的价格在任何时刻都应与其价值相符,因此购买或出售证券只能获得与该证券的系统风险相一致的回报率。也就是说,证券投资的净现值等于零。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不能用净现值作为评价指标,而应采用“E—β”分析法。

综上所述,对固定资产投资与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差异归纳为以下几点:

(1)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主要采用净现值(NPV)法,而对证券投资决策则采用回报率与风险(E—β)分析法。

(2)只有当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不小于零时,才有可能接受该方案,而证券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一般为零。

(3)由于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远远高于产品市场,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迅速达到竞争性均衡状态,因此,证券投资的平均租金高于零;而产品市场或者因为存在垄断和寡头,或者因为某个或某些企业的创新而使得该行业调整到竞争性均衡状态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赚取经济租金。

三、原因分析

1.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角度来看。上面的分析似乎表明固定资产决策和证券投资决策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决策类型,其实并非如此,两者实际上都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量化风险。

威廉•夏普1964年开创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简称CAPM)被认为是财务管理学形成和发展中最重要的里程碑,它的出现第一次使人们能够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这一模型为:

Kj=Rf+βj(Km—Rf)。

式中:K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必要报酬率;Rf代表无风险报酬率;β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β系数;Km表示所有股票或所有证券的平均报酬率。

可见,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简单、直观地揭示了证券的期望报酬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例:当前的无风险报酬率为6%,市场平均报酬率为12%,A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大,其值β为1.5;B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小,其β值为0.75,则:

A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1.5×(12%—4%)=18%

B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0.75×(12%—4%)=12%

因此,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直接工具,应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以直接预测证券投资组合的期望报酬率;而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同样发挥作用,即可以用于估计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风险越大,资金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如果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大于零,就说明该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期望报酬率大于资金的机会成本。

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还是证券投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都是一个有效的工具,所不同的是,在证券投资决策中,资金的机会成本就是该证券投资的期望报酬率;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用估计的资金机会成本作为折现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预期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其净现值,并根据计算结果的大小对投资方案作出取舍。

2.从经济租金和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的角度来看。

第8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决策方法

投资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之一,它通常是指企业将一定的财力和物力投入到一定的对象上,以期在未来获取收益的经济行为。投资活动可以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按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又称为实物投资,是指直接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直接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直接投资往往数额大,回收期长、与生产经营联系紧密。

间接投资一般也称为证券投资,是指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购买或取得其他单位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技术的先进程度、证券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投资对象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潜力,因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研究和使用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1、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如前所述,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由于它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一经决策和实施就难以改变,因此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成败与否后果深远。实务中,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一般都要提出几种投资方案,进行反复比较后从中选取最佳或最合理的方案,这就需要运用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现值指数法、投资回收期法、平均报酬率法等投资决策方法,但现行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主要采用净现值(简称NPV)法。所谓净现值是指投资方案的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和现金流出量的现值的差额。用公式可表达为:

NPV=∑CIt/(1+i)t—∑COt/(1+i)t

其中:CI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入量;CO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出量;i表示预定的折现率。

净现值法的决策规则是:在只有一个备选方案的采纳与否决策中,净现值为正者则采纳,净现值为负者不采纳;在有多个备选方案的互斥选择决策中,应选用净现值是正值中的最大者。

2、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不难发现,净现值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净现值法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能够反映各种投资方案的净收益,即以各种投资方案收益的大小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因此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2)净现值法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就是该方案能够给企业增加的价值,因此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净现值最大且不小于零的投资方案。

因此,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主要采用净现值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决策。

二、证券投资决策

1.证券投资决策方法。证券投资决策的目标就是将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风险联系起来,对二者进行权衡后选择最为合理的证券进行投资。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主要是讨论如何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获取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著名的投资组合理论。投资组合理论最初由马考维茨(HMarkowitz)于20世纪50

年代创立,后经威廉•夏普(WSharpe)等人发展,主要运用证券投资回报率的期望值E和系统风险系数β两个指标表示一个证券(或证券组合)的投资价值,以此为基础的分析被称为“E—β”分析。

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险,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是由于一些会影响到所有公司的因素如战争、通货膨胀、经济衰退、金融危机、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的风险。这些因素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非系统风险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公是指发生于个别公司的因素如新产品开发失败、失去一项重要合同、重大项目投标的失败、竞争对手的出现、生产工艺技术的老化等所造成的风险,此类风险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来分散或消除。

2.对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资本市场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证券的回报率和系统风险之间存在着很高的相关性,即风险与收益对等,高风险可以用高回报来补偿,而低风险则伴随着低回报。在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证券的价格反映其价值,证券的价格在任何时刻都应与其价值相符,因此购买或出售证券只能获得与该证券的系统风险相一致的回报率。也就是说,证券投资的净现值等于零。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不能用净现值作为评价指标,而应采用“E—β”分析法。

综上所述,对固定资产投资与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差异归纳为以下几点:(1)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主要采用净现值(NPV)法,而对证券投资决策则采用回报率与风险(E—β)分析法。

(2)只有当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不小于零时,才有可能接受该方案,而证券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一般为零。

(3)由于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远远高于产品市场,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迅速达到竞争性均衡状态,因此,证券投资的平均租金高于零;而产品市场或者因为存在垄断和寡头,或者因为某个或某些企业的创新而使得该行业调整到竞争性均衡状态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赚取经济租金。

三、原因分析

1.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角度来看。上面的分析似乎表明固定资产决策和证券投资决策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决策类型,其实并非如此,两者实际上都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量化风险。

威廉•夏普1964年开创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简称CAPM)被认为是财务管理学形成和发展中最重要的里程碑,它的出现第一次使人们能够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这一模型为:

