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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电工程 赶工索赔 工程管理
水电工程的建设往往具有大规模、高投入、周期长等特点。而水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由于不同的原因导致建设初期窝工以及建设后期赶工的情况,这其中的影响因素包括自然条件限制、施工方案调整、其他标段影响等。同时窝工和赶工的情况不像变更项目一样是显性因素,这就给赶工索赔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而,水电工程施工单位在进行赶工索赔时应当严格按照索赔程序以及原则进行,认真完成资料整理和索赔计算的工作,从而提高水电工程赶工索赔的管理水平。
一、水电工程赶工索赔的处理原则
(一)赶工索赔应当以订立的合同为基础
水电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了赶工索赔事件,应当认真研究订立的合同条款,以合同的内容为基础来进行赶工索赔事件的处理。
(二)赶工索赔管理应当注意资料的整理
在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注意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赶工索赔事件的资料一般包括索赔论证、承包人及发包人等提供的技术资料以及与进度问题相关的资料。对于施工建设开展的会议,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完成会议记录工作,并且在会议结束后,应取得与会者的签字或盖章,以此作为正规文档凭证。在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的记录施工日志,日志内容主要包括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指令以及施工人员的施工情况,同时还需要对每天的验收工作进行记录,确保施工中的业务往来文件能够完整准确的保存下来。一旦在施工现场出现突发事件,也需要认真的登记事件发生的时间以及事件的处理结果。而施工中聘用的施工人员及租用的设备应当列入清单,妥善保存。施工资料同时还应当涵盖在施工过程中耽误的工期,以及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的工程损失,这些导致施工成本增加的事项都应当认真登记,作为日后处理水电工程赶工索赔事件的有效依据。
(三)赶工索赔管理应当及时的进行索赔处理
一旦出现赶工索赔事件,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及时的进行处理。如果赶工索赔事件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就会直接耽误承包人的资金周转,从而对水电工程施工进度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通常将赶工索赔事件拖延到后期处理,都会造成索赔矛盾恶化的现象,这是因为赶工索赔事件较为复杂,往往与施工结算、责任承担、质量验收以及工程利息都有着密切的关系。赶工索赔的延误到后期处理常常会牵涉到大量的索赔文件以及说明资料,这些资料由于数量较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赶工索赔事件的处理难度。因而,对于赶工索赔事件的处理工作应当尽量及早处理,防止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二、水电工程赶工索赔的处理程序
如果发包人无法按照合同条款来履行个人的义务,那么造成的施工损失及承包人的损失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进行赶工索赔的处理程序主要分为七个步骤:
第一,承包人应当在损失产生后的28天之内告知工程师自己的索赔意向。
第二,承包人在告知工程师自己的索赔意向后,应当在28天之内提交自己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当详细记载赶工索赔的原由以及计算出的索赔经济损失,同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施工记录以及文件说明,证明赶工索赔的合理性。
第三,工程师被告知索赔意向后或者索赔报告送达后,应当在28天之内进行回复,如果工程师对索赔报告有不同的意见,应当提出让承包人提供更详细索赔证据的请求。
第四,如果工程师收到了索赔报告以及相关的证据文件,但未能在28天之内做出回复或者未提出让承包人提供更详细索赔证据的请求,那么就默认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该索赔事件。
第五,如果索赔事件未能被及时处理,导致索赔事件对后续施工产生了影响,那么承包人应当进行阶段性索赔处理,阶段性索赔处理的时间间隔一般是由工程师决定的,在进行阶段性索赔处理时,承包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索赔累计金额以及中期索赔的申请书,同时,在该索赔事件处理结束后28天之内,承包人应当及时的向工程师提供最终索赔报告,最终索赔报告主要包括最终计算的索赔金额、索赔事件的延续记录以及索赔事件相关的资料文件。
第六,当索赔申请报告以及最终索赔申请报告被送达至工程师后,工程师应当在42天之内完成审核工作,同时工程师需要和发包人以及承包人进行沟通,达成协调一致的决定,并在42天之内将索赔处理决定告知承包人。
第七,当索赔处理决定被送达至发包人以及承包人时,双方应当在14天之内将处理意见回复给工程师。如果发包人以及承包人能够认可工程师的决定,那么,赔偿的金额应当按照双方协议在付款证书中进行支付,而如果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中的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那么,任意一方都可以将索赔事件提交给争议调解组进行处理。
三、水电工程赶工索赔的资料整理以及费用计算
(一)赶工索赔的资料整理工作
在水电工程赶工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资料的收集以及整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赶工索赔事件的资料相当于法律程序中证据。施工承包方一定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明确了解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完成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二)赶工索赔费用的计算工作
水电工程赶工索赔费用的计算工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窝工费用计算,另一方面是赶工费用计算。窝工费用的计算方法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有详细的描述,同时窝工费用相比较于赶工费用,金额较少。例如:在施工过程中耽误的人工成本每24个小时计算为1个工作日,机械设备的窝工费用计算也和人工成本的计算相似,每24个小时计算为1个工作日,同时窝工费用的计算只记录在一类费用中。计算窝工费用时应当以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基础,通常施工单位会按照合同中记录好的计算方法和工程监理确认实际窝工时间,以此求出窝工费用。
而赶工费用通常会高出窝工费用,同时赶工费用的计算方法相比较于窝工费用的计算方法也更为复杂,因为赶工费用的计算方法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赶工费用的计算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赶工过程中增加人工费用的计算。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水电工程在赶工过程中势必会延长施工时间、提高劳动强度,这就会导致人工费用上升。人工赶工费用一般包括多种工人的加班费用。在法定节假日要求工人加班应当补偿工人3倍的工资,而在公休日加班则应当补偿工人2倍的工资,正常工作日的加班则应当补偿工人1.5倍的工资。
第二,赶工过程中增加设备费用的计算。在赶工过程中,承包人在加大人力投入的同时也会增加设备的投入。设备投入的增加必然会导致设备的磨损,从而会增加建筑设备修理费用,减少设备的使用寿命,这在无形中提高了水电工程的建设成本。通常设备费用包括投入设备需要向企业上缴的多种费用、建筑设备超负荷运转导致的设备损耗费用、与设备进退场相关的各项费用。相比于设备超负荷运转导致设备耗损的费用,进退场费用和购置设备的费用存在的争议较小。设备的耗损费用由于计算难度较大,因此往往存在争议。在实际计算中,建筑单位可以将实际投入设备的费用和中标时设备预计费用进行比较,从而对设备磨损程度进行分析,计算得出设备的磨损费用。
第三,赶工过程中增加材料费用的计算。由于发包人会提出在原有工期前完成施工任务的要求,因而,工程师往往会改变施工计划,提高施工进度。由于施工计划的改变,材料费用的投入也会增加。在计算材料费用的金额时,需要认真计算新增各种材料的数量,并调查现阶段的材料市场价格,同时也需要考虑相关的税率,保证材料费用计算结果准确科学。
第四,赶工过程中增加临建设施费用的计算。在赶工过程中,施工计划的变动必然会增加临建设施的数量,因而,建筑单位需要比对实际临建设施的费用与中标时临建设施的费用,从而得出赶工过程中增加的临建设施的费用。
第五,赶工过程中增加财务费用的计算。赶工需要加大资源的耗用,这必然会增加资金流量。但是在计算财务费用时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建设单位难以界定哪些资金投入是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而哪些财务费用又是在赶工过程中增加的。因此,建设单位一般会按照中标文件中规定的资金流量计算出相应的财务费用,再用计算结果与实际财务费用相比较,从而求出财务费用的增加量。
四、总结
水电工程常常会由于赶工导致施工成本增加,为了妥善的解决赶工索赔事件,相关部门应当明确职责,提高水电工程赶工索赔管理水平,从而保证施工工程能够顺利的完工。建设单位还应当有效的控制外在因素,使施工的工期安排能够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何洋.关于水利水电工程中赶工费用处理方式的探讨[C].中国水电顾问成都院2010青年管理论坛.2010.
[2]刘向松.水利水电工程赶工索赔阐述[J].湖南水利水电,2014(1):89-91.
成本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提供信息、参与管理,在不同层面又可分为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两个方面:①成本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为企业的整体经营目标服务的。②成本管理的具体目标可分为成本计算的目标和成本控制的目标。成本计算的目标是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成本信息,主要是用于经营管理;成本控制的目标则是降低成本水平。在保证一定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内部成本,实现持续性的成本节省。
2现状分析
中国水电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
2.1理论研究滞后
中国水电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理论研究与改革前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成本管理研究方面的系统性较差。传统成本管理方法的研究都是针对单个成本管理方法的,局限于企业内部,缺乏战略管理的思维。传统方法只注意生产过程的成本管理,忽视供应过程的成本管理;只注意投标后的成本管理,忽视投标前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生产要素合理组织的成本管理。
2.2观念落后
我国水电施工企业普遍存在成本管理观念落后的现象,表现在对成本管理的范围、目的及手段等方面的认识存在偏差。很多企业将成本管理的范围局限于企业内部甚至是生产过程;成本管理的目的局限于降低成本,较少从效益角度看成本的效用;降低成本的手段也主要依靠节约方式,没有应用成本效益原则。显然这些落后的观念已不能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环境。
2.3方法陈旧
虽然我国一些水电施工企业实行了先进成本管理方法,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整体上成本管理方法还是陈旧,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标准成本、计划成本和目标成本是目前成本与成本管理中较为流行的管理方法内容,但是先进的作业成本法、成本企划法在水电施工企业尚未得到推广。
2.4主体确立失误
长期以来,水电施工企业存在一种观念偏差,一说起成本管理,大家都认为那是经营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的事,把各车间、班组的职工只看作生产者,导致广大职工的成本意识淡漠。其实,成本管理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息息相关,大到整个施工组织方案的制定和决策,小到一个部件的加工工艺和工序的完成,无不存在着成本控制问题。无论是企业的决策者、部门领导、厂队领导还是处于生产第一线的普通员工,都应该树立成本管理意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成本管理。
综上所述,我国水电施工企业现有的成本管理已不能满足企业市场竞争的需要。这就必须改革、完善现有的成本管理系统。
3成本管理改革对策
3.1树立企业成本管理的系统观念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水电施工企业应首先树立成本的系统管理观念,将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视为一项系统工程,强调整体与全局,对企业成本管理的对象、内容、方法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研究。通过研究每种成本管理方法的本质及其适应的经济环境的特色,构建出本企业系统的成本管理方法体系。
3.2引入战略成本管理思想
在今天,水电施工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水电施工企业的生产模式从过去的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化;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企业开始重视制定竞争战略,并随时根据顾客需求与竞争者情况的变动,做出相应调整。这样就进入了战略成本管理阶段。战略成本管理应以企业的全局为对象,根据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而制定。战略成本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关注成本战略空间、过程、业绩,也可表述为“不同战略选择下如何组织成本管理”。将成本信息贯穿于战略管理整个循环过程之中,通过对企业成本结构、成本行为的全面了解、控制与改善,寻求长久的竞争优势。
3.3引入先进的成本管理方法和手段
3.3.1作业成本计算法
作业成本法是一种真正具有创新意义的成本计算方法,是适应当代高新科学技术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作业成本法对成本的看法是“不同目的下有不同成本”,它以顾客链为导向,以价值链为中心,对企业的“作业流程”进行根本、彻底的改造,强调协调企业内外部的关系,从企业整体出发,协调各部门、各环节的关系,要求企业物资供应、生产等环节的各项作业形成连续、同步的“作业流程”,消除一切不能增加价值的作业,使企业处于持续改善状态。作业成本计算法更加符合现实,其计算结果以更加精确的成本分解替代了成本分配。
3.3.2合理安排生产计划
对于水电施工企业成本控制来说,生产计划是关键。工程技术部门要根据合同总工期和节点工期的要求,合理安排年度计划和月计划,按月平均生产强度合理配备各种生产资源,力求在数量、结构上趋于合理。只有做到在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月计划的基础上均衡生产,科学配置资源,才可以避免由于资源配置过大,造成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工程材料等资源的窝工浪费;避免由于资源配置不足,造成整个计划工期和节点工期拖后,为实施赶工所增加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投入而引起的生产成本增加。因此,要节约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必须保证计划的严密性、科学性,合理配置生产资源。生产部门是月计划的执行者。生产部门首先将月计划分解成周计划,根据各施工单位性质下达施工任务;各施工单位再将周计划进一步细化分解成日计划、班计划,将计划落实到每一个人和班组。这样可以使每个作业人员清楚自己在计划时间内需要完成的作业内容、工作量,清楚单机进尺、加工量和单车出渣运输量,以保证计划按时完成。
3.3.3加强物资采购管理
工程材料是构成成本的主要因素,其价格高低对生产成本的影响很大。加强物资管理,对节约成本非常重要。物资采购管理应从以下主要方面考虑:
(1)计划采购。根据年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品种、数量要求进行采购,减少资金的占用量。
(2)物资采购采用货比三家,在保证材料质量和供货时间的前提下,选择最低报价。
(3)选择供应商时,直接找生产厂家,可以节约由于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中间供货渠道而增加的费用。
(4)采购管理关键是价格管理。一般情况下,钢材、水泥、柴油等构成工程成本的主要材料通常由甲方提供;二、三类材料,如电料、周转性材料、机械配件等,由施工单位自己采购。采购时随意性大,很难把握真正的材料价格,因此应每月、每季、每年进行物资采购情况进行公开,严格控制材料领用数量,实行限额领料,严禁浪费。
3.3.4加强机械设备使用管理
机械使用费是构成工程成本的第二大因素,节约工程成本,必须加强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设备管理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是:
(1)按年计划、月计划配备施工设备,分期、分批进场。因施工任务完成或施工任务不足而不再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及时退租,减少设备的租赁费;
(2)加强设备平时的维护保养,严禁带病作业,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3)按计划配置施工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劳动力的使用是构成工程成本的第三大因素,虽然其比重相对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较低,但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是通过劳动力来实现的。劳动力资源具有能动作用,只有管理好劳动力资源,才能提高劳动力、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的合理利用,降低工程成本。因此,劳动力的管理尤为重要,它是管理效果好坏的决定性因素,是成本管理的保证。
