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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的资产相比,森林资源资产所具备的特点主要包括:
1.1构成多样性正是因为森林资源有着繁多的种类,这便使得基础为森林资源的森林资源构成便也有着繁多的种类,不仅包括无形资产性质的景观资产,还包括存活性质的林木资产,按照不同的用途,还可以把林木资产划分成经济林资产和材林资产等.
1.2价值量及实物量的连续变动性可以说森林资源资产是自然生长及人类劳动生产的一大综合体,其价值量与实物量始终处在不断的连续变化中,而此类变动具备着相应的规律性.
1.3价值计量的复杂性因为森林资源资产有着复杂的构成,再加上其经常性的受到自然力和人类劳动的双重作用,所以,在计量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时,往往会难以避免的涉及到多种多样的因素,要想对这些因素准确的进行计算,则有着较大难度.
1.4高风险性及弱变现力森林资源资产要始终在土地上固定,有着较长的生产周期,并且国家实施限额管理对森林,因而森林资源资产有着一定的弱变现力。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2.1技术规范修订及完善工作落后林业部及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6年将试行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技术规范共同,我国学者多年来即便是进行了大量的时间研究与理论研究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方法、技术以及范围,但是行业管理部门却并未做出相应的完善与修订。
2.2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不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制建设虽然得以完善及进步,但是仍然有着诸多问题存在。到目前为止,我国尚且未将全国性的一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法规、法律制定出来,而仅仅是通过规范性文件来加以管理,这便无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法的迫切要求,进而对林业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产生了极大的制约。
2.3管理体制有待转变正是因为森林资源以及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因而林业经营机制与管理体制无论是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均没有完全的、真正的进入到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与之相适应的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也带有着尤为显著的行政管理色彩,相关政府部门有着过多的干预,部分地区的林业管理部门将评估森林资源当成是免费提供的服务,没有准确的定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作用及功能,甚至将评估直接当作交易价格,为产权争议留下隐患。
3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效策略
3.1加快评估技术规范的完善及修订因为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着较强的复杂性及综合性,因而所需深化和修正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内容是非常之多的,现行的评估方法在技术方面还有着许多瑕疵存在,不同人员所使用的评估方法也是不尽相同的,这些均在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的颁布落实带来制约。因此,应当按照研究理论的发展来予以不断深化,尽快的完善与修订现有的规范,与此同时,评估人员还应当切实的按照适地适时的原则,科学且灵活的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技术性规范加以落实。
3.2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森林资源资源评估管理要想得以加强,那么就应当遵循基本的规范——权威、统一的政策规章、法律法规,这是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化、法制化实现的重要前提及基础。随着林业放手发展以及对外开发开放的林业非公有制政策的出台,这便需要及时的强化对森林资源资产的非公有制部分的评估立法,创设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各个林业经营主体,以便于为林业经营主体的切身权益提供保护。
随着我国集体林权相关制度的不断改革与深入,林农对资金的需求程度已达到最大化,为有效解决林农资金短缺问题我国政府及有关机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对森林资源资产作出科学、正确的评估,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林业的发展。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重要意义,并针对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林业体系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林权;森林资产评估;抵押贷款
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逐步得到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运作中的影响日益深入,林权抵押贷款的行为普遍存在,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林权抵押贷款最为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我国国民的高度关注。林权抵押贷款与常规贷款交易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若与我国现存的贷款行业等同对待势必会引起一系列问题,因此对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十分必要。
1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意义
林权抵押贷款是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措施,可有效解决我国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资金短缺的问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与条件,是林权抵押贷款实现资金流转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相关机构或部门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正确评估,进而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为需要资金的林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周转。通过全面展开合法的林权抵押贷款,在为林业进一步发展注入新动力的同时有效盘活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可有效促进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整体确权工作。在进行林权贷款抵押之前需要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最重要的程序就是要明确标明资产具体的权属情况,通过林权抵押的要求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进行明确划分,可规避由于资产权属存在纰漏造成处置的风险。同时进行森林资产评估可切实保障林权抵押贷款各方的合法权益。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要评估师在公允的立场上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评估的整个过程,在保障银行利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实现森林资源的价值[1]。
2我国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1我国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林业事业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的生态作用日益受到重视。现阶段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得到全面改革,林业市场也逐步趋于稳定,森立资源资产评估在衡量林权抵押贷款双方利益的过程中发挥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据相关资料及实地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立资源资产评估仍存在较多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目前缺乏森立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人员,给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日益增加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需求与现有的工作人员形成矛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受到一定阻碍,影响林权抵押贷款中资产权属的准确确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具有多样性,偏离我国社会市场价值,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存在较多人为干扰因素,在根本上增加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林权抵押按业务贷款的期限与林业实际的生产周期极其不匹配,加之贷款费率较高,在不同给程度上增加了林业资源变现的难度[2]。
2.2针对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我国应规范并完善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我国相关机构应全面培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通过对评估师进行系统的培训,加强其对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建议适当增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数量,进一步满足更多林权流转及抵押贷款的评估需求。我国政府也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相关制度及管理方法,加大林权抵押贷款配套的政策扶持,通过降低贷款费率或简化贷款手续的方式,为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提供便利的贷款服务。金融机构应明确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率的合理范围,并及时为林权抵押贷款配置风险识别的专业人才,在根本上保障林权抵押贷款的安全[3]。
3结语
目前林权抵押贷款是我国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进行融资的重要手段,在林权抵押贷款时对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可有效保障借款方与放款方的利益。近年来,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程度的不断深入,全面激发了林农参与造林的积极性,林权抵押贷款随之被广泛推广。林权抵押贷款的进一步活跃,大力推动了我国林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珍,于磊,赵慧峰.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J].林业经济问题,2013,12(03):269-273.