Kj=Rf+βj(Km—Rf)。

式中:K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必要报酬率;Rf代表无风险报酬率;β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β系数;Km表示所有股票或所有证券的平均报酬率。

可见,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简单、直观地揭示了证券的期望报酬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例:当前的无风险报酬率为6%,市场平均报酬率为12%,A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大,其值β为1.5;B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小,其β值为0.75,则:

A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1.5×(12%—4%)=18%

B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0.75×(12%—4%)=12%

因此,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直接工具,应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以直接预测证券投资组合的期望报酬率;而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同样发挥作用,即可以用于估计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风险越大,资金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如果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大于零,就说明该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期望报酬率大于资金的机会成本。

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还是证券投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都是一个有效的工具,所不同的是,在证券投资决策中,资金的机会成本就是该证券投资的期望报酬率;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用估计的资金机会成本作为折现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预期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其净现值,并根据计算结果的大小对投资方案作出取舍。

2.从经济租金和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的角度来看。

第9篇

关键词:证券 投资 研究对象

1 概述

当今中国的证券投资学教材,对证券投资的研究对象的阐述较少,国内比较知名作者吴晓裘,赵锡军、李向科等在其主编的证券投资学中都没有对证券投资学的研究对象进行界定和阐述,而一门科学的研究对象、内容和方法,需要在学习中完善,在完善中学习,通过不断地总结和修正,逐步完善这一学科,这一研究对证券投资理论发展和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证券投资概述

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方面,直接投资是指各个投资主体为在未来获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进行的实物资产购建活动。如国家、企业、个人出资建造机场、码头、工业厂房和购置生产所用的机械设备等。间接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用其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经济行为。一切出于谋取预期经济收益为目的而垫付资金或实物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投资。

证券投资是指间接投资,即投资主体用其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公司债券、公债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经济行为。证券投资属于非实物投资,投资者付出资金,购入的是有价证券,而不是机器、设备、黄金珠宝等实物。证券投资的收益一般包括股息、红利收益、资本收益、债息收益和投机收益。

证券投资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活动,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相比,具有高收益性、高风险性、期限性和变现性等特点。

3 证券投资与投机

投机起源于古代,早期的投机以赚取地区差价为主要方式,不同区域对不同种类产品生产与需求的差别性,为投机者赚取买卖差价创造了条件。进入商品社会后,投机范围日趋广泛,它已伸展到生产、流通、金融等众多领域。

投机的含义就是把握时机赚取利润。在证券投资学中,投机的基本含义则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做出投资决策,试图在证券市场的价格涨落中获利。而这种价格波动带来的获利时机同样赋予所有的社会公众,并未偏向某种特定的人,但事实上只有少数人把握住了这种机会。少数投机者之所以能够成功,不只是他们熟悉市场的习性,具有丰富的经验,准确的预见力和判断力,更主要的是具有承担风险的勇气。承担较大的风险,赚取高额利润就是投机者根本的信条。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并不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他们往往偏重于通过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以图赚取正常利润的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与投机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对预测收益的估计不同。普通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时,较为重视基础价值分析,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证券投机者不排斥这些方法,但更重视技术、图像和心理分析。普通投资者除关心证券价格涨落而带来的收益外,还关注股息、红利等日常收益;而证券投机者只关注证券价格涨落带来的利润,而对股息、红利等日常收益不屑一顾。其次是所承担的风险程度不同。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普通投资者对投资的安全性较为关注,主要购买那些股息和红利乃至价格相对稳定的证券,因而所承担的风险较小;投机者主要购买那些收益高而且极不稳定的证券,因而其所承担的风险较大。投机者既可能获得巨大的收益,也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

证券投资与投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程度上有差别。因此要把投资与投机完全区分开来是很困难的。投资是不成功的投机,投机是成功的投资。

4 证券投资学研究的对象

证券投资学的研究对象是证券市场运行的规律以及遵循其规律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决策的综合性方法论科学。具体地讲,就是证券投资者如何正确地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如何规范地参与证券市场运作;如何科学地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分析;如何成功地使用证券投资策略与技巧;国家如何对证券投资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等等。从学科性质上讲,证券投资学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证券投资是一门综合性方法论科学。证券投资的综合科学性质主要反映在它以众多学科为基础和它涉及范围的广泛性。证券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它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资本、利润、利息等慨念是证券投资学研究问题所经常使用的基本范畴。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证券市场运行,证券投资者的投资操作,所以必然涉及到货币供应、市场利率及其变化对证券市场价格以及证券投资者收益的影响。证券投资者进行投资决定购买哪个企业的股票或

[1] [2] [3] 

债券,总要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做出分析、判断。作这些基础分析必须掌握一定的会计学知识。证券投资学研究问题时,除了进行一些定性分析外,还需要大量地定量分析,证券投资、市场分析、价值分析、技术分析、组合分析等内容都应采用统计、数学模型进行。因此,掌握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统计学、数学等方法对证券投资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证券投资学是一门综合性方法论科学。

第二,证券投资是一门应用性科学。证券投资学虽然也研究一些经济理论问题,但从学科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来看,它属于应用性较强的一门科学。证券投资学侧重于对经济事实、现象及经验进行分析和归纳,它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证券投资者所需要掌握的具体方法和技巧,即如何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如何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如何分析各种证券投资价值;如何对发行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如何使用各种技术方法分析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如何科学地进行证券投资组合等等,这些都是操作性很强的具体方法和基本技能。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科学。