3.3.5加强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意识、合同管理,是压缩成本的另一重要途径。合同管理分内部合同管理和对外合同管理。内部合同管理指对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选择、合同单价的制订、合同会签及签订等的严格管理,合同签订后,生产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安排施工,及时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不按合同施工的施工队要及时整改,使其保证按合同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对外合同管理围绕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施工图纸进行,主要内容为加强索赔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及时编报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及时编制合同外新增项目预算,报监理审定,对于现场地质变化大、成本增加的项目,深入了解现场,编报单价变更报告。
3.3.6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工程结算是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预算成本货币转化的过程,是定额人、材、机等预算消耗的综合体现。经营结算人员应在结算之前通过经济分析指出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供企业领导对以后的生产经营进行调整。
3.4选择适当的成本控制方法
由于成本控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传统的能过差异分析进行的价值控制方法,也有利用技术革新、组织结构的协作制约功能的非价值控制方法。根据成本管理战略选择成本控制方法没有固定的模式,完全要依据企业的现实基础,考虑组织结构、企业文化、生产方式等而定。
3.5增强成本观念,实行全员成本管理
由于目前有不少的企业管理人员不考虑成本,因而他们对进行的设计、拟定的工艺、制订的计划、采取的措施及它们对成本的作用和影响心中无数。因此,加强成本管理,首要的工作在于提高广大员工对成本管理的认识,增强成本观念,贯彻“技术与经济结合、生产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向全体员工进行成本意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全员成本意识,变少数人的成本管理为全员的参与管理,努力在员工行为规范中引入一种内在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3.6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制度
水电施工企业应该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控制已不是传统的查弊和纠错,其内容涉及到企业治理机构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作为企业管理者以及为管理者提供信息服务、参与经营决策的人员,要在实现愿望的同时尽到自己的责任:一方面是增强法制意识;另一方面是增强道德自律意识,保持职业良知,实现企业经济目标和人的道德水准的双重提升。
3.7制定成本管理保障措施
目前国内水电施工企业成本管理保障措施是为了保证成本管理方法措施的有效性和成本管理方法措施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各种规范。制定成本管理保障措施主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业务处理与报告应遵循的程序和规范,以及通过对组织结构的设定、职能的划分与分工等,来保证组织内的各项活动按照有利于降低成本及有利于按成本管理的方式进行。
3.8优化整合作业层
国内水电施工企业原有的工作流程中既有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部分,也有不适应其发展的部分。企业必须对此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自身的竞争优势,确定企业的核心任务,撤销与此不相关的环节,减少不必要的层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机械化施工的程度愈来愈高;同时业主为了尽可能早地产生效益,一个工程的施工工期越来越短,参与施工的队伍越来越多。因此一个施工项目部不必“小而全”地设立组织机构,作业队可不必按照专业设立组织机构,能合则合,能兼则兼。对于施工企业的一个项目部来说内部的分工越精细,要求企业进行越高的协作管理,由此导致企业管理的协调成本过高。另外,过细的分工导致企业管理复杂化,不利于企业管理效率的提高,从而为企业带来一定的低效率成本,这也是企业管理费用增加的一个原因。由于分工层次及协作环节的增加,信息在企业中传递时间延长,不必要的停留环节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信息的损耗和失真;同时也增加了信息反馈的难度。这就可能使企业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加,导致企业管理的失误成本增加。
就针对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并且,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农业的发展起着非常深远的影响作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是保障我国农业持续稳产高产的基础,是国家惠及农业、农民最直接的手段。目前,我国农田水利工程事业不仅发展滞后,现有设施损毁也非常严重,工程效益难以发挥。通过对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加强维护管理的有效措施。
1.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问题
(1)资源浪费问题较严重。当前,由于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期间,工作人员没有给予工程建设后维护管理工作实施高度重视,加之没有足额征收农业用水费,导致在建成水利工程以后,维护管理经费不足,并且缺少监管机制,最终导致工程使用的过程中受到了破损,严重的影响水利工程利用效率,同时也影响了农业的发展速度[1]。
(2)工程维护与管理脱节。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角度,建设部门和运行部门属于不同的部门,两者进行不同的工作,两者之间的合作也很困难。众所周知,对于一个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而言,从建设到管理、直至投入使用都需要各个部门的统一协作,一起负责管理与维护工作。可是在实际工作中,维护与管理工作通常都是分给多个部门去执行,导致部门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系统,最终使得水利工程在建设后维护管理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使得农业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3)资金的投入相对短缺。现阶段,受到了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使得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无法被有效的落实。由于农田水利工程在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缺乏足够的资金做支撑,加之缺少新的投入机制,最终使得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实施受到了限制,管理工作也无法正常的实施,严重的影响目前农业的发展[2]。
(4)管理体系责任不够明确。目前,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已经承包给个体经营,在农田水利工程使用过程中,乡镇水利站本应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责职,但实际的情形是农民在使用的过程中只有需求却没有维护管理的积极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在产权不明确,个人和集体的权责不确定,资金投入相对比较小,维修费用比较大的情况下,无法配置专业维修管理人员。
2.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重要性
(1)是工程效益发挥的基础。在良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下,水利工程建筑能够将工程建设的目标充分的体现出来。在我国拥有较多数量的农田水利工程,这些农田水利工程规模比较小,投资也比较少,但是在效益的发挥方面却比较明显,水利工程的发展不仅能够为农业的收入提供保障,还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提升我国的水资源利用效率,使得农业发展更符合我国国情。实际上,在建设农田水利工程过程中,不仅仅能够树立我国政府的形象,还能够使得我国民生工程发展的更好,这也是我国节省能源的一个重要战略性工程[3]。
(2)是工程运行的重要保障。在水利工程发展方面,投入运行是其中重要同时也是关键性的环节,而维护管理也是保证工程能够正常运行的保障所在。众所周知,农田的水利工程在使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和阶段性,如农田的灌溉主要是一年对半使用,在防洪减涝方面甚至只使用几天,也有的几年才能够使用一次,这要求水利工程在暂停使用期间必须进行相应的维护管理工作。在农田水利工程方面,仅仅规划建设是远远不够的,如果那些已经建设好的水利工程还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与管理,那么一旦投入使用后极有可能在半年的时间内出现被损坏的现象。因此,只有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在维护管理方面加大监督与检查力度,才能够确保水利工程在长期使用中保持着良好的状态。
(3)是工程可持续发展的支撑。管理与维护关系到农田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季节性强,比如农田水稻的灌溉一般是半年在使用,半年在闲置的状态,防涝防洪设施可能只使用几天,有的几年都不会使用一次。根据农田水利工程这些使用的特点,我们必须做好管理与维护的工作,否则建设好的农田水利工程就会因为使用少,平时无人管理和维护导致损坏,不仅浪费国家资源,更会影响农田水利工程事业的良性发展。
3.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策略
(1)加大工程管理经费的投入。在农田水利工程建成以后,需要充分的落实管理资金,并且将工程质量和效果作为维护管理分类的依据,同时政府要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另外也可以通过市场投入机制,保证工程建设后能够有充足的资金作支撑。这样一来,能够有效的避免由于工程建设管理资金不充足出现严重的资源浪费现象。
(2)强化运行管理主体的作用。在水利工程建成以后,相关工作人员应该为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维护管理主体的落实创建良好的条件。管护主体得到落实以后,需要健全管理体制,并做好工程移交工作,建立相应的档案台账,明确管理维护范围,同时将维护管理责任充分的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身上,以确保水利工程能够更好的运行与发展。一般情况下,农田水利工程都是公益性的,因此,首先要明确产权,然后政府要保障集体和乡镇小工程的资金投入,更要明确责任,对于管理不善导致水利工程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进行惩处。
(3)拓宽管护经费的筹措渠道。由于当前农田水利工程在运行维护管理方面没有充足的经费作支撑,因此需要我国政府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依靠受益群众的力量充分的落实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于我国一些地区还有很多贫困的县存在,这就导致当地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中缺少资金保障,这导致维护管理工作不能有效的实施,因此多渠道筹措资金极为重要。另外,还需要健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当前我国很多地区的农田水利工程在管理方面工作还不到位,很多地区也没有重视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这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够保障水利工程正常的运行。
(4)全面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农田水利工程与农民利益密不可分,所以,有关部门要发动农民也参与到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护中来,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以激励他们参与管理与维护的积极性。国家应重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才的培养,建设一支具有专业化管护水平的团队,使他们能够承担起新时期农村水利管理与维护的重任。
4. 结语
总而言之,因为我国的水源分布相对来说不够均衡,治水和节约用水已成为农业用水头等大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与工程效益紧密相连,管理单位应提高服务意识和责任心,多做一些研究调查,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正常运行,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同时,管理人员还应不断提高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的水平,确保耕地灌溉可以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金的现象出现。
摘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工作底稿中对集团内部交易进行了抵消、合并处理,因此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了差异,应合理选择母子公司税率来确认或抵消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关键词 :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和所得税处理都是会计实务中相对复杂的业务,母子公司税率不一致时,所得税处理则更加复杂,下面我们就结合案例来分析一下母子公司税率不一致时所得税会计相关的合并处理。
一、内部应收应付款项所得税会计的合并抵消处理
本文中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乙公司本期财务报表应收账款中有3000 万元为应收甲公司账款,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100万元,乙公司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0万。甲公司财务报表中列示应付乙公司账款3100 万元。
(一)将内部债权债务和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抵消。
借:应付账款3100
贷:应收账款3100
借:应收账款100
贷:资产减值损失100
(二)独立纳税主体乙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应收账款计税基础为3100 万元,两者差额100 万元,形成当年暂时性差异。乙公司在其个别报表中一方面借记递所得税资产25(100*25%)万元,另一方面贷记所得税费用25万元。
从合并工作底稿看,随着内部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抵消,计提的坏账准备与资产减值的抵消,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收账款合并数为零,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因此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予以抵消。
借:所得税费用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
(三)综上所述,因计提坏账准备而抵消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税率是债权方的税率。
二、内部交易存货相关所得税会计的合并抵消处理
(一)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当年向乙公司销售商品6000 万元,该商品销售成本为4000 万元。甲公司利润表中列示的营业收入中有6000 万元,营业成本4000 万元。乙公司当年将该批内部购进商品对外销售了50%,另外50%则形成乙公司期末存货,即期末存货为3000 万元。
1.将内部销售收入与内部销售成本及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消。
借:营业收入6000
贷:营业成本6000
借:营业成本1000
贷:存货1000
2.独立纳税主体乙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计税基础为3000 万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从集团整体看,该存货的价值为3000-1000=2000万元,现存货所有者为乙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主体,计税基础是3000 万元,即整个集团的计税基础是3000 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为1000 万元(3000-2000)。在集团整体合并报表层面产生了该项暂时性差异,因此税率应按母公司税率,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50 万元(1000*15%),其抵消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50
贷:所得税费用150
(二)接上例,由于内部购进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预计可变现净值为2800 万元。乙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并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示。
1.从企业集团整体看,该存货的成本为2000 万元,其可变现净值为2800万元,未发生减值,则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乙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予以抵消。借:存货200
贷:资产减值损失200
2.独立纳税主体乙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为2800万元(3000-200),存货计税基础为3000 万元,两者差额200 万元,形成当年暂时性差异。乙公司在其个别报表中一方面借记递所得税资产50(200*25%)万元,另一方面贷记所得税费用50万元。
从集团整体看,存货没有发生减值,乙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也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要予以抵消。
借:所得税费用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0