[2]刘轩羽,夏秀芳,周莉.林农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需求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对福建省、浙江省和陕西省的调研[J].西北林学院学报,2014,12(06):288-29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一定技术和方法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本文介绍了昭通市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现状,并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对策
1.昭通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的现状
昭通市林业主管部门于2008年成立了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并对全市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积极探索,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林业评估专家库,同时引进专业评估公司并组织评估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工作,使得昭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然而,实际工作中由于林业生产多集中在山高地险处,加之昭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南等相关制度并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进展[2]。
2.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问题
2.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性强,精准评估难度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其它资产评估存在较大的差异,其受地理条件、交通条件、树种、森林面积以及评估人员的专业素养等的影响,因而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数值很难精确,只能得出一个相对准确的数字。
2.2评估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昭通市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基本都是林业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兼任,大部分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对评估的方法不能熟练的掌握,对评估结果是否之我见、公正、科学不能准确把握,凭借个人经验进行评估,极大影响了评估工作的质量。
2.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方法不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一般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成本法、清算价格法等。然而在实际评估中,昭通的森林资源不是规模化种植且处于山高坡陡的偏远地区,基于复杂的林地生长状况以及粗放的管理方式致使评估理论无法简单套用公示进行评估,因而特别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的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不同龄组林木基于不同的林龄,所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就不相同。首先对于近、成、过熟林的林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要是用市场价倒算法。其次对于中龄林进行评估经常选用的是收获现值法。第三重置成本法对于幼龄林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较为适用。最后任何林木年龄阶段,任何形式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另一种可信度高、说服力强、计算容易的方法是市场成交价比较法,这也是资产评估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方法。
2.4林农和金融部门对评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昭通的林权大多属于农民所有,因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大多数农民只知道用林木用来燃烧,不知把林木变成活钱,加之,金融部门认为林权评估的价值风险大,金融部门对林权评估后的抵押贷款并不感兴趣.
3.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对策
由于昭通市的林权评估工作尚在萌芽阶段,使得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艰巨而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与积极配合,反复研究与实践。
3.1完善制度,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规范化管理在贯彻国家、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其他部门资产评估的制度和方法,在通过调查研究后,制订出适合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的制度和办法,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最终达到盘活林业资源的目的.
3.2加强资产评估队伍建设,提高评估人员专业水平因昭通的林木大多在高寒山区,要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不仅需要专业技术能力强且熟知当前政策,还要能吃苦耐劳和强烈的责任心.因此,对评估工作人员要求高,除具备林业专业知识以外,还要具备经济、管理、测量、统计等方面的专业常识.昭通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会派出评估人员和评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接受系统学习.同时,参与财物部门的学习,提升经济和统计方面的专业素养,学习后,应加强考核,对学习效果通过评估实战进行跟踪问效,使昭通市有一批既懂林业资源评估理论,又能实际操作的评估专业人员.
3.3积极引导昭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公司加入云南省森林资源评估协会云南省森林资源评估协会是由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云南林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云南林投林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共同发起的评估协会。含盖了林业调查、森林资源评估、林业科研等机构,目前,昭通的评估机构还未加入此协会,积极引导有实力的评估机构加入协会,不仅能学习先进的经验,还能使昭通森林资源评估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通过协会的指导,可以对森林资源评估相关领域进行积极研究,推广森林资源评估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合理反映森林资源多层面、多角度的外在和内在价值。同时可以宣传昭通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理念,整合相关各行业技术、人才等优势,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推动昭通市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4加大对金融部门的沟通,加强对林农的宣传引导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是林业抵押贷款的基础,评估的结果需要金融部门的认可才能产生效用,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应主动到金融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让金融部门认可林业资源的评估价值.同时,通过宣传让林农改变传统的思维,真正意识到林木的价值,积极参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使林业资产产生更大的经济价值.
4.结语
做好森林资源的有效资产评估不仅能保护珍贵、稀有的森林资源,有效减少和控制森林资源的破坏,也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时也是实现森林资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韩玉才,钟传东,何淑萍.浅谈林权制度改革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J].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09,32(05):106-107.
关键词: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对策建议
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至今为止,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概念还没有形成一个准确的定义。陈平留认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以森林资源为评估对象,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质量、数量、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森林资源的收益能力等诸多综合性因素,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本身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得出评估结论的专业过程。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我国资源资产评估分为国有森林资源评估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包括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所以,集体森林资源资源评估含义与森林资源评估一致。确定资源的产权归属问题是集体森林评估中的首要任务,相关评估准则出台:“只有产权归属清晰的资源才能进行评估”,但是,中国集体森林资源产权流转未能完全实现,发展受限,能够进行评估的集体森林资源少之甚少,数量微乎其微。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也是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人员必须具备较硬的专业技能、熟悉森林资源相关知识,不及如此,评估需具备广泛而丰富的相关知识,例如:林权知识、管理学、社会学、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完成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2研究意义
集体森林资源评估与国有森林资源评估都属于森林资源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国有森林资源评估工作比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工作要发展先进并且相对完善。本文主要以集体森林资源评估为研究对象,研究过程中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具有理论意义。
2.1实践意义:
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工作不仅可以明晰产权、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而且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主动性。2.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过程进行完善,可以解决对于集体林权制度的瓶颈问题。与此同时,能够很好的促进林业发展,对发挥集体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起着重要意义。
2.2理论意义:
1.在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研究的过程中,寻觅出其中的困难与问题,对于完善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具有一定补充意义。2.纵观我国学术文献,可知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的评估研究少之甚少,而本文对此研究方向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做出了贡献。
3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的特点
1.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归属的复杂性。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管理权限不明确,存在多头交叉管理等不良现象,最终导致管理无秩序。2.集体森林资源评估难度大。森林资源评估工作相对比较复杂,难以理解难以应用,难以估测。要求相关人员有过硬的技术,一定是受过专业培训才能胜任。3.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对评估人员专业素质要求高。在森林资源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需要具备很多相关知识,例如管理学知识,林业知识、评估知识、经济学知识,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否则,不能完成评估报告。不仅如此,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两名林业专家和注册评估师的签字的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4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4.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不清晰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针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管理的文献和法律规章,但这些法规和管理办法也不全面,急需相关部门制定新的专门的有关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通过笔者阅读了大量相关文献后,发现目前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出台相关文献和规章制度,在这些规范规定之中,《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效率最高的文献,最具有说服力。但美中不足的是,该文献专业性的具体的出台一些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条文,仅有一些粗放性的要求。但是,现行的规范与现实中的评估工作进度不一致,理论与实践非常不协调,急需我国进一步更好的改进与完善,这样,才能满足资产评估市场中的供需平衡。19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其中的评估公式,评估系数很大的误差,并不适用与当前的评估了,这种情况会影响评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利于资产评估的发展。
4.2集体森林资源产权不清晰
根据我国出台的资产评估相关法律:不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权属不清或有纠纷的森林资源资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林地及森林景观资产;其他有规定不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资源资产。也就是说,当产权不存在纠纷,划分清晰明了时,才可以进行相关的资产评估,才从而变动产权。据报导,目前我国林权流转的面积仅为6%,产权不清晰严重制约着我国林权的流转进度,并且常常在流转过程中存在争议。由于集体森林资源的产权界定尚未完成也影响着我国对森林资源的评估进展。很多因素会导致集体森林资源的产权界定不能清晰明了,其中包括需要查阅历史资料,评估系数的界定,成本高,分配困难等等。