第三,证券投资是一门以特殊方式研究经济关系的科学。证券投资属于金融投资范畴,进行金融投资必须以各种有价证券的存在和流通为条件,因而证券投资学所研究的运动规律是建立在金融活动基础之上的。金融资产是虚拟资产,金融资产的运动就是一种虚拟资本的运动,其运动有着自己一定的独立性。社会上金融资产量的大小取决于证券发行量的大小和证券行市,而社会实际资产数量的大小取决于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能力和价格。由于金融资产的运动是以现实资产运动为根据的,由此也就决定了实际生产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生产关系也必然反映在证券投资活动当中。即使从证券投资小范围来看,证券发行所产生的债权关系、债务关系、所有权关系、利益分配关系,证券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委托关系、购销关系、信用关系等等也都包含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证券投资学研究证券投资的运行离不开研究现实社会形态中的种种社会关系。

证券投资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证券投资的研究内容

证券投资的研究内容是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的,它包括:

.. 证券投资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证券投资过程中涉及许多重要的概念和范畴,如证券(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证券投资风险、证券投资收益等。明确这些概念和范畴,是研究证券投资的前提。

.. 证券投资的要素。证券投资活动离不开一定的条件或行为要素,证券投资者、证券投资工具、证券投资中介等是证券投资的实施要素。它们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分别起着不同但又不可或缺的作用。研究这些要素,对于准确、全面、深入地说明和理解证券投资运动过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空间。证券投资活动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而证券市场本身是一个相当庞杂的体系,它由许多分支组成,证券市场的不同部分具有不同的活动内容,并分别满足不同的证券投资需要。只有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的组成框架、基本结构和运行机理,才能进入这一市场并有效地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 证券投资的规则和程序。证券投资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包括法规进行的。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它有特定的程序和步聚,制度规定是相当严密的。了解这些规则和程序,是从事证券投资的重要前提。

.. 证券投资的原则和内在要求。证券投资是一种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经济行为。因此安全、高效地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把握一些重要的原则和客观内在要求。按证券投资的客观要求行事,有助于避免证券投资中的盲目性,理性地入市操作,从而增加投资成功的可能性。

..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这是证券投资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证券投资分析方法大致上可分为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两大类,而这两类分析方法又分别包含了大量内容,只有努力掌握这些分析方法,投资者才有可能为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把握市场趋势。

.. 证券投资的操作方法。证券投资的操作方法是指实际买卖证券时,在进行投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自身情况、投资目的等选择的具体操作模式、策略与手法。它与证券投资分析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它是在投资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是对投资分析结果具体操作的反映。投资者个人的投资目的、条件乃至修养与气质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其操作方法。

第10篇

【关键词】证券 投资组合 规避风险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资本市场也在日渐完善和成熟,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也变得更加主动和积极。证券投资组合问题广泛存在于金融#风险投资等多个领域,日常投资活动中的有价证券类型在不断地增多,同时投资方的可选择范围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利用有限的投资来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大家广为关注的问题,合理的投资结构模式能够帮助企业有效地避开风险,最大化地保证投资效益。

一、证券投资组合的发展及意义

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证券投资活动的主要目标,而在实际投资中,风险和收益总是成正比的,收益越高风险越大。投资者为了分散风险,将投资资金分配给若干不同的证券资产,如股票#债权及证券衍生产品,形成一组合理的资产组合,以期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这种同时投资多种证券及衍生品的做法就叫做证券投资组合。这种投资组合的收益是所投资证券收益的加权平均数,但是其风险不是这些证券风险的加权平均风险,因此能极大地降低投资证券活动中的风险频率。

二、证券投资组合的策略与风险

为了达到降低风险影响的效果,需要利用有效的措施对证券投资活动进行合理的组合,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措施才是有效的、什么样的组合结构才是合理的、下面本文将对该项活动的有效措施以及合理结构类型进行详细分析。通常情况下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一)保守型策略

这种类型的措施所提倡的是所有的投资活动以及具体的形式应该和市场的发展状况相符合,尽量把各种类型的证券活动以及组合形式都囊括于其中,以此来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的作用,以获得市场平均收益的的均衡与稳定。该种类型的投资活动具有的三个重要的特点是:能够有效地减少凡是可以存在的风险类型;对于证券投资活动的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标准不高;证券投资活动中的管理成本比较低。

(二)冒险型策略

这种方案的观点是,不是所有好的结构类型都要符合市场的发展状况,只要结构类型优良,就能够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高市场份额。在这种结构类型之下有很多潜力比较大的投资方案与政策。

(三)适中型策略

这种方案的观点是,通过证券的定价,尤其是股票类型的定价,来对企业的经营效益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股票价格的涨幅不是特别明显,在企业经营业绩不差的情况下,股票一定会出现新的发展。采用这一策略方案的时候,企业应该大力提高股票的投资能力水平。

三、证券投资组合方法分析

因为投资者所使用的资源种类不一样,所以通过这些投资活动能够获得的经济效益也有很大的不同,加上投资者的心理状态#行为风格等不同,故证券投资组合方法多种多样。根据目前已经存在的投资结构概念,在投资活动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形式进行投资结构的调整,首先要对市场上已经存在的投资类型进行重新优化组合,其次对同一种投资类型内部的不同投资活动进行有效调整。最后通过不同类型的投资结构的相互比较确定收益最大化的投资结构类型,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企业所负担的风险压力。

在某种程度上投资活动的参与者所预期的投资目标对于投资活动的管理目的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着投资者的实际愿望与需要。就正常情况而言,证券组合的管理目标可表述为在一定的风险水平上使收益尽可能达到较高的水准,或在一定的收益水平上尽量降低投资风险。就具体情况而言,由于投资需求以及由此决定的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的不同,可将证券组合的方法分为两大类:一是投资目标的实现能够稳定收益,一般情况下被看做是证券的优化结构方案;二是投资目标是为了净收入的提高,一般将其称作是正增长的种类。