(三)综上所述,因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按母公司税率计算,因存货跌价准备而抵消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存货所有方的税率计算。
三、内部交易固定资产所得税会计的合并抵消处理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于当年6月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乙公司,销售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500 万元,销售成本为1300 万元,均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乙公司将购进的1500 万元商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且该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当月投入使用,其折旧年限为五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一)将该内部交易固定资产相关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及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予以抵消。
借:营业收入1500
贷:营业成本1300
固定资产原价200
(二)将当年多计提的折旧予以抵消,多计提的折旧为200÷5÷2=20万元,抵消分录如下:
借:累计折旧20
贷:管理费用20
(三)独立纳税主体乙公司,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350 万元,计税基础=1350 万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从集团整体看,合并报表中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170 万元。现固定资产的所有者为乙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主体,其计税基础=1350 万元,也就是整个集团的计税基础。两者差额=-180万元,可以发现暂时性差异由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200)和多计提的折旧(20)两部分组成。在集团整体合并报表层面产生了该项暂时性差异,因此税率应按母公司税率,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7 万元(180*15%),其抵消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7
贷:所得税费用27
[关键词]水利工程;档案管理;信息化;监督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和验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竣工后的维护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针对水利工程跨越若干不同阶段的性质和不同技术人员参与工程的特征,任何纰漏都会给工程管理带来隐患,因此,如何真实反映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对水利工程的档案管理水平有效提升带来了挑战,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
一、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水平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涉及多个环节,且形成周期长,涉及领域广,这给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带来一系列难题,而造成目前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档案管理人员水平自身素质的原因,还有一些客观因素造成的难题,使得我国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水平都有待提升。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水平存在如下问题:
(一)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从总体上看,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和行政审批制的改革,档案管理制度也应该随着而改变,使得档案的内容、载体等更加合乎实际,但是现实中这项制度的建设明显滞后。一些单位的水利工程档案缺乏一定的业务指导,档案随着技术人员的变动而出现流失等问题,缺乏完整的管理体系。此外,档案管理部门的关系不清。档案管理职能机构在前期对管理工作的投入不够,而临时机构在后期的突击收集资料,这种随意性的开展工作的方式,影响了档案管理的标准性和质量。
(二)档案管理人员缺乏实践经验
水利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这决定了其档案管理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但是现实中档案管理人员缺乏一定的实践经验,对于档案接收移交过程中的整理不规范、内容缺项、纰漏不重视,使得档案管理未能有机结合起来,影响了档案的完整性。一些管理制度没有责成管理人员从头至尾的进行档案收集,而是临时的抽调工作人员,或者在工程建设后期才补充档案,对于档案管理在思想上的不重视,使得这项工作不规范,影响了档案的质量。
(三)档案管理手段落后
档案的价值在于后期的参考价值,而这对档案的管理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实中一些单位的档案管理手段仍然以手工操作和纸制存档为主,缺乏信息化的管理方式,使得水利工程档案缺少电子版,不利于档案的查阅保管,也不利于信息时代的档案检索,使得实际管理工作繁琐,分类混乱,影响了档案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档案管理监督力度不足
档案管理不仅要注重前期的收集和整理,还要注重后期的监督工作。因此,加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很有必要。但是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过于注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而忽视了对档案工作的监督,使得档案工作滞后于工程,缺乏同步性,对于一些档案的不规范问题未能及时纠正,导致问题的拖延,在工程完成后再去进行档案管理,已为时已晚,这影响了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若干提高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应该随着宏观体制环境的变革而变革。在微观视角,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内部管理激励机制,把管理工作的目标细化,列入年度考核中,从而使得档案管理人员重视从项目建设到工程结束整个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如此才能保证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具体的操作过程,可以采取分阶段收集和强制性收集的办法,明确档案管理的范围,使得管理人员能在第一时间收集到档案信息,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资料整理,使得档案管理工作趋于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通过培训和实践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仅需要通过培训来提高,更与实践经验密不可分。一支高素质队伍的建设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很有必要,为此,可以通过培训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使其熟悉现代化的档案管理的各项知识。另外可以使一部分管理人员参与到档案管理的实践工作中去,协助那些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进行工作的开展,积累实践经验,结合自身的理论知识,形成对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的新的认识与进一步思考,明白今后开展工作的方向与方法。
(三)建立现代化的档案管理制度
针对以往档案管理工作的不足,应该在此基础上引入现代化的档案管理手段,例如信息化管理,引进相关的管理技术和设备,以提升对于档案的查找和利用效率,在处理档案繁杂和数量多方面体现信息化管理的优势,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同时信息化管理还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交流,可以更大发挥水利工程档案的作用。此外还要制定统一的分类标准,完善档案的标准化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实现档案的编制、收集、整理、编目、保管,使得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得到提高。在引进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同时,还要注意对传统管理手段的完善,如配备档案管理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四)加强对于档案管理的监督力度
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对于施工周期长,工程复杂和涉及多个临时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监督工作在这样的环境下更显示出其意义。为此,应该加强对于施工现场资料员及其他施工部门的监督,随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进展情况,分阶段的检查和监督档案管理工作,避免原始档案资料的遗漏,掌握档案资料收集的主动性和真实性。通过监督工作,增强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约束力,进而有效达到不因人为因素导致档案流失和失真的现象,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
三、结束语
关键词:集团公司 企业所得税 税务管理成本
一、关于英国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合并纳税规定
(一)增值税合并纳税
处于共同控制(实质控制)下、注册地同在英国的公司可申请一个单独的增值税识别号,被视为一个单独的应纳税人。每一个集团成员各自的应缴应退增值税编制合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由指定的成员企业(母公司或其他成员企业)代表整个集团申报缴纳或申退集团合并增值税。集团纳税所有成员对合并应缴纳增值税承担连带责任。
在增值税集团纳税下,成员企业间的相互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成员企业间的应缴应退增值税额由指定成员企业在内部组织清算。
(二)关于所得税集团纳税
根据英国现行的所得税法,为方便计算合并应纳税所得额,英国允许将子公司的亏损在母公司的所得税中进行列支。适用的集团所得税纳税政策主要有两个。
一是集团合并纳税(Group Relief):母公司及所有其持拥有表决权股份75%及以上的子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纳税集团合并纳税。
二是按照股权比例合并纳税(Consortium Relief):对于持股不到75%的合营公司、但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子公司,并且任何一个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低于75%(并且至少70%以上股份为企业持有)的子公司,母公司有利润而合营子公司有亏损时,母公司可以将子公司亏损中自己按比例需承担的部分抵减母公司的盈利后再缴纳所得税;反之,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亏损中按比例抵减子公司的盈利后再缴纳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对象仅限于英国居民纳税企业,并且集团内部亏损弥补免税仅限于同一个税务年度的亏损,同时,其亏损额仅限于营业亏损,资产转让亏损不得在集团内部抵扣。
英国的合并纳税为损益列支型合并纳税,其核心不是为了控制或者调整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和避税行为,而是为了方便计算企业集团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征税过程相对简单。
二、对我们的启示
按照上述政策,对我们的意义在于,如有多项业务在英国需分别成立公司时,适合设立一个区域性的集团公司统一来投资,利用集团纳税的政策,将子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从而实现合理避税目的(同时需要满足“三层四级”的管理要求)。
实施合并纳税的目的,除了防止企业集团利用各成员之间的交易来规避纳税义务外,还可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保持税收中性。
允许具有共同控制实质的多个独立纳税人合并纳税,以真实反映企业集团作为一个经济整体的交易状况及纳税能力;集团纳税的施行减少了纳税申报单位,节省了征纳双方的成本,有利于行政简化;企业集团可通过集团纳税减少直接或间接的增值税成本,获取巨大的现金流利益并进行高效的架构组织。
【关键词】税收筹划;保险业;纳税人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二、保险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保险公司加强纳税筹划,是增强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纳税人)实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尤其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其所纳税收占其支出的比重较大,研究纳税筹划的意义更加重大。
1.有助于抑制自身自觉和不自觉的偷、逃税行为,树立诚实纳税人的良好形象。
2.有助于优化险种结构和经营方向。保险公司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险种结构和经营方向的优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赋,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险种结构合理和经营方向正确的道路上来。
3.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资金、成本和利润是公司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基本要素,节税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和利润的最佳效果,以达到公司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4.从长远和整体来看,节税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总量,所以进行税收筹划,既符合国家利益,又能增强公司实力。节税有利于公司,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实现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
三、保险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分析
(一)营业税筹划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税率为5%,节税的重点在营业额。主要有三种方式:应税项目定价、扩大免税项目、分保业务。下文将详细阐述各种方法的应用。
1.应税项目定价。当前,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正逐步走向市场化,也就是说在保险费率的确定越来越多地采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协议价格的方式。这样,就为财产保险公司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如果保险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就可降低应纳税额。而且在此同时,还可以向被保险人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财产保险公司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利益。
2.扩大免税项目。目前,财产保险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出口货运险种、养两业保险、开展保费到期返还投保人业务、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1)对于出口货运险而言,一方面加大投入,调动出口货运险展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加该险种的保费收入;另一方面通过条款的修订,扩大保障范围或增加附加险,从而在技术上促进出口信用险保费的增加。(2)对于种、养两业保险而言,随着入世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将得到较大的提高,届时种、养两业保险将有较大的开发空间。(3)开展财产、人身保险业务,且该项业务具有保费到期返还给投保人的特点。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营业额,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所以该笔业务的营业额为2900万元。(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2号文件,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分保业务。初保险业务的营业额为全部险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险后的余额。但分保人的营业税金由初保人代扣代缴。例如某保险公司为卫星发射业务提供保险,根据合同规年:发射失败,将赔偿2000万人民币。全部保险费收入为200万人民币。该保险公司以分保形式支付给另一保险公司保费100万元,否则此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2000000-1000000)×5%=50000(元), 代扣代缴分保人营业税为1000000×5%=50000(元)。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从纳税总额上仅次于营业税,且由于其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各项收支息息相关,特别是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内容是财产损失和责任风险,在经营上有其特殊性,所以搞好财产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筹划,体现了财产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水平,对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财产保险公司也是同样。