4.3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数量不足、资质管理混乱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对森林资源进行评估的机构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综合性资产评估机构,这种机构由国资委批准成立,此机构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量不多,大多缺少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业务流程也不专业,有的甚至没有得到林业部门的相关认可和批准。另一种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达到合法合规的数量,也未得到国资系统的批准,并且也不是独立法人。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没有提及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未重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也未提及增设此专业。
4.4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方法单一
从两个方面体现了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技术单一:在已有的评估体系中,评估方法单一,而且,评估内容不全面。
5优化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的对策
在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工作方面,我国现有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优化对策如下:1.健全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对于法规和制度的不完善方面应该尽快弥补,这样才能有效的发挥对于森林资源的管理。2.明确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监管主体。有句话说的恰到好处,那就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对于森林资源的管理也无一例外,相关部门应该明确分工,杜绝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与此同时,也应该注意改进管理方式。3.评估集体森林资源的过程中,多让基层林业等专业人士参与。例如,一些退休的年老的看护人员,他们其实对森林的了解甚至比专业人员更加透彻,经验也比较丰富。4.建立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的资质认证机制。我国应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认证制度,这种制度非常有必要且将会起很大作用。评估人员包括两类人:评估师与评估员,其中,评估师实行全国统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执业资格考试。从权力和义务上来讲,两种评估人员也是不一样的。其中,较为高级的人员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所以其所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更加重要和宽泛。5.不断完善现有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技术规范。相关人员评估后才能获得准确的评估价值,然后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此价值,这也是评估的重要目的之一。评估方法的选择是评估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只有选择了合适的方法才能更加准确的评估和判断。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合适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评估价值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并且国家进一步掌握森林资源信息的基础就是森林资产的价值,所以评估方法和技术的完善至关重要。6.确定合理评估范围及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相关文献《林改》出台表示,农民只有对林地进行了评估后,才可以对林地进行流转,但是如果评估的价格过高,将会严重阻碍了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进度。所以,对于大片的林地一定需要评估后再流转。而面积较小的林地,经我国相关部门允许,可以不经过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为了保证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其价值需要相关部门公开。由于在偏远山区,林地、林木资源的流转过程中,会给农户带来一笔可观收益,大多数村民支持林地的流转,但是由于这些地方也是经济落后、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农户流转的积极性会因为过高的评估费用被打消。允许农户、村组自己评估的法律法规在短期内应该不会出台了,但是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例如帮助农户承担一部分评估费用等方法,这样,才能促进森林资源的评估。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合理体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量,保护资产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森林条例》、《*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范围内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细则(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无论权属,实行核准制。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涉及公益林项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二)国有(包括国有控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1000公顷以上(含1000公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500公顷以下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1000公顷(含10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的报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国有、集体(含国有、集体控股)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四)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从事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对拟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应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免费核查,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业务应符合相关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评估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五条为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提供森林资产评估核准技术支撑,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临时牵头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小组”,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等,为森林资产评估的核准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森林资产评估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金融和法律专家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六条凡需核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应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向负责核准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的备案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待资产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产权单位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评估工作底稿;
(六)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七)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的披露程度;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关键词:林权;森林资产评估;抵押贷款
中图分类号:S7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333220
引 言
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逐步得到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运作中的影响日益深入,林权抵押贷款的行为普遍存在,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林权抵押贷款最为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我国国民的高度关注。林权抵押贷款与常规贷款交易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若与我国现存的贷款行业等同对待势必会引起一系列问题,因此对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十分必要。
1 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意义
林权抵押贷款是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措施,可有效解决我国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资金短缺的问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与条件,是林权抵押贷款实现资金流转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相关机构或部门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正确评估,进而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为需要资金的林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周转。通过全面展开合法的林权抵押贷款,在为林业进一步发展注入新动力的同时有效盘活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可有效促进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整体确权工作。在进行林权贷款抵押之前需要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最重要的程序就是要明确标明资产具体的权属情况,通过林权抵押的要求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进行明确划分,可规避由于资产权属存在纰漏造成处置的风险。同时进行森林资产评估可切实保障林权抵押贷款各方的合法权益。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要评估师在公允的立场上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评估的整个过程,在保障银行利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实现森林资源的价值[1]。
2 我国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1 我国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林业事业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的生态作用日益受到重视。现阶段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得到全面改革,林业市场也逐步趋于稳定,森立资源资产评估在衡量林权抵押贷款双方利益的过程中发挥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据相关资料及实地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立资源资产评估仍存在较多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目前缺乏森立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人员,给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日益增加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需求与现有的工作人员形成矛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受到一定阻碍,影响林权抵押贷款中资产权属的准确确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具有多样性,偏离我国社会市场价值,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存在较多人为干扰因素,在根本上增加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林权抵押按业务贷款的期限与林业实际的生产周期极其不匹配,加之贷款费率较高,在不同给程度上增加了林业资源变现的难度[2]。
2.2 针对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我国应规范并完善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我国相关机构应全面培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通过对评估师进行系统的培训,加强其对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建议适当增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数量,进一步满足更多林权流转及抵押贷款的评估需求。我国政府也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相关制度及管理方法,加大林权抵押贷款配套的政策扶持,通过降低贷款费率或简化贷款手续的方式,为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提供便利的贷款服务。金融机构应明确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率的合理范围,并及时为林权抵押贷款配置风险识别的专业人才,在根本上保障林权抵押贷款的安全[3]。
3 结 语
目前林权抵押贷款是我国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进行融资的重要手段,在林权抵押贷款时对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可有效保障借款方与放款方的利益。近年来,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程度的不断深入,全面激发了林农参与造林的积极性,林权抵押贷款随之被广泛推广。林权抵押贷款的进一步活跃,大力推动了我国林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珍,于磊,赵慧峰.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J].林业经济问题,2013,12(03):269-273.