收入型组合在很大的程度上要比其它类型的结果更具有稳定性#低风险影响性,在该种类型下,企业经济效益的获得都来源于企业的基本运行,从债券中获得的收益是利息收益,优先股是股息收益。和一些国家债券的类型以及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类型具有一致性,与其它类型的投资活动相比具有优先性以及高息性。它们所具有的稳定性#预告收益性能够为投资活动的参与者提供极大的利益。能够将投资活动的参与者的经济效益进行最大化处理。该种类型的投资活动的参与者不仅仅包括中低收入者还有很多年收入很高的参与者,作为一种投资活动,适用于不同收入阶层的人群。

政权结构类型的不断增长:以价格上升过程中存在差价作为基础。构成一种基本的方式。参与该种类型的证券投资活动的人,对于可以获得的收益可以无限期地延长等待的时间。该种类型的投资者所购买的分红属于一般投资类型,其中企业的索要担负的风险压力比较大。增长型证券组合的股票类型所共同具有的特点有:收入和股息稳步增长、收入增长率非常稳定、低派息、高预期收益,高总收益、低风险。

很多参与该种类型的股票投资活动的投资者都希望通过这种途径来扩大自己的收益,实现资产的不断累积。该种类型的结构组成有利于未来净资产的不断增加,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资本利得。在一定程度上,该种收益类型的利益的获得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够实现。所以,在进行重新优化组合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以长远的,发展的目光来看待问题,实现长期资本的最大化,不断提高基本资产的总含量。另外,在这一过程中还要注意对各项政策方针的遵循。

第11篇

关键词:保险企业 证券投资 风险 因素 控制 分析

保险企业证券投资风险问题的研究,需要以对证券市场的一般性研究为前提与基础。此过程当中,主要涉及证券市场有效性、证券市场风险要素、证券投资方法等相关问题。在对以上问题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之上,以保险企业的特殊性作为切入点,实现对保险企业证券投资风险的深入分析。对保险企业证券投资风险的控制过程中,需要以资产组合理论、期权漂移理论、博弈论、以及套利理论作为支持与保障,在对风险因素进行有效的转移与控制的基础之上,还需要通过完善内部管理的方式,使整个保险企业证券投资风险能够以有效的机制作为支持,从而提高其控制水平与稳定性。本文针对以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保险企业证券投资风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1、利差损问题

我国保险企业的产品大多是在前几年经济过热阶段,产品预定利率相对较高,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环境下推出的。在此环境下,实现资金的增值才能够保证相关资金的给付。然而,保险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资金的增值途径主要是通过国债利息收入以及银行存款利率来实现。一旦利率持续性下调,则导致保险企业的投资盈利能力大打折扣,由此所带来的利差损问题可能会使保险企业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2、资产负债匹配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作用之下的保险企业属于长期负债的行业。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突出的稳定性及长期性特征。这要求对这部分资金实现在资产与负债方面的可靠匹配。然而我国绝大部分保险企业,无论是从资金来源、资金期限、还是从资金长短的角度上来说,多将其应用在短期投资行为当中,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从这一角度看,短期资产与长期负债之间的差异性匹配问题会使整个保险行业的资金良性循环大打折扣,导致资金使用效率无法得到可靠保障,造成保险企业潜在偿付能力的不足。

3、承保利润率下降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企业为了提高自身市场占有率而展开价格战,这使得承保利润不断下降甚至出现亏损,产生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二、我国保险企业证券投资风险的控制措施分析

对于我国而言,保险企业证券投资资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本金;第二公积金;第三,责任准备金;第四,未分配盈余。在以上各类资金来源当中,责任准备金所占比重最大,其主要是指保险企业相对于被保险方的负债水平。从这一角度上来说,在我国保险企业证券投资风险控制的过程当中,需要以投资资金的负债特点作为首要考量因素,密切投资管理方与产品精算方的联系,确保对保单支付特点有充分的认识,在评估保险偿付能力的基础之上,形成合理且可靠的指导性原则。在保险企业证券投资风险的控制工作当中,现阶段比较常见的控制策略包括对风险因素的分散、以及对风险因素的转嫁,这两个方面。本文即针对相关的控制策略及其实施要点展开详细分析与阐述。

1、对风险因素的分散措施分析

有关研究人员于1952年首次提出了基于现代证券投资的组合理论。该理论主要以证券投资收益率作为标准,在衡量其方差素数值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对保险企业证券投资风险计量的指标范畴当中。笔者认为:现代证券投资理论的核心思路在于,以投资分散的方式实现对证券投资风险的有效控制。再者,通过对风险因素的分散也能够达到分散收益的目的。而在组合模式下对风险进行的抵消、以及对冲处理也能够有助于整个收益水平的均衡化发展。由此可以认识到: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在保险企业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工作中的应用,其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收益要素与风险要素的均衡。

在现阶段的技术条件支持下,保险企业引入了合理的投资组合管理模式,以一定的风险水平为前提条件,实现投资回报率的最大化。但需注意:投资组合理论应用水平的可靠与稳定还取决于市场容量的规模性和投资品种的共存性。结合相关研究成果来看,资产的组合风险主要有两方面: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者皆与资产收益有明确的相关性关系。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在保险企业证券投资行为的实施过程当中,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要求投资者综合各方因素,选取最合理且科学的投资组合。一般来说为了控制资产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要求两者之间的负相关性关系表现突出。通过对资产元素的构建,形成有效的资产投资组合,并通过投资结构的多样化发展,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2、对风险因素的转嫁措施分析

在有关风险转嫁的控制策略落实过程当中,保险企业可以通过对保单的合理应用实现风险元素的转嫁,也可以通过开发投资连结型产品的方式,以投保方作为对象,实现对风险要素的转嫁。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1) 以保单进行风险的转嫁