1.免于计入收入总额的纳税筹划。保险企业的下列项目,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在税前扣除:(1)手续费不超过8%据实扣除;(2)佣金不超过保费5%据实扣除;(3)按不超过营业收入5%业务宣传费据实扣除。开业不满3年的保险企业,按不超过营业收入0.9%的,据实扣除;(4)按不超过营业收入0.3%招待费据实扣除;(5)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6)各种保险赔款冲抵准备金不足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7)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等等。
2.扩大免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1)选择不同的股票长期投资核算方法进行税收规避、税收滞纳。这种办法的依据是:企业的股票长期投资的会计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在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是有影响的。由于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范围很窄,故该办法很少用到,但随着国家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投资范围的扩大,该办法将是一个可供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2)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了亏损弥补政策,这一条例适用于不同经济成份、不同经营组成形式的企业。但由于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基本都有盈利,所以都未从中得益。但随着竞争的加剧,某些年度发生亏损不可避免,那时候充分利用这条政策,可以为企业降低不少税收。
3.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筹划。(1)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2)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先征后返。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保财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雇员工资收入部分。(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捐赠抵减的纳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3)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采取由公司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虽然减少了雇员的收入,同时也减少了雇员的应纳税所得。比如,由公司提供通讯、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来抵顶一部分工资。对公司来说,开支并没有增多,利益无损;对雇员来说,这些通讯、交通等开支是纳税人的日常开支,若由纳税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2.支付给个人人的手续费部分。(1)分次申报纳税。支付给个人人的手续费属劳务报酬,按税法规定,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对个人人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支付手续费的数量,可以使个人人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其净收益增加。(2)同样可以适当采用对雇员的第(2)、(3)种办法。随着国家税收体制的完善和保险市场的健全,财产保险公司税收筹划将越来越成熟,将为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做出越来越大的贡献。
(四)企业组建形式中利用受控保险公司的税收筹划
受控保险公司是指一家工商企业集团建立起来的保险公司,承保本公司集团全部或部分风险事宜。如果这家从事保险的子公司只限于某公司业务的范围,它被称为纯粹的受控保险公司。如果它还向企业集团以外承担风险,便被称为广泛的受控保险公司。受控保险公司以一种特殊的身份替代了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般保险公司。除了经营目的外,税收目的也是着力追求的重要目标。
其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母公司或集团成员企业支付给受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通常允许在计征公司所得税中作为费用扣除。算总账便可得到一笔额外的税收利益。
其二,受控保险公司如果是设在低税负国家或者设在不征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保险费收入除了可以少征或免征所得税外,其税后所得如不及时汇回公司,一般还可以递延缴纳母公司的所得税。
当母公司遇到有关独立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所引起的保险成本问题时,可以在低税管辖区组建受控保险公司。在这以后,母公司从独立保险公司处购买保险单,而受控保险公司就母公司的保险单与独立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条款明确双方责任的比例分包关系。独立保险公司按受控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把母公司的保险费付给受控保险公司,后者按合同向前者支付税额不大的分包佣金。合同使母公司把支付给独立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从自己的所得中扣除,并且使受控保险公司在无税管辖区积聚保险所得,从而减轻了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
优势:(1)母公司把部分利润从高税管辖区转到无税管辖区,减轻了税收负担;(2)独立保险公司通过向受控保险公司再保险,减轻了自己的风险;(3)利用独立保险公司来转移税务部门对服务公司逃税的嫌疑。著名的荷兰飞利浦公司就是以这种形式将集团的部分利润转移到位于牙买加的金斯敦受控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杨文国.保险业财税操作与稽查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一、税法名称和纳税人的确定
随着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法人作为纳税人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方向。但是,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现代企业制度尚在形成过程中,如果以法人作为统一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势必将一部分由于制度的原因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造成税负不公和管理上的混乱。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仍应该把所有具备明确的营利性质且有所得收入的单位(区别于自然人和合伙人),都纳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范围,而不论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对于税法名称的确定,由于现在任何一种名称都不能完全准确地涵盖所有的纳税主体,所以关键是要对所选用的概念作出符合实际的、全面准确的解释。
二、税基与税率的确立
“宽税基,低税率”是当今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也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如何拓宽税基,确定合理统一的税负水平,一直是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争论的焦点。
(一)税基的规范
对于所得税来说,扩大税基一般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将更多类型的所得纳入应税所得;二是取消或减少各种减免项目、扣除项目以及税式支出项目。就我国而言,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准确界定应税收入,合理确定扣除标准;二是规范、限制税收优惠。
收入和费用是确定所得税的基础,而二者的确定又直接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为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法规规定不尽一致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两税合一”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应考虑税收成本原则,尽可能缩小二者之间的差距,以减少纳税人的麻烦,方便税收征管;另一方面,应建立规范的税前法定扣除制度,明确规定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标准,以强化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以及扣除标准的修订,应考虑我国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并适应市场经济下企业发展的要求。
(二)税率的选择
税率总体水平的确定应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一是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的税负水平。因为国际上公司所得税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相对水平,是促使资本在国际间流动的重要因素。就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其税负水平大致在30%~40%之间。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税率也大多不超过30%。因此,从吸引外资、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的角度考虑,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宜高于30%。
二是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水平。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都是33%,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内资企业实际负担水平在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负担水平仅为15%。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差很大。笔者认为,统一后的税率应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大体相当较为适宜。
三是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幅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会对财政造成一定的压力。但是,在我国当前仍以流转税为主,适当地、合理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是可行的。况且,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是在整体税制改革的框架内进行。通过各税种间的协调运作,财政是可以承受的。另一方面,税率的确定应该顾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合考虑,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略高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目的在于为合理的税收优惠规定提供一定的空间。建议税率定在25%~28%之间比较合适。
三、税收优惠的设置
首先,应该按照wto的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税收优惠应由过去的“身份型”向“行为型”转变,做到同一经济范围内的相同经济行为享受的政策待遇要一致,不能设置歧视性税收优惠规定。对本国法人和涉外法人在税收待遇上应一视同仁,使内外资企业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为导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把资金引导到能够提高工业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投资项目,以及农业、能源、交通、环保、重要原材料等投资项目上来。对西部实施适当的区域性优惠是必要的,但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的治税思想也应该冲破旧框框和旧体制的约束。对西部的税收优惠不能再简单地走从前东部优惠的老路,而应把改善投资环境,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作为制定政策的基点。事实上,税收在
促进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应体现在整体税制改革的深化中,如增值税的转型和资源税的完善都将有利于西部经济的发展。
再次,变直接减免为主,为间接优惠为主。所得税的优惠不能限于降低税率、减免税额,更多的应采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尤其对科技发展设置的税收优惠应体现间接优惠为主的原则。这样既可以防止税收收入的大幅度下降,又立足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保障了政策的实效。
四、税款归属的划分
一、税法名称和纳税人的确定
随着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法人作为纳税人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方向。但是,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现代企业制度尚在形成过程中,如果以法人作为统一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势必将一部分由于制度的原因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造成税负不公和管理上的混乱。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仍应该把所有具备明确的营利性质且有所得收入的单位(区别于自然人和合伙人),都纳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范围,而不论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对于税法名称的确定,由于现在任何一种名称都不能完全准确地涵盖所有的纳税主体,所以关键是要对所选用的概念作出符合实际的、全面准确的解释。
二、税基与税率的确立
“宽税基,低税率”是当今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也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如何拓宽税基,确定合理统一的税负水平,一直是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争论的焦点。
(一)税基的规范
对于所得税来说,扩大税基一般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将更多类型的所得纳入应税所得;二是取消或减少各种减免项目、扣除项目以及税式支出项目。就我国而言,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准确界定应税收入,合理确定扣除标准;二是规范、限制税收优惠。
收入和费用是确定所得税的基础,而二者的确定又直接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为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法规规定不尽一致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两税合一”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应考虑税收成本原则,尽可能缩小二者之间的差距,以减少纳税人的麻烦,方便税收征管;另一方面,应建立规范的税前法定扣除制度,明确规定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标准,以强化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以及扣除标准的修订,应考虑我国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并适应市场经济下企业发展的要求。
(二)税率的选择
税率总体水平的确定应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一是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的税负水平。因为国际上公司所得税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相对水平,是促使资本在国际间流动的重要因素。就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其税负水平大致在30%~40%之间。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税率也大多不超过30%。因此,从吸引外资、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的角度考虑,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宜高于30%。
二是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水平。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都是33%,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内资企业实际负担水平在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负担水平仅为15%。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差很大。笔者认为,统一后的税率应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大体相当较为适宜。