[关键词] 林木资源资产 资产评估 方法体系 方法选择
林木资源资产作为森林资源资产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资产中产权交易最为频繁的部分,因而它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最主要的内容。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的大部分是林木资源资产的交易。因此,研究和探讨资产评估理论在林木资源资产评估中的运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林木资产评估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市场法:包括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2)收益法:包括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3)成本法:包括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
一、市场法
1.市场价倒算法
市场价倒算法是用被评估林木采伐后取得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有关税费)及应得的利润后,剩余的部分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1)
其中:En――林木资产评估值;
W――销售总收入;
C――木材经营成本(包括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
F――木材经营合理利润。
2.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林木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估算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2)
其中: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G――参照物单位蓄积的交易价格(元/立方米);
M――被评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
二、收益法
1.收益净现值法
收益净现值法是将被评估林木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为现值,然后累计求和得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3)
其中:En――林木资产评估值;
Ai――第i年的收入;
Ci――第i年的年成本支出;
u――经营期;
p――折现率(根据当地营林平均投资收益状况具体确定);
n――林分年龄。
2.收获现值法
收获现值法是利用收获表预测被评估林木资产在主伐时纯收益的折现值,扣除评估后到主伐期间所支出的营林生产成本折现值的差额,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4)
其中: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Au――标准林分 年主伐时的纯收入(指木材销售收入扣除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有关税费、木材经营的合理利润后的部分);
Da、Db――标准林分第a、b年的间伐纯收入;
Ci――第i年的营林生产成本;
u――经营期;
n――林分年龄;
p――利率。
3.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是将被评估的林木资产每年的稳定收益作为资本投资的效益,按适当的投资收益率估算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5)
其中:En――林木资产的评估值;
A――年平均纯收益(扣除地租);
P――投资收益率(根据当地营林平均投资收益状况具体确定)。
三、成本法
1.序列需工数法
序列需工数法是以现时工日生产费用和林木资产经营中各工序的平均需工数估算林木资产重置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6)
其中: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Ni――第i年的需工数;
B――评估时以工日为单位计算的生产费用;
P――利率;
R――地租;
n――林分年龄。
2.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按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林木资产相类似的林分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7)
其中: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以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计算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各年投入的工资、物质消耗、地租等;
n――林分年龄;
P――利率。
3.历史成本调整法
在会计核算基础较好,账面资料比较齐全,且账面历史成本与行业或地区的平均成本较为接近时,可采用历史成本调整法。
历史成本调整法是以投入时的成本为基础,根据投入时与评估时的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8)
其中: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投入的实际成本;
B――评估时的物价指数;
Bi――投入时的物价指数;
P――利率;
n――林分年龄。
四、不同种类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1.用材林(含薪炭林)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按森林经营类型分龄组进行:幼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序列需工数法。中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在使用收获现值法时必须要有能反映当地生产过程的生长过程表或收获表。在没有这些数表时,也可利用当地的调查材料,拟合当地的林木平均生长过程,以取得预测值。近、成、过熟林主要选用现行市价法中的市场价倒算法。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时,要充分注意各龄组评估值之间的衔接。
2.经济林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时应考虑经济林经营的经济寿命期、各生长发育阶段的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和成本的差异、经济寿命期末的林木残值。在选用重置成本法时应以盛产期前为重置期确定重置成本。进入盛产期后,还应根据收获年数确定调整系数(折耗系数)。
3.防护林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防护林是以国土保安、防风固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防护林资产评估包括林木的价值和生态防护效益的评定估算,林木价值评估一般选用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必须以按防护林经营时所能获的实际经济收益为基础。生态防护效益要通过实际调查确定标准和参数。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问题;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 S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1-0206-01
1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森林资源评估管理体制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的特殊性,我国的林业管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能达到社会主义市场的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也都表现出相当明显的管理色彩,林业分类经营在严管公益林的同时,商品林却还没有放活经营,林业企业和林农还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经营林地。
随着林业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林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的整合,使得林业市场资金活跃,林业产业也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林业资源评估也不单纯的像以前只为国家的战略大局做评估,而更多的是为产权主体服务,现行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林业的发展模式。所以要求改善现在的管理模式,创新管理体制,提高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自律能力。
1.2 森林资源的评估体系不健全
虽然近些年森林资源的评估法律和相关体制在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国森林资源评估的法律相比其他国家是相当落后的,至今仍未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只是简单的出台了一些很简单的法律文件,我国现有的资源评估体系和相应的法律文件还不能满足和不符合现有经济发展的需要,森林资源的评估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所以,森林资源的评估体系必须要不断地完善和创新。
1.3 森林资源评估技术滞后
自1996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后,虽然2009年中评协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但至今还未正式。评估方法的衔接、评估参数的选择、林业数表的更新、林木生长模型的建立等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十几年来,我国的资源评估技术还没有得到相应的创新。
1.4 对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管理不规范
1997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了《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森林资源评估工作由财政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但互相之间的沟通与衔接不够。比如,由于利益的驱动,100万以上金额的森林资源抵押贷款项目,有的县银行只需要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单位的咨询报告即可,也有出现某个银行指定一个评估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评估机构的现象,垄断导致评估质量不过关;又如中评协和大部分省级林业部门出台了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但两者收费相差较大,导致随意性大,有时重复收费,也易产生恶性竞争。相关的问题都影响了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1.5 对森林资源评估专家的管理不到位
由于森林资源的专业性,所以在进行森林资源的评估时,林业专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专家的认定意见不一,咨询人员考试、培训和后续教育机制不健全,我国对专家的管理相对欠缺,对违反法律和法规职业道德的专家缺少相应的惩戒机制,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的作用还是没有完全发挥,行业协会不能很好的代表企业的利益,专家的合法利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维护。
1.6 调查机构责任不到位
由于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造成森林资源的历史资料残缺不全。评估时理论上可以采用二类调查成果的数据,但实际上不少小班没有达到调查精度,四、五年以前的二类调查成果数据变化更大,因此在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只得重新核查森林资源数据。由于不少调查机构还没有正在意义上的“脱钩”,为省事一些调查机构用核查的数据来代替调查数据,核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没有精度控制,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也就存在一定的问题。
2 加强我国森林资源评估管理的对策研究
2.1 加快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由于森林资源评估受行业内外的多种因素的影响,建立和健全我国森林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要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的国情,以建立合理有序的体系和模式。国外资产评估行业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既不能完全依赖于行业的自律管理,也不能由政府全权管理。从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状况看,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森林资产评估的行业的需要,我国的林业市场经济又是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森林资源评估行业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应以强化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职能为主,把一些本应是自律管理职责授权给评估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引导、监督下,建立完全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
2.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收费
随着我国林业资源市场的快速发展,必须制定更能适合当展需求的法律法规,更好地约束和规范评估行业的从业行为,及时建立和更新评估参数体系,提高评估质量。还应看到,除了法律制度的更新,还应使得收费更加合理。评估机构和调查机构进行评估业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但收费过低或重复收费都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收费标准既要考虑资产评估的前期资源调查实际工作量、调查难易程度,又要根据评估值大小、潜在的风险程度,制定合理收费标准,以增强森林资源的评估行业的整体活力。
2.3 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培训、管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很强的工作,需要一定数量的林业专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但是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屈指可数,有证的咨询人员也非常少,这对整个森林资源的评估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评估机构和评
估人员的培训力度,使每个县至少应该达到4个人以上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资格以此来适应未来评估市场的需求,并且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理论考核和思想素质考核,并且施行分级管理,加强后续教育,从而达到提高森林资产评估行业整体素质的目的,更好地为生态林业建设和市场经济服务。
3 结束语
通过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改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职业环境,建立适合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秩序,使得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走上科学、规范、法治的轨道。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保护我国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丽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2009,11.
