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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金融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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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金融论文

第1篇

随着国内研究生培养模式与国际接轨,形式也更加多样。除了传统的培养模式外,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创新了院校之间的联合培养模式,校企项目合作、校企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校企协同培养研究生模式。

(一)院校之间的联合培养模式

金融学科采用联合培养的模式已经取得一些成效,但大多仍处于起步阶段。例如上海财经大学与上海金融学院两校联合培养金融硕士专业学位项目“卓越金融专业学位硕士班”,复旦大学与法国里昂商学院开展金融硕士双学位培养模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重庆大学探索实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联合培养模式,云南财经大学采用“政校企”模式协同办学培养专业硕士等。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的联合培养一般是国内外知名高校及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这种联合培养有两种模式:一是不稳定的联合培养单位,比如北京市、海南省开展的“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二是有固定的联合培养单位,比如: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与华东师范大学开展联合培养金融研究生,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与香港大学联合培养经济学硕士和金融学硕士,湖北大学与湖北经济学院联合培养金融学硕士等。院校之间的联合培养对研究生的职业能力并不能带来显著的提高,更多的是集中院校之间的优势资源,实现师资力量和科研成果等方面资源共享的模式。在新形势下对于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地方院校,在培养学术型研究生过程中要侧重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模式,要将行业专家请进来,要将研究生送出去,协同培养研究生的研究能力与职业能力,进可继续攻读博士,退可作为具有创新研究能力的高端专门金融人才。

(二)校企协同培养研究生模式

校企协同培养研究生的模式,在国内外均有提倡,但是一般都集中在理工科专业。由于这些专业在国内外的成熟度较高,有利于产学研三位一体的形成,易于培养和造就科技创新和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作为经管类专业,校企协同的模式大都应用在专业学位上。近年来教育部加大了专业学位硕士的招生比例,专业硕士以培养应用实践能力为主,淡化了学术科研能力。但从社会的认可度来看,单单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践来提升实践应用能力还是不够的,只有坚持实践与科研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才能真正有利于提升研究生的实践能力。目前很多高校取消了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招生,采用硕博连读的方式培养学术型硕士,比如清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对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地方院校,研究生的培养模式该如何定位,如何避免专业硕士和学术型硕士的趋同性,尤其是如何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是地方院校进一步深化研究教育改革的重点。

二、地方院校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应采取校企协同培养模式

各高校培养的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就业方面并不存在太大困难,但据调查,他们在就业过程中,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希望受聘者有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或者实践经历,这是传统的培养模式无法满足的。在研究生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方面,教育部直属重点院校的情况还比较好些,而地方院校由于受经费和实验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对所聘请的校外合作导师缺乏吸引力,难以真正在研究生实习实践过程中进行指导及参与其他培养环节,校内导师由于没有经费支持无法去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所以欠缺有效的研究生实践应用方面的指导。因此,地方院校培养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打破完全靠学校自己培养的模式,应采取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的协同培养模式。例如,地方院校与相关金融集团、投资机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通过各联合培养基地之间的资源协同为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实践能力培养的保障,通过产学研成果的转化为研究生培养补充经费支持,根据合作单位的人才需求确定教学内容和培养目标,为金融业提供适用的高端专门金融人才。如此可实现校企双赢,使培养模式具有可持续性。不过,协同培养模式并不完全适合两年制研究生,因为许多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是跨学科考生,对这些研究生需要较长的金融专业课程学习时间,两年制留给实践教学和研究的时间太少,因此我们认为,校企协同育人的培养模式适用于三年制。

三、校企协同培养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的模式探讨

校企协同育人是通过高校与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合作的一种稳定而长效的产学研合作之路。校企协同育人的参与主体包括研究生、高校、协同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等。地方院校协同育人的关键是如何吸引优秀的研究生生源选择进入协同平台培养,同时,协同平台需要为研究生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甚至是明确的职业规划。高校作为主动方,如何引导校内导师联合研究生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需要有长期的制度保障与激励机制。协同单位一般是企业或者机构,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参与到协同育人中的积极性,取决于协同培养的模式能给企业带来多大的直接或者间接效益,教育主管部门(行业部门)要对协同平台提供政策支持,对师生要提供相关的技能培训。地方院校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协同培养成效取决于各方的积极性和认可度。但目前协同培养各方的职责不明确,激励机制不完善,易造成高校与协同单位对研究生培养在一定程度上脱节,协同平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难以提高。如何让所培养的硕士研究生真正成为区域金融经济建设的高端专门人才,需要校企合作各方结合金融经济实际情况达成一致的合作目标和明确的合作内容。地方院校探索校企协同培养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可参考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一)明确协同各方的职责,倡导双导师的培养体制

由院校主导成立协同管理机构,明确相应责任人,制定专门的制度文件,确保研究生的协同培养正常运作和产学研成果的转化。为保障协同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每名研究生均采用双导师制,校内导师以学术研究指导为主,要专门安排校内导师赴企业了解市场需求,熟悉新产品开发流程,提升校内教师实践能力。校外导师从企业高级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中遴选。鼓励导师严谨治学、因材施教。建立以导师负责制为主的,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采用校内培养、校外指导的联动机制,在研究生的培养中发挥校内导师的科研特长,利用校外导师的实践经验,提高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实践应用性,实现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的提升,为产学研转化提供成果。设立学术年假制度,对校内校外导师在学术年假期内没有任何考核,校内外导师可带领研究生在学术假期内参加各级各类国内外学术活动,或者从事社会调研等。