三是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幅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会对财政造成一定的压力。但是,在我国当前仍以流转税为主,适当地、合理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是可行的。况且,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是在整体税制改革的框架内进行。通过各税种间的协调运作,财政是可以承受的。另一方面,税率的确定应该顾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合考虑,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略高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目的在于为合理的税收优惠规定提供一定的空间。建议税率定在25%~28%之间比较合适。
三、税收优惠的设置
首先,应该按照wto的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税收优惠应由过去的“身份型”向“行为型”转变,做到同一经济范围内的相同经济行为享受的政策待遇要一致,不能设置歧视性税收优惠规定。对本国法人和涉外法人在税收待遇上应一视同仁,使内外资企业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为导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把资金引导到能够提高工业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投资项目,以及农业、能源、交通、环保、重要原材料等投资项目上来。对西部实施适当的区域性优惠是必要的,但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的治税思想也应该冲破旧框框和旧体制的约束。对西部的税收优惠不能再简单地走从前东部优惠的老路,而应把改善投资环境,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作为制定政策的基点。事实上,税收在
促进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应体现在整体税制改革的深化中,如增值税的转型和资源税的完善都将有利于西部经济的发展。
再次,变直接减免为主,为间接优惠为主。所得税的优惠不能限于降低税率、减免税额,更多的应采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尤其对科技发展设置的税收优惠应体现间接优惠为主的原则。这样既可以防止税收收入的大幅度下降,又立足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保障了政策的实效。
四、税款归属的划分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经济体,已经建成了全球最具领先特征、也最复杂的税收体系。尽管美国税收体系的复杂性已经给美国经济主体造成了众多额外负担和遵从成本,但其税制设计理念和思想及其众多具体规定还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与借鉴的。本文试图从企业税的角度进行中美两国税制对比,期望借此对完善与优化我国企业税制提供一些思考和帮助。
二、中美企业税制比较
1.税收范围和结构比较。
美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的指导思想,在纳税事项的范围上采取的是单列举法,除明确不予征税的事项外,一切收入都要征税,非左即右,覆盖面无限。美国税收中与企业有关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特殊行为消费税、资源税、关税等,其中社会保障税相当于我国的社会保险,特殊行为消费税相当于我国的销售税。美国企业税与我国企业税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没有设置增值税,这是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最大缺陷,导致税制复杂、重复征税严重等,这一缺陷美国政府早已意识到,但迫于改革资金成本和社会成本巨大而迟迟没有推出。与美国相比,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本着简化税制、促进公平的原则,逐步建成了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复税模式。在纳税事项的范围规定方面,我国采取的是双列举法,既列举征税项目,又列举免税项目,目的是为了更加明确范围,但实际上由于列举项目的有限性,反而给执行者和遵从者以权力寻租和偷税、漏税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在税种设置上,我国税收中与企业相关的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资源税、关税等。与美国相比,我国没有设置社会保障税,但企业负担和代扣代缴的社保基金与其性质相似;单设了增值税以避免企业在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管理和遵从成本也较低。
2.税制结构与企业税收的地位比较。
美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的税制,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较轻。2010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税之和占税收收入总额的82%,而公司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只有9%。如果算上州和地方的税收,公司所得税占全美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只有4.6%。与个人税收相比,企业税收在美国整体税制中的地位较低且有逐渐缩小的趋势。与美国不同,我国采用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2013年我国税收总额为11.05万亿元,其中流转税(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收入总额为5.69万亿元,占比51.5%,企业所得税占比20%,其他税(主要包括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大部分通过企业征收)占比22%,与企业相关的税收在我国整体税收中的占有绝对主导的地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占比是美国的2倍以上,且近几年有进一步扩大趋势;中国的消费税占比是美国的特殊行为消费税的近3倍。总之,美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个人,占比超过62%,企业贡献较小;而中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企业,占比超过90%,个人贡献较小。
3.中美企业所得税基本内涵比较。
企业所得税是中美税制中真正可比的企业税负,其比较研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1)历史演进及名义税率比较。二战后,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率一直维持在52%的高位。随着肯尼迪减税方案的提出,国会于1964年批准将该税率降至46%。1986年里根政府将企业所得税率大幅下调到34%。目前美国实行从15%到35%的八级累进税制,最高边际税率为35%。中国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是通过上收企业利润方式实现税收功能的。1980年针对三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0%,但可以享受“两减三免”优惠政策;外商独资企业实行从20%到50%的五级累进,实行若干减免优惠政策后实际的税率为15%~30%。1983年,我国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了“利改税”的改革:国有企业的税率定为55%;集体企业实行从10%到55%的八级累进税制。此后,不同所有制企业所得税率不同,内外资企业“内高外低”的局面维持了20多年。1994年,我国统一了三资企业的所得税率至33%。2008年,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终于统一为25%,小微企业优惠5%至20%,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由此可见,对企业所得减税是一种历史潮流,中美两国的企业所得税都经历了由高到低的减税过程,目前美国的最高名义边际税率(35%)高于中国的最高名义税率(25%)十个百分点。
(2)征收税基及减免政策比较。中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均是企业收入减去直接成本,都允许对企业的某些经济行为进行减免或抵扣,但两国对扣除项的折旧处理上有较大不同,美国允许企业加速折旧扣除,而中国仅允许企业进行直线折旧扣除。此外,两国允许抵免的范围有较大差异。有些项两国均允许抵免,如针对小微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企业研发费用、控制污染和节能环保设备的费用等。但各具特色的差别化抵免项占比更多,其中美国特色的抵免项有:公司雇佣人员达到“目标”人数,可享受税收抵免;1936年前建造的历史建筑和非居民建筑的重要修复费用;出口销售公司;经济贫困的地区企业;跨国公司(集团);美国境内制造企业等。而中国特色的抵免项有:持有超过12个月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安置残疾人员等的工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0%;民族自治地区企业等。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上述抵免项的设置反映了中美两国不同的政策目标。美国政府高度关注就业,对雇佣人员多、出口、制造和贫困地区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都是保就业的重要举措;对跨国公司和企业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直接造就了全球数量最多的世界500强企业;对环境和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的优惠政策反映了其可持续发展的执政理念。而中国政府非常强调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具有很强的“国家主导建设”的特色;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反映了国家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导向;对民族自治地区和残疾人进行税收倾斜则更多地出于国家安全和稳定的考虑。
(3)实际税率和税收负担比较。虽然美国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较高(35%),但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率较低,2009年美国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率只有12.1%(Wikipedia),不到最高名义税率的一半,美国1947年~2011年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率见图1和图2。2011年,中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22.7%,外资企业为20.46%,与最高名义税率相差不大。中国企业所得税占GDP的比大大高于美国,且有逐渐上升的趋势。综上,美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不到名义税率的50%,而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接近名义税率的90%。中国企业所得税占GDP的比是美国的2倍~3倍。
(4)征税管辖权比较。美国对企业所得实行所得来源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三权并用,而中国仅对前两种实行管辖。因此美国政府将美国公司全球所得和外国公司美国所得都纳入征收范围,对公司注册地和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地均予强调;而中国政府将居民企业全球所得和非居民企业中国所得纳入征收范围,侧重强调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地。双方的实际差别在于:美国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公司在中国完税后仍需向美国交税,但在中国缴税部分可以抵免;而中国公司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在美国完税后无需向中国交税。
4.税收征管成效比较。
经过近百年的演变,美国的税收征管体制已经相当完善。首先,税收管理普遍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程度比较高。其次,税务审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高。由于美国律师、会计师数量足够多且专业化程度高,一般企业和居民都是通过这些社会性组织进行申报和纳税。第三,美国税务部门采取的是典型的“执法服务型”体制,高度的以法治税,以法治税是税收的本质要求,美国政府对一些企业违反税法事项开出巨额罚单的案例屡见不鲜,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个人来说,一旦发生税收违法被罚事件,轻者损失巨大,重者倒闭破产,违法成本极高。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税收征管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税收执法不严和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等弱点,企业违法成本较低,企业有意、无意的偷、漏税情况时有发生。
三、进一步推进我国企业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1.适度降低我国企业实际税收负担、放水养鱼。
一般情况下,税率越高,政府的税收就越多;但税率的提高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减少,收入减少,即税基减小,反而可能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2000年~2002年以及2007年~2009年两段时间内,美国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率均大幅下降,而这两次税率急将都立刻带动企业的利润的急升,最终美国政府的税收收入不降反升。根据美国经济学家拉弗的理论,目前美国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率应该处于最优税率附近。中国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率是美国的2倍左右,尽管两国的国情差距较大,具有不同的最优税率,但美国的实例给我们以很好的启发:中国企业目前超过20%的实际税率是否有可能过高?如果确实如此,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的实际税率就有可能给企业减负的同时增加政府的税收,实现典型的帕累托改进。
2.分步推进,优化税种。
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当前国情和实际的,一是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虽然较快,但人均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加上居民的纳税意识淡薄,如推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无法保证充足的税收;二是所得税征收管理比较复杂,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以商品流转为主体进行从价征收简单明了,无论是对生产、流通环节还是最终消费者来说,都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美国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市场经济体系成熟决定了其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这种情况下,照搬美国的经验显然并不明智。从充分发挥政府、企业、个人等市场经济参与各方的积极性,更好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角度,我国税制结构的现实优化应该由间接税为主向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过渡,实现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合理搭配,简化公平、低税轻负。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我们可以看出,1994年四大流转税曾占到了税收收入的72.9%,之后占比逐年下降,2013年该比例降为51.5%。下一步可通过优化合并税种进一步降低该比例,具体的改革建议如下:
(1)营业税优化。目前,美国税制设置中没有营业税。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税种,2013年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6%。如果国家能增加其他的直接税税源(如房产税等)而相应降低间接税的比例,取消或降低营业税应是首要选择。而营业税优化的具体路径有二:一是合并营业税和增值税。我国自2012年1月开始在上海试行7个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2013年8月扩充到全国范围,并扩大行业试点,目前交通运输业已经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下一步将在建筑业推行增值税。从理论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营业税占比应该有明显下降,增值税占比应有明显上升。但根据上述图4,近年来营业税和增值税总的占比呈明显下降趋势,但营业税占比并无降低,反而是增值税占比在逐步降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效果并未显现。二是借鉴美国销售税的设置方式,变营业税为销售税,对于生产终端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可将税收的征收时间从生产环节延后到销售环节。这样做的好处是政府可以通过延迟收税为企业减负,此外营业税是对所有生产出来的产品征税,而销售税是对销售出去的产品征税,显然前者的税基大于后者。
(2)增值税优化。一是要推动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允许企业对所有外购货物都能实行凭票抵扣,提高企业对固定资产和新兴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二是适度提高地方在央地增值税分配中的分享比例,更好地匹配事权与财权。