[2]姜文虎,赵邦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问题研究[J].河北林业科技,2008,02.
2011年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推开的第三年(即是本文所称的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以下简称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也是改革后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的时期。同时,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引进了新的资本和资源,也使得林农的收入和行为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权抵押(质押)融资,作为有效解决林权制度改革中,森林资源资产有关问题的两个关键点,理应得到更多地关注和思考。
一、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不同体制的国家对森林这个特殊资源的管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外的研究现状更多的是从整个森林资源资产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角度去探讨,并没有做详细的划分。而且在评估的过程中,不管是国有林,还是私有林,都更注重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同时,国外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方法也是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值得重视的是,自2003年以来,国外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注重参与式的方法在其中的运用,其精髓就是重视当地小区在其中所发挥的不可缺失的重要作用,同时注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信贷融资领域的前置环节应用和评价。
目前,我国针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管理和现状问题研究。主要是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投融资管理建议;二是区域性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主要是针对某区域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分析该区域森林资源评估存在的问题;三是案例研究。针对某个实践案例,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提出可操作性的措施。不可否认的是,自200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尤其是在全国全面推开以来,引起了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新一轮热潮,引起了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总结我国目前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评估问题的研究,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针对性不强、偏重于理论”。针对性不强主要是指目前的研究范围太宽,虽然也有某些区域性的研究,但是提的政策建议或者结论在其它地方几乎全部可以适用。偏重于理论主要是指理论性较强、实践性较差,尤其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流转增加,作为新型的评估形式更需要实践性较强的措施去指导各个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林农森林资源的评估。二是忽略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的集体林地的“三重”特殊性。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与国有林地相比,有其独特的特点,其中最为明显的三点就是地块分散、面积较小、集体林地流转面对的对象为单个的林农(有的地方是针对村民小组)。总体而言,我国森林资源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存在不少问题,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更为滞后,因此,建立一个适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森林资源评估标准显得十分重要。
二、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与林权抵押贷款
随着林业事业的大力发展,林业的生态作用越来越被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完成,林业市场要素逐渐成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在平衡相关利益者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也受到政府各个部门的重视。但是根据相关资料的搜集和实地调查,总体认为后集体林权制度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以下问题:
1. 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目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是森林源资产评估的重要行政规章,其中,对我国林业行业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人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二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前者需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后者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审批,并下发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盖章的专家资质证书。而对于森林资源,一般都处于偏远的地方或者深山,对集体林权的森林资源进行评估需要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如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话,一是当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远远不能满足现在评估的需求,二是在评估时需要考虑很多专业评估员不所知的地方因素。
2. 评估结果多样性,偏离市场的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求客观、真实、公正,然而目前部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由于受人为干扰和评估理论、方法的局限,常常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现象。
3. 评估标准不统一。集体林的评估标准灵活性较强,用林农夸张的说法是:“在一个大的框架下,怎么评估、评估出来多少价值都是评估人员说了算”。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评估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需要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如何掌握“度”成为评估的难点。
4. 评估时没有考虑一些隐形的因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流转日益活跃,流转出去的用途也是多种多样,其中利用集体林地的特殊性开展农家乐在某些地区成为最主要的方式,也为当地的农民增收和经济增长带来了有利的条件。此类的集体林在评估时就要考虑一些外在的因素,例如政府对当地的投资(水利、交通、电力等等) 。
5. 集体林地评估费用高。目前的森林资产评估收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按此标准,集体林地的评估费用堪比房地产的评估费用,没有充分考虑到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用和农户收入较低的现实条件。以价值最少的100万元的森林资源为例,评估费用至少都是几千元,这对农户来说是笔不小的开支。评估费用高增加了集体林地流转的难度。
6.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研究滞后。长期以来,由于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滞后发展,加之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研究滞后,使得林权抵押(质押)融资在支持“三农建设和发展”的作用方面也大打折扣。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二是贷款利息偏高;三是贷款抵押范围狭窄;四是林农办理抵押登记不便;五是资产评估机构少,收费标准偏高;六是林业资源变现困难。
三、建议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使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但是,日渐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却在制约着国有资产退出的进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形成了障碍。如何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方法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在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核定
1.资产评估的原则。
(1)未来收益原则。资产评估应当核定公司价值,即在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股利发放比率以及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所确定的股东权益资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的公司未来价值,而非目前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股票价值。在评估公司价值时,还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随着企业的发展而有所侧重。
(2)贡献原则。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科学的评估。
(3)市场原则。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资产评估应该充分考虑该资产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所导致的市场价格。
(4)替代原则。替代资产的价值对资产的评估同样会产生影响。在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资产的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也会影响资产的价值。如果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2.国有资产评估和核定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拥有一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包括应核销资产损失、核减债权等方面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城市管理如市政道路、供电、排水、清洁卫生和市政园林等方面的资产,用于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如离退休人员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和扶贫等方面的资产以及用于其他应由政府负有职责如职工住房管理、学校、医院和托儿所等方面的资产。
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必须先将这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从国有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以便在国有资产转让时能够正确核定转让的国有资产数额。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可以采取整体出售、租赁经营、无偿移交或委托代管等几种方式。在对国有企业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全力介入,一方面与国有企业共同完成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的核销或核减,完成对非经营性资产的估价;另一方面妥善处置其中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例如国有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使产权尽快明晰,完成国有产权退出的过程。
二、国有资产退出实行“二次改制”