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的最有效方法即通过保单实现对风险的转嫁。在我国现阶段寿险市场发展过程中,变额寿险是最为常见的险种之一,它实质是终身寿险的一种形式,主要特点是:保额能伴随着保费分离账户所对应的投资收益变化而产生相应变动。此类变额寿险,其保额会伴随投资收益水平产生变动,但保险企业往往给此类保单规定最低限制,其保单现金价值与市场变化趋势下,保费投资市场的实际价值有着正相关关系。从这一角度说,此类保单所对应的投资风险基本转嫁至了保单持有人方面,保险企业的投资风险得到了较好的控制。

(2) 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的转嫁

相对于不确定性的金融风险而言,衍生金融工具以其确定性为特色,保留有利的不确定性,消除不利的不确定性,从而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与规避。现阶段以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消除不利金融风险不确定性的主要工具形式包括:金融期货、远期以及互换期这三种类型。而以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保留有利金融风险不确定性的主要工具形式为金融期权。总之,对投资方而言,通过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积极对风险进行控制,在套期保值基础上,避免金融风险的不良影响。关键的是:投资方还能够建立在对金融资产价格预期以及经济形势预测的基础上,以金融衍生工具为载体,对整个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优化,达到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收益及效益水平的目的。

3、完善内部工作机制

除从技术角度上对保险企业证券投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完善投资水平以及风险管理能力以外,还需要通过对内部机制的完善,使保险企业证券投资风险控制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作为支持。首先,需要保险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证券投资资金比例。随着资金与股票市场的连接,保险业的闲置资金更多地投入了股票市场中,但伴随着高收益,也产生了高风险。因此,保险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资产水平以及保险产品特征,制定投资于不同金融资产的比例限额,这是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项关键措施,避免因投资领域或投资品种过于单一造成的高风险聚集问题;其次,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工作模式。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偏好、资本实力等因素,做出整体风险承担决策,然后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将风险总量在不同的证券投资领域内配置,并分别对其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根据不同领域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及时调险总额在各领域的风险分配,从而,使风险暴露处于管理层的授权和风险承受能力内。

三、结束语

对于保险企业而言,应当如何把握这样时代所赋予其的发展契机,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加以拓展,促使保险资金的运用水平及质量得到提升,提高保险资金的风险管理及控制水平,以上均是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所在。总而言之,本文主要针对我国保险企业证券投资风险研究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简要的分析与说明,希望能够为后续相关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帮助。

参考文献:

[1] 田金兰,张素琴,黄刚等.用关联规则方法挖掘保险业务数据中的投资风险规则[J].清华大学学报,2001,41(1):45-48.

[2] 王淑敏.恶债在国际法中的沉淀与反思――以中国的海外投资风险为视阈[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30(1):82-91.

第12篇

一、制定审计计划

计划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

l、被审单位证券投资的基本情况。主要指证券投资的机构设置、管理方法、经营政策、财务管理等。

2、审计目的。主要说明审计委托人及审计性质、预期结果等。

3、重要的会计问题及重点的审计环节。主要根据被审单位证券投资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价以及审计人员以往的审计经验来决定。

4、审计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小组人员分工等。

二、实施审计的程序

(一)了解证券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审计人员到达审计现场后,要对其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和评价。主要包括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关键环节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证券投资主要控制环节包括:机构设置、经营政策、财务核算与管理、考核、分配制度等几个方面。

(二)对内部控制环节进行实质性测试

l、机构设置的实质性测试。一般来讲,证券投资的机构设置与投资规模有必然的联系,规模较大的投资,设置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分管。这类企业将投资收益列为公司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经营。小规模的投资设投资小组或专人负责,由公司的某领导分管。这类企业将投资收益作为企业经济效益的补充,不可能投入相当大的人力、财力,很可能因疏于管理而出现漏洞。对机构设置的实质性测试主要通过向有关人员调查、审阅有关记录来证明相关人员是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经营政策遵循程度的实质性测试。经营政策指证券投资的决策方式。决策方式主要分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或倾向于操作者自行决策。对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而言,买卖的时机以及购买何种证券对证券投资的效益起决定性的作用,也是投资决策的重要环节,应重点关注。

3、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实质性测试。

(l)财务核算。对于规模较大的证券投资,投资管理科一般配备现场操作人员与记账人员,对于当天的操作记录给予及时的记载,月终(或季终)将当月的交易资料汇总,交付财务部门,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小规模的投资,一般由操作人员将日常交易情况作简单的记录,月终汇总有关原始资料交财务部门,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该环节审计的重点是账务核算的合规性、正确性。财务部有无专人对投资部门提供的交易记录、原始资料进行详尽的审阅。核对,对投资收益的计算有无进行复核,验证其正确性。(2)财务管理环节的实质性测试。财务管理环节内控制度实质性测试,主要是资金管理和股票转托管管理。资金管理是指将公司的资金转入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证券保证金户头以及将保证金户头的资金转出或在不同证券公司营业部之间的互转情况。由于公司的资金往外转,一般涉及的管理人员较多,都有比较好的管理程序,抽查几笔即可,不做重点审计环节。审计重点应放在证券保证金户头的资金管理。

证券投资管理较好的公司,会与证券部签约,需有公司正式的资金调动委托书证券部方能办理公司保证金账户资金的变动。审计人员可要求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企业开户以来的资金变动清单,根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逐笔审查。例如:根据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的某公司资金变动的清单,审计人员发现该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大于公司账面记载的投资总额,有50万元资金来历不明。另外,从资金变动清单上还发现多次转出资金情况。经进一步查询得知该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有两部分来源:公司投资与职工集资。在投资尚处于亏损的状态下,公司分次认证券保证多户头提出60万元,用于归还职工本息,损害了公司利益。另外,保证金(或证券)在不同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之间转托管管理审计也十分重要,个别企业利用转托管的机会掩盖违纪行为。