(二)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开展多样化的课程学习形式协同育人的培养模式

并非是简单的校内学习加校外实践,需要合作双方展开深层次的合作,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己任,为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创造学术科研环境,提升实践应用能力。为保障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协同平台要保障研究生培养经费的来源,争取生均经费达2万/年,通过设置专项奖学金以满足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各项支出,确保协同培养的研究生能在3年培养期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协同培养的研究生前3个学期在校内进行理论课程的学习,第4、5学期在企业单位进行实习实践和创新项目开发与研究。协同培养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的选题上,要注重实践应用能力,学位论文的选题和指导以协同单位的校外导师为主,校内导师只进行理论和方法的指导,每篇硕士学位论文采用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的形式,经费由协同评审小组确定,项目经相关评审结项后方可授予学位。

(三)采用订单式的培养模式

实现产学研的高效转化为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地方高校可选择大型的企业进行协同培养。由协同企业根据近几年内具体的人才需求状况,提出相应的人才培养要求,与协同高校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各司其职,在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个环节后,对达到协议预定标准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协同企业负责安排就业。地方院校可利用接收推免生的机遇,吸引重点大学优秀应届毕业研究生进入协同育人平台,协同培养研究生单列硕士生招生计划,研究方向为协同企业(行业)发展中所遇到的前沿金融具体理论问题。协同企业每年根据发展中的具体金融问题创新实践项目申报通知,协同培养的研究生需申请创新实践项目立项,以项目研究代替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的方式,实现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为研究生成果的产学研转化提供平台和途径。

四、结论

第2篇

彼黍离离,彼稷之苗。行迈靡靡,中心摇摇。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彼黍离离,彼稷之穗。行迈靡靡,中心如醉。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彼黍离离,彼稷之实。行迈靡靡,中心如噎。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自4月初以来,我一直警示风险,可以说按照我听从我建议的朋友都躲过了大跌,自上周四市场开始企稳出现了反弹,沪市终止了5连阴,本周收出阳星线,上涨了7.12点,多空处于暂时的平衡,指数窄幅挣到,雄安新区表现抢眼。

本周涨幅最大的5个股是

000852石化机械(47.95%)、

300140中环装备(39.22%)、

000958东方能源(35.65%),

000062深圳华强(35.40)、

002350北京科锐(33.15%);

清一色的雄安个股,幸运的是石化机械昨天在寻龙俱乐部分享,有学员调入5万股,价格为15.53,怒赚10万,东方能源昨天针尖课堂重点分析的,今天涨停。

本周雄安个股包揽了涨幅前五位,这个是非常的抢眼。

第3篇

初始确认是对衍生金融工具项目的首次确认,具体是指在特定交易、约定或事项导致的权利、义务、损益等已经发生,这些权利、义务和损益等首次符合确认标准之时进行的确认。

资产或负债在财务报表上的存在是与一定的时间相联系的。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惯例,与资产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己经发生,并取得了交易或事项已经完成的凭证,则企业在实质上就拥有或控制了该资产。对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其取得是以签约为标志,但是由于在签约之时,它只能是一份待执行的合约,于是问题出现了:是在合约签订之时,还是在合约实际执行或生效之时确认衍生金融工具。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的会计准则比较

1.IAS39中规定:“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约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IASC提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概念:“金融资产是指下列资产:(1)现金;(2)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3)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4)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资产分为四类:(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工具;(2)持有至到期投资;(3)企业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是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

IASC在IAS39中明确指出:“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负债,除非它们被指定而是有效的套期工具,否则应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B不是在一项综合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规定金融工具的确认,而是将这个问题零星地分布于若干公告中。比如SFAS52(涉及外币套期等)、SFAS80(涉及期货合同等)SFAS125(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等)、SFAS133(涉及衍生工具和套期核算),等等。其中,SFAS133指出:“实体应根据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将其所有衍生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

3.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22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4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在22号准则的第二章第九条中明确指出衍生金融工具应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4.比较的结论

综上所述,三项准则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规定基本一致。虽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33号只规定应将所有衍生工具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而没有规定何时确认,其它两项准则都明确指出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从其附录所提供的示例来看,该公告实际上要求主体在成为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就应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另外,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中都把衍生金融工具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实际上,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规定包含了初始确认标准和初试确认时点,这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述方式。衍生金融资产作为一项权利,衍生金融负债作为一项义务,其确认标准就是权利的取得或负债的承担。当企业因为签订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而获得了一项权利时,就应将这项权利确认为衍生金融资产。同时,企业为取得该权利必会放弃另一项权利或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放弃的另一项权利就应被确认为另一项资产的减少;承担的合同义务就应被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的增加。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时点应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约的签约日。具体而言,比如在签订远期合约时,合约的任何一方均应于合同签订日将远期合约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再比如对于期货交易而言,当企业收到交易所发出的成交记录单,即表明已成为合同的一方,应予以确认。

我国原制度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招商银行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做法,即以公允价值入账,有关损益在利润表内确认。而浦发、民生、华夏、深发展等均以合同面值在表外列示,相关损益在衍生金融工具到期交割时在利润表中确认。我国新准则却改变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方式,规定企业成为一项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就应确认相应的资产或负债,从而使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方式由表外披露改为表内确认。衍生金融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有利于及时、充分地反映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的金融风险管理,有助于外部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更优的决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译,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

[6]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译,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