1.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一次改制。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这个原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信息缺失。无论进行怎样的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掌握的信息总是多于政府主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在缺乏相应约束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如何防止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故意隐瞒资产或者人为采取措施使国有资产“缩水”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呢?较好的选择是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在原来的国有企业中仍然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而存在。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就能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这样可以在国有资产退出中掌握大量的改制信息,避免原来的国有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可能发生的隐瞒资产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使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原来的国有企业资产被隐瞒或被人为缩水,也会因为国有资产部分股份仍然留在国有企业中,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是企业的股东之一,在企业的日后经营中会获得大量的国有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信息,从而大大地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完善原来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保留的国有资产股份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不宜过大。一般情况下,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保留20%左右较为适宜。按照我国普通股份制企业的情况,20%左右一般不会造成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也就不会影响国有资产退出对于国有产权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作用的发挥。但是,20%左右的股权比例在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也是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能够获得有关资本运营的相关信息,能够保证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保值和增值。
2.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在第一次改制中,保留的国有股份,能够避免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流失。但是,保留国有企业中的部分国有资产,并不是国有资产退出的终极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要通过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减持,有序退出”,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在完成国有资产的保值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要进一步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比重,以利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国有企业经营的进一步市场化。
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可以采取企业国有股上市交易、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股的比重,完成国有资产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制。
通过第一次改制,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国有资产,以存量吸补增量,减轻国有企业资金压力,使国有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上市,促进国有企业的运营进入一个良性轨道;通过第二次改制,完成国有资产的退出,促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
三、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中的作用
为了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以及国有资产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于部分国有资产运行的有效性,引入相对独立的专家学者团队,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应
1.国有资产评估的准确性。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手段等方面,具备专业知识,是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评估的高素质人才。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原有的国有资产评估进行监督,从而在技术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关键词]抵押贷款;林业创新;运行机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9117
1前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展开,林权抵押贷款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在各个省市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和宝贵的经验,但是面向公益林的林权抵押贷款却止步不前。北京市森林资源面积达到1500多万亩,其中经济林面积260万亩,公益林面积大,占比高,制约了北京市林权抵押贷款整体水平的提升。2014年8月,北京市房山区将先行开展生态林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争取在生态林林权抵押贷款方面取得突破。这也进一步证实了北京市具有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国内有不少学者已经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模式进行研究,并且总结出了不少典型的模式。其中叶朝、刘从达总结介绍了浙江省庆元县的“林权IC卡”林权抵押贷款创新模式;黄艳红、黄金圆总结介绍了江西景德镇浮梁县的三种林权抵押贷款模式;蒲h成、王磊等学者总结了目前四川省采用的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森林保险,以及基地+公司+林农联保贷款四种模式;何安华、孔祥智介绍了浙江省丽水的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孙霄、陈学群等学者总结了福建省现有的永安模式,屏南模式和尤溪模式。吴盛光对永安、丽水、宽甸模式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分析,总结出各自的优缺点;苏时鹏对福建、浙江、江西的林权抵押贷款模式进行了成效比较。
但是以上研究的林权抵押贷款模式都是针对经济林而言,现在国内对公益林的林权抵押贷款模式的研究尚处于空白阶段。本文将立足于北京市林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的相关经验,提出适合北京市林权抵押贷款的模式与运行机制,以促进北京市林权抵押贷款的进一步推广。
2北京市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可行性分析
林权抵押贷款项目的实施主要是为取得“生态改善、资源增加、农民增收”这三大效益而做出的经济和制度层面的革新。北京市作为中国首都,更需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传承、生态环境改善等多方面协同快速推进,推动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促进首都多功能林业产业快速发展。
2.1北京市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必要性
2.1.1北京市的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北京市属于温带季风气候,但具有较强的大陆性,总体降水量较小,加之受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异常天气增多等影响,由境内降水而形成的多年平均地表径流量连年减少,干旱现象尤为严重。并且近年来北京市PM2.5北京市超标,雾霾天气已成为影响市民健康的杀手,环境治理迫在眉睫。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可以充分调动林业生产者再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北京市森林覆盖面积,改善北京市的空气质量,增加地表径流。
2.1.2林农收入水平较低
北京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近年来正逐步缩近,但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由于林业的弱质性和长周期,林业生产者收入普遍较低,进一步发展也亟须资金的支持。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不仅可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创新林业要素的资本化运营,还可以解决林业生产者在扩大生产中的融资困难和资金不足等问题,同时能进一步激发林农的爱林、护林、造林积极性,促进林民增收致富,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
2.2北京市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可行性分析
2.2.1北京市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的基本完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即分山到户,确定林农对于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全国重点林权抵押贷款试验区的贷款发放,均以林权证为抵押,对林业资产进行评估之后,再发放贷款资金。所以完成集体林权的改革是实施林权抵押贷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北京市从2009年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在改革过程中分别采用“分股不分山、均利不分林”和“分林到户”的改革模式,截止到2014年,全市集体林权改革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到深化阶段,资金发放到位。此外,全市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全部完成。这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先决条件。
2.2.2全国已有成熟模式可供借鉴
自2004年起,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在福建、浙江等省市展开,之后江西、贵州、四川、吉林等省份也都开始办理这一业务,逐渐形成了整体模式清晰,适应地方实际需要的实施方式。其中林权证直接抵押、农户联合申办、财政贴息等方式已较为成熟,经过10年的推行和不断改善,这些抵押贷款模式已具有比较广泛的借鉴意义,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充分。为北京市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宝贵经验。
2.2.3北京市强大实力的支撑
北京市作为首都的独特地位使北京市具有得天独厚的政策、人才和资金的大力支持。其中政策方面,自2009年开始国家林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和市内十二个区县的园林部门都给予了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和多方面的政策优惠,鼓励盘活森林资源,推进林业生态建设。2013年7月3日,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推进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再次强调了要推动首都多功能林业产业快速发展要求。2014年11月20日,房山区政府、区园林绿化局、区农村商业银行等多方进行了深入座谈,进一步推进房山区生态林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在资金方面,北京市是全国的经济中心,各类金融机构网点众多,为大量、多渠道资金注入林业生产提供财力支持。最后在人才支持方面,北京市内高校、研究机构众多,为北京市提供了林业、金融业、城市规划建设等多领域的科研人才和优秀团队。同时也为林权抵押贷款在本地区的理论创新,经验总结,项目推广提供着有力的人力资源。
3北京市林权抵押贷款运行机制与模式
3.1林业经营主体信用机制
林业生产者要取得抵押贷款必须以现有的林业资产为抵押。林权证是林权经营主体信用机制构建的核心内容,无论是直接担保贷款,林农联保贷款还是反担保贷款,都需要以林权证为抵押,以此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北京市生态公益林所占比例较大,在规定农村集体或个人经依法登记取得林地、林木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为抵押品的同时,还应放宽限制,使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也可作为抵押物。在明确抵押物范围,确定林业经营者信用层级的同时,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增加联保、自然人担保等其他担保方式或增信措施,适当增加林业经营者的贷款额度。
3.2抵押物评估机制
依据全国的经验,通常由专业的评估公司实施对抵押物的评估,但评估公司一般手续繁杂,评估费用较高,加之一般的评估机构缺乏林业知识,使得林业资产评估失实,严重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
北京市应健全林权资产评估机制,由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严格控制评估机构的准入,保障评估程序公正客观,防范不良贷款的发生。同时,也可参考浙江丽水市的做法,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机构,由市内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所”或相关部门负责林权抵押贷款的评估工作。这种具有政府性质的资产评估,可以增加担保的公正性,简化评估的流程,方便林农进行评估。