(3)消费税优化。如上说述,我国消费税占全部税收的比例是美国的近3倍。而如果从消费税与国民总收入的比来看,美国2007年的比例为0.6%,而中国为7.5%。究其原因,是中国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更宽:美国的特殊行为消费税仅对汽柴油、烟酒、航空机票、轮胎、卡车等征税;而中国除上述科目外,还对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珠宝、化妆品征收消费税。两国最大的差别在于,中国将大部分奢侈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反应了我国对奢侈品消费的政策引导。目前,我国对化妆品的消费税率为30%,对汽车的消费税率为1%~40%,对高档手表的税率为20%。但任何政策都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国民财富积累阶段,通过对包括小汽车在内的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鼓励国民更多地储蓄而不是高消费,并将储蓄资金更多地投入国家建设,确实起到了人民财富积累和国家整体发展的效果。但新时期,国民经济需要更多的消费拉动,同时国民积累也具备了一定的消费实力。当前,小汽车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人们对于各种高档商品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如适度缩小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降低部分奢侈品的消费税率,就很有可能大幅增加这方面的消费,在扩大消费的同时,消费税总额不一定降低,还有可能增加。事实上,由于国内的高税率,中国国内的许多奢侈品潜在消费转向海外,2012年我国海外的奢侈品消费达到1836亿元。
3.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做到以法治税,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均衡。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筹划;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经营活动涉及资金量大、投资周期长、资金回笼慢,作为国家经济建设重要支撑力量的房地产行业当前正面临着市场的考验。提高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能力无疑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房地产企业是纳税大户产业,据统计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的20%用于交各种税费,在房地产企业税负中25%为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最大的税种之一,做好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一、所得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的重要意义
税务筹划是在税法和其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务筹划手段,对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筹划和谋略,最大限度地获取“节税”的税收利益。所得税是税收重要组成部分,还有一定的比重。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和“偷税”,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目的性、筹划性、专业性和风险性。所得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有重要意义。
(一)合理的所得税筹划使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是房地产企业资本运作的主要特点。一方面,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能缓解企业所得税清算时间,增加企业周转的资金量,减少现金流压力,扩大企业资金运作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历来备受有关部门关注,而且国内所得税管理越来越规范化。提前合理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可以保障企业依法纳税,规避税务风险。
(二)所得税税务筹划是提升房地产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当前市场竞争已经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发展正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未来房地产企业的盈利空间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的影响下将越来越窄。向管理要效益将是房地产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所得税税务筹划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而且是可以直接为企业带来效益的。所得税税务筹划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将提升房地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是房地产企业必须重视并积极实践的重要管理内容。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正是企业所得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发展有着积极影响力,企业所得税筹划备受国内房地产企业欢迎,但从国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现状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认识不够
首先,国内房地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重心还是以地产开发及销售为主,对企业经营利润的重视往往导致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忽视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受其影响,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投入的人力和物力都是不够的,导致税务筹划显有成绩,越来越不被重视。其次,在国内还有很多的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对税务筹划理解不够,分不清什么是“税务筹划”什么是“偷税漏税“。有的企业甚至偷换概念,借“税务筹划”之名行“偷税漏税”之实,最后税务稽查的结果是补缴欠税款、缴纳税款延期滞纳金、罚款。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缺乏专业性
税务筹划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专业过硬的税务筹划人员缺乏。房地产企业涉及的财务工作量非常大,开展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更加需要既懂财务又懂房地产开发流程的相关人员。国内很多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都感叹高级财务人才匮乏,受其影响,一些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出现了税务筹划思路不清晰、目标不明确的问题,缺乏税务筹划的大局意识和整体意识。税务筹划的方法不熟练也是当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暴露出的问题。对一些具体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不熟练,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导致所得税税务筹划状况百出,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做好国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策略
做好国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确保房地产企业未来能走更远的有效措施。现以A集团股份公司的所得税税务筹划为例,结合本人多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对当前国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内部建设
A集团股份公司是一家集合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房地产上市股份制企业,在全国多个区域设有子公司。A公司非常重视企业管理层的培训,通过学习帮助管理层对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和安全性有充分的认识,引起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对税务筹划工作的支持,保障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人力、物力的支持和投入。同时,A公司还加大投入建立一支高效的税务筹划专业团队,提升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能力。不断加强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适合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体系,明确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成立税务筹划统筹部门,对所得税这样的重要税种的税务筹划指定专业人员专门负责,实现系统与细节筹划的科学管理和统筹。为调动员工积极性,还建立相关考评机制,通过绩效考评评估确保财务人员的工作热情与工作责任心。以上内部环境的建设为A公司的税务筹划有效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完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体系
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从收入、成本、其他费用、其他行为四个方面构建所得税筹划体系。收入方面常用的所得税筹划手法为“纳税期递延法”的税务筹划方法。例如:A公司通过对同一项目分期开发合理规划施工工期,分期预售,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地方税务局对房地产企业预计计税毛利率和实际计税毛利率的有关规定,实现前期少交所得税后期多交所得税的目标。这种税务筹划处理所交所得税的金额没有变,但为企业争取到了资金时间价值,减轻了企业前期的资金压力。成本方面A企业常用的筹划方法通常采用预估成本的税务筹划方法。即通过预估确认成本让前期的所得额降低,后面的所得额增加,虽然整体所得额不变,但起到延迟缴纳所得税作用。其他费用方面,待摊费用、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等都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纳税额度,及时核算、分期取得发票、按照税法规定的限额标准来指导企业经营活动等等都是税务筹划过程中要慎重处理的。如A公司在西北某区域的同一开发片区有多家子公司,共享公共配套,捐赠西北某大学教育基金会款项由其中一家当年结转收入最多的子公司支出。其他行为主要是通过成立公司转移利润、亏损弥补、会计处理行为、借款行为的税务筹划方法。例如:A公司成立的物业公司盈利情况不太理想,但通过一定会计处理将房地产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物业公司却起到节税筹划作用。借款方面,借贷行为是房地产企业经常面临的。国税发[2006]3号规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前后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基于此规定,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过程中设立了借款警戒线的预警标准,由集团资金部统借统筹,根据需要为各子公司筹得资金,科学指导企业的经营活动。结合A公司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成功经验,建议所得税税务筹划系统建设要合法合理,系统要完善全面,同时还要兼顾各个税务筹划方面的相互影响,使税务筹划系统科学有效。
四、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涉及资金量大,同时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也非常多,重视并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对提升房地产企业整体的税务筹划水平有重要意义。同时,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也是比较容易有成效的税务筹划。结合房地产企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房地产所得税筹划,构建一套完善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体系,并重视企业内部税务筹划环境的打造,相信在广大财会人员还有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共同的努力下一定能实现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管理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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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和税制改革受世界经济影响,已经历了几次较大的变革。进入新世纪,各国税收管理、税制改革与发展的主流是:降税率减负担;扩税基减优惠;简手续强管理。每次改革都起始于发达国家,继而在发展中国家引起反响,而入世则促使双方日益朝着同一方向发展。事实上,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税收管理在决定高效税收体制方面的关键作用,以及在宏观经济平衡方面的重要作用,税收行政改革历来是关注焦点。目前,发展中国家日益认识到,税收政策要与行政管理能力吻合,没有相应的管理变革,政策变化不会产生预期效果;良好的税收管理既能实现尽可能多的税入,又能使管理高效和实现税收合作,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提高国家福利水平有决定意义。
为适应国际经济趋势和推动国内经济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其中,拉丁美洲和东盟诸国家积极努力,应该说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20世纪60年代伊始,拉美国家企图借助新兴的计算机技术解决税政效率,但由于税制设计复杂,税率档次过细,税收优惠减免繁杂,偷税逃税现象严重,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到了70年代,随着城市发展和经济交易扩大,经济行为日趋规范,对公共设施和公共管理在质量上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们开始认识到单纯依靠电子技术远远不够,而必须围绕税制结构合理化和税收管理现代化进行改革;进入80年代,在高额外债和宏观经济动荡的双重压力下,这些国家逐步走上了配套性的税收管理改革的轨道。与此同时,东盟一些国家鉴于旧税制不能有效利用资源,在行政运作上失之公平,不仅难以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也难以通过税收来弥补持续扩大的预算赤字的问题,先后进行改革,以期建立更加公平、有效和简便的税收管理体系和制度。结果是,这些发展中国家在改善税管质量上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阿根廷成功地进行税收结构改革以后,已转而全面检查和调整税收管理工作,获得日益增长的税入回报。
据统计,1989年到1990年,阿根廷税入占GDP的比例由13%上升为20%,其中,至少有1/3的增长应源于税政改善;墨西哥经过改革,税收结构已出现显著性变化;巴西从20世纪80年代至现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调整税制结构、强化税收管理的改革措施,使税制趋于合理。实践表明,在适合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效率可在相对短的时期内显著提高,而且,随税收管理状况的明显好转,在降低过高税率以及对不同纳税群体实行更加适当征税的同时,可以增加税收并有效减少社会不公现象。
当然,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问题丛生以及通货膨胀影响税收管理效率等问题,许多发展中国家税收管理改革仍任重道远。
二、改革途径
税收管理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改变行政管理资源分配,大力进行结构重组,积极利用外部资源优势,以及采取新的技术手段等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税入。
在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宪法是征税、用税的根本依据。完善的税收立法是税收管理基本权力的来源。宪法集中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除非有例外规定,任何人不得免除纳税义务,也不得任意增设或变更纳税义务;二是征税必须经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在法律授权下进行,否则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征税;三是税收的使用必须严格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所以,许多国家都依法治税,推动公民诚信纳税。巴西通过法律建立税种、颁行重大举税措施、规范各级税收管理权限、限制税收减免权力滥用等。墨西哥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雇员最低月工资收入的4倍,达到起征点的人要根据月收入额纳税。这里有两类情况,一类是每月有固定薪水的职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和公司的合同职工等,他们都有固定的工资账户,政府或企业每月都会按其收入从其账户上自动扣除应缴额。另一类是自由职业者,包括企业主、医生、律师、出租车司机等,其月收入并不固定,所以税务部门对他们的监管和审查比较严格,要求每月或每两个月都要申报纳税,并对其申报单进行抽查,详细审核各类单据,防止偷税逃税行为。墨西哥法律对偷逃税者处罚严厉,罚金有时甚至超过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连续逃税数月,罚金将以每月20%的速度递增;如果发现伪造单据等严重违法行为,罚金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60%至90%;偷逃税情况特别严重者,还将接受司法调查,甚至坐牢。当然,墨西哥法律规定,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帮助纳税人申报纳税,但绝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但会计师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尽量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额,这不属于非法行为,不影响纳税人的信誉。