例如:审计中发现某公司的证券对账单起初资料只有股票数量,审计人员马上意识到这不是该公司最初的证券投资保证金账户。经审计人员多方面做工作,该公司拿出了在A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交易清单,从此份清单看出,该公司曾分次提出资金,挪做他用,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另外,审计中对相关科目,特别是应收账款也应适当关注。笔者在工作中曾发现某公司归还客户应收账款50万元,账已结平。但凭证附件中无收款单位开出的收款收据,经进一步查询,该公司利用归还借款为掩护,挪用资金用于证券投资,逃避公司及上级部门的监督。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套牢,而债权人多次追讨未果,最后诉诸法庭,债务风险仍由公司承担。

第13篇

一、制定审计计划

计划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

l、被审单位证券投资的基本情况。主要指证券投资的机构设置、管理方法、经营政策、财务管理等。

2、审计目的。主要说明审计委托人及审计性质、预期结果等。

3、重要的会计问题及重点的审计环节。主要根据被审单位证券投资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价以及审计人员以往的审计经验来决定。

4、审计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小组人员分工等。

二、实施审计的程序

(一)了解证券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审计人员到达审计现场后,要对其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和评价。主要包括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关键环节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证券投资主要控制环节包括:机构设置、经营政策、财务核算与管理、考核、分配制度等几个方面。

(二)对内部控制环节进行实质性测试

l、机构设置的实质性测试。一般来讲,证券投资的机构设置与投资规模有必然的联系,规模较大的投资,设置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分管。这类企业将投资收益列为公司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经营。小规模的投资设投资小组或专人负责,由公司的某领导分管。这类企业将投资收益作为企业经济效益的补充,不可能投入相当大的人力、财力,很可能因疏于管理而出现漏洞。对机构设置的实质性测试主要通过向有关人员调查、审阅有关记录来证明相关人员是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经营政策遵循程度的实质性测试。经营政策指证券投资的决策方式。决策方式主要分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或倾向于操作者自行决策。对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而言,买卖的时机以及购买何种证券对证券投资的效益起决定性的作用,也是投资决策的重要环节,应重点关注。

3、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实质性测试。

(l)财务核算。对于规模较大的证券投资,投资管理科一般配备现场操作人员与记账人员,对于当天的操作记录给予及时的记载,月终(或季终)将当月的交易资料汇总,交付财务部门,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小规模的投资,一般由操作人员将日常交易情况作简单的记录,月终汇总有关原始资料交财务部门,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该环节审计的重点是账务核算的合规性、正确性。财务部有无专人对投资部门提供的交易记录、原始资料进行详尽的审阅。核对,对投资收益的计算有无进行复核,验证其正确性。(2)财务管理环节的实质性测试。财务管理环节内控制度实质性测试,主要是资金管理和股票转托管管理。资金管理是指将公司的资金转入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证券保证金户头以及将保证金户头的资金转出或在不同证券公司营业部之间的互转情况。由于公司的资金往外转,一般涉及的管理人员较多,都有比较好的管理程序,抽查几笔即可,不做重点审计环节。审计重点应放在证券保证金户头的资金管理。

证券投资管理较好的公司,会与证券部签约,需有公司正式的资金调动委托书证券部方能办理公司保证金账户资金的变动。审计人员可要求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企业开户以来的资金变动清单,根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逐笔审查。例如:根据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的某公司资金变动的清单,审计人员发现该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大于公司账面记载的投资总额,有50万元资金来历不明。另外,从资金变动清单上还发现多次转出资金情况。经进一步查询得知该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有两部分来源:公司投资与职工集资。在投资尚处于亏损的状态下,公司分次认证券保证多户头提出60万元,用于归还职工本息,损害了公司利益。另外,保证金(或证券)在不同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之间转托管管理审计也十分重要,个别企业利用转托管的机会掩盖违纪行为。

例如:审计中发现某公司的证券对账单起初资料只有股票数量,审计人员马上意识到这不是该公司最初的证券投资保证金账户。经审计人员多方面做工作,该公司拿出了在A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交易清单,从此份清单看出,该公司曾分次提出资金,挪做他用,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另外,审计中对相关科目,特别是应收账款也应适当关注。笔者在工作中曾发现某公司归还客户应收账款50万元,账已结平。但凭证附件中无收款单位开出的收款收据,经进一步查询,该公司利用归还借款为掩护,挪用资金用于证券投资,逃避公司及上级部门的监督。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套牢,而债权人多次追讨未果,最后诉诸法庭,债务风险仍由公司承担。

第14篇

一、“证券投资分析实训”课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课程时间太短

“证券投资分析实训”课程每周只有两小节课时,作为培养未来证券人才的投资分析能力的实训教学环节,这点时间实在是太少了。从金融专业历届毕业生的情况来看,大约三成的学生是到证券行业就业的,主要岗位为证券经纪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操盘手。三种岗位对学生证券投资分析能力要求的侧重点不同,需要分类学习和实训,这是一个庞大的体系。过少的课时无法满足实训的要求,就需要在后续的相关课程中补充,但这又会导致连续性不足的问题。

(二)课程模拟真实性不高

“证券投资分析实训”课程安排了模拟炒股的环节,这对于学生熟悉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锻炼学生的基本投资技术能力是很有帮助的。但证券投资毕竟是一门实战之学,由于学生在模拟投资中使用的是虚拟货币,投资成功或失败对其心理的触动不大,激励作用有限,这就难以磨炼他们的投资心态,而这对于以后的证券投资工作又是即为重要的。