3.3抵押担保机制
北京市应建立具有政府性质的担保机构,如丽水市森林森源资产收储中心和永安市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增加林业生产者的信用,同时保障银行贷款的偿付。也可以借鉴福建省的协会担保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北京市同一地区的公益林林农组合为一个信用协会,以各个信用协会作为担保进行林权抵押贷款。
3.险管理机制
林权抵押贷款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林农的违约后林业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政府应建立林业资产发展专项基金,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国林权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流转平台,及时处置不良资产,降低贷款风险。
北京市政府应建立林权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依靠政府建立专项补偿资金,降低金融机构的资金风险。同时也应建立林业贷款保险机制,完善林业保险体制的建设。吉林省推出了“商业性林木火灾保险+建行‘林富通’个人林权抵押贷款”的组合,将林木火灾保险直接绑定在贷款条件中,在发生火灾事件或采取措施导致林木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约定支付相应赔偿金,从而极大规避了风险。
北京市天气干燥,火灾是北京市公益林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以公益林林农必须购买公益林火灾保险为条件,银行可以极大地规避风险。
3.5抵押物处置机制
在林业生产者违约后,林业资产可以收储、担保、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金融机构在取得林业资产后,由于林业的长周期,和采伐的限制,变现十分困难。金融机构应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合作,积极探索通过预挂牌制解决变现的问题。
3.6政府补贴
根据《关于印发积极推进本市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于按时还款的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人,若其符合中央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范围的规定,可由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的财政贴息;中央财政贴息范围之外,符合本市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范围的,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6%的贴息。
4北京市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主要制约因素
4.1财政贴息力度不够
目前,大多数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都可以申请林业贷款的中央贴息,中央和市级财政向符合规定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给予6%的财政贴息。而林业属于长周期、高风险的行业,公益林又因为其流动性差和经济效益较低的特性而更加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
北京的林木大部分为公益林,占全市林地面积的80%以上。但是目前中央贴息的范围还未覆盖公益林项目,这就导致林权抵押贷款在北京地区的开展遇到了财政支持不足的瓶颈,商业银行无力承担全部贷款行为,农户得不到足够的贷款。
4.2贷款银行数量少
目前,北京市可以提供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京分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纵观以上银行,均是商业银行,没有政策性银行的介入。但是,公益林性质特殊,既有普通森林的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又因为其公益性,生态价值远远高于其经济价值,因此传统的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此时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政策性银行有必要介入,为北京市的公益林林权抵押贷款提供帮助。
4.3公益林流动性差
公益林是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林地,难以流通转让。评估流程复杂,不具有可靠计量的货币价值。同时传统的公益林没有经济效益,不能获得较大未来收益。这种特点就使得公益林比一般的林地更加具有弱质性,需要创新性的林权抵押产品来进行林权抵押。
4.4贷款期限较短
对于公益林来讲,生态价值无法用数字表示,其效益的体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要延长公益林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目前的期限与公益林生长周期不匹配,造成资金回收缓慢,周转不灵的困难。
5促进北京市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建议
51直接以集体生态公益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股权证抵押贷款
北京以生态公益林为主,将生态林作为资产经营流转,会大大改变生态林的地位。作为股权的持有者,生态林并不能创造非常大的经济效益,但股权一旦流转起来,生态林的股权可以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变成可盘活的资产。因此,林农以集体生态公益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股权证作为抵押。用股权证作为抵押,其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减少银行提供贷款的风险。
52增强公益林经济效应,加大政府的财政贴息
目前,北京市的经济林和种植业项目,林下种植业、林下养殖业等林下经济项目,森林旅游、沟域生态经济等森林资源开发项目,林果加工业项目等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都可以申请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中央和市级财政向符合规定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给予6%的财政贴息。而林业属于长周期,高风险的行业,林农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一般面临较高的利率,使得林农缺乏贷款的积极性。增强北京公益林的经济效应,同时加大北京市林权抵押贷款的财政贴息,不仅能减轻林农的贷款负担,增加其再生产积极性,又能保障公益林的数量,为北京的生态发展贡献力量。
53政策性银行的介入,增加贷款银行的数量
目前,北京市可以提供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京分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纵观以上银行,均是商业银行,没有政策性银行的介入。由于公益林的性质特殊,既有普通森林的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又因为其公益性,生态价值远远高于其经济价值,因此传统的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此时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政策性银行有必要介入,为北京市的公益林林权抵押贷款提供帮助。而且林业生产者与公益林所有者大多处于山区,较少的贷款银行会增加贷款成本,挫伤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性。增加贷款银行的数量,不仅可以发挥网点优势,更能较好地推广林权抵押贷款,让林农从林地流转中受惠。
54创新与林权贷款相关的金融产品
北京市可以在林权抵押产品特征方面做一定的创新,其期限、利率、金额的多少应该结合林业产业特征综合设计。由于林业产业的长周期特征,应以长期贷款为主;结合林业资金回收慢,效益稍低,林业的公益性特点,利率设计不能过高;根据林业经营者的需求状况,与资产的现实价值,贷款人信用等级,确定抵押贷款额度。同时,在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方面,应从建立林产品流转平台,完善资产评估机构,建立政府评估机构和担保机构着手。林业流转平台可以增加林业资产的变现能力,解决林业资产流动性不足问题,减少金融机构坏账风险;完善资产评估机构,有利于真实的估计林产品价值,防范道德风险;由于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较高,政府应补助评估费或政府林业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业务,降低银行和林业生产者的贷款成本;建立政府担保机构,增加林业生产者的信用,同时保障银行贷款的偿付。
55公益林价值可视化
公益林进行贷款之所以这么难,主要是公益林的价值难以测量,如果公益林的价值可视化,那么将解决公益林林权抵押贷款的一大难题。比如可以将公益林按照其吸纳二氧化碳的能力进行测算价值。即将每平方米的公益林吸纳的二氧化碳的量侧算出来之后进行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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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使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但是,日渐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却在制约着国有资产退出的进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形成了障碍。如何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方法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在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核定
1.资产评估的原则。
(1)未来收益原则。资产评估应当核定公司价值,即在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股利发放比率以及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所确定的股东权益资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的公司未来价值,而非目前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股票价值。在评估公司价值时,还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随着企业的发展而有所侧重。
(2)贡献原则。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科学的评估。
(3)市场原则。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资产评估应该充分考虑该资产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所导致的市场价格。
(4)替代原则。替代资产的价值对资产的评估同样会产生影响。在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资产的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也会影响资产的价值。如果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2.国有资产评估和核定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拥有一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包括应核销资产损失、核减债权等方面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城市管理如市政道路、供电、排水、清洁卫生和市政园林等方面的资产,用于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如离退休人员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和扶贫等方面的资产以及用于其他应由政府负有职责如职工住房管理、学校、医院和托儿所等方面的资产。
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必须先将这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从国有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以便在国有资产转让时能够正确核定转让的国有资产数额。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可以采取整体出售、租赁经营、无偿移交或委托代管等几种方式。在对国有企业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全力介入,一方面与国有企业共同完成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的核销或核减,完成对非经营性资产的估价;另一方面妥善处置其中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例如国有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使产权尽快明晰,完成国有产权退出的过程。
二、国有资产退出实行“二次改制”