在发展中国家,一个共同性制约因素就是缺乏税政资源,由此产生的后果是税管人员不足,高薪吸引高质人才能力较差,甚至不能满足税管基本工作条件,如办公空间和计算机等。因而,税政改革战略必须着眼于现有资源的优化组合,把有限资源从非生产性任务投向更富有生产力的工作上。所以,一些国家进行税政部门内部重组,划出“特殊单位”来处理主要纳税人的申报和纳税事务。多数情况下,60%或70%的税入源于1%的纳税大户(如大企业),因此,保证他们按时申报和缴纳至关重要。与此同时,他们也很注重其他纳税人,维护中小企业的税收合作,保证税收总量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在改革过程中,他们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使税收管理更有秩序和效率。通常,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的通胀问题,如何保证这一时期的税收成为征管的重点。在改革中,他们采取了降低征收时滞对收入影响的方法:(1)建立预付制。20世纪70至80年代,拉美国家普遍采用预付制征收商业企业所得税。(2)缩短评定期和纳税期,提高纳税频率。20世纪70年代中期,智利的大企业每两周必须预缴一次增值税。1987-1988年间,乌拉圭增值税纳税期缩短了将近60天。还有一些国家的每月缴税周期从20天缩短到15天甚至7天。(3)税款支付指数化,即在计算税款时,计账单位不用法定偿付手段,而用一种可根据一些指数如消费物价指数等进行调整的财政或税务计量单位。20多年来,巴西一直实行的是按通货膨胀调整的税制,由通货膨胀导致的税收调整已成为税收文化中的一部分。1979年到1987年,墨西哥主要通过缩短公司税的预付期和纳税期来增加税收,1987年后也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
税管改革能否成功,简单易行是重要因素。一方面,要简化程序,如删除税收申报书中多余的信息要求,合并申报和支付单据等,使税管集中到主要事务上来:(1)方便合作,即为纳税人下达明确的指令,绘制易懂的表格,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信息,改善服务质量。(2)监理合作,即开设和维持纳税人活期账户,建立覆盖最终极纳税人和税收人(如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设立快速管理程序来查询和追踪未申报者及其税收拖欠。墨西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纳税信用体系,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一般都有详细记录,作为对其信用考察的基本依据。纳税人信用良好,社会各部门都会为其生活和经营提供方便,否则,生活和经营都会遇到麻烦。(3)制止不合作,即建立查询责任和有效运用惩罚。司法程序和司法机构也为实施税法和运用惩罚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对小额纳税人实行复合管理。在实施增值税时,最棘手的是小额纳税人的征收工作。不同国家按简化管理原则,分别采取了不同办法。在墨西哥,凡是年销售收入不超过年最低工资7倍或者资产不超过年最低工资15倍的纳税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向购买者收取增值税,但其前提是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智利注重使每个纳税人进入增值税体系,并采取了简化管理办法:一是将小额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只要其对增值税的申报和计算方法比较熟悉,可自愿作为一般纳税人。二是根据小额纳税人月销售情况,将其分为5个纳税等级,每个等级从低到高算出不同的销售税额,从而确定小额纳税人应纳税额;以平均销售额不超过20个纳税单位的为小额纳税人,并应到税务机关专门登记,否则视为一般纳税人。三是对一些不易监管的小额纳税人,如零售商贩、小规模粮食生产者等,由与其购销活动直接联系的企业代扣代缴,税率适当优惠。简言之,最好的办法是综合运用这些措施,帮助纳税人依法纳税,查询不合作者,惩罚不纳税者,推动税收由“低度合作”走向“高度合作”。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问题较多,主要是纳税手续繁琐复杂,管理方法较为落后,税制税率也繁杂多变,使税务管理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在巴西,一个突出的现象是税源大量流失,如1986年至1988年间,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渐趋下降,分别为23.86%、21.41%、19.35%.所以许多国家企图以实现计算机化为契机,变革税收管理。确实,利用计算机技术能使税政管理更有效率。从2000年起,墨西哥税务部门开始鼓励和推广网上纳税,纳税人只要在财政部办的有关网站上下载相关软件和表格,就可以通过电子单据进行申报纳税。然而,实践表明,单纯以计算机化来改善税政管理状况和提高征税能力的办法很难奏效,成功的税政改革不仅涉及到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而且必须伴随着重组税管基本要素,即重构制度和理顺程序等。
许多国家都实行严格的稽查制度,按照审计人员手册、凭借其审计资格及独立工作权限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其中,主要措施就是建立纳税人单一注册制,包括姓名、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应纳税种,目的是打击偷逃税活动。一些国家为了便于核对各种信息,把税码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一致起来,使所有部门都用同一税码识别同一纳税人。智利从1960年起花3年时间建立了税号制度,规定任何买卖都要在发票上注明当事人的税号。然而,按照GDP计算出增值税税基,乘上税率后得出估算税额,并与实际征收税额比较,根据其差额估算偷逃税情况。最后,稽查人员通过计算机对当事人进行直接检查。另外一个主要措施是加强税收审计。一些拉美国家由于生产与收入高度集中,审计活动主要针对纳税大户进行,但由此而来的是中小纳税人偷逃税情况严重。1979至1982年,智利等国改变审计策略,把中小纳税人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使增值税收入增加了56%,其中,大额纳税人增加了17%,中等纳税人增加了87%,小额纳税人增加了186%.值得指出的是,在严格的避税经济学中,纳税人不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即构成偷税漏税。具有相同性质的问题是,在发展中国家,人们不能保证所有税收官员或代征税款单位是诚实负责的。有人指出,当开征新税和提高税率时,“效率损失”,即部分税入没有进入国库而是流入税务官员或单位的腰包,不会引起明显变化。为此,巴西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对税务系统内违法违章人员进行处置;对银行和纳税人,则依一定程序令其补税,或课以50%至150%罚款及相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者,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问题是发展中国家税管改革必须加以考虑并解决的。
三、经验探讨
发展中国家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摸索出一些共同办法,其中主要有:(1)降低税率,减轻税负。泰国将最高一级所得税税率由65%降为55%;新加坡也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税率。(2)扩大税基,保证税收。为保证税制改革成功,保证原有财政收入水平,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各国在降低税率、减轻税负的同时,采取了扩大税基的办法。(3)调整税种结构,简化征税制度,加强稽征管理。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合并税种,一些中美洲国家对25个税种中的20个进行了合并,申报表由过去的125张减少为1张。同时,各国在税制改革中建立了严格的税收登记制度,在管理办法上推行征、管、查三分离,实现征管手段电脑化。为堵塞税收漏洞,各国都严格稽查,严厉惩罚。
在改革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改革有若干值得参考经验:(1)获得决策层、管理层的强有力的政治支持,乃至拥有某些程度的政治技巧是税收管理改革成败的关键。实践证明,即使是最好的改革战略,若没有强烈的政治愿望,也是注定要失败的。管理人员必须采取必要步骤,获得上级部门的全力政治支持,才能改善税收管理状况。只有获得这些保证和支持,好的改革设计和努力才能最终实现。(2)制定税收政策和实施管理改革战略时,必须明确应当优先考虑和安排的并有相应资源的重点工作,这是税管改革能否成功的前提条件。没有任何一种改革战略能适用于所有国家或一切条件,应从本国的实际出发。(3)简化税收体制,确保税制在发展中国家的“低度合作”的环境中便于操作和有效应用,这是税管改革的基本条件。在很大程度上,许多拉美国家税改成功直接归因于简化行政体系和明晰政策。(4)强化税政管理力度,有效控制纳税人和纳税环节。为了加强税征,各国普遍实行了所得税预扣制度。目前,预扣法不仅覆盖了传统的税目,如工资、利息和股息红利,而且涵盖了各种专业费和租金。预扣是所得税征缴成功的重要因素,然而事实表明,如果税政管理不能有效控制预扣人和纳税人,预扣本身的作用是很弱的。所以,税政管理必须监督和控制预扣人将所得税预扣额如数上缴财政部门,必须核对所得税已经被扣除代缴时,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是否能够很好地抵偿其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税收合作水平方面存在着广泛差异,这不仅体现在纳税人对税收和政府的态度上,而且表现为各国税政的效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这些态度和效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对偷税漏税的察觉程度,对税收结构公正性、复杂性和稳定性及其运作的认识程度,对政府行为价值的理解程度,以及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等。
四、存在问题
近年来,许多专家或学者,包括经济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重点是偷税漏税和税收合作问题,如为什么和什么时候纳税人照章纳税或不纳税,什么影响各种惩罚,诱导会对纳税人行为产生什么影响等。但总的说来,由于发展中国家有着极为不同的税管环境,包括管理范围、交易功能,上述探索同发展中国家亟需解决的问题关联不够。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对税收官员的分析研究,包括审计行为、调查欺诈行为、决策规则及其依据、可信度和有效性等。这个问题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非常突出,政府缺乏对税收官员的日益监控。因此,严格控制现金管理,密切监督税收官员搜集和应用的信息,应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税务官员的责任可以得到改善,如通过职能分解,充分利用银行和预扣人进行检查与核实,同时通过内部设立的系统,建立系统的监控和评价体系等,对税务官员进行有效管理。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税务资料只有税入量而没有来源以及由于法律和制度变化引致的损益情况,这为制定税管改革战略带来很大困难。总的来看,所缺乏的主要信息是:(1)详细的行政管理资源使用分类细目。(2)行政管理资源使用反馈。(3)税征标的信息。为此,税务人员和有关专家要密切合作建设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使计算机化的信息有用且有实效,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一、基本状况
二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和税制改革受世界经济影响,已经历了几次较大的变革。进入新世纪,各国税收管理、税制改革与发展的主流是:降税率减负担;扩税基减优惠;简手续强管理。每次改革都起始于发达国家,继而在发展中国家引起反响,而入世则促使双方日益朝着同一方向发展。事实上,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税收管理在决定高效税收体制方面的关键作用,以及在宏观经济平衡方面的重要作用,税收行政改革历来是关注焦点。目前,发展中国家日益认识到,税收政策要与行政管理能力吻合,没有相应的管理变革,政策变化不会产生预期效果;良好的税收管理既能实现尽可能多的税入,又能使管理高效和实现税收合作,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提高国家福利水平有决定意义。
为适应国际经济趋势和推动国内经济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其中,拉丁美洲和东盟诸国家积极努力,应该说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20世纪60年代伊始,拉美国家企图借助新兴的计算机技术解决税政效率,但由于税制设计复杂,税率档次过细,税收优惠减免繁杂,偷税逃税现象严重,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到了70年代,随着城市发展和经济交易扩大,经济行为日趋规范,对公共设施和公共管理在质量上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们开始认识到单纯依靠电子技术远远不够,而必须围绕税制结构合理化和税收管理现代化进行改革;进入80年代,在高额外债和宏观经济动荡的双重压力下,这些国家逐步走上了配套性的税收管理改革的轨道。与此同时,东盟一些国家鉴于旧税制不能有效利用资源,在行政运作上失之公平,不仅难以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也难以通过税收来弥补持续扩大的预算赤字的问题,先后进行改革,以期建立更加公平、有效和简便的税收管理体系和制度。结果是,这些发展中国家在改善税管质量上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阿根廷成功地进行税收结构改革以后,已转而全面检查和调整税收管理工作,获得日益增长的税入回报。
据统计,1989年到1990年,阿根廷税入占gdp的比例由13%上升为20%,其中,至少有1/3的增长应源于税政改善;墨西哥经过改革,税收结构已出现显著性变化;巴西从20世纪80年代至现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调整税制结构、强化税收管理的改革措施,使税制趋于合理。实践表明,在适合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效率可在相对短的时期内显著提高,而且,随税收管理状况的明显好转,在降低过高税率以及对不同纳税群体实行更加适当征税的同时,可以增加税收并有效减少社会不公现象。
当然,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问题丛生以及通货膨胀影响税收管理效率等问题,许多发展中国家税收管理改革仍任重道远。
二、改革途径
税收管理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改变行政管理资源分配,大力进行结构重组,积极利用外部资源优势,以及采取新的技术手段等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税入。
在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宪法是征税、用税的根本依据。完善的税收立法是税收管理基本权力的来源。宪法集中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除非有例外规定,任何人不得免除纳税义务,也不得任意增设或变更纳税义务;二是征税必须经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在法律授权下进行,否则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征税;三是税收的使用必须严格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所以,许多国家都依法治税,推动公民诚信纳税。巴西通过法律建立税种、颁行重大举税措施、规范各级税收管理权限、限制税收减免权力滥用等。墨西哥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雇员最低月工资收入的4倍,达到起征点的人要根据月收入额纳税。这里有两类情况,一类是每月有固定薪水的职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和公司的合同职工等,他们都有固定的工资账户,政府或企业每月都会按其收入从其账户上自动扣除应缴额。另一类是自由职业者,包括企业主、医生、律师、出租车司机等,其月收入并不固定,所以税务部门对他们的监管和审查比较严格,要求每月或每两个月都要申报纳税,并对其申报单进行抽查,详细审核各类单据,防止偷税逃税行为。墨西哥法律对偷逃税者处罚严厉,罚金有时甚至超过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连续逃税数月,罚金将以每月20%的速度递增;如果发现伪造单据等严重违法行为,罚金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60%至90%;偷逃税情况特别严重者,还将接受司法调查,甚至坐牢。当然,墨西哥法律规定,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帮助纳税人申报纳税,但绝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但会计师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尽量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额,这不属于非法行为,不影响纳税人的信誉。
在发展中国家,一个共同性制约因素就是缺乏税政资源,由此产生的后果是税管人员不足,高薪吸引高质人才能力较差,甚至不能满足税管基本工作条件,如办公空间和计算机等。因而,税政改革战略必须着眼于现有资源的优化组合,把有限资源从非生产性任务投向更富有生产力的工作上。所以,一些国家进行税政部门内部重组,划出“特殊单位”来处理主要纳税人的申报和纳税事务。多数情况下,60%或70%的税入源于1%的纳税大户(如大企业),因此,保证他们按时申报和缴纳至关重要。与此同时,他们也很注重其他纳税人,维护中小企业的税收合作,保证税收总量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在改革过程中,他们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使税收管理更有秩序和效率。通常,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的通胀问题,如何保证这一时期的税收成为征管的重点。在改革中,他们采取了降低征收时滞对收入影响的方法:(1)建立预付制。20世纪70至80年代,拉美国家普遍采用预付制征收商业企业所得税。(2)缩短评定期和纳税期,提高纳税频率。20世纪70年代中期,智利的大企业每两周必须预缴一次增值税。1987-1988年间,乌拉圭增值税纳税期缩短了将近60天。还有一些国家的每月缴税周期从20天缩短到15天甚至7天。(3)税款支付指数化,即在计算税款时,计账单位不用法定偿付手段,而用一种可根据一些指数如消费物价指数等进行调整的财政或税务计量单位。20多年来,巴西一直实行的是按通货膨胀调整的税制,由通货膨胀导致的税收调整已成为税收文化中的一部分。1979年到1987年,墨西哥主要通过缩短公司税的预付期和纳税期来增加税收,1987年后也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