(三)教学内容与证券市场对人才的要求之间的矛盾

目前“证券投资分析实训”教材和课程内容仍然受到传统考证教材体系的影响,主要包括“软件使用”、“基本分析”、“技术分析”等模块的内容,虽然可以让学生受到最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的训练,但与证券行业的工作内容相差甚远,这就导致了学生工作后感觉证券投资知识也懂了很多,但就是无法紧扣工作职责。

(四)教学场景与真实工作场景之间的差距

该课程传统的教学的教学流程一般是教师讲授内容,然后布置实训任务和作业由学生完成,最后教??点评。这种教学流程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反映证券行业的真实工作场景,如何弥补教学场景和真实工作场景之间的鸿沟是摆在教师面前的一大课题。

(五)师资素质有待提高

教师是教学质量提高和教学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目前高校里很多讲授证券实训课程的老师并没有在证券行业工作或实习过,有的老师甚至自己都没有过证券投资的经历,更谈不上什么丰富的实践经验,那么实训课程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二、校企合作模式下“证券投资分析实训”课程的教学目标

在建设应用型专业的背景下,企业和高校之间的合作和联系越来越深入。一方面,企业可以把高校的学生资源作为未来的优秀人力资源库和潜在客户群体。另一方面,高校可以把企业作为课程实训基地和学生实习就业基地。实行校企合作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合作企业在实践经验和实践场地方面的优势,是提高“证券投资分析实训”教学效果,解决“证券投资分析实训”教学问题的重要方向。

三、校企合作模式下“证券投资分析实训”课程的教学建议

(一)场景化教学

场景化教学指的是根据学生毕业后在证券行业的主要工作职责,在“证券投资分析实训”的教学中模拟工作场景,使学生在课堂上提前体验工作状态。比如,我们根据校企合作企业海通证券公司的建议,在课堂上模拟“证券经纪人”职位的工作场景,每组学生分别扮演营销经理、证券经纪人、证券分析师和客户经理的角色。首先是“晨会”的场景,由证券分析师为证券经纪人们解读最新的的大盘和个股行情,并由营销经理说明今天的营销任务和细节。然后是“营销”场景,由证券经纪人向客户介绍和推销本公司的服务。在场景化教学的过程中,同学们反应热烈,学习热情高涨,高效地熟悉了各个证券行业职位的工作内容。

(二)与证券公司合作举办模拟炒股大赛

在模拟炒股大赛中,由学校合作的证券公司提供比赛软件平台、奖品等条件,这样就给参加比赛的学生选手们以较大的激励,既能够提高投资技术,又能够磨炼心理素质,同时规避了实盘投资的风险。而比赛以合作证券公司冠名,通过比赛又扩大了公司在学生群体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因此是一个双赢的合作项目。

(三)定期邀请证券公司资深人士来校举办讲座

证券公司人员工作在市场的第一线,能够接受到职场和市场的第一手的信息。作为整体合作框架的一部分,定期邀请证券公司资深人士来校就证券市场的最新发展和投资理念等举办讲座,对于增强学生对证券市场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学习兴趣具有重要作用。

(四)证券公司来校开办精英培训班

精英培训班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参加的学生拿出一部分闲散资金在合作证券公司开立真实账户,在规定的时期内,由证券公司派员一对一辅导投资活动,并设立最大风险额度。另外参加精英培训班的学生毕业后到合作证券公司实习和就业具有优先权。报名的往往是对证券投资非常感兴趣的学生,实盘投资和一对一辅导能大大提高学生对真实投资活动的感知度和学习效率。

第15篇

摘要:

我国存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共同构成完整的商业基金体系。国内私募证券基金主要受到金融产品交易合约、低位买回低位卖出缺位机制、不完全开放资本的影响,以上基金运行手段共同维持证券基金管理与流转。本文主要探讨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通过分析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的差异,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优点与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定义分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筹资对象集中于小群体,专门面向小群体进行半公开性质的融资。小群体指的是那些熟悉私募证券投资流程、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群体,这些群体的私募证券投资不受国家投资制度的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群体较小,不能对社会所有群体开展融资工作,因此产生的利益也较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多种基金种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以公司上市与否作为筹资的标准,而是根据公司的证券数额作为筹资的指标。上市企业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与证券附加产品的投资,都可以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共同形成完整的投资基金体系。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风险投资基金,都属于非公开筹资的资金发展模式。而他们所筹集到的投资基金,也全部用于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活动中。在投资基金注入到非上市企业后,私募股权投资人会根据自己的意图展开公司的运作活动。在不断的管理运作中非上市企业的资产会成倍增长,在非上市企业成为上市企业后,私募股权投资人就会从公司撤出自己的投资资金。这种模式的投资一方面能够规避众多的股权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够使私募股权投资人获得最大的利益收入。这种投资的投资时间段,产生的效果较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注重稳健性投资,与海外对冲基金相比,它的投资策略相对保守、投资产生的利益较小。海外对冲基金主要定义为: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组织三者通过紧密的联合,运用对冲交易方式、高风险投资方式完成的金融基金投资活动。海外对冲基金运用金融杠杆体系作为基金投资的指导体系,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特点。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人具有复杂的身份特征,他们拥有着雄厚的资产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海外对冲基金投资者的流动资金至少要在数百万美元以上,他们的投资活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更高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作为主要的组织架构基金,他们主要通过设立投资平台吸引基金注册用户来获得收益,也就是通过吸纳高额资金来获得收益。海外对冲基金具有多种不同的投资策略,主要分为:宏观投资策略、市场趋势策略、重大事件变动策略、价值套利策略等。它们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全球政策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自身的投资策略。它们的主要投资对象为流动性强、交易量大的投资产品,这种产品会随着市场的变动产生不同幅度的波动。而海外对冲基金也会制定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大多数海外对冲基金投资机构都设有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国内证券市场相比于国外证券市场而言,缺乏良性的交易机制进行引导。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受基金法律的保护,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不存在多头交易机制;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想要转变为海外对冲基金,还存在着多方面的难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不存在股票选择权金融工具,所以其真正的融资渠道与融资范围非常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缺陷、基金法律的限制,都会阻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二、金融产品交易合约与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缺失