1.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一次改制。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这个原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信息缺失。无论进行怎样的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掌握的信息总是多于政府主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在缺乏相应约束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如何防止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故意隐瞒资产或者人为采取措施使国有资产“缩水”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呢?较好的选择是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在原来的国有企业中仍然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而存在。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就能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这样可以在国有资产退出中掌握大量的改制信息,避免原来的国有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可能发生的隐瞒资产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使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原来的国有企业资产被隐瞒或被人为缩水,也会因为国有资产部分股份仍然留在国有企业中,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是企业的股东之一,在企业的日后经营中会获得大量的国有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信息,从而大大地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完善原来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保留的国有资产股份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不宜过大。一般情况下,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保留20%左右较为适宜。按照我国普通股份制企业的情况,20%左右一般不会造成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也就不会影响国有资产退出对于国有产权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作用的发挥。但是,20%左右的股权比例在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也是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能够获得有关资本运营的相关信息,能够保证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保值和增值。
2.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在第一次改制中,保留的国有股份,能够避免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流失。但是,保留国有企业中的部分国有资产,并不是国有资产退出的终极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要通过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减持,有序退出”,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在完成国有资产的保值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要进一步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比重,以利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国有企业经营的进一步市场化。
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可以采取企业国有股上市交易、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股的比重,完成国有资产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制。
通过第一次改制,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国有资产,以存量吸补增量,减轻国有企业资金压力,使国有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上市,促进国有企业的运营进入一个良性轨道;通过第二次改制,完成国有资产的退出,促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
三、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中的作用
为了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以及国有资产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于部分国有资产运行的有效性,引入相对独立的专家学者团队,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应:1.国有资产评估的准确性。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手段等方面,具备专业知识,是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评估的高素质人才。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原有的国有资产评估进行监督,从而在技术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专业学位名称
C类考生*
备注
总分 单科(满分=100分) 单科(满分>1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 330 50 75 *工程照顾专业:冶金工程、动力工程、水利工程、地质工程、矿业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安全工程、兵器工程、核能与核技术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航空工程、航天工程。
通知规定,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即日起要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
据悉,今年1月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评估结果,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在会上强调,要健全授权审核机制,实现常态化授权审核,健全授权点动态调整和强制退出机制。
根据通知,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被撤销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将接受复评,复评结果为“合格”的恢复招生,复评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限期整改和撤销授权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其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继续行使硕士学位授权并招收硕士研究生。
2014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制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要求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即: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自我评估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教育部表示,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保证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该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体系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和质量保证等。
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不合格名单):
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东北大学:统计学;同济大学:法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管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
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首都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黑龙江科技大学:数学;聊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西安财经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
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北京交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国科学院大学:工程博士(领域:电子与信息);河北农业大学:工程硕士(领域:项目管理)、公共管理硕士;河北医科大学:护理硕士;辽宁大学:工程硕士(领域:计算机技术);辽宁医学院:口腔医学硕士;辽宁师范大学:工程硕士(领域:计算机技术)、工程硕士(领域:化学工程);大连大学:工程硕士(领域:环境工程);吉林大学:教育硕士;北华大学:翻译硕士;佳木斯大学:工程硕士(领域:材料工程)、口腔医学硕士;哈尔滨商业大学:工程硕士(领域:计算机技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硕士、艺术硕士;河海大学:法律硕士;厦门大学:教育硕士;福建师范大学:工程硕士(领域:环境工程)、农业硕士;江西农业大学:工程硕士(领域:计算机技术);济南大学:临床医学硕士;山东师范大学:工程硕士(领域:环境工程);曲阜师范大学:农业硕士;山东财经大学:工程硕士(领域:项目管理);烟台大学:工程硕士(领域:电子与通信工程);河南农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河南大学:工程硕士(领域:环境工程);信阳师范学院:工程硕士(领域:化学工程);武汉纺织大学:工程硕士(领域:环境工程)、工程硕士(领域:项目管理)、工商管理硕士;华南理工大学:艺术硕士;四川大学:教育硕士;成都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贵州师范大学:工程硕士(领域:环境工程);昆明理工大学:农业硕士;云南师范大学:工程硕士(领域:化学工程);西北大学:教育硕士;长安大学:旅游管理硕士。
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中国地质大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新疆大学:光学工程。
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北京大学:资产评估硕士、出版硕士、图书情报硕士;清华大学: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保险硕士;北京理工大学:国际商务硕士;北京工商大学:旅游管理硕士;中国农业大学: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南开大学:资产评估硕士;天津大学:应用统计硕士、保险硕士;河北工业大学:国际商务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河北师范大学:工程硕士(领域:材料工程);山西师范大学:工程硕士(领域:材料工程);大连理工大学:会计硕士;吉林大学:资产评估硕士、审计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东北师范大学:风景园林硕士;哈尔滨工业大学:工程管理硕士;东北林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哈尔滨医科大学:药学硕士;华东理工大学:中药学硕士;第二军医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浙江大学:旅游管理硕士;中国地质大学: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华中师范大学:工程硕士(领域:材料工程)、工程硕士(领域:项目管理)、工程硕士(领域:物流工程);中南大学:国际商务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工程硕士(领域:工业工程);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西南交通大学:资产评估硕士;西北大学:旅游管理硕士。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七)、企业业绩证明;
(八)、其他文件、证明。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七、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后,才可获得《证书》。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审查,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八、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查部门的年度审查。
九、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
(一)、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
(二)、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四)、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十、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十三、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营业范围:
(一)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或国外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从事城市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植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可兼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