税管改革能否成功,简单易行是重要因素。一方面,要简化程序,如删除税收申报书中多余的信息要求,合并申报和支付单据等,使税管集中到主要事务上来:(1)方便合作,即为纳税人下达明确的指令,绘制易懂的表格,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信息,改善服务质量。(2)监理合作,即开设和维持纳税人活期账户,建立覆盖最终极纳税人和税收人(如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设立快速管理程序来查询和追踪未申报者及其税收拖欠。墨西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纳税信用体系,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一般都有详细记录,作为对其信用考察的基本依据。纳税人信用良好,社会各部门都会为其生活和经营提供方便,否则,生活和经营都会遇到麻烦。(3)制止不合作,即建立查询责任和有效运用惩罚。司法程序和司法机构也为实施税法和运用惩罚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对小额纳税人实行复合管理。在实施增值税时,最棘手的是小额纳税人的征收工作。不同国家按简化管理原则,分别采取了不同办法。在墨西哥,凡是年销售收入不超过年最低工资7倍或者资产不超过年最低工资15倍的纳税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向购买者收取增值税,但其前提是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智利注重使每个纳税人进入增值税体系,并采取了简化管理办法:一是将小额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只要其对增值税的申报和计算方法比较熟悉,可自愿作为一般纳税人。二是根据小额纳税人月销售情况,将其分为5个纳税等级,每个等级从低到高算出不同的销售税额,从而确定小额纳税人应纳税额;以平均销售额不超过20个纳税单位的为小额纳税人,并应到税务机关专门登记,否则视为一般纳税人。三是对一些不易监管的小额纳税人,如零售商贩、小规模粮食生产者等,由与其购销活动直接联系的企业代扣代缴,税率适当优惠。简言之,最好的办法是综合运用这些措施,帮助纳税人依法纳税,查询不合作者,惩罚不纳税者,推动税收由“低度合作”走向“高度合作”。
发展
许多国家都实行严格的稽查制度,按照审计人员手册、凭借其审计资格及独立工作权限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其中,主要措施就是建立纳税人单一注册制,包括姓名、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应纳税种,目的是打击偷逃税活动。一些国家为了便于核对各种信息,把税码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一致起来,使所有部门都用同一税码识别同一纳税人。智利从1960年起花3年时间建立了税号制度,规定任何买卖都要在发票上注明当事人的税号。然而,按照gdp计算出增值税税基,乘上税率后得出估算税额,并与实际征收税额比较,根据其差额估算偷逃税情况。最后,稽查人员通过计算机对当事人进行直接检查。另外一个主要措施是加强税收审计。一些拉美国家由于生产与收入高度集中,审计活动主要针对纳税大户进行,但由此而来的是中小纳税人偷逃税情况严重。1979至1982年,智利等国改变审计策略,把中小纳税人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使增值税收入增加了56%,其中,大额纳税人增加了17%,中等纳税人增加了87%,小额纳税人增加了186%.值得指出的是,在严格的避税经济学中,纳税人不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即构成偷税漏税。具有相同性质的问题是,在发展中国家,人们不能保证所有税收官员或代征税款单位是诚实负责的。有人指出,当开征新税和提高税率时,“效率损失”,即部分税入没有进入国库而是流入税务官员或单位的腰包,不会引起明显变化。为此,巴西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对税务系统内违法违章人员进行处置;对银行和纳税人,则依一定程序令其补税,或课以50%至150%罚款及相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者,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问题是发展中国家税管改革必须加以考虑并解决的。
三、经验探讨
发展中国家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摸索出一些共同办法,其中主要有:(1)降低税率,减轻税负。泰国将最高一级所得税税率由65%降为55%;新加坡也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税率。(2)扩大税基,保证税收。为保证税制改革成功,保证原有财政收入水平,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各国在降低税率、减轻税负的同时,采取了扩大税基的办法。(3)调整税种结构,简化征税制度,加强稽征管理。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合并税种,一些中美洲国家对25个税种中的20个进行了合并,申报表由过去的125张减少为1张。同时,各国在税制改革中建立了严格的税收登记制度,在管理办法上推行征、管、查三分离,实现征管手段电脑化。为堵塞税收漏洞,各国都严格稽查,严厉惩罚。
在改革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改革有若干值得参考经验:(1)获得决策层、管理层的强有力的政治支持,乃至拥有某些程度的政治技巧是税收管理改革成败的关键。实践证明,即使是最好的改革战略,若没有强烈的政治愿望,也是注定要失败的。管理人员必须采取必要步骤,获得上级部门的全力政治支持,才能改善税收管理状况。只有获得这些保证和支持,好的改革设计和努力才能最终实现。(2)制定税收政策和实施管理改革战略时,必须明确应当优先考虑和安排的并有相应资源的重点工作,这是税管改革能否成功的前提条件。没有任何一种改革战略能适用于所有国家或一切条件,应从本国的实际出发。(3)简化税收体制,确保税制在发展中国家的“低度合作”的环境中便于操作和有效应用,这是税管改革的基本条件。在很大程度上,许多拉美国家税改成功直接归因于简化行政体系和明晰政策。(4)强化税政管理力度,有效控制纳税人和纳税环节。为了加强税征,各国普遍实行了所得税预扣制度。目前,预扣法不仅覆盖了传统的税目,如工资、利息和股息红利,而且涵盖了各种专业费和租金。预扣是所得税征缴成功的重要因素,然而事实表明,如果税政管理不能有效控制预扣人和纳税人,预扣本身的作用是很弱的。所以,税政管理必须监督和控制预扣人将所得税预扣额如数上缴财政部门,必须核对所得税已经被扣除代缴时,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是否能够很好地抵偿其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税收合作水平方面存在着广泛差异,这不仅体现在纳税人对税收和政府的态度上,而且表现为各国税政的效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这些态度和效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对偷税漏税的察觉程度,对税收结构公正性、复杂性和稳定性及其运作的认识程度,对政府行为价值的理解程度,以及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等。
四、存在问题
近年来,许多专家或学者,包括经济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重点是偷税漏税和税收合作问题,如为什么和什么时候纳税人照章纳税或不纳税,什么影响各种惩罚,诱导会对纳税人行为产生什么影响等。但总的说来,由于发展中国家有着极为不同的税管环境,包括管理范围、交易功能,上述探索同发展中国家亟需解决的问题关联不够。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对税收官员的分析研究,包括审计行为、调查欺诈行为、决策规则及其依据、可信度和有效性等。这个问题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非常突出,政府缺乏对税收官员的日益监控。因此,严格控制现金管理,密切监督税收官员搜集和应用的信息,应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税务官员的责任可以得到改善,如通过职能分解,充分利用银行和预扣人进行检查与核实,同时通过内部设立的系统,建立系统的监控和评价体系等,对税务官员进行有效管理。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税务资料只有税入量而没有来源以及由于法律和制度变化引致的损益情况,这为制定税管改革战略带来很大困难。总的来看,所缺乏的主要信息是:(1)详细的行政管理资源使用分类细目。(2)行政管理资源使用反馈。(3)税征标的信息。为此,税务人员和有关专家要密切合作建设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使计算机化的信息有用且有实效,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一、共享税设置现状
从国际上来看,有的国家设置共享税,有的国家不设置。目前,采用专享税形式的国家有法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德国实行按比例分成的共享税;美国则按照共享税源、分率分征的方式建立独立的中央税与地方税体系。我国在分税制改革中,大体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但目前我国共享税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共享税设置过多。在我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均为共享税,甚至本应属于地方固定收人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也带有收人分成的痕迹。
2、共享税设置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不应该设置为共享税的税种设置为共享税。如增值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主要是从兼顾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经济利益出发,但增值税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密切,而税基流动性很大,作为共享税存在税负转移问题,会导致地区间税基与税源的争夺。又如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收人再分配的重要工具,从其税种性质与功能来讲应该划归中央。又如资源税作为共享税也存在着不少弊端。资源税作为共享税不利于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自然生态的保护和环境治理、不利于打破传统的自然经济观念、不利于地区间的公平竞争等。又如证券交易税作为共享税有失公平。证券交易税来自全国,而受益的只有中央与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共享税设置的不规范还表现在共享税的设置不是根据税种的性质、事权与财权相对等的原则,而更多考虑的是中央与地方财力的划分。如按照行业、所有制形式和重要性(是否重点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等标准设置共享税。
3、共享税中中央所占比重过大。中央共享比例过大削弱了地方可支付财力和地方政府的职能作用,挫伤了地方政府和地税部门的积极性,而且打破了分税制改革中建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平衡格局,不利于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完善。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应建立在充足税源,税收体系健全的基础之上。我国财政体制的现状是地方税收体系尚不健全,但同时存在大量的预算外资金,共享税中中央所占比重过大也导致地方预算外资金的扩张。
二、共享税设置必要性
共享税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对中央与地方税收比例的调解,一般来说不可设置过多,否则会造成中央与地方税收征管上的恶性博弈、影响中央与地方的税源和税收体系。共享税设置的必要性取决于在按照事权与财权原则划分中央与地方税种后,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在当前的税收收入条件下,若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作为中央专享税,其他税收作为地方专享税,中央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例为70%左右。若加上预算外收入资金,中央税收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60%左右。相对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理想度来说,可以将上述税种作为中央专享税并且不设置共享税;但相对于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收比例而言,在地方税系尚未健全的前提条件下,若不设置共享税将导致地方税收收入的大量减少,见表一。所以在当前形式下,设置适当的共享税是合理的;但长远来看,只要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初次划分能够达到财政的分配平衡,就没有必要设置共享税。
三、现行分税制下共享税的设置
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一方面要考虑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度,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各税种的性质与功能,使税种的功能与各级政府的职能相一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度决定了是否需要设置共享税以及共享税的分配比例;税种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了采用什么税种作为共享税。对于前一个方面,已在第二部分进行了阐述。下面着重对采用何种税种作为共享税进行讨论。
一、共享税设置现状
从国际上来看,有的国家设置共享税,有的国家不设置。目前,采用专享税形式的国家有法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德国实行按比例分成的共享税;美国则按照共享税源、分率分征的方式建立独立的中央税与地方税体系。我国在分税制改革中,大体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但目前我国共享税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共享税设置过多。在我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均为共享税,甚至本应属于地方固定收人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也带有收人分成的痕迹。
2、共享税设置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不应该设置为共享税的税种设置为共享税。如增值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主要是从兼顾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经济利益出发,但增值税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密切,而税基流动性很大,作为共享税存在税负转移问题,会导致地区间税基与税源的争夺。又如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收人再分配的重要工具,从其税种性质与功能来讲应该划归中央。又如资源税作为共享税也存在着不少弊端。资源税作为共享税不利于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自然生态的保护和环境治理、不利于打破传统的自然经济观念、不利于地区间的公平竞争等。又如证券交易税作为共享税有失公平。证券交易税来自全国,而受益的只有中央与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共享税设置的不规范还表现在共享税的设置不是根据税种的性质、事权与财权相对等的原则,而更多考虑的是中央与地方财力的划分。如按照行业、所有制形式和重要性(是否重点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等标准设置共享税。
3、共享税中中央所占比重过大。中央共享比例过大削弱了地方可支付财力和地方政府的职能作用,挫伤了地方政府和地税部门的积极性,而且打破了分税制改革中建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平衡格局,不利于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完善。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应建立在充足税源,税收体系健全的基础之上。我国财政体制的现状是地方税收体系尚不健全,但同时存在大量的预算外资金,共享税中中央所占比重过大也导致地方预算外资金的扩张。
二、共享税设置必要性
共享税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对中央与地方税收比例的调解,一般来说不可设置过多,否则会造成中央与地方税收征管上的恶性博弈、影响中央与地方的税源和税收体系。共享税设置的必要性取决于在按照事权与财权原则划分中央与地方税种后,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在当前的税收收入条件下,若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作为中央专享税,其他税收作为地方专享税,中央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例为70%左右。若加上预算外收入资金,中央税收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60%左右。相对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理想度来说,可以将上述税种作为中央专享税并且不设置共享税;但相对于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收比例而言,在地方税系尚未健全的前提条件下,若不设置共享税将导致地方税收收入的大量减少,见表一。所以在当前形式下,设置适当的共享税是合理的;但长远来看,只要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初次划分能够达到财政的分配平衡,就没有必要设置共享税。
三、现行分税制下共享税的设置
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一方面要考虑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度,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各税种的性质与功能,使税种的功能与各级政府的职能相一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度决定了是否需要设置共享税以及共享税的分配比例;税种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了采用什么税种作为共享税。对于前一个方面,已在第二部分进行了阐述。下面着重对采用何种税种作为共享税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