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抵御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也属于私募型证券基金,它与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着相同的投资方式与投资产品。但海外对冲基金最明显的特征是,它通过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来降低某一项投资产品所产生的风险。这种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能够有效规避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但目前我们所说的海外对冲基金,有一部分采用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其他的投资方式。但各种投资方式间可以进行自由的转换,非对冲投资方式可以转化为对冲投资方式,对冲投资方式也可以转化为非对冲投资方式。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运用,能够降低市场、国家政策等非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却不能降低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目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是稳定因素风险;而欧美发达国家的海外对冲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为非稳定因素风险。非稳定因素风险在海外对冲基金风险中占有75%的比例,而稳定因素风险只占有其中的25%。我国并未推行债券利率市场化,那些债券公司并不能享受与银行同等的待遇。因此债券利率的波动对我国居民与企业的影响较小,债券融资并不存在较大的收益或亏损状况,因此也不需要采用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予以支持。但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债券利率市场化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也会逐渐应用在我国的债券投资市场中。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存在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没有配备相应的多头交易机制。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入金融市场获得利润,不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产品股指下降的情况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依托其他的交易产品来获得相应的利润,也就不能规避稳定因素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而海外对冲基金由于采用多头交易的投资策略,它能够通过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来规避稳定因素所产生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统计分析表明:上世纪90年代至2000年间,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低于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而自从2000年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迅速上涨,成为全球投资基金的主要盈利产品。海外对冲基金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策略、投资喜好,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海外对冲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也有很多的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这些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不以规避稳定投资风险,作为主要的投资目的,而以稳健的投资收益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前提下,它无法利用多头交易投资方式进行金融投资;也不可能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策略,来规避存在的稳定投资风险。通过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分析,我们得出: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的稳定性,要低于国内普尔股票价格指数的债券利率;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也没有多头交易的对冲支持,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仍旧高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也就是说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所产生的波动更大。在稳定风险因素到来的时候,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到的影响更大。目前我国颁布新的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管理办法,针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不存在多头交易对冲工具的情况,进行制度上的开放与改革。自从国家推出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以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利用多头交易机制、盈亏相抵的对冲方式投资,将自身投资的股票、基金分布在不同的产品上。各种股票、基金的综合投资,能够缓冲单一投资投资所面临的稳定风险,私募证券投资也可以采用适当的投资策略规避稳定的投资风险。但目前针对私募债券投资基金的股指交易合同,还没有得到国家部门的批准,所以募债券投资基金只能通过融资其他债券,进行风险的规避。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落实,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演变。

三、不健全的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人、投资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私人投资、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钱物交易投资、技术交易投资等多种投资。钱物交易投资和技术投资的投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或者公司。通过双方的合同协定,合伙人可以投入物质资源、技术,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用资金来交换其他群体的物质资源与技术资本。合伙投资指的是多种投资人联合出资,以合伙人的形式对公司的发展进行管理的投资方式。投资公司投资指的是企业用投资资金建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对各种投资人的资本进行协调管理,对最终产生的收益协调分配。随着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的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通过都难以通过购买其他的融资产品,来降低自身融资的风险。对于个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投资人要想从银行获得相应的贷款,只能通过财产抵押的方式完成。但商业银行不接受个人财产抵押,只接受国有债券抵押的贷款。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的融资,银行只接受虚拟产品的抵押贷款,比如: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可以将公司所持有的期货、股票、股权抵押给银行,也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来获得相应的贷款。但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资人,大多都有足够的期货、股票、股权来支付给银行,他们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为高风险融资。因此我们得出:个人、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很难从银行手中获得想要的贷款投资,也不可能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对冲投资活动。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模仿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模式,从杠杆投资效应中获得巨额利润。

四、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由于我国内部资本市场并不是全部对外开放,因此国内资本投资人要想从境内获得资金,进行海外投资是非常困难的。而国内只有中外合资投资公司,具有海外资本投资资格。如今国内的海外资本投资,主要还是以银行部门、各种理财基金部门为主。若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取得国内基金准入资格,也不能进入海外资本投资市场进行投资活动。与此同时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投资是完全开放的,他们能够将开放的资本项目投入国际市场,国际市场也会回报给他们同样丰厚的经济利益。通过统计国际多头交易投资基金的种类,我们得出:全球宏观型多头交易投资基金、发展中国家多头交易投资基金规模,占全球多头交易投资基金的的30%以上;还有其他金额较小的多头交易投资基金充斥其中,一起构成海外资本投资的整体。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用于国内的金融投资活动,而且在金融市场发生不稳定波动的过程中,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同时他们的投资活动不受到国家基金法律的保护,法律的不稳定变动甚至会使他们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得出:我国内部市场的不完全开放制度,严重制约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海外扩张活动。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各种阻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因素也会发生改变。总而言之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环境正在逐渐好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在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转变。

五、结束语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着很多本身的缺点。投资活动相对保守、私募筹资的人数少、筹资的范围小,是制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内部因素。但与此同时国家的证券市场准入机制、证券投资的不完全开放制度,也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海外投资道路困难重重。因此我国基金投资制度的改革,是保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远发展的主要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